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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四 ) 非 法 集 资 有 哪 些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涉 及 内 容 广 泛, 表 现 形 式 多 样,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不 具 有 房 产 销 售 的 真 实 内 容 或 者 不 以 房 产 销 售 为 主 要 目 的, 以 返 本 销 售 售 后 包 租 约 定 回 购 销 售 房 产 份 额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2 以 转 让 林 权 并 代 为 管 护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3 以 代 种 植 ( 养 殖 ) 租 种 植 ( 养 殖 ) 联 合 种 植 ( 养 殖 )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4 不 具 有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服 务 的 真 实 内 容 或 者 不 以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服 务 为 主 要 目 的, 以 商 品 回 购 寄 存 代 售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5 不 具 有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的 真 实 内 容, 以 虚 假 转 让 股 权 发 售 虚 构 债 券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6 不 具 有 募 集 资 金 的 真 实 内 容, 以 假 借 境 外 基 金 发 售 虚 构 基 金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7 不 具 有 销 售 保 险 的 真 实 内 容, 以 假 冒 保 险 公 司 伪 造 保 险 单 据 等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8 以 投 资 入 股 的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9 以 委 托 理 财 的 方 式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10 利 用 民 间 会 社 等 组 织 或 假 借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之 名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11 以 投 资 黄 金 等 名 义, 以 高 利 吸 引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 12 以 发 展 农 村 连 锁 超 市 为 名, 采 用 召 开 招 商 会 推 介 会 等 方 式, 以 高 息 进 行 借 款 ; 13 以 投 资 养 老 公 寓 异 地 联 合 安 养 等 为 名, 以 高 利 诱 导 加 盟 投 资 ; 14 借 助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众 筹 平 台 等 新 型 互 联 网 金 融 形 式 进 行 的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 15 其 他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 五 ) 近 几 年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出 现 了 哪 些 新 的 典 型 手 法?

近 年 来 非 法 集 资 的 手 法 花 样 翻 新, 公 安 机 关 在 工 作 中 主 要 发 现 有 以 下 6 个 典 型 手 法 : 第 一 种 类 型 是 假 冒 民 营 银 行 的 名 义, 借 国 家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发 起 设 立 金 融 机 构 的 政 策, 谎 称 已 经 获 得 或 者 正 在 申 办 民 营 银 行 的 牌 照, 虚 构 民 营 银 行 的 名 义 发 售 原 始 股 或 吸 收 存 款 第 二 种 类 型 是 非 融 资 性 担 保 企 业 以 开 展 担 保 业 务 为 名 非 法 集 资 主 要 有 两 种 形 式 : 一 是 发 售 虚 假 的 理 财 产 品 ; 二 是 虚 构 借 款 方, 以 提 供 借 款 担 保 名 义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第 三 种 类 型 是 打 着 境 外 投 资 高 新 科 技 开 发 旗 号, 假 冒 或 者 虚 构 国 际 知 名 公 司 设 立 网 站, 并 在 网 上 发 布 销 售 境 外 基 金 原 始 股 境 外 上 市 开 发 高 新 技 术 等 信 息, 虚 构 股 权 上 市 增 值 前 景 或 者 许 诺 高 额 预 期 回 报, 诱 骗 群 众 向 指 定 的 个 人 账 户 汇 入 资 金, 然 后 关 闭 网 站, 携 款 逃 匿 第 四 种 类 型 是 以 养 老 的 旗 号 非 法 集 资, 主 要 有 两 个 突 出 的 形 式 : 一 是 以 投 资 养 老 公 寓 异 地 联 合 安 养 为 名, 以 高 额 回 报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为 诱 饵, 引 诱 老 年 群 众 加 盟 投 资 ; 二 是 通 过 举 办 所 谓 的 养 生 讲 座 免 费 体 检 免 费 旅 游 发 放 小 礼 品 方 式, 引 诱 老 年 人 群 众 投 入 资 金 第 五 种 类 型 是 以 高 价 回 购 收 藏 品 为 名 非 法 集 资, 以 毫 无 价 值 或 价 格 低 廉 的 纪 念 币 纪 念 钞 邮 票 等 所 谓 的 收 藏 品 为 工 具, 声 称 有 巨 大 升 值 空 间, 承 诺 在 约 定 时 间 后 高 价 回 购, 引 诱 群 众 购 买, 然 后 携 款 潜 逃 第 六 种 类 型 是 假 借 P2P 名 义 非 法 集 资, 即 套 用 互 联 网 金 融 创 新 概 念, 设 立 所 谓 P2P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以 高 利 为 诱 饵, 采 取 虚 构 借 款 人 及 资 金 用 途 发 布 虚 假 招 标 信 息 等 手 段 吸 收 公 众 资 金 后, 突 然 关 闭 网 站 或 携 款 潜 逃 ( 六 )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的 常 见 手 段 是 什 么? 1 承 诺 高 额 回 报 不 法 分 子 为 吸 引 群 众 上 当 受 骗, 往 往 编 造 天 上 掉 馅 饼 一 夜 成 富 翁 的 神 话, 通 过 暴 利 引 诱 许 诺 投 资 者 高 额 回 报 为 了 骗 取 更 多 的 人 参 与 集 资, 非 法 集 资 者 在 集 资 初 期, 往 往 按 时 足 额 兑 现 承 诺 本 息, 待 集 资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后, 便 秘 密 转 移 资 金 或 携 款 潜 逃, 使 集 资 参 与 者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2 编 造 虚 假 项 目 不 法 分 子 大 多 通 过 注 册 合 法 的 公 司 或 企 业, 打 着 响 应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支 持 新 农 村 建 设 实 践 经 济 学 理 论 等 旗 号, 经 营 项 目 由 传 统 的 种 植 养 殖 行 业 发 展 到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集 资 建 房 投 资 入 股 售 后 返 租 等 内 容,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幌 子, 编 造 虚 假 项 目, 承 诺 高 额 固 定 收 益, 骗 取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有 的 不 法 分 子 假 借 委 托 理 财 名 义, 故 意 混 淆 投 资 理 财 概 念, 利 用 电 子 黄 金 投 资 基 金 网 络 炒 汇 电 子 商 务 等 新 名 词 迷 惑 社 会 公 众, 承 诺 稳 定 高 额 回 报, 欺 骗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3 以 虚 假 宣 传 造 势 不 法 分 子 为 了 骗 取 社 会 公 众 信 任, 在 宣 传 上 往 往 一 掷 千 金, 采 取 聘 请 明 星 代 言 在 著 名 报 刊 上 刊 登 专 访 文 章 雇 人 广 为 散 发 宣 传 单 