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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劳 动 条 件 的 原 则 1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时 1 平 等 待 遇 以 及 男 女 同 酬 的 原 则 2 排 除 昔 日 的 约 束 2 平 均 薪 金 2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以 及 有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3 明 确 表 示 劳 动 条 件 4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 固 定 格 式 表 ) 日 本 語 版 5,6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 中 文 版 ) 7,8,9 解 雇 的 效 力 10 禁 止 解 雇 10 解 雇 手 续 11 退 职 时 的 手 续 11 确 保 支 付 最 低 标 准 以 上 的 工 资 11 确 保 支 付 退 职 金 以 及 在 公 司 内 的 储 蓄 金 等 12 垫 付 未 领 薪 金 的 制 度 12 停 产 津 贴 ( 补 贴 ) 的 支 付 12 劳 动 时 间 的 制 度 13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14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16 退 职 证 明 书 ( 固 定 格 式 表 的 中 文 说 明 ) 18,19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书 ( 固 定 格 式 表 的 中 文 说 明 ) 20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等 21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21 休 假 日 22 36 协 定 22 与 未 成 年 者 相 关 的 限 制 38 与 女 职 员 相 关 的 限 制 38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39 申 报 就 业 细 则 39 要 使 员 工 周 知 法 令 就 业 细 则 劳 资 协 定 40 对 编 制 和 登 记 的 劳 动 者 名 簿 以 及 工 资 账 本 的 保 存 40 就 业 细 则 ( 变 更 ) 申 报 书 意 见 书 的 参 考 例 4 1 4 2 为 了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43 为 了 消 灭 不 付 加 班 费 而 应 该 采 取 措 施 的 指 南 44 派 遣 劳 动 者 适 用 的 劳 动 基 准 法 45 根 据 健 康 检 查 的 结 果 企 业 所 应 采 取 措 施 的 指 南 概 要 46 实 施 普 通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和 事 后 措 施 的 流 程 48 防 止 过 度 疲 劳 伤 害 身 体 49 有 关 脑 心 脏 疾 患 的 认 定 基 准 51 由 于 心 理 负 担 过 重 而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认 定 基 准 52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指 南 53 有 关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特 殊 措 施 法 55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指 南 56 劳 动 合 同 法 57 有 关 终 止 雇 用 问 题 迄 今 为 止 的 审 判 例 的 倾 向 58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修 改 59 应 该 掌 握 最 低 工 资 的 7 个 要 点 62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护 理 法 的 概 要 63 男 女 受 雇 机 会 平 等 法 的 概 要 64 临 时 工 劳 动 法 的 概 要 64 有 关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劳 动 协 定 申 报 等 24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以 及 夜 间 工 作 的 附 加 补 贴 25 变 形 劳 动 期 间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28 工 作 单 位 外 的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31 酌 情 劳 动 制 的 概 要 32 带 薪 年 休 33 不 适 用 劳 动 时 间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35 在 连 锁 的 零 售 业 饮 食 业 等 店 铺 中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36 有 关 都 市 银 行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37 有 关 都 市 银 行 以 外 的 金 融 机 关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37

前 言 劳 动 基 准 法 为 了 使 劳 动 者 能 够 营 造 有 价 值 的 人 生, 就 必 须 依 法 制 定 最 低 限 度 的 劳 动 标 准 劳 动 基 准 法 是 制 定 最 低 劳 动 标 准 的 基 本 法 律, 自 从 1947 年 制 定 后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劳 动 者, 不 分 职 业 种 类, 凡 是 被 事 务 所 或 企 业 所 雇 用 的 领 工 资 者 均 在 适 用 范 围 之 内 而 且 与 职 位 名 称 无 关 只 要 是 劳 动 者, 无 论 是 正 式 职 员 还 是 临 时 工 计 时 工 勤 工 助 学 工 都 适 用 对 于 在 日 本 国 境 内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也 同 样 适 用 另 外,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除 了 作 为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 劳 动 者 适 用 以 外, 作 为 特 殊 情 况, 也 有 一 部 分 作 为 赴 任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而 适 用 不 适 用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仅 使 用 同 住 亲 属 的 用 工 单 位 家 庭 佣 人 不 适 用 ( 第 116 条 ) 另 外 公 务 员 船 员 也 不 适 用, 或 者 有 一 部 分 受 限 制 劳 动 基 准 法 是 为 了 保 障 履 行 最 低 限 度 的 劳 动 基 准 而 制 定 1 不 符 合 劳 动 基 准 法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劳 动 条 件 的 合 同, 被 视 为 无 效, 无 效 的 部 分 应 参 照 该 法 律 中 规 定 的 基 准 进 行 判 断 ( 第 13 条 ) 2 如 果 有 违 反 该 法 律 的 情 况 时 劳 动 者 可 以 向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机 关 告 发, 但 是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因 为 劳 动 者 告 发 而 予 以 解 雇 等 不 利 的 对 待 ( 第 104 条 ) 3 在 很 多 条 文 中, 对 有 违 反 行 为 的 用 工 者 制 定 了 罚 规 ( 第 117 条 - 第 120 条 ) 其 实, 不 仅 是 对 有 违 反 行 为 者, 而 且 对 不 重 视 防 止 违 反 的 法 人 等 企 业 家 也 制 定 了 罚 规, 制 定 了 用 两 个 罚 规 进 行 处 罚 的 规 定 ( 第 121) 劳 动 条 件 的 原 则 ( 第 1 条 ) 劳 动 基 准 法 根 据 宪 法 第 25 条 ( 生 存 权 ) 以 及 第 27 条 ( 劳 动 权 ) 制 定 了 标 准 的 劳 动 条 件 为 了 使 劳 动 者 能 够 营 造 有 价 值 的 人 生, 劳 动 条 件 就 必 须 达 到 必 要 的 标 准 而 且 该 法 律 所 制 定 的 劳 动 条 件 的 标 准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标 准, 与 劳 动 相 关 的 当 事 者, 不 但 不 能 以 该 基 准 作 为 理 由 使 劳 动 条 件 低 下, 而 是 应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提 高 劳 动 条 件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时 ( 第 2 条 ) 应 该 在 劳 资 平 等 的 角 度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者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都 要 遵 循 劳 动 协 定 就 业 细 则 劳 动 合 同, 并 且 要 以 诚 实 地 态 度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 1 -

平 等 待 遇 以 及 男 女 同 酬 的 原 则 ( 第 3 条, 第 4 条 ) 不 能 以 劳 动 者 的 国 籍 信 仰 与 社 会 地 位 为 由, 在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其 他 劳 动 条 件 方 面 采 取 不 平 等 对 待 另 外, 也 不 能 以 劳 动 者 为 女 性 之 由, 在 工 资 上 出 现 与 男 性 不 平 等 的 对 待 排 除 昔 日 的 约 束 (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16 条 ー 第 18 条 ) 禁 止 强 迫 劳 动 不 得 违 背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意 愿, 强 迫 劳 动 者 工 作 例 如 如 果 要 辞 职 的 话 就 要 清 算 贷 款 等 进 行 威 胁 而 强 迫 劳 动 者 工 作, 也 不 能 利 用 没 有 完 成 指 标 就 不 能 下 班 等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约 束 劳 动 者 强 迫 劳 动 者 工 作 ( 第 5 条 ) 消 灭 中 间 剥 削 ( 排 除 提 取 回 扣 ) 除 了 在 法 律 上 被 允 许 的 情 况 以 外,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以 给 他 人 介 绍 工 作 为 业 从 中 牟 利 ( 第 6 条 ) 禁 止 预 定 索 赔 金 额 严 禁 对 不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事 先 制 定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损 失 金 额 的 合 同 例 如 合 同 期 未 满 中 途 辞 职 的 话 就 需 要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话 要 支 付 100 万 日 元 之 类 的 合 同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但 是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对 因 为 劳 动 者 的 责 任 而 导 致 损 失 时 并 不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索 赔 损 失 ( 第 16 条 ) 禁 止 以 工 资 抵 消 欠 款 禁 止 以 工 资 抵 消 事 先 的 贷 款 或 以 其 他 的 劳 动 作 为 条 件 而 贷 到 的 款 例 如 不 能 在 录 用 后 擅 自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在 录 用 时 借 予 的 准 备 金 ( 治 家 费 ) ( 第 17 条 ) 禁 止 强 迫 储 蓄 禁 止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附 带 签 订 与 第 3 者 ( 用 人 单 位 指 定 的 银 行 等 ) 之 间 的 储 蓄 合 同, 并 且 禁 止 签 订 让 用 人 单 位 保 管 储 蓄 金 的 合 同 如 果 劳 动 者 自 愿 委 托 用 人 单 位 保 管 储 蓄 金 时, 则 必 须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并 且 要 进 行 申 报, 制 定 章 程, 支 付 利 息 等 ( 第 18 条 ) 平 均 薪 金 ( 第 12 条 ) 平 均 工 资 在 劳 动 基 准 法 中 计 算 预 告 解 雇 费 ( 事 先 告 知 解 雇 的 津 贴 )( 第 20 条 ), 停 业 津 贴 ( 第 26 条 ) 等 方 面 都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原 则 上, 在 发 生 了 这 些 可 以 计 算 的 事 由 之 日 起 往 回 推 算 3 个 月, 用 在 此 3 个 月 期 间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总 额 除 以 该 期 间 的 总 日 数 的 所 得 即 为 平 均 工 资 即 平 均 工 资 =3 个 月 所 支 付 的 合 计 工 资 该 期 间 的 总 日 数 但 是 其 金 额 不 能 低 于 以 下 1 2 计 算 所 得 的 ( 最 低 限 度 的 保 障 ) 金 额 1 按 照 日 薪 制 时 薪 制 计 件 付 酬 制 以 及 其 他 承 包 制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支 付 时, 用 工 资 总 额 除 以 该 期 间 的 劳 动 日 数 所 得 金 额 的 60% 2 在 工 资 中 如 有 一 部 分 是 月 薪 制 的 情 况 时, 就 要 按 照 规 定 好 的 固 定 时 间 计 算, 用 该 部 分 的 总 额 除 以 该 期 间 的 总 日 数 再 与 1 的 金 额 相 加 所 得 ( 例 如 月 薪 制 的 工 资 和 计 件 付 酬 制 的 工 资 一 起 支 付 的 情 况 等 ) 计 算 时 间 时 如 果 有 工 资 结 算 日 的 话, 就 要 从 最 近 的 一 个 工 资 结 算 日 算 起 计 算 工 资 的 总 金 额 时 不 能 把 临 时 收 入 以 及 每 超 过 3 个 月 一 次 的 收 入 ( 如 奖 金 之 类 ) 计 算 在 内 对 被 雇 用 后 不 满 3 个 月 的 情 况, 在 计 算 期 间 时 要 按 照 被 雇 用 后 的 期 间 来 计 算 - 2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以 及 有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第 14 条, 第 137 条 ) 在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时, 原 则 上 最 长 为 3 年 原 则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除 了 没 有 规 定 固 定 期 限, 而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 比 如 一 项 建 设 工 程 等 ) 所 需 时 间 为 期 限 以 外,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3 年 除 了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所 需 时 间 为 期 限 的 合 同 以 外, 对 签 订 超 过 一 年 的 有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除 了 符 合 下 述 有 专 业 知 识, 满 60 岁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以 外 ), 从 劳 动 合 同 期 间 的 第 一 天 起 经 过 一 年 以 后, 只 要 劳 动 者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便 可 随 时 辞 职 与 具 有 高 度 专 业 性 知 识 者 以 及 60 岁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其 期 限 最 长 为 5 年 与 具 有 高 度 专 业 性 知 识, 技 术, 或 者 经 验 ( 以 下 谓 专 业 知 识 ) 的 劳 动 者 以 及 60 岁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签 订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其 合 同 期 限 最 长 为 5 年 与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劳 动 者 签 订 3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就 要 让 该 人 从 事 需 要 专 业 知 识 的 工 作 根 据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公 认 会 计 师 医 生 等 资 格 者, 就 属 于 具 有 高 度 专 业 性 知 识 者 的 范 畴 有 关 缔 结, 续 签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终 止 雇 用 的 基 准 以 防 在 签 订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时 或 期 满 时 出 现 纠 纷,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所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认 为 应 该 制 定 基 本 标 准, 由 此, 根 据 这 些 情 况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制 定 了 有 关 缔 结 续 签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终 止 雇 用 的 基 准 有 关 缔 结 续 签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终 止 雇 用 的 基 准 的 概 要 用 人 单 位 1 对 续 签 合 同 已 有 3 次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一 年 仍 继 续 被 雇 用 的 有 固 定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者, 在 终 止 雇 用 时, 至 少 要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其 本 人 2 若 劳 动 者 要 求 说 明 被 终 止 雇 用 的 理 由 时, 必 须 及 时 交 付 书 面 资 料, 不 得 拖 延 3 对 通 过 续 签 合 同 超 过 一 年 仍 继 续 被 雇 用 的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者 在 续 签 合 同 时, 应 根 据 合 同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该 劳 动 者 的 要 求, 尽 量 争 取 延 长 合 同 期 限 对 迄 今 为 止 在 该 基 准 中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与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需 要 明 示 有 无 续 签 合 同 的 事 项, 通 过 劳 动 基 准 法 施 行 规 则 的 修 改, 从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规 定 为 用 工 者 的 义 务 了 ( 请 见 下 一 页 ) 有 关 停 止 雇 用 与 解 雇 是 同 样 判 断 的 例 子 本 案 的 各 劳 动 合 同, 不 能 不 承 认 随 着 几 次 期 满 则 自 然 延 续 的 现 象, 实 质 上 与 没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几 乎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本 案 所 表 示 的 各 终 止 雇 用, 其 实 是 因 为 本 身 就 有 想 结 束 合 同 的 想 法 而 致, 所 以, 实 际 上 就 是 表 明 了 解 雇 的 意 思 因 此, 对 本 案 各 终 止 雇 用 的 判 断, 要 用 有 关 解 雇 的 法 理 类 推 ( 高 等 法 院 第 一 小 法 庭 1970 年 (ォ) 第 1175 号 1974 年 7 月 22 日 判 决 ) - 3 -

明 确 表 示 劳 动 条 件 ( 第 15 条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有 一 部 分 进 行 了 修 改 )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示 在 录 用 劳 动 者 时,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示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其 他 的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条 件 有 差 异 的 时 候 实 际 情 况 与 所 明 示 的 劳 动 条 件 不 相 符 时, 劳 动 者 可 以 即 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且, 若 是 因 为 工 作 关 系 而 搬 迁 的 劳 动 者, 从 解 约 之 日 起 14 天 内, 要 回 乡 的 话,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承 担 劳 动 者 所 需 要 花 销 的 交 通 费 必 须 明 确 表 示 的 事 项 1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期 的 事 项 2 有 关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在 续 签 时 的 基 本 标 准 的 事 项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有 关 工 作 地 点 以 及 所 从 事 业 务 的 事 项 4 有 关 劳 动 时 间, 上 下 班 时 间 有 无 超 过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工 作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休 息 日 节 假 日 以 及 有 2 组 以 上 的 员 工 进 行 交 替 班 工 作 的 单 位 要 规 定 交 接 班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5 有 关 工 资 的 额 度 工 资 的 决 定 计 算 支 付 方 法 以 及 工 资 的 结 算 日 支 付 日 以 及 加 薪 情 况 6 有 关 退 职 的 相 关 事 项,( 包 括 解 雇 的 理 由 ) 7 有 关 适 用 退 职 津 贴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退 职 津 贴 额 度 的 决 定 计 算 和 支 付 方 法 以 及 退 职 津 贴 的 支 付 时 期 8 有 关 临 时 支 付 的 工 资 奖 金 最 低 工 资 金 额 的 事 项 9 有 关 劳 动 者 应 该 负 担 的 伙 食 费 工 作 用 品 以 及 其 他 事 项 10 有 关 安 全 以 及 卫 生 事 项 11 有 关 职 业 培 训 事 项 12 有 关 灾 害 补 偿 以 及 业 务 外 伤 病 补 助 的 事 项 13 有 关 表 彰 以 及 制 裁 事 项 14 有 关 停 职 事 项 注 意 事 项 有 关 第 2 项, 在 前 一 页 有 关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缔 结 续 签 以 及 终 止 雇 用 的 基 准 迄 今 为 止 被 规 定 为 用 工 者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但 是 通 过 劳 动 基 准 法 实 施 规 则 的 修 改, 从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在 缔 结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时, 对 有 无 续 签 合 同 的 内 容, 若 明 确 表 示 有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时, 则 务 必 明 示 续 签 合 同 的 情 况 或 不 续 签 合 同 的 判 断 基 准 该 情 况, 若 事 先 就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签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时, 则 无 须 明 示 续 签 的 基 准 有 关 1~6 项 除 了 第 5 项 中 有 关 加 薪 的 事 项 以 外, 所 有 的 内 容 都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而 且, 在 雇 用 临 时 工 劳 动 者 时 也 应 该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否 有 奖 金 的 内 容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示 ( 临 时 工 劳 动 法 第 6 条 ) 有 关 7~14 项 若 有 规 定 ( 包 括 常 规 ) 的 话, 就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示 有 关 1 是 否 有 加 薪,2 是 否 有 退 职 金,3 是 除 中 小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在 一 个 月 之 中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超 过 60 小 时 时, 增 额 补 贴 率 必 须 在 50% 以 上 ( 第 37 条 ) 后 面 有 一 般 劳 动 者 用 ; 常 用 有 期 雇 用 型 以 及 短 时 间 劳 动 者 派 遣 劳 动 者 用 ; 常 用 有 期 雇 用 型 的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的 样 本 供 参 考 使 用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其 他 类 型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的 样 本 若 需 要 时 请 到 宫 城 劳 动 局 劳 动 基 准 部 监 督 课 或 者 附 近 的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咨 询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的 样 本 可 以 从 宫 城 劳 动 局 的 网 页 下 载 - 4 -

労 働 条 件 通 知 書 (モ デ ル 様 式 ) ( 一 般 労 働 者 用 ; 常 用 有 期 雇 用 型 ) 年 月 日 殿 事 業 場 名 称 所 在 地 使 用 者 職 氏 名 契 約 期 間 期 間 の 定 めなし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以 下 は 契 約 期 間 について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とした 場 合 に 記 入 1 契 約 の 更 新 の 有 無 [ 自 動 的 に 更 新 する 更 新 する 場 合 があり 得 る 契 約 の 更 新 はしない その 他 ( )] 2 契 約 の 更 新 は 次 により 判 断 する 契 約 期 間 満 了 時 の 業 務 量 勤 務 成 績 態 度 能 力 会 社 の 経 営 状 況 従 事 している 業 務 の 進 捗 状 況 その 他 ( ) 就 業 の 場 所 従 事 すべき 業 務 の 内 容 始 業 終 業 の 時 刻 休 憩 時 間 就 業 時 転 換 ((1) ~ (5) のうち 該 当 す るもの 一 つに を 付 けるこ と ) 所 定 時 間 外 労 働 の 有 無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始 業 終 業 の 時 刻 等 (1)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以 下 のような 制 度 が 労 働 者 に 適 用 される 場 合 (2)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等 ;( ) 単 位 の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交 替 制 として 次 の 勤 務 時 間 の 組 み 合 わせによる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3)フレックスタイム 制 ; 始 業 及 び 終 業 の 時 刻 は 労 働 者 の 決 定 に 委 ねる (ただし フレキシフ ルタイム( 始 業 ) 時 分 から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から 時 分 コアタイム 時 分 から 時 分 ) (4) 事 業 場 外 みなし 労 働 時 間 制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5) 裁 量 労 働 制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を 基 本 とし 労 働 者 の 決 定 に 委 ねる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2 休 憩 時 間 ( ) 分 3 所 定 時 間 外 労 働 の 有 無 ( 有 無 ) 休 日 定 例 日 ; 毎 週 曜 日 国 民 の 祝 日 その 他 ( ) 非 定 例 日 ; 週 月 当 たり 日 その 他 ( ) 1 年 単 位 の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の 場 合 年 間 日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休 暇 1 年 次 有 給 休 暇 6か 月 継 続 勤 務 した 場 合 日 継 続 勤 務 6か 月 以 内 での 年 次 有 給 休 暇 ( 有 無 ) か 月 経 過 で 日 時 間 単 位 年 休 ( 有 無 ) 2 代 替 休 暇 ( 有 無 ) 3 その 他 の 休 暇 有 給 ( ) 無 給 ( )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賃 金 1 基 本 賃 金 イ 月 給 ( 円 ) ロ 日 給 ( 円 ) ハ 時 間 給 ( 円 ) ニ 出 来 高 給 ( 基 本 単 価 円 保 障 給 円 ) ホ その 他 ( 円 ) ヘ 就 業 規 則 に 規 定 されている 賃 金 等 級 等 退 職 に 関 する 事 項 2 諸 手 当 の 額 又 は 計 算 方 法 イ(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ロ(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ハ(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ニ(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3 所 定 時 間 外 休 日 又 は 深 夜 労 働 に 対 して 支 払 われる 割 増 賃 金 率 イ 所 定 時 間 外 法 定 超 月 60 時 間 以 内 ( )% 月 60 時 間 超 ( )% 所 定 超 ( )% ロ 休 日 法 定 休 日 ( )% 法 定 外 休 日 ( )% ハ 深 夜 ( )% 4 賃 金 締 切 日 ( ) 毎 月 日 ( ) 毎 月 日 5 賃 金 支 払 日 ( ) 毎 月 日 ( ) 毎 月 日 6 賃 金 の 支 払 方 法 ( ) 7 労 使 協 定 に 基 づく 賃 金 支 払 時 の 控 除 ( 無 有 ( )) 8 昇 給 ( 時 期 等 ) 9 賞 与 ( 有 ( 時 期 金 額 等 ) 無 ) 10 退 職 金 ( 有 ( 時 期 金 額 等 ) 無 ) 1 定 年 制 ( 有 ( 歳 ) 無 ) 2 継 続 雇 用 制 度 ( 有 ( 歳 まで) 無 ) 3 自 己 都 合 退 職 の 手 続 ( 退 職 する 日 以 上 前 に 届 け 出 ること) 4 解 雇 の 事 由 及 び 手 続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そ の 他 社 会 保 険 の 加 入 状 況 ( 厚 生 年 金 健 康 保 険 厚 生 年 金 基 金 その 他 ( )) 雇 用 保 険 の 適 用 ( 有 無 ) その 他 以 下 は 契 約 期 間 について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とした 場 合 についての 説 明 です 労 働 契 約 法 第 18 条 の 規 定 により 有 期 労 働 契 約 ( 平 成 25 年 4 月 1 日 以 降 に 開 始 するもの)の 契 約 期 間 が 通 算 5 年 を 超 える 場 合 には 労 働 契 約 の 期 間 の 末 日 までに 労 働 者 から 申 込 みをすることにより 当 該 労 働 契 約 の 期 間 の 末 日 の 翌 日 から 期 間 の 定 めのない 労 働 契 約 に 転 換 されます 以 上 のほかは 当 社 就 業 規 則 による 労 働 条 件 通 知 書 については 労 使 間 の 紛 争 の 未 然 防 止 のため 保 存 しておくことをお 勧 めします - 5 -

労 働 条 件 通 知 書 (モ デ ル 様 式 ) ( 短 時 間 労 働 者 派 遣 労 働 者 用 ; 常 用 有 期 雇 用 型 ) 年 月 日 殿 事 業 場 名 称 所 在 地 使 用 者 職 氏 名 契 約 期 間 期 間 の 定 めなし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以 下 は 契 約 期 間 について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とした 場 合 に 記 入 1 契 約 の 更 新 の 有 無 [ 自 動 的 に 更 新 する 更 新 する 場 合 があり 得 る 契 約 の 更 新 はしない その 他 ( )] 2 契 約 の 更 新 は 次 により 判 断 する 契 約 期 間 満 了 時 の 業 務 量 勤 務 成 績 態 度 能 力 会 社 の 経 営 状 況 従 事 している 業 務 の 進 捗 状 況 その 他 ( ) 就 業 の 場 所 従 事 すべき 業 務 の 内 容 始 業 終 業 の 時 刻 休 憩 時 間 就 業 時 転 換 ((1) ~ (5) のうち 該 当 す るもの 一 つに を 付 けるこ と ) 所 定 時 間 外 労 働 の 有 無 に 関 する 事 項 休 日 及 び 勤 務 日 1 始 業 終 業 の 時 刻 等 (1)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以 下 のような 制 度 が 労 働 者 に 適 用 される 場 合 (2)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等 ;( ) 単 位 の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交 替 制 として 次 の 勤 務 時 間 の 組 み 合 わせによる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 適 用 日 ) (3)フレックスタイム 制 ; 始 業 及 び 終 業 の 時 刻 は 労 働 者 の 決 定 に 委 ねる (ただし フレキシフ ルタイム( 始 業 ) 時 分 から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から 時 分 コアタイム 時 分 から 時 分 ) (4) 事 業 場 外 みなし 労 働 時 間 制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 (5) 裁 量 労 働 制 ; 始 業 ( 時 分 ) 終 業 ( 時 分 )を 基 本 とし 労 働 者 の 決 定 に 委 ねる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2 休 憩 時 間 ( ) 分 3 所 定 時 間 外 労 働 の 有 無 ( 有 (1 週 時 間 1か 月 時 間 1 年 時 間 ), 無 ) 4 休 日 労 働 ( 有 (1か 月 日 1 年 日 ), 無 ) 定 例 日 ; 毎 週 曜 日 国 民 の 祝 日 その 他 ( ) 非 定 例 日 ; 週 月 当 たり 日 その 他 ( ) 1 年 単 位 の 変 形 労 働 時 間 制 の 場 合 年 間 日 ( 勤 務 日 ) 毎 週 ( ) その 他 ( )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休 暇 1 年 次 有 給 休 暇 6か 月 継 続 勤 務 した 場 合 日 継 続 勤 務 6か 月 以 内 での 年 次 有 給 休 暇 ( 有 無 ) か 月 経 過 で 日 時 間 単 位 年 休 ( 有 無 ) 2 代 替 休 暇 ( 有 無 ) 3 その 他 の 休 暇 有 給 ( ) 無 給 ( )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賃 金 1 基 本 賃 金 イ 月 給 ( 円 ) ロ 日 給 ( 円 ) ハ 時 間 給 ( 円 ) ニ 出 来 高 給 ( 基 本 単 価 円 保 障 給 円 ) ホ その 他 ( 円 ) ヘ 就 業 規 則 に 規 定 されている 賃 金 等 級 等 退 職 に 関 する 事 項 2 諸 手 当 の 額 又 は 計 算 方 法 イ(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ロ(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ハ(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ニ( 手 当 円 / 計 算 方 法 : ) 3 所 定 時 間 外 休 日 又 は 深 夜 労 働 に 対 して 支 払 われる 割 増 賃 金 率 イ 所 定 時 間 外 法 定 超 月 60 時 間 以 内 ( )% 月 60 時 間 超 ( )% 所 定 超 ( )% ロ 休 日 法 定 休 日 ( )% 法 定 外 休 日 ( )% ハ 深 夜 ( )% 4 賃 金 締 切 日 ( ) 毎 月 日 ( ) 毎 月 日 5 賃 金 支 払 日 ( ) 毎 月 日 ( ) 毎 月 日 6 賃 金 の 支 払 方 法 ( ) 7 労 使 協 定 に 基 づく 賃 金 支 払 時 の 控 除 ( 無 有 ( )) 8 昇 給 ( 有 ( 時 期 金 額 等 ) 無 ) 9 賞 与 ( 有 ( 時 期 金 額 等 ) 無 ) 10 退 職 金 ( 有 ( 時 期 金 額 等 ) 無 ) 1 定 年 制 ( 有 ( 歳 ) 無 ) 2 継 続 雇 用 制 度 ( 有 ( 歳 まで) 無 ) 3 自 己 都 合 退 職 の 手 続 ( 退 職 する 日 以 上 前 に 届 け 出 ること) 4 解 雇 の 事 由 及 び 手 続 詳 細 は 就 業 規 則 第 条 ~ 第 条 第 条 ~ 第 条 そ の 他 社 会 保 険 の 加 入 状 況 ( 厚 生 年 金 健 康 保 険 厚 生 年 金 基 金 その 他 ( )) 雇 用 保 険 の 適 用 ( 有 無 ) その 他 具 体 的 に 適 用 される 就 業 規 則 名 ( ) 以 下 は 契 約 期 間 について 期 間 の 定 めあり とした 場 合 についての 説 明 です 労 働 契 約 法 第 18 条 の 規 定 により 有 期 労 働 契 約 ( 平 成 25 年 4 月 1 日 以 降 に 開 始 するもの)の 契 約 期 間 が 通 算 5 年 を 超 える 場 合 には 労 働 契 約 の 期 間 の 末 日 までに 労 働 者 から 申 込 みをすることにより 当 該 労 働 契 約 の 期 間 の 末 日 の 翌 日 から 期 間 の 定 めのない 労 働 契 約 に 転 換 されます 以 上 のほかは 当 社 就 業 規 則 による 短 時 間 労 働 者 の 場 合 本 通 知 書 の 交 付 は 労 働 基 準 法 第 15 条 に 基 づく 労 働 条 件 の 明 示 及 び 短 時 間 労 働 者 の 雇 用 管 理 の 改 善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第 6 条 に 基 づく 文 書 の 交 付 を 兼 ね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登 録 型 派 遣 労 働 者 に 対 し 本 通 知 書 と 就 業 条 件 明 示 書 を 同 時 に 交 付 する 場 合 両 者 の 記 載 事 項 のうち 一 致 事 項 について 一 方 を 省 略 して 差 し 支 えないこと 労 働 条 件 通 知 書 については 労 使 間 の 紛 争 の 未 然 防 止 のため 保 存 しておくことをお 勧 めしま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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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雇 的 效 力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6 条, 男 女 受 雇 机 会 平 等 法 第 9 条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16 条 在 解 雇 时 如 果 从 一 般 社 会 常 理 的 角 度 考 虑 缺 乏 客 观 理 由, 不 符 合 社 会 常 理 的 话, 则 作 为 滥 用 职 权, 不 能 生 效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所 示, 用 人 单 位 在 行 使 解 雇 权 时, 如 果 缺 乏 客 观 合 理 的 理 由, 并 且 被 认 为 不 符 合 社 会 常 理 的 话, 便 作 为 滥 用 职 权 而 不 能 生 效 (1975 年 4 月 25 日 判 决 最 高 法 院 第 二 小 法 庭 1968 年 ( 才 ) 第 499 号 制 造 日 本 食 盐 事 件 ) 在 此 之 后 的 判 例 也 都 被 沿 袭, 作 为 解 雇 的 一 般 原 则 明 确 地 确 立 了 滥 用 解 雇 权 的 法 理 在 整 顿 解 雇 时,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 整 顿 解 雇 的 四 项 ) 条 件 1 裁 减 人 员 的 必 要 性 ( 关 闭 特 定 事 业 部 门 的 必 要 性 ) 2 作 为 裁 减 人 员 的 手 段 是 否 需 要 选 择 整 顿 解 雇 ( 是 否 为 了 避 免 解 雇 而 做 出 了 相 应 的 努 力, 如 调 动 工 作 等 ) 3 决 定 解 雇 对 象 的 妥 当 性 ( 选 定 标 准 是 否 客 观 合 理 ) 4 解 雇 手 续 的 妥 当 性 ( 是 否 实 施 了 劳 资 协 议 ) ( 东 京 高 等 法 院 1976 年 (ね) 第 1028 号 1979 年 10 月 29 日 判 决 等 ) 男 女 受 雇 机 会 平 等 法 第 9 条 对 在 妊 娠 期 中 或 者 产 后 未 满 1 年 的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解 雇 时, 若 用 人 单 位 能 够 证 明 该 解 雇 并 非 因 为 怀 孕 生 育 产 前 产 后 的 脱 产 休 假 之 故, 方 可 产 生 效 力, 否 则 一 律 无 效 禁 止 解 雇 ( 第 19 条 等 ) 法 律 上 禁 止 在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解 雇 1 禁 止 在 劳 动 者 因 工 伤 而 脱 产 疗 养 期 间 及 其 之 后 的 30 天 内 进 行 解 雇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9 条 ) 2 禁 止 在 劳 动 者 产 前 产 后 的 脱 产 休 假 期 间 及 其 之 后 30 天 内 进 行 解 雇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9 条 ) 3 禁 止 以 国 籍 信 仰 社 会 身 份 的 原 由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 条 ) 4 禁 止 因 为 劳 动 者 向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局 申 诉 的 原 由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04 条 ) 5 禁 止 因 为 劳 动 者 是 劳 动 组 合 的 成 员, 或 者 作 了 劳 动 组 合 应 作 的 事 情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 劳 动 组 合 法 第 7 条 ) 6 禁 止 以 性 别 之 由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并 且 禁 止 因 为 女 性 劳 动 者 要 求 或 取 得 休 婚 假 妊 娠 生 育 产 前 产 后 的 脱 产 休 假 之 由 而 解 雇 女 性 劳 动 者 ( 男 女 雇 用 机 会 均 等 法 第 6 条, 第 9 条 ) 7 禁 止 因 为 要 求 或 进 行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脱 产 休 假 护 理 休 假 看 护 孩 子 以 及 休 假 护 理, 要 求 或 取 得 缩 短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或 在 所 定 时 间 外 和 法 定 时 间 外 劳 动 上 受 到 限 制 上 夜 班 受 到 限 制 等 原 由 而 解 雇 劳 动 者 ( 为 了 实 施 脱 产 育 儿 脱 产 护 理 法 第 10 条 ; 第 16 条 ; 第 16 条 之 4; 第 16 条 之 7; 第 16 条 之 9; 第 18 条 之 2; 第 20 条 之 2; 第 23 条 之 2 以 及 使 养 育 孩 子, 护 理 家 属, 或 将 成 为 护 理 家 属 的 劳 动 者 能 够 兼 顾 工 作 与 家 庭 生 活, 有 关 用 工 者 所 应 采 取 措 施 的 指 南 在 第 2 的 11(2009 年 厚 省 劳 动 省 告 示 第 509 号 )) 中 已 阐 明 - 10 -

