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卷 第 5期 2013年 10月 江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ur nalofj anghanun ver s t y Soc alsc enceed t on Vo l 30 No 5 Oc t 2013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国家 社会 与公民责任范围研究 廖 原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化的构成部分 而基 于 身 体 与 心 理 的 原 因 导 致 他 们 与 健 全 人 相 比 在 生 活 工 作 社 会交往中存在诸多的障碍 我国在宪法和残疾人保 障 法 中 对 残 疾 人 的 人 权 保 障 进 行 了 规 范 残 疾 人 因 残 疾 的 特 殊性而需要法律赋予其特定的权益 政府应将残疾人的生活保障责任承担起来 社 会 与 公 民 是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多 样性和充分性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 残疾人权益保障 法规范分析 重新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12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 639X 2013 05 0050 07 前 言 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成员 残疾人是指心理 生 一 从法规范中寻找国家 社会与 公民个人对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依据 理 人体结构上某 种 组 织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不 正 常 全 宪法被誉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的生存和发 部或者部 分 丧 失 以 正 常 方 式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能 力 的 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 1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 人 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家对于残疾人的生存照顾职责 其具体体现于宪法的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由 法规范之中 首先确立的是国家的基本人权责任 国 于身体及心理的疾患 导致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生活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被 工作 学习方式有诸多不同 国家 及 社 会 承 认 并 给 予 最 大 尊 重 的 一 种 资 格 人类文明的程度体现在对生活共同体中不同人 2 0 0 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残疾人权利公约 指出 给予同样尊重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行政的当 了 残 疾 人 是 人 类 多 样 性 的 一 部 分 是 人 类 社 会 的 成 下 我国在对待残疾 人 问 题 上 有 两 个 方 面 是 值 得 反 员 他们有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应该与 一般 人一 样有 思的 一是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及生存照顾不足 没 均等的机会充分 切实 地参 与和 融入 社会 2 国 家 有能让残 疾 人 享 受 到 其 作 为 人 所 应 享 有 的 普 遍 人 是法律和政治 地理中的重要概 念 但 国家 的职 能与 权 也未能保障其基 于 残 疾 的 特 性 所 应 当 得 到 的 特 职权完全不可能由抽象的国 家来 承担 因此 唯 一的 殊权益保障 二是社 会 与 公 民 在 对 待 残 疾 人 人 格 尊 可能是国家的各项权力分而由国家的相关机 关来 承 严上欠缺尊重 因为 残 疾 人 除 了 需 要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担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面对的 并不 是抽 象的 国家 权益之外 其内心所 渴 望 得 到 的 更 深 层 次 的 需 要 是 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 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的特殊成员 平等的尊严和尊重 因此 需要国家 社会及其他公 的 残 疾 人 其 人 权 更 应 当 得 到 国 家 机 关 的 尊 重 与 保 民对残疾人的生活 工 作 及 在 社 会 交 往 方 面 给 予 应 障 宪法也强调了残疾人有从国家和社 会获 得物 质 有的扶助 以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人类共同发展完善 帮助的权利 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需要 国家发展社 自我的目标 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 安排残疾人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规范为国家 收稿日期 2013 01 15 基金项目 第 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服务 型 政 府 的 法 治 实 现 机 制 2012M511312 2011年 度 江 苏 省 法学会课题 行政 法 视 野 中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研 究 SFH2011D01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校 级 课 题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研 究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角度 2012YB3 作者简介 廖 原 1973 男 广西南宁人 副教授 博士后 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50
2013 年 第 5 期 廖 原 :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责 任 范 围 研 究 与 社 会 专 门 针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和 帮 助 确 定 了 基 本 依 据 和 基 本 范 围, 然 而 要 落 实 这 些 生 活 保 障 责 任 就 必 须 厘 清 国 家 与 社 会 各 自 在 对 残 疾 人 生 存 与 发 展 提 供 给 付 的 责 任 国 家 对 于 人 权 的 尊 重 和 保 障, 有 赖 于 各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根 据 自 身 权 限 的 特 性 与 特 质 来 体 现 而 社 会 同 样 具 有 对 残 疾 人 权 利 保 障 和 尊 重 的 义 务, 这 不 仅 仅 因 为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需 求 对 应 着 的 就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给 付 职 责, 而 且 权 益 需 求 增 长 了, 给 付 的 内 容 需 要 也 应 随 之 增 加 而 国 家 向 残 疾 人 给 付 的 首 先 是 权 益 的 制 度 保 障 我 国 