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2 時 10 分 開 會 地 點 : 三 民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謝 委 員 富 順 黃 委 員 漢 青 吳 委 員 忠 芳 李 委 員 建 平 連 委 員 德 仁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系 ( 科 ) 主 任 日 間 部 學 生 代 表 王 委 員 新 誠 日 間 部 學 生 代 表 李 委 員 依 庭 日 間 部 學 生 代 表 陳 委 員 翊 鳳 進 修 部 學 生 代 表 蕭 委 員 鈞 展 進 修 部 學 生 代 表 李 委 員 書 亦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委 員 總 人 數 計 37 人 ( 其 中 連 德 仁 主 任 秘 書 代 理 軍 訓 室 主 任 推 廣 部 蕭 嘉 猷 主 任 代 理 設 計 學 院 院 長 ) 未 出 席 8 人, 委 員 實 到 人 數 ( 含 代 理 )29 人 列 席 ( 含 執 行 秘 書 ) 12 人 ; 本 次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達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會 議 簽 到 單 影 本 如 附, 第 23-26 頁 ) 主 席 : 李 主 任 委 員 宏 仁 記 錄 : 羅 鳳 梧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表 編 號 欄 103-1 代 表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2-2 代 表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臨 1 代 表 第 1 次 臨 時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A 代 表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B 代 表 該 次 臨 時 動 議 01 02 03 代 表 該 次 會 議 提 案 或 臨 時 動 議 之 案 次 編 號 案 由 決 議 事 項 102-2 -A-03 102-2 - 臨 1 -A-01 修 正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要 點 ( 草 案 ) 照 案 通 過, 提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校 同 意 代 收 日 間 部 學 生 會 會 費, 惟 代 收 時 程 必 須 請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及 學 生 提 案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與 列 管 建 議 提 案 單 位 : 學 生 宿 舍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提 請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執 行 情 形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1
103-1 -A-01 103-1 -A-02 103-1 -A-03 103-1 -A-04 103-1 -A-05 叁 工 作 報 告 : 擬 修 正 新 增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擬 修 正 新 增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班 級 幹 部 職 責 部 分 條 文 擬 修 正 新 增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申 請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立 型 人 才 獎 設 置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及 推 薦 表 內 容 修 訂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事 務 處 依 法 定 程 序 簽 核 審 議 通 過 上 開 要 點 草 案, 並 簽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同 意 協 助 辦 理, 再 行 簽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已 由 學 生 會 提 出, 並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後, 由 課 指 組 循 行 政 程 序 會 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算 中 心, 將 提 請 本 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並 奉 核 可 後,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執 行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繼 續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生 活 輔 導 組 : 一 104-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將 於 5/20 起 接 受 申 請, 已 於 本 學 期 申 請 核 准 通 過 的 學 生, 請 直 接 至 學 生 資 料 系 統 下 載 申 請 書 ; 新 具 申 請 資 格 學 生, 請 備 相 關 資 料 至 生 輔 組 辦 理 二 4/30( 四 ) 中 午 澳 門 明 愛 大 專 僑 生 服 務 中 心 來 訪, 與 本 校 澳 門 僑 生 進 行 座 談, 介 紹 中 心 服 務 並 與 僑 生 彼 此 意 見 交 流 三 為 響 應 政 府 節 水 政 策, 呼 籲 各 系 科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時, 將 水 資 源 及 節 水 教 育 納 入 重 點 教 育 宣 導,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能 實 踐 節 水 行 動, 勿 浪 費 水 資 源 四 5/13( 三 ) 5/14( 四 ) 將 辦 理 兩 場 學 務 行 政 典 範 講 座, 內 容 分 別 為 品 德 2
教 育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五 5/15( 五 ) 舉 辦 學 期 僑 生 校 外 參 訪 高 雄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進 行 橋 頭 地 區 的 馬 術 教 學 瞭 解 臺 灣 高 雄 的 歷 史 古 蹟 認 識 濕 地 生 態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一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輔 導 要 點 已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經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請 同 學 在 辦 理 校 外 活 動 時 務 必 注 意 活 動 安 全, 確 實 遵 守 學 校 有 關 學 生 校 外 活 動 安 全 之 規 定 二 本 校 日 間 部 於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曾 申 請 過 就 學 貸 款 之 畢 業 生, 應 注 意 有 關 還 款 相 關 事 項, 請 自 行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臺 銀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站 或 本 校 網 站 參 閱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規 定 ; 未 依 貸 款 契 約 償 還 借 款 者, 由 承 貸 銀 行 依 法 追 繳, 並 將 資 料 送 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建 檔, 列 為 金 融 債 信 不 良 往 來 戶, 並 揭 露 至 貸 款 完 全 償 還 為 止 本 校 就 學 貸 款 相 關 規 定 網 址 如 下 : http://student.nutc.edu.tw/files/13-1004-558.php?lang=zh-tw 三 4/29( 三 ) 由 宿 舍 組 主 辦 之 租 屋 博 覽 會, 本 校 熱 舞 社 國 樂 社 口 琴 社 魔 術 社 參 與 演 出, 使 現 場 氣 氛 更 加 活 絡 四 103 年 自 治 性 團 體 暨 學 生 社 團 幹 部 訓 練 預 計 於 7/1-7/2( 三 ~ 四 ) 兩 日 辦 理 五 邇 來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物 品 遭 竊 事 件 頻 傳, 請 同 學 貴 重 物 品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六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揚 聲 管 樂 社 榮 獲 優 等 獎, 風 雅 頌 合 唱 團 榮 獲 甲 等 七 本 校 揚 聲 管 樂 社 及 慈 幼 社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揚 聲 管 樂 社 榮 獲 優 等 及 5,000 元 獎 金, 慈 幼 社 榮 獲 績 優 八 104 年 度 暑 假 營 隊 共 計 八 隊, 已 向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及 同 時 向 校 外 基 金 會 申 請 補 助 中, 營 隊 明 細 如 下 : 活 動 編 號 社 團 名 稱 營 隊 名 稱 教 育 志 工 服 務 內 容 營 隊 時 間 Y/M/D- Y/M/D 英 語 教 學 104/7/6-1 英 語 義 輔 社 雙 冬 E 起 來 環 境 保 護 104/7/10 2 國 術 社 跆 拳 社 武 力 拳 開 3 慈 幼 社 暑 期 育 樂 營 休 閒 運 動 課 業 輔 導 104/8/26-104/8/28 休 閒 運 動 104/8/4- 社 區 服 務 104/8/7 環 境 保 護 服 務 學 校 ( 縣 市 / 校 名 ) 預 計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教 育 部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法 鼓 山 慈 善 雙 冬 國 民 小 學 基 金 會 教 育 部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法 鼓 山 慈 善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基 金 會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村 上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部 國 泰 人 壽 慈 善 基 金 會 3
