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Transcription

1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32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 縣 政 府 再 申 訴 人 因 薪 級 提 敘 案, 不 服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申 訴 無 理 由 之 評 議 決 定,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本 會 決 定 如 下 : 主 文 再 申 訴 駁 回 事 實 一 再 申 訴 人 於 90 年 9 月 至 95 年 7 月 前 往 國 立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間 90 年 9 月 至 93 年 1 月 係 利 用 每 週 兩 天 夜 間 時 間 前 往 進 修, 未 曾 利 用 公 假 或 上 班 時 間, 且 於 93 年 1 月 之 後 至 95 年 1

2 畢 業 之 前, 更 僅 於 假 日 期 間 與 指 導 教 授 商 談 論 文 撰 寫 事 宜, 進 修 期 間 未 曾 接 受 縣 政 府 之 補 助 二 原 措 施 機 關 以 再 申 訴 人 95 年 7 月 取 得 國 立 大 學 教 育 學 碩 士 學 位, 自 245 元 起 薪, 並 採 計 公 立 學 校 任 教 年 資 (85 學 年 度 至 89 學 年 度 ) 計 5 年, 提 敘 5 級, 依 規 定 於 本 職 最 高 薪 525 元 內 改 支 為 330 元, 並 自 審 定 日 95 年 8 月 29 日 生 效 另 按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抵 觸, 擇 一 採 認, 不 採 計 再 申 訴 人 90 學 年 度 起 至 95 年 7 月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三 再 申 訴 人 於 96 年 10 月 向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獲 申 訴 無 理 由 之 評 議 決 定, 再 申 訴 人 不 服, 爰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四 再 申 訴 人 再 申 訴 意 旨 略 以 : ( 一 )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於 評 議 書 中 採 納 縣 政 府 所 引 教 育 部 函 釋 內 容, 並 認 為 是 符 合 衡 平 原 則 以 及 公 平 正 義, 卻 對 於 該 函 釋 內 容 以 及 縣 政 府 之 說 詞 不 進 行 審 核, 實 乃 評 議 決 定 之 疏 漏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乃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29 條 之 規 定 : 為 保 障 教 師 因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學 校 對 於 教 師 個 人 所 為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之 措 施, 致 損 其 權 益 者 所 設 此 之 違 法 當 然 包 括 違 反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經 總 統 公 布 之 法 律 而 言, 因 此 申 評 會 當 應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命 令 進 行 審 核, 而 非 僅 是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釋 內 容 即 遽 下 決 定, 若 僅 依 據 教 育 部 之 函 釋 內 容, 而 不 審 核 違 法 事 項, 即 有 違 教 師 法 設 立 申 評 會 之 意 旨, 變 相 要 求 再 申 訴 人 改 採 訴 訟 方 式 為 之 2

3 有 關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的 規 定 規 範 於 教 師 法 第 22 條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在 職 期 間 應 主 動 積 極 進 修 研 究 與 其 教 學 有 關 之 知 能 ;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該 進 修 獎 勵 辦 法 雖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然 其 辦 法 仍 須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否 則 即 有 違 法 之 嫌 而 教 師 敘 薪 之 規 定 則 規 範 在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中, 同 樣 地, 也 需 符 合 上 述 之 原 則, 當 然 更 包 括 教 育 部 的 書 函 在 內 顯 然 地, 原 評 議 書 內 容 所 引 教 育 部 書 函 早 已 違 反 上 述 原 則, 不 僅 不 審 核 該 規 定 是 否 有 違 法, 而 直 接 引 以 為 評 議 理 由, 實 難 令 人 信 服 ( 二 ) 原 措 施 機 關 及 評 議 決 定 理 由 皆 引 教 育 部 書 函 謂 : 目 前 大 學 並 無 設 置 夜 間 部 之 法 律 依 據,, 非 規 劃 在 夜 間 上 課 之 學 校 即 屬 夜 間 學 校, 此 乃 與 再 申 訴 人 之 訴 求 完 全 離 題, 申 訴 書 上 並 無 提 及 夜 間 學 校 四 個 字, 也 無 欲 區 分 日 間 學 校 及 夜 間 學 校 之 意, 僅 陳 述 一 件 事 實 即 是 本 人 係 利 用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自 費 前 往 進 修, 未 曾 用 過 一 分 公 帑 及 任 何 上 班 時 間 此 事 實 為 原 措 施 機 關 所 不 否 認 再 者, 原 措 施 機 關 謂 :, 師 於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時 依 規 定 提 敘, 已 由 未 進 修 前 原 核 定 新 額 : 本 薪 310 元, 年 功 薪 0 元 ;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改 支 為 : 本 薪 330 元, 年 功 薪 0 元, 合 計 晉 升 一 級, 權 益 已 獲 得 百 分 之 百 保 障, 反 觀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並 無 提 高 俸 級 之 規 定,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當 可 憑 公 斷, 又 引 教 育 部 書 函 謂 :, 為 制 衡 使 學 歷 改 敘 3

