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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语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下 发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92 号 文 ) 之 后,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在 两 个 多 月 的 时 间 内 先 后 下 发 了 建 市 [2014]108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试 行 )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112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市 [2014]118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 123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试 行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 124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责 任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 130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以 及 建 办 市 函 [2014]545 号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多 个 文 件 在 这 么 短 的 时 间 内 专 门 为 建 筑 业 密 集 下 发 如 此 多 的 文 件, 实 属 罕 见 9 月 4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又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部 署 了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这 必 将 对 今 后 建 筑 业 的 发 展 改 革 产 生 巨 大 影 响 为 配 合 市 建 设 局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现 将 文 件 集 印 成 册, 希 望 各 单 位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文 件 精 神, 推 动 工 程 质 量 再 上 新 台 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试 行 )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 10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设 交 通 委 ), 北 京 市 规 委 山 东 省 建 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管 理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与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92 号 ), 加 快 推 进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保 障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有 效 运 行 和 基 础 数 据 库 安 全, 我 部 制 定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试 行 )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原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 数 据 标 准 ( 试 行 ) ( 建 市 [2012]135 号 ) 同 时 废 止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重 要 性 紧 迫 性 的 认 识, 按 照 该 数 据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将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作 为 转 变 监 管 思 路 完 善 - 1 -

监 管 手 段 的 重 要 工 作, 在 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本 地 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诚 信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动 态 记 录 工 程 项 目 各 方 主 体 市 场 和 现 场 行 为, 有 效 实 现 建 筑 市 场 和 施 工 现 场 监 管 的 联 动, 全 面 实 现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我 部 将 每 半 年 对 各 地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化 和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督 查, 对 建 设 情 况 好 的 进 行 表 扬, 对 建 设 不 力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一 年 内 两 次 被 通 报 的, 对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进 行 约 谈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与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联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7 月 25 日 - 2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市 [2014]11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92 号 ) 精 神, 加 强 建 筑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队 伍 培 育 权 益 保 护 质 量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保 障 劳 务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起 有 利 于 形 成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的 长 效 机 制,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倡 导 多 元 化 建 筑 用 工 方 式, 推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 一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可 通 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或 劳 务 分 包 劳 务 派 遣 等 多 种 方 式 完 成 劳 务 作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与 其 建 立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骨 干 技 术 工 人, 或 拥 有 独 资 或 控 股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劳 务 作 业 ; 也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 还 可 以 将 部 分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 3 -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完 成 作 业 ( 二 )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劳 务 分 包 作 业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依 法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发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并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作 业, 不 得 将 劳 务 作 业 再 次 分 包 或 转 包 ( 三 )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和 施 工 劳 务 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加 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管 理,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登 记 劳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培 训 和 技 能 状 况 从 业 经 历 考 勤 记 录 诚 信 信 息 工 资 结 算 及 支 付 等 情 况,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动 态 监 管 和 劳 务 纠 纷 调 处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除 严 格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外, 还 应 将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料 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核 实 备 查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也 应 配 备 现 场 专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监 督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确 保 工 资 支 付 到 位, 并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二 落 实 企 业 责 任, 保 障 劳 务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与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 四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承 担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与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办 理 工 伤 医 疗 或 综 合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劳 务 人 员 本 - 4 -

人 ; 应 不 断 提 高 和 改 善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环 境,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 五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责 任 按 照 谁 承 包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时, 应 对 劳 务 费 结 算 支 付 负 责, 对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的 日 常 管 理 劳 务 作 业 和 用 工 情 况 工 资 支 付 负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对 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拖 欠 工 程 款 等 行 为 导 致 拖 欠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的, 负 相 应 责 任 ( 六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劳 务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通 过 积 极 创 建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建 立 培 训 基 地 师 傅 带 徒 弟 现 场 培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劳 务 人 员 职 业 素 质 和 技 能 水 平, 使 其 满 足 工 作 岗 位 需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技 能 和 岗 位 培 训 负 责,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施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对 新 进 入 建 筑 市 场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组 织 相 应 的 上 岗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对 因 岗 位 调 整 或 需 要 转 岗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重 新 组 织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对 从 事 建 筑 电 工 建 筑 架 子 工 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 索 工 等 岗 位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组 织 培 训 并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负 责, 对 施 工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负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5 -

