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發 售 價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發 售 價 定 為 3.00 港 元 ( 不 包 括 1 % 經 紀 佣 金 0.0027 %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按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00 港 元 及 761,400,000 股 股 份 ( 包 括 由 本 公 司 及 售 股 股 東 分 別 提 呈 發 售 的 666,160,920 股 新 股 份 及 95,239,080 股 股 份 (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未 獲 行 使, 及 並 未 計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將 予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以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後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將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計 算, 經 扣 除 本 公 司 就 全 球 發 售 應 付 的 承 銷 佣 金 及 其 他 估 計 開 支 後,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的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 為 19.232 億 港 元 本 公 司 擬 根 據 招 股 章 程 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一 節 所 載 用 途 運 用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經 扣 除 售 股 股 東 應 付 的 承 銷 費 用 及 佣 金 後, 售 股 股 東 將 收 取 的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 為 2.771 億 港 元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項 下 之 申 請.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發 售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出 現 小 幅 超 額 認 購 合 共 收 到 9,145 份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請 ( 包 括 使 用 白 色 及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及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向 香 港 結 算 及 通 過 白 表 e IPO 利 用 白 表 e IPO 服 務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作 出 的 申 請 ), 認 購 合 共 400,195,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相 等 於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合 共 76,140,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約 5.26 倍 國 際 發 售 及 超 額 配 股 權. 根 據 國 際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出 現 小 幅 超 額 認 購 國 際 發 售 最 終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 視 乎 超 額 配 股 權 行 使 與 否 而 定 ) 為 685,260,000 股 股 份. 國 際 發 售 項 下 有 超 額 分 配 的 60,812,000 股 股 份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將 通 過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於 二 級 市 場 按 不 高 於 發 售 價 的 價 格 購 買 股 份 或 透 過 借 股 安 排, 或 綜 合 使 用 上 述 方 法 解 決 超 額 分 配 3
. 本 公 司 已 授 予 國 際 承 銷 商 超 額 配 股 權, 可 由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於 股 份 開 始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日 起 直 至 遞 交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30 日 止 期 間 隨 時 行 使, 以 要 求 超 額 配 股 權 授 出 人 以 相 當 於 國 際 發 售 項 下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價 格 出 售 及 轉 讓 最 多 114,210,000 份 超 額 配 股 股 份 ( 相 當 於 初 步 發 售 股 份 的 15 % ), 以 滿 足 國 際 發 售 的 超 額 分 配 需 求 ( 如 有 ) 超 額 配 股 權 尚 未 行 使 倘 超 額 配 股 權 獲 行 使, 本 公 司 會 發 佈 公 告 基 石 投 資 者 及 關 連 客 戶. 根 據 與 基 石 投 資 者 ( 基 石 投 資 者 ) 訂 立 的 基 石 投 資 協 議, 基 石 投 資 者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現 時 已 釐 定 深 圳 通 豫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江 蘇 毅 達 併 購 成 長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 有 限 合 夥 )( 毅 達 基 金 ) 中 民 華 恒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廣 西 北 部 灣 產 業 投 資 基 金 合 伙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 分 別 已 認 購 180,833,000 股 發 售 股 份 129,166,000 股 發 售 股 份 126,583,000 股 發 售 股 份 129,166,000 股 發 售 股 份 及 25,833,000 股 發 售 股 份 ( 按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00 港 元 的 發 售 價 ), 合 共 為 591,581,000 股 股 份, 合 計 佔 本 公 司 於 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全 球 發 售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約 17.80 % (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並 無 獲 行 使 且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將 