4 不 致 過 於 寬 濫, 乃 於 制 度 面 規 範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年 資 不 得 作 為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該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而 原 評 議 書 竟 予 以 採 用 為 評 議 決 定 之 理 由 ( 三 ) 對 於 原 措 施 機 關 及 評 議 書 中 所 謂 之 權 益 已 獲 得 百 分 之 百 保 障 該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以 及 以 公 務 員 做 比 較 以 證 其 為 公 平 之 舉, 完 全 非 事 實 從 法 律 層 面 來 看, 自 從 民 國 84 年 教 師 法 公 布 以 及 大 法 官 的 釋 憲 後, 公 教 分 途 早 已 為 法 令 之 明 文 所 規 定, 即 便 採 取 最 廣 義 公 務 員 定 義 的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也 於 民 國 94 年 修 法 時, 排 除 教 師 為 公 務 員 之 規 定, 因 此 拿 教 師 與 公 務 員 相 比, 實 屬 不 當 ; 而 從 情 理 層 面 來 講, 任 何 職 業 皆 有 其 不 同 之 工 作 情 形 與 條 件, 將 之 放 諸 同 一 天 秤 上 衡 量 本 屬 不 該, 例 如 : 擁 有 大 專 學 歷 的 工 地 水 泥 工, 其 薪 資 不 見 得 比 國 小 學 歷 的 水 泥 工 來 得 高, 此 乃 因 工 地 之 工 作 並 不 注 重 學 歷 之 故 ; 而 公 務 員 沒 有 學 歷 改 敘 之 規 定, 然 而 公 務 員 有 升 等 考 試, 教 師 並 無,, 其 不 同 之 處 絕 非 僅 上 述 例 示 而 已, 硬 要 做 比 較, 恐 未 能 有 周 延 之 看 法 所 以, 比 較 不 同 職 業 間 的 敘 薪 問 題 並 非 恰 當 之 比 擬, 況 且, 原 申 訴 書 上 也 未 提 及 與 其 他 職 業 之 相 比 相 反 地, 應 與 其 他 同 為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比 較 才 公 平, 而 關 於 此 點, 新 近 之 碩 士 級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比 起 學 士 級 教 師 在 薪 資 上 高 5 至 6 級, 因 此, 有 關 學 歷 是 教 師 敘 薪 之 考 量 此 點, 已 無 庸 置 疑 而 評 議 書 認 為 提 敘 之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實 與 事 實 相 反, 再 申 訴 人 利 用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自 費 前 往 進 修 五 年, 而 4