进 行 社 会 捐 赠 等 方 式,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制 造 虚 假 声 势, 骗 取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有 的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网 络 虚 拟 空 间 将 网 站 设 在 异 地 或 租 用 境 外 服 务 器 设 立 网 站 有 的 还 通 过 网 站 博 客 论 坛 等 网 络 平 台 和 QQ MSN 等 即 时 通 讯 工 具,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一 旦 被 查, 便 以 下 线 不 按 规 则 操 作 等 为 名, 迅 速 关 闭 网 站, 携 款 潜 逃 4 利 用 亲 情 友 情 诱 骗 不 法 分 子 往 往 利 用 亲 戚 朋 友 同 乡 等 关 系, 用 高 额 回 报 诱 惑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投 资 有 些 参 与 传 销 人 员, 在 传 销 组 织 的 精 神 洗 脑 或 人 身 强 制 下, 为 了 完 成 或 增 加 自 己 的 业 绩, 不 惜 利 用 亲 情 地 缘 关 系 拉 拢 亲 朋 同 学 或 邻 居 加 入, 使 参 与 人 员 迅 速 蔓 延, 集 资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七 ) 什 么 情 况 下 P2P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目 前 P2P 的 网 络 借 贷 发 展 迅 猛, 新 开 设 的 P2P 借 贷 网 站 数 量 和 贷 款 规 模 迅 速 飙 升, 已 屡 屡 出 现 兑 付 危 机 倒 闭 卷 款 跑 路, 有 的 已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具 体 而 言, 网 络 借 贷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搞 资 金 池, 即 一 些 P2P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通 过 将 借 款 需 求 设 计 成 理 财 产 品 出 售 给 放 贷 人, 或 者 先 归 集 资 金 再 寻 找 借 款 对 象 等 方 式, 使 放 贷 人 资 金 进 入 平 台 账 户, 产 生 资 金 池 二 是 一 些 P2P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经 营 者 没 有 尽 到 借 款 人 身 份 真 实 性 的 核 查 义 务,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甚 至 默 许 借 款 人 在 平 台 上 以 多 个 虚 假 借 款 人 的 名 义 发 布 大 量 虚 假 借 款 信 息, 又 称 为 借 款 标, 向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房 地 产 股 票 债 券 期 货 等, 有 的 直

接 将 非 法 募 集 的 资 金 高 利 贷 出 赚 取 利 差 三 是 个 别 P2P 网 络 借 贷 平 台 经 营 者, 发 布 虚 假 的 高 利 借 款 标 的 募 集 资 金, 采 取 借 新 还 旧 的 庞 氏 骗 局 模 式, 短 期 内 募 集 大 量 资 金, 有 的 用 于 自 身 生 产 经 营, 有 的 甚 至 卷 款 潜 逃 二 如 何 防 范 监 测 非 法 集 资 ( 一 ) 非 法 集 资 的 社 会 危 害 有 哪 些?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具 有 很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一 是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当 事 人 会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甚 至 血 本 无 归 用 于 非 法 集 资 的 钱 可 能 是 参 与 人 一 辈 子 节 衣 缩 食 省 下 来 的, 也 可 能 是 养 命 钱, 而 非 法 集 资 人 对 这 些 资 金 则 是 任 意 挥 霍 浪 费 转 移 或 者 非 法 占 有, 参 与 人 很 难 收 回 资 金 二 是 非 法 集 资 也 严 重 干 扰 了 正 常 的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引 发 风 险 三 是 非 法 集 资 容 易 引 发 社 会 不 稳 定, 引 发 大 量 社 会 治 安 问 题, 甚 至 造 成 局 部 地 区 社 会 治 安 动 荡 ( 二 ) 应 注 重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从 哪 几 个 方 面 识 别 和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非 法 集 资 是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世 上 没 有 免 费 的 午 餐, 非 法 集 资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自 担 要 注 重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识 别 和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 一 要 认 清 非 法 集 资 的 本 质 和 危 害, 提 高 识 别 能 力, 自 觉 抵 制 各 种 诱 惑 坚 信 天 上 不 会 掉 馅 饼, 对 高 额 回 报 快 速 致 富 的 投 资 项 目 要 进 行 冷 静 分 析, 避 免 上 当 受 骗 二 要 正 确 识 别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主 要 看 主 体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以 及 其 从 事 的 集 资 活 动 是 否 获 得 相 关 的 批 准 ; 是 否 是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 金 ; 是 否 承 诺 回 报,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一 般 具 有 许 诺 一 定 比 例 回 报 的 特 点 ; 是 否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其 非 法 集 资 的 性 质 三 要 增 强 理 性 投 资 意 识 高 收 益 往 往 伴 随 着 高 风 险, 不 规 范 的 经 济 活 动 更 是 蕴 藏 着 巨 大 风 险 因 此, 一 定 要 增 强 理 性 投 资 意 识, 依 法 保 护 自 身 权 益 四 要 增 强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自 担 意 识 非 法 集 资 是 违 法 行 为, 参 与 者 投 入 非 法 集 资 的 资 金 及 相 关 利 益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因 此, 当 一 些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高 额 投 资 回 报 兜 售 高 息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和 开 发 项 目 时, 一 定 要 认 真 识 别, 谨 慎 投 资 ( 三 ) 非 法 集 资 的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投 资 回 报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非 法 集 资 属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集 资 参 与 人 与 集 资 人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无 效 非 法 集