解 雇 手 续 ( 第 20 条 等 ) 不 得 已 要 进 行 解 雇 的 时 候, 用 人 单 位 对 要 解 雇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某 种 方 式 办 理 手 续 1 至 少 要 提 前 30 天 予 以 解 雇 通 知 2 如 果 事 先 没 有 予 以 通 知 的 话, 就 要 向 被 解 雇 者 的 劳 动 者 支 付 30 天 以 上 的 平 均 工 资, 即 预 告 解 雇 费 在 手 续 上 也 有 不 需 要 预 告 解 雇 的 例 外 情 况 候 1 因 为 天 灾 事 变 或 其 他 不 得 已 的 事 由 使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的 情 况 得 到 了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认 定 的 时 2 解 雇 的 事 由 责 任 在 于 劳 动 者, 并 且 得 到 了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认 定 的 时 候 原 则 上 规 定, 必 须 要 在 告 知 解 雇 之 前 得 到 认 定 例 如 : 贪 污 伤 害 事 件 无 故 缺 勤 2 周 以 上 等 本 来 就 属 于 预 告 解 雇 之 外 的 情 况 ( 第 21 条 ) 1 日 工 ---------------------------------------------------------------------- 1 个 月 2 只 被 雇 用 两 个 月 的 劳 动 者 --------------------------------------------------- 但 是 每 个 契 约 3 属 于 季 节 性 的 业 务 只 被 雇 用 4 个 月 以 内 者 ------------------------------------- 期 间 4 在 试 用 期 中 的 劳 动 者 -------------------------------------------------------- 14 天 在 何 等 情 况 下 会 被 解 雇 呢? 等 有 关 解 雇 问 题 上 的 劳 动 条 件 的 重 要 事 项 有 关 解 雇 退 职 退 休 制 等 事 项, 应 该 写 在 就 业 细 则 中 使 劳 动 者 悉 知 ( 第 89 条, 第 106 条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在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的 次 日 至 第 10 天 之 间 向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长 提 交 丧 失 雇 佣 保 险 被 保 险 者 资 格 之 申 报 书 领 离 职 证 明 书, 并 且 要 将 离 职 证 明 书 交 给 离 职 的 劳 动 者 ( 雇 用 保 险 法 施 行 规 则 第 7 条 及 第 17 条 ) 如 果 超 过 以 上 的 时 间 继 续 被 雇 用 时, 就 必 须 予 以 预 告 解 雇, 或 者 支 付 预 告 解 雇 费 出 现 了 30 人 以 上 的 离 职 者 时, 必 须 要 向 公 共 职 业 安 定 所 长 进 行 大 批 雇 佣 变 动 申 报 ( 雇 用 对 策 法 第 27 条 ) 退 职 时 的 手 续 ( 第 22 条, 第 23 条 ) 在 劳 动 者 出 现 退 职, 被 解 雇, 死 亡 等 情 况 时, 必 须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第 22 条 ) 退 职 时 的 证 明 当 劳 动 者 要 求 出 具 有 关 1 雇 用 期 间 2 业 务 种 类 3 该 工 作 中 的 职 位 4 工 资 5 退 职 理 由 ( 被 解 雇 时 也 包 括 在 内 ) 的 证 明 书 ( 退 职 证 明 书 ) 时,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拖 延 时 间 必 须 及 时 地 以 书 面 形 式 为 离 职 者 出 具 证 明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在 向 劳 动 者 预 告 解 雇 之 日 至 退 职 之 日 为 止, 若 劳 动 者 需 要 有 关 被 解 雇 理 由 的 证 明 书 (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书 ) 时,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及 时 出 具 该 证 明 书, 不 能 拖 延 时 间 但 是, 在 预 告 解 雇 日 之 后, 劳 动 者 因 为 该 解 雇 以 外 的 事 由 退 职 的 时 候, 用 人 单 位 对 该 劳 动 者 在 退 职 日 之 后, 不 需 要 出 具 该 证 明 书 劳 动 者 对 上 述 退 职 证 明 书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书 没 有 要 求 写 的 事 项 则 不 需 要 写 退 职 证 明 书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书 的 格 式 请 参 照 样 本, 并 且 可 以 从 宫 城 劳 动 局 网 页 下 载 - 11 -

归 还 金 钱 和 物 品 如 果 劳 动 者 ( 死 亡 时 其 遗 属 ) 要 求 归 还 金 钱 和 物 品 时, 凡 属 于 该 人 所 有 权 的 工 资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必 须 在 7 天 之 内 交 付 归 还 ( 第 23 条 ) 确 保 支 付 最 低 标 准 以 上 的 工 资 ( 第 24 条, 最 低 工 资 法 第 4 条 ) 支 付 工 资 的 5 项 原 则 工 资 对 劳 动 者 来 说 是 重 要 的 生 活 来 源, 因 此 必 须 确 保 在 每 月 的 规 定 日 期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额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也 就 是 说 1 必 须 以 货 币 2 必 须 直 接 给 劳 动 者 本 人 3 必 须 是 全 额 4 必 须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5 必 须 按 规 定 日 期 支 付 工 资 要 支 付 高 于 最 低 工 资 法 所 规 定 的 工 资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不 仅 不 能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法 所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而 且 必 须 要 支 付 高 于 最 低 工 资 法 所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根 据 地 区 不 同 最 低 工 资 的 下 限 规 定 也 不 同,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都 适 用 当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每 一 个 都 道 府 县 都 规 定 了 最 低 标 准 的 工 资 ), 对 特 定 工 种 的 劳 动 者 适 合 运 用 不 同 工 种 的 最 低 工 资 ( 有 关 特 定 工 种 的 最 低 工 资 每 个 都 道 府 县 规 定 的 标 准 都 不 同 ) 若 所 定 工 资 没 有 达 到 最 低 标 准 工 资 时, 未 达 到 标 准 的 部 分 则 无 效, 而 要 按 照 被 适 用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看 待 工 资 汇 入 账 户 汇 入 银 行 账 户 的 支 付 方 法 要 经 过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同 意, 才 能 把 工 资 汇 入 该 劳 动 者 所 指 定 的 属 于 其 本 人 名 义 的 储 蓄 账 户 中 限 制 在 工 资 中 可 扣 除 的 款 项 可 以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的 款 项 只 限 于 法 定 的 税 金 社 会 保 险 费 劳 动 保 险 费 以 及 在 劳 资 协 定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事 项, 例 如 : 职 工 宿 舍 的 住 宿 费 公 司 内 储 蓄 等 因 此, 如 果 要 求 劳 动 者 赔 偿 损 失 时 擅 自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索 赔 金, 然 后 再 支 付 工 资 的 做 法 则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确 保 支 付 退 职 金 以 及 在 公 司 内 的 储 蓄 金 等 退 职 金 对 劳 动 者 退 职 后 的 生 活 起 着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公 司 内 储 蓄 也 是 劳 动 者 的 贵 重 储 蓄, 万 一, 公 司 出 现 了 倒 产 的 情 况, 也 一 定 要 保 证 支 付 或 归 还 给 劳 动 者 因 此, 如 果 公 司 内 有 储 蓄 制 度 时, 就 应 该 为 了 能 够 确 实 支 付 而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障 措 施 另 外, 如 果 公 司 有 退 职 金 制 度 时, 就 要 保 障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在 退 职 时 能 够 领 到 相 当 于 1/4 的 退 职 金 ( 有 关 确 保 支 付 工 资 等 法 律 第 3 条 ; 第 5 条 ) 垫 付 未 领 薪 金 的 制 度 这 个 制 度 就 是 : 因 为 公 司 破 产 使 退 职 劳 动 者 领 不 到 定 期 该 领 的 工 资 或 者 退 职 金 时,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劳 动 者 健 康 福 利 机 构 可 以 代 替 公 司 垫 付 一 定 范 围 内 未 领 到 的 定 期 该 领 的 工 资 和 退 职 金 之 制 度 属 于 垫 付 对 象 的 未 领 工 资, 是 指 从 退 职 日 的 6 个 月 前 开 始, 到 规 定 的 支 付 日 期 而 未 领 到 的 工 资, 或 退 职 金 可 以 垫 付 的 金 额 是 未 领 工 资 总 额 的 80% 但 是, 根 据 退 职 时 年 龄 层 不 同 所 可 领 到 金 额 的 标 准 也 不 同 办 理 垫 付 未 领 工 资 手 续 时, 根 据 倒 产 的 情 况 不 同 手 续 则 不 同, 因 此, 请 向 当 地 的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咨 询 ( 有 关 确 保 工 资 支 付 的 法 律 第 7 条 ) 停 产 津 贴 ( 补 贴 ) 的 支 付 ( 第 26 条 ) 由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原 因 而 使 劳 动 者 在 所 定 劳 动 日 不 能 工 作 的 时 候, 对 没 有 工 作 的 时 期 至 少 要 支 付 平 均 工 资 的 60% 以 上 的 停 业 津 贴 - 12 -

劳 动 时 间 的 制 度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时 间 是 指 从 被 约 束 的 时 间 ( 从 上 班 时 间 到 下 班 时 间 ) 中 扣 除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的 时 间 该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用 人 单 位 指 挥 监 督 之 下 的 时 间, 并 不 是 一 定 要 做 实 际 工 作 的 时 间 因 此, 待 命 时 间 ( 随 时 都 可 以 执 行 用 工 者 指 示 的 时 间 ), 都 算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时 间 有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和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是 指 劳 动 基 准 法 所 规 定 的 一 周 40 小 时 ( 属 于 特 殊 措 施 对 象 的 工 作 单 位 为 一 周 44 小 时 ) 一 天 8 小 时 的 劳 动 时 间 ;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是 指 各 个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勤 务 时 间, 也 就 是 每 个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的 上 班 时 间 至 下 班 时 间 的 劳 动 时 间 中 扣 除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后 的 时 间 参 考 有 关 该 劳 动 时 间 如 下 图 表 示 9:00 12:00 13:00 17:00 18:00 20:00 上 ( 班 所 时 规 间 定 的 上 班 时 间 ) 休 息 时 间 1 小 时 所 定 的 下 班 时 间 法 定 中 的 加 班 时 间 时 间 外 劳 动 时 间 2 小 时 下 班 时 间 所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7 小 时 ] 1 小 时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8 小 时 ] 受 约 束 的 时 间 劳 动 时 间 制 度 的 概 略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必 须 在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一 天 8 小 时 一 周 40 小 时 ( 特 殊 措 施 对 象 的 工 作 单 位 是 44 小 时 ) 的 范 围 之 内 进 行 规 定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根 据 业 务 的 忙 闲 程 度 不 同 可 以 安 排 特 定 日 或 特 定 周 增 加 劳 动 时 间, 也 可 以 将 一 定 时 间 平 均 之 后 在 该 时 间 范 围 内 采 取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是 为 了 在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的 同 时, 普 及 一 周 2 日 休 制 度 增 加 年 间 休 假 日 随 着 业 务 的 忙 闲 程 度 不 同 安 排 劳 动 时 间, 达 到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的 目 的 而 制 定 的, 为 此, 其 中 有 1 以 一 个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2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3 弹 性 劳 动 时 间 制,4 以 一 周 为 单 位 的 非 定 型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在 所 属 单 位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以 及 劳 动 者 自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劳 动 制 度 1 在 用 工 单 位 以 外 的 地 方 从 事 工 作, 并 且, 不 能 得 到 用 工 者 的 具 体 指 挥 监 督, 难 以 计 算 劳 动 时 间 的 业 务, 可 以 运 用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2 有 关 执 行 业 务 的 方 法 和 时 间 分 配 不 能 进 行 具 体 指 示 的 法 定 业 务, 在 劳 资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被 认 为 是 工 作 时 间, 专 业 性 业 务 型 裁 量 劳 动 制 ( 由 劳 动 者 自 主 决 定 工 作 方 式 或 时 间 的 劳 动 制 度 ) 3 从 事 计 划 筹 划 调 查 以 及 分 析 业 务 等 工 作, 在 产 业 运 营 上 起 重 要 决 定 作 用 的 劳 动 者, 通 过 劳 资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决 议, 由 劳 资 合 意 制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被 认 为 是 工 作 时 间, 计 划 业 务 型 裁 量 劳 动 制 - 13 -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要 在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后 一 天 8 小 时 一 周 40 小 时 之 内 ( 第 32 条 )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间 外 劳 动 属 于 特 殊 措 施 对 象 的 工 作 单 位 ( 请 参 照 下 页 ) 一 天 8 小 时 一 周 44 小 时 超 过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情 况 1 有 劳 资 协 定 (36 协 定 ) 时 ( 必 须 有 关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缔 结 协 定 并 申 报 ) 2 因 为 灾 害 等 临 时 需 要 时 ( 必 须 根 据 第 33 条 得 到 許 可 申 报 ) 1 以 一 个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 第 32 条 的 2) 将 一 个 月 中 的 一 定 时 期 平 均 之 后 而 制 定 一 周 不 能 超 过 40 个 小 时 ( 特 殊 工 作 场 所 是 44 个 小 时 ) 的 劳 动 时 间, 必 须 写 在 就 业 细 则 中, 或 者 是 缔 结 申 报 的 劳 资 协 议 中 2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 第 32 条 的 4) 有 些 单 位 根 据 季 节 不 同 业 务 的 忙 闲 程 度 也 就 不 同, 在 繁 忙 时, 有 可 能 会 产 生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但 是 空 闲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中 又 没 有 相 应 的 工 作, 由 此 便 可 以 缔 结 申 报 劳 资 协 议, 将 一 年 之 间 的 一 定 时 期 的 劳 动 时 间 平 均 之 后, 制 定 一 周 不 能 超 过 40 小 时 的 劳 动 时 间 制 3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制 ( 第 32 条 的 3) 缔 结 劳 资 协 议, 不 固 定 规 定 每 天 劳 动 时 间 的 长 短, 而 是 规 定 一 个 月 之 间 的 总 劳 动 时 间, 在 该 范 围 之 内 劳 动 者 自 己 决 定 上 下 班 时 间 4 以 一 周 为 单 位 的 非 定 型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 第 32 条 的 5) 不 满 30 人 规 模 的 零 售 商 旅 馆 餐 馆 饮 食 店 等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缔 结 申 报 的 劳 资 协 议 事 先 用 书 面 文 章 通 知 劳 动 者, 只 要 一 周 不 超 过 40 小 时 的 劳 动 时 间, 便 可 一 天 最 长 工 作 10 个 小 时 参 考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采 取 一 周 40 小 时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的 月 中 休 息 日 数 一 个 月 的 日 数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总 数 一 天 所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8 小 时 7 小 时 45 分 7 小 时 40 分 7 小 时 30 分 7 小 时 20 分 7 小 时 15 分 7 小 时 28 天 160.0 小 时 8 天 8 天 8 天 7 天 7 天 6 天 6 天 29 天 165.7 小 时 9 天 8 天 8 天 7 天 7 天 7 天 6 天 30 天 171.4 小 时 9 天 8 天 8 天 8 天 7 天 7 天 6 天 31 天 177.1 小 时 9 天 9 天 8 天 8 天 7 天 7 天 6 天 参 考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不 规 则 劳 动 时 间 制 采 取 一 周 40 小 时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的 年 中 休 息 日 数 一 年 的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一 天 所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日 数 的 总 数 8 小 时 7 小 时 45 分 7 小 时 40 分 7 小 时 30 分 7 小 时 20 分 365 天 2085.7 小 时 105 天 96 天 93 天 87 天 85 天 366 天 2091.4 小 时 105 天 97 天 94 天 88 天 86 天 1 在 单 位 外 工 作 的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 第 38 条 的 2) 对 难 以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单 位 外 劳 动 可 视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或 者 劳 资 协 定 上 规 定 的 通 常 需 要 的 时 间 为 劳 动 时 间 2 专 业 性 业 务 型 酌 情 劳 动 制 ( 第 38 条 的 3) 有 关 实 行 业 务 的 方 法 和 安 排 不 能 进 行 具 体 指 示 的 以 下 行 业, 从 劳 资 协 定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而 制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制 度 到 研 究 开 发 新 商 品 信 息 系 统 的 分 析 设 计 采 访 编 辑 设 计 图 的 设 计 规 划 电 影 电 视 等 制 作 编 辑 计 划 导 演 广 告 文 的 撰 稿 公 认 会 计 士 律 师 建 筑 士 房 地 产 鉴 定 士 代 办 人 代 理 人 等 3 计 划 业 务 型 酌 情 劳 动 制 ( 第 38 条 的 4) 对 从 事 计 划 筹 划 制 定 方 案 调 查 以 及 分 析 业 务 工 作, 在 公 司 运 营 中 起 重 要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劳 动 者, 应 该 通 过 劳 资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决 议, 劳 资 合 意 制 定 劳 动 时 间 - 14 -

适 用 之 外 ( 第 41 条 ) 从 事 农 业 畜 牧 业 水 产 业 的 劳 动 者 管 理 监 督 者 做 机 密 事 务 的 工 作 者 得 到 行 政 官 厅 的 许 可 进 行 监 视 或 断 续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有 关 上 述 劳 动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但 是, 有 关 管 理 监 督 者 等, 其 符 合 要 件 的 范 围 较 小, 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37-39 页 属 于 特 殊 措 施 对 象 的 工 作 单 位 通 常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在 9 人 以 下 的 商 业 电 影 ( 歌 舞 ) 戏 剧 业 ( 电 影 制 造 业 除 外 ) 卫 生 保 健 业 ( 接 ) 待 ( 顾 ) 客 娱 乐 服 务 业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注 意 事 项 以 一 个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弹 性 劳 动 时 间 制 以 一 周 为 单 位 的 非 定 型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有 关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缔 结 的 劳 资 协 定 1 向 监 督 局 提 交 劳 资 协 定 1 劳 动 者 不 满 30 人 的 零 售 业 旅 馆 餐 馆 餐 饮 店 休 假 日 的 给 与 日 数 每 周 1 天 或 4 周 4 天 每 周 1 天 每 周 1 天 或 4 周 4 天 每 周 1 天 1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之 上 限 10 小 时 10 小 时 1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之 上 限 52 小 时 1 周 的 平 均 劳 动 时 间 40 小 时 40 時 間 ( 特 殊 工 作 单 位 40 時 間 ( 特 殊 工 作 单 位 40 小 时 只 限 于 特 殊 行 业 和 规 模 劳 动 时 间 时 刻 等 是 44 小 时 )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时 间 时 刻 事 先 在 就 业 细 则 中 写 明 时 间 日 期 提 交 就 业 细 则 的 变 更 申 报 (10 名 以 上 ) 是 44 小 时 ) 上 班 下 班 的 时 间 劳 动 者 自 己 可 以 决 定 1 可 以 采 取 规 定 就 业 细 则, 或 者 缔 结 劳 资 协 议 注 ) 少 年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孕 妇 使 用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主 要 注 意 点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对 属 于 适 用 范 围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通 过 劳 资 协 议 进 行 明 确 地 规 定 中 途 进 公 司, 中 途 退 职 者 的 实 际 劳 动 期 间 ( 除 了 必 须 要 支 付 的 法 定 补 贴 工 资 以 外 ) 根 据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式 超 过 时 间 数 时, 对 所 超 过 的 时 间 一 定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根 据 法 32 条 的 4 的 2 的 规 定 应 该 支 付 补 贴 薪 金 的 时 间 = 本 人 的 根 据 法 第 37 条 的 规 定 应 该 - - 实 际 劳 动 时 间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时 间 实 际 工 作 期 间 中 的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总 数 实 际 工 作 期 间 中 的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总 数 之 计 算 方 法 (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的 日 数 7) 40 时 间 特 定 劳 动 时 间 在 导 入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以 一 个 月 以 上 为 单 位 而 划 分 时 间 之 际, 对 每 个 时 期 的 劳 动 日 数 及 总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每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需 要 制 定 劳 资 协 议, 但 是, 除 了 最 初 的 时 期 以 外, 在 制 定 协 定 时 不 用 明 示 整 个 时 期 的 劳 动 日 数 和 每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只 要 是 得 到 劳 动 者 代 表 的 同 意, 在 划 分 出 每 个 时 期 的 30 天 前, 规 定 好 劳 动 日 和 劳 动 时 间 并 予 以 书 面 表 示 而 且, 对 已 经 规 定 好 的 劳 动 日 和 劳 动 时 间 不 能 随 便 变 更 - 15 -

劳 动 日 数, 劳 动 时 间 的 限 度 劳 动 日 数 的 限 度 以 一 年 的 期 间 为 对 象 时 原 则 上 为 280 天 属 于 此 对 象 的 期 间 是 超 过 3 个 月 而 又 不 到 一 年 的 时 候,( 舍 去 小 数 点 后 的 数 字 ) 一 年 的 劳 动 天 数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期 間 的 天 数 /365 天 一 天 以 及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的 限 度 持 续 工 作 ( 劳 动 ) 天 数 的 限 度 一 天 10 小 时 一 周 52 小 时 导 入 的 必 要 条 件 ( 适 用 期 间 超 过 3 个 月 时 ) 1 设 定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超 过 48 小 时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时 最 多 只 能 持 续 3 周 2 从 算 起 日 开 始 算, 以 3 个 月 为 一 个 期 间, 超 过 48 小 时 周 的 第 一 天 最 多 只 能 有 3 天 连 续 劳 动 的 天 数 6 天 ( 在 特 殊 期 间 ( 在 对 象 期 间 中 业 务 尤 其 繁 忙 的 期 间 ) 中 连 续 工 作 的 天 数, 在 签 订 劳 资 协 定 时 要 确 保 一 周 有 一 天 的 休 息, 最 长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12 小 时 ) 有 关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样 式 第 3 号 的 2( 第 12 条 第 2 项 的 2) 有 关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行 业 种 类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时 常 使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零 售 业 务 商 社 ( 株 ) 市 町 丁 目 番 号 电 话 号 码 25 人 适 用 的 劳 动 者 数 工 作 种 类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20 人 销 售 (0 人 ) 劳 动 时 间 最 长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变 形 期 间 变 形 期 间 中 的 每 一 天 ( 开 始 计 算 日 ) 及 每 一 周 的 工 作 时 间 以 及 定 休 日 一 个 月 见 付 页 出 勤 表 ( 每 月 1 日 ) 9 个 小 时 劳 动 时 间 最 长 那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 時 間 分 )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协 议 的 有 効 期 間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一 年 45 小 时 ( 時 間 分 ) 协 议 签 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 议 的 当 事 者 是 劳 动 组 合 时 的 名 称 或 者 选 举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的 协 议 的 当 事 者 (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为 代 表 时 ) 的 选 出 方 法 ( 选 举 ) 年 月 日 职 称 商 社 ( 株 ) 销 售 科 主 任 姓 名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殿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用 人 者 职 称 商 社 ( 株 ) 姓 名 代 表 取 缔 役 印 1 根 据 法 第 60 条 第 3 项 第 2 条 的 规 定 未 满 18 周 岁 的 人 在 运 用 变 形 工 作 时 间 制 时, 填 写 适 用 劳 动 者 人 数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 要 写 最 长 一 天 的 时 间 数 ) 以 及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 要 写 一 周 最 多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 等 各 栏 中 要 用 括 号 括 出 2 在 填 写 变 形 期 间 一 栏 时, 要 填 写 统 计 适 用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统 计 时 间 的 时 间 单 位, 并 且 要 将 该 起 算 日 用 括 号 括 出 3 在 填 写 变 形 期 间 中 的 每 一 天 以 及 每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定 休 日 一 栏 时, 对 适 用 事 项 写 不 下 时, 要 另 外 添 加 附 页 上 述 说 明 在 填 写 变 形 期 间 中 的 每 一 天 以 及 每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定 休 日 一 栏 时 只 填 写 请 见 附 页 出 勤 表 即 可, 但 是 在 申 报 时 要 添 加 每 一 天, 每 一 周 的 具 体 劳 动 时 间, 休 假 日 等 资 料 或 协 议 书 的 复 印 件 有 关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表 的 样 本 可 以 从 宫 城 劳 动 局 网 页 中 下 载 请 注 意 : 表 格 仅 有 日 文 版, 没 有 中 文 版, 但 是 有 作 为 参 考 的 中 文 说 明 - 16 -

