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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流 动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 负 责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管 理 指 导 ; 负 责 全 区 人 才 资 源 的 统 计 和 分 析 ;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人 员 调 配 政 策 6 综 合 管 理 全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资 福 利 工 作 ; 负 责 区 直 有 关 单 位 工 资 统 一 发 放 的 审 核 工 作 ;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 综 合 管 理 全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基 金 ; 承 担 全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 参 与 全 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失 业 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 研 究 制 订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岗 位 等 级 规 范 并 组 织 实 施 7 综 合 管 理 全 区 劳 动 力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就 业 工 作, 依 法 行 政 国 家 劳 动 监 督 检 查 职 权, 对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信 用 作 出 评 估 ;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全 区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 制 定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的 管 理 规 则 并 实 施 监 督 ; 综 合 管 理 境 内 外 劳 动 力 在 本 区 的 就 业 工 作 及 其 相 关 的 服 务 机 构 ; 组 织 境 内 外 劳 务 输 出 8 综 合 管 理 指 导 全 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颁 布 的 职 业 分 类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组 织 实 施 劳 动 预 备 制 度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受 理 对 有 关 违 反 劳 动 法 行 为 的 投 诉, 依 法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工 伤 认 定 9 综 合 管 理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工 作 协 调 指 导 和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及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协 商 制 度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监 督 实 施 企 业 执 行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制 度 和 女 工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政 策 ; 负 责 特 殊 工 种 审 定 和 提 前 退 休 审 查 审 报 ; 负 责 有 关 政 策 性 安 置 和 调 配 工 作 ; 参 与 评 定 国 家 省 和 市 区 级 企 业 劳 动 模 范 10 宏 观 管 理 企 业 工 资 工 作 拟 定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和 工 资 总 量 调 控 的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指 导 企 业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 拟 定 行 业 工 资 收 入 调 节 办 法 和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者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 提 出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规 范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二 ) 内 设 机 构 及 下 属 单 位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设 6 个 职 能 科 室 即 办 公 室 ( 区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办 公 室 )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 区 职 称 改 革 办 公 室 )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劳 动 仲 裁 监 察 科

(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培 训 教 育 科 区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是 区 编 制 委 员 会 的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也 是 区 委 区 政 府 主 管 机 构 编 制 的 工 作 机 构, 挂 靠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下 属 单 位 有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中 心 技 工 学 校 ( 三 ) 现 任 领 导 班 子 及 分 工 现 任 领 导 班 子, 局 长 : 刘 云 虎, 副 局 长 : 唐 晨 曦 魏 园 园 葛 成 福 其 分 工 : 刘 云 虎 主 持 局 行 政 全 面 工 作 分 管 编 办 和 办 公 室 ( 财 务 ) 唐 晨 曦 协 助 分 管 劳 动 仲 裁 监 察 科 劳 动 监 察 大 队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职 业 介 绍 中 心 技 工 学 校 魏 园 园 协 助 分 管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培 训 教 育 科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中 心 葛 成 福 协 助 分 管 办 公 室 ( 目 标 考 核 党 务 政 务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科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四 ) 办 公 地 点 及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电 话 :88990708 88995668, 传 真 :88995668 88990708, 网 址 :rsj@lucheng.gov.cn 办 公 地 点 : 车 站 大 道 神 力 大 厦 3-4 楼, 邮 编 :325000

二 政 务 公 开 项 目 ( 一 ) 办 事 公 开 事 项 1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项 目 名 称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1)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人 录 发 1994 1 号 ); (2)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浙 人 干 1996 办 理 依 据 95 号 ); (3)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面 试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浙 人 干 1997 105 号 ) 承 办 条 件 必 备 资 料 办 理 程 序 (1) 各 部 门 单 位 根 据 编 制 空 缺 和 所 需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填 写 浙 江 省 录 用 公 务 员 计 划 申 报 表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由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汇 总 后 统 一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 (2) 个 人 报 考 所 需 材 料 按 招 考 公 告 办 理 ; (3) 确 定 拟 录 用 人 选 后, 填 写 温 州 市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审 批 表 ( 一 式 二 份 ) 和 体 检 表 及 考 核 政 审 材 料,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1) 发 布 招 考 公 告, 通 过 报 刊 人 才 网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 (2) 组 织 报 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3) 组 织 笔 试 ; (4) 组 织 面 试 ; (5) 组 织 体 检 ; (6) 组 织 双 向 选 择 ; (7) 用 人 单 位 考 核 或 政 审 ; (8) 办 理 录 用 审 批 手 续 ; (9) 考 生 持 温 州 市 国 家 公 务 员 录 用 通 知 书 到 录 用 单 位 报 到 收 费 标 准 考 生 个 人 考 务 费 按 省 人 事 厅 统 一 标 准 收 取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6008

