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大 利 亚 悉 尼 2016 年 12 月 26 日
致 航 海 同 好 : 我 仅 代 表 澳 大 利 亚 巡 航 俱 乐 部 (Cruising Yacht Club of Australia), 欢 迎 各 位 船 主 与 租 船 主 参 与 第 72 届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Rolex Sydney Hobart Yacht Race) 著 名 的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是 世 界 上 最 受 瞩 目 且 最 具 挑 战 性 的 海 洋 竞 赛 之 一, 也 是 澳 大 利 亚 与 世 界 体 坛 每 一 年 的 指 标 性 赛 事, 年 年 都 为 参 赛 者 带 来 新 的 挑 战, 而 唯 二 不 变 的 是 : 节 礼 日 ( 译 按 : 圣 诞 节 次 日 ) 当 天, 在 悉 尼 港 启 航 线 上, 参 赛 者 的 兴 奋 悸 动 与 激 发 的 肾 上 腺 素 ( 这 可 是 不 容 错 过 的 体 验 ) ; 以 及 在 终 点 霍 巴 特 迎 接 完 赛 者 的 温 暖 情 意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开 赛 前, 将 在 悉 尼 岬 (Sydney Heads) 外 举 行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杯 赛 (CYCA Trophy) 这 项 航 行 系 列 赛 (IRC 与 ORCi 赛 事 ) 将 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 及 11 日 举 行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杯 赛 的 (Notice of Race) 将 择 期 公 布 于 赛 事 官 方 网 站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主 办 之 海 洋 生 命 安 全 基 金 大 船 挑 战 赛 (SOLAS Trusts Big Boat Challenge) 将 在 12 月 13 日 星 期 二, 于 悉 尼 港 举 行, 众 多 大 型 船 只 将 齐 聚 一 堂, 值 得 期 待 去 年 我 们 在 悉 尼 与 霍 巴 特 成 功 开 办 新 的 竞 赛 展 示 区 域 (Race Villages) 以 下 为 于 悉 尼 举 办 的 各 大 活 动 日 期 : 12 月 17 日 星 期 六 :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船 员 派 对 ; 于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举 行 12 月 19 日 星 期 一 : 俱 乐 部 会 长 啤 酒 与 海 鲜 之 夜 ; 于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举 行 12 月 22 日 星 期 四 : 正 式 欢 迎 会 与 船 长 介 绍 ; 于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举 行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网 站 (http://rolexsydneyhobart.com) 提 供 在 线 报 名 船 只 停 泊 住 宿 与 旅 游 信 息, 并 列 出 相 关 网 站 连 结, 供 参 赛 船 员 及 家 属 于 安 排 住 宿 与 行 程 时 作 为 参 考 今 年 12 月, 期 待 能 在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悉 尼 与 霍 巴 特 迎 接 您 的 到 来 此 致, 会 长 John Cameron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封 面 照 片 : 印 地 安 队, 劳 力 士 提 供
集 结 各 路 帆 船 好 手 的 2016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将 在 悉 尼 港 塔 斯 曼 海 风 暴 湾 与 德 文 特 河 等 水 域 举 行 符 合 资 格 的 船 主 与 租 船 主, 在 遵 守 所 列 的 规 范 条 件 下, 皆 受 邀 参 加 比 赛 此 赛 事 是 由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 主 办 单 位 ) 筹 划 办 理, 并 与 塔 斯 马 尼 亚 皇 家 游 艇 俱 乐 部 (Royal Yacht Club of Tasmania, RYCT) 共 同 合 作 冠 名 赞 助 商 为 日 内 瓦 的 瑞 士 劳 力 士 1 有 关 本 竞 赛 竞 赛 的 预 告 信 号 将 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 12 点 50 分 发 出 ( 东 澳 大 利 亚 日 光 节 约 时 间 ) 竞 赛 起 点 将 在 新 南 威 尔 士 州 悉 尼 港, 终 点 在 塔 斯 马 尼 亚 霍 巴 特 的 德 文 特 河 竞 赛 航 程 为 628 海 里 航 线 细 节 将 于 航 行 细 则 (Sailing Instructions) 中 公 布 2 规 则 2.1 总 则 本 赛 事 将 依 据 以 下 规 则 的 最 新 版 本 办 理 : 国 际 帆 联 (International Sailing Federation, ISAF) 于 2013-2016 版 帆 船 竞 赛 规 则 (Racing Rules of Sailing 2013-2016, RRS) 中 定 义 之 规 则 ; 2016 IRC 规 则 第 一 二 三 部 分 ; 2016 国 际 丈 量 制 度 (International Measurement System, IMS) 的 规 则 与 规 定 ; 2016 离 岸 竞 赛 组 织 让 分 规 则 制 度 (ORC Rating System Rules 2016); 个 别 单 一 组 型 (One Design Class) 的 船 只 规 则 与 规 定 ;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Yatching Australia) 之 规 定 与 特 别 规 定 (Special Regulations) ; 以 及 本 (Notice of Race, NoR), 2.2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属 巡 航 组 别 船 于 使 用 引 擎 为 推 进 动 力 时, 将 受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的 相 关 部 分 所 规 范, 帆 船 竞 赛 规 则 第 二 部 分 将 不 适 用 2.3 规 则 修 订 主 办 单 位 保 有 本 修 订 权 修 订 后 之 规 则 将 公 告 于 官 方 公 告 