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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关 於 本 报 告 高 管 致 辞 关 於 我 们 公 司 简 介 公 司 业 务 公 司 治 理 年 度 荣 誉 社 会 责 任 管 理 社 会 责 任 理 念 社 会 责 任 体 系 实 质 性 议 题 判 定 社 会 责 任 沟 通 价 值 创 造 强 化 运 营 管 理 做 好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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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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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 止 母 乳 代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以 及 不 得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認 證 說 明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並 在 婦 產 科 門 診 兒 科 門 診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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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18 第 2 頁 (c) 刪 除 以 下 常 額 職 位 2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第 4 / 第 3 / 第 2 點 ) ( 145,150 元 至 149,600 元 /127,900 元 至 135,550 元 /113,520 元 至 120,553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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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19 第 2 頁 理 由 3.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以 及 台 灣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並 一 直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的 角 色 就 內 地 事 務 而 言,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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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遵 守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政 治 规 矩 组 织 纪 律 和 廉 政 纪 律 正 确 处 理 管 理 工 作 和 个 人 学 术 工 作 的 关 系, 全 身 心 投 入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减 少 社 会 兼 职 和 学 术 活 动, 党 委 书 记 和 院 长 不 担 任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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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1

本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公 司 名 稱 : 大 慶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77 年 7 月 7 日 資 本 額 : 新 台 幣 30.6 億 元 總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2 段 176 號 4 樓 董 事 長 : 莊 隆 慶 總 經 理 : 莊 達 修 員 工 總 人 數 : 402 人 營 運 據 點 : 14( 總 分 公 司 合 計, 皆 設 立 於 台 灣, 無 國 外 據 點 ) 產 業 別 : 證 券 業 溝 通 管 道 與 聯 絡 資 訊 : 公 司 網 址 :http://www.tcstock.com.tw/ 電 話 :+886-2-25084888 e-mail:csr@mail.tcstock.com.tw 發 言 人 : 沈 慧 誠 副 總 經 理 報 告 書 邊 界 與 範 疇 : 本 公 司 定 期 發 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揭 露 前 一 年 度 (1/1~12/31)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相 關 資 訊, 報 告 設 定 邊 界 涵 蓋 本 公 司 總 分 公 司 共 14 個 營 運 據 點, 以 本 公 司 所 有 營 運 活 動 為 揭 露 範 疇 本 報 告 書 依 循 GRI-G4 版 本 的 核 心 選 項 標 準 編 製, 各 項 資 料 及 統 計 數 據 係 本 公 司 自 行 統 計 及 調 查 結 果, 財 務 數 字 係 依 據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後 公 開 發 表 之 資 訊, 所 有 財 務 數 字 以 新 臺 幣 為 計 算 單 位 本 報 告 書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www.tcstock.com.tw 以 供 瀏 覽 查 閱, 並 每 年 定 期 更 新, 因 本 次 首 度 發 行, 部 份 資 料 係 屬 2015 年 度, 會 另 行 註 記 2

撰 寫 原 則 依 據 :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G4 版 金 融 業 補 充 指 標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報 告 書 查 證 : 本 報 告 書 內 容 力 求 資 訊 正 確 揭 露 資 訊 呈 現 的 方 式 合 理 及 適 當, 並 且 合 乎 GRI G4 揭 露 之 國 際 原 則, 唯 本 報 告 書 尚 未 經 第 三 方 驗 證 機 構 查 證, 特 此 說 明 上 一 發 行 版 本 : 無 ( 本 次 首 度 發 行 ) 下 一 發 行 版 本 : 預 定 2016 年 6 月 發 布 3

目 錄 頁 次 第 一 章 董 事 長 的 話. 5 第 二 章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6 第 三 章 公 司 治 理 10 第 四 章 客 戶 關 懷 20 第 五 章 員 工 照 顧 23 第 六 章 環 境 保 護 32 第 七 章 社 會 參 與 34 附 錄 : 指 標 對 照 表 53 4

第 一 章 董 事 長 的 話 大 慶 證 券 自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成 立 至 今 已 二 十 六 年, 伴 隨 台 灣 經 濟 的 成 長 與 轉 變, 適 時 調 整 公 司 的 經 營 方 向 與 策 略, 為 股 東 與 員 工 創 造 價 値 證 券 業 經 過 整 併, 大 多 已 納 入 各 金 控 體 系 中, 獨 立 券 商 因 資 源 較 欠 缺, 市 佔 率 衰 退, 面 臨 生 存 危 機, 加 上 近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遲 緩 資 金 外 流 數 位 通 訊 潮 流 衝 擊 等, 整 體 證 券 市 場 成 交 量 萎 縮 手 續 費 收 入 減 少, 經 營 日 益 艱 辛 僅 管 如 此, 大 慶 證 券 仍 秉 持 踏 實 穩 健, 正 派 經 營 的 創 業 精 神, 不 為 求 生 存 而 進 行 惡 意 殺 價 或 聯 合 壟 斷 的 破 壞 市 場 行 為, 我 們 思 考 的 是 在 面 對 外 在 環 境 困 難 時 應 該 如 何 自 我 改 變, 尋 找 出 路 深 耕 地 方, 融 入 當 地 社 區, 多 面 向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服 務, 成 為 社 區 的 好 鄰 居, 朝 向 小 而 美 的 優 質 券 商 發 展, 不 以 據 點 多 寡 取 勝, 是 我 們 現 階 段 突 破 困 境 的 經 營 策 略 之 一 我 們 認 為, 隨 著 文 明 的 提 升, 社 會 的 進 步, 人 們 不 再 一 如 過 往 盲 目 追 求 金 錢 與 物 質 條 件 的 滿 足, 許 多 自 我 省 思 的 行 動 在 世 界 各 地 蓬 勃 發 展, 為 我 們 生 存 環 境 的 改 善 人 權 普 世 價 值 的 推 動 等 等 努 力 同 樣 地, 企 業 是 存 在 於 社 會 的 個 體, 只 重 視 營 利 結 果 最 終 將 對 社 會 造 成 危 害, 企 業 要 永 續 發 展, 就 必 須 思 考 企 業 與 環 境 社 會 的 關 係, 因 此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也 是 大 慶 證 券 經 營 策 略 之 其 中 一 項, 唯 有 此 項 策 略 確 實 執 行, 企 業 才 有 永 續 發 展 的 機 會 與 價 值 大 慶 證 券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個 重 點 :1. 公 司 治 理 2. 客 戶 關 懷 3. 員 工 照 顧 4. 環 境 保 護 5. 社 會 參 與 我 們 希 望 從 上 述 五 個 面 向 逐 歩 推 動 各 種 作 法, 在 努 力 發 展 大 慶 證 券 的 各 項 業 務 同 時, 落 實 大 慶 證 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發 揮 企 業 的 價 值 效 益, 在 困 境 中 尋 求 突 破,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符 合 股 東 員 工 客 戶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大 慶 證 券 的 期 待 大 慶 證 券 董 事 長 莊 隆 慶 5

第 二 章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利 害 關 係 人 鑑 別 與 溝 通 本 公 司 為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特 別 設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小 組, 由 總 經 理 擔 任 召 集 人, 小 組 成 員 包 含 經 紀 法 務 稽 核 人 事 財 務 管 理 等 部 門 主 管, 經 由 小 組 成 員 充 分 討 論, 考 量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本 公 司 之 重 要 性 依 存 性 與 責 任 相 關 程 度, 鑑 別 出 包 括 投 資 人 員 工 客 戶 政 府 與 主 管 機 關 供 應 商 社 區 與 NPO/NGO 等 六 大 利 害 關 係 人 本 公 司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溝 通 管 道 順 暢, 藉 由 多 方 溝 通 管 道 了 解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本 公 司 關 心 的 重 大 議 題, 我 們 據 此 訂 定 議 題 的 對 策 且 納 入 日 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執 行, 滿 足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期 待, 並 且 期 許 承 擔 更 多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的 企 業 文 化 本 公 司 與 主 要 的 溝 通 管 道 如 下 表 :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管 道 關 鍵 議 題 投 資 人 每 年 舉 行 股 東 大 會 證 交 所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定 期 公 告 財 務 報 表 / 年 報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獲 利 與 經 營 績 效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設 立 聯 絡 窗 口 與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公 司 網 站 投 資 人 專 區 員 工 每 月 舉 行 動 員 月 會 與 經 紀 業 務 會 議 每 年 進 行 績 效 考 評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薪 酬 福 利 不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與 主 管 之 交 流 會 議 設 立 總 經 理 信 箱 定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設 立 實 體 佈 告 欄 客 戶 設 立 客 服 專 線 及 服 務 信 箱 不 定 期 舉 辦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不 定 期 舉 辦 客 戶 聯 誼 活 動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維 護 客 戶 權 益 金 融 教 育 推 廣 政 府 與 主 管 機 關 不 定 期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和 主 管 機 關 保 持 互 動 供 應 商 主 動 採 購 環 境 及 社 會 友 善 產 品 環 保 響 應 社 區 與 NPO/NGO 公 益 捐 獻 參 與 公 益 活 動 參 與 券 商 公 會 投 入 環 保 行 動 慈 善 關 懷 企 業 志 工 6

