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卫 函 2016 895 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 委 ), 省 直 及 委 直 属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6 86 号 ) 精 神, 为 做 好 2016 年 度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申 报 材 料 受 理 时 间 及 地 点 2016 年 8 月 22 日 -30 日 为 受 理 省 直 委 直 属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受 理 地 点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楼 南 座 4 楼 会 议 室 ( 广 州 市 先 烈 南 路 17 号 );9 月 1 日 为 受 理 各 市 汕 头 大 学 医 学 院 广 东 医 科 大 学 申 报 材 料 时 间, 受 理 地 点 : 广 州 市 第 二 工 人 疗 养 院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梯 面 镇 广 州 市 第 二 工 人 疗 养 院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各 市 各 单 位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间 地 点 由 各 市 各 单 位 自 定
二 申 报 途 径 和 范 围 ( 一 ) 我 省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从 事 医 疗 公 共 卫 生 药 学 护 理 医 技 等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应 通 过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申 报 已 设 有 卫 生 专 业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中 直 部 属 和 省 直 单 位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在 本 单 位 所 属 评 委 会 申 报 评 审, 如 需 委 托 我 委 评 审 的, 须 经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审 核 同 意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资 格, 按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因 工 作 变 动 转 换 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的 人 员, 须 在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才 能 按 现 岗 位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同 档 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取 得 现 岗 位 同 档 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申 报 比 转 换 系 列 前 高 一 档 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现 岗 位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至 少 满 2 年 资 历 时 间 可 按 变 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前 后 实 际 从 事 相 应 档 次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累 加 计 算, 工 作 能 力 业 绩 成 果 和 论 文 著 作 等 条 件 从 取 得 现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算 起 ( 三 )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按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 2 -
2012 38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离 退 休 人 员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和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按 原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离 退 休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发 2004 223 号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4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行 原 人 事 部 企 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有 关 具 体 问 题 的 补 充 说 明 ( 人 职 发 1991 17 号 ), 以 及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005 301 号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文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五 ) 今 年 继 续 在 我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试 点 工 作 我 省 14 个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市 ( 汕 头 韶 关 河 源 梅 州 惠 州 汕 尾 阳 江 湛 江 茂 名 肇 庆 清 远 潮 州 揭 阳 云 浮 )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生 服 务 所 ( 站 ) 中 已 取 得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从 事 与 执 业 资 格 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类 别 相 同 的 医 疗 - 3 -
公 共 卫 生 药 学 护 理 医 技 等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继 续 按 2015 年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试 行 方 案 执 行 三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及 有 关 政 策 严 格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主 要 文 件 目 录 见 附 件 2) ( 一 ) 按 照 国 家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精 神, 逐 步 实 现 评 审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结 合, 已 实 施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单 位 的 申 报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交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 申 报 评 审 卫 生 版 表 十 一 ) ( 二 ) 申 报 人 要 按 资 格 条 件 中 在 职 在 岗 要 求, 对 有 执 业 准 入 要 求 的,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类 别 的 执 业 资 格 并 已 登 记 注 册 根 据 执 业 范 围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类 别, 申 报 广 东 省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学 科 专 业 分 类 表 ( 附 件 2) 中 相 应 的 专 业 ( 三 ) 根 据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改 革 和 完 善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方 式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311 号 ) 要 求, 凡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必 须 先 参 加 广 东 省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实 践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才 能 申 报, 并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凡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进 行 答 辩, 答 辩 成 绩 作 为 评 审 正 高 - 4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今 年 正 高 级 答 辩 将 继 续 采 用 PPT 汇 报 与 专 家 提 问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每 人 答 辩 时 间 30 分 钟 答 辩 时 间 及 地 点 另 行 通 知 ( 四 )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按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6 86 号 ) 执 行 申 报 评 审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 五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按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广 