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七 届 会 议 印 度 德 里,2016 年 11 月 7-12 日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4 FCTC/COP/7/4 2016 年 6 月 21 日 公 约 全 球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公 约 秘 书 处 的 报 告 引 言 和 方 法 1. 在 第 四 届 会 议 ( 乌 拉 圭 埃 斯 特 角 城,2010 年 11 月 15-20 日 ) 上, 缔 约 方 会 议 (COP) 通 过 了 题 为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报 告 安 排 的 更 新 和 协 调 的 FCTC/COP4(16) 号 决 定 在 这 项 决 定 中, 缔 约 方 会 议 要 求 公 约 秘 书 处 根 据 缔 约 方 每 两 年 一 次 的 实 施 报 告, 提 交 全 球 进 展 报 告, 供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每 届 常 会 审 议 1 2. 根 据 FCTC/COP4(16) 号 决 定, 秘 书 处 开 展 2016 年 报 告 周 期 的 工 作, 收 到 133 个 缔 约 方 的 答 复 ( 占 180 个 应 报 告 缔 约 方 的 74%) 5 个 缔 约 方 ( 多 米 尼 克 萨 尔 瓦 多 几 内 亚 尼 加 拉 瓜 和 津 巴 布 韦 ) 首 次 报 告, 但 仍 有 7 个 缔 约 方 从 未 提 交 过 实 施 报 告 ( 安 哥 拉 佛 得 角 赤 道 几 内 亚 埃 塞 俄 比 亚 几 内 亚 比 绍 利 比 里 亚 和 赞 比 亚 ) 3. 缔 约 方 报 告 由 秘 书 处 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协 助 下 进 行 分 析 本 报 告 介 绍 了 对 缔 约 方 工 作 的 初 步 调 查 结 果, 描 述 了 实 施 公 约 的 全 球 状 况 和 趋 势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仍 然 可 能 有 所 变 动, 因 为 有 关 缔 约 方 将 验 证 这 些 答 复 2016 年 全 球 进 展 报 告 将 对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进 行 更 详 细 的 分 析 1 在 本 报 告 中,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否 则 提 供 的 信 息 均 根 据 以 下 缔 约 方 提 交 的 报 告 分 析 得 出 ; 阿 富 汗 阿 尔 及 利 亚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阿 塞 拜 疆 巴 哈 马 巴 林 比 利 时 伯 利 兹 贝 宁 不 丹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巴 西 布 基 纳 法 索 布 隆 迪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智 利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刚 果 库 克 群 岛 哥 斯 达 黎 加 科 特 迪 瓦 克 罗 地 亚 塞 浦 路 斯 捷 克 共 和 国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丹 麦 吉 布 提 多 米 尼 克 厄 瓜 多 尔 埃 及 萨 尔 瓦 多 爱 沙 尼 亚 欧 洲 联 盟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冈 比 亚 格 鲁 吉 亚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格 林 纳 达 危 地 马 拉 几 内 亚 圭 亚 那 洪 都 拉 斯 匈 牙 利 冰 岛 印 度 伊 朗 (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伊 拉 克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牙 买 加 日 本 约 旦 肯 尼 亚 基 里 巴 斯 科 威 特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拉 