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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由 来 近 年 来,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国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对 生 活 质 量 的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高, 北 京 作 为 首 都 和 全 国 的 首 善 之 区, 公 立 医 院 虽 然 拥 有 丰 厚 的 专 家 资 源 和 技 术 实 力, 但 是 受 诸 多 因 素 的 限 制 和 影 响, 各 大 医 院 人 满 为 患, 不 能 满 足 人 们 特 别 是 白 领 阶 层 日 益 增 长 的 追 求 良 好 就 医 环 境 和 个 性 化 服 务 高 端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陈 超 陈 硕 投 资 设 置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陈 超 陈 硕 投 资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在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设 置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经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同 意 ( 京 卫 医 字 [2013] 第 145 号 ), 该 医 院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为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医 院 拟 设 置 床 位 数 50 张, 牙 椅 2 台, 预 计 最 大 日 门 诊 接 诊 量 为 150 人 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第 253 号 令 )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于 2013 年 10 月 委 托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开 展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后, 经 现 场 踏 勘 收 集 资 料 环 境 监 测 和 社 会 调 查 后, 编 制 完 成 了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1.2 项 目 概 况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类 别 和 级 别 : 类 别 为 妇 产 医 院, 级 别 为 二 级 ; 经 营 性 质 :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 3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 床 位 牙 椅 数 : 病 床 50 张, 牙 椅 2 台 ; 该 医 院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为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海 淀 南 路 36 号 为 18 层 建 筑, 其 中 地 上 15 层, 地 下 3 层, 建 筑 分 为 南 北 两 部 分, 北 半 部 为 北 京 海 润 艾 丽 华 酒 店, 南 半 部 为 美 华 海 润 大 厦 本 项 目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南 半 部 的 部 分 和 二 层 全 部 北 半 部 一 层 为 北 京 海 润 艾 丽 华 酒 店 餐 厅, 三 层 及 以 上 为 北 京 海 润 艾 丽 华 酒 店 客 房 ; 南 半 部 一 层 其 余 部 分 三 层 及 以 上 部 分 为 美 华 海 润 大 厦 其 他 企 业 办 公 用 房 ; 地 下 一 层 为 车 库 项 目 四 至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东 侧 距 离 艾 瑟 顿 商 业 广 场 约 30m,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6 号 楼 约 为 25m,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5 号 楼 约 为 30m; 项 目 南 侧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3 号 楼 约 为 30m,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约 为 20m; 项 目 西 侧 距 离 万 泉 河 路 ( 路 宽 55m) 约 25m; 北 侧 距 离 海 淀 南 路 ( 路 宽 25m) 约 30m, 距 离 地 铁 十 号 线 约 为 55m, 距 离 海 淀 妇 幼 保 健 院 约 为 70m 1.3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占 地 面 积 4159.95m 2, 建 筑 面 积 4902.49m 2 该 房 屋 产 权 归 赵 旭 个 人 所 有,2013 年 2 月 1 日 赵 旭 授 权 北 京 派 顿 酒 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权 代 表 其 办 理 此 房 屋 的 租 赁 事 宜,2013 年 2 月 1 日 陈 超 向 北 京 派 顿 酒 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租 用 房 屋 用 途 为 商 业 用 房, 该 住 所 不 在 拆 迁 范 围 内, 不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为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拟 设 置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本 项 目 包 括 一 层 0107 0108 和 2 层, 各 层 功 能 区 分 布 见 表 1 4

层 数 1F 2F 表 1 项 目 功 能 区 分 布 情 况 表 功 能 分 区 大 厅 急 诊 值 班 室 急 救 室 内 科 诊 室 外 科 诊 室 儿 科 药 房 挂 号 收 费 中 医 诊 室 牙 科 诊 室 B 超 X 光 室 处 置 室 治 疗 室 公 共 卫 生 间 计 划 生 育 诊 室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室 苏 醒 室 药 物 观 察 室 妇 科 诊 室 产 科 诊 室 和 中 心 等 待 室 产 房 剖 腹 产 房 隔 离 产 房 产 科 VIP 病 房 产 科 病 房 护 士 站 处 置 室 配 餐 / 配 奶 区 血 库 检 验 科 ICU 胎 心 监 护 病 理 科 恢 复 训 练 室 多 功 能 厅 公 共 卫 生 间 等 待 区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1.4 总 投 资 及 实 施 进 度 1.4.1 投 资 估 算 拟 建 项 目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52 万 元,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1.73%, 主 要 用 于 污 水 处 理 隔 声 降 噪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1.4.2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本 项 目 预 计 2014 年 2 月 投 产 运 营 1.5 污 染 源 统 计 本 项 目 污 染 源 统 计 如 下 表 2 表 2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因 子 统 计 表 评 价 要 素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评 价 因 子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固 废 施 工 废 水 噪 声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水 BOD 5 COD SS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总 余 氯 氨 氮 噪 声 固 废 1.6 项 目 符 合 性 分 析 1.6.1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 设 备 噪 声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为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属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3 年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21 号 ) 中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建 设 属 于 鼓 励 类 项 目 三 十 六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服 务 业 中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的 范 围, 同 时 根 据 北 京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 京 发 改 [2007]2039 号 ) 项 目 属 于 鼓 励 类 中 二 十 五 其 他 服 务 中 的 基 本 医 疗 计 划 生 育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因 此,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北 京 市 现 行 产 业 政 策 5

1.6.2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根 据 项 目 前 期 的 调 查, 海 淀 区 至 2010 年 底 共 有 914 间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较 往 年 减 少 13 间, 而 床 位 更 减 少 了 517 张, 以 致 民 众 就 医 资 源 减 少, 妇 产 科 床 位 更 不 足 800 张 面 对 区 域 内 人 口 数 量, 妇 产 科 医 疗 市 场 供 给 能 力 明 显 不 足, 能 够 提 供 高 端 和 个 性 化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更 是 少 之 又 少,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使 海 淀 区 居 民 切 实 享 受 到 便 捷 及 时 的 卫 生 服 务 同 时 满 足 广 大 孕 妇 的 就 诊 需 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不 仅 符 合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对 本 地 区 妇 产 科 医 疗 资 源 也 是 有 力 的 补 充 综 上 所 述, 项 目 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的 选 址 合 理 6

