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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須 知 壹 目 的 : 一 提 昇 臨 床 護 理 專 業 品 質 二 招 募 優 秀 人 才, 提 高 工 作 士 氣 貳 依 據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大 學 護 理 系 長 照 學 程 護 理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歷 者 二 具 護 理 師 證 書 三 現 ( 曾 ) 任 區 域 醫 院 3 年 以 上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者 ( 需 提 出 服 務 或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 四 護 理 能 力 進 階 N2( 含 ) 以 上 肆 工 作 項 目 : 一 內 外 科 急 重 症 病 房 護 理 工 作 ( 須 輪 三 班 制 ) 二 病 人 臨 床 照 護 及 護 理 病 歷 書 寫 衛 材 管 理 三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伍 評 項 目 ( 詳 如 護 士 甄 選 評 表 ): 一 共 同 項 目 :25%,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25 ( 一 ) 學 歷 :5% 1. 大 學 :3 2. 研 究 所 ( 含 以 上 ):5 3.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 二 ) 護 理 臨 床 年 資 :8% 1. 年 資 每 滿 1 年 1 2. 年 資 之 核 計, 尾 數 半 年 以 上, 均 以 1 年 計 ; 未 滿 半 年 者 不 計 ( 門 診 年 資 一 年 以 0.5 計 算 ) 3.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8 ( 三 ) 能 力 進 階 :4%:( 需 檢 附 該 院 能 力 進 階 通 過 證 書 及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專 案 報 告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 1. N4:4 2. N3:3 3.N2:1 4.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4 ( 四 ) 職 務 歷 練 :3% 1. 具 有 主 管 ( 護 理 長 副 護 理 長 ) 資 格 經 驗 者, 應 連 續 滿 一 年 者 以 一 計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計 算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3 ( 五 )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5% - 1 -

1. 學 術 能 力 : (1)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特 殊 功 勳 及 具 體 事 蹟 如 : 著 作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其 他 學 會 報 告 專 案 報 告 等 為 限 (2)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1.5 / 篇 其 他 作 者 :1 / 篇 ; 口 頭 海 報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1 / 篇 ; 其 他 作 者 :0.5 / 篇 ) 2. 專 業 特 殊 證 照 : 護 理 專 業 證 照 含 : 急 診 加 護 護 理 師 證 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兒 科 急 重 症 護 理 師 證 書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證 書 手 術 全 期 護 理 師 證 書 糖 尿 病 衛 教 師 證 書 腎 臟 護 理 師 證 書 感 染 管 制 師 證 書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每 項 證 照 1, 不 在 此 列 不 予 計 3. 學 術 能 力 最 高 核 給 3, 專 業 特 殊 證 照 最 高 核 給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二 筆 試 成 績 計 算 選 項 :50%: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0 三 面 試 綜 合 考 評 ( 含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臨 場 反 應 ):25% ( 一 ) 筆 試 成 績 前 50% 人 員 進 入 面 試 階 段 考 評 ( 以 到 考 人 數 計 算 ) ( 二 ) 臨 場 反 應 度 及 專 業 問 題 回 答,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 三 ) 面 試 委 員 提 問 由 本 院 就 出 缺 職 務 需 要 面 試 者 態 度 儀 態 及 品 德 作 綜 合 考 評,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20 陸 甄 選 作 業 流 程 : 一 甄 選 作 業 時 程 : ( 一 ) 上 網 公 告 :103 年 03 月 05 日 ( 三 ) 至 103 年 03 月 31 日 ( 一 ) 止 ( 二 ) 報 名 截 止 日 :103 年 03 月 31 日 ( 一 ) 止,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名 單 :103 年 04 月 07 日 ( 一 )12 時 公 告 ( 本 院 網 站 ) ( 四 ) 筆 試 :103 年 0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9 時 30 至 11 時 30 ( 五 ) 考 試 科 目 範 圍 :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及 基 本 護 理 學 ( 六 )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103 年 04 月 22 日 ( 二 )12 時 公 告 ( 本 院 網 站 ) ( 七 ) 面 試 :103 年 04 月 28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 依 考 試 編 號 為 面 試 序 號 ) 註 : 如 因 特 殊 事 故 需 修 訂 各 項 甄 選 作 業 時 間, 將 另 以 電 話 或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方 式 行 之 1. 