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环 保 领 域 信 访 问 题 法 定 途 径 清 单 第 一 部 分 环 保 业 务 类 群 众 举 报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举 报 企 业 违 反 环 保 三 同 时 制 度 举 报 中 介 机 构 违 反 标 准 或 规 范 申 请 调 解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纠 纷 申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环 保 部 门 )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等,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公 开 等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一 举 报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1. 举 报 企 事 业 单 位 污 染 大 气 水 土 壤 声 环 境 以 及 破 坏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态 环 境 2. 举 报 企 业 通 过 暗 管 渗 井 渗 坑 灌 注 等 方 式 排 放 污 染 物 3. 举 报 企 业 不 如 实 申 报 排 污 数 据 以 上 事 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导 入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途 径 办 理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等 二 举 报 未 取 得 许 可 从 事 相 关 活 动 1. 举 报 企 业 未 取 得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擅 自 建 设, 或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 试 ) 生 产 10
2. 举 报 企 业 未 取 得 许 可, 或 者 违 反 许 可 内 容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活 动 以 上 事 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导 入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途 径 办 理,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对 其 中 属 于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权 限 的 内 容,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逐 级 报 告 至 有 权 限 的 环 保 部 门, 并 监 督 企 业 落 实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处 理 意 见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三 举 报 中 介 机 构 工 作 不 规 范 1. 举 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在 评 价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2. 举 报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在 监 测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3. 举 报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鉴 定 机 构 在 鉴 定 工 作 中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以 上 事 项, 由 负 责 所 涉 项 目 行 政 许 可 所 涉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对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其 中, 举 报 取 得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登 记 的 鉴 定 机 构 违 法 行 为 的, 建 议 举 报 人 向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保 护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四 举 报 非 环 保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干 扰 环 境 执 法 1. 举 报 基 层 政 府 决 策 与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11
2. 举 报 基 层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干 预 环 境 执 法 以 上 事 项,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转 行 政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法 律 依 据 : 行 政 监 察 法 五 申 请 调 解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纠 纷 反 映 企 业 污 染 环 境 对 自 己 造 成 损 失, 主 张 赔 ( 补 ) 偿 的,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导 入 行 政 调 解 途 径 办 理 其 中, 各 方 对 争 议 事 实 难 以 认 定 的, 引 导 当 事 人 先 委 托 技 术 鉴 定, 再 进 入 调 解 程 序 一 方 不 同 意 调 解,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协 议 后 反 悔 的, 主 持 调 解 的 机 构 引 导 当 事 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人 民 调 解 机 构 已 经 受 理 调 解 申 请,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已 受 理 诉 讼 案 件 的, 环 保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劳 动 者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因 受 污 染 损 害 发 生 的 纠 纷, 环 保 部 门 无 权 受 理 法 律 依 据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人 民 调 解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六 申 请 公 开 环 保 部 门 政 府 信 息 要 求 了 解 环 保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政 府 信 息 的, 由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其 申 请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法 律 依 据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七 应 环 保 部 门 邀 请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1.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审 批 验 收 中 介 机 构 或 专 业 人 员 资 质 审 批 12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信 息,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发 表 意 见 建 议 主 张 权 利 2. 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示 范 区 行 政 表 彰 优 秀 人 才 评 定 等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3. 在 制 ( 修 ) 订 环 境 保 护 规 章 标 准 规 划 等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4. 在 其 他 临 时 专 项 工 作 中, 环 保 部 门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信 息, 邀 请 公 众 提 供 线 索 发 表 意 见 建 议 对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 事 项, 由 公 示 机 构 导 入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创 建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示 范 区 创 建 规 章 制 订 标 准 制 订 程 序 办 理, 或 者 按 公 示 约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对 主 张 权 利 且 不 服 公 示 机 构 处 理 意 见 的, 由 公 示 机 构 引 导 其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非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 事 项, 作 为 建 议 转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机 构 参 考 法 律 依 据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创 建 与 管 理 工 作 办 法 国 家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区 管 理 规 程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制 订 程 序 办 法 13