于 1990 年 就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并 于 2008 年 对 该 法 进 行 了 重 新 修 订 该 法 第 一 条 便 开 宗 明 义 地 提 出 : 为 了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保 障 残 疾 人 平 等 地 充 分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这 说 明,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按 照 宪 法 的 权 利 保 障 要 求, 专 门 将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和 有 关 机 关 对 应 的 责 任 以 法 律 的 方 式 予 以 明 确, 也 是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给 予 残 疾 人 的 一 个 法 规 范 的 保 障 法 治 的 实 现 是 一 个 综 合 过 程, 需 要 国 家 社 会 及 个 人 之 间 的 联 动 与 互 动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需 要 明 晰 的 首 先 是 各 自 层 面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只 有 互 相 之 间 的 连 结 和 互 补, 才 能 真 正 建 立 起 对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全 面 覆 盖 的 保 障 系 统 从 宪 法 规 范 的 立 意 看 来, 针 对 残 疾 人 的 给 付 分 为 国 家 给 付 与 社 会 给 付 作 为 公 共 领 域 的 服 务 与 帮 助 的 供 给 应 属 于 公 共 行 政 的 范 畴, 因 此 都 可 以 纳 入 到 行 政 法 领 域 进 行 探 讨 但 是 针 对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国 家 责 任 与 社 会 责 任 必 须 有 一 个 相 对 明 确 的 界 分, 只 有 职 责 明 确 了, 才 能 更 好 的 履 行 针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给 付 义 务 因 此 本 项 研 究 将 立 足 于 解 决 三 个 问 题 : 一 是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需 求 ; 二 是 国 家 与 社 会 针 对 残 疾 人 所 提 供 权 益 保 障 的 责 任 分 配 ; 三 是 国 家 与 社 会 以 及 其 他 公 民 应 如 何 有 效 地 向 残 疾 人 提 供 服 务 与 帮 助 如 何 来 确 分 国 家 社 会 及 个 人 在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扶 助 中 的 职 责, 需 要 对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进 行 一 个 法 规 范 的 梳 理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从 康 复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文 化 生 活 社 会 保 障 无 障 碍 环 境 等 六 个 方 面 对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进 行 了 规 定, 在 这 六 个 方 面 中, 实 际 上 都 对 政 府 社 会 及 公 民 的 权 责 进 行 了 规 范 二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需 求 对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范 围 的 研 究, 首 先 应 落 脚 于 残 疾 人 自 身 的 需 要 ( 一 ) 立 法 的 技 术 性 与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权 益 保 障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在 总 则 规 定 了 残 疾 人 在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和 家 庭 生 活 等 方 面 享 有 同 其 他 公 民 平 等 的 权 利 残 疾 人 在 政 治 上 经 济 上 以 及 文 化 上 的 保 障, 主 要 是 对 国 家 层 面 的 需 求 这 要 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尤 其 是 行 政 机 关 应 依 据 我 国 的 宪 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规 定 来 采 取 有 效 手 段 予 以 落 实 而 社 会 平 等 权, 则 需 由 社 会 层 面 来 提 供 具 体 的 家 庭 生 活 保 障, 则 应 由 与 残 疾 人 生 活 休 戚 相 关 的 特 定 公 民 个 人 来 提 供 这 说 明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并 非 是 哪 一 个 单 独 层 面 能 够 做 好 的, 是 一 种 整 体 与 个 体 的 互 动 与 联 动 的 体 系 运 作 在 总 则 中, 该 法 提 出 了 禁 止 针 对 残 疾 人 的 歧 视, 这 是 基 于 一 种 平 等 与 特 殊 的 权 益 保 障 要 求 从 对 该 法 进 行 梳 理 可 以 发 现 该 法 采 取 的 立 法 技 术 关 注 的 视 角 融 合 了 人 权 的 平 等 保 障 核 心, 既 要 保 障 残 疾 人 作 为 人 所 应 拥 有 的 权 益, 又 关 注 残 疾 人 自 身 的 特 殊 性 然 而 作 为 一 部 专 门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法 律 更 应 着 力 于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权 益 需 求 为 了 让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更 能 体 现 其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关 注, 应 直 接 针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需 求 进 行 立 法 规 范 由 此, 该 法 从 康 复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文 化 生 活 社 会 保 障 无 障 碍 环 境 等 六 大 方 面 来 确 立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需 求 ( 二 )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之 特 殊 性 需 求 在 对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相 关 论 述 中, 有 学 者 提 出 预 防 残 疾 应 当 作 为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重 要 内 容, 因 为 有 诸 多 残 疾 隐 患 可 以 通 过 预 防 或 提 前 治 疗 得 以 避 免 但 是 如 若 设 定 这 样 的 前 提 条 件, 其 残 疾 人 的 身 份 则 是 一 种 或 然 性 的, 预 防 并 不 是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种 类, 而 是 健 全 人 所 应 得 到 的 医 疗 卫 生 保 障 本 文 所 讨 论 的 则 是 已 经 基 于 各 种 原 因 残 疾 的 人, 因 此 落 脚 点 在 于 那 些 已 经 残 疾 的 人 如 何 能 获 取 更 好 保 障 的 问 题 1. 残 疾 人 生 存 之 权 益 需 求 从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特 殊 性 的 逻 辑 起 点 看, 残 疾 人 最 需 要 得 到 解 决 的 首 要 问 题 是 生 存 的 问 题, 基 于 残 疾 人 的 身 体 或 心 理 原 因, 其 生 存 较 身 体 健 全 人 要 困 难 得 多 即 便 是 我 们 看 到 的 虽 身 患 残 疾 但 在 各 项 事 业 做 得 很 杰 出 的 人, 他 们 所 付 出 的 艰 辛 也 是 常 人 难 及 的 生 存 权 既 联 系 着 残 疾 人 自 身, 也 会 涉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和 对 残 疾 人 有 抚 养 赡 养 关 系 的 人, 这 也 是 残 疾 人 对 于 国 家 给 付 责 任 的 最 基 础 性 需 求, 尤 其 是 残 疾 幼 儿 和 儿 童, 自 身 的 生 存 能 力 很 差 或 基 本 没 有 51