5 於 當 年 八 月 辦 理 提 敘, 僅 由 本 薪 310 改 敘 為 330, 提 敘 一 級, 而 若 於 七 月 提 敘, 則 提 敘 兩 級 進 修 四 年 之 教 師 則 可 提 敘 三 級 ( 從 310 改 至 370) 進 修 三 年 之 教 師 可 提 敘 四 級 ( 從 310 改 至 390), 依 此 類 推, 同 樣 利 用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自 費 同 年 一 起 進 修 之 教 師, 皆 未 曾 接 受 補 助 也 未 曾 利 用 任 何 上 班 時 間 進 修, 卻 只 因 畢 業 之 早 晚, 而 有 提 敘 之 差 異, 且 其 差 異, 將 反 映 在 往 後 每 一 年 的 敘 薪 上, 直 至 達 到 本 薪 650 為 止, 原 措 施 機 關 及 評 議 書 中 謂 此 為 衡 平, 實 難 想 像 過 去 因 為 教 師 之 進 修 有 接 受 補 助 ( 目 前 仍 有 縣 市 是 如 此 ) 或 是 教 師 之 進 修 利 用 公 假 時 間 前 往, 所 以 畢 業 年 限 之 差 異 當 然 可 以 牽 涉 到 提 敘 之 考 量, 然 而, 再 申 訴 人 進 修 時 完 全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縣 政 府 之 補 助 也 無 利 用 任 何 公 假 時 間, 卻 仍 因 畢 業 之 早 晚 而 與 他 人 有 提 敘 上 之 差 異, 該 規 定 明 顯 不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 四 ) 蓋 法 令 非 有 相 當 必 要 性 外, 不 得 有 差 別 待 遇 之 規 定 教 師 之 進 修 既 無 利 用 上 班 時 間, 也 無 接 受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僅 因 畢 業 早 晚 而 有 差 別 之 待 遇, 實 超 出 必 要 性 之 考 量, 再 申 訴 人 前 往 大 學 進 修 心 理 輔 導 碩 士 學 位, 原 修 業 年 限 即 規 定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而 進 修 之 目 的 乃 在 充 實 自 身 在 專 業 上 的 能 力, 以 增 進 實 際 教 學 之 能 力, 同 時 也 能 使 學 生 獲 益, 相 較 於 日 間 全 職 碩 士 生 可 以 心 無 旁 騖 地 專 心 於 專 業 學 識 的 培 養 上 來 講, 在 職 碩 士 生 多 花 幾 年 時 間 完 成 學 業 本 就 屬 正 常, 以 確 保 進 修 後 的 學 習 品 質, 因 此 再 申 訴 人 在 心 輔 專 業 上 盡 心 努 力 學 習, 且 在 與 教 授 討 論 下, 不 以 論 文 立 即 完 成 為 必 要, 而 以 論 文 能 對 教 育 工 作 有 所 5

6 助 益 為 考 量, 故 花 了 五 年 時 間 去 完 成 碩 士 學 位, 其 間 也 無 利 用 上 班 時 間 而 影 響 工 作, 而 教 育 部 書 函 之 規 定, 卻 無 鼓 勵 之 舉, 反 而 變 相 在 鼓 勵 進 修 教 育 專 業 能 力 越 早 畢 業 越 好, 也 違 反 必 要 性 原 則 而 做 出 不 當 之 區 別 ( 五 ) 希 望 獲 得 之 具 體 補 救 : 撤 銷 原 處 分, 並 課 予 新 處 分, 亦 即 以 原 規 定 245 起 薪, 並 採 記 再 申 訴 人 任 教 年 資 ( 民 國 85 年 至 今 ) 提 敘, 其 生 效 日 並 應 追 溯 至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後 原 申 請 提 敘 日 五 原 措 施 機 關 之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查 教 育 部 台 (88) 人 ( 一 ) 字 第 號 釋 略 以 ( 如 附 件 一 ), 查 本 部 70 年 11 月 7 日 台 (70) 人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改 敘, 其 服 務 年 資 應 否 扣 除 進 修 之 年 資 一 案, 本 部 復 於 88 年 7 月 20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就 中 小 學 教 師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國 進 修 或 於 國 內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進 修 取 得 碩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事 宜 開 會 研 商 決 議 以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仍 按 現 行 規 定, 以 較 高 學 歷 起 敘, 再 採 計 服 務 年 資 按 年 提 敘 薪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薪 止, 並 受 學 歷 與 經 歷 牴 觸 者 擇 一 採 認 原 則 之 限 制, 即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均 應 扣 除 不 得 採 計 爰 此, 中 小 學 教 師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國 進 修 或 於 國 內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進 修 取 得 碩 博 士 學 位 改 敘 事 宜, 需 受 上 開 原 則 之 限 制 ( 二 ) 依 教 育 部 台 (88)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 目 前 各 大 學 並 無 設 置 夜 間 部 之 法 律 依 據, 故 並 無 夜 間 部 研 究 所 之 設 置, 而 依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及 大 6

