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海 事 處 驗 船 主 任 ( 輪 機 及 船 舶 )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34 點 ( 月 薪 港 幣 63,095 元 )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44 點 ( 月 薪 港 幣 95,215 元 ) [ 請 參 閱 註 (1) 及 (2)]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 ( a ) (i) 取 得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而 與 驗 船 主 任 工 作 相 關 的 機 械 或 科 技 學 位, 或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經 考 試 獲 得 的 工 程 師 學 會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並 持 有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簽 發 或 接 納 的 一 級 ( 輪 機 師 ) 合 格 證 書 ; 或 (ii) 持 有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特 等 一 級 輪 機 師 合 格 證 書 ; 或 (iii) 取 得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機 械 / 輪 機 工 程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工 程 師 學 會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並 持 有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簽 發 或 接 納 的 二 級 ( 輪 機 師 ) 合 格 證 書 ; 以 及 (b) (i) 具 備 上 文 ( a ) ( i ) 和 ( a ) ( i i ) 項 所 述 資 歷 的 申 請 者, 須 具 有 兩 年 於 遠 洋 船 上 擔 任 大 管 輪 或 更 高 職 級 又 或 於 相 關 海 事 工 程 業 內 擔 任 同 等 要 職 的 經 驗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請 參 閱 註 (2)]; 或 ( i i ) 具 備 上 文 (a)(iii) 項 所 述 資 歷 的 申 請 者, 須 具 有 四 年 於 遠 洋 船 上 擔 任 大 管 輪 或 更 高 職 級 或 於 相 關 海 事 工 程 業 內 擔 任 同 等 要 職 的 經 驗 具 備 兩 年 經 驗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請 參 閱 註 (2)]; 以 及 (c)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請 參 閱 註 (3) 及 (5)] 未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請 參 閱 註 (4)] 註 : (1) 視 乎 當 時 的 情 況, 如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有 關 資 歷 後, 具 有 較 多 相 關 遠 洋 航 行 工 作 經 驗 又 或 於 相 關 海 事 工 程 業 的 經 驗, 或 會 獲 考 慮 給 予 增 薪 點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按 公 務 員 條 款 聘 請 的 現 職 海 事 處 驗 船 主 任 的 申 請 不 會 被 考 慮 ; (2) 具 備 上 文 ( a ) ( i ) 和 ( i i ) 項 所 述 資 歷 的 申 請 者, 如 現 正 致 力 累 積 所 需 經 驗 年 數 及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亦 可 申 請 如 獲 取 錄, 於 獲 聘 時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的 人 士 將 會 以 低 於 入 職 薪 酬 的 適 當 薪 點 聘 用
具 備 上 文 ( a ) ( i i i ) 項 所 述 資 歷 的 申 請 者, 如 於 遠 洋 船 上 擔 任 大 管 輪 或 更 高 職 級 或 於 相 關 海 事 工 程 業 內 擔 任 相 等 職 務 的 經 驗 達 兩 年, 但 未 符 最 低 入 職 條 件, 亦 可 申 請 如 獲 取 錄, 會 以 低 於 入 職 薪 酬 的 適 當 薪 點 聘 用 如 於 遠 洋 船 上 擔 任 大 管 輪 或 更 高 職 級 或 於 相 關 海 事 工 程 業 內 擔 任 相 等 職 務 的 經 驗 未 達 兩 年, 但 現 正 致 力 累 積 所 需 經 驗 年 數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獲 錄 用, 必 須 於 獲 聘 時 在 經 驗 年 數 符 合 要 求 才 獲 聘 任 ; (3) 語 文 能 力 現 時 未 符 上 文 入 職 條 件 (c) 項 的 規 定, 但 現 正 致 力 達 至 所 需 語 文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獲 錄 用, 必 須 於 獲 聘 時 在 語 文 能 力 方 面 符 合 要 求 才 獲 聘 任 最 終 未 能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的 申 請 人, 請 參 閱 下 述 註 ( 4) ; (4) 未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但 必 須 參 加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或 八 月 舉 行 的 政 府 中 文 科 考 試 不 過, 視 乎 海 事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可 能 只 有 少 數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未 達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獲 得 聘 用 ; (5)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E 級 成 績, 在 行 政 上 會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級 成 績 ; 以 及 (6)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基 本 法 的 風 氣, 政 府 會 測 試 應 徵 公 務 員 職 位 人 士 的 基 本 法 知 識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表 現 會 佔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一 個 適 當 比 重 職 責 : 驗 船 主 任 ( 輪 機 及 船 舶 ) 的 主 要 職 責 爲 : (a) 執 行 與 商 船 有 關 的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關 職 務, 計 有 海 上 安 全 防 污 保 安 海 員 福 利 和 管 理, 當 中 包 括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審 核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及 其 公 司 ; (b) 就 建 造 新 船 和 政 府 船 隊 維 修 事 宜, 執 行 政 府 輪 機 工 程 顧 問 或 經 理 的 職 務 ; (c) 主 持 所 有 級 別 的 輪 機 師 合 格 證 書 考 試 ; 以 及 (d) 執 行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關 職 務 2 [ 註 : 所 有 驗 船 主 任 ( 輪 機 及 船 舶 ) 均 須 前 往 外 地 執 行 檢 驗 或 審 核 職 務 ]