4 金 融 活 動 社 金 日 我 做 主 休 閒 運 動 環 境 保 護 104/7/14-104/7/17 達 成 保 健 - 性 別 平 等 104/7/22-5 H2O 青 輔 社 觀 心 健 康 衛 生 保 健 104/7/24 反 煙 毒 宣 健 康 飲 食 - 導 生 命 教 104/7/13-6 H2O 青 輔 社 衛 在 博 愛 育 衛 生 保 104/7/15 健 反 煙 毒 宣 104/8/3-7 揚 聲 管 樂 社 管 樂 夏 令 營 導 衛 生 保 104/8/7 健 8 護 理 系 學 會 十 校 聯 合 服 務 隊 衛 生 保 健 104/7/7- 英 語 教 學 104/7/10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部 法 鼓 山 慈 善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基 金 會 大 興 國 民 小 學 中 租 展 望 基 金 會 臺 中 巿 和 平 區 教 育 部 達 觀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教 育 部 博 愛 國 民 小 學 南 投 縣 鹿 谷 鄉 鹿 谷 國 民 小 學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泰 興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部 法 鼓 山 慈 善 基 金 會 教 育 部 法 鼓 山 慈 善 基 金 會 苗 栗 玉 清 宮 台 中 樂 成 宮 台 中 聖 壽 宮 衛 生 保 健 組 : 一 3/4-3/5 辦 理 校 園 捐 血 活 動, 師 生 共 捐 血 212 袋, 感 謝 師 生 之 響 應 二 本 校 獲 得 103 年 捐 血 績 優 學 校 獎 勵 三 本 組 辦 理 之 教 育 部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 健 康 體 位 活 動 ( 每 週 健 走 體 脂 腹 圍 測 量 ) 已 於 4/8 開 跑, 於 每 星 期 三 四 3:20pm 於 三 民 校 區 辦 理, 並 可 積 點 數 換 禮 物,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四 5/13-5/14 兩 日 3:20pm~5:00pm 於 昌 明 樓 4201 教 室 辦 理 愛 滋 防 治 演 講,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五 目 前 因 缺 水, 配 合 政 府 節 水 政 策, 校 內 有 部 分 水 龍 頭 關 閉 但 為 防 範 諾 羅 病 毒 等 傳 染 力 強 之 疾 病, 仍 請 勤 洗 手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若 班 級 有 出 現 多 位 同 學 發 燒 腹 瀉 等 疑 似 症 狀, 請 衛 生 股 長 或 師 長 通 知 衛 保 組 進 行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學 生 宿 舍 組 : 一 現 行 學 生 宿 舍 收 支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中, 各 單 位 短 期 班 ( 營 ) 隊 寒 暑 假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1. 校 內 生 : 建 教 合 作 班 學 生 社 團 球 隊 等 短 期 班 隊 寒 暑 假 申 請 住 宿 收 費, 六 人 雅 房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50 元, 四 人 雅 房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80 元 2. 校 外 生 : 六 人 雅 房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100 元, 四 人 雅 房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160 元 二 鑒 於 學 生 宿 舍 預 劃 於 暑 假 期 間 改 建 浴 廁, 屆 時 將 嚴 重 影 響 六 人 房 型 環 境 與 4
安 全 之 生 活 條 件, 擬 女 生 部 分 僅 供 四 人 房 型 予 短 期 班 隊 申 請 住 宿 使 用, 男 生 部 分 則 維 持 六 人 房 型, 開 放 四 人 套 房 浴 廁 使 用 三 由 於 各 短 期 班 隊 預 算 早 已 編 列, 為 避 免 承 辦 單 位 增 加 預 算 之 困 擾 以 利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擬 建 議 統 一 調 整 104 年 度 暑 假 住 宿 費 用 : 女 生 四 人 雅 房 校 內 生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60 元, 校 外 生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100 元, 男 生 六 人 雅 房 校 內 生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40 元, 校 外 生 每 人 每 日 收 費 80 元 四 目 前 宿 舍 浴 廁 改 建 工 程 仍 於 規 劃 審 查 階 段, 倘 若 未 能 如 期 施 工, 則 依 現 行 收 費 標 準 執 行 之 五 感 謝 各 系 科 導 師 協 助 賃 居 生 訪 視 工 作, 訪 視 賃 居 學 生 達 成 率 由 去 年 的 56.5% 提 升 到 62.6%, 但 仍 未 達 目 標 值 65%, 敬 請 系 科 主 任 協 助 宣 導, 提 醒 導 師 加 強 賃 居 生 訪 視 工 作, 藉 以 落 實 關 懷 賃 居 生 校 外 生 活 民 生 校 區 學 務 組 : 一 104/1/28-1/30 H2O 青 輔 社 於 苗 栗 縣 東 河 國 小 辦 理 104 年 教 育 優 先 區 健 康 東 河 擁 抱 人 生 寒 假 營 隊 活 動, 共 有 學 生 志 工 19 人 參 與 二 104/2/2-2/4 H2O 青 輔 社 於 苗 栗 縣 南 河 國 小 辦 理 104 年 教 育 優 先 區 預 防 災 害 南 河 做 起 寒 假 營 隊 活 動, 共 有 學 生 志 工 19 人 參 與 三 104/2/9-2/11 Y 桔 瑪 春 暉 社 於 臺 中 市 大 甲 國 小 辦 理 104 年 教 育 優 先 區 反 菸 拒 毒 寒 假 育 樂 營, 共 有 學 生 志 工 15 人 參 與 四 2/26 辦 理 服 務 及 衛 生 股 長 會 議, 宣 導 校 園 整 潔 維 護 及 垃 圾 分 類 相 關 規 定,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五 3/18-3/31 辦 理 中 護 盃 排 球 比 賽 六 3/25 辦 理 民 生 校 區 典 範 教 育 系 列 講 座 暨 師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邀 請 香 港 商 佳 特 透 析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護 理 總 監 馮 英 鳳 蒞 校 演 講 七 5/18-5/29 辦 理 中 護 盃 籃 球 比 賽 八 5/20 辦 理 消 防 演 練, 加 強 學 生 對 災 害 安 全 的 認 知, 由 演 練 中 學 習 應 變 處 理 的 能 力 九 6/10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講 座, 邀 請 周 大 觀 文 教 基 金 會 生 命 教 育 清 華 大 使 - 莊 靜 潔 講 師 蒞 校 主 講, 提 升 學 生 的 品 性 與 價 值 觀, 增 進 專 業 素 養 十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計 有 160 人 審 核 通 過, 就 學 補 助 金 額 2,263,500 元 十 一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五 專 前 三 年 免 學 費 補 助 計 畫, 計 有 496 人 審 核 通 過, 補 助 金 額 3,477,952 元 十 二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民 生 校 區 就 學 貸 款 人 數 共 計 204 人, 總 計 金 額 為 4,573,502 元 十 三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民 生 校 區 學 雜 費 減 免 人 數 217 人, 總 計 金 額 為 2,540,844 元 肆 討 論 提 案 : 5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授 青 字 第 1030000318 號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第 六 條, 如 附 件 一, 及 103 年 6 月 1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如 附 件 二 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三, 業 經 學 生 會 提 案,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簽 會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電 算 中 心 等 單 位, 於 104/3/3 奉 鈞 長 簽 核, 簽 呈 如 附 件 四 決 議 : 請 課 指 組 督 促 學 生 議 會 補 充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餘 照 案 通 過 ( 學 生 議 會 會 後 補 充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如 27-40 頁 )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1030194898 號 函 辦 理,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定 明 何 種 行 為 態 樣 觸 犯 何 種 規 定, 致 需 達 定 期 停 學 處 分, 以 符 合 明 確 性 原 則 二 檢 附 本 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 如 附 件 五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經 提 報 之 行 為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損 校 譽 者 二 經 提 報 之 行 為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嚴 重 影 響 同 學 上 課 與 作 息 者 三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刪 除 條 文 刪 除 條 文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6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二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四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五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2 時 35 分 ) 7