重 大 性 議 題 之 鑑 別 我 們 在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的 過 程 中, 了 解 利 害 關 係 人 關 心 的 議 題 與 對 該 議 題 重 視 之 程 度, 並 就 這 些 議 題 與 對 公 司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衝 擊 的 程 度, 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小 組 進 行 議 題 的 積 分 高 低 排 序 與 篩 選, 最 後 鑑 別 出 多 項 重 大 性 議 題, 這 些 議 題 經 分 類 後 可 歸 屬 於 五 項 重 大 考 量 面,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客 戶 關 懷 員 工 照 顧 環 境 保 護 與 社 會 參 與 各 項 議 題 鑑 別 之 結 果 如 下 圖 表 所 示 : 重 大 性 議 題 鑑 別 矩 陣 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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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G4 重 大 考 量 面 經 鑑 別 後 之 重 大 議 題 與 GRI G4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對 應 情 形 如 下 : 主 要 對 應 之 重 大 議 題 GRI G4 重 大 考 量 面 考 量 面 邊 界 獲 利 與 經 營 績 效 / 風 險 管 理 / 利 經 濟 績 效 大 慶 證 券 總 分 公 司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經 營 誠 信 / 薪 酬 福 利 / 員 工 雇 用 市 場 形 象 與 多 元 化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 經 營 誠 信 獲 利 與 經 營 績 效 環 境 社 會 相 關 規 範 服 務 品 質 與 客 戶 滿 意 度 / 維 護 客 戶 權 益 / 數 位 服 務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薪 酬 福 利 / 員 工 健 康 促 進 / 女 性 職 員 照 顧 員 工 溝 通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員 工 雇 用 與 多 元 化 尊 重 人 權 能 源 使 用 管 理 少 紙 化 反 貪 腐 產 品 組 合 法 規 遵 循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 行 銷 溝 通 顧 客 隱 私 勞 僱 關 係 勞 資 關 係 訓 練 與 教 育 員 工 多 元 化 與 平 等 機 會 不 歧 視 能 源 產 品 及 服 務 9

第 三 章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概 況 大 慶 證 券 成 立 於 1988 年, 公 司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於 2003 年 股 票 上 櫃, 目 前 為 台 灣 八 家 上 市 櫃 證 券 商 之 一, 股 權 結 構 穩 定 公 司 業 務 範 疇 包 括 證 券 經 紀 期 貨 自 營 承 銷 債 券 電 子 商 務 及 投 顧 ( 目 前 籌 設 子 公 司 ) 等 業 務 目 前 有 14 個 營 業 據 點, 服 務 區 域 以 台 灣 地 區 為 主, 海 外 地 區 業 務 以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範 圍 為 限 為 了 推 動 公 司 成 為 永 續 企 業 的 關 鍵 性 因 素, 理 解 國 際 及 產 業 趨 勢, 利 用 核 心 業 務 專 長, 堅 持 以 誠 信 為 本, 採 取 負 責 與 創 新 的 行 動, 來 影 響 營 運 所 及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大 慶 證 券 為 了 達 成 踏 實 穩 健, 正 派 經 營 的 經 營 理 念, 由 總 經 理 召 集 相 關 同 仁 組 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小 組, 推 動 兼 顧 公 司 治 理 環 境 保 護 及 社 會 共 融 三 方 面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每 年 度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由 上 而 下 來 落 實 大 慶 證 券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準 則 之 發 展 及 企 業 環 境 之 變 遷, 據 以 檢 討 改 進 公 司 所 建 置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制 度, 以 提 升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成 效 10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公 司 組 織 圖 股 東 會 監 察 人 稽 核 室 董 事 會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室 資 訊 部 研 究 部 管 理 部 財 務 部 債 券 部 承 銷 部 自 營 部 經 紀 部 期 貨 部 分 公 司 11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各 主 要 業 務 內 容 如 下 : 業 務 別 內 容 經 紀 業 務 全 台 設 有 14 個 營 業 據 點, 透 過 專 業 客 製 化 的 服 務 及 便 利 穩 定 的 電 子 交 易 平 台, 接 受 委 託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之 業 務 並 負 責 證 券 買 賣 之 交 割 清 算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劃 撥 作 業 辦 理 有 價 證 券 融 資 融 券 業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自 營 業 務 透 過 專 業 嚴 謹 的 選 股 策 略 掌 握 股 市 獲 利 機 會 並 控 管 風 險, 並 針 對 穩 定 殖 利 率 的 個 股 進 行 研 究 及 投 資, 以 穩 定 獲 利 債 券 業 務 負 責 承 作 買 賣 公 債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買 賣 之 債 券, 並 兼 營 短 期 票 券, 提 供 客 戶 短 中 長 期 利 率 及 資 金 規 劃 承 銷 業 務 輔 導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發 行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及 上 市 上 櫃 相 關 事 宜 承 銷 股 票 公 司 債 等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期 貨 業 務 接 受 期 貨 交 易 人 期 貨 交 易 之 委 託 買 賣 期 貨 風 險 控 管 結 算 交 割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12

獲 利 與 經 營 績 效 ( 一 ) 主 要 業 務 營 收 比 重 最 近 二 年 度 主 要 業 務 營 業 收 入 及 比 重 列 表 如 下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 金 額 % 經 紀 業 務 559,792 93.48 479,845 65.24 自 營 業 務 (3,833) (0.63) 215,258 29.27 承 銷 業 務 3,443 0.57 5,896 0.80 期 貨 業 務 39,416 6.58 34,478 4.69 合 計 598,818 100.00 735,477 100.00 ( 二 ) 簡 明 損 益 表 最 近 二 年 度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如 下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項 目 收 益 費 用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稅 前 淨 利 本 期 淨 利 每 股 盈 餘 ( 元 )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598,818 735,477 550,555 505,615 81,427 67,720 129,690 297,582 105,148 284,096 0.34 0.93 13

( 三 ) 股 利 及 相 關 資 訊 大 慶 證 券 盈 餘 及 現 金 流 量 主 要 係 受 經 濟 景 氣 循 環 波 動 之 影 響, 為 求 永 續 穩 定 之 經 營 發 展, 採 行 平 衡 穩 定 之 股 利 政 策, 若 有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則 至 少 佔 當 年 度 全 部 股 利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視 投 資 資 金 需 求 及 每 股 盈 餘 之 稀 釋 程 度, 適 度 採 股 票 股 利 或 現 金 股 利 方 式 發 放 前 項 股 利 發 放 額 度 僅 供 參 考, 得 依 當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考 量 次 一 年 度 之 資 本 規 劃, 決 定 最 適 股 利 政 策 依 照 章 程 第 三 十 條, 分 派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盈 餘, 應 先 提 撥 稅 款 及 彌 補 以 往 虧 損 次 提 百 分 之 十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成 數 提 撥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如 尚 有 盈 餘 得 再 分 派 如 下 : 一 員 工 紅 利 百 分 之 一 ;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百 分 之 一 ; 三 其 餘 再 加 計 以 前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股 東 紅 利 分 配 議 案, 提 請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之 最 近 二 年 度 每 股 盈 餘 股 利 及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項 目 2014 年 2013 年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 仟 每 股 306,756 306,756 股 ) 盈 餘 每 股 盈 餘 0.34 0.93 現 金 股 利 0.00 0.70 每 股 無 償 盈 餘 配 股 0.00 0.00 股 利 配 股 資 本 公 積 配 股 0.00 0.00 累 積 未 付 股 利 0.00 0.00 董 監 事 酬 勞 0.00 1,988,660 員 工 紅 利 0.00 1,988,660 2014 年 度 未 配 發 股 利 主 要 係 提 列 59,478 仟 元 的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所 致 14

經 營 誠 信 大 慶 證 券 秉 持 踏 實 穩 健, 正 派 經 營 之 經 營 理 念, 提 供 投 資 大 眾 專 業 的 投 資 理 財 服 務, 更 以 穩 健 的 獲 利 能 力,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企 業 信 譽 與 形 象 本 公 司 高 度 重 視 企 業 的 道 德 規 範, 以 最 高 倫 理 標 準 從 事 營 運 作 為, 本 公 司 訂 定 大 慶 證 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作 業 程 序, 規 範 所 有 本 公 司 人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 任 何 不 正 當 利 益, 或 做 出 其 他 違 反 誠 信 不 法 或 違 背 受 託 義 務 等 不 誠 信 行 為, 以 求 獲 得 或 維 持 利 益 本 公 司 人 員 若 涉 不 誠 信 行 為 時, 除 責 成 稽 核 室 辦 理 查 核, 並 由 專 責 單 位 將 不 誠 信 行 為 其 處 理 方 式 及 後 續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外, 若 本 公 司 遇 有 他 人 對 公 司 從 事 不 誠 信 行 為 且 涉 有 不 法 情 事 時, 稽 核 室 須 提 供 相 關 查 核 結 果 予 法 務 室, 法 務 室 將 依 權 責 通 知 司 法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大 慶 證 券 為 健 全 發 展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訂 有 風 險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主 要 目 的 是 將 風 險 控 制 於 可 承 受 之 範 圍 內, 並 確 保 公 司 資 本 適 足 的 情 況 下, 追 求 公 司 最 大 利 潤 及 股 東 效 益 極 大 化, 達 成 風 險 與 報 酬 合 理 化 目 標, 以 獨 立 性 整 體 性 一 致 性 透 明 性 即 時 性 等 原 則, 建 立 各 項 業 務 之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之 組 織 架 構 及 各 層 級 其 職 掌 如 下 : 一 董 事 會 : 核 定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認 知 本 公 司 營 運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為 風 險 管 理 之 最 高 單 位 二 業 務 單 位 : 本 公 司 各 業 務 單 位 負 有 第 一 線 風 險 管 理 之 責 任,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分 析 及 監 控 所 屬 單 位 相 關 之 風 險, 確 保 各 業 務 之 執 行 皆 符 合 風 險 管 理 規 範 及 各 項 法 規 遵 循 三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 本 公 司 於 總 經 理 室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彙 整 各 業 務 部 門 風 險 管 理 辦 法, 以 及 每 日 編 製 之 風 險 管 理 報 表 呈 報 總 經 理 四 稽 核 室 : 本 公 司 稽 核 室 隸 屬 於 董 事 會, 為 獨 立 之 部 門, 依 據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規 定, 定 期 進 行 各 項 業 務 作 業 之 查 核 五 法 務 室 : 本 公 司 法 務 室 負 責 公 司 之 法 律 風 險 管 理 及 各 項 法 規 遵 循 15