予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後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將 予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各 自 認 購 的 股 份 乃 透 過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QDII 管 理 人 )( 其 為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香 港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作 出 聯 席 保 薦 人 及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確 認, 與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分 別 訂 立 的 基 石 投 資 協 議 的 重 要 條 款 基 本 上 與 參 與 全 球 發 售 的 其 他 公 司 投 資 者 所 訂 立 者 相 同 而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於 申 請 過 程 中 與 其 他 基 石 投 資 者 獲 得 同 等 方 式 的 對 待 QDII 管 理 人 為 及 代 表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分 別 認 購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均 為 獨 立 公 眾 投 資 者 最 終 基 石 投 資 者 獨 立 於 QDII 管 理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彼 等 各 自 聯 繫 人 QDII 管 理 人 及 其 聯 屬 人 士 或 QDII 基 金 並 無 就 基 石 投 資 事 宜 向 毅 達 基 金 或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提 供 融 資 聯 席 保 薦 人 已 申 請 且 聯 交 所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6( 配 售 指 引 ) 第 5 (1) 段 授 予 其 同 意, 准 許 發 售 股 份 配 售 予 作 為 其 中 一 名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的 關 連 客 戶 ( 定 義 見 配 售 指 引 第 13 段 ) 的 QDII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相 關 QDII 基 金 有 關 基 石 投 資 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基 石 投 資 者 及 關 連 客 戶 一 節 及 招 股 章 程 基 石 投 資 者 一 節 4
. 董 事 確 認, 概 無 向 屬 本 公 司 核 心 關 連 人 士 董 事 或 現 有 股 東 或 其 各 自 的 緊 密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的 申 請 人 分 配 發 售 股 份 合 共 16,300,000 股 股 份 ( 相 當 於 全 球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的 發 售 股 份 總 數 2.14 %( 行 使 任 何 超 額 配 股 權 前 )) 配 售 予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恒 生 銀 行 ) 滙 豐 金 融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滙 豐 金 融 ) Credit Suisse AG Singapore Branch(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 及 CIMB Investment Bank Berhad( CIMB Investment ) 恒 生 銀 行 及 滙 豐 金 融 及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滙 豐 銀 行 ) 均 為 HSBC Holdings PLC 的 附 屬 公 司 滙 豐 银 行 是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承 銷 商 之 一 因 此, 恒 生 銀 行 及 滙 豐 金 融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各 自 被 視 為 滙 豐 銀 行 的 關 連 客 戶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Credit Suisse (Hong Kong) Limited ( 瑞 信 ) 為 相 同 集 團 公 司 的 成 員 公 司 瑞 信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之 一 因 此,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被 視 為 瑞 信 的 關 連 客 戶 CIMB Investment 及 聯 昌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聯 昌 證 券 ) 受 相 同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CIMB Group Holdings Berhad 控 制 聯 昌 證 券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及 承 銷 商 之 一 因 此, CIMB Investment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被 視 為 聯 昌 證 券 的 關 連 客 戶 聯 席 保 薦 人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確 認, 恒 生 銀 行 滙 豐 金 融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CIMB Investment 認 購 及 獲 配 售 的 股 份 並 非 按 優 先 基 準 作 出, 乃 由 彼 等 各 自 為 及 代 表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持 有 聯 席 保 薦 人 已 申 請 且 聯 交 所 已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附 錄 6 第 5 (1) 段 授 予 其 同 意, 准 許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配 售 予 恒 生 銀 行 滙 豐 金 融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CIMB Investment. 董 事 確 認,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和 承 銷 商 及 彼 等 聯 屬 公 司 及 關 連 客 戶 ( 按 配 售 指 引 所 界 定 ) 概 無 根 據 全 球 發 售 為 本 身 利 益 認 購 任 何 股 份 按 本 公 告 基 石 投 資 者 及 關 連 客 戶 一 節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向 若 干 關 連 客 戶 配 發 若 干 發 售 股 份 已 徵 得 聯 交 所 同 意, 且 國 際 發 售 符 合 配 售 指 引 5
