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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可 否 认, 天 有 不 测 之 风 云, 人 有 旦 夕 之 祸 福 为 您 安 排 了 无 与 伦 比 的 利 益 范 围, 让 您 可 以 随 时 为 始 料 不 及 的 意 外 事 故 做 好 准 备 24 小 时 全 球 保 护 免 付 现 金 住 院 / 出 院 利 益 卡 ( 因 意 外 事 故 ) 攫 夺 补 贴 金 因 烟 雾 废 气 或 毒 气 而 窒 息 输 血 风 险 救 护 车 车 费 双 倍 赔 偿 个 人 责 任 保 险 ( 高 达 基 本 投 保 金 额 的 1.5 倍 ) 永 久 性 不 育 或 不 孕 医 药 赔 偿 及 住 院 津 贴 蛇 虫 咬 伤 义 肢 / 轮 椅 津 贴 因 车 祸 导 致 意 外 流 产 100% 续 保 红 利 葬 礼 费 用 遗 体 运 送 费 用 ( 选 择 性 ) 骑 摩 哆 车 溺 毙 昏 迷 罢 工 骚 乱 及 暴 动 药 物 中 毒 ( 药 物 必 须 获 合 格 的 医 护 人 员 鉴 定 ) 牙 齿 矫 正 或 整 形 手 术 劫 持 恐 怖 分 子 袭 击 失 踪 幼 儿 看 护 费 非 挑 衅 的 谋 杀 及 无 故 被 殴 打 中 医 或 传 统 治 疗 费 用 国 际 及 本 地 医 疗 援 助 及 运 送 服 务 绑 架 津 贴 天 灾 包 括 拉 尼 娜 现 象 厄 尔 尼 诺 现 象 水 灾 及 地 震 因 自 然 因 素 而 导 致 的 终 身 残 疾 或 死 亡 饮 食 中 毒 酒 精 中 毒 导 致 的 意 外 骨 痛 热 症 疟 疾 或 日 本 脑 炎 的 医 药 赔 偿 丧 事 补 助 金 ( 因 骨 痛 热 症 疟 疾 日 本 脑 炎 或 基 孔 肯 雅 蚊 症 而 导 致 死 亡 ) 业 余 运 动 ( 不 包 括 武 术 与 拳 击 ) 包 括 游 艇 及 滑 水 的 水 上 运 动 冬 季 运 动 潜 水 ( 水 深 不 超 过 50 公 尺 ) 登 山 ( 不 涉 及 使 用 绳 索 ) 打 猎 马 球 高 空 弹 跳 2 3

Allianz Shield 赔 偿 利 益 与 保 费 表 赔 偿 利 益 RM RM RM RM RM RM RM RM 意 外 死 亡 及 终 身 残 废 ( 基 本 保 额 ) 60,000 120,000 180,000 240,000 360,000 600,000 900,000* 1,200,000* 医 疗 费 用 3,500 4,50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000 输 血 风 险 基 本 保 额 的 10% 牙 齿 矫 正 和 / 或 整 形 手 术 ( 高 达 ) 住 院 津 贴 ( 每 天 / 高 达 180 天 ) 5,000 85 85 85 110 110 185 185 235 续 保 红 利 ( 高 达 ) 基 本 保 额 的 100% 永 久 性 不 育 或 不 孕 基 本 保 额 的 10% 绑 架 津 贴 ( 高 达 ) 费 用 5,000 及 酬 劳 25,000 救 护 车 车 费 ( 高 达 ) 500 葬 礼 费 用 5,000 丧 事 补 助 金 基 本 保 额 的 10% 个 人 责 任 基 本 保 额 的 1.5 倍 义 肢 或 轮 椅 津 贴 ( 高 达 ) 1,000 遗 体 运 送 费 用 ( 高 达 ) 10,000 车 祸 导 致 意 外 流 产 1,000 全 年 保 费 - 包 括 职 业 RM ( 包 含 消 费 税 ) 第 一 及 第 二 类 146.28 220.48 294.68 379.48 506.68 867.08 1,163.88 1,524.28 第 三 类 201.40 307.40 424.00 583.00 848.00 全 年 保 费 - 不 包 括 职 业 RM ( 包 含 消 费 税 ) 第 一 及 第 二 类 103.88 178.08 231.08 305.28 421.88 676.28 951.88 1,259.28 第 三 类 169.60 