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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专 题 2 货 物 买 卖 : 所 有 权 转 移, 合 同 的 履 行 及 违 反 所 有 权 转 移 (Transfer of Property) 在 通 过 关 于 货 物 买 卖 的 成 文 法 之 前, 货 物 所 有 权 在 什 么 时 候 转 移 给 买 方 由 苏 格 兰 普 通 法 管 辖, 其 规 则 为 货 物 所 有 权 在 货 物 交 付 (delivery) 时 转 移 然 而, 成 文 法 SOGA 1979 使 苏 格 兰 有 了 不 同 于 其 以 前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规 则 该 规 则 来 源 于 英 兰 格 普 通 法 中 关 于 有 形 动 产 的 法 律 SOGA 1979 中 规 定, 货 物 所 有 权 可 以 与 货 物 交 付 分 开 而 独 立 转 移, 例 如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货 物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时 间 在 破 产 或 清 算 中, 当 清 算 人 或 财 产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债 权 人 同 时 对 破 产 财 产 产 生 请 求 权 时, 上 述 所 有 权 转 移 规 则 会 变 得 尤 为 重 要 3 相 应 的, 如 果 货 物 产 生 灭 失, 其 损 失 应 由 货 物 法 律 上 的 所 有 者 来 承 担 因 为 除 当 事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外, 货 物 风 险 随 所 有 权 转 移 而 转 移 (Risk passes with ownership) SOGA 1979 第 20 条 规 定 了 两 个 关 于 货 物 风 险 转 移 的 例 外 首 先, 当 货 物 的 交 付 由 于 卖 方 或 买 方 的 过 错 而 被 延 迟 时, 货 物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造 成 延 迟 交 付 的 过 错 方 承 担 其 次, 货 物 的 买 方 或 卖 方 在 作 为 货 物 的 管 理 人 或 运 送 人 期 间, 仍 对 货 物 负 有 适 当 的 注 意 义 务 (Reasonable Care) ( 在 此 期 间, 因 作 为 货 物 管 理 人 或 运 送 人 的 一 方 没 有 履 行 其 注 意 义 务 而 致 货 物 灭 失 的, 由 该 方 负 担 相 应 责 任 ) 你 可 能 还 能 回 忆 起 专 题 1 中 的 两 个 概 念 : 现 存 物 (existing goods) 和 将 来 物 (future goods) SOGA 1979 还 将 货 物 分 为 特 定 物 (Specific goods) 和 不 特 定 物 (unascertained goods) 特 定 物 在 专 3 例 如 : 当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方 占 有 但 双 方 约 定 所 有 权 尚 不 发 生 转 移, 如 买 方 破 产, 则 由 买 方 占 有 的 卖 方 先 前 交 付 的 财 产 不 能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的 范 围, 而 应 由 卖 方 直 接 取 回 财 产

题 1 中 也 描 述 过 其 内 容 不 特 定 物 (unascertained goods) 是 指 在 合 同 成 立 时 尚 未 指 定 并 就 其 达 成 一 致 的 货 物 不 特 定 物 可 能 是 众 多 未 被 指 定 货 物 中 的 一 部 分, 或 者 可 能 是 尚 未 引 起 买 方 注 意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种 类 物 (generic goods) SOGA 1979 第 16 条 规 定, 当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为 不 特 定 物 (unascertained goods) 时, 在 该 标 的 物 不 被 特 定 或 在 其 被 特 定 之 前, 均 无 货 物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买 方 可 言 4 案 例 Hayman & Son v McLintock (1907) 是 能 反 映 该 条 效 力 的 典 型 例 子 案 例 中 一 个 面 粉 经 销 公 司 向 两 个 买 家 出 售 一 批 面 粉 在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 且 买 方 付 款 ) 后, 这 批 面 粉 仍 与 其 它 未 出 售 面 粉 一 起 保 存 在 仓 库 中 这 批 已 出 售 面 粉 未 与 其 余 面 粉 分 开 存 放, 也 未 在 面 粉 袋 上 贴 上 类 似 于 面 粉 属 于 买 者 的 任 何 标 示 该 面 粉 经 销 公 司 破 产 后, 破 产 财 产 托 管 人 声 称 其 有 权 出 卖 包 含 这 批 已 出 售 面 粉 在 内 的 所 有 面 粉 根 据 前 述 第 16 条,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面 粉 的 所 有 权 尚 未 转 移 给 买 方 ( 因 为 已 出 售 面 粉 尚 未 被 特 定 ), 因 此 法 院 支 持 破 产 财 产 托 管 人 的 请 求 ( 将 这 批 面 粉 全 部 作 为 破 产 财 产 ) 由 于 前 述 第 16 条 给 买 方 带 来 的 不 公 平 效 力,1995 年 货 物 买 卖 法 案 ( 修 正 案 )(Sale of Goods (Amendment) Act 1995) 引 入 了 一 个 新 的 条 款, 第 20 条 A 款 该 条 规 定,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通 过 合 同 或 事 后 协 商, 从 货 物 中 指 定 部 分 作 为 买 卖 标 的 物, 且 买 方 已 经 为 此 部 分 货 物 支 付 了 对 价 的 情 况 下, 该 部 分 货 物 即 使 未 与 其 余 部 分 分 开, 其 所 有 权 从 买 方 支 付 对 价 时 起 转 移 给 买 方, 除 非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SOGA 1979 第 17 条 规 定, 特 定 物 (specific goods or ascertained goods) 的 所 有 权 在 当 事 人 之 间 对 其 有 转 移 意 图 (intention) 时 即 转 移 给 买 方 为 确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转 移 意 图, 法 院 将 考 察 的 因 素 包 括 合 同 条 款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以 及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其 它 条 件 在 案 例 Woodburn v Andrew Motherwell Ltd(1917) 中, 六 个 干 草 4 所 有 权 必 定 针 对 特 定 的 物 而 言, 所 有 权 必 定 有 承 载 其 所 在 的 物 的 边 界 因 此 标 的 物 特 定 是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前 提 14

