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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下 英 才 教 育 2015 泰 安 市 直 及 各 县 市 区 教 师 招 考 笔 试 精 讲 班 法 律 法 规 补 充 资 料 一 原 则 方 针 类 1.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高 等 教 育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教 育 法 14 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促 进 学 校 均 衡 发 展, 缩 小 学 校 之 间 办 学 条 件 的 差 距, 不 得 将 学 校 分 为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学 校 不 得 分 设 重 点 班 和 非 重 点 班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改 变 或 者 变 相 改 变 公 办 学 校 的 性 质 义 务 教 育 法 22 3.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 依 法 另 行 指 定 监 护 人 被 撤 销 监 护 资 格 的 父 母 应 当 依 法 继 续 负 担 抚 养 费 用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53 4.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应 当 依 法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54 5.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遵 循 积 极 预 防 依 法 管 理 社 会 参 与 各 负 其 责 的 方 针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3 6. 纲 要 中 提 出 把 教 育 摆 在 优 先 发 展 的 战 略 地 位 把 育 人 为 本 作 为 教 育 工 作 的 根 本 要 求 人 力 资 源 是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第 一 资 源, 教 育 是 开 发 人 力 资 源 的 主 要 途 径 要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以 教 师 为 主 导,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把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作 为 学 校 一 切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把 改 革 创 新 作 为 教 育 发 展 的 强 大 动 力 教 育 要 发 展, 根 本 靠 改 革 要 以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为 重 点, 鼓 励 地 方 和 学 校 大 胆 探 索 和 试 验, 加 快 重 要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改 革 步 伐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体 制 办 学 体 制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质 量 评 价 和 考 试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方 法 手 段, 建 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把 促 进 公 平 作 为 国 家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公 平 是 社 会 公 平 的 重 要 基 础 教 育 公 平 的 关 键 是 机 会 公 平, 基 本 要 求 是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重 点 是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和 扶 持 困 难 群 体, 根 本 措 施 是 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向 农 村 地 区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和 民 族 地 区 倾 斜, 加 快 缩 小 教 育 差 距 教 育 公 平 的 主 要 责 任 在 政 府, 全 社 会 要 共 同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把 提 高 质 量 作 为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核 心 任 务 天 下 英 才 树 立 科 学 的 质 量 观, 把 促 进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作 为 衡 量 教 育 质 量 的 根 本 标 准 树 立 以 提 高 质 量 为 核 心 的 教 育 发 展 观, 注 重 教 育 内 涵 发 展, 鼓 励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办 出 水 平, 出 名 师, 育 英 才 建 立 以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为 导 向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机 制, 把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和 学 校 工 作 重 点 集 中 到 强 化 教 学 环 节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上 来 制 定 教 育 质 量 国 家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教 师 整 体 素 质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总 体 战 略 7.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是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战 略 主 题, 是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的 时 代 要 求, 其 核 心 是 解 决 好 培 养 什 么 人 怎 样 培 养 人 的 重 大 问 题, 重 点 是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着 力 提 高 学 生 服 务 国 家 服 务 人 民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勇 于 探 索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善 于 解 决 问 题 的 实 践 能 力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总 体 战 略 8. 明 确 政 府 职 责 把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纳 入 城 镇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规 划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公 办 民 办 并 举 的 办 园 体 制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积 极 扶 持 民 办 幼 儿 园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学 前 教 育 9. 巩 固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成 果 适 应 城 乡 发 展 需 要, 合 理 规 划 学 校 布 局, 办 好 必 要 的 教 学 点, 方 便 学 生 就 近 入 学

坚 持 以 流 人 地 政 府 管 理 为 主 以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小 学 为 主, 确 保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制 定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义 务 教 育 后 在 当 地 参 加 升 学 考 试 的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和 服 务 体 系, 健 全 动 态 监 测 机 制 加 快 农 村 寄 宿 学 校 建 设, 优 先 满 足 留 守 儿 童 住 宿 需 求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不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习 困 难 就 学 困 难 等 原 因 而 失 学, 努 力 消 除 辍 学 现 象 提 高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建 立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基 本 标 准 和 监 测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义 务 教 育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教 师 资 格 标 准 深 化 课 程 与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逐 步 推 行 小 班 教 学 配 齐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等 薄 弱 学 科 教 师, 开 足 规 定 课 程 天 下 英 才 大 力 推 广 普 通 话 教 学,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增 强 学 生 体 质 科 学 安 排 学 习 生 活 锻 炼, 保 证 学 生 睡 眠 时 间 大 力 开 展 阳 光 体 育 运 动,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锻 炼 一 小 时,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水 平 提 倡 合 理 膳 食, 改 善 学 生 营 养 状 况, 提 高 贫 困 地 区 农 村 学 生 营 养 水 平 保 护 学 生 视 力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义 务 教 育 10. 