栏 (Official Notice Board) 与 赛 事 网 站 (www.rolexsydneyhobart.com) 修 订 后 之 规 则 亦 将 寄 送 给 参 赛 者 2.4 官 方 公 告 栏 官 方 公 告 栏 (Official Notice Board) 为 位 于 悉 尼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之 俱 乐 部 会 所 楼 下 门 厅 的 公 告 栏 的 复 印 件 预 计 将 公 告 于 塔 斯 马 尼 亚 皇 家 游 艇 俱 乐 部 一 楼 之 官 方 公 告 栏 额 外 的 公 告 复 印 件 预 计 公 告 于 宪 法 码 头 (Constitution Dock) 的 塔 斯 马 尼 亚 皇 家 游 艇 俱 乐 部 联 络 中 心 2.5 文 件 约 束 力 船 主 与 租 船 主 报 名 参 赛 即 代 表 同 意 遵 守 本 赛 事 公 告 ( 包 含 其 尔 后 的 修 订 ) 报 名 内 容 于 2.1 及 2.2 提 及 之 规 则 与 规 定 以 及 航 行 细 则 2.6 航 行 细 则 航 行 细 则 将 于 赛 前 会 议 时 或 赛 前 会 议 前 发 出 航 行 细 则 亦 将 公 告 于 赛 事 网 站 2.7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办 单 位 将 依 据 帆 船 竞 赛 规 则 之 附 录 N, 任 命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经 航 行 细 则 (Sailing Instructions, SI) 所 修 正 之 规 则 为 最 终 规 则 1
3 参 赛 资 格 3.1 船 只 资 格 3.1.1 总 则 参 赛 船 只 应 : 为 单 体 船, 且 具 备 自 动 回 正 设 计 ; 符 合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附 录 B 之 稳 定 性 规 范 ( 详 见 本 附 录 A); 依 据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3.03 之 规 范 所 建 造 ; 全 长 (LOA) 不 超 过 30.48 米 不 短 于 9.0 米 水 线 长 (LWL) 不 短 于 7.3 米 遵 守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针 对 第 一 类 竞 赛 之 规 范 ; 以 及 船 员 符 合 3.2 之 规 定 3.1.2 保 险 船 主 或 租 船 主 应 持 有 合 法 的 海 上 责 任 保 险, 保 证 竞 赛 期 间 有 效, 且 保 险 金 额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澳 币 ( 或 等 值 之 其 他 货 币 单 位 ) 保 险 书 应 叙 明 船 只 之 保 险 涵 盖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或 叙 明 涵 盖 超 过 630 海 里 之 帆 船 赛 事 3.1.3 IRC 船 只 仅 可 参 加 IRC 差 别 计 分 (Handicap) 类 别 之 船 只 为 : 具 最 新 且 有 效 之 2016 IRC 证 书, 并 经 RORC 或 UNCL 所 认 可 ; 经 RORC 或 UNCL 认 可 之 丈 量 官 秤 重 ; 以 及 遵 守 所 有 最 新 IRC 规 则 与 规 定, 赛 事 公 告 或 航 行 细 则 特 别 修 正 或 排 除 的 规 定 除 外 ( 详 RRS 78.1) 3.1.4 ORCi 船 只 仅 可 参 加 ORCi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船 只 为 : 具 最 新 且 有 效 之 ORCi 证 书 ; 以 及 遵 守 所 有 最 新 ORC 让 分 规 则, 赛 事 公 告 或 航 行 细 则 特 别 修 正 或 排 除 的 规 定 除 外 ( 详 RRS 78.1) 3.1.5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船 只 仅 可 参 加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之 船 只 为 : 具 最 新 且 有 效 之 该 组 别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证 书 ; 以 及 遵 守 所 有 该 组 别 最 新 之 规 则 与 规 定, 或 航 行 细 则 特 别 修 正 或 排 除 的 规 定 除 外 ( 详 RRS 78.1) 3.1.6 科 林 斯 式 (Corinthian) 组 别 船 只 仅 可 参 加 科 林 斯 式 组 别 之 船 只 为 : 所 有 船 员 应 符 合 ISAF 船 员 类 别 第 一 类 之 资 格 ( 详 见 ISAF 规 定 第 22 条 ) 3.1.7 装 备 审 核 参 赛 船 只 应 具 备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类 装 备 许 可 审 查 表 (Equipment Compliance Audit Form for Category 1), 且 是 由 合 格 之 国 家 审 核 员 审 核 须 在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进 行 装 备 审 核 之 船 只, 应 预 先 至 航 海 业 务 办 公 室 (Sailing Office) 预 约 3.1.8 资 格 赛 事 或 大 洋 航 程 参 赛 船 只 应 于 赛 前 六 个 月 内 实 质 完 成 ( 完 赛 ) 一 项 不 短 于 150 海 里 的 资 格 赛 事 该 资 格 赛 事 有 : 新 南 威 尔 士, 路 虎 悉 尼 至 黄 金 海 岸 帆 船 赛 (Land Rover Sydney Gold Coast Yacht Race) 新 南 威 尔 士, 棕 榈 岛 帆 船 赛 (Cabbage Tree Island Race) 新 南 威 尔 士, 纽 卡 斯 尔 巴 斯 岛 帆 船 赛 (Newcastle Bass Island Yacht Race) 塔 斯 马 尼 亚, 玛 丽 亚 岛 帆 船 赛 (Maria Island Race) 维 多 利 亚, 墨 尔 本 斯 坦 利 帆 船 赛 (Melbourne - Stanley Race) 南 澳 大 利 亚, 黑 斯 塔 克 帆 船 赛 (Haystack Race) 昆 士 兰, 狼 岩 帆 船 赛 (Wolf Rock Race) 昆 士 兰, 布 里 斯 班 至 吉 宝 帆 船 赛 (Brisbane to Keppel Yacht Race) 其 他 由 主 办 单 位 核 可 之 帆 船 赛 主 办 单 位 将 以 书 面 认 定 其 他 资 格 赛 事 在 事 先 获 得 主 办 单 位 书 面 许 可 的 条 件 下, 船 只 可 藉 由 在 本 赛 事 开 始 前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24 小 时 以 上 不 间 断 的 大 洋 航 程, 以 取 得 资 格 赛 的 豁 免 权 取 得 豁 免 权 的 船 只 应 缴 交 详 细 记 录 航 程 的 航 行 日 志, 该 记 录 表 件 可 2
