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 次 :4-1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科 別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1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在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下, 雇 主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勞 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 勞 工 違 反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勞 工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工 2 日 者 勞 工 未 告 知 懷 孕 之 事 實 者 2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幾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 10 人 30 人 50 人 100 人 3 某 勞 工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達 7 年, 雇 主 如 因 虧 損 有 意 對 該 勞 工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其 預 告 期 間 為 : 於 10 天 前 預 告 之 於 20 天 前 預 告 之 於 30 天 前 預 告 之 無 須 預 告 4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勞 工 在 下 列 何 種 條 件 下, 得 向 雇 主 自 請 退 休 :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年 滿 50 歲 者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年 滿 60 歲 者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20 年 以 上 者 不 論 工 作 年 資 勞 工 年 滿 60 歲 者 5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加 班 時, 雇 主 依 法 應 如 何 處 理 : 不 得 強 制 勞 工 工 作 可 加 以 懲 戒 可 解 僱 勞 工 可 要 求 勞 工 另 擇 他 日 補 加 班 6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幾 小 時 : 9 小 時 10 小 時 11 小 時 12 小 時 7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62 條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將 其 事 業 內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承 攬, 承 攬 人 之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其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責 任 為 何 :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連 帶 負 責 由 事 業 單 位 完 全 負 責 由 承 攬 人 完 全 負 責 事 業 單 位 有 過 失 時 才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8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工 資 清 冊 並 予 以 保 存 此 項 工 資 清 冊 之 保 存 年 限 為 : 5 年 3 年 1 年 6 個 月 9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 章 技 術 生 之 規 定, 雇 主 招 收 技 術 生 時, 下 列 何 者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 得 收 取 有 關 訓 練 費 用 技 術 生 人 數 得 超 過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須 經 工 會 同 意 須 簽 訂 書 面 訓 練 契 約 10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 條 所 定 義 之 平 均 工 資, 係 指 :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幾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2 個 月 11 勞 動 契 約 之 最 大 特 色, 同 時, 也 是 判 定 勞 動 契 約 之 主 要 依 據, 是 : 自 主 性 純 粹 性 正 當 性 從 屬 性 12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經 常 會 費 係 工 會 經 費 來 源 之 一, 經 常 會 費 不 得 低 於 該 會 員 當 月 工 資 之 多 少? 1% 2% 3% 0.5% 13 根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之 規 定, 凡 公 營 私 營 之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均 應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下 列 提 撥 來 源 之 規 定, 何 者 有 誤?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1% 至 5%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0.05% 至 0.15% 每 月 於 每 個 職 員 工 人 薪 津 內 各 扣 0.3%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20% 至 40%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女 性 勞 工 不 可 從 事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 坑 內 工 作 有 鉛 汞 等 有 害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高 溫 高 壓 場 所 之 工 作 散 布 有 害 輻 射 線 場 所 之 工 作 16 我 國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應 於 符 合 第 2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日 起 幾 日 前, 將 解 僱 計 畫 書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並 公 告 揭 示?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所 稱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之 情 形?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3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5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未 滿 20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或 單 日 逾 20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200 人 以 上 未 滿 50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四 分 之 一 或 單 日 逾 50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500 人 以 上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五 分 之 一 18 我 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中 訂 有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制 度,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中 又 訂 有 老 年 給 付, 此 兩 項 給 付 之 關 係 為 : 勞 工 僅 得 擇 一 領 取 未 加 保 勞 工 保 險 者 始 可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以 勞 工 退 休 金 為 主, 勞 工 保 險 之 老 年 給 付 可 抵 充 勞 工 退 休 金 兩 者 可 兼 領 19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雇 主 每 月 負 擔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率 為 :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10%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5% 20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在 何 種 條 件 下 得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經 診 斷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保 險 年 資 在 15 年 以 上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所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保 險 年 資 在 10 年 以 上 者 雇 主 在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5%-10% 間 自 行 決 定 21 根 據 現 行 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上 限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之 多 少? 10% 11% 12% 13% 22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收 支 結 餘 提 撥 專 款,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補 助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而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用, 並 按 年 由 上 年 度 收 支 結 餘 提 撥 多 少 之 金 額? 10% 以 上,20% 以 下 20% 以 上,40% 以 下 40% 以 上,60% 以 下 60% 以 上,80% 以 下 23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職 業 傷 害 : 勞 工 下 班 後 前 往 從 事 兼 差 工 作 之 途 中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下 班 途 中 因 闖 紅 燈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在 工 作 中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防 護 具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經 雇 主 指 派 參 加 體 育 活 動 因 該 項 活 動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頁 次 :4-3 24 雇 主 於 勞 工 到 職 之 當 日, 列 表 通 知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報 加 保 時,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以 何 時 作 為 起 算 : 自 通 知 之 當 日 起 算 自 通 知 之 翌 日 起 算 自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同 意 日 起 算 由 勞 工 與 雇 主 協 商 25 依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之 規 定,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而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者, 其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是 如 何 負 擔 的? 