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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直 属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2 号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济 南 市 中 小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你 校 上 报 我 局 的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章 程, 经 济 南 市 直 属 学 校 章 程 审 核 委 员 会 评 议, 现 予 核 准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你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作 为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科 学 发 展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章 程 序 言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系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公 办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校 前 身 为 济 南 第 二 十 三 中 学 济 南 第 四 十 一 中 学, 济 南 第 二 十 三 中 学 始 建 于 1957 年, 济 南 第 四 十 一 中 学 始 建 于 1960 年,1985 年 两 校 合 并 成 立 济 南 第 五 职 业 中 专 1989 年 成 立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与 济 南 第 五 职 业 中 专 并 存, 一 校 两 制 1995 年 整 合 济 南 第 十 八 中 学 部 分 教 学 资 源,2015 年 学 校 正 式 确 定 名 称 为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学 校 秉 持 有 教 无 类, 立 德 树 人 的 办 学 宗 旨, 立 足 创 规 范 + 特 色 学 校 打 造 敬 业 + 专 长 师 资 培 育 合 格 + 特 长 人 才, 创 建 具 有 鲜 明 市 场 特 色 和 浓 郁 文 化 氛 围 的 职 业 教 育 运 行 机 制, 努 力 培 养 诚 信 笃 行 创 新 进 取 的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技 术 技 能 型 人 才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维 护 学 生 与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1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为 济 南 信 息 工 程 学 校, 英 文 译 名 为 Jina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School;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王 舍 人 办 事 处 朝 山 街 316 号 学 校 网 址 : www.jnxxgc.com 第 三 条 学 校 隶 属 于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系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具 有 独 立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属 公 益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第 四 条 学 校 以 全 日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历 教 育 为 主, 主 要 招 收 初 中 毕 业 生 和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基 本 学 制 为 三 年 第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和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适 当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为 社 会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终 身 教 育 第 六 条 学 校 以 信 息 技 术 类 专 业 为 特 色, 专 业 涵 盖 信 息 技 术 商 贸 与 旅 游 财 经 等 3 个 专 业 大 类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条 件 和 区 域 产 业 结 构 情 况, 依 据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和 教 育 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第 七 条 学 校 定 期 发 布 学 校 发 展 与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不 断 健 全 自 评 机 制, 促 进 学 校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以 服 务 发 展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导 向, 坚 持 产 教 融 合 校 2

企 合 作, 工 学 结 合 知 行 合 一, 培 养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和 技 术 技 能 人 才 第 九 条 学 校 校 风 是 崇 尚 文 明, 放 眼 世 界 ; 校 训 是 德 行 天 下, 技 赢 未 来 ; 教 风 是 爱 岗 敬 业, 博 学 善 诲 ; 学 风 是 好 学 多 思, 实 践 创 新 ; 校 歌 是 信 息 之 歌 第 十 条 学 校 校 徽 标 识 采 用 同 心 圆 图 形, 象 征 信 息 人 同 心 同 德 团 结 进 取 追 求 卓 越 中 间 图 案 由 英 文 探 索 者 浏 览 器 的 首 字 母 E 的 变 体 和 一 只 飞 翔 的 鸽 子 组 成, 寓 意 信 息 技 术 为 信 息 学 子 插 上 探 索 的 翅 膀, 在 创 业 的 天 地 里 展 翅 翱 翔 第 二 章 管 理 与 运 行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社 会 服 务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主 要 职 权 : ( 一 ) 组 织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和 评 价 ; ( 二 ) 执 行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决 定 和 指 示 ; ( 三 ) 领 导 学 校 各 部 门 及 常 设 机 构, 完 善 岗 位 设 置, 维 护 学 3