. 董 事 確 認, 概 無 受 要 約 人 將 於 緊 隨 全 球 發 售 後 ( 任 何 超 額 配 售 權 獲 行 使 前 ) 個 別 獲 配 售 10 % 以 上 的 本 公 司 經 擴 大 已 發 行 股 本 董 事 確 認, 國 際 發 售 後, 概 無 國 際 發 售 的 受 要 約 人 會 成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而 公 眾 人 士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將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條 所 訂 明 的 最 低 百 分 比 董 事 確 認 於 上 市 時 本 公 司 三 大 公 眾 股 東 將 不 會 持 有 超 過 50 % 公 眾 流 通 股 份,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3) 條 及 第 8.24 條 分 配 結 果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分 配 結 果 ( 包 括 獲 接 納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護 照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可 於 以 下 時 間 及 日 期 按 下 列 方 式 查 詢 :. 不 遲 於 2 0 1 5 年 6 月 2 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正 前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aagenergy.com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的 公 告 查 閱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正 至 201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午 夜 十 二 時 正 期 間 透 過 可 全 日 24 小 時 瀏 覽 分 配 結 果 的 指 定 網 站 www.iporesults.com.hk, 使 用 按 身 份 證 號 碼 搜 索 功 能 查 閱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十 時 正 致 電 查 詢 熱 線 2862 8669 查 詢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期 間 在 本 公 告 所 載 所 有 收 款 銀 行 分 行 及 支 行 的 營 業 時 間 內 查 閱 特 備 的 分 配 結 果 小 冊 子. 本 公 司 預 期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在 南 華 早 報 ( 以 英 文 ) 及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 以 中 文 ) 以 及 在 本 公 司 網 站 w w w. a a g e n e r g y. c o m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公 佈 最 終 發 售 價 國 際 發 售 踴 躍 程 度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認 購 水 平 及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分 配 基 準 領 取 / 寄 發 股 票 及 退 回 申 請 股 款. 使 用 白 表 e IPO 服 務 或 白 色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認 購 1,000,000 股 或 以 上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且 已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可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或 本 公 司 在 報 章 通 知 的 其 他 日 期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前 往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1716 室 ) 親 身 領 取 股 票 ( 如 有 ) 6
. 對 於 使 用 白 色 申 請 表 格 或 白 表 e IPO 的 申 請 人, 配 發 予 彼 等 而 不 可 親 身 領 取 或 可 親 身 領 取 但 未 有 親 身 領 取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股 票 ( 如 有 ), 預 期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或 之 前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往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所 示 地 址, 郵 誤 風 險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承 擔. 對 於 使 用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和 通 過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的 申 請 人, 配 發 予 彼 等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股 票 ( 如 有 ), 將 以 香 港 結 算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發 出, 並 預 期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或 在 意 外 情 況 下 由 香 港 結 算 或 香 港 結 算 代 理 人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存 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存 入 彼 等 指 定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的 股 份 戶 口 或 彼 等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股 份 戶 口. 使 用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認 購 1,000,000 股 或 以 上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且 已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可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前 往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1716 室 ) 親 身 領 取 退 款 支 票 ( 如 有 ). 