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中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研 讨 会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噪 声 标 准 在 环 境 评 价 中 的 运 用 龚 平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武 汉
目 录 1 2 3 4 5 噪 声 标 准 的 构 架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的 技 术 要 点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技 术 要 点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建 议
2014 年 开 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工 程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书 应 进 行 全 文 公 示, 这 是 对 公 众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知 识 普 及 的 平 台, 公 示 的 文 件 文 本 将 接 受 不 同 文 化 层 次 不 同 科 技 水 平 不 同 利 益 集 体 的 社 会 公 众 的 审 视 噪 声 是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特 征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经 常 受 到 沿 线 公 众 的 广 泛 关 注, 噪 声 标 准 的 理 解 和 运 用 是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的 关 键 点, 既 有 政 策 的 引 导 性, 又 有 法 定 的 强 制 性, 还 有 技 术 的 科 学 性, 是 三 者 的 统 一 体, 要 求 我 们 的 技 术 工 作 及 其 成 果 都 要 做 到 有 凭 有 据, 有 法 可 依, 依 法 依 规 行 事
一 噪 声 标 准 的 构 架 ( 一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22337 社 会 生 活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5 铁 路 边 界 噪 声 限 值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及 其 修 改 方 案
一 噪 声 标 准 的 构 架 ( 二 )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三 ) 方 法 标 准 监 测 方 法 已 经 合 并 在 排 放 标 准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GBT15190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等 略
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一 ) 测 点 及 测 量 方 法 1 测 点 : 场 界 外 1m 处 ; 当 场 界 有 围 墙, 测 点 应 设 在 场 界 外 1m 高 于 围 墙 0.5m 以 上 的 位 置 2 测 量 时 间 应 在 被 测 声 源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进 行 3 铁 路 噪 声 测 量 时 间 : 昼 间 夜 间 各 选 在 接 近 其 机 车 车 辆 运 行 平 均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用 其 分 别 代 表 昼 间 夜 间 ; 必 要 时, 昼 间 和 夜 间 分 别 进 行 全 时 段 测 量 和 其 他 厂 界 ( 场 界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不 同 的 是,GB12525 标 准 没 有 明 示 测 量 时 间 应 在 被 测 声 源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进 行, 但 该 标 准 规 定 的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就 可 以 理 解 为 这 一 小 时 的 测 量 值 反 映 了 铁 路 噪 声 源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排 放 噪 声 的 影 响, 是 铁 路 排 放 噪 声 的 评 价 量 对 标 量 4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没 有 排 放 噪 声 的 测 量 方 法 标 准, 建 议 参 照 铁 路 噪 声 的 测 量 方 法
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二 ) 标 准 量 监 测 量 预 测 量 评 价 量 对 照 标 准 量 测 量 量 预 测 量 评 价 方 法 昼 间 等 效 声 级 L d 用 昼 间 车 流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等 效 声 级 表 示 昼 间 等 效 声 级 L d 预 测 量 = 标 准 量 夜 间 等 效 声 级 L n 用 夜 间 车 流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等 效 声 级 表 示 1 夜 间 等 效 声 级 L n 2 夜 间 实 际 运 营 时 段 等 效 声 级 (HJ453 规 定 ) 预 测 量 1= 标 准 量 预 测 量 2 标 准 量 ( 没 有 评 价 标 准 ) 必 要 时, 昼 间 和 夜 间 分 别 进 行 全 时 段 测 量
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三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应 用 要 点 1 关 于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 不 仅 包 括 对 外 运 营 时 间, 还 应 包 括 正 常 的 维 修 检 修 时 间 2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噪 声 不 具 备 标 准 所 定 义 的 频 发 噪 声 ( 指 频 繁 发 生 发 生 的 时 间 和 间 隔 有 一 定 规 律 单 次 持 续 时 间 较 短 强 度 较 高 的 噪 声, 如 排 气 噪 声 货 物 装 卸 噪 声 等 ) 和 偶 发 噪 声 ( 指 偶 然 发 生 发 生 的 时 间 和 间 隔 无 规 律 单 次 持 续 时 间 较 短 强 度 较 高 的 噪 声, 如 短 促 鸣 笛 声 工 业 爆 破 噪 声 等 ) 的 特 征 3 背 景 噪 声 测 量 对 测 量 环 境 的 要 求 : 不 受 被 测 声 源 影 响 且 其 他 声 环 境 与 测 量 被 测 声 源 时 保 持 一 致, 即 背 景 是 指 除 被 测 声 源 影 响 外 的 所 有 声 环 境 4 环 境 测 量 结 果 需 要 修 正, 结 果 只 反 映 单 一 的 被 测 声 源 噪 声
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三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应 用 要 点 5 厂 界 排 放 限 值 与 厂 界 外 相 邻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类 别 关 联 : 即 二 者 等 效 声 级 值 相 同 但 含 义 不 同 6 铁 路 边 界 噪 声 限 值 与 相 邻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未 关 联, 即 无 论 相 邻 什 么 类 别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均 执 行 昼 间 70dB 夜 间 60dB 或 昼 间 70dB 夜 间 70dB 标 准 值 需 要 说 明 的 是,2008-GB3096 中 有 个 4b 类 功 能 区, 铁 路 边 界 噪 声 限 值 与 4b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二 者 等 效 声 级 值 相 同, 但 4b 类 功 能 区 不 是 像 其 他 功 能 区 由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预 先 划 定 的, 而 是 随 铁 路 项 目 伴 生 的