资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利 益 条 款 也 无 效, 投 资 回 报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四 ) 目 前 社 会 上 存 在 大 量 的 投 资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吸 收 公 众 资 金 的 资 格? 投 资 公 司 仅 是 经 工 商 注 册 的 一 般 企 业, 而 不 是 经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金 融 机 构 其 经 营 业 务 主 要 是 以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投 资 开 展 投 资 咨 询 等 未 经 批 准, 不 允 许 吸 收 公 众 资 金 三 典 型 案 例 为 更 好 地 对 非 法 集 资 进 行 解 读, 以 下 选 取 个 别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与 大 家 共 享, 希 望 为 您 在 非 法 集 资 方 面 带 来 一 些 提 示 ( 一 ) 风 力 发 电 吹 走 数 亿 元 资 金 青 岛 刘 某 等 人 集 资 诈 骗 案 自 2007 年 开 始, 青 岛 汉 唐 风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刘 某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虚 构 资 金 用 途, 以 投 资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及 公 司 缺 少 资 金 等 为 由, 夸 大 该 项 目 的 盈 利 前 景, 以 高 息 为 诱 饵, 通 过 带 领 投 资 人 到 风 力 发 电 现 场 考 察 在 报 纸 上 打 广 告 的 方 式 骗 取 投 资 人 的 信 任, 向 郑 某 田 某 华 李 某 兰 等 200 余 名 不 特 定 的 社 会 公 众 非 法 集 资, 共 计 人 民 币 5.7 亿 余 元 其 中, 多 数 款 项 用 于 偿 还 前 期 集 资 人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投 资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约 5700 余 万 元, 另 外 一 小 部 分 集 资 款 用 于 投 资 中 草 药 房 地 产 等 项 目, 致 使 被 害 人 2.3 亿 余 元 资 金 不 能 偿 还 2014 年 8 月, 刘 某 被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作 案 手 段 : 虚 构 项 目 + 广 告 宣 传 1. 虚 构 资 金 用 途 本 案 中, 案 犯 刘 某 等 人 以 青 岛 汉 唐 风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魅 力 海 岸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等 实 体 为 依 托, 以 投 资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为 名 进 行 集 资, 实 际 上, 投 资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资 金 仅 5700 万 元, 另 外 一 小 部 分 集 资 款 用 于 投 资 中 草 药 房 地 产 等 项 目, 致 使 被 害 人 2.3 亿 余 元 资 金 不 能 偿 还, 最 终 给 被 害 人 造 成 特 别 巨 大 的 损 失 2. 广 告 宣 传 蛊 惑 刘 某 等 人 在 报 纸 上 大 肆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并 带 领 投 资 人 到 风 力 发 电 现 场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广 大 投 资 人 正 是 由 于 轻 信 了 刘 某 等 人 的 广 告 宣 传 而 上 当 受 骗 3. 制 造 庞 式 骗 局 为 骗 取 投 资 人 持 续 投 资, 刘 某 等 人 将 后 期 集 资 款 多 数 用

于 偿 还 前 期 集 资 人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给 集 资 人 造 成 投 资 收 益 可 观 的 错 觉, 不 断 滚 大 了 非 法 集 资 的 雪 球 案 件 警 示 : 警 惕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的 集 资 骗 局 近 年 来, 新 能 源 生 物 养 殖 等 高 新 技 术 属 热 门 行 业,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广 大 投 资 人 对 高 新 技 术 行 业 的 兴 趣, 大 肆 进 行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致 使 投 资 人 上 当 受 骗, 蒙 受 巨 大 财 产 损 失 广 大 集 资 群 众 一 定 要 认 清 这 些 所 谓 的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的 本 来 面 目,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详 细 了 解 项 目 的 真 实 背 景, 理 性 分 析 项 目 的 盈 利 前 景, 切 勿 盲 目 追 捧 高 新 技 术 行 业, 避 免 掉 入 非 法 集 资 陷 阱 ( 二 ) 民 间 借 贷 变 成 吸 金 黑 洞 青 岛 王 某 某 等 人 非 法 集 资 案 2008 年 7 月, 王 某 某 成 立 青 岛 盛 世 顺 驰 投 资 抵 押 房 产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并 自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 3 月, 王 某 某 以 顺 驰 公 司 名 义, 在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报 社 电 视 台 等 新 闻 媒 体 推 介 会 口 头 宣 传 等 途 径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称,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货 币 方 式 还 本 付 息,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大 肆 吸 收 存 款 王 某 某 纠 集 刘 某 孙 某 某 耿 某 某 等 人 与 其 共 同 实 施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行 为 刘 某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并 负 责 签 约 室 工 作, 监 督 财 务 部 的 工 作 ; 孙 某 某 负 责 公 司 部 分 对 外 放 贷 工 作, 并 负 责 公 司 商 丘 路 分 公 司 接 待 部 分 社 会 公 众 吸 收 存 款 事 宜 ; 耿 某 某 负 责 理 财 部 工 作, 参 与 洽 谈 借 款 事 宜 王 某 某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意 愿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款 借 据, 初 期 约 定 借 款 利 率 为 年 息 20% 后 来 为 了 吸 收 更 多 的 人 投 资, 王 某 某 采 取 加 息 的 方 法 吸 引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月 利 率 涨 至 1.7-4% 不 等 自 2010 年 4 月 17 日 至 2012 年 3 月 6 日, 王 某 某 伙 同 刘 某 孙 某 某 耿 某 某 等 人 向 290 余 人 非 法 吸 收 存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1.97 亿 余 元, 向 存 款 人 返 还 本 金 支 付 利 息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700 万 余 元, 造 成 存 款 人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共 计 约 人 民 币 1.5 亿 余 元 王 某 某 等 人 犯 罪 行 为 严 重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涉 案 金 额 巨 大, 均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2013 年 8 月,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法 院 进 行 一 审 宣 判 : 对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以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九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五 十 万 元 ; 与 其 另 犯 的