退 職 証 明 書 解 雇 理 由 証 明 書 (モデル 様 式 ) - 17 -

退 職 証 明 書 退 职 证 明 书 殿 以 下 の 事 由 により あなたは 当 社 を 年 月 日 に 退 職 したことを 証 明 しま す 因 以 下 事 由 贵 方 于 年 月 日 从 本 公 司 退 ( 离 ) 职, 特 此 证 明 年 月 日 事 業 主 氏 名 又 は 名 称 松 本 工 业 ( 株 ) 用 工 者 姓 名 或 名 称 使 用 者 氏 職 名 代 表 取 缔 役 野 泽 裕 雄 用 工 者 职 称 及 姓 名 1 あなたの 自 己 都 合 による 退 職 (2を 除 く) 由 于 贵 方 的 个 人 事 由 而 退 职 (2 除 外 ) 2 当 社 の 勧 奨 による 退 職 由 于 本 公 司 的 劝 退 而 退 职 3 定 年 による 退 職 由 于 满 退 休 年 龄 而 退 职 4 契 約 期 間 の 満 了 による 退 職 由 于 合 同 期 满 而 退 职 5 移 籍 出 向 による 退 職 由 于 搬 迁 而 退 职 6 その 他 ( 具 体 的 には )による 退 職 其 它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 而 退 职 7 解 雇 ( 別 紙 の 理 由 による ) 解 雇 ( 由 于 附 表 所 述 理 由 ) 該 当 する 番 号 に を 付 けること 请 将 该 当 号 画 解 雇 された 労 働 者 が 解 雇 の 理 由 を 請 求 しない 場 合 には 7の ( 別 紙 の 理 由 によ る ) を 二 重 線 で 消 し 別 紙 は 交 付 しないこと 若 被 解 雇 的 劳 动 者 没 有 要 求 证 明 解 雇 理 由 时, 则 要 将 第 7 项 ( 由 于 附 表 所 述 理 由 ) 用 两 重 线 勾 销, 且 无 需 出 具 证 明 - 18 -

別 紙 附 页 ア 天 災 その 他 やむを 得 ない 理 由 ( 具 体 的 には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よって 当 社 の 事 業 の 継 続 が 不 可 能 になっ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本 公 司 不 能 继 续 运 营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イ 事 業 縮 小 等 当 社 の 都 合 ( 具 体 的 には 当 社 が 由 于 本 公 司 要 缩 小 规 模 等 情 况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となっ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ウ 職 務 命 令 に 対 する 重 大 な 違 反 行 為 (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たが 由 于 贵 方 在 工 作 上 有 严 重 违 抗 命 令 的 行 为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エ 業 務 について 不 正 な 行 為 (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たが 由 于 贵 方 在 工 作 上 有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オ 相 当 長 期 間 にわたる 無 断 欠 勤 をしたこと 等 勤 務 不 良 であること(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 たが 由 于 贵 方 长 期 无 故 旷 工 等 工 作 态 度 不 良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カ その 他 ( 具 体 的 には 其 它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該 当 するものに を 付 け 具 体 的 な 理 由 等 を( )の 中 に 記 入 すること 请 将 该 当 内 容 画 上, 并 将 具 体 事 由 写 在 ( ) 中 - 19 -

解 雇 理 由 証 明 書 解 雇 理 由 证 明 书 殿 当 社 が 年 月 日 付 けであなたに 予 告 した 解 雇 については 以 下 の 理 由 によるものであるこ とを 証 明 します 有 关 本 公 司 于 年 月 日 事 先 通 知 贵 方 被 解 雇 的 理 由 如 下, 特 此 证 明 年 月 日 事 業 主 又 は 名 称 松 本 工 业 ( 株 ) 用 工 者 姓 名 或 名 称 使 用 者 職 氏 名 代 表 取 缔 役 野 泽 裕 雄 用 工 者 职 称 及 姓 名 [ 解 雇 理 由 ] 1,2 1 天 災 その 他 やむを 得 ない 理 由 ( 具 体 的 には 因 为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によって 当 社 の 事 業 の 継 続 が 不 可 能 となっ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本 公 司 不 能 继 续 运 营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2 事 業 縮 小 等 当 社 の 都 合 ( 具 体 的 には 当 社 が 由 于 公 司 缩 减 等 本 公 司 的 情 况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となっ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3 職 務 命 令 に 対 する 重 大 な 違 反 行 為 (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たが 因 为 贵 方 在 工 作 上 出 现 了 责 任 重 大 的 违 反 行 为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4 業 務 について 不 正 な 行 為 (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たが 由 于 在 工 作 上 有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5 勤 務 態 度 又 は 勤 務 成 績 が 不 良 であること( 具 体 的 には あなたが 由 于 贵 方 的 工 作 态 度 或 业 绩 不 佳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したこと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6 その 他 ( 具 体 的 には 其 它 ( 具 体 地 说 是 因 为 )による 解 雇 之 故 ) 而 被 解 雇 該 当 するものに を 付 け 具 体 的 な 理 由 等 を( )の 中 に 記 入 すること 请 将 该 当 内 容 画 上, 并 将 具 体 性 的 事 由 写 在 () 中 就 業 規 則 の 作 成 を 義 務 付 けられている 事 業 場 においては 上 記 解 雇 理 由 の 記 載 例 にかかわらず 当 該 就 業 規 則 に 記 載 された 解 雇 の 事 由 のうち 該 当 するものを 記 載 すること 有 义 务 写 就 业 细 则 的 单 位, 除 了 写 明 以 上 解 雇 事 由 外, 还 要 写 明 属 于 就 业 规 则 上 记 载 的 解 雇 事 由 中 的 内 容 - 20 -

格 式 第 4 号 ( 与 第 12 条 的 4 第 6 项 相 关 ) 有 关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申 报 行 业 的 种 类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时 常 使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食 品 制 造 业 食 品 株 式 会 社 市 町 丁 目 番 号 电 话 号 码 120 人 适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适 用 期 间 以 及 特 定 期 间 ( 起 算 日 ) 适 用 期 间 中 每 一 天 及 每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定 休 日 适 用 期 间 中 每 周 的 平 均 劳 动 时 间 协 定 的 有 効 期 限 100 人 一 年 中 的 特 定 期 间 从 2010 年 7 月 1 日 附 页 38 小 时 分 ( 人 ) 例 如 1 月 1 日 至 1 月 31 日 开 始 的 一 年 劳 动 时 间 中 最 长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中 最 长 一 9 小 时 分 49 小 时 分 适 用 期 间 中 的 总 劳 动 时 间 数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 小 时 分 ) ( 小 时 分 ) 劳 动 天 数 ( 满 18 岁 未 满 者 ) ( 未 满 18 周 岁 者 ) 269 天 劳 动 时 间 一 周 超 过 48 小 时 的 最 长 连 续 周 数 3 周 适 用 期 间 中 连 续 劳 动 最 长 的 日 数 6 天 适 用 期 间 中 的 劳 动 时 间 超 过 48 小 时 的 周 数 11 周 特 殊 期 间 中 连 续 劳 动 最 长 的 日 数 10 天 旧 协 定 的 对 象 期 间 1 年 旧 协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中 最 长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8 小 时 50 分 旧 协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中 最 长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协 定 签 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 定 的 当 事 者 是 劳 动 组 合 时 其 名 称 或 者 选 举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的 48 小 时 分 旧 协 定 的 对 象 期 间 的 总 劳 动 天 数 270 天 职 业 名 称 食 品 株 式 会 社 食 品 第 1 课 主 任 姓 名 协 议 的 当 事 者 ( 选 出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为 代 表 时 ) 的 选 出 方 法 ( 投 票 选 举 ) 年 月 日 职 业 名 称 食 品 株 式 会 社 代 表 取 締 役 用 人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局 长 殿 单 位 姓 名 印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 根 据 劳 基 法 第 60 条 第 3 项 第 2 条 的 规 定 未 满 18 周 岁 的 人 在 运 用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填 写 适 用 劳 动 者 人 数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 要 写 最 长 一 天 的 时 间 数 ) 以 及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 要 写 一 周 最 多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等 各 栏 中 要 用 括 号 括 出 2 在 填 写 对 象 期 间 以 及 特 定 期 间 一 栏 时, 有 关 对 象 期 间 要 填 写 符 合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统 计 时 间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并 且 要 将 该 起 算 日 用 括 号 括 出 3 在 填 写 对 象 期 间 中 的 每 一 天 以 及 每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定 休 日 一 栏 时, 对 适 用 事 项 写 不 下 时 要 写 在 添 加 的 附 页 上 4 所 谓 的 旧 协 定 是 指 规 则 第 12 条 中 第 4 的 第 3 项 规 定 的 内 容 有 关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协 定 申 报 表 的 样 本, 可 从 宫 城 劳 动 局 网 页 中 下 载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 第 34 条 ) 劳 动 时 间 超 过 6 个 小 时 的 时 候, 中 间 至 少 要 休 息 45 分 钟, 超 过 8 个 小 时 的 时 候 中 间 至 少 要 休 息 一 个 小 时, 而 且 应 该 可 以 自 由 使 用 待 命 时 间 也 属 于 劳 动 时 间, 不 算 休 息 时 间 原 则 上, 休 息 时 间 应 该 同 时 给 与 大 家, 但 是 根 据 劳 资 协 议 的 签 订 ( 对 特 殊 的 工 种 ) 也 有 例 外 的 情 况 可 以 - 21 -

不 一 起 休 息 特 殊 行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商 业 金 融 广 告 业 电 影 演 艺 业 通 讯 业 卫 生 保 健 业 待 客 娱 乐 业 官 公 署 休 假 日 ( 第 35 条 ) 原 则 上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但 是, 不 是 每 周 一 次 而 是 4 周 中 给 4 天 以 上 的 休 息 日 亦 可 在 这 里 所 说 的 休 息 日, 是 指 凌 晨 0 点 到 夜 间 12 点 日 历 上 所 表 示 的 一 天, 并 不 是 单 纯 连 续 的 24 小 时 但 是, 交 接 班 制 (2 班 3 班 倒 ) 的 倒 班 工 种 时 例 外, 只 要 连 续 休 息 24 小 时 的 话 也 算 一 天 休 息 日 36 协 定 ( 第 36 条 ) 要 让 劳 动 者 加 班 (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 或 者 休 息 日 劳 动 时, 用 人 单 位 就 要 与 工 会 (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组 织 起 来 的 工 会 ) 签 订 书 面 协 定, 如 果 没 有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组 织 起 来 的 工 会 的 话 就 要 与 超 过 半 数 选 出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签 订 书 面 协 定 ( 也 就 是 所 谓 的 36 协 定 ), 并 且 必 须 提 交 给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备 案 在 缔 结 时 间 外 劳 动 ( 即 加 班 ) 的 协 定 时, 要 对 时 间 可 延 长 的 限 度 制 定 一 个 标 准, 并 且 要 按 照 该 标 准 执 行 超 过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 加 班 ) 的 限 度 标 准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对 在 缔 结 上 述 36 协 定 时, 为 了 能 够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加 班 时 间 过 长 的 问 题, 规 定 了 如 下 的 时 间 限 度 (1) 一 般 的 劳 动 者 情 况 (2) 对 象 期 间 是 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内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劳 动 情 况 期 间 时 间 的 限 度 期 间 时 间 的 限 度 1 周 15 个 小 时 1 周 14 个 小 时 2 周 27 个 小 时 2 周 25 个 小 时 4 周 43 个 小 时 4 周 40 个 小 时 1 个 月 45 个 小 时 1 个 月 42 个 小 时 2 个 月 81 个 小 时 2 个 月 75 个 小 时 3 个 月 120 个 小 时 3 个 月 110 个 小 时 1 年 360 个 小 时 1 年 320 个 小 时 (3) 不 适 合 使 用 限 制 基 准 的 情 况 以 下 行 业 或 业 务 不 适 合 使 用 时 间 限 制 1 建 筑 行 业 2 汽 车 驾 驶 行 业 3 研 究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业 务 4 厚 生 劳 动 省 劳 动 基 准 局 长 指 定 的 以 下 行 业 或 业 务 ( 但 是, 适 合 应 用 有 关 1 年 之 间 的 时 间 限 度 ) 摘 要 如 下 : 在 造 船 行 业 中 与 改 造 或 修 缮 船 舶 相 关 的 业 务 在 电 力 行 业 中 搞 原 子 炉 发 电 及 其 附 带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查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的 发 电 建 筑 维 修 业 务 在 煤 气 行 业 中 与 制 造 煤 气 设 备 相 关 的 建 设 业 务 邮 电 行 业 株 式 会 社 所 做 的 邮 电 事 业 中 与 年 末 年 初 相 关 的 业 务 根 据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护 理 法 第 17 条, 第 18 条, 凡 是 有 抚 养 学 龄 前 儿 童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或 者 对 有 需 要 进 行 看 护 的 家 属 而 有 护 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只 要 提 出 要 求, 每 月 的 加 班 时 间 则 不 能 超 过 24 小 时, 一 年 的 加 班 时 间 则 不 能 超 过 150 个 小 时 - 22 -

有 特 殊 条 款 的 协 定 当 可 以 预 想 到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可 能 会 造 成 临 时 性 的 超 过 限 度 时 间 的 加 班 时, 只 要 事 先 缔 结 以 下 特 殊 条 款 的 协 定, 即 可 延 长 可 超 过 的 限 度 时 间 为 了 防 止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在 缔 结 有 特 殊 款 项 的 协 定 时 要 另 外 制 定 1 在 每 一 个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工 作 的 一 定 期 间 ( 一 天 以 上 3 个 月 以 内 的 期 间,1 年 ) 都 要 制 定 附 加 补 贴 工 资 率 2 1 的 附 加 补 贴 工 资 率 尽 量 要 超 过 法 定 的 增 额 补 贴 率 (25%) 3 尽 量 缩 短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在 缔 结 或 更 新 有 特 殊 条 款 的 协 定 时, 有 特 殊 条 款 协 定 之 例 和 主 要 条 件 如 下 协 定 例 在 一 定 期 间 中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1 个 月 为 45 小 时 但 是, 在 有 集 中 性 的 大 批 量 的 订 货, 大 幅 度 地 超 过 了 正 常 的 生 产 量 ( 注 1) ( 注 2.3) 而 且 交 货 期 又 紧 迫 时, 可 以 通 过 劳 资 协 议, 以 6 次 为 限 度, 一 个 月 可 以 延 长 到 60 小 时 ( 注 4) ( 注 5) ( 注 6. 注 7) 另 外, 延 长 时 间 1 个 月 超 过 45 小 时 的 时 候, 其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为 30% 要 件 需 要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 注 8. 注 9) 要 规 定 从 原 则 上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 限 度 时 间 以 内 的 时 间 )( 注 1) 对 不 得 已 需 要 超 过 限 度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特 殊 情 况, 尽 量 做 出 具 体 性 的 规 定 ( 注 2) 特 殊 事 由 符 合 以 下 1 2 的 情 况 ( 注 3) 1. 一 时 性 或 者 突 发 性 的 情 况 2. 整 个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1 年 中 的 一 半 如 果 在 一 定 期 间 的 中 途 出 现 了 特 殊 情 况, 原 则 上, 需 要 延 长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时, 要 通 过 劳 资 手 续 进 行 劳 资 协 议 通 知 以 及 其 他 具 体 的 规 定 ( 注 4) 要 规 定 可 以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的 次 数 ( 注 5) 要 规 定 可 以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的 一 定 期 间 ( 注 6) 在 规 定 超 过 一 定 期 间 内 的 限 定 时 间 时, 要 尽 量 缩 短 该 时 间 ( 注 7) 要 规 定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比 率 ( 注 8) 在 规 定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比 率 时, 要 尽 量 高 于 法 定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 注 9) 特 殊 事 由 只 限 于 临 时 性 的 情 况 所 谓 的 临 时 性, 是 指 一 时 性 或 者 突 发 性 的, 需 要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其 整 个 时 期, 一 年 不 能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超 过 限 定 时 间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的 特 殊 事 由, 比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具 体 事 由 更 需 要 进 行 局 限 性 的 规 定 [ 特 殊 事 由 ] 的 例 被 认 为 有 临 时 性 的 情 况 预 算 结 算 的 业 务 随 着 奖 金 商 战 而 产 生 的 业 务 繁 忙 交 货 期 紧 迫 需 要 处 理 大 规 模 的 投 诉 处 理 机 器 的 故 障 等 ( 被 认 为 有 临 时 性 的 情 况 ) ( 没 有 限 定 特 殊 的 事 由 ) 业 务 上 需 要 的 时 候 ( 没 有 限 定 特 殊 事 由 ) 业 务 上 出 现 了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时 ( 没 有 限 定 特 殊 事 由 ) 业 务 繁 忙 的 时 候 用 人 单 位 认 为 需 要 的 时 候 在 一 年 之 间 有 可 以 使 用 的 明 确 事 由 关 于 超 过 劳 动 者 半 数 的 代 表 者 在 没 有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组 成 的 劳 动 组 合 ( 工 会 ) 时, 要 选 出 劳 动 者 代 表 这 种 情 况 的 劳 动 者, 包 括 不 做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临 时 工 在 内 的 全 体 劳 动 者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归 属 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 成 为 劳 动 者 代 表 者 不 能 是 监 督 或 管 理 职 位 的 人, 必 须 是 通 过 投 票, 选 举 选 出 的 人, 方 可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另 外, 书 面 协 定 是 必 要 的 劳 资 协 定, 如 果 是 申 报 兼 协 议 书 的 时 候, 必 须 要 有 劳 动 者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签 名 盖 印 协 定 的 当 事 者 的 选 出 方 法, 有 投 票 选 举, 举 手 选 举, 有 通 过 投 票 取 得 信 任, 通 过 举 手 取 得 信 任, 通 过 传 阅 取 得 信 任 等 方 法 协 定 的 当 事 者 如 果 是 代 表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组 合 时 就 不 需 要 在 选 出 方 法 栏 中 记 载 - 23 -

有 关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协 定 申 报 书 的 表 格, 请 从 宫 城 劳 动 局 的 网 页 下 载 ( 有 中 文 说 明 的 表 格 ) 様 式 第 9 号 ( 第 17 条 関 係 ) 时 间 外 劳 动 有 关 的 协 定 申 报 休 息 日 劳 动 行 业 种 类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五 金 制 品 的 制 造 业 金 属 工 业 株 式 会 社 市 町 1-2-3 (000-000 -0000 )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1 不 符 合 下 述 2 的 劳 动 者 需 要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具 体 事 由 临 时 订 货, 交 货 的 变 更 月 末 结 算 事 务 业 务 种 类 劳 动 者 数 ( 满 18 周 岁 者 )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1 天 超 过 一 天 以 上 的 一 定 期 间 ( 起 算 日 ) 1 个 月 ( 每 月 日 ) 每 年 ( 月 日 ) 验 货 10 人 一 天 8 小 时 3 小 时 30 小 时 25 小 时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的 一 年 会 计 5 人 同 上 3 小 时 15 小 时 15 小 时 同 上 期 间 2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劳 动 的 劳 动 者 临 时 订 货, 交 货 的 变 更 组 装 机 械 10 人 同 上 2 小 时 20 小 时 200 小 时 同 上 需 要 在 休 息 日 劳 动 的 具 体 事 由 业 务 种 类 劳 动 者 数 ( 满 18 周 岁 者 ) 规 定 的 定 休 日 可 以 劳 动 的 休 息 日 以 及 上 下 班 时 间 期 间 临 时 订 货, 交 货 的 变 更 组 装 机 械 10 人 每 周 六 日 每 月 一 天 8:30 17:30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的 一 年 协 定 的 成 立 年 月 日 协 定 的 当 事 者 是 劳 动 组 合 时 其 名 称 或 者 是 超 过 半 数 的 劳 动 者 代 表 者 的 协 定 的 当 事 者 ( 如 果 是 代 表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时 ) 其 选 出 方 法 ( 通 过 投 票 选 举 而 选 出 ) 年 月 日 职 称 姓 名 用 人 者 验 货 课 负 责 人 山 田 花 子 职 称 厂 长 姓 名 田 中 太 郎 印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 在 填 写 业 务 种 类 栏 时, 要 具 体 地 填 写 需 要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或 者 休 息 日 劳 动 的 业 务, 有 关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6 条 第 1 项 但 书 上 所 写 的 特 别 是 对 身 体 有 害 的 业 务, 如 果 有 协 定 的 话, 则 要 与 该 业 务 区 别 填 写 2 在 填 写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一 栏 时, 要 填 写 以 下 内 容 (1) 在 填 写 1 日 栏 时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2 条 至 第 32 条 的 5, 和 第 40 条 的 规 定,( 让 劳 动 者 加 班 可 超 过 的 最 长 的 劳 动 时 间 就 是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要 填 写 一 天 的 限 度 时 间 (2) 在 填 写 超 过 一 天 以 上 的 一 定 期 间 ( 起 算 日 ) 一 栏 时,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2 条 至 第 32 条 的 5 和 第 40 条 的 规 定, 使 之 劳 动 可 以 超 过 的 最 长 的 劳 动 时 间, 就 是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有 关 同 法 第 36 条 第 1 项 中 对 协 定 中 规 定 的 一 天 以 上 3 个 月 以 内 的 时 间 以 及 一 年 中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之 限 度 时 间, 在 上 边 一 栏 中 填 写 上 在 该 协 定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的 时 间 段, 并 将 该 时 间 段 的 起 算 日 填 写 在 括 号 中, 在 下 边 一 栏 中 要 填 写 上 在 该 时 间 段 中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之 限 度 时 数 3 在 填 写 2 栏 时,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2 条 的 4 的 规 定, 要 填 写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时 间 ( 对 象 期 间 只 限 于 超 过 3 个 月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劳 动 者 ) 4 在 填 写 可 以 劳 动 的 休 息 日 以 及 上 下 班 时 间 栏 时,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35 条 的 规 定, 要 填 写 可 以 劳 动 的 休 息 日 的 日 期 以 及 该 日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5 在 填 写 期 间 栏 时, 要 写 明 可 以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和 休 息 日 劳 动 的 所 属 期 间 - 24 -

36 协 定 申 报 检 验 事 项 1 在 写 需 要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息 日 劳 动 的 具 体 事 由 时 要 另 外 填 写 业 务 种 类 2 填 写 业 务 种 类 时 要 详 细 分 类 3 在 缔 结 对 健 康 有 危 害 的 业 务 的 协 定 时, 要 将 该 业 务 与 其 他 业 务 分 别 填 写 ( 对 健 康 有 害 的 作 业 是 指 劳 动 基 准 法 施 行 规 则 第 18 条 的 规 定 中 提 到 的 在 炎 热 或 寒 冷 的 地 方 的 劳 动, 一 天 可 以 延 长 的 劳 动 时 间 最 长 为 2 个 小 时 ) 4 填 写 劳 动 者 人 数 ( 时 间 外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被 派 遣 的 劳 动 者 归 属 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协 定 中 ) 5 在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上, 对 一 日 或 超 过 一 日 以 上 3 个 月 以 内 的 期 间 ( 要 填 写 起 算 日 ), 或 一 年 ( 要 填 写 起 算 日 ) 都 要 规 定 可 以 延 长 的 时 间 6 一 天 以 上 3 个 月 以 内 的 期 间, 或 1 年 的, 除 了 不 适 用 的 单 位 以 外, 在 制 定 协 定 时 要 填 写 限 度 范 围 内 的 时 间 7 在 超 过 限 度 时 间 时, 要 注 明 是 缔 结 了 有 特 殊 条 款 协 定 的 情 况 8 在 填 写 期 间 时 ( 填 写 协 定 的 有 效 期 间 ) 要 写 一 年 9 采 用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 适 用 的 期 间 是 超 过 3 个 月 时 ) 劳 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10 要 写 可 以 让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休 息 日 以 及 上 下 班 的 时 间 ( 由 于 一 周 2 日 休 的 制 度, 所 定 休 息 日 是 一 周 休 2 日 以 上 的 单 位, 只 要 能 够 保 证 一 周 休 息 一 天 的 话, 周 休 2 日 制 的 星 期 六 或 其 他 的 日 子 工 作 了 也 不 算 法 定 休 息 日 劳 动, 因 此 不 需 要 申 报 ) 11 要 填 写 协 定 成 立 的 日 期 ( 在 有 效 期 前 缔 结, 并 向 监 督 署 申 报 )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以 及 夜 间 工 作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第 37 条 )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用 人 单 位 让 劳 动 者 超 过 法 定 时 间 工 作 ( 加 班 ) 或 上 夜 班 ( 下 午 10 点 至 早 上 5 点 之 间 ) 时, 就 要 支 付 比 正 常 工 资 高 25%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在 法 定 休 假 日 ( 一 周 一 天 或 4 周 4 天 ) 工 作 时, 就 要 支 付 比 正 常 工 资 高 35%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加 班 到 夜 间 的 话 就 要 支 付 比 正 常 工 资 高 50%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即 加 班 附 加 补 贴 + 深 夜 附 加 补 贴 ) 如 果 休 假 日 工 作 而 且 到 深 夜 的 话, 就 要 支 付 比 正 常 工 资 高 60%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即 休 假 日 附 加 补 贴 + 深 夜 附 加 补 贴 ) 另 外, 从 2010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除 了 中 小 企 业 以 外 一 个 月 的 加 班 时 间 如 果 超 过 了 60 个 小 时 时, 就 要 支 付 50%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算 定 基 础 成 为 计 算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基 本 工 资, 是 指 对 正 常 劳 动 时 间 或 劳 动 日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薪 金, 不 仅 是 基 本 工 资, 各 种 补 贴 都 包 括 在 内 但 是, 家 属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住 房 补 贴 分 居 补 贴 子 女 的 教 育 补 贴 临 时 补 贴 ( 结 婚 补 贴 治 疗 养 病 慰 问 金 ), 奖 金 等 7 种 补 贴, 在 计 算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时 可 以 不 加 在 基 本 工 资 中 计 算 方 法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就 是 用 平 常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中 的 小 时 工 资 之 1.25 倍 或 者 1.35 倍 得 出 的 单 价, 再 乘 以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或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时 间 数 工 资 有 时 给 日 给 月 给 等 方 式, 有 关 这 些 方 式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之 单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一 个 小 时 的 单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 括 号 内 是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情 况 ) * 中 小 企 业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1 时 薪 ( 小 时 工 ) 的 时 候 小 时 支 付 额 1.25(1.35) 2 日 薪 的 時 候 日 薪 1.25(1.35) 一 天 所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 每 天 所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都 不 同 时, 则 按 照 一 周 的 总 时 间 除 以 天 数 即 可 得 出 每 天 工 作 多 少 小 时 ) 3 月 薪 的 时 候 基 本 工 资 + 技 术 能 力 补 贴 薪 金 + 全 勤 补 贴 薪 金 + 补 贴 薪 金 1.25(1.35) 1 个 月 的 所 定 工 作 時 間 数 ( 每 月 的 所 定 工 作 时 间 不 同 时 则 按 照 一 年 的 总 时 间 除 以 月 数 即 可 得 出 每 月 工 作 多 少 小 时 ) 4 达 标 制 ( 计 件 給 ) 根 据 达 标 制 而 计 算 出 的 工 资 总 额 0.25(0.35) 工 资 可 算 期 间 中 的 总 劳 动 时 间 数 - 25 -