第 二 部 分 复 议 诉 讼 类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通 过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处 理 的, 引 导 当 事 人 就 引 发 争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就 引 发 争 议 的 民 事 行 为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一 不 服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 环 保 部 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过 程 中 已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 环 保 部 门 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在 媒 体 上 公 示, 提 示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如 认 为 环 保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3. 向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机 关 反 映 问 题 后, 对 其 处 理 意 见 不 满 意, 坚 持 变 更 撤 销 原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以 上 事 项, 由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行 政 决 定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信 访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二 不 服 环 保 部 门 对 举 报 投 诉 事 项 处 理 意 见 1. 对 举 报 企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项, 环 保 部 门 经 调 查 核 实,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答 复 举 报 人 后, 举 报 人 仍 然 认 为 环 保 部 门 未 依 法 履 职 2. 对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民 事 纠 纷, 经 当 地 基 层 政 府 人 民 调 解 机 构 环 保 或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达 成 协 议 后 反 悔, 要 求 重 新 调 解 14
以 上 事 项, 由 调 查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信 访 事 项 的 环 保 部 门 引 导 信 访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对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引 导 其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三 其 他 1. 已 进 入 行 政 复 议 诉 讼 仲 裁 程 序 2.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通 过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处 理 以 上 事 项, 引 导 信 访 人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诉 讼 仲 裁 途 径 提 出 请 求 或 者 申 诉 法 律 依 据 :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人 民 调 解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规 定 第 三 部 分 信 访 类 对 环 保 部 门 ( 含 直 属 单 位 )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务 行 为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建 议 意 见 的,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按 信 访 条 例 规 定 办 理 一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1.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对 企 业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未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15
2.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对 群 众 举 报 的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问 题 未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3.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未 调 解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纠 纷 4.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未 履 行 依 申 请 公 开 信 息 职 责 5.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向 被 举 报 企 业 透 露 举 报 人 信 息, 导 致 举 报 人 受 到 打 击 报 复 6.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7. 反 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党 纪 政 纪 以 上 事 项,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其 中, 反 映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线 索 的,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转 行 政 监 察 部 门 办 理 法 律 依 据 : 信 访 条 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行 政 监 察 法 二 对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1. 对 环 保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2. 对 环 保 部 门 及 直 属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以 上 事 项, 由 有 权 处 理 的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法 律 依 据 : 信 访 条 例 三 咨 询 1. 咨 询 环 保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分 工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办 事 程 序 的, 导 入 业 务 工 作 或 信 息 公 开 途 径 办 理 2. 咨 询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条 件 和 程 序 经 法 规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启 动 解 释 程 序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环 保 部 门 可 以 向 信 访 人 16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供 其 参 考, 但 此 类 咨 询 意 见 不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解 释 的 效 力 3. 认 为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理 解 有 误, 在 履 行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职 责 过 程 中 损 害 本 人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作 出 解 释, 然 后 用 解 释 内 容 作 为 变 更 撤 销 原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和 程 序, 引 导 其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主 张 权 利 4. 认 为 当 地 复 议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理 解 有 误, 在 履 职 过 程 中 损 害 本 人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含 义 作 出 解 释, 然 后 用 解 释 内 容 作 为 变 更 撤 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司 法 判 决 ( 裁 定 )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向 信 访 人 说 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解 释 权 限 和 程 序, 引 导 其 通 过 行 政 诉 讼 上 诉 等 途 径 申 诉 法 律 依 据 : 立 法 法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解 释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试 行 ) 第 四 部 分 非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类 前 述 三 部 分 以 外, 与 保 护 环 境 有 关, 但 不 属 于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的 问 题,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群 众 应 当 向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反 映 市 县 环 保 部 门 接 到 此 类 事 项 后, 按 本 级 政 府 规 定 程 序 转 送 同 级 主 管 部 门 省 17