( 七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负 总 责,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对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负 责,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服 从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合 格 的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施 工 作 业 三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规 范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 八 )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项 要 求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宣 贯 推 广 及 施 工 现 场 的 检 查 督 导 工 作 积 极 推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方 式, 将 劳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培 训 和 技 能 状 况 从 业 经 历 和 诚 信 信 息 等 内 容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 范 畴, 逐 步 实 现 不 同 项 目 企 业 地 域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互 通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探 索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管 理, 对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责 任 人, 记 录 其 不 良 行 为 并 予 以 通 报 ( 九 ) 加 大 企 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大 对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不 执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拖 欠 劳 务 费 或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引 发 群 体 性 讨 薪 事 件 等 不 良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并 将 查 处 结 果 予 以 通 报,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加 快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将 其 不 良 行 为 统 一 纳 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 6 -

四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与 扶 持, 夯 实 行 业 发 展 基 础 ( 十 ) 加 强 劳 务 分 包 计 价 管 理 各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本 地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动 态 发 布 定 额 人 工 单 价 调 整 信 息, 使 人 工 费 用 的 变 化 在 工 程 造 价 中 得 到 及 时 反 映 ; 实 时 跟 踪 劳 务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做 好 建 筑 工 种 和 实 物 工 程 量 人 工 成 本 信 息 的 测 算 发 布 工 作, 引 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合 理 确 定 劳 务 分 包 费 用, 避 免 因 盲 目 低 价 竞 争 和 计 费 方 式 不 合 理 引 发 合 同 纠 纷 ( 十 一 )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基 地 化 建 设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工 作 网 络,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基 地 化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以 劳 务 输 出 为 主 地 区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与 本 地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制 定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争 取 财 政 资 金 和 各 类 培 训 经 费, 加 大 建 筑 劳 务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鉴 定 力 度, 坚 持 先 培 训 后 输 出 先 持 证 后 上 岗, 多 渠 道 宣 传 推 介 本 地 建 筑 劳 务 优 势,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输 出 人 员 的 跟 踪 服 务,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人 员 组 织 化 输 出 劳 务 输 入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协 调 本 地 企 业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建 立 沟 通 交 流 渠 道, 鼓 励 大 型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劳 务 输 出 地 建 立 独 资 或 控 股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或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劳 务 人 员 的 技 能 培 训, 建 立 双 方 定 向 培 训 机 制 ( 十 二 ) 做 好 引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协 会 应 根 据 本 地 和 行 业 实 际 情 况, 搭 建 建 筑 劳 务 供 需 - 7 -

平 台,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供 求 信 息, 鼓 励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与 长 期 合 作 市 场 信 誉 好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鼓 励 和 扶 持 实 力 较 强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向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发 展 ;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整 合 培 训 资 源, 推 动 各 类 培 训 机 构 建 设, 引 导 有 实 力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按 相 关 规 定 开 办 技 工 职 业 学 校, 培 养 技 能 人 才, 鼓 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加 强 校 企 合 作,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开 展 定 向 教 育, 加 大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培 养 力 度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探 索 适 合 建 筑 行 业 特 点 的 劳 务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方 式 方 法, 允 许 劳 务 人 员 在 就 业 地 办 理 工 伤 医 疗 及 养 老 保 险, 研 究 做 好 劳 务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与 新 农 合 的 合 并 统 一 及 异 地 转 移 接 续, 夯 实 劳 务 人 员 向 产 业 工 人 转 型 的 基 础 建 设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7 月 28 日 - 8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11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承 发 包 活 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和 建 设 工 程 主 要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我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4 日 - 9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承 发 包 活 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和 建 设 工 程 主 要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建 筑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合 同 法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建 筑 活 动 实 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工 程,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第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发 包,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 10 -

定 的 行 为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发 包 : ( 一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 ( 三 ) 未 履 行 法 定 发 包 程 序, 包 括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未 招 标, 应 当 申 请 直 接 发 包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核 准 的 ; ( 四 ) 建 设 单 位 设 臵 不 合 理 的 招 投 标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 ( 五 ) 建 设 单 位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 ( 六 ) 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的 ; ( 七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转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或 者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 11 -

第 七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转 包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三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或 未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向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费 用,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实 施 的 ; ( 五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范 围 是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计 取 的 是 除 上 缴 给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价 款 的 ; ( 六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合 作 联 营 个 人 承 包 等 形 式 或 名 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转 包 行 为 第 八 条 - 12 -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分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施 工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分 包 的 约 定, 把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的 ; ( 三 ) 施 工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又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 ( 五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非 劳 务 作 业 部 分 再 分 包 的 ; ( 六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劳 务 再 分 包 的 ; ( 七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除 计 取 劳 务 作 业 费 用 外, 还 计 取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款 周 转 材 料 款 和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费 用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挂 靠, 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前 款 所 称 承 揽 工 程, 包 括 参 与 投 标 订 立 合 同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手 续 从 事 施 工 等 活 动 - 13 -