工 资 由 日 薪 和 月 薪 构 成 时, 则 先 按 每 一 个 计 算 方 法 算 出 附 加 补 贴 额 的 单 价, 然 后 合 计 在 一 起 支 付 缩 短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时 候, 就 要 将 重 新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作 为 基 础, 重 新 计 算 每 个 小 时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单 价 月 薪 制 的 时 候, 如 果 每 月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数 都 不 同 的 话, 就 要 在 每 一 年 的 年 终 结 算 等 一 定 期 间 中 确 认 一 年 之 间 的 定 休 日 数, 重 新 制 定 每 月 的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支 付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采 用 不 规 则 劳 动 时 间 制 时, 在 法 律 上, 对 时 间 外 劳 动 必 须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时 间 如 下 1 对 一 天 的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如 果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8 个 小 时 以 上 时, 那 么 就 要 对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部 分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其 它 的 日 子, 只 要 是 超 过 8 个 小 时 时 就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2 对 一 周 的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如 果 规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40 个 小 时 以 上 时, 那 么 就 要 对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部 分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其 它 的 日 子, 只 要 是 超 过 了 40 小 时 就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1 当 中 被 视 为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部 分 除 外 ) 3 有 关 变 形 期 间 的 整 个 期 间, 在 变 形 期 间 中 超 过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总 数 时 (1 与 2 当 中 被 视 为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部 分 除 外 ) 为 了 避 免 麻 烦, 只 要 是 超 过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了, 即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也 无 妨 除 了 中 小 企 业 以 外, 一 个 月 的 加 班 时 间 超 过 60 个 小 时 数 时 的 附 加 补 贴 率 ( 第 37 条 第 1 項 第 138 条 ) 对 一 个 月 加 班 超 过 60 个 小 时 的 法 定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从 现 在 的 25% 增 长 到 了 50% ( 注 1) ( 注 2) 但 是 中 小 企 业 暂 且 不 能 运 用 增 长 了 的 法 定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 第 37 条 第 3 項 ) 在 工 作 单 位 如 果 缔 结 了 劳 资 协 定 的 话, 对 一 个 月 加 班 超 过 了 60 个 小 时 的 劳 动 者, 既 可 以 支 付 政 策 改 革 后 增 长 了 25%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亦 可 将 此 换 成 假 日 休 息 ( 注 3) 即 使 劳 动 者 取 得 了 带 薪 休 假, 也 要 支 付 现 行 的 25% 以 上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 注 4) ( 注 1) 新 增 长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只 适 用 于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35% 和 夜 间 工 作 ( 夜 班 ) 的 25% 之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不 变 ( 注 2) 对 中 小 企 业 ( 参 照 参 考 1)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在 实 施 3 年 之 后 再 进 行 重 新 议 定 ( 注 3) 该 带 薪 休 假 的 问 题, 要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 参 照 参 考 2), 从 长 时 间 加 班 之 日 算 起 最 长 也 要 在 2 个 月 之 内, 按 一 天 或 半 天 为 单 位 给 与 休 息 ( 注 4) 如 果 劳 动 者 实 际 没 有 休 带 薪 休 假 的 话, 就 要 支 付 5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另 外, 在 就 业 细 则 中 有 关 上 述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要 进 行 规 定 ( 请 参 照 参 考 3) - 26 -

参 考 1 使 用 增 长 法 定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比 率 被 延 期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范 围 中 小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要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 资 本 金 的 额 度 或 出 资 的 总 额 ] 以 及 [ 平 常 使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 而 进 行 判 断 行 业 种 类 零 售 业 服 务 行 业 批 发 业 资 本 金 的 额 度 或 者 出 资 的 总 额 5000 万 日 元 以 下 一 亿 日 元 以 下 或 者 平 常 经 常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人 数 50 人 以 下 100 人 以 下 其 它 3 亿 日 元 以 下 300 人 以 下 ( 参 考 ) 有 关 中 小 企 业 的 行 业 行 业 批 发 商 零 售 业 日 本 标 准 产 业 分 类 ( 根 据 第 12 次 改 定 (2008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 行 业 大 分 类 Ⅰ( 批 发 商, 零 售 商 ) 中 中 等 分 类 50( 各 种 商 品 的 批 发 商 ) 中 等 分 类 51( 纤 维, 服 装 类 的 批 发 商 ) 中 等 分 类 52( 食 品 批 发 商 ) 中 分 类 53( 建 材, 煤 炭, 五 金 材 料 的 批 发 商 ) 中 分 类 54( 机 器 器 具 批 发 商 ) 中 分 类 55( 其 他 的 批 发 商 ) 大 分 类 1( 批 发 商, 零 售 商 ) 中 中 分 类 56( 各 种 商 品 的 零 售 商 ) 中 分 类 57( 纤 维, 服 装, 日 常 用 品 的 批 发 商 ) 中 分 类 58( 食 品 的 零 售 商 ) 中 分 类 59( 机 器 器 具 零 售 商 ) 中 分 类 60( 其 他 的 零 售 商 ) 中 分 类 61( 无 店 铺 的 零 售 商 ) 大 分 类 M( 住 宿 业, 餐 饮 服 务 业 ) 中 中 分 类 76( 餐 饮 店 ) 中 分 类 77( 外 卖, 餐 饮 送 货 服 务 业 服 务 业 日 本 标 准 产 业 分 类 ( 根 据 第 12 次 改 定 (2008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 大 分 类 G( 信 息 通 讯 业 ) 中 中 分 类 38( 放 送 业 ) 中 分 类 39( 信 息 服 务 业 ) 小 分 类 411( 影 像 信 息 创 作 发 行 业 ) 小 分 类 412( 声 音 信 息 创 作 业 ) 小 分 类 415( 广 告 创 作 业 ) 小 分 类 416( 进 行 影 像, 声 音, 文 字 信 息 创 作 时 附 带 的 服 务 ) 大 分 类 K 中 ( 不 动 产, 物 品 等 租 赁 业 ) 小 分 类 693( 停 车 场 业 ) 中 分 类 70( 物 品 租 赁 业 ) 大 分 类 M 中 ( 住 宿 业, 餐 饮 服 务 业 ) 中 分 类 75( 住 宿 业 ) 大 分 类 N ( 与 生 活 相 关 联 的 服 务 业, 娱 乐 业 ) 但 是, 小 分 类 791 ( 旅 行 业 ) 除 外 大 分 类 O( 支 援 教 育, 学 习 业 ) 大 分 类 P( 医 疗, 福 利 ) 大 分 类 Q( 综 合 服 务 业 ) 大 分 类 R ( 服 务 业 ( 其 他 没 有 被 分 类 的 行 业 ) 其 它 除 了 以 上 之 外 的 所 有 行 业 - 27 -

变 形 劳 动 期 间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1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为 8 小 时 的 时 候, 凡 是 超 过 8 小 时 的 时 间 2 一 天 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在 8 小 时 以 内 时, 凡 是 超 过 8 小 时 的 时 间 3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为 40 小 时 的 时 候, 凡 是 超 过 40 小 时 的 时 间 ( 已 经 在 上 述 1 2 中 算 为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除 外 ) 4 一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为 40 小 时 以 内 时, 凡 是 超 过 40 小 时 的 劳 动 时 间 ( 已 经 在 上 述 1,2 中 算 为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除 外 ) 5 有 关 变 形 期 间 的 整 个 期 间, 在 变 形 期 间 里 超 过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总 数 的 时 间 ( 已 经 在 上 述 1234 中 算 为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除 外 ) 2 周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例 子 8 小 时 1 5 5 休 休 5 5 4 息 息 3 9 9 日 日 小 小 时 时 6 小 时 6 小 时 6 小 时 6 小 时 6 小 时 6 小 时 2 8 小 时 9 小 时 9 小 时 休 息 日 星 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1 周 (36 小 时 的 劳 动 ) 第 2 周 (44 小 时 的 劳 动 ) 解 说 1 第 一 周 的 星 期 五,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为 9 小 时 ( 该 设 定 超 过 了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8 小 时 ), 故 要 对 该 日 超 过 了 1 个 小 时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图 1) 2 第 2 周 的 星 期 四,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为 8 小 时, 因 此 对 该 日 超 过 了 1 个 小 时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图 2) 3 第 2 周 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是 44 小 时 ( 该 设 定 超 过 了 40 小 时 ) 的 周,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为 6 小 时 的 星 期 三, 即 使 一 天 的 劳 动 ( 加 班 ) 时 间 没 有 超 过 8 小 时, 但 是 也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工 资 ( 图 3) 4 第 1 周 的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为 36 小 时 的 周, 除 了 图 1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对 一 周 的 上 班 时 间 超 过 40 小 时 ( 加 上 图 5 的 4 小 时 )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图 4) 5 第 1 周 星 期 一 的 2 小 时, 星 期 二 的 2 小 时 ( 合 计 4 小 时 )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将 上 述 图 1 4 除 外, 即 成 为 一 周 40 小 时 以 内 的 范 围 了, 但 是 在 变 形 期 间 (2 周 期 间 ) 时 间 外 劳 动 ( 加 班 ) 超 过 了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80 小 时 ( 平 均 劳 动 时 间 为 一 周 40 小 时 ), 因 此 要 支 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图 5) - 28 -

参 考 2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劳 资 协 定 例 ( 适 用 者 及 期 间 ) 第 1 条 补 休 代 替 假, 把 计 算 工 资 时 间 的 第 一 天 作 为 算 起 日 在 一 个 月 之 内, 对 时 间 外 劳 动 超 过 60 个 小 时 的 劳 动 者 当 中 可 以 补 休 半 天 以 上 的 代 替 假 者 ( 以 下 写 为 可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劳 动 者 ) 若 可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劳 动 者 有 意 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话, 就 要 从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起 2 个 月 之 内 给 予 补 休 ( 给 与 方 式 ) 第 2 条 补 休 代 替 假, 可 以 半 天 或 1 天 为 单 位 休 该 情 况 的 半 天 是 指 上 午 (8:00~12:00) 或 下 午 (13:00~17:00) 的 4 小 時 为 单 位 的 半 日 (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计 算 方 法 ) 第 3 条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是 通 过 用 1 个 月 中 超 过 了 60 小 时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乘 以 换 算 率 而 得 这 种 情 况 的 换 算 率, 是 从 没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情 况 下 应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的 50% 中 扣 除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所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30%, 剩 20% 例 如 80 小 时 -60 小 时 =20 小 时 20%=4 小 时 (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60 小 时 ) 20%=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换 算 率 不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应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50%)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30%)=20% 另 外, 若 劳 动 者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用 换 算 率 除 以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这 2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20%= 小 时 ( 确 认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意 向 ) 第 4 条 用 人 单 位, 对 1 個 月 加 班 超 過 60 小 時 的 劳 动 者, 要 在 該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第 二 天 起 5 日 以 內 确 认 是 否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意 向 该 情 況 下 如 果 在 5 日 之 內 未 表 明 休 息 与 否 的 意 向 時, 则 可 认 为 没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意 向 ( 工 資 的 支 付 日 ) 第 5 条 用 人 单 位, 若 向 劳 动 者 确 认 上 一 项 的 意 向 的 結 果 是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意 向 时, 就 要 在 应 该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中 扣 除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部 分 的 金 额, 在 进 行 了 加 班 的 那 个 月 发 工 资 日 发 给 劳 动 者 但 是, 若 从 该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次 日 起 2 个 月 之 內 该 劳 动 者 没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就 要 将 剩 余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在 确 定 了 不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那 个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第 6 条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确 认 是 否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想 法 时, 其 結 果 是 不 打 算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话, 就 要 在 进 行 加 班 的 那 个 月, 将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总 额 与 平 常 的 工 资 一 起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但 是, 若 本 来 没 有 打 算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劳 动 者, 在 该 月 最 后 一 天 的 次 日 至 2 个 月 以 内 又 改 变 了 想 法, 要 求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只 要 得 到 用 人 单 位 的 许 可, 则 可 给 与 休 息 在 出 现 了 这 种 情 况 时, 就 要 在 劳 动 者 休 了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月 份, 把 已 经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结 算 一 下 - 29 -

参 考 3 就 业 细 则 的 记 载 例 (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第 条 对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根 据 以 下 基 准 进 行 换 算 支 付 (1) 根 据 1 个 月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时 间 数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如 下 另 外, 这 种 情 况 的 1 个 月 是 将 每 月 1 日 当 作 算 起 日 一 时 间 外 劳 动 在 45 小 时 以 下 为 25% 二 时 间 外 劳 动 在 45 小 时 以 上 至 60 小 时 以 下 为 30% 三 时 间 外 劳 动 超 过 60 小 时 以 上 时 为 50% 四 第 3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中 取 得 代 休 的 时 间 为 3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剩 余 的 20%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换 算 成 假 而 休 息 ) (2) 对 1 年 之 间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劳 动 时 间 数 超 过 360 小 时 的 部 分, 要 给 予 4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另 外, 该 情 况 的 1 年, 是 从 每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算 起 ( 补 休 代 替 假 ) 第 条 对 一 个 月 ( 计 算 工 资 的 期 间 )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超 过 60 小 时 的 劳 动 者, 要 遵 循 劳 资 协 定, 按 照 以 下 内 容 给 与 补 休 代 替 假 (1) 可 以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期 间, 为 最 近 的 工 资 结 算 日 的 第 二 天 起 至 其 后 两 个 月 的 工 资 结 算 日 为 止 的 2 个 月 (2) 补 休 代 替 假, 可 以 半 日 或 1 日 为 单 位 给 予 该 情 况 的 半 天 为 上 午 (8:00~12:00) 或 下 午 (13:00~17:00) (3) 代 替 休 假 的 时 间 数, 是 用 1 个 月 中 超 过 了 60 小 时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乘 以 换 算 率 而 得 出 的 时 间 数 这 种 情 况 的 换 算 率 是, 从 没 有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情 况 下 而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的 50%, 扣 除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支 付 的 3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后 剩 余 的 20% 另 外, 如 果 劳 动 者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用 换 算 率 除 以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用 人 单 位, 不 需 要 支 付 这 2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例 如 80 小 时 -60 小 时 =20 小 时 20%=4 小 时 (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60 小 时 ) 20%=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换 算 率 不 休 代 休 时 应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50%)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时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的 (30%)=20% (4)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若 出 现 了 不 够 半 日 或 1 日 的 零 数 时, 则 对 其 不 足 的 部 分 可 作 为 带 薪 休 假, 给 与 半 日 或 1 日 的 假 但 在 计 算 不 需 要 支 付 前 项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时 间 时, 超 过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作 为 休 假 部 分 不 计 算, 只 算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时 间 数 (5) 想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者, 要 在 1 個 月 超 過 了 60 小 時 的 時 間 外 劳 动 的 月 份 的 工 资 结 算 日 的 第 二 天 起 5 日 以 內 向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日 数, 要 在 考 虑 职 工 的 意 向 的 基 础 之 上 决 定 (6) 用 人 单 位 在 得 到 前 一 项 的 申 请 时, 就 要 在 应 该 支 付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中 扣 除 休 了 补 休 代 替 假 部 分 的 金 额, 在 进 行 了 时 间 外 劳 动 之 月 的 发 工 资 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但 是, 若 从 该 月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次 日 起 2 个 月 之 內 该 劳 动 者 没 有 休 代 替 休 假 时, 就 要 将 剩 余 20%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在 确 定 了 不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之 月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7) 用 人 单 位 若 没 有 得 到 前 一 项 的 申 请 时, 就 要 在 进 行 了 时 间 外 劳 动 月 份, 将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的 总 额 与 平 常 的 工 资 一 起 在 工 资 支 付 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但 是, 如 果 在 该 月 最 后 一 天 的 次 日 至 2 个 月 以 内 又 改 变 想 法 提 出 休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要 求 时, 只 要 得 到 用 人 单 位 的 许 可, 也 可 以 给 与 补 休 代 替 假 在 出 现 了 这 种 情 况 时, 就 要 在 劳 动 者 休 了 补 休 代 替 假 的 月 份, 把 已 经 支 付 给 了 劳 动 者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予 以 结 算 - 30 -

工 作 单 位 外 的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 第 38 条 的 2)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单 位 之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难 以 估 计 劳 动 时 间 的 情 况, 以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为 准 如 果 在 用 工 单 位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通 常 都 要 超 过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话, 那 么 就 要 按 照 做 该 业 务 通 常 所 需 时 间 或 者 按 照 劳 资 协 定 制 定 的 时 间 判 断 劳 动 时 间 工 作 单 位 外 的 劳 动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属 于 范 畴 外 有 使 用 者 指 挥 监 督 的 情 况 例 整 个 劳 动 时 间 或 一 部 分 的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单 位 外 从 事 工 作 的 情 况, 不 能 得 到 使 用 者 具 体 的 监 督 和 指 挥, 劳 动 时 间 难 以 计 算 的 时 候 1 几 位 一 组 的 人 在 单 位 外 从 事 工 作 时, 小 组 中 有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人 2 处 于 用 无 线 或 手 机 随 时 可 以 联 络 的 状 况 时, 可 以 随 时 听 从 使 用 者 的 命 令 而 工 作 的 情 况 3 如 果 在 单 位, 外 出, 回 公 司 的 时 间 等 对 当 天 的 业 务 有 具 体 的 指 示, 而 且 需 要 返 回 单 位 的 情 况 劳 动 的 劳 动 时 间 在 工 作 单 位 外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的 规 定 原 则 以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例 外 在 执 行 该 业 务 时 通 常 所 需 要 的 需 要 超 过 规 定 外 的 劳 动 时 间 进 行 劳 动 的 情 况 时 间 视 同 为 劳 动 时 间 如 果 劳 资 协 定 中 规 定 了 在 执 行 该 业 务 时 通 常 所 需 要 花 费 的 时 间 时, 则 将 该 时 间 视 同 为 劳 动 时 间 有 一 部 分 时 间 是 在 单 位 内 工 作 时 的 计 算 方 法 问 有 一 部 分 劳 动 时 间 是 在 单 位 里 工 作 的 情 况, 应 该 怎 么 计 算 劳 动 时 间 呢? 答 根 据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计 算 劳 动 时 间 的 适 用 对 象, 是 在 用 工 单 位 外 从 事 工 作 的 部 分, 因 此 在 劳 资 协 定 中, 有 关 这 个 部 分 也 应 该 进 行 协 商 对 在 用 工 单 位 内 工 作 的 时 间 要 另 外 掌 握 并 且, 劳 动 时 间 的 一 部 分 是 在 工 作 单 位 内 工 作 的 日 子 的 劳 动 时 间, 与 根 据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计 算 出 来 的 用 工 单 位 外 工 作 的 时 间 加 在 一 起 对 工 作 单 位 外 劳 动 超 过 法 定 劳 动 时 间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时 要 用 有 关 工 作 单 位 外 劳 动 协 定 申 报 表 ( 表 格 12 号 ) 与 有 关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息 日 劳 动 协 定 申 报 表 ( 表 格 9 号 ) ( 还 有 两 个 加 在 一 起 的 表 格 9 之 2) 向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申 报 ( 在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时, 对 在 工 作 单 位 之 外 劳 动 的 每 一 天 的 时 间 数 为 对 象 ) - 31 -

酌 情 劳 动 制 的 概 要 专 业 性 业 务 型 酌 情 劳 动 制 ( 第 38 条 的 3) 企 业 业 务 型 酌 情 劳 动 制 ( 第 38 条 的 4) 因 为 在 业 务 性 质 上, 作 为 执 行 方 法, 大 多 数 要 由 劳 动 者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酌 情 决 定, 所 以 对 业 务 的 执 行 方 法 及 时 间 安 排 的 决 定 等, 难 以 进 行 具 体 指 示 的 业 务 1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或 者 人 文 科 学, 自 然 科 学 的 研 究 业 务 2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的 分 析 设 计 的 业 务 3 在 报 纸 出 版 行 业 中 为 了 报 道 而 采 访 编 辑 的 业 务, 为 了 制 作 播 放 节 目 而 采 访, 编 辑 的 业 务 4 设 计 师 的 关 于 与 企 业 运 营 相 关 的 计 划 筹 划 拟 案 调 查 分 析 的 业 务, 业 务 性 质 是 在 执 行 方 法 上 尽 可 能 地 让 劳 动 者 酌 情 决 定, 因 此, 在 执 行 业 务 方 法 上, 时 间 安 排 上 不 作 具 体 的 指 示 ( 可 适 用 的 劳 动 者 )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要 有 执 行 该 业 务 范 围 的 知 识 经 验, 并 且 同 意 该 制 度 者 业 务 5 导 演 和 创 作 节 目 或 电 影 的 业 务, 拍 摄 的 业 务 适 用 工 种 广 播, 电 影 业 中 搞 创 作 的 制 片 人 或 导 演 的 业 务 6 广 告 词 撰 稿 的 业 务 7 系 统 顾 问 的 业 务 8 室 内 装 潢 的 设 计 业 务 9 游 戏 软 件 的 制 作 业 务 10 股 市 的 分 析 业 务 导 入 要 件 11 用 金 融 工 学 知 识 开 发 金 融 商 品 的 业 务 12 在 大 学 里 的 教 授 研 究 业 务 ( 只 限 于 主 要 从 事 研 究 者 ) 13 公 认 会 计 师 的 业 务 14 律 师 业 务 15 建 筑 士 ( 一 级 建 筑 士 二 级 建 筑 士 土 木 建 筑 士 ) 的 业 务 16 房 地 产 鉴 定 士 的 业 务 17 代 办 人 的 业 务 18 税 理 士 的 业 务 19 中 小 企 业 顾 问 的 业 务 其 中 之 一 的 业 务 在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时 要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1 可 以 应 用 制 度 的 业 务 范 围 2 对 适 用 者 在 决 定 执 行 业 务 的 方 法 和 时 间 安 排 上, 都 不 能 给 与 具 体 的 指 示 3 一 日 的 酌 情 劳 动 时 间 数 4 劳 资 协 定 的 有 效 期 5 对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要 确 保 应 用 健 康, 福 利 措 施 6 为 处 理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的 投 诉 所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7 有 关 5 与 6 的 记 录 在 有 效 期 间 及 其 后 的 3 年 予 以 保 管 导 入 要 件 劳 资 委 员 会 超 过 5 分 之 四 的 委 员 决 定, 并 向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申 报 决 议 内 容 有 关 以 下 事 项 由 劳 资 委 员 会 1 属 于 应 用 对 象 的 范 围,2 属 于 应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的 具 体 范 围,3 一 日 的 酌 情 劳 动 时 间 数,4 对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要 确 保 应 用 健 康 福 利 措 施 5 为 处 理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劳 动 者 的 投 诉 所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6 要 得 到 本 人 的 同 意, 禁 止 对 不 同 意 者 采 取 不 利 的 对 待 7 要 制 定 决 议 的 有 效 期 8 对 4 至 6 的 记 录 要 在 有 效 期 及 其 后 的 3 年 予 以 保 管 过 半 数 的 工 会 ( 没 有 工 会 时 则 由 过 半 数 的 代 表 者 ) 指 名 决 定 委 员 及 任 期 等 为 必 要 条 件 申 报 汇 报 要 将 劳 资 协 定 要 向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申 报 备 案 1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要 向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申 报 2 目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有 关 确 保 实 施 健 康, 福 利 措 施 的 情 况 要 从 决 议 决 定 的 当 天 至 6 个 月 之 内 向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汇 报 一 次 - 32 -

带 薪 年 休 ( 第 39 条, 第 136 条 ) 应 该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的 日 数 对 被 雇 佣 之 日 起 连 续 工 作 6 个 月 以 上, 并 且 全 劳 动 日 的 出 勤 率 占 80%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给 与 10 天 ( 连 在 一 起 或 分 几 次 休 ) 的 带 薪 年 休 根 据 工 作 年 限 不 同 必 须 按 下 表 中 的 天 数 赋 予 带 薪 休 假 对 临 时 工, 小 时 工 也 要 按 照 比 例 赋 予 带 薪 休 假 ( 一 周 所 定 工 作 时 间 30 小 时 未 满 时 ) 工 龄 6 个 月 1 年 6 个 月 2 年 6 个 月 3 年 6 个 月 4 年 6 个 月 5 年 6 个 月 6 年 6 个 月 以 上 赋 予 天 数 10 日 11 日 12 日 14 日 16 日 18 日 20 日 对 临 时 工 的 劳 动 者 按 照 比 例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天 数 ( 每 周 工 作 不 满 30 小 时 ) 一 周 中 规 定 的 工 作 天 数 一 年 中 规 定 的 工 作 天 数 6 个 月 1 年 6 个 月 2 年 6 个 月 工 龄 3 年 6 个 月 4 年 6 个 月 5 年 6 个 月 6 年 6 个 月 以 上 4 日 169~21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2 日 13 日 15 日 3 日 121~168 日 5 日 6 日 6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2 日 73~120 日 3 日 4 日 4 日 5 日 6 日 6 日 7 日 1 日 48~72 日 1 日 2 日 2 日 2 日 3 日 3 日 3 日 该 表 适 用 于 每 周 工 作 天 数 在 4 天 以 下, 工 作 时 间 未 满 30 小 时 的 员 工, 工 作 天 数 在 5 天 以 上 或 者 所 定 工 作 时 间 在 30 小 时 以 上 的 员 工 与 通 常 的 员 工 待 遇 相 同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的 时 期 原 则 上, 只 要 劳 动 者 提 出 了 带 薪 年 休 的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就 应 该 允 许 休 假 但 是, 在 劳 动 者 要 求 休 假 时, 如 果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转 的 话,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商 量 是 否 可 改 换 时 期 休 假 所 谓 要 求 休 假 时 会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转 的 情 况 是 指 年 度 结 束 之 际 业 务 繁 忙 并 出 现 数 名 员 工 一 起 集 中 休 假 时, 会 造 成 难 以 给 大 家 一 起 休 假 的 情 况 有 计 划 地 给 予 带 薪 年 休 在 劳 资 协 定 中 制 定 有 关 带 薪 年 休 的 时 期, 对 带 薪 年 休 超 过 5 天 的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实 行 有 计 划 的 给 假 作 为 赋 予 方 式, 可 以 全 体 一 起 休 息, 亦 可 轮 流 休 息, 亦 可 按 照 计 划 表 轮 流 休 息 要 求 年 度 带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根 据 法 律 第 115 条 的 规 定, 带 薪 年 休 的 申 请 权 有 效 期 为 2 年 从 获 得 带 薪 年 休 权 之 日 起 即 有 要 求 休 假 的 权 利, 从 该 日 起 如 果 在 2 年 之 内 没 有 休 假 的 话 则 失 效 禁 止 给 与 不 利 的 待 遇 对 进 行 带 薪 年 休 的 劳 动 者, 不 能 出 现 降 低 奖 金, 降 低 全 勤 补 贴 额 以 及 其 他 不 利 的 待 遇 带 薪 年 休 期 间 中 的 薪 金 在 取 得 带 薪 年 休 的 期 间, 根 据 就 业 细 则 的 规 定, 务 必 对 所 休 息 的 日 子 按 平 常 的 工 资 或 者 平 均 工 资 支 付 但 是, 如 果 在 与 劳 动 者 代 表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定 中, 规 定 按 照 健 康 保 险 法 第 99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则 支 付 相 当 于 标 准 报 酬 金 额 时, 则 应 以 此 规 定 实 施 - 33 -

赋 予 半 天 的 带 薪 年 休 原 则 上 带 薪 年 休 是 以 天 为 单 位 赋 予 的 因 此, 劳 动 者 要 求 休 半 天 假 时 没 有 必 应 的 义 务, 但 是, 可 以 同 意 劳 动 者 所 提 出 休 半 天 假 的 要 求 時 間 単 位 年 休 只 要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 参 照 参 考 4), 作 为 限 度, 一 年 有 5 天 可 以 用 时 间 单 位 换 算 休 息 ( 注 1)( 注 2) 带 薪 年 休 是 以 天 休 还 是 以 小 时 休, 可 以 让 劳 动 者 自 己 选 择 决 定 ( 注 3) ( 注 1) 用 工 单 位 对 所 定 劳 动 日 数 少 的 计 时 工, 只 要 是 缔 结 了 劳 资 协 定 也 可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休 假 ( 注 2) 对 一 天 的 带 薪 年 休 的 小 时 数 要 根 据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数 进 行 规 定, 不 够 一 个 小 时 时 要 将 零 数 的 时 间 按 一 个 小 时 计 算 ( 注 3) 若 劳 动 者 要 求 以 天 为 单 位 休 假 时, 用 人 单 位 就 不 能 使 之 变 成 小 时 休 另 外, 在 导 入 以 时 间 为 单 位 的 年 休 制 时, 需 要 参 照 就 业 细 则 ( 参 照 参 考 5) 的 规 定 参 考 4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进 行 年 休 的 劳 资 协 定 例 ( 属 于 适 用 者 ) 第 1 条 所 有 的 员 工 都 属 于 适 用 对 象 日 数 的 上 限 第 2 条 带 薪 年 休 可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休 的 日 数 为 5 天 以 内 ( 以 时 间 单 位 休 相 当 于 一 天 的 带 薪 年 休 ) 第 3 条 带 薪 年 休 以 小 时 休 时, 要 相 当 于 一 天 的 时 间 数, 以 8 小 时 进 行 带 薪 年 休 ( 取 得 单 位 ) 第 4 条 带 薪 年 休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时, 可 以 一 个 小 时 休 参 考 5 写 就 业 细 则 的 例 ( 以 时 间 为 单 位 给 与 带 薪 年 休 ) 第 条 根 据 劳 资 协 定, 上 一 条 的 带 薪 年 休 的 日 数 中, 一 年 有 五 天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内 容 取 得 [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休 ] 的 带 薪 年 休 (1) 所 有 的 员 工 都 可 以 给 与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休 (2) 在 进 行 带 薪 年 休 的 时 候, 相 当 于 一 天 的 带 薪 年 休 的 时 间 数, 如 以 下 内 容 1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5 小 时 以 上,6 小 时 以 下 者 6 个 小 时 2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6 小 时 以 上,7 小 时 以 下 者 7 个 小 时 3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7 小 时 以 上,8 小 时 以 下 者 8 个 小 时 (3) 以 小 时 为 单 位 的 年 休, 可 按 一 小 时 的 赋 予 (4) 对 以 时 间 为 单 位 进 行 年 休 而 应 该 支 付 的 金 额 就 是 在 所 定 劳 动 时 间 工 作 时 一 小 时 所 应 该 支 付 的 额 度 乘 以 年 休 时 间 数 所 得 (5) 对 上 述 以 外 的 事 项 与 前 一 条 的 带 薪 年 休 一 样 - 34 -