倘 使 用 白 色 或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提 出 申 請 但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請 未 獲 接 納 的 申 請 人, 不 可 親 身 領 取 或 可 親 身 領 取 但 未 有 親 身 領 取 退 款 支 票, 則 退 款 支 票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或 之 前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往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所 示 地 址, 郵 誤 風 險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承 擔. 如 申 請 人 使 用 白 表 e IPO 以 單 一 銀 行 賬 戶 繳 交 申 請 股 款, 任 何 退 款 將 以 電 子 退 款 指 示 形 式 發 送 至 該 銀 行 賬 戶 如 申 請 人 使 用 白 表 e IPO 以 多 個 銀 行 賬 戶 繳 交 申 請 股 款, 則 任 何 退 款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或 之 前 以 退 款 支 票 的 形 式,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往 申 請 指 示 所 示 地 址, 郵 誤 風 險 概 由 彼 等 自 行 承 擔. 對 於 通 過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提 出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退 還 給 彼 等 的 款 項, 預 期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存 入 彼 等 指 定 的 銀 行 賬 戶 或 其 經 紀 或 託 管 商 指 定 的 銀 行 賬 戶 開 始 買 賣. 股 票 僅 在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於 所 有 方 面 已 成 為 無 條 件 且 招 股 章 程 承 銷 -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 終 止 理 由 一 節 所 載 終 止 權 利 未 獲 行 使 時, 方 會 在 201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八 時 正 成 為 有 效 的 所 有 權 證 明. 預 期 股 份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3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開 始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股 份 將 以 每 手 1,000 股 買 賣 股 份 的 股 份 代 號 為 2686 7
發 售 價 及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發 售 價 釐 定 為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00 港 元 ( 不 包 括 1 % 經 紀 佣 金 0.0027 %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按 發 售 價 每 股 股 份 3.00 港 元 計 算, 在 扣 除 全 球 發 售 的 承 銷 佣 金 及 其 他 估 計 費 用 後, 本 公 司 將 收 取 的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估 計 約 為 19.232 億 港 元 (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未 獲 行 使, 及 並 未 計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將 予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以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後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將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本 公 司 擬 將 全 球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額 約 60 %( 約 11.539 億 港 元 ), 將 用 於 在 潘 莊 及 馬 必 區 塊 勘 探 及 開 發 煤 層 氣 ;.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額 約 35 %( 約 6.731 億 港 元 ), 將 用 於 收 購 其 他 煤 層 氣 或 其 他 非 常 規 天 然 氣 區 塊 的 權 益 或 參 與 有 關 勘 探 開 發 及 加 工 煤 層 氣 或 其 他 非 常 規 天 然 氣 區 塊 的 合 作 或 合 營 項 目, 藉 以 拓 展 我 們 的 業 務 本 公 司 將 在 適 當 時 候,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編 製 及 刊 發 有 關 收 購 任 何 其 他 煤 氣 層 或 其 他 非 常 規 天 然 氣 區 塊 的 權 益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報 告 ; 及. 估 計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總 額 約 5 %( 約 0.962 億 港 元 ), 將 用 作 營 運 資 金 及 一 般 企 業 用 途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項 下 之 申 請 於 201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申 請 截 止 時, 合 共 收 到 9,145 份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請 ( 包 括 使 用 白 色 及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及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向 香 港 結 算 及 通 過 白 表 e IPO 向 白 表 e IPO 服 務 供 應 商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作 出 的 申 請 ), 認 購 合 共 400,195,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相 等 於 根 據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合 共 76,140,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約 5.26 倍 在 以 白 色 和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或 通 過 白 表 e IPO 網 站 (www.eipo.com.hk) 向 指 定 白 表 e IPO 服 務 供 應 商 以 及 通 過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認 購 合 共 