堆 以 每 吨 商 定 的 价 格 出 售, 为 确 定 这 些 干 草 堆 的 运 输 费 用, 卖 方 同 意 买 方 将 其 打 捆, 然 后 由 卖 方 称 重 但 在 这 些 干 草 堆 由 买 方 打 捆 后 运 离 卖 方 的 院 子 称 重 前, 部 分 干 草 被 火 烧 掉 就 谁 应 承 担 烧 掉 干 草 的 损 失 双 方 产 生 了 争 议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卖 方 让 买 方 为 其 购 买 的 干 草 打 捆 这 个 行 为 表 明 所 购 买 干 草 的 所 有 权 同 时 转 移 给 买 方 ( 当 事 人 之 间 对 特 定 物 有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意 图 ), 因 此 买 方 应 承 担 烧 掉 干 草 的 损 失 Peebles & Co v John L Kerr Ltd (1902) 是 又 一 个 能 表 明 法 院 是 怎 么 理 解 第 17 条 中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所 有 权 转 移 意 图 的 案 例 在 该 案 例 中, 发 动 机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购 买 发 动 机 的 货 款 在 三 个 月 后 以 汇 票 (bill of exchange) 的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未 就 发 动 机 所 有 权 转 移 作 出 任 何 约 定 当 发 动 机 交 付 给 买 方 时, 其 上 的 铜 牌 标 明 了 Peebles & Co 拥 有 此 物 字 样 ( 该 铜 牌 表 明 了 卖 方 在 将 发 动 机 交 付 给 买 方 时 并 没 有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意 图 ) 买 方 John L Lerr Ltd 在 付 款 期 满 之 前 就 已 破 产 于 是 卖 方 Peebles & Co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买 方 返 还 发 动 机, 理 由 是 发 动 机 的 所 有 权 尚 未 转 移 给 买 方 卖 方 赢 得 了 诉 讼,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卖 方 Peebles & Co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发 动 机, 因 为 该 买 卖 合 同 为 附 生 效 条 件 (suspensive condition) 的 合 同 ( 三 个 月 后 以 汇 票 支 付 货 款 为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生 效 条 件 ), 且 约 定 条 件 尚 未 成 就 如 果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意 图 既 不 能 通 过 合 同 条 款 确 定, 也 不 能 从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中 确 定 时,SOGA 1979 第 18 条 提 供 了 五 条 确 定 当 事 人 所 有 权 转 移 意 图 的 规 则 前 三 条 规 则 适 用 于 特 定 物, 第 四 条 适 用 于 试 用 买 卖 的 货 物 交 付, 第 五 条 适 用 于 不 特 定 物 确 定 所 有 权 转 移 意 图 的 五 条 规 则 (SOGA 1979 第 18 条 ) 规 则 1: 当 买 卖 合 同 未 附 条 件 且 买 卖 标 的 物 为 可 交 付 状 态 的 (deliverable state) 特 定 物 时,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在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时 即 15

转 移 给 买 方 买 方 在 合 同 形 成 时 即 成 为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者, 即 使 此 时 货 物 尚 未 交 付 给 买 方 或 买 方 尚 未 支 付 其 对 价 5 所 谓 货 物 处 于 可 交 付 状 态 (deliverable state), 是 指 货 物 在 该 状 态 下,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将 肯 定 能 即 时 获 得 货 物 的 交 付 在 案 例 Tarling v Baxter (1827) 中,Baxter 从 Tarling 处 购 买 了 一 个 干 草 堆, 但 在 其 运 走 干 草 堆 之 前, 干 草 堆 被 火 烧 毁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干 草 堆 的 所 有 权 已 经 转 移 给 买 方, 因 为 干 草 堆 在 烧 掉 时 已 经 处 于 可 交 付 状 态 (deliverable state) 买 方 须 承 担 其 损 失 规 则 2: 规 则 2 与 附 条 件 买 卖 合 同 相 关 如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标 的 物 为 特 定 物, 且 在 其 达 到 可 交 付 状 态 前 须 由 卖 方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则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在 卖 方 完 成 其 工 作 并 由 买 方 得 知 这 一 事 实 前 不 发 生 转 移 在 案 例 Gowans (Cockburn s Trustee) v Bowe & Sons (1910) 中, B & Sons 在 八 月 份 与 C 签 订 了 购 买 C 种 植 的 所 有 土 豆 产 量 ( 特 定 物 ) 的 买 卖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一 旦 C 收 获 土 豆 并 将 其 保 存 在 C 农 场 上 之 后, 土 豆 的 所 有 权 便 转 移 给 B & Sons 在 C 后 来 的 破 产 财 产 清 算 中, 法 院 认 为 土 豆 不 构 成 C 的 破 产 财 产, 因 为 在 C 破 产 前 土 豆 已 经 收 获 并 保 存 因 此 B & Sons 有 权 运 走 土 豆 规 则 3: 如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标 的 物 为 处 于 可 交 付 状 态 的 特 定 物, 但 卖 方 为 确 定 标 的 物 的 价 格 须 对 其 进 行 称 重 衡 量 检 测 或 须 做 其 他 与 标 的 物 相 关 的 行 为 时, 则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在 卖 方 完 成 这 些 行 为 并 由 买 方 得 知 这 一 事 实 前 不 发 生 转 移 在 案 例 Nanka-Bruce v Commonwealth Trust Ltd (1926) 中, 一 个 买 家 同 意 以 一 定 价 格 购 买 一 定 重 量 的 可 可 粉 该 买 家 将 把 这 批 可 可 粉 转 卖 给 第 三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由 该 第 三 方 对 这 批 可 可 粉 进 行 称 重 并 计 算 应 由 该 买 家 向 卖 家 支 付 的 对 价 由 于 不 是 卖 家 对 这 批 可 可 粉 进 行 称 重 以 确 定 价 格, 因 此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5 规 则 1 表 明 了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先 于 标 的 物 的 交 付 的 一 种 情 况 16

