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产 品 代 码 :TLG160094) 一 银 行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与 存 款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本 产 品 向 有 投 资 经 验 客 户 销 售 三 本 理 财 产 品 为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产 品 平 安 银 行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收 益 不 提 供 保 证 承 诺. 根 据 银 监 会 商 业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要 求, 特 别 提 示 : 本 理 财 计 划 有 投 资 风 险, 您 只 能 获 得 合 同 明 确 承 诺 的 收 益, 您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四 平 安 银 行 郑 重 提 示 :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自 己 完 全 明 白 该 投 资 的 性 质 和 所 涉 及 的 风 险, 详 细 了 解 和 审 慎 评 估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金 投 资 方 向 风 险 类 型 及 预 期 收 益 等 基 本 情 况, 在 慎 重 考 虑 后 自 行 决 定 购 买 与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资 产 管 理 需 求 匹 配 的 理 财 产 品 五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后, 投 资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及 时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一 产 品 概 述 产 品 名 称 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二 级 ( 中 低 ) 适 合 客 户 产 品 期 限 本 产 品 向 有 投 资 经 验 客 户 销 售 平 安 银 行 建 议 : 经 我 行 风 险 承 受 度 评 估, 评 定 为 成 长 型 进 取 型 平 衡 型 稳 健 型 的 客 户 适 合 购 买 本 产 品 31 天 投 资 及 收 益 币 种 人 民 币 产 品 类 型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产 品 计 划 发 行 量 3 亿 元,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单 位 金 额 1 元 人 民 币 为 1 份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认 购 起 点 份 额 为 5 万 份, 超 出 部 分 以 1 万 份 递 增 2016 年 3 月 1 日 -2016 年 3 月 7 日 产 品 认 购 期 平 安 银 行 保 留 延 长 或 提 前 终 止 产 品 认 购 期 的 权 力 如 有 变 动, 产 品 实 际 认 购 期 以 平 安 银 行 公 告 为 准 认 购 期 结 束, 停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1
认 购 划 款 日 2016 年 3 月 8 日 银 行 有 权 结 束 募 集 并 提 前 成 立, 产 品 提 前 成 立 时, 银 行 将 发 布 公 告 并 调 整 相 关 日 期, 产 品 最 终 规 模 以 银 行 实 际 募 集 金 额 为 准 如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规 模 未 达 到 计 产 品 成 立 划 发 行 量, 或 因 监 管 政 策 等 原 因 导 致 产 品 无 法 成 立 时, 则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宣 布 产 品 不 成 立, 并 将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产 品 本 金 退 还 至 客 户 认 购 账 户 2016 年 3 月 8 日 产 品 成 立 日 如 产 品 认 购 期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长, 实 际 成 立 日 以 平 安 银 行 实 际 公 告 为 准 2016 年 4 月 8 日 产 品 到 期 日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行 使 提 前 终 止 权 和 延 期 终 止 权, 若 确 需 行 使, 平 安 银 行 将 另 行 公 告 产 品 到 期 日 提 前 终 止 日 或 延 期 终 止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T+2) 内 将 本 金 和 收 资 金 到 账 日 益 划 转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逢 节 假 日 顺 延 资 金 保 管 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 本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且 投 资 者 持 有 该 理 财 计 划 直 至 到 期, 平 安 银 行 根 据 本 产 品 相 收 益 率 测 算 关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按 照 挂 钩 标 的 的 价 格 表 现,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浮 动 理 财 收 益 0.50% ( 年 化 ) 或 3.60%( 年 化 ) 所 有 符 合 本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要 求 的 投 资 者 均 可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借 记 卡 到 平 安 产 品 认 购 银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理 财 期 内, 投 资 者 无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权 利 平 安 银 行 对 本 产 品 保 留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选 择 在 理 财 期 内 任 一 天 提 前 终 止 产 品 的 权 利, 以 及 在 产 品 到 期 日 延 提 前 和 延 期 终 止 权 期 结 束 产 品 的 权 利 银 行 在 提 前 终 止 日 或 者 在 产 品 到 期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发 布 信 息 公 告 工 作 日 北 京 ( 用 于 支 付 ), 纽 约 ( 用 于 支 付 ), 悉 尼 ( 用 于 定 价 ) 收 益 计 算 方 法 请 参 阅 第 三 条 理 财 产 品 费 用 收 益 分 析 与 计 算 税 款 理 财 收 益 的 应 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申 报 及 缴 纳 产 品 认 购 期 认 购 划 款 日 产 品 成 立 日 产 品 到 期 日 等 日 期,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节 假 日 进 行 调 整, 并 以 实 际 公 布 为 准 产 品 理 财 期 内, 认 购 划 款 日 至 产 品 成 其 他 规 定 立 日 为 认 购 清 算 期, 产 品 到 期 日 至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还 本 清 算 期, 延 期 终 止 日 至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延 期 终 止 清 算 期 ( 若 银 行 延 期 终 止 理 财 ) 上 述 清 算 期 内 均 不 计 付 收 益 二 投 资 对 象 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是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产 品 所 募 集 的 本 金 部 分 做 保 本 投 资, 我 行 提 供 100% 本 金 安 全 ; 衍 生 品 部 分 由 我 行 通 过 掉 期 交 易, 投 资 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市 场 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的 理 财 资 金 理 财 收 益 与 AUDUSD 澳 币 / 美 元 汇 率 现 货 价 格 表 现 挂 钩 : AUDUSD 澳 币 / 美 元 汇 率 根 据 汤 森 路 透 (Thomson Reuters) 参 照 页 面 RBA26 公 布 悉 尼 时 间 下 午 16:00 澳 元 兑 美 元 的 定 盘 价 格 按 照 舍 位 法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路 透 系 统 ( 代 码 : RBA26) 查 询 AUDUSD 澳 币 / 美 元 汇 率 平 安 银 行 对 上 述 系 统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关 于 挂 钩 AUDUSD 澳 币 / 美 元 汇 率 观 察 等 条 款 的 约 定 2
