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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考 试 报 名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由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报 名 及 资 格 初 审 工 作 ;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和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直 接 到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进 行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 三 ) 各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执 业 登 记 机 关 要 对 报 考 人 员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考 试 报 名 表 或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申 请 表 内 容 认 真 进 行 核 实, 出 具 近 两 年 有 无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的 证 明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四 ) 报 名 申 请 1. 申 请 条 件 (1) 新 申 请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报 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经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机 关 注 册 ; 2 具 有 相 关 临 床 学 科 工 作 经 历 : 其 中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的 应 具 有 6 年 以 上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 从 事 美 容 外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等 相 关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牙 科 项 目 的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 从 事 美 容 牙 科 或 口 腔 科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中 医 和 美 容 皮 肤 科 项 目 的 应 分 别 具 有 3 年 以 上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 从 事 中 医 和 皮 肤 病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 3 在 取 得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已 从 事 2

医 疗 美 容 临 床 工 作 1 年 以 上 ; 4 近 2 年 内 无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2) 类 别 或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人 员 申 请,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已 经 取 得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申 请 新 类 别 应 具 备 新 申 请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条 件 第 (2) 款 具 有 相 关 临 床 学 科 工 作 经 历 的 条 件 ; 3 申 请 类 别 必 须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的 专 业 类 别 ; 4 近 2 年 内 无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3) 免 笔 试 考 试, 直 接 申 请 面 试 考 试 条 件, 一 是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人 员 拟 申 请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的, 1 年 龄 大 于 50 岁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 2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经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机 关 注 册 ; 3 具 有 相 关 临 床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且 在 取 得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已 从 事 医 疗 美 容 相 关 临 床 工 作 15 年 以 上 ; 4 取 得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资 格 5 年 以 上 者 ; 5 近 2 年 内 无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二 是 已 经 取 得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拟 在 原 执 业 类 别 内 扩 增 同 类 别 技 术 项 目 的 2. 申 请 类 别 3

根 据 本 人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核 准 执 业 范 围, 可 申 请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肤 美 容 中 医 类 别 与 项 目 具 体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请 登 陆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查 询 3. 申 请 要 求 申 请 人 根 据 自 己 从 事 的 专 业 和 开 展 工 作 情 况, 按 照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具 备 的 条 件, 确 定 申 请 的 专 业 类 别 及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项 目 登 陆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点 击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管 理 系 统 栏 目, 按 照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附 件 1) 或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申 请 表 ( 附 件 2) 报 名 要 求 真 实 填 写, 点 击 确 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连 同 要 求 的 附 件 证 明 材 料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规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报 名 4. 申 请 材 料 (1) 新 申 请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人 员 电 脑 打 印 填 写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类 别 或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人 员 电 脑 打 印 填 写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符 合 免 笔 试 考 试 条 件, 可 直 接 申 请 面 试 考 试, 并 在 笔 试 免 试 栏 内 注 明 免 试 类 别, 加 盖 有 关 审 核 单 位 公 章 (2) 申 请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各 一 式 二 份 ( 现 场 查 验 原 件 ), 并 加 盖 执 业 机 构 公 章 4

(3) 申 请 人 免 冠 2 寸 照 片 2 张 ( 照 片 背 面 写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执 业 机 构 名 称 ) (4) 从 事 相 关 临 床 学 科 工 作 经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一 式 二 份 ( 五 ) 报 名 申 请 及 考 试 工 作 安 排 1. 报 名 时 间 和 地 址 (1) 市 ( 州 )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5 日 -6 月 10 日, 地 址 :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2)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和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5 日 -6 月 10 日 地 址 :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2. 各 市 ( 州 ) 资 料 报 送 时 间 及 地 址 时 间 : 截 止 2014 年 6 月 15 日 前 地 址 :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3. 笔 试 考 试 安 排 笔 试 考 试 准 考 证 发 放 时 间 计 划 在 2014 年 7 月, 考 试 时 间 计 划 在 8 月 进 行, 具 体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要 求 在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上 另 行 通 知 4. 面 试 考 试 工 作 面 试 考 试 时 间 计 划 在 2014 年 9 月 进 行, 具 体 面 试 时 间 5