规 则 3 在 该 案 例 中 不 适 用 根 据 规 则 1 或 2, 可 可 粉 所 有 权 在 称 重 前 已 转 移 给 买 家 规 则 4: 是 针 对 试 用 买 卖 或 剩 货 保 退 (sale or return) 等 情 形 作 出 的 规 定 当 通 过 试 用 买 卖 或 剩 货 保 退 或 其 他 类 似 方 式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方 之 后, 货 物 所 有 权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转 移 给 买 方 : a) 当 买 方 向 卖 方 明 确 表 示 其 接 受 货 物 或 者 买 方 做 出 接 受 交 易 的 其 它 行 为 或 b) 如 果 买 方 未 向 卖 方 明 确 表 示 其 接 受 货 物, 也 未 向 卖 方 发 出 拒 绝 通 知, 且 买 方 保 留 货 物 超 过 明 确 约 定 的 货 物 返 还 期 限 或 在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返 还 期 限 的 情 况 下 超 过 一 段 合 理 的 时 间 试 用 买 卖 可 能 体 现 为 保 留 货 物 然 后 为 其 支 付 对 价 ; 或 以 一 定 方 式 出 售, 租 用 或 使 用 货 物 试 用 买 卖 : 所 谓 试 用 买 卖 又 被 叫 做 试 验 买 卖, 是 指 卖 方 把 标 的 物 交 给 买 方, 由 买 方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试 用, 买 方 在 试 用 期 内 有 权 选 择 购 买 或 退 回, 也 就 是 说 以 买 方 认 可 标 的 物 为 条 件 的 买 卖 所 以, 试 用 买 卖 一 般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买 卖 合 同 如 果 当 事 人 约 定, 标 的 物 试 验 或 检 验 符 合 一 定 要 求, 买 受 人 就 必 须 买 下 标 的 物, 则 不 是 试 用 买 卖, 而 是 一 般 的 买 卖 在 案 例 Ross & Co v Plano Manufacturing (1903) 中,Ross & Co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Robertson 从 制 造 商 Plano Manufacturing 处 进 购 了 20 台 收 割 扎 束 机, 在 Robertson 破 产 时,20 台 机 器 正 以 Ross & Co 的 名 义 被 库 存 此 时 机 器 制 造 商 和 Robertson 的 财 产 托 管 人 均 声 称 其 对 这 20 台 机 器 拥 有 所 有 权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对 这 批 收 割 扎 束 机 并 非 绝 对 买 卖 (absolute sale), 而 是 剩 货 保 退 的 买 卖 (sale or return) 因 此 这 20 台 机 器 的 所 有 权 仍 然 属 于 其 制 造 商 在 对 买 方 在 试 用 买 卖 或 剩 货 保 退 买 卖 中 保 留 货 物 的 时 间 没 有 明 确 约 定 时, 什 么 是 买 方 保 留 货 物 的 合 理 时 间 (reasonable time)? 在 案 例 Poole v Smith s Car Sales (Balham) Ltd (1962) 中,Poole 在 八 月 份 委 托 一 汽 车 经 销 商 为 其 出 售 一 辆 小 汽 车 该 经 销 商 的 主 要 义 务 为 努 力 为 Poole 卖 出 小 汽 车 并 向 Poole 支 付 商 定 数 额 的 价 款 超 过 商 定 数 额 的 价 款 部 分 由 经 销 商 获 得 直 到 当 年 十 一 月,Poole 仍 未 从 经 销 商 处 获 得 返 还 的 汽 车 也 未 获 得 相 应 价 款 在 十 一 月 末, 经 销 商 将 汽 车 返 还 给 Poole, 但 车 已 损 坏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经 销 商 保 留 小 汽 车 的 这 段 时 间 已 构 成 了 上 述 规 则 4b) 中 的 合 理 时 间 17

(reasonable time), 因 此 小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已 转 移 给 汽 车 经 销 商, 经 销 商 须 向 Poole 支 付 商 定 数 额 的 价 款 规 则 5: 如 果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为 不 特 定 物 或 者 将 来 物 (unascertained or future goods), 在 合 同 所 描 述 的 标 的 物 达 到 可 交 付 状 态 后, 不 论 经 买 方 同 意 由 卖 方 专 门 为 合 同 履 行 区 分 出 标 的 物 (unconditionally 6 appropriated), 还 是 经 卖 方 同 意 由 买 方 区 分 出 标 的 物, 标 的 物 区 分 出 后 其 所 有 权 即 转 移 给 买 方 买 方 或 卖 方 针 对 对 方 区 分 标 的 物 的 同 意 可 以 通 过 明 示 或 暗 示 作 出, 也 可 在 标 的 物 区 分 前 或 后 作 出 标 的 物 区 分 (Unconditional appropriation) 是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而 给 供 履 行 的 标 的 物 做 出 固 定 的 标 记 (irrevocably earmarked), 例 如 将 标 的 物 单 独 摆 放 在 仓 库 一 边 或 为 其 贴 上 标 签 等 在 案 例 Wardars v Norwood (1968) 中, 买 方 通 过 合 同 购 买 600 箱 库 存 于 卖 方 冷 库 中 的 肾 该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为 不 特 定 物 (unascertained goods), 因 为 买 方 不 知 道 其 购 买 的 肾 具 体 为 卖 方 库 存 中 的 哪 些 肾 买 方 委 托 运 输 者 到 卖 方 处 凭 借 提 货 单 (a delivery note) 领 取 货 物, 卖 方 将 货 物 及 发 票 交 付 给 买 方 运 输 者 但 运 输 者 忘 记 打 开 运 输 车 上 的 制 冷 设 备 导 致 肾 变 质 不 能 食 用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买 方 应 承 担 其 损 失, 因 为 根 据 上 述 规 则 5,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在 卖 方 将 发 票 交 付 给 买 方 运 输 者 时 转 移 给 买 方 规 则 5 还 适 用 于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由 运 输 者 转 交 给 买 方 的 情 形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给 运 输 者 同 样 被 视 为 标 的 物 区 分 (Unconditional appropriation), 除 非 卖 方 在 其 他 条 件 下 明 确 保 留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所 有 权 保 留 : 所 谓 所 有 权 保 留,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尤 其 是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合 同 中, 出 卖 人 依 约 定 以 保 留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方 式 担 保 买 受 人 价 金 之 给 付 或 其 他 义 务 之 履 行 所 有 权 保 留 条 款 (Retention of Ownership Clause) SOGA 1979 第 19 条 规 定, 卖 方 可 以 保 留 货 物 的 处 分 权 (reserve the right of disposal) 例 如, 在 信 用 买 卖 中 约 定,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方 6 这 里 的 标 的 物 区 分 必 须 以 买 卖 双 方 对 区 分 这 一 行 为 达 成 一 致 为 前 提 区 分 体 现 了 买 卖 双 方 的 共 同 意 志, 单 方 的 区 分 没 有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效 力 18

