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ADDENDUM No.3/ CORRIGENDUM No.2) 24/3/09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所 附 的 增 编 / 更 正 应 纳 入 技 术 细 则 (Doc 9284 号 文 件 )2009 年 -2010 年 版 注 : 第 1 号 增 编 不 影 响 技 术 细 则 2009 年 -2010 年 中 文 版 (6 页 ) C0900991
- 1 -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1. 下 列 修 订 涉 及 危 险 物 品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要 求 运 营 人 所 属 国 批 准 含 有 乙 基 氯 或 类 似 气 体 的 混 合 物 的 规 定, 以 及 1.4S 项 爆 炸 品 的 分 类 标 准 这 些 修 订 经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批 准 并 出 版, 应 纳 入 技 术 细 则 (Doc 9284 号 文 件 )2009 年 -2010 年 版 在 第 2 部 分 引 言 章, 第 2-0-2 页, 将 第 3 至 3.9 段 改 写 如 下 : 3. 联 合 国 编 号 和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3.1 危 险 物 品 根 据 其 危 险 性 分 类 及 成 分 确 定 联 合 国 编 号 和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3.2 常 运 的 危 险 物 品 列 于 表 3-1 具 体 列 出 名 称 的 物 品 或 物 质, 在 运 输 中 必 须 按 表 3-1 的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识 别 此 类 物 质 可 能 含 有 不 影 响 其 分 类 的 技 术 杂 质 ( 例 如 生 产 流 程 所 产 生 的 杂 质 ) 或 稳 定 剂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添 加 剂 然 而, 如 果 列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含 有 影 响 其 分 类 的 技 术 杂 质 或 稳 定 剂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添 加 剂, 则 必 须 视 为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 见 3.5) 未 具 体 列 出 名 称 的 危 险 物 品, 用 类 属 或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条 目 ( 见 3.8) 来 识 别 运 输 中 的 物 品 或 物 质 表 3-1 中 每 个 条 目 都 用 联 合 国 编 号 标 明 表 3-1 还 包 含 每 个 条 目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危 险 类 别 次 要 危 险 性 ( 如 果 有 ) 包 装 等 级 ( 如 果 划 定 ) 包 装 要 求 客 机 和 货 机 要 求 等 表 3-1 的 条 目 有 以 下 四 类 : a) 用 于 定 义 明 确 的 物 质 或 物 品 的 单 一 条 目 例 如 :Acetone UN 1090 丙 酮 Ethyl nitrite solution UN 1194 亚 硝 酸 乙 酯 溶 液 b) 用 于 定 义 明 确 的 一 组 物 质 或 物 品 的 类 属 条 目 例 如 :Adhesives UN 1133 黏 合 剂 Perfumery products UN 1266 香 料 制 品 Carbamate pesticide, solid, toxic UN 2757 固 态 氨 基 甲 酸 酯 农 药, 毒 性 c) 用 于 一 组 具 特 定 化 学 性 质 或 技 术 性 质 的 物 质 或 物 品 的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目 例 如 :Nitrates, inorganic, n.o.s. UN 1477 无 机 硝 酸 盐 类,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 2 - Alcohols, n.o.s. UN 1987 醇 类,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d) 用 于 一 组 符 合 一 种 或 多 种 类 别 或 项 别 标 准 的 物 质 或 物 品 的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一 般 条 目 例 如 :Flammable solid, organic, n.o.s. UN 1325 有 机 易 燃 固 体,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Flammable liquid, n.o.s. UN 1993 易 燃 液 体,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3.3 根 据 联 合 国 建 议 书 2.4.2.3.3 所 述 的 分 类 原 则 和 流 程 图, 所 有 4.1 项 中 的 自 反 应 物 质 归 为 20 个 类 属 条 目 中 的 一 个 3.4 根 据 联 合 国 建 议 书 2.5.3.3 所 述 的 分 类 原 则 和 流 程 图, 所 有 5.2 项 中 的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归 为 20 个 类 属 条 目 中 的 一 个 3.5 由 一 种 在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主 要 物 质 和 一 种 或 多 种 不 受 本 细 则 限 制 的 物 质 和 / 或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物 质 的 痕 量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必 须 使 用 表 3-1 中 列 出 名 称 的 该 主 要 物 质 的 联 合 国 编 号 和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a)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名 称 在 表 3-1 中 标 出 ; 或 b) 在 表 3-1 中 列 名 的 物 质 名 称 和 说 明 都 特 别 指 明 其 仅 适 用 于 纯 物 质 ; 或 c) 该 溶 液 或 混 合 物 的 危 险 类 别 或 项 别 次 要 危 险 性 物 理 状 态 或 包 装 等 级 与 表 3-1 中 列 名 的 物 质 不 同 ; 或 d) 由 于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危 险 性 质 和 特 性, 其 所 需 采 