本 公 司 面 對 的 主 要 風 險 有 : 一 市 場 風 險 : 係 指 金 融 資 產 價 值 在 某 段 期 間 因 市 場 價 格 不 確 定 變 動, 例 如 : 利 率 匯 率 權 益 證 券 和 商 品 價 格 變 動, 可 能 引 致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和 表 外 項 目 發 生 虧 損 的 風 險 二 信 用 風 險 : 係 指 交 易 對 手 ( 包 括 證 券 發 行 人 契 約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債 務 方 ) 未 能 履 行 責 任 的 可 能 性, 且 此 種 不 履 行 責 任 的 情 況 對 本 公 司 的 風 險 額 或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損 失 的 風 險 三 流 動 性 風 險 : 係 指 無 法 將 資 產 變 現 或 取 得 足 夠 資 金, 以 致 不 能 履 行 到 期 責 任 的 風 險 ( 稱 為 資 金 流 動 性 風 險 ), 以 及 由 於 市 場 深 度 不 足 或 失 序, 處 理 或 抵 銷 所 持 部 位 時 面 臨 市 價 顯 著 變 動 的 風 險 ( 稱 為 市 場 流 動 性 風 險 ) 四 作 業 風 險 : 係 指 由 於 內 部 作 業 人 員 及 系 統 之 不 當 或 失 誤, 或 因 外 部 事 件 所 造 成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失 之 風 險 五 法 律 風 險 : 指 未 能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或 契 約 本 身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越 權 行 為 條 款 疏 漏 規 範 不 週 等 致 使 契 約 無 效, 而 造 成 的 可 能 損 失 風 險 本 公 司 為 建 立 穩 健 且 有 效 之 方 法 來 管 理 市 場 信 用 作 業 流 動 性 等 風 險, 各 業 務 部 門 依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別 或 商 品 別, 於 充 分 考 量 並 有 效 管 理 風 險 類 別 與 來 源 後, 訂 定 各 業 務 部 門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辦 法 風 險 管 理 從 公 司 整 體 角 度 考 量 各 類 風 險 彙 總 後 可 能 產 生 之 效 果, 並 考 量 各 種 影 響 資 本 適 足 及 資 本 配 置 等 相 關 之 財 務 業 務 規 範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除 彙 集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需 求 及 建 議 外, 並 應 遵 循 風 險 集 中 管 理 原 則, 以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的 管 理 機 制, 交 由 業 務 單 位 參 照 執 行 風 險 管 理 非 僅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之 職 責, 為 有 效 控 管 及 避 免 本 公 司 承 受 過 大 風 險, 各 業 務 單 位 於 日 常 營 業 活 動 及 管 理 流 程 中 採 取 適 當 之 風 險 迴 避 風 險 移 轉 或 沖 抵 風 險 控 制 及 風 險 承 擔 等 策 略, 以 有 效 管 理 風 險, 每 年 並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風 險 管 理 品 質 化 資 訊 本 公 司 除 經 核 准 制 訂 之 制 式 契 約 外, 其 餘 均 應 由 法 務 單 位 審 核 後 方 得 簽 訂, 以 控 管 法 律 有 關 風 險 16

資 訊 揭 露 本 公 司 依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訊 息 之 查 證 暨 公 開 處 理 程 序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於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系 統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及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各 項 法 定 公 開 揭 露 事 項, 即 時 提 供 本 公 司 有 關 財 務 業 務 營 運 及 董 事 會 重 要 決 議 等 資 訊, 作 為 投 資 人 決 策 參 考 透 過 每 年 召 開 股 東 會 每 月 公 告 營 收 情 形, 讓 投 資 人 瞭 解 本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並 誠 實 揭 露 裁 罰 與 缺 失, 以 提 升 資 訊 透 明 度 環 境 社 會 相 關 規 範 洗 錢 防 制 : 本 公 司 為 防 制 洗 錢,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並 每 年 進 行 洗 錢 防 制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提 升 員 工 對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的 判 斷 力 若 遇 疑 似 洗 錢 事 故, 員 工 通 報 並 經 法 務 相 關 單 位 判 別 認 定, 立 即 通 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內 線 交 易 防 止 : 為 防 止 內 線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訂 定 公 司 內 部 重 大 資 訊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加 強 公 司 內 部 重 大 資 訊 之 控 管 ; 同 時 並 進 行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之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控 管 機 制, 以 防 止 公 司 內 部 人 違 反 證 券 交 易 法 內 線 交 易 之 情 事 發 生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 本 公 司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公 司 使 用 之 電 腦 軟 體 書 籍 刊 物 等 皆 為 合 法 授 權 之 正 版 產 品, 使 用 他 人 或 他 人 公 司 之 資 料 時, 皆 注 意 是 否 經 合 法 授 權 方 可 使 用, 以 防 範 侵 權 行 為 之 情 事 發 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本 公 司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指 定 非 公 務 機 關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辦 法 訂 定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落 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工 作 環 保 法 規 : 本 公 司 各 項 營 運 活 動 皆 遵 守 環 保 法 規, 並 積 極 節 能 減 碳 愛 護 地 球 17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 本 公 司 依 據 勞 基 法 要 求 訂 定 員 工 政 策, 並 遵 守 各 項 勞 動 法 令 與 人 權 規 範 社 會 秩 序 : 本 公 司 於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時, 誠 信 守 法, 不 為 利 益 從 事 破 壞 商 業 秩 序 之 反 競 爭 行 為 反 托 拉 斯 和 壟 斷 行 為 積 極 所 有 權 : 本 公 司 投 資 標 的 避 免 選 擇 有 違 反 人 權 紀 錄 或 屬 邪 惡 產 業 之 公 司, 與 投 資 組 合 中 公 司 在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方 面 目 前 並 無 積 極 互 動, 本 公 司 投 資 持 股 多 以 財 務 投 資 為 考 量, 目 前 並 無 訂 定 將 運 用 持 股 所 得 的 投 票 權 或 投 票 建 議, 應 用 於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的 投 票 政 策 有 關 本 公 司 資 產, 面 對 及 因 應 環 境 與 社 會 變 動 風 險, 目 前 本 公 司 尚 未 執 行 關 於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資 產 篩 選, 未 來 將 另 行 規 劃 法 令 遵 循 大 慶 證 券 長 期 關 注 海 內 外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各 項 金 融 政 策 法 令 之 變 更, 於 積 極 開 發 並 拓 展 業 務 的 同 時, 亦 嚴 格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並 持 續 秉 持 於 合 乎 法 令 規 範 的 前 提 下 推 動 執 行 各 營 業 項 目, 以 有 效 管 理 控 制 各 項 法 律 風 險 為 落 實 法 令 遵 循 政 策, 除 配 合 各 項 國 內 外 法 令 訂 立 及 更 新 檢 討 各 項 內 部 規 範 外, 大 慶 證 券 自 2007 年 起 制 定 法 令 遵 循 之 評 估 內 容 與 程 序, 並 每 年 辦 理 法 令 遵 循 自 行 評 核 作 業, 以 確 保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法 令 遵 循 單 位 除 了 每 年 度 針 對 各 單 位 辦 理 法 令 遵 循 教 育 訓 練, 及 隨 時 針 對 法 令 之 更 新 或 修 正 為 布 達 及 宣 導 等 作 業, 使 各 單 位 均 能 即 時 掌 握 法 令 之 最 新 規 範, 並 於 每 半 年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法 令 遵 循 事 宜 為 確 實 遵 循 美 國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遵 循 法 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簡 稱 FATCA)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公 司 及 往 來 客 戶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大 慶 證 券 於 2014 年 聘 請 顧 問 團 隊 展 開 各 項 因 應 規 劃 作 業, 大 慶 證 券 亦 率 先 於 2014 年 7 月 間 完 成 註 冊, 並 公 示 大 慶 證 券 係 遵 循 FATCA 的 金 融 機 構 18

內 部 控 制 和 稽 核 制 度 大 慶 證 券 遵 循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各 服 務 事 業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暨 證 券 商 ( 期 貨 商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標 準 規 範 規 定,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與 內 部 稽 核 處 理 程 序, 並 設 置 隸 屬 董 事 會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秉 持 獨 立 客 觀 立 場 執 行 稽 核 業 務,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以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含 公 司 內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建 立 推 動 等,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進 而 促 進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本 公 司 稽 核 2014 年 度 查 核 情 形 如 下 : 依 據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103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查 核 計 畫, 至 103 年 底 前 已 依 規 定 分 別 完 成 證 券 期 貨 250 次 日 查 核 52 次 週 查 核 12 次 月 查 核 4 次 季 查 核 2 次 半 年 查 核 及 1 次 年 查 核 稽 核 室 依 規 定 每 半 年 督 導 查 核 分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一 次,13 家 分 公 司 共 計 26 次 本 公 司 各 單 位 及 各 分 公 司 每 年 至 少 須 辦 理 自 行 評 估 一 次, 再 由 稽 核 室 覆 核 各 單 位 之 自 行 評 估 報 告, 倂 同 稽 核 室 所 發 現 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及 異 常 事 項 改 善 情 形, 以 作 為 董 事 會 及 總 經 理 評 估 事 業 整 體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之 出 具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之 主 要 依 據 2014 年 度 查 核 結 果 本 公 司 無 任 何 重 大 缺 失 發 生 2014 年 本 公 司 違 反 法 規 被 處 罰 款 的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0 元, 受 罰 款 以 外 之 裁 罰 次 數 為 0 次 2014 年 本 公 司 未 發 生 員 工 涉 及 違 反 大 慶 證 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作 業 程 序 之 情 事 與 主 管 機 關 及 同 業 互 動 情 形 大 慶 證 券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查 核,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對 業 者 的 各 項 規 範, 本 公 司 並 積 極 與 同 業 互 動, 除 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外, 本 公 司 沈 副 總 慧 誠 更 擔 任 券 商 公 會 監 事, 積 極 參 與 公 會 事 務, 了 解 業 界 動 態, 為 證 券 業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建 言, 增 進 證 券 業 之 發 展 19

