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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一 说 明... 4 二 招 标 文 件... 5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9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1 六 授 予 合 同... 13 七 公 告 质 疑... 14 八 适 用 法 律... 15 九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15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16 一 项 目 概 述... 16 二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16 三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17 四 技 术 及 服 务 要 求... 19 五 商 务 要 求... 28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31 一 评 标 方 法... 31 二 评 标 步 骤... 31 三 评 标 标 准... 33 四 计 分 办 法... 38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40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41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42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43 附 件 一 : 投 标 书... 45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7 附 件 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48 附 件 四 : 银 行 保 函... 49 附 件 五 :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50 附 件 六 :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51 附 件 七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52 附 件 八 : 产 品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53 附 件 九 : 拟 派 项 目 组 人 员 表... 54 附 件 十 :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经 验... 55 附 件 十 一 : 商 务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56 附 件 十 二 : 技 术 及 服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57 附 件 十 三 : 技 术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58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依 据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鄂 财 采 认 2014 05528 号 函 的 要 求,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就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遴 选,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一 项 目 编 号 :EZC-2014-ZX0326 二 项 目 名 称 :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三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 承 担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投 资 建 设 ( 包 括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采 购 软 件 系 统 开 发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及 人 员 培 训 等 全 部 内 容, 直 至 达 到 预 期 建 设 目 标 并 经 采 购 人 验 收 合 格 ), 以 及 系 统 建 成 后 的 运 行 维 护 及 整 个 项 目 的 运 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四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零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单 位 ; 3.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4.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 5. 所 投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及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 6. 投 标 人 若 为 产 品 代 理 商 ( 经 销 商 ), 必 须 取 得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产 品 制 造 商 对 本 项 目 唯 一 专 项 的 授 权 ; 7. 同 一 管 理 层 级 的 上 级 公 司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旗 下 只 能 有 一 个 公 司 ( 作 为 投 标 人 ) 参 1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注 : 投 标 人 所 投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产 品 名 称 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出 入, 但 其 功 能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六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 登 录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化 交 易 平 台 (http://hb.china-cpp.com/), 点 击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招 标 公 告 (XXX 项 目 ) 后 免 费 下 载 七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八 报 名 方 式 : 1. 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及 营 业 执 照 的 ( 加 盖 公 章 ) 电 子 版 以 附 件 形 式 发 送 至 邮 箱 1318198297@QQ.com; 2. 邮 件 主 题 名 称 必 须 写 明 : 参 与 (XXX 项 目 ) 报 名 ; 3. 邮 件 正 文 内 容 必 须 写 明 : 参 与 项 目 的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 注 :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1 2 3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将 无 资 格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九 投 标 信 息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501 室 十 开 标 信 息 : 开 标 时 间 : 详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开 标 地 点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501 室 十 一 质 疑 : 2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书 面 质 疑 函 需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同 时 将 质 疑 函 电 子 文 档 (Word) 传 至 中 心 电 子 邮 箱 联 系 电 话 :027-87835113, 电 子 邮 箱 :hbgp87835113@163.com 十 二 联 系 方 式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联 系 人 : 黄 涛 电 话 :027-87835121 地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北 路 5 号 ( 洪 山 宾 馆 停 车 场 旁 )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 湖 北 省 电 化 教 育 馆 ) 联 系 人 : 宗 敏 联 系 电 话 :027-87120028 地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洪 山 路 二 号 湖 北 科 教 大 厦 B 座 5 楼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2. 定 义 2.1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处 2.2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是 指 :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3 采 购 人 是 指 : 见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2.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4.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4.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有 能 力 提 供 采 购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2.5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产 品, 并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品 牌 产 地 质 量 价 格 和 有 效 期 等 进 行 服 务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等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附 加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本 次 招 标 不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中 标 4

服 务 费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5.1.1 投 标 邀 请 书 5.1.2 投 标 人 须 知 5.1.3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5.1.4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5.1.5 合 同 书 格 式 5.1.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1.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盖 公 章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 或 网 上 公 告 ) 予 以 答 复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5

同 意 联 系 人 : 黄 涛 电 话 :027-87835121 电 子 邮 箱 :1318198297@qq.com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 或 网 上 公 告 )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 或 网 上 公 告 )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7.4 投 标 人 可 对 项 目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将 对 此 提 供 方 便,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7.5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作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7.6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全 部 费 用 责 任 和 风 险 6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9.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9.1.1 商 务 文 件 内 容 ( 详 细 内 容 见 第 六 章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 9.1.2 技 术 文 件 内 容 ( 详 细 内 容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若 招 标 文 件 有 分 包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包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书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地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并 接 受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一 步 核 实 的 要 求 10.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5 投 标 文 件 用 纸 外 形 尺 寸 应 统 一 为 A4 纸 规 格 ( 图 纸 除 外 ) 10.6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分 册 装 订 10.7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必 须 逐 页 连 续 标 注 页 码, 建 立 目 录 索 引 7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供 货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12. 备 选 方 案 12.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3. 联 合 体 投 标 13.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与 投 标 13.2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联 合 体 的 一 方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3.3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必 须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主 体 及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13.4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的 投 标 13.5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由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或 其 各 自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 盖 章 ), 以 便 对 所 有 成 员 作 为 整 体 及 作 为 个 体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13.6 采 取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项 目 评 审 时 只 对 联 合 体 主 体 进 行 评 议 13.7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投 标 主 体 单 位 负 主 要 责 任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不 得 伪 造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清 晰 复 8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4.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能 够 证 明 其 具 备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实 力 15. 证 明 投 标 货 物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6. 投 标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 17.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17.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投 标 人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伍 份 其 中 正 本 壹 份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加 盖 公 章 及 签 章 处 均 应 为 原 件,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和 副 本 肆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8.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行 间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另 附 投 标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装 入 信 封,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未 单 独 提 交 或 单 独 提 交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9

式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开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封 包 中, 并 在 封 包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9.3 开 标 一 览 表 信 封 和 投 标 文 件 封 包 上 应 注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内 容 和 有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9.4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加 写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1.1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本 须 知 20( 条 )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22.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22.3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16( 条 )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22.4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10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3. 开 标 23.1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约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需 有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参 加, 并 邀 请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等 有 关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3.2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参 加 项 目 开 标 会,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3.3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等 主 要 内 容 23.4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3.5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24.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4.1 评 标 由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一 名 和 评 审 专 家 四 名 或 以 上 (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若 采 购 人 不 派 代 表 或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不 允 许 其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则 全 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4.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24.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具 体 见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11

25.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5.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5.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对 关 键 条 款 的 偏 离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定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不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的 除 外 25.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5.4.1 在 资 格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5.4.2 在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澄 清 内 容 和 时 间 做 出 澄 清 除 按 本 须 知 25.2( 条 ) 规 定 改 正 12

算 术 错 误 外,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但 不 得 寻 求 提 供 或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做 出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26.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7. 投 标 的 评 价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25( 条 ) 规 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8. 授 标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三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最 终 得 分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最 终 得 分 且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28.2 采 购 人 将 依 据 排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依 法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28.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8.4 在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六 授 予 合 同 29.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13