把 提 高 质 量 作 为 重 点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实 行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顶 岗 实 习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坚 持 学 校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并 举, 全 日 制 与 非 全 日 制 并 重 加 强 双 师 型 教 师 队 伍 和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提 升 职 业 教 育 基 础 能 力 制 定 职 业 学 校 基 本 办 学 标 准 完 善 符 合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的 教 师 资 格 标 准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吸 收 企 业 参 加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行 业 指 导 企 业 参 与 的 办 学 机 制, 制 定 促 进 校 企 合 作 办 学 法 规, 促 进 校 企 合 作 制 度 化 鼓 励 行 业 组 织 企 业 举 办 职 业 学 校, 鼓 励 委 托 职 业 学 校 进 行 职 工 培 训 制 定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企 业 接 收 学 生 实 习 实 训 和 教 师 实 践, 鼓 励 企 业 加 大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投 入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职 业 教 育 11.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创 新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探 索 多 种 培 养 方 式, 形 成 各 类 人 才 辈 出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不 断 涌 现 的 局 面 注 重 学 思 结 合 倡 导 启 发 式 探 究 式 讨 论 式 参 与 式 教 学, 帮 助 学 生 学 会 学 习 激 发 学 生 的 好 奇 心, 培 养 学 生 的 兴 趣 爱 好, 营 造 独 立 思 考 自 由 探 索 的 良 好 环 境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进 步 的 要 求, 推 进 课 程 改 革, 加 强 教 材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教 材 质 量 监 管 制 度 深 入 研 究 确 定 不 同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必 须 掌 握 的 核 心 内 容, 形 成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作 用, 促 进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注 重 知 行 统 一 坚 持 教 育 教 学 与 生 产 劳 动 社 会 实 践 相 结 合 开 发 实 践 课 程 和 活 动 课 程, 增 强 学 生 科 学 实 验 生 产 实 习 和 技 能 实 训 的 成 效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教 育 资 源, 开 展 各 种 课 外 校 外 活 动 加 强 中 小 学 校 外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加 强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指 导,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注 重 因 材 施 教 关 注 学 生 不 同 特 点 和 个 性 差 异, 发 展 每 一 个 学 生 的 优 势 潜 能 推 进 分 层 教 学 走 班 制 学 分 制 导 师 制 等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学 习 困 难 学 生 的 帮 助 机 制 改 进 优 异 学 生 培 养 方 式, 在 跳 级 转 学 转 换 专 业 以 及 选 修 高 一 学 段 课 程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和 指 导 健 全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选 拔 方 式, 改 进 生 升 学 推 荐 办 法, 创 新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法 探 索 高 中 高 等 学 校 拔 尖 学 生 培 养 模 式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一 2020 年 ) 人 才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12. 深 化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坚 持 教 育 公 益 性 原 则,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办 学 主 体 多 元 办 学 形 式 多 样 充 满 生 机 活 力 的 办 学 体 制, 形 成 以 政 府 办 学 为 主 体 全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公 办 教 育 和 民 办 教 育 共 同 发 展 的 格 局 调 动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激 发 教 育 活 力,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的 教 育 需 求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一 2020 年 )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13. 以 农 村 教 师 为 重 点,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创 新 农 村 教 师 补 充 机 制, 完 善 制 度 政 策, 吸 引 更 多 优 秀 人 才 从 教 积 极 推 进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完 善 代 偿 机 制,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当 教 师 完 善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将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列 入 政 府 预 算, 对 教 师 实 行 每 五 年 一 周 期 的 全 员 培 训 加 大 民 族 地 区 双 语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力 度 加 强 校 长 培 训, 重 视 辅 导 员 和 班 主 任 培 训 加 强 教 师 教 育, 构 建 以 师 范 院 校 为 主 体 综 合 大 学 参 与 开 放 灵 活 的 教 师 教 育 体 系 深 化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创 新 培 养 模 式, 增 强 实 习 实 践 环 节, 强 化 师 德 修 养 和 教 学 能 力 训 练, 提 高 教 师 培 养 质 量

以 双 师 型 教 师 为 重 点,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力 度 依 托 相 关 高 等 学 校 和 大 中 型 企 业, 共 建 双 师 型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基 地 完 善 教 师 定 期 到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完 善 相 关 人 事 制 度, 聘 任 ( 聘 用 ) 具 有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高 技 能 人 才 担 任 专 兼 职 教 师, 提 高 持 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教 师 比 例 以 中 青 年 教 师 和 创 新 团 队 为 重 点, 建 设 高 素 质 的 高 校 教 师 队 伍 大 力 提 高 高 校 教 师 教 学 水 平 科 研 创 新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跨 学 科 跨 单 位 合 作, 形 成 高 水 平 教 学 和 科 研 创 新 团 队 创 新 人 事 管 理 和 薪 酬 分 配 方 式, 引 导 教 师 潜 心 教 学 科 研, 天 下 英 才 鼓 励 中 青 年 优 秀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实 施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和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等 人 才 项 目, 为 高 校 集 聚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的 学 科 领 军 人 才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4. 逐 步 实 行 城 乡 统 一 的 中 小 学 编 制 标 准, 对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实 行 倾 斜 政 策 制 定 高 等 学 校 幼 儿 园 教 师 编 制 标 准 建 立 统 一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系 列, 在 中 小 学 设 置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探 索 在 职 业 院 校 设 置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加 强 学 校 岗 位 管 理, 创 新 聘 用 方 式,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激 发 教 师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建 立 健 全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和 校 长 流 动 机 制 城 镇 中 小 学 教 师 在 评 聘 高 级 职 务 ( 职 称 ) 时, 原 则 上 要 有 一 年 以 上 在 农 村 学 校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经 历 加 强 教 师 管 理, 完 善 教 师 退 出 机 制 制 定 校 长 任 职 资 格 标 准, 促 进 校 长 专 业 化, 提 高 校 长 管 理 水 平 推 行 校 长 职 级 制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5.