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精神,按照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办理的总体安排,结合环保领域信访工作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将部分信访事项纳入“法定途径优先”的试行范围



Similar documents
目 录 -2-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书面申请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桓政[2003]号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 )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执 法 监 察 刑 事 管 理 00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东 莞 市 农 业 东 莞 市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管 理 办 公 室 信 息 科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一、资质申请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项 本 通 知 下 发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市 编 办 负 责 将 清 单 在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临 沂 市 机 构 编 制 网 向 社 会 公 开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在 本 部 门 ( 单 位 )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公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京 建 发 京 建 开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日政字〔2015〕 号

附件1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二○一六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职位报名暨资格初审与缴费情况统计表(整理数据)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长 效 机 制 工 作 ( 赣 发 改 政 策 )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结 合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第十六章〓附〓录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4D F736F F 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玉师院党〔200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强 化 行 政 管 理 不 得 因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项 目 而 削 弱 行 政 执 法 和 监 管 责 任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或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管理学考试题库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苏事管〔2016〕10号.doc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Transcription:

附 件 环 保 领 域 信 访 问 题 法 定 途 径 清 单 第 一 部 分 环 保 业 务 类 群 众 举 报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举 报 企 业 违 反 环 保 三 同 时 制 度 举 报 中 介 机 构 违 反 标 准 或 规 范 申 请 调 解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纠 纷 申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环 保 部 门 )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等,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公 开 等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一 举 报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1. 举 报 企 事 业 单 位 污 染 大 气 水 土 壤 声 环 境 以 及 破 坏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态 环 境 2. 举 报 企 业 通 过 暗 管 渗 井 渗 坑 灌 注 等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 3. 举 报 企 业 不 如 实 申 报 排 污 数 据 以 上 事 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导 入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途 径 办 理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等 二 举 报 未 取 得 许 可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1. 举 报 企 业 未 取 得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擅 自 建 设, 或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 试 ) 生 产 10

2. 举 报 企 业 未 取 得 许 可, 或 者 违 反 许 可 内 容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活 动 以 上 事 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导 入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途 径 办 理,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对 其 中 属 于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权 限 的 内 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逐 级 报 告 至 有 权 限 的 环 保 部 门, 并 监 督 企 业 落 实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处 理 意 见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三 举 报 中 介 机 构 工 作 不 规 范 1. 举 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在 评 价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2. 举 报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在 监 测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3. 举 报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鉴 定 机 构 在 鉴 定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以 上 事 项, 由 负 责 所 涉 项 目 行 政 许 可 所 涉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对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其 中, 举 报 取 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的 鉴 定 机 构 违 法 行 为 的, 建 议 举 报 人 向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四 举 报 非 环 保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干 扰 环 境 执 法 1. 举 报 基 层 政 府 决 策 与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11

2. 举 报 基 层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干 预 环 境 执 法 以 上 事 项,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转 行 政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法 律 依 据 : 行 政 监 察 法 五 申 请 调 解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纠 纷 反 映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对 自 己 造 成 损 失, 主 张 赔 ( 补 ) 偿 的,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导 入 行 政 调 解 途 径 办 理 其 中, 各 方 对 争 议 事 实 难 以 认 定 的, 引 导 当 事 人 先 委 托 技 术 鉴 定, 再 进 入 调 解 程 序 一 方 不 同 意 调 解,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协 议 后 反 悔 的, 主 持 调 解 的 机 构 引 导 当 事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人 民 调 解 机 构 已 经 受 理 调 解 申 请,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已 受 理 诉 讼 案 件 的, 环 保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受 污 染 损 害 发 生 的 纠 纷, 环 保 部 门 无 权 受 理 法 律 依 据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人 民 调 解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六 申 请 公 开 环 保 部 门 政 府 信 息 要 求 了 解 环 保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政 府 信 息 的, 由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其 申 请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法 律 依 据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七 应 环 保 部 门 邀 请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1.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验 收 中 介 机 构 或 专 业 人 员 资 质 审 批 12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信 息,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发 表 意 见 建 议 主 张 权 利 2. 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示 范 区 行 政 表 彰 优 秀 人 才 评 定 等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3. 在 制 ( 修 ) 订 环 境 保 护 规 章 标 准 规 划 等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4. 在 其 他 临 时 专 项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信 息,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发 表 意 见 建 议 对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 事 项, 由 公 示 机 构 导 入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创 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示 范 区 创 建 规 章 制 订 标 准 制 订 程 序 办 理, 或 者 按 公 示 约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对 主 张 权 利 且 不 服 公 示 机 构 处 理 意 见 的, 由 公 示 机 构 引 导 其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非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 事 项, 作 为 建 议 转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机 构 参 考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创 建 与 管 理 工 作 办 法 国 家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区 管 理 规 程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制 订 程 序 办 法 13