脱 维 亚 黎 巴 嫩 利 比 亚 立 陶 宛 卢 森 堡 马 达 加 斯 加 马 来 西 亚 马 尔 代 夫 马 里 马 耳 他 毛 里 塔 尼 亚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 联 邦 ) 摩 尔 多 瓦 ( 共 和 国 ) 黑 山 缅 甸 荷 兰 新 西 兰 尼 加 拉 瓜 尼 日 尔 尼 日 利 亚 挪 威 阿 曼 巴 基 斯 坦 帕 劳 巴 拿 马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巴 拉 圭 菲 律 宾 波 兰 葡 萄 牙 大 韩 民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圣 卢 西 亚 萨 摩 亚 圣 马 力 诺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塞 尔 维 亚 塞 舌 尔 塞 拉 利 昂 新 加 坡 斯 洛 伐 克 南 非 西 班 牙 斯 里 兰 卡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苏 里 南 斯 威 士 兰 瑞 典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泰 国 前 南 斯 拉 夫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多 哥 汤 加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土 库 曼 斯 坦 乌 干 达 乌 克 兰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瓦 努 阿 图 越 南 也 门 和 津 巴 布 韦
平 均 实 施 率 (%) FCTC/COP/7/4 实 施 状 况 烟 草 使 用 的 流 行 情 况 2 3 4. 在 所 有 缔 约 方 中,2014 年 估 算 的 成 人 平 均 吸 烟 流 行 率 为 20.5%( 男 性 34.6%, 女 性 6.2%) 自 2012 年 以 来 该 数 量 出 现 统 计 上 不 显 著 的 小 幅 下 降,2012 年 流 行 率 为 21.1%( 男 性 35.6%, 女 性 6.6%) 5. 针 对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的 使 用,2014 年 缔 约 方 中 的 平 均 流 行 率 为 7%( 男 性 9%, 女 性 5.1%) 尽 管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的 可 用 数 据 正 在 慢 慢 增 加, 但 目 前 仍 有 数 据 缺 口, 因 此 这 些 结 果 仅 供 参 考 6. 关 于 缔 约 方 13-15 岁 青 少 年 的 烟 草 使 用 情 况, 吸 烟 男 孩 的 比 例 (9.8%) 超 过 吸 烟 女 孩 (4%) 的 2 倍 此 外, 约 5% 的 男 孩 和 3% 的 女 孩 消 费 无 烟 烟 草 各 项 条 款 的 实 施 率 7. 实 施 状 况 根 据 每 项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关 键 指 标 进 行 评 估 图 1 显 示 各 条 款 的 实 施 率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两 项 有 时 限 的 条 款 实 施 率 最 高 ( 第 8 条 和 第 11 条 ), 相 反, 另 一 项 有 时 限 的 第 13 条, 实 施 率 却 很 低 图 1.2016 年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平 均 实 施 率 ( 与 2014 年 比 较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84 83 75 72 72 72 70 69 67 65 64 59 62 57 57 56 注 : 第 17 18 和 19 条 平 均 实 施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往 年 不 同 52 50 50 50 48 48 48 46 43 40 41 37 34 24 18 12 2016 2014 2 吸 用 烟 草 通 常 包 括 卷 烟, 有 时 ( 取 决 于 缔 约 方 使 用 的 方 法 ) 还 包 括 水 烟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吸 用 烟 草 这 个 标 准 并 不 统 一 针 对 烟 草 使 用 总 量, 可 用 数 据 不 足 以 计 算 趋 势 3 世 卫 组 织 预 防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司 使 用 缔 约 方 报 告 的 和 世 卫 组 织 全 球 卫 生 观 察 站 得 出 的 最 新 数 据, 计 算 了 加 权 平 均 流 行 率 2