2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2.1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2.1.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根 据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中 心 公 布 的 海 淀 北 京 植 物 园 监 测 子 站 2013 年 10 月 28 日 至 11 月 3 日 的 空 气 质 量 数 据 可 知, 近 期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较 差, 空 气 中 除 了 SO 2 能 够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中 的 24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值 要 求,NO 2 PM 10 和 PM 2.5 均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超 标, 超 标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当 天 区 域 性 雾 霾 天 气 的 影 响 2.1.2 地 表 水 环 境 距 离 项 目 最 近 的 地 表 水 体 为 项 目 西 侧 1.3km 的 京 密 引 水 渠 昆 玉 段 ( 团 城 湖 南 闸 ~ 罗 道 庄 ), 京 密 引 水 渠 属 于 北 运 河 系, 根 据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附 录 A 中 的 北 京 市 五 大 水 系 各 河 流, 及 根 据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北 京 市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进 行 部 分 调 整, 京 密 引 水 渠 规 划 水 质 为 Ⅲ 类, 水 体 功 能 为 集 城 市 景 观 用 水, 执 行 国 家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通 过 收 集 北 京 市 2012 年 3 月 -2012 年 8 月 份 京 密 引 水 渠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可 知, 京 密 引 水 渠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为 Ⅱ 类, 水 质 较 好, 能 够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Ⅲ 类 标 准 要 求 2.1.3 地 下 水 环 境 根 据 北 京 市 水 文 地 质 大 队 2013 年 3 月 对 项 目 周 围 已 有 的 水 源 井 (7 眼 ) 的 监 测 结 果 分 析 可 知,7 个 监 测 井 的 监 测 项 目 中, 只 有 总 硬 度 1 项 指 标 未 能 达 到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14848-93)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该 地 区 地 下 水 水 质 较 好 根 据 北 京 市 平 原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与 初 步 整 治 方 案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城 近 郊 地 区, 地 下 水 污 染 主 要 是 人 类 活 动 对 地 下 水 影 响 造 成 的 2.1.4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项 目 临 万 泉 河 路 一 侧 (3# 监 测 点 )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均 能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a 类 标 准 ; 临 海 淀 南 路 地 铁 十 号 线 一 侧 (4# 监 测 点 ) 昼 间 和 夜 间 噪 声 均 能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b 类 标 准 ; 项 目 其 他 区 域 能 够 满 足 声 7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1 类 标 准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良 好 2.2 评 价 范 围 2.2.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无 废 气 排 放, 因 此 本 次 环 评 不 对 项 目 对 空 气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2.2.2 地 表 水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仅 对 项 目 污 水 排 水 口 水 质 进 行 达 标 排 放 分 析 2.2.3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50km 2 本 项 目 为 Ⅰ 类 建 设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等 级 为 一 级,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范 围 为 2.2.4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及 厂 界 外 200m 内 的 区 域 2.3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从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周 边 环 境, 经 实 地 调 查, 项 目 周 围 无 珍 贵 动 物 古 迹 珍 稀 动 植 物 人 文 景 观 等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故 不 属 于 特 殊 保 护 区 社 会 关 注 区 生 态 脆 弱 区 和 特 殊 地 貌 景 观 区 项 目 东 侧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6 号 楼 约 为 25m,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5 号 楼 约 为 30m; 项 目 南 侧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3 号 楼 约 为 30m, 距 离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约 为 20m; 项 目 50m 范 围 内 无 学 校 医 院 等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位 于 北 京 市 第 三 水 厂 防 护 区 范 围, 因 此, 保 护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和 周 边 居 民 楼 为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具 体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情 况 见 表 3 表 3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距 离 方 位 人 口 保 护 级 别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20m 南 侧 约 200 人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万 泉 庄 62 号 院 3 号 楼 30m 南 侧 约 200 人 级 标 准 ; 地 表 水 环 境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万 泉 庄 62 号 院 5 号 楼 30m 东 侧 约 300 人 准 ( GB3838-2002)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 噪 声 声 万 泉 庄 62 号 院 6 号 楼 25m 东 侧 约 300 人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1 类 标 准 位 于 北 京 市 第 三 水 厂 水 源 防 护 区 内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 中 的 III 类 标 准 8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第 三 水 厂 水 源 防 护 区, 且 区 界 有 交 通 要 道 通 过, 故 本 次 评 价 的 重 点 是 项 目 建 设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的 影 响 项 目 在 建 设 和 运 营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执 行 北 京 市 政 府 文 件 [1986] 北 京 市 城 市 自 来 水 厂 地 下 水 源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北 京 市 地 下 水 水 源 防 护 敏 感 区 划 定, 第 三 水 厂 防 护 区 范 围 从 二 里 沟 西 口 起 沿 三 里 河 路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高 梁 桥 路 学 院 南 路 魏 公 村 路 西 三 环 北 路 苏 州 街 巴 沟 村 北 路 京 密 引 水 渠 昆 明 湖 路 北 邬 村 路 西 郊 机 场 西 侧 围 墙 101 铁 路 南 旱 河 路 永 定 河 引 水 渠 西 三 环 北 路 车 公 庄 西 路 一 圈 范 围 内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第 三 水 厂 水 源 防 护 区 内, 位 于 巴 沟 村 北 路 南 侧 苏 州 街 西 侧 9

3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3.1 施 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3.1.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仅 为 内 部 装 修, 在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造 成 扬 尘 污 染 的 主 要 是 装 车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建 筑 材 料 的 现 场 搬 运 及 堆 放 等 过 程 运 输 车 辆 及 物 料 在 现 场 停 留 时 间 或 储 存 时 间 较 短, 其 污 染 物 产 生 的 量 很 小, 不 会 对 周 围 及 沿 途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使 用 车 辆 运 送 建 筑 材 料, 且 为 间 歇 使 用, 项 目 车 辆 产 生 汽 车 尾 气 为 微 量, 不 会 对 周 边 的 大 气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且 随 着 施 工 期 结 束 影 响 将 消 失 3.1.2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期 运 输 车 辆 及 物 料 在 现 场 停 留 时 间 或 储 存 时 间 较 短, 其 污 染 物 产 生 的 量 很 小, 不 会 对 周 围 及 沿 途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主 要 在 室 内 进 行, 产 生 的 扬 尘 对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从 保 护 大 气 环 境 的 角 度 出 发, 建 议 : (1) 项 目 装 修 所 需 原 料 和 装 修 材 料 等 不 得 在 项 目 外 围 堆 放, 做 到 完 全 室 内 施 工 (2) 雨 天 不 得 外 运 散 装 料 装 修 时 产 生 的 垃 圾 严 禁 向 楼 外 任 意 抛 撒, 要 搭 设 临 时 用 垃 圾 密 封 通 道 (3) 现 场 做 到 活 完 料 尽 场 地 清, 防 止 污 染 物 及 粉 尘 产 生 3.2 施 工 期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3.2.1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施 工 现 场 不 设 食 堂 寝 室, 工 人 就 餐 由 外 购 盒 饭 解 决, 施 工 期 污 水 主 要 是 工 人 日 常 工 作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期 污 水 产 生 量 为 144t, 产 生 量 较 少, 且 施 工 人 员 如 厕 均 使 用 楼 内 卫 生 间,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汇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因 此, 施 工 期 排 放 的 废 水 对 周 围 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3.2.2 水 污 染 影 响 控 制 措 施 施 工 期 污 水 量 较 少,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因 此 施 工 期 排 放 的 废 水 对 周 围 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10

