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灣 福 音 基 督 教 會 教 會 組 織 章 程 ( 譯 本 ) 第 一 章 主 要 地 址 本 教 會 主 要 地 址 座 落 於 加 州 洛 杉 磯 郡 教 會 之 理 事 會 可 以 將 主 要 地 址 在 本 郡 之 內 遷 移 第 一 段 : 信 仰 章 程 (Statement of Faith) 信 仰 章 程 代 表 本 教 會 之 基 本 信 仰 第 二 段 : 教 會 生 活 之 規 範 第 二 章 信 仰 章 程 與 組 織 教 會 之 目 的 我 們 相 信 聖 經 已 經 包 含 了 基 督 徒 所 有 生 活 各 方 面 之 基 本 規 範 本 章 程 是 教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之 指 引, 以 致 於 凡 事 可 以 規 規 矩 矩 按 著 秩 序 行 ( 林 前 14:40) 基 督 徒 應 按 聖 經 精 義, 而 非 儀 文 而 活 ( 林 後 3:5-6) 教 會 組 織 精 義 是 基 於 林 前 12:12-27 所 說, 教 會 組 織 像 身 體 的 肢 體, 彼 此 同 工, 彼 此 相 顧 第 三 段 : 教 會 組 織 之 目 的 本 教 會 之 主 要 目 標 與 目 的 是 為 建 立 及 管 理 基 督 徒 之 教 會, 並 且 支 持 ( 但 不 限 於 ) 下 列 活 動 : (a) 主 日 崇 拜 : 敬 拜 神, 並 且 高 舉 聖 經 的 教 訓 ; (b) 查 經 班, 禱 告 會, 各 樣 特 別 聚 會, 各 樣 退 休 會 : 造 就 信 徒, 促 進 彼 此 團 契 並 且 服 事 基 督 徒 ; (c) 佈 道 會 : 將 福 音 傳 給 附 近 未 信 的 人 ; (d) 支 援 宣 教 工 作 : 將 耶 穌 基 督 的 福 音 傳 遍 天 下 ; (e) 其 他 能 促 進 本 教 會 成 立 目 的 之 聚 會 課 程 活 動 服 務 第 一 段 : 教 會 會 員 第 三 章 會 員 任 何 人 (a) 接 受 耶 穌 基 督 作 他 個 人 的 主 及 救 主, 受 浸 並 接 受 本 教 會 之 信 仰 章 程, 以 及 (b) 選 擇 本 教 會 作 他 屬 靈 的 家, 並 且 經 常 參 加 本 教 會 的 活 動 即 可 成 為 教 會 會 員 本 會 會 員 沒 有 義 務 要 交 會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任 何 會 員 個 人 對 於 本 教 會 之 債 務 及 其 他 責 任 都 不 需 要 負 法 律 上 之 責 任 1
第 二 段 : 開 除 會 籍 一 個 會 員 如 果 傳 講 異 端 或 有 犯 罪 之 行 為 可 被 開 除 會 籍 ( 林 前 5:11) 開 除 會 籍 的 程 序, 應 根 據 太 18:5-17 所 定 之 原 則 若 勸 誡 失 敗, 則 對 此 人 的 控 告 應 有 三 位 以 上 的 會 員 以 書 面 提 出 送 給 理 事 會 ( 太 18:16, 提 前 5:19) 教 會 之 理 事 會 需 要 與 被 控 告 的 人 當 面 對 質 若 經 過 公 正 之 審 核, 所 有 控 告 都 是 真 實, 並 且 此 人 仍 不 願 悔 改, 那 麼 教 會 理 事 會 可 以 有 權 開 除 此 人 會 籍 全 部 過 程 與 犯 罪 事 實 需 要 由 理 事 會 書 面 給 被 開 除 會 籍 的 人, 並 且 向 全 教 會 報 告 第 三 段 : 恢 復 會 籍 理 事 會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看 見 一 位 被 開 除 會 籍 的 會 員 悔 改, 就 可 以 恢 復 會 籍 ( 林 後 2:6-8) 第 四 段 : 法 律 上 的 會 員 本 教 會 沒 有 在 法 律 上 的 會 員 照 加 州 非 營 利 組 織 法 9310(b)(1), 