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年 金 改 革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及 補 充 資 料 (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制 度 部 分 ) 教 育 部 105.7.28 提 問 委 員 提 問 摘 要 教 育 部 說 明 彭 如 玉 1. 教 師 支 領 之 月 退 休 給 與 係 按 制 度 設 計 領 取, 而 教 師 之 薪 資 與 公 務 人 員 有 結 構 性 的 不 同, 請 說 明 當 時 訂 定 的 薪 資 結 構 跟 公 務 人 員 不 一 樣 的 原 因 一 教 師 薪 資 結 構 ( 一 ) 各 國 公 私 部 門 支 付 薪 資 基 礎 主 要 分 為 : 1. 職 務 基 礎 薪 (position-based pay): 以 受 薪 者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給 薪, 依 工 作 繁 簡 難 易 職 務 職 責 程 度 決 定 薪 資, 如 美 國 聯 邦 公 務 人 員 及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2. 個 人 基 礎 薪 (person-based pay): 以 受 薪 者 的 學 經 歷 給 薪, 如 我 國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 二 ) 考 量 教 師 工 作 內 容 係 以 傳 授 知 識 為 主, 其 教 學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多 元 性, 與 其 學 經 歷 相 關, 爰 現 行 教 師 薪 資 結 構, 中 小 學 教 師 依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屬 個 人 基 礎 薪 性 質, 沒 有 職 等 的 限 制, 復 為 提 高 師 資 水 準, 鼓 勵 具 有 高 學 歷 者 至 教 育 單 位 服 務,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可 晉 至 625 薪 點 ( 相 當 公 務 人 員 710 俸 點, 即 薦 任 第 9 職 等 年 功 俸 第 7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屬 個 人 與 職 務 基 礎 融 合 薪 資 性 質,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教 授, 依 學 1
彭 如 玉 2. 應 對 列 呈 現 : 個 人 繳 費 金 額 政 府 身 為 雇 主 相 關 年 度 評 定 結 果 可 晉 至 770 薪 點 ( 相 當 公 務 人 員 800 俸 點, 即 簡 任 第 12 職 年 功 俸 4 級 ) ( 三 ) 我 國 教 師 之 薪 資 結 構 與 公 務 人 員 完 全 以 職 務 職 等 基 礎 給 不 同 二 教 師 薪 資 結 構 與 退 休 所 得 關 聯 ( 一 ) 依 現 行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規 定,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及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均 以 最 後 在 職 之 本 薪 ( 俸 ) 或 年 功 薪 ( 俸 ) 計 算, 爰 最 後 在 職 之 本 薪 ( 俸 ) 或 年 功 薪 ( 俸 ) 越 高 者, 其 退 休 金 亦 將 增 加 ( 二 ) 據 本 部 統 計,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多 為 625 薪 點 退 休,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多 為 710 薪 點 ( 相 當 公 務 人 員 780 俸 點, 即 簡 任 第 10 職 年 功 俸 5 級 ) 退 休 至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因 其 最 後 在 職 之 本 俸 ( 年 功 俸 ), 受 最 後 所 任 職 務 之 職 務 列 等 限 制 ( 以 中 央 機 關 為 例, 科 員 最 高 列 等 為 薦 任 第 7 職 等, 科 長 最 高 列 等 為 薦 任 第 9 職 等 ), 據 銓 敘 部 統 計, 公 務 人 員 以 敘 薦 任 第 7 職 等 年 功 俸 6 級 590 俸 點 ( 相 當 教 師 475 薪 點 ) 退 休 者 最 多 ( 三 ) 綜 上, 因 公 教 人 員 之 薪 資 結 構 不 同, 教 師 最 後 在 職 之 本 薪 ( 俸 ) 或 年 功 薪 ( 俸 ) 較 公 務 人 員 為 高, 其 退 休 金 金 額 自 有 所 差 距 請 參 閱 簡 報 P4-P5 2