3.3 施 工 期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3.3.1 噪 声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主 要 影 响 为 施 工 期 间 的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所 致, 声 源 有 固 定 式 和 移 动 式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是 短 期 的, 只 要 采 取 减 噪 隔 声 措 施, 并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时 间, 可 减 轻 影 响, 但 由 于 本 项 目 距 离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较 近, 因 此,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过 程 必 须 采 取 严 格 的 降 噪 措 施,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避 免 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内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最 大 程 度 的 取 得 周 边 居 民 的 谅 解 3.3.2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均 在 室 内 进 行,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要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以 降 低 施 工 过 程 的 噪 声 污 染, 将 施 工 过 程 对 项 目 周 边 产 生 的 噪 声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1) 加 强 施 工 工 地 日 常 管 理, 文 明 施 工 (2) 严 禁 在 12:00~14:00 和 22:00~6:00 期 间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制 定 施 工 计 划 时 尽 量 将 高 噪 声 施 工 阶 段 安 排 在 项 目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居 民 中 午 休 息 之 外 的 时 间 进 行 (3) 选 用 低 噪 声 施 工 设 备 和 技 术 施 工 作 业 (4) 合 理 布 局 施 工 场 地, 尽 可 能 使 噪 声 较 大 的 设 备 远 离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方 向 固 定 的 噪 声 设 备 如 电 锯 等 应 尽 量 加 盖 隔 声 罩 (5) 在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与 基 础 或 连 接 部 位 之 间 采 用 弹 簧 减 振 橡 胶 减 振 管 道 减 振 阻 尼 减 振 技 术, 可 减 少 动 量, 降 低 噪 声 (6) 施 工 单 位 应 设 专 人 对 施 工 机 械 定 期 进 行 保 养 和 维 护, 保 养 和 维 护 要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要 定 期 对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每 个 工 人 都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范 使 用 各 类 机 械, 避 免 因 故 障 产 生 突 发 噪 声 (7) 运 载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垃 圾 的 车 辆 要 选 择 合 适 的 时 间 路 线 进 行 运 输, 运 输 路 线 避 开 本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以 上 措 施 均 在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程 实 际 中 广 泛 采 用, 应 用 实 践 表 明, 以 上 措 施 切 实 可 行, 采 用 后 能 较 好 地 减 轻 建 筑 施 工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11

3.4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及 控 制 措 施 3.4.1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源 施 工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来 自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装 修 垃 圾, 还 包 括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本 项 目 施 工 垃 圾 产 量 约 为 5~6t,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为 1.8t 装 修 垃 圾 主 要 来 自 内 部 装 修 阶 段 产 生 的 废 木 料 废 金 属 等 装 饰 废 料, 可 回 收 的 废 料 由 施 工 单 位 回 收 利 用, 其 它 装 饰 废 料 由 专 业 公 司 清 运 消 纳, 按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及 时 清 运, 建 筑 垃 圾 要 使 用 加 盖 篷 布 的 车 辆 运 输 对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全 部 由 施 工 单 位 清 运 处 理, 建 设 单 位 设 置 垃 圾 箱, 收 集 后 送 至 附 近 垃 圾 暂 存 点 3.4.2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建 筑 施 工 应 加 强 对 建 筑 垃 圾 的 管 理, 装 运 要 适 量 封 闭, 确 保 沿 途 不 洒 漏, 运 到 有 关 部 门 指 定 的 填 埋 场 地 堆 放, 严 禁 野 蛮 装 运 和 乱 倒 乱 卸, 对 可 回 收 利 用 的 建 筑 垃 圾 应 回 收 利 用 12

4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 4.1 污 染 源 统 计 运 营 期 间, 各 种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情 况 见 下 表 4 表 4 运 营 期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一 览 表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及 排 放 量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废 水 (11242m 3 /a) COD BOD SS 5 总 余 氯 氨 氮 255mg/L 1.2658t/a 40mg/L 0.1986t/a 50mg/L 0.2482t/a 7mg/L 0.0347t/a 44mg/L 0.2184t/a 粪 大 肠 菌 群 <2 MPN/L <9.928 10 6 MPN/a 日 常 生 活 生 活 垃 圾 47.45t/a 医 疗 活 动 医 疗 废 物 21.16t/a 总 计 / 68.61t/a 13

4.2 运 营 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控 制 措 施 项 目 冬 季 供 暖 由 市 政 供 暖 统 一 提 供, 夏 季 制 冷 由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海 淀 南 路 36 号 的 中 央 空 调 提 供, 医 院 内 卫 生 热 水 由 市 政 提 供, 饮 用 热 水 采 用 饮 水 机 ; 医 院 不 设 食 堂 和 厨 房, 所 有 配 餐 全 部 外 购 ; 医 院 内 不 设 煎 药 室, 项 目 中 药 试 剂 无 需 煎 煮,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均 位 于 项 目 西 侧 地 下 设 备 间 内, 该 设 施 为 密 闭 系 统, 无 废 气 产 生 因 此, 本 项 目 运 营 期 无 废 气 排 放, 本 次 环 评 不 对 项 目 对 空 气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4.3 运 营 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控 制 措 施 4.3.1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卫 生 间 诊 室 检 验 室 病 房 产 房 等 处,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BOD 5 COD SS NH 3 -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排 入 化 粪 池 进 行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上 清 液 排 入 项 目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经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设 置 在 项 目 西 侧 地 下,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35t/d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过 程 为 预 处 理 + 沉 淀 池 + 消 毒, 消 毒 采 用 次 氯 酸 钠 作 为 消 毒 剂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化 粪 池 管 网 等 做 好 防 漏 防 渗 防 腐 处 理, 医 院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设 施, 保 证 稳 定 的 运 行 工 况 和 污 水 处 理 效 率 项 目 废 水 排 水 量 为 13.6m 3 /d,4964m 3 /a, 各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分 别 为 COD 255mg/L BOD 5 40 mg/l SS 50 mg/l 总 余 氯 7mg/L 氨 氮 44 mg/l 粪 大 肠 菌 群 <2 MPN/L, 各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为 :COD 1.2658t/a BOD 5 0.1986 t/a SS 0.2482t/a 总 余 氯 0.0347t/a 氨 氮 0.2184t/a 粪 大 肠 菌 群 <9.928 10 6 MPN/a 处 理 后 的 医 疗 废 水 中 粪 大 肠 菌 群 总 余 氯 污 染 因 子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的 要 求, 氨 氮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2010) 中 的 限 值, 其 他 污 染 因 子 的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限 值 的 要 求 15