甄 選 三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人 員 再 參 加 筆 試, 通 過 筆 試 合 格 後 再 通 知 面 試, 前 階 段 未 通 過 者 喪 失 進 入 下 階 段 資 格, 即 資 格 審 查 不 通 過 即 無 需 參 加 筆 試, 筆 試 成 績 未 達 前 50% 人 員, 即 無 需 參 加 面 試 最 後 依 照 第 一 二 三 階 段 數 評 定 甄 選 錄 取 正 取 人 員 8 名, 如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如 預 期, 經 面 試 委 員 決 議 將 以 參 加 者 表 現 擇 優 不 足 額 錄 取 另 候 用 人 員 預 定 為 4 名 ( 候 用 有 效 期 間 至 放 榜 公 告 後 四 個 月 內 ) 2. 筆 試 當 日 應 攜 帶 身 證 或 駕 照 擇 一 查 證, 若 無 攜 帶 則 喪 失 考 試 資 格 3. 公 開 甄 選 審 核 比 序 之 行 政 程 序 完 成 後, 正 取 名 單 公 告 本 院 網 站, 侯 用 名 冊 人 員 另 行 公 告 - 2 -

4. 本 甄 選 作 業, 各 階 段 相 關 作 業 時 程 及 通 過 名 單, 以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方 式 行 之 二 評 審 評 : 組 成 評 審 團, 進 行 公 開 甄 選 及 評 比 作 業, 依 比 序 成 績 進 行 錄 用 三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請 檢 附 : ( 一 ) 附 件 一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表 ( 二 ) 附 表 二 甄 選 評 表 本 人 簽 章 處 需 簽 章 ( 三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四 )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 五 ) 在 職 證 明 ( 六 ) 經 歷 證 明 ( 七 ) 護 理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N2( 含 ) 以 上 證 明 影 本 ( 八 )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證 照 影 本 : 1. 學 術 能 力 :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特 殊 功 勳 具 體 事 蹟 證 明 ( 如 :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其 他 作 者, 口 頭 海 報 : 第 一 作 者 其 他 作 者 ) 2. 特 殊 證 照 : 護 理 專 業 證 照 含 : 急 診 加 護 護 理 師 證 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兒 科 急 重 症 護 理 師 證 書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證 書 手 術 全 期 護 理 師 證 書 糖 尿 病 衛 教 師 證 書 腎 臟 護 理 師 證 書 感 染 管 制 師 證 書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每 項 證 照 1, 不 在 此 列 不 予 計 ( 九 )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本 院 護 理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體 檢 證 明 正 本 ( 十 ) 檢 附 服 輪 班 勤 務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5 年 簽 名 切 結 書 ( 十 一 ) 資 料 請 依 1 3 4 5 6 7 8 順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六 份 並 同 9 10( 僅 需 附 1 份 ), 郵 寄 本 院 註 明 應 徵 護 士 甄 選, 人 事 室 許 小 姐 收 ( 地 址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如 有 疑 義, 請 電 (08)7363011 轉 機 2224 許 小 姐 洽 詢,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回, 倘 若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不 合 格 且 不 予 補 件, 請 報 名 人 員 必 須 審 查 清 楚 四 所 附 資 料 為 影 本 請 簽 名 並 加, 若 有 偽 造 變 造 者, 依 規 定 移 送 檢 調 究 辦, 經 查 屬 實, 將 喪 失 甄 選 資 格, 如 已 錄 取 任 職 者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請 申 請 人 審 查 送 件 資 料 時 應 慎 重 為 之 五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3 -

