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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总 论... 1 1.1 前 言... 1 1.2 编 制 依 据... 5 1.2.1 法 律 法 规... 5 1.2.2 技 术 规 范... 6 1.2.3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及 资 料... 6 1.3 调 查 目 的... 6 1.4 调 查 原 则... 7 1.5 调 查 工 作 程 序... 7 1.6 调 查 范 围 和 内 容... 9 1.6.1 调 查 范 围... 9 1.6.2 调 查 内 容... 9 1.6.3 调 查 因 子... 10 1.6.4 调 查 重 点... 10 1.7 验 收 采 用 的 标 准... 10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11 2.1 工 程 概 况... 13 2.1.3 总 投 资... 16 2.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 16 2.3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 18 2.4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医 用 设 备 及 医 用 化 学 药 剂... 19 2.4.1 服 务 时 间... 19 2.4.2 人 员 配 置... 19 2.4.3 医 院 设 备 清 单... 19 2.4.4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20 2.4.5 水 平 衡... 21 2.5 配 套 市 政 设 施... 22 2.6 环 保 工 程... 23 2.6.1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23 2.6.2 固 废 处 理... 23 2.6.3 噪 声 处 理... 24 2.7 建 设 现 状 调 查... 24 第 三 章 自 然 和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25 3.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25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I

3.1.1 地 理 位 置... 25 3.1.2 地 质 地 貌... 25 3.1.3 气 候 气 象 条 件... 26 3.1.4 水 文 及 水 文 地 质... 27 3.1.5 水 系 分 布... 29 3.1.6 土 壤 植 被 分 布... 30 3.1.7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30 3.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30 3.2.1 历 史 沿 革 及 人 口 情 况... 30 3.2.2 社 会 经 济... 31 3.2.3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31 3.2.4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事 业... 32 3.2.5 农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32 3.2.6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概 况... 32 3.3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基 础 设 施 概 况... 33 3.3.1 污 水 处 理 厂... 33 3.3.2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34 第 四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和 建 议... 36 4.1 环 评 报 告 回 顾... 36 4.1.1 与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的 符 合 性... 36 4.1.2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36 4.1.3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37 4.1.4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39 4.1.5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39 4.1.6 建 议... 40 4.1.7 总 结 论... 41 4.2 环 评 批 复 要 求... 41 第 五 章 项 目 初 步 调 查 概 况... 43 5.1 环 境 治 理 各 单 元 调 查 概 况... 43 5.1.1 污 水 处 理 站... 43 5.1.2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43 5.1.3 噪 声... 44 5.1.4 其 他... 45 5.2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45 5.2.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与 人 员... 45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II

5.2.2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45 5.2.3 环 境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46 5.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47 5.4 环 保 投 资 落 实 情 况... 47 第 六 章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情 况 调 查... 48 6.1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措 施 调 查... 48 6.1.2 噪 声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措 施... 53 6.1.3 固 体 废 物 及 治 理 措 施... 53 6.1.5 医 院 放 射 源 分 析... 55 6.1.6 项 目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情 况 汇 总... 55 6.2 项 目 环 境 主 要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56 第 七 章 环 境 影 响 与 污 染 源 达 标 情 况 调 查... 57 7.1 废 水 环 境 影 响 调 查 与 分 析... 57 7.3 噪 声 环 境 影 响 调 查 与 分 析... 58 7.4 固 废 环 境 影 响 调 查 与 分 析... 59 7.4.1 一 般 固 废 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59 7.4.2 危 险 固 废 的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59 第 八 章 总 量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调 查... 61 8.1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61 8.2 污 染 物 总 量 核 算... 61 第 九 章 验 收 调 查 结 论 及 建 议... 62 9.1 调 查 结 论... 62 9.1.1 项 目 概 况... 62 9.1.2 项 目 污 染 源 调 查... 63 9.1.3 验 收 调 查 结 论... 63 9.2 调 查 建 议... 65 9.3 调 查 总 结 论... 65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III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IV

第 一 章 总 论 1.1 前 言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 是 一 家 盈 利 性 的 国 际 化 高 端 妇 产 医 院, 坐 落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具 体 地 理 位 置 见 图 1-1, 项 目 所 在 地 卫 星 图 见 图 1-2,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15218.29 平 方 米, 为 独 栋 15 层 建 筑 ( 其 中 地 下 3 层, 地 上 12 层 ), 该 房 屋 产 权 原 为 北 京 华 奥 商 贸 集 团 公 司 所 有, 于 2001 年 8 月 该 房 产 所 有 权 变 更 为 北 京 翠 微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后 根 据 海 国 资 发 [2011]206 号 关 于 无 偿 划 转 海 淀 社 保 大 厦 的 通 知 要 求 将 该 房 产 划 拨 给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处,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处 按 合 同 将 该 房 产 出 售 过 户 给 北 京 市 东 北 旺 农 场, 北 京 市 东 北 旺 农 场 授 权 北 京 三 元 博 雅 科 技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全 权 行 使 权 属 于 该 农 场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的 办 公 楼, 北 京 宝 岛 国 际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向 北 京 三 元 博 雅 科 技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租 用 房 屋 用 途 为 商 业 ( 办 公 ), 该 住 所 不 在 拆 迁 范 围 内, 不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2 年 3 月 委 托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完 成 了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并 于 2012 年 9 月 29 日 取 得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对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文 件, 批 复 文 号 为 海 环 保 审 字 [2012]0746 号,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批 复 文 件 见 附 件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于 2012 年 9 月 取 得 海 淀 区 工 商 局 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1101080015255433, 并 于 2012 年 11 月 装 修 完 投 入 试 运 营, 医 院 拟 设 置 床 位 数 100 张, 最 大 日 门 诊 接 诊 量 为 200 人 次 根 据 项 目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医 院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为 :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产 科 专 业,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优 生 学 专 业,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青 春 期 保 健 专 业,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更 年 期 保 健 专 业, 妇 女 心 理 卫 生 专 业 妇 女 营 业 专 业 ) 儿 科 ( 新 生 儿 专 业 ) 儿 童 保 健 科 (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专 业 儿 童 营 业 专 业 )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临 床 微 生 物 学 专 业,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中 西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

医 结 合 科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于 2012 年 12 月 装 修 完 投 入 试 运 营, 经 试 运 营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各 项 环 保 设 施 均 已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符 合 验 收 条 件 2015 年 9 月,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申 请 验 收 受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委 托, 由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担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的 编 制 工 作 国 环 宏 博 ( 北 京 ) 节 能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本 项 目 所 在 300m 图 1-1 建 设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3

本 项 目 所 在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图 1-2 建 设 项 目 卫 星 图 4

1.2 编 制 依 据 1.2.1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9 号,2014.4.24 修 订,2015.1.1 实 施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4 年 4 月 19 日 修 正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修 正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 年 12 月 29 日 修 订 ); (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98) 第 253 号 令 ); (7) 关 于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函 [2003]197 号 ); (8)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2003 380 号 令 ); (9)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 号 2008 年 8 月 1 日 实 施 ); (10)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医 发 [2003]287 号,2003 年 10 月 10 日 实 施 ); (11)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5 号,1999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 (12)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2003 年 12 月 10 日 实 施 ); (13)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环 发 [2003]206 号,2003 年 12 月 26 号 ); (14)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2005 年 12 月 1 日 实 施 ); (15)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 2003 年 10 月 15 日 ); (16)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 (17)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第 13 号,2001 年 12 月 27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 5

1.2.2 技 术 规 范 (1)HJ/T2.1-9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总 则 ; (2)HJ2.2-08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 (3)HJ/T2.3-9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地 面 水 环 境 ; (4)HJ2.4-200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声 环 境 ; (5)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1.2.3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及 资 料 (1)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1023 号,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2012.9); (2) 关 于 对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海 环 保 审 字 [2012]0746 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2012.9.6); (3) 项 目 污 水 检 测 报 告 ( 北 京 中 科 华 航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2015.8.10) 项 目 边 界 噪 声 检 测 报 告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监 测 站,2015.8.13) (4)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 (5) 建 设 方 提 供 其 他 文 件 以 及 图 纸 等 1.3 调 查 目 的 (1) 调 查 项 目 生 产 运 行 和 管 理 等 过 程 中 落 实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所 提 出 的 环 保 措 施 的 情 况, 以 及 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批 复 要 求 的 落 实 情 况 (2) 调 查 工 程 在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等 方 面 所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与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的 运 行 效 果, 调 查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对 不 完 善 的 措 施 和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突 出 改 进 意 见 (3) 根 据 验 收 监 测 反 映 出 的 环 境 问 题 及 潜 在 的 环 境 影 响,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补 救 措 施 (4) 按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要 求, 分 析 环 境 现 状 检 测 结 果, 从 技 术 角 度 全 过 程 论 证 运 营 以 来 污 染 源 达 标 情 况 和 存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为 环 保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该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文 件 和 验 收 依 据 6

1.4 调 查 原 则 (1)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的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符 合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要 求 (2) 坚 持 污 染 防 治 的 原 则 (3)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实 用 的 原 则 (4) 坚 持 现 场 监 测 实 地 调 查 与 理 论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1.5 调 查 工 作 程 序 本 次 环 境 影 响 验 收 调 查 实 施 程 序 见 图 1-3 7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收 集 研 读 文 件 资 料 现 场 初 步 调 查 环 境 概 况 调 查 污 染 源 和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调 查 环 保 措 施 和 设 备 落 实 情 况 调 查 确 定 验 收 调 查 范 围 方 法 重 点 调 查 内 容 执 行 标 准 现 场 详 细 调 查 环 保 措 施 和 设 施 运 行 和 效 果 调 查 环 境 质 量 和 污 染 源 监 测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调 查 污 染 影 响 调 查 和 分 析 补 救 措 施 和 建 议 编 写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图 1-3 环 境 影 响 验 收 调 查 实 施 程 序 8

1.6 调 查 范 围 和 内 容 1.6.1 调 查 范 围 主 要 调 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治 理 效 果 (1) 项 目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调 查 调 查 运 营 期 主 要 污 染 物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环 境 影 响 (2)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调 查 调 查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的 金 额, 占 总 投 资 的 比 例 投 资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对 象 与 评 报 告 书 中 内 容 的 相 符 性 (3) 环 境 管 理 情 况 调 查 调 查 项 目 运 行 期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执 行 监 督 情 况 1.6.2 调 查 内 容 (1) 声 环 境 调 查 项 目 内 产 噪 设 备 噪 声 强 度 及 噪 声 影 响 程 度, 边 界 噪 声 达 标 情 况 (2) 水 环 境 调 查 项 目 医 疗 污 水 生 活 污 水 来 源 及 处 理 情 况 污 水 排 放 量 和 达 标 情 况 (3) 大 气 环 境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能 力 为 35m 3 /d,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位 于 医 院 建 筑 主 体 地 下 三 层 的 设 备 间 内, 各 污 水 处 理 水 池 体 均 加 盖 密 闭 医 院 内 不 设 煎 药 室 因 此,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产 生 的 无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4) 固 体 废 物 调 查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垃 圾 化 粪 池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的 产 生 收 集 处 理 情 况 (5) 其 他 调 查 项 目 现 行 的 环 保 制 度 及 执 行 情 况 9