后, 在 特 定 条 件 (certain conditions) 被 满 足 前, 卖 方 仍 保 有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最 常 见 的 特 定 条 件 就 是 当 货 物 的 价 款 被 付 清 后,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方 发 生 转 移 这 是 附 条 件 买 卖 (conditional sale) 的 常 见 例 子 其 它 一 些 条 件 也 是 为 了 在 买 方 向 卖 方 付 清 所 有 因 买 卖 合 同 和 任 何 其 它 合 同 所 欠 的 应 付 帐 款 前, 卖 方 保 留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处 分 资 格 (ownership or title) 买 卖 合 同 中 这 样 的 条 款 被 称 为 处 分 权 保 留 (retention of title) 条 款 或 诺 马 尔 帕 (Romalpa) 条 款 该 命 名 因 上 诉 法 院 对 案 例 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 (1976) 的 判 决 而 得 名 在 该 案 例 中, 荷 兰 一 个 铝 箔 供 应 商 向 英 国 一 个 公 司 供 应 铝 箔, 且 该 买 卖 为 信 用 买 卖 (on credit terms) 买 卖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在 买 方 付 清 所 有 货 款 前 卖 方 保 留 对 货 物 的 处 分 权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合 同 中 存 在 着 有 效 的 处 分 权 保 留 条 款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如 下 : 当 R(Romalpa Aluminium Ltd) 向 AIV(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完 全 付 清 其 所 欠 时,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方 由 AIV 转 移 给 R 上 述 案 例 虽 引 起 了 学 术 界 的 极 大 兴 趣, 但 在 苏 格 兰 案 例 法 中, 法 院 通 常 认 为 Romalpa 条 款 是 无 效 的, 因 为 该 条 款 实 质 上 是 不 通 过 占 有 而 在 动 产 上 设 定 了 担 保 但 是, 上 议 院 对 案 例 Armour v Thyssen Edelstahlwerke AG (1990) 的 判 决 改 变 了 以 往 苏 格 兰 法 院 对 Romalpa 条 款 的 看 法 在 该 案 例 中,Thyssen 向 位 于 苏 格 兰 福 尔 科 克 市 的 Carron Company 出 售 钢 材 在 买 卖 合 同 中 有 如 下 条 款 : 在 买 方 向 卖 方 付 清 所 有 欠 债 之 前, 卖 方 保 留 其 交 付 给 买 方 全 部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在 Carron Company 破 产 (receivership) 后, Armour( 其 财 产 接 管 人 之 一 ) 认 为 上 述 钢 材 的 所 有 权 是 Carron Company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但 Thyssen 的 下 述 主 张 最 终 得 到 了 法 院 的 支 持 :Thyssen 一 方 受 合 同 中 所 有 欠 债 付 清 为 条 件 的 所 有 权 保 留 条 款 的 保 护 因 此, 19

其 有 权 保 留 钢 材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欠 债 的 支 付 令 产 权 让 渡 (Transfer of Title) 关 于 产 权 让 渡 的 一 般 规 则 是 : 没 人 可 以 处 分 其 没 有 处 分 权 的 财 产 (no-one gives what he does not have) 因 此, 在 卖 方 对 货 物 没 有 处 分 权 时, 买 方 也 不 能 获 得 对 货 物 的 处 分 权 ( 产 权 ) 作 为 货 物 真 正 所 有 者 的 第 三 方 则 可 以 针 对 买 方 提 出 返 还 货 物 的 请 求 买 方 相 应 地 可 以 针 对 卖 方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SOGA 1979 第 21 条 和 12 条 ) SOGA 1979 也 规 定 了 如 下 例 外 : 追 索 阻 碍 (Personal bar) 货 物 所 有 者 可 能 因 其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被 法 律 禁 止 其 拒 绝 卖 方 对 其 货 物 的 出 卖 权 SOGA 1979 第 21 条 (1) 规 定 : 货 物 所 有 者 由 于 其 自 己 的 原 因 将 其 货 物 的 销 售 员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其 雇 员 置 于 一 个 让 买 方 有 正 当 确 实 的 理 由 相 信 卖 方 有 出 卖 货 物 权 利 的 位 置 时, 货 物 所 有 者 不 能 向 买 方 追 索 货 物 7 可 撤 销 处 分 权 之 下 的 买 卖 (Sale under voidable title) SOGA 1979 第 23 条 该 条 规 定 : 卖 方 对 货 物 的 处 分 权 因 有 瑕 疵 而 得 以 撤 销, 但 在 买 卖 发 生 时 其 可 撤 销 的 处 分 权 仍 未 被 撤 销, 且 买 方 基 于 善 意 并 不 知 道 卖 方 的 处 分 权 瑕 疵 时, 买 方 在 买 卖 完 成 时 即 获 得 货 物 的 处 分 权 在 以 前 学 习 合 同 法 时, 你 们 学 到 了 这 样 的 规 则 : 欺 诈 (fraud) 使 得 合 同 可 撤 销 (voidable) 而 不 是 无 效 (void) 案 例 MacLeod v Kerr 可 以 展 示 这 一 点 在 案 例 中, 买 方 用 一 张 伪 造 签 字 的 支 票 从 Kerr 处 后 买 了 7 该 规 定 与 大 陆 法 系 的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相 似 善 意 取 得 是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动 产 的 占 有 人, 在 不 法 将 动 产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 后, 如 果 受 让 人 在 取 得 该 动 产 时 出 于 善 意, 就 可 以 依 法 取 得 对 该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受 让 人 在 取 得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以 后, 原 所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受 让 人 返 还 财 产, 而 只 能 请 求 转 让 人 ( 占 有 人 ) 赔 偿 损 失 20