第 十 一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挂 靠 : ( 一 ) 没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借 用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 ( 二 )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包 括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相 同 资 质 等 级 相 互 借 用 的 ; ( 三 ) 专 业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但 建 设 单 位 依 约 作 为 发 包 单 位 的 除 外 ; ( 四 ) 劳 务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的 ; ( 五 )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派 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中 一 人 以 上 与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或 没 有 建 立 劳 动 工 资 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 ( 六 ) 实 际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之 间 没 有 工 程 款 收 付 关 系, 或 者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上 载 明 的 单 位 与 施 工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单 位 不 一 致,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 七 ) 合 同 约 定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采 购 或 租 赁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或 租 赁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采 购 租 赁,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不 能 提 - 14 -

供 有 关 采 购 租 赁 合 同 及 发 票 等 证 明,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挂 靠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发 现 分 包 单 位 有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有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均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举 报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线 索 接 到 举 报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除 无 法 告 知 举 报 人 的 情 况 外, 应 当 及 时 将 查 处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对 在 实 施 建 筑 市 场 和 施 工 现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调 查,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认 定, 并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15 -

( 一 )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责 令 其 改 正, 处 以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责 令 其 改 正,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0.5% 以 上 1%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的 项 目, 并 可 以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或 者 暂 停 资 金 拨 付 ( 二 ) 对 认 定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单 位,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 规 定, 责 令 其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0.5% 以 上 1%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三 ) 对 认 定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施 工 单 位 或 个 人,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对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对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取 缔,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对 其 他 借 用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予 以 处 罚 - 16 -

( 四 ) 对 认 定 有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依 据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规 定,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2% 以 上 4%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五 ) 对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六 ) 对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 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因 过 错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应 按 照 本 - 17 -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予 以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 ( 一 ) 建 设 单 位 违 法 发 包,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致 使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不 予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施 工 许 可 等 手 续 对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的 项 目, 同 时 将 建 设 单 位 违 法 发 包 的 行 为 告 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并 建 议 对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二 ) 对 认 定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单 位, 可 依 法 限 制 其 在 3 个 月 内 不 得 参 加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承 揽 新 的 工 程 项 目, 并 对 其 企 业 资 质 是 否 满 足 资 质 标 准 条 件 进 行 核 查, 对 达 不 到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撤 回 其 资 质 证 书 对 2 年 内 发 生 2 次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责 令 其 停 业 整 顿 6 个 月 以 上, 停 业 整 顿 期 间, 不 得 承 揽 新 的 工 程 项 目 对 2 年 内 发 生 3 次 以 上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降 低 其 资 质 等 级 ( 三 )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在 认 定 有 转 包 行 为 的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18 -

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且 不 得 再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认 定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个 人, 不 得 再 担 任 该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有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查 处 的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和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单 位 或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同 时 向 社 会 公 示, 并 逐 级 上 报 至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公 示 第 十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工 程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之 前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19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12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我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 20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岗 履 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二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三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四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五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 21 -

六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臵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七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八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九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十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 22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1),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见 附 件 2),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附 件 :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 23 -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落 实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或 者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24 -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四 ) 未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25 -

( 二 )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 26 -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八 违 反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第 71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九 违 反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十 违 反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27 -

附 件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周 期 为 12 个 月, 满 分 为 12 分 自 项 目 经 理 所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依 据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类 别 以 及 严 重 程 度, 一 次 记 分 的 分 值 分 为 12 分 6 分 3 分 1 分 四 种 三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2 分 : ( 一 )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或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过 期 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三 ) 因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四 ) 谎 报 瞒 报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五 )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后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或 未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四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6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 - 28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的 ; ( 五 ) 送 检 试 样 弄 虚 作 假 的 ; ( 六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 ( 七 )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 ( 八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或 未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 ( 九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 ( 十 )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未 在 现 场 带 班 的 ; ( 十 一 ) 未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的 ; ( 十 二 )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臵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 ( 十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 ( 十 四 ) 未 组 织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的 五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3 分 :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岗 履 职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 - 29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 ( 四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 五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六 ) 未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或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的 ; ( 七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八 )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上 岗 作 业 的 六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 分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 ( 三 ) 未 落 实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 ( 五 ) 未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 六 ) 未 按 规 定 在 验 收 文 件 或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或 由 他 人 代 签 的 七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记 分 ; 在 一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分, 累 加 分 值 八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 30 -