取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与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所 需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不 同 3.6 如 果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危 险 类 别 物 理 状 态 或 包 装 等 级 与 表 中 列 出 物 质 相 比 发 生 改 变, 包 括 其 包 装 和 标 签 规 定 在 内 必 须 使 用 合 适 的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条 目 3.7 含 有 一 种 或 多 种 在 表 3-1 中 列 出 名 称 或 按 未 另 作 规 定 条 目 分 类 的 物 质 和 一 种 或 几 种 不 受 本 规 则 限 制 的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如 果 其 危 险 性 不 符 合 任 何 类 别 的 标 准 ( 包 括 人 的 经 验 标 准 ),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不 受 本 细 则 限 制 3.8 未 在 表 3-1 中 具 体 列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或 物 品 必 须 分 类 为 类 属 或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条 目 该 物 品 或 物 质 必 须 依 照 本 部 分 类 别 定 义 和 试 验 标 准 分 类, 并 归 入 表 3-1 中 该 物 质 或 物 品 最 贴 近 的 类 属 或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条 目 1 这 意 味 着 根 据 3.2 的 界 定, 一 物 质 只 有 在 不 能 划 入 b) 类 条 目 时 才 被 划 入 c) 类 条 目 ; 1 只 有 在 不 能 划 入 b) 类 或 c) 类 条 目 时 才 被 划 入 d) 类 条 目 1 另 见 附 录 1, 第 2 章 未 另 作 规 定 的 和 类 属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表
- 3 -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3.9 未 在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且 由 两 种 或 多 种 危 险 物 品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必 须 划 入 能 够 最 精 确 地 描 述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一 个 列 有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说 明 危 险 类 别 或 项 别 次 要 危 险 性 和 包 装 等 级 的 条 目 在 第 2 部 分 第 1 章, 第 2-1-2 页, 加 入 新 的 1.4.2.1 段 : 1.4.2.1 表 3-1 中 标 有 特 殊 规 定 A165 的 某 些 1.4S 项 爆 炸 品 必 须 接 受 联 合 国 试 验 和 标 准 手 册 第 I 部 分 试 验 系 列 6(d) 的 试 验 ( 参 见 ST/SG/AC.10/36/Add.2), 以 显 示 任 何 运 行 产 生 的 危 险 效 应 都 控 制 在 包 装 件 之 内 包 装 件 外 部 的 危 险 效 应 的 迹 象 包 括 : a) 包 装 件 下 面 的 验 证 板 凹 陷 或 穿 孔 ; b) 出 现 火 花 或 火 焰 能 够 在 离 包 装 件 25 厘 米 的 距 离 点 燃 80 ± 3 g/m2 的 纸 材 ; c) 包 装 件 破 裂, 造 成 爆 炸 品 内 装 物 的 迸 射 ; 或 d) 完 全 穿 透 包 装 的 迸 射 ( 包 装 内 壁 挡 住 或 卡 住 的 迸 射 或 碎 片 被 视 为 不 具 危 险 性 的 ) 如 果 与 所 试 验 的 物 品 相 比, 起 爆 器 预 期 会 产 生 很 大 效 应 的 话, 则 国 家 有 关 当 局 在 评 估 试 验 结 果 时, 可 将 起 爆 器 的 预 期 效 应 考 虑 在 内 如 果 包 装 件 外 部 有 危 险 效 应, 则 将 该 产 品 排 除 在 S 配 装 组 之 外 在 第 3 部 分 第 1 章, 第 3-1-2 页, 将 1.3 至 1.3.3 段 改 写 如 下 : 1.3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注 : 具 体 列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在 运 输 中 必 须 按 表 3-1 的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识 别 此 类 物 质 可 能 含 有 不 影 响 其 分 类 的 技 术 杂 质 ( 例 如 生 产 流 程 所 产 生 的 杂 质 ) 或 稳 定 剂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添 加 剂 然 而, 如 果 列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含 有 影 响 其 分 类 的 技 术 杂 质 或 稳 定 剂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添 加 剂, 则 必 须 视 为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 见 2;3.2 和 2;3.5) 1.3.1 如 果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性 质 特 性 形 态 或 物 理 状 态 不 符 合 纳 入 任 何 一 类 危 险 物 品 的 标 准 ( 包 括 人 类 经 验 标 准 ), 则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不 受 本 细 则 限 制 1.3.2 由 一 种 在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主 要 物 质 和 一 种 或 多 种 不 受 本 细 则 限 制 的 物 质 和 / 或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物 质 的 痕 量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必 须 使 用 表 3-1 中 列 出 名 称 的 该 主 要 物 质 的 联 合 国 编 号 和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a) 表 3-1 中,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名 称 已 具 体 列 出 ; 或 b) 表 3-1 中 列 名 的 物 质 名 称 和 说 明 都 特 别 指 明 其 仅 适 用 于 纯 物 质 ; 或 c)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危 