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活 服 务 业 第 一 篇 行 业 介 绍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是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它 直 接 面 向 人 们 提 供 物 质 和 精 神 生 活 消 费 产 品 及 服 务, 其 产 品 服 务 用 于 解 决 购 买 者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需 求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一 般 包 括 商 贸 流 通 旅 游 休 闲 餐 饮 住 宿 娱 乐 健 身 社 区 服 务 文 教 卫 生 等 行 业 一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概 念 内 涵 ( 一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概 念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是 现 代 服 务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基 础 支 柱 产 业 它 直 接 面 向 人 们 提 供 物 质 和 精 神 生 活 消 费 产 品 及 服 务, 其 产 品 服 务 用 于 解 决 购 买 者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需 求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是 连 接 物 质 精 神 产 品 生 产 和 消 费 之 间 的 载 体, 物 质 精 神 产 品 只 有 经 过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才 能 被 人 们 所 消 费 国 家 服 务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 国 发 2012 62 号 ) 明 确 提 出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包 括 商 贸 服 务 业 文 化 产 业 业 旅 游 业 健 康 服 务 业 法 律 服 务 业 家 庭 服 务 业 体 育 产 业 养 老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业 等 9 大 类 ( 二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分 类
服 务 业 与 第 三 产 业 的 区 别 一 般 认 为 服 务 业 是 生 产 或 提 供 各 种 服 务 的 经 济 部 门 和 各 类 企 业 的 结 合 一 般 地, 将 服 务 业 视 同 第 三 产 业, 包 括 除 服 务 业 与 第 三 产 业 又 有 细 微 的 区 别, 二 者 侧 重 点 不 同 第 三 产 业 更 多 地 反 映 统 计 口 径, 表 示 除 一 产 二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业 ; 服 务 业 更 多 地 反 映 产 业 政 策, 是 提 供 非 实 物 劳 动 成 果 各 业 的 总 称 作 为 统 计 口 径, 第 三 产 业 概 念 更 强 调 稳 定 性, 要 求 各 业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不 重 复 的 归 类 ; 而 服 务 业 概 念 更 突 出 前 瞻 性, 强 调 及 时 总 结 苗 头 趋 势, 引 导 产 业 发 展 因 此, 当 涉 及 定 量 目 标 内 容 时, 服 务 业 使 用 第 三 产 业 统 计 数 据 ; 当 涉 及 产 业 发 展 时, 服 务 业 的 内 容 要 宽 泛 一 些, 要 包 括 农 林 在 通 常 表 述 中, 在 与 一 产 二 产 并 列 时 使 用 第 三 产 业, 如 十 七 大 报 告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由 主 要 依 靠 第 二 产 业 带 动 向 依 靠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产 业 协 同 带 动 转 变 此 外, 其 他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是 指 被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生 产 者 用 作 中 间 投 入 的 服 务 一 般 来 说,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业 现 代 物 流 业 现 代 金 融 业 科 技 服 务 业 信 息 产 业 服 务 贸 易 会 展 业 中 介 服 务 业 农 业 生 产 服 务 业 等 9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是 指 以 满 足 居 民 消 费 需 求 或 基 本 民 生 要 求 的 服 务 业, 它 也 包 括 绝 大 部 分 公 共 服 务 在 内 一 般 来 说,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包 括 旅 游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餐 饮 业 酒 店 住 宿 业 文 化 产 业 房 地 产 业 体 育 健 身 产 业 社 区 服 务 业 市 ( 一 ) 传 统 服 务 业 是 指 运 用 传 统 的 生 产 方 式 经 营, 并 且 在 工 业 化 以 前 就 已 存 在 的 服 务 业 对 我 省 来 说, 传 统 服 务 业 包 括 交 通 运 输 业 商 贸 流 通 业 餐 饮 业 酒 店 住 宿 业 等 4 个 行 业 ( 二 ) 现 代 服 务 业 是 指 其 需 求 主 要 受 工 业 化 进 程 社 会 生 产 分 工 的 深 入 影 响 而 加 速 发 展 的 服 务 业 和 运 用 现 代 科 技 技 术 新 型 服 务 方 式 及 新 型 经 营 形 态 对 传 统 服 务 业 进 行 改 造 的 服 务 业 对 我 省 来 说, 现 代 服 务 业 包 括 现 代 物 流 业 现 代 金 融 业 服 务 贸 易 房 地 产 业 社 区 服 务 业 市 政 与 公 共 服 务 业 农 村 服 务 业 等 7 广 义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既 包 括 新 兴 服 务 业, 也 包 括 对 传 统 服 务 业 的 技 术 改 造 和 升 级, 包 括 四 个 方 面 : 1. 基 础 服 务, 包 括 通 信 服 务 和 信 息 服 务 ; 2. 生 产 和 市 场 服 务, 包 括 金 融 物 流 批 发 电 子 商 务 农 业 支 撑 服 务 以 及 中 介 和 咨 询 等 专 业 服 务 ; 3. 个 人 消 费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住 宿 餐 饮