400,195,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9,145 份 有 效 申 請 中, 9,107 份 申 請 的 認 購 總 額 在 500 萬 港 元 或 以 下 ( 按 最 高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70 港 元 計 算, 另 加 1 % 經 紀 佣 金 0.0027 %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該 等 申 請 合 共 認 購 245,195,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相 當 於 甲 組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38,070,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約 6.44 倍 ; 38 份 申 請 的 認 購 總 額 超 過 500 萬 港 元 ( 按 最 高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70 港 元 計 算, 另 加 1 % 經 紀 佣 金 8
0.0027 %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該 等 申 請 合 共 認 購 155,000,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相 當 於 乙 組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38,070,000 股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約 4.07 倍 並 未 按 照 申 請 表 格 所 載 指 示 填 寫 的 申 請 已 遭 拒 絕 14 份 重 複 申 請 或 疑 屬 重 複 申 請 已 被 識 別 而 遭 拒 絕 兩 份 申 請 因 支 票 未 能 兌 現 而 遭 拒 絕 一 份 申 請 因 申 請 無 效 而 遭 拒 絕 並 無 識 別 認 購 超 過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50 % ( 即 超 過 38,070,000 股 股 份 ) 的 申 請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中 提 呈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乃 根 據 下 文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配 發 基 準 一 段 所 載 列 的 基 準 有 條 件 分 配 國 際 發 售 及 超 額 配 股 權 根 據 國 際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發 售 的 發 售 股 份 出 現 小 幅 超 額 認 購 國 際 發 售 最 終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為 685,260,000 股 股 份 ( 視 乎 超 額 配 股 權 行 使 與 否 而 定 ) 國 際 發 售 項 下 有 超 額 分 配 的 60,812,000 股 股 份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將 通 過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於 二 級 市 場 按 不 高 於 發 售 價 的 價 格 購 買 股 份 或 透 過 借 股 安 排, 或 綜 合 使 用 上 述 方 法 解 決 超 額 分 配 本 公 司 已 向 國 際 承 銷 商 授 出 超 額 配 股 權, 可 由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於 我 們 的 股 份 開 始 在 聯 交 所 交 易 日 期 起 至 遞 交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後 30 天 為 止 的 任 何 時 間 行 使 超 額 配 股 權, 要 求 超 額 配 股 權 授 予 人 根 據 國 際 發 售 按 相 同 的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價 格 出 售 及 轉 讓 最 多 共 114,210,000 股 超 額 配 發 股 份, 佔 初 步 發 售 股 份 的 15 %, 以 補 足 國 際 發 售 的 超 額 分 配 ( 如 有 )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超 額 配 股 權 尚 未 行 使 若 超 額 配 股 權 獲 行 使, 本 公 司 將 會 刊 發 公 告 基 石 投 資 者 及 關 連 客 戶 按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3.00 港 元 及 根 據 與 基 石 投 資 者 訂 立 的 基 石 投 資 協 議, 基 石 投 資 者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現 時 已 釐 定 深 圳 通 豫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毅 達 基 金 中 民 華 恒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廣 西 北 部 灣 產 業 投 資 基 金 合 伙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分 別 已 認 購 1 8 0, 8 3 3, 0 0 0 股 發 售 股 份 1 2 9, 1 6 6, 0 0 0 股 發 售 股 份 126,583,000 股 發 售 股 份 129,166,000 股 發 售 股 份 及 25,833,000 股 發 售 股 份, 合 共 為 591,581,000 股 股 份, 合 計 佔 本 公 司 於 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全 球 發 售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股 9
本 總 額 約 17.80 %( 假 設 超 額 配 股 權 並 無 獲 行 使 且 並 無 計 及 因 行 使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前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而 將 予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及 根 據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後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將 予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 ) 有 關 基 石 投 資 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招 股 章 程 基 石 投 資 者 一 節 基 石 投 資 者 認 購 及 獲 配 發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佔 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全 球 發 售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額 的 概 約 百 分 