2 公 务 员 转 任 ( 不 含 参 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项 目 名 称 公 务 员 转 任 ( 不 含 参 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1)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2)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国 家 公 务 员 调 任 转 任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人 录 1999 85 号 ); (3)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调 任 转 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2002 办 理 依 据 336 号 ); (4) 鹿 城 区 委 组 织 部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关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转 任 有 关 部 门 事 项 的 通 知 ( 温 鹿 人 劳 2003 75 号 ; (5) 鹿 城 区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从 区 外 商 调 国 家 公 务 员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的 通 知 ( 温 鹿 组 2004 58 号 ) 国 家 公 务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解 决 夫 妻 异 地 分 居 或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的, 可 以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实 行 调 动 ( 即 转 任 ) 转 任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以 内 的, 有 相 应 的 职 位 空 缺 承 办 条 件 (2) 转 任 的 公 务 员 必 须 符 合 拟 任 职 务 职 位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3) 从 区 外 调 入 鹿 城 区 的, 应 具 有 全 日 制 教 育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年 龄 一 般 在 40 周 岁 以 下 (1) 转 任 对 象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1 调 出 单 位 所 在 市 县 以 上 人 事 部 门 商 调 函 ( 区 级 机 关 之 间 不 需 要 ), 国 家 公 务 员 转 任 登 记 表 ( 一 式 二 份 ); 2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职 务 任 命 书 等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解 决 夫 妻 异 地 分 居 的, 提 供 在 温 州 市 区 一 必 备 资 料 方 的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结 婚 证 等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4 因 工 作 需 要 转 任 的, 提 供 相 应 的 理 由 证 明 材 料 ; 5 有 随 迁 子 女 的, 提 供 户 口 簿 等 证 明 材 料 ; 6 人 事 档 案 ( 接 收 单 位 考 察 时 凭 介 绍 信 直 接 调 取, 必 要 时 由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介 绍 信 ) 以 上 第 2-6 项 材 料 由 接 收 单 位 收 齐 后 一 并 提 供

办 理 程 序 (2) 接 收 单 位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1 接 收 报 告 ( 函 ), 说 明 空 缺 编 制 职 数 情 况 和 接 收 理 由 等 ; 2 编 制 卡 ; 3 拟 转 任 职 务 职 位 说 明 书 ; 4 考 察 材 料 ( 对 照 转 任 条 件 ); 5 公 示 材 料 ( 统 一 格 式 ) (1) 调 出 单 位 填 写 国 家 公 务 员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转 任 登 记 表, 相 关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商 洽 ( 发 商 调 函 ); (2) 调 入 单 位 组 织 考 察, 考 察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公 示 七 天 后, 提 交 接 收 报 告 及 有 关 材 料 ; (3) 用 人 单 位 向 区 编 办 提 出 申 请, 说 明 商 调 理 由 ; (4) 经 区 编 办 审 核, 报 区 编 委 研 究 同 意 后, 由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调 档 审 核, 研 究 同 意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审 批 ( 瓯 海 龙 湾 两 区 除 外 )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办 理 转 任 手 续 ; (5) 调 入 人 员 或 调 入 单 位 凭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转 任 通 知 书 和 人 员 流 动 登 记 表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户 籍 迁 移 手 续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6008

3 国 家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国 家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1)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3 78 号 ); (2) 人 事 部 关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实 施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核 培 发 1995 66 号 ); (3) 省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实 施 范 围 及 审 批 程 序 的 规 定 和 浙 江 省 国 家 公 办 理 依 据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1995 15 号 ); (4)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县 ( 市 区 ) 乡 ( 镇 ) 机 关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浙 人 奖 1996 105 号 ); (5)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温 鹿 政 1997 15 号 ) 各 部 门 单 位 非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职 人 员, 其 政 治 素 质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应 达 到 相 应 的 任 职 标 准,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并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1) 科 员 应 具 备 中 专 高 上 文 化 程 度, 任 办 事 承 办 条 件 员 3 年 以 上 ; (2) 办 事 员 应 具 备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新 录 用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后, 考 核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办 事 员 ; 大 学 专 科 本 科 毕 业 生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见 习 期 满 后, 考 核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科 员 必 备 资 料 (1) 区 各 部 门 单 位 填 写 国 家 公 务 员 ( 工 作 人 员 )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审 核 表 一 式 二 份, 报 区 人 事 办 理 程 序 劳 动 局 ; (2)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审 核 拟 任 非 领 导 职 务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公 务 员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6008

4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初 级 ) 项 目 名 称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初 级 ) (1) 原 省 职 改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关 于 企 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浙 职 改 字 1992 1 号 ); (2) 市 职 改 办 关 于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温 职 改 办 理 依 据 办 1993 22 号 ) (3) 市 职 改 办 关 于 社 会 流 动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问 题 的 意 见 ( 温 职 改 办 1999 007 号 ) (4) 市 职 改 办 关 于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初 定 若 干 问 题 的 补 充 意 见 ( 温 职 改 办 2000 9 号 ) 大 专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可 初 定 为 技 术 员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三 承 办 条 件 年 者 中 专 毕 业 任 技 术 员 职 务 满 四 年 者 可 初 定 为 助 理 工 程 师 必 备 资 料 初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表 一 式 二 份,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一 份, 二 寸 近 照 一 张 (1) 个 人 申 报 ; (2) 单 位 上 报 有 关 材 料 并 签 署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 (3)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社 会 流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报 办 理 程 序 区 人 才 中 心 审 核 ); (4) 区 职 改 办 审 批 ; (5)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发 文 公 布 ; (6)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核 发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收 费 标 准 资 格 证 书 工 本 费 5 元 每 季 度 末 发 文 公 布 初 定 人 员 名 单, 下 季 度 初 领 取 办 理 时 限 证 书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20