第 四 章 客 戶 關 懷 數 位 服 務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本 公 司 除 實 體 據 點 服 務 外, 並 另 建 構 完 整 電 子 化 交 易 平 台, 客 戶 可 使 用 包 括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筆 記 型 電 腦 桌 上 型 電 腦 等 不 同 裝 置 下 單, 滿 足 客 戶 對 證 券 期 貨 權 證 等 金 融 商 品 之 交 易 需 求 電 子 下 單 比 重 逐 漸 提 升,2014 年 佔 本 公 司 總 業 務 量 之 25.97 % 針 對 弱 勢 族 群 無 法 使 用 3C 資 訊 設 備 下 單, 設 有 語 音 下 單 功 能, 提 供 經 濟 弱 勢 客 戶 公 平 的 下 單 環 境, 滿 足 其 交 易 需 求 本 公 司 公 司 網 頁 提 供 公 司 各 項 業 務 介 紹, 並 設 有 股 市 公 告 證 券 資 訊 期 貨 資 訊 等 即 時 業 務 訊 息, 提 供 客 戶 多 樣 化 的 數 位 服 務, 並 不 斷 改 進 網 頁 內 容, 期 望 符 合 行 動 通 訊 新 世 代 的 使 用 習 慣 有 鑑 於 國 人 使 用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行 動 裝 置 時 間 已 超 越 傳 統 電 腦 的 使 用, 行 動 上 網 速 度 不 斷 提 升, 本 公 司 順 應 趨 勢 的 改 變, 持 續 開 發 應 用 在 行 動 裝 置 上 的 服 務 內 容, 除 提 供 手 機 下 單 軟 體 外, 也 利 用 手 機 即 時 通 訊 的 特 性, 強 化 與 客 戶 的 互 動 本 公 司 不 定 期 舉 辦 投 資 講 座 金 融 證 券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等, 增 進 與 客 戶 間 的 聯 誼 互 動 ; 此 外 本 公 司 設 有 客 服 單 位, 提 供 客 戶 申 訴 管 道, 備 有 專 線 及 專 人 服 務 解 決 客 戶 問 題, 另 設 有 客 服 信 箱 service@tcstock.com.tw, 積 極 回 應 客 戶 之 需 求, 讓 客 戶 隨 時 隨 地 均 可 獲 得 相 關 業 務 資 訊 及 服 務, 提 高 對 客 戶 服 務 的 品 質 維 護 客 戶 權 益 大 慶 證 券 公 平 提 供 所 有 客 戶 各 項 投 資 理 財 金 融 商 品 與 服 務, 各 項 金 融 商 品 與 服 務 皆 經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准, 客 戶 進 行 相 關 交 易 前, 本 公 司 均 依 法 令 規 定 告 知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或 簽 署 相 關 法 定 文 件, 如 同 意 書 告 知 書 風 險 預 告 書 等 任 何 投 資 行 為 都 有 風 險, 我 們 認 為 替 客 戶 的 風 險 把 關 是 本 公 司 的 使 命, 也 是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表 現, 對 於 客 戶 的 瞭 解 (Know Your Customer,KYC) 與 商 品 的 瞭 解 (Know Your product,kyp) 非 常 重 視, 例 如 客 戶 在 證 券 交 易 有 融 資 需 求 時, 本 公 司 會 評 估 客 戶 之 資 產 狀 況 給 予 適 當 之 信 用 額 度, 避 免 客 戶 槓 桿 之 風 險 過 大 新 20

金 融 商 品 推 出 時, 業 務 人 員 必 須 自 己 對 商 品 詳 細 瞭 解, 才 能 為 客 戶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協 助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交 易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等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時, 必 須 於 開 戶 時 由 有 權 執 行 人 員 告 知 相 關 交 易 風 險, 並 簽 署 風 險 預 告 書,70 歲 以 上 之 投 資 人 尚 有 另 外 之 開 戶 審 查 規 定 這 些 作 為 都 是 為 保 護 客 戶, 維 護 客 戶 權 益, 避 免 客 戶 因 交 易 損 失 發 生 遺 憾 之 事, 影 響 社 會 和 諧 我 們 在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中, 特 別 注 意 客 戶 資 訊 的 隱 私 權 及 保 密,2014 年 並 無 相 關 缺 失 及 投 訴 本 公 司 進 行 金 融 商 品 與 服 務 行 銷 時 以 客 戶 權 益 為 最 大 考 量, 秉 持 誠 實 信 用 之 原 則, 遵 守 證 券 商 公 會 會 員 廣 告 管 理 辦 法 之 自 律 規 定, 基 於 保 護 投 資 者 之 精 神 及 維 持 公 正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進 行 行 銷 廣 告,2014 年 未 發 生 違 反 有 關 行 銷 推 廣 ( 包 括 廣 告 推 銷 及 贊 助 ) 的 法 規 及 自 願 性 準 則 的 事 件 客 戶 資 料 保 密 為 維 護 客 戶 資 料 安 全, 防 止 資 料 外 洩, 本 公 司 對 於 員 工 執 行 業 務 時 有 關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等 皆 有 規 定, 公 司 資 訊 設 備 有 嚴 格 的 使 用 權 限 控 管, 防 止 不 當 取 得 客 戶 資 料 2014 年 本 公 司 並 未 發 生 侵 犯 顧 客 隱 私 或 遺 失 客 戶 資 料 之 投 訴 情 形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本 公 司 為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訂 定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作 為 本 公 司 員 工 執 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工 作 的 準 則 為 加 強 同 仁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的 認 知, 本 公 司 每 年 不 定 期 對 新 進 同 仁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的 教 育 訓 練,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個 資 法 令 遵 循 個 資 之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個 資 外 洩 之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等 此 外 全 體 同 仁 每 年 都 須 接 受 資 訊 安 全 與 個 資 保 護 的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同 仁 遭 遇 資 安 事 件 的 處 理 能 力 服 務 據 點 及 管 道 本 公 司 為 提 供 客 戶 最 便 利 的 服 務, 於 全 國 各 地 區 設 立 14 個 據 點, 除 主 要 都 會 地 區 外, 本 公 司 將 部 份 據 點 設 立 於 二 線 城 市 地 區, 如 泰 山 中 壢 楊 梅 苗 21

栗 等 地, 當 地 民 眾 同 樣 可 以 享 有 與 都 會 區 一 樣 優 質 的 金 融 服 務 本 公 司 各 地 營 運 據 點 設 置 皆 符 合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並 以 當 地 社 區 的 友 善 鄰 居 自 許, 並 無 對 當 地 產 生 實 際 或 潛 在 負 面 衝 擊 之 情 事 22

第 五 章 員 工 照 顧 員 工 是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大 慶 證 券 秉 持 勞 資 一 家 人 的 精 神, 提 供 員 工 理 想 的 福 利 制 度 與 合 理 的 薪 資 報 酬, 充 分 照 顧 員 工, 讓 員 工 在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發 揮 所 長, 與 公 司 一 齊 成 長, 開 創 美 好 的 人 生 薪 酬 福 利 本 公 司 除 依 法 提 供 各 項 基 本 保 障 外, 並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負 責 各 項 職 工 福 利 事 項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舉 辦 團 體 旅 遊 或 旅 遊 費 用 補 助, 增 進 員 工 情 誼, 以 及 各 項 婚 喪 喜 慶 之 補 助, 三 節 禮 品 之 發 放, 各 項 請 休 假 工 作 時 間 等 勞 動 條 件 皆 遵 照 勞 基 法, 期 能 照 顧 員 工, 保 障 其 生 活 條 件 ; 薪 資 福 利 皆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1. 成 立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定 期 評 估 公 司 各 項 薪 酬 辦 法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員 各 項 薪 酬 是 否 合 理, 並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2. 薪 資 依 職 務 等 級 工 作 資 歷 學 歷 等 個 人 條 件 敘 薪, 女 男 同 工 同 酬 ; 獎 金 依 每 月 業 績 績 效 等 核 給 ; 三 節 獎 金 視 公 司 獲 利 狀 況 發 給 3.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4. 提 供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退 休 金 提 列 5. 訂 定 員 工 退 休 辦 法 成 立 退 休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照 顧 員 工 退 休 生 活 6. 每 月 動 員 月 會 中 為 當 月 壽 星 慶 生 並 贈 送 生 日 禮 券 員 工 交 流 與 心 得 分 享 23

本 公 司 員 工 旅 遊 活 動 情 形 24

2014 新 進 離 職 員 工 統 計 女 男 類 別 滿 51 歲 未 滿 30 歲 30-50 歲 ( 含 ) 以 小 計 滿 51 歲 未 滿 30 歲 30-50 歲 ( 含 ) 以 小 計 上 上 新 進 員 工 7 20 0 27 7 12 2 21 離 職 員 工 6 20 0 26 2 11 3 16 合 計 13 40 0 53 9 23 5 37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本 公 司 訂 有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除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之 職 前 在 職 人 員 訓 練 之 外, 並 規 劃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管 理 訓 練, 讓 員 工 獲 得 有 系 統 專 業 的 訓 練, 透 過 各 項 學 習 資 源, 讓 員 工 獲 得 有 效 執 行 公 司 任 務 的 態 度 知 識 技 能, 提 升 員 工 生 產 力 及 經 營 績 效 大 慶 證 券 員 工 進 修 與 訓 練 2014 年 度 項 目 課 程 名 稱 班 次 數 總 人 次 總 時 數 總 費 用 專 業 訓 練 各 部 門 作 業 規 定 與 業 務 訓 練 212 2382 5164 $1,200 管 理 訓 高 階 主 管 管 理 課 程 26 28 331 $97,000 25