不 适 用 劳 动 时 间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 第 41 条 ) 不 适 合 使 用 的 条 文 劳 动 时 间 ( 与 法 第 32 条 有 关 系 ) 休 息 时 间 ( 与 法 第 34 条 有 关 系 ) 休 息 日 ( 与 法 第 35 条 有 关 系 )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法 第 37 条 ) 不 适 合 使 用 者 1 从 事 农 业 或 水 产 业 ( 林 业 除 外 ) 者 2 处 于 监 督 或 管 理 地 位 者 或 做 机 密 事 务 者 3 从 事 监 视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或 断 续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得 到 了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的 许 可 者 ( 甲 ) 可 以 监 视 劳 动 ( 乙 ) 可 以 断 续 劳 动 ( 丙 ) 可 以 值 班 执 勤 ( 注 ) 深 夜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 法 第 37 条 ) 带 薪 年 休 ( 法 第 39 条 ) 的 规 定 不 属 于 适 用 外 判 断 基 准 具 体 例 (1) 处 于 2 所 说 的 监 督, 管 理 地 位 者 ( 管 理 监 督 者 ) 一 般 情 况 的 部 长 工 厂 厂 长 等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以 及 有 关 各 种 劳 务 管 理 问 题 等, 是 站 在 经 营 者 的 角 度 考 虑 的, 总 之 无 论 名 称 如 何, 都 要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按 照 以 下 的 基 准 进 行 综 合 性 的 判 断 a. 有 关 决 定 劳 动 条 件 等 劳 务 管 理 方 面 与 经 营 者 站 在 同 一 个 角 度 的 人 b. 自 己 有 权 决 定 自 己 所 做 的 工 作, 上 下 班 时 间 都 不 受 到 严 格 约 束 的 人 c. 其 所 得 到 的 待 遇 是 所 拿 的 工 资 与 地 位 相 符 即 使 可 以 领 到 带 有 职 衔 的 工 资, 但 实 际 形 态 却 不 像 以 上 所 述 的 内 容 者, 也 不 能 称 为 管 理 监 督 者 除 此 之 外, 在 对 连 锁 的 零 售 业, 饮 食 店 业 等 店 铺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进 行 判 断 时, 有 特 征 的 要 素 如 下 (2) 2 所 说 的 做 机 密 工 作 的 工 作 者 秘 书 或 其 他 职 务, 与 经 营 者 的 活 动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体, 可 以 不 受 严 格 的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但 并 不 一 定 就 意 味 着 是 管 理 机 密 资 料 的 人 (3) 3 的 ( 甲 ) 所 说 的 从 事 监 视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原 则 上, 执 勤 门 卫 等, 是 从 属 于 某 部 门 而 进 行 监 视 工 作 的, 从 一 般 状 况 看, 身 体 疲 劳 或 精 神 紧 张 情 况 都 比 较 少 (4) 3 的 ( 乙 ) 所 说 的 从 事 断 续 劳 动 的 劳 动 者 宿 舍 的 管 理 人 护 士 做 料 理 者 干 部 的 专 属 司 机 以 及 在 发 生 事 故 时 负 责 修 理 的 待 命 者 等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很 少, 但 是 待 命 时 间 很 长,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性 质 是 属 于 间 歇 性 的 (5) 3 的 ( 丙 ) 所 说 的 从 事 值 班 执 勤 者 作 为 原 则, 不 做 本 来 的 业 务, 而 是 在 区 域 内 巡 查, 接 收 文 件, 电 话 或 待 命 预 备 紧 急 状 态 的 人, 作 为 常 态 几 乎 是 从 事 不 需 要 劳 动 的 工 作 者 ( 许 可 基 准, 作 为 原 则, 一 名 劳 动 者 一 周 只 能 值 1 次 班 一 个 月 只 能 值 1 次 全 天 班, 以 支 付 正 常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率 以 上 金 额 的 值 班 津 贴 为 前 提 ) - 35 -

在 连 锁 的 零 售 业 饮 食 业 等 店 铺 中 的 监 督 管 理 者 我 们 经 常 能 看 到 在 零 售 业, 饮 食 店 等 企 业 当 中 用 所 谓 连 锁 店 的 形 式 增 加 相 当 数 量 的 店 铺 而 发 展 事 业, 并 且 以 在 较 小 的 店 铺 里, 店 长 等 正 社 员 很 少, 而 打 工 和 临 时 工 较 多 的 方 式 运 营 的 情 况 而 且 发 现 这 种 店 铺 往 往 都 没 有 给 店 长 充 分 地 权 利 或 相 应 的 待 遇, 但 是, 却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41 条 第 2 号 的 规 定, 作 为 管 理 监 督 者 对 待 的 不 合 理 的 情 况 由 此, 在 判 断 这 种 店 铺 的 店 长 的 管 理 监 督 性 时, 有 如 下 所 示 的 特 殊 要 素 (2008 年 9 月 9 日 基 発 第 0909001 号 )! 下 列 内 容, 全 都 是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要 素 的 有 关 内 容, 但 是 不 等 于 没 有 这 些 否 定 要 素, 立 刻 就 认 为 是 管 理 监 督 者 有 关 [ 职 务 内 容, 责 任 与 权 限 ] 的 判 断 要 素 (1) 录 用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要 素 在 店 铺 录 用 勤 工 助 学 工, 临 时 工 ( 包 括 选 人 ) 等 方 面, 实 质 上 没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的 情 况 (2) 解 雇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要 素 有 关 店 铺 的 勤 工 助 学 工 和 临 时 工 的 解 雇 事 项 不 包 括 在 职 务 内 容 之 内, 而 且 实 质 上 也 不 参 与 的 情 况 (3) 人 事 考 核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要 素 在 有 人 事 考 核 ( 为 了 决 定 加 薪, 晋 升, 奖 金 等 而 评 价 劳 动 者 的 业 务 执 行 能 力, 业 务 成 绩 等 ) 制 度 的 企 业, 对 属 于 该 对 象 的 部 下 的 人 事 考 核 事 项 不 包 括 在 职 务 内 容 之 内, 而 且 实 质 上 也 不 参 与 的 情 况 (4) 劳 动 时 间 的 管 理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要 素 在 店 里 没 有 责 任 和 权 力 安 排 排 班 表 或 下 命 令 加 班 的 情 况 有 关 勤 务 形 态 判 断 的 要 素 (1) 有 关 迟 到, 早 退 的 处 理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要 素 若 因 迟 到, 早 退 等 受 到 减 薪 制 裁, 在 人 事 考 核 上 成 为 负 面 影 响 造 成 不 利 的 待 遇 时 但 是, 若 从 虽 然 是 管 理 监 督 者, 也 应 防 止 过 度 疲 劳 危 害 健 康, 也 应 支 付 夜 班 费 的 观 点 考 虑, 就 需 要 掌 握 和 管 理 好 劳 动 时 间, 因 此, 不 能 因 为 接 受 管 理 并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情 况, 就 成 为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者 性 的 要 素 (2) 有 关 劳 动 时 间 的 裁 量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补 充 要 素 如 果 在 营 业 时 间 中 需 要 一 直 守 在 店 里, 或 者 由 于 打 工 者, 临 时 工 的 人 手 不 够, 需 要 义 不 容 辞 地 亲 自 长 时 间 工 作 的 人, 应 该 说 实 际 上 几 乎 不 可 能 由 自 己 决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情 况 (3) 与 部 下 的 勤 务 形 态 相 同 与 否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补 充 要 素 虽 然 作 为 管 理 监 督 者 从 事 业 务, 但 是, 工 作 形 态 与 按 照 公 司 的 社 规 手 册 从 事 工 作 并 受 劳 动 时 间 制 约 的 部 下 一 样, 劳 动 时 间 占 多 数 的 情 况, 则 成 为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重 要 因 素 有 关 工 资 待 遇 的 判 断 要 素 (1) 基 本 工 资, 官 职 津 贴 的 优 待 措 施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补 充 要 素 在 基 本 工 资, 官 职 津 贴 等 待 遇 方 面, 在 考 虑 实 际 劳 动 时 间 数 时, 不 能 运 用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规 定 的 想 法 欠 妥, 很 有 可 能 导 致 对 该 劳 动 者 保 护 不 足 的 现 象 (2) 支 付 的 工 资 总 额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补 充 要 素 在 没 有 工 龄 业 绩 专 门 工 种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一 年 之 间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总 额, 比 ( 包 括 其 它 店 铺 在 内 的 ) 该 企 业 的 一 般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总 额 还 少 时 (3) 时 间 的 单 价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者 性 的 重 要 因 素 作 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后, 在 换 算 时 间 单 价 的 工 资 额 时, 还 不 如 该 店 铺 的 勤 工 助 学 工 临 时 工 的 工 资 额 高 的 情 况 尤 其 是 在 换 算 该 时 间 单 价 的 工 资 额 时 连 最 低 工 资 的 额 度 都 没 有 达 到 时, 则 成 为 否 定 管 理 监 督 性 的 极 为 重 要 的 因 素 - 36 -

有 关 都 市 银 行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管 理 监 督 者 的 具 体 范 围 如 下 1 兼 任 取 缔 役 等 干 部 职 位 者 2 支 店 长 事 务 所 长 等 工 作 场 所 的 长 3 本 部 的 部 长 等 直 属 经 营 者 组 织 的 长 4 本 部 的 课 或 相 当 于 该 组 织 的 长 5 大 规 模 的 支 店 或 事 务 所 的 部 级 课 级 等 组 织 的 长, 在 银 行 内 与 上 述 1 至 4 者 有 同 等 地 位 以 上 者 6 在 银 行 内 与 上 述 1 至 4 有 同 等 以 上 地 位 者, 辅 助 与 上 述 1 至 3 者 以 及 5 中 的 1 至 3 者 有 同 等 地 位 以 上 者 的 工 作, 并 且 有 该 职 务 的 全 部 或 相 当 部 分 的 职 权 或 代 理 权 或 有 代 理 施 行 決 定 权 的 ( 次 長, 副 部 長 等 ) 7 在 银 行 内 与 上 述 1 至 4 者 有 同 等 地 位 以 上 者, 有 关 经 营 的 重 要 事 項 方 面 承 担 着 企 划 筹 划 拟 案 等 业 务 的 ( 担 当 职 员 ) 注 (1) 上 述 4 中 所 述 本 部 的 课, 是 指 部 长 次 长 课 长 这 样 一 种 一 般 性 组 织 的 课, 若 有 虽 然 是 用 课 的 名 称, 但 是 却 不 适 合 运 用 该 基 准 的 时 候, 则 要 根 据 实 际 形 态 进 行 判 断 注 (2) 在 非 课 体 制 的 情 况 下, 没 有 适 用 该 基 准 的 职 位 时, 则 要 根 据 各 职 位 的 权 限 责 任 资 格 等 进 行 判 断 (1977 年 2 月 28 日 基 发 第 104 号 的 2) 有 关 都 市 银 行 以 外 的 金 融 机 关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在 金 融 机 关 中 有 关 资 格 职 位 的 名 称, 根 据 企 业 有 各 种 不 同 的 规 定, 但 是, 除 了 兼 职 取 缔 役, 理 事 等 干 部 以 外, 对 以 下 所 列 举 的 职 位,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亦 可 包 括 在 管 理 监 督 者 的 范 围 之 内 考 虑 1 有 关 总 括 派 出 机 关 的 中 央 机 构 ( 以 下 称 本 部 ) 组 织 的 长, 如 下 所 示 1 为 经 营 者 直 属 部 等 组 织 的 长 ( 部 长 等 ) 2 为 了 总 括 相 当 数 量 的 派 出 机 关, 作 为 权 限 分 配 的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课 或 者 相 等 组 织 的 长 ( 课 长 等 ) 3 与 上 述 1 2 有 同 等 以 上 地 位, 辅 助 1 者, 通 常 都 是 总 括 该 组 织 的 业 务, 而 且 在 1 者 出 现 事 故 时, 有 该 职 务 的 全 部 或 相 当 部 分 的 代 理 权 或 代 理 决 定 权 者 ( 副 部 长, 部 的 次 长 等 ) 因 此, 属 于 2 者 的 部 下, 譬 如 副 课 长, 课 长 助 理, 课 长 代 理 等 职 位 除 外 2 以 下 所 列 举 者 是 有 关 支 店 事 务 所 等 派 出 机 关 的 组 织 的 长 4 支 店 事 务 所 等 派 出 机 关 的 长 ( 支 店 长 事 务 所 长 等 ), 但 是, 在 法 律 上 认 为 没 有 达 到 适 用 规 模 的 小 型 派 出 机 关 的 长 除 外 5 在 大 型 支 店 或 事 務 所 里 的 部 级, 課 级 等 組 織 的 長, 在 企 業 內 与 上 述 1 2 4 者 有 同 等 以 上 地 位 者 ( 总 店 营 业 部 或 者 在 本 店 等 的 部 長 课 長 等 ) 因 此, 原 则 上 以 辅 助 4 者 工 作 者,5 以 外 者 ( 次 长, 支 店 长 代 理 等 ) 除 外 但 是, 直 属 4 者, 又 有 指 挥 监 督 带 官 职 的 下 级 者 ( 支 店 长 代 理 但 又 不 属 于 5 的 支 店 课 长 等 ), 通 常 是 总 括 支 店 业 务 的, 而 且 在 该 人 出 现 事 故 时, 有 该 职 务 的 全 部 或 相 当 部 分 的 代 理 权 或 代 理 决 定 权 者, 与 1 2 4 有 同 等 以 上 地 位 者 亦 可 包 含 在 内 ( 副 支 店 长, 支 店 的 次 长 等 ) 3 在 企 业 内 与 上 述 1 至 4 有 同 等 以 上 地 位 者, 有 关 经 营 上 的 重 要 事 项, 担 当 企 划 筹 划 拟 按 调 查 等 业 务 者 ( 即 担 当 者 ) 注 (1) 上 述 2 的 本 部 的 课 长 等, 被 安 排 的 职 务 掌 管 着 实 质 性 的 权 利 者 就 必 须 给 予 与 该 地 位 相 符 的 待 遇 因 此, 在 形 式 上 是 课 长 但 在 人 事 待 遇 上 并 非 实 质 性 的 课 长 者 除 外 (2) 在 编 制 上 支 店 次 长 是 支 店 长 下 边 最 近 的 一 个 管 理 职 位, 但 是 在 该 职 位 上 的, 也 只 限 于 有 支 店 长 等 职 务 的 全 部 或 相 当 程 度 代 理 权 或 代 决 权 者 因 此, 本 身 在 规 模 上 并 没 有 必 要 设 置 次 长 的 支 店 里, 却 在 名 目 上 设 置 一 位 次 长, 或 者 在 形 式 上 设 置 数 人 的 次 长, 实 质 上 并 没 有 助 理 作 用 者 不 包 括 在 内 (1977 年 2 月 28 日 付 基 発 第 105 号 ) - 37 -

与 未 成 年 者 相 关 的 限 制 ( 第 56 条 ~ 第 63 条 ) 最 低 年 龄 禁 止 将 儿 童 ( 满 15 周 岁 之 日 后 最 初 的 3 月 31 日 为 止 者 ) 当 作 劳 动 者 使 用 ( 第 56 条 ) 但 是, 在 非 工 业 行 业, 对 满 13 岁 以 上, 而 且 在 电 影 制 作 演 戏 的 行 业, 即 使 是 未 满 13 周 岁 的 儿 童, 只 要 是 得 到 了 所 属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的 许 可 时, 例 外 性 的 可 以 在 上 学 以 外 的 时 间 工 作 年 少 者 的 证 明 书 经 营 者, 在 使 用 未 满 18 周 岁 的 青 少 年 时, 必 须 要 把 有 证 明 其 年 龄 事 项 的 住 民 票 以 及 学 校 校 长 的 证 明 书, 以 及 有 监 管 教 育 子 女 权 的 父 母 的 同 意 书 备 放 在 工 作 单 位 ( 第 57 条 ) 未 成 年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监 护 人 或 保 护 人, 不 能 代 替 未 成 年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再 者, 监 护 人 或 保 护 人 或 者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若 认 为 劳 动 合 同 对 未 成 年 者 不 利 时, 未 成 年 者 今 后 可 以 解 除 该 合 同 ( 第 58 条 ) 未 成 年 者 可 以 自 己 领 工 资 即 使 是 父 母 也 不 可 以 代 替 未 成 年 者 领 工 资 ( 第 59 条 ) 时 间 外 劳 动 原 则 上,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者 从 事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劳 动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息 日 劳 动 等 ( 第 60 条 ) 限 制 从 事 危 险 有 害 的 工 作 用 人 单 位 禁 止 安 排 未 成 年 者 在 有 摔 落 危 险 的 地 方 从 事 危 险 有 害 的 作 业, 禁 止 安 排 从 事 酒 席 等 接 客 待 客 的 工 作 ( 第 62 条 ) 另 外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者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的 劳 动 ( 第 63 条 ) 未 成 年 者 的 深 夜 工 作 原 则 上, 不 得 安 排 未 满 18 周 岁 者 从 事 夜 班 劳 动 ( 下 午 10 点 至 上 午 5 点 ) ( 第 61 条 ) 与 女 职 员 相 关 的 限 制 ( 第 64 条 的 3~ 第 68 条 ) 孕 妇 产 妇 受 限 制 的 工 作 时 间 等 孕 妇, 产 妇 ( 怀 孕 中 的 女 职 员 以 及 产 后 不 满 一 年 的 女 职 员 ) 只 要 提 出 要 求 的 话, 就 不 能 安 排 该 人 从 事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深 夜 劳 动 也 不 能 安 排 其 从 事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劳 动 禁 止 安 排 孕 产 妇 从 事 体 力 活, 也 不 得 安 排 该 人 在 有 毒 有 害 ( 煤 气 ) 的 环 境 从 事 危 险 有 害 的 工 作, 当 该 人 提 出 要 求 时 就 应 安 排 该 人 从 事 轻 便 工 作 ( 第 64 条 的 3~ 第 66 条 ) 按 照 男 女 雇 用 机 会 平 等 法 第 12-13 条, 根 据 母 子 保 健 法 应 当 让 女 职 员 接 受 健 康 指 导 或 健 康 检 查, 遵 循 指 导 事 项,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工 作 改 换 工 作 时 间 产 假 ( 产 前 产 后 的 休 假 ) 当 预 产 期 的 6 周 ( 多 胎 妊 娠 是 14 周 ) 前 以 及 产 后 8 周 的 女 职 员 提 出 脱 产 休 假 的 要 求 时, 则 必 须 给 与 脱 产 休 假 ( 即 产 前 6 周, 产 后 8 周 的 产 假 ) 但 是 产 后 满 6 周 之 后, 如 果 该 女 性 劳 动 者 要 求 上 班, 而 且 医 师 也 认 为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对 健 康 没 有 影 响 的 话, 则 可 以 安 排 该 人 上 班 ( 第 65 条 ) 哺 乳 时 间 当 哺 乳 未 满 一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员 提 出 要 求 时, 除 了 要 给 予 正 常 的 工 间 休 息 以 外, 另 外 还 要 再 给 予 一 天 二 次 30 分 钟 以 上 的 哺 乳 时 间 ( 第 67 条 ) 月 经 休 暇 当 女 职 员 经 期 而 出 现 不 能 上 班 的 情 况 时, 只 要 该 女 职 员 提 出 需 要 休 息 的 要 求 了, 就 必 须 给 与 休 息 ( 第 68 条 ) - 38 -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 第 89 条 ) 通 常 雇 佣 10 名 以 上 员 工 的 公 司 就 必 须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对 员 工 不 满 10 名 的 公 司 也 希 望 能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就 业 细 则 中 必 须 要 写 进 如 下 内 容 1 上 班 时 间 和 下 班 时 间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假 日 休 假 以 及 分 2 班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倒 班 的 单 位 要 对 有 关 事 项 予 以 规 定 2 有 关 工 资 ( 不 包 括 临 时 性 的 工 资 ) 的 规 定 方 法 计 算 以 及 支 付 方 法 工 资 的 结 算 日 期 和 支 付 日 期, 与 长 工 资 的 有 关 事 项 3 与 退 职 的 相 关 事 项 ( 包 括 解 雇 理 由 ) 4 在 定 退 职 津 贴 时, 要 对 所 适 用 员 工 的 范 围 退 职 津 贴 的 决 定 方 法 计 算 以 及 支 付 方 法 以 及 支 付 退 职 金 的 时 期 等 有 关 事 项 5 在 制 定 临 时 津 贴 ( 不 包 括 退 职 津 贴 ) 以 及 最 低 工 资 额 时 的 相 关 事 项 6 有 关 伙 食 费 以 及 工 作 用 品 或 其 他 的 负 担 如 果 需 要 员 工 负 担 时, 与 此 相 关 的 事 项 7 与 安 全 及 卫 生 相 关 的 事 项 8 制 定 职 业 训 练 规 定 时, 要 制 定 与 此 相 关 的 事 项 9 在 制 定 灾 害 补 偿 以 及 业 务 外 的 伤 病 补 助 规 定 时, 要 制 定 与 此 相 关 的 事 项 10 制 定 表 彰 以 及 制 裁 规 定 时 要 写 进 种 类 以 及 程 度 的 相 关 事 项 11 除 以 上 内 容 以 外, 如 果 有 对 全 体 员 工 适 用 的 规 定 时, 也 要 将 相 关 事 项 写 入 规 则 中 以 上 内 容 中 的 1-3 项 必 须 写 入 就 业 细 则 中 ( 绝 对 要 写 入 的 事 项 ) 4-11 项 如 果 制 定 规 定 的 话 就 要 写 入 就 业 细 则 中 ( 相 对 要 写 入 的 事 项 ) 限 制 制 裁 的 规 定 在 就 业 细 则 中 如 果 要 制 定 对 员 工 的 减 薪 制 裁 制 度 时, 在 一 个 事 案 上 减 薪 的 额 度 不 能 超 过 平 均 日 薪 的 二 分 之 一 而 且 在 一 个 工 资 的 支 付 期 中 即 使 发 生 了 数 次 事 案, 但 是 在 一 次 工 资 的 减 薪 总 额 不 能 超 过 工 资 总 额 的 十 分 之 一 ( 第 91 条 ) 申 报 就 业 细 则 ( 第 89 条, 第 90 条 ) 通 常 雇 用 10 人 以 上 的 员 工 就 要 制 定 就 业 细 则, 需 要 更 改 的 时 候 要 将 员 工 代 表 的 意 见 写 入 其 中, 并 且 要 将 有 该 代 表 的 签 名 与 盖 章 的 书 面 ( 意 见 书 ) 资 料 给 总 公 司 分 公 司 等 每 一 个 相 关 单 位, 同 时 还 要 提 交 给 管 辖 当 地 的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长 就 业 细 则 申 报 书 以 及 意 见 书 的 格 式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相 符 的 资 料 即 可, 但 是 下 一 页 有 格 式 例, 可 以 参 考 注 意 随 着 2010 年 4 月 1 日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修 改, 在 36 协 定 中, 对 超 过 一 定 期 间 的 限 度 时 间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要 尽 可 能 地 努 力 给 与 超 过 法 定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当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的 时 间 数 超 过 60 小 时 时, 通 过 提 高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率, 将 会 在 工 资 以 及 休 假 等 方 面 产 生 变 化, 为 此 则 需 要 更 改 就 业 细 则 - 39 -

要 使 员 工 周 知 法 令 就 业 细 则 劳 资 协 定 ( 第 106 条 ) 法 令 的 要 旨 就 业 细 则 各 种 劳 资 协 定 等 可 以 通 过 公 布 备 置 或 印 发 书 面 资 料 等 方 式, 使 全 体 员 工 悉 知 1 劳 动 基 准 法 以 及 根 据 该 法 的 命 令 要 旨 2 就 业 细 则 3 劳 资 协 定 4 与 计 划 业 务 型 裁 量 ( 自 主 ) 工 作 制 相 关 的 劳 资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内 容 无 论 用 什 么 方 法 务 必 使 全 体 员 工 悉 知 1 公 布 或 备 置 于 工 作 单 位 平 常 容 易 看 到 的 地 方 2 印 发 书 面 材 料 3 录 在 磁 带 或 磁 盘 等 类 似 软 硬 件 上, 并 且 要 在 公 司 内 置 放 可 以 让 员 工 随 时 能 够 确 认 有 关 内 容 的 机 器 对 编 制 和 登 记 的 劳 动 者 名 簿 以 及 工 资 账 本 的 保 存 ( 第 107~109 条 ) 在 劳 动 者 名 单 中 要 对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登 记 而 且, 如 果 登 记 内 容 有 需 要 更 改 之 际, 切 不 可 拖 延 时 间, 要 立 即 予 以 订 正 每 一 个 单 位 都 要 做 工 资 登 记 账 本, 要 登 记 每 位 员 工 的 开 支 情 况 对 有 关 员 工 的 名 单 工 资 登 记 账 本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关 系 的 重 要 资 料 有 3 年 的 保 管 义 务, 无 论 什 么 资 料 只 要 是 应 该 登 记 的 内 容, 不 限 格 式 都 应 该 予 以 登 记, 任 何 格 式 均 可 就 業 規 則 ( 変 更 ) 届 意 見 書 様 式 例 就 業 規 則 ( 変 更 ) 届 労 働 基 準 監 督 署 長 殿 平 成 年 月 日 意 見 書 今 回, 別 添 のとおり 当 社 の 就 業 規 則 を 制 定 ( 変 更 )いたしました ので, 従 業 員 代 表 の 意 見 書 を 別 添 のうえお 届 けします 平 成 年 月 日 殿 平 成 年 月 日 付 をもって 意 見 を 求 められた 就 業 規 則 案 について, 下 記 のとおり 意 見 を 提 出 します 事 業 場 の 所 在 地 記 事 業 場 の 名 称 使 用 者 職 氏 名 印 労 働 保 険 番 号 業 種 労 働 者 数 従 業 員 代 表 印 - 40 -

就 業 規 則 ( 変 更 ) 届 就 业 细 则 ( 变 更 ) 申 报 労 働 基 準 監 督 署 長 殿 平 成 年 月 日 今 回 別 添 のとおり 当 社 の 就 業 規 則 を 制 定 ( 変 更 )いたしましたので 従 業 員 代 表 の 意 見 書 を 別 添 のうえお 届 けします 如 付 页 所 示, 弊 公 司 制 定 ( 变 更 ) 了 就 业 细 则, 为 此, 添 付 员 工 代 表 的 意 见 书 进 行 申 报 事 業 場 の 所 在 地 单 位 地 址 事 業 場 の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使 用 者 職 氏 名 使 用 者 职 称 姓 名 印 印 章 労 働 保 険 番 号 劳 动 保 险 号 業 種 工 种 労 働 者 数 劳 动 者 人 数 - 41 -

意 見 書 意 见 书 平 成 年 月 日 殿 平 成 年 月 日 付 をもって 意 見 を 求 められた 就 業 規 則 案 について 下 記 のとお り 意 見 を 提 出 します 在 年 月 日 有 关 就 业 细 则 要 求 我 们 发 表 意 见, 其 意 见 如 下 記 従 業 員 代 表 员 工 代 表 印 章 印 - 42 -