275.60 392.20 530.00 795.00 选 择 性 利 益 : 国 际 及 本 地 医 疗 援 助 及 运 送 服 务 职 业 RM ( 包 含 消 费 税 ) 第 一, 二 及 三 类 15.90 请 附 加 RM10 的 印 花 税 备 注 : 年 龄 介 于 1 个 月 至 12 岁 的 孩 童, 基 本 保 额 最 高 达 RM120,000.00 年 龄 介 于 12 岁 至 17 岁 的 少 年, 基 本 保 额 最 高 达 RM180,000.00 幼 儿 看 护 费 ( 高 达 ) 5,000 攫 夺 补 贴 金 个 人 财 物 300 ( 第 一 及 第 二 类 职 业 ) 选 择 性 受 保 项 目 50 75 100 125 150 250 375 500 职 业 第 一 类 非 劳 力 工 作, 在 办 公 室 或 类 似 无 危 险 地 点 工 作 如 行 政 或 文 员 的 职 业, 或 是 全 日 制 学 生 ( 第 三 类 职 业 ) 50 50 50 75 75 NIL 第 二 类 非 劳 力 工 作, 主 要 是 监 督 性 质 或 因 为 工 作 而 需 要 外 出 国 际 与 本 地 医 疗 援 助 及 运 送 服 务 ( 高 达 ) 1,000,000 的 医 疗 运 送 ( 每 人 每 宗 意 外 ) 第 三 类 偶 尔 或 经 常 动 用 到 劳 力 的 工 作, 在 不 是 特 别 危 险 的 地 点 工 作, 但 动 用 到 工 具 或 机 械 ( 不 包 括 使 用 木 工 重 型 机 械 ) * 须 获 Allianz 办 事 处 承 保 部 的 批 准 4 5

利 益 说 明 意 外 死 亡 若 因 意 外 死 亡, 将 支 付 给 受 益 人 投 保 金 额 的 总 数 终 身 残 废 (i) 按 照 残 缺 赔 付 表 赔 偿 高 达 投 保 金 额 的 总 数 (ii) 包 括 手 及 脚 的 残 缺 双 倍 赔 偿 若 在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或 在 国 外 旅 行 时 发 生 意 外, 而 导 致 终 身 失 去 双 肢 全 身 瘫 痪 或 死 亡, 可 获 双 倍 的 总 数 保 额 医 疗 费 用 因 意 外 导 致 受 伤 或 罹 患 骨 痛 热 症 疟 疾 或 日 本 脑 炎, 可 获 得 必 要 及 合 理 的 医 药 中 医 * 或 传 统 治 疗 的 费 用 在 特 别 要 求 之 下, 本 公 司 也 将 支 付 任 何 医 药 / 专 科 报 告 或 验 尸 报 告 的 费 用 输 血 风 险 若 您 在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医 院 或 有 执 照 的 私 人 医 院, 因 受 伤 或 生 病 进 行 治 疗 而 在 输 血 时 染 上 爱 滋 病 毒, 将 获 得 基 本 保 额 的 10% 作 为 赔 偿 金 从 输 血 当 天 起 计 算, 若 在 2 年 内 证 实 感 染 爱 滋 病 毒, 才 可 获 取 有 关 赔 偿 金 牙 齿 矫 正 和 / 或 整 形 手 术 因 意 外 导 致 需 要 进 行 牙 齿 矫 正 和 / 或 脖 子 头 部 或 胸 部 ( 肚 脐 以 上 ) 的 整 形 手 术, 可 获 赔 偿 高 达 RM5,000.00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导 致 暂 时 无 法 工 作 时, 将 获 赔 长 达 52 周 ( 须 经 医 生 证 明 ) 住 院 津 贴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需 住 院, 每 日 可 获 最 高 连 续 180 天 的 现 金 津 贴 * 中 医 / 传 统 治 疗 每 次 看 诊 RM35.00 及 一 次 意 外 高 达 RM350.00 永 久 性 不 育 或 不 孕 因 意 外 造 成 永 久 性 不 育 或 不 孕 者, 将 依 据 残 缺 赔 付 表 赔 偿 救 护 车 车 费 因 每 宗 意 外 所 需 的 救 护 车, 缴 付 高 达 RM500.00 的 车 费 绑 架 津 贴 公 司 