江 汉 大 学 学 报 总 第 30 卷 贫 困 既 是 残 疾 的 原 因, 也 是 残 疾 的 结 果 世 界 银 行 估 计, 残 疾 人 占 最 贫 困 人 口 的 五 分 之 一, 世 界 上 1.2 亿 残 疾 儿 童 生 活 在 贫 困 之 中 他 们 难 以 得 到 基 本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如 食 物 清 洁 用 水 衣 服 和 住 房 这 当 中 很 大 一 部 分 原 因 便 是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庭 遭 受 社 会 排 斥 [3] 可 以 说, 这 一 点 如 若 无 法 保 障, 残 疾 人 遭 到 遗 弃 的 现 象 将 难 以 遏 制 和 避 免 2. 残 疾 人 之 康 复 权 益 需 求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权 是 在 生 存 权 之 后 尤 为 重 要 的 权 益 尽 管 大 多 数 的 残 疾 人 难 以 通 过 治 疗 恢 复 成 健 全 人, 但 是 大 多 数 康 复 治 疗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功 能 性 的 修 复, 让 残 疾 人 能 更 方 便 的 方 式 来 生 活 和 工 作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需 要 保 障 残 疾 人 康 复 所 需 的 医 疗 保 健 环 境, 相 对 家 庭 或 个 人 条 件 较 好 的 的 残 疾 人, 自 然 可 以 自 己 创 造 条 件 进 行 康 复 治 疗 但 是 需 要 重 点 关 怀 的 是 那 些 家 庭 条 件 较 差 的 残 疾 人, 他 们 尤 其 需 要 国 家 提 供 相 应 的 保 障 条 件, 这 也 是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赋 予 此 类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如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第 十 五 条 即 提 出 : 国 家 保 障 残 疾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的 权 利 即 表 明 残 疾 人 有 权 要 求 国 家 给 予 提 供 其 康 复 的 服 务 供 给 3. 残 疾 人 之 教 育 权 益 需 求 残 疾 人 仅 靠 国 家 社 会 或 家 庭 给 予 其 生 存 保 障 是 不 够 的 作 为 独 立 于 其 他 个 体 的 人, 残 疾 人 自 然 是 要 有 自 我 生 存 及 证 明 其 存 在 价 值 的 保 障 教 育 权 的 享 有, 是 为 残 疾 人 能 通 过 参 与 教 育 活 动, 获 取 科 学 文 化 及 向 社 会 提 供 其 劳 动 服 务 的 技 能 可 以 说, 教 育 权 与 生 存 权 康 复 权 同 等 关 键 而 残 疾 人 因 其 自 身 的 缺 陷, 会 受 到 比 一 般 人 更 多 的 障 碍 来 获 得 教 育 的 机 会 而 国 家 同 样 通 过 立 法 来 确 立 了 残 疾 人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的 制 度 设 计 在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权 需 求 中, 又 需 要 重 点 保 障 的 : 一 是 适 龄 的 学 龄 儿 童, 一 是 具 有 一 定 劳 动 能 力, 需 要 进 行 职 能 能 力 与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青 壮 年 4.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权 利 需 求 对 于 没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而 言, 其 权 利 需 求 会 集 中 于 其 生 存 保 障 上, 但 对 于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劳 动 技 能 的 残 疾 人 而 言, 他 们 更 需 要 的 是 能 获 取 相 应 的 劳 动 机 会, 通 过 特 定 领 域 岗 位 来 实 现 其 劳 动 价 值 和 生 存 保 障 可 以 说, 对 于 残 疾 人 劳 动 能 力 的 权 利 供 给, 可 以 实 现 残 疾 人 与 国 家 双 赢 甚 至 多 赢 的 格 局 残 疾 人 能 够 通 过 实 现 劳 动 权 利 而 获 取 生 存 保 障, 同 时 也 会 减 轻 国 家 及 社 会 所 承 担 的 生 存 保 障 能 力, 从 52 而 能 更 有 效 的 将 物 质 或 金 钱 给 付 给 那 些 更 需 要 国 家 社 会 扶 助 的 残 疾 人 5. 残 疾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权 利 需 求 作 为 生 物 体 的 人 除 了 生 活 上 必 须 具 有 的 物 质 保 障 之 外, 还 需 要 文 化 生 活 上 的 产 品 供 给 人 之 所 以 为 人, 在 于 人 具 有 文 化 精 神 方 面 的 需 求 残 疾 人 虽 然 在 身 体 或 心 理 上 存 在 一 定 的 障 碍, 但 是 这 种 障 碍 并 不 能 祛 除 他 们 在 文 化 生 活 上 的 需 要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都 是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中 所 渴 望 参 与 的, 文 学 艺 术 教 育 科 学 技 术 和 其 他 有 益 于 人 类 生 活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也 都 需 要 人 类 多 样 化 来 给 予 其 营 养 可 以 说 文 化 生 活 即 是 残 疾 人 所 渴 望 参 与 的, 也 因 为 残 疾 人 的 参 与, 才 使 得 文 学 艺 术 教 育 科 学 等 文 化 活 动 更 具 有 丰 富 的 内 容 和 更 多 样 化 的 形 式 展 示 6. 生 活 环 境 的 权 益 需 求 残 疾 会 给 人 带 来 诸 多 不 便, 也 很 大 程 度 上 阻 隔 了 残 疾 人 的 获 取 权 利 需 求 的 路 径, 因 此 尽 可 能 的 参 与 国 家 社 会 的 生 活 生 产 实 践 成 为 残 疾 人 能 否 融 入 国 家 这 个 多 民 族 大 家 庭 的 权 利 支 撑 残 疾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环 境 的 要 求 与 正 常 人 是 不 同 的, 残 疾 人 也 基 于 残 疾 的 生 理 心 理 状 况 的 各 异, 需 要 有 个 性 化 针 对 性 的 生 活 环 境 配 套, 残 疾 人 在 人 口 中 的 比 重 较 大, 目 前, 世 界 上 有 6 亿 残 疾 人 ( 约 占 总 人 口 的 10% ) 中 国 有 8300 多 万 残 疾 人, 每 年 新 增 100 多 万 残 疾 人 [2] 可 见 其 权 益 需 求 是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提 出 的 重 大 责 任, 也 是 需 要 针 对 于 残 疾 人 给 付 的 浩 大 工 程 三 国 家 与 社 会 针 对 残 疾 人 所 提 供 的 给 付 的 责 任 分 配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空 间 是 融 入 在 一 定 社 会 生 活 之 中 的, 国 家 作 为 向 在 其 政 治 地 理 与 法 治 空 间 内 生 活 的 残 疾 人 理 所 当 然 的 具 有 主 要 和 重 要 的 生 存 照 顾 责 任 国 家 机 关 中,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要 机 构 即 为 行 政 组 织 当 然, 人 是 一 种 社 会 性 动 物, 基 于 人 的 社 会 性 也 随 之 要 求 社 会 对 残 疾 人 担 当 着 相 当 一 部 分 的 照 顾 责 任 那 么 这 里 的 国 家 给 付 与 社 会 给 付 如 何 划 分 呢? 