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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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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屋 宇 署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27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 特 別 是 那 些 完 全 屬 平 板 式 結 構 者 ) 的 結 構 穩 定 性, 有 賴 適 當 的 設 計 建 造 及 保 養 此 外, 為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蝕 [1] 的 懸 臂 式 構 件 進 行 設 計 及 建 造 時, 承 建 商 亦 必 須 留 意 物 料 的 強 度 會 有 可 能 因 風 雨 侵 蝕 而 出 現 過 早 衰 退 的 現 象 這 類 結 構 構 件 的 常 見 例 子 為 樓 宇 外 部 的 伸 建 物, 例 如 簷 篷 露 台 窗 台 空 調 機 遮 簷 空 調 機 平 台 及 花 槽 等 這 些 構 築 物 的 倒 塌 會 構 成 嚴 重 的 後 果 2. 本 作 業 備 考 會 就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的 安 全 設 計 和 建 造, 向 註 冊 承 建 商 提 供 一 般 指 引 附 錄 內 所 載 的 指 引 對 註 冊 承 建 商 亦 同 樣 重 要, 他 們 須 特 別 留 意 遵 守 有 關 地 盤 監 督 及 在 竣 工 後 提 交 施 工 報 告 的 規 定 一 份 與 本 備 考 內 容 相 若 的 作 業 備 考 已 發 給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區 載 佳 檔 號 : BD GP/BORD/23(III) 初 版 : 1994 年 12 月 上 次 修 訂 :2005 年 11 月 ( 助 理 署 長 / 結 構 工 程 ) 本 修 訂 版 : 2012 年 9 月 (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2 和 助 理 署 長 / 拓 展 1) 修 訂 第 1 段 第 2 段 附 錄 A 和 附 錄 B, 以 及 刪 除 附 錄 C [1] 就 本 作 業 備 考 而 言,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如 位 於 固 定 實 心 覆 蓋 物 之 下 而 該 覆 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不 超 過 一 個 樓 層 的 高 度, 以 及 其 平 面 面 積 最 低 限 度 與 該 覆 蓋 物 相 同, 則 可 被 視 為 沒 有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蝕

附 錄 A (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27)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設 計 及 建 造 指 引 一 般 規 定 1.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a) 就 懸 臂 淨 跨 度 超 過 1 000 毫 米 的 構 築 物 而 言,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應 採 用 樑 板 式 排 列, 而 非 純 平 板 懸 臂 懸 臂 樑 或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跨 度 與 有 效 深 度 的 比 例 須 符 合 2004 年 混 凝 土 結 構 作 業 守 則 ( 第 二 版 )( 混 凝 土 守 則 ) 第 7.3.4.2 節 的 規 定 應 準 確 評 估 及 在 設 計 中 顧 及 批 盪 層 護 牆 及 防 水 物 料 所 造 成 的 恆 載, 以 及 構 築 物 因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及 因 排 水 系 統 堵 塞 而 可 能 導 致 堵 水 所 造 成 的 外 加 荷 載 (d)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 尤 其 是 那 些 伸 出 街 道 上 方 的 構 築 物 ) 必 須 設 計 周 全, 以 便 可 以 在 不 影 響 建 築 物 主 體 結 構 的 安 全 及 完 整 性 的 情 況 下 被 拆 卸 或 更 換 (e)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從 外 牆 伸 出 的 範 圍 及 從 地 面 起 的 淨 空 間, 須 符 合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7 及 10 條 和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9 的 規 定, 視 何 者 適 合 而 定 2.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建 造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a) 所 有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與 其 直 接 支 承 的 構 件 應 整 體 同 時 澆 注 施 工 接 縫 的 位 置 不 應 在 支 承 構 件 的 外 緣 如 無 法 避 免, 必 須 先 行 提 交 任 何 其 他 替 代 的 施 工 方 法, 以 供 審 批, 而 有 關 方 法 必 須 確 保 建 成 的 構 築 物 所 取 得 的 結 構 強 度 不 會 低 於 使 用 整 體 建 造 的 方 法, 以 及 不 會 容 許 有 水 從 接 縫 滲 入