自 主 办 单 位 取 得, 为 本 4.2 所 记 载 之 赛 前 应 缴 文 件 之 一 3.1.9 重 新 丈 量 主 办 单 位 可 能 在 赛 前 要 求 重 新 丈 量 任 何 船 只 3.2 船 员 资 格 所 有 船 员 应 符 合 ISAF 第 19 条 之 规 定 (ISAF 资 格 条 文 ) 于 舵 位 配 有 VHF 无 线 电 ( 或 舵 位 配 有 VHF 之 延 伸 喇 叭 ) 之 巡 航 组 别 船 只 最 少 应 有 4 位 船 员 其 他 所 有 船 只 最 少 应 有 6 名 船 员 船 上 船 员 最 小 应 年 满 18 岁 至 少 50% 的 船 员 应 曾 完 成 第 一 类 赛 事 或 相 应 之 航 程 详 细 情 况 应 于 在 线 报 名 之 船 员 名 单 中 叙 明 ( 如 4.1 所 载 明 ) 至 少 50% 的 船 员 应 完 成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之 安 全 与 海 上 救 生 课 程, 或 经 认 可 之 同 等 课 程 应 依 照 4.2 提 供 个 别 船 员 之 课 程 修 毕 证 明 或 同 等 证 明 ( 详 见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6.01) 至 少 两 名 船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之 安 全 急 救 证 或 同 等 证 明, 或 为 执 业 中 之 医 护 从 业 员 应 依 照 4.2 提 供 个 别 船 员 之 证 明 或 同 等 证 明 ( 详 见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4.07.6) 至 少 两 名 船 员 应 持 有 由 相 关 单 位 发 出 之 海 事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专 业 证 照 (Marine Radio Operators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MROCP), 或 更 高 等 级 的 证 照 应 依 照 4.2 提 供 个 别 船 员 之 证 明 或 其 他 证 明 ( 详 见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3.25.9(a))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将 于 预 告 信 号 发 出 前 或 于 船 只 抵 达 终 点 后 进 行 现 场 检 验 4 报 名 4.1 报 名 应 缴 交 之 表 件 主 办 单 位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报 名 (RRS 76.1) 应 使 用 网 络 报 名 系 统 (http://rolexsydneyhobart.com/competitors/notice -of-race-entry) 报 名 并 缴 交 以 下 表 件 之 最 新 版 本, 唯 过 去 已 缴 交 过 之 参 赛 者 则 免 缴 : 稳 定 性 证 明 ( 详 见 附 录 A 与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附 录 B) 船 体 结 构 规 格 证 明 (NoR 3.1.1) 表 件 如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3.03 所 规 定 有 标 示 年 代 或 日 期 序 号 7/2010 之 船 只 泛 淹 分 析 (downflooding analysis) 证 明 ( 如 特 别 规 定 3.07.2(c) 所 提 ) 船 员 经 历 声 明 ( 于 在 线 报 名 系 统 之 船 员 名 单 处 填 列 ) (NoR 3.2) 船 只 航 行 中 的 相 片, 须 为 一 年 内 拍 摄 之 彩 色 相 片, 供 搜 寻 与 救 生 使 用 应 为 数 码 相 片, 分 辨 率 不 低 于 1200 x 800 像 素 完 整 的 报 名 程 序, 含 以 上 附 加 文 件, 应 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17:00 前 送 达 主 办 单 位 恕 不 接 受 延 迟 交 件 上 述 之 附 加 文 件, 可 以 书 面 向 主 办 单 位 申 请 延 迟 交 件 并 缴 交 延 迟 交 件 费 用, 经 主 办 单 位 认 定 核 可 后, 始 接 受 延 迟 交 件 建 议 船 长 或 资 深 航 海 员 持 有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认 可 之 证 照 ( 或 同 等 级 之 发 照 单 位 ), 至 少 为 离 岸 船 长 证 书 3.3 资 格 认 定 由 主 办 单 位 或 竞 赛 委 员 会 做 成 之 资 格 认 定, 内 容 涵 盖 本 第 三 部 分 之 所 有 项 目, 包 括 船 只 与 船 员 是 否 具 参 赛 资 格 等 上 述 资 格 认 定 皆 为 最 终 决 定, 参 赛 者 必 须 遵 守, 且 不 得 提 出 再 议 及 补 偿 之 要 求 3.4 安 全 装 备 检 验 依 据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所 有 安 全 装 备 应 置 于 船 上, 以 备 查 验 在 竞 赛 委 员 会 要 求 下, 船 只 应 接 受 现 场 检 验, 以 审 核 装 备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澳 大 利 3
4.2 赛 前 应 缴 交 之 文 件 主 办 单 位 握 有 接 受 报 名 与 否 之 决 定 权 以 下 项 目 须 缴 交 给 主 办 单 位, 若 主 办 单 位 已 有 最 新 版 本 则 免 缴 : 报 名 费 (NoR 6) 经 审 核 之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类 装 备 许 可 审 查 表 ( 包 括 PFD 保 养 证 明 ) (NoR 3.1.1 与 9.4) 救 生 筏 检 验 证 明 (NoR 3.1.1)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CYCA) 无 线 电 检 验 证 明 (NoR 附 录 B) 406 EPIRB 证 明 (NoR 3.1.1) 必 要 之 级 别 丈 量 与 让 分 证 明 (NoR 3.1) 英 文 的 保 险 保 额 证 明, 须 填 载 保 险 涵 盖 范 围 与 保 险 公 司 (NoR 3.1.2) 资 格 赛 或 大 洋 航 程 证 明 (NoR 3.1.8)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之 安 全 与 海 上 救 生 课 程 修 毕 证 明 或 可 接 受 之 同 等 证 明 (NoR 3.2) 安 全 急 救 证 或 可 接 受 之 同 等 证 明 (NoR 3.2) 海 事 无 线 电 话 