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劳 工 局 GB.291/TC/2 291 届 会 议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2004 年 11 月, 日 内 瓦 TC 第 二 项 议 程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的 后 续 措 施 : 技 术 合 作 的 优 先 事 项 和 关 于 结 社 自 由 以 及 有 效 承 认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的 行 动 计 划 I. 引 言 1. 劳 工 局 通 过 一 般 性 的 宣 传 促 进 活 动 年 度 审 议 综 合 报 告 并 通 过 理 事 会 有 关 要 在 下 一 个 四 年 期 落 实 的 技 术 合 作 优 先 事 项 和 行 动 计 划 作 出 的 结 论 ( 宣 言, 附 录 III(B)(2)) 而 使 1998 年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得 以 落 实 1 在 其 本 届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被 要 求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对 根 据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起 草 的 第 二 轮 综 合 报 告 第 一 份 报 告 的 讨 论, 来 对 有 关 结 社 自 由 和 有 效 承 认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的 技 术 合 作 优 先 事 项 和 行 动 计 划 进 行 审 议 2. 除 本 文 件 外, 其 他 文 件 向 三 方 成 员 通 报 了 与 宣 言 有 关 的 活 动 : 每 年 6 月 在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上 转 发 有 关 为 实 施 2001 年 11 月 以 来 所 通 过 的 行 动 计 划 而 开 展 的 主 要 活 动 的 说 明 ; 2 综 合 报 告 详 细 论 述 在 每 项 行 动 计 划 下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的 成 果 和 影 响, 正 如 1 见 GB.279/TC/3 号 文 件, 涉 及 结 社 自 由 和 有 效 承 认 集 体 谈 判 权 利,GB.282/TC/5 号 文 件, 关 于 消 除 所 有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或 强 制 劳 动,GB.285/TC/5 号 文 件 ( 作 为 GB.286/TC/2 号 文 件 重 新 印 发 ), 涉 及 有 效 废 除 童 工 劳 动 以 及 GB.288/TC/4 号 文 件, 涉 及 消 除 就 业 和 职 业 方 面 的 歧 视 2 见 国 际 劳 工 局 : 临 时 记 录 第 2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89 届 会 议, 日 内 瓦 (B,2001); 国 际 劳 工 局 : 临 时 记 录 第 6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0 届 会 议, 日 内 瓦,2002 年 ; 国 际 劳 工 局 : 临 时 记 录 第 2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1 届 会 议, 日 内 瓦,2003 年, 以 及 国 际 劳 工 局 : 临 时 记 录 第 7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2 届 会 议, 日 内 瓦,2007 年 GB291-TC-2-0197-Ch.doc 1
2004 年 的 综 合 报 告 : 组 织 起 来 争 取 社 会 正 义 3 ( 此 后 称 作 该 报 告 ); 以 及 提 交 给 本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技 术 合 作 计 划 的 总 体 文 件, 被 列 入 11 月 份 会 议 的 议 程 第 一 项 II. 第 一 个 行 动 计 划 和 汲 取 的 教 训 3. 有 关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第 一 个 行 动 计 划 是 由 理 事 会 在 其 2001 年 11 月 份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4 它 描 述 了 针 对 促 进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一 个 多 学 科 的 处 理 方 法, 反 映 出 与 基 本 原 则 相 关 的 专 门 知 识 和 活 动 在 整 个 劳 工 局 做 到 相 互 联 系 和 得 以 扩 展 的 程 度 国 际 劳 工 局 一 直 与 政 府 雇 主 和 工 人 一 道 工 作 ( 通 过 政 策 发 展 监 督 机 制 和 技 术 合 作 ) 以 改 善 立 法 促 进 政 治 意 愿 和 加 强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所 需 的 机 构 政 府, 包 括 许 多 尚 未 批 准 两 个 相 关 公 约 的 政 府, 曾 就 落 实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问 题 寻 求 获 得 咨 询 和 技 术 合 作 计 划 在 过 去 四 年 中, 该 报 告 所 列 的 50 个 国 家 中 有 许 多 曾 就 项 目 问 题 与 劳 工 局 进 行 协 调 谈 判 在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的 外 部 支 持 中 约 有 一 半 被 投 在 了 与 促 进 该 原 则 和 权 利 有 关 的 项 目 中 5 (A) 业 已 制 定 的 主 要 活 动 4. 