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满 足 我 区 教 育 工 作 需 要, 经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决 定 面 向 社 会 为 我 区 偏 远 地 区 小 学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50 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第 6 号 令 ) 和 关 于 印 发 洛 阳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洛 政 办 2006 100 号 ) 有 关 规 定, 现 制 定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方 案 如 下 : 一 组 织 实 施 本 次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工 作, 在 洛 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指 导 下, 由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组 织 人 事 局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教 育 中 心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区 纪 检 监 察 室 全 程 参 与 监 督 二 报 考 范 围 和 对 象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国 家 计 划 内 统 一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大 专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 含 经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和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国 外 高 校 大 专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 三 报 考 条 件 ( 一 )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3.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遵 纪 守 法,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4. 具 有 现 代 教 育 理 念, 品 德 高 尚, 能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5. 持 有 与 报 考 职 位 层 次 专 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 6. 学 历 要 求 : 应 具 有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国 家 计 划 内 统 一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含 经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和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国 外 高 校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7. 年 龄 要 求 :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32 周 岁 以 下 (1983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至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 硕 士 研 究 生 年 龄 放 宽 到 35 周 岁 (1980 年 7 月 1 日 及 以 后 ); 8. 具 备 教 师 任 职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报 考 1. 曾 受 到 过 刑 事 处 罚 劳 动 教 养 的 ; 2.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开 除 学 籍 的 ; 3.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尚 未 做 出 结 论 的 ; 4. 有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违 约 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5. 在 各 级 招 考 中 被 认 定 有 舞 弊 等 严 重 违 反 聘 用 纪 律 行 为 的 人 员 ; 6. 现 役 军 人 ; 7.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人 员 四 招 聘 职 位 专 业 及 计 划 小 学 职 位 50 名 ( 全 供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内 ): 语 文 10 名 数 学 10 名 英 语 8 名 体 育 8 名 音 乐 6 名 美 术 6 名 信 息 技 术 2 名 本 次 招 聘 所 有 职 务 均 为 专 业 技 术 初 级 五 招 聘 办 法 和 程 序 ( 一 ) 报 名 及 资 格 初 审 1. 报 名 办 法 : 采 取 考 生 个 人 网 上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上 传 照 片 缴 费 的 方 式 进 行, 不 接 受 现 场 报 名 每 人 只 能 报 考 一 个 职 位 2. 网 上 提 交 信 息 上 传 照 片 时 间 :2015 年 5 月 28 日 9:00 至 5 月 31 日 17:30 网 上 缴 费 时 间 ( 或 提 交 免 考 务 费 材 料 ): 2015 年 5 月 28 日 9:00 至 6 月 1 日 17:30 3. 网 上 报 名 审 核 通 过 后, 按 规 定 每 人 每 科 交 纳 考 务 费 30 元, 共 60 元 网 上 缴 费 可 使 用 银 联 在 线 支 付 系 统 支 持 的 银 行 卡 或 开 通 网 上 支 付 功 能 的 工 商 银 行 卡 4. 报 名 网 址 : 洛 阳 人 才 网 考 试 中 心 专 区 5. 打 印 准 考 证 网 上 报 名 缴 费 成 功 的 考 生, 在 2015 年 6 月 11 日 9:00 至 6 月 13 日 14:30 在 报 名 网 站 上 自 行 打 印 笔 试 准 考 证 6. 具 体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方 法 到 报 名 网 站 查 看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报 名 缴 费 的, 报 名 系 统 将 自 动 关 闭, 不 再 补 报 7. 农 村 绝 对 贫 困 家 庭 和 享 受 国 家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城 镇 家 庭 人 员 报 考 的, 可 免 交 考 务 费 拟 免 交 考 务 费 的 报 考 者 应 于 6 月 1 日 17:00 前 到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楼 405 房 间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农 村 绝 对 贫 困 家 庭 的 报 考 人 员, 提 交 其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扶 贫 办 出 具 的 特 困 证 明 和 特 困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档 案 卡 ( 复 印 件 ) 及 户 口 本 ; 享 受 国 家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城 镇 家 庭 的 报 考 人 员, 提 交 其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证 明 和 低 保 证 ( 复 印 件 ) 及 户 口 本 8. 各 职 位 报 名 人 数 与 招 聘 职 位 计 划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4:1 达 不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招 聘 职 位, 相 应 核 减 招 聘 计 划, 核 减 后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取 消 该 职 位 招 聘 计 划, 退 还 报 考 该 职 位 人 员 已 交 考 务 费