之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专 业 证 照 (MROCP) 或 可 接 受 之 更 高 等 级 资 格 (NoR 3.2) 报 名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的 船 只, 应 缴 交 主 办 单 位 依 单 一 船 型 规 则 与 规 定 所 指 定 之 文 件 以 在 线 报 名 系 统 完 成 之 船 员 名 单 报 名 科 林 斯 式 组 别 的 船 只 应 缴 交 船 员 声 明 书 每 位 船 员 都 应 签 署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免 责 声 明 与 权 利 同 意 书 (NoR 15 and 16) 将 以 本 项 目 2.1 与 2.2 所 提 之 规 则 与 规 定 或 航 行 细 则 为 准 依 据 RRS 76.1, 主 办 单 位 可 拒 绝 或 取 消 不 遵 守 本 之 船 只 进 行 报 名 5 已 缴 交 文 件 之 变 更 依 据 本 所 缴 交 或 主 办 单 位 所 持 有 之 文 件 ( 船 员 名 单 与 评 分 证 明 除 外 ),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17:00 后 不 得 变 更 ( 错 误 修 正 或 经 参 赛 者 提 出 抗 议 者 除 外 )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7:00 后 不 得 变 更 船 只 评 分 证 明, 唯 经 评 分 抗 议 后 决 议 变 更, 或 因 评 分 员 失 误 所 致 等 情 形 除 外 船 只 之 船 员 名 单 可 进 行 错 误 修 正 增 补 船 员 或 于 抗 议 后 进 行 变 更, 但 变 更 作 业 不 应 迟 于 启 航 信 号 发 出 前 两 小 时 完 成 船 员 名 单 变 更 后, 该 船 仍 须 符 合 项 目 3.2 之 船 员 资 格 规 定 船 员 或 船 员 之 数 据 变 更 应 使 用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表 格 以 上 附 加 项 目,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17:00 前 送 达 主 办 单 位 上 述 之 附 加 文 件, 可 以 书 面 向 主 办 单 位 申 请 延 迟 交 件 并 缴 交 延 迟 交 件 费 用, 经 主 办 单 位 认 定 核 可 后, 始 接 受 延 迟 交 件 参 赛 者 透 过 在 线 报 名 系 统 所 提 交 之 信 息 若 有 任 何 错 误 或 短 少, 主 办 单 位 无 须 对 其 负 责 若 以 下 信 息 有 不 一 致 时 : 报 名 系 统 上 公 开 之 陈 述 及 信 息 ; 以 及 本 项 目 2.1 与 2.2 所 提 之 规 则 与 规 定 或 航 行 细 则 4
6 费 用 以 下 费 用 可 于 缴 交 赛 前 应 缴 文 件 或 延 迟 交 件 时 ( 如 有 需 要 ), 透 过 信 用 卡 支 票 或 电 子 转 账 (EFT) 方 式 支 付 恕 无 法 全 额 或 部 分 退 款 所 有 费 用 皆 含 澳 大 利 亚 商 品 与 服 务 税 ( 可 索 取 税 务 收 据 ) 报 名 费 外 加 每 位 船 员 的 费 用 额 外 的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 组 别 报 名 费 ( 每 一 个 类 别 / 组 别 的 费 用 ) 额 外 的 延 迟 交 件 费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会 员 享 九 折 优 惠 A$650 A$60 A$115 A$650 请 注 意, 若 使 用 信 用 卡 付 款, 金 额 超 过 500 元 者, 将 加 收 2% 手 续 费 7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7.1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包 含 下 列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 IRC 组 别 ORCi 组 别 PHS 组 别 科 林 斯 式 组 别 巡 航 组 别 主 办 单 位 选 定 之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主 办 单 位 依 参 赛 者 提 议 后 增 设 之 其 他 类 别 竞 赛 委 员 会 有 权 将 船 只 分 配 至 其 所 报 名 之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的 任 一 组 别 无 论 报 名 之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为 何, 所 有 组 别 船 只 皆 会 以 总 成 绩 计 分 除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外, 若 任 一 差 别 计 分 组 别 报 名 数 少 于 十 队 时, 竞 赛 委 员 保 有 将 报 名 该 组 别 的 船 只 重 新 分 配 至 另 一 差 别 计 分 赛 组 别 的 权 利 主 办 单 位 针 对 是 否 接 受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或 增 加 其 他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决 议 为 最 终 决 定 且 必 须 遵 守 欲 提 议 增 加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或 其 他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船 只 需 以 书 面 提 出 7.2 总 冠 军 于 IRC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夺 得 胜 利 的 船 只, 将 荣 获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差 别 计 分 赛 总 冠 军 7.3 报 名 每 艘 船 只 可 报 名 : 符 合 其 参 赛 资 格 之 任 一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 或 除 PHS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外, 任 何 其 他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组 合 ( 报 名 PHS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船 只, 不 得 报 名 IRC 或 ORCi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 或 符 合 3.1.6 的 船 只, 无 论 是 否 报 名 其 他 组 别, 皆 可 报 名 科 林 