4.3.2 地 表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污 水 主 要 包 括 卫 生 间 和 各 诊 疗 室 排 放 的 污 水,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排 入 化 粪 池 进 行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上 清 液 排 入 项 目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经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工 艺 过 程 为 预 处 理 + 沉 淀 + 消 毒, 项 目 污 水 设 计 处 理 水 量 为 35t/d, 消 毒 采 用 次 氯 酸 钠 作 为 消 毒 剂, 同 时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末 端 设 置 在 线 余 氯 测 试 仪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做 好 排 污 管 道 化 粪 池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垃 圾 堆 放 点 等 处 的 防 腐 防 渗 漏 措 施 ; 除 冲 洗 间 清 洗 消 毒 间 卫 生 间 等 必 须 设 置 地 漏 的 场 所 外, 其 他 用 水 点 尽 可 能 少 设 或 不 设 地 漏 ; 各 排 水 点 应 有 良 好 的 水 封, 地 漏 要 定 期 进 行 消 毒 ; 医 院 化 验 时 产 生 的 酸 碱 废 水 需 先 进 行 中 和 预 处 理 后 才 能 进 入 到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地 面 做 有 地 面 硬 化 防 腐 防 渗 漏 措 施, 且 医 疗 垃 圾 在 暂 存 间 内 存 储 时 间 不 超 过 1 天 ; 设 置 事 故 池, 以 应 对 因 管 道 破 裂 泵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等 事 故 发 生 造 成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或 者 余 氯 不 达 标 排 放, 确 保 发 生 事 故 时 受 污 染 消 防 水 全 部 收 集 至 事 故 池, 待 事 故 结 束 后 妥 善 处 理 4.4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防 治 措 施 4.4.1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正 常 工 况 下, 本 项 目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后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不 直 接 外 排, 所 以 不 会 对 地 下 水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项 目 不 取 用 地 下 水, 同 时 项 目 对 可 能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水 管 网 化 粪 池 事 故 池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等 都 采 取 了 防 漏 防 渗 措 施 并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该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下 游 方 向 含 水 层 ( 包 括 水 源 三 厂 取 水 井 ) 的 水 质 影 响 较 小 4.4.2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通 过 对 地 下 水 影 响 预 测 分 析, 提 出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如 下 :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的 污 染 源 为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固 体 废 弃 物 渗 漏 液 项 目 采 取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如 下 : 16

(1) 对 于 污 水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事 故 池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采 用 50cm 厚 粘 土 层 加 2mm 的 HDPE 土 工 膜 进 行 人 工 防 渗, 防 渗 层 的 渗 透 系 数 小 于 1.0 10-10 cm/s, 同 时 日 常 加 强 检 查 维 护 和 管 理, 防 止 管 道 破 裂 或 损 坏 造 成 的 渗 漏 环 保 措 施 可 行 (2)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全 部 袋 装 置 放 于 楼 内 的 垃 圾 收 集 箱 内, 垃 圾 收 集 箱 选 择 质 量 好 的 厂 家 生 产 的 产 品, 保 证 垃 圾 收 集 箱 的 密 闭 性,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及 时 清 运, 不 随 意 堆 放, 避 免 渗 漏 液 对 水 体 的 污 染 (3)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按 照 国 家 医 疗 废 物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使 用 符 合 要 求 及 标 准 的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并 设 置 相 应 警 示 标 识, 地 面 采 取 防 渗 处 理, 并 及 时 清 运 通 过 第 五 章 预 测 结 果 可 以 看 出, 项 目 在 采 取 以 上 环 保 措 施 后, 该 项 目 对 地 下 水 下 游 方 向 含 水 层 ( 包 括 水 源 三 厂 取 水 井 ) 的 水 质 影 响 较 小 环 保 措 施 可 行 4.5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与 防 治 措 施 4.5.1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1) 项 目 噪 声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间, 医 院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医 院 设 备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水 泵 以 及 通 风 风 机 等 设 备 )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经 预 测, 项 目 厂 界 四 周 监 测 点 处 昼 间 噪 声 贡 献 值 为 34.2~40.2dB(A), 夜 间 为 32.7~38.8dB(A), 则 临 万 泉 河 路 一 侧 (3# 预 测 点 ) 临 海 淀 南 路 和 地 铁 十 号 线 一 侧 ( 4# 预 测 点 ) 的 噪 声 贡 献 值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4 类 标 准 要 求, 在 其 他 区 域 的 噪 声 贡 献 值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1 类 标 准 要 求 项 目 临 马 家 堡 路 一 侧 50m 区 域 范 围 内, 噪 声 背 景 值 和 贡 献 值 叠 加 后 的 预 测 值 均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a 类 标 准 要 求, 其 他 区 域 的 噪 声 预 测 值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1 类 标 准 要 求 项 目 南 侧 的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环 境 敏 感 点 处 噪 声 预 测 值 昼 间 为 52.75dB(A), 夜 间 噪 声 值 为 43.33dB(A), 项 目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处 噪 声 背 景 值 与 贡 献 17