不 同 报 告 周 期 的 进 展 8. 如 图 1 所 示, 在 过 去 的 两 个 报 告 周 期 内, 第 6 15 17 和 19 条 的 实 施 率 至 少 提 高 了 5 个 百 分 点 但 是, 其 他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实 施 率 没 有 显 著 变 化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实 施 情 况 一 般 义 务 ( 第 5 条 ) 9. 一 些 缔 约 方 报 告 在 巩 固 多 部 门 战 略 立 法 框 架 和 烟 草 控 制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特 别 是 制 定 新 的 烟 草 控 制 战 略 和 全 面 的 烟 草 控 制 法 律 以 及 建 立 或 加 强 现 有 协 调 机 制 10. 173 个 缔 约 方 提 交 了 至 少 一 份 实 施 报 告, 其 中 83%(144 个 ) 在 批 准 公 约 后 通 过 了 新 的 烟 草 控 制 法 规 或 加 强 了 现 有 法 律 其 中 一 项 新 法 规 是 欧 盟 (EU) 烟 草 制 品 指 令 2014/40/EU, 它 将 影 响 许 多 缔 约 方 的 烟 草 控 制 法 规 目 前 仍 然 需 要 取 得 更 多 进 展,36 个 缔 约 方 尚 未 通 过 或 加 强 其 法 规 11. 一 些 缔 约 方 (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巴 哈 马 布 隆 迪 冈 比 亚 格 鲁 吉 亚 圭 亚 那 毛 里 塔 尼 亚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以 及 圣 卢 西 亚 ) 报 告 通 过 烟 草 控 制 法 案 有 延 迟, 有 时 延 迟 超 过 五 年 12. 根 据 第 5.3 条, 缔 约 方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烟 草 业 对 国 家 法 规 ( 和 其 他 政 策 文 件, 如 战 略 和 行 动 计 划 ) 的 干 扰 此 外, 更 多 缔 约 方 报 告 采 用 国 家 磋 商 或 其 他 沟 通 渠 道, 向 非 卫 生 政 府 部 门 告 知 根 据 第 5.3 条 其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这 样 的 磋 商 最 终 会 制 定 国 家 准 则 减 少 烟 草 需 求 的 价 格 和 税 收 措 施 ( 第 6 条 ) 13. 在 所 有 报 告 缔 约 方 中, 有 122 个 缔 约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足 以 分 析 其 烟 草 税 收 政 策 但 是, 大 部 分 数 据 与 卷 烟 相 关 对 于 其 他 烟 草 制 品, 数 据 不 足 以 计 算 价 格 指 数 或 趋 势 分 析 的 平 均 税 率 约 115 个 缔 约 方 报 告 对 卷 烟 征 收 某 种 形 式 的 消 费 税, 另 外 7 个 缔 约 方 本 地 不 生 产 卷 烟, 只 报 告 了 进 口 关 税 缔 约 方 综 合 征 收 从 量 税 和 从 价 税 的 比 例 较 2014 年 略 有 增 加 自 2014 以 来, 在 征 收 从 量 消 费 税 ( 单 独 征 收 或 与 从 价 消 费 税 综 合 征 收 ) 的 缔 约 方 中, 超 过 50% 提 高 了 其 税 率, 包 括 一 些 ( 澳 大 利 亚 巴 西 新 西 兰 ) 缔 约 方 提 高 的 税 率 超 过 通 货 膨 胀 率 一 些 缔 约 方 ( 哥 伦 比 亚 哥 斯 达 黎 加 和 菲 律 宾 ) 通 过 立 法 决 定 如 何 根 据 通 货 膨 胀 率 或 其 他 参 数 调 整 税 率 ; 还 有 一 些 缔 约 方 ( 正 在 加 入 欧 盟 的 过 程 中 ) 将 税 率 调 整 至 与 欧 盟 税 收 政 策 和 税 率 保 持 一 致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 第 8 条 ) 14. 