斯 式 组 别 ; 或 巡 航 组 别 选 择 参 加 一 组 以 上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的 船 只, 每 一 个 类 别 / 组 别, 皆 须 缴 交 额 外 的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 组 别 报 名 费 (NoR 6) 参 赛 的 船 只 将 同 时 按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及 冲 线 冠 军 类 别 计 分 另 外 将 设 巡 航 组 别 之 冲 线 冠 军 其 他 船 只 则 不 会 只 以 冲 线 冠 军 计 分 8 计 分 8.1 IRC 组 别 ( 整 体 及 所 有 组 别 ) 竞 赛 成 绩 将 以 IRC 修 正 时 间 系 数 (Time Corrector, TCC) 计 算, 以 加 乘 航 行 时 间 获 最 低 修 正 时 间 的 船 只 将 被 计 分 为 第 一 名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8.2 ORCi 组 别 竞 赛 成 绩 将 以 Time-on-Time 简 化 计 分 项 (Simplified Scoring Option) 计 算, 利 用 印 于 每 艘 船 只 ORCi 证 明 上 之 ToT 外 洋 让 分, 以 加 乘 航 行 时 间 获 最 低 修 正 时 间 的 船 只 将 被 计 分 为 第 一 名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8.3 PHS 组 别 竞 赛 成 绩 将 以 时 间 修 正 系 数 (Time Correction Factors, TCF's) 计 算, 以 加 乘 航 行 时 间 竞 赛 委 员 会 或 其 代 表 将 决 定 船 只 的 TCF 不 得 对 TCF 提 出 抗 议 或 异 议 ( 修 改 RRS 60.1 与 62.1(a)) 获 最 低 修 正 时 间 的 船 只 将 被 计 分 为 第 一 名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8.4 单 一 船 型 组 别 获 最 少 航 行 时 间 的 船 只 将 被 计 分 为 第 一 名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5
8.5 科 林 斯 式 组 别 竞 赛 成 绩 将 以 PHS 的 时 间 修 正 系 数 (Time Correction Factors, TCF's) 计 算, 以 加 乘 航 行 时 间 竞 赛 委 员 会 或 其 代 表 将 决 定 船 只 的 TCF 不 得 对 TCF 提 出 抗 议 或 争 论 ( 修 改 RRS 60.1 与 62.1(a)) 获 最 低 修 正 时 间 的 船 只 将 被 计 分 为 第 一 名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8.6 巡 航 组 别 巡 航 组 将 以 积 分 制 进 行 计 分 细 节 将 于 航 行 细 则 中 描 述 船 只 于 启 航 前 将 提 出 预 计 第 一 次 跨 越 某 特 定 纬 度 的 时 间, 随 后 将 依 其 预 测 的 准 确 度 获 得 积 分 积 分 亦 将 依 引 擎 与 自 动 驾 驶 的 使 用 而 增 减 赢 得 最 高 积 分 ( 若 须 接 受 罚 分, 则 以 加 罚 分 后 之 分 数 计 算 ) 的 船 只 为 第 一 名 不 得 对 计 分 制 提 出 抗 议 或 异 议 ( 修 改 RRS 60.1 与 62.1(a)) 8.7 其 他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主 办 单 位 依 项 目 7.1 宣 布 任 何 其 他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时, 亦 将 宣 布 其 计 分 方 式 9 级 别 规 则 与 RRS 的 变 更 9.1 IRC 规 则 变 更 IRC 规 则 21.1.5(e): 可 携 带 备 用 主 帆, 于 比 赛 中 替 换 损 坏 之 主 帆 IRC 规 则 11.2 与 21.6.1: 依 据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之 规 定,IRC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船 只 可 携 带 比 船 只 之 IRC 证 书 上 所 示 多 一 组 的 顺 风 帆, 其 让 分 系 数 不 予 增 加 IRC 规 则 22.4: 登 船 之 船 员 总 重 量 ( 公 斤 ) 不 得 超 过 船 只 IRC 证 书 上 所 载 之 船 员 数 量 乘 以 85 后 的 数 字 特 别 规 定 3.24.5 (c): 开 赛 时 船 只 之 引 擎 油 量 最 少 应 有 LWL( 米 )/0.135 公 升 9.2 ORCi 让 分 制 度 规 则 变 更 规 则 206.1: 可 携 带 备 用 主 帆, 于 比 赛 中 替 换 损 坏 之 主 帆 同 时 参 与 IRC 组 别 者, 可 依 IRC 规 则 11.2 与 21.6.1, 携 带 IRC 证 书 上 所 示 最 多 顺 风 帆 量 以 外 之 额 外 顺 风 帆 9.3 国 际 帆 船 竞 赛 规 则 (RRS) 之 变 更 RRS 41: 竞 赛 时, 船 只 可 自 航 行 细 则 所 提 供 之 赛 事 网 站 信 息 的 任 何 页 面 取 得 数 据, 即 使 该 页 面 尚 未 公 开 竞 赛 时, 船 只 不 得 透 过 任 何 媒 介, 联 络 或 接 触 任 何 个 人 或 私 人 团 体 以 取 得 气 象 或 水 文 信 息 然 而 船 只 可 不 计 花 费 向 已 公 开 之 商 业 气 象 或 水 文 信 息 取 得 协 助 修 改 RRS 41(c) RRS 42: 巡 航 组 别 的 船 只, 在 启 航 信 号 发 出 后 两 小 时 开 始 可 发 动 引 擎 推 动 船 只 引 擎 须 在 船 只 抵 达 终 点 前 停 止 发 动 引 擎 使 用 时 数 与 里 程 须 记 录 于 航 行 日 志 上 RRS 50.2 与 50.3: 为 设 置 不 对 称 的 顺 风 帆, 可 使 用 固 定 式 与 可 回 缩 式 顺 风 帆 撑 杆 与 船 首 撑 杆 RRS 51: 具 有 移 动 式 压 舱 物 或 可 变 式 压 舱 物 ( 如 特 别 规 定 中 所 定 义 ) 的 船 只, 为 调 整 船 只 平 衡 或 稳 定 性 时, 可 移 动 压 舱 物 RRS 52:RRS 52 不 适 用 于 : 船 帆 调 整 或 操 作, 或 是 船 上 可 移 动 附 加 物 之 调 整 ; 或 巡 航 组 别 的 任 何 船 只 RRS 61.3: 竞 赛 委 员 会 或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提 之 抗 议 无 时 间 限 制 除 寻 求 补 偿 外,2017 年 1 月 1 日 17:00 以 后 不 得 提 出 其 他 抗 议 ( 若 当 时 欲 提 出 抗 议 之 船 只 仍 未 完 成 赛 事, 须 向 霍 巴 特 竞 赛 管 制 中 心 表 达 抗 议 意 愿 ) 在 该 情 况 下, 接 受 抗 议 的 结 束 时 间 为 提 出 抗 议 之 船 只 抵 达 终 点 后 三 小 时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会 延 长 受 理 抗 议 之 时 间 RRS 78.2: 有 效 之 让 分 / 级 别 证 书 应 于 指 定 之 截 止 日 期 前 提 出 9.4 特 别 规 定 之 变 更 特 别 规 定 5.01.6: 每 项 可 充 气 式 第 一 类 PFD 都 应 受 检, 并 依 制 造 商 规 定 之 时 间 间 隔 接 受 检 查 及 保 养 上 述 记 录 应 检 附 于 报 名 文 件 中 特 别 规 定 3.25.1(d): 所 有 船 只 应 载 有 卫 星 电 话 卫 星 电 话 于 赛 事 期 间 都 应 保 持 畅 通, 且 须 连 接 主 电 源, 或 有 备 用 电 池 6