- 2 - 應 提 供 足 夠 鋼 筋 定 位 架, 以 保 持 鋼 筋 的 位 置 及 方 向 混 凝 土 的 澆 築 和 搗 實 須 符 合 混 凝 土 守 則 第 10.3.5 節 的 規 定 此 外, 亦 應 盡 量 防 止 鋼 筋 移 位 或 下 陷 (d) 模 板 及 其 支 架 的 拆 除 須 符 合 混 凝 土 守 則 第 10.3.8.2 節 的 規 定 3. 建 造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期 間,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應 提 供 適 當 水 平 的 監 督 及 視 察, 以 確 保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有 關 監 督 規 定 須 按 照 2009 年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表 9.1 所 述 4. 應 採 取 方 法 以 防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蝕 [1] 的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積 水, 並 在 建 築 圖 則 上 顯 示 有 關 方 法, 而 相 應 的 表 面 排 水 設 施 則 應 顯 示 在 排 水 設 施 圖 則 上, 以 供 審 批 為 此, 應 遵 循 下 述 規 定 : (a) 應 作 有 效 的 防 水 處 理 在 防 水 膜 / 防 水 層 上 應 以 1:3 水 泥 沙 漿 鋪 設 其 斜 面 斜 度 不 少 於 1:75 的 排 水 斜 面 以 作 保 護, 如 可 行 的 話, 應 設 置 足 夠 的 排 水 渠 以 排 去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表 面 積 水 如 基 於 某 些 理 由, 排 水 的 設 計 是 只 將 水 從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邊 緣 瀉 下 ( 例 如 是 窗 台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確 保 此 舉 根 據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4 條 不 會 引 致 對 任 何 人 士 造 成 任 何 滋 擾 必 須 時 刻 在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底 部 邊 緣 設 置 一 整 條 滴 水 槽 或 凹 槽 以 排 去 滴 下 的 水 所 有 簷 篷, 不 論 有 否 在 道 路 上 方 伸 出, 均 應 設 置 足 夠 的 排 水 渠 以 將 積 水 排 至 建 築 物 的 表 面 積 水 處 理 系 統 當 有 關 的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是 不 可 以 接 達 以 進 行 淸 理 / 維 修 時, 如 有 設 置 排 水 口, 則 排 水 口 之 間 的 距 離 便 不 應 超 過 5 米 [ 1] 就 本 作 業 備 考 而 言,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如 位 於 固 定 實 心 覆 蓋 物 之 下 而 該 覆 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不 超 過 一 個 樓 層 的 高 度, 以 及 其 平 面 面 積 最 低 限 度 與 該 覆 蓋 物 相 同, 則 可 被 視 為 沒 有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蝕

- 3 - (d) 應 盡 量 避 免 喉 管 貫 穿 或 埋 置 在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 尤 其 是 平 板 構 件 ) 如 無 法 避 免, 便 應 顧 及 因 受 表 面 排 水 系 統 或 埋 置 水 管 及 管 道 的 影 響, 導 致 懸 臂 式 構 築 物 的 局 部 結 構 強 度 會 因 而 減 低 為 此,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應 參 閱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05, 該 文 件 列 載 有 關 在 鋼 筋 混 凝 土 樑 及 平 板 內 埋 置 水 管 的 規 定 及 指 引 懸 臂 樑 5. 懸 臂 樑 的 結 構 設 計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a) 支 承 處 的 總 深 度 不 得 少 於 300 毫 米 頂 層 和 底 層 的 鋼 筋 應 以 鋼 筋 箍 固 定 其 位 置, 並 按 照 混 凝 土 守 則 第 9.4.3 節 將 頂 層 鋼 筋 錨 固, 如 將 任 何 頂 層 鋼 筋 伸 延 以 抵 抗 相 鄰 跨 的 支 承 彎 矩, 亦 應 遵 守 混 凝 土 守 則 所 指 明 的 截 斷 規 則 如 不 得 不 以 橫 樑 作 支 承, 則 支 承 樑 及 相 鄰 的 內 部 平 板 必 須 作 恰 當 的 設 計 和 顯 示, 以 顧 及 所 引 致 的 任 何 內 部 力 矩 扭 力 剪 力 及 軸 向 力 外 部 懸 臂 樑 的 設 計 應 符 合 混 凝 土 守 則 所 述 第 二 級 或 以 上 ( 如 適 合 ) 的 環 境 條 件 懸 臂 式 平 板 6.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結 構 設 計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a) 最 少 總 厚 度 方 面 : (i) 若 跨 度 不 超 逾 500 毫 米, 其 最 少 總 厚 度 應 為 110 毫 米 ; (ii) 若 跨 度 介 乎 500 毫 米 至 750 毫 米, 其 最 少 總 厚 度 應 為 125 毫 米 ;