5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录 用 流 动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录 用 流 动 (1)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建 立 事 业 单 位 新 增 工 作 人 员 公 开 考 录 选 调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温 政 办 2000 36 号 ) (2)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市 事 业 办 理 依 据 单 位 新 增 工 作 人 员 公 开 考 录 选 调 制 度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2002 197 号 ); (3)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规 范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流 动 有 关 程 序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2002 196 号 ); (1) 公 开 考 录 凡 是 财 政 拨 款 的 全 额 差 额 事 业 单 位 及 具 有 执 法 职 能 的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制 控 制 范 围 内, 除 经 批 准 的 特 殊 紧 缺 专 业 及 急 承 办 条 件 需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外, 新 招 收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实 行 公 开 考 录 (2) 公 开 选 调 按 温 市 人 2002 197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1) 公 开 考 录 1 有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聘 书 ; 2 有 关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3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 4 调 入 单 位 及 主 管 机 关 的 考 录 方 案 考 试 成 绩 及 公 示 结 果 ; 5 用 人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卡 6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2) 公 开 选 调 1 调 出 单 位 所 在 县 ( 市 ) 以 上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必 备 资 料 的 商 调 函 ( 调 出 单 位 系 中 央 部 属 单 位 和 大 专 院 校 的, 由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商 调 函 ); 2 商 调 登 记 表 ; 3 调 入 单 位 及 主 管 机 关 的 选 调 方 案 接 收 报 告 公 示 结 果 ; 4 调 入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人 员 编 制 卡 ; 5 调 入 人 员 的 政 治 工 作 表 现 鉴 定 ; 6 有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聘 书 ; 7 有 关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8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所 有 证 书 证 件 均 应 提 供 原 件, 以 便 确 认,

并 留 复 印 件 备 案 (1) 用 人 单 位 上 报 公 开 考 录 或 选 调 方 案 ; (2)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通 过 媒 体 或 发 文 公 布 ; (3) 本 人 向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报 名 ); (4) 所 在 单 位 汇 总 人 员 名 单 报 人 事 劳 动 局 审 核 ; 办 理 程 序 (5) 主 管 局 在 人 事 劳 动 部 门 指 导 下 组 织 考 试 考 核 ; (6) 确 定 录 用 或 选 调 对 象 经 公 示 一 周 后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审 批 ;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收 到 上 报 材 料 后 及 时 审 核, 若 材 料 齐 全,10 天 内 发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通 知 ; 若 上 报 材 料 不 齐 办 理 时 限 全, 在 收 到 材 料 之 日 起 5 天 内 通 知 上 报 单 位 补 充 材 料, 并 从 材 料 补 全 之 日 起,10 天 内 发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通 知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20

6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处 理 项 目 名 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处 理 (1) 浙 江 省 改 革 工 资 制 度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浙 改 工 1994 1 号 ); (2)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确 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工 资 待 遇 问 题 的 通 知 ( 浙 人 薪 1995 133 号 ); 办 理 依 据 (3)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交 流 调 动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问 题 的 补 充 意 见 ( 温 市 人 1999 284 号 ); (4)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做 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2003 年 正 常 晋 升 工 资 档 次 增 加 离 退 休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2003 18 号 ) 承 办 条 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1) 正 常 晋 升 工 资 档 次 : 填 写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表, 附 最 近 已 审 批 过 的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表 及 考 核 称 职 ( 合 格 ) 材 料 ; (2) 职 务 ( 岗 位 ) 变 动 工 资 : 填 写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表, 附 最 近 已 审 批 过 的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表 必 备 资 料 职 务 任 命 书 技 术 职 称 聘 任 书 技 工 等 级 资 格 证 书 及 聘 任 书 ; (3) 调 入 人 员 工 资 : 填 写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调 入 人 员 工 资 审 批 表, 附 单 位 编 制 卡 及 个 人 档 案 ; (4) 新 参 加 工 作 人 员 转 正 定 级 : 填 写 转 正 定 级 表, 附 单 位 编 制 卡 个 人 档 案 及 文 凭 ; 由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填 表,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报 区 人 办 理 程 序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办 理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材 料 齐 全 5 天 内 办 结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5778

7 工 龄 更 改 和 确 定 项 目 名 称 工 龄 更 改 和 确 定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转 发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龄 计 算 参 加 工 作 时 办 理 依 据 间 认 定 及 工 龄 变 动 后 工 资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1997 224 号 ); 承 办 条 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必 备 资 料 原 始 材 料 及 有 关 单 位 证 明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调 查, 附 2 人 以 上 调 查 材 料 签 名, 由 单 位 写 出 更 改 工 龄 的 报 告, 经 主 办 理 程 序 管 部 门 同 意,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审 核 办 理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材 料 齐 全 一 个 月 内 办 结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5778

8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伤 认 定 项 目 名 称 公 伤 认 定 办 理 依 据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规 范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伤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2002 165 号 ) 承 办 条 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必 备 资 料 单 位 或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提 出 的 书 面 申 请 公 伤 报 告, 附 下 列 原 始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 单 位 对 工 作 人 员 负 伤 原 因 及 过 程 调 查 情 况 说 明 ; 受 伤 人 员 初 次 治 疗 或 抢 救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 伤 残 军 人 运 动 员 伤 残 的 材 料 或 证 明 ; 职 业 病 患 者 原 始 的 职 业 病 记 录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部 门 的 诊 断 结 果 ;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和 责 任 意 见 ; 属 履 行 职 责 遭 致 人 身 伤 害 的, 应 提 供 公 安 或 司 法 部 门 的 有 关 证 明 办 理 程 序 单 位 应 当 自 工 作 人 员 公 伤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职 业 病 确 诊 之 日 起,15 日 内 ( 特 殊 情 况 不 超 过 30 日 ) 向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提 出 公 伤 报 告, 申 请 公 伤 认 定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材 料 齐 全 一 个 月 内 办 结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5778