(1) 定 盘 价 格 : 汤 森 路 透 (Thomson Reuters) 参 照 页 面 RBA26 公 布 悉 尼 时 间 下 午 16:00 澳 元 兑 美 元 的 定 盘 价 格, 按 照 舍 位 法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2) 初 始 观 察 日 :2016 年 3 月 8 日 ; (3) 最 终 观 察 日 :2016 年 4 月 6 日 ; (4) 起 始 价 格 : 初 始 观 察 日 的 定 盘 价 格 ; (5) 最 终 价 格 : 最 终 观 察 日 的 定 盘 价 格 ; (6) 触 发 事 件 : 在 最 终 观 察 日, 如 果 挂 钩 标 的 最 终 价 格 小 于 或 等 于 其 起 始 价 格 +0.0017, 那 么 触 发 事 件 发 生 ; (7) 观 察 频 率 :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为 到 期 观 察 一 次 三 理 财 产 品 费 用 收 益 分 析 与 计 算 1 理 财 资 金 所 承 担 的 相 关 费 用 对 理 财 本 金 所 产 生 的 理 财 收 益, 平 安 银 行 暂 不 代 扣 代 缴 税 但 若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要 求 或 税 务 机 关 的 行 政 命 令 要 求 缴 纳 收 益 所 得 税, 平 安 银 行 有 义 务 代 扣 代 缴 投 资 者 受 益 人 承 担 的 税 费, 平 安 银 行 所 代 缴 税 费 将 从 理 财 计 划 资 产 中 扣 除 平 安 银 行 手 续 费 为 0.10%/ 年 平 安 银 行 托 管 费 为 0.01%/ 年 2 客 户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 3.60% 客 户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根 据 本 产 品 所 投 挂 钩 标 的 衍 生 品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测 算 而 得 33 实 际 收 益 计 算 公 式 实 际 理 财 收 益 率 如 下 情 况 计 算 : (1) 在 最 终 观 察 日, 若 未 发 生 触 发 事 件, 产 品 到 期 理 财 收 益 率 为 0.50%/ 年 产 品 到 期 收 益 额 N = 理 财 本 金 0.50% 31 365; (2) 在 最 终 观 察 日, 若 发 生 触 发 事 件, 产 品 到 期 理 财 收 益 率 3.60%/ 年 产 品 到 期 收 益 额 N = 理 财 本 金 3.60% 31 365; 4. 理 财 收 益 模 拟 演 示 : 情 形 情 景 一 : 在 最 终 观 察 日 未 发 生 触 发 事 件 情 景 二 : 在 最 终 观 察 日 发 生 触 发 事 件 测 算 收 益 不 等 于 实 际 收 益, 投 资 须 谨 慎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0.50%/ 年 3.60%/ 年 5 理 财 资 金 支 付 (1) 本 理 财 产 品 宣 告 成 立 之 日 起, 平 安 银 行 将 对 理 财 资 金 按 照 合 约 约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运 作, 理 3
财 资 金 不 另 计 存 款 利 息 在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之 前 交 存 于 银 行 的 理 财 本 金, 从 客 户 认 购 日 起 到 本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划 款 日 ( 不 含 ) 为 止 按 照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理 财 合 约 终 止 后 由 银 行 进 行 最 终 清 算, 并 按 约 定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 (2) 本 金 支 付 : 银 行 到 期 终 止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理 财 或 延 期 终 止 理 财, 则 平 安 银 行 对 投 资 者 归 还 本 金, 并 在 到 期 日 提 前 终 止 日 或 延 期 终 止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T+2) 内 将 本 金 划 转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逢 节 假 日 顺 延 ; (3) 收 益 支 付 : 银 行 到 期 终 止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理 财 延 期 终 止 理 财 或 在 银 行 指 定 的 理 财 收 益 日, 平 安 银 行 计 算 收 益 后 于 到 期 日 提 前 终 止 日 延 期 终 止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T+2) 或 银 行 指 定 的 理 财 收 益 派 发 日 内 将 收 益 划 转 到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逢 节 假 日 顺 延 6 特 别 说 明 (1) 理 财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理 财 产 品 在 理 财 期 到 期 日 或 实 际 终 止 日 时 一 次 兑 付 (2)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权 利 在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前, 投 资 者 无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权, 如 遇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情 形 并 影 响 本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作, 以 及 其 他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为 需 要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情 况 时, 平 安 银 行 有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权 如 果 平 安 银 行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平 安 银 行 将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投 资 者, 并 在 提 前 / 延 期 终 止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返 还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理 财 收 益 按 实 际 理 财 期 限 计 算 (3) 本 理 财 产 品 宣 告 成 立 之 日 起, 平 安 银 行 将 对 理 财 资 金 按 照 合 约 约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运 作, 理 财 资 金 不 另 计 存 款 利 息 在 理 财 产 品 成 立 之 前 交 存 于 银 行 的 理 财 本 金, 从 客 户 认 购 日 起 到 本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划 款 日 ( 不 含 ) 为 止 按 照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理 财 合 约 终 止 后 由 银 行 进 行 最 终 清 算, 并 按 约 定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4)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如 果 若 因 市 场 极 端 情 况 或 相 关 的 法 律 政 