1.6.3 调 查 因 子 类 别 废 水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措 施 敏 感 点 表 1-1 调 查 评 价 因 子 列 表 调 查 评 价 因 子 ph SS COD 总 余 氯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项 目 边 界 敏 感 点 声 环 境 db(a)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废 物 化 粪 池 污 泥 和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本 项 目 的 各 种 环 保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执 行 情 况 环 境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变 更 情 况 1.6.4 调 查 重 点 核 实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及 批 复 中 所 提 到 的 环 保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调 查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情 况,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及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边 界 噪 声 达 标 情 况 等 1.7 验 收 采 用 的 标 准 根 据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保 局 关 于 对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 海 环 保 审 字 [2012]0746 号 ),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执 行 如 下 标 准 : (1)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消 毒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进 一 步 处 理 项 目 污 水 中 的 总 余 氯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等 污 染 物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18466-2005 ), 其 它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执 行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限 值, 并 采 用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15) 中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校 核 表 1-2 本 项 目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mg/l 序 号 控 制 项 目 预 处 理 标 准 (2005) 预 处 理 标 准 (2013) 1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5000 5000 2 ph 6-9 6-9 3 化 学 需 氧 量 (CODcr) 浓 度 (mg/l) 500 500 4 生 物 需 氧 量 (BOD 5 ) 浓 度 (mg/l) 300 300 5 悬 浮 物 (SS) 浓 度 (mg/l) 400 400 6 总 余 氯 (mg/l) 2-8 2-8 10

(2)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噪 声 执 行 工 业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1 类 4 类 标 准, 见 表 1-3 表 1-3 工 业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等 效 声 级 [db(a)] 类 别 限 值 昼 间 夜 间 1 55 45 4 70 55 (4) 固 体 废 物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垃 圾 化 粪 池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污 泥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集 中 收 集, 送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处 理 单 位 妥 善 处 理 处 置 1.8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该 建 筑 为 15 层 独 栋 建 筑 ( 地 下 3 层, 地 上 12 层 ), 项 目 南 侧 距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居 民 楼 12m, 距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西 院 单 身 宿 舍 楼 为 12m, 距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5 号 居 民 楼 为 23m, 项 目 西 侧 紧 邻 富 安 国 际 大 厦 施 工 工 地, 富 安 国 际 大 厦 根 据 规 划 为 办 公 商 业 用 途 项 目 周 围 主 要 为 居 民 楼 道 路 和 商 铺, 无 重 点 文 物 古 迹 及 珍 贵 动 植 物 等, 距 本 项 目 较 近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居 民 楼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西 院 单 身 宿 舍 楼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5 号 居 民 楼 从 本 项 目 所 处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周 围 环 境 分 析, 项 目 50m 范 围 内 无 学 校 医 院 等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项 目 具 体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情 况 见 表 1-4 11

表 1-4 主 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距 离 方 位 保 护 级 别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居 民 楼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5 号 居 民 楼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西 院 单 身 宿 舍 楼 12m 23m 26m 南 侧 南 侧 南 侧 噪 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1 类 标 准 ; 大 气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及 其 修 改 单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12

第 二 章 项 目 概 况 2.1 工 程 概 况 2.1.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 总 投 资 :1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 妇 产 医 院 ; 服 务 对 象 : 社 会 ; 经 营 性 质 : 营 利 性 ;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 床 位 数 :100( 张 ); 经 批 准 设 置 诊 疗 科 目 包 括 :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产 科 专 业,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优 生 学 专 业,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青 春 期 保 健 专 业,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更 年 期 保 健 专 业, 妇 女 心 理 卫 生 专 业 妇 女 营 业 专 业 ) 儿 科 ( 新 生 儿 专 业 ) 儿 童 保 健 科 (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专 业 儿 童 营 业 专 业 ) 急 诊 医 学 科 麻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临 床 微 生 物 学 专 业,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临 床 免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病 理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中 医 科 中 西 医 结 合 科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设 置 传 染 科 室 及 传 染 病 房 2.1.2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及 周 边 关 系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项 目 东 侧 37m 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北 侧 距 北 三 环 中 路 约 27m, 项 目 所 在 地 交 通 便 捷, 方 便 病 人 就 诊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理 位 置 图 见 图 1-1 1-2 医 院 所 在 建 筑 为 15 层 独 栋 建 筑 ( 地 下 3 层, 地 上 12 层 ), 均 为 本 项 目 经 营 场 地 13

项 目 东 侧 边 界 37m 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 南 侧 从 左 到 右 依 次 距 离 临 街 商 铺 约 14m,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楼 居 民 楼 为 12m, 距 西 院 单 身 宿 舍 楼 约 12m; 西 侧 紧 邻 富 安 国 际 大 厦 施 工 工 地 ; 北 侧 距 北 三 环 中 路 约 27m 项 目 周 边 关 系 详 见 图 2-1 14

北 三 环 中 路 27m 23F 69m 富 安 国 际 大 厦 施 工 工 地 12m 13F 39m 12m 2F 7m 14m 37m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西 院 单 身 宿 舍 3F 9m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楼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内 空 地 5F 16m 临 街 商 铺 1F3m 5F 16m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5 号 楼 图 例 : 项 目 所 在 边 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冷 却 塔 图 2-1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关 系 图 15

2.1.3 总 投 资 项 目 总 投 资 1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环 保 设 施 投 资 78 万 元,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0.71% 其 中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投 资 6 万 元, 运 营 期 水 污 染 物 治 理 投 资 为 26 万 元 噪 声 治 理 措 施 为 30 万 元 固 体 废 物 治 理 措 施 为 14 万 元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费 为 2 万 元 2.2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和 规 模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为 独 栋 15 层 建 筑 ( 其 中 地 下 3 层, 地 上 12 层 ), 本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15218.29 平 方 米, 其 中 地 上 10624.14 平 方 米, 地 下 4594.15 平 方 米 该 房 屋 产 权 原 为 北 京 华 奥 商 贸 集 团 公 司 所 有, 于 2001 年 8 月 该 房 产 所 有 权 变 更 为 北 京 翠 微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后 根 据 海 国 资 发 [2011]206 号 关 于 无 偿 划 转 海 淀 社 保 大 厦 的 通 知 要 求 将 该 房 产 划 拨 给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处,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处 按 合 同 将 该 房 产 出 售 过 户 给 北 京 市 东 北 旺 农 场, 北 京 市 东 北 旺 农 场 授 权 北 京 三 元 博 雅 科 技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全 权 行 使 权 属 于 该 农 场 的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的 办 公 楼, 北 京 宝 岛 国 际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向 北 京 三 元 博 雅 科 技 孵 化 器 有 限 公 司 租 用 房 屋 用 途 为 商 业 ( 办 公 ), 该 住 所 不 在 拆 迁 范 围 内, 不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医 院 建 筑 共 15 层, 其 中 地 上 12 层, 地 下 3 层 具 体 平 面 功 能 区 分 布 情 况 见 表 2-1, 项 目 分 层 平 面 布 置 见 附 件 表 2-1 项 目 功 能 区 分 布 情 况 表 层 数 功 能 地 下 3F 消 防 水 池 卫 材 病 案 生 活 用 品 库 房 污 水 处 理 室 等 地 下 2F 空 调 机 房 总 配 电 室 风 机 房 等 地 下 1F 不 孕 不 育 诊 室 办 公 室 X 光 诊 室 钼 靶 室 中 医 诊 室 中 西 医 结 合 科 诊 室 专 家 会 诊 室 分 析 室 染 色 体 检 查 室 病 理 科 办 公 区 等 1F 大 厅 挂 号 收 费 儿 科 输 液 药 剂 科 儿 保 室 急 救 室 药 库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室 等 2F 检 验 科 超 声 室 心 电 室 产 科 诊 室 四 维 彩 超 室 等 3F 手 术 室 休 息 区 计 生 诊 室 优 生 咨 询 门 诊 等 4F VIP 治 疗 室 内 科 诊 室 外 科 诊 室 成 人 输 液 室 妇 科 诊 室 等 5F 不 孕 不 育 治 疗 中 心 6F 手 术 室 分 娩 室 待 产 室 监 护 室 等 16

7F 产 休 一 体 病 房 8F 产 科 病 房 9F 产 科 病 房 10F 产 科 病 房 11F 妇 科 病 房 12F 尊 荣 会 所 办 公 区 董 事 长 办 公 室 等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10624.14m 2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4594.15 m 2 总 建 筑 面 积 15218.29 m 2 17

2.3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 N 5 手 术 产 房 挂 号 就 诊 诊 断 化 验 S 3 W 3 S 1 W 1 S 2 W 2 门 诊 治 疗 配 药 W 4 S 4 S 5 职 工 日 常 病 房 S 6 卫 生 间 S 6 W 1 ~W 4 S 6 W 5 化 粪 池 N 2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N 4 S 7 冷 却 塔 S 7 图 例 : W 废 水 污 染 源 N 噪 声 源 S 固 体 废 弃 物 市 政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图 2-5 运 营 期 主 要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示 意 图 18

2.4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医 用 设 备 及 医 用 化 学 药 剂 2.4.1 服 务 时 间 医 院 全 年 工 作 为 365 天, 项 目 门 诊 营 业 时 间 为 8:00~17:00, 急 疹, 住 院 部 24 小 时 服 务 2.4.2 人 员 配 置 全 院 总 计 人 员 261 人, 其 中 行 政 后 勤 人 员 57 人, 医 技 人 员 204 人 2.4.3 医 院 设 备 清 单 本 项 目 医 院 主 要 设 备 清 单 见 表 2-2 表 2-2 项 目 医 院 主 要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1 中 心 供 氧 装 置 1 2 呼 吸 机 3 3 电 动 吸 引 器 5 4 心 电 图 机 2 5 婴 儿 保 温 箱 5 6 心 电 监 护 仪 6 7 无 影 灯 3 8 万 能 产 床 2 9 显 微 镜 2 10 胎 心 监 护 仪 3 11 麻 醉 机 2 13 万 能 显 微 镜 2 14 恒 温 箱 2 15 分 析 天 平 1 16 离 心 机 2 17 生 化 分 析 仪 1 18 尿 分 析 仪 1 19 B 超 1 20 冷 冻 切 片 机 1 21 石 蜡 切 片 机 1 22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1 23 蒸 馏 器 1 24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1 25 净 化 台 1 26 干 燥 箱 2 27 生 物 安 全 柜 3 28 二 维 彩 超 2 29 四 维 彩 超 1 19

