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代 码 : SZHLB01 活 利 宝 产 品 说 明 书 特 别 提 示 : 投 资 者 本 着 充 分 了 解 风 险 自 主 选 择 购 买 的 原 则 自 愿 将 其 合 法 所 有 的 资 金 用 于 购 买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发 行 的 理 财 计 划,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按 照 符 合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原 则, 审 慎 尽 责 地 开 展 理 财 业 务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不 对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进 行 保 证 投 资 者 在 购 买 本 产 品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下 面 关 于 本 产 品 的 评 级 和 相 关 描 述, 为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内 部 资 料,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风 险 评 级 3. 中 等 风 险 产 品 本 产 品 本 金 亏 损 的 概 率 较 低, 预 期 收 益 率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流 动 性 评 级 高 本 产 品 到 期 期 限 或 赎 回 频 率 在 一 个 月 ( 含 ) 以 内 适 合 客 户 类 型 B 有 投 资 经 验 的 客 户 及 无 投 资 经 验 的 客 户 风 险 提 示 投 资 本 理 财 计 划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认 识 以 下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 1 信 用 风 险 : 若 本 理 财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未 及 时 兑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情 况 下, 本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者 面 临 收 益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2 管 理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项 下 投 资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会 影 响 本 理 财 计 划 项 下 投 资 的 收 益, 可 能 导 致 本 计 划 项 下 的 投 资 收 益 较 低 甚 至 为 零 3 政 策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将 影 响 理 财 计 划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分 配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进 而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降 低 或 本 金 损 失 4 市 场 风 险 : 在 理 财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投 资 收 益 可 能 不 随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而 提 高 5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只 能 在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任 一 交 易 日, 若 理 财 计 划 净 赎 回 额 超 过 本 理 财 计 划 上 一 交 易 日 余 额 的 30% 时, 即 为 发 生 大 额 赎 回, 此 时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拒 绝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安 排, 带 来 流 动 性 风 险 6 再 投 资 风 险 : 本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提 前 终 止 理 财 7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按 照 本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条 款 的 约 定, 发 布 理 财 计 划 的 信 息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人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理 财 计 划 信 息, 并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如 因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将 可 能 在 需 要 联 系 投 资 者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上, 并 可 能 会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8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严 重 影 响 金 融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行, 从 而 导 致 理 财 资 产 收 益 降 低 或 损 失, 甚 至 影 响 理 财 计 划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分 配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从 而 导 致 本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降 低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第 1 页
一. 产 品 基 本 信 息 1. 投 资 者 类 型 : 个 人 投 资 者 2. 产 品 名 称 : 活 利 宝 3. 产 品 类 型 :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4. 发 行 规 模 : 人 民 币 10 亿 元,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根 据 本 理 财 计 划 运 作 情 况 随 时 调 整 发 行 规 模 5. 认 购 期 限 :2009 年 2 月 26 日 -2009 年 2 月 27 日 6: 认 购 时 间 : 认 购 期 限 内 9:00-16:00 7. 成 立 日 :2009 年 3 月 3 日, 理 财 计 划 自 成 立 日 起 息 8. 封 闭 期 :2009 年 3 月 3 日 -2009 年 3 月 6 日, 封 闭 期 内 本 理 财 计 划 不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9. 交 易 日 :2009 年 3 月 9 日 起, 在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除 中 国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的 工 作 日 为 该 理 财 计 划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交 易 日 10. 交 易 渠 道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营 业 网 点 及 电 话 银 行 进 行 交 易 11. 理 财 期 限 : 本 理 财 计 划 将 持 续 运 作 12. 认 购 起 点 :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1 元 人 民 币 为 1 份, 超 出 认 购 起 点 份 额 的 部 分 以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13. 认 购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 元 14. 投 资 收 益 计 算 : 投 资 收 益 按 照 持 有 资 金 余 额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收 益 期 以 单 利 形 式 计 算 15. 工 作 日 惯 例 : 本 理 财 计 划 中 所 指 的 日 期 均 采 用 深 圳 工 作 日 16. 交 易 币 种 : 人 民 币 17. 计 息 基 础 : A/365 18. 计 息 方 式 :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每 日 计 息, 天 数 采 用 算 头 不 算 尾 原 则 19. 计 算 行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二. 投 资 管 理 1. 