附 件 一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協 助 大 專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輔 導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有 效 經 營 並 發 揮 功 能, 落 實 培 養 學 生 公 民 責 任 與 素 養, 及 民 主 法 治 觀 念 之 教 育 目 標,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學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係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會 ); 學 生 會 之 相 關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五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應 定 於 各 校 組 織 規 程 中,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三 學 校 對 外 僅 有 一 個 學 生 會, 並 為 校 內 一 級 自 治 組 織, 為 校 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最 高 代 表, 其 餘 例 如 研 究 生 學 會 系 學 會 畢 聯 會 宿 舍 自 治 會 代 聯 會 及 一 般 社 團 等, 非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不 屬 於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四 學 生 會 得 依 其 需 要 分 設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 例 如 : 學 生 議 會 學 生 代 表 大 會 監 事 會 等 ) 及 司 法 部 門 ( 例 如 : 評 議 會 學 生 法 庭 等 ) 分 別 運 作,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輔 導 其 設 立 及 運 作 ; 尚 未 成 立 立 法 及 司 法 相 關 部 門 者, 學 校 得 逐 步 輔 導 其 成 立 五 學 生 會 以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會 長 為 代 表 ; 會 長 不 能 視 事 時, 由 副 會 長 代 理 之, 學 校 學 生 會 每 年 改 選 次 屆 會 長, 並 於 新 會 長 就 任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學 校 將 學 生 會 會 長 名 冊 報 送 本 部 六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學 生 均 為 學 生 會 之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之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學 生 會 自 行 收 費 或 請 學 校 代 收, 均 配 合 學 生 會 會 長 任 期, 每 次 收 費 年 限 最 長 不 超 過 一 學 年 ; 學 生 會 訂 定 之 收 取 會 費 辦 法, 應 經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七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向 會 員 收 取 之 會 費 應 以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及 與 其 權 益 直 接 有 關 之 事 項 為 限, 且 不 得 列 為 完 成 註 冊 之 必 要 條 件 ; 由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者, 學 校 應 另 行 告 知 繳 費 資 訊, 不 得 列 入 學 校 代 辦 費 項 目, 學 生 會 應 將 收 取 之 會 費, 於 開 學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存 入 學 生 會 會 費 專 用 帳 戶, 專 款 專 用 八 學 生 會 應 訂 定 會 費 退 費 相 關 機 制, 並 得 就 具 備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之 會 員, 訂 定 減 免 會 費 規 定, 以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九 學 生 會 應 訂 定 預 算 會 計 決 算 稽 核 及 財 產 管 理 規 定, 報 學 校 備 查 ; 學 校 於 必 要 時, 應 適 時 稽 核 其 財 務 管 理 及 帳 務 處 理 學 生 會 應 於 學 期 末 公 開 預 算 與 決 算 相 關 資 訊 及 財 務 報 表 或 會 費 收 支 明 細 帳, 並 送 學 校 備 查 8
學 生 會 會 員 得 向 學 生 會 申 請 閱 覽 前 項 資 訊 及 其 原 始 單 據 等 文 書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學 生 會 對 外 不 得 有 勸 募 行 為 十 學 生 會 對 會 員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並 要 求 相 關 人 員 保 密 十 一 為 建 立 學 生 會 與 學 校 溝 通 平 臺, 學 校 每 年 應 辦 理 一 次 由 校 長 出 席 或 主 持 之 學 生 座 談 會, 由 學 生 會 負 責 蒐 集 並 彙 整 學 生 意 見, 傳 達 予 學 校,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應 送 本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知 悉 9
附 件 二 ( 摘 錄 102-2-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p39 提 案 一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二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出 席 代 表 : 副 校 長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空 中 學 院 高 商 補 校 等 教 務 主 任, 及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代 表 總 人 數 計 80 人 未 出 席 ( 含 請 假 ) 5 人, 實 到 人 數 為 75 人, 本 次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超 過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記 錄 : 李 淑 芸 陸 討 論 事 項 : 提 案 一 提 案 代 表 : 楊 朝 勛 黃 琬 茹 丁 曼 玲 蔡 怡 君 羅 敏 綺 謝 美 珍 案 由 : 擬 請 學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33 條 2 項 :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故 依 法 提 請 學 校 代 收 二 現 行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費 方 式 採 學 生 自 行 至 學 生 會 辦 公 室 繳 交, 不 但 效 率 較 低 且 繳 費 意 願 亦 受 影 響, 新 生 們 剛 入 學 對 於 學 校 環 境 及 學 生 會 並 不 是 這 麼 熟, 要 求 他 們 自 行 到 學 生 會 辦 公 室 亦 提 升 了 繳 費 難 度, 時 常 遇 上 了 自 己 想 參 加 的 活 動 才 發 現 沒 有 辦 理 學 生 會 卡 三 若 能 由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完 成 學 雜 費 與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繳 費, 不 需 再 分 赴 兩 處 繳 款, 造 成 時 間 浪 費 也 降 低 繳 費 意 願 ; 同 時, 使 同 學 能 夠 更 方 便 的 享 受 到 學 生 會 的 權 益 註 冊 單 格 式 : 一 頁 兩 式, 分 上 下 兩 頁, 上 頁 為 原 有 之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下 頁 新 增 一 頁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單, 並 註 明 若 無 繳 費 並 不 影 響 註 冊 程 序, 及 簡 易 退 費 期 間 和 規 則 四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如 附 件 二,P47~55) 辦 法 : 請 註 冊 組 協 助 完 成 製 做 學 生 會 費 繳 費 單, 並 請 出 納 組 協 助 收 取 會 費 事 宜 決 議 : 相 關 收 費 程 序 請 學 務 處 協 助 學 生, 希 望 同 學 們 檢 討 先 前 相 關 程 序 並 做 完 備 措 施 校 長 會 責 成 學 務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在 限 期 內 討 論 適 當 運 作 機 制, 並 繼 續 列 管 10