7 學 先 修 制 度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點 規 定,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係 由 各 大 學 現 有 之 研 究 所, 針 對 特 定 專 業 領 域 在 職 人 士 所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際 之 碩 士 學 程, 並 得 配 合 在 職 學 生 之 需 求 彈 性 規 劃 授 課 時 間 依 上 開 規 定,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係 由 各 大 學 現 有 研 究 所 辦 理, 並 得 由 學 校 彈 性 規 劃 在 日 間 夜 間 暑 期 或 週 末 上 課, 尚 非 規 劃 在 夜 間 上 課 之 學 校 即 屬 夜 間 學 校 有 關 中 小 學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仍 請 按 本 部 88 年 8 月 6 日 台 (88)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辦 理 此 乃 在 於 示 釋 有 關 教 師 無 論 日 間 夜 間 暑 期 或 週 末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提 敘 薪 級 仍 應 扣 除 進 修 年 資, 此 與 再 申 訴 人 是 否 有 提 夜 間 學 校 無 涉, 其 理 甚 明 ( 三 ) 復 依 教 育 部 95 年 2 月 14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 說 明 : 二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於 62 年 間 訂 頒 之 初, 中 小 學 教 師 多 數 僅 具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為 提 昇 渠 等 教 學 知 能, 爰 規 範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得 申 請 改 敘 薪 級, 改 敘 時, 得 在 新 學 歷 標 準 之 上 按 年 採 計 其 過 去 服 務 年 資 提 敘 ; 惟 以 學 歷 改 敘 係 以 新 學 歷 作 為 晉 支 薪 級 條 件, 較 之 考 核 制 度 係 以 服 務 一 定 期 間 始 能 晉 支 薪 級 之 原 則 性 架 構 而 言, 係 屬 例 外 性 規 範, 爰 為 制 衡 使 學 歷 改 敘 不 致 過 於 寬 濫, 乃 於 制 度 面 規 範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年 資 不 得 作 為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該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先 予 敘 明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進 修 期 間 不 作 為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乃 屬 教 師 敘 薪 之 計 算 方 式, 該 段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年 資 於 辦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7

8 核 退 休 等 事 項 之 權 益 並 無 影 響 此 乃 法 所 規 定, 縣 政 府 依 法 提 敘 並 無 不 妥 ( 四 ) 依 上 開 規 定 可 知,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認 定 僅 在 於 取 得 學 歷 不 論 以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或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等 方 式, 惟 教 師 進 修 本 在 充 實 個 人 知 能, 本 案 再 申 訴 人 於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時 依 規 定 提 敘, 已 由 未 進 修 前 原 核 定 薪 額 : 本 薪 310 元, 年 功 薪 0 元, 合 計 310 元, 取 得 碩 士 學 歷 改 支 為 : 本 薪 330 元, 年 功 薪 0 元, 合 計 330 元 晉 升 1 級 本 案 已 獲 保 障 並 無 損 及 權 益, 另 反 觀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並 無 提 高 俸 級 之 規 定, 且 教 師 每 年 考 績 列 乙 等 以 上 即 予 晉 級, 以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學 位 者, 其 最 高 本 薪 及 年 功 薪 範 圍 分 別 為 450 元 及 年 功 薪 175 元 總 薪 級 為 625 元, 如 嗣 後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其 辦 理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薪 級 時, 改 敘 後 之 薪 級 如 較 原 支 薪 級 為 低 者, 則 仍 支 原 薪 級, 惟 其 最 高 本 薪 及 年 功 薪 分 別 提 高 為 525 元 及 年 功 薪 125 元 總 薪 級 為 650 元 而 公 務 員 委 任 者 須 經 考 試 方 式 可 由 委 任 職 晉 升 為 薦 任 職, 再 經 由 簡 任 升 官 等 訓 練 才 可 擔 任 簡 任 職 務 ( 尚 必 須 有 缺 ), 而 教 師 敘 薪 級 475 元 以 上 即 相 當 簡 任 薪 級, 此 乃 呼 應 再 申 訴 人 於 第 一 次 申 訴 所 提 有 違 合 理 公 平 之 論 述 而 已, 故 言 公 平 合 理 當 可 憑 公 斷 ( 五 ) 再 申 訴 人 提 及 評 議 書 中 之 評 議 理 由 採 納 縣 政 府 引 用 教 育 部 函 釋 內 容 為 評 議 決 定, 不 為 信 服 查 教 師 法 第 20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次 查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74 條 之 1 規 定 : 本 法 施 行 前, 行 政 機 關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8