練 中 階 主 管 管 理 課 程 業 務 員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外 派 訓 練 執 行 業 務 人 員 各 項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管 理 研 習 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等 講 習 班 其 他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培 訓 課 程 454 677 5009.5 $567,010 總 計 692 3087 10504.5 $665,210 2014 年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依 性 別 統 計 項 目 2014 女 男 訓 練 總 時 數 7748.5 2756 員 工 總 數 283 119 平 均 每 人 受 訓 時 數 27.38 23.16 26

2014 年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依 職 務 類 別 統 計 2014 項 目 非 管 理 職 管 理 職 訓 練 總 時 數 9782 722.5 員 工 總 數 371 31 平 均 每 人 受 訓 時 數 26.37 23.31 註 : 管 理 職 係 指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員 員 工 健 康 促 進 本 公 司 為 維 護 員 工 健 康, 除 法 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外, 並 為 員 工 辦 理 團 體 保 險, 提 供 員 工 更 多 醫 療 之 保 障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是 預 防 疾 病 的 積 極 作 法, 本 公 司 自 2004 年 起 提 供 員 工 每 三 年 一 次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讓 員 工 及 早 發 現 身 體 異 常 的 狀 況, 進 行 必 要 之 醫 療, 避 免 健 康 問 題 惡 化, 初 期 只 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的 規 定 項 目, 為 更 加 照 顧 員 工 健 康, 目 前 已 逐 步 增 加 體 檢 項 目, 並 且 每 次 調 整 重 點 項 目, 以 期 讓 員 工 獲 得 更 詳 細 的 檢 查 結 果,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員 工 溝 通 本 公 司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舉 辦 各 項 會 議 及 措 施, 建 立 多 元 的 溝 通 管 道, 使 員 工 意 見 或 建 議 能 獲 得 充 分 的 反 映, 與 公 司 溝 通 暢 通 無 礙, 以 維 護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主 要 溝 通 管 道 如 下 : 一 每 月 舉 行 動 員 月 會 與 經 紀 業 務 會 議 二 定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三 不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與 主 管 之 交 流 會 議 27

四 每 年 進 行 績 效 考 核 五 設 立 總 經 理 信 箱 六 設 立 實 體 佈 告 欄 尊 重 人 權 本 公 司 所 有 營 運 活 動 皆 依 政 府 法 令 規 定 申 辦, 符 合 我 國 人 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本 公 司 支 持 並 尊 重 國 際 公 認 的 人 權 與 平 等, 無 論 是 人 員 招 募 考 核 獎 酬 等 皆 不 因 性 別 種 族 宗 教 信 仰 等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是 公 司 發 展 的 根 本, 本 公 司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訂 定 工 作 規 則, 明 定 勞 資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員 工 若 有 加 班 工 時 皆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給 予 加 班 費, 無 任 何 強 迫 或 強 制 勞 動 的 情 事 發 生 ; 對 於 不 適 任 的 員 工, 均 給 予 足 額 之 資 遣 費 及 預 告 期 2014 年 並 未 發 生 重 大 勞 資 糾 紛 而 導 致 損 失 之 情 事, 亦 未 發 生 人 權 或 侵 害 原 住 民 權 利 之 申 訴 案 件,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維 護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本 公 司 尊 重 兩 性 平 權,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及 懲 戒 辦 法, 專 人 受 理 申 訴, 以 維 護 員 工 基 本 權 益,2014 年 度 無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件 發 生 女 性 職 員 照 顧 本 公 司 為 照 顧 女 性 員 工, 依 勞 基 法 給 予 產 假 育 嬰 假, 男 性 員 工 也 有 陪 產 假, 鼓 勵 員 工 養 育 下 一 代, 減 緩 台 灣 人 口 老 化 的 壓 力, 於 工 作 場 所 內 建 立 友 善 的 集 乳 環 境, 提 供 女 性 員 工 充 足 的 集 乳 時 間, 滿 足 女 性 同 仁 的 育 嬰 需 求 2014 年 員 工 育 嬰 假 復 職 及 留 任 比 例 項 目 女 男 合 計 育 嬰 假 後 於 2014 年 應 復 職 的 員 工 總 數 (A) 3 0 3 育 嬰 假 後 於 2014 年 實 際 復 職 的 員 工 總 數 (B) 1 0 1 28

復 職 率 33.33 33.33 育 嬰 假 後 於 2013 年 實 際 復 職 的 員 工 總 數 (C) 1 0 1 於 2013 年 復 職 後 12 個 月 仍 在 職 的 員 工 總 數 (D) 1 0 1 留 任 率 100 100 註 : 復 職 率 =(B/A)*100 ; 留 任 率 =(D/C)*100 員 工 僱 用 與 多 元 化 本 公 司 招 募 員 工 主 要 考 量 該 職 務 所 需 之 學 經 歷 專 業 技 能 性 向 與 人 格 特 質 等 條 件, 大 慶 證 券 員 工 人 數 性 別 分 佈 年 度 平 均 福 利 費 用 平 均 年 齡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及 學 歷 分 佈 比 率 如 下 表 : 年 度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員 工 人 經 理 人 27 31 一 般 員 工 370 371 數 合 計 397 402 性 男 110 119 別 女 287 283 年 度 員 工 平 均 福 利 費 用 $707,969 元 $774,880 元 平 均 年 齡 42.39 43.53 平 均 服 務 年 資 13.67 14.27 29

學 歷 分 佈 比 博 士 0.00% 0.25% 碩 士 3.27% 4.48% 大 專 76.57% 75.12% 高 中 18.39% 18.41% 高 中 以 下 1.76% 1.74% 例 合 計 100.00% 100.00% 2014 年 正 職 員 工 按 性 別 年 齡 層 管 理 階 層 統 計 女 男 滿 51 滿 51 類 別 未 滿 30 歲 30-50 歲 歲 ( 含 ) 小 計 未 滿 30 歲 30-50 歲 歲 ( 含 ) 小 計 以 上 以 上 管 理 職 5 2 7 8 16 24 非 管 理 職 23 211 42 276 8 63 24 95 合 計 23 216 44 283 8 71 40 119 註 : 管 理 職 係 指 經 理 級 以 上 人 員 30

職 場 安 全 本 公 司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致 力 於 工 作 環 境 的 改 善 2001 起, 公 司 內 隔 間 就 全 部 改 用 石 膏 板 或 矽 酸 鈣 輕 隔 間, 而 不 再 使 用 角 材 做 為 隔 間 骨 架 櫃 檯 也 不 再 使 用 木 料 製 作, 改 用 OA 辦 公 家 具 儲 存 櫃 若 非 改 為 鐵 櫃, 就 是 改 用 防 火 聚 合 板 材, 直 接 間 接 減 少 了 大 量 木 料 的 使 用 輕 鋼 架 天 花 板 也 逐 步 換 成 矽 酸 鈣 板, 減 少 落 塵 2014 年 職 業 災 害 相 關 統 計 性 別 公 傷 類 別 ( 人 數 ) 公 差 上 下 班 執 勤 時 受 傷 途 中 途 中 受 受 傷 傷 公 傷 病 假 總 人 數 女 2 2 男 1 1 2 合 計 1 1 2 4 2014 年 職 安 訓 練 課 程 統 計 勞 工 安 全 課 程 2014 訓 練 總 時 數 9 參 與 人 員 總 人 次 2 31

第 六 章 環 境 保 護 大 慶 證 券 屬 金 融 服 務 業, 營 運 活 動 對 地 球 環 境 產 生 的 破 壞 較 小, 其 中 因 耗 能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是 最 重 要 項 目, 溫 室 氣 體 影 響 地 球 環 境 改 變, 產 生 的 氣 候 風 險, 間 接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經 濟 績 效, 長 期 仍 將 影 響 本 公 司 的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針 對 溫 室 氣 體 定 有 減 碳 目 標, 各 產 業 對 於 節 能 減 碳 皆 有 其 責 任 與 義 務, 因 此 本 公 司 仍 然 努 力 檢 視 營 運 活 動 中 各 個 重 要 環 節, 尋 找 更 多 友 善 環 境 的 作 法,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為 環 境 保 護 貢 獻 心 力 法 規 遵 循 本 公 司 遵 守 各 項 環 保 法 規, 無 因 違 反 環 境 法 律 和 法 規 被 處 巨 額 款 或 罰 款 以 外 的 制 裁 本 公 司 沒 有 產 品 原 料 運 輸 問 題, 也 沒 有 員 工 交 通 運 輸 的 問 題 少 紙 化 本 公 司 為 保 護 地 球 森 林 資 源, 從 客 戶 服 務 內 部 作 業 等 面 向, 尋 找 各 項 作 業 中 减 少 紙 張 使 用 的 方 法, 例 如 原 寄 送 客 戶 對 帳 單 由 人 工 列 印 改 為 客 戶 可 線 上 申 請 電 子 對 帳 單, 內 部 作 業 原 本 各 分 公 司 每 日 必 須 將 工 作 狀 況 表 列 印 填 寫 後, 再 傳 真 至 總 公 司, 改 為 人 事 線 上 填 寫 後 由 經 理 人 簽 核, 以 上 作 法 皆 可 減 少 紙 張 的 消 耗, 並 可 節 省 郵 電 費 及 人 力 各 類 文 件 檔 案 資 料 之 儲 存, 儘 可 能 電 子 化 減 少 紙 本 檔 案, 文 件 影 印 時 多 使 用 雙 面 列 印, 或 是 利 用 影 印 回 收 紙, 並 將 影 印 機 碳 粉 濃 度 調 低 減 少 用 量, 避 免 紙 張 與 碳 粉 的 浪 費 推 動 內 部 作 業 流 程 無 紙 化 與 電 子 化 文 件, 將 紙 張 使 用 量 降 至 最 低, 是 本 公 司 有 關 環 保 議 題 的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能 源 使 用 管 理 本 公 司 屬 金 融 服 務 業, 沒 有 實 體 商 品 製 造 產 生 能 源 消 耗 的 問 題 本 公 司 各 營 業 場 所 最 大 電 力 消 耗 為 冷 氣 空 調 電 腦 設 備 及 照 明 從 2009 年 起, 本 公 司 就 陸 續 著 手 於 導 入 節 能 產 品 的 使 用 2009 年 本 公 司 先 行 將 傳 統 T-BAR 日 光 燈 具, 改 成 高 功 率 T5 日 光 燈 具 2010 年 更 將 全 公 司 映 像 管 螢 幕 報 價 行 情 電 視 牆 改 成 32