第 二 部 分 复 议 诉 讼 类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通 过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处 理 的, 引 导 当 事 人 就 引 发 争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就 引 发 争 议 的 民 事 行 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一 不 服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 环 保 部 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过 程 中 已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 环 保 部 门 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提 示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如 认 为 环 保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3. 向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机 关 反 映 问 题 后, 对 其 处 理 意 见 不 满 意, 坚 持 变 更 撤 销 原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以 上 事 项, 由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行 政 决 定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信 访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二 不 服 环 保 部 门 对 举 报 投 诉 事 项 处 理 意 见 1. 对 举 报 企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项, 环 保 部 门 经 调 查 核 实,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答 复 举 报 人 后, 举 报 人 仍 然 认 为 环 保 部 门 未 依 法 履 职 2. 对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纠 纷, 经 当 地 基 层 政 府 人 民 调 解 机 构 环 保 或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达 成 协 议 后 反 悔, 要 求 重 新 调 解 14

以 上 事 项, 由 调 查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信 访 事 项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信 访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引 导 其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三 其 他 1. 已 进 入 行 政 复 议 诉 讼 仲 裁 程 序 2.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通 过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处 理 以 上 事 项, 引 导 信 访 人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诉 讼 仲 裁 途 径 提 出 请 求 或 者 申 诉 法 律 依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人 民 调 解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规 定 第 三 部 分 信 访 类 对 环 保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务 行 为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意 见 的,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按 信 访 条 例 规 定 办 理 一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1.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对 企 业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未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15

2.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对 群 众 举 报 的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问 题 未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3.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未 调 解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纠 纷 4.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未 履 行 依 申 请 公 开 信 息 职 责 5.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向 被 举 报 企 业 透 露 举 报 人 信 息, 导 致 举 报 人 受 到 打 击 报 复 6.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7.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党 纪 政 纪 以 上 事 项,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其 中, 反 映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线 索 的,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转 行 政 监 察 部 门 办 理 法 律 依 据 : 信 访 条 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行 政 监 察 法 二 对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1. 对 环 保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2. 对 环 保 部 门 及 直 属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以 上 事 项,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法 律 依 据 : 信 访 条 例 三 咨 询 1. 咨 询 环 保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分 工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办 事 程 序 的, 导 入 业 务 工 作 或 信 息 公 开 途 径 办 理 2. 咨 询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条 件 和 程 序 经 法 规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启 动 解 释 程 序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环 保 部 门 可 以 向 信 访 人 16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供 其 参 考, 但 此 类 咨 询 意 见 不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解 释 的 效 力 3. 认 为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理 解 有 误, 在 履 行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职 责 过 程 中 损 害 本 人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作 出 解 释, 然 后 用 解 释 内 容 作 为 变 更 撤 销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和 程 序, 引 导 其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主 张 权 利 4. 认 为 当 地 复 议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理 解 有 误, 在 履 职 过 程 中 损 害 本 人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作 出 解 释, 然 后 用 解 释 内 容 作 为 变 更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司 法 判 决 ( 裁 定 )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和 程 序, 引 导 其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上 诉 等 途 径 申 诉 法 律 依 据 : 立 法 法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解 释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第 四 部 分 非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类 前 述 三 部 分 以 外, 与 保 护 环 境 有 关, 但 不 属 于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的 问 题,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群 众 应 当 向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反 映 市 县 环 保 部 门 接 到 此 类 事 项 后, 按 本 级 政 府 规 定 程 序 转 送 同 级 主 管 部 门 省 17

级 及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接 到 此 类 事 项 后, 转 送 当 地 政 府 信 访 机 构, 或 作 为 建 议 信 息 参 考 下 面 列 举 群 众 反 映 频 率 较 高 且 易 混 淆 主 管 部 门 的 事 项 一 市 容 环 境 1. 反 映 市 容 脏 乱 差 如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倾 倒 生 活 垃 圾 粪 便 建 筑 垃 圾 等 2. 对 生 活 垃 圾 ( 粪 便 )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利 用, 对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对 城 市 绿 化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市 政 ( 市 容 环 卫 排 水 ) 水 利 ( 务 ) 城 管 园 林 绿 化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二 城 乡 规 划 反 映 生 活 垃 圾 粪 便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中 转 处 理 设 施, 火 车 站 机 场 轻 轨 地 铁 铁 路 公 路, 输 电 线 路 及 变 电 站, 医 疗 机 构 火 葬 场 公 墓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选 址 ( 选 线 ) 规 划 不 合 理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市 政 ( 市 容 环 卫 排 水 ) 交 通 运 输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城 乡 规 划 法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建 设 条 例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铁 路 法 民 用 航 空 法 公 路 法 电 力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的 若 干 规 定 殡 18