29.1 除 本 须 知 30( 条 ) 的 规 定 之 外,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且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人, 特 殊 情 况 按 本 须 知 28.2( 条 ) 的 规 定 执 行 30. 签 订 合 同 30.1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配 合 采 购 人 依 法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0.2 采 购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七 公 告 质 疑 31. 如 果 投 标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书 面 质 疑 函 需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同 时 将 质 疑 函 电 子 文 档 (Word) 传 至 电 子 邮 箱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的 质 疑 将 不 予 受 理 ;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提 出 质 疑 的 后 期 有 针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将 不 再 受 理 32.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 中 国 湖 北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hubei.gov.cn/)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通 知 评 标 结 果 公 告 等 招 标 程 序 中 所 有 信 息 中 标 公 告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33. 如 果 投 标 人 认 为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中 标 公 告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书 面 质 疑 函 需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同 时 将 质 疑 函 电 子 文 档 (Word) 传 至 电 子 邮 箱 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的 质 疑 将 不 予 受 理 ; 投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质 疑 的 后 期 将 不 再 受 理 联 系 电 话 :027-87835113 14

电 子 邮 箱 :hbgp87835113@163.com 八 适 用 法 律 34.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人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九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35.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人 所 有 15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一 项 目 概 述 为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快 速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的 覆 盖 面, 推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共 享,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资 源 的 服 务 水 平 与 效 率, 根 据 湖 北 国 家 教 育 信 息 化 试 点 省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采 用 新 机 制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按 照 政 府 购 买 公 益 服 务 与 市 场 提 供 个 性 化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思 路, 采 用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建 设 学 校 应 用 的 建 设 模 式 和 面 向 市 场 公 司 化 运 作 的 运 营 模 式 为 广 泛 吸 收 先 进 技 术 与 先 进 理 念, 积 极 发 动 各 级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教 育 信 息 化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 湖 北 省 电 化 教 育 馆 ) 将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形 式, 确 定 投 资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负 责 整 个 平 台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维 与 运 营 二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序 号 建 设 内 容 技 术 指 标 单 位 数 量 1 2 3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附 后 套 1 附 后 套 1 附 后 套 1 16

4 5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运 维 服 务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运 营 服 务 附 后 套 1 附 后 套 1 三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是 基 于 云 计 算 技 术 搭 建 的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应 用 环 境, 主 要 为 湖 北 师 生 和 社 会 公 众 方 便 选 择 并 获 取 数 字 教 育 资 源 提 供 服 务 ; 是 基 于 云 计 算 技 术 的 综 合 应 用 系 统, 涉 及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建 设 互 联 网 接 入 等 多 套 软 硬 件 系 统 的 开 发 集 成 部 署 运 维 和 运 营 投 标 人 要 根 据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阐 述 其 为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的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中 标 人 负 责 整 个 系 统 的 投 资 建 设 运 维 和 运 营 1. 达 成 建 设 目 标 (1) 为 全 省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和 广 大 师 生 提 供 智 能 导 航 和 以 学 习 空 间 为 基 础 的 多 种 应 用 服 务, 帮 助 学 校 和 师 生 方 便 有 效 获 取 所 需 的 数 字 教 育 资 源, 并 在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中 得 到 有 效 应 用, 为 他 们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改 进 教 学 方 式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促 进 教 育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2) 为 教 育 机 构 学 校 企 业 个 人 等 社 会 各 方 的 数 字 化 教 育 资 源 提 供 者 提 供 推 广 服 务, 帮 助 他 们 搭 建 公 开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交 易 平 台,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效 益, 培 育 有 利 于 教 育 资 源 和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的 市 场 环 境 (3) 为 各 级 政 府 和 学 校 采 购 数 字 教 育 资 源 和 应 用 服 务 提 供 支 持,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和 浪 费 2. 项 目 投 资 方 案 17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本 项 目 整 体 建 设 内 容 及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投 资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整 体 投 资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说 明 ; (2) 整 体 投 资 方 案 及 详 细 说 明 ; (3) 投 资 总 额 及 详 细 预 算 组 成 情 况 说 明 ; (4) 投 资 风 险 及 预 防 措 施 3.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本 项 目 整 体 建 设 内 容 及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整 体 建 设 方 案 及 详 细 说 明 ; (2) 项 目 建 设 硬 件 软 件 专 业 人 员 的 投 入 安 排 计 划 ; (3)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的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4)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等 4. 项 目 运 维 方 案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本 项 目 整 体 建 设 内 容 及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运 维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1) 运 维 方 案 及 详 细 说 明 ; (2) 运 维 团 队 人 员 组 成 情 况 及 工 作 分 工 ; (3) 运 维 成 本 概 算 及 说 明 5. 项 目 运 营 方 案 各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本 项 目 整 体 建 设 内 容 及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项 目 运 营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整 体 运 营 方 案 及 概 要 说 明 ; 18

(2) 运 营 团 队 人 员 组 成 情 况 及 工 作 分 工 ; (3) 运 营 步 骤 及 详 细 说 明 ; (4) 运 营 方 式 及 详 细 说 明 ; (5) 免 费 服 务 收 费 服 务 的 详 细 种 类 及 目 录 清 单 ; (6) 预 期 盈 利 途 径 方 式 及 详 细 说 明 ; (7) 运 营 成 本 概 算 及 详 细 说 明 四 技 术 及 服 务 要 求 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中 须 对 以 下 逐 条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进 行 响 应 描 述 或 偏 离 说 明 不 满 足 以 上 要 求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1)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放 置 地 点, 由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 湖 北 省 电 化 教 育 馆 ) 与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中 商 定 数 据 中 心 采 用 B 级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标 准 建 设 数 据 中 心 功 能 布 局 合 理, 通 风 温 湿 度 控 制 ( 采 用 机 房 专 用 精 密 空 调 ) 消 防 防 雷 防 盗 防 水 和 电 力 ( 电 力 线 接 入 为 一 主 一 备 另 配 UPS 电 源 ) 等 基 础 设 施 齐 全, 互 联 网 接 入 带 宽 及 各 种 硬 件 ( 服 务 器 网 络 存 储 交 换 机 路 由 器 防 火 墙 入 侵 检 测 等 ) 和 系 统 软 件 ( 服 务 器 操 作 系 统 数 据 库 中 间 件 等 ) 需 至 少 支 撑 全 省 600 万 学 生 40 万 教 师 和 1 万 所 学 校 及 机 构 用 户 的 各 种 应 用 需 求 ( 按 5% 并 发 率 同 时 在 线 50 万 人 计 算 ) (2)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需 有 较 完 善 的 数 据 级 和 应 用 级 的 容 灾 备 份 系 统 (3) 数 据 中 心 需 配 备 边 界 防 火 墙 核 心 区 域 防 火 墙 网 闸 流 量 控 制 设 备 日 志 审 计 网 络 审 计 数 据 库 审 计 入 侵 检 测 及 防 御 系 统 病 毒 过 滤 网 关 准 入 设 备 堡 垒 机 和 渗 透 测 试 及 系 统 安 全 加 固 等 安 全 设 备 及 服 务 19