大 约 一 半 的 缔 约 方 报 告 了 进 展 情 况, 主 要 是 巩 固 法 规 监 督 并 延 展 ( 若 适 当 ) 早 期 通 过 的 无 烟 政 策, 还 有 一 些 缔 约 方 通 过 了 新 法 规 一 些 缔 约 方 ( 澳 大 利 亚 加 拿 大 中 国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 报 告 了 地 方 一 级 的 进 展,5 个 缔 约 方 ( 法 国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斯 洛 伐 克 英 国 ) 报 告 了 私 家 车 内 在 孩 子 面 前 禁 止 吸 烟 将 禁 烟 令 延 展 至 室 外 区 域 ( 主 要 是 海 滩 和 游 乐 场 ) 的 早 期 趋 势 继 续 发 展 三 个 欧 洲 缔 约 方 ( 匈 牙 利 拉 脱 维 亚 和 西 班 牙 ) 报 告, 他 们 已 经 在 有 禁 烟 令 的 所 有 地 点 限 制 使 用 电 子 尼 古 丁 传 送 系 统 / 电 子 非 尼 古 丁 传 送 系 统 (ENDS/ENNDS) 在 缔 约 方 面 临 的 挑 战 中, 少 数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库 克 群 岛 阿 曼 ) 缔 约 方 报 告 无 烟 规 则 的 执 行 力 度 较 弱 且 遵 守 情 况 不 佳 3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的 管 制 和 披 露 ( 第 9 条 和 第 10 条 ) 15. 针 对 第 9 条, 一 些 缔 约 方 报 告 通 过 了 新 法 规 或 修 订 法 规, 包 括 要 求 降 低 点 燃 倾 向 的 卷 烟, 降 低 允 许 的 释 放 物 标 准, 以 及 禁 止 烟 草 制 品 中 的 添 加 剂 尽 管 一 些 缔 约 方 ( 哥 伦 比 亚 克 罗 地 亚 厄 瓜 多 尔 伊 朗 和 巴 基 斯 坦 ) 报 告 缺 少 经 认 可 的 检 测 设 施, 但 也 有 通 过 国 际 合 作 建 立 4 和 运 行 检 测 设 施 的 例 子, 如 伊 朗 和 新 加 坡 与 此 相 对 的 是, 挑 战 仍 然 存 在, 巴 西 和 欧 盟 面 临 烟 草 业 对 烟 草 制 品 管 制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关 于 第 10 条, 最 常 提 到 的 进 展 是 法 规 的 制 定, 有 些 缔 约 方 还 报 告 建 立 了 烟 草 制 品 披 露 网 站 烟 草 制 品 的 包 装 和 标 签 ( 第 11 条 ) 16. 缔 约 方 报 告 在 修 订 或 制 定 符 合 第 11 条 的 法 规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特 别 是 图 形 健 康 警 语 的 大 小 有 所 增 加, 例 如, 尼 泊 尔 于 2015 年 在 烟 草 包 装 上 实 行 了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图 形 健 康 警 语 ( 占 包 装 的 90%), 瓦 努 阿 图 今 年 要 求 烟 草 包 装 使 用 占 正 面 和 背 面 主 要 显 示 面 90% 的 图 形 健 康 警 语 此 外, 公 约 缔 约 方 采 用 无 装 饰 包 装 产 生 了 多 米 诺 效 应 爱 尔 兰 法 国 和 英 国 纷 纷 效 仿 澳 大 利 亚, 包 括 匈 牙 利 在 内 的 其 他 缔 约 方 已 经 通 过 法 规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加 拿 大 新 西 兰 和 挪 威 等 缔 约 方 已 经 宣 布, 他 们 计 划 实 施 无 装 饰 包 装 最 后, 越 来 越 多 的 缔 约 方 批 准 或 要 求 并 收 到 使 用 自 己 图 形 健 康 警 语 的 许 可 证 教 育 交 流 培 训 和 公 众 意 识 ( 第 12 条 ) 17. 一 些 缔 约 方 报 告 推 出 了 新 的 教 育 或 公 众 宣 传 活 动 或 计 划, 或 成 功 延 续 了 之 前 建 立 的 内 容 少 数 缔 约 方 还 积 极 利 用 社 交 媒 体 和 非 传 统 媒 体 渠 道, 例 如 韩 国 制 作 网 剧 网 络 漫 画 和 病 毒 视 频 此 外, 一 些 缔 约 方 提 到 了 针 对 专 业 人 员 的 新 培 训 或 宣 传 和 情 况 介 绍 计 划, 主 要 是 在 卫 生 和 教 育 设 施 内 尽 管 整 体 上 取 得 良 好 成 绩, 但 仍 有 少 数 缔 约 方 提 到, 由 于 缺 乏 资 源 导 致 计 划 的 活 动 削 减 烟 草 广 告 促 销 和 赞 助 ( 第 13 条 ) 18. 