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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C 款 ) 条 款 1. 承 保 范 围 1.01 被 保 险 人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我 们 是 特 别 条 款 中 所 称 的 保 险 人 我 们 向 您, 即 特 别 条 款 中 所 称 的 被 保 险 人, 签 发 本 保 单, 并 就 本 保 单 收 取 保 险 费 根 据 保 单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如 果 由 于 以 下 保 险 事 故 买 方 未 能 将 无 争 议 的 承 保 欠 款 支 付 予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下 文 第 3 部 分 ( 赔 偿 款 项 ) 的 规 定 向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赔 付 除 非 特 别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就 构 成 承 保 欠 款 的 债 务, 必 须 在 货 物 发 送 和 / 或 服 务 提 供 之 日 起 10 天 内 开 具 发 票 或 付 款 通 知 书 除 非 另 行 明 确 约 定, 本 保 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全 部 的 营 业 额 保 险 事 故 在 保 单 项 下, 当 买 方 未 能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承 保 欠 款 并 且 发 生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即 构 成 保 险 事 故 : (a) 买 方 的 长 期 拖 欠, 指 买 方 在 特 别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等 待 期 届 满 时 尚 未 支 付 无 争 议 的 承 保 欠 款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 (b) 买 方 无 清 偿 能 力, 除 非 特 别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是 指 : I. 破 产 接 管 人 或 管 理 人 清 算 人 受 托 人 管 理 者 或 其 他 类 似 官 员 被 指 派 至 买 方, 无 论 该 指 派 是 否 是 由 法 院 或 其 他 类 似 法 庭 作 出, 但 任 何 不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买 方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指 派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 或 II. 债 务 调 解 协 议 重 组 方 案 和 解 或 其 他 类 似 安 排 已 经 被 批 准 并 且 对 买 方 和 买 方 的 所 有 债 权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或 III. 存 在 与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等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保 险 事 故 将 视 作 在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应 等 待 期 的 届 满 时 发 生 1.02 除 外 责 任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情 况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a.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代 理 未 能 遵 守 应 向 买 方 承 担 的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未 能 遵 守 相 关 国 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或 法 规 ; 或 b. 任 何 与 核 物 质 有 关 的 现 象, 或 自 然 灾 害 ; 或 c. 下 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之 间 的 战 争 : 美 国 俄 罗 斯 法 国 中 国 和 英 国 ; 或 d. 被 保 险 人 与 买 方 之 间 分 销 特 许 经 销 权 或 类 似 安 排 终 止, 除 非 保 险 人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意 该 终 止 ; 或 e. 被 保 险 人 失 去 了 出 口 或 进 口 许 可, 从 而 妨 碍 了 合 同 的 履 行 或 欠 款 的 支 付,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在 货 物 发 送 后 才 获 悉 该 情 况 ; 或 f. 买 方 未 能 接 受 不 存 在 争 议 的 货 物 交 付 ; 或 g.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根 据 适 用 于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的 条 件 设 定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 或 1