在 法 治 国 家 中, 以 法 的 形 式 来 配 置 社 会 性 资 源 是 其 题 中 之 义, 因 此 我 们 仍 旧 回 到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中 来 分 析, 我 国 法 制 对 于 残 疾 人 生 存 照 顾 责 任 的 配 给 规 范 ( 一 ) 针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行 政 给 付 法 制 规 范 1. 生 存 照 顾 的 给 付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中 专 门 涉 及 对 于 残 疾 人 生 存 照 顾 的 行 政 给 付 是 在 其 法 条 48 49 和 50 条 中 可 是 通
2013 年 第 5 期 廖 原 :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责 任 范 围 研 究 过 法 规 范 的 分 析, 虽 然 这 些 条 款 的 确 确 定 了 国 家 行 政 给 付 的 范 围 和 责 任, 但 法 律 用 语 过 于 原 则, 没 有 给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需 求 给 予 一 个 充 分 肯 定 而 有 力 的 回 应 在 这 三 个 条 款 中, 分 了 五 个 层 次 来 表 达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于 哪 些 残 疾 人 具 有 生 存 保 障 的 职 责 第 一 层 次, 保 障 的 范 围 确 定 为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 第 二 层 次, 是 享 受 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后 生 活 仍 特 别 困 难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 第 三 层 次 是 需 要 进 行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和 必 要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和 更 换 的 残 疾 人 ; 第 四 个 层 次 是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残 疾 人 ; 第 五 个 层 次 是 无 劳 动 能 力 无 扶 养 人 或 者 扶 养 人 不 具 有 扶 养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残 疾 人 同 样 在 这 三 个 条 款 中, 对 于 给 予 残 疾 人 何 种 生 存 照 顾 也 进 行 了 具 体 说 明 : 一 是 给 予 残 疾 人 生 活 教 育 住 房 和 其 他 社 会 救 助 ; 二 是 给 予 残 疾 人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 三 是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医 疗 康 复 服 务 和 必 要 的 辅 助 器 具 的 配 置 和 更 换 给 予 救 助 ; 四 是 给 予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 五 是 给 予 对 无 劳 动 能 力 无 扶 养 人 或 者 扶 养 人 不 具 有 扶 养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残 疾 人 提 供 供 养 ; 五 是 对 残 疾 人 的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给 予 便 利 和 优 惠, 并 特 别 针 对 盲 人 提 供 免 费 的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和 免 费 邮 寄 服 务, 等 在 如 何 提 供 生 存 照 顾 和 提 供 多 大 范 围 的 照 顾 上, 这 三 个 条 款 则 并 不 是 很 明 确, 如 使 用 了 通 过 多 重 渠 道,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根 据 情 况 给 予 等 措 辞 2. 康 复 照 顾 之 行 政 给 付 在 对 于 政 府 的 残 疾 人 康 复 照 顾 之 行 政 给 付 责 任 的 法 规 范,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得 更 为 抽 象, 在 其 条 文 第 15 17 18 20 条 中 具 体 表 述 为 :(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残 疾 人 康 复 创 造 条 件, 建 立 和 完 善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并 分 阶 段 实 施 重 点 康 复 项 目, 帮 助 残 疾 人 恢 复 或 者 补 偿 功 能, 增 强 其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能 力 ;(2)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和 指 导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组 织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残 疾 人 组 织 残 疾 人 家 庭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社 区 康 复 工 作 ;(3)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有 计 划 地 在 医 疗 机 构 设 立 康 复 医 学 科 室, 举 办 残 疾 人 康 复 机 构, 开 展 康 复 医 疗 与 训 练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科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4)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和 扶 持 残 疾 人 康 复 器 械 辅 助 器 具 的 研 制 生 产 供 应 维 修 服 务 3. 