东 省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授 予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继 医 教 2016 2 号 ) 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六 ) 城 市 卫 生 支 援 基 层 卫 生 工 作 严 格 按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市 卫 生 支 援 基 层 卫 生 实 施 方 案 (2013 年 版 ) 的 通 知 ( 粤 卫 函 2014 72 号 ) 等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2014 年 1 月 15 日 之 前 已 经 按 规 定 安 排 支 援 工 作 的, 以 在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备 案 情 况 为 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人 员, 可 不 列 入 支 援 基 层 卫 生 工 作 范 围 :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以 来, 已 在 县 及 县 以 下 卫 生 或 教 学 机 构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以 来, 受 国 家 部 委 省 委 省 政 府 或 省 级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派 遣, 参 加 援 外 援 藏 援 疆 以 及 其 他 救 灾 援 建 国 际 救 援 - 5 -
等 特 殊 援 助 任 务, 且 已 在 受 援 地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四 申 报 程 序 和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 一 ) 个 人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2016 年 度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采 取 网 上 申 报 和 纸 质 申 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国 家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按 照 申 报 人 员 须 知 (2016 年 版 ) 要 求, 如 实 填 报 并 必 须 一 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材 料 ( 过 后 不 得 补 充 和 更 换 ) 申 报 人 应 保 证 所 填 网 上 信 息 和 所 提 交 纸 质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可 溯 源, 凡 未 如 实 申 报 和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发 现 并 核 实,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 或 评 审 通 过 ) 的 资 格, 且 自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并 按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同 时 视 情 形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申 报 人 需 在 7 月 25 日 至 8 月 12 日 登 录 广 东 卫 生 人 才 网 ( 网 址 :http://www.gdwsrc.net), 在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中 填 写 个 人 申 报 信 息, 根 据 要 求 上 传 有 关 资 料, 并 提 交 相 关 纸 质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相 关 要 求 和 表 格 在 广 东 卫 生 人 才 网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栏 目 中 下 载 ( 二 ) 单 位 审 核 单 位 应 组 建 由 人 事 职 改 干 部 技 术 主 管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6 -
的 审 核 评 价 小 组, 对 申 报 人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以 来 的 职 业 道 德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工 作 表 现 及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提 出 准 确 客 观 的 评 价 意 见 经 单 位 审 核 评 价 小 组 评 议,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表 决 获 小 组 人 数 过 半 通 过 的 申 报 人, 方 可 报 评 委 会 评 审 单 位 应 建 立 审 核 评 价 会 议 记 录 备 查 制 度,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名 单 审 核 评 价 对 象 成 员 发 言 要 点, 投 票 评 议 结 果 等 单 位 应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确 保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可 溯 源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凡 为 复 印 件 的, 审 核 后 须 注 明 经 审 核, 与 原 件 相 符 其 它 需 要 审 核 的 材 料, 均 须 签 名 盖 章, 谁 审 核 谁 签 名 盖 章 谁 负 责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应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省 高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将 视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情 况 对 单 位 审 核 工 作 进 行 通 报 单 位 应 做 好 评 前 公 示 工 作 要 按 规 定 将 申 报 材 料, 特 别 是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 申 报 评 审 卫 生 版 表 三 )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考 核 表 ( 申 报 评 审 卫 生 版 表 四 ) 和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臵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放 臵 在 单 位 会 议 室 等 公 共 场 所, 以 备 查 验 评 前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对 公 示 期 间 被 举 报 的 问 题,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 7 -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一 律 不 予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申 报 材 料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报 送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在 申 报 至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出 现 的 负 面 情 况, 单 位 应 及 时 上 报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于 8 月 24 日 前 完 成 网 报 及 纸 质 材 料 的 审 核 上 报 工 作 ( 三 )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对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申 报 程 序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及 时 按 原 报 送 渠 道 退 回, 并 请 报 送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申 报 人 五 评 审 收 费 按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执 行 每 人 收 取 评 审 费 580 元 ( 含 各 市 送 审 费 用 ), 论 著 鉴 定 费 200 元, 共 780 元 ; 需 要 参 加 答 辩 的 人 员 另 收 取 答 辩 费 140 元 ; 申 报 人 上 交 的 费 用 缴 交 财 政 专 户, 已 提 交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但 因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被 退 回 的, 一 律 不 予 退 费 省 直 及 委 直 有 关 单 位 收 取 的 费 用 全 部 上 交, 各 市 留 存 的 送 审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纪 律 要 求 - 8 -