和 地 点 在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上 另 行 通 知 二 关 于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换 证 工 作 ( 一 ) 换 证 范 围 所 有 取 得 由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制 发 的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二 ) 技 术 项 目 变 更 原 则 由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制 发 的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2012 年 取 得 的, 换 证 后 的 技 术 项 目 保 持 不 变 ; 在 2007 年 前 取 得 的, 对 照 2009 年 卫 生 部 印 发 的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分 级 管 理 目 录 ( 卫 办 医 政 发 (2009)220 号, 简 称 新 目 录 ), 确 定 项 目 更 新 原 则 为 : 1. 技 术 项 目 名 称 与 新 目 录 相 同 的 保 持 不 变 ; 2. 技 术 项 目 在 新 目 录 中 使 用 新 名 称 的 按 新 目 录 更 名 ; 3. 技 术 项 目 名 称 在 新 目 录 中 未 包 括 的, (1) 仍 然 属 于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项 目 但 归 并 到 新 目 录 中 相 应 类 别 其 它 技 术 项 目, 或 者 因 为 医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而 在 新 目 录 中 新 增 的 技 术 项 目, 按 照 老 人 老 办 法, 新 人 新 办 法 的 原 则, 即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资 格, 按 照 本 人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执 业 范 围, 近 2 年 实 际 从 事 相 关 的 医 疗 美 容 临 床 工 作, 且 无 三 级 以 上 医 疗 事 故 的 人 员 由 审 核 小 组 按 照 2002 年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更 新 目 录 ( 附 件 4), 直 接 审 核 认 定 6

扩 增 相 应 新 的 技 术 项 目 ; 其 余 人 员 申 请 新 增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项 目 若 为 同 一 类 别 下 的, 按 照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程 序 直 接 参 加 面 试 考 试, 若 新 增 技 术 项 目 为 跨 类 别 的, 则 需 同 时 参 加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予 以 变 更 技 术 项 目 范 围 (2) 不 再 属 于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项 目 的 给 予 注 销 ( 三 ) 换 证 流 程 1. 换 证 申 请 由 本 人 登 陆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点 击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管 理 系 统 栏 目, 按 照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换 证 申 请 表 ( 附 件 3), 要 求 真 实 填 写, 点 击 确 认,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加 盖 执 业 机 构 公 章, 连 同 本 人 身 份 证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和 近 2 年 实 际 从 事 相 关 的 医 疗 美 容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资 料 原 件, 到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申 请, 经 查 验 后, 由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向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复 印 件 1 份, 加 盖 有 关 查 验 机 构 公 章 和 免 冠 2 寸 照 片 2 张 ( 照 片 背 面 写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执 业 机 构 名 称 ) 省 卫 计 委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和 国 家 卫 计 委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原 件, 直 接 到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进 行 查 验 2. 审 核 上 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医 疗 美 容 技 7

术 项 目 范 围 后 上 报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批 3. 发 证 由 本 人 持 旧 版 的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由 被 委 托 人 持 本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本 人 签 署 的 委 托 函, 换 取 由 四 川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新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旧 证 书 统 一 收 回 销 毁 ( 四 ) 换 证 时 间 1. 个 人 申 请 时 间 及 地 址 时 间 :2014 年 5 月 15 日 -6 月 10 日 ; 地 址 :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指 定 相 关 机 构,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和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人 员 直 接 到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办 理 2. 各 市 ( 州 ) 资 料 报 送 时 间 及 地 址 时 间 :2014 年 6 月 15 日 前, 地 址 :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3. 换 发 新 证 时 间 及 地 址 时 间 :2014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2:30-5:30, 地 址 :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三 收 费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及 换 证 均 只 收 取 证 书 工 本 费 ( 每 证 20 元 ), 8

不 再 收 取 报 名 考 试 费 用 等 四 考 试 及 换 证 联 系 方 式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秘 书 处 办 公 室 地 址 : 成 都 市 上 汪 家 拐 街 39 号, 联 系 人 : 王 娟 电 话 :028-86133365,18081980634 周 永 刚 电 话 :028-86134971,18081980632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网 站 : http://www.sma.org.cn 电 子 邮 箱 :scsyxh@163.com 附 件 :1.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2.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技 术 项 目 扩 增 申 请 表 3. 四 川 省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换 证 申 请 表 4. 2002 年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更 新 目 录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2014 年 5 月 7 日 9

抄 送 : 四 川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医 政 医 管 处, 四 川 省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咨 询 所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2014 年 5 月 7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