彭 如 玉 彭 如 玉 費 用 3. 簡 報 第 18 頁, 具 有 新 制 月 退 和 之 教 師 身 分 為 何? 4. 簡 報 第 22 頁, 任 職 25 年 30 年 是 用 退 撫 管 理 系 統 試 算 與 教 育 部 計 算 不 同, 差 到 5000 元 (625 650 680 差 到 2000 元 ),105 年 差 到 5000 元 依 本 部 現 有 資 料 顯 示, 具 新 制 年 資 並 有 優 存 之 教 師 身 分 歸 納 如 下 : 一 具 有 未 滿 1 年 之 舊 制 年 資 者 : 依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21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舊 制 年 資 累 計 不 滿 1 年 之 畸 零 月 數, 併 入 新 制 年 資 計 算 ; 惟 其 舊 制 公 保 年 資, 仍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二 具 有 舊 制 公 保 年 資 者 :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被 保 險 對 象 除 法 定 機 關 ( 構 )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及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等 外, 其 他 經 銓 敘 部 認 定 之 人 員 亦 可 加 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另 依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規 定,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年 資 之 採 計 係 以 編 制 內 專 任 合 格 有 給 者 為 限, 爰 部 分 舊 制 公 保 年 資 雖 不 得 採 計 為 退 休 年 資, 仍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 如 工 研 院 前 身 聯 合 工 業 研 究 所 人 員 年 資 ) 一 依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4 條 第 4 項 規 定 略 以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後, 如 遇 教 職 員 待 遇 調 整 時, 應 於 下 次 發 給 月 退 休 金 時 補 發 即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之 月 退 休 給 與, 係 隨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而 變 動 二 本 部 退 撫 管 理 系 統 之 試 算 功 能, 因 100 年 2 月 1 日 實 施 退 休 所 得 合 理 化 措 施, 該 系 統 所 試 算 之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係 以 公 立 學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3
彭 如 玉 郭 明 政 5. 第 25 頁 所 得 替 代 率 定 義 到 底 是 依 照 什 麼 法 源? 薪 資 的 定 義 為 何? 所 得 替 代 率 中, 哪 些 該 列 到 分 母? 1. 僅 用 本 俸 及 職 務 加 給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到 底 有 多 少 人 支 領 此 類 項 目 辦 施 行 後 之 待 遇 標 準 為 計 算 基 準 ( 即 99 年 待 遇 標 準 ), 而 本 次 簡 報 所 列 之 月 退 休 給 與, 係 以 105 年 度 待 遇 標 準 計 算, 致 試 算 結 果 有 所 差 異, 詳 請 參 閱 附 件 1 一 依 現 行 公 立 學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規 定,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之 教 育 人 員, 得 辦 理 之 公 保 金 額, 係 以 三 道 公 式 計 算 後 取 最 低 金 額 ( 第 1 道 公 式 ) 舊 制 公 保 年 資 辦 理 最 高 數 額 表 計 算 ( 第 2 道 公 式 ) 退 休 所 得 不 得 超 過 最 後 在 職 同 等 級 人 員 本 ( 年 功 ) 俸 加 一 倍 計 算 之 退 休 所 得 比 率 上 限 ( 第 3 道 公 式 ) 同 等 級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本 ( 年 功 ) 薪 + 學 術 研 究 加 給 +1/12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比 率 上 限 ; 超 過 者, 減 少 其 一 次 性 養 老 給 付 得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之 金 額 二 本 次 簡 報 第 25 頁 所 呈 現 之 數 據, 目 的 在 於 說 明 不 同 之 現 職 待 遇 內 涵 ( 即 不 同 分 母 值 ), 所 得 到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亦 有 所 異, 爰 待 本 委 員 會 議 專 題 討 論 此 議 題 時, 建 議 參 考 各 類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相 關 資 料 併 同 討 論, 以 求 衡 平 ( 請 參 閱 附 件 2) 關 於 郭 委 員 明 政 所 提 僅 用 本 俸 及 職 務 加 給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同 彭 委 員 如 玉 提 問 5, 請 參 閱 附 件 2 及 相 關 說 明 4