附 件 三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第 一 條 ( 法 源 )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收 取 對 象 ) 具 本 校 日 間 部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學 生 會 會 費 第 三 條 (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程 序 ) 學 生 會 得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其 收 取 方 法 與 數 額, 亦 應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妥 擬 方 案, 提 請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以 學 生 會 名 義, 依 行 政 程 序 向 學 校 提 出 請 求, 經 核 可 後 實 施,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四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採 自 由 繳 交 學 期 中 亦 得 繳 納, 依 繳 納 日 期 計 入 該 會 計 年 度 收 入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比 例 上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下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50% 第 五 條 ( 會 費 金 額 ) 學 生 會 會 費 金 額 由 次 屆 會 長 當 選 後 擬 定 並 提 送 議 會 及 學 校 審 查 如 議 會 對 收 取 數 額 並 無 決 議, 行 政 部 門 得 逕 行 以 前 年 度 收 取 數 額 為 準, 比 照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 證 明 ) 已 繳 納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應 核 發 憑 證 證 明 第 七 條 (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學 生 會 得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得 對 已 繳 費 之 會 員 為 特 別 優 惠 之 待 遇 第 八 條 ( 限 制 ) 尚 未 繳 交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視 情 況, 依 法 限 制 或 終 止 其 參 加 學 生 會 活 動 或 其 他 原 應 享 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利 11
第 九 條 ( 會 費 之 用 途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使 用 依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如 表 所 示 分 配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內 容 活 動 支 出 50% 學 生 會 之 活 動 支 出 庶 務 支 出 15% 學 生 會 之 耗 材 購 買 硬 體 維 修 與 購 置 學 生 議 會 配 給 10% 學 生 議 會 之 各 項 支 出 社 團 系 科 配 給 10% 依 社 團 ( 系 科 ) 之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交 率, 提 供 活 動 上 的 補 助, 每 學 年 至 多 不 可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或 該 社 團 ( 系 科 ) 年 度 預 算 之 10%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餘 移 至 該 年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其 他 臨 時 支 出 5% 其 他 非 上 列 項 目 之 緊 急 支 出 合 計 100% 第 十 條 ( 使 用 原 則 ) 學 生 會 會 費 應 存 入 專 戶, 專 款 專 用, 每 月 定 期 由 學 生 會 編 列 收 支 明 細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之 第 十 一 條 ( 透 明 化 ) 學 生 會 會 費 的 使 用 必 須 公 開 透 明 化, 並 定 期 更 新 公 佈 在 網 頁 上 以 供 查 詢, 並 適 時 檢 討 收 支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第 十 二 條 ( 申 請 流 程 ) 學 生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初 編 列 該 學 年 年 度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再 依 活 動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動 支 第 十 三 條 ( 領 款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填 具 領 款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第 十 四 條 ( 帳 戶 交 接 ) 卸 任 之 學 生 會 應 於 新 學 期 開 始 前 辦 理 帳 戶 移 交 手 續, 由 卸 任 及 現 任 兩 位 學 生 議 會 12
議 長 共 同 監 交,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完 成 財 務 交 接 第 十 五 條 ( 退 費 資 格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退 費 申 請, 僅 限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及 實 習 ( 限 整 學 期 在 校 外 實 習 或 超 過 兩 個 月 以 上 實 習 時 間 ) 之 學 生 得 申 請 之 第 十 六 條 ( 退 費 流 程 ) 申 請 者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證 明 轉 學 / 休 學 / 退 學 / 實 習 證 明 學 生 證 等 ), 至 學 生 會 填 寫 學 生 會 會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第 十 七 條 ( 退 費 金 額 ) 退 費 金 額 依 退 費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下 學 期 不 開 放 退 費 上 學 期 退 費 時 間 退 費 比 例 第 1 週 後 至 第 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第 3 週 後 至 第 6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60% 第 7 週 後 至 第 1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20% 第 13 週 後 不 予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 未 盡 事 宜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 生 效 ) 本 辦 法 由 學 生 會 提 案,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提 交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附 件 四 來 源 : 由 Windows Internet Explorer 10 儲 存 日 期 : Wed, 25 Mar 2015 11:39:50 標 題 : 公 文 簽 核 附 檔 : 00.html (48k) 03.css (11k) [ 按 右 鍵 - 另 存 郵 件 ] 檔 號 : 02020701 收 發 文 號 : 保 存 年 限 : 5 收 發 日 期 : 電 子 簽 核 結 案 日 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創 稿 文 號 : 1042100515 *1042100515* 簽 於 課 外 活 動 組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附 件 : (5 件 ) 如 說 明 1042100515_1_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mht 1042100515_2_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pdf 1042100515_3_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1022 臨.pdf 1042100515_5_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docx 1042100515_6_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docx 主 旨 : 有 關 本 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及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 詳 如 附 件,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授 青 字 第 1030000318 號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第 六 條, 如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及 103 年 6 月 1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如 附 件 三 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四, 業 經 學 生 會 提 案,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三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業 與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協 調 完 成, 如 附 件 五 擬 辦 : 奉 核 後, 將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提 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依 前 揭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 辦 理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公 文 簽 核 流 程 表 項 次 簽 核 名 單 代 理 / 加 簽 簽 核 單 位 簽 收 時 間 核 稿 時 間 狀 態 1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創 文 14