9 第 7 條 訂 定 之 命 令, 須 以 法 律 規 定 或 以 法 律 明 列 其 授 權 依 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2 年 內, 以 法 律 規 定 或 以 法 律 明 列 其 授 權 依 據 後 修 正 或 訂 定 ; 逾 期 失 效 而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在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前, 依 教 育 部 92 年 8 月 18 日 台 人 (1) 字 第 號 函 釋, 仍 得 適 用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該 部 依 職 權 所 訂 相 關 解 釋 令 函 規 定 辦 理, 以 作 為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薪 級 核 敘 裁 量 基 準 另 查 教 師 待 遇 法 律 制 定 以 前, 不 能 無 適 當 之 規 範,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遂 訂 定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其 依 職 權 作 成 之 解 釋 性 函 令, 作 為 辦 理 薪 級 核 敘 之 依 據, 乃 為 保 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而 設, 就 法 律 保 留 之 審 查, 應 採 取 容 許 之 態 度, 而 任 其 繼 續 有 效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3 年 度 判 字 第 1059 號 判 決 參 照 ) ( 六 ) 又 查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說 明 第 5 點 規 定,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得 申 請 改 敘 薪 級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爰 上 開 進 修 期 間 係 指 新 取 得 並 據 以 申 請 改 敘 之 學 歷 之 進 修 期 間,, 再 申 訴 人 指 稱 於 就 讀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期 間, 係 利 用 個 人 休 閒 時 問 自 費 前 往 進 修, 未 用 過 一 分 公 帑 及 任 何 上 班 時 問 之 理 由, 此 乃 再 申 訴 人 對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提 敘 薪 級 有 所 誤 解, 因 該 薪 級 之 提 敘 結 果 與 個 人 是 否 利 用 休 閒 時 問 自 費 前 往 進 修 並 無 相 關 上 開 規 定 文 義 甚 明, 再 申 訴 人 對 本 身 專 業 能 力 之 充 實 與 堅 持 教 學 品 質 之 負 責 態 度, 值 得 嘉 許, 惜 縣 政 府 執 法 上 並 無 裁 量 彈 性 9

10 ( 七 ) 又 再 申 訴 人 列 舉 教 師 學 歷 改 敘 之 類 推 進 修 四 年 之 教 師 可 提 敘 三 級 ( 從 310 改 至 370) 進 修 三 年 之 教 師 可 提 敘 四 級 ( 從 310 改 至 390), 目 前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採 計 係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以 取 得 之 新 學 歷 起 敘 ( 如 碩 士 自 245 起 敘 ), 採 計 過 去 參 加 學 年 度 考 核 列 4 條 2 款 以 上 有 案 之 正 式 教 師 年 資 及 曾 採 計 提 敘 有 案 之 職 前 年 資 並 扣 除 進 修 年 資, 因 此, 並 非 如 再 申 訴 人 所 云, 尚 須 參 酌 上 述 可 採 計 年 資, 故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亦 有 不 同, 惟 扣 除 進 修 年 資 乃 依 法 行 政, 縣 政 府 於 法 核 薪 並 無 違 誤 ( 八 ) 綜 前 所 述, 本 案 對 再 申 訴 人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敘 薪 於 法 有 據, 並 未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未 損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縣 政 府 認 事 用 法 並 無 違 誤 亦 無 偏 頗 本 件 再 申 訴 人 訴 請 撤 銷 原 處 分, 並 課 予 新 處 分 並 採 計 任 教 年 資 (85 學 年 度 迄 今 ), 且 生 效 日 追 溯 至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後 原 申 請 提 敘 日, 為 無 理 由, 應 予 駁 回 六 原 評 議 書 之 理 由 : ( 一 ) 按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改 敘, 其 服 務 年 資 應 否 扣 除 進 修 年 資 一 案, 本 部 復 於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中 小 學 教 師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出 國 進 修 或 於 國 內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進 修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改 敘 事 宜 開 會 研 商 決 議 以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仍 按 現 行 規 定, 以 較 高 學 歷 起 敘, 再 採 計 服 務 年 資 按 提 薪 級 至 本 職 最 高 薪 止, 並 受 學 歷 與 經 歷 抵 觸 者 擇 一 採 認 原 則 之 限 制, 即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均 應 扣 除 不 得 採 計 又 目 前 各 大 學 並 無 設 置 夜 間 部 之 法 律 依 10