( 八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九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六 放 榜 公 告 錄 取 者 將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官 職 等 級 以 士 ( 生 ) 級 進 用, 待 本 院 行 政 流 程 完 成 寄 送 派 令 後, 請 執 派 令 於 1 個 月 內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缺 額 將 由 候 用 人 員 名 冊 按 序 遞 補 - 4 -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表 附 件 一 編 號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證 字 號 婚 姻 狀 況 最 高 學 歷 已 婚 未 婚 考 試 學 校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科 及 格 系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科 及 格 相 片 ( 六 個 月 內 ) 其 他 考 試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現 職 是 否 為 公 務 員 是 否 通 訊 地 址 Mail: 電 話 (O) (H) 手 機 : 經 歷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起 訖 時 間 年 月 年 月 備 註 ( 請 依 序 詳 實 填 寫, 現 職 單 位 請 填 在 最 後 ) 自 傳 本 人 已 詳 細 了 解,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已 無 異 議, 報 名 人 簽 名 : 請 內 容 以 一 張 A4 大 小 為 主 - 5 -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評 表 編 號 : 附 件 二 年 月 日 本 人 簽 名 蓋 章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共 同 項 目 (25%) 筆 試 (50%) 評 項 目 學 歷 :(5 ) 1. 大 學 :3 2. 研 究 所 ( 含 以 上 ):5 3.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護 理 臨 床 年 資 :(8 ) 1. 年 資 每 滿 1 年 1 2. 年 資 之 核 計, 尾 數 半 年 以 上, 均 以 1 年 計 年 資 之 核 計, 尾 數 半 年 以 上, 均 以 1 年 計 ; 未 滿 半 年 者 不 計 ( 門 診 年 資 一 年 以 0.5 計 算 ) 3.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8 能 力 進 階 :(4 ) ( 需 檢 附 該 院 能 力 進 階 通 過 證 書 及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專 案 報 告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 1.N4:4 N3:3 N2:1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4 職 務 歷 練 :(3 ) 1. 具 有 主 管 ( 護 理 長 副 護 理 長 ) 資 格 經 驗 者, 應 連 續 滿 一 年 者 以 一 計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計 算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3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5 ) 1. 學 術 能 力 : (1)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特 殊 功 勳 及 具 體 事 蹟 ( 如 : 著 作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其 他 學 會 報 告 專 案 報 告 等 為 限 (2)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1.5 / 篇 其 他 作 者 :1 / 篇 ; 口 頭 海 報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1 / 篇 ; 其 他 作 者 :0.5 / 篇 ) 2. 特 殊 證 照 : 護 理 專 業 證 照 含 : 急 診 加 護 護 理 師 證 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兒 科 急 重 症 護 理 師 證 書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證 書 手 術 全 期 護 理 師 證 書 糖 尿 病 衛 教 師 證 書 腎 臟 護 理 師 證 書 感 染 管 制 師 證 書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每 項 證 照 1, 不 在 此 列 不 予 計 3. 學 術 能 力 最 高 核 給 3, 專 業 特 殊 證 照 最 高 核 給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1. 筆 試 成 績 前 50% 人 員 進 入 面 試 階 段 考 評 2.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0 面 試 綜 合 考 1. 臨 場 反 應 度 及 專 業 問 題 回 答,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5 評 :(25%) 2. 面 試 委 員 提 問 由 本 院 就 出 缺 職 務 需 要 面 試 者 態 度 儀 態 及 品 德 等 檢 討 作 綜 合 考 評, 本 項 目 最 高 核 給 20 考 評 數 審 核 人 員 簽 章 總 人 事 室 : 院 長 :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佐 證, 並 依 評 項 目 依 序 排 列 - 6 -