比 佔 國 際 發 售 股 份 總 數 的 概 約 # 百 分 比 深 圳 通 豫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180,833,000 5.44 % 26.39 % 毅 達 基 金 ( 透 過 QDII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 ) 129,166,000 3.89 % 18.85 % 中 民 華 恒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126,583,000 3.81 % 18.47 % 廣 西 北 部 灣 產 業 投 資 基 金 合 伙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129,166,000 3.89 % 18.85 %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 透 過 QDII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 ) 25,833,000 0.78 % 3.77 % 合 計 591,581,000 17.80 % 86.33 % * QDII 管 理 人 為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其 為 中 國 國 際 金 融 香 港 證 劵 有 限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行 使 任 何 超 額 配 股 權 前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各 自 認 購 的 股 份 乃 透 過 QDII 管 理 人 作 出 聯 席 保 薦 人 及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確 認, 與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分 別 訂 立 的 基 石 投 資 協 議 的 重 要 條 款 基 本 上 與 參 與 全 球 發 售 的 其 他 公 司 投 資 者 所 訂 立 者 相 同 而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於 申 請 過 程 中 與 其 他 基 石 投 資 者 獲 得 同 等 方 式 的 對 待 QDII 管 理 人 為 及 代 表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分 別 認 購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均 為 獨 立 公 眾 投 資 者 最 終 基 石 投 資 者 獨 立 於 QDII 管 理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彼 等 各 自 聯 繫 人 QDII 管 理 人 及 其 聯 屬 人 士 或 QDII 基 金 並 無 就 基 石 投 資 事 宜 向 毅 達 基 金 或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提 供 融 資 聯 席 保 薦 人 已 申 請 且 聯 交 所 已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5 (1) 段 授 予 其 同 意, 准 許 發 售 股 份 配 售 予 作 為 其 中 一 名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的 關 連 客 戶 ( 定 義 見 配 售 指 引 第 13 段 ) 的 QDII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相 關 QDII 基 金 有 關 基 石 投 資 者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招 股 章 程 基 石 投 資 者 一 節 10
由 各 名 基 石 投 資 者 ( 包 括 毅 達 基 金 及 四 川 大 通 燃 氣 ) 認 購 及 配 發 予 彼 等 各 自 之 股 份 須 受 六 個 月 禁 售 安 排 所 規 限, 其 詳 情 載 於 招 股 章 程 基 石 投 資 者 基 石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限 制 下 列 承 配 人 認 購 的 國 際 發 售 的 若 干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如 下 : 承 配 人 名 稱 相 關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 認 購 及 獲 配 發 的 發 售 # 股 份 數 目 所 認 購 發 售 股 份 佔 國 際 發 售 股 份 總 數 # 的 百 分 比 所 認 購 發 售 股 份 佔 全 球 發 售 股 份 總 數 # 的 百 分 比 所 認 購 發 售 股 份 佔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全 球 發 售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恒 生 銀 行 滙 豐 银 行 14,300,000 2.09 % 1.88 % 0.43 % 滙 豐 金 融 滙 豐 银 行 400,000 0.06 % 0.05 % 0.01 % Credit Suisse 瑞 信 1,000,000 0.15 % 0.13 % 0.03 % Singapore CIMB Investment 聯 昌 證 券 600,000 0.09 % 0.08 % 0.02 % 合 計 : 16,300,000 2.38 % 2.14 % 0.49 % * 指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及 承 銷 商 # 行 使 任 何 超 額 配 股 權 前 恒 生 銀 行 及 滙 豐 金 融 以 及 滙 豐 銀 行 均 為 HSBC Holdings PLC 的 附 屬 公 司 滙 豐 银 行 是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承 銷 商 之 一 因 此, 恒 生 銀 行 及 滙 豐 金 融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各 自 被 視 為 滙 豐 银 行 的 關 連 客 戶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瑞 信 為 相 同 集 團 公 司 的 成 員 公 司 瑞 信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之 一 因 此,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被 視 為 瑞 信 的 關 連 客 戶 CIMB Investment 及 聯 昌 證 券 受 相 同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CIMB Group Holdings Berhad 控 制 聯 昌 證 券 為 全 球 發 售 的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及 承 銷 商 之 一 因 此, C I M B Investment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第 13 (7) 段 被 視 為 聯 昌 證 券 的 關 連 客 戶 11