10 会 议 10.1 赛 前 会 议 不 得 缺 席 一 场 或 多 场 赛 前 会 议 将 订 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 上 午 在 悉 尼 召 开, 亦 可 能 于 澳 大 利 亚 各 州 举 行 额 外 的 赛 前 会 议 赛 前 会 议 之 地 点 与 时 间 将 择 期 公 布 欲 参 赛 之 船 队 应 有 两 名 船 员 全 程 参 与 赛 前 会 议, 或 参 与 于 洲 际 地 点 召 开 之 会 议 作 为 替 代 以 下 人 员 须 有 两 名 与 会 : 船 主 船 长 副 船 长 (Second in Command, 2IC) 导 航 员 其 他 船 员 可 透 过 赛 前 会 议 结 束 后 提 供 之 连 结 观 看 会 议 内 容 10.2 气 象 会 议 不 得 缺 席 2016 年 12 月 26 日 08:30 将 于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召 开 气 象 会 议 欲 参 赛 之 船 队 应 有 两 名 船 员 全 程 参 与 气 象 会 议 船 长 或 导 航 员, 其 一 必 须 与 会 未 符 合 赛 前 会 议 或 气 象 会 议 之 出 席 规 定 者, 即 丧 失 参 赛 资 格 11 赛 事 分 级 与 广 告 11.1 总 则 船 只 上 的 广 告 应 符 合 ISAF 第 20 条 规 定 (ISAF 广 告 条 文 ) 经 主 办 单 位 认 定 带 有 违 反 政 府 规 定 之 广 告 的 船 只, 主 办 单 位 可 拒 绝 其 参 赛 若 有 任 何 疑 虑, 应 尽 快 向 主 办 单 位 提 出 报 名 时 应 简 列 船 只 上 所 有 欲 载 有 的 广 告 项 目 若 有 任 何 广 告 上 的 变 更, 应 通 知 主 办 单 位 未 能 于 必 要 时 搭 载 与 使 用 航 迹 仪 器 或 搭 载 摄 像 机 者, 主 办 单 位 将 不 受 理 该 船 只 报 名 取 消 其 报 名 或 取 消 竞 赛 资 格 ( 详 RRS 76.1) 11.3 商 标 限 制 Sydney Hobart Yacht Race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Sydney Hobart Yacht Race) 为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所 有 之 登 记 商 标 该 商 标 在 使 用 上 受 严 格 限 制, 其 使 用 权 或 同 意 使 用 权 为 主 办 单 位 所 有 12 船 帆 识 别 船 只 应 符 合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对 RRS 附 录 G 船 帆 识 别 之 规 定 租 用 或 借 用 澳 大 利 亚 籍 船 只 之 国 际 参 赛 者 可 于 主 帆 上 带 有 所 代 表 国 家 之 国 码, 并 可 于 其 他 船 帆 上 保 有 本 地 帆 号 ( 修 改 RRS 附 录 G 之 规 则 ) 13 船 体 识 别 主 办 单 位 将 提 供 船 体 识 别 贴 纸, 每 艘 船 只 都 应 贴 于 主 办 单 位 指 定 之 位 置 ( 详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项 目 3.28.2) 14 替 代 性 惩 罚 RRS 44.2 于 悉 尼 港 内 违 反 RRS 第 二 部 分 者 将 自 罚 两 圈 RRS 44.3 于 悉 尼 港 以 外 违 反 RRS 第 二 部 分 者 将 予 以 罚 分 惩 罚 RRS 64.1 经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量 后 可 执 行 罚 分 惩 罚 罚 分 惩 罚 将 依 航 行 细 则 执 行 船 只 应 依 据 与 航 行 细 则 (ISAF 规 定 20.4.1), 于 船 首 及 后 支 索 旗 展 现 赞 助 商 之 标 志 宣 传 品 离 开 港 口 前 开 赛 前 与 比 赛 结 束 后, 船 只 应 展 示 赛 事 旗 帜 赞 助 商 标 志 后 支 索 旗 与 赛 事 旗 帜 等 宣 传 品 将 由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此 广 告 规 则 适 用 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 07:00 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11:00 止 11.2 航 迹 仪 器 与 摄 像 机 船 只 可 能 须 搭 载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的 航 迹 仪 器 若 船 只 之 航 迹 仪 器 故 障 或 停 止 运 作, 须 依 据 航 行 细 则, 额 外 以 无 线 电 报 告 所 在 位 置 信 息 主 办 单 位 亦 保 留 以 媒 体 传 播 为 目 的, 于 船 上 置 放 摄 像 机 之 权 利 7
15 媒 体 权 利 与 限 制 参 赛 须 知 如 下 : 船 主 或 租 船 主 与 全 体 船 员 必 须 : 了 解 主 办 单 位 拥 有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之 所 有 媒 体 权 利, 并 且 会 于 适 当 时 机 行 使 该 权 利 ; 无 条 件 赋 予 主 办 单 位 与 瑞 士 劳 力 士 永 久 的 权 利, 于 世 界 各 地 无 论 为 何 目 的 与 透 过 任 何 媒 介, 公 开 与 散 播 船 员 的 名 字 影 像 与 简 介, 以 及 竞 赛 前 中 后 之 船 只 与 船 员 的 相 片 影 片 与 录 音 ;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之 定 位 系 统 在 任 何 网 站 上 发 布 船 只 之 位 置 或 其 他 信 息 唯 由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装 置 除 外 船 队 成 员 可 于 竞 赛 前 竞 赛 中 与 竞 赛 后, 接 受 由 主 办 单 位 认 可 之 媒 体 代 表 采 访, 或 提 供 采 访 材 