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拉 太 書 簡 介 張 子 義 陳 一 萍 2013/ 10
一 北 加 拉 太 與 南 加 拉 太 之 說 : 1. 北 加 拉 太 : 指 主 前 第 三 世 紀, 高 盧 人 在 小 亞 細 亞 中 北 部 所 建 立 的 王 國 之 原 住 民 ; 是 種 族 的 用 法 2. 南 加 拉 太 : 到 公 元 前 25 年, 羅 馬 征 服 小 亞 細 亞 之 後, 將 這 地 區 和 南 部 一 塊 較 大 的 土 地 合 併 成 為 一 省, 而 稱 為 加 拉 太 省, 是 行 政 區 分 的 用 法
保 羅 和 巴 拿 巴 第 一 次 旅 行 佈 道 所 經 過 的 彼 西 底 的 安 提 阿 以 哥 念 路 司 得 特 庇, 這 些 都 是 加 拉 太 省 南 部 的 城 市 ( 徒 13-14 章 ) 他 們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旅 行 所 經 過 的 弗 呂 家 加 拉 太 ( 徒 16:6,18:23), 則 指 加 拉 太 省 北 方 原 加 拉 太 人 居 住 的 地 方
保 羅 時 代 庇 推 尼 與 本 都 省 羅 馬 帝 國 行 省 規 劃 ( 東 部 ) 亞 西 亞 省 呂 底 亞 每 西 亞 希 拉 波 利 老 底 嘉 歌 羅 西 彼 西 底 旁 非 利 亞 加 拉 太 呂 高 尼 路 司 得 加 拉 太 省 以 哥 念 特 庇 家 帕 多 家 省 呂 家 省 旁 非 利 亞 省 居 比 路
二 加 拉 太 書 成 書 的 年 代 : 1. 北 加 拉 太 說 : 如 果 是 保 羅 寫 給 原 加 拉 太 人 居 住 的 北 部 地 區 之 教 會, 則 其 成 書 日 期 一 定 是 在 他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宣 教 旅 行 之 後 早 期 的 學 者, 像 賴 弗 特 (J.B.Lightfoot) 多 持 這 種 看 法 2. 南 加 拉 太 說 : 近 代 學 者, 像 蘭 賽 (William M. Ramsay), 則 主 張 加 拉 太 書 是 寫 給 加 拉 太 省 南 部 眾 教 會 的 書 信, 是 保 羅 在 第 一 次 旅 行 佈 道 回 到 敘 利 亞 的 安 提 阿 之 後 寫 的 書 信
藍 賽 爵 士 (Sir William M. Ramsey, 1851.3.15. 生 於 格 拉 斯 哥 -- 1939.4.20 去 世 ) 他 是 蘇 格 蘭 的 考 古 學 家 和 新 約 學 者 直 到 他 於 1939 年 去 世 之 前, 他 是 他 那 一 世 代 在 小 亞 細 亞 歷 史 和 新 約 聖 經 研 究 方 面, 最 著 名 的 學 者 與 權 威 因 此 之 故, 英 國 女 王 封 他 爵 士 頭 銜
原 來, 以 下 取 自 鐵 證 待 判 一 書 藍 賽 在 1881 年 時, 已 是 一 個 標 準 的 傑 出 青 年, 他 的 品 格 教 養 和 淵 博 的 學 識 都 無 懈 可 擊. 他 心 中 盼 望 能 認 識 真 理, 但 因 一 直 在 懷 疑 主 義 的 環 境 中 受 教 育, 因 此 他 完 全 不 相 信 聖 經 後 來 他 公 開 宣 佈 將 往 聖 經 發 源 地... 小 亞 細 亞 和 巴 勒 斯 坦 一 帶 作 探 險 旅 行. 為 了 這 趟 旅 行, 他 花 費 好 幾 年 的 功 夫 作 準 備 工 作, 並 希 望 藉 這 次 的 探 險, 他 可 以 一 舉 推 翻 聖 經
他 裝 備 齊 全 後, 便 向 聖 經 的 發 源 地 出 發 了. 經 過 十 五 年 的 時 間 挖 掘 證 據 後, 藍 賽 爵 士 終 於 在 一 八 九 六 年 出 版 一 大 卷 研 究 心 得, 書 名 羅 馬 公 民 與 旅 行 家 保 羅 (St. Paul the Traveler and the Roman Citizen).
St. Paul the Traveler and the Roman Citizen By Sir William Ramsay 藍 賽 爵 士, 羅 馬 公 民 與 旅 行 家 保 羅
這 卷 書 在 當 時 的 懷 疑 派 學 者 中, 激 起 相 當 大 的 一 場 風 波 和 恐 慌, 書 中 所 表 現 的 態 度, 與 數 年 前 該 書 作 者 出 發 前 的 原 意 正 好 完 全 相 反, 使 那 些 反 對 聖 經 的 人 深 覺 懊 悔, 更 令 他 們 不 解 的 是 在 以 後 的 二 十 年 間, 藍 賽 爵 士 竟 不 斷 地 出 版 新 書, 一 本 本 地 根 據 這 些 鋤 頭 所 掘 出 的 新 證 據, 證 明 整 本 新 約 聖 經 的 無 誤 性.