(4)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应 遵 循 和 满 足 以 下 规 范 : 民 用 建 筑 电 器 设 计 规 范 JGJ 16-2008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设 计 规 范 GB50174-2008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462-2008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机 房 工 程 设 计 与 安 装 GJBT1093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0057-2010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50343-2004 自 动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16-98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95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48-200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94-200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395-2007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396-2007 2.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建 设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由 平 台 门 户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各 类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子 系 统 等 组 成 整 个 软 件 系 统 需 遵 循 CELTSC 全 系 列 标 准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软 件 应 用 等 必 须 是 投 标 方 拥 有 独 立 知 识 产 权 或 合 法 取 得 使 用 权 的 产 品 平 台 至 少 需 支 撑 全 省 600 万 学 生 40 万 教 师 和 1 万 所 学 校 及 机 构 用 户 的 各 种 应 用 需 求 平 台 至 少 需 支 持 IE6.0 及 以 上 浏 览 器, 至 少 需 有 ios Android 及 Windows Phone 三 种 版 本 的 移 动 客 户 端 APP( 兼 容 手 机 和 平 板 ) 20

(1) 平 台 门 户 : 平 台 门 户 是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用 户 进 入 各 应 用 平 台 和 使 用 各 种 服 务 的 统 一 入 口, 同 时 也 是 用 户 进 行 注 册 登 陆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的 门 户 首 页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门 户 须 符 合 云 计 算 服 务 要 求, 具 备 开 放 稳 定 的 接 口, 能 够 为 多 种 第 三 方 应 用 服 务 提 供 平 台 支 撑 在 国 家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开 放 对 应 接 口 的 情 况 下, 本 平 台 应 支 持 与 国 家 平 台 在 资 源 ( 共 享 资 源 ) 和 应 用 ( 应 用 共 享 ) 层 面 进 行 对 接 平 台 门 户 功 能 需 求 如 下 : 1) 栏 目 管 理 : 支 持 频 道 栏 目 的 多 级 动 态 管 理 2) 内 容 管 理 : 支 持 音 视 频 ( 在 线 播 放 ) 新 闻 图 片 ( 在 线 浏 览 ) 文 档 (ppt word txt 及 pdf 等 文 件 在 线 查 看, 类 似 百 度 文 库 ) 等 多 种 内 容, 内 含 下 载 模 块 3) 界 面 管 理 : 支 持 模 板 功 能, 首 页 频 道 页 列 表 页 和 新 闻 页 等 所 有 页 面 支 持 自 定 义, 可 设 定 不 同 的 界 面 和 风 格, 支 持 专 题 功 能 4) 权 限 管 理 : 支 持 栏 目 的 多 人 管 理 ( 访 问 编 辑 审 核 等 ), 支 持 工 作 流 5) 统 计 分 析 : 支 持 根 据 各 种 条 件 ( 年 月 周 日 ) 查 看 各 栏 目 及 页 面 的 点 击 量 访 问 量 下 载 量 等,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统 计 分 析 图 表 支 持 针 对 云 平 台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系 统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全 面 的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用 户 分 析 流 量 分 析 应 用 分 析 和 资 源 分 析 ) 并 生 成 相 关 统 计 分 析 报 表 7) 统 一 认 证 : 为 第 三 方 系 统 提 供 统 一 认 证 及 单 点 登 录 接 口, 支 持 平 台 内 所 有 系 统 都 可 一 次 登 录, 处 处 访 问 8) 消 息 管 理 : 支 持 系 统 数 据 和 消 息 与 所 有 对 接 业 务 系 统 的 交 互 和 同 步 ; 支 持 实 时 同 步 到 用 户 空 间 进 行 展 现 9) 运 维 监 控 : 支 持 平 台 整 体 运 维 监 控 管 理, 包 括 网 络 基 础 运 行 环 境 和 应 用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控 管 理, 支 持 各 级 各 类 资 源 和 服 务 的 使 用 计 量, 支 持 各 类 统 计 分 析 和 自 动 报 21

告 生 成 为 平 台 运 营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10) 用 户 管 理 : 系 统 采 用 角 色 访 问 控 制 型 用 户 管 理 模 式, 账 号 角 色 和 权 限 分 离 ; 支 持 账 户 分 级 好 友 管 理 和 群 组 管 理 功 能 级 别 管 理 : 支 持 针 对 省 市 县 ( 区 ) 学 校 个 人 (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 等 不 同 级 别 用 户 给 予 不 同 权 限, 使 其 能 够 访 问 相 应 的 资 源 和 应 用 机 构 管 理 : 对 机 构 学 校 等 平 台 机 构 信 息 进 行 维 护 ; 在 中 央 平 台 开 放 对 应 接 口 的 情 况 下, 将 平 台 维 护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信 息 上 报 至 中 央 平 台 用 户 管 理 : 向 平 台 其 它 模 块 提 供 用 户 信 息 查 询 和 更 新 接 口, 向 授 权 应 用 提 供 用 户 查 询 接 口 好 友 管 理 : 向 平 台 其 它 模 块 提 供 好 友 关 系 维 护 接 口, 向 授 权 应 用 提 供 好 友 关 系 查 询 接 口 群 组 管 理 : 向 平 台 其 它 功 能 模 块 提 供 用 户 群 组 维 护 接 口, 向 授 权 应 用 提 供 群 组 查 询 接 口 11) 产 品 和 应 用 管 理 提 供 产 品 和 应 用 的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包 括 产 品 和 应 用 的 申 请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上 线 和 下 线 12) 积 分 管 理 支 持 积 分 奖 励 积 分 查 询 积 分 转 赠 积 分 兑 换 等 功 能 13) 计 费 管 理 支 持 产 品 资 源 和 应 用 子 系 统 的 计 费 管 理 14) 搜 索 功 能 支 持 所 有 产 品 资 源 和 应 用 的 搜 索 查 询, 支 持 按 照 关 键 字 区 域 栏 目 视 频 音 频 图 形 等 进 行 搜 索 与 查 询, 并 对 敏 感 词 或 者 敏 感 地 址 的 搜 索 结 果 进 行 屏 蔽 支 持 22

根 据 用 户 兴 趣 提 供 过 滤 和 资 源 推 送 15) 合 作 管 理 支 持 对 资 源 和 应 用 服 务 提 供 商 进 行 管 理, 具 有 完 善 的 资 源 和 应 用 的 准 入 及 退 出 机 制 16) 资 源 推 送 支 持 资 源 推 送 功 能, 实 现 无 感 知 地 将 用 户 所 关 心 的 资 源 和 信 息 推 送 给 用 户 通 过 分 析 用 户 行 为 和 潜 在 需 求, 推 送 用 户 关 心 的 学 习 资 源 和 资 讯 给 用 户, 增 强 用 户 体 验 和 忠 诚 度, 潜 移 默 化 影 响 用 户 学 习 习 惯 养 成 17) 云 同 步 : 将 个 人 多 个 终 端 上 的 信 息 资 源 通 过 云 实 现 方 便 的 数 据 同 步, 结 合 空 间, 实 现 随 时 随 地 数 据 同 步 18) 短 信 彩 信 : 支 持 短 信 上 行 和 下 行 19) 即 时 通 讯 : 为 用 户 提 供 即 时 通 讯 功 能, 允 许 用 户 在 线 实 时 交 流 沟 通 (2)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为 全 省 教 育 机 构 学 校 班 级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提 供 实 名 制 的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空 间 容 量 标 准 值 : 每 个 机 构 1T, 每 个 教 师 100G, 每 个 学 生 1G 考 虑 动 态 回 收, 网 络 空 间 初 期 实 际 容 量 不 低 于 标 准 值 的 15%, 企 业 后 期 需 根 据 平 台 实 际 应 用 需 求 扩 充 1)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支 持 自 定 义 调 整 界 面 和 功 能 2) 提 供 以 下 类 型 空 间 : 个 人 空 间 : 教 师 空 间 学 生 空 间 家 长 空 间 普 通 空 间 机 构 空 间 : 学 校 空 间 班 级 空 间 教 研 空 间 教 育 单 位 空 间 其 他 空 间 : 学 习 小 组 空 间 兴 趣 社 团 空 间 3) 空 间 管 理 : 支 持 多 级 栏 目 管 理, 支 持 文 字 图 片 文 档 ( 支 持 office 及 pdf 在 线 查 看 ) 视 频 下 载 链 接 等 多 种 内 容 管 理, 可 以 设 定 不 同 风 格 及 布 局 的 界 面 管 理 23