为 了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用 工 者, 要 负 责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但 是, 因 为 在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上 有 不 合 理 地 运 用 让 劳 动 者 自 己 申 报 劳 动 时 间 制 而 导 致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和 过 度 的 长 时 间 劳 动 等 问 题, 出 现 用 工 者 没 有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现 象 根 据 这 种 现 状,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基 于 以 下 所 示 的 为 了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合 理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为 了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所 应 采 取 措 施 的 基 准 1 适 用 范 围 属 于 该 基 准 对 象 的 单 位, 劳 动 基 准 法 中 有 关 劳 动 时 间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单 位 属 于 使 用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也 就 是 管 理 监 督 者 以 及 适 用 商 定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劳 动 者 ( 在 工 作 单 位 外 劳 动 者, 只 限 于 商 定 劳 动 时 间 制 被 适 用 的 时 间 ) 除 外,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都 适 用 另 外, 对 于 不 适 合 使 用 本 基 准 的 劳 动 者, 使 用 者 也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为 了 确 保 其 健 康,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2 为 了 正 确 的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所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其 1 ( 记 录 和 确 认 上 班 时 间, 下 班 时 间 ) 为 了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使 用 者 应 该 确 认 劳 动 者 每 天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并 且 记 录 下 来 其 2 ( 用 确 认 上 班 下 班 时 间 并 且 记 录 的 方 法 ) 作 为 确 认 上 下 班 时 间, 并 且 记 录 的 方 法 原 则 上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ア) 使 用 者 要 亲 自 到 现 场 确 认 并 且 记 录 (イ) 以 记 时 卡 IC 卡 等 客 观 的 记 录 作 为 基 础 进 行 确 认 登 记 其 3( 根 据 自 我 申 报 制 对 上 班 时 间 下 班 时 间 进 行 确 认 及 登 记 时 所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 不 能 使 用 2 的 方 法 而 不 得 已 需 要 采 用 自 我 申 报 制 时, 则 应 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在 导 入 自 我 申 报 制 之 前, 为 了 使 属 于 该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能 够 正 确 地 记 录 劳 动 时 间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正 确 地 进 行 自 我 申 报, 则 要 进 行 充 分 的 说 明 (2) 对 通 过 自 我 申 报 所 掌 握 的 劳 动 时 间 与 实 际 劳 动 时 间 是 否 相 符 的 问 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实 际 调 查 (3) 不 能 因 为 要 阻 碍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时 间 的 正 确 申 报, 就 采 取 不 设 定 加 班 时 间 上 限 的 做 法 另 外, 在 劳 动 时 间 的 问 题 上 采 取 支 付 定 额 加 班 津 贴 措 施 的 单 位, 不 但 要 确 认 是 否 有 成 为 阻 碍 劳 动 者 正 确 申 报 劳 动 时 间 的 要 因, 而 且 还 应 该 对 成 为 要 因 的 情 况 采 取 改 善 的 措 施 其 4( 有 关 记 录 劳 动 时 间 的 资 料 之 保 存 问 题 )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09 条 有 关 记 录 劳 动 时 间 的 资 料, 要 保 存 3 年 其 5(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者 的 职 务 ) 在 工 作 单 位 的 劳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要 管 理 有 关 在 该 单 位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使 劳 动 时 间 合 理 化 的 事 项, 并 且 要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上 的 问 题, 同 时 要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其 6( 有 效 地 利 用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推 进 委 员 会 ) 根 据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的 情 况, 必 要 时 可 以 有 效 地 利 用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委 员 会 等 劳 资 协 议 组 织,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的 现 状, 探 讨 劳 动 时 间 管 理 上 的 问 题 以 及 解 决 方 法 - 43 -

为 了 消 灭 不 付 加 班 费 而 应 该 采 取 措 施 的 指 南 1 宗 旨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是 违 反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行 为, 是 务 必 不 可 出 现 的 问 题 该 指 南 阐 明 了 用 人 单 位 在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时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而 且 还 阐 明 了 为 使 每 个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资 能 够 正 确 合 理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杜 绝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时 所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2 劳 资 双 方 应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1) 劳 资 双 方 应 积 极 地 对 待 劳 资 双 方 不 仅 要 充 分 地 认 识 各 自 应 尽 的 职 责, 而 且 应 该 积 极 主 动 地 对 待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合 理 化 以 及 杜 绝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问 题 (2)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 用 人 单 位 有 正 确 合 理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职 责, 为 了 杜 绝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现 象 务 必 正 确 合 理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3) 劳 动 组 合 的 职 责 工 会 不 仅 要 尽 力 发 挥 检 查 机 能, 积 极 主 动 地 杜 绝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现 象, 而 且, 应 该 积 极 主 动 地 配 合 用 人 单 位 所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4) 劳 资 配 合 为 了 杜 绝 出 现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现 象, 劳 资 双 方 在 充 分 协 商, 充 分 理 解 和 配 合 的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探 讨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劳 资 应 齐 心 协 力 地 完 善 健 全 的 体 制 3 劳 资 应 该 遵 守 的 事 项 (1) 遵 守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基 准 用 人 单 位, 不 仅 要 遵 守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基 准, 而 且, 工 会, 使 劳 动 者 周 知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基 准 也 极 为 重 要 (2) 改 革 工 作 单 位 的 风 气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背 后, 如 果 劳 资 双 方 的 潜 意 识 当 中 都 有 毫 无 办 法 这 种 想 法 时, 希 望 能 采 取 积 极 的 态 度 杜 绝 并 制 止 这 种 风 气 (3) 为 了 能 够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就 要 完 善 健 全 的 体 制 1 为 了 能 够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就 要 完 善 健 全 的 体 制 在 掌 握 了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加 班 的 实 际 情 况 之 后, 有 关 人 员 应 将 务 必 履 行 的 职 责 以 及 顺 序 等 具 体 问 题 编 制 成 手 册 依 照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基 准 建 立 正 确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的 体 制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2 为 了 能 够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就 应 共 同 探 讨 新 制 度 等 触 及 成 为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而 加 班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业 务 指 示 的 存 在 方 式, 进 行 深 刻 地 探 讨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3 从 改 正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而 加 班 的 观 点 考 虑 进 行 人 事 考 核 通 过 实 施 改 正 拒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观 点 考 虑 进 行 人 事 考 核, 达 到 注 意 正 确 地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人 事 劳 务 管 理 (4) 为 了 能 够 正 确 地 掌 握 劳 动 时 间, 就 要 完 善 责 任 体 制 的 明 确 化 和 检 查 体 制 1 每 个 单 位 都 要 明 确 指 定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的 负 责 人 2 除 了 管 理 劳 动 时 间 以 外, 另 外 还 应 该 设 置 咨 询 服 务 窗 口, 确 立 积 极 地 掌 握 不 付 加 班 费 的 实 际 情 况 的 体 制 也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事 情 3 在 掌 握 了 不 付 加 班 费 的 实 际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最 好 作 为 劳 动 组 合 进 行 必 要 的 处 理 不 付 加 班 费 的 加 班, 成 为 长 时 间 劳 动 和 过 度 劳 动 的 温 床, 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增 加 劳 动 者 跟 家 属 团 圆 的 时 间, 使 其 精 神 生 活 更 加 丰 富 ( 实 现 工 作 与 生 活 之 间 的 平 衡 ),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事 情 - 44 -

派 遣 劳 动 者 适 用 的 劳 动 基 准 法 关 于 劳 动 基 准 法,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等 相 关 的 劳 动 法 令, 原 则 上,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要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而 负 责, 但 是, 由 于 一 部 分 是 由 被 派 遣 赴 任 的 单 位 负 责, 故 请 充 分 注 意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每 个 事 项 的 适 用 关 系 如 下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责 任 分 担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该 负 责 的 事 项 派 遣 单 位 应 该 负 责 的 事 项 平 等 待 遇 男 女 同 酬 的 原 则 禁 止 强 迫 劳 动 劳 动 合 同 工 资 缔 结 申 报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弹 性 劳 动 时 间 制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协 定 的 缔 结 申 报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协 定 的 缔 结 申 报 有 关 工 作 单 位 外 劳 动 协 定 的 缔 结 申 报 有 关 专 门 业 务 型 裁 量 劳 动 制 协 定 的 缔 结 申 报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夜 班 的 附 加 补 贴 薪 金 带 薪 年 休 最 低 年 龄 未 成 年 者 的 证 明 书 回 家 乡 的 旅 费 ( 未 成 年 者 ) 产 前 产 后 的 脱 产 休 假 排 除 学 徒 的 弊 病 有 关 职 业 训 练 的 特 例 灾 害 补 偿 就 业 细 则 住 宿 舍 禁 止 因 申 诉 而 予 以 不 利 的 对 待 国 家 的 援 助 义 务 法 令 规 则 的 悉 知 义 务 劳 动 者 名 单 工 资 账 本 保 存 记 录 汇 报 的 义 务 平 等 待 遇 禁 止 强 迫 劳 动 保 障 公 民 权 的 行 使 劳 动 时 间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休 息 日 劳 动 时 间 以 及 休 息 日 ( 未 成 年 者 ) 夜 工 ( 未 成 年 者 ) 不 得 做 危 险 有 害 的 工 作 ( 未 成 年 者 及 孕 产 妇 等 ) 禁 止 在 坑 内 劳 动 ( 未 成 年 者 ) 坑 内 业 务 的 就 业 制 限 ( 孕 产 妇 等 ) 产 前 产 后 的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息 日 劳 动 夜 工 哺 乳 时 间 对 例 假 不 能 工 作 的 女 性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排 除 学 徒 的 弊 病 禁 止 因 申 诉 而 予 以 不 利 的 对 待 国 家 的 援 助 义 务 悉 知 法 令 规 则 的 义 务 ( 除 就 业 细 则 以 外 ) 保 存 记 录 汇 报 的 义 务 这 些 规 定, 无 论 是 否 以 此 为 业, 凡 是 派 遣 劳 动 者 都 适 用, 所 有 接 受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者 业 务 的 人 都 有 责 任 以 下 事 项 请 特 别 注 意 1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日 常 劳 动 时 间 等 的 管 理, 要 由 被 派 遣 赴 任 单 位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但 是, 劳 动 时 间 等 的 设 定 要 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因 此, 如 果 要 让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被 派 遣 的 赴 任 单 位 进 行 时 间 外 劳 动 和 假 日 劳 动 的 话,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经 营 者 就 要 与 劳 动 者 缔 结 有 关 时 间 外 劳 动, 或 假 日 劳 动 的 劳 资 协 定, 并 且 要 向 所 管 辖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进 行 申 报 2 被 派 遣 的 赴 任 单 位 要 遵 从 劳 动 者 派 遣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就 业 条 件 使 其 劳 动, 为 此, 被 派 遣 的 赴 任 单 位, 如 果 触 犯 劳 动 基 准 法 或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时,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就 不 能 派 遣 劳 动 者 去 赴 任 工 作 而 且, 如 果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该 规 定, 派 遣 劳 动 者 赴 任, 且 派 遣 赴 任 的 单 位 让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话, 就 触 犯 了 劳 动 基 准 法 等, 为 此,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也 将 成 为 处 罚 的 对 象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最 低 工 资 因 为 被 派 遣 者, 适 用 被 派 遣 赴 任 单 位 的 最 低 工 资, 所 以 应 该 事 先 掌 握 被 派 遣 赴 任 单 位 的 最 低 工 资 ( 最 低 工 资 法 第 13 条 ) - 45 -

根 据 健 康 检 查 的 结 果 企 业 所 应 采 取 措 施 的 指 南 概 要 (1) 实 施 健 康 检 查 根 据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的 规 定, 企 业 要 在 员 工 被 录 取 时 或 者 员 工 被 录 取 后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而 且, 医 生 对 每 一 位 员 工 的 检 查 结 果 都 要 给 与 ( 无 异 常 需 要 观 察 需 要 治 疗 等 ) 判 定 结 论 另 外 对 经 常 上 夜 班 (22 点 至 早 上 5 点 ) 的 员 工 每 6 个 月 要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体 检, 对 在 有 有 机 溶 剂 等 危 害 物 质 环 境 中 工 作 的 员 工 除 了 进 行 每 6 个 月 一 次 的 定 期 体 检 以 外 还 要 做 与 有 机 溶 剂 方 面 有 关 的 特 殊 体 检 具 备 选 任 产 业 医 生 义 务 的 单 位 ( 平 常 雇 佣 员 工 的 人 数 通 常 在 50 名 以 上 的 单 位 ) 在 实 施 体 检 时, 要 请 负 责 员 工 健 康 管 理 的 产 业 医, 有 关 体 检 的 计 划 和 实 施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提 供 参 考 意 见 (2) 体 检 的 结 果 必 须 告 诉 员 工 根 据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第 66 条 第 6 项 的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要 让 员 工 自 己 掌 握 自 己 的 健 康 状 况, 积 极 主 动 地 对 自 己 进 行 健 康 管 理, 并 且 要 及 时 地 将 结 果 告 诉 所 有 做 了 一 般 体 检 的 员 工 (3) 对 需 要 进 行 再 检 查, 或 精 密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应 予 以 劝 说 等 在 决 定 就 业 上 的 措 施 时, 根 据 最 详 细 的 信 息 进 行 就 会 更 适 当, 所 以 对 需 要 做 再 检 查 或 精 密 检 查 的 员 工, 不 仅 要 鼓 励 他 们 接 受 再 检 查, 同 时 还 要 让 他 们 把 这 些 结 果 告 诉 指 导 医 生 做 再 检 查 只 是 为 了 确 定 诊 断, 明 确 症 状 的 程 度, 企 业 并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实 施, 但 是, 有 关 在 预 防 有 机 溶 剂 中 毒 规 则 以 及 预 防 特 定 化 学 物 质 产 生 危 害 的 预 防 规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特 殊 检 查 方 面, 实 施 再 检 查 是 企 业 的 义 务 (4) 征 求 医 生 有 关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的 意 见 对 观 察 结 果 出 现 异 常 的 劳 动 者, 工 作 单 位 应 该 采 取 适 当 地 措 施, 有 义 务 选 任 产 业 医 生 的 单 位, 不 但 要 掌 握 每 位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环 境, 还 应 该 详 细 地 听 取 产 业 医 生 的 意 见 在 没 有 义 务 选 任 产 业 医 生 的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进 行 管 理, 听 取 有 医 学 知 识 的 医 生 的 意 见 比 较 恰 当, 有 关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管 理 等 问 题, 可 以 向 地 区 产 业 保 健 中 心 的 医 生 咨 询 1 有 关 划 分 工 作 及 其 内 容 的 意 见 有 关 划 分 工 作 等 问 题 要 参 考 医 生 的 判 断,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有 必 要 参 考 工 作 划 分 ( 例 ) 表 上 所 表 示 的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但 是, 如 果 征 求 医 生 的 意 见 时, 基 于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则 等 在 体 检 结 果 单 上 的 医 生 意 见 栏 中, 要 填 写 有 关 工 作 上 所 应 该 注 意 的 意 见 2 关 于 工 作 环 境 的 管 理 及 工 作 管 理 之 意 见 从 体 检 的 结 果 看, 若 需 要 重 新 考 虑 工 作 环 境 的 管 理 以 及 工 作 管 理 的 时 候, 有 关 测 量 工 作 环 境, 设 立 设 施, 设 置 设 备, 完 善,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及 其 他 适 当 的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则 需 要 征 求 意 见 工 作 上 的 划 分 ( 例 ) 工 作 上 的 划 分 内 容 在 工 作 上 所 施 措 施 的 内 容 正 常 勤 务 可 以 正 常 勤 务 - 在 工 作 上 加 以 限 制 在 工 作 上 需 要 加 以 限 制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限 制 出 差 限 制 时 间 外 劳 动 限 制 过 度 劳 动 转 换 工 作 调 换 工 作 单 位 减 少 深 夜 工 作 的 次 数 换 成 白 天 工 作 等 要 休 业 需 要 休 业 为 了 疗 养, 采 取 休 假, 停 职 等 有 一 定 时 间 不 工 作 的 措 施 - 46 -

(5) 向 医 生 提 供 信 息 等 经 营 者 要 根 据 需 要, 向 提 供 建 议 的 医 生 提 供 有 关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环 境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密 度 夜 班 的 次 数 和 小 时 数 工 作 形 态 工 作 负 荷 情 况 既 往 体 检 结 果 等 信 息, 并 且 还 要 提 供 到 工 作 单 位 进 行 巡 诊 的 机 会, 与 此 同 时, 如 果 仅 靠 体 检 结 果 的 信 息 不 能 充 分 地 判 断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或 精 神 状 况 时, 还 要 提 供 医 生 与 劳 动 者 面 谈 的 机 会 (6) 举 办 安 全 卫 生 委 员 会 等 在 决 定 测 量 工 作 环 境, 设 立 设 施, 设 置 设 备, 完 善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及 其 他 适 当 的 措 施 时, 有 义 务 设 立 卫 生 委 员 会 或 安 全 卫 生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单 位, 在 卫 生 委 员 会 上 应 该 进 行 调 查 审 议 (7) 征 求 劳 动 者 的 意 见 经 营 者, 在 根 据 医 生 给 与 体 检 结 果 的 建 议, 决 定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时, 应 该 事 先 听 取 劳 动 者 的 意 见, 通 过 充 分 地 协 商, 尽 最 大 地 努 力 取 得 劳 动 者 的 理 解 (8) 与 产 业 医, 产 业 保 健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作 配 合 医 生 以 及 其 他 的 保 健 人 员 实 施 工 作 上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是 理 所 当 然 之 事, 除 此 之 外, 还 需 要 充 分 地 注 意 与 健 康 管 理 部 门, 人 事 劳 动 管 理 部 门 的 配 合 与 此 同 时, 在 实 施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时, 取 得 劳 动 者 工 作 单 位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的 理 解 也 是 不 可 欠 缺 之 事, 但 是, 要 在 注 意 保 持 劳 动 者 的 隐 私 之 下, 有 关 工 作 上 采 取 措 施 的 目 的 内 容 等 向 管 理 监 督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说 明, 以 便 得 到 理 解 制 定 措 施, 是 为 了 保 持 劳 动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因 此 不 能 做 超 过 保 持 健 康 所 需 要 的 措 施, 要 避 免 以 医 生 等 的 意 见 为 理 由 随 便 地 解 雇 等, 在 采 取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之 后, 健 康 状 态 有 所 改 善 时, 在 听 取 医 生 等 意 见 的 基 础 之 上, 可 以 让 劳 动 者 重 返 正 常 的 工 作 - 47 -

实 施 普 通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和 事 后 措 施 的 流 程 普 通 定 期 健 康 检 查 的 实 施 ( 安 卫 法 第 66 条 第 1 项 ) 领 收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 看 检 查 结 果 是 否 有 异 常 ) 做 健 康 检 查 卡, 并 要 保 存 5 年 ( 安 卫 法 第 66 条 的 第 3) 规 模 在 5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要 向 所 属 监 督 署 汇 报 结 果 ( 安 卫 规 则 第 52 条 ) 要 将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告 知 劳 动 者 ( 安 卫 法 第 66 条 的 第 6) 检 查 结 果 有 异 常 检 查 结 果 没 有 异 常 有 关 工 作 划 分 要 征 求 医 生 的 意 见 ( 安 衛 法 第 6 6 条 的 第 4 ) 产 业 医 规 模 不 满 50 人 的 单 位 要 征 求 在 地 区 产 业 保 健 中 心 登 记 的 产 业 医 的 意 见 在 医 师, 保 健 师 的 指 导 下 实 施 ( 安 衛 法 第 66 条 的 第 7) 鼓 励 接 受 精 密 检 查 鼓 励 治 疗 运 动 指 导 营 养 指 导 生 活 指 导 提 供 健 康 信 息 等 从 体 检 实 施 日 起 3 个 月 之 内 可 正 常 工 作 要 限 制 工 作 要 休 养 向 医 生 提 供 信 息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环 境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密 度 上 夜 班 的 次 数 以 及 时 间 数 工 作 状 况 工 作 负 担 的 情 况 过 去 的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在 决 定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时 决 定 在 工 作 上 的 措 施 等 ( 安 卫 法 第 6 6 条 的 第 5 ) 变 更 工 作 场 所 调 动 工 作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限 制 深 夜 夜 班 的 次 数 测 定 工 作 环 境 改 善 设 备 等 向 安 全 卫 生 委 员 会 汇 报 医 生 的 意 见 征 求 劳 动 者 的 意 见 对 属 于 应 该 征 求 意 见 的 劳 动 者, 要 进 行 充 分 地 交 谈, 取 得 理 解 向 管 理 监 督 者 进 行 说 明 不 可 忽 略 取 得 劳 动 者 所 属 单 位 的 管 理 监 督 者 的 理 解 为 了 能 够 取 得 管 理 监 督 者 对 工 作 上 所 施 措 施 的 目 的 内 容 的 理 解, 必 须 在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说 明 - 48 -

防 止 过 度 疲 劳 伤 害 身 体 为 了 防 止 由 于 过 度 疲 劳 而 危 害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除 了 减 少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促 进 带 薪 年 休 以 外, 完 善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管 理 体 制, 实 施 健 康 检 查, 采 取 健 全 地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也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另 外 对 不 得 已 需 要 进 行 长 时 间 的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的 劳 动 者 要 进 行 面 谈, 采 取 适 当 的 解 决 办 法 要 实 施 医 生 对 长 时 间 劳 动 者 进 行 面 谈 指 导 制 度 为 了 预 防 患 脑 心 脏 等 疾 病, 对 因 长 时 间 劳 动 而 过 度 疲 劳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有 义 务 举 行 由 医 生 进 行 指 导 的 面 谈 平 时 使 用 不 满 50 人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单 位, 从 2008 年 4 月 也 开 始 适 用 ( 平 时 使 用 不 满 50 人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单 位, 也 可 以 使 用 地 区 产 业 保 健 中 心 进 行 当 面 指 导 ) 成 为 医 生 面 谈 指 导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时 间 一 个 月 超 过 100 个 小 时, 而 且 被 认 为 属 于 过 度 疲 劳 者 ( 提 出 要 求 时 ) 2 1 时 间 外 劳 动 休 息 日 劳 动 时 间 是 指 不 算 工 间 休 息 时 间 一 周 超 过 40 小 时 以 上 的 工 作 时 间 2 但 是, 在 规 定 日 期 之 前 的 一 个 月 以 内 接 受 了 面 谈 指 导 的 劳 动 者, 医 生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接 受 面 谈 指 导 的 劳 动 者 除 外 当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时 间 一 个 月 超 过 100 小 时 时 经 营 者 对 进 行 申 报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让 医 生 予 以 当 面 指 导 听 取 面 谈 指 导 医 生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在 必 要 时, 务 必 采 取 适 当 的 事 后 措 施 对 一 个 月 的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劳 动 超 过 100 小 时 的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环 境 劳 动 时 间 深 夜 工 作 的 次 数 以 及 时 间 数 等 信 息 必 须 告 诉 产 业 医 生 劳 动 者 自 己 主 动 提 出 要 求 需 要 面 谈 指 导 的, 可 接 受 医 生 的 面 谈 指 导 产 业 医 要 劝 劳 动 者 自 己 主 动 要 求 面 谈 指 导 在 进 行 面 谈 指 导 时 对 长 时 间 劳 动 者 要 使 用 ( 医 生 用 ) 的 面 谈 指 导 检 查 表 除 此 以 外 者 需 要 面 谈 指 导 或 者 参 照 面 谈 指 导 成 为 采 取 措 施 对 象 的 劳 动 者 1 由 于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 时 间 外 休 日 劳 动 时 间 在 一 个 月 中 超 过 80 小 时 ) 而 导 致 过 度 疲 劳 或 者 担 心 健 康 状 况 的 劳 动 者 ( 根 据 申 请 ) 2 符 合 工 作 单 位 规 定 基 准 的 劳 动 者 参 照 面 谈 指 导 采 取 措 施 的 例 子 例 1) 由 保 健 师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指 导 例 2) 靠 检 测 表 掌 握 疲 劳 程 度 对 有 需 要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面 谈 指 导 例 3) 有 关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管 理 问 题 用 人 单 位 要 接 受 产 业 医 生 的 意 见 1 如 果 时 间 外 休 日 劳 动 的 时 间 一 个 月 超 过 80 小 时 时 经 营 者 对 提 出 申 请 的 劳 动 者, 尽 量 进 行 面 谈 指 导 如 果 认 为 需 要 的 话, 要 实 施 适 当 地 事 后 措 施 劳 动 者 提 出 要 求 面 谈 指 导 的 就 要 给 与 面 谈 指 导 2 在 用 人 单 位 设 定 基 准 时 时 间 外 休 日 的 劳 动 时 间 每 月 超 过 100 小 时 或 者 在 2-6 个 月 之 间 平 均 每 月 超 过 80 小 时 时 经 营 者 设 定 适 合 全 体 劳 动 者 面 谈 的 基 准, 要 努 力 实 施 面 谈 指 导 有 关 必 要 的 措 施 应 该 听 取 面 谈 指 导 医 生 的 意 见, 在 认 为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时 要 努 力 实 施 适 当 的 事 后 措 施 劳 动 者 要 接 受 面 谈 指 导 时 间 外 休 日 的 劳 动 时 间 每 月 超 过 45 小 时 时 经 营 者 对 在 健 康 上 需 要 关 怀 的 人, 要 设 定 采 取 面 试 指 导 等 措 施 的 适 用 对 象 的 基 准, 最 好 是 实 施 面 谈 指 导 等 如 果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话, 最 好 实 施 恰 当 的 事 后 措 施 - 49 -

面 谈 指 导 的 事 后 措 施 等 经 营 者 在 面 谈 指 导 后 大 约 1 个 月 以 内, 对 接 受 面 谈 指 导 的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上 所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要 征 求 医 生 的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时, 要 结 合 面 谈 指 导 医 生 汇 报 的 面 谈 指 导 结 果 进 行 方 妥 经 营 者, 必 须 参 考 医 生 的 意 见,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等 措 施 经 营 者 在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时, 需 要 得 到 产 业 保 健 职 员 和 劳 动 者 本 人 的 上 司 等 配 合 实 施 面 谈 指 导 的 流 程 通 过 卫 生 委 员 会 或 者 安 全 卫 生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审 议 规 则 第 22 条 第 9 10 号 注 : 法 则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则 为 了 防 止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危 害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而 制 定 相 关 的 对 策 为 了 加 强 劳 动 者 的 心 理 健 康 而 制 定 相 关 的 对 策 计 算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劳 动 时 间 (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规 定 一 定 的 日 期 ) 则 第 52 条 的 2 第 2 项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劳 动 时 间 每 月 超 过 100 小 时 则 第 52 条 的 2 第 1 项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的 劳 动 时 间 每 月 超 过 80 小 时 则 第 52 条 的 8 第 2 项 符 合 工 作 单 位 规 定 的 基 准 则 第 52 条 的 8 第 2 项 劳 动 者 的 申 报 即 第 52 条 的 3 第 1 项 则 第 52 条 的 8 第 3 项 ( 到 期 后 不 得 拖 延 ) 则 第 52 条 的 3 第 2 项 产 业 医 生 要 劝 告 符 合 要 件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申 报 则 第 52 条 的 3 第 4 项 由 医 生 实 施 面 谈 指 导 等 法 第 66 条 8 第 1 2 项 法 第 66 条 的 9 则 第 52 条 的 8 申 请 后 不 得 拖 延 则 第 52 条 的 3 第 3 项 医 生 要 对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情 况, 疲 劳 程 度 以 及 其 他 的 身 心 健 康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則 第 52 条 の 4 征 求 医 生 的 意 见 法 第 66 条 的 8 第 4 项 ( 面 谈 指 导 后 不 得 拖 延 ) 则 第 52 条 的 7 写 面 谈 指 导 的 结 果 法 第 66 条 的 8 第 3 项 ( 保 存 5 年 ) 则 第 52 条 的 6 第 1 项 记 载 劳 动 者 的 疲 劳 程 度 以 及 其 他 身 心 状 况, 征 求 医 生 的 意 见 则 第 52 条 的 6 第 2 项 实 施 事 后 措 施 法 第 66 条 的 8 第 5 项 变 更 工 作 场 所 转 换 工 作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减 少 夜 班 的 次 数 向 卫 生 位 委 员 会 汇 报 等 措 施 义 务 努 力 的 义 务 经 营 者 接 应 劳 动 者 的 例 子 * 根 据 工 作 上 应 该 采 取 措 施 的 意 见 上 级 领 导 要 让 部 下 确 保 工 间 休 息, 在 整 理 业 务, 管 理 下 班 时 间 的 问 题 上 给 与 意 见 * 接 受 医 生 面 谈 指 导 的 长 时 间 劳 动 者, 之 后 无 论 是 否 进 行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都 应 为 了 确 保 健 康 定 期 接 受 保 健 师 有 关 保 健 方 面 的 指 导 * 根 据 [ 工 作 上 应 采 取 措 施 的 意 见 ] 对 管 理 监 督 者 要 重 新 进 行 业 务 分 担 重 新 制 定 业 务 日 程 减 轻 工 作 量 重 新 安 排 人 员 等 - 50 -