残 疾 人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之 行 政 给 付 国 家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是 建 立 在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权 的 基 础 之 上, 除 了 需 要 得 到 教 育 机 会 和 教 育 保 障 之 外, 还 需 要 排 除 妨 碍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障 碍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权 益 行 政 给 付 职 责 规 定 的 有 :(1) 对 残 疾 人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的 职 责 该 法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残 疾 人 教 育 作 为 国 家 教 育 事 业 的 组 成 部 分, 统 一 规 划, 加 强 领 导, 为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残 疾 人 教 育, 实 行 普 及 与 提 高 相 结 合 以 普 及 为 重 点 的 方 针,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着 重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积 极 开 展 学 前 教 育, 逐 步 发 展 高 级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残 疾 人 的 数 量 分 布 状 况 和 残 疾 类 别 等 因 素, 合 理 设 置 残 疾 人 教 育 机 构 ;(2) 义 务 教 育 中 的 给 付 责 任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残 疾 学 生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教 科 书, 并 给 予 寄 宿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补 助 ;(3)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的 给 付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残 疾 人 开 展 扫 除 文 盲 职 业 培 训 创 业 培 训 和 其 他 成 人 教 育 (4) 教 育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及 排 除 教 育 障 碍 的 给 付 这 是 一 种 间 接 给 付, 通 过 国 家 创 造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环 境 培 养 教 育 人 员 来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应 有 计 划 地 举 办 各 级 各 类 特 殊 教 育 师 范 院 校 专 业, 在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附 设 特 殊 教 育 班, 培 养 培 训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和 手 语 翻 译, 享 受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和 扶 持 盲 文 手 语 的 研 究 和 应 用, 特 殊 教 育 教 材 的 编 写 和 出 版, 特 殊 教 育 教 学 用 具 及 其 他 辅 助 用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和 供 应 在 有 关 教 育 机 构 因 残 疾 为 理 由 而 拒 绝 招 收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残 疾 人 本 人 或 者 其 亲 属 监 护 人 可 以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该 学 校 招 收 4. 残 疾 人 的 劳 动 权 利 行 政 给 付 责 任 在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中, 对 于 政 府 的 残 疾 人 劳 动 权 利 给 付 责 任 主 要 是 从 就 业 环 境 与 就 业 政 策 上 给 予 专 门 性 规 定 (1) 通 过 由 国 家 创 办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和 其 他 福 利 性 单 位,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2) 通 过 建 立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 在 国 家 机 关 和 其 他 社 会 单 位 中 设 置 一 定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比 例 来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通 过 设 置 公 益 岗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3) 通 过 制 度 设 置 优 惠 条 件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达 到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或 者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依 法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并 在 生 产 经 营 技 术 资 金 物 资 场 地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持 国 家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残 疾 人, 免 除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根 据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生 53
江 汉 大 学 学 报 总 第 30 卷 产 特 点 确 定 某 些 产 品 由 其 专 产 ;(4) 通 过 扶 持 和 指 导 来 帮 助 残 疾 人 实 现 劳 动 权 利 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设 立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为 残 疾 人 免 费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对 从 事 各 类 生 产 劳 动 的 农 村 残 疾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生 产 服 务 技 术 指 导 农 用 物 资 供 应 农 副 产 品 购 销 和 信 贷 等 方 面, 给 予 帮 助 5. 对 残 疾 人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的 行 政 给 付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权 益 需 求, 政 府 主 要 是 通 过 鼓 励 提 供 参 与 途 径 和 提 供 精 神 文 化 的 供 给 平 台 来 实 现 (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鼓 励 帮 助 残 疾 人 参 加 各 种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活 动,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丰 富 残 疾 人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2) 通 过 各 种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残 疾 人 的 工 作 生 活 状 况, 针 对 于 盲 人 及 聋 哑 人 设 立 盲 人 读 物 和 电 视 手 语 节 目 ;(3) 开 展 残 疾 人 参 与 的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4) 建 设 残 疾 人 活 动 的 相 关 场 所 6. 