值 叠 加 后 预 测 值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1 类 标 准 要 求 通 过 预 测 可 知, 项 目 对 噪 声 源 采 取 隔 声 减 振 及 距 离 衰 减 等 防 治 措 施 后,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产 生 的 噪 声 对 周 围 环 境 以 及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影 响 较 小 (2) 外 交 通 噪 声 对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 通 过 安 装 隔 声 量 不 低 于 30dB(A) 隔 声 窗 后 项 目 室 内 声 环 境 能 满 足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18-2010) 中 低 限 值 的 相 关 要 求, 有 效 地 缓 解 了 周 边 交 通 道 路 噪 声 和 项 目 南 侧 中 央 空 调 室 外 机 组 运 行 噪 声 对 项 目 病 房 诊 疗 室 手 术 室 室 内 声 环 境 影 响, 为 病 人 提 供 安 静 的 就 诊 环 境 4.5.2 声 环 境 影 响 防 治 措 施 本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防 治 措 施 如 下 : 1 设 备 运 行 噪 声 防 治 应 从 声 源 上 进 行 控 制, 选 购 低 噪 声 的 设 备 ; 2 合 理 布 置 产 噪 设 备 ; 3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水 泵 设 置 在 单 独 设 备 间 内, 设 基 础 减 振 隔 声 箱 ; 4 通 风 风 机, 设 基 础 减 振 隔 声 箱, 排 气 口 设 置 消 声 器 ; 5 加 强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检 修, 保 证 其 良 好 的 工 作 性 能 6 项 目 南 侧 西 侧 和 北 侧 病 房 诊 疗 室 和 手 术 室 必 须 安 装 隔 声 量 不 小 于 30dB (A) 的 隔 声 窗, 同 时, 在 医 院 门 口 设 立 禁 止 鸣 笛 标 志 以 减 少 鸣 笛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项 目 产 生 噪 声 的 设 备 经 距 离 衰 减 和 墙 体 阻 隔 后 可 做 到 达 标 排 放, 产 生 噪 声 设 备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本 项 目 病 房 诊 疗 室 采 取 安 装 隔 声 门 窗 后, 外 界 交 通 和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也 能 降 至 最 低 4.6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分 析 与 控 制 措 施 4.6.1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 日 常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和 危 险 废 物, 项 目 不 设 传 染 科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过 程 产 生 的 化 学 性 废 物 感 染 性 废 物 医 疗 锐 器 废 药 品 等 医 疗 废 物 18

本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47.45t/a, 项 目 对 生 活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密 闭 运 输,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福 诺 特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的 处 理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12.29 修 改 ) 等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为 21.16t/a, 项 目 将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于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定 期 由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清 分 公 司 统 一 清 运 处 理 运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和 处 置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北 京 市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防 治 指 导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设 在 二 层 西 南 角, 需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暂 存 间 内 设 置 紫 外 消 毒 设 施 医 院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4.6.2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控 制 措 施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 日 常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和 危 险 废 物, 项 目 不 设 传 染 科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主 要 为 医 疗 过 程 产 生 的 化 学 性 废 物 感 染 性 废 物 医 疗 锐 器 废 药 品 等 医 疗 废 物 本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福 诺 特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 医 疗 废 物 属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要 求 放 在 专 门 的 收 集 容 器 内, 并 存 放 于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然 后 移 交 由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清 分 公 司 负 责 清 运 处 理 19

5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5.1 风 险 源 项 分 析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的 一 些 突 发 性 事 故 会 导 致 环 境 风 险 物 质 泄 漏 到 环 境 中, 引 起 环 境 质 量 的 下 降 甚 至 恶 性 循 环 化 以 及 其 他 的 环 境 毒 性 效 应 该 项 目 风 险 源 有 : (1)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事 故 状 态 下 的 排 污 ; (2)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过 程 中 的 存 在 的 风 险 ; (3)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质 储 存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5.2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风 险 分 析 5.2.1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因 素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因 素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操 作 不 当 或 处 理 设 施 失 灵, 废 水 不 能 达 标 而 直 接 排 放 ; 二 是 虽 然 废 水 水 质 处 理 达 标, 但 未 能 较 好 的 控 制 水 量, 使 过 多 的 余 氯 或 大 肠 杆 菌 排 放 水 体, 影 响 受 纳 水 体 的 水 环 境 质 量 项 目 因 污 染 物 防 治 设 施 非 正 常 使 用, 如 : 管 道 破 裂 泵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等, 导 致 废 水 污 染 物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至 环 境 而 引 起 的 污 染 风 险 事 故 是 比 较 常 见 的 该 项 目 废 水 污 染 物 成 分 特 殊, 其 影 响 程 度 要 远 大 于 达 标 排 放 5.2.2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针 对 医 疗 废 水 事 故 排 放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建 议 项 目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末 端 设 置 在 线 余 氯 检 测 仪, 同 时 设 置 事 故 池, 以 应 对 因 管 道 破 裂 泵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效 人 为 操 作 失 误 等 事 故 发 生 造 成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或 者 余 氯 不 达 标 排 放, 确 保 发 生 事 故 时 受 污 染 消 防 水 全 部 收 集 至 事 故 池, 待 事 故 结 束 后 妥 善 处 理 对 污 水 处 理 池 排 水 管 网 新 建 化 粪 池 等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设 置 三 层 防 渗, 加 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日 常 的 运 行 管 理, 加 强 对 操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培 训, 确 保 污 水 稳 定 达 标 排 放 同 时 备 有 应 急 的 消 毒 剂, 避 免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出 现 事 故 的 时 候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无 处 理 便 排 放,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添 加 消 毒 剂 的 方 式 加 以 弥 补 杜 绝 事 故 性 排 放, 建 20

立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环 保 管 理 机 制 和 各 项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落 实 岗 位 环 保 责 任 制, 加 强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防 止 事 故 排 放 导 致 环 境 问 题 5.3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贮 存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分 析 5.3.1 医 疗 废 物 未 经 处 理 产 生 的 危 害 影 响 医 疗 废 物 残 留 及 衍 生 的 大 量 病 菌 是 十 分 有 害 有 毒 的 物 质, 如 果 不 经 分 类 收 集 等 有 效 处 理 的 话, 很 容 易 引 起 各 种 疾 病 的 传 播 和 蔓 延 例 如, 如 果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一 起 的 话, 则 可 能 会 将 还 有 血 肉 病 毒 细 菌 的 医 疗 废 物 经 非 法 收 集 回 收 加 工 后 成 为 人 们 需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如 : 纱 布 绷 带 带 血 棉 球 制 成 棉 被 医 疗 废 弃 石 膏 做 成 豆 腐 等 将 极 大 地 危 害 人 们 身 心 健 康, 成 为 疫 病 流 行 的 源 头, 后 果 是 不 可 想 象 的 5.3.2 医 疗 废 物 的 防 范 措 施 鉴 于 医 疗 废 物 的 极 大 危 害 性, 该 项 目 在 收 集 贮 存 医 疗 废 物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为 保 证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使 其 风 险 减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而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应 具 体 采 取 如 下 的 措 施 进 行 防 范 (1) 应 对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科 学 的 分 类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及 化 学 性 废 物 是 不 能 混 合 收 集 ;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不 得 取 出 当 盛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3/4 时, 应 当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使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封 口 紧 实 严 密 (2) 医 疗 废 物 的 贮 存 该 项 目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天, 应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地 处 理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立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1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和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 2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防 止 非 工 作 人 员 接 触 医 疗 废 21