驗 船 主 任 ( 船 舶 ) 薪 酬 : 總 薪 級 表 第 34 點 ( 月 薪 港 幣 63,095 元 )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44 點 ( 月 薪 港 幣 95,215 元 ) [ 請 參 閱 註 (1) 及 (2)] 入 職 條 件 : 申 請 人 必 須 : (a) 取 得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造 船 學 或 相 關 科 技 學 位 ; (b) 取 得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接 納 的 造 船 工 程 師 學 會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 (c) 在 取 得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後 累 積 四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請 參 閱 註 (2)]; 以 及 (d)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請 參 閱 註 (3) 及 (5)] 未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請 參 閱 註 (4)] 註 : (1) 視 乎 當 時 的 情 況, 如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有 關 資 歷 後, 具 有 較 多 造 船 學 的 工 作 經 驗, 或 會 獲 考 慮 給 予 增 薪 點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按 公 務 員 條 款 聘 請 的 現 職 海 事 處 驗 船 主 任 的 申 請 不 會 被 考 慮 ; (2) 取 得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但 現 正 致 力 累 積 所 需 經 驗 年 數 及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如 獲 取 錄, 於 獲 聘 時 未 具 備 所 需 經 驗 的 人 士 將 會 以 低 於 入 職 薪 酬 的 適 當 薪 點 聘 用 (3) 語 文 能 力 現 時 未 符 上 文 入 職 條 件 (d) 項 的 規 定, 但 現 正 致 力 達 至 所 需 語 文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獲 錄 用, 語 文 能 力 方 面 必 須 於 獲 聘 時 符 合 要 求 才 獲 聘 任 最 終 未 能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的 申 請 人, 請 參 閱 下 述 註 ( 4) ; (4) 未 符 合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但 符 合 其 他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但 必 須 參 加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或 八 月 舉 行 的 政 府 中 文 科 考 試 不 過, 視 乎 海 事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可 能 只 有 少 數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未 達 要 求 的 申 請 人 獲 得 聘 用 ; (5)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2007 年 前 的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E 級 成 績, 在 行 政 上 會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級 成 績 ; 以 及 3 (6)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基 本 法 的 風 氣, 政 府 會 測 試 應 徵 公 務 員 職 位 人 士 的 基 本 法 知 識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表 現 會 佔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一 個 適 當 比 重
職 責 : 驗 船 主 任 ( 船 舶 ) 的 主 要 職 責 爲 : (a) 執 行 與 商 船 有 關 的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及 其 他 相 關 職 務, 計 有 海 上 安 全 防 污 保 安 海 員 福 利 和 管 理, 當 中 包 括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審 核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及 其 公 司 ; 以 及 (b) 就 建 造 新 船 和 政 府 船 隊 維 修 事 宜, 執 行 政 府 造 船 工 程 師 的 職 務 [ 註 : 所 有 驗 船 主 任 ( 船 舶 ) 均 須 前 往 外 地 執 行 檢 驗 或 審 核 職 務 ] 聘 用 條 款 :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通 過 試 用 關 限 後,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2 1 樓 海 事 處 聘 任 組 ( 電 話 : 2852 3169)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25 日 申 請 手 續 : 申 請 表 格 (G.F.340[ (3/2013 修 訂 版 )])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該 表 格 也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下 載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連 同 ( 一 ) 學 歷 ( 包 括 載 有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的 證 書 和 修 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 ( 二 ) 專 業 / 技 術 資 格 的 證 書 和 修 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及 ( 三 ) 工 作 證 明,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送 交 有 關 招 聘 部 門 的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請 在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申 請 職 位 的 名 稱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申 請 人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必 須 於 2016 年 3 月 3 日 或 以 前 把 ( 一 ) 學 歷 ( 包 括 載 有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的 證 書 和 修 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 ( 二 ) 專 業 / 技 術 資 格 的 證 書 和 修 業 成 績 表 副 本 ; 及 ( 三 ) 工 作 證 明 寄 交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及 在 信 封 面 和 文 件 副 本 上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申 請 人 請 盡 量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申 請 人 如 獲 選 參 加 面 試,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內 接 到 通 知 ( 以 電 郵 或 郵 寄 方 式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附 註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4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不 論 其 殘 疾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年 齡 家 庭 崗 位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 職 位 (c)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d) 入 職 薪 酬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e)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f )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g)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在 此 情 況 下,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面 試 (h)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i)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下 列 查 詢 地 址 (j)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