三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一 ) 测 点 及 测 量 方 法 1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监 测 方 法 (1) 定 点 监 测 法 :4 类 区 内 第 一 排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户 外 ; 进 行 一 昼 夜 24 小 时 连 续 监 测 (2) 普 查 监 测 法 :4 类 区 边 界 上 或 第 一 排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户 外 ; 分 昼 夜 两 个 时 段 监 测 ;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 昼 夜 各 测 量 不 低 于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1 小 时 值 2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监 测 方 法 环 评 采 用 的 监 测 方 法 监 测 点 一 般 设 于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户 外 对 敏 感 建 筑 物 的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应 在 周 围 环 境 噪 声 源 正 常 工 作 条 件 下 测 量, 视 噪 声 源 的 运 行 工 况, 分 昼 夜 两 个 时 段 进 行 对 于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昼 夜 各 测 量 不 低 于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1 小 时 等 效 声 级 L eq 平 均 运 行 密 度 的 1 小 时 应 理 解 为 昼 间 夜 间 环 境 噪 声 源 正 常 工 作 时 段, 包 括 对 外 运 营 时 间 和 正 常 的 维 修 检 修 时 间 这 样 在 原 理 上 与 其 他 噪 声 源 保 持 一 致
三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二 ) 标 准 量 监 测 量 预 测 量 评 价 量 对 照 标 准 量 测 量 量 预 测 量 评 价 方 法 昼 间 等 效 声 级 L d 用 昼 间 车 流 平 均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等 效 声 级 表 示 昼 间 等 效 声 级 Ld 预 测 量 = 标 准 量 夜 间 等 效 声 级 L n 用 夜 间 车 流 平 均 密 度 的 某 1 小 时 等 效 声 级 表 示 1 夜 间 等 效 声 级 Ln 2 夜 间 实 际 运 营 时 段 等 效 声 级 (HJ453 规 定 ) 预 测 量 1= 标 准 量 预 测 量 2 标 准 量 ( 没 有 评 价 标 准 ) 这 个 对 照 表 字 面 上 与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相 同, 但 这 个 表 所 有 计 量 值 包 含 了 测 量 点 所 有 噪 声 的 贡 献, 无 需 修 正
三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要 点 ( 三 )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应 用 要 点 1 某 个 功 能 区 包 含 多 个 噪 声 源, 即 使 每 个 噪 声 源 合 法 地 都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功 能 区 的 某 个 局 部 区 域 仍 然 可 能 无 法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声 环 境 评 价 应 采 用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监 测 方 法 3 铁 路 项 目 对 应 4b 或 4a 类 功 能 区 ( 新 建 和 既 有 项 目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为 界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对 应 4a 类 功 能 区, 应 该 包 括 沿 线 设 置 的 风 亭 等 附 属 设 施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一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对 应 的 法 定 责 任 1 建 设 单 位 的 法 定 责 任 依 据 与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条 :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现 象 第 十 六 条 产 生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的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超 标 准 排 污 费 所 以,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是 判 别 噪 声 源 是 否 违 法 的 依 据, 据 此, 当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时,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依 法 治 理 达 标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一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对 应 的 法 定 责 任 2 规 划 部 门 的 法 定 责 任 依 据 与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二 条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在 确 定 建 设 布 局 时,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合 理 划 定 建 筑 物 与 交 通 干 线 的 防 噪 声 距 离,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据 此, 规 划 部 门 在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时, 应 当 采 取 建 设 布 局 规 划 措 施, 合 理 划 定 防 噪 声 距 离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作 为 依 据 之 一, 说 明 满 足 民 用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也 是 合 法 的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一 )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对 应 的 法 定 责 任 3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法 定 责 任 依 据 与 要 求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划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类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适 用 区 域, 并 进 行 管 理 (2)GB309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专 门 有 一 条 标 准 的 实 施 要 求 :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为 实 施 本 标 准, 各 地 应, 制 定 达 标 区 维 持 计 划 与 不 达 标 区 噪 声 削 减 计 划, 因 地 制 宜 