将 一 次 性 支 付 高 达 RM5,000.00 作 为 必 要 的 费 用, 包 括 聘 请 私 家 侦 探 如 受 保 人 被 找 到 时 仍 存 活, 公 司 将 支 付 RM25,000.00 给 情 报 供 应 者 作 为 报 酬 ; 如 受 保 人 自 被 绑 架 后 的 一 年 后 仍 未 寻 获, 公 司 将 支 付 全 数 的 基 本 保 额 葬 礼 费 用 支 付 RM5,000.00 作 为 因 意 外 死 亡 的 葬 礼 费 用 丧 事 补 助 金 若 因 罹 患 骨 痛 热 症 疟 疾 日 本 脑 炎 或 基 孔 肯 亚 蚊 症 而 死 亡, 本 公 司 将 在 处 理 相 关 文 件 后, 支 付 基 本 保 额 的 10% 作 为 丧 事 补 助 金 个 人 责 任 因 个 人 的 过 失 而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并 造 成 第 三 者 受 伤 或 财 物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支 付 第 三 者 赔 偿 金 此 项 受 保 范 围 仅 限 马 来 西 亚 续 保 红 利 当 您 更 新 保 单 时, 不 论 您 在 医 疗 费 输 血 牙 齿 矫 正 和 / 或 整 形 手 术 留 院 津 贴 绑 架 津 贴 救 护 车 车 费 及 个 人 责 任 保 险 方 面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原 有 的 基 本 保 额 将 每 年 增 加 10% 直 至 最 高 达 100% 义 肢 / 轮 椅 津 贴 若 因 意 外 造 成 终 身 残 疾,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赔 偿 在 医 务 人 员 推 荐 下 购 买 轮 椅 义 肢 及 拐 杖 的 费 用 遗 体 运 送 受 保 人 在 其 国 家 以 外 的 地 方 旅 行 时, 因 意 外 导 致 死 亡, 可 获 高 达 RM10,000.00 的 赔 偿 金 公 司 将 向 受 保 人 合 法 的 代 表, 补 偿 有 关 运 送 费 用, 以 将 受 保 人 的 遗 体 运 回 其 国 家 6 7

因 交 通 意 外 导 致 流 产 受 保 人 在 车 祸 中 流 产, 不 管 当 时 她 是 一 名 行 人 乘 客 后 座 乘 客 或 驾 驶 者 / 骑 士, 可 获 赔 偿 金 高 达 RM1,000.00 幼 儿 看 护 费 年 龄 不 超 过 12 岁 的 未 成 年 受 保 人, 若 因 意 外 导 致 住 院, 本 公 司 将 为 照 顾 及 / 或 陪 同 他 的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支 付 高 达 RM5,000.00 且 合 理 的 旅 行 费 及 住 宿 费 攫 夺 或 试 图 抢 夺 因 攫 夺 或 被 试 图 抢 夺 事 件 导 致 个 人 财 物 损 失 或 毁 坏 的 受 保 人, 在 呈 交 警 方 报 告 后 可 获 赔 偿 金 高 达 RM300.00 赔 偿 费 乃 作 为 更 换 身 份 证 护 照 驾 驶 执 照 信 用 卡 / 收 费 卡 进 入 住 宅 区 / 停 车 场 的 通 行 证 眼 镜 手 机 及 钱 包 的 费 用 受 保 人 必 须 在 事 发 后 24 小 时 内 报 警 攫 夺 或 试 图 抢 夺 是 指 从 受 保 人 身 上 强 行 手 段 夺 取 财 物 在 本 保 单 中, 攫 夺 或 试 图 抢 夺 包 括 了 当 受 保 人 是 一 名 汽 车 司 机 或 是 一 名 乘 客, 个 人 财 物 被 抢 夺 或 被 企 图 行 动 攫 取 免 付 现 金 住 院 / 出 院 利 益 卡 ( 因 意 外 事 故 ) 受 保 人 若 因 暴 力 突 发 外 在 及 可 见 事 件, 受 伤 并 入 住 在 全 马 及 亚 太 国 家 范 围 内 指 定 的 医 院, 将 可 享 有 免 付 入 院 保 证 金 高 达 RM2,500.00 饮 食 中 毒 骨 痛 热 症 疟 疾 基 孔 肯 亚 蚊 症 及 其 他 病 