9 工 人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考 核 报 名 审 核 工 人 技 师 评 审 推 荐 人 选 确 定 工 人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考 核 报 名 审 核 工 人 技 师 评 审 项 目 名 称 推 荐 人 选 确 定 (1)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人 技 师 考 评 和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浙 人 薪 1996 122 号 ); (2)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对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资 格 进 行 复 核 认 定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1995 125 号 ); 办 理 依 据 (3)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转 发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1995 126 号 ); (4)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转 发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温 市 人 1995 127 号 ) 承 办 条 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1)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书 1 份 ; (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考 核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表 1 份 ; (3) 温 州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工 人 申 报 技 术 等 级 综 合 情 况 鉴 定 表 ; 必 备 资 料 (4) 学 历 证 书 工 资 审 批 表 ( 招 工 表 )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各 1 份 ; 汽 车 驾 驶 员 维 修 电 工 锅 炉 司 炉 工 需 另 附 驾 驶 证 电 工 操 作 证 安 全 操 作 证 复 印 件 各 1 份 ; (5) 近 期 2 寸 免 冠 同 底 照 片 4 张 报 考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填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予 以 审 核 上 报 ; 工 人 办 理 程 序 技 师 人 选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填 报,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确 定 初 荐 人 选 后 上 报 市 工 考 办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按 时 审 核 上 报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工 资 福 利 与 退 休 管 理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5778

10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广 告 备 案 项 目 名 称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广 告 备 案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承 办 条 件 (1) 已 经 批 准 的 我 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2) 具 有 与 招 生 广 告 内 容 相 符 合 的 办 学 条 件 必 备 资 料 (1) 培 训 机 构 办 学 许 可 证 副 本 ; (2) 温 州 市 培 训 招 生 广 告 审 核 表 一 式 贰 份 办 理 程 序 (1)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 (2) 签 章 备 案 ;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1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培 训 教 育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18,88999695

11 浙 江 省 外 出 人 员 就 业 登 记 卡 项 目 名 称 浙 江 省 外 出 人 员 就 业 登 记 卡 办 理 依 据 浙 劳 就 1995 49 号 (1)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且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鹿 城 区 户 籍 人 员 承 办 条 件 (2) 具 备 必 要 的 职 业 技 术 能 力 (3)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并 且 不 因 外 出 而 影 响 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义 务 必 备 资 料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办 理 程 序 本 人 直 接 申 请 办 理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随 时 办 理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88990971

12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申 领 和 发 放 项 目 名 称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申 领 和 发 放 温 委 发 2003 109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下 岗 失 办 理 依 据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1) 国 有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改 制 后 失 业 仍 未 就 业 人 员 (2) 国 有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中 仍 未 就 业 承 办 条 件 的 人 员 (3) 街 道 ( 乡 镇 ) 其 他 失 业 人 员 中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1) 按 表 式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 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张, 近 期 1 寸 照 片 3 张 ); (2)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职 工 到 原 工 作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必 备 资 料 (3) 失 业 人 员 已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或 享 受 低 保 待 遇 者 须 出 具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手 册 低 保 证 及 复 印 件 (1) 失 业 人 员 到 户 籍 所 在 社 区 或 街 道 填 报 温 州 市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程 序 (2) 社 区 向 街 道 劳 动 保 障 机 构 申 请 (3) 所 在 街 道 张 榜 公 示 核 实 后, 报 区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者 到 户 籍 所 在 社 区 领 取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88990971

13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和 发 放 项 目 名 称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和 发 放 办 理 依 据 浙 江 省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非 因 本 人 意 愿 中 断 就 业 且 已 征 缴 失 业 基 金 一 年 承 办 条 件 以 上 的 失 业 人 员 (1) 单 位 社 保 登 记 证 及 复 印 件 ( 注 销 企 业 应 提 供 工 商 企 业 注 销 通 知 书 及 复 印 件 ) (2) 用 工 单 位 签 注 证 明 职 工 失 业 的 书 面 材 料 (3) 国 民 集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提 供 个 人 档 案 ; 其 他 企 业 职 工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书 (4) 职 工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及 复 印 件 必 备 资 料 (5) 职 工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二 张 (6) 职 工 本 人 一 寸 免 冠 近 照 二 张 (7) 历 年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单 据 及 复 印 件 (8) 填 写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书 一 式 六 份 (9) 填 写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职 工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1) 失 业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持 上 述 材 料 (2)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手 册, 开 具 失 业 职 工 报 到 通 知 书 (3) 失 业 职 工 持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养 老 保 险 手 办 理 程 序 册 失 业 保 险 手 册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书 失 业 职 工 报 到 通 知 书 到 户 籍 所 在 街 道 劳 动 保 障 所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并 于 次 月 20 日 持 上 述 材 料 领 取 储 蓄 卡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1) 单 位 应 在 职 工 失 业 7 日 内 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2)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符 合 条 件 者 开 具 失 业 职 工 报 到 通 知 书 失 业 保 险 手 册 办 理 时 限 (3) 失 业 职 工 应 于 3 日 内, 持 失 业 职 工 报 到 通 知 书 失 业 保 险 手 册 到 户 籍 所 在 街 道 劳 动 保 障 所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并 于 次 月 20 日 来 领 取 储 蓄 卡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88990971

14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设 立 项 目 名 称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设 立 浙 江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第 23 号 浙 江 省 人 才 市 办 理 依 据 场 管 理 条 例 ( 一 ) 有 与 开 展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场 所 和 设 施 ; ( 二 ) 有 不 少 于 十 万 元 的 注 册 资 本 ; ( 三 )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三 人 以 上, 并 经 人 事 行 政 部 承 办 条 件 门 培 训 合 格 ; ( 四 ) 有 必 要 的 工 作 章 程 和 制 度 ; ( 五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需 要 设 立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的,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申 必 备 资 料 请, 并 按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及 资 料 经 审 符 合 条 件 予 以 核 准 后,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办 理 程 序 面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直 三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核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才 开 发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15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设 立 项 目 名 称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设 立 浙 江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办 理 依 据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51 号 需 要 设 立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的,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申 承 办 条 件 请, 并 按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及 资 料 1 有 规 范 的 机 构 名 称 组 织 章 程 业 务 范 围 和 管 理 制 度 ;2 有 与 开 展 业 务 相 适 应 固 定 场 所 必 备 资 料 设 施 ;3 有 不 少 于 五 万 元 的 注 册 资 金 ;4 具 备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三 人 以 上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申 请 者 在 具 备 上 述 材 料 之 后,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及 资 料 2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办 理 程 序 起 三 十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核 准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3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申 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就 管 理 服 务 处 联 系 电 话 88990971