15:00:26 2 黃 麗 修 組 長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15:36 104-02-11 16:16:59 串 簽 3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17:35 104-02-11 16:18:41 退 文 4 黃 麗 修 組 長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35:45 104-02-11 16:46:32 串 簽 5 李 宏 仁 學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104-02-12 16:28:17 104-02-12 16:28:31 串 簽 6 電 算 中 心 ( 登 ) 登 記 桌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104-02-12 17:28:20 104-02-16 09:58:21 並 簽 7 廖 士 寬 總 務 長 總 務 處 104-02-16 11:07:27 104-02-16 11:09:27 並 簽 8 張 碧 惠 組 長 出 納 組 104-02-12 17:28:39 104-02-16 13:53:35 並 簽 9 林 惠 娟 組 長 註 冊 組 104-02-12 18:10:14 104-02-17 10:56:29 並 簽 擬 : 1. 本 校 現 行 學 生 註 冊 方 式 乃 由 教 務 處 公 告 及 寄 發 註 冊 須 知 學 生 依 開 放 期 間 進 入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費 2. 文 內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所 擬 第 四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建 議 將 匯 款 單 上 傳 至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供 學 生 下 載, 並 與 註 冊 須 知 一 同 寄 發 繳 費 通 知 10 張 宏 吉 教 務 長 教 務 處 104-02-12 21:30:39 104-02-17 11:45:01 並 簽 15
擬 如 林 惠 娟 組 長 所 擬 11 巫 宗 和 助 教 [ 電 算 中 心 ( 登 ) 校 務 資 訊 組 加 簽 ] 104-02-16 16:37:01 104-02-24 10:29:25 並 簽 擬 協 助 建 置 學 生 會 會 費 匯 款 資 料 匯 出 功 能 於 系 科 暨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系 統 之 中, 匯 出 資 料 可 供 上 傳 至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之 用 12 黃 國 峰 組 長 [ 電 算 中 心 ( 登 ) 校 務 資 訊 組 加 簽 ] 104-02-16 14:37:23 104-02-24 10:30:52 並 簽 13 林 春 宏 主 任 [ 電 算 中 心 ( 登 )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加 簽 ] 104-02-17 12:00:21 104-02-25 14:43:13 並 簽 14 主 計 室 ( 登 ) 登 記 桌 主 計 室 104-02-25 16:16:47 104-02-25 16:19:20 串 簽 15 劉 桂 萍 組 員 [ 主 計 室 ( 登 )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2-26 08:41:29 104-02-26 11:32:06 串 簽 16 楊 璨 鳳 組 長 [ 劉 桂 萍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2-26 14:41:36 104-02-26 14:47:56 串 簽 17 王 麗 珍 主 任 [ 劉 桂 萍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3-03 09:30:43 104-03-03 09:47:24 串 簽 18 秘 書 室 ( 登 ) 登 記 桌 秘 書 室 104-03-03 10:10:54 104-03-03 10:11:35 串 簽 19 徐 秀 鳳 秘 書 [ 秘 書 室 ( 登 ) 加 簽 ] 秘 書 室 104-03-03 11:04:50 104-03-03 11:05:21 串 簽 20 簡 枝 芳 組 長 [ 秘 書 室 ( 登 ) 加 簽 ] 秘 書 室 綜 合 業 務 組 104-03-03 12:00:48 104-03-03 12:01:08 串 簽 21 連 德 仁 主 任 祕 [ 秘 書 室 ( 登 ) 秘 書 室 104-03-03 104-03-03 串 簽 16
書 加 簽 ] 12:45:10 12:47:02 22 李 淙 柏 校 長 [ 連 德 仁 加 簽 ] 校 長 室 104-03-03 16:30:39 104-03-03 16:33:54 決 行 併 各 單 位 意 見 辦 理 23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3-09 11:01:10 擲 回 17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2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6 月 2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 月 8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5 月 2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 含 境 外 生 及 短 期 交 換 生 ) 之 獎 懲, 悉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32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學 生 之 獎 勵 分 為 :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及 特 別 獎 勵 ( 獎 狀 獎 座 獎 品 公 開 表 揚 ) 等 四 種 ; 學 生 之 懲 罰 分 為 : 申 誡 小 過 大 過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等 五 種 第 三 條 本 獎 懲 有 關 操 行 加 減 分, 依 學 生 操 行 考 查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條 學 生 個 人 之 獎 懲 紀 錄 一 記 嘉 獎 三 次 視 同 記 小 功 一 次 二 記 小 功 三 次 視 同 記 大 功 一 次 三 記 申 誡 三 次 視 同 記 小 過 一 次 四 記 小 過 三 次 視 同 記 大 過 一 次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嘉 獎 壹 或 貳 次 : 一 擔 任 學 生 幹 部 ( 含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等 ) 服 務 熱 誠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二 熱 心 公 益 熱 心 助 人 或 執 行 公 勤 表 現 優 良 者 三 參 加 社 團 及 課 外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者 四 愛 護 公 物, 節 約 能 源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五 主 辦 或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經 評 列 績 優 者 六 勸 勉 同 學 向 善, 有 具 體 事 實 及 成 效 者 七 熱 心 維 護 教 室 寢 室 內 務 或 環 境 整 潔 表 現 優 良 者 八 參 加 所 系 科 際 各 項 比 賽 榮 獲 前 三 名 者 九 主 動 申 報 學 校 公 物 損 害 促 修 復, 連 續 達 三 次 者 十 拾 獲 貴 重 物 品 或 金 錢 送 交 招 領 者 18
十 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具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十 二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優 良 事 實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小 功 壹 或 貳 次 : 一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校 際 或 地 區 性 比 賽 能 遵 守 團 隊 精 神 或 活 動 認 真 參 與 且 成 績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二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能 遵 守 團 隊 精 神 或 活 動 認 真 參 與 且 成 績 列 入 名 次 者 三 保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四 擔 任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各 級 幹 部 或 義 工, 負 責 盡 職, 成 績 優 異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足 為 學 生 楷 模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及 服 務 工 作 有 優 異 表 現, 爭 取 校 譽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七 扶 助 同 學 有 事 實 證 明 者 八 參 加 政 府 單 位 公 認 之 慈 善 團 體 擔 任 志 工, 表 現 優 異 者 九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優 良 事 實 者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壹 次 獎 勵 : 一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能 發 揚 團 隊 精 神, 認 真 參 與 且 獲 得 冠 軍 者 二 長 期 主 動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特 殊 事 實 者 三 擔 任 學 生 幹 部 績 效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著 有 貢 獻 者 四 對 學 校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五 冒 險 犯 難, 見 義 勇 為, 堪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六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者, 除 第 五 至 七 條 之 獎 勵 外, 得 併 頒 獎 狀 獎 座 獎 品 及 公 開 表 揚 等 特 別 獎 勵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申 誡 壹 或 貳 次 處 分 : 一 違 反 本 校 住 宿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要 點 規 範 之 行 為 者 二 擔 任 幹 部 ( 含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等 ) 怠 忽 職 責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三 怠 忽 公 勤 有 虧 職 責 者 四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者 19