4) 网 盘 功 能 : 各 种 用 户 拥 有 自 己 的 网 盘, 支 持 根 据 目 录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可 共 享 给 自 己 的 班 级 老 师 好 友 等 5) 互 助 功 能 : 群 类 空 间 支 持 多 人 管 理, 可 以 教 研 协 助 互 动 学 习 6) 实 名 认 证 及 单 点 登 录 : 要 求 各 子 系 统 间 无 缝 整 合, 使 用 简 单, 入 口 统 一, 通 过 空 间 可 以 直 接 进 入 各 个 第 三 方 应 用 7) 关 系 网 络 : 根 据 班 级 学 校 单 位 部 门 兴 趣 等 形 成 对 应 的 实 名 关 系 网 络, 方 便 学 生 教 师 找 到 与 自 己 相 关 的 人 员 和 资 料 8) 资 源 推 送 : 可 根 据 学 科 年 级 兴 趣 爱 好 等 条 件 自 动 推 送 相 关 资 源 9) 第 三 方 应 用 : 支 持 融 汇 各 种 第 三 方 应 用, 师 生 可 按 需 选 择 系 统 和 功 能 10) 支 持 PC 平 板 手 机 等 硬 件 并 支 持 主 流 移 动 端 操 作 系 统 11) 支 持 微 博 和 相 册 功 能 (3)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子 系 统 1)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系 统 资 源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资 源 分 类 规 范, 制 定 标 准 资 源 接 入 接 口, 向 第 三 方 资 源 方 提 供, 系 统 运 营 人 员 可 根 据 规 范 将 第 三 方 资 源 引 入 到 系 统 平 台 支 持 校 本 资 源 管 理 和 个 人 资 源 管 理, 具 有 完 善 的 权 限 控 制 机 制, 可 设 定 资 源 共 享 范 围 ; 支 持 内 容 压 缩 内 容 加 密 和 断 点 续 传 功 能 a 系 统 支 持 资 源 增 加 修 改 查 询 删 除 资 源 上 线 资 源 审 核 资 源 下 线 等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支 持 资 源 批 量 导 入 功 能, 资 源 可 被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和 其 他 应 用 系 统 引 用 b 系 统 支 持 资 源 详 情 接 口 和 资 源 分 享 接 口, 经 平 台 管 理 者 同 意, 可 查 询 资 源 元 数 据 信 息, 资 源 可 分 享 给 其 他 应 用 和 平 台 c 系 统 支 持 资 源 统 计 功 能, 可 提 供 资 源 相 关 数 据 的 报 表 输 出, 报 表 支 持 多 种 定 制 方 式, 可 定 制 查 询 扩 展 报 表, 报 表 格 式 支 持 网 页 Excel PDF WORD 等 格 式 报 表 信 24

息 可 通 过 柱 状 图 和 饼 图 等 图 形 展 示 d 支 持 名 师 课 堂 专 递 课 堂 和 同 步 课 堂 应 用 2) 网 络 备 授 课 : 整 合 正 版 数 字 化 教 材 数 字 化 教 学 工 具 软 件, 支 持 多 级 用 户 管 理 资 源 管 理 和 数 字 化 教 材 管 理, 为 学 校 构 建 智 能 高 效 开 放 易 用 的 教 学 应 用 平 台, 实 现 教 育 资 源 流 通 与 共 享 系 统 能 有 效 提 升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的 使 用 率, 节 省 教 师 备 课 时 间,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效 率, 提 升 教 学 效 果 3) 网 络 教 研 : 建 立 开 放 动 态 交 互 的 网 络 教 研 平 台, 实 现 教 师 自 主 学 习 集 体 备 课 及 区 域 教 研 活 动, 提 供 丰 富 专 业 的 备 课 资 源, 协 助 教 师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的 发 布 线 上 备 课 教 研 等 活 动, 教 学 成 果 可 进 入 本 地 优 质 资 源 库 通 过 学 科 教 研, 提 高 教 师 教 研 能 力 和 教 研 水 平,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4) 在 线 测 评 : 支 持 试 题 库 管 理 自 定 义 自 动 生 成 试 卷 试 题 库 统 计 分 析, 支 持 在 线 手 动 阅 卷 和 自 动 阅 卷, 教 师 可 将 单 元 练 习 月 考 测 试 期 中 期 末 测 试 等 试 卷 发 送 给 学 生, 组 织 学 生 测 试, 并 能 根 据 各 种 测 评 结 果, 对 学 生 提 出 学 习 建 议 5) 在 线 作 业 : 提 高 教 师 布 置 作 业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节 省 教 师 布 置 批 改 作 业 时 间, 及 时 了 解 学 生 知 识 掌 握 情 况 系 统 支 持 满 足 各 学 科 需 求 的 多 种 试 题 内 容, 支 持 自 动 收 集 错 题 6) 网 络 培 训 系 统 系 统 支 持 全 省 40 万 教 师 的 网 上 在 线 培 训, 包 含 在 线 教 学 系 统 在 线 考 试 系 统 和 学 习 管 理 系 统 等 支 持 面 授 教 育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 具 有 齐 全 的 角 色 功 能 设 置 和 权 限 管 理 功 能, 导 航 清 晰, 界 面 友 好, 便 于 操 作 ; 能 实 现 信 息 统 计 培 训 过 程 监 控 培 训 学 情 通 报 培 训 学 时 登 记 在 线 测 评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自 主 选 学 培 训 过 程 测 评 培 训 成 绩 统 计 查 询 视 频 答 疑 讨 论 交 流 等 功 能,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可 远 程 学 习 交 流 评 价 研 讨 7)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评 测 系 统 25