藍 賽 爵 士 早 年 在 德 國 接 受 了 杜 平 根 大 學 高 等 批 判 學 的 理 論, 認 為 使 徒 行 傳 是 公 元 二 世 紀 中 葉 一 位 既 不 懂 當 時 的 歷 史 又 不 通 當 時 的 地 理 的 人 所 寫 他 的 改 變, 在 於 他 藉 考 古 出 土, 發 現 路 加 寫 使 徒 行 傳, 的 確 是 當 時 人 記 當 時 事 以 徒 14:6 為 例, 當 保 羅 和 巴 拿 巴 從 以 哥 念 到 路 司 得 和 特 庇 時, 立 刻 發 現 那 是 不 同 的 地 區 ; 因 為 語 言 種 族 都 不 相 同, 但 行 政 區 分, 卻 隨 時 代 有 所 變 遷
藍 賽 爵 士 根 據 考 古 出 土, 證 實 : 以 哥 念 在 公 元 37-72 年 之 間, 不 屬 于 呂 高 尼 而 屬 于 弗 呂 家 省, 而 在 公 元 37 年 前 與 72 年 後 的 時 間, 都 屬 于 呂 高 尼 省 因 此, 使 徒 行 傳 的 成 書 時 間, 必 然 是 在 公 元 37-72 年 之 間 因 此 之 故, 路 加 所 寫 的, 乃 以 當 時 人 記 當 時 事, 是 可 靠 的 史 學 之 作
這 位 考 古 學 家 後 來 寫 道 : 路 加 是 一 流 的 史 家 ; 不 僅 他 的 敘 述 真 實, 而 且 他 本 人 具 有 真 實 的 歷 史 感... 簡 而 言 之, 這 位 作 者 應 該 與 偉 大 的 歷 史 學 家 並 列 William Ramsay 的 考 古 發 現, 使 他 從 一 位 不 信 者 變 成 了 耶 穌 基 督 的 信 徒 與 跟 隨 者
因 著 這 許 多 駁 不 倒 的 證 據, 過 去 許 多 不 信 派 的 懷 疑 論 者, 因 此 也 接 受 了 基 督 教 的 信 仰.
藍 氏 的 書 頗 經 得 起 時 代 的 考 驗, 直 到 如 今 他 的 著 作 尚 未 遭 致 他 人 的 反 駁.
蘭 賽 主 張 南 加 拉 太 之 說 的 理 由, 主 要 有 二 : 第 一,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16:1 曾 經 提 到, 他 請 求 加 拉 太 的 眾 教 會 賙 濟 耶 路 撒 冷 的 貧 民, 而 同 一 段 經 文 又 提 到 三 個 地 名, 馬 其 頓 ( 林 前 16:5), 亞 該 亞 ( 林 前 16:15), 和 亞 細 亞 ( 林 前 16:19), 它 們 都 是 指 羅 馬 的 省 份, 可 見 加 拉 太 指 的 也 是 羅 馬 的 省 份, 不 是 原 加 拉 太 人 居 住 之 北 部 地 區
第 二, 如 果 加 拉 太 書 成 書 稍 晚, 如 北 加 拉 太 學 說 所 言, 則 當 時 的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已 經 舉 行 過, 加 拉 太 書 所 討 論 的 內 容 和 這 個 會 議 既 然 有 密 切 關 聯, 不 可 能 對 此 會 議 的 決 議 隻 字 不 提 因 此, 南 加 拉 太 學 說 多 被 近 代 學 者 所 接 受
因 此, 加 拉 太 書 很 有 可 能 就 是 保 羅 所 寫 的 最 早 的 一 封 書 信, 是 他 在 第 一 次 旅 行 佈 道 之 後, 回 到 安 提 阿 時, 聽 到 有 人 攪 擾 教 會 而 寫 的 ; 對 象 就 是 加 拉 太 省 南 部, 彼 西 底 的 安 提 阿 以 哥 念 路 司 得 特 庇 等 地 的 教 會, 時 約 公 元 49 年
三 保 羅 第 一 次 旅 行 佈 道 與 加 拉 太 書 寫 作 年 表
過 去 猶 太 人 輝 煌 的 歷 史
Pisidian Antioch Acts 13:13-52 彼 西 底 的 安 提 阿 2/12/2006 Turkey and the Seven Churches of Revelation
Lystra 路 司 得 提 摩 太 的 家 鄉 Acts 14:1-20, 16:1-5, Timothy 2/12/2006 Turkey and the Seven Churches of Revelation