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立 足 于 教 育 和 保 护, 从 小 抓 起,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不 良 行 为 及 时 进 行 预 防 和 矫 治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2 16. 对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司 法 机 关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行 使 其 诉 讼 权 利,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得 到 法 律 帮 助, 并 根 据 未 成 年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特 点 和 犯 罪 的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法 制 教 育 对 于 被 采 取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的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生 效 以 前, 不 得 取 消 其 学 籍 对 于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新 闻 报 道 影 视 节 目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 住 所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44 17.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适 当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地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3 二 承 担 责 任 类 1. 结 伙 斗 殴, 寻 衅 滋 事, 扰 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破 坏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育 法 72 侵 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 明 知 校 舍 或 者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有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育 法 73 3.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侵 犯 教 师 受 教 育 者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教 育 法 81 4.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教 育 法 75 5.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师 法 37 6.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救 助 场 所, 对 流 浪 乞 讨 等 生 活 无 着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救 助, 承 担 临 时 监 护 责 任 ; 公 安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护 送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 到 救 助 场 所, 由 救 助 场 所 予 以 救 助 和 妥 善 照 顾, 并 及 时 通 知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领 回

对 孤 儿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无 着 的 未 成 年 人, 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留 抚 养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机 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虐 待 歧 视 未 成 年 人 ; 不 得 在 办 理 收 留 抚 养 工 作 中 牟 取 利 益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43 三 负 责 部 门 类 1.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管 理 全 国 的 教 育 事 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育 工 作 教 育 法 15 2. 国 家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国 家 建 立 科 学 的 学 制 系 统 学 制 系 统 内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教 育 形 式 修 业 年 限 招 生 对 象 培 养 目 标 等,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育 法 17 3.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种 类, 并 由 国 家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教 育 法 20 4.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举 办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其 所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必 须 由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并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其 任 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学 校 的 教 学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由 校 长 负 责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教 育 法 30 5.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自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兴 办 的 校 办 产 业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教 育 法 31 6.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教 师 工 作 教 师 法 5 7.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资 格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委 托 的 学 校 认 定 教 师 法 13 8.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法 14 9.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步 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教 师 法 17 10.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的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 据 本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处 理 教 师 法 39 11. 义 务 教 育 实 行 国 务 院 领 导,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规 划 实 施,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为 主 管 理 的 体 制 义 务 教 育 法 7 四 特 殊 要 求 类 1. 教 育 活 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与 宗 教 相 分 离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教 育 法 8 2. 汉 语 言 文 字 为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基 本 教 学 语 言 文 字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使 用 本 民 族 或 者 当 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教 学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教 学,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字 教 育 法 12 3. 设 立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教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等 ; ( 四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教 育 法 26 4.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通 过 考 核 奖 励 培 养 和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素 质,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法 34 5. 国 务 院 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教 育 法 56 6.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教 师 法 3 7.