物 ; 3 有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4 设 有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标 识 ; 5 暂 时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 应 当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者 防 腐 条 件 5.4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质 储 存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分 析 为 降 低 化 学 物 质 管 理 贮 存 使 用 处 理 不 当 引 发 事 故 的 几 率, 该 项 目 日 常 所 用 各 类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贮 存 和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操 作 规 范 : 1 密 闭 操 作, 注 意 通 风, 操 作 尽 可 能 机 械 化 自 动 化 ;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 远 离 易 燃 可 燃 物 ; 防 止 蒸 气 泄 漏 到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 避 免 与 碱 类 胺 类 碱 金 属 接 触 ; 搬 运 时 要 轻 装 轻 卸, 防 止 包 装 及 容 器 损 坏 ; 配 备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倒 空 的 容 器 可 能 残 留 有 害 物 2 储 存 于 阴 凉 通 风 的 库 房, 库 温 不 超 过 30, 相 对 湿 度 不 超 过 85%; 保 持 容 器 密 封 ; 应 与 碱 类 胺 类 碱 金 属 易 ( 可 ) 燃 物 分 开 存 放, 切 忌 混 储 ; 储 区 应 备 有 泄 漏 应 急 处 理 设 备 和 合 适 的 收 容 材 料 3 如 果 发 生 泄 漏, 迅 速 撤 离 泄 漏 污 染 区 人 员 至 安 全 区, 并 进 行 隔 离, 严 格 限 制 出 入 ; 不 要 直 接 接 触 泄 漏 物, 尽 可 能 切 断 泄 漏 源 ; 小 量 泄 漏 用 砂 土 蛭 石 或 其 它 惰 性 材 料 吸 收 ; 大 量 泄 漏 : 构 筑 围 堤 或 挖 坑 收 容 ; 用 泡 沫 覆 盖, 降 低 蒸 气 灾 害 ; 用 泵 转 移 至 槽 车 或 专 用 收 集 器 内, 回 收 或 运 至 废 物 处 理 场 所 处 置 22

6 环 境 管 理 及 监 控 计 划 6.1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监 测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污 染 源 监 测 和 周 围 环 境 的 监 测, 及 时 准 确 掌 握 污 染 状 况, 了 解 污 染 程 度 和 范 围, 分 析 其 变 化 趋 势 和 规 律, 为 加 强 环 境 管 理,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提 供 可 靠 的 技 术 依 据 本 项 目 不 设 专 职 的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和 人 员, 项 目 的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根 据 项 目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提 出 如 下 监 测 要 求 : 定 期 对 产 生 的 废 气 医 疗 废 水 设 备 噪 声 进 行 定 期 监 测, 具 体 监 测 计 划 见 表 5 表 5 监 测 计 划 一 览 表 监 测 时 段 污 染 源 监 测 点 位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频 次 COD BOD 医 疗 废 水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排 水 口 5 粪 大 肠 菌 群 1 次 / 季 度 运 营 期 SS 总 余 氯 氨 氮 噪 声 厂 界 db(a) 1 次 / 年 6.2 环 境 管 理 (1)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该 项 目 的 工 艺 特 征, 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并 落 实 到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使 环 保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2)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运 行 期 的 污 染 源 档 案, 环 保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档 案, 按 月 统 计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并 编 制 好 有 关 数 据 报 表 并 存 档 (3) 对 环 保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日 常 的 监 控 和 维 护 工 作, 并 作 好 记 录 存 档 (4)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等 工 作, 提 高 全 体 员 工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加 强 环 境 法 制 观 念 (5) 加 强 管 理, 建 立 废 水 非 正 常 排 放 的 应 急 制 度 和 响 应 措 施, 将 非 正 常 排 放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6)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的 贮 运, 使 用 的 安 全 管 理, 做 好 防 护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及 应 急 处 理, 疏 散 措 施 的 组 织 等 (7) 接 受 并 配 合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医 院 废 水 噪 声 等 污 染 源 排 放 情 况 及 固 废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监 测,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23

生 产 操 作 系 统, 制 订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目 标,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关 系, 调 查 处 理 内 外 污 染 事 故 与 纠 纷 24

7 公 众 参 与 7.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公 众 参 与 是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及 评 价 单 位 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公 众 之 间 的 一 种 双 向 交 流, 通 过 对 项 目 周 围 地 区 的 公 众 调 查, 使 项 目 能 被 公 众 充 分 知 晓, 了 解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建 议 和 要 求 由 于 公 众 参 与 有 利 于 项 目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环 境 经 济 效 益, 帮 助 公 众 详 细 了 解 项 目 内 容 因 此, 通 过 解 决 公 众 关 注 的 焦 点 问 题, 可 使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进 一 步 完 善 合 理, 从 而 使 建 设 项 目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对 当 地 环 境 的 影 响, 取 得 当 地 民 众 的 更 多 理 解 和 支 持 同 时, 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过 程 中 实 施 公 众 参 与, 可 提 高 评 价 的 有 效 性, 提 高 公 众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促 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高 环 境 质 量, 确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7.2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式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和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 号 的 规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在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公 开 有 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信 息,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2006) 的 规 定,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分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 一 阶 段 建 设 单 位 在 环 评 单 位 网 站 上 网 络 公 示 建 设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 第 二 阶 段 建 设 单 位 在 现 场 周 边 张 贴 环 评 公 示 公 告 ; 第 三 个 阶 段 环 评 单 位 网 络 公 示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结 论 及 提 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的 简 本 在 环 评 申 报 阶 段,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将 项 目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作 为 公 众 参 与 篇 章 的 一 部 分 写 入 本 报 告 书 通 过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使 该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最 大 限 度 的 符 合 多 数 公 众 利 益 本 次 公 众 参 与 主 要 采 取 网 络 公 示 现 场 公 示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25