合 同 诈 骗 罪 进 行 并 罚,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十 八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一 百 万 元 分 别 以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判 处 被 告 人 刘 某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并 处 罚 金 四 十 万 元 ; 被 告 人 孙 某 某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并 处 罚 金 四 十 万 元 ; 被 告 人 耿 某 某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二 十 万 元 作 案 手 段 : 广 告 宣 传 + 高 息 诱 惑 1. 广 告 宣 传 制 造 声 势 王 某 某 纠 集 他 人 以 顺 驰 公 司 名 义, 在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报 社 电 视 台 等 新 闻 媒 体 推 介 会 口 头 宣 传 等 途 径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开 宣 传,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货 币 方 式 还 本 付 息, 进 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活 动 2. 高 额 收 益 诱 惑 王 某 某 在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借 款 年 利 率 高 达 20% 后 来 为 了 吸 收 更 多 的 人 投 资, 王 某 某 开 始 给 投 资 人 加 息, 月 利 率 涨 至 1.7-4% 不 等 案 件 警 示 : 近 年 来, 伴 随 着 民 间 借 贷 的 持 续 活 跃,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也 呈 多 发 态 势 部 分 投 资 人 贪 图 高 额 收 益 回 报, 轻 易 将 资 金 出 借 给 他 人 犯 罪 分 子 也 正 是 利 用 了 投 资 人 的 这 一 心 理, 抛 出 高 额 受 益 的 诱 饵, 大 肆 进 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甚 至 集 资 诈 骗 活 动 一 旦 资 金 链 断 裂 或 案 犯 卷 款 潜 逃, 投 资 人 便 无 法 收 回 资 金, 甚 至 可 能 血 本 无 归 对 民 间 借 贷 活 动, 广 大 群 众 一 定 要 擦 亮 眼 睛, 谨 慎 参 与, 通 过 正 规 途 径 投 资 理 财, 避 免 财 产 遭 受 损 失 ( 三 ) 谁 抹 黑 了 香 格 里 拉 山 东 郭 某 某 集 资 诈 骗 案 身 为 山 东 金 藏 煌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乐 陵 新 大 地 生 物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的 郭 某 某, 曾 因 涉 嫌 非 法 传 销 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分 别 被 工 商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但 他 并 没 有 吸 取 教 训, 反 而 重 操 旧 业, 变 本 加 厉, 通 过 各 种 非 法 手 段 疯 狂 敛 财 2007 年 5 月, 还 处 在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的 郭 某 某, 注 册 成 立 了 淄 博 香 格 里 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并 在 云 南 昆 明 甘 肃 兰 州 等 地 设 立 分 公 司 推 广 站, 招 募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了 组 织 严 密 的 传 销 网 络 2007 年 6 月 至 2008 年 3 月, 香 格 里 拉 公

司 以 销 售 金 藏 煌 系 列 保 健 品 为 名, 发 展 员 工 收 取 门 槛 费, 共 计 获 利 154 万 元 同 期, 香 格 里 拉 公 司 宣 称 将 投 资 开 发 香 格 里 拉 花 山 水 库 温 泉 度 假 酒 店 温 泉 生 态 园,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标 的 名 称 为 新 产 品 的 虚 假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通 过 其 传 销 网 络,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 金 5327 万 元, 至 案 发 仍 有 1769 万 元 到 期 投 资 款 无 法 偿 还 另 外, 在 2008 年 1 月 至 3 月, 香 格 里 拉 公 司 谎 称 金 藏 煌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美 国 上 市, 以 出 具 股 权 确 认 函 的 方 式, 以 每 股 2.8 元 的 价 格, 通 过 各 地 推 广 站, 共 计 向 178 人 销 售 金 藏 煌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始 股 总 金 额 达 383 万 元 作 案 手 段 : 虚 假 项 目 + 虚 构 上 市 1. 注 册 空 壳 公 司 郭 某 某 采 取 虚 假 出 资 和 抽 逃 出 资 等 手 段, 成 立 香 格 里 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又 指 挥 王 某 某 郝 某 某 等 人 相 继 在 云 南 昆 明 市 和 甘 肃 兰 州 市 设 立 了 两 个 分 公 司, 重 新 建 立 了 一 个 辐 射 全 国 12 个 省 拥 有 51 个 推 广 站 和 3143 名 传 销 人 员 的 庞 大 传 销 网 络 2. 虚 构 项 目 郭 某 某 编 制 了 公 司 将 与 淄 博 某 水 处 理 公 司 合 作 开 发 水 库 水 厂 温 泉 假 日 酒 店 温 泉 生 态 园, 与 淄 博 高 新 区 合 作 建 设 全 国 规 模 最 大 的 藏 医 院 的 计 划 书 以 此 为 名,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标 的 名 称 为 新 产 品 的 虚 假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上, 淄 博 某 水 处 理 公 司 曾 与 香 格 里 拉 公 司 达 成 开 发 温 泉 的 合 作 意 向, 后 因 其 投 资 不 到 位 而 终 止, 除 此 之 外 没 有 任 何 其 他 项 目 合 作, 与 淄 博 高 新 区 的 合 作 项 目 也 是 子 虚 乌 有 3. 谎 称 上 市 为 达 到 不 给 投 资 群 众 返 还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目 的, 郭 某 某 又 抛 出 了 一 个 诱 饵, 通 知 各 推 广 站 对 外 宣 传 : 香 格 里 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要 向 社 会 发 行 金 藏 煌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原 始 股, 要 求 原 新 产 品 购 买 者 以 每 股 2.8 元 的 价 格 申 购 股 权, 并 公 开 承 诺 金 藏 煌 公 司 在 美 国 上 市 后, 购 买 者 即 可 获 得 每 股 3 美 元 的 回 报 各 推 广 站 此 后 共 计 向 178 人 销 售 金 藏 煌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始 股, 总 金 额 达 383 万 余 元 为 提 高 推 广 站 积 极 性, 郭 某 某 规 定 推 广 站 享 有 购