改 善 声 环 境 质 量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是 衡 量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的 尺 度, 据 此,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划 定 各 类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适 用 区 域, 制 定 达 标 区 维 持 计 划 与 不 达 标 区 噪 声 削 减 计 划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二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1 环 保 部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10]7 号 ) 要 求 规 定 了 合 理 规 划 布 局 噪 声 源 控 制 传 声 途 径 噪 声 削 减 敏 感 建 筑 物 噪 声 防 护 加 强 交 通 噪 声 管 理 五 个 方 面 的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原 则 与 方 法 (1)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1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原 则, 合 理 规 划 地 面 交 通 设 施 与 邻 近 建 筑 物 布 局 ; 2 噪 声 源 传 声 途 径 敏 感 建 筑 物 三 者 的 分 层 次 控 制 与 各 负 其 责 ; 3 在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对 噪 声 源 和 传 声 途 径 采 取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实 施 噪 声 主 动 控 制 ( 指 对 交 通 噪 声 采 取 的 保 证 室 外 环 境 噪 声 达 标 的 工 程 技 术 手 段, 包 括 噪 声 源 控 制 传 声 途 径 噪 声 削 减 两 类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措 施 ); 4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原 则, 重 点 对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进 行 保 护 ; 应 使 室 内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同 时 宜 合 理 考 虑 当 地 气 候 特 点 对 通 风 的 要 求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二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2) 如 4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有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存 在, 宜 采 取 声 屏 障 建 筑 物 防 护 等 有 效 的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进 行 保 护, 有 条 件 的 可 进 行 搬 迁 或 置 换 (3)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明 确 责 任 和 控 制 目 标 要 求 : 1. 在 规 划 或 已 有 地 面 交 通 设 施 邻 近 区 域 建 设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间 隔 必 要 的 距 离 传 声 途 径 噪 声 削 减 等 有 效 措 施, 以 使 室 外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标 2. 因 地 面 交 通 设 施 的 建 设 或 运 行 造 成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建 设 单 位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间 隔 必 要 的 距 离 噪 声 源 控 制 传 声 途 径 噪 声 削 减 等 有 效 措 施, 以 使 室 外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标 ; 如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认 为 不 宜 对 交 通 噪 声 实 施 主 动 控 制 的, 建 设 单 位 运 营 单 位 应 对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采 取 有 效 的 噪 声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室 内 合 理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二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要 求 从 规 划 技 术 和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交 通 运 输 类 建 设 项 目 ( 含 铁 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的 途 径 与 要 求 (1) 交 通 运 输 类 建 设 项 目 ( 含 铁 路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应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及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要 求 其 中,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还 应 同 时 满 足 铁 路 边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二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2) 铁 路 城 市 轨 道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1 通 过 不 同 选 线 方 案 声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分 析 敏 感 目 标 受 影 响 的 程 度, 提 出 优 化 的 选 线 方 案 建 议 ( 环 保 选 线 ( 选 址 ) 规 划 控 制 ) 2 根 据 工 程 与 环 境 特 征, 给 出 局 部 线 路 和 站 场 调 整 ( 总 图 布 置 规 划 控 制 ) 敏 感 目 标 搬 迁 或 功 能 置 换 ( 被 动 控 制 可 以 满 足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要 求, 但 无 法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要 求 ) 轨 道 列 车 路 基 ( 桥 梁 ) 道 床 的 优 选, 列 车 运 行 方 式 运 行 速 度 鸣 笛 方 式 的 调 整 ( 技 术 措 施 : 主 动 控 制 之 噪 声 源 控 制 具 有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及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要 求 的 条 件 ) 设 置 声 屏 障 ( 主 动 控 制 之 声 传 播 途 径 控 制 具 有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及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要 求 的 条 件 ) 对 敏 感 建 筑 物 进 行 噪 声 防 护 ( 被 动 控 制 可 以 满 足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要 求, 但 无 法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要 求 ) 等 具 体 的 措 施 方 案 及 其 降 噪 效 果, 并 进 行 经 济 技 术 可 行 性 论 证 ; 3 在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明 确 的 可 对 城 乡 规 划 进 行 修 改 的 前 提 下, 提 出 城 镇 规 划 区 段 铁 路 ( 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与 敏 感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规 划 调 整 建 议 ( 规 划 布 局 规 划 控 制 )