聯 席 保 薦 人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確 認, 恒 生 銀 行 滙 豐 金 融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CIMB Investment 認 購 及 獲 配 售 的 股 份 並 非 按 優 先 基 準 作 出, 乃 由 彼 等 各 自 為 及 代 表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及 其 各 自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持 有 且 並 無 有 關 該 等 股 份 的 禁 售 安 排 聯 席 保 薦 人 已 申 請 且 聯 交 所 已 根 據 配 售 指 引 附 錄 6 第 5 (1) 段 授 予 其 同 意, 准 許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配 售 予 恒 生 銀 行 滙 豐 金 融 Credit Suisse Singapore 及 CIMB Investment 董 事 確 認, 概 無 向 屬 本 公 司 核 心 關 連 人 士 董 事 或 現 有 股 東 或 其 各 自 的 緊 密 聯 繫 人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的 申 請 人 分 配 發 售 股 份 董 事 確 認, 除 本 公 告 所 披 露 者 外,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和 承 銷 商 及 彼 等 各 自 聯 屬 公 司 及 關 連 客 戶 ( 按 配 售 指 引 所 界 定 ) 概 無 根 據 全 球 發 售 為 本 身 利 益 認 購 任 何 股 份 按 本 公 告 基 石 投 資 者 及 關 連 客 戶 一 節 以 及 招 股 章 程 基 石 投 資 者 一 節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向 若 干 關 連 客 戶 配 售 若 干 發 售 股 份 已 徵 得 聯 交 所 同 意, 且 國 際 發 售 符 合 配 售 指 引 董 事 確 認, 概 無 受 要 約 人 將 於 緊 隨 全 球 發 售 後 ( 任 何 超 額 配 售 權 獲 行 使 前 ) 個 別 獲 配 售 10 % 以 上 的 本 公 司 經 擴 大 已 發 行 股 本 董 事 確 認, 國 際 配 售 後, 概 無 國 際 發 售 的 受 要 約 人 會 成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而 公 眾 人 士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將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條 所 訂 明 的 最 低 百 分 比 董 事 確 認 於 上 市 時 本 公 司 三 大 公 眾 股 東 將 不 會 持 有 超 過 50 % 公 眾 流 通 股 份,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3) 條 及 第 8.24 條 12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項 下 之 配 發 基 準 申 請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有 效 申 請 數 目 配 發 抽 籤 基 準 申 請 認 購 股 份 總 數 的 概 約 配 發 百 分 比 甲 組 1,000 2,613 1,000 股 股 份 100.00 % 2,000 1,044 1,000 股 股 份 另 加 1,044 份 中 的 209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60.01 % 3,000 1,038 1,000 股 股 份 另 加 1,038 份 中 的 651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54.24 % 4,000 296 2,000 股 股 份 50.00 % 5,000 552 2,000 股 股 份 另 加 552 份 中 的 211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47.64 % 6,000 234 2,000 股 股 份 另 加 234 份 中 的 136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43.02 % 7,000 84 3,000 股 股 份 42.86 % 8,000 149 3,000 股 股 份 另 加 149 份 中 的 54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42.03 % 9,000 73 3,000 股 股 份 另 加 73 份 中 的 47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40.49 % 10,000 816 4,000 股 股 份 40.00 % 15,000 210 4,000 股 股 份 另 加 210 份 中 的 105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30.00 % 20,000 311 5,000 股 股 份 25.00 % 25,000 100 5,000 股 股 份 另 加 100 份 中 的 63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22.52 % 30,000 371 6,000 股 股 份 20.00 % 35,000 65 6,000 股 股 份 另 加 65 份 中 的 42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18.99 % 40,000 80 7,000 股 股 份 17.50 % 45,000 22 7,000 股 股 份 另 加 22 份 中 的 7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16.26 % 50,000 191 8,000 股 股 份 16.00 % 60,000 102 8,000 股 股 份 另 加 102 份 中 的 71 份 將 額 外 獲 發 1,000 股 股 份 14.49 % 70,000 39 9,000 股 股 份 12.86 % 80,000 52 10,000 股 股 份 12.50 % 90,000 39 11,000 股 股 份 12.22 % 100,000 301 12,000 股 股 份 12.00 % 200,000 137 20,000 股 股 份 10.00 % 300,000 55 28,000 股 股 份 9.33 % 400,000 20 36,000 股 股 份 9.00 % 500,000 39 43,000 股 股 份 8.60 % 600,000 15 51,000 股 股 份 8.50 % 700,000 6 59,000 股 股 份 8.43 % 800,000 7 66,000 股 股 份 8.25 % 900,000 4 73,000 股 股 份 8.11 % 1,000,000 42 81,000 股 股 份 8.10 % 9,107 13