买 股 票 业 绩 每 股 0.2 元 的 提 成 新 产 品 订 购 转 股 每 股 0.1 元 的 提 成 案 件 警 示 : 警 惕 高 额 回 报 的 钱 景 高 额 回 报 这 个 诱 饵, 是 非 法 集 资 者 屡 试 不 爽 的 绝 招 在 高 额 回 报 的 钱 景 面 前, 许 多 人 将 自 己 的 血 汗 钱 投 进 了 所 谓 的 项 目 结 果, 等 待 投 资 人 的 不 是 高 额 回 报, 而 是 集 资 款 化 为 乌 有 的 消 息 在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中, 老 年 人 是 主 要 的 受 害 群 体 老 年 人 为 保 障 自 己 晚 年 的 生 活, 手 中 总 会 留 一 些 压 箱 底 的 钱, 而 这 些 养 老 钱 如 今 却 成 了 骗 子 们 眼 中 的 唐 僧 肉 各 种 套 钱 圈 钱 陷 阱, 盯 上 了 老 年 人 的 积 蓄 老 年 人 上 当 受 骗 主 要 有 两 个 因 素 : 非 法 集 资 的 高 额 回 报 和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夸 大 的 疗 效 老 年 人 对 新 型 犯 罪 形 式 和 诈 骗 手 段 缺 乏 了 解, 再 加 上 这 类 诈 骗 案 的 犯 罪 手 段 非 常 隐 蔽, 老 年 人 在 未 完 全 了 解 投 资 对 象 的 情 况 下 易 轻 信 劝 诱 ( 四 ) 三 信 不 可 信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案 王 某 某 张 某 某 韩 某 某 三 人 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成 立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1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法 人 代 表 王 某 某, 张 某 某 任 董 事 长, 王 某 某 任 总 经 理 ; 于 2007 年 7 月 成 立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张 某 某,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韩 某 某 任 该 公 司 总 经 理 2009 年 6 月 至 2011 年 8 月,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因 资 金 短 缺, 由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某 某 王 某 某 决 定 以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平 台, 公 开 向 社 会 公 众 宣 传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消 失 模 铸 铝 新 工 艺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变 速 器 等 专 利 技 术 情 况, 公 开 吸 收 不 特 定 人 群 资 金 2011 年 9 月 6 日, 因 银 龙 公 司 资 金 链 条 断 裂, 难 以 还 本 付 息, 引 起 部 分 群 众 上 访 至 发 案 时, 银 龙 公 司 非 法 吸 收 存 款 共 计 2.297 亿 余 元, 其 中 支 付 存 款 人 本 金 9440 余 万 元 手 续 费 1125 余 万 元 利 息 895 余 万 元, 其 他 款 项 用 于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尚 有 1.353 亿 元 未 还 犯 罪 嫌 疑 人 韩 某 某 作 为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员, 其 在 社 会 上 为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业 务 员 100 余 名, 每 月 定 期 召 开 业 务 员 会 议, 宣 传 发 动 业 务 员 在 社 会 上 为 银 龙 公 司 吸 收 存 款, 并 以 发 放 传 单 组 织 宣 传 车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宣 传, 至 案 发 共 吸 收 存 款 1.417 亿 元, 其 中 支 付 存 款 人 本 金 6391 万 元, 尚 有 本 金 7786 万 元 未 还 本 案 三 名 主 要 犯 罪 嫌 疑 人 王 某 某 韩 某 某 张 某 某 已 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 经 过 茌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分 别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9 年 并 处 罚 金 50 万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并 处 罚 金 40 万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缓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40 万 作 案 手 段 : 虚 假 宣 传 + 高 额 回 报 1. 虚 假 宣 传 骗 取 信 任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某 某 王 某 某 以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平 台, 公 开 向 社 会 公 众 宣 传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消 失 模 铸 铝 新 工 艺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变 速 器 等 专 利 技 术 情 况, 以 公 开 吸 引 吸 收 不 特 定 人 群 资 金 公 安 机 关 对 专 利 技 术 鉴 定 材 料 上 所 涉 及 的 武 汉 大 学 南 昌 江 铃 集 团 协 和 传 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部 上 海 机 动 车 检 测 中 心 等 单 位 的 5 枚 印 章 进 行 了 鉴 定, 结 果 全 部 为 假 章, 这 就 进 一 步 印 证 了 犯 罪 嫌 疑 人 利 用 虚 假 的 事 实 进 行 宣 传 2. 高 额 回 报 吸 收 存 款 银 龙 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吸 收 第 一 笔 公 众 存 款, 支 付 存 款 人 的 利 率 分 为 两 个 档 次, 一 年 期 月 利 率 1.2%, 半 年 期 1% 自 2011 年 5 月 15 日 起, 利 率 调 整 为 一 年 期 1.35%, 手 续 费 为 0.65% ; 半 年 期 1.14%, 手 续 费 为 0.66% 面 对 远 高 于 银 行 利 率 的 高 额 回 报, 部 分 群 众 难 以 抵 制 诱 惑, 纷 纷 将 资 金 存 放 在 银 龙 公 司 案 件 警 示 : 勿 轻 信 高 收 益 投 资 项 目 在 山 东 银 龙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案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向 社 会 公 众 筹 集 资 金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并 且 实 际 上 全 部 或 者 大 部 分 的 资 金 也 都 是 用 于 了 山 东 三 信 铝 业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但 是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无 法 偿 付 高 额 利 息 支 出, 其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无 异 于 饮 鸩 止 渴, 最 终 资 金 链 断 裂 导 致 投 资 人 损 失 因 此, 广 大 投 资 者 要 理 性 选 择 投 资 渠 道, 勿 轻 易 投 资 于 高 收 益 的 项 目, 避 免 财 产 损 失 ( 五 ) 高 额 回 报 陷 阱 : 中 圣 药 业 的 骗 局 山 东 中 圣 药 业 朱 某 某 集 资 诈 骗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案 2002 年 9 月, 朱 某 某 注 册 成 立 山 东 中 圣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圣 药 业 ) 公 司 自 成 立 后 因 经 营 不 善, 亏 损 严 重, 负 债 数 额 巨 大, 将 全 部 资 产 通 过

反 担 保 方 式 抵 押 给 债 权 人 2007 年 初, 朱 某 某 产 生 了 以 中 圣 药 业 名 义 从 民 间 集 资 的 想 法 2007 年 3 月, 朱 某 某 在 济 南 认 识 了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和 郑 某 某 等 人, 朱 某 某 声 称 中 圣 药 业 生 产 形 势 很 好, 产 品 利 润 特 别 高, 企 业 正 准 备 上 市, 现 急 需 资 金 用 于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希 望 王 某 甲 等 人 帮 他 高 息 集 资, 筹 集 的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中 圣 药 业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时 间 一 年 左 右, 上 市 后 即 可 偿 还 全 部 借 款, 朱 并 与 王 某 甲 等 人 商 定 了 集 资 和 支 付 方 式 在 高 额 回 报 的 引 诱 之 下,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等 人 向 各 自 的 亲 朋 好 友 宣 传 中 圣 药 业 高 息 集 资 的 信 息, 并 多 次 组 织 群 众 到 中 圣 药 业 参 观, 