一 切 在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及 決 定, 由 理 事 會 負 擔 第 一 段 : 數 目 第 四 章 理 事 本 教 會 最 少 不 得 少 於 二 位 理 事, 最 多 不 能 多 過 十 二 位 理 事 理 事 的 確 實 數 目, 由 理 事 會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視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所 有 理 事 們 一 同 組 成 理 事 會 第 二 段 : 資 格 理 事 必 須 是 教 會 會 員, 並 且 明 顯 的 對 主 與 教 會 有 奉 獻 的 心 第 三 段 : 責 任 與 職 務 理 事 們 需 要 同 心 合 意 恒 切 的 尋 求 神 的 心 意, 甘 心 服 事 教 會, 並 且 成 為 眾 弟 兄 姊 妹 的 榜 樣 ( 可 10:42-43, 路 22:25-26, 彼 前 5:2-3) 理 事 們 在 作 主 要 決 定 時, 需 要 盡 可 能 考 慮 教 會 眾 弟 兄 姊 妹 的 意 見, 特 別 是 在 選 任 新 的 理 事 或 新 幹 事, 批 准 每 年 預 算 經 費,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事 上 理 事 會 在 本 教 會 的 組 織 條 款 教 會 章 程 及 加 州 法 律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處 理 教 會 一 切 的 活 動 及 事 務 第 四 段 : 選 任 及 任 期 理 事 由 理 事 會 選 任, 任 期 三 年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每 年 應 改 選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連 選 得 連 任, 連 任 的 次 數 沒 有 限 制 第 五 段 : 辭 職 理 事 應 當 以 書 面 向 理 事 會 辭 職 若 理 事 辭 職 會 造 成 理 事 會 少 於 二 位 理 事, 則 理 事 辭 職 需 要 先 通 知 加 州 的 總 檢 察 長 2
第 六 段 : 解 職 若 理 事 的 行 為 清 楚 的 使 他 不 再 適 合 任 職, 理 事 會 應 予 解 職 解 職 的 程 序 按 照 第 三 章 第 二 段 相 同 的 原 則 與 類 似 的 程 序 第 七 段 : 酬 庸 所 有 理 事 不 可 因 擔 任 理 事 職 位 而 支 取 任 何 薪 津 或 酬 庸 第 八 段 : 空 缺 若 理 事 因 死 亡 辭 職 被 解 職 不 適 或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而 有 空 缺 時, 此 空 缺 由 剩 餘 之 理 事 監 選 與 指 定 新 選 出 的 理 事 任 期 為 出 缺 之 理 事 餘 下 的 任 期 第 九 段 : 法 定 人 數 理 事 人 數 之 多 數 即 構 成 開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第 十 段 : 理 事 會 議 理 事 會 應 於 每 年 二 月 或 理 事 會 決 定 之 日 期 召 開 年 度 會 議, 選 舉 理 事 及 處 理 其 他 事 務 任 何 時 間 有 兩 位 以 上 之 理 事, 即 可 召 開 臨 時 理 事 會 臨 時 理 事 會 之 時 間 與 地 點,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通 知 所 有 理 事 臨 時 理 事 會 若 無 法 遵 照 法 定 的 時 間 與 程 序 召 開, 只 要 會 議 參 加 人 數 超 過 法 定 人 數, 並 且 未 參 與 之 理 事 都 以 書 面 同 意 會 議 