30 新 生 儿 微 量 输 液 泵 2 31 新 生 儿 听 力 筛 查 仪 2 32 经 皮 胆 红 素 测 定 仪 1 33 心 脏 起 搏 除 颤 器 2 34 数 字 平 板 胃 肠 X 光 机 1 35 全 自 动 血 液 分 析 仪 1 36 全 自 动 血 凝 分 析 仪 1 37 精 子 分 析 仪 2 38 电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分 析 仪 1 39 腹 腔 镜 1 40 宫 腔 镜 1 41 高 频 电 刀 1 42 内 镜 清 洗 工 作 站 1 43 制 水 设 备 1 44 空 气 消 毒 净 化 设 备 3 45 产 后 康 复 综 合 治 疗 仪 3 46 盆 腔 炎 治 疗 1 47 全 自 动 妇 科 检 查 床 10 48 带 电 视 多 媒 体 输 液 椅 10 49 高 速 离 心 机 1 50 腔 镜 清 洗 设 备 2 51 超 声 清 洗 设 备 1 52 输 液 泵 2 53 蓝 光 箱 1 54 万 能 手 术 床 3 55 产 妇 宣 教 1 56 胎 教 设 备 1 57 功 放 系 统 8 58 低 温 等 离 子 消 毒 设 备 1 59 乳 腺 钼 靶 1 2.4.4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项 目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及 能 耗 见 表 2-3 表 2-3 主 要 原 辅 材 料 及 能 耗 一 览 表 类 别 名 称 年 耗 量 来 源 主 要 化 学 成 分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消 毒 剂 一 次 性 空 针 输 液 管 39840 具 一 次 性 中 单 小 单 40000 张 一 次 性 手 套 58800 双 国 产 聚 乙 烯 一 次 性 尿 带 尿 管 10440 套 针 剂 药 品 19000 支 国 产 / 口 服 药 剂 60000 盒 国 产 / 乙 醇 过 氧 乙 酸 醋 酸 氯 己 定 消 洗 灵 等 试 剂 及 空 气 消 36 t 国 产 / 毒 剂 20

能 源 废 弃 物 处 置 消 毒 剂 : 石 灰 5 t 国 产 / 废 水 处 理 消 毒 剂 次 氯 酸 钠 0.4 t 国 产 / 用 电 量 8.7 10 5 kw h 市 政 电 网 / 水 量 12154.5m 3 /a 市 政 自 来 水 管 网 H 2 0 2.4.5 水 平 衡 项 目 运 营 期 用 水 和 排 水 水 量 分 析 : 本 项 目 水 源 来 自 城 市 自 来 水 管 网, 项 目 用 水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部 分 : 1 卫 生 间 用 水 : 项 目 医 护 人 员 职 工 办 公 就 诊 病 人 如 厕 用 水 住 院 病 人 卫 生 间 内 洗 漱 沐 浴 如 厕 等 用 水, 医 院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与 病 人 共 用 卫 生 间, 因 此, 医 院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和 医 务 人 员 产 生 的 这 部 分 生 活 污 水 也 属 于 医 疗 污 水 2 诊 疗 用 水 : 诊 疗 用 水 包 括 诊 疗 室 检 验 室 手 术 室 产 房 等 用 水 3 不 可 预 见 水 : 消 防 用 水 以 及 滴 漏 等 不 可 预 见 用 水 项 目 职 工 总 计 261 人, 全 年 营 业 365 天, 设 床 位 100 张, 由 于 项 目 为 私 利 医 院, 按 照 最 大 日 门 诊 量 150 人 次 计 算, 根 已 运 行 项 目 现 状 来 计 算, 建 设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全 院 给 排 水 情 况 见 表 2-4, 水 平 衡 见 图 2-17 病 区 卫 生 间 诊 疗 表 2-4 用 水 量 计 算 及 分 配 情 况 类 别 用 水 标 准 用 水 规 模 用 水 量 (m 3 /d) 排 放 系 数 排 放 量 (m 3 /d) 医 护 人 员 职 工 办 公 污 水 50L/d 261 人 13.05 0.8 10.44 就 诊 病 人 门 150 人 次 20L/( 人 次.d) 诊 污 水 /d 3 0.8 2.4 病 房 病 人 生 活 污 水 150L/( 床.d) 100 床 15 0.8 12 总 计 31.05 24.84 诊 疗 室 化 验 室 手 术 室 产 房 等 污 水 10L/( 人 次.d) 150 人 次 /d 1.5 0.8 1.2 不 可 预 见 0.75 总 计 33.3 26.04 21

根 据 表 2-5 所 示, 本 项 目 最 大 日 新 鲜 用 水 量 为 33.3m 3 /d, 年 用 水 量 为 12154.5m 3 /a, 平 均 最 大 日 排 水 量 为 26.04m 3 /d,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卫 生 间 诊 室 化 验 室 病 房 等 处, 项 目 年 排 水 总 量 为 9504.6m 3 /a, 6.21 31.05 卫 生 间 用 水 24.84 化 粪 池 0.3 26.04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1.5 诊 疗 用 水 1.2 33.3 市 政 供 水 0.75 0.75 不 可 预 见 26.04 图 例 单 位 :m 3 /d : 损 失 量 市 政 管 网 图 2-6 项 目 水 平 衡 图 污 水 处 理 厂 2.5 配 套 市 政 设 施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 隶 属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 周 边 各 项 市 政 条 件 已 齐 备 1 给 排 水 本 项 目 医 院 内 的 全 部 用 水 均 由 市 政 自 来 水 给 水 管 网 供 给 (1) 给 水 本 项 目 医 院 内 的 全 部 用 水 均 由 市 政 自 来 水 给 水 管 网 供 给,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政 管 网 敷 设 完 备, 医 院 全 年 用 水 量 约 为 12154.5m 3 /a (2) 排 水 本 项 目 为 独 栋 建 筑, 项 目 内 不 设 洗 衣 间, 项 目 医 护 人 员 衣 物 清 洗 委 托 外 单 位 负 责 清 洗 项 目 排 水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雨 水 由 建 筑 屋 顶 收 集 后 沿 建 筑 立 面 雨 水 管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网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病 区 污 水 和 非 病 区 污 水 22

项 目 病 区 污 水 : 其 中 诊 疗 室 检 验 室 手 术 室 产 房 等 排 出 的 污 水 经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达 标 后 的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进 一 步 处 理 职 工 就 诊 病 人 住 院 病 人 卫 生 间 排 放 的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上 清 液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2 燃 气 设 计 根 据 市 政 的 燃 气 条 件, 本 项 目 使 用 燃 气 由 北 三 环 中 路 接 入 3 电 力 设 计 项 目 建 成 后, 供 电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政 电 网 提 供, 项 目 设 两 路 供 电, 无 需 设 置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4 配 套 停 车 场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项 目 医 院 内 不 设 配 套 就 诊 病 人 停 车 场, 设 置 绿 化 式 车 位 供 医 护 人 员 以 及 院 内 职 工 使 用 根 据 规 划 位 于 北 天 平 桥 桥 下 设 置 露 天 停 车 位 供 就 诊 病 人 使 用, 设 80 个 停 车 位 2.6 环 保 工 程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能 力 为 35m 3 /d,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位 于 医 院 建 筑 主 体 地 下 三 层 的 设 备 间 内, 各 污 水 处 理 水 池 体 均 加 盖 密 闭 ; 医 院 内 不 设 煎 药 室 因 此,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产 生 的 无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2.6.1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35t/d,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行 深 度 处 理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以 及 水 泵 均 位 于 项 目 大 厦 地 下 三 层 的 处 理 间 内 2.6.2 固 废 处 理 本 项 目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贮 存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该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设 置 于 大 厦 东 南 侧 的 空 地 上, 暂 存 间 内 地 面 采 取 防 渗 处 理, 室 内 设 有 紫 外 消 毒 设 备, 在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外 设 置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23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垃 圾 转 运 堆 放 管 理 站 清 运 处 理 2.6.3 噪 声 处 理 项 目 冷 却 塔 均 位 于 十 二 层 楼 顶, 设 置 隔 声 屏 ; 手 术 室 新 风 风 机 位 于 二 层 南 侧 平 台 ; 手 术 室 新 风 风 机 外 设 置 消 声 器 ; 污 水 处 理 水 泵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间 内 各 产 噪 设 备 均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减 振 措 2.7 建 设 现 状 调 查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使 用 已 建 有 商 业 用 房, 无 土 建 施 工, 施 工 内 容 主 要 为 室 内 装 修 及 仪 器 的 安 装 调 试, 以 满 足 本 项 目 医 院 用 房 需 要, 目 前 施 工 期 已 结 束, 项 目 已 投 入 试 运 营 24

第 三 章 自 然 和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3.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3.1.1 地 理 位 置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属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海 淀 区 位 于 北 京 城 区 和 近 郊 区 的 西 部 和 西 北 部, 地 理 位 置 北 纬 39 53'- 40 09', 东 经 116 03'- 116 23' 东 至 八 达 岭 高 速 公 路, 与 昌 平 区 朝 阳 区 西 城 区 接 壤 ; 南 至 莲 石 东 路, 与 宣 武 区 丰 台 区 石 景 山 区 接 壤 ; 西 至 阳 台 山 天 宝 山 西 五 环 路, 与 门 头 沟 区 石 景 山 区 接 壤 ; 北 至 北 沙 河, 与 昌 平 区 接 壤 全 区 面 积 为 430.77 平 方 公 里, 约 占 北 京 市 总 面 积 的 2.53%; 边 界 线 长 约 146.21 公 里 3.1.2 地 质 地 貌 海 淀 区 地 处 华 北 平 原 的 北 部 边 缘 地 带, 系 古 代 永 定 河 冲 积 的 一 部 分 地 势 西 高 东 低, 西 部 为 海 拔 100m 以 上 的 山 地, 面 积 约 为 66km 2, 占 总 面 积 的 15% 左 右 ; 东 部 和 南 部 为 海 拔 50m 左 右 的 平 原, 面 积 约 360km 2, 占 总 面 积 的 85% 左 右 区 内 最 高 峰 为 阳 台 山 妙 高 峰, 海 拔 1278m; 最 低 处 为 清 河 镇 东 的 黑 泉 村, 海 拔 35m 左 右 西 部 山 区 统 称 西 山, 属 太 行 山 余 脉, 有 大 小 山 峰 60 余 座 ; 整 个 山 势 呈 南 北 走 向, 只 有 香 山 北 面 的 打 鹰 洼 主 峰 山 峦 向 东 延 伸, 至 望 儿 山 止, 呈 东 西 走 向, 把 海 淀 区 分 为 两 部 分 图 3-1 海 淀 区 高 程 图 25