申 請 認 購 的 股 份 數 目 有 效 申 請 數 目 配 發 抽 籤 基 準 申 請 認 購 股 份 總 數 的 概 約 配 發 百 分 比 乙 組 2,000,000 15 504,000 股 股 份 25.20 % 3,000,000 12 744,000 股 股 份 24.80 % 4,000,000 1 988,000 股 股 份 24.70 % 5,000,000 1 1,230,000 股 股 份 24.60 % 6,000,000 2 1,470,000 股 股 份 24.50 % 7,000,000 2 1,701,000 股 股 份 24.30 % 8,000,000 3 1,937,000 股 股 份 24.21 % 10,000,000 1 2,411,000 股 股 份 24.11 % 20,000,000 1 4,800,000 股 股 份 24.00 % 38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涉 及 的 最 終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為 76,140,000 股 股 份, 相 當 於 全 球 發 售 項 下 發 售 股 份 的 10 %( 在 行 使 任 何 超 額 配 股 權 之 前 ) 分 配 結 果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的 分 配 結 果 ( 包 括 以 白 色 及 黃 色 申 請 表 格 以 及 通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向 香 港 結 算 發 出 及 通 過 指 定 白 表 e IPO 網 站 利 用 白 表 e IPO 服 務 發 出 電 子 認 購 指 示 提 出 的 申 請 ) 及 獲 接 納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護 照 香 港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可 於 以 下 時 間 及 日 期 按 下 列 方 式 查 詢 :. 不 遲 於 2 0 1 5 年 6 月 2 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正 前 登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aagenergy.com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的 公 告 查 閱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八 時 正 至 201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午 夜 十 二 時 正 期 間 透 過 可 全 日 24 小 時 瀏 覽 分 配 結 果 的 指 定 網 站 www.iporesults.com.hk, 使 用 按 身 份 證 號 碼 搜 索 功 能 查 閱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下 午 十 時 正 致 電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2862 8669 查 詢 ;.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期 間 在 本 公 告 所 載 所 有 收 款 銀 行 分 行 及 支 行 的 營 業 時 間 內 查 閱 特 備 的 分 配 結 果 小 冊 子 14
渣 打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分 行 名 稱 地 址 香 港 島 88 德 輔 道 中 分 行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88 號 地 下 軒 尼 詩 道 分 行 鰂 魚 涌 分 行 北 角 中 心 分 行 香 港 仔 分 行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399 號 鰂 魚 涌 英 皇 道 1027 號 惠 安 苑 地 下 北 角 英 皇 道 284 號 北 角 中 心 地 下 G 舖 香 港 仔 南 寧 街 6 12 號 香 港 仔 中 心 第 五 期 地 下 4A 舖 及 一 樓 1 號 舖 九 龍 觀 塘 分 行 九 龍 觀 塘 道 414 號 地 下 旺 角 分 行 旺 角 彌 敦 道 617 623 號 地 下 B 舖 一 樓 及 二 樓 尖 沙 咀 分 行 尖 沙 咀 加 連 威 老 道 8A 10 號 地 下 68 彌 敦 道 分 行 尖 沙 咀 彌 敦 道 66 70 號 金 冠 大 廈 地 庫 地 下 B1 號 舖 及 中 層 美 孚 一 期 分 行 荔 枝 角 美 孚 新 邨 1 期 百 老 匯 街 1C 地 下 新 界 新 都 會 廣 場 分 行 葵 涌 興 芳 道 223 號 新 都 會 廣 場 一 樓 175 176 號 舖 荃 灣 分 行 大 埔 分 行 荃 灣 沙 咀 道 298 號 翡 翠 商 場 地 下 C 舖 及 一 樓 大 埔 大 埔 墟 廣 福 道 23 25 號 地 下 2 號 舖 15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支 行 名 稱 地 址 香 港 島 中 區 支 行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125 號 A 遠 東 發 展 大 廈 地 下 太 古 城 支 行 太 古 城 道 18 號 太 古 城 中 心 第 二 期 地 下 38 號 舖 九 龍 長 沙 灣 廣 場 支 行 長 沙 灣 道 833 號 長 沙 灣 廣 場 G 04 號 舖 旺 角 支 行 彌 敦 道 678 號 華 僑 商 業 中 心 地 下 A 及 B 號 舖 新 界 將 軍 澳 支 行 將 軍 澳 新 都 城 商 場 一 期 253 255 號 舖 上 水 支 行 上 水 上 水 中 心 購 物 商 場 地 下 1010 1014 號 舖 本 公 司 預 期 將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在 南 華 早 報 ( 以 英 文 ) 及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 以 中 文 ) 以 及 在 本 公 司 網 站 www.aagenergy.com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公 佈 最 終 發 售 價 國 際 發 售 踴 躍 程 度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認 購 水 平 及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分 配 基 準 建 議 申 請 人 使 用 本 公 司 香 港 公 開 發 售 分 配 結 果 電 話 查 詢 專 線 或 瀏 覽 分 配 結 果 的 指 定 網 站 www.iporesults.com.hk 查 詢 分 配 結 果 通 過 指 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除 外 ) 提 出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可 向 彼 等 的 指 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查 詢 申 請 所 獲 分 配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成 功 申 請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可 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通 過 結 算 通 電 話 系 統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互 聯 網 系 統 或 香 港 結 算 向 彼 等 提 供 的 活 動 結 單 ( 當 中 載 有 存 入 其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股 份 戶 口 的 香 港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 查 核 所 獲 分 配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