一 些 缔 约 方 报 告 在 制 定 或 起 草 新 的 禁 令 和 限 制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其 中 包 括 新 法 规 或 全 面 禁 令 的 管 理 规 定 无 装 饰 包 装, 以 及 销 售 点 陈 列 和 广 告 的 禁 令 一 些 缔 约 方 强 调 了 针 对 电 子 烟 广 告 的 禁 令 和 限 制 相 反 地, 巴 基 斯 坦 报 告, 由 于 烟 草 业 提 出 挑 战, 提 议 的 广 告 法 尚 未 实 施 对 跨 国 界 广 告 实 施 处 罚 及 合 作 消 除 跨 国 界 广 告 仍 然 是 使 用 较 少 的 措 施 : 只 有 约 三 分 之 一 的 缔 约 方 报 告 了 相 关 内 容 与 烟 草 依 赖 和 戒 烟 有 关 的 措 施 ( 第 14 条 ) 19. 一 些 缔 约 方 提 到 在 戒 烟 方 法 培 训 计 划 和 提 高 咨 询 服 务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例 如, 爱 尔 兰 建 立 了 新 的 戒 烟 服 务 协 调 架 构 和 国 家 标 准 有 针 对 性 的 在 线 培 训 模 块 ( 怀 孕 期 间 吸 烟 吸 烟 与 心 理 健 康 ), 以 及 员 工 接 受 干 预 方 法 培 训 的 年 度 目 标 一 些 缔 约 方 还 提 到 制 定 或 修 订 临 床 指 南, 并 建 立 新 的 戒 烟 热 线 不 到 一 半 的 缔 约 方 报 告 了 将 烟 草 依 赖 治 疗 纳 入 医 疗 牙 科 护 理 或 药 学 院 的 课 程 4 http://www.who.int/fctc/publications/best_practices_in_implementation_of_article_9.pdf?ua=1 4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 第 15 条 ) 20. 缔 约 方 正 在 为 消 除 烟 草 制 品 非 法 贸 易 议 定 书 5 的 生 效 做 准 备, 几 乎 所 有 第 15 条 的 指 标 都 有 显 著 进 展 其 中 包 括 通 过 新 的 跟 踪 和 追 溯 系 统, 与 2014 年 相 比, 这 一 指 标 提 高 了 10 多 个 百 分 点 一 些 缔 约 方 还 提 供 了 关 于 通 过 此 类 系 统 和 使 用 电 子 数 据 库 的 详 细 进 展, 可 以 在 供 应 链 中 监 测 和 控 制 产 品 并 共 享 信 息 其 他 三 个 取 得 进 展 的 领 域 包 括 加 强 海 关 检 查 促 进 部 门 间 协 调 以 及 制 定 关 于 非 法 贸 易 的 新 法 规 例 如, 英 国 正 在 考 虑 烟 草 制 造 设 备 和 整 个 烟 草 供 应 链 的 授 权 方 案 2015 年,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为 非 法 烟 草 制 品 的 监 督 制 定 了 框 架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和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 第 16 条 ) 21. 一 些 缔 约 方 报 告 在 防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和 由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的 新 法 规 或 规 定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特 别 是 更 积 极 执 行 年 龄 限 制 的 要 求 和 指 导 禁 止 销 售 小 包 装 卷 烟 和 禁 止 自 动 售 货 机 销 售 烟 草 例 如, 瑞 典 修 订 烟 草 控 制 法 规, 以 便 市 民 可 以 检 查 零 售 网 点 是 否 遵 守 购 买 烟 草 和 非 处 方 医 疗 尼 古 丁 制 品 的 规 定, 以 加 强 年 龄 控 制 与 该 修 正 案 一 同 提 出 的 还 有 规 划 和 实 施 试 购 的 详 细 建 议 一 些 缔 约 方 还 禁 止 向 未 成 年 人 销 售 电 子 烟 或 者 正 在 推 动 禁 令 的 实 施 烟 草 种 植 和 支 持 经 济 上 切 实 可 行 的 替 代 活 动 ( 第 17 条 ) 和 保 护 环 境 和 人 员 健 康 ( 第 18 条 ) 22. 