由 朱 某 某 亲 自 向 受 害 群 众 介 绍 企 业 情 况, 鼓 动 受 害 群 众 为 中 圣 药 业 集 资 同 时,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等 人 积 极 发 展 下 线 参 与 集 资, 扩 大 集 资 规 模, 致 使 270 余 人 受 害 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 至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朱 某 某 通 过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和 郑 某 某 等 人 非 法 筹 集 资 金 累 计 1.57 亿 元 朱 某 某 收 到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等 人 筹 集 的 资 金 后, 未 经 公 司 集 体 研 究 擅 自 决 定 将 其 中 1090 万 元 用 于 其 个 人 收 购 张 某 所 持 有 的 中 圣 药 业 股 份 2400 万 股, 使 其 个 人 名 下 持 股 2600 万 股, 成 为 中 圣 药 业 大 股 东 和 中 圣 药 业 董 事 长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使 非 法 集 资 顺 利 进 行,2007 年 6 月, 朱 某 某 还 用 先 期 集 资 的 700 万 元 注 册 成 立 了 泰 安 复 盛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其 融 资 的 平 台 复 盛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后, 朱 某 某 又 将 注 册 资 金 700 万 元 转 出 用 来 归 还 中 圣 药 业 的 银 行 借 款 及 支 付 集 资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本 息 提 成 等 因 中 圣 药 业 无 力 归 还 集 资 款, 部 分 投 资 人 于 2008 年 7 月 28 日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2008 年 8 月 4 日, 朱 某 某 主 动 到 泰 安 市 公 安 局 投 案 2008 年 8 月 19 日, 公 安 机 关 将 王 某 甲 王 某 乙 抓 获 归 案 2010 年 1 月 25 日, 泰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被 告 人 朱 某 某 犯 集 资 诈 骗 罪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并 处 罚 金 五 十 万 元 被 告 人 王 某 甲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四 十 万 元 被 告 人 王 某 乙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四 十 万 元

作 案 手 段 : 高 息 诱 惑 + 虚 假 上 市 1. 以 高 额 回 报 为 诱 饵 朱 某 某 许 以 按 集 资 总 额 的 15% 提 成, 每 十 天 一 笔, 一 个 月 三 笔, 三 个 月 九 笔 为 一 期, 到 期 偿 还 本 金, 利 息 20%, 第 一 个 月 和 第 二 个 月 各 付 10% 利 息 每 次 集 资 时 从 当 期 集 资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应 当 支 付 的 提 成 款 前 期 利 息 及 应 当 返 还 本 金 以 后, 再 将 剩 余 资 金 交 付 给 中 圣 药 业 2. 编 造 上 市 谎 言, 骗 取 受 害 人 信 任 为 达 集 资 目 的, 朱 某 某 除 将 负 债 累 累 的 中 圣 药 业 宣 传 为 生 产 形 势 很 好 产 品 利 润 特 别 高 外, 还 大 肆 鼓 吹 企 业 半 年 后 就 可 上 市, 上 市 后 即 可 偿 还 筹 来 的 资 金, 以 骗 取 受 害 人 信 任 3.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成 立 公 司, 构 筑 资 金 运 作 平 台 因 中 圣 药 业 的 企 业 账 户 被 查 封, 为 便 于 非 法 集 资 资 金 的 运 作, 朱 某 某 于 2007 年 6 月 21 日 利 用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注 册 成 立 泰 安 复 盛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复 盛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后, 朱 某 某 又 将 注 册 资 金 转 出 归 还 中 圣 药 业 的 银 行 借 款 及 支 付 集 资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本 息 提 成 等 案 件 警 示 : 树 立 风 险 意 识 理 性 投 资 不 法 分 子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都 会 打 着 冠 冕 堂 皇 的 旗 号, 并 在 前 期 积 极 履 行 合 同 承 诺 蒙 骗 参 与 者, 其 目 的 就 是 要 吸 引 更 多 的 人 参 与, 实 际 上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都 是 用 后 来 参 与 者 的 资 金 支 付 前 面 参 与 者 的 本 息, 制 造 资 金 实 力 雄 厚 的 假 象 并 大 肆 挥 霍, 一 旦 资 金 来 源 枯 竭 或 不 足 以 应 付 支 出, 后 参 与 者 将 血 本 无 归 君 子 爱 财, 取 之 有 道, 广 大 群 众 要 树 立 投 资 风 险 意 识, 如 果 盲 目 听 信 不 法 分 子 的 谎 言, 倾 尽 多 年 积 蓄 甚 至 举 债 参 与 所 谓 的 投 资 活 动, 最 终 可 能 是 血 本 无 归 的 结 局 ( 六 ) 卦 仙 儿 伙 同 他 人 非 法 集 资 13 亿 元 河 南 鹤 壁 市 毛 某 非 法 集 资 案 5 年 前, 河 南 鹤 壁 市 人 毛 某 一 直 在 鹤 壁 城 区 的 公 园 里 摆 摊, 给 人 算 卦 为 生 随 后 几 年, 他 的 变 化 让 周 围 所 有 人 咋 舌, 开 公 司 到 处 融 资, 然 后 成 为 富 豪, 到 处 赞 助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2009 年 5 月 以 来, 被 告 人 毛 某 同 伙 四 人 通 过 虚 假 出 资 或 抽 逃 出 资 的 方 式, 先 后 成 立 了 琦 新 公 司 明 昆 公 司 宏 远 公 司 众 圣 公 司 和 炳 达 公 司, 并 担 任 要 职 毛 某 等 人 以 上 述 公 司 为 依 托 大 肆 向 社 会 公 众 集 资, 仅 将 少 量 集 资 款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项 目, 将 大 量 资 金 用 于 炒 股 和 信 托 投 资 等 高 风 险 行 业,

并 购 买 高 档 住 房 车 辆 归 个 人 使 用, 造 成 巨 额 亏 损 2012 年 下 半 年, 明 昆 等 五 公 司 资 金 链 断 裂, 五 被 告 人 商 定, 继 续 加 大 吸 收 存 款 力 度, 为 逃 避 侦 查 及 返 还 资 金, 安 排 人 员 将 明 昆 等 公 司 相 关 会 计 账 目 予 以 销 毁 经 鉴 定, 自 2009 年 6 月 至 2012 年 11 月, 五 被 告 人 开 办 的 公 司 累 计 非 法 集 资 13.7 亿 元, 未 归 还 非 法 集 资 款 3.4 亿 元 ; 集 资 群 众 共 申 报 未 归 还 资 金 2.8 亿 元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被 告 人 毛 某 等 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编 造 资 金 用 途, 以 高 息 为 诱 饵, 采 取 诈 骗 方 法 向 不 特 定 公 众 非 法 集 资 逾 13 亿 元, 致 使 群 众 遭 受 2.8 亿 余 元 损 失 无 法 挽 回,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且 诈 骗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给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应 予 严 惩 最 终, 法 院 以 集 资 诈 骗 罪 判 处 毛 某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同 案 犯 郭 某 郑 某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王 某 董 某 分 别 被 判 刑 15 年 14 年 作 案 手 段 : 虚 假 担 保 + 虚 