3.1.3 气 候 气 象 条 件 海 淀 区 气 候 属 温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区, 冬 季 寒 冷 干 燥, 夏 季 高 温 多 雨 年 均 气 温 12.5,1 月 份 平 均 气 温 -4.4, 极 端 最 低 气 温 为 -21.7,7 月 份 平 均 气 温 为 25.8, 最 高 气 温 为 41.6 年 日 照 数 2662h, 无 霜 期 211d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628.9mm, 集 中 于 夏 季 的 6~8 月, 降 水 量 为 465.1mm, 占 全 年 降 水 的 70%; 冬 季 的 12~2 月 份 降 水 量 最 少, 仅 占 1% 因 此, 夏 季 雨 水 多, 春 秋 干 旱, 冬 季 寒 冷 干 燥 是 该 区 的 气 候 特 点 根 据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气 象 局 54399 人 工 观 象 台 ( 北 纬 39 59, 东 经 116 17 ) 1989~2008 年 气 象 资 料 海 淀 区 1989-2008 年 风 向 特 征 如 下 : 冬 季 主 导 风 向 是 NNE 风, 发 生 频 率 为 14.2%; 春 季 主 导 风 向 是 SSW 风, 发 生 频 率 为 9.3%; 夏 季 主 导 风 向 是 S 风, 发 生 频 率 为 12.2 %; 秋 季 主 导 风 向 是 NNE 风, 发 生 频 率 为 13.0% 全 年 静 风 发 生 频 率 为 12.7%, 各 季 以 秋 季 最 高, 为 16.3%, 春 季 最 低 为 8.1% NW W 15.0 N 10.0 NE 5.0 0.0 E NW W 15.0 N 10.0 NE 5.0 0.0 E SW SE SW SE S S NW 15.0 N 10.0 NE NW 15.0 N 10.0 NE 5.0 5.0 W 0.0 E W 0.0 E SW SE SW SE S S NW 15 N 10 NE 5 W 0 E SW SE S 图 3-2 1989~2008 年 各 季 风 向 玫 瑰 图 26

3.1.4 水 文 及 水 文 地 质 (1)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富 水 性 条 件 分 析 根 据 北 京 市 水 文 地 质 图 绘 制 的 地 下 水 富 水 程 度 图,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为 强 富 水 区, 单 井 出 水 量 大 于 5000 m 3 /d,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来 源 主 要 是 大 气 降 水 入 渗 补 给 河 道 等 地 表 水 入 渗 补 给, 详 见 图 3-3 本 项 目 所 在 图 例 图 3-3 项 目 富 水 性 分 区 图 由 图 3-4 可 见,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砂 粘 土 层 图 3-4 项 目 地 下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图 27

(2) 地 下 水 等 水 位 线 及 流 向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地 下 水 类 型 为 潜 水 和 承 压 水, 其 补 给 方 式 主 要 以 降 雨 入 渗 和 侧 向 流 入 为 主, 项 目 所 在 地 潜 水 水 位 标 高 29m 左 右 从 调 查 区 地 下 水 流 场 可 知 ( 图 3-5), 项 目 所 在 区 局 部 潜 水 地 下 水 流 向 为 从 东 北 向 西 南 流 动 本 项 目 所 在 图 例 : 地 下 等 水 位 线 地 下 水 流 向 图 3-5 项 目 地 下 水 等 水 位 线 及 流 向 图 (3) 地 下 水 位 动 态 分 析 该 地 区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来 源, 主 要 是 大 气 降 水 入 渗 补 给 河 道 等 地 表 水 入 渗 补 给 年 内 降 水 与 地 下 水 水 位 回 升 具 有 明 显 的 相 关 性 地 下 水 的 动 态 特 点 是 : 一 般 3~6 月 份, 枯 水 期 地 下 水 位 下 降 ; 在 7~9 月 份 进 入 汛 期, 地 下 水 位 得 到 恢 复 (4)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护 条 件 地 下 水 的 防 护 条 件 决 定 于 饱 气 带 的 厚 度, 岩 性 和 渗 漏 性 能 及 其 对 污 染 物 的 阻 滞 吸 附 分 解 等 自 然 净 化 能 力 本 地 区 为 永 定 河 冲 洪 积 所 形 成 的 第 四 系 松 散 沉 积 层, 地 表 岩 性 为 城 市 熟 士 区 ( 图 3-6), 地 下 水 防 护 条 件 较 好 28

本 项 目 所 在 3.1.5 水 系 分 布 图 例 : 粘 质 沙 土 城 区 黄 土 质 粘 质 沙 土 图 3-6 项 目 地 表 包 气 带 岩 ( 土 ) 性 状 图 海 淀 区 境 内 有 大 小 河 流 10 条, 总 长 度 119.8km, 主 要 水 系 有 清 河 万 泉 河 南 长 河 小 月 河 南 沙 河 北 沙 河 及 人 工 开 凿 的 永 定 河 引 水 渠 和 京 密 引 水 渠, 还 有 昆 明 湖 玉 渊 潭 紫 竹 院 湖 上 庄 水 库 等, 占 北 京 市 湖 泊 总 数 的 20% 全 区 水 域 面 积 为 4km 2, 具 体 见 图 3-7 图 3-7 海 淀 区 地 表 水 系 图 29

3.1.6 土 壤 植 被 分 布 海 淀 区 土 壤 类 型 以 褐 土 和 潮 土 为 主, 分 别 占 全 区 土 壤 面 积 的 41% 和 28%, 其 次 是 水 稻 土 和 棕 壤 其 中 褐 土 主 要 是 由 西 北 向 东 南 呈 条 带 状 分 布 ; 潮 土 主 要 分 布 在 海 淀 区 的 北 部 ; 水 稻 土 主 要 分 布 在 玉 泉 山 东 南 六 郎 庄 等 地 ; 棕 壤 主 要 分 布 在 西 部 山 麓 地 貌 气 候 土 壤 等 的 影 响, 海 淀 区 境 内 植 被 呈 垂 直 性 分 布 规 律 海 拔 800m 的 中 山 地 区, 一 般 生 长 着 刺 玫 等 野 生 植 物, 覆 盖 率 达 60~70%; 海 拔 300-800m 的 低 山 地 区, 主 要 为 油 松 山 杨 等 人 工 栽 培 的 林 木, 覆 盖 率 达 30~40%; 海 拔 70-300m 之 间, 多 为 人 工 栽 培 的 苹 果 梨 杏 等 果 树 和 油 松 侧 柏 等 ; 平 原 地 带 主 要 是 农 田 栽 培, 以 蔬 菜 小 麦 为 主, 此 外 还 种 植 有 杨 柳 槐 榆 等 树 木 3.1.7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海 淀 区 分 布 国 家 一 级 野 生 动 物 7 种, 国 家 二 级 40 余 种, 北 京 市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26 种, 市 一 般 保 护 动 物 100 余 种 野 生 动 物 种 类 主 要 分 为 三 大 类 : 兽 类 有 15 种, 主 要 分 布 在 山 区 浅 山 区 及 平 原 地 区 ; 两 栖 爬 行 动 物 有 5 种 ; 鸟 类 有 8 科, 重 点 分 布 在 山 区 河 湖 边 平 原 林 地 等 地 区 项 目 位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周 边 无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3.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 3.2.1 历 史 沿 革 及 人 口 情 况 1952 年 9 月, 海 淀 区 正 式 命 名,1963 年 1 月 形 成 现 辖 区 域 至 2009 年, 全 区 下 辖 22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5 个 镇 2 个 乡 ( 地 区 ) 即 万 寿 路 街 道 羊 坊 店 街 道 甘 家 口 街 道 八 里 庄 街 道 紫 竹 院 街 道 北 下 关 街 道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海 淀 街 道 中 关 村 街 道 学 院 路 街 道 清 河 街 道 青 龙 桥 街 道 香 山 街 道 西 三 旗 街 道 马 连 洼 街 道 花 园 路 街 道 田 村 路 街 道 上 地 街 道 燕 园 街 道 清 华 园 街 道 永 定 路 街 道 曙 光 街 道 温 泉 镇 四 季 青 镇 西 北 旺 镇 上 庄 镇 苏 家 坨 海 淀 乡 ( 万 柳 地 区 ) 东 升 乡 ( 东 升 地 区 ) 30

3.2.2 社 会 经 济 2014 年, 全 区 上 下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北 京 等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和 郭 金 龙 书 记 对 我 区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稳 中 提 质,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扎 实 做 好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各 项 工 作, 区 域 经 济 运 行 总 体 平 稳 稳 中 提 质,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经 济 增 长 : 初 步 核 算,2014 年 全 区 实 现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4290.0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长 8.6% 分 产 业 看, 第 一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2.0 亿 元, 增 长 3.3% 第 二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574.4 亿 元, 增 长 13.3%; 其 中 工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387.1 亿 元, 增 长 14.4% 第 三 产 业 实 现 增 加 值 3713.7 亿 元, 增 长 7.9% 三 次 产 业 结 构 为 0.05:13.39:86.57 财 政 : 全 区 区 域 财 政 收 入 完 成 2092.85 亿 元, 增 长 12.1% 区 级 财 政 收 入 373.97 亿 元, 增 长 11.2%, 其 中, 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房 产 税 和 增 值 税 共 完 成 267.70 亿 元, 增 长 5.3% 全 区 财 政 支 出 完 成 470.77 亿 元, 增 长 2.8% 金 融 : 年 末 全 区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达 2422 家, 其 中 银 行 机 构 766 家, 保 险 机 构 199 家, 证 券 机 构 142 家 全 区 期 末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实 现 21172.3 亿 元, 其 中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4866.3 亿 元 境 内 贷 款 余 额 实 现 5792.8 亿 元, 其 中 短 期 贷 款 实 现 2423.6 亿 元, 中 长 期 贷 款 实 现 3322.4 亿 元 就 业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为 0.78%, 比 上 年 提 高 0.08 个 百 分 点 ;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率 69.1%, 比 上 年 下 降 1.3 个 百 分 点 3.2.3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 全 区 特 级 教 师 市 级 骨 干 教 师 和 市 级 学 科 带 头 人 分 别 为 157 人 297 人 和 69 人 全 区 35 岁 以 下 教 师 比 例 达 42.8% 公 办 学 校 和 民 办 学 校 接 收 进 城 务 工 就 业 农 民 子 女 人 数 分 别 为 34936 人 和 3555 人 科 学 技 术 : 全 年 专 利 申 请 量 与 授 权 量 分 别 为 4.7 万 件 和 2.2 万 件,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13.0% 和 5.0% 全 年 技 术 合 同 成 交 总 金 额 1366.7 亿 元, 增 长 9.5% 文 化 : 年 末 区 属 公 共 图 书 馆 藏 书 113.7 万 册, 全 年 借 阅 人 次 20.1 万 人 次 文 化 馆 组 织 文 艺 活 动 44 次, 举 办 培 训 班 3995 班 次, 结 业 人 数 达 13.8 万 人 次 31