校 秩 序 ; ( 四 ) 负 责 学 校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主 持 校 务 会 审 议 重 大 事 项 并 作 出 决 策 ; ( 五 ) 负 责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大 力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 ( 六 ) 负 责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促 进 教 职 工 全 面 发 展 ; ( 七 ) 负 责 学 校 财 务 基 建 及 重 要 设 施 设 备 购 置 的 审 批 ; ( 八 ) 负 责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 ( 九 ) 组 织 协 调 学 校 与 政 府 社 区 家 庭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为 学 校 创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 十 ) 其 他 需 要 由 校 长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为 学 校 决 策 机 构, 负 责 研 究 和 决 策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校 长 办 公 会 一 般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副 校 长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工 会 主 席 等 参 加, 参 加 人 数 不 少 于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校 长 办 公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议 事 规 则 会 议 出 现 重 大 意 见 分 歧 时, 应 进 一 步 调 查 研 究 后 再 作 决 定 第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负 责 研 究 和 决 策 的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 ( 一 )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会 议 精 神 决 议 指 示 的 贯 彻 执 行 4

( 二 ) 学 校 办 学 章 程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总 结 校 长 任 期 目 标 改 革 方 案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或 修 订 ( 三 ) 校 企 合 作 联 合 办 学 招 生 工 作 ( 四 )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人 事 安 排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五 ) 教 职 工 聘 任 奖 惩 考 核 职 称 评 审 工 资 待 遇 分 配 方 案 ( 六 ) 年 度 经 费 预 决 算 方 案, 重 要 基 建 项 目, 大 额 经 费 收 支, 大 宗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的 购 置, 资 产 处 置, 校 舍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合 同 的 签 订, 招 标 项 目 ( 七 ) 校 园 及 师 生 安 全 工 作 ( 八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访 问 及 涉 外 校 际 交 流 事 项 ( 九 ) 涉 及 学 校 师 生 发 展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党 委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党 务 工 作,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保 证 监 督 教 育 方 针 的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共 青 团 组 织 开 展 适 合 青 少 年 学 生 特 点 的 活 动, 在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各 民 主 党 派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置 党 政 管 理 组 织 人 事 教 育 教 学 招 生 就 业 和 后 勤 保 障 等 职 能 部 门, 分 别 承 担 相 应 的 管 理 职 能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应 有 计 划 有 层 次 分 步 骤 地 推 行, 实 施 扁 平 式 管 理, 减 少 管 理 层 级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5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校 务 委 员 会 制 度 校 务 委 员 会 主 要 对 学 校 章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学 校 重 大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以 及 涉 及 学 生 家 长 社 区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意 见 校 务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校 务 委 员 组 成, 包 括 学 校 领 导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和 社 区 ( 社 会 ) 代 表 等 多 方 人 员 校 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名, 副 主 任 2 名, 主 任 由 学 校 校 长 担 任 校 务 委 员 会 实 行 工 作 例 会 制 工 作 例 会 每 学 年 一 般 不 少 于 2 次,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参 加 方 可 举 行 校 务 委 员 会 决 议 事 项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全 体 校 务 委 员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凡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和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有 关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的 办 法, 须 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学 校 工 会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会, 学 生 会 系 学 生 民 主 自 治 组 织, 是 学 校 与 学 生 联 系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对 事 关 学 生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如 有 关 学 生 的 规 章 制 度 奖 惩 办 法 校 服 选 用 食 堂 管 理 等, 学 校 应 通 过 学 生 会 广 泛 征 求 学 生 意 见 6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可 对 学 校 相 关 事 项 可 以 提 出 建 议 案, 学 校 相 关 方 面 必 须 做 出 回 应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建 设 与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 负 责 制 定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和 招 生 计 划, 修 订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符 合 专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校 本 教 材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领 导 教 师 及 聘 请 的 行 业 企 业 高 校 专 家 组 成 专 业 建 设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热 心 教 育, 关 心 支 持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和 发 展, 从 事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学 管 理 或 企 业 一 线 技 术 工 作, 并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或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家 长 委 员 会 家 长 委 员 会 由 学 生 家 长 代 表 组 成, 通 过 家 长 自 荐 班 级 推 选 产 生 家 长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指 导 下 履 行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参 与 教 育 工 作 沟 通 家 庭 与 学 校 等 职 能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应 在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酝 酿 提 议 充 分 调 研 与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经 集 体 讨 论, 由 校 长 做 出 决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学 校 实 行 党 务 校 务 公 开, 切 实 保 障 教 职 工 学 生 家 长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建 立 档 案 7