2. 所 得 替 代 率 若 以 關 於 郭 委 員 明 政 所 提 所 得 替 代 率 以 月 淨 郭 明 政 月 淨 所 得 年 淨 所 得 或 年 淨 所 得 為 分 母 之 計 算 結 果, 同 彭 所 得 為 分 母 計 算 委 員 如 玉 提 問 5, 請 參 閱 附 件 2 及 相 關 說 有 何 不 同 明 3. 以 實 例 說 明 實 際 上 所 得 替 代 率 超 過 95%, 但 被 壓 到 95% 以 下 之 情 形 關 於 郭 委 員 明 政 所 提 所 得 替 代 率 過 高 及 給 付 時 間 太 長 等 問 題, 待 本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至 相 關 議 題 並 取 得 共 識 後, 本 部 將 配 合 辦 理 郭 明 政 如 果 是 95%, 是 不 是 會 太 高? 而 且 以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未 來 領 的 時 間 會 不 會 太 長 了? 4. 所 領 一 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以 私 人 茲 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為 銓 敘 部 主 管 法 規, 此 部 分 宜 由 銓 敘 部 說 明 郭 明 政 保 險 的 躉 繳 年 金 加 以 計 算, 會 有 何 不 同 的 結 果? 5. 年 資 保 留 的 期 待 保 障 及 離 職 與 年 金 請 領 的 脫 勾, 有 關 郭 委 員 明 政 所 提 年 資 保 留 離 職 與 年 金 請 領 應 脫 鉤 處 理, 待 本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至 相 關 議 題 並 取 得 共 識 後, 本 部 將 配 合 辦 郭 明 政 但 一 直 未 見 相 關 理 的 政 策? 實 際 上 在 勞 保 已 經 修 改, 未 來 是 否 有 類 似 的 規 劃? 吳 忠 泰 1. 年 資 20 年 以 下 ( 純 新 制 ) 在 職 人 有 關 僅 具 新 制 年 資 之 現 職 教 育 人 員 人 數, 請 參 閱 簡 報 P9 員 佔 多 少 比 例 吳 忠 泰 2. 在 簡 報 第 22 頁 有 關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教 育 人 員, 以 法 定 公 5
吳 忠 泰 吳 忠 泰 王 榮 璋 葉 長 明 ~24 頁, 只 列 單 一 金 額, 但 在 95 及 100 年, 通 過 所 得 合 理 化 都 有 很 多 複 雜 分 母 分 子, 也 許 還 有 其 他 金 額, 希 望 下 次 能 夠 呈 現, 例 如 : 有 的 人 是 比 照 14 職 等, 有 的 比 照 12 職 等, 有 的 人 是 比 照 9 職 等, 於 是 在 同 樣 公 保 退 撫 繳 費 時 產 生 不 同 給 付 3. 在 第 17 頁, 總 平 均 是 否 為 教 授 及 教 師 之 平 均 退 休 所 得, 是 否 為 大 學 校 長 加 小 學 教 師? 是 否 為 75 年 以 前 -104 年 平 均? 4. 簡 報 第 17 頁, 這 是 90 年 代 經 過 2 次 改 革 金 額, 在 未 改 革 前 的 金 額 是 多 少? 1. 簡 報 第 4 頁, 準 用 對 象 何 時 納 入? 是 否 在 新 制 式 及 實 際 支 給 薪 給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等 資 料, 請 參 閱 簡 報 P8 一 本 部 第 5 次 會 議 簡 報 第 17 頁 目 前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人 數, 係 包 含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適 用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及 校 長 等 ) 及 準 用 對 象 辦 理 退 休, 現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之 平 均 數 二 另 有 關 高 中 以 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實 際 支 領 月 退 休 所 得 金 額 之 分 布 情 形, 請 參 閱 簡 報 P11 有 關 未 實 施 退 休 所 得 合 理 化 措 施 前 之 退 休 教 育 人 員 月 退 休 所 得 金 額 分 布 情 形, 請 參 閱 簡 報 P12 一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及 學 術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 依 85 年 2 月 1 日 修 正 前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18 條 即 規 範 公 立 6