16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设 立 )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设 立 )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1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2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组 织 机 构 3 有 稳 定 的 场 所 承 办 条 件 4 有 明 确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5 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开 办 资 金 和 经 费 来 源 及 从 业 人 员 6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1 按 规 定 填 写 的 登 记 ( 设 立 ) 申 请 书 2 由 区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资 举 办 的 提 交 行 业 许 可 证 明 3 当 年 度 的 验 资 报 告 ( 全 额 事 业 单 位 则 出 具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 必 备 资 料 4 住 所 证 明 ( 有 1 年 以 上 的 使 用 期 限 证 明 或 产 权 证 明 ) 5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的 任 职 通 知 6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履 历 表 及 照 片 7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申 请 ( 咨 询 ) 申 请 人 向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领 取 相 关 的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2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填 报 的 申 请 表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等 全 部 所 需 材 料 办 理 程 序 送 交 受 理 人 员, 并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名 栏 签 名 后 予 以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的, 必 须 由 委 托 人 出 具 全 权 委 托 代 理 书 3 核 准 审 核 人 员 对 受 理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收 费 标 准 300 元 ; 计 价 格 (2000)433 号 文 件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17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法 人 变 更 )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法 人 变 更 )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承 办 条 件 凡 已 经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事 业 单 位 1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的 任 职 通 知 ; 必 备 资 料 2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履 历 表 及 照 片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申 请 ( 咨 询 ) 申 请 人 向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领 取 相 关 的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2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填 报 的 申 请 表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等 全 部 所 需 材 料 送 交 受 理 人 员, 并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办 理 程 序 名 栏 签 名 后 予 以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的, 必 须 由 委 托 人 出 具 全 权 委 托 代 理 书 3 核 准 审 核 人 员 对 受 理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收 费 标 准 150 元 ; 计 价 格 (2000)433 号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18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名 称 变 更 )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名 称 变 更 )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承 办 条 件 凡 已 经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事 业 单 位 由 区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其 他 组 必 备 资 料 织 利 用 国 资 举 办 的 提 交 行 业 许 可 证 明 1 申 请 ( 咨 询 ) 申 请 人 向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领 取 相 关 的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2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填 报 的 申 请 表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等 全 部 所 需 材 料 送 交 受 理 人 员, 并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办 理 程 序 名 栏 签 名 后 予 以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的, 必 须 由 委 托 人 出 具 全 权 委 托 代 理 书 3 核 准 审 核 人 员 对 受 理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收 费 标 准 150 元 ; 计 价 格 (2000)433 号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19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地 址 变 更 )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地 址 变 更 )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承 办 条 件 凡 已 经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事 业 单 位 必 备 资 料 1 住 所 证 明 ( 有 1 年 以 上 的 使 用 期 限 证 明 或 产 权 证 明 ) 1 申 请 ( 咨 询 ) 申 请 人 向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领 取 相 关 的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2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填 报 的 申 请 表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等 全 部 所 需 材 料 送 交 受 理 人 员, 并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办 理 程 序 名 栏 签 名 后 予 以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的, 必 须 由 委 托 人 出 具 全 权 委 托 代 理 书 3 核 准 审 核 人 员 对 受 理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收 费 标 准 150 元 ; 计 价 格 (2000)433 号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20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注 销 )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注 销 )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承 办 条 件 凡 已 经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事 业 单 位 必 备 资 料 1 按 规 定 填 写 的 登 记 ( 注 销 ) 申 请 书 ; 2 清 产 核 资 证 明 1 申 请 ( 咨 询 ) 申 请 人 向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领 取 相 关 的 各 类 申 请 表 格 2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将 填 报 的 申 请 表 及 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等 全 部 所 需 材 料 送 交 受 理 人 员, 并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办 理 程 序 名 栏 签 名 后 予 以 受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的, 必 须 由 委 托 人 出 具 全 权 委 托 代 理 书 3 核 准 审 核 人 员 对 受 理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等 进 行 核 实 审 查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21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项 目 名 称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1998 年 第 252 号 ; 凡 已 经 取 得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的 事 业 单 位, 承 办 条 件 自 下 一 年 度 起 应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年 检 必 备 资 料 办 理 程 序 1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报 告 书 ; 2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 3 当 年 12 月 份 财 务 报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4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提 交 行 业 许 可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1 受 理 (1) 事 业 单 位 凭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副 本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领 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检 报 告 书 一 式 两 份 如 实 填 写 ( 封 面 由 法 人 签 名 ),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2) 事 业 单 位 将 年 检 报 告 书 及 年 检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公 章 后, 报 登 记 机 关 2 审 核 (1) 事 业 单 位 实 际 使 用 的 名 称 与 核 准 登 记 的 名 称 是 否 一 致 (2) 实 际 住 所 是 否 与 核 准 登 记 的 住 所 相 同 (3)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是 否 按 照 条 例 及 有 关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4) 事 业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核 准 登 记 的 业 务 范 围 开 展 活 动, 有 无 超 业 务 范 围 行 为 (5) 事 业 单 位 是 否 继 续 具 有 承 担 与 其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6) 事 业 单 位 有 无 抽 逃 转 移 开 办 资 金 的 行 为 (7) 事 业 单 位 接 受 捐 赠 资 助 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8) 事 业 单 位 有 无 涂 改 出 租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印 章 的 行 为 (9) 事 业 单 位 自 核 准 登 记 以 后, 是 否 超 过 一 年 未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或 者 自 行 停 止 业 务 活 动 一 年 以 上 (10)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否 遵 守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11) 其 他 需 要 审 查 的 项 目 是 否 合 格 3 核 准 (1) 登 记 机 关 在 做 出 年 检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决 定 后 通 知 申 报 的 事 业 单 位 (2) 对 不 合 格 的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3) 由 领 导 签 署 核 准 意 见 (4) 对 年 检 合 格 的, 加 贴 年 检 防 伪 标 识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核 准 办 理 时 限 发 证 公 告 工 作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局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22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的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办 理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1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举 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个 人, 应 当 具 有 政 治 权 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2 设 立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当 地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求, 具 备 教 育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3 负 责 人 和 教 师 资 格 :(1) 应 配 备 专 职 校 长, 同 时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及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三 级 以 上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有 2 年 以 上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经 历, 熟 悉 国 家 职 业 培 训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2) 应 配 有 相 应 的 专 职 教 学 管 承 办 条 件 理 人 员, 并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及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三 级 以 上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有 2 年 以 上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经 历, 具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4 办 学 规 模 与 场 地 资 金 投 入 :(1) 基 本 办 学 规 模 应 不 低 于 200 人 (2) 应 有 与 办 学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培 训 场 所, 租 用 的 场 所 租 赁 期 不 少 于 3 年 有 办 公 用 房 ; 理 论 课 集 中 的 教 学 场 所 应 达 到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有 满 足 实 习 教 学 需 要 的 实 习 操 作 场 所, 符 合 国 家 的 环 保 劳 保 安 全 消 防 卫 生 等 规 定 (3) 举 办 者 应 有 稳 定 可 靠 的 经 费 来 源, 固 定 资 产 应 达 到 20 万 元 以 上, 注 册 资 金 10 万 元 以 上 1 申 请 筹 设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举 办 者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申 办 报 告, 内 容 应 当 主 要 包 括 : 举 办 者 培 必 备 资 料 养 目 标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形 式 办 学 条 件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经 费 筹 措 与 管 理 使 用 等 ; 2 举 办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3 资 产 来 源 资 金 数 额 及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并 载