症 不 包 括 在 免 付 现 金 住 院 利 益 的 规 范 内 本 公 司 也 将 协 助 受 保 人 处 理 出 院 事 宜, 但 前 提 是 所 有 医 院 费 用 已 概 括 在 医 疗 费 用 利 益 内 此 免 付 现 金 利 益 仅 在 受 保 人 将 建 议 书 呈 交 至 任 何 一 间 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Malaysia) Berhad 办 事 处, 并 在 公 司 接 收 后 的 7 天 工 作 日 后 生 效 亚 太 国 家 : 澳 洲 孟 加 拉 国 汶 莱 柬 埔 寨 中 国 香 港 印 度 印 尼 日 本 寮 国 澳 门 缅 甸 尼 泊 尔 纽 西 兰 朝 鲜 巴 基 斯 坦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菲 律 宾 新 加 坡 韩 国 斯 里 兰 卡 台 湾 泰 国 及 越 南 可 以 接 受 30 日 岁 的 儿 童 不 受 保 职 业 职 业 潜 水 员 警 察 军 人 / 军 事 及 执 法 人 员 飞 机 机 组 人 员 飞 行 员 或 船 员 水 手 及 渔 夫 赛 车 手 骑 师 钻 油 台 工 人 锯 木 及 伐 木 工 人 消 防 员 战 地 记 者 高 空 作 业 工 人 码 头 装 卸 工 人 建 筑 拆 除 工 人 流 动 救 护 人 员 木 工 机 械 师 爆 破 专 家 地 下 隧 道 及 采 矿 工 人 职 业 运 动 员 不 受 保 事 件 战 争 内 战 爱 滋 病 分 娩 流 产 谋 杀 或 袭 击 以 机 组 人 员 身 份 乘 坐 飞 机 空 中 活 动 武 术 赛 车 辐 射 及 核 武 器 材 料 8 9

选 择 性 受 保 事 项 24 小 时 国 际 及 本 地 医 疗 援 助 及 运 送 服 务 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Malaysia) Berhad 为 您 提 供 国 际 及 本 地 医 疗 援 助 及 运 送 服 务 这 项 24 小 时 的 计 划, 让 受 保 人 不 论 在 本 地 及 / 或 海 外 任 何 地 方 旅 游 时 获 得 保 障, 唯 独 每 次 在 海 外 旅 游 不 可 连 续 超 过 90 天 1. 医 疗 运 送 服 务 常 见 问 答 题 1. 谁 有 资 格 申 请 这 份 保 单? 所 有 马 来 西 亚 人 马 来 西 亚 永 久 公 民 工 作 准 证 持 有 者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或 在 马 来 西 亚 合 法 工 作 者 以 及 其 合 法 住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配 偶 与 孩 子 受 保 人 投 保 时 的 年 龄 介 于 30 天 至 65 岁, 而 保 单 可 更 新 续 保 至 80 岁 2. 此 项 计 划 的 保 投 保 金 额 是 否 可 附 加 在 我 的 其 他 保 单? 可 以 的, 它 可 以 附 加 在 您 可 能 拥 有 的 其 他 保 单 上, 除 了 医 疗 补 偿 项 目 2. 医 疗 监 督 送 返 备 注 : 所 有 医 疗 运 送 及 / 或 送 返 列 在 持 续 性 医 疗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达 RM1,000,000.00 的 赔 偿 金 每 人 每 次 可 获 高 3. 我 的 保 单 何 时 生 效? 一 旦 我 们 收 到 您 的 保 单, 并 获 保 险 公 司 批 准 后, 您 的 保 单 即 可 生 效 3. 遗 体 运 送 ( 每 次 高 达 RM25,000.00)* 4. 亲 戚 探 病 ( 每 次 高 达 RM5,000.00)* 5. 未 成 年 受 保 人 与 一 名 家 庭 成 员 从 旅 途 归 来 ( 每 次 高 达 RM2,500.00)* 6. 运 送 本 地 没 有 供 应 的 药 物 ** 7. 发 送 医 疗 监 督 及 紧 急 讯 息 ( 获 受 保 人 事 先 同 意 ) 8. 