h.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同 意 而 将 买 方 的 付 款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或 i. 汇 率 浮 动 和 / 或 货 币 贬 值, 买 方 未 能 额 外 支 付 等 同 于 当 地 货 币 贬 值 金 额 的 部 分, 但 第 2.08 款 ( 货 币 存 款 )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 或 j. 发 生 在 第 三 国 的 事 件 : 如 果 货 物 将 发 送 至 第 三 国 和 / 或 服 务 将 提 供 给 第 三 国, 或 者 付 款 将 来 自 该 第 三 国, 除 非 保 险 人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意 ; k. 战 争 敌 对 状 态 叛 乱 起 义 革 命 骚 乱 和 民 众 暴 动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保 单 不 承 保 以 下 各 项 : l. 与 以 个 人 身 份 进 行 的 私 人 交 易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确 定 买 方 是 否 是 商 业 贸 易 商,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将 不 适 用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提 出 限 额 申 请 以 获 得 保 险 人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 m. 与 被 保 险 人 本 国 的 公 共 买 方 进 行 的 交 易, 以 及 与 其 他 国 家 的 外 国 公 共 买 方 进 行 的 交 易, 而 被 保 险 人 在 发 送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服 务 时 并 未 就 上 述 国 家 的 政 治 风 险 获 得 承 保 ; n. 在 被 保 险 人 发 送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服 务 之 时 或 之 前 已 收 到 付 款 的 交 易 ; o. 以 不 可 撤 销 的 保 兑 信 用 证 或 不 可 撤 销 的 可 延 期 的 保 兑 信 用 证 进 行 付 款 的 交 易 ; p.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同 意 的, 付 款 条 件 比 特 别 条 款 所 明 确 的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更 有 利 于 买 方 的 交 易 ; q. 与 位 于 国 家 列 表 中 没 有 列 明 的 国 家 或 保 险 人 排 除 在 承 保 责 任 之 外 的 国 家 的 买 方 进 行 的 交 易 ; r. 与 下 述 任 何 一 类 买 方 的 交 易 :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参 与 管 理 经 营 或 入 股 有 效 控 制 的 买 方 ; 或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着 类 似 控 制 的 买 方 ; 或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属 一 个 集 团 的 买 方 s. 与 保 险 人 在 被 保 险 人 发 送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服 务 之 日 前 已 经 拒 绝 承 保 或 者 撤 销 承 保 责 任 的 任 何 买 方 进 行 的 交 易, 除 非 第 2.04(c) 款 ( 承 保 责 任 的 修 改 和 撤 销 ) 适 用 ; t. 与 处 于 违 约 状 态 的 买 方 进 行 的 交 易 ; u.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或 者 任 何 合 同 约 定 的 或 法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 v. 增 值 税 或 其 他 类 似 税 费, 除 非 保 险 人 另 行 同 意 2. 风 险 管 理 设 定 和 修 改 信 用 限 额 2.01 注 意 和 谨 慎 义 务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保 单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单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保 单 如 果 保 险 人 解 除 保 单, 将 已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按 照 保 单 约 定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保 单 解 除 之 日 止 应 收 的 部 分 后,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约 定 的 通 知 义 务, 因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买 方 授 予 和 保 留 信 用 限 额 时, 必 须 如 同 被 保 险 人 未 投 保 时 一 样, 尽 到 一 切 合 理 的 注 意 与 谨 慎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披 露 任 何 与 新 的 和 / 或 现 有 的 买 方 相 关 的, 且 可 能 会 被 一 个 小 心 谨 慎 的 未 购 买 保 险 的 人 解 释 为 不 利 和 / 或 负 面 的 任 何 情 况 信 息 或 事 件, 无 论 买 方 是 否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未 偿 欠 款 2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希 望 将 某 个 买 方 纳 入 保 单 的 承 保 范 围,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拥 有 一 个 信 用 限 额 信 用 限 额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项 下 就 某 一 个 买 方 所 获 承 保 的 最 高 信 用 额 度 信 用 限 额 可 以 是 保 险 人 根 据 第 2.02 款 ( 限 额 申 请 ) 签 发 的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亦 可 以 是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第 2.03 款 (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 设 定 的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2.02 限 额 申 请 如 果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不 足 以 满 足 被 保 险 人 想 要 授 予 买 方 的 信 用 额 度, 或 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想 要 授 予 买 方 的 信 用 期 限 比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更 长,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向 保 险 人 或 者 在 特 别 条 款 列 明 的 风 险 服 务 提 供 者 ( 如 有 ) 递 交 限 额 申 请 如 果 保 险 人 签 发 的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附 有 特 别 条 件, 只 有 当 全 部 特 别 条 件 均 符 合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才 有 权 就 涉 及 到 的 买 方 在 保 单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除 非 在 限 额 通 知 中 另 有 规 定, 否 则 : 1.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自 指 定 的 起 始 日 开 始 生 效 如 果 未 指 定 起 始 日, 则 在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追 溯 至 保 单 的 起 始 日 生 效 : (a) 没 有 超 过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的 逾 期 欠 款 或 其 他 关 于 买 方 的 不 利 信 息 ; 且 (b) 发 票 的 最 初 付 款 到 期 日 晚 于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限 额 申 请 之 日 2. 为 买 方 设 定 的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根 据 第 2.03 款 (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 的 规 定 持 续 有 效 直 至 被 保 险 人 收 到 信 用 限 额 通 知 为 止 接 受 本 保 单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特 别 条 款 中 所 称 风 险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有 关 本 保 单 的 某 些 服 务 ; 以 及 支 付 风 险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被 保 险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2.03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如 果 保 险 人 没 有 签 发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根 据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设 定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的 条 件 来 设 定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但 被 保 险 人 设 定 的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超 出 适 用 于 买 方 所 在 国 的 最 高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不 可 以 为 被 第 1.02 款 ( 除 外 责 任 ) 不 承 保 的 任 何 买 方 设 定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2.04 承 保 责 任 的 修 改 和 撤 销 (a) 在 任 何 时 间 被 保 险 人 都 可 以 申 请 更 高 的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b) 如 果 保 险 人 认 为 风 险 恶 化,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重 要 原 因, 通 过 经 同 意 的 通 讯 方 式 ( 见 特 别 条 款 ), 保 险 人 可 以 立 即 撤 销 变 更 或 降 低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被 保 险 人 的 买 方 一 个 或 多 个 国 家 或 者 任 何 业 务 类 别 有 关 的 承 保 责 任 除 非 保 险 人 在 通 知 中 具 体 说 明,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在 该 撤 销 后 不 再 适 用 保 险 人 也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间 修 改 国 家 列 表 这 可 能 导 致 取 消 位 于 某 些 国 家 的 买 方 的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项 下 的 承 保 责 任 (c) 任 何 撤 销 或 降 低 将 适 用 于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收 到 保 险 人 通 知 之 日 以 后 发 送 的 货 物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但 是, 在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撤 销 或 降 低 将 不 会 影 响 到 任 何 在 通 知 给 出 前 签 署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1. 合 同 期 限 未 超 过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 如 适 用 ); 且 2. 被 保 险 人 能 够 证 明 合 同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并 且 该 证 明 令 保 险 人 满 意 针 对 任 何 不 可 撤 销 的 合 同,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 3