一 辆 小 汽 车, 然 后 将 该 车 卖 给 了 第 三 方 第 三 方 基 于 善 意 (in good faith) 购 买 该 车 并 获 得 了 该 车 的 所 有 权, 因 为 该 车 最 初 的 卖 方 Kerr 在 第 三 方 购 买 该 车 前 没 有 撤 销 其 和 买 方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买 卖 之 后 买 方 或 卖 方 对 货 物 的 占 有 (in possession) SOGA 1979 第 24 条 和 25 条 当 货 物 所 有 者 和 买 方 完 成 货 物 买 卖 后, 如 占 有 货 物 的 一 方 ( 可 能 为 买 方, 亦 可 能 为 卖 方 ) 在 接 下 来 对 货 物 的 第 二 次 交 易 ( 如 对 货 物 再 次 买 卖 ) 中, 以 货 物 所 有 者 的 名 义 处 分 货 物, 则 SOGA 1979 中 的 该 条 款 给 予 第 二 次 交 易 中 善 意 的 另 一 方 以 不 受 货 物 真 正 所 有 者 (true owner) 追 索 货 物 的 保 护 上 述 情 形 第 二 次 交 易 中 以 货 物 所 有 者 的 名 义 处 分 货 物 的 一 方 ( 可 能 为 第 一 次 交 易 中 的 卖 方 或 买 方, 但 并 不 一 定 已 在 第 一 次 交 易 中 取 得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被 称 为 名 义 上 的 所 有 者 (reputed owner) 例 如, 商 店 在 周 六 将 仓 库 中 仅 剩 的 一 套 沙 发 出 卖 给 Brian, 并 约 定 在 下 周 向 其 交 付 货 物 ; 而 该 沙 发 随 后 在 周 一 又 被 商 店 另 一 售 货 员 误 卖 给 Linda 并 且 当 即 交 货 这 个 对 沙 发 的 二 重 买 卖 会 导 致 什 么 法 律 后 果 呢? 如 Linda 在 购 买 该 沙 发 时 对 该 沙 发 已 卖 给 Brian 的 事 实 并 不 知 情 时, 则 Linda 受 到 SOGA 1979 第 24 条 的 保 护 ;Brian 可 能 获 得 的 唯 一 救 济 就 是 通 过 诉 讼 追 究 商 店 的 违 约 责 任 以 获 得 赔 偿 ( 即 Brian 已 支 付 的 货 款 加 上 为 购 买 该 沙 发 已 支 付 的 所 有 其 他 额 外 支 出 ) 买 卖 合 同 的 履 行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SOGA 1979 第 27 条 规 定, 依 据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交 付 货 物 为 卖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接 受 货 物 以 及 支 付 相 应 货 款 为 买 方 的 主 要 义 务 SOGA 1979 第 28 条 规 定,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约 定, 上 述 买 卖 双 方 的 义 务 是 对 待 给 付 (concurrent) 的, 即 只 有 在 买 方 能 支 付 货 对 待 给 付 : 所 谓 对 待 给 付 义 务, 即 基 于 利 益 的 交 换 而 形 成 的 双 方 给 付 互 为 依 赖 的 义 务 关 系, 俗 称 你 与 则 我 与, 你 不 与 则 我 亦 不 与 的 义 务 对 待 关 系 当 事 人 承 担 义 务 的 目 的 在 于 获 取 对 方 给 付 义 务 义 务 的 对 待 关 系 又 被 称 为 义 务 的 对 价 关 系 21

款 时, 卖 方 才 有 交 付 货 物 的 义 务 ; 反 之, 只 有 在 卖 方 能 交 付 货 物 时, 买 方 才 有 支 付 货 款 的 义 务 卖 方 交 付 货 物 的 义 务 (The Seller s Duty to Deliver the Goods) SOGA 1979 第 29 条 关 于 交 付 货 物 的 规 则 可 总 结 为 : 对 于 货 物 的 交 付 地 点 (place of delivery), 如 果 合 同 没 有 作 出 住 所 : 使 法 律 关 系 集 中 于 一 处 明 确 约 定, 则 为 卖 方 的 经 营 场 所 ( 如 果 与 本 买 卖 相 关 ) 或 其 住 所 而 确 定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地 但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货 物 所 在 地 即 为 货 物 交 付 地 : 如 货 物 为 特 定 物 址, 是 公 民 生 活 和 进 行 民 事 活 (specific goods) 且 货 物 所 在 地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知 的 除 卖 方 经 营 场 所 动 的 主 要 基 地 或 中 心 场 所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公 民 以 他 或 住 所 之 外 的 其 它 地 点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居 住 地 为 住 如 果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卖 方 须 向 买 方 交 付 货 物, 但 对 货 物 交 付 时 所, 经 常 居 住 地 与 住 所 不 一 致 间 没 有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的, 交 付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within a 的, 经 常 居 住 地 视 为 住 所 法 人 的 住 所, 各 国 亦 有 不 同 规 reasonable time) 进 行 定 法 人 进 行 登 记 时, 住 所 是 如 果 货 物 为 第 三 方 所 持 有, 则 在 该 第 三 方 向 买 方 承 认 其 持 有 货 登 记 的 必 须 事 项 ; 如 有 变 更, 物 且 愿 意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方 前, 货 物 的 交 付 不 发 生 应 变 更 登 记 中 国 以 法 人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交 付 应 由 卖 方 在 合 理 的 时 段 内 (at reasonable hour) 作 出, 且 与 交 付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SOGA 1979 第 30 条 规 定, 卖 方 交 付 货 物 的 数 量 大 大 少 于 约 定 数 量 以 至 于 货 物 短 缺 对 该 买 卖 造 成 实 体 性 (material) 影 响 时, 买 方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但 当 买 方 选 择 接 受 这 些 货 物 时, 其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格 向 卖 方 支 付 相 应 比 例 (pro-rate) 的 价 款 当 交 付 的 货 物 多 于 合 同 约 定 数 量 时, 买 方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数 量 接 受 货 物 并 为 其 付 款, 而 拒 绝 货 物 数 量 的 多 余 部 分 或 者, 买 方 也 可 以 接 受 全 部 货 物, 且 对 货 物 数 量 的 多 余 部 分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向 卖 方 支 付 相 应 比 例 的 价 款 只 有 当 货 物 多 余 部 分 对 该 买 卖 构 成 实 体 性 影 响 时, 买 方 才 有 权 拒 绝 全 部 的 货 物 交 付 (the whole consignment) SOGA 1979 第 31 条 规 定, 买 方 有 权 选 择 接 受 或 拒 绝 货 物 的 分 期 交 付 (delivery of instalments), 除 非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SOGA 1979 第 32 条 规 定,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carrier) 22