葉 長 明 葉 長 明 實 施 後 納 入? 2. 第 5 頁, 請 一 次 退 月 退 區 分 金 額 人 數 3. 第 25 頁, 分 布 希 望 有 人 數, 落 在 哪 點 的 人 數 很 重 要, 希 望 提 出 社 會 教 育 及 學 術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準 用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合 格 園 長 及 教 師 : 依 70 年 11 月 6 日 制 定 公 布 之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立 幼 稚 園 園 長 教 師 職 員 之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及 福 利 等, 比 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另 98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98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 將 幼 稚 教 育 法 施 行 後, 經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納 編 之 公 立 幼 稚 園 合 格 園 長 及 教 師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三 護 理 教 師 :96 年 7 月 11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96 年 7 月 13 日 施 行 ), 將 教 育 部 依 法 令 規 定 資 格 介 派 至 公 私 立 學 校 擔 任 軍 訓 護 理 課 程 之 護 理 教 師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關 於 葉 委 員 長 明 所 提 依 一 次 退 及 月 退 區 分 金 額 及 人 數 之 資 料, 依 全 國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整 合 平 臺 資 料 ( 統 計 時 間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支 ( 兼 ) 領 退 休 金 人 員 按 7 類 金 額 級 距 之 統 計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5 次 會 議 簡 報 P18 一 有 關 簡 報 第 25 頁 呈 現 之 數 據, 係 以 不 同 現 職 待 遇 計 算 設 算 105 年 2 月 1 日 退 休, 年 資 30 年 之 教 育 人 員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爰 無 人 數 分 布, 請 參 閱 附 件 2 及 相 關 說 明 7
吳 美 鳳 張 美 英 葉 大 華 王 榮 璋 簡 報 第 25 頁, 作 了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試 算, 以 年 資 30 年 計 算, 目 前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替 代 率 一 種 是 本 俸 *2, 另 一 是 本 俸 加 學 術 研 究 加 給 加 1/12 工 作 獎 金, 到 底 中 間 這 一 種 誰 在 領? 說 明 96% 替 代 率 是 怎 麼 來 的 從 星 期 一 媒 體 即 針 對 教 師 的 所 得 偏 高 作 文 章, 教 育 部 可 出 來 說 明, 服 務 25 年 即 到 625-650 薪 點, 繳 費 的 本 俸 在 最 高 點 ( 退 休 前 5-15 年 ), 繳 得 多 領 得 多 報 告 單 位 提 出 每 個 族 群 繳 多 少? 實 際 領 多 少? 最 後 換 算 出 所 得 替 代 率 多 少? 告 訴 年 輕 公 務 人 員 及 教 師 在 他 們 退 休 的 情 形 下, 未 來 退 二 至 目 前 實 際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教 育 人 員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請 參 閱 簡 報 第 8 頁 關 於 吳 委 員 美 鳳 所 提 問 題, 同 彭 委 員 如 玉 提 問 5, 爰 請 參 閱 附 件 2 及 相 關 說 明 關 於 張 委 員 美 英 所 提 問 題, 同 彭 委 員 如 玉 提 問 1 2, 爰 請 參 閱 相 關 說 明 關 於 葉 委 員 大 華 所 提 教 師 繳 付 之 退 撫 及 公 保 費 用 實 際 支 領 之 月 退 休 所 得 及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等 問 題, 請 參 閱 本 次 簡 報 關 於 王 委 員 榮 璋 所 提 年 輕 教 師 未 來 退 休 後 所 支 領 之 月 退 休 所 得, 請 參 閱 簡 報 P9 8
