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Similar documents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xl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doc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簽 呈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第一章 緒論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教育實習問與答:

???T????????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現行法規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_1304_

2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doc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4D F736F F 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 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目    錄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九十四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BOT_BS_audited_96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1、目的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Appendix2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1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Transcription:

頁 次 :4-1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科 別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1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在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下, 雇 主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勞 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 勞 工 違 反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勞 工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工 2 日 者 勞 工 未 告 知 懷 孕 之 事 實 者 2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幾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 10 人 30 人 50 人 100 人 3 某 勞 工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達 7 年, 雇 主 如 因 虧 損 有 意 對 該 勞 工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其 預 告 期 間 為 : 於 10 天 前 預 告 之 於 20 天 前 預 告 之 於 30 天 前 預 告 之 無 須 預 告 4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勞 工 在 下 列 何 種 條 件 下, 得 向 雇 主 自 請 退 休 :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15 年 以 上 年 滿 50 歲 者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年 滿 60 歲 者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20 年 以 上 者 不 論 工 作 年 資 勞 工 年 滿 60 歲 者 5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之 加 班 時, 雇 主 依 法 應 如 何 處 理 : 不 得 強 制 勞 工 工 作 可 加 以 懲 戒 可 解 僱 勞 工 可 要 求 勞 工 另 擇 他 日 補 加 班 6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幾 小 時 : 9 小 時 10 小 時 11 小 時 12 小 時 7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62 條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將 其 事 業 內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承 攬, 承 攬 人 之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其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責 任 為 何 :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連 帶 負 責 由 事 業 單 位 完 全 負 責 由 承 攬 人 完 全 負 責 事 業 單 位 有 過 失 時 才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8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工 資 清 冊 並 予 以 保 存 此 項 工 資 清 冊 之 保 存 年 限 為 : 5 年 3 年 1 年 6 個 月 9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 章 技 術 生 之 規 定, 雇 主 招 收 技 術 生 時, 下 列 何 者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 得 收 取 有 關 訓 練 費 用 技 術 生 人 數 得 超 過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須 經 工 會 同 意 須 簽 訂 書 面 訓 練 契 約 10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 條 所 定 義 之 平 均 工 資, 係 指 :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之 當 日 前 幾 個 月 內 所 得 工 資 總 額 除 以 該 期 間 之 總 日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2 個 月 11 勞 動 契 約 之 最 大 特 色, 同 時, 也 是 判 定 勞 動 契 約 之 主 要 依 據, 是 : 自 主 性 純 粹 性 正 當 性 從 屬 性 12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28 條 之 規 定, 經 常 會 費 係 工 會 經 費 來 源 之 一, 經 常 會 費 不 得 低 於 該 會 員 當 月 工 資 之 多 少? 1% 2% 3% 0.5% 13 根 據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之 規 定, 凡 公 營 私 營 之 工 廠 礦 場 或 其 他 企 業 組 織, 均 應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事 業 下 列 提 撥 來 源 之 規 定, 何 者 有 誤? 創 立 時 就 其 資 本 總 額 提 撥 1% 至 5%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0.05% 至 0.15% 每 月 於 每 個 職 員 工 人 薪 津 內 各 扣 0.3%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20% 至 40%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1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女 性 勞 工 不 可 從 事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 坑 內 工 作 有 鉛 汞 等 有 害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高 溫 高 壓 場 所 之 工 作 散 布 有 害 輻 射 線 場 所 之 工 作 16 我 國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應 於 符 合 第 2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日 起 幾 日 前, 將 解 僱 計 畫 書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並 公 告 揭 示?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所 稱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之 情 形?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3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5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30 人 以 上 未 滿 20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或 單 日 逾 20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200 人 以 上 未 滿 50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四 分 之 一 或 單 日 逾 50 人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500 人 以 上 者, 於 60 日 內 解 僱 勞 工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五 分 之 一 18 我 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中 訂 有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制 度,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中 又 訂 有 老 年 給 付, 此 兩 項 給 付 之 關 係 為 : 勞 工 僅 得 擇 一 領 取 未 加 保 勞 工 保 險 者 始 可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以 勞 工 退 休 金 為 主, 勞 工 保 險 之 老 年 給 付 可 抵 充 勞 工 退 休 金 兩 者 可 兼 領 19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雇 主 每 月 負 擔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率 為 :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10% 不 得 低 於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5% 20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在 何 種 條 件 下 得 請 領 失 能 年 金 給 付 :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經 診 斷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保 險 年 資 在 15 年 以 上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所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因 傷 害 或 疾 病 導 致 永 久 失 能 且 保 險 年 資 在 10 年 以 上 者 雇 主 在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5%-10% 間 自 行 決 定 21 根 據 現 行 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上 限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之 多 少? 10% 11% 12% 13% 22 我 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自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收 支 結 餘 提 撥 專 款,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補 助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而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之 用, 並 按 年 由 上 年 度 收 支 結 餘 提 撥 多 少 之 金 額? 10% 以 上,20% 以 下 20% 以 上,40% 以 下 40% 以 上,60% 以 下 60% 以 上,80% 以 下 23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職 業 傷 害 : 勞 工 下 班 後 前 往 從 事 兼 差 工 作 之 途 中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下 班 途 中 因 闖 紅 燈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在 工 作 中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防 護 具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勞 工 經 雇 主 指 派 參 加 體 育 活 動 因 該 項 活 動 發 生 事 故 導 致 傷 害

