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達 產 物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 甲 型 )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保 險 金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保 險 金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保 險 金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保 險 金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 1.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339-899 2. 本 保 險 商 品 為 非 保 證 續 保 之 健 康 保 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安 慈 商 字 第 950084 號 函 核 備 105.1.4 依 104.7.23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6500 號 函 修 正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至 第 三 十 一 日 開 始 ( 即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不 包 含 癌 症 ) 本 契 約 所 稱 初 次 罹 患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至 第 九 十 一 日 開 始 ( 即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 終 身 第 一 次 罹 患 符 合 第 二 項 所 稱 之 癌 症 本 契 約 所 稱 癌 症 係 指 組 織 細 胞 異 常 增 生 及 具 有 轉 移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經 醫 院 病 理 檢 驗 確 定 診 斷 為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刊 印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第 九 版 之 惡 性 腫 瘤 本 項 之 癌 症 不 包 含 已 轉 移 之 癌 症 本 契 約 所 稱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至 少 二 個 條 件 : 一 典 型 之 胸 痛 症 狀 二 最 近 心 電 圖 的 異 常 變 化, 顯 示 有 心 肌 梗 塞 者 三 心 肌 酶 CK-MB 有 異 常 增 高, 或 肌 鈣 蛋 白 T>1.0ng/ml, 或 肌 鈣 蛋 白 I>0.5ng/ml 本 契 約 所 稱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而 有 持 續 性 心 肌 缺 氧 造 成 心 絞 痛 或 心 臟 衰 竭, 並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 其 他 手 術 不 包 括 在 內 本 契 約 所 稱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係 指 因 腦 血 管 的 突 發 病 變 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者 所 謂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經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者 : 一 植 物 人 狀 態 二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或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者 : ( 一 ) 關 節 機 能 完 全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 二 ) 肌 力 在 2 分 ( 含 ) 以 下 者 ( 肌 力 2 分 是 指 可 做 水 平 運 動, 但 無 法 抗 地 心 引 力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膝 踝 關 節 三 兩 肢 ( 含 )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四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所 謂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本 契 約 所 稱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S.L.E) 係 指 經 醫 院 確 定 診 斷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之 疾 病, 其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詳 附 表 四 : 一 需 具 有 下 列 臨 床 表 現 和 實 驗 室 檢 查 結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累 計 達 四 項 者 1. 頰 皮 疹 2. 口 腔 潰 瘍 3. 關 節 炎 4. 漿 膜 炎 5. 腎 功 能 病 變 6. 白 血 球 減 少 (<4,000/mm 3 ) 或 淋 巴 球 減 少 (<1,500/mm 3 ) 或 溶 血 性 貧 血 或 神 經 病 變 及 二 需 達 到 下 列 兩 項 實 驗 室 檢 查 結 果 呈 陽 性 反 應 1. ANA 2. 下 列 四 項 中 的 一 項 以 上 : (1) 狼 瘡 細 胞 (2) 抗 dsdna 抗 體 (3) 抗 Sm 抗 體 (4)VDRL 偽 陽 性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本 契 約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及 執 業 執 照 且 合 法 執 業 者,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本 契 約 所 稱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係 指 自 受 精 卵 於 子 宮 內 膜 上 著 床 起 至 胎 兒 脫 離 母 體 為 止 ; 以 上 期 間 包 含 正 常 生 產 剖 腹 生 產 及 流 產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自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期 間 之 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至 終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止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保 險 範 圍 第 四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所 約 定 的 癌 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或 於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之 保 險 事 故 者 及 本 契 約 第 十 條 之 重 建 手 術,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之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第 五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初 次 罹 患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癌 症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若 被 保 險 人 初 次 罹 患 前 項 所 述 之 癌 症, 並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為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乳 房 及 生 殖 器 官 等 特 定 部 位 之 癌 症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另 行 給 付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及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第 六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所 約 定 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五 項 之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保 險 金 本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第 七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六 項 所 約 定 之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保 險 金 本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八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初 次 罹 患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保 險 金 本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終 身 以 一 次 為 