(i)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日 期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前 已 经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 I.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时, 在 此 以 前, 被 保 险 人 能 够 继 续 就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提 供 的 服 务 受 到 承 保 ; 和 II. 保 单 终 止 之 日 ; 和 (ii) 在 特 别 条 款 列 明 的 任 何 一 个 保 险 人 已 经 明 确 适 用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承 保 责 任 的 国 家 内 的 买 方 (d) 自 买 方 进 入 违 约 状 态 之 日 起, 对 于 后 续 向 买 方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 包 括 与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相 关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 的 承 保 责 任 自 动 取 消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且 当 超 出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的 逾 期 欠 款 获 得 全 额 清 偿 时, 对 该 买 方 方 可 恢 复 承 保 : 保 险 人 没 有 撤 销 买 方 的 信 用 限 额 ; 并 且 没 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到 期 日 后 的 应 收 款 项 2.05 被 保 险 人 的 信 用 管 理 义 务 在 任 何 时 候, 被 保 险 人 都 必 须 如 同 没 有 获 得 保 险 保 障 一 样 行 事 所 以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来 预 防 和 / 或 减 少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启 动 法 律 诉 讼, - 执 行 任 何 判 决, - 启 动 针 对 买 方 的 破 产 程 序 ; 以 及 - 将 欠 款 交 由 特 别 条 款 列 明 的 商 账 管 理 服 务 方 ( 如 有 )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其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遵 守 任 何 保 险 人 可 能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的 指 示 此 外,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方 可 批 准 ( 无 论 是 作 为 庭 外 和 解 或 是 法 院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下 述 事 项 : (a) 针 对 超 过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逾 期 欠 款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重 新 安 排 ; 或 (b) 转 让 或 质 押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或 (c) 放 弃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 或 (d) 放 弃 被 保 险 人 有 关 全 部 或 部 分 欠 款 的 权 利 或 担 保 2.06 到 期 日 的 延 长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同 意 一 次 或 多 次 延 长 承 保 欠 款 的 最 初 付 款 到 期 日 然 而, 额 外 给 予 的 信 用 期 限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除 非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单 不 承 保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同 意 延 期 至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以 后 的 欠 款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保 险 人 事 先 的 书 面 同 意,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不 得 延 长 到 期 日 : (a) 如 果 初 始 的 付 款 方 式 是 凭 单 付 现 本 票 汇 票 或 者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或 (b) 买 方 处 于 违 约 状 态 2.07 逾 期 欠 款 及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4

在 最 初 付 款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任 何 时 候, 被 保 险 人 都 可 以 通 知 保 险 人 任 何 未 付 欠 款 但 是 一 旦 违 约 状 态 发 生,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通 知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使 用 相 关 的 表 格 并 提 交 保 险 人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文 件 除 非 特 别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逾 期 欠 款 的 通 知 期 限 在 买 方 进 入 违 约 状 态 后 的 30 天 届 满 在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除 外 3. 赔 偿 款 项 3.01 承 保 损 失 的 计 算 (a) 承 保 损 失 在 承 保 欠 款 经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后 计 算 得 出 : 保 险 人 在 追 偿 款 中 所 占 的 份 额 ; 以 及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自 负 额 ( 如 适 用 ) (b) 以 非 本 保 单 货 币 开 具 的 发 票 将 根 据 第 5.02 款 ( 保 单 货 币 ) 进 行 换 算 为 了 确 定 承 保 欠 款 由 哪 笔 欠 款 构 成, 买 方 的 欠 款 将 按 照 其 发 票 日 或 付 款 通 知 书 的 顺 序 累 加 至 信 用 限 额 只 有 当 保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日 期 较 早 的 欠 款 已 获 清 偿 时, 超 出 信 用 限 额 的 欠 款 方 可 被 纳 入 保 单 的 承 保 范 围 但 这 种 将 之 前 未 被 承 保 的 欠 款 纳 入 承 保 范 围 的 安 排 在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之 后 不 再 适 用 如 果 款 项 是 以 支 票 或 汇 票 形 式 支 付, 当 被 保 险 人 收 到 可 即 时 动 用 的 资 金 后 该 款 项 方 视 为 已 被 支 付 3.02 赔 偿 款 项 的 计 算 保 单 项 下 关 于 任 何 索 赔 的 最 高 赔 偿 款 项 将 是 承 保 损 失 乘 以 承 保 比 例 所 得 金 额, 但 累 计 总 金 额 始 终 受 限 于 第 3.05 款 (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 3.03 赔 偿 款 项 的 支 付 (a) 除 非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第 2.07 款 (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 发 出 的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欠 款 或 索 赔 不 承 担 责 任 (b) 如 果 承 保 欠 款 ( 或 者 其 中 一 部 分 ) 存 在 争 议, 除 非 该 争 议 被 无 条 件 解 决 且 结 果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就 争 议 金 额 不 承 担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自 负 费 用 解 决 争 议 且 对 保 险 人 无 追 索 权 (c) 根 据 第 5.03 款 ( 查 验 被 保 险 人 的 文 件 ), 保 险 人 将 在 下 述 日 期 (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 后 30 天 内 进 行 理 赔 : 第 1.01 款 ( 被 保 险 人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 确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 和 保 险 人 收 到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以 及 保 险 人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文 件 和 信 息 之 日 ; 和 如 果 欠 款 存 在 争 议, 且 该 争 议 后 来 的 解 决 有 利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争 议 解 决 后 的 30 天 ( 买 方 应 在 该 期 限 内 付 款 ) 届 满 之 日 被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时,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所 有 尚 未 偿 付 的 发 票 清 单, 与 买 家 的 交 易 记 录 ; 2. 到 期 未 偿 付 的 发 票 销 售 合 同 采 购 定 单 发 货 凭 证 ( 如 发 货 单, 提 单 等 ), 担 保 凭 证, 拒 付 支 票 本 票 汇 票 以 及 拒 付 证 明 等 ; 5