构 项 目 + 高 息 诱 惑 在 未 经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毛 某 等 人 采 用 明 昆 公 司 对 琦 新 公 司 众 圣 公 司 炳 达 公 司 吸 收 存 款 进 行 担 保, 谎 称 将 吸 收 的 存 款 用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大 宗 交 易 等, 并 以 支 付 高 额 利 息 为 诱 饵 等 方 式 非 法 集 资 同 时, 为 增 强 可 信 度, 毛 某 鼓 吹 自 己 的 鹤 壁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鹤 壁 市 十 大 经 济 人 物 等 荣 誉 称 号, 大 肆 宣 传, 蒙 骗 广 大 群 众 参 与 案 件 警 示 : 高 额 返 利 背 后 往 往 是 巨 大 风 险 陷 阱 犯 罪 分 子 炮 制 出 各 种 高 额 回 报 的 投 资 项 目, 加 以 各 种 虚 假 宣 传, 许 多 投 资 者 受 不 住 高 额 利 润 的 诱 惑 和 刺 激, 蜂 拥 而 至, 最 终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毛 某 等 人 非 法 集 资 案 带 给 每 一 个 投 资 者 深 刻 的 警 示 : 一 个 企 业 无 论 其 背 景 多 么 深 厚, 外 表 多 么 光 鲜, 宣 传 多 么 到 位, 其 业 务 的 合 法 真 实 性 和 收 益 的 合 理 性 才 是 投 资 者 考 量 的 根 本 因 素 市 处 非 办 在 这 里 提 醒 广 大 市 民, 对 企 业 项 目 或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一 定 要 基 于 理 性 的 判 断, 勿 轻 信 企 业 担 保 和 名 人 效 应, 勿 追 求 高 收 益 忽 视 风 险 盲 目 投 资 切 记 通 过 正 当 途 径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坚 决 远 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 七 ) 利 用 P2P 设 置 非 法 集 资 陷 阱 深 圳 东 方 创 投 非 法 集 资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邓 某 于 2013 年 5 月 份 出 资 注 册 成 立 深 圳 市 誉 东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自 任 法 人 代 表 及 公 司 负 责 人, 另 一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某 某 任 运 营 总 监, 负 责 公 司 广 告 投 放 人 员 招 聘 客 服 管 理 及 技 术 维 护 等 工 作 深 圳 市 誉 东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2013 年 6 月 创 建 东 方 创 投 网 络 投 资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众 推 广 其 P2P 信 贷 投 资 模 式, 以 提 供 资 金 中 介 服 务 为 名, 承 诺 3% 至 4% 月 息 的 高 额 回 报, 通 过 网 上 平 台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截 止 到 2013 年 10 月 底, 东 方 创 投 网 络 投 资 平 台 共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约 人 民 币 1.3 亿 元 东 方 创 投 网 站 投 资 人 数 超 过 1300 人, 平 台 按 不 同 借 款 期 限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付 月 息 :1 个 月 期 3.1%,2 个 月 期 3.5%,3 个 月 期 4.0% 东 方 创 投 对 投 资 者 长 期 以 本 息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账 户 安 全 进 行 公 开 宣 传, 实 际 上, 平 台 募 集 资 金 都 是 投 资 人 直 接 打 款 至 邓 某 的 私 人 账 号, 或 者 打 款 至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后 再 转 到 邓 某 的 私 人 账 号, 具 体 投 资 款 均 由 邓 某 个 人 支 配 东 方 创 投 吸 收 资 金 中, 一 部 分 被 犯 罪 嫌 疑 人 用 于 购 买 不 动 产 投 资, 另 一 部 分 用 于 日 常 返 还 投 资 人 提 现 需 求 3 个 月 后, 邓 某 资 金 链 断 裂, 导 致 投 资 人 提 现 困 难 犯 罪 嫌 疑 人 邓 某 李 某 某 相 继 到 公 安 机 关 自 首 作 案 手 段 : 虚 假 借 款 信 息 + 高 额 回 报 利 诱 东 方 创 投 通 过 公 开 宣 传,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本 息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账 户 安 全, 并 许 以 3% 至 4% 的 高 额 月 息 收 入,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即 吸 收 了 约 1.3 亿 元 资 金 案 件 警 示 : 警 惕 网 络 P2P 非 法 集 资 陷 阱 P2P 平 台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的 情 况 主 要 有 三 种 : 资 金 池 模 式 ; 发 布 虚 假 借 款 信 息 向 不 特 定 人 群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其 他 投 资 ; 发 布 虚 假 高 利 借 款 信 息, 并 通 过 借 新 还 旧 短 期 募 集 大 量 资 金 作 为 广 大 群 众, 一 定 要 了 解 网 络 借 贷 经 营 者 所 必 须 坚 守 4 条 红 线 : 一 是 平 台 的 中 介 性 质, 二 是 平 台 本 身 不 得 提 供 担 保, 三 是 不 得 将 归 集 资 金 搞 资 金 池, 四 是 不 得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资 金

( 八 ) 房 地 产 开 发 实 为 集 资 骗 局 江 苏 石 某 某 等 人 集 资 诈 骗 案 2009 年 初 至 2011 年 6 月 间,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人 石 某 某 成 立 个 人 独 资 公 司, 以 投 资 开 发 房 地 产 为 名, 以 月 息 10%-15% 的 高 利 率 甚 至 1 万 元 每 天 150 元 的 高 利 息 为 诱 饵, 先 后 向 王 某 某 等 人 大 量 吸 纳 资 金, 集 资 金 额 合 计 约 19 亿 余 元, 其 中 用 于 经 营 的 不 足 1 亿 元, 归 还 本 息 合 计 9.6 亿 余 元, 案 发 时 3.5 亿 余 元 未 能 返 还 本 案 另 一 名 案 犯 王 某 某 于 2010 年 9 月 至 2011 年 6 月 间, 在 明 知 自 己 没 有 归 还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仍 以 经 营 宾 馆 投 资 房 地 产 等 为 名, 以 给 付 高 额 利 息 或 承 诺 给 付 回 报 为 诱 饵, 通 过 口 口 相 传 的 方 式,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公 众 非 法 集 资 约 3.1 亿 元 其 中 0.67 亿 余 元 用 于 经 营 活 动, 大 部 分 集 资 款 被 其 用 于 偿 还 本 金 支 付 高 息, 其 余 资 金 被 放 贷 给 他 人 或 用 于 个 人 高 档 消 费 至 案 发 时, 尚 有 1.6 亿 余 元 未 能 返 还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被 告 人 石 某 某 王 某 某 等 人 员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使 用 诈 骗 方 法 非 法 集 资,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且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其 行 为 已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于 2013 年 6 月 分 别 判 处 石 某 某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判 处 王 某 某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作 案 手 段 : 虚 假 项 目 + 高 额 收 益 + 庞 氏 骗 局 1. 以 房 地 产 投 资 为 名 行 非 法 集 资 之 实 本 案 中, 石 某 某 个 人 成 立 公 司, 以 投 资 房 地 产 项 目 为 名 吸 收 资 金, 实 际 上 吸 收 的 19 亿 余 元 资 金 中, 用 于 经 营 的 不 足 1 亿 元 ; 王 某 某 吸 收 的 3.1 亿 元 集 资 款 中, 用 于 经 营 的 也 只 有 约 0.67 亿 元 其 余 绝 大 部 分 集 资 款 或 者 被 用 于 支 付 集 资 人 本 息, 或 者 被 挥 霍 所 谓 的 投 资 房 地 产 项 目 只 是 一 个 谎 言 与 噱 头 而 已 2. 高 额 收 益 回 报 诱 惑 以 月 息 10%-15% 的 高 利 率 甚 至 最 高 1 万 元 一 天 150 元 的 高 利 息 为 诱 饵, 吸 收 资 金, 广 大 投 资 者 在 其 允 诺 的 高 额 收 益 诱 惑 下 纷 纷 投 资, 使 集 资 金 额 越 滚 越 大 3. 以 拆 东 墙 补 西 墙 的 方 式 返 还 投 资 者 本 息 本 案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明 知 没 有