7.3 公 众 调 查 内 容 及 结 果 7.3.1 第 一 次 网 上 公 示 2013 年 9 月 24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建 设 单 位 在 网 站 上 进 行 了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第 一 阶 段 网 上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网 址 :http://www.chinaepa.com.cn/gongshi, 公 示 主 要 内 容 为 介 绍 项 目 概 况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主 要 事 项 和 提 出 意 见 的 主 要 方 式, 并 公 布 建 设 单 位 信 息 环 评 单 位 信 息 等, 具 体 公 示 内 容 如 下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一 次 公 示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以 及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34 号 ) 的 规 定, 现 对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的 概 况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以 便 于 了 解 社 会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的 态 度 及 环 保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接 受 公 众 的 监 督 一 建 设 项 目 的 名 称 及 概 要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000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4159.95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4902.49 平 方 米 医 院 于 2013 年 8 月 取 得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颁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许 可 证 ( 京 卫 医 字 [2013] 第 145 号 ), 经 许 可, 医 院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为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医 院 拟 设 置 病 床 数 50 张, 预 计 最 大 日 门 诊 接 诊 量 为 150 人 次 建 成 后 将 成 为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为 海 淀 区 及 周 边 地 区 患 者 提 供 更 为 专 业 正 规 系 统 全 方 位 的 医 疗 保 健 咨 询 等 服 务 二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籍 国 章 电 话 :67535599 E-mail:2501909644@qq.com 26

三 环 评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评 价 单 位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爱 萍 电 话 :85864445 E-mail:chinaepa@163.com 四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一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进 行 前 期 资 料 收 集 和 现 场 踏 勘, 筛 选 重 点 评 价 项 目,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分 析,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报 告 书 的 编 制 ( 二 )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在 对 项 目 周 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的 调 查 基 础 上, 对 项 目 建 成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和 评 价, 提 出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得 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和 建 议 五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主 要 事 项 主 要 征 求 公 众 在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对 本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六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主 要 方 式 公 众 若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可 通 过 信 件 传 真 等 书 面 方 式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承 担 评 价 工 作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提 出, 欢 迎 公 众 积 极 参 与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9 月 24 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一 阶 段 公 示 截 图 见 图 1 27

图 1 第 一 次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7.3.2 现 场 公 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编 制 完 成 后, 环 评 单 位 及 建 设 单 位 在 有 关 部 门 的 配 合 下 进 行 现 场 公 示, 公 开 征 求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公 众 对 评 价 区 水 体 噪 声 固 体 28

废 物 可 能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以 及 拟 定 的 清 除 减 缓 不 利 影 响 措 施 的 意 见 征 询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见 以 及 对 污 染 防 护 措 施 的 改 进 意 见 建 设 单 位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在 项 目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3 号 楼 5 号 楼 和 6 号 楼 所 在 小 区 万 泉 庄 62 号 院 ( 飞 达 社 区 ) 的 宣 传 栏 上 进 行 项 目 现 场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 现 场 公 示 内 容 如 下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示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营 利 性 的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由 陈 超 陈 硕 二 人 投 资 建 设, 经 卫 生 局 批 准 建 设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一 层 0107 0108 室 以 及 二 层 0201 0202 0203 0204 室, 诊 疗 科 目 拟 设 置 为 :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产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医 院 共 设 置 床 位 50 张, 牙 椅 2 台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以 及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34 号 ) 的 规 定, 现 对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的 概 况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以 便 于 了 解 社 会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的 态 度 及 环 保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接 受 公 众 的 监 督, 公 示 时 间 定 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环 评 公 示 内 容 如 下 :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的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为 医 疗 废 水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等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上 清 液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收 集 后,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卫 部 门 负 责 清 运, 不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后 由 资 质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评 单 位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籍 国 章 联 系 人 : 陈 爱 萍 联 系 电 话 : 67535599 联 系 电 话 : 85864445 E-mail: 2501909644@qq.com E-mail: chinaepa@163.com 2013 年 10 月 14 日 29

项 目 现 场 公 示 照 片 如 图 2 公 公 图 2 现 场 公 示 照 片 7.3.3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环 评 单 位 在 公 开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同 时,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 在 网 站 上 进 行 项 目 的 第 二 次 公 示 网 址 http://www.chinaepa.com.cn/gongshi,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时 间 为 十 个 工 作 日 ( 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 ) 30

项 目 第 二 阶 段 公 示 内 容 主 要 是 : (1)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概 述 ; (2)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影 响 的 概 述 ; (3)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要 点 ; (4)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的 要 点 ; (5) 公 众 查 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 (6) 公 众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环 评 单 位 索 取 补 充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 (7)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范 围 和 主 要 事 项 ; (8)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具 体 形 式 ; (9)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起 止 时 间 第 二 次 公 示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二 次 公 示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 ]) 以 及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34 号 ) 的 规 定, 现 对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进 行 第 二 次 公 示 一 基 本 情 况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项 目 总 投 资 为 3000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4159.95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4902.49 平 方 米 医 院 于 2013 年 8 月 取 得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颁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许 可 证 ( 京 卫 医 字 [2013] 第 145 号 ), 经 许 可, 医 院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为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 产 科 专 业 ;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 儿 科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医 院 拟 设 置 病 床 数 50 张, 预 计 最 大 日 门 诊 接 诊 量 为 150 人 次 建 成 后 将 成 为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为 海 淀 区 及 周 边 地 区 患 者 提 供 更 为 专 业 正 规 系 统 全 方 位 的 医 疗 保 健 咨 询 等 服 务 二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排 放 情 况 本 项 目 为 新 建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36 号 1 层 0107 0108,2 层, 31