3. 自 第 一 笔 到 期 未 偿 付 的 发 票 日 倒 推 12 个 月 的 买 家 的 交 易 和 付 款 记 录 ( 显 示 发 票 日 期, 发 票 金 额, 付 款 条 件, 到 期 日, 所 有 已 偿 付 和 未 偿 付 的 发 票 的 实 际 付 款 日 ) ; 4. 买 家 无 力 偿 付 和 法 院 确 认 债 务 申 报 的 凭 证 ( 包 括 法 院 通 知 书, 与 清 算 人 的 联 系 信 函 等 ); 5. 所 有 和 买 家 的 联 系 信 函, 任 何 有 关 催 收 以 及 法 律 行 动 ( 如 针 对 买 方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或 清 盘 令 而 启 动 诉 讼 程 序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判 决, 除 非 保 险 人 同 意 该 等 行 动 是 不 经 济 的 ) 的 证 明 材 料 ; 6.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单 的 约 定,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保 险 人 将 及 时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保 险 人 将 履 行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义 务 保 单 对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将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将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赔 偿 或 者 拒 绝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先 予 支 付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d) 赔 偿 款 项 以 保 单 货 币 ( 第 5.02 款 保 单 货 币 ) 支 付 (e)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收 到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项, 但 该 赔 偿 款 项 并 非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项 下 应 得 的,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保 险 人 提 出 归 还 要 求 或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不 应 获 得 该 赔 偿 款 项 后 的 14 天 内 将 其 归 还 给 保 险 人 3.04 追 偿 款 (a) (i)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之 前 收 到 的 全 部 追 偿 款 必 须 按 照 欠 款 到 期 日 的 时 间 顺 序 用 于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被 拖 欠 的 无 争 议 债 务 金 额 (ii) 为 了 计 算 承 保 损 失, 在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之 后 收 到 的 全 部 追 偿 款 将 按 照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的 承 保 欠 款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欠 款 总 额 之 间 的 比 例 在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属 于 保 险 人 的 份 额 将 根 据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 承 保 欠 款 追 偿 款 ---------------------(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 欠 款 总 额 (b)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应 由 有 关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之 日 起, 在 赔 偿 金 额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有 关 责 任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所 知 道 的 有 关 情 况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有 关 责 任 方 取 得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时, 有 权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有 关 责 任 方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保 单 收 到 赔 偿, 而 被 保 险 人 之 后 又 收 到 追 偿 款, 则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追 偿 款 后 的 14 天 内 将 属 于 保 险 人 的 份 额 归 还 给 保 险 人 如 果 收 到 的 追 偿 款 不 是 保 单 货 币, 则 应 根 据 第 5.02 款 ( 保 单 货 币 ) 进 行 兑 换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在 保 险 人 未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放 弃 对 有 关 责 任 方 请 求 赔 偿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后,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放 弃 对 有 关 责 任 方 请 求 赔 偿 权 利 的, 该 行 为 无 效 ;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致 使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扣 减 或 者 要 求 返 还 相 应 的 赔 偿 款 项 3.05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6