体 育 : 年 末 全 区 共 有 体 育 场 馆 251 个 3.2.4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事 业 人 民 生 活 : 全 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50088 元, 增 长 9.0%; 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 31784 元, 增 长 8.0%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27098 元, 增 长 9.8%; 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 20193 元, 增 长 4.6% 社 会 保 障 : 年 末 全 区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参 保 人 数 分 别 为 241.8 万 人 299.4 万 人 262.4 万 人 177.9 万 人 和 171.0 万 人, 比 上 年 末 净 增 17.0 万 人 19.5 万 人 62.4 万 人 7.4 万 人 和 6.6 万 人 全 年 全 区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城 市 居 民 为 70475 人 次, 农 村 居 民 为 3548 人 次 卫 生 : 年 末 全 区 共 有 卫 生 机 构 1036 个, 比 上 年 末 减 少 15 个 全 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达 到 2.9 万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093 人 ; 其 中 执 业 医 师 10194 人, 注 册 护 士 12342 人 3.2.5 农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农 业 : 全 年 实 现 农 林 牧 渔 业 总 产 值 5.9 亿 元, 增 长 1.3% 其 中 林 业 实 现 产 值 2.5 亿 元, 增 长 15.0% 全 区 农 业 观 光 园 60 个, 实 现 总 收 入 6831.9 万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2.6% 民 俗 旅 游 实 现 收 入 287.7 万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7.3% 工 业 : 全 区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实 现 工 业 总 产 值 2026.6 亿 元, 增 长 27.6% 其 中,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实 现 产 值 1058.9 亿 元, 增 长 45.8%; 电 气 机 械 和 器 材 制 造 业 实 现 产 值 233.3 亿 元, 增 长 17.7% 全 年 实 现 工 业 销 售 产 值 1951.0 亿 元, 增 长 26.6%, 其 中, 出 口 交 货 值 82.8 亿 元, 下 降 6.2% 建 筑 业 : 全 区 总 承 包 和 专 业 承 包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完 成 建 筑 业 总 产 值 1527.7 亿 元, 增 长 5.8% 实 现 竣 工 产 值 711.1 亿 元, 增 长 14.8% 累 计 房 屋 施 工 面 积 10813.8 万 平 方 米, 增 长 9.7%; 竣 工 面 积 2044.5 万 平 方 米, 增 长 23.6% 3.2.6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概 况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属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太 平 庄 街 32

道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位 于 海 淀 区 的 东 南 角, 与 西 城 区 接 壤, 南 起 二 环 路 ( 积 水 潭 至 西 直 门 段 ), 北 至 知 春 路, 东 起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西 至 京 包 铁 路 线, 辖 区 面 积 5.17 平 方 公 里 东 抵 西 城 区 德 胜 街 道, 南 接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街 道 和 展 览 路 街 道, 西 至 海 淀 区 北 下 关 街 道, 北 连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街 道 和 花 园 路 街 道 截 至 2008 年 底, 地 区 常 驻 人 口 18 万 人, 流 动 人 口 4 万 人, 其 中 户 籍 人 口 14 万 海 淀 区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办 事 处 成 立 于 1957 年, 目 前 辖 39 个 社 区 : 蓟 门 里 社 区 今 典 花 园 社 区 红 联 北 村 社 区 罗 庄 东 里 社 区 罗 庄 社 区 学 院 南 路 32 号 社 区 学 院 南 路 社 区 锦 秋 知 春 社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社 区 首 都 体 院 社 区 明 光 村 社 区 索 家 坟 社 区 明 光 北 里 社 区 索 家 坟 第 二 社 区 笑 祖 塔 院 社 区 政 法 大 院 社 区 冶 建 院 社 区 师 大 北 路 21 号 社 区 时 代 之 光 社 区 师 范 大 学 社 区 明 光 村 小 区 社 区 新 外 大 街 23 号 社 区 北 太 平 庄 社 区 红 联 东 村 社 区 文 慧 园 社 区 志 强 北 园 社 区 志 强 南 园 社 区 红 联 村 社 区 文 慧 园 路 社 区 新 外 大 街 3 号 社 区 西 土 城 路 8 号 社 区 金 晖 嘉 园 社 区 邮 电 大 学 社 区 太 平 湖 社 区 长 城 无 线 电 厂 社 区 太 月 园 社 区 北 三 环 中 路 40 号 社 区 远 洋 风 景 社 区 天 兆 家 园 社 区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辖 区 内 各 类 文 化 资 源 丰 富, 高 校 有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首 都 体 育 学 院 等 ; 地 区 单 位 有 : 中 影 集 团 中 国 电 影 资 料 馆 电 影 乐 团 中 国 铝 业 集 团 人 民 教 育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北 京 电 影 洗 印 录 像 技 术 厂 北 京 长 城 无 线 电 厂 北 京 市 政 总 院 等 3.3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基 础 设 施 概 况 3.3.1 污 水 处 理 厂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清 河 北 岸 清 河 镇 以 东 的 马 坊 村 西 距 德 昌 公 路 1.7km, 南 距 清 河 1.4km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总 服 务 人 口 约 81.4 万, 厂 区 总 占 地 面 积 30.1 公 顷 总 处 理 规 模 为 40 万 m 3 /d 一 期 工 程 处 理 能 力 20 万 m 3 /d,2002 年 9 月 建 成 通 水 二 期 33

工 程 处 理 能 力 20 万 m 3 /d,2004 年 12 月 建 成 通 水 目 前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主 要 承 担 颐 和 园 圆 明 园 中 关 村 高 科 技 园 区 回 龙 观 大 型 居 住 区 海 淀 科 教 文 化 区 等 区 域 的 污 水 收 集 和 治 理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属 于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太 平 庄 街 道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污 水 管 网 敷 设 完 备,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能 接 入 市 政 管 网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汇 水 范 围, 项 目 污 水 排 水 量 较 少, 水 质 较 为 简 单, 排 放 的 污 水 经 项 目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排 水 口 能 达 到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限 值 要 求, 因 此,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有 能 力 接 纳 进 一 步 处 理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污 水 3.3.2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2003 年 10 月 15 日 发 布 ) 以 及 北 京 市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防 治 指 导 意 见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 见 附 件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合 同 )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份 分 公 司 清 运 处 置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作 为 首 都 环 卫 规 模 最 大 综 合 实 力 最 强 的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的 骨 干 企 业, 于 2014 年 6 月 由 原 一 清 分 公 司 二 清 分 公 司 ( 前 身 分 别 为 北 京 市 第 一 清 洁 车 辆 场 北 京 市 第 二 清 洁 车 辆 场 ) 组 建 而 成,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6 亿 元, 总 资 产 达 10 亿 元, 现 有 在 职 员 工 2200 余 人, 拥 有 各 类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近 700 部, 现 代 化 环 卫 基 础 设 施 8 座 公 司 拥 有 六 十 余 年 成 熟 的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经 验, 目 前 主 要 承 担 着 北 京 市 南 部 城 区 和 部 分 郊 区 的 生 活 废 弃 物 ( 生 活 垃 圾 餐 厨 废 弃 油 脂 粪 便 ) 收 集 运 输 分 选 无 害 化 处 理 冬 季 扫 雪 铲 冰 夏 季 防 汛 以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环 卫 服 务 保 障 任 务 与 此 同 时, 公 司 还 承 担 着 北 京 市 大 部 分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运 输 及 无 害 化 处 理 工 作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是 北 京 市 持 有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特 许 经 营 单 位, 核 准 经 营 危 险 废 物 类 别 为 :HW01 医 疗 废 物, 主 要 负 责 34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经 营 场 地 位 于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瀛 海 乡 南 宫 村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量 为 25.23t/a, 产 生 量 较 小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有 能 力 清 运 处 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35

第 四 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和 建 议 4.1 环 评 报 告 回 顾 2012 年 9 月,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中 辉 国 环 ( 北 京 )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完 成 了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该 环 评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如 下 : 4.1.1 与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的 符 合 性 本 项 目 为 妇 产 医 院, 属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9 号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中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建 设 属 于 鼓 励 类 中 的 36.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服 务 业 其 中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的 范 围,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因 此,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产 业 政 策 4.1.2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1)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建 设 单 位 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 -2012 年 8 月 18 日 委 托 北 京 天 盛 佳 境 环 境 监 测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对 项 目 所 在 地 进 行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监 测 期 间 各 监 测 点 SO 2 NO 2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均 未 超 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1996) 的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二 级 标 准 的 限 值, 各 监 测 点 位 TSP PM 10 日 均 浓 度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超 标 通 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校 核, 各 监 测 点 SO 2 NO 2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均 未 超 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的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二 级 标 准 的 限 值, 各 监 测 点 位 TSP PM 10 日 均 浓 度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超 标 根 据 对 评 价 区 域 内 的 空 气 污 染 指 数 分 析, 该 区 域 的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一 般 该 地 区 的 首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为 TSP 和 PM 10, 导 致 这 一 结 果 出 现 的 原 因, 因 为, 项 目 所 在 地 临 近 北 三 环 周 边 交 通 废 气 本 项 目 施 工 以 及 项 目 西 侧 正 在 施 工 的 工 地 所 致 (2)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距 离 项 目 最 近 的 地 表 水 体 为 项 目 东 南 侧 2300m 为 北 护 城 河, 北 护 城 河 属 于 北 运 河 系 北 护 城 河 规 划 水 质 为 Ⅳ 类, 水 体 功 能 为 一 般 工 业 用 水 区 及 娱 乐 用 水 区, 36

收 集 北 京 市 2012 年 2 月 -2012 年 4 月 份 北 护 城 河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北 护 城 河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2012 年 4 月 水 质 环 境 较 2012 年 2~3 月 份 水 质 有 所 降 低, 但 现 状 水 环 境 质 量 仍 能 够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Ⅳ 类 标 准 要 求 (3) 地 下 水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发 布 的 北 京 市 水 资 源 公 报 (2010 年 ),2010 年 对 北 京 市 平 原 区 的 地 下 水 共 布 设 监 测 井 307 眼, 实 际 采 到 水 样 305 眼, 其 中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180 眼 ( 井 深 小 于 150m), 深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100 眼 ( 井 深 150m~300m), 基 岩 井 25 眼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内 地 下 水 水 质 指 标 总 体 满 足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1993) 中 Ⅲ 类 标 准 (4) 声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实 际 监 测 结 果, 项 目 东 侧 北 侧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噪 声 能 够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的 4a 类 标 准, 其 他 区 域 噪 声 均 能 达 GB3096-200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1 类 标 准 的 要 求 4.1.3 本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㈠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噪 声 扬 尘 废 水 废 气 固 体 废 物 等 将 对 周 边 区 域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影 响 是 暂 时 的 可 缓 解 的 项 目 施 工 期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治 措 施, 包 括 施 工 废 水 治 理 防 尘 降 噪 限 时 施 工 建 筑 垃 圾 送 至 市 政 环 卫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地 点 处 置 使 用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装 饰 材 料 等 措 施, 特 别 是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施 工 过 程 最 大 限 度 的 取 得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内 居 民 的 谅 解, 减 轻 施 工 过 程 对 周 围 居 民 造 成 的 影 响 ㈡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⑴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本 项 目 卫 生 间 排 放 的 污 水 经 位 于 地 下 三 层 的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上 清 液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消 毒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沉 淀 物 委 托 北 京 37