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考 核 教 师 法 22 8.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据 教 师 法 24 9. 凡 年 满 六 周 岁 的 儿 童,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送 其 入 学 接 受 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 条 件 不 具 备 的 地 区 的 儿 童, 可 以 推 迟 到 七 周 岁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因 身 体 状 况 需 要 延 缓 入 学 或 者 休 学 的,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提 出 申 请, 由 当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义 务 教 育 法 11 10.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应 当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批 准 招 收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进 行 文 艺 体 育 等 专 业 训 练 的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保 证 所 招 收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自 行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应 当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11. 国 家 建 立 统 一 的 义 务 教 育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教 师 职 务 分 为 初 级 职 务 中 级 职 务 和 高 级 职 务 义 务 教 育 法 30 12.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保 障 教 师 工 资 福 利 和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改 善 教 师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 ; 完 善 农 村 教 师 工 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当 地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享 有 特 殊 岗 位 补 助 津 贴 在 民 族 地 区 和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工 作 的 教 师 享 有 艰 苦 贫 困 地 区 补 助 津 贴 义 务 教 育 法 31 13.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鼓 励 和 支 持 城 市 学 校 教 师 和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地 区 民 族 地 区 从 事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以 志 愿 者 的 方 式 到 农 村 地 区 民 族 地 区 缺 乏 教 师 的 学 校 任 教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认 定 其 教 师 资 格, 其 任 教 时 间 计 人 工 龄 义 务 教 育 法 33 14.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未 成 年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 对 他 们 进 行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心 理 健 康 辅 导 和 青 春 期 教 育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19 15.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基 地 图 书 馆 青 少 年 宫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应 当 对 未 成 年 人 免 费 开 放 ;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科 技 馆 展 览 馆 美 术 馆 文 化 馆 以 及 影 剧 院 体 育 场 馆 动 物 园 公 园 等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免 费 或 者 优 惠 开 放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30 16.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用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在 工 种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 有 毒 有 害 等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38 17.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日 记 电 子 邮 件,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隐 匿 毁 弃 ; 除 因 追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进 行 检 查, 或 者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入 的 信 件 日 记 电 子 邮 件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开 拆 查 阅 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开 拆 查 阅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39 18.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完 成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教 育, 为 他 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47 19. 学 校 购 买 或 者 租 用 机 动 车 专 门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的, 应 当 建 立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并 及 时 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接 送 学 生 的 车 辆 必 须 检 验 合 格, 并 定 期 维 护 和 检 测 接 送 学 生 专 用 校 车 应 当 粘 贴 统 一 标 识 标 识 样 式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学 校 不 得 租 用 拼 装 车 报 废 车 和 个 人 机 动 车 接 送 学 生

接 送 学 生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应 当 身 体 健 康, 具 备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3 年 以 上 安 全 驾 驶 经 历, 最 近 3 年 内 任 一 记 分 周 期 没 有 记 满 12 分 记 录, 无 致 人 伤 亡 的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6 20.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出 版 含 有 诱 发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以 及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赌 博 恐 怖 活 动 等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内 容 的 出 版 物 的, 由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三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没 收 出 版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并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罚 款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52 五 财 政 投 入 类 1.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逐 步 增 加 对 教 育 的 投 入,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学 校 教 育 经 费 的 稳 定 来 源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经 费 由 举 办 者 负 责 筹 措,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教 育 法 53 2.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实 行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职 责 共 同 负 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统 筹 落 实 的 体 制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所 需 经 费,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分 项 目 按 比 例 分 担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并 补 助 寄 宿 生 生 活 费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义 务 教 育 法 44 3. 