各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遵 守 职 称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把 好 审 核 关, 严 厉 打 击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包 庇 偏 袒 等 违 纪 违 规 的 行 为 要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对 职 称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等 环 节 要 严 格 实 行 谁 审 核, 谁 签 名 ; 谁 签 名, 谁 负 责 的 管 理 责 任 制, 哪 个 环 节 哪 个 方 面 出 现 问 题, 一 经 查 实, 将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并 依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附 件 :1.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主 要 文 件 目 录 2. 广 东 省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学 科 专 业 分 类 表 广 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6 年 7 月 15 日 - 9 -
附 件 1 1.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6 86 号 ) 2.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9 23 号 ) 3.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2015 年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试 行 方 案 ( 粤 卫 函 2015 881 号 ) 4.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2003 178 号 ) 5.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177 号 ) 6.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明 确 当 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7.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论 文 发 表 刊 物 等 级 划 分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300 号 ) - 10 -
8. 省 人 事 厅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改 革 和 完 善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方 式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311 号 ) 9.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要 求 明 确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粤 人 函 2004 1146 号 ) 10.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明 确 卫 生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有 关 问 题 的 函 ( 粤 人 函 2004 1907 号 ) 11.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广 州 深 圳 两 市 区 属 医 务 人 员 课 题 立 项 条 件 问 题 的 函 ( 粤 人 函 2004 2013 号 ) 12.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离 退 休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4 223 号 ) 13.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2 38 号 ) 14.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8 17 号 ) 15. 省 卫 生 厅 印 发 < 广 东 省 城 市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主 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前 到 县 或 乡 ( 镇 ) 卫 生 机 构 定 期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卫 1999 136 号 ) - 11 -
16.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市 卫 生 支 援 基 层 卫 生 实 施 方 案 (2013 年 版 ) 的 通 知 ( 粤 卫 函 2014 72 号 ) 17.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增 补 广 东 省 城 市 卫 生 支 援 基 层 卫 生 名 单 的 通 知 ( 粤 卫 函 2014 897 号 ) 18.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 89 号 ) 19.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审 核 发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办 2011 329 号 ) 20.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学 分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继 医 教 2016 2 号 ) 21.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援 外 医 疗 队 员 申 报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高 中 级 资 格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职 改 办 字 1994 25 号 ) 22.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005 301 号 ) 23.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做 好 向 申 报 人 通 知 评 审 结 果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263 号 ) 24.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我 省 卫 生 系 列 高 评 委 会 设 臵 调 整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239 号 ) - 12 -
25.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号 ) 26.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科 技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评 价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社 规 2015 4 号 ) 27.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28.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 13 -
附 件 2 序 号 评 委 会 简 称 所 含 专 业 1. 普 通 内 科 2. 心 血 管 内 科 3. 呼 吸 内 科 4. 神 经 内 科 5. 消 化 内 科 6. 血 液 病 学 7. 肾 内 科 学 8. 内 分 泌 学 9. 风 湿 与 临 床 免 疫 学 10. 传 染 病 学 11. 结 核 病 学 12. 急 诊 医 学 1 内 科 专 业 13. 重 症 医 学 14. 老 年 病 学 15. 职 业 病 学 16. 全 科 医 学 17. 肿 瘤 内 科 18. 康 复 医 学 19. 康 复 医 学 治 疗 技 术 20. 预 防 保 健 皮 肤 与 性 病 学 1. 精 神 病 学 2. 心 理 治 疗 2 外 科 专 业 1. 普 通 外 科 2. 神 经 外 科 3. 胸 心 外 科 4. 泌 尿 外 科 5. 骨 外 科 6. 烧 伤 外 科 7. 整 形 外 科 8. 肿 瘤 外 科 麻 醉 学 3 妇 产 科 专 业 1. 妇 产 科 2. 妇 科 ( 含 妇 科 肿 瘤 ) 3. 产 科 4. 生 殖 医 学 5. 计 划 生 育 6. 妇 女 保 健 4 儿 科 专 业 1. 小 儿 内 科 2. 小 儿 外 科 3. 新 生 儿 科 4. 儿 童 保 健 5 6 口 腔 及 眼 耳 鼻 咽 喉 专 业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7 中 医 药 专 业 1. 口 腔 内 科 2.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3. 口 腔 修 复 4. 口 腔 正 畸 5. 口 腔 眼 科 学 耳 鼻 咽 喉 科 学 1. 环 境 卫 生 2. 公 共 卫 生 3. 卫 生 毒 理 4. 疾 病 控 制 5. 妇 幼 保 健 6. 职 业 卫 生 7. 健 康 教 育 与 健 康 促 进 1. 中 医 内 科 2. 中 医 妇 科 3. 中 医 儿 科 4. 全 科 医 学 ( 中 医 类 ) 1. 中 医 外 科 2. 中 医 骨 伤 科 3. 中 医 皮 肤 科 4. 中 医 肛 肠 科 5. 针 灸 6. 按 摩 推 拿 7. 中 医 五 官 科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中 药 学 8 药 学 专 业 1. 医 院 药 学 2. 临 床 药 学 9 护 理 专 业 护 理 学 10 医 技 专 业 1. 临 床 医 学 检 验 2. 临 床 医 学 检 验 技 术 3. 卫 生 检 验 技 术 4. 心 电 学 技 术 5. 神 经 电 生 理 ( 脑 电 图 ) 技 术 6. 病 案 信 息 技 术 7. 高 压 氧 治 疗 8. 营 养 9. 功 能 检 查 10. 医 学 实 验 11. 输 血 技 术 1. 放 射 医 学 2. 放 射 医 学 技 术 3. 超 声 医 学 4. 超 声 医 学 技 术 5. 核 医 学 6. 核 医 学 技 术 7. 肿 瘤 放 射 治 疗 学 8. 肿 瘤 放 射 治 疗 技 术 1. 病 理 学 2. 病 理 学 技 术 - 14 -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校 对 : 人 事 处 郭 雪 霏 ( 共 印 2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