劳 动 法 改 革 往 往 是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的 最 为 紧 迫 的 行 动, 以 便 将 一 般 原 则 和 权 利 转 换 成 可 执 行 的 法 规 由 于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责,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这 一 领 域 具 有 悠 久 和 成 功 的 经 验 该 报 告 显 示, 劳 动 法 改 革 对 于 国 家 级 别 的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现 状 具 有 若 干 积 极 的 影 响 :(a) 起 草 讨 论 及 修 正 进 程 加 强 了 三 方 性 和 社 会 对 话, 因 为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要 求 在 所 有 阶 段 都 有 社 会 伙 伴 的 参 与 ;(b) 它 引 入 了 一 个 法 定 覆 盖 特 殊 类 别 工 人 ( 出 口 加 工 区 农 业 家 政 等 等 ) 的 框 架 ;(c) 它 使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和 程 序 现 代 化 ;(d) 它 使 劳 工 行 政 和 执 法 程 序 现 代 化, 以 便 有 效 帮 助 实 现 这 些 权 利 ; 以 及 (e) 它 引 入 了 性 别 平 等 条 款 5. 该 报 告 指 出, 在 劳 工 行 政 上 的 开 支 令 人 遗 憾 地 停 滞 或 下 降, 在 全 世 界 大 多 数 地 方, 劳 动 部 的 影 响 正 在 缩 小 自 2001 年 以 来, 许 多 宣 言 项 目 ( 例 如 在 东 非 中 美 洲 等 等 ) 列 入 了 一 些 工 作 内 容, 通 过 培 训 后 勤 支 助 和 提 高 认 识 以 便 加 强 劳 工 行 政 和 监 察 部 门 的 能 力, 改 善 法 律 的 执 行 和 实 施, 鼓 励 有 效 预 防 和 解 决 争 端 雇 主 组 织 已 获 得 旨 在 吸 引 和 保 留 其 成 员 的 培 训 和 支 助, 例 如 通 过 提 高 就 集 体 谈 判 和 技 巧 提 供 服 务 的 能 力, 以 及 与 生 产 力 的 改 善 挂 钩 对 工 人 组 织 来 说, 组 织 吸 引 和 保 留 其 成 员 的 能 力, 代 表 其 利 益 并 保 护 其 权 利 在 那 些 已 启 动 宣 言 项 目 的 国 家 得 到 了 加 强 6. 在 政 府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之 间 加 强 能 力 和 相 互 信 任 的 一 个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是 鼓 励 就 诸 如 最 低 工 资 生 产 力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等 不 同 的 项 目 采 取 三 方 性 和 两 方 性 的 行 3 见 国 际 劳 工 局 : 组 织 起 来 争 取 社 会 正 义,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2 届 会 议, 报 告 I(B), 日 内 瓦,2004 年 4 见 GB.279/TC/3 号 文 件,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宣 言 的 后 续 措 施 : 技 术 合 作 优 先 事 项 和 行 动 计 划 5 见 国 际 劳 工 局 : 组 织 起 来 争 取 社 会 正 义, 报 告 I(B), 第 4 章,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2 届 会 议,2004 年, 日 内 瓦 2 GB291-TC-2-0197-Ch.doc
动 若 干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 哥 伦 比 亚 加 勒 比 印 度 尼 西 亚 等 ) 曾 帮 助 三 方 成 员 建 立 或 加 强 三 方 和 两 方 机 构, 并 在 有 关 集 体 谈 判 谈 判 技 巧 和 争 端 解 决 方 面 的 良 好 惯 例 方 面 培 训 社 会 伙 伴 7. 信 息 宣 传 和 提 高 认 识 是 第 一 个 行 动 计 划 的 重 要 部 分 在 国 际 和 国 家 一 级 与 电 台 和 电 视 广 播 公 司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一 直 是 藉 以 传 播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工 作 的 一 个 手 段 8.