政 府 对 于 残 疾 人 生 活 环 境 的 行 政 给 付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环 境 的 供 给 应 立 足 于 恢 复 性 设 置, 让 残 疾 人 在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时 能 与 健 全 人 一 样 的 方 便 (1) 统 筹 规 划 的 职 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进 行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2)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改 造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无 障 碍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规 定, 逐 步 推 进 已 建 成 设 施 的 改 造, 优 先 推 进 与 残 疾 人 日 常 工 作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改 造 对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当 及 时 维 修 和 保 护 (3) 信 息 交 流 保 障 的 供 给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为 残 疾 人 获 取 公 共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4) 国 家 鼓 励 和 扶 持 无 障 碍 辅 助 设 备 无 障 碍 交 通 工 具 的 研 制 和 开 发 ( 二 ) 社 会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给 付 责 任 要 分 析 社 会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给 付 责 任, 首 先 需 要 明 确 社 会 的 概 念 及 范 围, 在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中 对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中 多 处 提 及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责 任, 显 然 这 里 的 社 会 是 与 国 家 相 对 应 的 国 家 是 以 国 家 机 关 为 国 家 的 行 动 代 理, 当 然 还 有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的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及 国 有 企 业 等 作 为 其 整 体 构 成, 前 述 分 析 政 府 的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给 付 责 任 中, 因 国 有 事 业 单 位 及 企 业 以 国 有 资 本 为 其 运 营 的 支 撑, 因 此 也 可 视 为 行 政 给 付 的 范 畴 从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的 法 规 语 言 表 述 来 看, 其 中 提 及 的 社 会 应 当 是 以 组 织 体 为 结 构 的, 以 民 间 组 织 为 主 要 构 成 的 那 它 是 否 属 于 所 谓 的 第 三 部 门 呢? 第 三 部 门, 从 范 围 上 讲 54 是 指 不 属 于 第 一 部 门 ( 政 府 ) 和 第 二 部 门 ( 企 业 ) 的 其 他 所 有 组 织 的 集 合 因 此, 主 要 为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社 会 团 体 基 金 会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及 未 注 册 的 草 根 组 织 [4] 笔 者 认 为, 第 三 部 门 难 以 涵 盖 社 会 这 一 法 律 用 语 范 畴, 既 然 我 们 确 认 了 社 会 是 与 国 家 分 野 的 层 次, 那 么 至 少 来 说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也 应 当 属 于 这 一 领 域, 然 后 还 可 以 延 伸 到 公 民, 因 为 作 为 法 律 身 份 而 言, 个 体 户 相 当 于 公 民, 因 此 公 民 自 然 可 以 包 含 在 社 会 范 畴 当 中 当 然 这 里 的 公 民 不 可 能 是 全 部 的 公 民, 只 是 特 定 范 围 的 公 民, 主 要 包 括 兴 办 实 业 能 有 相 当 实 力 的 公 民 1. 社 会 对 残 疾 人 生 存 权 益 的 给 付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中 规 定 了 :(1) 政 府 和 社 会 采 取 措 施, 完 善 对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保 障 和 改 善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2) 残 疾 人 所 在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残 疾 人 家 庭, 应 当 鼓 励 帮 助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这 里 的 规 定 较 为 模 糊, 实 际 上 仅 仅 体 现 出 的 是 一 种 倡 导 性 的 规 范, 而 不 是 明 确 的 责 任 界 分 而 这 里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则 是 对 与 残 疾 人 有 亲 缘 关 系 的 公 民 的 一 种 责 任 要 求 2. 残 疾 人 康 复 的 社 会 责 任 社 会 的 残 疾 人 康 复 责 任 中,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规 定 是 :(1) 政 府 和 社 会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对 从 事 康 复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2) 向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亲 属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志 愿 工 作 者 普 及 康 复 知 识, 传 授 康 复 方 法 3. 残 疾 人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之 社 会 责 任 除 了 政 府 之 外,(1) 社 会 学 校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解 决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就 学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帮 助 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2)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对 残 疾 人 开 展 扫 除 文 盲 职 业 培 训 创 业 培 训 和 其 他 成 人 教 育, 鼓 励 残 疾 人 自 学 成 才 4. 残 疾 人 劳 动 权 利 的 社 会 责 任 (1) 社 会 举 办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盲 人 按 摩 机 构 和 其 他 福 利 性 单 位,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2) 非 国 有 的 企 业 非 企 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为 其 选 择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3) 在 农 村 中,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应 当 组 织 和 扶 持 农 村 残 疾 人 从 事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手 工 业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生 产 劳 动 ;(4) 残 疾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残 疾 职 工 的 特 点, 提 供 适 当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劳 动 场 所 劳 动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进 行 改 造 5. 对 残 疾 人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的 社 会 责 任