Derbe 特 庇 No Persecution for Paul 2/12/2006 Turkey and the Seven Churches of Revelation
四 加 拉 太 書 寫 作 背 景 : 當 我 們 讀 加 拉 太 書 時, 或 許 會 感 到 奇 怪, 保 羅 語 氣 為 什 麼 那 麼 激 烈 ( 加 1:6-9) 原 來, 加 拉 太 眾 教 會 ( 包 括 安 提 阿 以 哥 念 路 司 得 特 庇 ) 是 保 羅 在 患 難 中 建 立 的, 可 說 是 保 羅 受 苦 所 生 的 ; 竟 然, 就 在 他 們 旅 行 佈 道 回 到 安 提 阿 不 久 之 後, 聽 說 猶 太 派 基 督 徒 攪 擾 加 拉 太 人, 教 導 他 們 謹 守 日 子, 月 份, 節 期, 年 份 ( 加 4:10); 更 有 人 勉 強 他 們 受 割 禮, 不 然 就 不 能 得 救 ( 加 6:11); 如 此, 便 將 基 督 的 福 音 完 全 更 改 了 ( 加 1:7) 以 致, 保 羅 不 得 不 寫 加 拉 太 書 來 駁 斥 這 一 點
五 加 拉 太 書 主 旨 : 因 信 稱 義 保 羅 從 以 下 幾 方 面 來 論 證 這 一 點 : 1. 神 直 接 的 啟 示 : 是 那 將 他 從 母 腹 分 別 出 來 的 神, 向 他 直 接 的 啟 示 ; 並 不 是 人 教 導 他 的 ( 加 1:11-2:19) 2. 亞 伯 拉 罕 稱 義 先 於 割 禮 : 上 帝 給 亞 伯 拉 罕 的 應 許 是 先 於 律 法 而 存 在 的 亞 伯 拉 罕 信 上 帝, 這 就 算 為 他 的 義 ( 加 3:6) 這 樣 的 福 氣 因 基 督 耶 穌 也 照 樣 臨 到 外 邦 人, 使 外 邦 人 可 以 因 信 與 亞 伯 拉 罕 同 得 福 分, 並 得 著 所 應 許 的 聖 靈 ( 加 3:14)
3. 從 兒 子 和 奴 僕 說 起 : 猶 太 人 奉 行 割 禮 相 信 他 們 自 己 是 上 帝 的 子 民, 舊 約 常 用 父 子 關 係 來 形 容 上 帝 和 祂 子 民 的 關 係 保 羅 說, 你 們 因 信 基 督 耶 穌 都 是 上 帝 的 兒 子 ( 加 3:26); 耶 穌 基 督 來 到 世 上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救 贖 我 們, 讓 我 們 得 著 兒 子 的 名 份 ( 加 4:4-5), 可 以 得 著 所 應 許 的 產 業 ( 加 3:29) 上 帝 差 祂 兒 子 的 靈 進 入 我 們 的 心, 給 我 們 確 信, 讓 我 們 呼 叫 阿 爸! 父! ( 加 4:6) 保 羅 又 說 做 兒 子 的 雖 然 有 繼 承 產 業 的 權 利, 但 年 幼 時, 卻 像 奴 僕 一 樣 被 看 守 在 律 法 之 下, 直 到 長 大 成 人 才 能 自 主 ; 現 在 耶 穌 基 督 既 然 來 到, 就 不 需 要 再 回 到 過 去, 像 做 奴 僕 一 樣
4. 用 撒 拉 和 夏 甲 作 預 表 : 保 羅 指 出, 亞 伯 拉 罕 有 兩 個 兒 子, 分 別 由 妻 子 撒 拉 和 妾 夏 甲 所 生, 這 正 好 預 表 兩 個 約, 前 者 預 表 上 帝 的 應 許, 因 為 撒 拉 生 以 撒 來 承 受 產 業, 完 全 是 憑 上 帝 的 應 許, 那 時 撒 拉 的 月 經 已 經 斷 絕 了 呢! 後 者 預 表 西 乃 山 的 律 法, 因 為 夏 甲 生 子 為 奴, 可 見 應 許 是 在 律 法 之 上 的 ( 加 4:21-31)
5. 從 人 無 法 遵 行 全 律 法 說 起 : 保 羅 指 出, 行 割 禮 的 人 他 是 欠 著 行 全 部 律 法 的 債 事 實 上, 一 個 人 不 可 能 遵 行 全 部 律 法, 因 此 想 要 靠 律 法 稱 義 的 人 就 與 耶 穌 基 督 的 恩 典 無 份 ( 加 5:3-4) 那 些 受 割 禮 的 人 自 己 也 不 守 律 法 ; 他 們 叫 人 受 割 禮, 只 不 過 是 要 藉 著 肉 體 誇 口 而 已 ( 加 6:13)
6. 從 耶 穌 基 督 的 救 贖 說 起 : 基 督 救 贖 我 們 脫 離 律 法 的 咒 詛 ( 加 3:13), 又 釋 放 了 我 們, 使 我 們 得 以 自 由 ( 加 5:1) 我 們 因 信 基 督 已 經 被 稱 為 義 了, 不 必 再 靠 遵 行 律 法 ( 加 2:16)