系 统 支 持 区 域 学 校 年 级 班 级 教 学 评 测 与 成 果 分 析 和 学 生 成 绩 分 析 等 综 合 评 测, 能 实 现 每 个 学 生 学 习 活 动 记 录 在 线 作 业 统 计 与 分 析 学 习 活 动 评 价 学 习 过 程 跟 踪 等 多 种 教 学 管 理 功 能, 充 分 挖 掘 学 生 的 关 注 点 兴 趣 点, 以 及 对 知 识 点 的 掌 握 程 度 薄 弱 环 节, 快 速 反 馈 精 准 评 测, 引 导 教 师 找 准 病 因 对 症 下 药 因 材 施 教 学 校 及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也 可 以 从 平 台 获 取 丰 富 的 教 学 教 研 统 计 数 据, 为 开 展 线 上 线 下 教 学 活 动, 合 理 调 配 资 源 提 供 依 据, 从 而 提 高 决 策 与 管 理 的 科 学 性 有 效 性 针 对 性, 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撑 8) 直 播 系 统 系 统 采 用 P2P 技 术, 支 持 至 少 1Mbps 的 码 流 对 全 省 1 万 个 机 构 用 户 进 行 网 络 直 播 9) 协 同 办 公 系 统 10) 微 课 系 统 3.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互 联 网 络 要 求 中 国 电 信 中 国 联 通 中 国 移 动 和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 教 育 网 ) 四 线 接 入, 总 带 宽 不 小 于 4Gbps, 其 中, 中 国 电 信 网 络 接 入 带 宽 不 小 于 2Gps, 教 育 网 接 入 带 宽 不 小 于 1Gbps, 中 国 联 通 网 络 和 中 国 移 动 网 络 接 入 带 宽 均 不 小 于 500Mbps 4.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运 维 服 务 负 责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整 个 软 硬 件 系 统 的 安 全 优 化 和 维 护 等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相 关 故 障 疑 难 问 题 排 查 处 理, 定 期 提 交 各 种 故 障 问 题 汇 总 报 告 ; 负 责 系 统 日 常 维 护 及 监 控, 提 供 软 硬 件 方 面 的 服 务 和 支 持, 保 证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确 保 平 台 7*24 小 时 持 续 正 常 运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设 备 管 理 对 整 个 硬 件 系 统 的 网 络 设 备 服 务 器 设 备 存 储 设 备 电 力 设 备 和 安 防 设 备 运 行 26

状 况 进 行 监 控, 并 支 持 远 程 登 陆 和 管 理 (2) 软 件 系 统 管 理 对 平 台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操 作 系 统 和 各 种 应 用 支 持 软 件, 如 数 据 库 中 间 件 以 及 各 种 通 用 或 特 定 服 务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 对 系 统 和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统 一 存 储 备 份 和 恢 复 (3)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对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中 心 及 软 件 系 统 涉 及 到 的 人 员 安 全 物 理 与 环 境 安 全 ( 防 火 防 盗 防 雷 等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和 信 息 安 全 等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5.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运 营 服 务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将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的 主 导 作 用, 广 泛 吸 引 企 业 及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建 设, 鼓 励 公 益 与 市 场 行 为 并 存, 以 多 途 径 方 式 实 现 服 务 教 育, 推 进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的 建 设 目 标 省 教 育 厅 为 项 目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建 立 灵 活 科 学 的 平 台 建 设 与 应 用 环 境, 在 保 证 社 会 效 益 的 同 时, 为 平 台 的 市 场 化 运 营 提 供 合 理 的 政 策 依 据 和 环 境 支 撑 省 教 育 厅 承 诺 将 政 府 开 发 以 及 招 标 采 购 的 资 源 放 在 本 平 台 上 供 用 户 免 费 使 用 省 电 教 馆 受 教 育 厅 委 托, 在 平 台 功 能 定 位 资 源 与 服 务 质 量 教 师 使 用 方 法 培 训 应 用 推 广 和 增 值 服 务 等 方 面 给 予 指 导 监 管 中 标 人 负 责 整 个 系 统 的 建 设 运 维 和 运 营, 包 括 所 有 投 入 平 台 服 务 分 为 免 费 和 收 费 两 种 类 型,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运 营 方 案 中 明 确 免 费 服 务 收 费 服 务 的 详 细 种 类 及 目 录 清 单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名 称 ( 品 牌 商 标 ) 互 联 网 域 名 以 及 平 台 运 行 产 生 的 用 户 信 息 行 为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归 省 教 育 厅 所 有 平 台 使 用 过 程 中, 由 双 方 合 作 开 发 的 所 有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6.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信 息 安 全 27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络 和 信 息 安 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公 通 字 [2007]43 号 ) 第 三 级 进 行 平 台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后 期, 若 有 新 的 相 关 政 策 出 台, 保 护 等 级 按 新 政 策 重 新 制 定 7.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制 定 的 所 有 涉 及 平 台 管 理 资 源 和 应 用 准 入 等 相 关 方 面 的 规 定 制 度 和 办 法 8. 以 上 所 有 技 术 参 数 为 最 低 需 求, 平 台 使 用 过 程 中, 企 业 需 根 据 平 台 实 际 情 况 做 不 低 于 最 低 需 求 的 动 态 扩 展 五 商 务 要 求 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中 须 对 以 下 逐 条 商 务 要 求 进 行 响 应 描 述 或 偏 离 说 明 不 满 足 以 上 要 求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1) 合 同 签 定 后, 必 须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正 式 上 线 (2) 投 标 人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明 确 的 工 程 实 施 详 细 进 度 图 表 2. 项 目 验 收 (1) 中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项 目 建 设 详 细 实 施 方 案 和 产 品 安 装 实 施 过 程 的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日 程 表 工 作 方 法, 并 征 得 采 购 人 认 可 后 严 格 按 照 日 程 表 执 行 日 程 表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到 货 日 期 现 场 安 装 系 统 测 试 系 统 联 调 系 统 试 运 行 集 成 验 收 应 用 系 统 运 行 技 术 培 训 等 (2) 中 标 人 应 允 许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系 统 的 安 装 测 试 诊 断 及 解 决 问 题 等 各 项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现 场 培 训 (3) 中 标 人 在 验 收 前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的 验 收 方 案, 并 报 采 购 人 认 可 后 以 其 为 依 据, 方 可 28

开 始 验 收 工 作 (4) 采 购 人 将 确 认 下 列 条 款 后 进 行 验 收 签 字 : a.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产 品 技 术 数 据 经 核 验 证 是 真 实 的 ; b. 在 调 试 期 内 所 暴 露 的 问 题 已 获 得 令 采 购 人 满 意 的 解 决 ; c.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备 件 等 已 按 规 定 数 量 移 交 完 毕 3.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的 监 督 管 理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 湖 北 省 电 化 教 育 馆 ) 将 对 本 项 目 的 整 个 投 资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及 运 营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4.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1)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产 品 及 安 装 质 量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及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能 力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项 目 质 量 予 以 承 诺, 中 标 后 在 合 同 中 加 以 确 认 (2)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及 中 标 后, 发 生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时, 其 侵 权 责 任 与 采 购 人 无 关,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不 得 影 响 采 购 人 的 利 益 (3) 所 投 产 品 可 与 符 合 行 业 标 准 的 其 他 任 何 品 牌 产 品 无 缝 集 成, 协 同 工 作, 且 其 技 术 指 标 不 会 因 此 而 受 到 影 响 投 标 人 需 要 对 此 给 予 明 确 的 承 诺, 如 有 不 符 合 的 情 况, 则 需 提 供 详 细 说 明 (4) 免 费 提 供 全 套 完 整 的 使 用 文 档 ( 含 采 购 人 使 用 和 系 统 管 理 手 册 ) 6. 产 权 与 保 密 (1) 采 购 人 在 今 后 的 业 务 发 展 中, 可 以 将 平 台 软 件 系 统 安 装 部 署 在 省 内 其 他 地 点, 中 标 人 应 无 偿 提 供 全 方 位 配 合 与 支 持 (2) 中 标 人 应 严 守 采 购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对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系 统 实 施 和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及 资 料 均 予 以 保 密 29