2013 年 第 5 期 廖 原 :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责 任 范 围 研 究 (1)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鼓 励 帮 助 残 疾 人 从 事 文 学 艺 术 教 育 科 学 技 术 和 其 他 有 益 于 公 民 群 体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2)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通 过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报 刊 图 书 网 络 等 形 式, 及 时 宣 传 报 道 残 疾 人 的 工 作 生 活 等 情 况,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3) 社 会 组 织 通 过 自 身 的 活 动 来 促 进 残 疾 人 与 其 他 公 民 之 间 的 相 互 理 解 和 交 流,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和 扶 助 残 疾 人 的 事 迹, 弘 扬 残 疾 人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倡 导 团 结 友 爱 互 助 的 社 会 风 尚 (4) 提 供 或 开 办 针 对 于 盲 人 及 聋 哑 人 设 立 盲 人 读 物 和 电 视 手 语 节 目 ;(5)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残 疾 人 参 与 的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6) 社 会 组 织 通 过 努 力, 建 设 残 疾 人 活 动 的 相 关 场 所 6. 社 会 对 于 残 疾 人 生 活 环 境 的 帮 助 社 会 层 面 对 于 残 疾 人 生 活 环 境 的 帮 助 主 要 在 法 规 范 中 有 如 下 要 求 :(1) 社 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完 善 无 障 碍 设 施, 推 进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为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创 造 无 障 碍 环 境 ;(2) 社 会 应 通 过 研 制 开 发 适 合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信 息 交 流 技 术 和 产 品,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语 音 和 文 字 提 示 手 语 盲 文 等 信 息 交 流 服 务, 并 提 供 优 先 服 务 和 辅 助 性 服 务 实 际 上, 在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中 很 少 独 立 的 分 款 来 规 范 社 会 对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责 任, 绝 大 部 分 条 款 中, 国 家 与 社 会 是 一 起 作 为 主 体 进 行 规 范 的 将 国 家 与 社 会 这 两 个 同 样 抽 象 的 概 念 落 脚 在 法 律 条 款 之 中 实 际 上 让 本 该 明 确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权 益 保 障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模 糊 了 四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应 如 何 有 效 地 向 残 疾 人 提 供 服 务 与 帮 助 ( 一 )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的 构 成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是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中 较 为 重 要 的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国 家 的 责 任 是 具 体 落 实 到 各 国 家 机 关, 尤 其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之 上, 另 外 还 有 国 家 设 立 的 事 业 企 业 单 位, 实 际 上 也 承 担 着 国 家 对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给 付 职 责 而 社 会 的 责 任 也 具 体 化 为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非 国 有 企 业 等 组 织 来 承 担 公 民 则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涵, 一 是 普 通 公 民 所 应 承 担 的 对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国 家 层 面 义 务 与 社 会 层 面 义 务 ; 二 是 与 残 疾 人 有 亲 缘 关 系 或 其 他 关 系 而 负 有 特 定 权 利 义 务 的 公 民 ( 二 ) 国 家 社 会 与 公 民 的 责 任 关 系 界 分 国 家 与 社 会 之 间 对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保 障 责 任 并 没 有 明 确 界 分, 从 法 规 范 中 看, 两 者 多 以 并 列 关 系, 另 外 国 家 通 过 设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鼓 励 指 导 和 扶 持 社 会 开 展 有 益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照 顾 的 相 关 活 动 我 国 的 现 实 情 况 中, 国 家 仍 然 在 社 会 事 务 中 占 据 着 主 导 的 地 位, 包 括 了 财 政 资 源 与 社 会 管 理 资 源, 由 此, 理 所 当 然 的, 在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上, 国 家 应 当 是 承 担 主 要 的 生 存 照 顾 责 任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中 的 含 糊 其 辞 并 不 利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保 障, 也 不 能 最 大 程 度 的 满 足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诉 求 有 尊 严 的 生 存 成 为 了 二 十 一 世 纪 公 民 对 于 人 权 中 生 存 权 的 要 求, 生 存 照 顾 成 为 公 民 对 于 国 家 的 客 观 需 求, 社 会 与 公 民 则 应 尽 自 身 的 努 力 来 共 同 维 护 自 身 发 展 与 社 会 的 共 同 和 谐 进 步 1. 