无 论 单 个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的 金 额 或 者 全 部 信 用 限 额 的 累 计 价 值 以 及 保 单 项 下 的 受 益 人 数 量 是 多 少, 当 保 险 人 已 经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款 项 首 次 达 到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后, 保 险 人 针 对 同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将 不 再 承 担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项 下 的 义 务 仍 然 继 续,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以 及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收 到 的 追 偿 款 中 属 于 保 险 人 的 份 额 的 义 务 3.06 赔 偿 款 项 的 转 让 被 保 险 人 可 能 希 望 将 保 单 项 下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任 何 保 单 项 下 应 付 权 益 的 转 让 都 需 要 事 先 获 得 保 险 人 的 同 意, 并 且 需 要 以 附 加 协 议 或 批 单 注 明 该 转 让 3.07 风 险 分 担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独 自 对 不 在 保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欠 款 部 分 负 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都 不 得 将 未 承 保 部 分 欠 款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或 者 向 其 他 公 司 投 保 3.08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单 管 理 4.01 营 业 额 的 申 报 就 每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和 特 别 条 款 列 明 的 每 一 个 国 家,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该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后 30 天 ( 除 非 特 别 条 款 另 行 规 定 ) 内 使 用 保 险 人 的 表 格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被 保 险 人 营 业 额 的 累 计 价 值 以 非 保 单 货 币 出 具 的 发 票 的 价 值 必 须 根 据 第 5.02 款 ( 保 单 货 币 ) 的 规 定 换 算 成 保 单 货 币 被 保 险 人 不 得 从 被 保 险 人 的 营 业 额 中 扣 减 下 述 金 额 : (a)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就 买 方 在 最 初 的 发 票 签 发 后 14 天 之 后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的 货 物 所 出 具 的 抵 扣 发 票 ; 和 (b) 任 何 溯 及 以 往 的 多 采 购 返 利 忠 诚 度 返 利 付 款 信 用 返 利 或 者 其 他 返 利 ; 和 (c)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向 买 方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 (i) 第 2.04(c) 款 ( 承 保 责 任 的 修 改 和 撤 销 ) 承 保 的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 (ii) 在 被 保 险 人 发 送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服 务 时 仍 拥 有 有 效 信 用 限 额, 但 之 后 该 信 用 限 额 被 撤 销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从 被 保 险 人 的 营 业 额 中 减 去 下 述 价 值 : (a) 增 值 税 ( 或 其 他 类 似 税 费 ), 除 非 保 险 人 另 有 约 定 ; (b) 根 据 第 1.02 款 ( 除 外 责 任 ) 完 全 不 包 含 在 承 保 责 任 内 的 销 售 额 4.02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保 险 费 将 根 据 申 报 的 营 业 额 乘 以 特 别 条 款 就 特 定 国 家 设 定 的 相 关 保 险 费 率 计 算 得 出 如 果 就 某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所 计 算 出 的 保 险 费 低 于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就 该 保 险 期 间 支 付 最 低 保 险 费 保 险 税 费 将 根 据 相 关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计 入 保 险 费 4.03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向 保 险 人 缴 付 保 险 费 4.04 抵 销 权 7

保 险 人 可 以 自 行 将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支 付 给 保 险 人 保 险 费 或 其 他 款 项 用 于 抵 销 保 单 项 下 保 险 人 应 该 支 付 给 被 保 险 人 的 金 额, 该 抵 销 与 保 险 期 间 无 关 5. 其 他 规 定 5.01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单 及 告 知 义 务 保 险 人 同 意 签 发 本 保 单 是 基 于 投 保 单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和 /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信 息 和 陈 述 每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均 连 带 地 : 保 证 投 保 单 上 的 信 息 在 保 单 生 效 日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 并 且 承 诺 任 何 有 关 投 保 单 的 变 更 都 将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订 立 保 单,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每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单 上 述 规 定 的 保 单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单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单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责 任, 但 将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会 解 除 保 单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将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赔 偿 款 项 的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证 和 承 诺 并 未 减 轻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披 露 所 有 重 要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法 定 义 务 或 责 任, 也 未 减 轻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履 行 最 大 诚 信 的 法 定 义 务 或 责 任 5.02 保 单 货 币 保 单 货 币 在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它 将 用 于 营 业 额 的 申 报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的 支 付 承 保 损 失 和 任 何 赔 偿 款 项 的 计 算 如 果 发 票 是 以 其 他 货 币 出 具, 所 有 与 该 发 票 相 关 的 数 额, 包 括 承 保 损 失 的 计 算 赔 偿 日 之 前 收 到 的 追 偿 款 和 营 业 额 的 申 报, 均 将 按 照 特 别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当 日 适 用 的 汇 率 换 算 成 保 单 货 币 在 赔 偿 日 之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其 他 币 种 的 追 偿 款 均 将 按 照 追 偿 款 换 算 当 日 适 用 的 特 别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汇 率 换 算 成 保 单 货 币 5.03 查 验 被 保 险 人 的 文 件 保 险 人 可 能 在 任 何 时 候 检 查 和 复 制 被 保 险 人 所 拥 有 的 或 掌 握 的 与 保 单 项 下 承 保 欠 款 相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和 合 理 的 措 施, 将 第 三 方 持 有 的 此 类 文 件 提 供 给 保 险 人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此 类 文 件, 将 构 成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下 违 约 5.04 保 密 保 单 对 保 单 的 任 何 修 改 以 及 保 险 人 发 出 的 所 有 通 讯 文 件, 包 括 有 关 信 用 限 额 的 通 知, 均 是 严 格 保 密 的, 不 得 向 任 何 未 经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披 露 下 述 实 体 不 属 于 未 经 授 权 的 第 三 方 : - [ 保 险 人 名 称 ] 集 团 内 的 公 司 ; -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 -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的 经 纪 人 或 保 险 中 介 ; - 法 律 顾 问 ; - 经 保 险 人 批 准 的 金 融 机 构 5.05 保 险 期 间 8