何 語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實 質 上 面 會 是 什 麼 樣 的 狀 況 簡 報 第 10 到 18 個 表 低 於 10000 元 有 454 人, 低 於 2000 元 以 下 814 人, 共 1200 多 人, 是 否 關 心 他 怎 麼 生 活 依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為 照 顧 弱 勢 及 對 國 家 有 重 大 犧 牲 貢 獻 之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如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 伍 ) 法 規, 其 按 月 支 ( 兼 ) 領 退 休 金 ( 俸 )( 含 軍 職 支 領 贍 養 金 生 活 補 助 費 及 半 俸 ) 在 新 臺 幣 2 萬 5 仟 元 以 下 之 各 級 政 府 退 休 ( 伍 ) 人 員, 發 給 1.5 個 月 之 年 終 慰 問 金 9
附 件 1: 數 據 澄 清 案 例 分 析 : 與 本 部 105.7.21 第 5 次 會 議 簡 報 第 22-24 頁 數 據 相 符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任 職 職 稱 ( 薪 點 ) 教 師 (625 薪 點 ) 教 師 (650 薪 點 ) 教 師 (680 薪 點 ) 講 師 (625 薪 點 ) 助 理 教 授 (650 薪 點 ) 副 教 授 (710 薪 點 ) 大 專 教 授 (770 薪 點 ) 年 資 退 休 年 度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25 年 30 年 35 年 85.2.1 ( 舊 制 25 年 + ) 105.2.1 ( 舊 制 5 年 + 新 制 20 年 + ) 110.2.1 ( 純 新 制 ) 85.2.1 ( 舊 制 30 年 + ) 105.2.1 ( 舊 制 10 年 + 新 制 20 年 + ) 110.2.1 ( 純 新 制 ) 85.2.1 ( 舊 制 不 得 超 過 35 年 ) 105.2.1 ( 舊 制 15 年 + 新 制 20 年 + ) 110.2.1 ( 純 新 制 ) 40,948 0 21,190 42,083 0 21,797 43,213 0 22,405 40,948 0 21,190 42,083 0 21,797 44,913 0 23,315 46,044 0 23,922 62,138 63,880 65,618 62,138 63,880 68,228 69,966 50,364 4,708 10,961 51,766 4,842 11,620 53,163 4,975 11,939 50,364 4,708 11,299 51,766 4,842 11,620 55,263 5,175 12,419 56,659 5,308 12,738 66,033 68,228 70,077 66,371 68,228 72,857 74,705 47,080 0 0 48,415 0 0 49,745 0 0 47,080 0 0 48,415 0 0 51,745 0 0 53,075 0 0 47,080 48,415 49,745 47,080 48,415 51,745 53,075 43,301 0 21,190 44,504 0 21,797 45,701 0 22,405 43,301 0 21,190 44,504 0 21,797 47,500 0 23,315 48,698 0 23,922 64,491 66,301 68,106 64,491 66,301 70,815 72,620 62,134 2,354 5,672 63,870 2,421 9,956 65,599 2,488 9,432 62,134 2,354 10,315 63,870 2,421 16,015 68,199 2,588 17,180 69,928 2,654 17,646 70,160 76,247 77,519 74,803 82,306 87,967 90,228 56,496 0 0 58,098 0 0 59,694 0 0 56,496 0 0 58,098 0 0 62,094 0 0 63,690 0 0 56,496 58,098 59,694 56,496 58,098 62,094 63,690 73,904 0 383 75,974 0 4,758 78,035 0 4,044 73,904 0 5,299 75,974 0 13,096 81,135 0 17,073 83,197 0 17,646 74,287 80,732 82,079 79,203 89,070 98,208 100,843 65,912 0 0 67,781 0 0 69,643 0 0 65,912 0 0 67,781 0 0 72,443 0 0 74,305 0 0 65,912 67,781 69,643 65,912 67,781 72,443 74,305 註 :1. 本 表 均 以 105 年 度 待 遇 標 準 計 算 2. 依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4 條 第 4 項 規 定 略 以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後, 如 遇 教 職 員 待 遇 調 整 時, 應 於 下 次 發 給 月 退 休 金 時 補 發 即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之 月 退 休 給 與, 係 隨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而 變 動 10