全 部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7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10%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6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40%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8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20% 26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1 日 此 生 理 假 之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何 種 假 別 計 算? 家 庭 照 顧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假 27 根 據 現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要 求 勞 工 事 先 簽 署 有 懷 孕 之 情 事 時 即 應 自 行 離 職 之 同 意 書, 此 項 同 意 書 之 效 力 : 勞 工 同 意 即 為 有 效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始 有 效 有 效 但 應 發 給 資 遣 費 無 效 28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受 僱 勞 工 因 遭 受 性 騷 擾 而 受 有 損 害 時, 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歸 屬 為 : 由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自 行 負 責 由 雇 主 負 責 除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相 關 規 定, 且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之 外,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責 由 國 家 負 責 29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2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之 給 付 種 類? 生 育 傷 病 醫 療 失 能 30 依 現 行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5 條 規 定, 年 滿 幾 歲 以 上, 幾 歲 以 下 之 受 僱 勞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64 歲 以 下 年 滿 16 歲 以 上,64 歲 以 下 年 滿 16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年 滿 15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31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9 條 之 2 之 規 定,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每 一 子 女 合 計 最 長 可 請 領 幾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2 個 月 15 個 月 32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其 保 險 年 資 之 請 領 條 件 為 何?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5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33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失 業 離 職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退 保 時 已 年 滿 45 歲 者, 其 失 業 給 付 最 長 可 請 領 幾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0 個 月 15 個 月 34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長 期 失 業 者 係 指 :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並 於 最 近 幾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35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規 定, 調 解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幾 人? 1 人 或 3 人 3 人 或 5 人 5 人 或 7 人 7 人 或 9 人
頁 次 :4-4 36 依 團 體 協 約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得 作 為 團 體 協 約 的 勞 方 當 事 人? 同 業 公 會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依 工 會 法 成 立 之 工 會 勞 工 所 組 成 之 任 何 團 體 37 根 據 現 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類 勞 工 不 得 罷 工 : 醫 師 教 師 自 來 水 事 業 員 工 國 營 事 業 勞 工 38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9 條 之 規 定, 勞 資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調 解 時, 應 向 何 處 提 出 調 解 申 請 書 : 勞 方 當 事 人 勞 務 提 供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資 方 當 事 人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勞 方 當 事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39 根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規 定, 為 處 理 因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所 生 之 爭 議, 設 有 何 種 救 濟 機 制 : 調 解 仲 裁 裁 決 協 調 40 依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之 規 定, 受 領 勞 工 保 險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及 遺 屬 津 貼 之 順 序 為 何?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祖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父 母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41 依 現 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罷 工 之 前 提 要 件 : 須 經 調 解 不 成 立 不 得 為 權 利 事 項 之 勞 資 爭 議 須 經 會 員 全 體 過 半 數 投 票 同 意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42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仲 裁 委 員 會 就 權 利 事 項 之 勞 資 爭 議 所 作 成 之 仲 裁 判 斷, 於 當 事 人 間 具 有 何 種 效 力 :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勞 動 契 約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團 體 協 約 與 法 院 之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經 法 院 核 定 後, 與 民 事 之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43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4 條 之 規 定,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要 件 為 :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應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設 立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44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19 條 之 規 定, 工 會 會 員 幾 歲 得 被 選 舉 為 工 會 之 理 事 監 事? 年 滿 18 歲 年 滿 20 歲 年 滿 23 歲 年 滿 25 歲 45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0 條 之 規 定,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仲 介 業 務, 其 與 求 職 人 之 仲 介 契 約 :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應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應 簽 訂 書 面 契 約 得 以 口 頭 約 定 46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人 員 中 何 者 不 能 組 織 工 會 : 醫 師 教 師 國 防 部 所 屬 及 依 法 監 督 之 軍 火 工 業 員 工 政 府 機 關 所 僱 用 之 司 機 技 工 工 友 47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得 強 制 要 求 勞 工 退 休 的 年 齡 為 : 年 滿 55 歲 者 年 滿 60 歲 者 年 滿 65 歲 者 年 滿 70 歲 者 48 企 業 工 會 之 理 事 或 監 事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有 辦 理 工 會 會 務 之 必 要 者, 得 於 每 月 50 小 時 之 範 圍 內 請 何 種 假 以 辦 理 會 務 : 特 別 休 假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49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工 會 章 程 之 訂 定, 應 經 成 立 大 會 會 員 或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會 員 或 會 員 代 表 多 少 比 例 之 同 意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50 根 據 我 國 現 行 團 體 協 約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敘 述 不 正 確 : 團 體 協 約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約 定 雇 主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可 拒 絕 工 會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的 協 商 團 體 協 約 簽 訂 後 始 加 入 工 會 之 勞 工, 亦 可 享 有 團 體 協 約 所 訂 之 勞 動 條 件 團 體 協 約 得 約 定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以 一 定 工 會 之 會 員 為 限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更 正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名 稱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 試 題 代 號 :4504) 題 數 : 50 題 標 準 答 案 : 答 案 標 註 # 者, 表 該 題 有 更 正 答 案, 其 更 正 內 容 詳 見 備 註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B B C B A D A A D B D D C B B D A D A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答 案 D C B A C C D C C D A A B A B C B A C B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答 案 D C D B C C C B B A 答 案 答 案 備 註 : 第 20 題 答 A 或 C 或 AC 者 均 給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