( 二 ) 确 定 加 分 对 象 及 免 笔 试 对 象 1. 加 分 对 象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下 列 人 员 可 享 受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加 5 分 的 政 策 : (1) 参 加 我 省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计 划, 目 前 在 岗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农 村 连 续 任 职 满 3 年 考 核 合 格 的 大 学 生 ; (2) 在 洛 阳 市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 (3) 参 加 我 省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 贫 困 县 ) 计 划,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大 学 生 (2012 年 及 以 后 招 募 的 大 学 生 ) 2. 免 笔 试 对 象 根 据 洛 阳 市 委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 洛 办 2008 69 号 ) 文 件 规 定, 参 加 我 省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计 划 选 聘 的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并 现 在 洛 阳 伊 滨 区 农 村 学 校 兼 职 教 学 工 作 2 年 以 上 的 (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承 诺 ( 需 签 订 承 诺 书 ) 继 续 在 农 村 艰 苦 地 区 学 校 任 教 至 少 5 年 的 考 生, 可 以 选 择 免 笔 试 或 享 受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加 5 分 的 政 策 免 笔 试 人 员, 笔 试 成 绩 按 此 次 考 试 所 报 职 位 相 应 学 科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最 高 分 计 算 3. 提 交 材 料 符 合 加 分 条 件 申 请 加 分 及 免 笔 试 的 考 生,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自 行 下 载 并 填 写 2015 年 伊 滨 区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加 分 申 请 表 ( 附 件 2) 或 2015 年 伊 滨 区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免 笔 试 申 请 表 ( 附 件 3) (2) 省 大 学 生 村 干 部 提 交 河 南 省 辖 市 县 ( 市 区 ) 委 组 织 部 出 具 的 目 前 在 岗 连 续 任 职 满 3 年 (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5 月 1 日 ),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 附 件 4); (3)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提 交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证 书 ; (4) 我 省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 贫 困 县 ) 计 划 志 愿 者 提 交 共 青 团 河 南 省 辖 市 委 县 ( 市 区 ) 委 出 具 的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 附 件 5) 及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4. 提 交 加 分 材 料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时 间 :2015 年 6 月 2 日 2015 年 6 月 4 日, 每 天 上 午 8:30 12:00, 下 午 14: 00 17:30 提 交 地 点 :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楼 405 房 间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加 分 免 笔 试 申 请 并 提 交 加 分 ( 免 笔 试 ) 材 料 的, 视 为 放 弃 加 分 ( 免 笔 试 ) 资 格, 不 享 受 加 分 免 笔 试 政 策
5. 其 他 伊 滨 区 组 织 人 事 局 对 审 核 符 合 加 分 免 笔 试 条 件 人 员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享 受 相 应 政 策 ( 三 ) 笔 试 1. 笔 试 内 容 : 教 育 理 论 知 识 (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与 个 人 修 养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教 育 学 知 识 心 理 学 知 识 常 规 教 学 与 教 学 实 践 新 教 育 理 念 与 新 课 改 知 识 ) 和 专 业 知 识 (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分 文 科 综 合 和 理 科 综 合 ), 卷 面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报 考 语 文 英 语 专 业 的 考 生, 专 业 知 识 考 文 科 综 合 ; 报 考 数 学 信 息 技 术 专 业 的 考 生, 专 业 知 识 考 理 科 综 合 ; 报 考 体 育 音 乐 美 术 专 业 的 考 生, 可 自 行 选 择 报 考 文 科 综 合 或 理 科 综 合 ( 考 试 成 绩 按 报 考 职 位 排 队,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的 考 生, 不 论 选 择 考 文 科 综 合 或 是 理 科 综 合, 统 一 进 行 排 队 ) 本 次 考 试 不 指 定 考 试 辅 导 用 书, 不 举 办 考 试 辅 导 培 训 班, 也 不 委 托 任 何 机 构 举 办 考 试 辅 导 培 训 班 2. 笔 试 时 间 2015 年 6 月 13 日,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以 笔 试 准 考 证 填 写 为 准 参 加 笔 试 时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笔 试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3. 笔 试 成 绩 的 计 算 :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 教 育 理 论 知 识 卷 面 成 绩 40%+ 专 业 知 识 卷 面 成 绩 60% 笔 试 成 绩 =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 加 分 笔 试 卷 面 成 绩 笔 试 成 绩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4. 笔 试 成 绩 将 于 6 月 30 日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进 行 公 布 ( 四 ) 试 讲 1. 试 讲 人 员 的 确 定 (1) 试 讲 人 员 资 格 确 认 办 法 根 据 笔 试 成 绩, 按 聘 用 计 划 1:3 的 比 例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参 加 试 讲 人 员, 比 例 内 末 位 成 绩 并 列 者 均 确 定 为 参 加 试 讲 的 人 员 笔 试 缺 考 作 弊 和 笔 试 成 绩 为 零 分 的, 不 得 进 入 试 讲 环 节 经 资 格 确 认, 不 符 合 报 考 职 位 条 件 的, 不 得 进 入 试 讲 环 节 资 格 确 认 通 过 的 考 生 确 定 为 参 加 试 讲 人 员, 因 考 生 自 动 放 弃 资 格 确 认 或 未 通 过 资 格 确 认 形 成 的 空 缺, 从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的 人 员 中 按 笔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依 次 递 补 进 入 试 讲 人 员 名 单, 将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予 以 公 布