(a) 保 单 的 起 始 日 于 特 别 条 款 中 载 明 保 单 在 保 单 起 始 日 及 之 后 对 下 述 事 项 承 担 承 保 责 任, 但 承 保 责 任 只 在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了 第 一 笔 保 险 费 之 后 才 开 始 : - 已 发 送 并 开 具 发 票 或 付 款 通 知 书 的 货 物 ; 和 / 或 - 已 提 供 并 开 具 发 票 或 付 款 通 知 书 的 服 务 (b) 保 险 期 间 以 及 后 续 保 险 期 间 ( 如 适 用 ) 均 在 特 别 条 款 中 载 明 (c) 除 非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前 至 少 三 个 月 之 前 ( 特 别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否 则 在 每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时, 保 单 将 会 自 动 续 转 至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新 的 保 险 期 间 的 长 度 与 上 一 个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d) 尽 管 有 上 述 (c) 款 的 规 定,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可 以 经 书 面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而 终 止 保 单 : (i) 发 生 第 5.06 款 ( 违 约 ) 所 述 的 违 反 保 单 的 情 况, 在 该 情 形 下,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立 即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最 低 保 险 费 ; (ii)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被 保 险 人 变 得 无 清 偿 能 力 届 时 保 单 将 根 据 特 别 条 款 的 规 定 终 止 本 款 使 用 的 无 清 偿 能 力 的 定 义 见 第 1.01 款 ( 被 保 险 人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 但 其 中 提 及 的 买 方 将 被 相 应 解 释 为 被 保 险 人 (e) 保 险 人 也 可 能 在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终 止 保 单 5.06 违 约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遵 守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单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保 险 人 有 权 根 据 特 别 条 款 的 规 定 中 止 保 险 人 的 承 保 责 任 和 / 或 终 止 保 单 在 任 何 终 止 或 是 中 止 的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仍 需 遵 守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项 下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不 放 弃 追 究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保 单 任 何 条 款 或 条 件 的 责 任, 除 非 保 险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放 弃 5.07 通 讯 为 保 单 之 目 的, 任 何 协 商 一 致 的 通 讯 方 式 和 有 关 的 特 别 条 件 均 在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5.08 法 律 仲 裁 和 语 言 保 单 受 特 别 条 款 中 明 确 的 适 用 法 律 管 辖, 并 根 据 其 进 行 解 释 所 有 因 保 单 引 起 的 或 与 保 单 相 关 的 争 议, 首 先 由 保 单 各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任 何 无 法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的 争 议, 应 当 根 据 特 别 条 款 的 规 定 通 过 仲 裁 程 序 解 决 保 单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由 特 别 条 款 载 明 如 果 构 成 保 单 的 文 件 之 间 就 含 义 或 效 力 存 在 差 异, 则 本 保 单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效 力 高 于 任 何 翻 译, 即 使 该 翻 译 是 由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定 义 因 为 保 单 是 一 份 法 律 文 件, 保 险 人 必 须 使 用 一 些 普 遍 接 受 的 法 律 用 语 来 阐 明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为 方 便 阅 读, 以 下 用 语 在 正 文 中 将 以 粗 体 标 示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是 指 就 某 一 买 方, 在 保 单 下 承 保 的 最 大 金 额, 该 金 额 在 保 险 人 签 发 的 信 用 限 额 通 知 中 载 明 9

买 方 是 指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依 法 负 有 付 款 义 务 的 法 律 实 体 凭 单 付 现 是 指 向 买 方 呈 递 销 售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相 关 商 业 文 件 后 的 付 款, 被 保 险 人 保 留 对 货 物 的 控 制 直 至 买 方 全 额 款 项 有 效 付 至 银 行 或 其 他 负 责 向 买 方 转 递 文 件 的 授 权 代 理 逾 期 欠 款 确 定 日 是 指 下 述 较 早 的 日 期 : (1) 买 方 进 入 违 约 状 态 之 日 ; 和 (2)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之 日 发 送 是 指 就 货 物 而 言 : (1) 货 物 已 经 交 给 第 一 独 立 承 运 人 以 备 运 送 至 买 方 有 义 务 接 收 货 物 的 地 点 ; 或 (2) 如 果 没 有 独 立 承 运 人, 货 物 已 经 存 放 由 买 方 占 有 或 者 由 同 意 按 照 买 方 指 示 持 有 货 物 的 第 三 方 代 理 占 有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是 指 在 保 险 人 没 有 签 发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的 情 况 下, 在 保 单 项 下 可 能 就 某 一 买 方 的 债 务 承 保 的 最 高 金 额, 并 且 根 据 特 别 条 款 设 定 的 标 准, 被 保 险 人 认 为 该 金 额 是 合 理 的 争 议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与 买 方 之 间 任 何 未 解 决 的 真 实 的 并 且 有 文 件 证 明 的 争 执, 该 争 执 以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买 方 在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相 关, 并 导 致 了 买 方 拒 绝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任 何 欠 款 自 负 额 是 指 任 何 适 用 于 保 单 的 免 赔 额 或 起 赔 额 外 国 公 共 买 方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本 国 以 外 国 家 的 公 共 买 方 无 清 偿 能 力 无 清 偿 能 力 的 定 义 见 第 1.01 款 ( 被 保 险 人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 承 保 欠 款 是 指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买 方 拖 欠 被 保 险 人 的 金 额 : 买 方 位 于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的 国 家 ; 且 货 物 和 服 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送 和 提 供, 并 且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特 别 条 款 中 的 贸 易 描 述 相 关 ; 且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没 有 超 过 特 别 条 款 中 明 确 的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承 保 欠 款 包 括 适 用 的 运 输 费 用 包 装 费 用 保 险 费 用 以 及 任 何 包 含 在 原 始 发 票 中 的 税 费 除 保 险 人 另 行 同 意 外, 税 费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 或 类 似 税 费 ) 承 保 欠 款 不 得 超 过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或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 以 适 用 者 为 准 ) 10