室, 加 强 档 案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管 理 各 职 能 部 门 做 好 各 类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归 档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接 受 政 府 以 及 教 育 登 记 管 理 和 审 计 等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接 受 社 会 家 长 的 监 督,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对 学 校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三 章 教 育 教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校 长 负 责 教 职 工 参 与 的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全 员 德 育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德 育 目 标 体 系, 不 断 优 化 德 育 过 程,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和 公 民 素 养 班 主 任 是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的 主 要 实 施 者, 是 班 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实 施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制 度, 坚 持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落 实 岗 位 安 全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工 作 预 案, 实 行 安 全 网 格 化 和 实 名 制 管 理, 加 强 人 防 物 防 和 技 防 建 设, 开 展 常 规 性 学 生 安 全 法 治 教 育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布 的 课 程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等 指 导 性 文 件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工 作, 不 断 优 化 课 程 设 置, 开 发 校 本 课 程, 发 挥 学 科 课 程 和 实 习 实 训 课 功 能, 开 展 素 质 教 育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专 业 优 化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职 业 岗 位 和 就 业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对 已 开 设 专 业 的 专 业 内 涵 8

专 业 教 学 内 容 等 进 行 调 整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加 强 校 内 外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的 建 设, 加 强 对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管 理, 保 证 实 践 教 学 的 质 量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实 习 就 业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增 强 学 生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学 生 自 我 防 护 能 力,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营 造 民 主 自 由 科 学 的 研 究 氛 围, 构 建 对 话 合 作 反 思 共 享 的 研 修 文 化 鼓 励 教 师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实 验 和 著 书 立 说, 不 断 探 讨 职 业 教 育 规 律, 提 升 现 代 教 育 理 念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以 学 分 为 计 量 单 位 衡 量 学 生 学 业 完 成 状 况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开 展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和 学 生 艺 术 素 质 测 评, 测 评 结 果 纳 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体 系 和 学 生 成 长 档 案, 建 立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和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国 防 教 育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充 分 利 用 课 堂 学 校 网 站 宣 传 橱 窗 讲 座 等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地 向 学 生 开 展 就 业 与 创 业 的 宣 传 教 育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心 理 辅 导 咨 询 室, 配 备 必 要 设 施 和 具 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资 质 的 专 ( 兼 ) 职 教 师 开 展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心 理 咨 询 室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保 护 学 生 隐 私 9

第 四 章 学 生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是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与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以 及 技 能 比 赛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等 活 动, 在 校 内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和 社 团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学 生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 ( 三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理 或 处 分 表 达 异 议 或 提 出 申 诉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爱 护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项 活 动 ; ( 三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学 生 入 学 注 册 课 堂 教 10

学 成 绩 考 核 实 习 实 训 学 籍 变 动 纪 律 与 考 勤 奖 励 与 处 分 以 及 毕 业 结 业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成 长 档 案, 对 学 生 实 施 综 合 素 质 评 定,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每 学 期 评 价 结 果 记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德 育 大 纲 等 规 定, 制 定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管 理 规 范, 做 好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或 者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寄 宿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食 宿 条 件 学 校 值 班 人 员 对 寄 宿 学 生 实 行 二 十 四 小 时 无 缝 隙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学 校 在 校 内 设 立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岗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各 种 校 内 社 团 组 织, 鼓 励 学 生 通 过 参 与 校 园 民 主 管 理 和 各 种 活 动 挖 掘 特 长 锻 炼 才 能, 培 养 学 生 的 现 代 公 民 素 养 与 健 康 人 格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评 教 评 校 制 度, 支 持 学 生 参 与 班 级 和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及 教 职 工 应 充 分 保 障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一 ) 平 等 对 待 学 生 关 注 学 生 个 体 差 异, 因 材 施 教, 促 进 11