本 理 财 计 划 指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接 受 投 资 者 委 托 进 行 资 金 投 资 和 管 理 的 金 融 产 品, 本 理 财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托 资 产 信 托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比 例 0%-90%, 投 资 存 款, 投 资 比 例 10%-50%, 投 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及 其 他 低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0%-90% 2. 产 品 管 理 人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产 品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信 托 受 托 人 : 受 托 人 一 : 受 托 人 名 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农 林 路 69 号 深 国 投 广 场 2 号 楼 11-12 层 联 系 电 话 :400-6788-883 受 托 人 二 : 名 称 : 平 安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400-8819-888 受 托 人 三 : 名 称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二 路 15 号 第 2 页
联 系 电 话 :86-21-63555000 3. 在 本 理 财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新 增 或 调 整 受 托 人,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将 通 过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新 增 或 调 整 的 受 托 人 信 息 三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1.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不 保 证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2. 风 险 示 例 : 本 理 财 计 划 实 际 理 财 收 益 率 容 易 受 到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以 及 投 资 管 理 方 投 资 能 力 的 影 响, 若 本 理 财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未 及 时 兑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情 况 下, 本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者 面 临 收 益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3. 理 财 收 益 率 ( 年 率 ): 本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率 根 据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以 及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的 情 况 计 算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于 每 个 理 财 计 划 交 易 日 计 算 并 公 布 理 财 计 划 上 一 交 易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 年 率 ) 4.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者 总 收 益 为 : 自 理 财 计 划 申 购 经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确 认 日 ( 如 为 理 财 计 划 认 购 则 为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日 ) 起 至 赎 回 日 或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日 ( 不 含 该 日 ) 期 间 相 应 理 财 计 划 资 金 每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总 和 5. 非 该 理 财 计 划 交 易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适 用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 如 : 周 五 为 交 易 日, 周 六 及 周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周 六 及 周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按 周 五 的 收 益 率 计 算 ) 6.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率 的 公 布 时 间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每 个 交 易 日 9:30 前 通 过 营 业 网 点 电 话 银 行 公 布 上 一 交 易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 年 率 ) 7. 理 财 收 益 的 测 算 依 据 和 测 算 方 法 : (1)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的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 投 资 者 上 一 日 持 有 的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 投 资 者 当 日 购 买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金 额 - 投 资 者 当 日 赎 回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金 额 ); (2)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的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以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系 统 完 成 当 日 清 算 后 记 录 的 余 额 为 准 ; (3) 投 资 者 的 当 日 理 财 收 益 = 该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的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当 日 理 财 收 益 率 365; (4) 投 资 者 总 收 益 = 自 理 财 计 划 申 购 经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确 认 日 ( 如 为 理 财 计 划 认 购 则 为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日 ) 起 至 赎 回 日 或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日 ( 不 含 该 日 ) 期 间 相 应 理 财 计 划 资 金 每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之 总 和 ; (5) 投 资 者 每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不 计 复 利 8. 投 资 者 应 在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开 立 活 期 一 本 通 账 户 作 为 理 财 计 划 结 算 账 户, 作 为 认 购 及 申 购 理 财 计 划 的 扣 款 账 户 赎 回 理 财 计 划 及 收 益 返 还 的 收 款 账 户 9. 理 财 收 益 测 算 示 例 : (1) 若 投 资 者 持 有 理 财 计 划 50,000 份, 如 果 当 日 理 财 收 益 率 年 率 为 1.8%, 则 该 投 资 者 的 当 日 理 财 收 益 为 :50,000 1.8% 365=2.47 元 (2) 投 资 者 周 一 赎 回 理 财 计 划, 此 前 的 周 六 及 周 日 为 非 交 易 日, 如 果 周 五 ( 若 周 一 前 一 交 易 日 为 周 五 ) 的 收 益 率 年 率 为 1.8%, 则 周 六 及 周 日 的 理 财 收 益 率 年 率 均 按 1.8% 计 算 四.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分 配 1.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于 每 月 21 日 作 为 收 益 分 配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分 配 从 上 一 收 益 分 配 日 至 本 收 益 分 配 日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 首 次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期 间 为 本 理 财 计 划 成 立 日 至 首 次 收 益 分 配 日 的 前 一 日 ) 在 该 段 时 间 内, 只 要 投 资 者 曾 经 持 有 过 理 财 计 划, 则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按 上 述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理 财 收 益, 而 不 论 在 收 益 分 配 日 时 投 资 者 是 否 持 有 理 财 计 划 2. 理 财 计 划 收 益 在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日 后 3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账, 收 益 分 配 日 至 到 账 日 期 间 不 计 利 息 3. 如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将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的 理 财 第 3 页