五 參 加 本 校 公 開 舉 辦 之 正 式 集 會 及 團 體 活 動 不 守 紀 律,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六 無 故 缺 席 重 要 集 會 者 七 擾 亂 校 園 安 寧 及 秩 序,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八 因 疏 忽 致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者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小 過 壹 或 貳 次 處 分 : 一 盜 用 破 壞 及 違 反 公 物 使 用 規 範 情 節 輕 微 者 二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同 學 者 三 冒 用 假 借 塗 改 偽 造 他 人 簽 名 或 證 件 使 用 者 四 有 欺 罔 行 為 者 五 毆 人 及 非 正 當 防 衛 互 毆 者 六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輕 微 者 七 駕 ( 騎 乘 ) 汽 ( 機 ) 車 擅 闖 校 園 者 八 於 校 園 內 吸 菸 嚼 食 檳 榔 及 酗 酒 等 行 為 九 利 用 網 路 電 子 媒 體 等 系 統 傳 送 威 脅 性 猥 褻 性 或 侵 權 性 之 資 料 者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大 過 壹 次 或 以 上 之 處 分 : 一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教 職 員 工 或 同 學 者 二 蓄 意 撕 毀 遮 蓋 學 校 公 告 或 合 法 海 報, 或 妨 害 其 張 貼 者 三 不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者 四 有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有 偷 竊 侵 佔 行 為 者 六 有 妨 害 風 化 行 為 者 七 涉 及 濫 用 藥 物 者 八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輕 微 者 20
十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代 寫 ( 製 ) 舞 弊 情 事 者 十 一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記 滿 兩 大 過 兩 小 過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察 看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二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退 學 處 分 : 一 在 學 期 間 懲 誡 累 計 滿 三 次 大 過 者 二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曠 課 超 過 規 定 時 數 者 四 定 期 停 學 期 滿 後, 再 犯 應 處 小 過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五 嚴 重 傷 人 或 以 暴 力 破 壞 學 校 安 全 者 六 託 人 代 考 試 或 冒 名 代 人 考 試 者 ; 曾 因 考 試 作 弊 受 大 過 壹 次 處 分 再 犯 者 七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代 寫 ( 製 ) 舞 弊 情 事,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八 擅 自 偷 改 成 績 學 籍 等 相 關 資 料 者 九 犯 刑 事 案 件 之 罪,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十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十 一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事 件 發 生 時,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得 臨 時 召 集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定, 並 邀 請 當 事 人 導 師 及 學 者 專 家 提 供 懲 處 參 考 意 見,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以 維 持 學 生 權 益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經 處 分 後, 如 再 犯 有 相 同 之 行 為 者, 得 加 重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觸 犯 校 規, 在 學 校 未 發 覺 其 犯 有 本 辦 法 所 訂 之 懲 罰 行 為 前, 即 主 動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表 白 者, 得 減 輕 其 處 分 21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在 學 校 處 理 其 個 人 處 分 之 過 程 中, 故 意 提 供 不 實 證 據 或 資 料,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認 定 其 觸 犯 校 規 之 事 實 者, 得 加 重 其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之 懲 罰, 除 依 照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得 酌 量 學 生 平 日 操 行 動 機 與 目 的 手 段 犯 後 態 度 與 悔 過 及 行 為 之 影 響 等 情 形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依 據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 一 學 生 有 功 過 事 實 經 有 關 人 員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事 務 處,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會 同 該 生 之 導 師 及 該 所 系 科 主 任 查 明 簽 辦 二 嘉 獎 申 誡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核 定, 小 功 小 過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學 生 受 大 功 或 大 過 之 獎 懲 者, 需 由 簽 辦 人 填 具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逐 級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 學 生 受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具 有 爭 議 之 處 分 及 定 期 停 學 或 退 學 之 處 分, 須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三 上 述 各 種 處 分,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當 事 人 如 有 異 議 得 於 收 受 通 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四 學 生 受 有 大 功 大 過 以 上 或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時,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五 任 何 獎 懲 事 件 經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完 畢 即 告 結 案 ; 惟 於 事 後 發 現 新 的 證 據 或 資 料 於 承 辦 過 程 中 未 能 適 時 取 得 者, 得 重 新 議 處 六 學 校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學 生 重 大 獎 懲 時, 應 通 知 所 系 科 主 任 班 級 導 師 及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並 得 通 知 當 事 學 生 列 席 說 明,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與 申 辯 之 機 會 第 二 十 一 條 凡 受 懲 處 未 達 退 學 之 處 分 且 深 具 悔 意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違 規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申 請 違 規 銷 過 註 銷 其 懲 處 紀 錄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之 獎 懲 於 每 學 期 終 了, 按 規 定 在 其 操 行 成 績 中 予 以 加 減 第 二 十 三 條 其 他 學 制 適 用 本 辦 法 時, 依 所 屬 學 制 單 位 層 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2
23
24
25
26
學 生 議 會 補 充 資 料 如 下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議 會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名 稱 :103 級 學 生 議 會 第 六 次 常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 星 期 二 )12 時 20 分 地 點 :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王 柳 臻 與 會 人 員 : 陳 玉 芬 易 宣 妤 何 芮 昀 周 芷 凌 黃 淞 栯 薛 楚 頻 徐 瑩 真 楊 晴 雯 許 譯 方 賴 雅 涔 顧 幸 芳 王 宣 閔 林 欣 郁 劉 雯 善 楊 之 禾 魏 廷 安 賴 桂 樟 張 文 昌 劉 玟 慈 許 軒 睿 吳 虹 潔 甘 幸 惠 唐 郁 琳 陳 怡 伶 徐 意 茹 張 嘉 芸 蘇 姿 勻 林 宛 萱 記 錄 : 許 譯 方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總 人 數 計 37 人 未 出 席 ( 含 請 假 )8 人, 實 到 人 數 為 29 人, 本 次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已 達 法 定 人 數 壹 主 席 致 詞 : 此 次 開 會 主 要 內 容 為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修 訂 學 生 會 聖 誕 慶 典 活 動 -The Power Days 進 度 報 告, 以 及 公 布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議 會 專 用 申 訴 單 相 關 事 宜 務 議 員 呂 睿 宏 張 懿 仁 因 常 會 已 缺 席 達 三 次, 故 解 除 其 議 員 之 職 貳 提 案 討 論 1.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詳 見 附 件 一 ) 修 訂 2. 聖 誕 慶 典 活 動 -The Power Days 進 度 報 告 27