文 化 娱 乐 旅 游 房 地 产 商 品 零 售 等 ; 4. 公 共 服 务, 包 括 政 府 的 公 共 管 理 服 务 基 础 教 育 公 当 与 新 兴 服 务 业 并 列 时, 使 用 狭 义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概 念 ; ( 三 ) 新 兴 服 务 业 指 在 工 业 化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出 现 需 求 加 速 增 长 和 大 规 模 消 费 的 服 务 业, 这 些 行 业 的 收 入 弹 性 一 般 较 高 主 要 包 括 在 后 工 业 化 时 期 出 现 迅 速 发 展 的 教 育 医 疗 娱 乐 文 化 和 公 共 服 务 等 对 我 省 来 说, 新 兴 服 务 业 包 括 旅 游 业 文 化 产 业 科 技 服 务 业 信 息 产 业 会 展 业 中 介 服 务 业 体 育 健 身 产 业 等 7 个 行 业 四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模 式 ( 一 ) 社 区 商 业 模 式 社 区 商 业 以 社 区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需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服 务 社 区 商 业 中 心 是 由 相 对 集 中 的 社 区 服 务 网 点 组 成 的 集 聚 商 业 餐 饮 休 闲 文 化 娱 乐 体 育 卫 生 等 生 活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服 务 业 综 合 体 社 区 商 业 的 典 型 特 征 是 拥 有 大 型 超 市 主 力 店 餐 饮 洗 染 摄 影 美 容 健 身 等 休 闲 设 施 以 及 儿 童 教 育 音 乐 培 训 舞 蹈 培 训 等 教 育 设 施 社 区 商 业 中 心 占 地 面 积 大 服 务 范 围 广 业 态 齐 全, 能 够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一 站 式 购 物 和 消 费 需 求, 其 发 展 需 要 政 府 在 社 区 开 发 时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并 对 进 驻 的 各 类 商 贸 服 务
企 业 的 资 质 有 较 高 要 求 同 时, 社 区 商 业 发 展 要 求 政 府 对 一 些 微 利 型 的 便 民 业 态, 如 生 鲜 超 市 快 餐 店 大 众 浴 池 等 在 土 地 税 收 等 方 面 给 予 一 定 的 政 策 支 持 ( 二 ) 集 聚 区 发 展 模 式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模 式 主 要 体 现 为 生 活 服 务 街 区, 如 美 食 一 条 街 摄 影 一 条 街 等 我 国 发 展 较 早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成 效 的 主 要 是 餐 饮 集 聚 区 这 种 集 聚 区 模 式 将 一 些 本 地 特 色 品 牌 企 业 聚 集 在 一 起, 一 方 面 对 餐 饮 企 业 可 以 产 生 集 聚 效 应, 有 利 于 通 过 相 互 学 习 和 竞 争, 促 进 餐 饮 业 发 展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和 氛 围, 特 别 是 将 美 食 与 歌 舞 婚 庆 休 闲 娱 乐 结 合 在 一 起, 不 仅 能 够 更 好 地 方 便 消 费 者 就 餐, 而 且 形 成 了 餐 饮 服 务 经 济 产 业 链, 带 动 了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这 种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模 式 发 展 的 条 件, 一 是 需 要 政 府 根 据 城 市 经 济 发 展 和 居 民 消 费 特 点,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和 定 位 ; 二 是 需 要 政 府 给 予 土 地 税 收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支 持 ; 三 是 在 运 营 方 式 上, 政 府 委 托 企 业 经 营 和 管 理, 通 过 政 府 + 市 场 的 手 段 合 力 促 进 其 发 展 ( 三 ) 融 合 嵌 入 式 与 社 区 商 业 和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模 式 不 同, 融 合 嵌 入 式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与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融 合 在 一 起 例 如, 在 中 央 商 务 区 或 总 部 经 济 区, 住 宿 餐 饮 等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作 为 配 套 服 务, 与 金 融 总 部 物 流 总 部 商 务 总 部 等 生 产 性 服 务 企 业
总 部 融 合 在 一 起 的 这 种 模 式 主 要 是 以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为 主 体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配 套 发 展 由 于 主 要 为 总 部 经 济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城 市 商 业 中 心 做 配 套 支 撑, 生 活 服 务 企 业 多 为 连 锁 经 营 的 品 牌 店, 服 务 质 量 好 经 营 档 次 高, 商 业 信 誉 也 较 好, 一 般 不 需 要 政 府 单 独 规 划 但 是, 对 于 便 民 午 餐 问 题 比 较 例 外 由 于 在 总 部 经 济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城 市 商 业 中 心 配 置 的 餐 饮 店 档 次 相 对 一 般 社 区 要 高, 并 且 由 于 地 价 和 租 金 原 因, 这 些 餐 饮 店 的 菜 品 价 格 相 对 较 高, 如 何 保 障 商 务 人 士 和 白 领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吃 到 经 济 实 惠 安 全 的 午 餐 是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这 需 要 政 府 进 行 规 划 和 政 策 支 持, 推 动 早 餐 示 范 工 程 ( 四 ) 生 活 服 务 网 络 团 购 模 式 随 着 互 联 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网 络 体 现 出 来 的 价 值 也 得 到 快 速 提 升, 尤 其 是 在 生 活 服 务 方 面, 生 活 服 务 网 络 化 已 成 为 一 种 必 然 趋 势 目 前, 不 仅 出 现 了 以 58 同 城 赶 集 网 等 为 代 表 的 生 活 服 务 类 网 站, 而 且 产 生 了 一 批 生 活 服 务 团 购 网 站, 形 成 了 网 上 团 购 + 实 体 店 消 费 + 点 评 模 式 从 生 活 服 务 团 购 模 式 来 看, 团 购 网 集 中 了 餐 饮 美 容 美 发 足 浴 摄 影 休 闲 娱 乐 等 各 种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态 网 站 为 商 户 提 供 促 销 活 动 和 广 告, 消 费 者 可 以 在 网 站 上 购 买 服 务 进 行 消 费 并 点 评 这 种 模 式 不 仅 能 够 满 足 消 费 者 低 价 生 活 服 务 类 商 品 的 消 费 需 求, 也 能 满 足 消 费 者 生 活 服 务 类 多 样 性 的 消