施 重 点 监 管,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九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该 项 目 经 理 停 止 执 业 1 年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在 停 止 执 业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其 所 属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31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12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落 实, 现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 32 -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责 任 意 识,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是 指 参 与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33 -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全 面 责 任, 不 得 违 法 发 包 肢 解 发 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其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因 勘 察 设 计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对 因 施 工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 一 )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 二 )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 三 )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尚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 34 -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 四 ) 存 在 其 他 需 追 究 责 任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实 行 书 面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等 制 度 第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有 更 换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程 序, 重 新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臵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执 业 资 格, 所 在 单 位, 变 更 情 况 等 ; ( 二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 35 -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告 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并 建 议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二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 36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经 理 为 相 关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责 令 停 止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五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等 不 良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给 予 信 用 惩 戒 鼓 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等 质 量 责 任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 37 -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调 动 工 作 等 原 因 离 开 原 单 位 后, 被 发 现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退 休 的, 被 发 现 在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且 不 得 返 聘 从 事 相 关 技 术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根 据 其 承 担 责 任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处 分 的, 按 照 规 定 相 应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已 被 撤 销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除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责 任 外, 还 应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 38 -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39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13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我 部 决 定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现 将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9 月 1 日 - 40 -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工 程 质 量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国 民 经 济 投 资 效 益 建 筑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势 头,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促 进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使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得 到 明 显 提 升 二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全 面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1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4 124 号 )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终 身 责 任 和 追 究 方 式 追 究 其 责 任 2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制 度 要 - 41 -

求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工 程 竣 工 后 设 臵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参 建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增 强 相 关 人 员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意 识 3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建 质 2014 123 号 ) 规 定,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切 实 落 实 好 项 目 经 理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4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保 存 5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规 定,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及 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 二 )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1 准 确 认 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2014 118 号 ) 规 定,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2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在 建 - 42 -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以 及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3 严 惩 重 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认 定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采 取 限 期 不 准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企 业 资 质 不 得 担 任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4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让 公 众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参 建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一 律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介 的 作 用, 震 慑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守 法 意 识 ( 三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监 理 机 制 1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检 查 方 式, 采 取 随 机 飞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实 施 有 - 43 -

效 监 督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制 度, 加 强 对 检 测 过 程 和 检 测 行 为 的 监 管, 坚 决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2 加 强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许 可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备 案 质 量 安 全 行 政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在 人 员 经 费 设 备 等 方 面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保 持 监 管 队 伍 的 稳 定, 强 化 监 管 人 员 的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3 突 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和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入 手, 狠 抓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突 出 问 题 治 理, 严 格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积 极 推 进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活 动,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4 进 一 步 发 挥 监 理 作 用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经 营, 开 展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形 成 一 批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技 术 实 力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骨 干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要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配 臵 和 管 理,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对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理 收 费,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可 依 据 服 务 成 本 服 务 质 量 和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协 商 确 定 吸 引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进 入 我 国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与 我 国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合 资 合 - 44 -

作, 带 动 我 国 监 理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提 升 ( 四 ) 大 力 推 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1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拟 制 定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纲 要, 明 确 发 展 目 标 : 到 2015 年 底, 除 西 部 少 数 省 区 外, 全 国 各 省 ( 区 市 ) 具 备 相 应 规 模 的 构 件 部 品 生 产 能 力 ; 新 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和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应 率 先 采 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 全 国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的 住 宅 新 开 工 面 积 占 住 宅 新 开 工 总 面 积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每 年 比 上 年 提 高 2 个 百 分 点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本 地 区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协 调 出 台 减 免 相 应 税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拓 展 市 场 空 间 等 激 励 政 策, 并 尽 快 将 推 动 引 导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2 实 施 技 术 推 动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总 结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并 加 以 推 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编 制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国 家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培 育 组 建 全 国 和 区 域 性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标 准 人 员 训 练 中 心 产 业 联 盟 中 心, 建 立 通 用 种 类 和 标 准 规 格 的 建 筑 部 品 构 件 体 系, 实 现 工 程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和 施 工 安 装 标 准 化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龙 头 企 业, 鼓 励 成 立 包 括 开 发 科 研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在 内 的 产 业 联 盟 3 强 化 监 管 保 障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模 式 并 严 格 监 督 执 行, 保 - 45 -

障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健 康 发 展 ( 五 ) 加 快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建 市 2014 108 号 ) 总 体 要 求, 实 施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在 2014 年 底 前,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8 个 省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本 地 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诚 信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2015 年 6 月 底 前 再 完 成 10 个 省 直 辖 市,2015 年 底 前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 六 )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2014 112 号 ) 要 求, 指 导 和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工 人 培 养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施 工 企 业 要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企 业 要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 46 -