召 開 與 其 記 錄, 那 麼 這 次 臨 時 理 事 會 之 決 議 仍 然 有 效 所 有 書 面 同 意 須 在 教 會 紀 錄 中 第 十 一 段 : 理 事 會 之 議 決 理 事 會 一 切 決 定 應 強 調 在 聖 靈 裡 的 合 一, 而 經 由 Consensus 的 程 序 Consensus 的 定 義 :(a) 有 過 半 數 以 上 的 理 事 同 意 與 (b) 沒 有 任 何 理 事 有 強 烈 反 對 若 有 理 事 強 烈 反 對, 雖 然 他 只 是 少 數, 其 他 理 事 們 應 當 花 更 多 時 間 交 通 禱 告 並 在 主 前 等 候 理 事 們 應 當 按 著 在 主 內 彼 此 相 愛 彼 此 信 任 的 原 則, 以 致 於 他 們 能 在 對 的 時 間 作 對 的 決 定 理 事 若 提 到 與 自 己 切 身 有 關 的 問 題, 應 當 要 棄 權 例 如 討 論 自 己 被 解 職 時, 應 由 其 他 沒 有 切 身 關 係 的 理 事 用 Consensus 的 程 序 決 定 第 十 二 段 : 沒 有 經 過 會 議 的 決 定 若 所 有 的 理 事, 每 個 人 都 以 書 面 同 意 某 一 決 定, 這 決 定 雖 未 經 過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其 果 效 與 開 會 通 過 之 決 議 相 同 所 有 書 面 決 議 都 應 放 在 理 事 會 決 議 記 錄 當 中 第 十 三 段 : 理 事 不 需 要 負 的 責 任 理 事 個 人 不 需 要 為 教 會 產 生 的 債 務 與 其 他 負 債 擔 負 任 何 責 任 3
第 一 段 : 幹 事 第 五 章 幹 事 教 會 至 少 有 總 幹 事 秘 書 與 司 庫 三 個 幹 事, 其 餘 的 幹 事 由 理 事 會 任 命 總 幹 事 秘 書 與 司 庫 必 須 是 理 事 會 的 成 員 他 們 的 資 格 選 任 及 任 期 辭 職 與 解 職 都 按 照 第 四 章 ( 理 事 ) 的 條 例, 而 不 按 照 本 章 第 二 段 : 資 格 幹 事 必 須 是 教 會 的 會 員, 並 且 明 顯 的 對 主 與 教 會 有 奉 獻 的 心 第 三 段 : 選 任 及 任 期 所 有 的 幹 事 由 理 事 會 任 命, 任 期 為 二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四 段 : 辭 職 幹 事 之 辭 職 需 書 面 通 知 理 事 會 第 五 段 : 解 職 幹 事 行 為 及 態 度 清 楚 的 不 再 適 任 該 項 職 務 時, 理 事 會 可 予 解 職 解 職 的 程 序 按 照 第 三 章 第 二 段 相 同 的 原 則 與 類 似 的 程 序 第 六 段 : 空 缺 若 因 死 亡 辭 職 解 職 等 原 因, 產 生 空 缺, 可 由 理 事 會 任 命 補 足 第 七 段 : 總 幹 事 總 幹 事 總 理 教 會 一 切 之 事 務, 並 且 是 會 員 大 會 開 會 時 當 然 主 席 總 幹 事 其 他 責 任 由 理 事 會 另 定 之 第 八 段 : 秘 書 秘 書 需 要 保 存 教 會 一 切 記 錄 及 資 料, 並 保 管 及 使 用 教 會 正 式 印 鑑, 秘 書 代 表 教 會 發 出 教 會 各 樣 正 式 通 知 秘 書 其 他 職 責 由 理 事 會 另 定 之 第 九 段 : 司 庫 司 庫 負 責 收 取 保 管 教 會 一 切 經 費, 並 且 將 錢 存 在 理 事 會 指 定 的 銀 行 超 過 理 事 會 核 定 的 數 目 以 上 之 開 銷 需 以 支 票 支 付, 支 票 需 由 司 庫 及 理 事 中 的 一 員 共 同 簽 名 生 效 司 庫 其 他 職 責 由 理 事 會 另 定 之 4