尽 管 第 17 条 的 整 体 实 施 率 水 平 较 低, 但 有 些 缔 约 方 提 出 了 向 烟 草 种 植 者 提 供 替 代 活 动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 由 其 他 作 物 替 代 烟 草 为 替 代 计 划 提 供 激 励 措 施 ( 如 补 助 ), 以 及 为 烟 草 种 植 者 创 造 其 他 就 业 机 会 与 此 相 反, 一 些 缔 约 方 ( 如 阿 富 汗 和 巴 拿 马 ) 报 告 对 此 缺 乏 兴 趣 或 其 他 非 卫 生 部 门 反 对 替 代 营 生 项 目 另 一 方 面, 中 国 作 为 主 要 烟 草 生 产 地 之 一, 报 告 2012 年 至 2015 年 烟 草 种 植 面 积 减 少 23%, 并 在 促 进 替 代 措 施 和 提 高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23. 第 18 条 的 实 施 率 仍 然 偏 低, 但 有 些 缔 约 方 表 示, 已 计 划 改 进 安 全 立 法 法 规 和 政 策 来 保 护 环 境 和 人 员 健 康 此 外, 缔 约 方 的 报 告 中 提 到 采 用 不 使 用 化 肥 的 烟 草 种 植 和 生 产, 采 用 植 物 保 护 产 品, 并 减 少 用 水 量 等 良 好 做 法 责 任 ( 第 19 条 ) 24. 自 2014 年 报 告 周 期 开 始 使 用 第 19 条 的 新 指 标, 现 已 具 有 可 比 性 缔 约 方 报 告 中 有 10 个 百 分 点 的 显 著 进 展, 包 括 关 于 烟 草 控 制 立 法 责 任 的 措 施 例 如, 韩 国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公 团 于 2014 年 4 月 对 烟 草 业 提 起 诉 讼, 对 其 产 品 造 成 的 损 害 索 赔, 巴 西 政 府 也 正 在 考 虑 提 起 此 类 诉 讼 此 外,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也 有 两 起 集 体 诉 讼 研 究 监 测 和 信 息 交 换 ( 第 20 条 ) 25. 一 些 缔 约 方 表 示 在 生 成 新 的 本 地 烟 草 使 用 数 据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报 告 中 还 强 调 了 为 烟 草 监 督 建 立 新 的 监 测 系 统 或 改 进 现 有 系 统, 例 如 更 频 繁 地 收 集 数 据 或 纳 入 新 的 烟 草 制 品 ( 如 电 子 烟 ) 一 些 缔 约 方 推 动 研 究 支 持 烟 草 控 制 法 规 的 制 定 或 评 估 教 育 和 宣 传 工 作 以 及 戒 烟 服 务 5 目 前, 已 有 19 个 缔 约 方 批 准 或 使 用 议 定 书, 仍 有 21 个 缔 约 方 的 议 定 书 尚 未 生 效 5
少 数 缔 约 方 报 告, 由 于 缺 乏 资 金, 他 们 无 法 进 行 新 的 研 究 或 不 得 不 推 迟 调 查 此 外, 烟 草 业 规 范 的 信 息 交 流 仍 然 相 对 较 少 国 际 合 作 和 援 助 ( 第 22 条 ) 26. 缔 约 方 的 报 告 主 要 仍 然 是 接 受 其 他 缔 约 方 国 际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援 助, 而 非 提 供 援 助 援 助 主 要 涉 及 建 立 或 加 强 国 家 烟 草 控 制 计 划 能 力, 小 部 分 涉 及 戒 烟 和 规 范 烟 草 控 制 措 施 芬 兰 提 供 了 与 塞 尔 维 亚 在 欧 盟 支 持 下 实 施 双 边 烟 草 控 制 项 目 的 例 子, 这 两 个 国 家 通 过 此 项 目 开 展 合 作,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并 和 制 定 计 划, 以 支 持 公 约 和 欧 盟 指 令 2014/40/EU 的 实 施 类 似 的 项 目 已 被 确 立 为 秘 书 处 南 南 合 作 和 三 角 合 作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6 实 施 方 面 的 重 点 需 求 差 距 和 挑 战 27. 几 乎 所 有 缔 约 方 都 提 出 了 实 施 重 点, 其 中 最 常 提 到 的 五 项 重 点 是 : 戒 烟 ; 教 育 和 宣 传 ; 非 法 贸 易 和 议 定 书 的 批 准 ; 防 止 接 触 烟 草 烟 雾 以 及 包 装 和 标 签 28. 