基 本 看 法 有 关 脑 心 脏 疾 患 的 认 定 基 准 成 为 脑 心 脏 疾 病 病 源 的 动 脉 硬 化, 动 脉 瘤 等 血 管 病 变, 大 多 数 都 是 由 于 年 龄 的 增 加 饮 食 生 活 环 境 等 日 常 生 活 的 诸 原 因 和 遗 传 基 因 等 因 素 而 导 致, 一 般 情 况 都 是 在 不 知 不 觉 中 慢 慢 地 加 重 恶 化, 然 后 突 然 发 作 但 是, 也 有 因 为 工 作 负 担 过 重 使 血 管 病 变 等 严 重 恶 化, 造 成 脑 心 脏 疾 病 发 作 的 情 况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如 果 是 因 为 工 作 而 发 作 时, 作 为 相 对 有 利 的 条 件 就 是 可 以 使 用 工 伤 补 偿 保 险 业 务 性 因 素 脑, 心 脏 疾 患 的 判 断 流 程 明 显 性 的 业 务 负 担 过 重 异 常 情 况 短 期 性 的 过 度 疲 劳 长 期 性 的 过 度 疲 劳 在 发 病 前 的 一 段 时 期 在 发 病 的 近 期 有 工 作 负 担 过 重 的 现 象 在 发 病 前 有 造 成 长 期 严 重 的 过 度 疲 劳 至 前 一 天 之 间 碰 到 了 异 常 情 况 的 过 重 的 工 作 负 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的 时 间 与 场 所 都 很 明 确 1 由 于 高 度 紧 张, 兴 奋, 担 惊 受 怕 等 高 度 的 精 神 负 担 导 致 突 发 性 或 者 预 测 困 难 的 异 常 状 态 2 突 如 其 来 的 高 强 度 的 身 体 负 担 导 致 突 发 性 或 者 难 以 预 测 的 异 常 状 态 3 工 作 环 境 产 生 了 急 剧 严 峻 的 变 化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时 间 1 在 发 作 前 的 一 段 时 期 至 前 一 天 之 1 在 发 作 前 的 1-6 个 月 之 间 平 均 每 月 间 曾 经 有 过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现 象 得 到 认 定 时 2 在 发 作 前 的 大 约 1 个 星 期 以 内 有 连 续 长 时 间 工 作 的 现 象 得 到 认 定 时 3 没 有 保 证 休 息 日 等 在 45 小 时 以 内 的 加 班 则 与 发 作 的 关 联 性 较 弱 2 每 月 超 过 45 小 时 的 加 班 越 多 关 联 性 就 越 强 3 在 发 作 前 的 一 个 月 里, 如 果 加 班 超 过 了 100 小 时, 或 在 2-6 个 月 之 间 平 均 每 月 超 过 了 80 小 时 的 话, 与 发 作 的 关 联 性 就 很 大 + + 劳 动 时 间 以 外 的 负 担 因 素 1 工 作 形 态 工 作 时 间 不 规 则 经 常 出 差 的 工 作 受 约 束 的 时 间 较 长 的 工 作 倒 班 制 的 工 作 夜 班 工 作 2 工 作 环 境 温 度 差 很 大 噪 音 大 的 工 作 环 境 时 差 3 精 神 紧 张 经 常 处 于 紧 张 状 态 的 工 作 在 发 作 前 所 做 的 工 作 致 使 高 度 地 精 神 紧 张 综 合 判 断 ( 基 础 疾 患 的 程 度 等 ) 业 务 上 业 务 以 外 业 务 上 业 务 外 - 51 -

由 于 心 理 负 担 过 重 而 导 致 精 神 障 碍 的 认 定 基 准 业 务 性 因 素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判 断 流 程 判 断 要 件 ( 以 下 要 件 无 论 哪 一 条 都 可 作 为 业 务 之 故 的 精 神 障 碍 看 待 1 对 象 的 疾 病 符 合 精 神 分 裂 症 发 作 的 情 况 2 对 象 的 疾 病 在 发 病 前 的 6 个 月 之 间, 从 客 观 角 度 看 认 为 可 能 在 工 作 上 有 诱 发 该 精 神 分 裂 症 发 病 的 强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的 情 况 3 不 认 为 是 由 于 工 作 以 外 的 心 理 负 担 以 及 其 本 人 自 身 的 因 素 而 导 致 精 神 病 发 病 的 情 况 表 1 判 断 来 自 工 作 上 的 心 理 压 力 的 评 定 所 发 生 的 事 情 不 属 于 特 殊 情 况 时 1 评 定 变 故 的 事 情 造 成 心 理 压 力 的 平 均 强 度 : (Ⅰ Ⅱ Ⅲ) 2 综 合 评 定 每 一 个 变 故 的 事 情 所 导 致 的 心 理 压 力 : ( 弱 中 强 ) 3 全 面 评 定 多 次 产 生 的 变 故 造 成 心 理 压 力 的 强 度 : ( 弱 中 强 ) 综 合 评 价 弱 中 2 強 1 1( 特 殊 情 况 ) 1 极 大 的 心 理 负 担 生 死 相 关 并 伴 随 着 极 大 的 痛 苦, 或 者 是 罹 患 了 永 远 不 能 劳 动 的 伤 病 在 工 作 上 导 致 了 他 人 的 死 亡, 或 与 生 死 相 关 的 严 重 伤 病 被 强 奸 或 在 其 本 人 不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受 到 猥 亵 行 为 的 性 骚 扰 的 情 况 2 极 度 的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在 发 病 前 的 一 个 月 当 中 时 间 外 劳 动 超 过 了 160 个 小 时 2 综 合 评 价 中 出 现 了 数 个 中 的 变 故 情 况 时 则 成 为 中 或 强 业 务 外 表 2 对 工 作 以 外 的 心 理 压 力 的 评 价 被 认 为 不 符 合 强 度 3 的 变 故 被 认 为 符 合 强 度 3 的 变 故 而 且 或 者 对 个 人 因 素 的 评 价 没 有 个 人 因 素 有 个 人 因 素 业 务 上 判 断 为 由 于 工 作 以 外 的 心 理 压 力 或 个 人 因 素 而 导 致 患 病 业 务 外 - 52 -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指 南 厚 生 劳 动 省 制 定 了 为 保 持 与 加 强 劳 动 者 的 心 理 健 康 之 指 南 ( 心 理 健 康 的 保 健 指 南 ), 推 动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心 理 健 康 1 宗 旨 该 指 南, 是 为 了 正 确 有 效 地 实 施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第 69 条 第 1 项 措 施, 根 据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第 70 条 第 2 的 第 1 项 规 定 而 制 定 作 为 指 南, 是 为 了 使 用 工 单 位 能 够 正 确 有 效 地 实 施 保 持 并 加 强 劳 动 者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的 措 施, 制 定 了 原 则 上 应 该 实 施 地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的 方 法 2 有 关 心 理 健 康 的 基 本 性 经 营 者, 在 工 作 场 所 要 体 现 出 积 极 主 动 地 推 动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的 态 度, 同 时 卫 生 委 员 会 等 要 进 行 充 分 地 调 查 审 议, 制 定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计 划 并 且 在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对 4 个 方 面 的 关 注 要 长 期 地 有 计 划 地 对 有 关 人 员 提 供 信 息 并 使 之 接 受 教 育 研 修, 为 了 有 效 地 推 动 4 个 关 心, 不 但 需 要 改 善 工 作 岗 位 的 环 境, 妥 善 地 处 理 不 佳 的 精 神 状 态, 而 且 要 帮 助 休 业 者 圆 满 地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另 外, 在 推 动 心 理 健 康 的 对 策 时, 还 要 注 意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的 特 性, 注 意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与 人 事 劳 务 管 理 的 关 系, 并 且 必 须 注 意 家 庭 个 人 生 活 等 工 作 岗 位 以 外 的 问 题 3 卫 生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审 议 在 推 动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时, 经 营 者 既 要 倾 听 劳 动 者 的 意 见, 也 要 根 据 工 作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制 定 增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计 划 毋 庸 置 疑, 在 制 定 有 关 实 施 方 法 及 完 善 体 制 的 具 体 性 和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的 规 章 时, 卫 生 委 员 会 等 充 分 地 进 行 调 查 审 议 也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法 第 18 条,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则 第 22 条,2006 年 2 月 24 日 的 基 发 第 0224003 号 ) 4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计 划 在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计 划 中, 有 关 1 经 营 者 应 表 明 积 极 主 动 地 推 动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的 宗 旨 2 完 善 在 用 工 单 位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体 制 3 掌 握 在 工 作 单 位 的 问 题 点, 进 行 实 施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4 确 保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以 及 充 分 利 用 用 工 单 位 外 的 资 源 5 有 关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信 息 6 对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计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价 及 计 划 的 修 改 7 其 他 有 关 劳 动 者 的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上 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方 面, 卫 生 委 员 会 等 要 充 分 地 调 查 审 议, 并 充 实 其 内 容 5 从 4 个 方 面 推 动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心 理 健 康 保 健,1 自 身 保 健 ( 正 确 认 识 心 理 压 力 和 心 理 健 康, 及 时 发 现 妥 善 处 理 ),2 从 周 边 予 以 关 心 ( 掌 握 并 改 善 工 作 环 境, 倾 听 及 慰 藉 劳 动 者 的 苦 衷, 帮 助 劳 动 者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3 用 工 单 位 的 产 业 医 务 人 员 要 予 以 关 心 ( 有 关 实 施 具 体 的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计 划 的 拟 案, 与 用 工 单 位 外 的 人 力 资 源 形 成 一 个 关 系 网 以 及 联 络 窗 口 等 ) 4 用 工 单 位 以 外 的 人 力 资 源 也 应 予 以 关 注 ( 持 久 地 有 计 划 性 地 利 用 接 受 信 息 提 供 和 指 导 的 服 务 ) 等 4 个 方 面 的 关 注 极 为 重 要 ) 6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的 具 体 步 骤 工 作 单 位 内 的 有 关 人 员 应 该 共 同 协 助 专 心 致 力, 正 确 地 实 施 上 述 4 个 方 面 的 关 注 制 定 加 强 心 理 健 康 的 计 划 卫 生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审 议 自 我 保 健 周 边 关 注 单 位 内 产 业 医 的 关 心 单 位 外 资 源 的 关 注 劳 动 者 本 人 管 理 监 督 者 产 业 医 卫 生 管 理 者 等 单 位 外 的 机 关 专 家 (1) 为 了 开 展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而 进 行 教 育 研 修 提 供 信 息 ( 包 括 管 理 监 督 者 在 内 的 全 体 劳 动 者 服 务 ) (2) 掌 握 并 改 善 工 作 单 位 的 环 境 等 ( 预 防 发 生 不 良 心 理 ) (3) 及 时 发 现 并 改 善 不 良 状 态 的 精 神 状 况 ( 对 陷 入 心 理 不 良 状 况 的 劳 动 者 应 该 及 时 发 现 并 妥 善 解 决 ) (4) 帮 助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 53 -

(1) 为 了 推 进 身 心 健 康 的 教 育 研 修 信 息 提 供 对 劳 动 者 管 理 监 督 者 工 作 单 位 内 的 产 业 保 健 职 员 等, 要 分 别 实 施 与 各 自 职 务 相 应 的 教 育 研 修, 并 且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而 且, 在 工 作 单 位 内 有 计 划 地 培 养 担 当 者, 使 其 接 受 教 育 研 修 也 极 为 有 效 (2) 掌 握 并 改 善 工 作 单 位 的 环 境 等 以 下 各 种 因 素 会 影 响 劳 动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因 此, 在 评 价 工 作 环 境 时, 要 掌 握 问 题 的 所 在, 同 时 要 注 意 进 行 改 善 对 心 理 健 康 的 影 响 工 作 环 境 等 劳 动 者 工 作 环 境 工 作 方 法 劳 动 时 间 工 作 质 量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中 依 仗 权 势 进 行 侮 辱 的 人 际 关 系 等 工 作 单 位 里 的 组 织 性 人 事 劳 务 管 理 体 制 等 (3) 及 时 发 现 并 改 善 不 良 状 态 的 心 理 健 康 在 身 心 健 康 方 面, 解 除 并 减 轻 精 神 负 担, 在 预 防 压 力 产 生 上 可 以 起 到 重 要 的 作 用, 如 果 劳 动 者 陷 入 精 神 状 况 不 佳 的 情 况 时, 能 够 及 时 发 现 并 妥 善 地 处 理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为 此, 请 完 备 以 下 3 项 体 制 但 是, 与 此 同 时 还 要 注 意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评 价 与 改 善 劳 动 者 要 积 极 主 动 地 咨 询 与 检 查 不 仅 要 根 据 工 作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备 劳 动 者 的 咨 询 体 制, 还 应 该 充 分 地 利 用 单 位 外 的 咨 询 机 关, 建 造 成 一 个 劳 动 者 能 够 积 极 主 动 咨 询 的 环 境 另 外, 要 充 分 利 用 调 查 表 及 机 器 检 查 其 是 否 有 精 神 负 担, 提 供 自 我 检 查 的 机 会 也 是 极 为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者, 单 位 内 的 产 业 保 健 服 务 者 要 接 受 咨 询 监 督 管 理 者, 应 尽 量 接 受 劳 动 者 积 极 主 动 的 咨 询 尤 其 是 对 于 长 时 间 劳 动 而 造 成 过 度 疲 劳 的 劳 动 者, 要 倾 听 他 们 的 苦 衷, 提 供 正 确 的 信 息, 根 据 工 作 单 位 内 的 需 要, 产 业 保 健 职 员 等 要 协 助 监 督 管 理 者, 促 使 劳 动 者 及 时 发 现, 接 受 保 健 指 导 与 健 康 咨 询 等, 同 时, 要 促 进 劳 动 者 根 据 需 要 接 受 单 位 外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咨 询 和 诊 察 帮 助 劳 动 者 的 家 属 能 够 及 时 发 现 等 对 劳 动 者 的 家 族, 要 提 供 有 关 精 神 压 力 和 心 理 健 康 保 健 方 面 的 基 础 知 识,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等 信 息 另 外, 在 民 间 的 调 查 中, 发 现 有 不 少 的 人 由 于 调 配 工 作 或 调 动 工 作 等 工 作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导 致 忧 郁 症, 甚 至 自 杀 的 现 象 由 于 工 作 的 调 动 或 调 配 等 所 起 到 的 作 用, 以 及 地 位 的 变 化 工 作 的 失 败 工 作 质 量 的 改 变 等 使 精 神 高 度 紧 张 这 种 时 候 上 司 要 注 意 与 平 时 的 差 异, 注 意 劳 动 时 间 的 管 理, 同 时, 应 该 根 据 需 要 实 施 自 我 检 查 与 咨 询 服 务 当 发 现 问 题 时 要 介 绍 专 家,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及 时 解 决 (4) 帮 助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为 了 使 因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不 佳 而 休 息 的 劳 动 者 能 够 成 功 地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继 续 工 作, 卫 生 委 员 会 不 仅 要 调 查 审 议, 制 定 帮 助 重 返 工 作 岗 位 的 计 划, 同 时 还 要 长 期 的 有 组 织 的 完 善 实 施 体 制 和 流 程, 支 持 劳 动 者 - 54 -

有 关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特 殊 措 施 法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 因 劳 动 时 间 分 布 的 长 短 两 极 化 的 进 展 及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使 劳 动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受 损 的 人 数 不 断 增 加 少 子 老 龄 化 迅 速 地 进 展 工 人 的 意 识 以 及 承 担 事 务 的 多 样 化 等 为 背 景 而 实 施 本 法 通 过 施 行 该 法 律, 有 关 劳 动 时 间 国 家 制 定 了 措 施, 为 了 从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和 生 活 着 想 而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要 求 一 律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作 为 目 标 一 年 间 总 劳 动 时 间 为 1800 小 时 法 律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1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责 ( 第 2 条 ) (1) 根 据 业 务 的 忙 闲 程 度 设 定 上 班 和 下 班 时 间 完 善 容 易 取 得 带 薪 年 休 的 环 境, 为 了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2) 对 在 健 康 上 需 要 予 以 关 心 的 劳 动 者 要 给 与 休 息, 对 养 育 婴 幼 儿 护 理 家 人 的 劳 动 者 单 身 赴 任 的 劳 动 者 主 动 接 受 培 训 的 劳 动 者 在 设 定 劳 动 时 间 时 要 体 谅 他 们 各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3) 企 业 集 团, 要 对 企 业 集 团 的 成 员, 在 设 定 雇 用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时 间 时 予 以 指 导 和 协 助 (4) 在 与 其 他 的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时, 务 必 注 意 不 能 附 加 阻 碍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交 易 条 件. 2 制 定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指 南 ( 第 4 条 ) 为 了 能 够 妥 当 地 处 理,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对 上 述 企 业 家 的 职 责, 作 为 必 要 的 事 项 制 定 了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准 则 ( 重 新 制 定 劳 动 时 间 的 指 南 ) 3 完 备 实 施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体 制 ( 第 6 条, 第 7 条 ) 企 业 家 要 将 劳 资 代 表 作 为 成 员, 调 查 审 议 有 关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事 项, 设 置 发 表 意 见 的 委 员 会, 有 效 地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设 定, 努 力 完 善 必 要 地 体 制 而 且, 类 似 地 委 员 会, 有 关 组 成 运 营 等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时, 作 为 例 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能 够 代 替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劳 资 协 定 参 照 下 表 另 外, 在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而 且 也 符 合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改 善 委 员 会 的 法 定 要 件 时, 原 有 的 卫 生 委 员 会 可 以 代 替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可 以 代 替 劳 资 协 定 劳 动 基 准 法 的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向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申 报 导 入 以 月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2 条 的 2 第 1 项 否 导 入 弹 性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2 条 的 3 否 ( 没 有 义 务 申 报 ) 导 入 以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2 条 的 4 第 1 项 第 2 项 否 导 入 以 周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2 条 的 5 第 1 项 否 轮 班 制 不 能 同 时 休 息 的 时 候 第 34 条 第 2 项 但 书 否 ( 没 有 义 务 申 报 )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 加 班 ) 第 36 条 第 1 项 要 在 工 作 单 位 外 的 视 同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8 条 的 2 第 2 项 否 导 入 专 业 性 业 务 型 的 酌 情 劳 动 时 间 制 第 38 条 的 3 第 1 项 否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的 计 划 第 39 条 的 第 5 项 否 ( 没 有 义 务 申 报 ) 4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实 施 计 划 ( 第 8 条 ) 同 一 行 业 的 复 数 经 营 者 共 同 制 定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实 施 计 划, 受 到 大 臣 的 认 可 时, 能 够 得 到 国 家 的 支 援 - 55 -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指 南 (2008 年 厚 生 劳 动 省 告 示 第 108 号 ) 1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指 导 方 针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等 设 定 的 指 南,(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指 导 方 针 ) 的 意 思 是 为 了 实 现 工 作 与 生 活 和 谐 的 目 标, 推 动 劳 动 时 间 的 改 善 运 动, 号 召 用 人 单 位 要 关 心 劳 动 者 的 生 活 与 健 康, 同 时 要 改 进 劳 动 的 方 式 方 法, 恰 当 地 安 排 劳 动 时 间, 厚 生 劳 动 大 臣 规 定 了 需 要 注 意 事 项 的 指 南 2 为 了 实 现 工 作 与 生 活 协 调 的 目 标 为 了 实 现 工 作 与 生 活 的 协 调, 实 施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的 指 导 方 针,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极 为 重 要 (1) 完 善 劳 资 间 的 谈 话 机 会 在 重 新 探 讨 劳 动 时 间 等 安 排 的 问 题 上, 根 据 每 一 位 劳 动 者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企 业 经 营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企 业 内 劳 资 双 方 积 极 主 动 地 进 行 协 商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事 情 具 体 的 例 子 设 置, 开 展 改 善 劳 动 时 间 设 定 的 委 员 会 (2) 完 善 容 易 取 得 带 薪 年 休 的 环 境 进 行 带 薪 年 休, 不 但 对 工 人 的 健 康 和 生 活 有 益, 而 且 可 以 提 高 工 人 的 工 作 热 情 和 生 产 率 等, 对 企 业 来 说 也 有 重 大 的 意 义 具 体 的 例 子 通 过 提 倡 取 得 带 薪 年 休 造 成 容 易 取 得 休 假 的 气 氛 要 有 计 划 的 给 与 带 薪 年 休 ( ) 导 入 确 认 带 薪 年 休 的 取 得 状 况 的 制 度 探 讨 设 定 取 得 率 的 目 标 等 (3) 减 少 规 定 外 的 劳 动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劳 动 者 能 够 健 康 充 实 的 生 活, 减 少 规 定 外 时 间 的 劳 动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具 体 的 例 子 引 进 / 开 展 不 加 班 日, 不 加 班 周 限 制 长 时 间 的 劳 动 ( 不 能 使 长 时 间 劳 动 成 为 正 常 现 象 等 ) 等 要 有 计 划 地 给 与 带 薪 年 休 如 23 页 所 说 的 ( 有 计 划 地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 那 样, 对 超 过 5 天 以 上 的 带 薪 年 休 可 以 缔 结 劳 资 协 定, 有 计 划 的 安 排 休 假 导 入 有 计 划 的 赋 予 带 薪 年 休 制 度 的 企 业, 比 没 有 运 用 的 企 业, 带 薪 年 休 的 平 均 取 得 率 高 8.6% (2008 年 ),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运 用 这 个 制 度 可 以 有 效 地 促 进 取 得 带 薪 年 休 - 56 -

劳 动 合 同 法 (2008 年 3 月 1 日 施 行 )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的 基 本 理 念 与 劳 动 合 同 的 共 同 原 则, 以 及 依 照 判 例 法 理 而 决 定 和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的 民 事 原 则 作 为 一 个 体 系, 归 纳 成 法 律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目 的 定 义 ( 第 1 条, 第 2 条 )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最 基 本 的 事 项, 就 可 以 圆 满 地 决 定 或 变 更 成 合 理 的 劳 动 条 件, 由 此 不 但 可 以 保 护 劳 动 者, 还 可 以 达 到 有 助 于 稳 定 个 别 劳 动 关 系 的 目 的 在 该 法 律 中 所 言 的 劳 动 者, 就 是 指 被 用 人 单 位 雇 用 劳 动, 领 工 资 者,[ 用 人 单 位 ] 就 是 指 对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支 付 工 资 者 劳 动 契 约 的 基 本 原 则 等 ( 与 第 3 条 ~ 第 5 条 相 关 ) 劳 动 合 同 1 通 过 劳 资 对 等 的 同 意 2 根 据 就 业 的 实 际 形 态 均 衡 考 虑 3 在 考 虑 工 作 和 生 活 和 谐 的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缔 结 变 更 4 劳 资 都 要 恪 守 信 义 遵 从 合 同 诚 实 地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5 不 能 滥 用 权 利 用 人 者,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使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加 以 理 解, 尽 可 能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使 用 者, 在 制 定 劳 动 契 约 的 同 时, 一 定 要 考 虑 劳 动 者 的 生 命 身 体 安 全 等 劳 动 合 同 的 成 立 变 更 ( 与 第 6 条 ~ 第 10 条 相 关 )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被 用 人 单 位 雇 佣 劳 动, 用 人 单 位 对 被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支 付 工 资 的 情 况 得 到 合 意 的 基 础 之 上 而 成 立 原 则 上, 如 果 缔 结 劳 动 合 同 的 话, 用 人 单 位 就 应 该 将 合 理 的 就 业 细 则 使 劳 动 者 悉 知,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就 要 根 据 这 些 条 件 而 制 定 劳 动 条 件 通 过 劳 资 的 合 意 可 以 变 更 原 则 上, 在 没 有 劳 动 者 合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将 就 业 细 则 更 改 为 不 利 于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条 件 但 是, 如 果 在 满 足 了 一 定 的 必 要 条 件 时, 可 以 通 过 更 改 就 业 细 则 改 变 劳 动 条 件 劳 动 合 同 的 继 续 终 止 ( 与 第 14 条 ~ 第 16 条 相 关 ) 在 用 人 单 位, 借 调 劳 动 者 或 惩 戒 劳 动 者 解 雇 劳 动 者 时, 要 根 据 其 必 要 性 理 由 等, 如 果 被 认 为 是 滥 用 权 利 的 话, 则 无 效 判 断 裁 员 解 雇 有 效 性 的 要 素 1 经 营 上 的 必 要 性 从 客 观 的 角 度 看 在 经 营 上 是 否 达 到 了 必 须 要 解 雇 的 程 度, 2 努 力 避 免 解 雇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调 动 工 作, 借 调, 募 集 希 望 退 职 人 员, 降 工 资 等 竭 尽 全 力 避 免 裁 员 3 人 选 的 合 理 性 选 定 解 雇 对 象 时 其 工 龄 和 年 龄 等 基 准 是 否 合 理, 且 要 按 照 基 准 进 行 4 劳 资 间 的 协 议 关 于 裁 员 的 必 要 性 和 时 期 方 法 规 模 人 选 的 基 准 等, 要 与 劳 动 者 充 分 地 协 议,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得 到 理 解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 与 第 17 条 相 关 ) 用 人 单 位 如 果 没 有 不 得 已 的 理 由, 不 能 在 未 满 合 同 期 限 之 前 解 雇 劳 动 者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参 照 目 的, 尽 量 不 要 出 现 没 有 必 要 的 缩 短 合 同 期 限, 反 复 延 长 合 同 的 现 象 - 57 -

从 终 止 雇 用 纠 纷 问 题 的 审 判 例 来 看, 运 用 6 个 判 断 要 素 综 合 性 地 判 断 了 合 同 关 系 的 情 况 其 中 并 非 都 是 依 据 民 法 的 原 则 以 合 同 期 满 则 自 然 地 结 束 合 同 关 系 而 判 断 的 事 案, 而 是 在 结 束 合 同 关 系 时 加 以 制 约, 运 用 有 关 解 雇 法 理 的 类 推 而 判 断 是 否 可 以 终 止 雇 用, 从 结 果 看 没 有 被 认 可 的 终 止 雇 用 事 案 并 不 少 而 且, 将 审 判 例 进 行 分 类, 可 把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4 种 类 型, 从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中 有 关 判 断 要 素 的 状 况 以 及 可 否 终 止 雇 用 都 可 以 看 出 一 定 的 倾 向 6 个 判 断 要 素 有 关 终 止 雇 用 问 题 迄 今 为 止 的 审 判 例 的 倾 向 判 断 要 素 具 体 例 1 业 务 上 的 客 观 性 内 容 2 合 同 中 的 地 位 上 的 性 格 3 当 事 者 的 主 观 情 况 4 续 签 的 手 续 与 实 际 形 态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种 类 内 容 工 作 状 况 ( 业 务 内 容 的 持 久 性 临 时 性, 有 关 业 务 内 容 与 正 社 员 是 否 有 同 一 性 等 ) 地 位 的 重 要 性 临 时 性 ( 非 正 式 职 员 特 约 讲 师 等 ) 劳 动 条 件 是 否 与 正 社 员 有 同 一 性 使 之 抱 有 继 续 受 雇 期 望 的 当 事 者 的 言 動 认 识 与 否 程 度 等 ( 在 录 用 时 雇 主 对 雇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续 签 或 继 续 雇 用 的 可 能 性 等 问 题 的 说 明 ) 合 同 续 签 的 情 况 ( 重 复 续 签 的 有 无 次 数 工 龄 等 ) 续 签 合 同 时 在 手 续 上 的 严 谨 程 度 ( 续 签 的 有 无 时 期 方 法 可 否 续 签 的 判 断 方 法 等 ) 5 其 他 劳 动 者 的 续 签 情 况 同 样 地 位 的 其 他 的 劳 动 者 有 无 终 止 雇 用 的 情 况 等 6 其 他 缔 结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委 经 过 有 无 工 龄 年 龄 等 上 限 的 设 定 4 种 不 同 类 型 的 判 例 合 同 关 系 事 案 的 特 徴 1 2 3 4 对 满 期 后 仍 继 续 会 受 雇 的 期 望 被 认 为 没 有 合 理 性 的 情 况 与 无 期 限 规 定 的 合 同 实 质 上 没 有 区 别 的 合 同 被 得 到 认 可 的 情 况 从 合 同 上 来 看 认 为 继 续 受 雇 的 期 待 是 合 理 的, 作 为 理 由 可 以 提 出 的 是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数 次 延 期 认 为 期 待 继 续 受 雇 的 合 理 性, 是 从 当 初 缔 结 合 同 时 就 产 生 了 的 情 况 单 纯 性 的 有 期 合 同 型 实 质 性 的 无 期 的 解 约 型 期 待 保 护 ( 重 复 延 期 ) 型 期 待 保 护 ( 持 续 特 约 ) 型 〇 除 了 业 务 内 容 属 于 临 时 性 的 事 案 以 外, 临 时 社 员 在 合 同 上 的 地 位 属 于 临 时 性 的 事 案 也 较 多, 〇 合 同 的 当 事 者 对 合 同 期 满 即 结 束 合 同 的 情 况 有 明 确 认 识 的 事 案 较 多 〇 严 谨 地 办 理 续 签 手 续 的 事 案 较 多 〇 有 关 同 样 地 位 的 劳 动 者 过 去 也 有 被 终 止 雇 用 的 情 况 的 案 例 较 多 代 表 性 的 审 判 例 亚 细 亚 大 学 事 件 東 京 地 方 法 院 昭 60(ワ)5740 号 昭 63.11.25 判 決 〇 业 务 内 容 属 于 长 期 性 的, 续 签 手 续 属 于 形 式 性 的 事 案 较 多 〇 由 于 使 用 者 的 言 行 使 受 雇 者 期 待 被 继 续 雇 用 的 情 况 得 到 认 可 的 事 案 较 多 〇 有 关 同 样 地 位 的 劳 动 者 过 去 几 乎 没 有 被 终 止 雇 用 的 案 例 较 多 代 表 性 的 审 判 例 东 芝 柳 町 工 厂 事 件 最 高 法 院 第 一 小 法 庭 昭 45(オ)1175 号 昭 49.7.22 判 決 〇 业 务 内 容 是 长 期 性 的, 续 签 次 数 较 多 〇 业 务 内 容 与 正 社 员 非 同 一 性 的 事 案 〇 同 样 地 位 的 劳 动 者 过 去 有 终 止 雇 用 例 的 事 案 代 表 性 的 审 判 例 日 立 mei di kuo 事 件 最 高 法 院 第 一 小 法 庭 昭 56(オ)225 号 昭 61.12.4 判 決 〇 总 体 续 签 次 数 较 少, 缔 结 合 同 的 原 委 经 过 属 于 特 殊 性 的 事 案 较 多 代 表 性 的 审 判 例 福 冈 大 和 仓 库 事 件 福 冈 地 方 法 院 昭 62(ワ)3383 号 平 2.12.12 判 決 可 否 终 止 雇 用 对 按 照 原 则 规 定, 在 合 同 期 满 时 应 该 结 束 的 合 同 关 系, 作 为 终 止 雇 用 的 效 力 能 够 得 到 认 可 大 多 数 的 事 安 不 被 认 可 是 终 止 雇 用 经 常 可 以 看 到 有 关 经 济 情 况 终 止 雇 用 的 问 题, 因 与 正 社 员 的 整 理 解 雇 判 断 基 准 不 同 而 终 止 雇 用 被 认 可 的 事 案 对 合 同 有 特 殊 情 况 而 作 为 理 由, 不 被 认 可 的 终 止 雇 用 的 事 案 较 多 有 关 解 雇 根 据 法 理 的 类 推 在 结 束 合 同 关 系 时 受 到 制 约 审 例 的 倾 向 以 (2000 年 ) 有 关 重 复 续 签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调 查 研 究 会 的 报 告 为 基 础 而 综 合 的 内 容 - 58 -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修 改 (2012 年 8 月 10 日 修 改 ) 转 换 为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 第 18 条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 与 同 一 用 工 者, 重 复 续 签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合 计 超 过 5 年 时, 只 要 劳 动 者 提 出 申 请, 就 要 为 其 转 变 成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在 2013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签 订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方 属 于 可 以 合 计 的 范 畴 内 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 之 前 签 订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不 包 括 在 合 计 范 畴 内 转 换 为 无 期 的 过 程 以 合 同 期 1 年 的 情 况 为 例 数 次 重 复 续 签 合 同 共 计 超 过 5 年 的 劳 动 者, 若 在 合 同 期 中 没 有 申 请 转 换 为 无 期 合 同 时, 亦 可 在 下 一 次 续 签 后 申 请 转 换 为 无 期 5 年 缔 1 年 续 1 年 续 1 年 续 1 年 续 1 年 结 签 签 签 签 4 续 签 1 年 1 年 1 申 请 2 转 换 4 续 签 1 年 1 申 请 2 转 换 3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3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以 合 同 期 3 年 的 情 况 为 例 缔 结 3 年 5 年 以 合 同 期 5 年 的 情 况 为 例 4 续 签 3 年 1 申 请 2 转 换 3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5 年 缔 结 5 年 4 续 签 5 年 1 申 请 2 转 换 3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 注 ) 一 次 可 超 过 3 年 期 限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只 限 于 有 高 度 专 业 知 识 的 劳 动 者 和 60 岁 以 上 的 劳 动 者 1 申 请 - 在 21013 年 4 月 1 日 以 后 开 始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合 计 超 过 5 年 的 时 候 从 该 合 同 期 的 第 一 天 起 至 最 终 日 之 间 都 可 以 申 请 转 换 为 无 期 2 转 换 - 只 要 申 请 转 换 无 期, 则 被 视 同 为 用 工 者 已 同 意, 由 此,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即 时 成 立 转 换 为 无 期 要 在 申 请 时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结 束 的 第 二 天 开 始 - 59 -