2 完 善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健 全 技 能 鉴 定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建 筑 工 人 参 加 培 训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对 不 承 担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主 体 责 任 的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财 政 经 费 补 贴, 培 训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大 力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3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的 组 织 化 管 理 三 工 作 计 划 ( 一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4 年 9 月 ) 2014 年 9 月 上 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动 员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2014 年 9 月 中 下 旬,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治 理 行 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10 月 1 日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2016 年 6 月 )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行 动 方 案 和 本 地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市 - 47 -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主 管 部 门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督 导 检 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督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8 月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治 理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高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精 心 安 排, 认 真 部 署, 成 立 治 理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针 对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点 步 骤 和 要 求,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二 )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层 级 监 督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治 理 行 动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工 作 不 力 存 在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要 及 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 对 工 作 突 出 成 效 显 著 的 地 区 和 个 人 要 进 行 表 扬, 并 总 结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定 期 汇 总 各 地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的 情 况, 并 予 以 通 报 ( 三 ) 积 极 引 导,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 48 -

网 络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行 多 层 面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广 泛 宣 传, 用 客 观 的 情 况, 准 确 的 信 息 向 社 会 传 递 和 释 放 正 能 量, 营 造 有 利 于 治 理 行 动 的 强 大 舆 论 氛 围 同 时,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企 业 自 律 树 立 行 业 标 杆 制 定 技 术 规 范 推 广 先 进 典 型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 49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2014]54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按 照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2014]130 号 ) 要 求, 在 两 年 治 理 活 动 期 间,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营 造 良 好 的 市 场 竞 争 氛 围,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二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对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 含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查 处 存 在 的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三 工 作 计 划 - 50 -

( 一 ) 自 查 自 纠 阶 段 (2014 年 9 月 至 10 月 )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地 区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指 导 督 促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自 查 自 纠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要 对 照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4]118 号 ), 查 找 纠 正 自 身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向 当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 二 ) 实 施 检 查 阶 段 (2014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 各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自 查 自 纠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每 4 个 月 组 织 一 次 全 面 排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的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全 面 排 查 要 重 点 关 注 保 障 房 项 目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以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各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全 面 排 查 的 基 础 上, 有 针 对 性 的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一 是 对 有 群 众 举 报 的 项 目, 要 列 为 检 查 重 点 二 是 对 排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企 业, 要 对 其 在 本 地 承 建 的 其 他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三 是 对 排 查 中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项 目, 要 跟 踪 检 查, 督 促 企 业 整 改 到 位, 并 防 止 新 的 问 题 出 现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工 作 督 查 ; 我 部 将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督 查 - 51 -

各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意 见, 填 写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基 本 情 况 表, 逐 级 上 报 至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每 月 10 日 前, 省 级 住 房 建 设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上 月 度 查 处 工 作 情 况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基 本 情 况 表 ( 附 件 1)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 附 件 2) 报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至 8 月 )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本 地 区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高 对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性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落 实 责 任, 精 心 安 排, 认 真 部 署 ( 二 ) 全 面 检 查, 从 严 执 法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遵 循 全 覆 盖 零 容 忍 严 执 法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依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4]118 号 ) 进 行 处 理 在 自 查 自 纠 阶 段, 企 业 发 现 问 题, 并 积 极 予 以 整 改 的, 不 予 追 究 责 任 ; 对 于 自 查 自 纠 不 积 极, 或 发 现 问 题 后 拒 不 整 改 的, 要 严 厉 处 罚 在 全 面 检 查 阶 段, 对 所 有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多 次 全 面 排 查 和 - 52 -

重 点 抽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逐 一 限 期 整 改,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对 电 视 电 话 会 后 新 开 工 的 项 目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严 格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 三 ) 形 成 合 力, 务 求 实 效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许 可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备 案 质 量 安 全 行 政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要 加 强 对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及 相 关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充 分 运 用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警 示 教 育, 增 强 自 觉 抵 制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等 行 为 意 识 ( 四 ) 信 息 公 开, 社 会 监 督 要 充 分 发 挥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作 用, 对 被 查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单 位 和 人 员, 一 律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和 新 闻 媒 体 上 公 布, 形 成 失 信 惩 戒 和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对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要 逐 一 登 记, 认 真 查 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投 诉 举 报 信 箱 :djzb@mail.cin.gov. cn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的 汇 总 和 报 送 工 作, 明 确 信 息 上 报 责 任 人, 并 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 前, 填 写 信 息 上 报 负 责 人 联 系 表 ( 附 件 3), 报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附 件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基 - 53 -

本 情 况 表 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3. 信 息 报 送 负 责 人 联 系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9 月 9 日 - 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