(3) 中 标 人 必 须 确 保 本 系 统 所 使 用 的 开 发 平 台 数 据 库 及 中 间 件 等 第 三 方 产 品 均 为 合 法 获 得, 对 因 此 而 且 可 能 引 发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4) 合 同 到 期 或 因 故 取 消 后, 中 标 人 应 免 费 配 合 采 购 人 将 平 台 所 有 信 息 及 数 据 迁 移 到 其 它 平 台, 免 费 协 助 采 购 人 将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等 系 统 的 数 据 在 其 它 平 台 将 按 原 系 统 样 式 呈 现 (5)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建 设 开 发 资 料 以 及 平 台 运 行 产 生 的 用 户 信 息 行 为 数 据 等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7. 违 约 责 任 (1) 中 标 人 违 约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所 有 中 标 产 品 均 需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后 方 可 进 行 报 验,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指 标 要 求 的 产 品,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对 其 进 行 验 收 ; 同 时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中 标 人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进 行 双 倍 罚 款 或 取 消 合 同 (2) 若 非 采 购 人 原 因, 中 标 人 逾 期 交 付 使 用 的, 中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支 付 逾 期 交 付 使 用 违 约 金, 逾 期 交 付 使 用 违 约 金 为 每 天 10000.00 元 人 民 币 8. 验 资 要 求 (1) 为 考 核 投 标 人 的 投 资 实 力,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提 供 由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具 有 资 信 证 明 内 容 的 银 行 保 函, 且 由 银 行 保 证 :(1)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取 该 项 资 金 ;(2) 若 投 标 人 中 标, 该 项 资 金 将 本 着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由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共 同 监 管 该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具 体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银 行 保 函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承 诺 项 目 的 总 投 资, 否 则 评 分 中 项 目 资 金 分 为 零 分 (3) 投 标 人 所 报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为 项 目 建 设 期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正 式 上 线 运 行 ) 投 资 额 30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办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一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二 评 标 步 骤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2.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1 在 资 格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2.1.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1.2 必 须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单 位 ; 2.1.3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1.4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 2.1.5 所 投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必 须 获 得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及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 2.1.6 投 标 人 若 为 产 品 代 理 商 ( 经 销 商 ), 必 须 取 得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产 品 制 造 31

商 对 本 项 目 唯 一 专 项 的 授 权 ; 2.1.7 同 一 管 理 层 级 的 上 级 公 司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旗 下 只 能 有 一 个 公 司 ( 作 为 投 标 人 )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注 : 投 标 人 所 投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产 品 名 称 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出 入, 但 其 功 能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2.2 在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2.2.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2.2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或 签 字 ( 或 盖 章 )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2.2.3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2.2.4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2.2.5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报 价, 且 未 申 明 以 哪 一 个 报 价 为 准 的 ; 2.2.6 投 标 技 术 及 服 务 响 应 和 商 务 响 应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技 术 及 服 务 要 求 和 商 务 要 求 的 ; 2.2.7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其 他 条 款 的 32

三 评 标 标 准 1. 商 务 评 议 ( 占 50%)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 分 ) 评 分 标 准 1.1 投 标 文 件 规 范 性 2 投 标 文 件 逐 页 有 连 续 页 码, 并 有 详 细 目 录 的 得 1 分 ; 目 录 与 有 关 材 料 装 订 顺 序 对 应 清 晰, 查 阅 方 便 的 得 1 分 1) 综 合 比 较 各 投 标 人 项 目 整 体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总 投 入 1.2 5 最 多 的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满 分 5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资 分 =( 投 资 总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5 2) 以 各 有 效 投 标 人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具 有 资 信 证 明 内 容 的 银 行 保 函 金 额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金 额 和 一 个 最 低 金 额 后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项 目 评 标 基 准 价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项 目 投 资 不 足 5 家 时 直 接 以 各 保 函 金 额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项 目 (2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各 投 标 人 的 得 分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3 15 A. 保 函 资 金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其 保 函 资 金 得 分 =8+1 [( 保 函 资 金 -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5, 最 高 1.4 5 得 15 分 ; B. 保 函 资 金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其 保 函 资 金 得 分 =8; C. 保 函 资 金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其 保 函 资 金 得 分 =8-1 [( 评 标 基 准 价 - 保 函 资 金 )/ 评 标 基 准 价 ] 5, 最 低 得 0 分 1) 根 据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免 费 服 务 的 内 容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议, 内 容 丰 富 且 功 能 好 的 得 5 分, 较 好 的 得 3 分, 一 般 的 服 务 报 价 (9 分 ) 1.5 4 得 1 分 2)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收 费 服 务 的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议, 内 容 丰 富 且 收 费 合 理 ( 或 低 ) 的 得 4 分, 较 合 理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1 分 33

以 各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2011 年 以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 以 2011 年 1.6 财 务 状 况 2 以 来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经 营 状 况 好 得 2 分, 较 好 得 1 分, 年 度 亏 损 或 未 提 供 符 1.7 2 合 要 求 的 财 务 报 告 的 不 得 分 1)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得 国 家 工 信 部 门 颁 发 的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或 PMP 认 证 资 格 的 得 1 分 ; 具 有 本 项 目 类 似 大 型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的 得 1 分 未 提 供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及 合 同 或 验 收 报 告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2) 项 目 组 人 员 中 有 获 得 国 家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系 统 架 1.8 项 目 组 人 员 1 情 况 (5 分 ) 构 设 计 师 或 系 统 分 析 师 资 质 证 书 的 得 1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未 提 供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3) 项 目 组 人 员 充 足, 技 术 队 伍 配 备 合 理, 能 有 效 保 障 实 施 工 期 与 实 施 质 量 的 好 得 2 分, 较 好 得 1 分, 一 般 的 0.5 分 1.9 2 未 提 供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组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拟 派 项 目 组 人 员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以 证 明 其 拟 派 人 员 为 本 单 位 员 工 若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则 项 目 组 人 员 情 况 评 分 为 零 分 1) 投 标 人 有 独 立 承 担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经 验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有 参 与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1.10 类 似 项 目 经 3 育 资 源 公 共 平 台 项 目 经 验 的 得 1 分 投 标 人 有 独 立 承 担 地 市 级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验 经 验 的 得 1 分 (7 分 ) 未 提 供 合 同 或 验 收 报 告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2) 投 标 人 2011 年 以 来 有 独 立 承 担 合 同 金 额 300 万 及 以 1.11 2 上 软 件 开 发 项 目 经 验 的 得 2 分 未 提 供 合 同 或 验 收 报 告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34

3) 投 标 人 2011 年 以 来 有 独 立 承 担 合 同 金 额 1000 万 及 1.12 2 以 上 数 据 中 心 系 统 建 设 经 验 的 得 2 分 未 提 供 合 同 或 验 收 报 告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1.13 政 策 性 加 分 5 投 标 人 总 部 在 湖 北 省 内 的 得 5 分 未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清 晰 复 印 件 的 不 得 分 35