优 佳 昌 盛 清 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清 掏, 同 时 委 托 具 有 HW049 危 险 废 物 清 运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清 运 处 理 科 室 排 放 的 污 水 直 接 汇 入 地 下 三 层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经 消 毒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化 粪 池 管 网 等 做 好 防 漏 防 渗 防 腐 处 理, 医 院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设 施, 保 证 稳 定 的 运 行 工 况 和 污 水 处 理 效 率, 项 目 污 水 总 排 口 各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分 别 为 COD:253mg/L BOD 5 :122mg/L SS:112mg/L 总 余 氯 :2.4mg/L 氨 氮 :38mg/L, 粪 大 肠 菌 群 :<2.4MPN/L, 处 理 后 的 医 疗 污 水 中 粪 大 肠 菌 群 总 余 氯 污 染 因 子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中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的 要 求, 氨 氮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CJ343-2010) 中 的 限 值, 其 他 污 染 因 子 的 排 放 浓 度 能 够 达 到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限 值 的 要 求 ⑵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经 预 测, 项 目 四 厂 界 噪 声 贡 献 值 昼 间 范 围 为 39.8~41.2dB(A), 夜 间 范 围 为 37.4~39.8dB(A), 项 目 厂 界 噪 声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1 类 4 类 的 标 准 要 求 项 目 南 侧 的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楼 环 境 敏 感 点 处 噪 声 预 测 值 昼 间 为 54.2dB(A), 夜 间 噪 声 值 为 44.3dB(A), 项 目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处 噪 声 背 景 值 与 贡 献 值 叠 加 后 预 测 值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1 类 标 准 要 求 不 会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 建 设 项 目 建 筑 内 将 设 置 100 个 住 院 床 位, 病 房 对 声 环 境 要 求 较 高, 本 项 目 为 了 降 低 交 通 噪 声 对 项 目 病 房 诊 疗 室 产 房 等 的 影 响, 及 根 据 京 环 保 辐 字 (1999)564 号 关 于 我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建 筑 采 用 隔 声 窗 的 通 知 要 求, 本 项 目 东 侧 面 向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一 侧 北 侧 面 向 北 三 环 中 路 一 侧 的 诊 疗 室 病 房 产 房 安 装 隔 声 效 果 不 低 于 35dB(A) 的 隔 声 窗, 有 效 的 减 少 周 围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对 项 目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⑶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38

项 目 对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密 闭 运 输,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垃 圾 转 运 堆 放 管 理 站 清 运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的 处 理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12.29 修 改 ) 等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清 运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和 处 置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北 京 市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防 治 指 导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院 暂 存 间 需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暂 存 间 内 设 置 紫 外 消 毒 设 施 医 院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污 泥 采 用 人 工 投 加 消 毒 药 剂 的 方 式 消 毒 处 理 后 委 托 北 京 优 佳 昌 盛 清 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清 掏, 同 时 委 托 具 有 HW049 危 险 废 物 清 运 资 质 单 位 进 行 清 运 处 理 ⑷ 清 洁 生 产 和 总 量 控 制 符 合 性 1 本 工 程 在 建 筑 设 计 结 构 材 料 选 用 设 备 选 型 等 方 面, 均 充 分 考 虑 了 清 洁 生 产 的 要 求, 注 重 采 用 节 能 节 水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因 此, 本 项 目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2 本 项 目 为 促 进 城 市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废 水 排 入 医 院 污 水 系 统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管 网,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本 项 目 新 增 COD: 3.04t/a SO 2 :0.36 10-3 t/a NO 2 :0.08t/a 氨 氮 0.459t/a 4.1.4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 项 目 总 投 资 1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其 中 环 保 设 施 投 资 78 万 元,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0.71% 医 疗 废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 主 要 噪 声 采 取 了 减 振 隔 声 等 措 施 ; 医 疗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均 得 到 妥 善 处 置 建 设 项 目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合 理 可 靠 4.1.5 公 众 参 与 结 论 本 次 环 评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及 环 评 单 位 采 用 网 络 公 示 张 贴 公 告 公 示 发 放 调 查 表 的 形 式 进 行 了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公 示 期 间 通 过 对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的 统 计,94.9% 的 被 访 者 同 意 该 项 目 的 建 设,5.1% 的 被 访 者 对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持 无 39

所 谓 态 度, 无 反 对 意 见 在 项 目 专 家 评 审 会 后 建 设 单 位 及 环 评 单 位 又 采 取 张 贴 公 告 公 示 网 络 公 示 发 放 调 查 表 的 形 式 进 行 了 公 众 参 与 回 访, 回 访 主 要 针 对 距 离 项 目 最 近 的 环 境 敏 感 目 标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楼 1 单 元 2 单 元 楼 内 住 户 进 行,77% 的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表 支 持 态 度,14% 的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表 无 所 谓 态 度,9% 的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表 不 支 持 态 度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态 度 转 变 主 要 是 由 于 随 着 项 目 施 工 深 入, 施 工 过 程 的 不 文 明 施 工 夜 间 施 工 等 问 题 的 暴 露 严 重 影 响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3 号 院 16 号 楼 1 单 元 2 单 元 楼 内 住 户 的 日 常 休 息, 同 时 在 居 民 提 出 意 见 后 建 设 单 位 未 能 引 起 足 够 重 视, 及 时 纠 正 施 工 过 程 存 在 的 问 题, 因 此, 在 项 目 现 场 及 网 络 公 示 期 间 居 民 反 应 强 烈 甚 至 向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投 诉, 在 公 众 调 查 回 访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认 识 到 了 施 工 过 程 对 居 民 造 成 的 影 响, 及 时 进 行 改 正 积 极 与 居 民 沟 通, 对 居 民 提 出 的 相 关 述 求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最 终 取 得 了 绝 大 部 分 居 民 的 谅 解 和 支 持, 但 仍 有 9% 的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持 不 支 持 态 度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施 工 收 尾 期 间 做 好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同 时 在 项 目 运 营 前 落 实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进 一 步 与 居 民 沟 通, 争 取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4.1.6 建 议 1 建 议 环 保 部 门 对 建 设 单 位 加 强 监 管, 同 时 建 设 单 位 要 提 高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环 保 措 施 2 制 定 专 门 的 环 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3 为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医 院 污 水 管 道 处 理 系 统 必 须 进 行 严 格 的 防 渗 漏 和 防 腐 处 理 4 对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口 设 置 液 位 控 制 仪 表, 并 定 期 进 行 一 次 排 放 污 水 水 质 监 测, 确 保 其 排 污 达 标 5 建 立 健 全 固 体 废 弃 物 收 集 处 理 处 置 措 施, 各 类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置 应 遵 循 分 类 回 收 利 用 减 量 化 无 公 害 分 散 与 集 中 处 理 相 结 合 这 五 个 原 则 医 疗 废 物 的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应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40

同 时 院 方 应 对 病 理 性 固 废 废 药 物 锐 器 等 特 殊 固 废 的 处 置 进 行 有 效 的 跟 踪 管 理,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6 建 议 医 院 设 专 人 负 责 环 保 管 理, 保 证 各 三 废 处 置 措 施 能 正 常 运 转 院 方 应 特 别 注 意 防 止 病 菌 的 排 放 的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对 含 某 些 化 学 物 的 废 水 固 废 等 尽 可 能 单 独 收 集, 分 别 处 理, 防 止 大 量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 外 环 境 7 建 议 建 立 相 应 的 环 保 管 理 监 测 机 构, 配 备 一 定 的 分 析 测 试 设 备, 三 废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定 时 监 测 和 管 理, 及 时 调 整 运 行 状 态, 保 证 三 废 治 理 设 施 保 持 最 佳 状 态 8 对 垃 圾 房 的 地 面 进 行 硬 化 防 渗 处 理 以 免 对 地 下 水 造 成 污 染 9 进 一 步 与 居 民 沟 通, 争 取 居 民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项 目 运 营 后, 经 常 与 居 民 沟 通, 保 持 良 好 的 邻 里 关 系 10 项 目 冷 却 塔 一 用 一 备, 建 议 建 设 单 位 日 常 使 用 过 程 使 用 靠 近 东 侧 的 冷 却 塔, 西 侧 冷 却 塔 作 为 备 用 ; 项 目 二 层 南 侧 新 风 风 机 夜 间 10 点 关 闭,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以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标 11 项 目 施 工 完 毕 后, 靠 近 居 民 楼 一 侧 及 二 层 裙 楼 平 台 处, 施 工 现 场 清 理 干 净, 同 时 运 营 后 加 强 管 理, 保 持 良 好 的 环 境 卫 生 4.1.7 总 结 论 综 上 所 述, 建 设 项 目 在 坚 持 三 同 时 原 则,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保 措 施, 并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当 地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因 此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4.2 环 评 批 复 要 求 2012 年 9 月 29 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了 关 于 对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批 复 文 号 为 海 环 保 审 字 [2012]0746 号,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批 复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一 同 意 办 理 该 项 目 位 于 海 淀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1 号 建 筑 面 积 15218.29 平 方 米, 总 投 资 11000 万 元 在 落 实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本 批 复 规 定 的 各 项 污 染 物 41

防 治 措 施 后, 从 环 保 角 度 分 析, 同 意 该 项 目 的 建 设 二 许 可 范 围 : 预 防 保 健 科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 妇 科 专 业, 产 科 专 业, 计 划 生 育 专 业, 优 生 学 专 业, 生 殖 健 康 与 不 孕 症 专 业 ) 妇 女 保 健 科 ( 青 春 期 保 健 专 业, 围 产 期 保 健 专 业, 更 年 期 保 健 专 业, 妇 女 心 理 卫 生 专 业 妇 女 营 业 专 业 ) 儿 科 ( 新 生 儿 专 业 ) 等 三 审 批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及 有 关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四 拟 建 项 目 固 体 废 物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 医 疗 垃 圾 需 设 专 用 垃 圾 桶 存 放, 定 期 运 到 指 定 的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五 拟 建 项 目 治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 经 经 消 毒 处 理 后 排 放, 粪 大 肠 菌 群 总 余 氯 等 污 染 物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其 他 污 染 物 排 放 执 行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中 排 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水 污 染 物 限 值 六 拟 建 项 目 固 定 噪 声 源 须 合 理 布 局, 采 取 隔 声 降 噪 措 施, 南 侧 和 西 侧 厂 界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GB12348-2008) 中 的 1 类 标 准, 其 他 侧 执 行 4 类 标 准 七 X 线 机 等 有 放 射 源 的 设 备 须 到 海 淀 区 环 保 局 辐 射 科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并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和 管 理 八 未 尽 事 宜 依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试 营 业 三 个 月 内 申 请 办 理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不 得 正 式 营 业, 否 则, 将 按 照 环 保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42