学 生 充 分 发 展, 不 得 歧 视 学 生 ( 二 )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不 得 对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严 禁 用 讽 刺 威 吓 等 方 式 给 学 生 心 理 造 成 伤 害 ( 三 ) 尊 重 学 生 隐 私 保 护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未 经 学 生 及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使 用 披 露 学 生 个 人 隐 私 ( 四 ) 不 得 非 法 收 缴 学 生 财 物 为 保 护 学 生 安 全 保 障 校 园 秩 序, 可 以 对 学 生 违 纪 的 相 关 物 品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处 理, 但 应 及 时 与 监 护 人 联 系 ( 五 ) 不 得 随 意 处 分 学 生 处 分 学 生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关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充 分 保 障 学 生 和 监 护 人 的 知 情 权 和 申 诉 权 第 五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全 员 聘 用 合 同 制 学 校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岗 位 数 和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聘 用 教 职 工, 对 聘 用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享 受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12

( 三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四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涉 及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五 ) 就 职 务 聘 任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或 提 出 申 诉 ; ( 六 ) 学 校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尽 职 履 责, 勤 奋 工 作 ; ( 三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 ( 四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五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权 益 ; ( 六 ) 学 校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制 定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和 师 训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教 师 到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师 参 与 学 术 研 究 对 外 交 流 和 进 修 培 训,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成 长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职 业 学 校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班 主 任 选 配 聘 任 培 训 考 核 和 评 优 奖 励 等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班 主 任 教 师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职 尽 责,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与 权 利 13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每 年 对 教 职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绩 效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职 称 评 聘 续 聘 转 岗 晋 升 工 资 实 施 奖 惩 等 的 依 据 学 校 将 师 德 表 现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职 称 评 聘 进 修 深 造 和 评 优 评 先 等 的 首 要 内 容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优 异 业 绩 突 出 者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和 合 同, 或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失 误 和 不 良 影 响 的 教 职 工,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和 处 分 第 六 章 后 勤 保 障 管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具 体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多 渠 道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风 险 进 行 有 效 防 范 和 管 控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学 校 预 决 算 情 况,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收 费 政 策,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落 实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主 动 接 受 学 生 家 长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增 强 学 校 收 费 的 透 明 度 14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家 庭 社 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主 动 与 社 会 家 庭 联 系 沟 通, 加 强 学 校 家 庭 行 业 企 业 社 会 密 切 配 合 的 育 人 体 系 建 设, 形 成 教 育 合 力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靠 家 长 委 员 会 办 好 家 长 学 校,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定 期 开 展 活 动, 加 强 对 家 庭 教 育 的 指 导 学 校 建 立 教 师 与 家 长 的 日 常 联 系 机 制, 共 同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加 强 与 政 府 行 业 企 业 科 研 院 所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为 区 域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靠 驻 地 人 民 政 府 社 区 派 出 所 共 同 开 展 校 园 及 周 边 地 区 的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建 设 平 安 文 明 校 园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建 立 校 友 会 组 织, 发 挥 校 友 的 宣 传 桥 梁 教 育 助 学 咨 询 等 作 用,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开 展 校 际 校 企 互 动 合 作, 开 展 国 际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不 断 扩 大 对 外 交 流, 拓 展 教 育 视 野,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积 极 参 与 教 育 教 育 集 团 建 设, 促 进 教 育 链 与 产 业 链 教 学 链 与 生 产 链 人 才 链 与 产 品 链 的 深 度 融 合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本 章 程 统 领 下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体 系 规 章 制 度 的 立 改 废 均 依 照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15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并 经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规 范 性 文 件 政 策 执 行 如 有 抵 触 处, 以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准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需 由 校 务 委 员 会 或 1/3 以 上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提 议 方 可 进 行,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按 照 章 程 制 定 程 序 进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负 责 解 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