(2) 提 交 材 料 ( 原 件 及 2 份 复 印 件 ) 考 生 须 持 2015 年 伊 滨 区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表 一 式 2 份 ( 见 附 件 6),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原 件 及 2 份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附 在 每 份 2015 年 伊 滨 区 考 试 招 聘 教 师 资 格 审 查 表 后 ): a 有 效 身 份 证 ; b 笔 试 准 考 证 ; c 毕 业 证 ( 国 外 高 校 毕 业 生 需 提 供 我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教 育 文 化 处 ( 组 ) 出 具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证 明 教 育 部 出 具 的 国 外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书 ); d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或 有 效 期 内 的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e 就 业 报 到 证 ( 择 业 期 内 未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证 者, 持 所 在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加 盖 公 章 的 空 白 协 议 书 ( 全 套 ), 外 省 院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需 经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盖 章 ); f 教 师 资 格 证 ; g 已 正 式 就 业 的, 需 要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同 意 报 考 证 明 ( 附 件 8) (3) 资 格 确 认 时 间 地 点 及 审 查 结 果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上 通 知 或 公 布 2 试 讲 办 法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的 考 生 进 入 试 讲 环 节 (1) 试 讲 采 取 在 现 行 教 材 中 ( 试 讲 用 教 材 见 附 件 7) 随 机 抽 课, 准 备 20 分 钟, 讲 一 节 与 报 考 专 业 层 次 相 一 致 的 微 型 课 (20 分 钟 以 内 ) 试 讲 现 场 成 绩 满 分 100 分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并 在 一 个 试 讲 组 试 讲 的 考 生, 其 试 讲 成 绩 等 于 试 讲 现 场 成 绩 ;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试 讲 组 试 讲 的 考 生, 试 讲 成 绩 采 取 二 次 平 均 法, 由 现 场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得 出 试 讲 现 场 成 绩 试 讲 成 绩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2) 对 于 实 际 参 加 试 讲 的 考 生 人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聘 用 计 划 的 招 聘 职 位, 其 考 生 试 讲 现 场 成 绩 低 于 80 分 者 不 予 聘 用 ; 对 于 实 际 参 加 试 讲 的 考 生 人 数 大 于 聘 用 计 划 的 招 聘 职 位, 考 生 试 讲 现 场 成 绩 低 于 70 分 者 不 予 聘 用 (3) 试 讲 时 间 地 点 及 相 关 事 宜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上 进 行 公 布 参 加 试 讲 时 必 须 同 时 携 带 笔 试 准 考 证 有 效 身 份 证 和 试 讲 资 格 确 认 单 ( 五 )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考 生 总 成 绩 = 笔 试 成 绩 50%+ 试 讲 成 绩 50% 总 成 绩 并 列 时 依 次 按 照 试 讲 成 绩 学 历 层 次 的 高 低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人 员 总 成 绩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三 位 小 数 考 生 总 成 绩 于 试 讲 全 部 结 束 后 适 时 在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进 行 公 示
( 六 ) 体 检 根 据 考 生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按 照 聘 用 计 划 1:1.2 的 比 例 ( 四 舍 五 入 ) 确 定 参 加 体 检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及 项 目 参 照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5]1 号 )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人 厅 发 [2007]25 号 ) 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修 订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 及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操 作 手 册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0]19 号 ) 和 河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 河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2010 年 修 订 试 行 )> 的 通 知 ( 豫 教 资 办 [2010]8 号 ) 的 规 定 进 行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核 与 聘 用 环 节 体 检 相 关 事 宜 将 通 过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 公 告 公 示 专 栏 ) 进 行 通 知, 不 再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请 考 生 届 时 登 录 查 看 ( 七 ) 考 核 与 聘 用 体 检 合 格 人 员, 按 照 洛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洛 阳 市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洛 政 办 2006 100 号 ) 的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和 资 格 复 查 资 格 复 查 时, 考 生 需 按 照 本 方 案 规 定 的 招 聘 资 格 和 条 件 提 交 有 效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或 有 效 期 内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教 师 资 格 证 就 业 报 到 证 ( 或 就 业 协 议 书 )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等 材 料 原 件,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要 求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的,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考 核 和 复 查 合 格 者, 根 据 招 聘 职 位 专 业 及 聘 用 计 划, 按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以 1:1 的 比 例 确 定 拟 聘 用 人 选, 并 进 行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由 伊 滨 区 人 事 教 育 部 门 按 专 业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通 过 指 令 性 分 配 的 办 法 确 定 聘 用 单 位, 不 服 从 分 配 者,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因 体 检 考 核 不 合 格 造 成 的 职 位 空 缺, 可 从 报 考 同 一 职 位 并 参 加 试 讲 的 人 员 中, 按 考 生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的 顺 序 依 次 递 补 凡 被 聘 用 人 员,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到, 逾 期 未 报 到 者, 取 消 聘 用 资 格 新 聘 用 人 员 试 用 期 及 相 关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予 以 正 式 聘 用 ;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聘 用 本 方 案 由 伊 滨 区 管 委 会 组 织 人 事 局 负 责 解 释 政 策 咨 询 电 话 :0379-67566908 69660973 网 上 报 名 技 术 咨 询 电 话 :0379-6993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