为 已 建 房 屋, 施 工 主 要 内 容 为 医 院 用 房 内 部 装 修 及 配 套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因 此, 本 项 目 污 染 产 生 阶 段 分 为 施 工 期 以 及 运 营 期,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如 下 : ( 一 ) 施 工 期 (1) 废 气 施 工 现 场 不 设 食 堂, 工 人 就 餐 由 外 购 盒 饭 解 决, 无 饮 食 油 烟 因 此,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施 工 扬 尘 (2) 废 水 本 项 目 主 要 进 行 内 部 装 修, 施 工 期 间, 工 地 不 设 简 易 住 宿 食 堂 厕 所, 施 工 废 水 主 要 来 自 于 施 工 人 员 少 量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工 地 每 天 排 放 的 生 活 污 水 的 数 量 为 0.96m 3 /d, 施 工 期 按 3 个 月 计 算, 则 生 活 污 水 产 生 量 为 86.4m 3,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BOD 5 SS 等 (3) 噪 声 施 工 期 的 噪 声 主 要 来 自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 如 电 钻 电 锤 等 ) 使 用 过 程 产 生 的 噪 声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噪 声 装 修 噪 声 一 般 属 于 间 歇 性 噪 声, 高 噪 声 设 备 产 生 的 噪 声 瞬 时 值 虽 然 很 大, 但 设 备 运 行 时 间 一 般 较 短, 不 会 持 续 很 长 时 间 (4) 固 体 废 物 施 工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来 自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装 修 垃 圾, 还 包 括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垃 圾 大 约 产 量 为 5~6t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约 1.8 ( 二 ) 运 营 期 (1) 废 水 本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13.6m 3 /d,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卫 生 间 诊 室 检 验 室 病 房 产 房 等 处, 项 目 年 排 水 总 量 为 4964m 3 /a,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排 入 化 粪 池 进 行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上 清 液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本 项 目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SS 氨 氮 BOD 5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和 总 余 氯 等 (2) 噪 声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间,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医 院 设 备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水 泵 以 及 通 风 风 机 等 设 备 )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源 强 为 75~80dB(A) (3) 固 体 废 物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 日 常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以 及 危 险 固 废, 项 目 不 设 传 染 科 室, 产 生 的 危 险 固 废 主 要 为 医 疗 过 程 产 生 的 化 学 性 废 物 感 染 性 废 物 医 疗 锐 器 废 药 品 等 医 疗 废 物 经 核 算, 全 院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47.45t/a,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为 21.16t/a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福 诺 特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 项 目 设 置 单 独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室, 医 疗 废 物 定 期 委 托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清 分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32

三 评 价 标 准 ( 一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2) 地 表 水 执 行 国 家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III 的 类 标 准 (3) 地 下 水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 中 的 III 类 标 准 (4) 此 项 目 西 侧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a 类 标 准, 北 侧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4b 类 标 准, 其 他 区 域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1 类 标 准 ( 二 )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建 筑 工 地 扬 尘 排 放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表 1 中 无 组 织 排 放 要 求 (2) 项 目 污 水 中 粪 大 肠 菌 群 总 余 氯 污 染 因 子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的 要 求, 氨 氮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2010) 中 的 限 值, 其 他 污 染 因 子 排 放 标 准 均 执 行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限 值 (3) 建 筑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场 地 产 生 的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323-2011); 运 营 期, 项 目 西 侧 北 侧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4 类 标 准, 其 他 区 域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1 类 标 准 (4)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日 常 生 活 垃 圾 属 于 一 般 性 固 体 废 物,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12.29 修 改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医 疗 废 物 执 行 医 院 废 物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准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及 北 京 市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防 治 指 导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四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及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排 入 化 粪 池 进 行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上 清 液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沉 淀 物 定 期 消 毒 后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理 (2)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项 目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水 泵 通 风 风 机 等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水 泵 和 位 于 单 独 设 备 间 内, 拟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隔 声 减 振 等 降 噪 措 施 通 风 风 机 设 隔 声 箱, 排 气 口 设 置 消 声 器 等 降 噪 措 施 (3)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33

项 目 对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密 闭 运 输,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福 诺 特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项 目 将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于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内, 定 期 由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清 分 公 司 统 一 清 运 处 理 运 五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提 出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建 设 项 目 在 坚 持 三 同 时 原 则,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保 措 施, 并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当 地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因 此 从 环 保 角 度 上 分 析,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六 公 众 查 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的 方 式 和 期 限 公 众 可 以 来 电 或 传 真 方 式 向 环 评 单 位 索 取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或 至 建 设 单 位 查 阅 简 本 简 本 查 阅 期 限 :2013 年 11 月 4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 七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范 围 和 主 要 事 项 ( 一 )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范 围 :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万 泉 庄 62 号 院 2 号 楼 3 号 楼 5 号 楼 和 6 号 楼 居 民 ( 二 ) 主 要 事 项 : 您 在 填 写 本 调 查 问 卷 之 前 了 解 本 项 目 建 设 吗 您 认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是 否 有 影 响 您 对 该 项 目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的 总 体 评 价 您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所 持 态 度 八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具 体 形 式 采 用 发 放 公 众 调 查 表 的 方 式 进 行 公 众 调 查 对 项 目 建 设 有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的 公 众 可 以 信 件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将 意 见 送 至 环 评 机 构 或 建 设 单 位 九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起 止 时 间 2013 年 11 月 4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十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籍 国 章 电 话 :67535599 E-mail:2501909644@qq.com 十 一 环 评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评 价 单 位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爱 萍 电 话 :85864445 E-mail:chinaepa@163.com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1 月 4 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第 二 次 公 示 截 图 见 图 3 34

图 3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7.3.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果 (1) 项 目 第 一 次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及 环 评 机 构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35

建 设 项 目 的 电 话 和 邮 件,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2) 项 目 现 场 公 示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及 环 评 机 构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建 设 项 目 的 电 话 和 邮 件,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项 目 第 二 次 信 息 网 上 公 示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祥 云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及 环 评 机 构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建 设 项 目 的 电 话 和 邮 件, 没 有 接 收 到 任 何 关 于 此 项 目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7.3.5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项 目 二 次 网 站 公 示 期 间 及 现 场 公 示 期 间 未 收 到 公 众 对 项 目 的 不 支 持 反 馈 意 见 本 报 告 采 纳 公 众 的 意 见, 支 持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予 以 落 实, 并 根 据 国 家 建 设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使 项 目 给 环 境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36

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是 促 进 城 市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产 业 政 策 项 目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原 则, 目 冬 季 供 暖 由 市 政 供 暖 统 一 提 供, 夏 季 制 冷 由 项 目 所 在 建 筑 海 淀 南 路 36 号 的 中 央 空 调 提 供, 医 院 内 卫 生 热 水 由 市 政 提 供, 饮 用 热 水 采 用 饮 水 机 ; 污 水 经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消 毒 处 理 后 能 达 标 排 放, 减 少 了 对 地 表 水 体 的 影 响, 符 合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采 用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可 行, 对 评 价 区 域 环 境 影 响 小, 且 有 利 于 当 地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的 改 善 公 众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表 支 持 态 度 本 报 告 书 认 为, 在 落 实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37

9 联 系 方 式 (1) 建 设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 北 京 海 婴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籍 国 章 电 话 :67535599 E-mail:2501909644@qq.com (2) 委 托 评 价 机 构 单 位 名 称 :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环 评 资 质 :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1023 号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八 里 庄 西 里 61 号 远 洋 商 务 1707 室 联 系 人 : 陈 爱 萍 联 系 电 话 :(010)85864445 邮 箱 :chinaepa@163.com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