投 影 式 報 價 行 情 電 視 牆 2010 年 全 公 司 電 力 消 耗 比 2009 年 電 力 消 耗 節 省 10% 餘,2011 年 全 公 司 電 力 消 耗 較 2010 年 電 力 消 耗 再 節 省 12% 餘,2011 年 全 公 司 的 電 力 消 耗 與 尚 未 換 用 節 能 設 備 之 前 的 電 力 消 耗 比 較, 每 年 節 省 22% 以 上 的 電 力 冷 氣 空 調 部 份, 本 公 司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陸 續 將 冷 氣 空 調 設 備, 汰 換 成 一 級 能 源 效 率 的 設 備 採 購 實 務 本 公 司 非 製 造 業, 無 特 定 供 應 鏈 廠 商, 故 無 原 物 料 採 購 問 題 一 般 採 購 辦 公 用 品, 也 儘 可 能 來 自 當 地 供 應 商, 減 少 使 用 進 口 產 品, 以 避 免 使 用 非 必 要 之 運 輸 耗 能 與 產 生 多 餘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排 放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服 務 業, 沒 有 如 製 造 業 所 需 消 耗 其 他 燃 料, 未 產 生 直 接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沒 有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的 排 放, 也 沒 有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和 其 他 顯 著 氣 體 的 排 放 本 公 司 營 業 場 所 只 有 辦 公 室 辦 公 設 備 電 腦 照 明 及 冷 氣 的 電 力 使 用, 所 產 生 間 接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公 司 除 了 不 斷 宣 導 節 約 用 電 外, 也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提 高 冷 氣 設 定 溫 度, 隨 手 關 燈 鼓 勵 多 走 樓 梯 拔 除 不 必 要 的 電 器 電 源 等 等 本 公 司 並 且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汰 換 老 舊 耗 能 電 器 設 備 ; 所 採 購 之 新 電 器 設 備, 儘 量 都 選 擇 使 用 一 級 能 源 效 率 之 產 品, 減 少 電 力 能 源 之 消 耗 本 公 司 全 國 各 地 共 有 14 個 據 點, 多 數 位 於 交 通 便 利 的 都 會 區, 為 減 少 交 通 工 具 產 生 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我 們 鼓 勵 員 工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上 下 班, 減 少 汽 機 車 之 使 用,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水 資 源 管 理 本 公 司 非 製 造 業, 並 無 大 量 水 資 源 消 耗 的 問 題 公 司 內 使 用 屬 一 般 民 生 用 水, 來 自 於 自 來 水 公 司, 無 取 用 地 下 水 或 其 他 水 源 使 用 後 的 自 來 水 直 接 排 入 下 水 道, 不 回 收 使 用 台 灣 屬 於 水 資 源 缺 乏 的 地 區, 本 公 司 珍 惜 水 資 源, 經 常 宣 導 教 育 同 仁 節 約 用 水, 減 少 水 資 源 浪 費, 為 環 境 保 護 盡 一 分 心 力 33

第 七 章 社 會 參 與 大 慶 證 券 希 望 藉 由 社 會 參 與 的 過 程, 建 立 與 當 地 社 區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的 連 結, 透 過 長 期 的 社 會 關 懷 活 動, 實 踐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作 為 公 司 永 續 發 展 奠 定 基 石, 主 要 的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資 料 為 2015 年 度 ) 慈 善 關 懷 大 慶 證 券 全 國 共 有 14 個 據 點, 我 們 鼓 勵 各 地 據 點 員 工 積 極 與 當 地 社 區 交 流 互 動, 關 懷 在 地 鄉 親, 了 解 鄉 親 的 期 望 和 需 求, 提 供 服 務 我 們 希 望 藉 由 各 分 公 司 與 當 地 社 區 鄉 親 議 合 互 動 的 過 程, 融 入 當 地 社 區, 為 地 方 貢 獻 心 力,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苗 栗 縣 私 立 幼 安 教 養 院 為 幫 助 無 人 照 顧 之 憨 兒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失 智 老 人 等, 舉 辦 用 愛 守 護, 憨 兒 找 媽 媽 公 益 慈 善 園 遊 會, 籌 募 教 育 扶 助 醫 療 照 顧 老 舊 設 備 更 新 增 建 老 憨 兒 家 園 及 老 人 日 照 中 心 基 金 等 相 關 經 費 本 公 司 同 仁 贊 助 義 賣 商 品 認 購 園 遊 券, 並 於 園 遊 會 當 天 協 助 現 場 活 動, 積 極 參 與 當 地 社 區 公 益 活 動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成 長 過 程 因 智 力 發 展 相 對 遲 緩, 導 致 智 商 較 低, 智 能 障 礙 是 唐 氏 症 兒 童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但 實 際 上 唐 氏 症 兒 童 的 心 理 運 動 及 社 交 還 是 持 續 在 成 長, 約 莫 至 10 歲 左 右 才 會 趨 緩,15 歲 後 就 趨 於 穩 定 如 果 能 在 唐 氏 症 兒 童 短 暫 的 成 長 期 間 多 加 協 助, 就 能 將 他 拉 近 一 分 與 正 常 兒 童 的 距 離, 讓 他 的 人 生 旅 程 減 少 一 分 辛 苦 新 北 市 愛 家 發 展 中 心 是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委 託 唐 氏 症 基 金 會 辦 理 之 唐 氏 症 兒 童 照 護 機 構,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關 懷 唐 氏 症 兒 童, 陪 伴 小 朋 友 上 課 與 社 區 活 動, 協 助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的 基 本 技 能 中 華 新 時 代 家 園 關 懷 協 會, 以 照 顧 清 寒 單 親 隔 代 外 配 家 庭 之 弱 勢 兒 童 為 主,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希 望 藉 由 協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給 予 溫 暖 的 正 向 力 量, 鼓 勵 小 朋 友 努 力 奮 鬥, 勇 敢 克 服 逆 境, 迎 向 光 明 的 人 生 34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拜 訪 苗 栗 縣 私 立 幼 安 教 養 院 35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新 北 市 愛 家 發 展 中 心 中 華 新 時 代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活 動 情 形 36

本 公 司 響 應 順 手 捐 發 票 救 救 植 物 人 活 動, 每 月 募 集 發 票 捐 贈 給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發 票 的 中 獎 獎 金 作 為 植 物 人 照 顧 之 經 費, 總 計 已 募 得 18117 張 (2015/01/01 至 2015/11/30 止 ), 成 果 豐 碩 37

環 保 響 應 台 灣 許 多 河 川 海 灘 污 染 嚴 重, 河 岸 遍 佈 廢 土 垃 圾 與 工 業 廢 棄 物, 河 川 生 態 受 到 破 壞, 居 民 與 河 川 的 關 係 漸 漸 疏 遠, 溪 邊 戱 水 抓 魚 的 日 子 已 成 追 憶, 大 慶 證 券 希 望 為 保 護 河 川 盡 一 份 心 力 淡 水 河 是 台 北 盆 地 的 重 要 河 川, 下 游 出 海 口 週 邊 更 是 北 台 灣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基 隆 外 木 山 亦 是 當 地 著 名 景 點, 可 惜 部 份 遊 客 欠 缺 公 德 心, 隨 意 丟 棄 垃 圾, 使 得 河 岸 週 遭 環 境 衛 生 不 佳,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發 起 八 里 左 岸 淨 灘 與 基 隆 外 木 山 淨 灘 活 動, 撿 拾 垃 圾 淨 灘, 希 望 能 以 撿 垃 圾 的 實 際 行 動 喚 起 遊 客 愛 護 環 境 之 心, 不 再 隨 地 亂 丟 垃 圾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發 起 八 里 左 岸 淨 灘 基 隆 外 木 山 淨 灘 活 動 情 形 38

桃 園 市 石 門 山 位 於 石 門 水 庫 右 側, 鄰 近 中 壢 平 鎮 龍 潭 及 大 溪, 是 當 地 著 名 休 憩 登 山 歩 道, 每 到 假 日 遊 客 人 潮 眾 多 加 上 攤 販 林 立, 留 下 許 多 垃 圾,2015 年 又 有 數 個 颱 風 襲 台, 對 山 上 環 境 造 成 破 壞, 為 維 護 石 門 山 的 整 潔 與 舒 適,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發 起 石 門 山 淨 山 活 動, 為 保 護 山 林 貢 獻 一 份 心 力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發 起 石 門 山 淨 山 活 動 情 形 39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對 地 球 的 危 害, 是 當 前 人 類 與 動 物 生 存 的 最 大 風 險 種 植 樹 木 有 保 水 保 濕 保 土 調 節 氣 候 淨 化 水 源 和 空 氣 等 好 處, 樹 木 長 大 成 為 森 林 更 是 大 量 有 機 物 的 滋 生 地 與 動 物 的 棲 息 地, 樹 木 可 以 吸 收 二 氧 化 碳 減 少 空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的 含 量, 降 低 地 球 溫 度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參 與 慈 心 基 金 會 於 桃 園 市 楊 梅 貴 山 公 園 舉 辦 的 植 樹 活 動, 藉 由 實 際 種 樹 的 行 動 來 降 低 溫 室 效 應 拯 救 地 球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參 與 慈 心 基 金 會 於 楊 梅 貴 山 公 園 植 樹 活 動 40