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曾 试 图 通 过 社 会 伙 伴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中 开 展 工 作, 从 而 将 未 组 织 起 来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起 来 尽 管 两 方 都 有 成 功 案 例, ( 见 本 报 告 第 102-110 页 ) 在 这 一 领 域 仍 有 许 多 工 作 要 做, 其 内 容 已 由 大 会 关 于 非 正 规 经 济 的 讨 论 明 确 下 来 6 (B) 汲 取 的 教 训 9. 从 落 实 上 一 个 行 动 计 划 中 所 汲 取 的 教 训 已 在 第 92 届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的 辩 论 中 得 到 肯 定 7 尽 管 在 批 准 和 改 善 国 家 立 法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些 进 展, 政 府 必 须 解 决 使 得 实 现 这 些 权 利 更 加 困 难 的 余 下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障 碍 10. 任 何 努 力 要 获 得 成 功, 其 先 决 条 件 是 所 涉 行 动 者 实 现 变 革 的 政 治 意 愿, 以 及 他 们 的 协 商 一 致 与 政 府 和 社 会 伙 伴 曾 经 和 正 在 进 行 的 磋 商 至 关 重 要 还 必 须 承 认, 不 断 变 化 的 态 度 法 律 机 构 及 惯 例 要 求 在 若 干 年 中 有 可 持 续 的 国 家 努 力 虽 然 针 对 个 案 的 研 讨 会 和 专 题 讨 论 会 或 许 会 成 功 地 解 决 特 殊 问 题, 但 要 实 现 系 统 的 和 国 家 范 围 的 改 革 则 需 要 一 项 长 期 的 工 作 11. 修 改 或 全 面 修 订 劳 工 立 法 的 扎 实 工 作 ( 乌 克 兰 赞 比 亚 肯 尼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 曾 全 部 引 入 了 广 泛 的 三 方 性 参 与 和 公 共 评 论 意 见 这 些 行 动 进 一 步 鼓 励 并 加 强 了 三 方 性 和 民 主 决 策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合 作 保 证, 起 草 者 将 意 识 到 已 批 准 公 约 的 法 律 学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内 容 凡 适 宜 时 与 国 会 议 员 一 道 工 作 能 够 帮 助 保 证 向 那 些 必 须 将 之 转 换 成 法 律 的 人 员 解 释 法 案 草 案 的 内 容 和 背 景 应 在 三 方 性 框 架 内 制 定 伴 随 立 法 的 实 施 条 例 12. 协 助 劳 动 法 庭 和 法 官 的 工 作 包 括 有 关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和 已 批 准 公 约 的 培 训, 援 助 建 立 管 理 系 统 以 便 有 效 地 管 理 承 办 案 件 数 和 迅 速 公 布 裁 决, 以 及 编 篡 个 案 史 和 法 律 学 以 使 裁 决 有 更 大 的 一 致 性 作 为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培 训 的 结 果, 劳 动 部 已 经 能 够 改 善 其 内 部 的 管 理, 开 展 监 察, 以 及 通 过 调 解 和 调 停 迅 速 解 决 争 端 就 如 何 游 说 政 府 增 加 资 金 投 入 而 为 劳 动 部 官 员 组 织 的 技 能 培 训 也 被 证 明 很 成 功 13. 有 关 集 体 谈 判 和 谈 判 技 巧 的 培 训, 如 果 分 别 为 工 人 和 雇 主 提 供, 以 及 在 两 方 框 架 内 进 行 则 往 往 产 生 最 大 影 响 一 旦 培 训 员 达 到 适 当 的 技 能 水 平, 而 且 无 论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还 是 社 会 伙 伴 都 同 意 使 用 他 们, 那 么 培 训 培 训 员 这 一 处 理 方 法 会 很 有 成 效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听 众 应 由 企 业 一 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混 编 组 成 成 功 的 6 见 : 国 际 劳 工 局 临 时 记 录 第 25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0 届 会 议,2002 年 日 内 瓦, 特 别 是 结 论 的 第 17 31-34 段 7 见 : 国 际 劳 工 局 临 时 记 录 第 14 号,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92 届 会 议,2004 年 日 内 瓦 GB291-TC-2-0197-Ch.doc 3