料, 内 容 可 包 括 赛 事 本 身 参 赛 船 只 的 预 期 表 现 与 策 略, 但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负 面 评 论 或 采 访 材 料, 以 致 对 主 办 单 位 及 其 官 员 与 员 工 竞 赛 委 员 会 国 际 仲 裁 委 员 会 丈 量 官 主 办 单 位 之 当 届 或 过 去 的 赞 助 商 等 造 成 损 害 妨 碍 或 不 利 影 响 此 项 船 只 或 媒 体 代 表 的 采 访 许 可 可 随 时 由 主 办 单 位 撤 销 正 式 颁 奖 典 礼 将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 上 午 10 点, 假 霍 巴 特 大 臣 酒 店 (Hotel Grand Chancellor Hobart) 举 行 联 络 信 息 Cruising Yacht Club of Australia 1 New Beach Road Darling Point New South Wales 2027 Australia 电 话 :+61 2 8292 7800 传 真 :+61 2 9363 9745 www.rolexsydneyhobart.com Email: sailingoffice@cyca.com.au 参 赛 者 于 报 名 时 须 了 解 并 接 受 此 项 目 15 之 媒 体 限 制 船 员 必 须 签 署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免 责 声 明 与 权 利 同 意 书, 赋 予 主 办 单 位 此 项 目 15 所 述 之 权 利 经 主 办 单 位 或 竞 赛 委 员 会 认 定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者, 将 不 被 受 理 报 名 取 消 报 名 或 被 取 消 竞 赛 资 格 ( 详 RRS 76.1) 惩 处 结 果 将 不 影 响 主 办 单 位 采 取 其 他 适 当 行 为 以 履 行 上 述 规 定 16 免 责 声 明 此 竞 赛 的 所 有 参 与 者 自 行 负 担 赛 事 风 险 与 责 任 船 员 必 须 同 意 此 点, 并 签 署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免 责 声 明 与 权 利 同 意 书, 不 追 究 主 办 单 位 及 瑞 士 劳 力 士 的 个 别 官 员 员 工 志 工 与 会 员 的 责 任 务 请 特 别 注 意 RRS 基 本 规 则 第 4 条 : 船 只 对 于 参 与 竞 赛 或 继 续 竞 赛 的 决 定, 须 自 行 负 责 17 颁 奖 典 礼 冲 线 冠 军 奖 座 将 于 冲 线 冠 军 船 抵 达 霍 巴 特 宪 法 码 头 时 颁 发 总 冠 军 与 分 组 冠 军 的 战 旗 将 于 船 只 抵 达 时, 于 码 头 宣 布 并 颁 发 相 关 细 节 将 择 期 公 布 8
附 录 A 针 对 稳 定 性 之 规 范 总 则 此 附 录 所 订 之 规 范 适 用 于 所 有 差 别 计 分 赛 类 别 之 参 赛 船 只 伪 造 文 书 蓄 意 窜 改 证 明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误 导 竞 赛 委 员 会 了 解 其 参 赛 船 只 稳 定 性 的 参 赛 者, 须 依 RRS 69.1 之 规 则 惩 处 若 确 定 违 反 规 定 者, 将 可 能 被 取 消 劳 力 士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帆 船 赛 参 赛 资 格 该 情 事 也 将 上 报 至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协 会 主 办 单 位 或 竞 赛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本 附 录 规 定 之 稳 定 性 标 准 或 规 范, 认 定 参 赛 船 只 缴 交 之 稳 定 性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上 述 资 格 认 定 皆 为 最 终 决 定, 参 赛 者 必 须 遵 守 所 有 船 只 : 抗 翻 覆 能 力 船 只 应 提 供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标 准 的 证 明 : 船 只 预 定 参 赛 之 配 置 的 ORCi 稳 定 性 指 数 为 115; 或 国 际 标 准 ISO 12217-2 设 计 分 类 A (Design Category A), 其 中 STIX 数 值 (STIX Number) 至 少 需 增 加 至 35 持 有 最 新 且 有 效 之 ORCi 证 明 持 有 最 新 且 有 效 之 ORCi 证 明 的 船 只 应 缴 交 该 证 明, 其 中 包 含 稳 定 性 与 静 水 (Hydrostatics) 规 格 书 曾 持 有 有 效 ORCi 证 明 之 船 只 不 具 最 新 且 有 效 ORCi 证 明 之 船 只, 但 若 曾 持 有 过 该 有 效 证 明, 应 缴 交 其 最 近 期 ( 非 最 新 ) 之 版 本, 其 中 包 含 稳 定 性 与 静 水 规 格 书 以 及 稳 定 性 指 数 该 指 数 须 大 于 船 只 欲 参 赛 之 配 置 所 对 应 之 第 一 类 竞 赛 最 小 稳 定 性 指 数 此 外, 参 赛 者 应 完 成 并 缴 交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之 稳 定 性 声 明 书 本 规 范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附 录 B 项 目 3.3 符 合 ISO 12217-2 设 计 分 类 A 的 船 只 持 有 最 新 且 有 效 证 明 符 合 ISO 12217-2 设 计 分 类 A (Design Category A), 且 STIX 数 值 至 少 为 35 的 船 只, 应 缴 交 该 证 明 计 算 稳 定 性 数 据 时 须 注 意 : 应 以 正 确 方 式 ( 例 如 倾 斜 试 验 ), 实 际 测 量 船 只 干 舷 与 扶 正 力 矩, 以 证 明 船 艇 符 合 ISO 分 类 A 的 静 水 力 与 稳 定 性 规 定 甲 板 与 其 他 在 舷 弧 线 上 方 封 闭 空 间 的 容 积 皆 应 纳 入 计 算, 包 含 偏 移 驾 驶 舱 的 容 积 本 赛 事 中 所 称 之 质 量 即 指 ISO 12217-2 项 目 3.5.3 所 定 义 之 最 小 运 行 质 量 (Minimum Operating Mass) ISO 报 告 应 检 附 GZ 曲 线 具 可 移 动 式 与 ( 或 ) 可 变 式 压 舱 物 的 船 艇, 于 检 测 ISO 分 类 时, 不 适 用 ISO 12217-2, 项 目 6.1.4 b) 之 规 则 该 类 型 船 只 应 符 合 项 目 6.2.3 6.3.1 与 6.4 之 规 定 测 量 每 项 稳 定 性 规 范 时, 应 以 对 船 只 最 不 利 的 条 件 来 配 置 压 舱 物 ISO 12217-2 附 录 C, 项 目 C.3.3 的 第 一 句, 可 (may) 改 为 应 (shall) ISO 12217-2 附 录 C, 项 目 C.3.4 不 适 用 于 扶 正 力 臂 之 计 算 具 移 动 式 或 可 变 式 压 舱 物 的 船 只 符 合 ISO 12217-2 设 计 分 类 A 之 稳 定 性 标 准 的 船 只 具 有 移 动 式 或 可 变 式 压 舱 物 的 船 只, 应 证 明 其 击 倒 还 原 系 数 (Knockdown Recovery Factor) 最 少 达 0.9 该 数 值 须 依 据 ISO 12217-2 项 目 6.4.4 之 规 定 计 算, 且 应 减 少 FKR90 与 FKR-90 之 使 用 此 类 型 船 只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附 录 B 7.2.3 9