政 府 责 任 应 重 新 定 位 从 渐 进 性 与 历 史 性 的 视 角 看, 时 至 当 下, 将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保 障 定 位 于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已 然 不 适 合 人 权 保 障 的 客 观 有 尊 严 的 生 存 不 仅 仅 是 勉 强 吃 饱, 从 我 国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看 来, 实 际 上 定 位 过 低, 政 府 应 当 承 担 的 职 责 没 有 能 够 理 直 气 壮 的 明 确, 而 含 糊 其 辞, 甚 至 与 社 会 责 任 重 合 一 起, 并 且 责 任 模 糊 正 如 有 学 者 指 出 的 在 残 疾 人 相 关 政 策 中, 指 导 性 的 规 定 多, 而 强 制 性 可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少 例 如 在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总 则 第 六 条 中 规 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规 划, 加 强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采 取 措 施, 使 残 疾 人 事 业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但 却 并 没 有 对 残 疾 人 事 业 经 费 占 财 政 收 入 的 比 例 进 行 确 切 的 规 定 这 无 疑 使 得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经 费 得 不 到 切 实 稳 定 的 保 证 [5] 政 府 在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保 障 上 应 当 重 新 定 位, 将 贫 困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保 障 责 任 承 担 起 来, 并 且 应 当 保 障 贫 困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庭 能 够 过 上 有 尊 严 的 生 活, 而 不 是 仅 能 满 足 于 节 衣 缩 食 才 能 温 饱 的 生 活 对 于 残 疾 的 孤 儿 或 贫 困 家 庭 的 残 疾 儿 童 的 生 存 照 顾 职 能 也 应 当 由 政 府 予 以 承 担, 残 疾 的 康 复 与 治 疗 费 用 应 当 首 先 由 政 府 先 行 支 出, 避 免 发 生 贫 困 家 庭 因 贫 困 而 遗 弃 残 疾 幼 儿 的 人 间 惨 剧 的 发 生 对 于 残 疾 人 的 教 育 保 障 上, 政 府 应 当 全 面 履 行 排 除 妨 碍 和 提 供 教 育 场 所 的 责 任, 让 所 有 愿 意 学 习 的 残 疾 人 都 能 有 适 合 于 其 的 教 育 机 构 来 参 与 到 学 习 之 中 在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环 境 建 设 上, 政 府 更 应 承 担 其 基 础 设 置 的 建 设 与 维 护 职 责, 目 前 各 大 中 型 城 市 均 建 设 有 方 便 残 疾 人 生 活 出 行 的 交 通 设 置, 如 盲 道, 但 55
江汉大学学报 总第 30卷 是缺乏日常的维护 和 监 管 导 致 盲 道 被 非 法 破 坏 和 的照顾热情 国家给付责任是必须的 因为坏的制度 占用的情形 给残疾人的生活不仅没有增加便利 反 让好人无法做好事 就 算 是 亲 人 在 涉 及 到 自 身 生 存 而显现了更多的危险因素 危机时都会难以顾及他人 劳动权利领域政府应更多的在政府及政府管理 结 语 的单位中设定岗位 并 且 通 过 拓 宽 公 务 员 考 试 的 入 口门槛吸收残疾人 进 入 其 中 以 体 现 宪 法 与 残 疾 人 正如残疾人是人类多样化的构成一样 国家 社 保障法的平等原 则 理 念 为 了 加 大 权 利 的 保 障 国 会与公民共同参与下的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则是保 家层面仍然需要制 定 相 关 的 法 律 来 扶 持 和 鼓 励 促 障多样化的体现 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 国家责任 进残疾人的劳动权 利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来 保 障 有 就 业 为基础 社会责任是重要的支撑与配合 而公民责任 能力的残疾人参与就业和自主创业 是构筑人类和谐家园的最底层支架 一个国家的文 对于 残 疾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权 益 的 保 障 需 要 进 一 明程度如何在于其对于生存条件较差的人群的保障 步明确政府的责任 主 流 媒 体 基 本 上 是 由 政 府 控 制 程度如何 因此残疾 人 权 益 保 障 体 系 的 构 筑 即 是 人 的 因此政府更应确 保 自 己 所 控 制 的 媒 体 保 障 残 疾 权保障普 遍 性 的 要 求 也 是 人 类 精 神 升 华 的 体 现 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从目前的状况看 媒体在营造残 残疾人因身体 心理 原 因 会 产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自 卑 心 疾人精神家园上显 然 力 度 欠 缺 这 也 与 没 有 法 律 明 理 从心理学的角度说 自卑实际上是自尊的另一面 确媒体的职责有关 而 这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不 明 确 难 向 中国自古有 饿死不 吃 嗟 来 之 食 的 典 故 因 此 脱其咎 在对残疾人进行权益保障 时 必 须 要 给 予 他 她 们 2 社会与公民是残疾人权益保障多样性和充分 性的有益补充 社会在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上应当形 充分的人格尊严 保障残疾人作为公民 有体面有尊 严的融入国家与社 会 成 为 国 家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重要推动力量 成与国家之间 的 配 合 形 成 互 补 社 会 蕴 含 了 大 量 的人才 物质资源 并 且 更 贴 近 于 生 活 但 是 社 会 的 参考文献 资源呈散 装 分 布 需 要 有 力 的 组 织 才 能 有 效 集 中 1 刘茂林 宪法究竟是什么 J 中国法学 2002 6 比较政府的官僚体 系 而 言 社 会 组 织 在 运 作 中 更 为 2 何侃 中国给力残 疾 预 防 残 疾 预 防 国 际 学 术 研 讨 灵活高效 因此 在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上 应 当 充 分 南 京 会暨第四届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论 坛 综 述 J 发挥社会的这一特性 作为国家生存照顾的补充 强 化社会在对残疾人的技能教育 职业培训 就业指导 和吸纳就业上 的 功 能 另 外 通 过 法 律 制 度 的 衔 接 赋予社会 组 织 参 与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并能形成监督政府职能的有效力量 公 民 是 国 家 中 最 为 基 础 的 构 成 要 发 挥 公 民 在 对残疾人保障中的 责 任 力 量 需 要 发 挥 制 度 的 力 量 特教学院学报 2010 4 3 黎建飞 残疾儿童权利 保 障 的 法 律 原 则 J 河 南 省 政 2008 2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 吴振亚 残疾人社会救 助 中 政 府 与 第 三 部 门 合 作 方 式 劳 动 保 探讨 基于浙江省 衢 州 市 的 实 证 研 究 J 障世界 2012 10 21 24 5 王新 文 段 世 江 中 国 残 疾 人 政 策 及 其 发 展 理 念 J 前沿 2012 2 和组织的功能 积小成多 而另一个层面上 作为残 疾热的亲属或其他 亲 缘 关 系 的 公 民 在 照 顾 残 疾 人 责任编辑 施业家 的生活上则有着法 定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要 激 发 其 他 们 ma l s h y e j a 678 s na c o m 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