级 及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接 到 此 类 事 项 后, 转 送 当 地 政 府 信 访 机 构, 或 作 为 建 议 信 息 参 考 下 面 列 举 群 众 反 映 频 率 较 高 且 易 混 淆 主 管 部 门 的 事 项 一 市 容 环 境 1. 反 映 市 容 脏 乱 差 如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倾 倒 生 活 垃 圾 粪 便 建 筑 垃 圾 等 2. 对 生 活 垃 圾 ( 粪 便 )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利 用, 对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对 城 市 绿 化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市 政 ( 市 容 环 卫 排 水 ) 水 利 ( 务 ) 城 管 园 林 绿 化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二 城 乡 规 划 反 映 生 活 垃 圾 粪 便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中 转 处 理 设 施, 火 车 站 机 场 轻 轨 地 铁 铁 路 公 路, 输 电 线 路 及 变 电 站, 医 疗 机 构 火 葬 场 公 墓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选 址 ( 选 线 ) 规 划 不 合 理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城 乡 规 划 市 政 ( 市 容 环 卫 排 水 ) 交 通 运 输 卫 生 计 生 民 政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城 乡 规 划 法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建 设 条 例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铁 路 法 民 用 航 空 法 公 路 法 电 力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的 若 干 规 定 殡 18
葬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等 三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1. 反 映 社 会 生 活 交 通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如 广 场 舞 音 乐 ( 锣 鼓 声 ) 夜 市 家 庭 装 修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等 噪 声 2. 反 映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烟 尘 气 味 3. 对 烟 花 爆 竹 限 产 限 放, 对 机 动 车 限 购 限 行 等 提 出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公 安 城 管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的 决 定 四 农 产 品 安 全 举 报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高 污 染 高 残 留 农 药 兽 药, 建 议 指 导 农 民 合 理 使 用 农 药 兽 药 饲 料 水 产 饵 料, 建 议 发 展 绿 色 农 业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农 业 ( 渔 业 畜 牧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农 业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动 物 防 疫 法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五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举 报 乱 砍 滥 伐 捕 杀 野 生 动 物 破 坏 森 林 草 原 等 行 为 提 出 保 护 野 生 动 植 物 草 原 湿 地 治 理 沙 漠 等 建 议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林 业 农 业 ( 渔 业 草 原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森 林 法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渔 业 法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防 沙 治 沙 法 草 原 法 湿 地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19
六 河 道 湖 库 管 理 1. 举 报 从 河 道 取 水 采 砂, 向 河 道 水 库 倾 倒 土 石 方, 影 响 下 游 灌 溉 人 畜 用 水, 妨 碍 行 洪 2. 举 报 未 取 得 养 殖 证, 在 水 库 湖 泊 河 道 内 非 法 从 事 水 产 养 殖 活 动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水 利 农 业 ( 渔 业 )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渔 业 法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七 矿 山 秩 序 反 映 无 证 采 矿 或 者 无 证 开 山 采 石, 或 者 在 采 矿 采 石 过 程 中 破 坏 森 林 植 被, 爆 破 作 业 威 胁 周 边 居 民 人 身 房 屋 安 全, 要 求 取 缔 无 证 采 矿 行 为 规 范 采 矿 秩 序 此 类 问 题, 引 导 群 众 向 当 地 国 土 资 源 安 全 生 产 林 业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矿 产 资 源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森 林 法 八 财 产 损 失 鉴 定 农 作 物 林 木 ( 果 树 花 卉 药 材 ) 养 殖 物 ( 含 水 产 品 ) 出 现 减 产 死 亡, 种 植 ( 养 殖 ) 户 怀 疑 因 周 边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所 致, 要 求 赔 偿 的, 提 示 其 立 即 向 当 地 农 林 牧 渔 部 门 反 映, 申 请 鉴 定 评 估 损 失 种 类 数 额 原 因, 为 后 续 调 查 调 解 诉 讼 提 供 基 础 材 料 在 当 事 人 取 得 书 面 鉴 定 评 估 结 论, 并 经 排 查 确 定 致 害 范 围 后, 由 当 地 环 保 或 其 他 部 门 引 导 当 事 人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或 民 事 诉 讼 等 途 径 处 理 20
法 律 依 据 : 农 业 法 森 林 法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动 物 防 疫 法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渔 业 法 渔 业 污 染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侵 权 责 任 法 等 九 产 业 政 策 1. 淘 汰 落 后 过 剩 产 能, 对 淘 汰 落 后 过 剩 产 能 者 给 予 补 偿 2. 发 展 节 水 节 能 节 材 技 术 设 备, 取 缔 粘 土 砖, 发 展 新 能 源 3. 限 制 商 品 过 度 包 装, 对 包 装 容 器 生 产 销 售 单 位 征 收 后 期 处 理 费 建 立 押 金 制 度, 对 一 次 性 制 品 征 税 等 4. 完 善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政 策 和 经 济 机 制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此 类 问 题, 建 议 群 众 向 发 改 工 信 能 源 水 利 住 建 国 土 商 务 等 部 门 反 映 法 律 依 据 : 水 法 节 约 能 源 法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规 定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做 好 禁 止 使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限 制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塑 料 购 物 袋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治 理 商 品 过 度 包 装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国 家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国 家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规 划 (2014--2020) 的 批 复 十 技 术 发 明 及 公 益 性 倡 议 1. 提 出 治 理 污 染 的 新 思 路 新 工 艺, 撰 写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论 文 书 籍, 发 明 治 理 污 染 的 技 术 或 设 备 专 利 2. 提 出 保 护 环 境 倡 议 ( 如 少 开 车 不 用 一 次 性 制 品 等 ) 此 类 问 题, 提 出 者 可 自 行 在 媒 体 上 发 表 讨 论 发 布 广 告, 专 21
利 权 人 可 通 过 技 术 交 易 市 场 等 商 业 渠 道, 与 需 求 方 平 等 自 愿 开 展 合 作, 通 过 投 标 参 与 公 共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环 保 部 门 不 干 预 排 污 单 位 自 主 选 择 治 理 污 染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不 干 预 公 共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不 干 预 企 业 或 个 人 开 展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设 备 开 发 工 程 试 验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法 律 依 据 : 专 利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注 :1. 受 篇 幅 所 限, 本 清 单 仅 列 举 群 众 反 映 频 率 较 高 的 信 访 问 题 2. 本 清 单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梳 理 而 成 由 于 各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规 章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不 同,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实 施 办 法 不 同, 在 基 层, 某 些 信 访 问 题 的 主 管 部 门 可 能 与 本 清 单 不 一 致 也 可 能 出 现 同 一 类 信 访 问 题 在 不 同 市 ( 县 ), 由 不 同 部 门 主 管 的 情 况 3. 随 着 法 律 法 规 制 ( 修 ) 订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信 访 问 题 分 类 处 理 途 径 职 能 归 属 等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