- 4 - (iii) 若 跨 度 超 逾 750 毫 米, 其 最 少 總 厚 度 應 為 150 毫 米 除 了 那 些 跨 度 很 少 的 平 板 如 冷 氣 機 遮 簷 外, 支 承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牆 壁 須 有 足 夠 厚 度, 以 提 供 所 需 的 剛 度 和 讓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主 鋼 筋 適 當 地 錨 固 這 是 牆 壁 本 身 所 需 設 計 規 定 以 外 的 額 外 要 求 懸 臂 式 平 板 兩 面 應 以 高 屈 服 鋼 筋 作 雙 向 配 置 主 鋼 筋 直 徑 最 少 應 有 10 毫 米, 間 距 不 得 逾 150 毫 米 鋼 筋 面 積 不 得 少 於 結 構 混 凝 土 橫 截 面 面 積 的 0.25% (d)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主 鋼 筋 應 按 照 混 凝 土 守 則 第 9.4.3 節 加 以 錨 固, 如 將 任 何 頂 層 鋼 筋 伸 延 以 抵 抗 相 鄰 跨 的 支 承 彎 矩, 亦 應 遵 守 混 凝 土 守 則 所 指 明 的 截 斷 規 則 若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支 承 末 端 出 現 水 平 下 降, 則 其 頂 層 主 鋼 筋 的 直 徑 不 應 大 於 16 毫 米, 以 便 能 有 效 地 及 適 當 地 提 供 一 個 伸 入 支 承 樑 及 內 部 平 板 的 錨 固 鋼 筋 詳 圖 應 以 足 夠 的 大 比 例 繪 製, 使 能 清 楚 顯 示 連 接 部 分 (e) 須 顧 及 下 述 情 況 的 設 計 需 要 及 圖 則 顯 示 : (i) (ii) 板 面 伸 延 至 包 含 建 築 物 角 位 的 懸 臂 式 平 板, 導 致 平 板 面 積 增 加 及 主 鋼 筋 的 方 向 改 變 ;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側 面 邊 緣, 由 於 兩 邊 護 牆 因 平 行 於 懸 臂 的 跨 度 方 向 而 造 成 了 附 加 荷 載 7.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並 不 適 用 於 由 邊 樑 圍 封 的 填 塞 平 板, 或 一 些 支 承 方 式 的 效 果 不 同 於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平 板 8. 外 部 懸 臂 式 平 板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a) 當 在 設 計 後 按 照 可 使 用 期 限 的 狀 態 進 行 檢 查 時, 拉 力 面 上 裂 縫 的 最 大 闊 度 不 得 多 於 0.1 毫 米, 又 或 檢 查 在 施 工 荷 載 的 情 況 下 的 撓 曲 拉 力 時, 有 紋 高 屈 服 鋼 筋 的 應 力 不 得 超 越 每 平 方 毫 米 100 牛 頓 鋼 筋 的 混 凝 土 保 護 層 的 設 計 應 符 合 混 凝 土 守 則 所 述 第 二 級 或 以 上 ( 如 適 合 ) 的 環 境 條 件

- 5-9. 外 部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跨 度 如 超 逾 750 毫 米 並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1] 蝕, 須 符 合 下 述 的 額 外 規 定 : (a) (d)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如 適 用, 可 聯 同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 須 於 竣 工 後 提 交 施 工 報 告 表 格 BA14 亦 須 一 併 提 交, 以 確 認 工 程 的 進 行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並 且 結 構 安 全 ; 混 凝 土 應 為 28 天 特 徵 抗 壓 強 度 不 少 於 35 兆 帕 斯 卡 的 防 水 混 凝 土 ; 所 有 主 鋼 筋 應 進 行 符 合 BS EN ISO 1461 的 熱 浸 鍍 鋅 處 理 ; 及 應 設 置 防 水 膜 / 防 水 層, 並 以 最 大 游 離 水 灰 比 為 0.65 的 1:3 水 泥 沙 漿 或 其 他 同 等 方 法 作 保 護 10. 上 文 第 9(a) 段 所 規 定 的 施 工 報 告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竣 工 圖 則, 顯 示 (i) 懸 臂 式 平 板 構 件 的 位 置 及 尺 寸 ; (ii) 排 水 斜 面 的 方 向 及 斜 度 ( 如 適 用 ); (iii) 排 水 口 位 置 ( 如 適 用 ); (iv) 沙 漿 底 層 及 批 盪 層 的 厚 度 ; (v) 防 水 膜 / 防 水 層 的 詳 圖 ( 如 適 用 ); (vi) 任 何 施 工 接 縫 的 位 置 及 詳 情 ; (vii) 混 凝 土 及 鋼 筋 等 級 ; (viii) 懸 臂 式 平 板 的 鋼 筋 的 直 徑 及 間 距 ; (ix) 澆 注 混 凝 土 的 日 期 ; (x) 利 用 面 層 測 厚 儀 量 度 的 重 要 部 位 鋼 筋 的 混 凝 土 保 護 層 厚 度 ; 及

- 6 - 懸 臂 式 平 板 及 支 承 構 件 的 記 錄 照 片, 顯 示 (i) (ii) 澆 注 混 凝 土 前, 已 固 定 位 置 的 鋼 筋 狀 況 和 排 列 情 形 ; 及 澆 注 混 凝 土 後, 敷 上 批 盪 層 和 污 水 物 料 前 的 狀 況 保 養 及 維 修 11. 懸 臂 式 平 板 簷 篷 如 持 續 處 於 不 利 情 況, 例 如 不 當 地 使 用 為 冷 氣 機 的 支 撐 欠 缺 保 養 維 修 和 排 水 設 施 失 效, 其 結 構 完 整 性 可 能 會 迅 速 受 損 12. 在 懸 臂 式 平 板 簷 篷 建 造 完 成 後, 認 可 人 士 應 與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協 商, 擬 備 有 關 檢 查 及 保 養 懸 臂 式 平 板 簷 篷 的 文 件, 供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管 理 公 司 安 排 定 期 保 養 及 維 修 之 用 例 行 檢 查 及 保 養 工 程, 例 如 清 理 淤 塞 的 排 水 管 及 排 水 溝 和 檢 查 防 水 系 統 及 批 盪 層, 應 定 期 地 進 行, 尤 其 是 在 雨 季 期 間 (2012 年 9 月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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