费 需 求, 同 时 可 以 为 入 驻 商 户 提 供 品 牌 和 服 务 的 担 保, 帮 助 他 们 创 造 更 多 的 社 会 价 值, 达 到 促 销 和 分 销 的 双 重 目 的 随 着 电 子 商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这 种 生 活 服 务 团 购 模 式 将 逐 渐 成 为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五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对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作 用 ( 一 ) 拉 动 内 需 促 进 消 费,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拉 动 内 需 促 进 消 费 贡 献 显 著, 如 餐 饮 业 成 为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下 我 国 十 大 逆 势 而 上 的 行 业 ; 美 容 业 正 在 成 为 继 房 地 产 汽 车 电 子 通 讯 旅 游 之 后 的 第 五 大 消 费 热 点, 具 有 良 好 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和 发 展 空 间 ; 沐 浴 业 既 是 奢 侈 性 消 费 的 场 所, 也 是 大 众 化 消 费 的 重 要 场 所, 极 大 地 满 足 人 们 生 活 需 要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对 拉 动 消 费 扩 大 内 需 的 直 接 拉 动 作 用 效 果 非 常 显 著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意 味 着 第 三 产 业 产 值 在 社 会 生 产 总 值 中 的 比 重 得 以 提 升, 对 于 国 民 经 济 结 构 的 优 化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二 ) 扩 大 社 会 就 业,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属 于 劳 动 密 集 型 行 业, 是 我 国 扩 大 就 业 的 重 要 领 域 总 体 而 言,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就 业 门 槛 低, 可 以 吸 纳 不 同 年 龄 段 不 同 文 化 程 度 的 人 就 业, 甚 至 可 以 吸 纳 部 分 残 疾 人 就 业 ( 如 盲 人 按 摩 )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就 业 岗 位 数 目 前 仍 在 不 断 扩 大, 餐 饮 业 沐 浴 业 等 专 业 人 才 供 不 应 求 ( 三 ) 提 升 生 活 品 质,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日 益 注 重 节 能 环 保, 提 升 社 会 效 益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获 得 劳 动 收 入, 有 助 于 减 少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贫 富 差 距, 缩 小 城 乡 差 别, 进 而 增 进 社 会 和 谐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的 餐 饮 沐 浴 美 容 美 发 饭 店 业 等 各 行 业 纷 纷 举 办 丰 富 多 采 的 节 庆 会 展 活 动, 宣 传 健 康 生 活 理 念, 开 展 慈 善 捐 助, 促 进 企 业 自 觉 承 担 更 多 社 会 责 任, 产 生 很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 四 ) 提 升 城 市 服 务 功 能, 增 强 城 市 软 实 力 良 好 便 利 的 生 活 服 务 配 套 能 力, 是 城 市 服 务 功 能 完 善 的 重 要 体 现, 不 仅 有 助 于 营 造 宜 居 和 谐 的 城 市 环 境, 也 是 进 一 步 服 务 全 国 的 重 要 抓 手 一 方 面, 城 市 服 务 功 能 的 提 升, 有 助 于 增 强 城 市 的 吸 引 力, 引 导 人 才 资 金 机 构 等 要 素 向 本 地 集 聚 ; 另 一 方 面, 快 速 发 展 的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满 足 本 地 服 务 的 同 时, 也 是 上 海 服 务 全 国 的 重 要 抓 手 第 二 篇 政 策 规 定 一 纳 税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生 活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二 征 税 范 围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属 于 此 次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新 增 子 目, 是 将 原 营 业 税 税 目 注 释 中 服 务 业 项 下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文 化 体 育 业 中 与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联 系 紧 密 的 业 务 活 动 以 及 娱 乐 业 的 业 务 活 动 合 并 为 生 活 服 务 ( 一 )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包 括 文 化 服 务 和 体 育 服 务 1. 文 化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社 会 公 众 文 化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包 括 : 文 艺 创 作 文 艺 表 演 文 化 比 赛, 图 书 馆 的 图 书 和 资 料 借 阅,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管 理, 文 物 及 非 物 质 遗 产 保 护, 组 织 举 办 宗 教 活 动 科 技 活 动 文 化 活 动, 提 供 游 览 场 所 2. 体 育 服 务, 是 指 组 织 举 办 体 育 比 赛 体 育 表 演 体 育 活 动, 以 及 提 供 体 育 训 练 体 育 指 导 体 育 管 理 的 业 务 活 动 ( 二 )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
1.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招 生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并 颁 发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初 等 教 育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各 类 培 训 演 讲 讲 座 报 告 会 等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测 评 考 试 招 生 等 服 务 2.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康 复 预 防 保 健 接 生 计 划 生 育 防 疫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以 及 与 这 些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医 用 材 料 器 具 救 护 车 病 房 住 宿 和 伙 食 的 业 务 ( 三 )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包 括 旅 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1. 旅 游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旅 游 者 的 要 求, 组 织 安 排 交 通 游 览 住 宿 餐 饮 购 物 文 娱 商 务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娱 乐 服 务, 是 指 为 娱 乐 活 动 同 时 提 供 场 所 和 服 务 的 业 务 36 号 文 件 对 娱 乐 服 务 以 正 列 举 的 方 式 明 确 了 征 税 范 围, 具 体 包 括 : 歌 厅 舞 厅 夜 总 会 酒 吧 台 球 高 尔 夫 球 保 龄 球 游 艺 ( 包 括 射 击 狩 猎 跑 马 游 戏 机 蹦 极 卡 丁 车 热 气 球 动 力 伞 射 箭 飞 镖 )