頁 次 :4-3 24 雇 主 於 勞 工 到 職 之 當 日, 列 表 通 知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報 加 保 時, 其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以 何 時 作 為 起 算 : 自 通 知 之 當 日 起 算 自 通 知 之 翌 日 起 算 自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同 意 日 起 算 由 勞 工 與 雇 主 協 商 25 依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之 規 定,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而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者, 其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是 如 何 負 擔 的? 全 部 由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20%,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7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10%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6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40% 投 保 單 位 負 擔 80%,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20% 26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1 日 此 生 理 假 之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何 種 假 別 計 算? 家 庭 照 顧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假 27 根 據 現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要 求 勞 工 事 先 簽 署 有 懷 孕 之 情 事 時 即 應 自 行 離 職 之 同 意 書, 此 項 同 意 書 之 效 力 : 勞 工 同 意 即 為 有 效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始 有 效 有 效 但 應 發 給 資 遣 費 無 效 28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受 僱 勞 工 因 遭 受 性 騷 擾 而 受 有 損 害 時, 其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歸 屬 為 : 由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自 行 負 責 由 雇 主 負 責 除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相 關 規 定, 且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之 外,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責 由 國 家 負 責 29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2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之 給 付 種 類? 生 育 傷 病 醫 療 失 能 30 依 現 行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5 條 規 定, 年 滿 幾 歲 以 上, 幾 歲 以 下 之 受 僱 勞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64 歲 以 下 年 滿 16 歲 以 上,64 歲 以 下 年 滿 16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年 滿 15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31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9 條 之 2 之 規 定,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每 一 子 女 合 計 最 長 可 請 領 幾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2 個 月 15 個 月 32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其 保 險 年 資 之 請 領 條 件 為 何?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5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非 自 願 離 職 辦 理 退 保 當 日 前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1 年 以 上 33 根 據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失 業 離 職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退 保 時 已 年 滿 45 歲 者, 其 失 業 給 付 最 長 可 請 領 幾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0 個 月 15 個 月 34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長 期 失 業 者 係 指 :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並 於 最 近 幾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35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規 定, 調 解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幾 人? 1 人 或 3 人 3 人 或 5 人 5 人 或 7 人 7 人 或 9 人