险 类 别 或 项 别 次 要 危 险 性 物 理 状 态 或 包 装 等 级 与 表 3-1 中 列 名 的 物 质 不 同 ; 或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 4 - d) 由 于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危 险 性 质 和 特 性, 其 所 需 采 取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与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的 物 质 所 需 的 应 急 响 应 措 施 不 同 1.3.3 必 须 酌 情 加 上 定 性 词, 如 solution ( 溶 液 ) 或 mixture ( 混 合 物 ), 作 为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的 一 部 分, 例 如 : Acetone solution ( 丙 酮 溶 液 ) 此 外, 也 可 以 在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基 本 说 明 之 后 写 出 溶 液 或 混 合 物 的 浓 度, 如 : Acetone 75% solution ( 丙 酮 75% 溶 液 ) 1.3.4 未 在 表 3-1 中 标 出 名 称 且 由 两 种 或 多 种 危 险 物 品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必 须 划 入 能 够 最 精 确 地 描 述 该 混 合 物 或 溶 液 的 一 个 列 有 运 输 专 用 名 称 说 明 危 险 类 别 或 项 别 次 要 危 险 性 和 包 装 等 级 的 条 目 在 第 3 部 分 第 1 章, 第 3-1-2 页, 删 除 1.4 段 在 第 3 部 分 第 2 章, 表 3-1, 在 下 列 条 目 的 第 7 栏 中 加 入 A165 : 第 3-2-44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57 页 ), Cartridges, power device 动 力 装 置 用 弹 药 筒,UN 0323 第 3-2-46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60 页 ), Charges, bursting, plastics bonded 塑 料 胶 黏 爆 炸 装 药,UN0460 第 3-2-47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60 页 ), Charges, explosive, commercial without detonator 商 业 用 爆 炸 装 药, 不 带 雷 管,UN 0445 第 3-2-47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61 页 ), Charges, shaped without detonator 聚 能 装 药, 无 雷 管,UN 0441 第 3-2-68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87 页 ), Detonator assemblies, non-electric for blasting 非 电 雷 管 组 件, 爆 破 用,UN 0500 第 3-2-68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87 页 ), Detonators, electric for blasting 电 雷 管, 爆 破 用,UN 0456 第 3-2-68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87 页 ), Detonators for ammunition 弹 药 用 雷 管,UN 0366 第 3-2-69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3-2-87 页 ), Detonators, non-electric for blasting 非 电 雷 管, 爆 破 用,UN 0455 在 第 3 部 分 第 3 章, 表 3-2, 第 3-3-14 页, 加 入 以 下 新 的 特 殊 规 定 : A165 在 按 照 联 合 国 试 验 和 标 准 手 册 试 验 系 列 6(a) 进 行 试 验 并 依 照 试 验 结 果 来 分 类 时, 如 果 试 验 显 示 出 包 装 件 外 部 有 危 险 效 应 迹 象, 则 不 得 使 用 本 条 目 用 客 机 运 输 这 包 括 包 装 件 下 面 的 验 证 板 出 现 凹 陷 或 穿 孔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于 用 客 机 运 输 而 言, 只 有 在 联 合 国 试 验 和 标 准 手 册 第 I 部 分 试 验 系 列 6(d) 的 结 果 显 示 出 任 何 运 行 产 生 的 危 险 效 应 都 控 制 在 包 装 件 之 内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使 用 本 条 目 ( 见 2;1.4.2.1) 注 : 如 果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成 功 完 成 6(d) 试 验, 则 可 使 用 本 条 目 用 客 机 运 输
- 5 - 第 3 号 增 编 / 第 2 号 更 正 在 第 4 部 分 第 4 章, 第 4-4-4 页, 包 装 说 明 200, 第 5) 段, 在 始 发 国 后 面 插 入 和 运 营 人 所 属 国 2. 下 列 编 辑 修 订 应 纳 入 技 术 细 则 (Doc 9284 号 文 件 )2009 年 -2010 年 版 : 在 第 2 部 分 第 1 章, 第 2-1-2 页, 第 1.3.1e) 段, 注, 将 注 3 至 5 改 写 为 注 2 至 4 在 第 2 部 分 第 2 章, 第 2-2-1 页, 第 2.2.1 a) ii) 段, 注, 将 5.2 改 写 为 5.1a) 在 第 4 部 分 第 4 章, 第 4-4-12 页 ( 译 注 : 中 文 版 为 第 4-4-13 页 ), 包 装 说 明 Y203, 所 有 气 溶 胶 喷 雾 器 项 下 b) 段, 删 除 II 级 包 装 的 木 箱 (4C1 4C2) 胶 合 板 箱 (4D) 再 生 木 箱 (4F) 纤 维 板 箱 (4G) 或 塑 料 箱 (4H1 4H2) 在 第 5 部 分 第 4 章, 第 5-4-2 页, 第 4.1.4.3 a) 段, 将 3.1.2.5 改 写 为 3.1.2.7 在 第 5 部 分 第 4 章, 第 5-4-3 页, 第 4.1.5.1 e) 段, 第 1 句 话, 将 2964 改 写 为 2969 在 第 5 部 分 第 4 章, 第 5-4-3 页, 第 4.1.5.5 段, 删 除 未 使 用 在 附 录 3 第 1 章, 表 A-1 各 国 申 报 的 差 异 条 款,RU 俄 罗 斯 联 邦,RU 1( 如 第 2 号 增 编 / 第 1 号 更 正 所 作 修 订 ), 第 2 句 话, 将 危 险 物 品 标 签 改 为 危 险 物 品 标 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