( 四 )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包 括 餐 饮 服 务 和 住 宿 服 务 1. 餐 饮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同 时 提 供 饮 食 和 饮 食 场 所 的 方 式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饮 食 消 费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住 宿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住 宿 场 所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的 活 动 包 括 宾 馆 旅 馆 旅 社 度 假 村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住 宿 场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 五 )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是 指 主 要 为 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市 容 市 政 管 理 家 政 婚 庆 养 老 殡 葬 照 料 和 护 理 救 助 救 济 美 容 美 发 按 摩 桑 拿 氧 吧 足 疗 沐 浴 洗 染 摄 影 扩 印 等 服 务 ( 六 )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三 税 率 及 征 收 率 纳 税 人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6%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四 计 税 方 法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一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餐 饮 行 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业 生 产 者 自 产 农 产 品, 可 以 使 用 国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计 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二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五 销 售 额 计 算 ( 一 ) 一 般 规 定 1.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1) 代 为 收 取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2.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应 当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确 定 后 12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3.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4.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5.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 二 ) 特 殊 规 定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六 优 惠 政 策 ( 一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供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服 务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成 立 取 得 办 园 许 可 证 的 实 施 0-6 岁 学 前 教 育 的 机 构, 包 括 公 办 和 民 办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学 前 班 幼 儿 班 保 育 院 幼 儿 院 公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内 收 取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民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报 经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并 公 示 的 收 费 标 准 范 围 内 收 取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超 过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收 费, 以 开 办 实 验 班 特 色 班 和 兴 趣 班 等 为 由 另 外 收 取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幼 儿 入 园 挂 钩 的 赞 助 费 支 教 费 等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的 收 入, 不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 二 )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养 老 服 务 养 老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设 立 并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各 类 养 老 机 构 ; 养 老 服 务, 是 指 上 述
养 老 机 构 按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9 号 ) 的 规 定, 为 收 住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的 生 活 照 料 康 复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文 化 娱 乐 等 服 务 ( 三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四 )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 五 ) 殡 葬 服 务 殡 葬 服 务, 是 指 收 费 标 准 由 各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或 者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遗 体 接 运 ( 含 抬 尸 消 毒 ) 遗 体 整 容 遗 体 防 腐 存 放 ( 含 冷 藏 ) 火 化 骨 灰 寄 存 吊 唁 设 施 设 备 租 赁 墓 穴 租 赁 及 管 理 等 服 务 ( 六 )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 七 )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依 据 国 务 院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及 卫 生 部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第 35 号 ) 的 规 定, 经 登 记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以 及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包 括 :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门 诊 部 ( 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急 救 中 心 ( 站 ) 城 乡 卫 生 院 护 理 院 ( 所 ) 疗 养 院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举 办 的 卫 生 防 疫 站 (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 各 种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 所 ),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妇 幼 保 健 所 ( 站 ) 母 婴 保 健 机 构 儿 童 保 健 机 构,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血 站 ( 血 液 中 心 ) 等 医 疗 机 构