第 五 章 项 目 初 步 调 查 概 况 5.1 环 境 治 理 各 单 元 调 查 概 况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位 于 地 下 三 层 的 污 水 处 理 间 内, 各 污 水 处 理 水 池 体 均 加 盖 密 闭 因 此,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产 生 的 无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5.1.1 污 水 处 理 站 本 项 目 卫 生 间 排 放 的 污 水 经 位 于 地 下 三 层 的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上 清 液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科 室 排 放 的 医 疗 污 水 直 接 汇 入 地 下 三 层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经 处 理 后 进 入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为 封 闭 结 构, 项 目 已 经 对 污 水 处 理 池 化 粪 池 排 水 管 网 采 取 严 格 防 渗 措 施, 设 备 间 内 贴 有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制 度 及 污 水 处 理 室 工 时 制 度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室 现 状 见 图 5-1: 污 水 处 理 控 制 箱 污 水 处 理 池 图 5-1 污 水 处 理 间 现 状 图 5.1.2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项 目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位 于 项 目 所 在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外 东 南 侧, 采 用 彩 钢 板 建 成, 地 面 采 取 防 渗 处 理, 室 内 感 染 性 废 物 和 损 伤 性 废 物 分 区 存 放, 室 内 装 有 紫 外 灯 进 行 消 毒, 在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外 的 明 显 处 设 置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43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负 责 统 一 收 取 转 运 和 处 置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存 放, 袋 装 生 活 垃 圾 由 封 闭 垃 圾 车 运 至 生 活 垃 圾 站, 定 期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统 一 收 集 处 理 处 置 只 要 做 到 及 时 收 集 及 时 清 运 统 一 管 理 后, 本 项 目 生 活 垃 圾 的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不 大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现 状 见 图 5-2: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紫 外 消 毒 灯 灯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图 5-2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现 状 图 项 目 诊 室 外 设 有 专 门 的 带 盖 的 医 疗 垃 圾 桶, 医 疗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分 别 收 集 医 疗 垃 圾 桶 和 生 活 垃 圾 桶 5.1.3 噪 声 44

项 目 冷 却 塔 均 位 于 十 二 层 楼 顶, 设 置 隔 声 屏 ; 手 术 室 新 风 风 机 位 于 二 层 南 侧 平 台 ; 手 术 室 新 风 风 机 外 设 置 消 声 器 ; 污 水 处 理 水 泵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间 内 各 产 噪 设 备 均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减 振 措 并 经 过 距 离 衰 减 后,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质 量 贡 献 值 较 小 5.1.4 其 他 隔 声 屏 隔 声 屏 图 5-3 空 调 机 组 隔 声 板 现 状 图 另 外, 项 目 放 射 性 医 疗 仪 器 主 要 为 X 光 机, 放 射 性 设 备 产 生 的 X 射 线 会 对 周 围 人 员 和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根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第 31 号 ) 和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及 相 关 网 上 审 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261 号 ), 医 院 对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事 项 应 另 行 编 制 辐 射 环 评, 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申 报 因 此 本 次 环 评 验 收 不 涉 及 医 院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5.2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5.2.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与 人 员 项 目 设 有 专 职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1 人, 由 医 院 后 勤 部 负 责 项 目 内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直 接 向 院 长 汇 报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5.2.2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负 责 医 院 的 日 常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由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组 成 : 45

(1) 协 助 领 导 贯 彻 执 行 环 保 法 规 和 标 准 ; (2) 组 织 执 行 医 院 的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3) 负 责 医 院 的 环 境 管 理 环 保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新 技 术 推 广 ; 对 新 上 岗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安 全 环 保 培 训, 重 点 部 门 的 人 员 定 期 轮 训 ; 在 对 所 有 参 与 污 水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处 理 的 人 员 进 行 知 识 培 训 后, 还 对 其 进 行 责 任 分 配 制 度, 确 保 医 院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固 废 在 任 意 一 个 环 节 都 能 责 任 到 人, 确 保 不 出 现 意 外 (4) 定 期 检 查 环 保 设 施 运 转 情 况, 保 证 环 保 设 施 运 转 率 和 完 好 率,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 在 废 水 废 气 处 理 系 统 的 进 出 口, 建 立 事 故 的 监 测 报 警 系 统 对 污 水 处 理 站 提 供 双 路 电 源, 保 证 污 水 处 理 站 用 电 不 会 停 止, 重 要 的 设 备 需 设 备 用 品, 并 备 有 应 急 的 消 毒 剂, 避 免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出 现 事 故 的 时 候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无 处 理 便 排 放,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添 加 消 毒 剂 的 方 式 加 以 弥 补 (5)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垃 圾 等 废 物 的 收 集 处 置 和 存 放 ; 加 强 和 完 善 危 险 废 物 的 收 集 暂 存 交 接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对 危 险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设 专 人 责 任 负 责 制, 负 责 人 在 接 管 前 应 全 面 学 习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的 法 规 和 操 作 方 法 做 好 危 险 废 物 有 关 资 料 的 记 录 ; (6) 掌 握 医 院 污 染 状 况, 建 立 污 染 源 档 案 和 环 保 统 计 ; (7) 按 照 上 级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并 组 织 协 调 完 成 监 测 任 务 ; (8) 制 定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比 如 制 定 污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理 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包 括 空 气 污 水 医 疗 垃 圾 的 应 急 消 毒 预 案, 紧 急 安 全 预 案 等 ) 5.2.3 环 境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1)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政 策 标 准 及 环 境 监 测 要 求, 制 定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环 保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各 种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指 标 ; (2)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有 环 保 设 施 的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保 障 各 环 保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对 环 保 设 施 的 改 进 提 出 积 极 的 建 议 ; 46

(3) 负 责 本 项 目 运 行 期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本 项 目 污 染 状 况, 整 理 监 测 数 据, 建 立 污 染 源 档 案 ; (4)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档 案 管 理 与 保 密 制 度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计 技 术 改 进 及 运 行 资 料, 污 染 源 调 查 技 术 档 案 环 境 监 测 及 评 价 资 料 污 染 物 排 放 点 监 测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统 计 表 等 5.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本 项 目 定 期 对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 设 备 噪 声 等 进 行 监 测 ; 监 测 点 位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频 次 见 表 5-1 表 5-1 项 目 监 测 计 划 一 览 表 类 别 监 测 点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频 次 废 水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出 口 ph SS COD Cr BOD 5 氨 氮 余 氯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1 次 / 季 1 次 / 月 噪 声 厂 界 噪 声 2 次 / 年 5.4 环 保 投 资 落 实 情 况 项 目 总 投 资 11000 万 元, 环 保 投 资 占 项 目 0.65%,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情 况 具 体 见 表 5-2 表 5-2 项 目 环 保 治 理 措 施 及 投 资 费 用 序 号 项 目 投 资 ( 万 元 ) 1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及 日 常 维 护 35.0 2 噪 声 治 疗 措 施 25.0 3 固 废 治 理 措 施 6.0 4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5.0 合 计 71.0 本 项 目 所 有 环 保 资 金 已 经 得 到 落 实 47

第 六 章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情 况 调 查 6.1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措 施 调 查 北 京 宝 岛 妇 产 医 院 院 租 用 已 经 建 成 房 屋, 无 大 型 土 建 施 工, 施 工 期 仅 进 行 内 部 装 修 和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现 已 投 入 试 运 营, 施 工 期 间 的 环 境 影 响 已 结 束 项 目 为 妇 产 医 院, 运 营 期 主 要 污 染 来 源 于 医 疗 活 动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根 据 对 已 运 营 项 目 的 现 状 分 析 和 监 测, 列 出 了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大 气 污 染 物 : 医 院 内 不 设 煎 药 室 ;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污 水 处 理 反 应 池 化 粪 池 均 设 置 于 医 院 建 筑 主 体 地 下 三 层 的 设 备 间 内, 各 污 水 处 理 水 池 体 均 加 盖 密 闭 因 此, 项 目 运 营 过 程 产 生 的 无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产 生 水 污 染 物 : 病 区 污 水 为 诊 疗 部 住 院 部 化 验 部 等 处 排 出 的 医 疗 污 水 以 及 院 内 职 工 和 病 人 及 陪 护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噪 声 : 主 要 是 医 院 中 设 备 (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水 泵 新 风 风 机 等 )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污 泥 及 生 活 垃 圾 营 运 期 主 要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如 图 6-1 所 示 : 48

N 5 手 术 产 房 挂 号 就 诊 诊 断 化 验 S 3 W 3 S 1 W 1 S 2 W 2 门 诊 治 疗 配 药 W 4 S 4 S 5 职 工 日 常 病 房 S 6 卫 生 间 S 6 W 1 ~W 4 S 6 W 5 化 粪 池 N 2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N 4 S 7 冷 却 塔 S 7 图 例 : W 废 水 污 染 源 N 噪 声 源 S 固 体 废 弃 物 市 政 管 网 污 水 处 理 厂 图 6-1 营 运 期 主 要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 示 意 图 49

6.1.1 废 水 及 治 疗 措 施 (1) 排 水 水 量 分 析 本 项 目 的 用 水 来 自 市 政 自 来 水, 排 水 包 括 生 活 污 水 和 医 疗 污 水 本 项 目 最 大 日 新 鲜 用 水 量 为 33.3m 3 /d, 年 用 水 量 为 12154.6m 3 /a, 污 水 排 放 量 按 用 水 量 减 去 0.75m 3 /d 后 的 80% 计 算, 平 均 最 大 日 排 水 量 为 26.04m 3 /d, 年 污 水 排 放 总 水 量 为 9504.6m 3 /a 卫 生 间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消 解 后 与 医 疗 污 水 一 起 进 入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的 污 水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最 终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厂 (2) 排 水 水 质 分 析 本 项 目 为 二 级 妇 产 医 院, 不 设 传 染 科 室, 项 目 污 水 主 要 来 源 于 卫 生 间 诊 室 化 验 室 病 房 等 处,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废 水 水 质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 1 病 区 污 水 卫 生 间 排 水 : 卫 生 间 排 水 主 要 是 医 院 职 工 就 诊 病 人 住 院 病 人 冲 厕 洗 漱 沐 浴 等 排 放 的 污 水, 由 于 该 医 院 所 在 建 筑 为 已 有 建 筑,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医 务 人 员 与 就 诊 病 人 共 用 卫 生 间, 因 此, 项 目 卫 生 间 排 放 的 污 水 也 属 于 医 疗 污 水, 水 污 染 物 为 :COD SS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氨 氮 等 诊 疗 污 水 : 住 院 病 人 就 诊 人 员 门 诊 化 验 检 验 手 术 产 房 等 诊 疗 过 程 产 生 的 医 疗 污 水, 污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BOD 5 SS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等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SS 氨 氮 BOD 5 和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3)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本 项 目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现 使 用 北 京 中 绿 华 业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水 主 要 经 过 预 处 理 沉 淀 消 毒 处 理 三 部 分, 项 目 已 经 对 污 水 输 送 管 道 化 粪 池 污 水 处 理 水 池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渗 防 漏 措 施,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污 水 ( 包 含 化 验 室 手 术 室 等 产 生 的 污 水 )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沉 淀 后,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处 理 达 标 后 经 排 污 管 道 排 入 市 政 排 水 管 网, 最 终 汇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50