2. 技 术 评 议 ( 占 50%)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分 值 ( 分 ) 评 分 标 准 2.1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2 以 各 投 标 人 整 体 投 标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性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2 信 息 安 全 方 案 设 计 2 以 各 投 标 人 信 息 安 全 方 案 设 计 ( 信 息 安 全 详 细 方 案 设 计 信 息 安 全 软 硬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1) 以 各 投 标 人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方 案 ( 机 房 等 级 功 能 布 2.3 2 局 安 防 电 力 容 灾 备 份 扩 展 性 能 等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数 据 中 心 建 2) 以 各 投 标 人 数 据 中 心 的 硬 件 设 备 建 设 方 案 ( 服 务 器 设 方 案 (5 2.4 分 ) 2 及 存 储 的 硬 件 配 置 负 载 均 衡 设 计 方 案 及 配 置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3) 以 各 投 标 人 数 据 中 心 的 内 网 建 设 方 案 ( 网 络 拓 扑 2.5 1 网 络 设 备 配 置 等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2.6 2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1)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平 台 架 构 设 计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遵 循 CELTSC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2.7 2 2.8 软 件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10 分 ) 2 2.9 1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3)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数 据 库 设 计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4)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中 平 台 门 户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10 1 5)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中 网 络 空 间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36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6)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中 已 接 入 的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2.11 1 子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7)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中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2.12 1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以 各 投 标 人 互 联 网 接 入 带 宽 及 互 联 网 接 入 设 计 方 案 和 2.13 互 联 网 接 入 方 案 2 互 联 网 接 入 设 备 配 置 ( 网 络 拓 扑 网 络 设 备 配 置 链 路 负 载 均 衡 设 计 和 设 备 等 )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以 各 投 标 人 方 案 中 系 统 运 维 总 体 方 案 ( 软 硬 件 设 备 的 2.14 运 维 方 案 2 安 全 优 化 监 控 管 理 故 障 排 除 日 常 维 护 服 务 响 应 能 力 ) 合 理 性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2.15 2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1) 以 各 投 标 人 整 体 运 营 方 案 运 营 思 路 理 念 合 理 性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16 运 营 方 案 (7 分 ) 2 2.17 2 2.18 1 2) 以 各 投 标 人 平 台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案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3) 以 各 投 标 人 盈 利 模 式 分 析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4) 以 各 投 标 人 运 营 管 理 方 案 设 计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19 2 1) 以 各 投 标 人 对 本 次 项 目 建 设 重 点 难 点 认 识 清 晰, 并 能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系 统 演 示 (20 分 ) 2.20 2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2)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产 品 整 体 性 能 及 界 面 演 示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37

3)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中 平 台 门 户 统 一 认 证 功 能 方 2.21 3 案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3 分, 较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1 分 4)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系 统 网 络 学 习 空 间 功 能 演 示 进 行 对 2.22 2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5)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平 台 中 已 接 入 的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子 系 统 ( 即 资 源 管 理 网 络 备 授 课 网 络 教 研 教 师 培 2.23 8 训 视 频 会 议 学 生 学 习 及 测 评 系 统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评 测 教 学 工 具 软 件 等 ) 功 能 演 示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8 分, 较 好 的 得 4 分, 一 般 的 得 2 分 6) 以 各 投 标 人 所 投 软 件 平 台 的 移 动 客 户 端 功 能 演 示 进 2.24 1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得 0.5 分 7) 以 各 投 标 人 软 件 平 台 的 已 有 资 源 资 源 推 送 及 云 同 2.25 2 步 功 能 演 示 进 行 对 比 比 较 好 的 得 2 分, 较 好 的 得 1 分, 一 般 的 得 0.5 分 演 示 说 明 : 1) 产 品 现 场 演 示 部 分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原 型 均 为 可 执 行 的 系 统, 即 能 在 开 标 现 场 运 用 该 系 统 功 能 进 行 业 务 操 作 演 示, 非 静 态 界 面 原 型 平 台 必 须 基 于 B/S 结 构 进 行 设 计, 客 户 端 建 议 采 用 浏 览 器 方 式 2) 请 投 标 人 自 备 笔 记 本 电 脑 现 场 演 示, 每 家 投 标 人 演 示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分 钟,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演 示 完 成 的, 视 作 不 满 足 演 示 内 容 的 相 关 要 求 3)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将 为 演 示 投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有 线 ( 或 无 线 ) 互 联 网 接 入 四 计 分 办 法 1.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对 各 评 委 的 总 分 进 行 算 术 复 核 并 汇 总 各 项 统 计 结 果 均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8

2. 各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评 委 所 评 定 分 数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数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数 后 )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9

第 五 章 合 同 书 合 同 书 ( 略 )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当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以 合 同 方 式 约 定 ) 40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参 考 ) 湖 北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商 务 /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41

商 务 文 件 组 成 商 务 文 件 目 录 1. 投 标 书 ( 附 件 一 ) 2.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附 件 二 ) 3.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三 ) 4. 银 行 保 函 ( 附 件 四 ) 5. 项 目 整 体 投 资 方 案 6.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 附 件 五 ) 7.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 附 件 六 ) 8.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 附 件 七 ) (1) 投 标 人 简 介 (2)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清 晰 复 印 件 (3) 投 标 人 税 务 登 记 证 清 晰 复 印 件 (4) 投 标 人 已 获 得 的 其 他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资 质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5) 由 银 行 或 相 关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投 标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 如 有 ) (6) 投 标 人 已 获 得 体 系 认 证 的 清 晰 复 印 件 ( 如 有 ) (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9. 产 品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 附 件 八 ) 10. 若 招 标 文 件 对 产 品 有 授 权 要 求, 代 理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的 需 另 提 供 产 品 制 造 商 营 业 执 照 清 晰 复 印 件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11. 拟 派 项 目 组 人 员 表 ( 附 件 九 ) 12.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经 验 ( 附 件 十 ) 13. 商 务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 附 件 十 一 ) 1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注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中 有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非 中 文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应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资 料 42

技 术 文 件 组 成 技 术 文 件 目 录 1. 技 术 及 服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 附 件 十 二 ) 2. 技 术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 附 件 十 三 ) 以 下 部 分 由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要 求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清 晰 内 容 详 尽 易 于 理 解 和 评 审 并 富 有 建 设 性 的 技 术 方 案 将 在 评 标 时 具 有 优 势 具 体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3.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 4.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方 案 ; 1)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及 重 难 点 分 析 2) 系 统 功 能 结 构 分 析 及 系 统 功 能 结 构 图 3) 系 统 业 务 流 程 分 析 及 系 统 流 程 图 4) 项 目 拟 投 资 开 发 及 运 行 环 境 要 求 ( 包 括 开 发 平 台 开 发 语 言 环 境 系 统 架 构 数 据 库 运 行 平 台 等 ) 5. 项 目 信 息 安 全 方 案 ; 6. 项 目 数 据 中 心 建 设 方 案 ; 7. 软 件 系 统 建 设 方 案 ; 系 统 软 件 总 体 架 构 和 详 细 功 能 模 块 设 计 针 对 项 目 所 需 功 能 模 块 要 求 的 点 对 点 应 答 ( 含 系 统 界 面 设 计 及 主 要 功 能 界 面 的 预 览 图 ) 8. 互 联 网 接 入 方 案 ; 9. 系 统 运 维 方 案 ; 10. 项 目 运 营 方 案 ; 11. 系 统 实 施 部 署 方 案 及 测 试 验 收 方 案 ; 12. 为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而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 13. 为 确 保 项 目 工 期 而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 14. 项 目 详 细 培 训 计 划 ; 15.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43