備 註 : 一 符 合 資 格 者, 報 名 請 檢 附 : ( 一 ). 附 件 一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表 ( 二 ) 附 表 二 甄 選 評 表 本 人 簽 章 處 需 簽 章 ( 三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四 )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 五 ) 在 職 證 明 ( 六 ) 經 歷 證 明 ( 七 ) 護 理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N2( 含 ) 以 上 證 明 影 本 ( 八 ) 學 術 能 力 :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特 殊 功 勳 具 體 事 蹟 證 明 ( 如 :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其 他 作 者, 口 頭 海 報 : 第 一 作 者 其 他 作 者 ) 特 殊 證 照 : 護 理 專 業 證 照 含 : 急 診 加 護 護 理 師 證 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兒 科 急 重 症 護 理 師 證 書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護 理 師 證 書 腫 瘤 個 案 管 理 師 證 書 手 術 全 期 護 理 師 證 書 糖 尿 病 衛 教 師 證 書 腎 臟 護 理 師 證 書 感 染 管 制 師 證 書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每 項 證 照 1, 不 在 此 列 不 予 計 ( 九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本 院 護 理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體 檢 證 明 正 本 ( 十 ) 檢 附 服 輪 班 勤 務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5 年 簽 名 切 結 書 ( 十 一 ) 資 料 請 依 1 3 4 5 6 7 8 順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六 份 並 同 9 10( 僅 需 附 1 份 ) 郵 寄 本 院 註 明 應 徵 護 士 甄 選, 人 事 室 許 小 姐 收 ( 地 址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如 有 疑 義, 請 電 (08)7363011 轉 機 2224 許 小 姐 洽 詢,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回, 倘 若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不 合 格 且 不 予 補 件, 請 報 名 人 員 必 須 審 查 清 楚 二 所 附 資 料 為 影 本 請 簽 名 並 加, 若 有 偽 造 變 造 者, 依 規 定 移 送 檢 調 究 辦, 經 查 屬 實, 將 喪 失 甄 選 資 格, 如 已 錄 取 任 職 者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請 申 請 人 審 查 送 件 資 料 時 應 慎 重 為 之 三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九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四 放 榜 公 告 錄 取 者 將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官 職 等 級 以 士 ( 生 ) 級 進 用, 待 本 院 行 政 流 程 完 成 寄 送 派 令 後, 請 執 派 令 於 1 個 月 內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缺 額 將 由 候 用 人 員 名 冊 按 序 遞 補 - 7 -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103 年 護 士 甄 選, 茲 保 證 錄 取 為 貴 院 護 士 職 務 時, 須 服 輪 班 勤 務, 並 遵 守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5 年, 不 調 任 他 機 關, 若 5 年 內 需 調 動 則 貴 院 可 不 予 同 意, 並 無 異 議 如 有 違 反 願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並 及 行 政 處 此 致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身 份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戶 籍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8 -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資 料 查 檢 表 郵 寄 報 名 需 檢 附 如 下 資 料, 請 順 序 檢 查 報 名 表 單 : 項 次 名 稱 備 註 1. 2.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表 附 件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評 表 附 件 二 有 無,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有 無, 本 人 簽 名 蓋 章 處 簽 章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5. 在 職 證 明 6. 現 ( 曾 ) 任 區 域 醫 院 3 年 以 上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者 經 歷 證 明 7. 護 理 專 業 能 力 進 階 N2( 含 ) 以 上 證 明 影 本 8. 學 術 能 力 殊 證 證 照 證 明 影 本 9. 10.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本 院 護 理 人 員 體 檢 項 目 之 體 檢 證 明 正 本 檢 附 服 輪 班 勤 務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5 年 簽 名 切 結 書 有 無 有 無 資 料 請 依 1 3 4 5 6 7 8 順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六 份 並 同 9 10( 僅 需 附 1 份 ), 郵 寄 本 院 註 明 應 徵 護 士 甄 選, 人 事 室 許 小 姐 收 ( 地 址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