四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 二 )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原 则 与 要 求 3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与 效 能 目 标 根 据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10]7 号 ) 和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铁 路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与 其 所 产 生 的 效 能 如 下 表 所 示 规 划 控 制 措 施 类 别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敏 感 目 标 功 能 环 保 选 线 ( 选 址 ) 总 图 规 划 布 置 : 局 部 线 路 和 站 场 调 整 城 镇 规 划 区 段 铁 路 ( 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与 敏 感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规 划 调 整 噪 声 源 控 制 轨 道 列 车 路 基 ( 桥 梁 ) 道 床 的 优 选 传 声 途 径 噪 声 削 减 设 置 声 屏 障 敏 感 目 标 搬 迁 或 功 能 置 换 隔 声 窗 噪 声 管 理 列 车 运 行 方 式 运 行 速 度 鸣 笛 方 式 的 调 整 敏 感 建 筑 物 噪 声 防 护 因 此,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出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时, 应 考 虑 实 施 措 施 所 能 达 到 的 效 能 和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或 目 标 的 一 致 性, 有 的 放 矢, 确 保 效 果
五 体 会 与 建 议 ( 一 ) 及 时 制 定 新 的 噪 声 源 排 放 标 准, 完 善 噪 声 标 准 体 系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和 技 术 的 发 展, 对 新 增 的 大 类 噪 声 源 实 行 标 准 化 管 理, 制 定 相 关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如 城 市 ( 城 际 ) 轨 道 交 通 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中 较 为 环 保 的 交 通 工 具, 各 地 正 处 在 高 速 发 展 期, 但 其 特 征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噪 声 却 没 有 专 门 的 排 放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组 织 制 定 专 门 针 对 城 市 ( 城 际 ) 轨 道 交 通 和 城 市 现 代 有 轨 电 车 系 统 的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以 便 对 这 类 噪 声 源 及 其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依 法 管 理, 完 善 我 国 声 环 境 标 准 框 架 体 系, 促 进 我 国 轨 道 交 通 环 保 发 展
五 体 会 与 建 议 ( 二 ) 依 法 区 分 排 放 标 准 和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有 利 于 技 术 进 步 依 据 排 放 标 准 而 不 是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声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 对 产 生 噪 声 的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既 符 合 我 国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关 于 噪 声 污 染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也 利 于 促 进 绿 色 环 保 公 共 交 通 的 发 展 和 交 通 噪 声 防 治 技 术 的 进 步
五 体 会 与 建 议 ( 二 ) 依 法 区 分 排 放 标 准 和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有 利 于 技 术 进 步 国 家 制 定 排 放 标 准 的 思 路 是 : 1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建 立 在 经 济 可 行 的 控 制 基 础 上, 不 分 级 别, 即 以 现 阶 段 所 能 达 到 的 经 济 可 行 的 最 佳 实 用 控 制 技 术 为 标 准 的 制 定 依 据,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积 极 研 发 更 好 的 噪 声 控 制 技 术, 确 保 噪 声 达 标 排 放 2 排 放 标 准 与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逐 步 脱 离 对 应 关 系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的 作 用 对 象 是 声 源, 目 前 这 种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功 能 区 类 别 来 制 定 相 应 级 别 的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在 逻 辑 上 存 在 瑕 疵, 因 为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与 单 个 噪 声 源 不 具 有 一 一 对 应 的 因 果 关 系, 还 和 其 他 声 源 的 数 量 种 类 分 布 以 及 背 景 噪 声 等 诸 多 因 素 有 关, 必 须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才 能 达 到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某 一 个 项 目 业 主 是 做 不 到 的,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实 施 是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法 定 职 责
五 体 会 与 建 议 ( 二 ) 依 法 区 分 排 放 标 准 和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有 利 于 技 术 进 步 因 此, 环 评 中 不 应 依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对 噪 声 源 达 标 排 放 进 行 评 价, 噪 声 源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依 据 依 法 应 为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环 评 及 评 审 中, 应 以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为 导 向, 鼓 励 采 取 噪 声 主 动 控 制 措 施, 鼓 励 新 技 术 研 发, 推 动 环 境 保 护 科 技 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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