符 合 ORCi 证 明 之 稳 定 性 标 准 的 船 只 具 有 移 动 式 或 可 变 式 压 舱 物 的 船 只, 应 证 明 其 压 舱 物 下 风 还 原 指 数 (Ballast Leeward Recovery Index) 最 少 达 0.9 此 类 型 船 只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附 录 B 7.1.1 所 有 船 只 未 缴 交 最 新 且 有 效 ORCi 证 明 之 船 只, 主 办 单 位 可 针 对 其 参 赛 资 格 与 所 缴 交 的 数 据 与 文 件 寻 求 专 业 建 议, 唯 费 用 须 由 参 赛 者 自 行 负 担 ( 主 办 单 位 将 于 事 前 联 系 参 赛 者 ) 10
附 录 B 其 他 规 范 总 则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第 一 类 赛 事 规 范 新 增 以 下 规 范 特 别 规 定 中 已 明 列 澳 大 利 亚 对 于 船 只 安 全 装 备 之 标 准, 唯 主 办 单 位 亦 接 受 符 合 公 认 同 等 国 际 标 准 的 装 备 无 线 电 无 线 电 之 安 装 船 只 须 最 少 能 以 以 下 频 率 传 送 / 接 收 无 线 电 信 号 : VHF 国 际 频 道 16 72 73 80 与 81 HF/SSB 4483kHz 与 6516kHz, 以 及 其 他 主 办 单 位 指 定 之 频 率 必 须 将 紧 急 备 用 天 线 之 托 架 与 缆 线 固 定 安 装 于 船 只 上 船 只 于 缴 交 赛 前 应 缴 文 件 时, 应 提 供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无 线 电 检 验 证 明, 唯 过 去 已 缴 交 过 其 最 新 版 本 之 参 赛 者 则 免 缴 澳 大 利 亚 游 艇 俱 乐 部 无 线 电 检 验 证 明 应 由 合 格 之 无 线 电 技 师 发 出, 以 证 明 无 线 电 已 正 确 安 装 与 运 作 无 线 电 之 赛 前 测 试 船 只 应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至 22 日 间, 于 4483 与 6516kHz 等 频 率, 向 主 办 单 位 另 行 公 布 之 指 定 组 织 执 行 无 线 电 测 试 执 行 无 线 电 测 试 的 组 织 将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的 08:00 至 18:00 监 控 测 试 频 率 主 办 单 位 将 不 允 许 于 规 定 时 间 外 进 行 无 线 电 测 试 经 测 试 发 现 无 线 电 讯 号 强 度 不 足 的 船 只, 不 得 起 航 无 线 电 之 运 作 船 只 于 竞 赛 期 间 应 24 小 时 持 续 收 听 VHF 第 16 频 道 进 行 无 线 电 通 讯 时, 船 只 名 称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英 文 单 字 竞 赛 委 员 会 可 于 必 要 时 修 改 船 只 名 称 航 行 细 则 将 规 定 船 只 航 行 至 绿 角 (Green Cape) 附 近 时, 须 以 无 线 电 报 告 并 确 认 其 通 过 时 间 及 以 下 事 项 : HF 无 线 电 正 常 运 作 船 上 有 救 生 艇 引 擎 与 电 池 能 正 常 使 用 船 只 与 船 员 状 况 足 以 继 续 竞 赛 船 长 已 全 盘 了 解 最 新 的 天 气 预 报, 且 船 只 与 船 员 皆 对 预 报 之 天 气 状 况 完 全 做 好 准 备 若 记 录 显 示 船 只 未 完 成 上 述 无 线 电 报 告, 无 需 经 过 审 理 过 程 即 丧 失 资 格 ( 修 改 RRS 63.1) 报 告 错 误 信 息 之 船 只, 竞 赛 委 员 会 将 依 RRS 60.2(c) 之 规 则 进 行 惩 处 其 他 规 范 海 图 船 上 应 备 妥 以 下 海 图 ( 纸 本 ) : 11
Aus 197 Sydney Aus 808 To Jervis Bay Aus 807 To Montague Island Aus 806 To Gabo Island Aus 800 Furneaux Group Aus 805 Point Hicks to Cape Howe Aus 487 Bass Strait Aus 4643 Australia East Coast Cape Howe to Cape Moreton Aus 4644 Southern Ocean Cape Otway to Cape Howe including Tasmania Aus 766 Mistaken Cape to Wardlaws Point Aus 767 Wardlaws Point to Eddystone Point Aus 797 Tasman Island to Mistaken Cape Aus 796 Tasman Head to Cape Frederick Hendrick Aus 171 Iron Pot up Derwent River to Finish & Dunalley Canal Aus 172 Port of Hobart 途 中 的 港 口 及 岛 屿 资 料 : Aus 200 Port Jackson Aus 195 Port Kembla and Wollongong with Approaches Aus 193 Jervis Bay Aus 191 Plans in News South Wales Aus 192 Twofold Bay Aus 194 Port Kembla & Wollongong Aus 179 Plans in Banks Strait Aus 169 East Coast Tasmania - Plans Aus 170 Cape Sonnerat to Maria Island, Spring Bay Aus 174 Port Arthur & others 注 :INT 601 (Aus 4601) 是 规 划 悉 尼 至 霍 巴 特 间 航 线 最 完 整 的 海 图 书 籍 船 上 应 备 妥 以 下 书 籍 :J Brettingham-Moore 所 著 的 巡 航 塔 斯 曼 尼 亚 ( 暂 译 ) (Cruising Tasmania)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