附 件 2: 數 據 澄 清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試 算 (105 年 2 月 1 日 退 休 ; 年 資 30 年 ): 與 本 部 105.7.21 第 5 次 會 議 簡 報 第 25 頁 數 據 相 符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職 稱 ( 薪 點 ) 教 師 (625 薪 點 ) 教 師 (650 薪 點 ) 教 師 (680 薪 點 ) 講 師 (625 薪 點 ) 助 理 教 授 (650 薪 點 ) 副 教 授 (710 薪 點 ) 大 專 教 授 (770 薪 點 ) 退 休 所 得 70,160 76,247 77,519 74,803 82,306 87,967 90,228 本 俸 2 倍 75% 70,160/(47,080*2) 79% 76,247/(48,415*2) 78% 77,519/(49,745*2) 79% 74,803/(47,080*2) 82,306/(48,415*2) 87,967/(51,745*2) 90,228/(53,075*2) 現 職 待 遇 ( 分 母 ) 本 俸 + 學 術 研 究 加 給 96% 70,160/ (47,080+26,290) 96% 76,247/ (48,415+31,320) 95.63% 77,519/ (49,745+31,320) 95.63% 74,803/ (47,080+31,145) 94% 82,306/ (48,415+39,555) 91% 87,967/ (51,745+45,250) 84% 90,228/ (53,075+54,450) 本 俸 + 學 術 研 究 加 給 +1/12 年 終 70,160/ (47,080+26,290+9,171) 76,247/ (48,415+31,320+9,967) 77,519/ (49,745+31,320+10,133) 74,803/ (47,080+31,145+9,778) 83% 82,306/ (48,415+39,555+10,996) 81% 87,967/ (51,745+45,250+12,124) 75% 90,228/ (53,075+54,450+13,441) 11
附 件 3: 公 務 人 員 俸 額 表 12
附 件 4: 教 師 薪 級 表 教 師 薪 級 表 薪 級 薪 點 職 務 等 級 名 稱 說 明 一 級 770 770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二 級 740 三 級 710 710 四 級 680 五 級 650 650 六 級 625 教 授 625 625 七 級 600 八 級 575 九 級 550 十 級 525 680 十 一 級 500 十 二 級 475 475 十 三 級 450 副 教 授 十 四 級 430 600 十 五 級 410 十 六 級 390 390 十 七 級 370 助 理 教 授 十 八 級 350 500 十 九 級 330 二 十 級 310 310 二 十 一 級 290 二 十 二 級 275 450 二 十 三 級 260 二 十 四 級 245 245 二 十 五 級 230 二 十 六 級 220 二 十 七 級 210 二 十 八 級 200 二 十 九 級 190 三 十 級 180 三 十 一 級 170 三 十 二 級 160 三 十 三 級 150 三 十 四 級 140 450 三 十 五 級 130 三 十 六 級 120 120 講 師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如 具 有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最 高 本 薪 得 晉 至 五 二 五 薪 點, 年 功 薪 五 級 至 六 五 薪 點 ; 如 具 有 大 學 校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學 位, 最 高 本 薪 得 晉 至 五 五 薪 點, 年 功 薪 五 級 至 六 八 薪 點 二 大 專 講 師 及 助 理 教 授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得 自 三 三 0 薪 點 起 敘 三 本 薪 最 高 級 上 面 之 虛 線 係 屬 年 功 薪 四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八 十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進 用 之 助 教, 其 薪 級 自 二 薪 點 起 敘, 最 高 本 薪 得 晉 至 三 三 薪 點, 年 功 薪 得 晉 至 四 五 薪 點, 本 薪 十 級, 年 功 薪 六 級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