明 产 权 ; 4 属 捐 赠 性 质 的 校 产 须 提 交 捐 赠 协 议, 载 明 捐 赠 人 的 姓 名 所 捐 资 产 的 数 额 用 途 和 管 理 方 法 及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2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民 办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筹 设 批 准 书 ; 2 筹 设 情 况 报 告 ; 3 学 校 章 程 首 届 学 校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 4 学 校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5 校 长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3 具 备 办 学 条 件, 达 到 设 置 标 准 的,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并 应 当 提 交 本 项 第 1 条 及 本 项 第 2 条 第 3 4 5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1 举 办 者 提 交 上 述 申 报 材 料 ;2 科 室 初 审 并 派 分 管 人 员 到 现 场 勘 察 ( 申 请 人 办 学 条 件 欠 缺 的 还 办 理 程 序 应 予 以 补 充 );3 科 室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交 局 长 室 审 批 ;4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证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1 申 请 筹 设 民 办 学 校 的 为 三 十 日, 2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的 为 三 个 月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培 训 教 育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18 88997198

23 人 事 代 理 项 目 名 称 人 事 代 理 办 理 依 据 温 市 人 (1998)120 号 我 区 各 类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要 人 事 代 理 的 大 中 专 毕 承 办 条 件 业 生 及 其 他 要 求 人 事 代 理 的 人 员 1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书 人 事 档 案 代 理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必 备 资 料 2 毕 业 生 代 理 应 提 供 除 (1) 外 还 需 : 就 业 协 议 书 报 到 证 3 其 他 人 员 代 理 应 提 供 : 辞 职 解 聘 或 待 业 证 明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等 材 料 经 区 人 才 中 心 审 定 后, 与 区 人 才 中 心 签 订 人 事 办 理 程 序 代 理 合 同 书 收 费 标 准 一 年 240 元 办 理 时 限 材 料 齐 全 随 到 随 办 并 可 上 门 服 务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才 开 发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24 大 中 专 学 生 ( 不 含 普 通 高 校 中 专 毕 业 生 ) 就 业 登 记 大 中 专 学 生 ( 不 含 普 通 高 校 中 专 毕 业 生 ) 就 业 项 目 名 称 登 记 温 政 办 1998 76 号 ; 温 市 人 复 1998 160 办 理 依 据 号 文 件 1 历 届 成 人 高 校 成 人 中 专 毕 业 生 历 届 高 等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生 承 办 条 件 2 毕 业 生 就 业 范 围 为 生 源 所 在 地 各 类 企 业 单 位 3 毕 业 生 落 实 单 位 后, 在 工 龄 工 资, 职 称 及 其 他 福 利 方 面 享 受 变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待 遇 毕 业 证 书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本 人 档 案 鹿 城 必 备 资 料 区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登 记 表 1 毕 业 生 通 过 人 才 市 场 或 其 他 双 向 选 择 方 式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到 区 人 才 中 心 领 取 登 记 表 2 用 人 单 位 在 登 记 表 上 签 盖 章 后, 再 由 区 办 理 程 序 人 才 中 心 签 字 盖 章, 一 份 留 本 人 档 案,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一 份 到 单 位 报 到 上 岗 并 按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就 业 合 同 和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材 料 齐 全 随 到 随 办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才 开 发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88990758