策 变 动, 导 致 使 资 产 组 合 无 法 支 付 客 户 赎 回 申 请,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暂 停 投 资 者 的 到 期 赎 回 四 风 险 揭 示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投 资 风 险, 保 证 理 财 本 金, 投 资 者 应 该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本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内 容 详 见 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揭 示 书, 请 投 资 者 详 细 阅 读, 在 充 分 了 解 并 清 楚 知 晓 本 产 品 蕴 含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自 身 判 断 自 主 参 与 交 易, 并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五 信 息 披 露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将 通 过 平 安 银 行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地 点 进 行 银 行 投 资 者 同 意 理 财 资 产 报 告 无 需 审 计 如 监 管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相 关 审 计 费 用 由 理 财 资 产 承 担 本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时 间 规 定 等 详 见 平 安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客 户 权 益 须 知, 请 投 资 者 4
详 细 阅 读 并 注 意 查 阅 相 关 产 品 信 息 六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1 由 于 投 资 者 原 因 导 致 平 安 银 行 终 止 双 方 理 财 关 系 的 情 形 (1) 若 因 投 资 者 原 因 导 致 扣 款 失 败, 则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理 财 产 品 失 败 (2) 若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资 金 被 有 权 机 关 扣 划 或 者 采 取 其 它 限 制 权 利 的 措 施, 则 视 同 投 资 者 违 约,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自 扣 划 或 采 取 其 它 限 制 权 利 的 措 施 之 日 起 终 止 与 该 投 资 者 对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理 财 关 系, 投 资 者 应 自 行 承 担 违 约 导 致 的 损 失, 如 因 此 造 成 平 安 银 行 损 失, 投 资 者 应 赔 偿 平 安 银 行 损 失 (3) 由 于 投 资 者 原 因 导 致,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平 安 银 行 认 定 必 须 终 止 与 该 投 资 者 对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理 财 关 系 的 其 他 情 形 2 理 财 产 品 合 同 违 约 (1) 理 财 产 品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不 得 以 本 理 财 资 金 设 定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权 益 如 因 司 法 或 行 政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理 财 账 户 内 资 产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被 扣 划, 均 被 视 为 投 资 者 违 反 本 理 财 计 划 合 约, 并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2) 若 投 资 者 发 生 违 约, 给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或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银 行 或 / 及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均 由 违 约 投 资 者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同 时 平 安 银 行 有 权 代 表 本 期 理 财 计 划 向 责 任 方 依 法 追 偿, 追 偿 所 得 在 扣 除 追 偿 费 用 后 计 入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资 产 (3) 理 财 产 品 合 约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监 管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及 行 业 规 则 合 约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首 先 协 商 解 决, 若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仲 裁 解 决 七 特 别 提 示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为 平 安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与 平 安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产 品 销 售 协 议 书 不 同 之 处, 以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为 准 本 理 财 计 划 仅 向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说 明 书 规 定 可 以 购 买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合 格 个 人 投 资 者 发 售 在 购 买 本 理 财 产 品 前, 请 投 资 者 确 保 完 全 了 解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性 质 其 中 涉 及 的 风 险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自 身 情 况 若 投 资 者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向 平 安 银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理 财 经 理 咨 询 除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收 益 及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外, 任 何 其 他 收 益 表 述 均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用 语, 不 代 表 投 资 者 可 能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益, 亦 不 构 成 平 安 银 行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额 外 收 益 承 诺 5
本 理 财 产 品 只 根 据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内 容 操 作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等 同 于 银 行 存 款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由 平 安 银 行 负 责 解 释 本 产 品 投 资 人 已 阅 读 并 领 取 平 安 财 富 结 构 类 (100% 保 本 挂 钩 汇 率 ) 资 产 管 理 类 2016 年 94 期 人 民 币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共 6 页, 充 分 了 解 本 产 品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自 愿 购 买 投 资 人 签 字 : 日 期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