即 可 视 为 其 向 买 方 交 付 货 物 的 初 步 ( 表 面 ) 证 据 8 (prima facie) 但 卖 方 须 根 据 货 物 的 性 质 选 择 恰 当 的 承 运 人 并 与 之 签 订 相 应 的 合 同 ( 例 如, 对 易 于 腐 烂 的 货 物 应 该 选 择 快 速 运 输 ) 在 消 费 买 卖 合 同 (consumer contracts) 中, 上 述 32 条 的 规 定 将 不 适 用, 即 卖 方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不 被 视 作 其 对 买 方 的 交 付 在 案 例 Young v Hobson & Partner (1949) 中, 卖 方 以 买 方 承 担 货 物 交 付 的 风 险 为 合 同 条 件 与 承 运 人 签 订 货 物 的 运 输 合 同 货 物 在 运 输 途 中 受 损, 法 院 在 该 案 中 判 决 认 为 买 方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因 为 卖 方 在 与 承 运 人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时 没 有 根 据 货 物 的 性 质 和 为 买 方 着 想 而 作 出 最 优 选 择 在 该 案 例 中, 承 运 人 并 不 能 因 为 约 定 其 自 身 承 担 货 物 交 付 的 风 险 而 加 收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迟 延 交 付 (Late Delivery) 我 们 需 要 注 意 到,SOGA 1979 第 10 条 规 定, 合 同 中 的 某 一 条 件 ( 关 于 价 款 支 付 时 间 的 条 件 除 外 ) 是 否 作 为 该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of the essence of the contract) 取 决 于 合 同 中 对 该 条 件 的 约 定 和 表 述 买 方 可 以 使 货 物 交 付 时 间 明 确 约 定 于 合 同, 但 对 货 物 交 付 时 间 的 约 定 必 须 非 常 清 楚 ( 只 有 满 足 这 个 条 件, 该 条 款 才 能 成 为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对 该 条 款 的 违 反, 也 就 是 迟 延 交 付 才 构 成 实 体 性 违 约, 买 方 才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迟 延 交 付 的 货 物 ) 在 案 例 Charles Rickard v Oppenheim (1990) 中, 买 方 订 购 了 一 辆 小 汽 车 且 约 定 该 汽 车 的 交 付 在 未 来 六 或 七 个 月 内 进 行 买 方 在 多 次 允 许 卖 方 延 迟 交 付 之 后, 向 卖 方 发 出 通 知 : 说 明 如 果 卖 方 在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特 定 日 期 之 后 交 付, 买 方 将 拒 绝 受 领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在 该 案 例 中 买 方 有 权 向 卖 方 发 出 通 知, 使 货 物 交 付 时 间 成 为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从 而 有 权 拒 绝 通 知 中 特 定 日 期 之 后 的 货 物 交 付 买 方 接 受 货 物 的 义 务 (The Buyer s Duty to Accept the Goods) SOGA 1979 第 34 条 规 定, 如 卖 方 将 事 先 未 经 买 方 检 验 的 货 物 8 在 没 有 确 证 的 情 况 下 即 是 最 有 效 的 证 据 23

交 付 给 买 方, 则 在 买 方 获 得 合 理 检 验 货 物 的 机 会 且 能 确 认 货 物 与 合 同 约 定 相 符 之 前, 不 认 为 买 方 已 经 受 领 了 卖 方 的 交 付 SOGA 1979 第 35 条 ( 该 条 被 1994 年 货 物 买 卖 和 供 应 法 案 所 修 正 ) 规 定, 买 方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被 视 为 受 领 了 货 物 :(a) 当 他 向 卖 方 明 确 表 示 其 已 经 接 受 货 物 ;(b) 当 他 对 货 物 作 出 的 任 何 处 分 行 为 ( 如 消 费 或 出 卖 货 物 ) 与 卖 方 仍 是 货 物 所 有 者 的 判 断 相 冲 突 时 ( 即 买 方 以 货 物 所 有 者 的 身 份 对 货 物 做 出 任 何 处 分 行 为 时 );(c) 当 他 对 货 物 的 保 留 (retain) 已 经 达 到 合 理 期 限 (reasonable time) 且 没 有 向 卖 方 明 确 表 示 其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时 合 理 的 时 间 包 含 买 方 检 验 货 物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如 卖 方 提 出 维 修 货 物, 买 方 同 意 卖 方 维 修 货 物 并 不 意 味 着 买 方 已 经 受 领 了 这 些 货 物 在 一 个 消 费 合 同 (consumer contract) 中, 买 方 特 定 情 况 下 拒 绝 受 领 货 物 的 权 利 不 能 被 免 除 或 排 除 ( 例 如, 通 过 签 订 一 个 货 物 交 付 声 明 的 方 式 ) SOGA 1979 第 35 条 A 规 定, 买 方 有 权 部 分 拒 绝 货 物 (partial right of rejection), 即 接 受 与 合 同 约 定 相 符 合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的 货 物 部 分 而 拒 绝 其 余 货 物 SOGA 1979 第 36 条 规 定,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买 方 不 负 担 向 卖 方 返 还 (return) 被 其 正 当 拒 绝 ( rightfully reject ) 的 货 物 的 义 务 (obligation) 买 方 仅 被 要 求 向 卖 方 发 出 其 拒 绝 受 领 货 物 的 通 知 根 据 SOGA 1979 第 35 条 规 定, 如 买 方 因 其 自 身 的 过 错 而 忘 记 或 拒 绝 受 领 货 物, 则 其 须 向 卖 方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卖 方 可 向 买 方 索 要 的 损 害 赔 偿 包 括 卖 方 保 管 货 物 的 合 理 花 费 买 卖 合 同 的 违 约 (Breach of a Sale of Goods Contract) 对 卖 方 的 救 济 卖 方 对 货 物 的 权 利 24 如 果 买 方 拒 绝 受 领 货 物 或 拒 绝 支 付 货 款, 卖 方 可 提 起 违 约 之 诉 (ac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之 后 会 论 及 这 一 点 除 此 之 外, 卖 方