第 六 章 長 老 與 牧 師 們 長 老 需 符 合 提 前 3:1-7 與 多 1:6-9 所 列 之 資 格, 被 推 選 出 的 長 老 就 成 為 當 然 的 理 事 選 舉 長 老 的 程 序 與 選 舉 理 事 相 同 長 老 的 任 期 辭 職 解 職 等, 與 理 事 相 同 按 照 聖 經 ( 以 弗 所 書 4:11 及 哥 林 多 前 書 12:28), 牧 師 ( 與 教 師 ) 是 神 所 賜 給 普 世 教 會 的 一 群 人 中 特 別 有 牧 養 與 教 導 恩 賜 的 人 然 而 循 照 普 通 用 法, 在 本 教 會 中, 牧 師 是 長 老 的 另 一 名 稱 長 老 ( 牧 師 ) 們 是 教 會 的 監 督 所 有 的 長 老 與 牧 師 們, 雖 然 在 執 行 的 職 務 上 或 有 不 同, 但 地 位 與 權 柄 是 完 全 相 同 其 責 任 按 徒 20:28 與 彼 前 5:1-3 所 記 第 七 章 執 事 與 傳 道 執 事 需 附 合 提 前 3:8-13 所 記 之 資 格 被 選 為 執 事 者 即 成 為 教 會 之 當 然 幹 事 選 擇 執 事 之 程 序 與 選 擇 幹 事 相 同 執 事 的 任 期 辭 職 解 職 等, 與 幹 事 相 同 傳 道 是 執 事 的 另 一 名 稱 執 事 與 傳 道 的 責 任 是 服 事, 正 如 徒 6:2-4 節 所 定 的 榜 樣 特 別 是 要 執 行 理 事 會 所 定 的 方 向 與 策 略 第 八 章 顧 問 教 會 將 有 一 個 顧 問 團, 由 幾 位 屬 靈 的 顧 問 所 組 成 顧 問 是 終 身 職, 經 由 現 任 的 長 老 們 與 顧 問 們 一 致 同 意 邀 請 加 入 的 就 我 們 教 會 而 言, 他 們 相 當 於 新 約 裏 使 徒 的 角 色 每 一 位 新 任 的 長 老 都 必 須 同 意 順 服 顧 問 們, 就 是 在 任 何 時 候, 只 要 全 體 顧 問 們 同 意, 就 可 以 將 任 何 一 位 長 老 除 名 顧 問 們 將 提 供 長 老 們 諮 詢 建 議 指 示 與 改 正 長 老 們 應 當 尊 重 顧 問 們 屬 神 的 智 慧 能 力 與 經 驗, 並 順 服 他 們 的 屬 靈 權 柄 一 般 來 說, 顧 問 們 可 能 不 判 斷 教 會 內 部 的 行 政 決 定, 但 當 長 老 們 未 能 在 真 道 或 道 德 的 問 題 上 作 正 確 的 處 理 時, 他 們 必 會 參 與 處 理 ( 哥 林 多 前 書 5 章, 提 摩 太 前 書 1:3-4) 此 外, 顧 問 們 在 長 老 選 任 連 任 與 除 名 的 事 上 可 以 否 決 長 老 們 的 決 定 更 明 確 的 說, 就 是 任 何 新 任 的 長 老, 需 要 現 任 長 老 的 選 任 及 顧 問 們 的 同 意 長 老 的 連 任, 也 要 現 任 其 它 長 老 的 選 任 及 顧 問 們 的 同 意 對 於 任 何 長 老 的 不 滿 或 控 告, 可 以 由 二 三 位 會 員 以 書 面 送 交 給 長 老 們, 或 直 接 給 顧 問 們 處 理 ( 提 摩 太 前 書 5:19) 第 九 章 委 員 會 理 事 會 可 任 命 組 織 不 同 的 委 員 會 以 執 行 教 會 各 樣 事 工 每 個 委 員 會 至 少 需 要 主 席 一 人, 主 席 必 須 是 教 會 的 幹 事 委 員 會 可 有 人 數 多 少 的 委 員 委 員 需 由 主 席 提 名, 由 理 事 會 通 過 所 有 的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各 委 員 會 需 準 備 其 每 年 預 算, 並 執 行 理 事 會 所 認 可 的 預 算 5
第 十 章 章 程 本 章 程 之 各 條 得 由 理 事 會 依 法 執 行 修 改 或 刪 除 第 十 一 章 教 會 組 織 條 款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教 會 組 織 條 款 之 各 條, 得 由 理 事 會 依 加 州 州 法 修 改 增 訂 刪 除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