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2 年 9 月 10 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22 年 9 月 26 日 ( 星期一 )14: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2 号院五区 2 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主持, 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 综上所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1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9 人, 代表股份 39,966,7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9.9668%,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5 人, 代表股份 25,938,6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5.9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4 人, 代表股份 14,028,1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4.02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5 人, 代表股份 2,005,9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0059%,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3 人, 代表股份 1,509,3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5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2 人, 代表股份 496,52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4965% 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保荐机构工作人员 2.4 综上所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利润分配政策及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5,7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4,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 弃权 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表决结果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5,5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 弃权 2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4,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2%; 反对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 弃权 2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 表决结果 :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具体情况如下 : 1 选举谢立群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6,3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5,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谢立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周红全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周红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马忆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5,9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5,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马忆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陈金娣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陈金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选举李永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李永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选举邬曦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邬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具体情况如下 : 1 选举周东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周东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戴祖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戴祖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苗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6,1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苗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具体情况如下 : 1 选举徐静静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5,7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4,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
所持股份的 99.9501%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徐静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 选举张照晨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39,965,7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004,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 表决结果 :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张照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章 ) 经办律师 : 詹越 经办律师 : 薄思远 负责人 : 孔鑫 年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