頁 次 :4-4 36 依 團 體 協 約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得 作 為 團 體 協 約 的 勞 方 當 事 人? 同 業 公 會 勞 資 關 係 協 進 會 依 工 會 法 成 立 之 工 會 勞 工 所 組 成 之 任 何 團 體 37 根 據 現 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類 勞 工 不 得 罷 工 : 醫 師 教 師 自 來 水 事 業 員 工 國 營 事 業 勞 工 38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9 條 之 規 定, 勞 資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調 解 時, 應 向 何 處 提 出 調 解 申 請 書 : 勞 方 當 事 人 勞 務 提 供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資 方 當 事 人 公 司 登 記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勞 方 當 事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39 根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規 定, 為 處 理 因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所 生 之 爭 議, 設 有 何 種 救 濟 機 制 : 調 解 仲 裁 裁 決 協 調 40 依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之 規 定, 受 領 勞 工 保 險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及 遺 屬 津 貼 之 順 序 為 何?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祖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父 母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41 依 現 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罷 工 之 前 提 要 件 : 須 經 調 解 不 成 立 不 得 為 權 利 事 項 之 勞 資 爭 議 須 經 會 員 全 體 過 半 數 投 票 同 意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核 准 42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仲 裁 委 員 會 就 權 利 事 項 之 勞 資 爭 議 所 作 成 之 仲 裁 判 斷, 於 當 事 人 間 具 有 何 種 效 力 :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勞 動 契 約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團 體 協 約 與 法 院 之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經 法 院 核 定 後, 與 民 事 之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43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4 條 之 規 定,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要 件 為 :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應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設 立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44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19 條 之 規 定, 工 會 會 員 幾 歲 得 被 選 舉 為 工 會 之 理 事 監 事? 年 滿 18 歲 年 滿 20 歲 年 滿 23 歲 年 滿 25 歲 45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0 條 之 規 定,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仲 介 業 務, 其 與 求 職 人 之 仲 介 契 約 :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應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應 簽 訂 書 面 契 約 得 以 口 頭 約 定 46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4 條 之 規 定, 下 列 人 員 中 何 者 不 能 組 織 工 會 : 醫 師 教 師 國 防 部 所 屬 及 依 法 監 督 之 軍 火 工 業 員 工 政 府 機 關 所 僱 用 之 司 機 技 工 工 友 47 根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雇 主 得 強 制 要 求 勞 工 退 休 的 年 齡 為 : 年 滿 55 歲 者 年 滿 60 歲 者 年 滿 65 歲 者 年 滿 70 歲 者 48 企 業 工 會 之 理 事 或 監 事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有 辦 理 工 會 會 務 之 必 要 者, 得 於 每 月 50 小 時 之 範 圍 內 請 何 種 假 以 辦 理 會 務 : 特 別 休 假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49 根 據 工 會 法 第 13 條 之 規 定, 工 會 章 程 之 訂 定, 應 經 成 立 大 會 會 員 或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並 經 出 席 會 員 或 會 員 代 表 多 少 比 例 之 同 意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50 根 據 我 國 現 行 團 體 協 約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敘 述 不 正 確 : 團 體 協 約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約 定 雇 主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可 拒 絕 工 會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的 協 商 團 體 協 約 簽 訂 後 始 加 入 工 會 之 勞 工, 亦 可 享 有 團 體 協 約 所 訂 之 勞 動 條 件 團 體 協 約 得 約 定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以 一 定 工 會 之 會 員 為 限

測 驗 題 標 準 答 案 更 正 考 試 名 稱 :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名 稱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 試 題 代 號 :4504) 題 數 : 50 題 標 準 答 案 : 答 案 標 註 # 者, 表 該 題 有 更 正 答 案, 其 更 正 內 容 詳 見 備 註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 案 B B C B A D A A D B D D C B B D A D A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答 案 D C B A C C D C C D A A B A B C B A C B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答 案 D C D B C C C B B A 答 案 答 案 備 註 : 第 20 題 答 A 或 C 或 AC 者 均 給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