葬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等 三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1. 反 映 社 会 生 活 交 通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如 广 场 舞 音 乐 ( 锣 鼓 声 ) 夜 市 家 庭 装 修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等 噪 声 2. 反 映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烟 尘 气 味 3. 对 烟 花 爆 竹 限 产 限 放, 对 机 动 车 限 购 限 行 等 提 出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公 安 城 管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的 决 定 四 农 产 品 安 全 举 报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高 污 染 高 残 留 农 药 兽 药, 建 议 指 导 农 民 合 理 使 用 农 药 兽 药 饲 料 水 产 饵 料, 建 议 发 展 绿 色 农 业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农 业 ( 渔 业 畜 牧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农 业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动 物 防 疫 法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五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举 报 乱 砍 滥 伐 捕 杀 野 生 动 物 破 坏 森 林 草 原 等 行 为 提 出 保 护 野 生 动 植 物 草 原 湿 地 治 理 沙 漠 等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林 业 农 业 ( 渔 业 草 原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森 林 法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渔 业 法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防 沙 治 沙 法 草 原 法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19

六 河 道 湖 库 管 理 1. 举 报 从 河 道 取 水 采 砂, 向 河 道 水 库 倾 倒 土 石 方, 影 响 下 游 灌 溉 人 畜 用 水, 妨 碍 行 洪 2. 举 报 未 取 得 养 殖 证, 在 水 库 湖 泊 河 道 内 非 法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活 动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水 利 农 业 ( 渔 业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渔 业 法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七 矿 山 秩 序 反 映 无 证 采 矿 或 者 无 证 开 山 采 石, 或 者 在 采 矿 采 石 过 程 中 破 坏 森 林 植 被, 爆 破 作 业 威 胁 周 边 居 民 人 身 房 屋 安 全, 要 求 取 缔 无 证 采 矿 行 为 规 范 采 矿 秩 序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国 土 资 源 安 全 生 产 林 业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矿 产 资 源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森 林 法 八 财 产 损 失 鉴 定 农 作 物 林 木 ( 果 树 花 卉 药 材 ) 养 殖 物 ( 含 水 产 品 ) 出 现 减 产 死 亡, 种 植 ( 养 殖 ) 户 怀 疑 因 周 边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所 致, 要 求 赔 偿 的, 提 示 其 立 即 向 当 地 农 林 牧 渔 部 门 反 映, 申 请 鉴 定 评 估 损 失 种 类 数 额 原 因, 为 后 续 调 查 调 解 诉 讼 提 供 基 础 材 料 在 当 事 人 取 得 书 面 鉴 定 评 估 结 论, 并 经 排 查 确 定 致 害 范 围 后, 由 当 地 环 保 或 其 他 部 门 引 导 当 事 人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或 民 事 诉 讼 等 途 径 处 理 20

法 律 依 据 : 农 业 法 森 林 法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动 物 防 疫 法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渔 业 法 渔 业 污 染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侵 权 责 任 法 等 九 产 业 政 策 1. 淘 汰 落 后 过 剩 产 能, 对 淘 汰 落 后 过 剩 产 能 者 给 予 补 偿 2. 发 展 节 水 节 能 节 材 技 术 设 备, 取 缔 粘 土 砖, 发 展 新 能 源 3. 限 制 商 品 过 度 包 装, 对 包 装 容 器 生 产 销 售 单 位 征 收 后 期 处 理 费 建 立 押 金 制 度, 对 一 次 性 制 品 征 税 等 4. 完 善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政 策 和 经 济 机 制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此 类 问 题, 建 议 群 众 向 发 改 工 信 能 源 水 利 住 建 国 土 商 务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水 法 节 约 能 源 法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规 定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禁 止 使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限 制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塑 料 购 物 袋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治 理 商 品 过 度 包 装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国 家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国 家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规 划 (2014--2020) 的 批 复 十 技 术 发 明 及 公 益 性 倡 议 1. 提 出 治 理 污 染 的 新 思 路 新 工 艺, 撰 写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论 文 书 籍, 发 明 治 理 污 染 的 技 术 或 设 备 专 利 2. 提 出 保 护 环 境 倡 议 ( 如 少 开 车 不 用 一 次 性 制 品 等 ) 此 类 问 题, 提 出 者 可 自 行 在 媒 体 上 发 表 讨 论 发 布 广 告, 专 21

利 权 人 可 通 过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等 商 业 渠 道, 与 需 求 方 平 等 自 愿 开 展 合 作, 通 过 投 标 参 与 公 共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环 保 部 门 不 干 预 排 污 单 位 自 主 选 择 治 理 污 染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不 干 预 公 共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不 干 预 企 业 或 个 人 开 展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设 备 开 发 工 程 试 验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法 律 依 据 : 专 利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注 :1. 受 篇 幅 所 限, 本 清 单 仅 列 举 群 众 反 映 频 率 较 高 的 信 访 问 题 2. 本 清 单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梳 理 而 成 由 于 各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不 同,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实 施 办 法 不 同, 在 基 层, 某 些 信 访 问 题 的 主 管 部 门 可 能 与 本 清 单 不 一 致 也 可 能 出 现 同 一 类 信 访 问 题 在 不 同 市 ( 县 ), 由 不 同 部 门 主 管 的 情 况 3. 随 着 法 律 法 规 制 ( 修 ) 订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信 访 问 题 分 类 处 理 途 径 职 能 归 属 等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