參 決 議 1. 完 成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之 修 訂 ( 詳 見 附 件 二 ),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八 十 七 條, 另 分 別 於 原 第 三 十 六 條 後 新 增 各 一 條 文, 原 條 文 之 編 號 予 以 順 延 修 訂 條 文 條 文 編 號 原 文 修 改 後 第 一 條 ( 法 源 )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規 定,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 法 源 )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八 條 ( 會 費 之 用 途 )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於 移 至 該 年 ( 會 費 之 用 途 )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餘 移 至 該 年 28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第 十 七 條 ( 生 效 )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學 生 會 會 長 公 布, 自 頒 布 日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 生 效 )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後 施 行,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同 新 增 條 文 新 版 編 號 新 增 位 置 條 文 內 容 (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程 序 ) 學 生 會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其 收 取 方 法 與 數 額, 亦 應 由 學 第 四 條 原 第 三 條 後 生 會 財 務 部 妥 擬 方 案, 提 請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以 學 生 會 名 義, 依 行 政 程 序 向 學 校 提 出 請 求, 經 核 可 後 實 施,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十 八 條 原 第 十 六 條 後 ( 未 盡 事 宜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章 程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 學 生 會 聖 誕 慶 典 活 動 -The Power Days 進 度 報 告 29
海 報 設 計 較 晚 完 成, 故 本 星 期 才 會 開 始 宣 傳 公 開 贊 助 : 目 前 $3,600, 預 計 本 星 期 可 達 $10,000 活 動 籌 備 : 預 計 12/15 前 完 成, 耶 誕 布 置 預 計 於 12/16 活 動 開 始 前 完 成 明 信 片 徵 稿 進 度 : 收 件 至 12/5 截 止, 本 星 期 會 將 明 信 片 送 印 完 成, 預 計 下 週 一 可 領 到 成 品 12/17 中 午 有 邀 請 Fuying & Sam 樂 團 於 中 正 一 樓 進 行 表 演, 並 宣 傳 晚 上 耶 誕 舞 會 3. 公 布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議 會 專 用 申 訴 單 相 關 事 宜 表 單 正 本 ( 詳 見 附 件 三 ) 負 責 單 位 : 學 生 議 會 權 益 部 委 員 會 表 單 公 布 : 將 公 佈 於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議 會 粉 絲 專 業,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議 會 粉 絲 專 業 網 址 : https://www.facebook. com/nutcstudentparliament 文 件 下 載 網 址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169rxd wxtaxtunnu1uxzgpjzkk/view 請 各 位 議 員 向 各 科 系 推 廣 此 表 單, 以 利 學 生 權 益 之 發 30
聲 學 生 議 員 填 寫 之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申 訴 單, 應 於 下 次 常 會 時 繳 回 給 權 益 部 委 員 長 肆 散 會 (13:00) 伍 會 議 紀 錄 簽 章 31
( 附 件 一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 法 源 )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規 定,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 收 取 對 象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學 生 會 會 費 第 三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採 自 由 繳 交 學 期 中 亦 得 繳 納, 依 繳 納 日 期 計 入 該 會 計 年 度 收 入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比 例 上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下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50% 第 四 條 ( 會 費 金 額 ) 學 生 會 會 費 金 額 由 次 屆 會 長 當 選 後 擬 定 並 提 送 議 會 及 學 校 審 查 如 議 會 對 收 取 數 額 並 無 決 議, 行 政 部 門 得 逕 行 以 前 年 度 收 取 數 額 為 準, 比 照 辦 理 之 第 五 條 ( 證 明 ) 已 繳 納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應 核 發 憑 證 證 明 第 六 條 (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學 生 會 得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得 對 已 繳 費 之 會 員 為 特 別 優 惠 之 待 遇 第 七 條 ( 限 制 ) 尚 未 繳 交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視 情 況, 依 法 限 制 或 終 止 其 參 加 學 生 會 活 動 或 其 他 原 應 享 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利 第 八 條 ( 會 費 之 用 途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使 用 依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如 表 所 示 分 配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內 容 32
活 動 支 出 50% 學 生 會 之 活 動 支 出 庶 務 支 出 15% 學 生 會 之 耗 材 購 買 硬 體 維 修 與 購 置 學 生 議 會 配 給 10% 學 生 議 會 之 各 項 支 出 社 團 系 科 配 給 10% 依 社 團 ( 系 科 ) 之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交 率, 提 供 活 動 上 的 補 助, 每 學 年 至 多 不 可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或 該 社 團 ( 系 科 ) 年 度 預 算 之 10%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於 移 至 該 年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其 他 臨 時 支 出 5% 其 他 非 上 列 項 目 之 緊 急 支 出 合 計 100% 第 九 條 ( 使 用 原 則 ) 學 生 會 會 費 應 存 入 專 戶, 專 款 專 用, 每 月 定 期 由 學 生 會 編 列 收 支 明 細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之 第 十 條 ( 透 明 化 ) 學 生 會 會 費 的 使 用 必 須 公 開 透 明 化, 並 定 期 更 新 公 佈 在 網 頁 上 以 供 查 詢, 並 適 時 檢 討 收 支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第 十 一 條 ( 申 請 流 程 ) 學 生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初 編 列 該 學 年 年 度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再 依 活 動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動 支 第 十 二 條 ( 領 款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填 具 領 款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第 十 三 條 ( 帳 戶 交 接 ) 卸 任 之 學 生 會 應 於 新 學 期 開 始 前 辦 理 帳 戶 移 交 手 續, 由 卸 任 及 現 任 兩 位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共 同 監 交,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完 成 財 務 交 接 第 十 四 條 ( 退 費 資 格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退 費 申 請, 僅 限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及 實 習 ( 限 整 學 期 在 校 外 實 習 或 超 過 兩 個 月 以 上 實 習 時 間 ) 之 學 生 33