培 训 不 仅 涵 盖 谈 判 的 法 律 框 架, 而 且 还 包 括 谈 判 技 巧 争 端 的 预 防 和 解 决, 以 及 同 企 业 绩 效 和 生 产 力 挂 钩 14. 通 过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全 国 网 络 以 及 通 过 中 央 和 省 级 劳 动 部 门 传 播 成 功 的 做 法 创 造 出 了 乘 数 效 应 国 际 劳 工 局 可 通 过 提 供 培 训 教 材 资 源 人 员 专 家 和 培 训 员 名 单 数 据 库 等 来 支 持 这 项 工 作 III. 关 于 结 社 自 由 和 有 效 承 认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的 第 二 个 行 动 计 划 15. 正 如 报 告 中 所 显 示 的, 劳 工 局 为 促 进 宣 言 所 开 展 的 正 常 技 术 援 助 活 动 和 所 实 施 的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 从 倡 导 宣 传 到 技 术 活 动 ) 正 在 产 生 实 际 影 响, 尽 管 对 之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为 时 尚 早 不 同 部 门 的 若 干 单 位 ( 特 别 是 结 社 自 由 国 际 重 点 计 划 对 话 和 工 人 活 动 局 与 雇 主 活 动 局 ) 既 单 独 也 通 过 宣 言 计 划 下 的 项 目 和 行 动 参 与 进 来 这 项 行 动 计 划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修 改 正 常 的 监 督 活 动, 包 括 结 社 自 由 委 员 会 的 特 别 程 序 然 而, 它 应 有 助 于 对 标 准 监 督 系 统 有 关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问 题 的 建 议 成 功 地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16. 第 92 届 大 会 的 讨 论 支 持 报 告 中 拟 议 的 四 项 目 标 :1) 必 须 继 续 追 求 普 遍 批 准 第 87 号 和 第 98 号 公 约 以 及 应 使 原 则 的 实 施 成 为 一 个 现 实 ;2) 未 来 的 行 动 和 计 划 必 须 加 强 对 上 文 提 及 的 脆 弱 群 体 组 织 起 来 并 进 行 谈 判 给 予 支 持 的 活 动 ;3) 对 于 能 够 利 用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来 为 能 促 进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建 立 一 个 机 构 框 架 的 手 段, 有 必 要 认 真 进 行 审 查 ;4) 国 际 劳 工 局 应 深 化 其 知 识 基 础, 包 括 与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有 关 的 统 计, 并 因 此 加 强 其 咨 询 服 务 及 其 倡 导 和 宣 传 所 有 这 一 切 都 必 须 依 据 在 劳 工 局 和 三 方 成 员 开 展 的 与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相 关 的 工 作 中 从 实 际 经 验 得 来 的 教 训 17. 有 必 要 利 用 和 扩 大 现 行 的 技 术 合 作 和 政 策 工 作, 特 别 侧 重 于 将 这 些 基 本 权 利 扩 大 到 那 些 传 统 上 未 被 覆 盖 的 人 群, 正 如 报 告 中 所 列 公 共 部 门 农 业 出 口 加 工 区 移 民 和 家 务 工 人, 以 及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中 的 工 人 特 别 经 常 的 情 况 是, 妇 女 在 这 些 群 组 中 不 成 比 例 地 占 多 数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鼓 励 其 组 织 内 的 多 样 性, 提 供 新 的 服 务 和 / 或 与 其 他 群 组 或 协 会 创 建 联 盟 来 增 加 其 代 表 性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将 从 为 制 定 适 合 于 新 的 结 构 经 济 和 生 产 力 现 实, 并 着 眼 于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集 体 谈 判 制 度 和 技 巧 所 做 的 不 懈 努 力 中 获 益 18.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导 致 产 业 关 系 和 社 会 对 话 正 在 成 为 地 区 和 国 际 一 级 更 多 举 措 的 主 题 重 要 的 是 保 证 这 些 趋 势 能 加 强 自 由 结 社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原 则 / 权 利 19. 利 用 过 去 的 教 训 并 参 照 未 来 的 优 先 事 项, 可 以 帮 助 每 个 地 区 感 兴 趣 的 国 家 对 与 批 准 和 / 或 实 施 问 题 有 关 的 障 碍 进 行 三 方 性 的 调 查 分 析 实 施 问 题 包 括 : 起 草 更 新 和 改 革 相 关 的 劳 动 法 ; 法 官 律 师 和 劳 动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原 则 的 能 力 ; 赋 予 社 会 伙 伴 ( 工 人 和 雇 主 及 其 组 织 ) 组 织 其 成 员 并 开 展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 承 认 和 登 记 程 序 的 具 体 行 政 问 题 ; 编 印 和 散 发 有 关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良 好 惯 例 ( 包 括 这 一 原 则 对 生 产 力 和 对 企 业 和 部 门 以 及 整 个 经 济 层 面 良 政 的 影 响 ) 的 信 息 4 GB291-TC-2-0197-Ch.doc