25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项 目 名 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办 理 依 据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案 规 则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组 织 规 则 承 办 条 件 当 事 人 双 方 存 在 劳 动 争 议 1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 2 申 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 必 备 资 料 3 劳 动 合 同 或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据 ; 4 据 以 申 诉 的 相 应 证 据 材 料 (1) 受 案 范 围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区 属 企 业 与 职 工 之 间 的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1 因 企 业 开 除 除 名 和 职 工 辞 职 自 动 离 职 发 生 的 争 议 ; 2 因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资 保 险 福 利 培 训 劳 动 保 护 的 规 定 发 生 的 争 议 ; 3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处 理 的 其 他 劳 动 争 议 (2) 受 理 程 序 : 1 当 事 人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应 当 提 交 申 诉 书, 并 按 照 被 诉 人 数 提 交 副 本 申 诉 书 应 裁 明 下 列 事 项 : 办 理 程 序 a 当 事 人 姓 名 职 业 住 址 和 工 作 单 位 ; 被 诉 人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b 仲 裁 请 求 和 依 据 的 事 实 及 理 由 c 证 据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址 2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申 诉 书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决 定 受 理 的 应 当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将 申 诉 书 副 本 送 达 被 诉 人, 并 组 成 仲 裁 庭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3 仲 裁 庭 应 当 于 开 庭 的 四 日 前, 将 开 庭 时 间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3) 案 件 审 理 : 仲 裁 庭 于 开 庭 的 四 日 前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送 达 开 庭 通 知 书 双 方 当 事 人 接 到 通 知 书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者 未 经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的, 对 申 诉 人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按 撤 诉 处 理, 对 被 诉 人 可 以 缺 席 裁 决 在 查 明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仲 裁 庭 应 当 先 调 解, 促 使 当 事 人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并 制 作 调 解 书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仲 裁 庭 应 及 时 作 出 裁 决 庭 审 前,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仲 裁 庭 组 成 人 员 有 申 请 回 避 的 权 利 (1) 仲 裁 处 理 的 时 限 仲 裁 庭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应 当 自 组 成 仲 裁 庭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结 束 案 情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的, 报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审 批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但 最 长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2)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书 的 生 效 时 限 及 法 律 效 力 仲 裁 庭 根 据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制 作 调 解 书, 调 解 书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调 解 书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书 送 达 前 当 事 人 反 悔 的, 仲 裁 庭 应 当 及 时 裁 决 (3) 裁 决 书 的 生 效 时 限 及 法 律 效 力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自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期 满 不 起 诉 的, 裁 决 书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1) 受 理 费 3 人 以 下 为 20 元 ;4-9 人 为 30 元 ; 10 人 以 上 为 50 元 (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268 号 ) (2) 处 理 费 按 实 际 开 支 收 取 主 要 包 括 鉴 定 费 勘 验 费 差 旅 费 证 人 误 工 补 助 等 国 家 物 价 局 财 政 部 [1992] 价 费 字 268 号 文 件 批 准 (3) 费 用 承 担 案 件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仲 裁 费 的 负 担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案 件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双 方 部 分 败 诉 的,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当 事 人 撤 诉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撤 诉 方 承 担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职 工 当 事 人 缴 纳 仲 裁 费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减 缓 免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88990768

26 工 伤 认 定 项 目 名 称 工 伤 认 定 办 理 依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区 属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工 会 承 办 对 象 组 织 (1) 如 实 填 写 的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 (2)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的 证 明 材 料 ; (3)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 (4)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 由 于 交 通 事 故 引 起 的 工 伤, 提 供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的 责 任 认 定 书 或 相 关 的 处 理 证 明 ; 2 属 于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公 众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提 交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相 应 机 构 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 必 备 资 料 3 属 于 因 公 因 战 致 残 的 转 业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旧 伤 复 发 的, 提 交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及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旧 伤 复 发 的 鉴 定 证 明 ; 4 职 业 旧 伤 复 发 的, 提 交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做 出 的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旧 伤 复 发 的 鉴 定 结 论 ; 5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伤 害 的, 提 交 公 安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证 明 或 判 决 书 ; 6 由 于 因 公 外 出 期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认 定 因 公 死 亡 应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结 论 (1)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1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2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认 定 条 件 3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4 患 职 业 病 的 ; 5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6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2)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同 工 伤 : 1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 2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3 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3)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视 同 工 伤 : 1 因 犯 罪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 2 醉 酒 导 致 伤 亡 的 ; 3 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1) 申 请 时 限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经 报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申 报 时 限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用 人 单 位 未 提 出 申 请 的,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工 会 组 织 在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鉴 定 为 职 业 办 理 时 限 病 之 日 起 1 年 内,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2) 认 定 时 限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工 伤 认 定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的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和 该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仲 裁 监 察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26

27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项 目 名 称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办 理 依 据 省 政 府 2002 第 154 号 令 (1) 合 同 双 方 主 体 合 法 ; 承 办 条 件 (2) 合 同 内 容 合 法 ; (3) 程 序 合 法 必 备 资 料 (1)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2)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花 名 册 (1) 企 业 向 劳 动 部 门 提 供 已 签 章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一 份 ) 及 备 案 花 名 册 ( 二 份 其 中 一 份 带 回 ); 办 理 程 序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 ; (3) 劳 动 部 门 审 核 后 在 备 案 花 名 册 上 盖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专 用 章 收 费 标 准 不 收 费 办 理 时 限 零 星 即 办, 批 量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毕 受 理 科 室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仲 裁 监 察 科 联 系 电 话 88990936