承 保 损 失 是 指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书 内 所 列 的 承 保 欠 款 的 金 额 或 其 经 扣 减 第 3.01 款 ( 承 保 损 失 的 计 算 ) 所 列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承 保 比 例 是 指 特 别 条 款 中 列 明 的 比 例, 在 计 算 赔 偿 款 项 时, 承 保 损 失 将 乘 以 该 比 例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是 指 特 别 条 款 列 明 的 最 长 期 限,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用 该 最 长 期 限 延 长 承 保 欠 款 的 最 初 付 款 到 期 日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与 买 方 合 同 中 约 定 其 支 付 承 保 欠 款 的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保 单 是 指 保 险 人 同 意 向 被 保 险 人 签 发 的 信 用 保 险 合 同, 包 括 通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定 义 特 别 条 款 ( 包 括 国 家 列 表 )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在 该 合 同 项 下 签 发 或 与 该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 或 通 告 和 / 或 通 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保 单 和 有 关 信 用 限 额 的 通 知 投 保 单 是 指 在 保 险 人 同 意 签 发 保 单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的 其 他 人 填 写 的 投 保 表 格 信 用 管 理 问 卷 和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信 息 和 陈 述 长 期 拖 欠 长 期 拖 欠 的 定 义 见 第 1.01 款 ( 被 保 险 人 所 获 得 的 保 障 ) 提 供 是 指, 就 服 务 而 言, 服 务 已 经 根 据 合 同 完 成 公 共 买 方 是 指 基 于 该 买 方 的 法 定 地 位 或 买 方 所 在 的 国 家 作 出 的 有 关 对 其 财 政 支 持 的 承 诺, 保 险 人 认 为 该 买 方 的 信 誉 度 等 同 于 其 所 在 的 国 家 追 偿 款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的 其 他 人 : 收 到 的 任 何 款 项 ;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由 买 方 的 破 产 财 产 支 付 的 任 何 收 益 ; 任 何 获 得 并 实 现 的 赔 偿 款 项 保 证 或 其 他 担 保 ; 追 偿 到 的 任 何 货 物 ; 任 何 提 出 反 请 求 或 适 用 的 抵 销 ; 和 / 或 任 何 其 他 的 利 益 或 权 利 特 别 条 款 是 指 附 于 通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明 细 表 所 载 条 款 违 约 状 态 11

是 指 由 于 发 生 下 述 情 形 导 致 买 方 所 处 的 状 态 : (a) 当 有 欠 款 逾 期 超 过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时 如 果 欠 款 是 由 多 张 发 票 构 成, 则 将 适 用 最 先 应 付 的 发 票 的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 或 (b) 汇 票 本 票 支 票 或 直 接 索 付 单 证 在 第 一 次 呈 递 要 求 付 款 时 即 被 拒 付 ; 或 (c) 无 清 偿 能 力 营 业 额 营 业 额 是 指 在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向 买 方 发 送 的 货 物 和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全 部 发 票 价 值 等 待 期 是 指 特 别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期 限, 该 期 限 自 保 险 人 收 到 完 整 的 逾 期 欠 款 通 知 以 及 保 险 人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信 息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12

附 : 特 别 条 款 和 条 件 保 单 编 号 - [ 被 保 险 人 ] 附 于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C 款 ) 的 通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并 构 成 其 组 成 部 分 1 - 保 单 期 间 a) 初 始 的 起 始 日 b) 首 个 保 险 期 间 c) 后 续 保 险 期 间 d) 协 议 期 e) 终 止 预 先 通 知 2 - 被 保 险 人 ( 投 保 人 ) 3 - 经 纪 人 13

4 - 保 险 人 a) 管 理 人 : b) 保 险 人 : c)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同 意, 第 4 - a) 项 所 列 明 的 管 理 人 被 授 权 : 1) 代 表 第 4 - b) 项 所 列 的 保 险 人 签 署 保 单 ; 2) 代 表 第 4 - b) 项 所 列 保 险 人 进 行 与 本 保 单 相 关 的 所 有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理 赔 支 付 赔 偿 款 项 收 取 保 险 费 就 保 单 条 款 和 条 件 进 行 通 讯 往 来 同 意 对 保 单 做 出 任 何 修 改 以 及 签 署 任 何 保 单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同 意, 第 4 - b) 项 所 列 保 险 人 承 担 与 保 单 相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不 与 他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在 本 保 单 下, 任 何 提 及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意 指 管 理 人 和 / 或 保 险 人, 取 决 于 他 们 各 自 如 上 描 述 的 相 应 职 责 5 - 风 险 服 务 提 供 者 6 - 商 账 管 理 服 务 商 请 见 相 关 保 单 上 有 关 风 险 服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请 见 相 关 保 单 上 有 关 商 账 管 理 服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14