本 项 所 称 的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不 高 于 地 ( 市 ) 级 以 上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 包 括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等 ) 为 就 医 者 提 供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所 列 的 各 项 服 务,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卫 生 防 疫 卫 生 检 疫 的 服 务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 三 ) 款 规 定 : 对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但 在 原 营 业 税 制 下, 并 未 对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疗 服 务 的 范 围 做 解 释 36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梳 理 后, 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进 行 了 界 定 ( 八 )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务 1. 学 历 教 育, 是 指 受 教 育 者 经 过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入 学 方 式, 进 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的 教 育 形 式 具 体 包 括 : (1) 初 等 教 育 : 普 通 小 学 成 人 小 学 (2)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初 中 职 业 初 中 成 人 初 中 (3)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高 中 成 人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专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4) 高 等 教 育 : 普 通 本 专 科 成 人 本 专 科 网 络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 博 士 硕 士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2.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是 指 : (1) 普 通 学 校 (2) 经 地 ( 市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同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国 家 承 认 其 学 员 学 历 的 各 类 学 校 (3) 经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工 学 校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4)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师 学 院 上 述 学 校 均 包 括 符 合 规 定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但 不 包 括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等 国 家 不 承 认 学 历 的 教 育 机 构 3.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对 列 入 规 定 招 生 计 划 的 在 籍 学 生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具 体 包 括 :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课 本 费 作 业 本 费 考 试 报 名 费 收 入, 以 及 学 校 食 堂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取 得 的 伙 食 费 收 入 除 此 之 外 的 收 入, 包 括 学 校 以 各 种 名 义 收 取 的 赞 助 费 择 校 费 等, 不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学 校 食 堂 是 指 依 照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14 号 ) 管 理 的 学 校 食 堂 ( 九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服 务 ( 十 )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农 业 机 耕, 是 指 在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中 使 用 农 业 机 械 进 行 耕 作 ( 包 括 耕 耘 种 植 收 割 脱 粒 植 物 保 护 等 ) 的 业 务 ; 排 灌, 是 指 对 农 田 进 行 灌 溉 或 者 排 涝 的 业 务 ; 病 虫 害 防 治, 是 指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渔 业 的 病 虫 害 测 报 和 防 治 的 业 务 ; 农 牧 保 险, 是 指 为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牧 业 种 植 和 饲 养 的 动 植 物 提 供 保 险 的 业 务 ;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是 指 与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业 务 相 关 以 及 为 使 农 民 获 得 农 牧 保 险 知 识 的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业 务 的 免 税 范 围, 包 括 与 该 项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和 医 疗 用 具 的 业 务 ( 十 一 )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院 图 书 馆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第 一 道 门 票 收 入 ( 十 二 )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和 教 堂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十 