非 义 务 教 育 实 行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受 教 育 者 合 理 分 担 培 养 成 本 的 投 入 机 制 学 前 教 育 实 行 政 府 投 入 社 会 举 办 者 投 入 家 庭 合 理 负 担 的 投 入 机 制 普 通 高 中 实 行 以 财 政 投 入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随 着 财 力 增 强, 逐 步 提 高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水 平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实 行 政 府 行 业 和 企 业 及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等 多 渠 道 依 法 筹 集 经 费 投 人 的 机 制 高 等 教 育 实 行 以 举 办 者 投 人 为 主 受 教 育 者 合 理 分 担 培 养 成 本 学 校 设 立 基 金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等 多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的 投 入 机 制 中 央 财 政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予 以 扶 持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保 障 经 费 投 入 六 案 例 分 析 类 ( 选 择 题 可 能 性 大 ) 1. 学 校 应 付 责 任 的 情 况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9 物 品 设 施 管 理 不 当 续 表 ( 一 ) 学 校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学 校 提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者 有 明 显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 ( 二 )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 显 疏 漏,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 一 )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校 外 活 动, 未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未 在 可 预 学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生 ( 二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 事 不 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管 其 他 活 动 的 理 ( 三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不 宜 参 加 某 种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学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但 未 予 不 以 必 要 的 注 意 的 ; 当 ( 四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学 校 发 现, 但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加 重 的 ; ( 五 )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学 校 发 现 或 者 知 道, 但 未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导 致 未 成 年 学 生 因 脱 离 监 护 人 的 保 护 而 发 生 伤 害 的 教 ( 一 ) 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疾 病,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师 ( 二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或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管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理 ( 三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职 责 期 间, 发 现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的 不 当 2. 学 校 不 负 责 任 情 况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12.13 不 ( 一 ) 地 震 雷 击 台 风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可 ( 二 ) 来 自 学 校 外 部 的 突 发 性 偶 发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抗 ( 三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学 校 不 知 道 或 者 难 于 知 道 的 ; 力 ( 四 ) 学 生 自 杀 自 伤 的 ; ( 五 )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 六 )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 成 的 学 ( 一 ) 在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放 学 返 校 离 校 途 中 发 生 的 ; 校 ( 二 ) 在 学 生 自 行 外 出 或 者 擅 自 离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 无 ( 三 ) 在 放 学 后 节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发 生 的 ; 不 ( 四 ) 其 他 在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外 发 生 的 当 行 为 3. 学 生 或 者 监 护 人 应 负 责 任 的 情 况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10 ( 一 )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纪 律, 实 施 按 其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具 有 危 险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的 ; ( 二 )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学 校 教 师 已 经 告 诫 纠 正, 但 学 生 不 听 劝 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三 ) 学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知 道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患 有 特 定 疾 病, 但 未 告 知 学 校 的 ; ( 四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行 为 情 绪 等 有 异 常 情 况, 监 护 人 知 道 或 者 已 被 学 校 告 知, 但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 ( 五 )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有 其 他 过 错 的 4. 其 他 主 体 应 负 责 任 情 况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11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参 加 活 动, 因 提 供 场 地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食 品 及 其 他 消 费 与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学 校 以 外 的 活 动 组 织 者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有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5. 事 故 损 害 的 赔 偿 情 况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6 27 学 校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 适 当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但 不 承 担 解 决 户 口 住 房 就 业 等 与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赔 偿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无 责 任 的, 如 果 有 条 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自 愿 和 可 能 的 原 则,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给 予 适 当 的 帮 助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的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予 以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追 偿 关 于 教 育 学 的 一 个 练 习 题 12. 班 集 体 的 发 展 阶 段 包 括 ( ) A. 班 集 体 的 初 创 期 B. 班 集 体 的 巩 固 期 C. 班 集 体 的 成 熟 期 D. 班 集 体 的 形 成 期 E. 班 集 体 的 发 展 期 天 下 英 才 解 析 该 题 是 个 文 字 游 戏, 出 的 很 不 专 业 班 集 体 的 发 展 阶 段 还 是 按 照 我 们 内 部 教 材 的 说 法 来 作 答 此 题 网 络 上 的 答 案 多 BCD, 认 为 通 常 把 班 级 体 的 发 展 分 为 形 成 期 巩 固 期 和 成 熟 期 可 能 是 某 教 材 的 说 法 在 泰 安 考 教 师 就 来 天 下 英 才 www.tianxiayingcai.com 400-0538-136 财 源 大 街 财 源 大 厦 707( 金 桥 西 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