偿 还 能 力, 为 了 能 够 维 系 非 法 集 资 的 资 金 链, 使 用 拆 东 墙 补 西 墙 的 方 式, 用 后 续 集 资 款 返 还 前 期 集 资 参 与 人 的 本 息, 也 就 是 制 造 庞 氏 骗 局, 使 集 资 参 与 人 不 明 真 相, 持 续 投 资 4. 发 展 下 线 扩 大 集 资 规 模 本 案 中, 石 某 某 与 王 某 某 是 上 下 线 关 系, 石 某 某 吸 收 王 某 某 等 人 的 资 金, 而 王 某 某 资 金 来 源 是 非 法 吸 收 的 他 人 资 金 石 某 某 通 过 发 展 下 线 为 集 资 提 供 便 利, 而 王 某 某 则 通 过 先 吸 收 他 人 资 金, 再 用 集 资 款 参 与 他 人 的 集 资 项 目 获 取 中 间 收 益 双 方 皆 构 成 非 法 集 资 犯 罪 行 为, 依 法 一 并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案 件 警 示 : 任 何 行 业 的 高 息 集 资 行 为 都 须 高 度 警 惕 随 着 经 济 下 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宏 观 调 控 力 度 的 不 断 加 大, 房 地 产 行 业 发 展 从 顶 峰 开 始 回 落, 房 地 产 行 业 收 益 将 逐 渐 归 于 正 常 区 间 个 别 房 地 产 公 司 或 个 人 以 高 额 收 益 向 社 会 集 资 时, 广 大 群 众 要 提 高 警 惕, 要 了 解 行 业 真 实 的 投 资 收 益 率 是 否 能 够 支 撑 其 允 诺 的 高 额 收 益 其 实, 不 仅 是 房 地 产 行 业, 任 何 行 业 企 业 抛 出 的 高 利 回 报 投 资 项 目 都 隐 藏 着 巨 大 的 风 险 市 处 非 办 提 醒 广 大 市 民, 坚 决 远 离 非 法 集 资 行 为, 通 过 正 规 渠 道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保 护 自 身 财 产 安 全 ( 九 ) 黄 金 美 梦 变 噩 梦 沈 阳 华 玉 黄 金 非 法 集 资 案 沈 阳 华 玉 黄 金 贸 易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2013 年 公 司 名 称 由 金 玉 华 更 名 为 华 玉 该 公 司 通 过 黄 金 理 财 黄 金 回 购 等 方 式, 以 高 额 投 资 收 益 为 诱 饵 进 行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据 统 计, 已 有 2000 余 人 卷 入 华 玉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涉 及 金 额 10 亿 多 元 2015 年 1 月, 沈 阳 警 方 已 对 该 案 立 案 侦 查, 相 关 犯 罪 嫌 疑 人 已 被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作 案 手 段 : 高 额 回 报 的 诱 惑 1. 黄 金 理 财 华 玉 向 投 资 者 推 荐 的 主 要 是 黄 金 投 资 投 资 者 在 华 玉 以 高 出 黄 金 交 易 所 挂 牌 金 价 30% 左 右 的 价 格 购 买 黄 金, 投 资 期 满 后, 可 将 黄 金 按 照 当 时 在 华 玉 购 买 的 价 格 卖 给 华 玉, 且 根 据 投 资 期 限 不 同, 每 月 还 可 获 得 投 资 额 1% 至 2% 的 回 报 2. 黄 金 托 管 在 黄 金 理 财 业 务 基 础 上, 华 玉 推 出 一 项 黄 金 委 托 管 理

业 务, 即 投 资 者 在 华 玉 高 价 购 买 的 黄 金 不 再 发 放 到 投 资 者 手 里, 而 是 由 华 玉 代 为 保 管, 这 种 模 式 的 返 利 更 高, 每 月 可 以 在 原 有 1% 至 2% 的 利 率 上 再 加 上 1.5%, 这 样 算 下 来, 投 资 者 每 月 最 高 可 获 得 3.5% 的 回 报 华 玉 称, 之 所 以 推 出 这 项 业 务, 是 因 为 华 玉 要 在 其 他 地 区 开 设 分 公 司, 需 要 黄 金 储 备 调 查 发 现, 很 多 投 资 者 都 选 择 了 黄 金 托 管 理 财, 但 脱 离 了 黄 金 实 物 的 保 障, 留 给 他 们 的 只 有 购 货 凭 证 委 托 凭 证 和 赎 回 协 议 案 件 警 示 : 拒 绝 高 利 诱 惑 贵 金 属 交 易 在 我 国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只 有 正 规 金 融 机 构 才 能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广 大 投 资 者 要 增 加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拒 绝 高 利 诱 惑, 对 高 额 回 报 快 速 致 富 等 所 谓 投 资 项 目 要 提 高 警 惕, 要 选 择 正 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贵 金 属 买 卖 活 动, 防 止 上 当 受 骗 ( 十 ) 三 地 合 作 社 的 坍 塌 河 北 三 地 合 作 社 非 法 集 资 案 2007 年 7 月, 巩 某 某 在 河 北 省 邢 台 市 隆 尧 县 注 册 成 立 三 地 合 作 社 三 地 合 作 社 成 立 之 初, 即 通 过 社 员 入 股 来 高 息 揽 储, 入 股 1 万 元 即 可 得 到 100 袋 面 粉 ;4 个 月 利 息 30% 1 年 利 息 100% 如 想 退 社, 返 还 本 金 和 利 息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三 地 合 作 社 社 员 遍 布 周 边 13 个 县 市, 入 社 农 户 135168 户, 集 资 金 额 达 到 81.68 亿 元 该 合 作 社 没 有 实 体 项 目, 靠 收 取 下 一 个 社 员 本 金 来 偿 还 上 一 个 社 员 的 本 息, 资 金 漏 洞 越 来 越 大, 最 终 崩 盘 作 案 手 段 : 伪 造 荣 誉 + 高 额 回 报 1. 高 额 回 报 三 地 合 作 社 通 过 社 员 入 股 来 高 息 揽 储, 入 股 1 万 元 即 可 得 到 100 袋 面 粉 ;4 个 月 利 息 30% 1 年 利 息 100% 如 想 退 社, 返 还 本 金 和 利 息 同 时, 还 为 考 上 大 学 的 社 员 子 女 补 助 60% 学 费, 每 年 定 期 为 社 员 免 费 做 两 次 体 检, 并 免 费 提 供 旅 游 机 会 2. 伪 造 荣 誉 三 地 合 作 社 宣 传 材 料 显 示, 巩 某 某 本 人 先 后 获 得 过 新 农 村 时 代 建 设 先 锋 中 国 诚 信 企 业 家 新 农 村 建 设 致 富 领 袖 人 物 公 益 典 范 先 进 人 物 等 多 个 称 号 三 地 合 作 社 荣 获 的 各 类 荣 誉 中 最 具 分 量 的 一 项 是 其 声 称 由 国 家 农 业 部 颁 发 的 全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证 书, 已 被 官 方 证 伪

案 件 警 示 : 认 清 合 作 社 的 真 实 面 目 出 问 题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基 本 都 违 背 了 提 供 与 农 业 生 产 相 关 服 务 的 宗 旨, 使 农 民 误 认 为 参 股 合 作 社 等 同 于 银 行 存 款, 形 成 了 非 法 吸 储 广 大 群 众 一 定 要 提 高 警 惕, 详 细 了 解 投 资 项 目 盈 利 模 式, 以 免 掉 入 非 法 集 资 陷 阱 广 大 市 民 要 清 楚 合 作 社 仅 是 农 民 互 助 合 作 组 织, 并 非 信 用 合 作 社, 更 不 是 正 规 金 融 机 构, 不 能 开 展 任 何 存 贷 款 业 务 如 果 合 作 社 开 展 此 类 业 务, 一 定 是 非 法 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