处 理 工 艺 如 图 6-2 所 示, 平 面 布 置 如 图 6-3 所 示 次 氯 酸 钠 医 疗 污 水 格 栅 调 节 池 沉 淀 池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池 密 闭 排 放 市 政 管 网 污 泥 化 粪 池 污 泥 泵 污 泥 消 毒 后 由 HW049 资 质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图 6-2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示 意 图 图 6-3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 51

各 处 理 单 元 说 明 : (1) 化 粪 池 化 粪 池 主 要 用 于 固 液 分 离, 主 要 利 用 沉 淀 和 厌 氧 发 酵 的 原 理, 去 除 污 水 中 悬 浮 性 有 机 物 污 水 进 入 化 粪 池 经 过 12~24h 的 沉 淀, 可 去 除 50%~60% 的 悬 浮 物 沉 淀 下 来 的 污 泥 经 过 的 厌 氧 发 酵 分 解, 使 污 泥 中 的 有 机 物 分 解 成 稳 定 的 无 机 物, 改 变 了 污 泥 的 结 构, 降 低 了 污 泥 的 含 水 率 沉 淀 后 的 上 清 液 进 入 后 续 处 理 单 元 (2) 格 栅, 调 节 池 : 格 栅 设 置 为 提 篮 格 栅, 采 用 不 锈 钢 材 料 制 成, 具 有 耐 腐 蚀 位 于 调 节 池 的 正 上 方, 采 用 与 调 节 池 合 建 一 体, 操 作 人 员 可 定 期 对 栅 渣 消 毒 清 理 外 运 调 节 池 采 用 封 闭 砖 混 结 构, 与 其 它 处 理 单 元 合 建 在 一 起, 节 省 基 建 投 资, 为 检 查 维 修 方 便, 在 调 节 池 的 边 角 处 设 有 检 查 孔, 可 定 期 对 调 节 池 进 行 维 护 (3) 沉 淀 池 : 采 用 竖 流 式 沉 淀 池 配 合 膜 物 理 过 滤, 采 用 砖 混 结 构, 与 其 它 处 理 单 元 合 建 在 一 起, 为 检 查 维 修 方 便, 在 沉 淀 池 的 边 角 处 设 有 检 查 孔, 可 定 期 对 沉 淀 池 进 行 维 护 污 泥 沉 积 通 过 污 泥 泵 定 期 经 污 泥 管 排 入 化 粪 池 中, 出 水 通 过 自 吸 泵 流 入 消 毒 接 触 池 (4) 消 毒 池 : 北 京 宝 岛 医 院 是 妇 产 专 科 医 院, 所 以, 接 触 池 的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采 用 1.0 小 时 采 用 砖 混 结 构, 单 独 设 置, 保 证 消 毒 剂 有 效 地 杀 死 水 中 细 菌 出 水 排 放 至 市 政 管 网 采 用 的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技 术 最 主 要 的 作 用 方 式 是 通 过 它 的 水 解 形 成 次 氯 酸, 次 氯 酸 再 进 一 步 分 解 形 成 新 生 态 氧, 新 生 态 氧 的 极 强 氧 化 性 使 菌 体 和 病 毒 上 的 蛋 白 质 等 物 质 变 性, 从 而 致 死 病 源 微 生 物 其 次, 次 氯 酸 在 杀 菌 杀 病 毒 过 程 中, 不 仅 可 作 用 于 细 胞 壁 病 毒 外 壳, 而 且 因 次 氯 酸 分 子 小, 不 带 电 荷, 还 可 渗 透 入 菌 ( 病 毒 ) 体 内, 与 菌 ( 病 毒 ) 体 蛋 白 核 酸 和 酶 等 有 机 高 分 子 发 生 氧 化 反 应, 从 而 杀 死 病 原 微 生 物 同 时, 次 氯 酸 产 生 出 的 氯 离 子 还 能 显 著 改 变 细 菌 和 病 毒 体 的 渗 透 压, 使 其 细 胞 丧 失 活 性 而 死 亡 由 于 次 氯 酸 钠 发 生 器 所 生 产 的 消 毒 液 中 不 会 在 水 中 产 生 游 离 氯, 所 以 一 般 难 以 形 成 因 存 在 游 离 氯 而 生 成 不 利 于 人 体 健 康 的 52

致 癌 物 质 ; 也 不 像 臭 氧 那 样 只 要 空 气 中 存 在 很 微 弱 的 量 (0.001mg/m 3 ) 便 会 对 生 命 造 成 损 伤 和 毒 害 ; 而 且, 还 不 会 像 氯 气 同 水 反 应 会 最 后 形 成 盐 酸 那 样, 对 金 属 管 道 造 成 严 重 腐 蚀 在 消 毒 池 的 边 角 处 设 有 检 查 孔, 可 定 期 对 消 毒 池 进 行 维 护 消 毒 池 内 设 置 导 流 墙, 避 免 短 流 6.1.2 噪 声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措 施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间, 医 院 噪 声 源 主 要 为 医 院 设 备 ( 冷 却 塔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水 泵 等 设 备 )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其 噪 声 源 强 及 降 噪 措 施 见 表 6-1 表 6-1 项 目 噪 声 产 生 位 置 及 治 理 措 施 序 号 噪 声 源 产 生 位 置 处 置 措 施 降 噪 后 的 噪 声 值 [db(a) ] 1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中 的 设 备 水 泵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位 于 地 下 三 层 设 备 间 内 基 础 减 振 地 面 及 墙 体 隔 声 50 2 冷 却 塔 十 二 层 楼 顶 西 侧 设 置 高 于 冷 却 塔 的 隔 声 屏 45 3 手 术 室 新 风 风 机 二 层 南 侧 平 台 设 置 消 声 房 50 各 产 噪 设 备 均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采 取 减 振 措 施, 并 经 过 建 筑 物 墙 体 隔 声 距 离 衰 减 后, 对 周 围 声 环 境 质 量 贡 献 值 较 小 6.1.3 固 体 废 物 及 治 理 措 施 项 目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包 括 : 生 活 垃 圾 医 疗 垃 圾 化 粪 池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其 中 生 活 垃 圾 属 于 一 般 固 废, 医 疗 垃 圾 和 化 粪 池 及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6.1.4.1 固 体 废 物 的 产 生 情 况 (1) 一 般 固 废 本 项 目 产 生 生 活 垃 圾 约 为 56.98t/a (2) 危 险 废 物 1 医 疗 垃 圾 53

医 疗 垃 圾 主 要 为 被 血 或 分 泌 物 污 染 的 护 理 用 具 敷 料 一 次 性 医 疗 用 品 全 院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约 25.23t/a 2 污 泥 项 目 化 粪 池 产 生 的 污 泥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产 生 的 污 泥, 全 年 产 量 29.5t/a 综 上, 全 院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量 约 54.73t/a 6.1.4.2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理 情 况 (1) 一 般 固 废 的 处 理 过 程 项 目 对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集 是 用 黑 色 塑 料 袋 包 装, 医 院 内 运 输 采 用 密 闭 运 输 车 和 污 物 通 道, 集 中 收 集 到 院 区 生 活 垃 圾 站, 由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垃 圾 转 运 堆 放 管 理 站 清 运 处 理 (2) 医 疗 垃 圾 的 处 理 过 程 1 设 置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室 本 项 目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室 设 在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外 东 南 侧 设 置 的 单 独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间 内, 医 疗 垃 圾 站 的 建 设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环 发 [2003]206 号 ) 的 要 求 进 行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的 建 设 应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环 发 [2003]206 号 ) 的 要 求 进 行 2 医 疗 垃 圾 的 收 集 运 输 过 程 处 理 方 案 医 疗 垃 圾 的 收 集 运 输 过 程 要 防 止 垃 圾 中 的 病 原 体 传 播 因 此, 临 床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就 地 消 毒 灭 菌, 装 入 黄 色 塑 料 袋 密 封 ; 医 用 锐 器 毁 形 后 放 入 不 会 刺 破 的 盒 或 桶 密 封, 再 放 入 黄 色 塑 料 袋 内 ; 病 理 性 废 物 用 黄 色 塑 料 袋 包 装 ; 黄 色 塑 料 袋 包 装 的 垃 圾 由 医 院 内 部 的 密 封 运 输 车 每 日 定 时 收 集, 运 至 医 院 内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54

感 染 性 废 物 消 毒 处 理 黄 色 塑 料 密 封 包 装 病 理 性 废 物 黄 色 塑 料 袋 密 封 包 装 密 闭 运 输 车 医 用 锐 器 毁 形 小 桶 盒 ( 密 封 ) 黄 色 塑 料 袋 密 封 包 装 医 用 垃 圾 站 委 托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分 公 司 进 行 处 理 图 6-4 本 项 目 医 疗 垃 圾 收 集 流 程 医 疗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流 程 符 合 危 险 废 物 的 分 类 收 集 原 则, 并 且 禁 止 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和 敷 料 的 回 收 利 用,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可 以 保 证 医 疗 垃 圾 的 安 全 贮 运 项 目 对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密 闭 运 输, 基 本 可 以 保 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垃 圾 不 泄 漏,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项 目 对 医 疗 垃 圾 和 污 泥 在 医 院 内 部 运 输 前, 就 地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和 分 类 收 集 医 院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1.5 医 院 放 射 源 分 析 本 项 目 放 射 科 设 有 医 用 X 光 机, 为 医 用 射 线 装 置, 根 据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第 31 号 ) 和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及 相 关 网 上 审 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 261 号 ), 在 X 光 机 投 入 使 用 之 前 需 另 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并 向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不 在 本 次 评 价 的 范 围 之 内 6.1.6 项 目 污 染 源 及 治 理 情 况 汇 总 综 上 调 查, 项 目 各 污 染 源 分 析 及 治 理 措 施 情 况 见 表 6-2 水 污 染 物 噪 声 表 6-2 本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汇 总 情 况 表 污 染 源 名 称 产 生 量 单 位 治 理 措 施 污 水 9833 m 3 /a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中 的 设 备 水 泵 50 db(a) 医 疗 污 水 经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达 标 后,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 生 活 污 水 进 入 化 粪 池 进 行 消 解, 消 解 后 的 污 水 经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达 标 后, 通 过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基 础 减 振 地 面 及 墙 体 隔 声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