五 律 法 的 功 用 : 猶 太 人 所 看 重 的 摩 西 律 法 既 然 不 能 使 人 稱 義, 那 麼 它 存 在 的 價 值 和 功 用 在 那 裡 呢? 是 否 我 們 今 天 可 以 將 它 摒 棄 呢? 保 羅 指 出, 律 法 的 功 用 在 於 : 第 一 它 是 我 們 的 老 師, 告 訴 我 們 何 為 罪 第 二 它 把 我 們 引 到 基 督 面 前, 使 我 們 領 受 上 帝 的 恩 典 ( 加 3:24)
六 基 督 徒 的 自 由 觀 有 自 由 作 也 有 自 由 不 作 : 1. 基 督 徒 向 著 神 : 是 降 服 於 神, 以 致 得 著 完 全 的 自 由 ( 主 權 屬 主,Lordship) 2. 基 督 徒 向 著 罪 : 是 自 由 的, 可 以 不 受 其 轄 制 3. 基 督 徒 向 著 自 己 : 可 以 有 自 由 作 正 確 的 抉 擇, 也 可 以 有 自 由 不 作 錯 誤 抉 擇 4. 基 督 徒 向 著 人 : 勇 於 放 棄 自 己 的 益 處, 而 只 求 人 的 益 處, 這 是 最 高 的 自 由, 也 是 真 正 的 自 由
七 結 論 : 信 心 與 行 為 1. 加 2:16,20-21, 2:16 既 知 道 人 稱 義, 不 是 因 行 律 法, 乃 是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連 我 們 也 信 了 基 督 耶 穌, 使 我 們 因 信 基 督 稱 義, 不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因 為 凡 有 血 氣 的, 沒 有 一 人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1. 3:26-28, 2. 5:1,6,15,25, 3. 6:15
2:20 我 已 經 與 基 督 同 釘 十 字 架. 現 在 活 著 的, 不 再 是 我, 乃 是 基 督 在 我 裡 面 活 著. 並 且 我 如 今 在 肉 身 活 著, 是 因 信 神 的 兒 子 而 活, 他 是 愛 我, 為 我 捨 己 2:21 我 不 廢 掉 神 的 恩. 義 若 是 藉 著 律 法 得 的, 基 督 就 是 徒 然 死 了
3:26 所 以 你 們 因 信 基 督 耶 穌, 都 是 神 的 兒 子 3:27 了 你 們 受 洗 歸 入 基 督 的, 都 是 披 戴 基 督 3:28 並 不 分 猶 太 人, 希 利 尼 人, 自 主 的, 為 奴 的, 或 男 或 女. 因 為 你 們 在 基 督 耶 穌, 裡 都 成 為 一 了
5:1 基 督 釋 放 了 我 們, 叫 我 們 得 以 自 由, 所 以 要 站 立 得 穩, 不 要 再 被 奴 僕 的 軛 挾 制 5:6 原 來 在 基 督 耶 穌 裡, 受 割 禮 不 受 割 禮, 全 無 功 效. 惟 獨 使 人 生 發 仁 愛 的 信 心, 纔 有 功 效 5:24 凡 屬 基 督 耶 穌 的 人, 是 已 經 把 肉 體, 連 肉 體 的 邪 情 私 慾, 同 釘 在 十 字 架 上 了 5:25 我 們 若 是 靠 聖 靈 得 生, 就 當 靠 聖 靈 行 事
6:14 但 我 斷 不 以 別 的 誇 口, 只 誇 我 們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十 字 架. 因 這 十 字 架, 就 我 而 論, 世 界 已 經 釘 在 十 字 架 上. 就 世 界 而 論, 我 已 經 釘 在 十 字 架 上 6:15 受 割 禮 不 受 割 禮, 都 無 關 緊 要, 要 緊 的 就 是 作 新 造 的 人
討 論 : 1. 如 果 人 不 能 因 行 善 而 在 上 帝 面 前 被 稱 為 ; 那 麼, 基 督 徒 還 要 不 要 努 力 行 善? 為 什 麼? 2. 華 人 基 督 徒 有 什 麼 樣 的 包 袱, 有 什 麼 樣 的 困 難 呢? 基 督 徒 容 易 被 什 麼 樣 的 軛 所 轄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