注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中 有 提 供 的 非 中 文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应 另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资 料 44

附 件 一 : 投 标 书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依 据 贵 方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1. 开 标 一 览 表 ; 2.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 3.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在 此,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所 附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规 定 的 应 提 交 和 交 付 的 项 目 投 标 总 价 为 ( 注 明 币 种, 并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 2.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3.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修 正 或 补 充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对 此 无 异 议 4. 本 项 目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5.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6.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且 承 诺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传 真 : 45

电 话 : 电 子 函 件 : 日 期 : 46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公 司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采 购 活 动 的 投 标 代 表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公 司 处 理 在 该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宜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被 授 权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授 权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 清 晰 复 印 件 ) 47

附 件 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项 目 建 设 期 投 资 ( 万 元 ) 大 写 : 小 写 : 平 台 上 线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正 式 上 线 注 :1. 所 有 价 格 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2. 价 格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11( 条 ) 的 要 求 报 价 3. 此 表 与 投 标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除 保 留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外, 另 再 一 起 封 装 在 一 个 小 信 封 中, 投 标 时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 表 格 中 内 容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表 格 内 容 一 致, 且 均 为 加 盖 公 章 及 签 章 的 原 件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48

附 件 四 : 银 行 保 函 不 可 撤 销 保 证 函 第 号 银 行 出 具 日 期 : 年 月 日 致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拟 投 标 湖 北 省 教 育 资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EZC-2014-ZX0326) 我 们, 银 行, 应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兹 开 立 以 采 购 人 为 受 益 人, 金 额 为 RMB: (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的 第 号 不 可 撤 销 保 证 函 我 行 确 认 : 截 止 本 保 证 函 出 具 日 期, 投 标 人 在 我 行 的 存 款 余 额 为 RMB: (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 我 行 保 证 :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可 提 取 前 述 资 金 ; 若 投 标 人 中 标, 该 项 资 金 将 本 着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由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共 同 监 管 该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具 体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本 保 证 函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授 权 人 签 名 : 银 行 ( 公 章 ) 49

附 件 五 : 投 标 货 物 清 单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 适 用 于 招 标 内 容 涉 及 到 货 物 时 提 供 ) 编 号 名 称 主 要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数 量 制 造 厂 家 名 称 / 国 别 注 : 此 表 为 交 付 清 单,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所 投 产 品 详 细 的 供 货 范 围, 包 括 主 要 配 件 及 生 产 厂 家 备 品 备 件 等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0

附 件 六 : 商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部 分 投 标 内 容 响 应 部 分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页 码 1 2 3 4 5 6 7 8 9 注 :1.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商 务 要 求 的 内 容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并 申 明 与 商 务 条 文 要 求 的 偏 离 和 例 外 如 果 仅 注 明 符 合 满 足,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投 标 内 容 响 应 资 料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具 体 页 码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1

附 件 七 :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证 明 1 名 称 及 基 本 情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3) 成 立 或 注 册 日 期 : (4) 公 司 性 质 : (5) 法 定 代 表 人 : (6) 员 工 人 数 : (7) 注 册 资 本 : (8) 实 收 资 本 : (9) 上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 1)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净 值 : 2) 流 动 资 金 : 3) 长 期 负 债 : 4) 短 期 负 债 : 2 与 投 标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和 服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 3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声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清 晰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投 标 人 名 称 :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附 件 八 : 产 品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文 件 有 产 品 授 权 要 求, 产 品 不 是 投 标 人 自 己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授 权 书 )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我 方 ( 制 造 商 名 称 ) 是 按 国 家 法 律 成 立 的 一 家 制 造 厂 ( 开 发 商 ),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设 在 ( 制 造 商 地 址 ) 兹 授 权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我 方 真 正 的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 (1)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贵 方 组 织 的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由 我 方 制 造 的 ( 产 品 设 备 名 称 ) 的 有 关 事 宜, 并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2) 作 为 制 造 商, 我 方 保 证 以 投 标 人 合 作 者 身 份 来 约 束 自 己, 并 对 该 招 标 共 同 和 分 别 负 责 (3) 我 方 兹 授 权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全 权 办 理 和 履 行 此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一 切 事 宜 兹 确 认 ( 投 标 人 名 称 ) 及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依 此 办 理 一 切 合 法 事 宜 我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本 文 件 ( 投 标 人 名 称 ) 于 年 月 日 接 受 此 文 件, 以 此 为 证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出 具 授 权 书 的 制 造 厂 名 称 :( 公 章 ) 正 式 授 托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职 务 : 部 门 : 部 门 : 注 : 若 本 项 目 获 省 财 政 批 准 可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为 进 口 产 品, 由 境 外 制 造 商 进 行 授 权 的, 其 企 业 无 公 章 之 管 理 规 定, 则 制 造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即 可, 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须 出 具 授 权 书 原 件 53

附 件 九 : 拟 派 项 目 组 人 员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 职 称 学 历 专 业 资 格 在 本 项 目 中 担 任 的 工 作 工 作 经 历 类 似 经 验 1 2 3 4 注 : 表 后 须 附 拟 投 入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上 岗 证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有 关 证 书 清 晰 复 印 件, 类 似 经 验 应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能 证 明 其 真 实 性 的 材 料 无 证 明 材 料 的 内 容 专 家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4

附 件 十 :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经 验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项 目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交 付 时 间 项 目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1. 项 目 经 验 在 表 后 附 合 同 或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清 晰 复 印 件, 无 证 明 材 料 的 项 目 经 验 专 家 在 评 审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 2. 评 分 项 中 若 涉 及 到 经 验 评 分 的, 则 按 评 分 项 类 别 分 别 提 供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5

附 件 十 一 : 商 务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页 码 备 注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注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按 评 标 标 准 对 应 所 投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具 体 页 码, 各 评 分 内 容 中 若 有 分 项 内 容, 则 按 分 项 内 容 分 别 提 供 页 码 若 有 其 他 情 况 则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6

附 件 十 二 : 技 术 及 服 务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部 分 投 标 内 容 响 应 部 分 偏 离 说 明 投 标 文 件 页 码 1 2 3 4 5 6 7 8 9 注 :1. 投 标 人 应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技 术 要 求 的 内 容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产 品 及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要 求 的 偏 离 和 例 外 特 别 对 产 品 及 服 务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产 品 及 服 务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如 果 仅 注 明 符 合 满 足,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投 标 内 容 响 应 资 料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具 体 页 码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7

附 件 十 三 : 技 术 评 议 内 容 索 引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内 容 :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页 码 备 注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注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按 评 分 内 容 对 应 所 投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具 体 页 码, 各 评 分 内 容 中 若 有 分 项 内 容, 则 按 分 项 内 容 分 别 提 供 页 码 若 有 其 他 情 况 则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