第 十 五 條 ( 退 費 流 程 ) 申 請 者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證 明 轉 學 / 休 學 / 退 學 / 實 習 證 明 學 生 證 等 ), 至 學 生 會 填 寫 學 生 會 會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第 十 六 條 ( 退 費 金 額 ) 退 費 金 額 依 退 費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下 學 期 不 開 放 退 費 上 學 期 退 費 時 間 退 費 比 例 第 1 週 後 至 第 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第 3 週 後 至 第 6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60% 第 7 週 後 至 第 1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20% 第 13 週 後 不 予 退 費 第 十 七 條 ( 生 效 )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學 生 會 會 長 公 布, 自 頒 布 日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4
( 附 件 二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 法 源 )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收 取 對 象 ) 具 本 校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學 生 會 會 費 第 三 條 (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程 序 ) 學 生 會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其 收 取 方 法 與 數 額, 亦 應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妥 擬 方 案, 提 請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以 學 生 會 名 義, 依 行 政 程 序 向 學 校 提 出 請 求, 經 核 可 後 實 施,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四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採 自 由 繳 交 學 期 中 亦 得 繳 納, 依 繳 納 日 期 計 入 該 會 計 年 度 收 入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比 例 上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下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50% 第 五 條 ( 會 費 金 額 ) 學 生 會 會 費 金 額 由 次 屆 會 長 當 選 後 擬 定 並 提 送 議 會 及 學 校 審 查 如 議 會 對 收 取 數 額 並 無 決 議, 行 政 部 門 得 逕 行 以 前 年 度 收 取 數 額 為 準, 比 照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 證 明 ) 已 繳 納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應 核 發 憑 證 證 明 第 七 條 (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學 生 會 得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得 對 已 繳 費 之 會 員 為 特 別 優 惠 之 待 遇 第 八 條 ( 限 制 ) 尚 未 繳 交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視 情 況, 依 法 限 制 或 終 止 其 參 加 學 生 會 活 動 或 其 他 原 應 享 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利 35
第 九 條 ( 會 費 之 用 途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使 用 依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如 表 所 示 分 配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內 容 活 動 支 出 50% 學 生 會 之 活 動 支 出 庶 務 支 出 15% 學 生 會 之 耗 材 購 買 硬 體 維 修 與 購 置 學 生 議 會 配 給 10% 學 生 議 會 之 各 項 支 出 社 團 系 科 配 給 10% 依 社 團 ( 系 科 ) 之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交 率, 提 供 活 動 上 的 補 助, 每 學 年 至 多 不 可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或 該 社 團 ( 系 科 ) 年 度 預 算 之 10%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餘 移 至 該 年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其 他 臨 時 支 出 5% 其 他 非 上 列 項 目 之 緊 急 支 出 合 計 100% 第 十 條 ( 使 用 原 則 ) 學 生 會 會 費 應 存 入 專 戶, 專 款 專 用, 每 月 定 期 由 學 生 會 編 列 收 支 明 細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之 第 十 一 條 ( 透 明 化 ) 學 生 會 會 費 的 使 用 必 須 公 開 透 明 化, 並 定 期 更 新 公 佈 在 網 頁 上 以 供 查 詢, 並 適 時 檢 討 收 支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第 十 二 條 ( 申 請 流 程 ) 學 生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初 編 列 該 學 年 年 度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再 依 活 動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動 支 第 十 三 條 ( 領 款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填 具 領 款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第 十 四 條 ( 帳 戶 交 接 ) 卸 任 之 學 生 會 應 於 新 學 期 開 始 前 辦 理 帳 戶 移 交 手 續, 由 卸 任 及 現 任 兩 位 學 生 議 會 36
議 長 共 同 監 交,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完 成 財 務 交 接 第 十 五 條 ( 退 費 資 格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退 費 申 請, 僅 限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及 實 習 ( 限 整 學 期 在 校 外 實 習 或 超 過 兩 個 月 以 上 實 習 時 間 ) 之 學 生 第 十 六 條 ( 退 費 流 程 ) 申 請 者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證 明 轉 學 / 休 學 / 退 學 / 實 習 證 明 學 生 證 等 ), 至 學 生 會 填 寫 學 生 會 會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第 十 七 條 ( 退 費 金 額 ) 退 費 金 額 依 退 費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下 學 期 不 開 放 退 費 上 學 期 退 費 時 間 退 費 比 例 第 1 週 後 至 第 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第 3 週 後 至 第 6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60% 第 7 週 後 至 第 1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20% 第 13 週 後 不 予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 未 盡 事 宜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章 程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 生 效 )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後 施 行,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37
( 附 件 三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議 會 專 用 申 訴 單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編 號 :No. 姓 名 : 手 機 : 申 訴 人 學 制 : 班 級 : 電 子 信 箱 : 事 發 日 期 : 事 發 時 間 : 地 點 : 欲 申 訴 之 單 位 或 人 員 : 教 務 處 ( 註 冊 選 課 重 補 修 休 轉 學 學 分 抵 免 教 學 評 量 等 ) 學 務 處 ( 宿 舍 規 劃 就 學 貸 款 機 車 停 車 證 獎 助 學 金 請 假 等 ) 總 務 處 ( 校 舍 修 繕 等 ) 研 究 發 展 處 圖 書 館 / 閱 覽 室 電 算 中 心 申 訴 內 容 體 育 室 ( 健 身 房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管 理 ) 其 它 : 事 件 過 程 : 建 議 方 案 或 希 望 獲 得 之 救 濟 : 注 意 事 項 1. 煩 請 確 實 填 寫 您 的 真 實 姓 名 與 聯 絡 電 話, 以 方 便 學 生 議 會 人 員 與 您 聯 絡, 以 加 快 作 業 處 理 程 序 ( 請 勿 填 寫 綽 號, 學 生 議 會 感 謝 您 的 配 合 ) 2. 煩 請 詳 述 事 件 始 末, 若 有 物 證 煩 請 一 併 附 上 並 交 於 學 生 議 會 辦 公 室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 以 加 快 作 業 處 理 程 序 3. 若 是 關 於 校 園 環 境 之 申 訴, 可 不 填 寫 欲 申 訴 之 單 位 或 人 員 4. 以 上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學 生 議 會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及 建 檔 之 用, 並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敬 請 安 心 填 寫, 感 謝 您 的 配 合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