还 可 以 针 对 货 物 本 身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未 获 支 付 的 卖 方 对 货 物 的 留 置 权 (The Unpaid Seller s Lien)(Section 41 43 SOGA) 未 获 支 付 的 卖 方 如 仍 占 有 货 物 (in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则 其 在 获 得 买 方 支 付 的 货 款 前, 可 保 留 对 货 物 的 占 有 (retain possession) 即 使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已 经 转 移 给 买 方, 卖 方 仍 享 有 对 货 物 的 上 述 留 置 权 卖 方 在 买 方 对 已 交 付 的 货 物 尚 未 付 款 前 可 对 尚 未 交 付 的 部 分 行 使 上 述 留 置 权 (right of lien) 但 是, 一 旦 卖 方 为 了 向 买 方 交 付 而 让 承 运 者 占 有 货 物, 则 他 失 去 对 这 些 货 物 的 留 置 权 卖 方 中 途 截 止 货 物 权 (Stoppage in Transit)(Sections 44 46 SOGA 1979) 留 置 权 : 留 置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 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财 产, 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留 置 权 的 成 立 条 件 包 括 : 第 一, 债 权 人 占 有 动 产 第 二, 占 有 的 动 产 必 须 与 债 权 有 牵 连 关 系 第 三, 债 务 人 未 按 期 全 部 履 行 债 务 物 权 法 第 230 条 规 定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债 权 人 可 以 留 置 已 经 合 法 占 有 的 债 务 人 的 动 产, 并 有 权 就 该 动 产 优 先 受 偿 这 是 未 获 支 付 的 卖 方 重 新 获 得 对 运 输 途 中 货 物 的 占 有 (possession) 的 权 利 只 有 当 买 方 破 产 (insolvent) 且 货 物 尚 在 运 输 途 中 (in transit) 时, 未 获 支 付 的 卖 方 方 可 行 使 此 权 利 卖 方 可 以 亲 自 至 途 中 截 取 并 取 回 货 物, 也 可 以 向 承 运 人 发 出 停 止 运 输 并 将 货 物 回 运 至 出 卖 者 的 通 知 卖 方 须 承 担 回 运 货 物 的 费 用 但 是, 如 果 货 物 被 视 作 已 交 付 给 买 方, 例 如, 当 承 运 人 抵 达 目 的 地 并 通 知 买 方 领 取 货 物 后, 卖 方 至 此 阶 段 已 经 不 能 行 使 其 中 途 截 止 货 物 的 权 利 (the right of stoppage) 在 案 例 Muir v Rankin (1905) 中, 货 物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给 买 方 但 后 来 卖 方 发 现 买 方 已 破 产 (insolvent), 于 是 试 图 行 使 其 中 途 截 止 货 物 的 权 利 (stoppage in transit) 然 货 物 已 经 到 达 终 点 站 并 由 买 方 签 了 提 货 单, 于 是 卖 方 在 该 案 例 中 不 能 使 用 此 项 救 济 25

转 售 (Resale)(Section 48 SOGA 1979) 未 获 支 付 的 卖 方 在 其 行 使 留 置 权 (right of lien) 或 中 途 截 止 货 物 权 (stoppage in transit) 之 后,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可 转 售 该 货 物 :(a) 货 物 易 腐 烂 (perishable);(b) 如 卖 方 通 知 买 方 转 售 货 物 的 意 图 且 买 方 在 特 定 时 间 内 (within a certain time) 仍 未 支 付 货 款 的 ; 或 者 (c)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an express term) 允 许 卖 方 转 售 另 外, 卖 方 可 以 要 求 最 初 的 买 方 赔 偿 因 在 上 述 条 件 下 转 售 货 物 而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对 卖 方 的 救 济 卖 方 对 买 方 违 约 的 救 济 (Persona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请 求 支 付 价 款 的 诉 讼 (An Action for the Price)(Section 49 SOGA 1979) 当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ownership of the goods) 已 经 转 移 给 买 方, 但 其 因 为 自 身 过 错 而 忘 记 或 拒 绝 支 付 相 应 价 款 时, 卖 方 可 针 对 买 方 提 起 要 求 其 支 付 价 款 的 诉 讼 还 有, 如 果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已 过 而 买 方 没 有 及 时 支 付 货 款, 不 论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是 否 已 经 转 移 给 买 方, 卖 方 均 可 提 起 要 求 买 方 支 付 货 款 的 诉 讼 针 对 拒 绝 受 领 货 物 索 赔 的 诉 讼 (An Action for Damages for Non-Acceptance)(Section 50 SOGA 1979) 当 买 方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和 支 付 货 款 时, 卖 方 可 以 针 对 买 方 提 起 索 赔 的 诉 讼 卖 方 可 获 得 赔 偿 的 数 额 为 买 方 违 约 (breach of contract) 通 常 可 能 给 卖 方 带 来 的 预 计 损 失 (the estimated loss)( 例 如 当 货 物 应 被 受 领 而 未 被 受 领 时 的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the contract price) 与 当 时 市 场 价 格 (the market price) 之 差 ) SOGA 1979 第 37 条 规 定 还 允 许 卖 方 26