特 别 要 求 预 约 医 疗 安 排 及 转 诊 9.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及 评 估 受 保 人 的 状 况 10. 紧 急 信 息 传 达 11. 法 律 服 务 12. 介 绍 翻 译 员 13. 签 证 护 照 及 预 防 注 射 需 要 14. 寻 找 失 物 * 此 项 服 务 仅 限 于 在 马 来 西 亚 以 外 地 方 旅 行 的 受 保 人 ** 若 受 保 人 在 大 马 以 外 的 地 方, 将 获 高 达 USD1000.00 津 贴 ; 若 受 保 人 身 在 大 马 国 内 则 高 达 RM1000.00 4. 我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享 有 留 院 津 贴? 您 必 须 在 相 关 医 院 登 记 成 为 该 院 病 人 入 住 逾 12 小 时 5. 我 如 何 享 有 续 保 红 利? 只 要 您 更 新 保 单, 并 在 上 一 年 没 有 作 出 任 何 索 偿 及 没 有 断 保, 就 可 获 基 本 保 额 的 10% 续 保 红 利 如 果 您 曾 在 终 身 残 废 ( 任 何 保 额 ) 的 项 目 索 偿, 有 关 续 保 红 利 就 会 重 新 计 算 6. 如 果 我 的 个 人 资 料 有 任 何 更 动, 我 需 要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吗? 需 要 您 必 须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已 更 换 的 地 址 职 业 或 个 人 需 求 项 目, 因 为 那 将 影 响 到 您 的 风 险 评 估 7. 如 果 我 不 慎 摔 跤 而 导 致 流 产, 我 是 否 可 作 出 索 偿? 不 能 流 产 利 益 仅 限 于 因 交 通 意 外 车 祸 导 致 流 产 的 个 案 8. 如 果 我 被 抢 劫, 我 该 怎 么 办? 您 必 须 在 事 发 后 24 小 时 内 报 警, 然 后 通 知 您 的 保 险 公 司 备 注 : 这 本 小 册 子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此 份 册 子 并 非 保 险 合 约, 而 是 简 略 介 绍 这 份 保 险 计 划, 仅 供 参 考 欲 知 更 详 细 的 条 款 利 益 状 况 及 不 受 保 的 项 目, 请 参 阅 有 关 保 单 10 11

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Malaysia) Berhad (735426-V) (Licensed under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and regulated by Bank Negara Malaysia) Head Office Level 29, Menara Allianz Sentral, 203, Jalan Tun Sambanthan, Kuala Lumpur Sentral, 50470 Kuala Lumpur. Tel : +603 2264 1188 / 03 264 0688 Fax: +603 2264 1199 www.allianz.com.my www.facebook.com/allianzmalaysia Customer Service Allianz Arena Ground Floor, Block 2A, Plaza Sentral, Jalan Stesen Sentral 5, Kuala Lumpur Sentral, 50470 Kuala Lumpur. Allianz Contact Center : 1 300 88 1028 Fax : +603 2264 8499 Email : customer.service@allianz.com.my Updated 05/2015 AZ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