除 了 在 每 项 条 款 中 已 经 提 到 的 不 足 之 处, 还 确 定 了 一 些 跨 领 域 的 差 距 三 分 之 一 的 缔 约 方 表 示 缺 乏 足 够 和 可 持 续 的 财 政 资 源 用 于 实 施 公 约, 六 分 之 一 的 缔 约 方 报 告 他 们 需 要 更 多 的 人 力 资 源 其 他 确 定 的 差 距 包 括 : 缺 少 提 高 意 识 的 教 育 和 媒 体 宣 传 活 动, 执 行 现 有 法 规 和 促 进 非 卫 生 部 门 接 受 法 规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的 缔 约 方 报 告 在 实 施 公 约 方 面 遇 到 限 制 或 障 碍, 如 烟 草 业 的 干 扰 需 要 加 强 法 规 的 执 行 政 治 支 持 不 足 和 跨 部 门 协 调 不 力 29. 在 过 去 的 几 十 年 中, 烟 草 使 用 形 式 不 断 演 变,2016 年 的 报 告 文 书 首 次 纳 入 有 关 新 兴 烟 草 或 尼 古 丁 制 品 政 策 的 具 体 问 题 报 告 显 示, 大 约 三 分 之 二 缔 约 方 的 市 场 上 销 售 无 烟 烟 草 制 品 水 烟 筒 和 / 或 电 子 尼 古 丁 传 送 系 统 / 电 子 非 尼 古 丁 传 送 系 统 但 是, 通 过 和 实 施 针 对 这 些 产 品 的 任 何 政 策 或 法 规 的 缔 约 方 非 常 少 总 结 性 意 见 30. 对 2016 年 缔 约 方 报 告 的 初 步 分 析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经 验 教 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报 告 在 制 定 或 修 订 烟 草 控 制 法 规 方 面 取 得 进 展 的 缔 约 方 数 量 有 所 增 加 加 强 有 时 限 的 要 求 仍 然 呈 上 升 趋 势, 缔 约 方 推 动 实 行 无 装 饰 包 装 或 大 型 图 形 警 语 ; 禁 止 在 销 售 点 陈 列 烟 草 制 品 ; 并 将 无 烟 环 境 法 规 延 展 至 覆 盖 除 室 内 空 间 之 外 的 室 外 区 域 第 6 15 17 和 19 条 的 实 施 措 施 也 取 得 更 多 进 展 31. 自 2014 年 以 来, 大 部 分 条 款 的 实 施 率 未 观 察 到 进 一 步 进 展, 很 多 缔 约 方 仍 然 未 确 定 是 否 遵 守 有 时 限 的 措 施 缺 乏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仍 然 是 最 常 提 到 的 不 足 之 处, 而 烟 草 业 仍 然 是 实 施 公 约 最 重 要 的 障 碍 因 此, 需 要 采 用 新 方 法 进 一 步 鼓 励 缔 约 方 采 取 行 动 并 支 持 需 要 实 施 援 助 的 缔 约 方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国 家 援 助 框 架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进 一 步 调 整, 以 更 好 地 满 足 缔 约 方 的 需 要 ; 同 样 地, 应 进 一 步 协 助 缔 约 方 确 定 并 解 决 其 需 求, 可 以 通 过 与 公 约 秘 书 处 共 同 开 展 需 求 评 估, 也 可 以 通 过 正 式 的 实 施 审 查 机 制 7, 这 可 能 产 生 关 于 如 何 改 善 缔 约 方 实 施 情 况 的 建 设 性 对 话, 包 括 确 定 缩 小 现 有 差 距 的 方 法 6 文 件 FCTC/COP/7/17 7 文 件 FCTC/COP/7/15 6
32. 缔 约 方 对 新 兴 烟 草 制 品 实 施 具 体 政 策 的 比 率 远 低 于 允 许 销 售 此 类 制 品 的 比 率 尽 管 现 有 一 些 记 录 良 好 的 先 进 做 法, 但 这 些 制 品 仍 然 需 要 更 多 的 关 注, 包 括 研 究 政 策 制 定 和 监 督 实 施 新 建 立 的 无 烟 烟 草 使 用 和 水 烟 筒 知 识 中 心 有 助 于 在 这 些 领 域 取 得 进 展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行 动 33. 请 缔 约 方 会 议 注 意 本 报 告 并 提 供 进 一 步 指 导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