2015 年 8 月 8 日 蘇 迪 勒 颱 風 重 創 台 灣,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颱 風 過 後 主 動 協 助 社 區 環 境 回 復, 於 台 中 北 屯 兒 童 公 園 清 理 颱 風 過 後 之 大 量 落 葉 樹 枝 及 垃 圾 廢 棄 物, 還 給 當 地 居 民 及 兒 童 一 個 整 潔 安 全 的 休 憩 園 地, 以 實 際 行 動 進 行 社 區 關 懷 工 作, 與 鄉 親 建 立 親 近 和 諧 的 關 係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參 與 台 中 北 屯 兒 童 公 園 颱 風 過 後 清 理 復 原 社 區 關 懷 活 動 41

2015 年 登 革 熱 肆 虐 南 台 灣, 台 南 疫 情 最 為 嚴 峻, 環 保 局 在 各 地 校 園 噴 藥 消 毒 滅 蚊, 顧 慮 學 童 健 康 安 全, 噴 藥 後 之 環 境 整 理 多 由 志 工 協 助 完 成, 大 慶 證 券 動 員 同 仁 參 與 台 南 市 立 人 國 小 之 環 境 清 潔 防 疫 工 作, 為 防 制 登 革 熱 擴 散 貢 獻 一 份 力 量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參 與 台 南 市 立 人 國 小 登 革 熱 防 疫 校 園 清 潔 工 作 42

企 業 志 工 大 慶 證 券 為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積 極 鼓 勵 全 體 員 工 投 入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期 望 在 公 司 內 部 形 成 為 善 最 樂 的 文 化, 讓 員 工 心 中 都 能 種 下 善 根, 盡 自 己 一 分 心 力 幫 助 社 會 需 要 關 懷 的 對 象 為 此 本 公 司 規 劃 了 一 日 志 工 活 動, 由 公 司 選 擇 數 個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提 供 志 工 服 務 機 會, 讓 員 工 用 公 假 於 一 年 之 中 安 排 一 日 於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從 事 志 工 服 務, 希 望 藉 由 員 工 的 親 身 參 與, 體 會 社 會 上 弱 勢 族 群 同 胞 的 艱 苦 與 自 己 的 幸 福, 生 起 行 善 助 人 之 心 本 年 度 一 日 志 工 活 動 服 務 之 機 構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心 路 基 金 會 林 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財 團 法 人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總 計 參 與 人 數 173 人, 服 務 時 數 1384 小 時 (2015/01/01 至 2015/11/30 止 )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 一 ) 43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 二 ) 44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參 與 創 世 基 金 會 舞 動 生 命, 讓 愛 飛 翔 義 演 志 工 服 務 45

本 公 司 員 工 於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 二 )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 一 ) 46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 二 ) 47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心 路 基 金 會 愛 心 二 手 衣 義 賣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靖 娟 基 金 會 居 家 安 全 親 子 互 動 宣 導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48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林 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公 益 音 樂 會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49

大 慶 證 券 同 仁 於 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志 工 服 務 情 形 50

金 融 教 育 推 廣 現 今 社 會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速 度 更 勝 以 往, 房 價 飆 漲 物 價 上 漲, 但 受 薪 中 產 階 級 薪 資 凍 漲, 生 活 壓 力 升 高, 如 何 增 加 普 羅 大 眾 的 收 入 已 是 重 大 課 題, 投 資 理 財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之 一 大 慶 證 券 為 推 廣 證 券 金 融 相 關 知 識, 協 助 包 括 弱 勢 族 群 在 內 的 投 資 大 眾 學 習 投 資 理 財 專 業 技 能, 改 善 經 濟 條 件, 每 年 不 定 期 舉 辦 免 費 投 資 講 座, 教 育 投 資 人 正 確 的 投 資 理 財 觀 念, 協 助 投 資 人 培 養 交 易 與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提 升 投 資 績 效 2014 年 度 共 舉 辦 56 場 投 資 講 座, 獲 得 投 資 人 熱 烈 迴 響 大 慶 證 券 投 資 講 座 會 場 51

產 學 合 作 為 協 助 金 融 相 關 科 系 大 學 生 了 解 證 券 業 的 實 務, 本 公 司 自 2006 年 起 開 始 陸 續 與 長 庚 大 學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龍 華 大 學 及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等 合 作, 提 供 同 學 實 習 機 會,2015 年 度 總 計 有 4 位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財 金 所 同 學 至 本 公 司 實 習, 同 學 藉 由 實 務 學 習 更 能 了 解 證 券 業, 作 為 日 後 職 業 選 擇 的 參 考, 實 習 結 束 後 本 公 司 聘 雇 其 中 一 位 表 現 優 異 同 學 為 正 職 員 工 52

附 錄 指 標 對 照 表 GRI-G4 對 照 表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指 標 說 明 頁 次 策 略 與 分 析 G4-1 提 供 組 織 最 高 決 策 者 的 聲 明 5 組 織 概 況 G4-3 說 明 組 織 名 稱 2 G4-4 說 明 主 要 品 牌 產 品 與 服 務 2 G4-5 說 明 組 織 總 部 所 在 位 置 2 G4-6 組 織 營 運 所 在 的 國 家 數 量 及 國 家 名 2 G4-7 所 有 權 的 性 質 與 法 律 形 式 2 G4-8 說 明 組 織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市 場 2 G4-9 說 明 組 織 規 模 11 G4-10 員 工 組 成 結 構 29 G4-11 受 集 體 協 商 協 訂 保 障 的 總 員 工 數 比 例 25 G4-12 描 述 組 織 的 供 應 鏈 33 G4-13 報 告 期 間 有 關 組 織 規 模 結 構 所 有 權 或 供 應 鏈 的 任 何 重 大 變 化 10 G4-14 說 明 組 織 是 否 具 有 因 應 相 關 的 預 警 方 針 或 原 則 10 G4-15 列 出 經 組 織 簽 署 認 可, 而 由 外 部 所 制 訂 的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規 章 17 原 則 或 其 他 倡 議 G4-16 列 出 組 織 參 與 的 公 協 會 和 國 家 或 國 際 性 倡 議 組 織 的 會 員 資 格 19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G4-17 列 出 組 織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14 G4-18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和 考 量 面 邊 界 的 流 程 及 組 織 如 何 依 循 其 原 則 6~9 G4-19 列 出 所 有 在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過 程 中 所 鑑 別 出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6~9 G4-20 針 對 每 個 重 大 考 量 面, 說 明 組 織 內 部 在 考 量 面 上 的 邊 界 6~9 G4-21 針 對 每 個 重 大 考 量 面, 說 明 組 織 外 部 在 考 量 面 上 的 邊 界 6~9 G4-22 說 明 對 先 前 報 告 書 中 所 提 供 之 任 何 資 訊 有 進 行 重 編 的 影 響 及 原 因 N.A. G4-23 說 明 與 先 前 報 告 書 期 間 相 比, 在 範 疇 與 考 量 面 邊 界 的 顯 著 改 變 N.A.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列 出 組 織 進 行 議 合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群 體 6~9 G4-25 就 所 議 合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說 明 鑑 別 與 選 擇 的 方 法 6~9 G4-26 說 明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的 方 式 6~9 G4-27 說 明 關 鍵 議 題 與 關 注 事 項, 以 及 組 織 如 何 回 應 6~9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G4-28 所 提 供 資 訊 的 報 告 期 間 3 53

G4-29 上 一 次 報 告 的 日 期 3 G4-30 報 告 週 期 3 G4-31 提 供 可 回 答 報 告 的 相 關 問 題 聯 絡 人 2 G4-32 說 明 組 織 所 選 擇 的 依 循 選 項 3 G4-33 說 明 組 織 為 報 告 尋 求 外 部 確 信 的 政 策 與 現 行 做 法 3 治 理 G4-34 說 明 組 織 的 治 理 結 構 11 倫 理 與 誠 信 G4-56 描 述 組 織 之 價 值 原 則 標 準 和 行 為 規 範, 如 行 為 準 則 和 倫 理 守 則 15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重 大 考 量 面 指 標 說 明 頁 次 經 濟 類 別 經 濟 績 效 EC1 組 織 所 產 生 及 分 配 的 直 接 經 濟 價 值 13~14 市 場 形 象 EC5 在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不 同 性 別 基 層 人 員 標 準 N.A. 薪 資 與 當 地 薪 資 的 比 例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EC8 顯 著 的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包 括 衝 擊 的 程 度 32 採 購 實 務 EC9 於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採 購 支 出 來 自 當 地 供 應 33 商 的 比 例 環 境 類 別 原 物 料 EN1~EN2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能 源 EN6/DMA 減 少 能 源 的 消 耗 32 水 EN10 水 資 源 回 收 及 再 利 用 的 百 分 比 及 總 量 33 生 物 多 樣 性 EN11~EN14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排 放 EN16/DMA 能 源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33 廢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EN22~EN26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產 品 及 服 務 EN27 降 低 產 品 和 服 務 對 環 境 衝 擊 的 程 度 20.32 法 規 遵 循 EN29 違 反 環 境 法 律 和 法 規 被 處 巨 額 罰 款 的 金 32 額, 以 及 所 受 罰 款 以 外 之 制 裁 的 次 數 交 通 運 輸 EN30 為 組 織 營 運 而 運 輸 產 品 其 他 商 品 原 料 33 以 及 員 工 交 通 所 產 生 的 顯 著 環 境 衝 擊 整 體 情 況 EN31 按 類 別 說 明 總 環 保 支 出 及 投 資 N.A. 供 應 商 環 境 評 估 EN33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環 境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EN34 經 由 正 式 申 訴 機 制 立 案 處 理 和 解 決 的 環 N.A. 境 衝 擊 申 訴 之 數 量 社 會 類 別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勞 僱 關 係 LA1 按 年 齡 組 別 性 別 及 地 區 劃 分 新 進 員 工 和 25 離 職 員 工 的 總 數 及 比 例 54