3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条 件 ( 职 务 工 作 地 点 工 资 劳 动 时 间 等 ) 在 没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就 应 该 与 最 近 一 次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一 样 通 过 特 殊 规 定 可 以 改 变 4 续 签 - 禁 止 以 不 申 请 转 换 无 期 作 为 续 签 合 同 的 条 件 而 事 先 让 劳 动 者 放 弃 申 请 转 换 无 期 的 权 力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类 似 情 况 无 效 ) 合 计 合 同 期 时 期 的 计 算 方 法 可 计 算 的 合 同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时 没 有 合 同 的 时 期 ( 在 6 个 月 以 上 时 )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与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之 间 有 6 个 月 以 上 没 有 签 订 合 同 的 间 隔 期 时, 在 计 算 合 同 期 的 合 计 时 则 不 包 括 间 隔 期 间 之 前 的 那 个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期 在 内 将 此 称 为 cooling( 冷 却 ) 期 没 有 合 同 的 期 间 在 不 满 6 个 月 时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与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之 间, 虽 然 出 现 了 没 有 合 同 的 期 间, 但 其 间 隔 期 间 不 满 6 个 月 时, 其 间 隔 前 后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期 都 可 以 计 算 在 合 计 期 内 ( 不 被 看 作 cooling 期 ) 可 以 计 算 的 合 同 时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情 况 属 于 可 计 算 范 畴 内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同 期,( 对 有 2 个 以 上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计 算 时 间 时 ) 根 据 每 一 个 时 期 段 的 长 短 不 同, 没 有 合 同 的 期 间 相 当 于 下 表 右 上 栏 所 示 的 时 期 时, 在 合 计 合 同 期 间 之 际 则 被 还 原 属 于 可 计 算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范 畴 的 合 同 期 间 没 有 合 同 的 期 间 2 个 月 以 下 1 个 月 以 上 2 个 月 以 上 ~4 个 月 以 下 2 个 月 以 上 4 个 月 以 上 ~6 个 月 以 下 3 个 月 以 上 6 个 月 以 上 ~8 个 月 以 下 4 个 月 以 上 8 个 月 以 上 ~10 个 月 以 下 5 个 月 以 上 10 个 月 以 上 ~ 6 个 月 以 上 有 关 计 算 方 法 合 计 合 同 期 时 分 别 以 与 同 一 位 使 用 者 而 计 算 只 要 是 同 一 位 使 用 者 即 使 工 作 场 所 不 同 合 同 期 亦 可 合 算 合 算 合 同 期 间 时 以 劳 动 合 同 的 存 在 期 间 为 准 因 脱 产 育 儿 未 工 作 的 期 间 只 要 劳 动 合 同 续 存 的 话, 即 可 算 在 合 计 合 同 期 的 范 围 内 合 同 期 间 的 合 计 要 根 据 日 历 的 年 月 日 单 位 而 计 算 从 合 同 期 的 第 一 天 开 始, 到 第 二 个 月 的 对 应 日 ( 换 月 的 当 天 ) 的 前 一 天 为 止 作 为 1 个 月 如 果 有 数 次 的 合 同 期 都 产 生 了 不 满 1 个 月 的 零 散 日 数 时, 则 要 将 零 散 的 日 数 相 加, 满 30 日 时 即 可 换 算 为 一 个 月 - 60 -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签 等 ( 第 19 条 )(2012 年 8 月 10 日 开 始 实 施 ) 使 用 者 对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拒 绝 续 签 时, 虽 然 是 因 为 满 合 同 期 而 被 终 止 雇 用, 但 这 被 称 为 [ 终 止 雇 用 ] 有 关 终 止 雇 用 问 题, 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观 点 出 发, 根 据 过 去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不 仅 将 此 视 为 无 效 并 且 还 将 [ 终 止 雇 用 法 理 ] 确 立 成 了 规 则, 将 这 些 终 止 雇 用 法 理 的 内 容 直 接 制 定 成 了 规 则 在 适 用 范 畴 内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当 中 1 以 前 数 次 续 签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在 被 终 止 雇 用 时 从 一 般 社 会 常 理 的 角 度 出 发, 被 认 为 与 无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雇 可 以 同 视 的 情 况 2 劳 动 者 期 待 自 己 的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在 期 满 时 可 以 得 到 续 签 的 理 由 被 认 为 有 合 理 性 时 要 件 与 效 果 无 论 上 述 1 2 的 哪 一 项, 在 使 用 者 要 终 止 雇 用 时, 若 被 认 为 缺 乏 客 观 合 理 的 理 由, 不 符 合 社 会 常 理 时, 则 要 与 原 来 的 劳 动 合 同 相 同 的 劳 动 条 件 续 签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必 要 的 手 续 为 了 运 用 该 规 定, 需 要 劳 动 者 在 合 同 期 结 束 之 前 申 请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的 续 签, 或 者 在 合 同 期 结 束 后, 迅 速 申 请 缔 结 有 期 劳 动 合 同 禁 止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条 件 ( 第 20 条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在 与 同 一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对 有 期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与 无 期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之 间, 严 禁 因 为 有 期 限 规 定 就 区 别 对 待, 制 定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期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与 无 期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相 比, 因 为 有 可 能 会 出 现 受 雇 终 止 问 题, 所 以 难 以 制 定 合 理 的 劳 动 条 件, 在 待 遇 上 也 有 很 多 不 满, 因 此, 在 法 律 上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属 于 劳 动 条 件 范 畴 内 的 内 容 不 仅 工 资 和 劳 动 时 间, 而 且 灾 害 补 偿, 服 务 规 则, 教 育 培 训 等 也 都 包 括 在 内 要 予 以 同 样 的 待 遇 判 断 の 方 法 劳 动 条 件 不 同 时, 判 断 合 理 与 否 要 看 1 职 务 内 容 ( 业 务 内 容 以 及 该 业 务 所 应 负 的 责 任 )2 该 职 务 的 内 容 及 所 处 位 置 的 变 更 范 围 3 其 他 的 情 况, 根 据 每 一 个 不 同 的 劳 动 条 件 考 虑 尤 其 是, 关 于 上 下 班 的 交 通 费, 食 堂 的 利 用 情 况, 安 全 管 理 等 劳 动 条 件 不 同 时, 根 据 上 述 1~3 点 考 虑, 在 没 有 特 殊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不 认 为 有 合 理 性 効 果 根 据 该 规 定 被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劳 动 条 件 则 无 效, 而 且 有 可 能 会 作 为 不 法 行 为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另 外, 被 认 为 无 效 的 劳 动 条 件, 在 原 则 上 要 与 无 期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条 件 相 同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修 改 法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看 宫 城 劳 动 局 的 网 页 - 61 -

应 该 掌 握 最 低 工 资 的 7 个 要 点 要 点 一 最 低 工 资 制 度 最 低 工 资 制 度 是 指 国 家 根 据 最 低 工 资 法, 制 定 工 资 的 最 低 标 准,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必 须 要 在 该 最 低 工 资 额 以 上 的 制 度 即 使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了 低 于 最 低 标 准 的 工 资, 而 在 法 律 上 也 是 无 效 的, 至 少 要 与 最 低 工 资 的 标 准 额 相 同, 如 果 支 付 的 工 资 未 达 到 最 低 标 准 额 时, 就 一 定 要 补 发 与 最 低 工 资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要 点 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种 类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有 各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和 特 定 ( 产 业 ) 最 低 工 资 2 种 如 果 各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和 特 定 ( 产 业 ) 最 低 工 资 两 者 同 时 适 用 时, 用 人 单 位 就 要 按 照 较 高 的 最 低 工 资 支 付 1 各 地 区 的 最 低 工 资 与 产 业 或 工 种 无 关, 凡 是 在 同 一 个 都 道 府 县 工 作 的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及 其 用 人 单 位 都 适 用 2 特 定 ( 产 业 ) 最 低 工 资 对 特 定 工 种, 有 关 的 劳 资 者 应 以 中 坚 劳 动 者 为 对 象, 在 认 为 有 必 要 设 定 比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高 的 高 水 准 最 低 工 资 额 时, 则 必 须 设 定 要 点 三 适 用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劳 动 者 各 地 区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都 适 用 特 定 ( 产 业 )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适 用 于 特 殊 指 定 地 区 内 的 特 殊 指 定 产 业 的 中 坚 劳 动 者 ( 未 满 18 周 岁 超 过 65 岁 以 上 的 一 部 分 员 工 除 外 ) 以 及 该 出 资 者 另 外, 精 神 或 身 体 有 残 疾 者 如 果 比 一 般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明 显 低 下, 而 且 用 人 单 位 得 到 了 劳 动 局 长 的 许 可 时, 作 为 极 个 别 的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降 低 最 低 工 资 的 标 准 额 要 点 四 适 用 于 派 遣 劳 动 者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适 合 使 用 赴 任 单 位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因 此, 应 事 先 掌 握 赴 任 单 位 所 适 用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要 点 五 可 以 成 为 计 算 最 低 工 资 对 象 的 工 资 可 以 成 为 计 算 最 低 工 资 对 象 的 工 资, 即 是 每 个 月 支 付 的 基 本 工 资 具 体 地 说, 从 实 际 支 付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1 临 时 工 资,2 每 超 过 一 个 月 支 付 的 工 资 ( 不 是 每 月 能 发 的 工 资 ),3 时 间 外 加 班 费,4 休 息 日 加 班 费,5 夜 班 加 班 费,6 全 勤 奖 津 贴, 交 通 补 贴 以 及 家 属 补 贴 后 的 工 资 才 能 成 为 计 算 最 低 工 资 的 对 象 要 点 六 最 低 工 资 的 决 定 有 关 各 地 区 的 最 低 工 资 额, 可 参 考 中 央 最 低 工 资 审 议 会 公 布 的 提 升 标 准, 而 特 定 ( 产 业 ) 最 低 工 资 额, 则 需 要 地 方 最 低 工 资 审 议 会 根 据 有 关 的 劳 资 提 议 后,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就 要 得 到 各 地 区 最 低 工 资 审 议 会 的 审 议 方 案, 再 经 过 异 议 提 议 手 续, 最 终 由 劳 动 局 长 决 定 额 度 标 准 决 定 后, 将 在 政 府 公 报 上 进 行 公 布 从 公 告 日 起 经 过 30 天 之 后, 或 者 在 公 告 日 起 经 过 30 天 之 后 规 定 的 日 子, 该 最 低 工 资 额 方 产 生 效 力 要 点 七 领 发 的 工 资 与 最 低 工 资 的 对 比 1 时 薪 的 时 候 时 薪 最 低 薪 金 额 ( 时 给 额 ) 2 日 薪 的 时 候 日 薪 一 天 所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工 资 额 ( 时 给 额 ) 3 月 薪 的 时 候 月 薪 每 月 的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工 资 额 ( 时 给 额 ) 基 本 工 资 是 日 给 制 而 其 他 的 津 贴 ( 职 务 津 贴 ) 是 月 给 时, 分 别 要 按 照 以 上 的 方 式 换 算 出 时 给 额, 然 后 再 将 合 计 金 额 与 最 低 工 资 金 额 ( 时 间 额 ) 进 行 对 比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将 适 合 运 用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劳 动 者 的 范 围 最 低 工 资 的 金 额 不 能 算 入 的 津 贴 以 及 发 生 效 力 的 日 期 等 内 容, 备 置 在 平 常 易 于 查 看 的 地 方, 使 所 有 的 劳 动 者 悉 知 - 62 -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护 理 法 的 概 要 1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制 度 当 抚 养 着 未 满 1 岁 哺 乳 期 婴 幼 儿 的 员 工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脱 产 休 假 的 要 求 时, 就 应 该 允 许 该 劳 动 者 脱 产 休 假 照 顾 孩 子 ( 即 使 超 过 1 岁, 但 是 如 果 需 要 脱 产 休 假 的 情 况 得 到 认 可 的 话, 就 可 以 延 长 到 1 岁 6 个 月 ) 不 仅 母 亲 ( 父 亲 ) 单 方, 父 母 双 方 都 脱 产 育 儿 时, 可 以 在 哺 乳 期 幼 儿 不 满 1 岁 至 1 岁 2 个 月 之 前 请 一 年 的 脱 产 育 儿 假 (2 个 月 的 分 是 父 母 加 起 来 得 出 的 时 间 ) 2 脱 产 休 假 护 理 制 度 如 果 属 于 员 工 护 理 范 围 内 的 家 属 处 于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时, 只 要 该 员 工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脱 产 休 假 的 要 求 了, 就 要 根 据 一 名 家 属 一 次 可 以 请 93 天 的 脱 产 护 理 假 护 理 家 人 的 规 定, 准 予 休 假 3 看 护 儿 童 休 假 制 度 凡 是 养 育 学 龄 前 儿 童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因 为 孩 子 生 病 受 伤 等 理 由 请 假 照 看 孩 子, 在 一 年 之 中 可 以 请 5 天 假 ( 属 于 照 顾 对 象 的 儿 童 有 两 名 以 上 时 一 年 中 可 以 请 10 天 假 ) 4 休 假 护 理 制 度 如 果 属 于 劳 动 者 护 理 范 围 之 内 的 家 属 处 于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时, 只 要 该 劳 动 者 要 求 请 假 的 话, 就 要 根 据 一 名 家 属 在 一 年 中 可 以 请 5 天 假 ( 如 果 有 2 名 以 上 的 话 一 年 就 可 以 请 10 天 假 ) 的 规 定, 准 予 其 休 假, 这 是 与 脱 产 休 假 护 理 制 度 不 同 的 护 理 休 假 制 度 5 免 除 所 定 时 间 外 工 作 ( 加 班 ) 当 抚 养 着 未 满 3 岁 幼 儿 的 劳 动 者 提 出 不 愿 加 班 的 要 求 时, 用 人 单 位 就 必 须 免 除 该 劳 动 者 加 班 6 限 制 时 间 外 工 作 只 要 抚 养 着 学 龄 前 儿 童 的 劳 动 者, 或 者 家 里 有 处 于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的 劳 动 者 提 出 不 愿 意 加 班 的 要 求 时, 用 人 单 位 让 该 劳 动 者 加 班 的 时 间, 一 个 月 不 能 超 过 24 小 时, 一 年 不 能 超 过 150 小 时 7 限 制 深 夜 工 作 只 要 是 抚 养 着 学 龄 前 儿 童 的 劳 动 者, 或 者 家 里 有 处 于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的 劳 动 者, 提 出 不 愿 意 上 夜 班 的 要 求 了, 用 人 单 位 就 不 能 让 该 劳 动 者 上 夜 班 8 缩 短 劳 动 时 间 育 儿 的 制 度 抚 养 着 未 满 3 岁 幼 儿 的 劳 动 者 如 果 要 求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的 话, 就 应 该 设 定 可 运 用 的 短 时 间 ( 一 天 6 小 时 ) 工 作 制 度 依 照 业 务 性 质 或 业 务 的 实 施 体 制, 对 从 事 难 以 执 行 短 时 间 工 作 制 度 业 务 的 员 工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脱 产 育 儿 制 度 采 取 措 施, 或 者 采 取 改 变 上 班 时 间 的 措 施 9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的 措 施 用 人 单 位 对 随 时 需 要 护 理 家 人 的 员 工 ( 家 里 有 处 于 需 要 护 理 状 态 的 人 ), 应 该 采 取 以 下 待 遇 并 且 对 养 育 3 岁 至 学 龄 前 儿 童 的 员 工, 或 者 护 理 着 家 人 的 员 工, 也 要 尽 量 采 取 以 下 待 遇 短 时 间 工 作 制 弹 性 工 作 制 晚 上 班 早 下 班 工 作 制 限 制 法 定 外 时 间 工 作 ( 只 对 育 儿 者 而 言 ) 公 司 中 办 托 儿 所 等 运 营 ( 只 对 育 儿 而 言 ) 援 助 护 理 费 用 的 措 施 ( 只 对 护 理 而 言 ) 遵 循 脱 产 育 儿 制 度 ( 只 对 育 儿 而 言, 对 养 育 一 岁 以 上 幼 儿 的 员 工 可 利 用 的 待 遇 ) 10 禁 止 采 取 不 利 的 对 待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对 要 求 利 用 或 实 际 利 用 脱 产 育 儿 脱 产 护 理 请 假 看 护 孩 子 请 假 护 理, 不 愿 加 班 的 员 工 以 及 要 求 利 用 限 制 加 班 限 制 上 夜 晚 缩 短 工 作 时 间 ( 短 时 间 工 作 ) 制 度 的 劳 动 者 采 取 解 雇 等 不 利 的 对 待 11 调 动 工 作 时 要 予 以 周 全 的 考 虑 用 人 单 位 在 员 工 调 动 工 作 时 要 体 谅 并 周 全 的 考 虑 员 工 的 育 儿 以 及 护 理 的 问 题 12 确 保 法 律 的 实 际 效 力 有 关 脱 产 休 假 育 儿 护 理 法 中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出 现 纠 纷 的 时 候, 积 极 主 动 地 解 决 公 司 内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是 用 人 单 位 应 尽 的 义 务, 但 是 也 可 以 请 劳 动 局 帮 助 解 决 纠 纷 问 题, 也 可 以 请 支 援 并 存 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对 违 法 而 又 不 听 劝 告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公 布 制 度 公 布 用 人 单 位 名, 对 假 报 谎 报 情 况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罚 款 制 度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宫 城 劳 动 局 雇 用 均 等 室 咨 询 ( 983-8585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铁 砲 町 1 仙 台 第 4 合 同 厅 舍 022-299-8844) - 63 -

男 女 受 雇 机 会 平 等 法 的 概 要 1 在 雇 用 方 面 要 确 保 男 女 待 遇 平 等, 机 会 平 等 在 招 工 录 用 安 排 工 作 ( 包 括 分 配 工 作 以 及 权 限 ) 晋 升 教 育 培 训 福 利 待 遇 改 换 工 种 改 变 雇 用 状 况 劝 退 退 休 解 雇 续 签 劳 动 契 约 等 方 面 禁 止 以 性 别 为 由 的 歧 视 有 关 以 性 别 之 外 的 理 由 作 为 必 要 条 件 而 实 质 上 可 能 成 为 性 别 歧 视 行 为 的 情 况, 厚 生 劳 动 省 令 中 规 定 了 以 下 3 个 措 施, 禁 止 在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时 以 间 接 性 的 理 由 导 致 间 接 性 的 歧 视 1 在 招 工, 或 者 录 用 时 以 身 高, 体 重 或 体 力 为 必 要 条 件 的 行 为 2 在 招 收 或 录 用 综 合 性 职 务 的 员 工 时 ( 在 不 同 类 型 的 雇 佣 管 理 方 面 ), 以 因 调 动 工 作 需 搬 迁 为 必 要 条 件 的 行 为 3 在 员 工 晋 升 时, 以 是 否 具 备 工 作 调 转 经 验 为 必 要 条 件 的 行 为 另 外, 在 省 令 规 定 以 外 有 可 能 会 出 现 其 他 间 接 性 的 歧 视 现 象, 作 为 司 法 判 断, 可 能 会 被 认 为 是 间 接 性 歧 视 的 违 法 行 为 2 禁 止 以 妊 娠 生 育 休 产 假 为 理 由 进 行 不 利 的 对 待 禁 止 以 妊 娠, 生 育, 产 休 等 厚 生 劳 动 省 规 定 的 事 由 为 由 而 进 行 解 雇 或 者 不 延 续 劳 动 合 同 等 不 利 的 对 待 3 防 止 性 骚 扰 为 了 防 止 在 工 作 单 位 发 生 性 骚 扰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有 义 务 在 雇 用 管 理 上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4 对 做 母 亲 的 健 康 管 理 用 人 单 位 有 义 务 对 妊 娠 中 以 及 产 后 的 女 性 职 员 制 定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5 确 保 法 律 的 实 效 性 在 发 生 纠 纷 的 时 候, 积 极 主 动 地 解 决 公 司 内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是 雇 主 应 尽 的 义 务, 但 是, 也 可 提 出 申 请, 请 劳 动 局 长 帮 助 解 决 纠 纷 问 题, 也 可 以 请 机 会 平 等 调 解 纠 纷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除 此 以 外 还 有 对 不 服 从 违 法 劝 告 的 企 业 单 位 进 行 发 表 公 布 的 制 度, 对 虚 报 假 报 的 用 人 单 位 实 行 罚 款 的 制 度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宫 城 劳 动 局 雇 用 均 等 室 咨 询 ( 邮 编 :983-8585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铁 炮 町 1 仙 台 第 4 联 合 办 公 楼 022-299-8844) 临 时 工 劳 动 法 的 概 要 临 时 工 是 指 被 同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雇 用 的 劳 动 者 比 通 常 的 劳 动 者 一 周 所 定 的 劳 动 时 间 短 的 劳 动 者 比 如 零 工 计 时 工 准 职 员 等, 即 使 称 呼 不 同, 只 要 适 用 该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都 作 为 短 时 间 劳 动 者 成 为 临 时 工 劳 动 法 的 对 象 即 使 是 雇 用 一 位 临 时 工 的 用 人 单 位 1 在 雇 用 时 请 用 书 面 明 示 劳 动 条 件 除 了 根 据 劳 动 基 准 法 第 15 条 的 事 项 以 外, 关 于 提 薪 退 职 津 贴 有 无 奖 金 等 内 容 也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明 示 2 雇 用 后, 在 决 定 待 遇 时 所 考 虑 的 事 项 请 予 以 说 明 当 临 时 工 劳 动 者 要 求 说 明 决 定 待 遇 方 面 所 考 虑 的 有 关 事 项 时, 则 必 须 予 以 说 明 3 请 确 保 临 时 工 劳 动 者 和 正 式 职 员 的 待 遇 均 衡 ( 平 衡 ) 临 时 工 与 正 式 职 员 都 要 平 等 对 待 有 关 临 时 工 的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奖 金, 职 务 津 贴 ) 要 与 正 式 职 员 一 样 平 等 对 待, 要 根 据 临 时 工 的 职 务 内 容, 成 绩, 积 极 性, 能 力, 经 验 等 酌 情 考 虑 工 资 待 遇 决 定 工 资 额 另 外, 在 教 育 培 训 与 福 利 厚 生 方 面 也 要 注 意 平 等 对 待 4 要 奠 定 临 时 工 劳 动 者 转 换 为 正 式 职 员 的 机 会 为 了 推 进 转 换 为 正 式 职 员,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在 招 收 正 式 职 员 时, 必 须 要 让 公 司 内 部 的 临 时 工 周 知 招 工 内 容 2 在 公 司 公 开 招 收 正 式 职 员 时, 也 要 给 予 内 部 的 临 时 工 应 招 的 机 会 3 要 制 定 临 时 工 转 正 的 考 试 制 度 等, 引 进 转 换 制 度 5 确 保 法 律 的 实 效 性 在 发 生 纠 纷 的 时 候, 积 极 主 动 地 解 决 公 司 内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是 雇 主 应 尽 的 义 务, 但 是, 也 可 提 出 申 请, 请 劳 动 局 长 帮 助 解 决 纠 纷 问 题, 也 可 以 请 机 会 平 等 调 解 纠 纷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详 细 内 容 请 向 宫 城 劳 动 局 雇 用 均 等 室 咨 询 ( 邮 编 :983-8585 仙 台 市 宫 城 野 区 铁 炮 町 1 仙 台 第 4 联 合 办 公 楼 022-299-8844) - 64 -

宫 城 劳 动 局 的 网 页 不 仅 有 对 劳 动 基 准 职 业 安 定 平 等 雇 佣 等 各 种 制 度 和 手 续 进 行 解 说 的 内 容, 还 刊 载 有 各 种 活 动 和 统 计 资 料 的 信 息 而 且 在 各 种 样 本 的 下 载 专 栏 中 有 劳 动 条 件 通 知 书 时 间 外 休 息 日 劳 动 申 报 书 (36 协 定 ) 以 一 年 为 单 位 的 变 形 劳 动 时 间 制 的 申 报 书 小 规 模 用 人 单 位 的 就 业 细 则 样 本 等 均 可 下 载 使 用, 故 请 大 家 充 分 利 用 宫 城 劳 动 局 ホームページ URL http://miyagi-roudoukyoku.jsite.mhlw.go.jp/ 咨 询 机 关 宫 城 劳 动 局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部 983-8585 仙 台 市 宮 城 野 区 鉄 砲 町 1 仙 台 第 4 合 同 庁 舎 8 階 022(299)8838 仙 台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983-8507 仙 台 市 宮 城 野 区 鉄 砲 町 1 仙 台 第 4 合 同 庁 舎 1 階 022(299)9075 劳 动 时 间, 工 资, 解 雇 等 各 种 劳 动 条 件 的 咨 询 石 卷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986-0832 石 卷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气 仙 沼 临 时 窗 口 988-0084 管 轄 仙 台 市 盐 竃 市 名 取 市 岩 沼 市 多 賀 城 市 亘 理 郡 宮 城 郡 黒 川 郡 中 的 富 谷 町 石 巻 市 泉 町 4-1-18 石 巻 合 同 庁 舎 2 階 0225(22)3365 管 轄 石 巻 市 气 仙 沼 市 东 松 岛 市 牡 鹿 郡 本 吉 郡 气 仙 沼 市 八 日 町 2-1-11 気 仙 沼 商 工 会 議 所 会 館 0226(25)6921 古 川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989-6161 大 崎 市 古 川 车 站 南 2-9-47 0229(22)2112 管 轄 大 崎 市 黒 川 郡 ( 不 包 括 富 谷 町 ) 加 美 郡 远 田 郡 大 河 原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989-1246 柴 田 郡 大 河 原 町 新 東 24-25 0224(53)2154 管 轄 白 石 市 角 田 市 刈 田 郡 柴 田 郡 伊 具 郡 濑 峰 劳 动 基 准 监 督 署 989-4521 栗 原 市 濑 峰 下 田 50-8 0228(38)3131 管 轄 栗 原 市 登 米 市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