7 - 特 别 条 款 a) 发 票 开 具 期 限 : 在 货 物 发 送 和 / 或 服 务 提 供 后 日 内 b)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 请 见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除 非 书 面 另 行 规 定,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为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所 列 明 的 期 间, 自 发 票 开 具 当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开 始 计 算 c) 适 用 的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承 保 责 任 : 请 见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d) 允 许 的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 e) 履 行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期 限 : f) 设 定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的 条 件 : 请 见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附 加 条 款 和 特 别 约 定 g) 自 负 额 的 类 型 和 金 额 : 请 见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附 加 条 款 和 特 别 约 定 8 - 国 家 分 组 条 款 国 家 分 组 保 险 费 率 ( 不 含 税 ) 最 长 付 款 期 限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不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承 保 责 任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承 保 比 例 等 待 期 核 准 的 信 用 限 额 自 定 信 用 限 额 长 期 拖 欠 政 治 风 险 自 负 额 - - 9 -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每 一 保 险 期 间 内 的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 最 高 责 任 限 额 : 15

10 - 保 险 费 a) 营 业 额 的 申 报 期 限 : b) 增 值 税 承 保 : c) 首 个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总 额 : d) 首 个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分 期 付 款 : e) 后 续 保 险 期 间 的 首 期 保 险 费 : f) 每 一 个 后 续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 11 - 保 单 货 币 a) 保 单 的 货 币 : b) 提 供 换 算 汇 率 的 机 构 : c) 适 用 的 汇 率 : d) 赔 偿 日 之 后 适 用 于 追 偿 款 的 汇 率 : 16

12 - 违 约 及 保 单 的 终 止 a) 保 单 终 止 条 款 如 果 出 现 违 约, 保 险 人 可 以 终 止 保 单, 终 止 在 收 到 保 险 人 通 过 挂 号 函 件 方 式 发 送 的 通 知 之 日 立 即 生 效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单 下 所 适 用 的 保 险 期 间 的 最 低 保 险 费 应 立 即 予 以 支 付, 并 且 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偿 还 已 付 的 赔 偿 款 项 b) c) d) 营 业 额 申 报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查 验 被 保 险 人 的 文 件 的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义 务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保 险 费 或 提 交 营 业 额 申 报, 或 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提 交 的 营 业 额 申 报 是 虚 假 的 或 不 准 确 的, 保 单 下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将 被 中 止 直 至 被 保 险 人 纠 正 这 些 违 反 行 为 ; 尽 管 如 此, 保 险 人 仍 然 可 以 立 即 终 止 保 单 如 果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违 反 行 为 导 致 保 险 责 任 被 中 止 之 后 被 保 险 人 又 纠 正 了 该 违 反 行 为, 对 于 在 中 止 期 间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发 送 的 货 物 或 已 经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者 在 中 止 期 间 产 生 的 未 偿 付 的 债 务, 保 险 人 将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遵 守 保 险 人 查 验 被 保 险 人 的 文 件 的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将 丧 失 本 保 单 下 的 保 障, 并 且 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偿 还 已 付 的 赔 偿 款 项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尽 到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义 务, 相 应 的 债 务 可 能 不 被 纳 入 保 单 的 承 保 范 围 内 13 - 通 讯 法 律 仲 裁 和 语 言 a) 通 讯 方 式 : 保 险 人 希 望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被 保 险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争 议 或 分 歧 b) 仲 裁 条 款 : 凡 因 本 保 单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保 单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纠 纷 或 索 赔, 或 保 单 的 违 反 终 止 或 无 效,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北 京 分 会 华 南 分 会 上 海 分 会 - 可 选 择 ]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本 仲 裁 应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c) 仲 裁 机 构 : d) 仲 裁 地 点 : e) 适 用 法 律 f) 保 单 使 用 的 语 言 : 被 保 险 人 确 认 被 保 险 人 已 收 到 并 且 完 全 了 解 和 接 受 全 部 的 保 单 条 款 和 条 件 ( 包 括 国 内 贸 易 信 用 保 险 (C 款 ) 的 通 用 条 款 和 条 件 特 别 条 款 和 条 件 附 加 条 款 和 特 别 约 定 ) 17

[ 日 期 ] 在 [ 地 点 ] 准 备, 共 [ 份 数 ] 原 件 代 表 管 理 人 签 署 姓 名 和 职 位 : 代 表 保 险 人 签 署 签 字 和 印 章 特 定 的 当 地 要 求 ( 数 据 保 护 法 案 明 示 同 意 条 款 等 ) 将 根 据 保 单 得 以 适 用 18

国 家 列 表 起 始 日 期 国 家 国 家 代 码 国 家 分 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除 外 ) CN B [ 日 期 ] 在 [ 地 点 ] 准 备, 共 [ 份 数 ] 原 件 代 表 管 理 人 签 署 第 19 页 / 共 20 页

保 单 编 号 (**********) 的 附 加 条 款 和 特 别 约 定 编 号 起 始 日 期 代 码 描 述 第 20 页 /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