就 其 储 存 与 保 管 货 物 向 买 方 收 取 合 理 的 费 用 (a reasonable charge) 对 买 方 的 救 济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的 救 济 (Personal Remedies for Beach of Contract) 针 对 未 交 付 货 物 索 赔 的 诉 讼 (An Action for Damages for Non-Delivery)(Section 51 SOGA 1979) 当 卖 方 因 为 其 自 身 过 错 而 忘 记 或 拒 绝 向 买 方 交 付 货 物 时, 买 方 可 针 对 卖 方 提 起 索 赔 的 诉 讼 买 方 可 获 得 的 赔 偿 数 额 为 卖 方 违 约 通 常 可 能 给 买 方 带 来 的 预 计 损 失 向 法 院 申 请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强 制 令 (An order for Specific Implement of the Contract)(Section 52 SOGA 1979) 买 方 可 以 申 请 一 个 法 院 的 强 制 令 强 制 买 方 交 付 货 物 但 这 种 救 济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以 获 得 : 买 方 能 让 法 庭 信 服 他 有 充 分 合 适 的 理 由 选 择 该 救 济 方 式 ( 强 制 卖 方 继 续 履 行 ) 而 不 是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买 方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他 不 能 从 除 卖 方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获 得 该 货 物 拒 绝 货 物 和 索 要 赔 偿 (Rejection of the Goods and Damages)(Section 15B SOGA 1979) 卖 方 违 反 合 同 中 任 一 条 款, 买 方 均 有 权 索 赔 如 果 卖 方 的 违 约 构 成 实 体 性 违 约 (material), 买 方 则 有 权 视 作 合 同 已 被 卖 方 拒 绝 (repudiated) 而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SOGA 1979 第 15 条 B(2) 中 规 定, 在 消 费 合 同 中 (consumer contract) 中, 对 SOAG 1979 第 13 至 15 条 自 动 适 用 条 款 ( 专 题 1 中 的 自 动 适 用 条 款 ) 的 违 反 将 被 视 为 实 体 性 违 约 (material breach) 这 将 使 得 消 费 者 有 权 拒 绝 货 物 并 索 要 赔 偿 27

消 费 合 同 (Consumer Contracts) 中 买 方 的 特 权 (Additional Rights) ( 2002 年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和 供 应 货 物 规 范 ) 这 些 规 范 为 SOGA 1979 添 加 了 一 个 新 的 部 分 5A: 在 消 费 合 同 中, 当 交 付 当 时 的 货 物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相 符 ( 根 据 SOGA 1979 第 13 至 15 条 的 规 定 ) 时, 该 部 分 成 为 对 买 方 的 特 别 救 济 条 款 SOGA 1979 第 48 条 中 规 定 的 买 方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依 次 ( 以 可 用 性 (availability) 为 序 ) 为 : 货 物 的 修 理 或 更 换 货 物 的 折 价 合 同 的 解 除 如 果 买 方 要 求 修 理 或 更 换 货 物, 则 卖 方 应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完 成 并 承 担 修 理 和 更 换 货 物 的 费 用 如 果 修 理 或 更 换 不 可 能 实 现 或 者 与 其 它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相 比 花 费 太 大 而 不 成 比 例 (disproportionate), 则 买 方 不 能 坚 持 要 求 此 项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救 济 方 式 一 项 救 济 与 其 他 救 济 相 比 是 否 花 费 太 大 而 不 成 比 例 (disproportionate) 取 决 于 多 种 因 素, 例 如 : 在 货 物 与 合 同 约 定 相 符 合 的 情 况 下 其 所 能 带 来 的 价 值 货 物 中 瑕 疵 的 严 重 性 其 他 救 济 方 式 的 执 行 是 否 可 能 给 买 方 带 来 更 多 便 利 货 物 折 价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救 济 方 式 只 有 当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救 济 方 式 不 可 能 被 履 行 ( 或 履 行 花 费 太 大 而 不 成 比 例 ) 或 者 卖 方 未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履 行 而 违 反 了 买 方 的 要 求 但 并 未 给 买 方 带 来 太 多 不 便 的 情 况 下 方 可 适 用 但 卖 方 必 须 被 给 予 合 理 的 时 间 来 履 行 最 初 的 救 济 请 求 ( 即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请 求 ) 如 买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则 可 返 还 给 买 方 的 价 款 将 在 考 虑 买 方 持 有 货 物 期 间 因 使 用 货 物 而 产 生 的 折 旧 之 后 而 减 少 相 应 部 分 买 方 寻 求 的 救 济 可 以 通 过 继 续 履 行 之 诉 (an action of specific 28

implement) 而 获 得 法 院 的 支 持 法 院 拥 有 用 任 何 其 它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方 式 替 代 买 方 所 要 求 的 救 济 方 式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discretionary power) 1971 年 主 动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法 案 (Unsolicited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71) 这 部 法 案 主 要 保 护 那 些 收 到 主 动 供 货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的 人 如 果 收 货 方 (recipient) 持 有 这 些 货 物 达 六 个 月 则 货 物 为 收 货 方 所 有 ( 收 货 方 不 用 支 付 价 款 ) 收 货 方 也 可 以 给 发 货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告 知 其 已 收 到 这 些 货 物 并 要 求 发 货 方 在 不 超 过 30 天 的 特 定 时 间 和 地 点 取 回 货 物 如 果 卖 方 ( 发 货 方 ) 没 有 回 应 则 收 货 人 成 为 货 物 的 所 有 者 ( 而 无 需 支 付 价 款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