限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九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在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因 產 後 併 發 症 身 故,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保 險 金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公 司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開 始 後, 若 遭 受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自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百 六 十 五 天 以 內 施 行 的 植 皮 手 術 或 義 眼 義 肢 義 乳 之 重 建 手 術,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單 位, 依 照 附 表 一 計 算 給 付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若 被 保 險 人 因 同 一 事 故 致 成 附 表 一 6.1-6.4 項 目 一 項 以 上 者, 本 公 司 將 依 照 附 表 一 所 列 6.1 至 6.4 之 個 別 項 目 分 別 給 付 之, 惟 同 一 給 付 項 目 之 發 生 原 因 係 因 同 一 事 故 所 致 者, 終 身 以 給 付 一 次 為 限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第 十 一 條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且 不 保 證 續 保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續 保 後, 要 保 人 得 交 付 保 險 費, 以 使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本 契 約 續 保 時, 按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依 規 定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十 二 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十 三 條 本 契 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一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二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前 項 第 一 款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短 期 費 率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短 期 費 率 表 如 附 件 一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契 約 終 止,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期 保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第 十 四 條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計 算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五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受 益 人 第 十 六 條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十 七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書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五 申 領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另 應 檢 具 相 關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報 告 六 申 領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保 險 金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保 險 金 及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保 險 金 者, 另 應 檢 具 相 關 檢 驗 數 值 資 料 七 申 領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者, 另 應 檢 具 手 術 證 明 文 件 八 申 領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保 險 金 者, 另 應 檢 具 保 險 單 被 保 險 人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死 亡 證 明 書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時 效 第 十 八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十 九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條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附 表 一 保 險 金 給 付 表 給 付 項 目 投 保 每 一 單 位 金 額 1.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100,000 元 1.1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200,000 元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200,000 元 道 手 術 保 險 金 3.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保 險 金 200,000 元 4.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保 險 金 200,000 元 5. 懷 孕 分 娩 及 生 產 期 間 身 故 保 險 金 100,000 元 6. 重 建 手 術 保 險 金 6.1 義 眼 10,000 元 6.2 義 肢 10,000 元 6.3 義 乳 10,000 元 6.4 植 皮 手 術 10,000 元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癌 症 項 目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分 類 項 目 140-149 唇 口 腔 及 咽 喉 之 惡 性 腫 瘤 150-159 消 化 器 及 腹 膜 之 惡 性 腫 瘤 160-165 呼 吸 及 胸 內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70-175 骨 結 締 組 織 皮 膚 及 乳 房 之 惡 性 腫 瘤 179-189 泌 尿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190-199 其 它 及 未 明 示 位 置 之 惡 性 腫 瘤 200-208 淋 巴 及 造 血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230-234 原 位 癌 特 定 癌 症 項 目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分 類 項 目 174 女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175 男 性 乳 房 惡 性 腫 瘤 179 子 宮 惡 性 腫 瘤, 未 明 示 部 位 者 180 子 宮 頸 惡 性 腫 瘤 181 胎 盤 惡 性 腫 瘤 182 子 宮 體 惡 性 腫 瘤 183 卵 巢 及 其 他 子 宮 附 屬 器 之 惡 性 腫 瘤 184 其 他 及 未 明 示 之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部 位 惡 性 腫 瘤 185 攝 護 腺 ( 前 列 腺 ) 惡 性 腫 瘤 186 睪 丸 惡 性 腫 瘤 187 陰 莖 及 其 他 男 性 生 殖 器 官 之 惡 性 腫 瘤 233 乳 房 及 泌 尿 生 殖 系 統 之 原 位 癌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項 目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分 類 項 目 710.0 全 身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本 商 品 附 表 二 至 附 表 四 之 疾 病 係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近 刊 印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第 九 版 (ICD.9.CM) 列 示
附 件 一 : 短 期 費 率 表 期 間 一 日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五 個 月 六 個 月 對 年 繳 保 費 比 5% 15% 25% 35% 45% 55% 65% 期 間 七 個 月 八 個 月 九 個 月 十 個 月 十 一 個 月 十 二 個 月 對 年 繳 保 費 比 75% 80% 85% 90% 95% 100% 期 間 一 日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五 個 月 六 個 月 對 半 年 繳 保 費 比 10% 30% 50% 65% 80% 90% 100% 期 間 一 日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對 季 繳 保 費 比 20% 55% 85%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