计 划 本 金 及 相 关 理 财 收 益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划 入 投 资 者 指 定 活 期 一 本 通 账 户, 提 前 终 止 日 至 资 金 实 际 到 账 日 之 间 不 计 息 4. 收 益 分 配 日 提 前 终 止 日 如 遇 相 关 国 家 的 节 假 日, 调 整 方 式 为 延 后, 即 延 后 至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不 管 该 工 作 日 是 否 落 入 相 同 或 不 同 的 日 历 月 份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1. 本 理 财 计 划 每 交 易 日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理 财 计 划 的 赎 回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要 求 支 付 理 财 计 划 当 前 剩 余 本 金 ( 不 含 理 财 收 益 ) 理 财 收 益 按 本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进 行 分 配 2. 受 理 时 间 : 理 财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交 易 日 的 受 理 时 间 内 (9:00-16:00)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本 理 财 计 划,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确 认 后, 申 购 和 赎 回 即 时 生 效 3. 申 购 金 额 要 求 : 当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为 0 时, 申 购 的 起 点 金 额 为 50,000 元 ; 当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理 财 计 划 余 额 为 50,000 元 或 以 上, 则 申 购 的 起 点 金 额 为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4. 赎 回 金 额 要 求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全 额 或 部 分 赎 回, 部 分 赎 回 后 投 资 者 持 有 理 财 计 划 的 实 时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50,000 元, 部 分 赎 回 后 实 时 余 额 低 于 50,000 元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拒 绝 5. 大 额 赎 回 :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任 一 交 易 日, 若 理 财 计 划 净 赎 回 额 超 过 本 理 财 计 划 上 一 交 易 日 余 额 的 30% 时, 即 为 发 生 大 额 交 易, 此 时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拒 绝 赎 回 申 请 6. 理 财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任 一 交 易 日, 若 理 财 计 划 实 时 余 额 达 到 理 财 计 划 规 模 上 限,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拒 绝 超 过 本 理 财 计 划 上 限 部 分 的 申 购 申 请 六. 提 前 终 止 当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计 划 : 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国 家 监 管 政 策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影 响 到 本 理 财 计 划 正 常 运 作 2. 本 理 财 计 划 关 联 的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3.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到 本 理 财 计 划 正 常 运 作 七. 信 息 披 露 1.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在 有 关 披 露 事 项 的 报 告 报 表 或 通 知 制 作 完 毕 后, 可 视 情 况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报 告 给 投 资 者 :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营 业 网 点 备 查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以 信 函 形 式 邮 寄 手 机 短 信 等 2. 在 发 生 理 财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理 财 计 划 不 成 立 或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认 为 必 要 的 事 项 时,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将 向 本 理 财 计 划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相 应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同 上 3. 投 资 者 同 意,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者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未 及 时 获 知 信 息 而 错 过 资 金 使 用 和 再 投 资 的 机 会 等 ) 全 部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八. 其 它 事 项 1.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将 通 过 本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理 财 计 划 投 资 的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及 五 级 分 类 状 况 2. 投 资 者 如 对 本 理 财 计 划 有 任 何 异 议 或 意 见, 请 联 系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的 理 财 经 理 或 反 馈 至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的 营 业 网 点, 也 可 致 电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66 第 4 页
特 别 声 明 :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是 投 资 者 与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所 签 订 的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产 品 总 协 议 书 的 一 部 分, 投 资 者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对 应 的 理 财 业 务 协 议 文 件, 协 议 文 件 对 理 财 产 品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 务 管 理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金 返 还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违 约 及 争 议 解 决 等 方 面 内 容 做 出 相 应 规 定, 如 其 中 规 定 与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对 应 内 容 抵 触, 以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为 准 ( 此 处 以 下 无 正 文 )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