三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科 普 单 位 的 门 票 收 入, 以 及 县 级 及 以 上 党 政 部 门 和 科 协 开 展 科 普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科 普 单 位, 是 指 科 技 馆 自 然 博 物 馆,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天 文 馆 ( 站 台 ) 气 象 台 ( 站 ) 地 震 台 ( 站 ), 以 及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对 公 众 开 放 的 科 普 基 地 科 普 活 动, 是 指 利 用 各 种 传 媒 以 浅 显 的 让 公 众 易 于 理 解 接 受 和 参 与 的 方 式, 向 普 通 大 众 介 绍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知 识, 推 广 科 学 技 术 的 应 用, 倡 导 科 学 方 法, 传 播 科 学 思 想,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的 活 动 ( 十 四 ) 政 府 举 办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中 等 和 初 等 学 校 ( 不 含 下 属 单 位 ),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全 部 归 该 学 校 所 有 的 收 入 全 部 归 该 学 校 所 有, 是 指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 进 入 该 学 校 统 一 账 户, 并 纳 入 预 算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同 时 由 该 学 校 对 有 关 票 据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和 开 具 举 办 进 修 班 培 训 班 取 得 的 收 入 进 入 该 学 校 下 属 部 门 自 行 开 设 账 户 的, 不 予 免 征 增 值 税 ( 十 五 ) 政 府 举 办 的 职 业 学 校 设 立 的 主 要 为 在 校 学 生 提 供 实 习 场 所 并 由 学 校 出 资 自 办 由 学 校 负 责 经 营 管 理 经 营 收 入 归 学 校 所 有 的 企 业, 从 事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中 现 代 服 务 ( 不 含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 生 活 服 务 ( 不 含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和 桑 拿 氧 吧 ) 业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十 六 )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由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提 供 家 政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是 指 在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规 定 经 营 范 围 中 包 括 家 政 服 务 内 容 的 企 业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3 个 条 件 的 家 政 服 务 员 :
1. 依 法 与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签 订 半 年 及 半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服 务 协 议, 且 在 该 企 业 实 际 上 岗 工 作 2.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为 其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企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对 已 享 受 新 型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或 者 下 岗 职 工 原 单 位 继 续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家 政 服 务 员, 如 果 本 人 书 面 提 出 不 再 缴 纳 企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并 出 具 其 所 在 乡 镇 或 者 原 单 位 开 具 的 已 缴 纳 相 关 保 险 的 证 明, 可 视 同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已 为 其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3. 家 政 服 务 企 业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向 其 实 际 支 付 不 低 于 企 业 所 在 地 适 用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 十 七 ) 福 利 彩 票 体 育 彩 票 的 发 行 收 入 七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过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 三 )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的,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 四 ) 纳 税 人 发 生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行 为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五 )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八 纳 税 地 点 ( 一 )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二 ) 原 以 地 市 一 级 机 构 汇 总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金 融 机 构, 营 改 增 后 继 续 以 地 市 一 级 机 构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范 围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经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财 政 厅 ( 局 )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三 )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 四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九 纳 税 期 限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以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用 社,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人 解 缴 税 款 的 期 限, 按 照 前 两 款 规 定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