勞 / 資 關 係 LA4 是 否 在 集 體 協 商 中 具 體 說 明 有 關 重 大 營 27 運 變 化 的 最 短 預 告 期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LA6 按 地 區 和 性 別 劃 分 的 工 傷 類 別 工 傷 頻 31 率 職 業 病 損 失 日 數 比 例 及 缺 勤 率, 以 及 因 公 死 亡 事 故 總 數 訓 練 與 教 育 LA9 按 性 別 和 員 工 類 別 劃 分, 每 名 員 工 每 年 接 26~27 受 訓 練 的 平 均 時 數 員 工 多 元 化 與 平 等 機 LA12 按 性 別 年 齡 層 少 數 族 群 及 其 他 多 元 化 29 會 指 標 劃 分, 公 司 治 理 組 織 成 員 和 各 類 員 工 的 組 成 女 男 同 酬 LA13 按 員 工 類 別 和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劃 分, 女 男 基 28 本 薪 資 和 報 酬 的 比 例 供 應 商 勞 工 實 務 評 估 LA15 供 應 鏈 對 勞 工 實 務 有 顯 著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N.A. 負 面 衝 擊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勞 工 實 務 問 題 申 訴 機 LA16 經 由 正 式 申 訴 機 制 立 案 處 理 和 解 決 的 勞 28 制 工 實 務 申 訴 的 數 量 人 權 投 資 HR2 員 工 接 受 營 運 相 關 人 權 政 策 的 訓 練 總 時 N.A. 數, 以 及 受 訓 練 員 工 的 百 分 比 不 歧 視 HR3 歧 視 事 件 的 總 數, 以 及 組 織 採 取 的 改 善 行 28 動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協 商 HR4 已 發 現 可 能 違 反 或 嚴 重 危 及 結 社 自 由 及 N.A 集 體 協 商 的 營 運 據 點 或 供 應 商, 以 及 保 障 這 些 權 利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童 工 HR5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強 迫 與 強 制 勞 動 HR6 已 鑑 別 為 具 有 嚴 重 強 迫 或 強 制 勞 動 事 件 28 風 險 的 營 運 據 點 和 供 應 商, 以 及 有 助 於 減 少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迫 或 強 制 勞 動 的 行 動 保 全 實 務 HR7 保 全 人 員 接 受 與 營 運 相 關 之 組 織 人 權 政 N.A. 策 訓 練 的 百 分 比 原 住 民 權 利 HR8 涉 及 侵 害 原 住 民 權 利 的 事 件 總 數, 以 及 組 28 織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評 估 HR9 接 受 人 權 檢 視 或 衝 擊 評 估 的 營 運 據 點 之 28 總 數 和 百 分 比 供 應 商 人 權 評 估 HR11 供 應 鏈 對 人 權 有 顯 著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負 面 N.A. 衝 擊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人 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HR12 經 由 正 式 申 訴 機 制 立 案 處 理 和 解 決 的 人 28 權 問 題 申 訴 的 數 量 社 會 當 地 社 區 SO2 對 當 地 社 區 具 有 顯 著 實 際 或 潛 在 負 面 衝 21 55

擊 的 營 運 據 點 反 貪 腐 SO4 反 貪 腐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溝 通 及 訓 練 15 公 共 政 策 SO6 按 國 家 和 接 受 者 / 受 益 者 分 類 的 政 治 獻 金 N.A 總 值 反 競 爭 行 為 SO7 涉 及 反 競 爭 行 為 反 托 拉 斯 和 壟 斷 行 為 的 18 法 律 訴 訟 之 總 數 及 其 結 果 法 規 遵 循 SO8 違 反 法 規 被 處 巨 額 罰 款 的 金 額, 以 及 所 受 19 罰 款 以 外 之 制 裁 的 次 數 供 應 商 社 會 衝 擊 評 估 SO10 供 應 鏈 對 社 會 的 顯 著 實 際 或 潛 在 負 面 衝 N.A. 擊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社 會 衝 擊 問 題 申 訴 機 SO11 經 由 正 式 申 訴 機 制 立 案 處 理 和 解 決 的 社 N.A 制 會 衝 擊 申 訴 的 數 量 產 品 責 任 顧 客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PR1~PR2 本 公 司 為 金 融 業, 不 適 用 N.A.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PR4 依 結 果 類 別 劃 分, 違 反 商 品 與 服 務 資 訊 標 21 示 的 法 規 及 自 願 性 規 範 之 事 件 數 量 行 銷 溝 通 PR7 按 結 果 類 別 劃 分, 違 反 有 關 行 銷 推 廣 ( 包 21 括 廣 告 推 銷 及 贊 助 ) 的 法 規 及 自 願 性 準 則 的 事 件 總 數 顧 客 隱 私 PR8 經 證 實 與 侵 犯 顧 客 隱 私 權 或 遺 失 顧 客 資 21 料 有 關 的 投 訴 次 數 法 規 遵 循 PR9 因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提 供 與 使 用 而 違 反 法 律 和 規 定 被 處 巨 額 罰 款 的 金 額 21 金 融 業 補 充 指 標 類 別 指 標 說 明 頁 次 產 品 組 合 FS1 應 用 於 事 業 體 的 具 體 環 境 / 社 會 因 素 的 政 策 5 /DMA FS2 事 業 部 面 對 環 境 / 社 會 風 險 的 評 估 及 篩 選 程 20,21,32 /DMA 序 FS3 在 客 戶 於 協 定 或 交 易 範 圍 內 執 行 及 遵 守 環 境 21 / 社 會 需 求 的 監 測 流 程 FS4 針 對 員 工 對 於 執 行 環 境 / 社 會 政 策 及 措 施 應 25 用 於 業 務 能 力 的 提 升 流 程 FS5 與 客 戶 / 投 資 者 / 商 業 夥 伴 針 對 環 境 / 社 會 風 險 20,21 及 機 會 的 交 流 情 形 FS6 各 項 業 務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 按 特 定 地 區 / 規 模 / 行 業 區 分 ) 20 FS7 為 社 會 帶 來 實 質 價 值 所 設 計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 各 項 業 務 依 照 用 途 條 列 明 細 ) 20 56

FS8 為 環 境 帶 來 實 質 價 值 所 設 計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20,32 /DMA ( 各 項 業 務 依 照 用 途 條 列 明 細 ) 稽 核 FS9 組 織 稽 核 環 境 與 社 會 相 關 政 策 風 險 評 估 等 19 執 行 狀 況 的 涵 蓋 內 容 及 頻 率 積 極 所 有 權 FS10 組 織 在 環 境 / 社 會 議 題 中 與 其 投 資 組 合 中 公 18. 司 互 動 比 例 及 數 量 FS11 組 織 總 資 產 中, 經 正 面 及 負 面 環 境 或 社 會 篩 選 控 管 的 比 率 18 FS12 組 織 運 用 持 股 所 得 的 投 票 權 或 投 票 建 議, 應 18. 用 於 環 境 / 社 會 議 題 的 投 票 政 策 當 地 社 區 FS13 依 類 別 區 分, 在 人 口 密 度 低 或 經 濟 弱 勢 地 區 的 據 點 21 FS14 改 善 弱 勢 族 群 享 有 金 融 服 務 的 倡 議 行 為 20,50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FS15 公 平 設 計 及 銷 售 金 融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政 策 20 FS16 依 受 益 者 種 類 區 分, 協 助 人 們 提 高 金 融 知 識 50 /DMA 的 倡 議 行 為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對 照 表 分 類 原 則 頁 次 人 權 1. 企 業 界 應 支 持 並 尊 重 國 際 公 認 的 人 權 27 2. 保 證 不 與 踐 踏 人 權 者 同 流 合 污 27 勞 工 標 準 3. 企 業 界 應 支 持 結 社 自 由 及 確 實 承 認 集 體 談 判 權 27 4.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強 迫 和 強 制 勞 動 27 5. 確 實 廢 除 童 工 27 6. 消 除 就 業 和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27 環 境 7. 企 業 界 應 支 持 採 用 預 防 性 方 法 應 付 環 境 挑 戰 30,32 8. 採 取 主 動 行 動 促 進 在 環 境 方 面 更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32,33 9. 鼓 勵 開 發 和 推 廣 環 境 友 好 型 技 術 32,33 反 貪 腐 10. 企 業 界 應 努 力 反 對 一 切 形 式 的 腐 敗, 包 括 敲 詐 和 賄 賂 15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 對 照 表 章 節 對 應 報 告 章 節 第 一 章 總 則 公 司 治 理 第 二 章 落 實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治 理 第 三 章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環 境 保 護 第 四 章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客 戶 關 懷 員 工 照 顧 社 會 參 與 第 五 章 加 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資 訊 揭 露 公 司 治 理 第 六 章 附 則 公 司 治 理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