11 據, 故 並 無 夜 間 研 究 所 之 設 置, 而 依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及 大 學 先 修 制 度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點 規 定,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係 由 各 大 學 現 有 之 研 究 所, 針 對 特 定 專 業 領 域 在 職 人 士 所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際 之 碩 士 學 程, 並 得 配 合 在 職 學 生 之 需 求 彈 性 規 劃 授 課 時 問 依 上 開 規 定, 研 究 所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係 由 各 大 學 現 有 研 究 所 辦 理, 並 得 由 學 校 彈 性 規 劃 在 日 間 夜 間 暑 期 或 週 末 上 課, 尚 非 規 劃 在 夜 間 上 課 之 學 校 即 屬 夜 間 學 校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於 62 年 間 訂 頒 之 初,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多 數 僅 具 高 中 畢 業 學 歷, 為 提 昇 渠 等 教 學 知 能, 爰 規 範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得 申 請 改 敘 薪 級, 改 敘 時, 得 在 新 學 歷 標 準 之 上 按 年 採 計 其 過 去 服 務 年 資 提 敘 ; 惟 以 學 歷 改 敘 係 以 新 學 歷 作 為 晉 支 薪 級 條 件, 較 之 考 核 制 度 係 以 服 務 一 定 期 間 始 能 晉 支 薪 級 之 原 則 性 架 構 而 言 屬 例 外 性 規 範, 爰 為 制 衡 使 學 歷 改 敘 不 致 過 於 寬 濫, 乃 於 制 度 面 規 範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年 資 不 得 做 為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該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有 關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進 修 期 間 不 作 為 提 敘 薪 級 之 用, 乃 屬 教 師 敘 薪 之 計 算 方 式, 該 段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年 資 於 辦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退 休 等 事 項 之 權 益 並 無 影 響 此 參 諸 教 育 部 台 (88)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釋 台 (88)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釋 95 年 2 月 14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即 明 ( 二 ) 再 申 訴 人 雖 稱 於 民 國 90 年 9 月 至 95 年 7 月 前 往 大 學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其 間 90 年 9 月 至 93 年 1 月 進 修 係 利 用 每 週 二 11

12 天 夜 間 時 間 前 往, 未 曾 利 用 公 假 或 上 班 時 間 進 修, 且 於 93 年 1 月 之 後 至 95 年 畢 業 之 前 更 僅 於 假 日 期 間 與 指 導 教 授 商 談 論 文 撰 寫 事 宜, 加 上 進 修 期 間 也 未 曾 接 受 縣 政 府 之 補 助, 原 措 施 機 關 不 採 計 再 申 訴 人 利 用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自 費 前 往 進 修 (90 學 年 度 至 95 年 7 月 ) 之 年 資, 將 這 段 期 間 仍 於 教 學 工 作 上 盡 責 教 學 的 年 資 直 接 不 予 採 計, 實 不 合 理, 因 而 提 起 本 件 申 訴 惟 查 原 措 施 機 關 依 上 開 函 釋, 及 教 育 部 基 於 衡 平 原 則 之 考 量, 本 於 職 權 將 學 歷 與 經 歷 擇 一 採 計, 已 足 以 兼 顧 再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理 由 一 依 教 育 部 88 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第 5 點 之 規 定 :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抵 觸 者 擇 一 採 認, 但 在 夜 間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併 予 採 計 業 經 於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為 :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申 請 改 敘 時, 得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並 採 計 不 含 進 修 期 間 之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但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在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進 修 者, 得 適 用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查 再 申 訴 人 95 年 7 月 取 得 國 立 大 學 教 育 學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改 敘 時, 應 依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辦 理, 合 先 敘 明 12