( 二 ) 执 法 公 开 事 项 1 劳 动 监 察 执 法 事 项 劳 动 监 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劳 动 行 政 处 罚 若 干 规 定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浙 江 省 劳 执 法 依 据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浙 江 省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劳 动 合 同 办 法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1 登 记 立 案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对 发 现 的 劳 动 违 法 行 为, 经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予 以 登 记 立 案 ; 2 调 查 取 证 对 已 立 案 的 案 件,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两 名 以 上 劳 动 监 察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查 明 事 实 ; 3 告 知 申 辩 听 证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应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在 法 定 范 围 内 要 求 听 证 的, 劳 动 行 执 法 程 序 政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组 织 听 证 4 处 理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或 者 听 证 结 束 后, 劳 动 监 察 人 员 应 向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对 案 件 认 定 事 实 法 律 适 用 等 进 行 审 核,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5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加 盖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印 章, 并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a 被 罚 单 位 名 称 ;

处 罚 标 准 b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违 法 事 实 ; c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 d 处 罚 决 定 ; e 处 罚 决 定 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 f 被 处 罚 单 位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g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名 称 ; h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日 期 I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依 法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6 备 案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的 10 日 内, 将 案 卷 交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按 规 定 报 送 上 一 级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属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同 时 报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7 执 行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1)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364 号 1 使 用 童 工 的, 每 使 用 一 名 童 工 每 月 罚 款 5000 元 ; 2 介 绍 童 工 的, 每 介 绍 一 名 童 工 罚 款 5000 元 ;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介 绍 童 工 的, 吊 销 职 业 介 绍 许 可 证 ; 4 未 保 存 录 用 人 员 的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或 伪 造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 罚 款 10000 元 ; 5 无 营 业 执 照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单 位 及 未 依 法 登 记 备 案 的 单 位 使 用 童 工 或 介 绍 童 工 就 业 的, 依 照 前 1 2 4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加 一 倍 罚 款

(2)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取 得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工 作 的, 可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3) 浙 江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举 办 劳 动 力 交 流 洽 谈 会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介 绍 活 动 或 擅 自 设 立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的,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介 绍 活 动, 并 可 处 以 1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可 处 以 下 不 超 过 违 法 所 得 3 倍 的 罚 款,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 2 用 人 单 位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经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按 每 人 处 以 200 元 以 上 4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 3 未 办 理 录 用 备 案 手 续 的,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办, 处 以 1000 元 罚 款 ; 4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人 员 时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5 用 人 单 位 在 招 用 人 员 时 向 求 职 者 收 取 报 名 费 等 费 用 向 被 录 用 人 员 收 取 培 训 费 保 证 金 抵 押 金 等 费 用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非 法 收 取 费 用 3 倍 以 上 10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4)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1 用 人 单 位 侵 害 女 职 工 或 未 成 年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2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以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执 法 纪 律 3 用 人 单 位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报 酬 或 工 资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法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限 期 支 付 整 改,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应 付 金 额 50% 以 上 一 倍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4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5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A 无 理 抗 拒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 ; B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 C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5) 浙 江 省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1 企 业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销 毁 工 资 支 付 记 录,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 企 业 在 限 定 的 期 限 内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经 济 补 偿 金 及 赔 偿 金 的, 对 单 位 处 以 5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可 对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坚 持 原 则, 忠 于 职 守, 秉 公 执 法, 热 情 服 务

执 法 对 象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执 法 结 果 义 务 : 1 用 人 单 位 有 自 觉 配 合 劳 动 监 察 人 员 对 企 业 实 施 正 常 劳 动 监 察 的 义 务 2 对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理 有 自 觉 履 行 的 义 务 权 利 1 企 业 对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有 要 求 申 辩 听 证 的 权 利 2 企 业 对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3 企 业 对 劳 动 监 察 人 员 上 门 实 施 劳 动 监 察 有 权 查 验 相 关 证 件 的 权 利 4 对 违 法 行 政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有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的 权 利 依 照 劳 动 法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处 理

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1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2 财 务 收 支 管 理 制 度 3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鹿 城 区 人 事 劳 动 局 中 层 以 下 干 部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方 案 四 其 它 制 度 1 首 问 负 责 制 2 政 务 工 作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3 AB 岗 工 作 制 度 4 局 机 关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1) 局 机 关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2) 局 机 关 干 部 职 工 理 论 学 习 5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6 公 务 接 待 制 度 7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制 度 8 机 动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9 关 于 年 休 假 制 度 的 规 定 10 工 作 人 员 考 勤 请 假 制 度 五 监 督 保 障 措 施 1 公 开 载 体 (1) 公 开 事 项 在 鹿 城 公 务 网 公 开 (2) 设 政 务 公 开 栏, 对 外 公 开 政 务 事 项 (3) 政 策 法 规 办 事 流 程 制 成 办 事 指 南 小 册 子 公 开

2 保 障 措 施 (1)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聘 请 行 风 监 督 员 (2)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成 立 局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每 季 度 定 期 督 查 有 关 公 示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重 点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定 期 轮 岗 和 交 流 制 度 (3) 加 强 民 主 监 督, 认 真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坚 持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4) 完 善 各 项 制 度, 推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AB 岗 等 制 度, 促 进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5) 与 责 任 制 考 核 挂 钩, 把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科 室 和 个 人 评 先 指 标 及 干 部 聘 用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6) 建 立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设 立 举 报 箱, 公 开 设 拆 电 话 : 88990778, 建 立 专 人 劳 动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和 双 休 值 班 制 度, 设 拆 电 话 :12333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