20. 在 这 些 初 步 的 调 查 分 析 基 础 上, 国 家 三 方 行 动 计 划 将 确 定 克 服 这 些 障 碍 的 可 能 性 和 程 序, 以 及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的 不 同 层 面 企 业 部 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国 家 计 划 将 包 括 : i. ii. 列 入 和 覆 盖 脆 弱 工 人 的 方 式 方 法 在 择 定 企 业 和 部 门 通 过 集 体 谈 判 促 进 良 好 生 产 力 惯 例 iii. 精 心 制 定 有 关 建 全 产 业 关 系 的 守 则 指 南 和 手 册, 以 便 落 实 调 查 分 析 和 相 关 项 目 21. 这 些 计 划 将 包 括 向 其 他 国 家 传 播 得 到 教 训, 以 及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在 正 规 经 济 中, 工 作 将 集 中 于 制 定 企 业 / 部 门 一 级 的 良 好 惯 例 计 划, 以 便 促 进 更 好 的 产 业 关 系 有 效 的 争 端 解 决 制 度 通 过 集 体 谈 判 改 善 生 产 率, 以 及 一 般 而 言 通 过 磋 商 建 立 更 好 的 关 系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和 中 小 企 业 中, 主 要 活 动 将 涉 及 : 增 加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参 与 率, 并 支 持 工 会 将 未 组 织 起 来 的 人 组 织 起 来 ; 这 些 组 织 向 其 成 员 提 供 方 向 更 加 明 确 和 更 加 适 宜 的 服 务 ; 研 究 进 行 信 息 分 享 和 磋 商 的 具 体 手 段, 并 确 定 措 施 ( 作 为 在 不 可 能 立 即 进 行 集 体 谈 判 时 的 备 选 方 案 ) 以 保 证 进 行 组 织 和 谈 判 的 集 体 权 利 22. 劳 工 局 将 向 通 过 在 这 一 领 域 执 行 的 技 术 合 作 项 目, 包 括 那 些 由 其 他 多 边 和 双 边 机 构 开 展 的 项 目 而 获 得 的 良 好 惯 例 进 行 学 习 结 果 将 是 一 本 用 于 不 同 群 体 和 部 门 的 关 于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良 好 惯 例 的 汇 编 另 一 个 要 素 将 是 扩 大 结 社 自 由 专 家 组, 它 是 由 2000-2003 年 期 间 以 都 灵 为 基 地 的 结 社 自 由 项 目 发 起 的 这 将 有 助 于 在 结 社 自 由 委 员 会 的 择 定 案 例 和 国 家 实 施 的 问 题 之 间 架 起 桥 梁 以 便 扩 大 劳 工 局 在 处 理 由 监 督 机 制 提 出 的 问 题 方 面 的 能 力 最 后, 制 作 和 散 发 有 关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统 计 将 成 为 一 个 关 注 领 域 23. 国 际 劳 工 局 的 各 种 技 术 计 划 和 地 区 办 事 处 皆 处 理 这 些 目 标 就 这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而 言, 因 而 没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个 新 的 组 织 单 位 然 而, 将 有 必 要 在 宣 言 后 续 措 施 的 伞 状 结 构 下, 通 过 加 强 现 行 的 联 系 和 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引 入 进 来 来 加 强 所 有 相 关 单 位 之 间 的 合 作 国 家 三 方 行 动 计 划 还 将 构 成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体 面 劳 动 国 家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并 因 而 有 助 于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和 其 他 机 构 开 展 的 相 关 活 动 的 协 同 作 用 24. 拟 议 的 行 动 计 划 要 求 有 相 当 大 的 预 算 外 支 助 保 证 这 一 拟 议 行 动 计 划 能 够 得 到 适 当 的 资 金 至 关 重 要, 正 如 报 告 所 指 出 的,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是 对 于 其 他 三 项 类 别 的 工 作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权 利 至 关 重 要 的 原 则 与 权 利, 以 及 因 为 全 球 化 的 背 景 要 求 有 越 来 越 强 大 的 代 表 性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进 行 谈 判 并 在 为 争 取 体 面 劳 动 的 斗 争 中 发 挥 决 定 性 作 用 25. 理 事 会 或 许 愿 意 认 可 本 文 件 中 所 归 纳 的 处 理 方 法, 并 要 求 通 过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使 其 了 解 到 拟 议 活 动 的 落 实 情 况 2004 年 9 月 28 日, 日 内 瓦 待 决 问 题 : 第 25 段 GB291-TC-2-0197-Ch.doc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