13 二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22 日 台 參 字 A 號 令 修 正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第 4 點 :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抵 觸 擇 一 採 認, 但 在 夜 間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併 予 採 計 之 規 定, 近 年 來 迭 有 認 定 上 之 爭 議, 爰 在 政 策 及 執 行 方 式 均 未 變 更 情 形 下, 將 第 五 點 第 十 點 規 定 予 以 整 合 ; 且 各 大 學 校 院 目 前 並 無 夜 間 部 之 設 置, 現 行 但 在 夜 間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併 予 採 計 之 規 定 已 無 規 範 實 益, 爰 予 刪 除, 惟 為 兼 顧 規 定 修 正 前 已 在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進 修 者 權 益, 修 正 增 列 該 等 人 員 取 得 學 歷 後 仍 得 適 用 原 有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教 育 部 93 年 12 月 22 日 台 參 字 D 號 函 修 正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第 5 點 修 正 之 說 明 : ( 一 ) 公 立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改 敘 時, 係 改 按 新 學 歷 起 敘, 再 採 計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之 年 資 在 本 職 最 高 薪 範 圍 內 按 年 提 敘 薪 級, 惟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應 予 扣 除 不 作 為 改 敘 薪 級 之 用, 乃 為 制 衡 使 學 歷 改 敘 不 致 過 於 寬 濫, 該 設 計 架 構 洵 屬 衡 平 措 施, 允 予 維 持 惟 現 行 規 定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抵 觸 擇 一 採 認 之 計 算 式, 解 釋 上 迭 生 爭 議, 爰 在 政 策 及 執 行 方 式 均 未 變 更 情 形 下, 將 第 五 點 第 十 點 規 定 予 以 整 合 並 修 正 如 本 文 ( 二 ) 茲 以 學 歷 與 經 歷 時 間 抵 觸 擇 一 採 認, 但 在 夜 間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併 予 採 計 惟 進 修 管 道 多 元 開 放 後, 對 於 進 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而 在 夜 間 上 課 者 可 否 適 用, 近 年 來 迭 有 認 定 上 之 爭 議, 另 考 量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後, 教 師 均 須 具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各 大 學 校 院 目 前 並 無 夜 間 部 之 設 置, 現 行 但 在 夜 間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併 予 採 13

14 計 之 規 定 已 無 規 範 實 益, 應 予 刪 除 惟 為 兼 顧 規 定 修 正 前 已 在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進 修 者 權 益, 修 正 增 列 該 等 人 員 取 得 學 歷 後 仍 得 適 用 原 有 規 定 辦 理 改 敘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第 5 點 規 定 所 謂 進 修 期 間, 依 教 育 部 95 年 8 月 22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示 係 指 新 取 得 並 據 以 申 請 改 敘 之 學 歷 之 進 修 期 間 另 依 教 育 部 81 年 4 月 27 日 台 (81) 人 ( 一 ) 字 第 號 函 釋 寫 作 論 文 期 間, 雖 未 利 用 日 間 進 修 課 程, 惟 仍 屬 進 修 期 間 三 教 育 部 於 93 年 修 正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說 明 時, 既 已 針 對 進 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而 在 夜 間 上 課 者 可 否 適 用 採 計 進 修 期 間 之 經 歷, 就 修 正 之 規 定 及 理 由 加 以 審 酌 後 明 確 規 範, 則 原 措 施 機 關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及 函 釋, 未 採 計 再 申 訴 人 90 學 年 度 至 95 年 7 月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之 年 資, 將 再 申 訴 人 薪 級 改 核 為 330 元, 並 無 違 誤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決 定 之 理 由, 亦 屬 中 肯, 應 予 維 持 四 綜 上 論 結, 本 件 再 申 訴 案 為 無 理 由, 爰 依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決 定 如 主 文 主 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1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4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前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為 其 93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民 國 92 年 5 月 14 日 第 58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第 62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及 全 文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政 人 字 第 0990016365 號 函 發 布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第 62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概 要 98 年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試 題 一 以 下 二 個 子 題 均 為 我 國 現 行 考 試 制 度 之 重 要 特 色, 請 分 別 說 明 其 規 定 內 容 及 立 法 旨 意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以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性 質 以 任 用 考 試 為 主, 資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E61A67EAAF7A7EFADB2A965ADFBB77CB2C4A4ADA6B8B77CC4B3A965ADFBB74EA8A3A65EC0B3BBA1A9FAA4CEB8C9A552B8EAAEC63130353037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E61A67EAAF7A7EFADB2A965ADFBB77CB2C4A4ADA6B8B77CC4B3A965ADFBB74EA8A3A65EC0B3BBA1A9FAA4CEB8C9A552B8EAAEC631303530373238>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及 補 充 資 料 (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制 度 部 分 ) 教 育 部 105.7.28 提 問 委 員 提 問 摘 要 教 育 部 說 明 彭 如 玉 1. 教 師 支 領 之 月 退 休 給 與 係 按 制 度 設 計 領 取, 而 教 師 之 薪 資 與 公 務 人 員 有 結 構 性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