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 部門(T類)經費核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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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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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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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部 門 預 算 (T 類 ) 經 費 報 支 報 告 人 : 主 計 室 謝 彩 君 104 年 10 月 1 日 1

2

主 計 室 面 對 的 規 範 ( 含 時 限 ) 主 計 總 處 立 法 院 教 育 部 委 辦 補 助 單 位 審 計 部 主 計 室 內 控 制 度 3

簡 報 大 鋼 經 費 報 支 的 變 革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錯 誤 態 樣 動 動 腦 結 語 4

經 費 報 支 的 變 革 一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修 正 二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三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處 理 原 則 修 正 四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經 費 修 正 五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高 鐵 取 據 之 購 票 證 明 六 廉 價 航 空 之 機 票 報 支 項 目 七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修 正 5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修 正 重 點 刪 除 膳 費 刪 除 未 檢 據 報 支 住 宿 費 之 規 定 住 宿 費 按 職 務 等 級 每 日 各 調 增 200 元 雜 費 不 分 職 務 等 級 每 日 均 為 400 元 6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支 出 標 準 自 103 年 7 月 7 日 生 效 適 用 支 出 標 準 : 費 用 別 職 務 等 級 簡 任 級 人 員 ( 包 括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包 括 雇 員 技 工 駕 駛 及 工 友 ) 住 宿 費 ( 每 日 上 限 ) 雜 費 $ 1,800/ 日 $ 1,600/ 日 $ 400/ 日 備 註 1. 住 宿 費 需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2. 半 日 則 減 半 支 給 雜 費 3. 搭 乘 高 鐵 比 照 搭 乘 飛 機 交 通 工 具 以 縮 短 行 程 辦 理 4.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均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覈 實 報 支 7

受 訓 補 助 費 修 正 要 點 配 合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修 正 刪 除 膳 費 刪 除 未 檢 據 報 支 住 宿 費 之 規 定 住 宿 費 按 職 務 等 級 每 日 各 調 增 200 元 不 得 報 支 雜 費 8

受 訓 補 助 費 支 出 標 準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適 用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及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之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依 據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辦 理 職 務 等 級 費 用 別 簡 任 級 人 員 ( 包 括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人 員 晉 支 年 功 俸 ) 薦 任 級 以 下 人 員 ( 包 括 雇 員 技 工 駕 駛 及 工 友 ) 住 宿 費 ( 每 日 上 限 ) 雜 費 備 註 $ 1,800/ 日 $ 1,600/ 日 無 1. 住 宿 費 需 檢 據 覈 實 報 支 2. 半 日 則 減 半 支 給 雜 費 3. 搭 乘 高 鐵 比 照 搭 乘 飛 機 交 通 工 具 以 縮 短 行 程 辦 理 4.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船 舶 者, 均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文 件, 搭 乘 飛 機 者 並 須 檢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覈 實 報 支 9

簽 准 出 差 權 責 單 位 10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04 年 2 月 24 日 修 正 機 關 直 接 支 付 之 基 本 原 則 不 變 放 寬 以 員 工 為 給 付 對 象 之 項 目 開 放 一 定 條 件 非 經 常 零 星 支 出 11

個 人 信 用 卡 支 付 款 項 處 理 原 則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支 付 之 項 目 : 以 員 工 為 給 付 對 象 之 差 旅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進 修 訓 練 補 助 費 報 名 費 員 工 自 強 活 動 費 及 特 別 費 等 非 專 任 採 購 人 員 且 非 經 常 性 辦 理 採 購, 以 零 用 金 支 付 時, 在 不 增 加 政 府 支 出 及 不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機 關 採 購 規 定 下 如 仍 有 因 公 務 需 要 之 其 他 情 形, 逐 案 簽 奉 核 准 辦 理 12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經 費 修 正 103 年 2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重 新 規 範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該 總 處 101 年 間 函 有 關 以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報 支 應 影 印 之 規 定, 免 再 適 用 13

範 例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 二 擇 一 ) (1) 先 行 影 印 一 份 並 簽 章 後, 再 併 同 原 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2)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14

範 例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 二 擇 一 ) (1) 先 行 影 印 一 份 並 簽 章 後, 再 併 同 原 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2)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15

手 機 票 證 搭 乘 高 鐵 104 年 5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搭 乘 日 出 站 時 臨 櫃 取 得 網 路 下 載 購 票 證 明, 當 事 人 應 簽 名 後 作 為 報 支 憑 證 16

廉 價 航 空 機 票 之 報 支 項 目 104 年 7 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函 基 本 需 求 : 一 般 航 空 機 票 內 含 之 必 要 項 目 ( 如 限 額 行 李 托 運 費 餐 飲 費 非 屬 特 殊 需 求 之 選 位 費 及 手 續 費 等 ) 非 必 需 : 旅 客 個 人 需 求 外 加 或 可 選 擇 項 目 費 用 ( 如 選 位 費 毛 毯 眼 罩 等 ) 報 支 總 金 額 應 低 於 一 般 航 空 機 票 款 17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行 政 院 104 年 7 月 15 日 修 正 配 合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增 稿 費 各 項 目 支 給 基 準 各 機 關 學 校 召 開 之 會 議 屬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因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致 未 能 成 會 18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 一 ) 基 本 原 則 ( 二 )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三 ) 常 用 表 單 19

基 本 原 則 基 本 需 知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之 學 校, 一 切 收 支 均 應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依 法 辦 理 不 得 有 帳 外 帳 情 事 20

基 本 原 則 依 法 辦 理 動 支 經 費 前 明 白 法 令 規 定 在 那 裡? 誰 訂 定 的 法 令 規 定????... 好 像 很 少 是 主 計 室 訂 定 的 以 前 都 可 以? 現 在 為 何 不 行? 21

基 本 原 則 虛 報 浮 報 經 費 法 律 責 任 詐 欺 貪 污 偽 造 文 書 使 公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違 反 採 購 法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22

基 本 原 則 核 銷 高 手 應 有 認 知 經 辦 人 核 銷 時 所 蓋 的 任 何 一 個 章 任 何 用 印 都 代 表 核 銷 經 費 須 全 權 負 責 經 辦 人 須 為 真 實 性 負 責 切 記 核 銷 勿 投 機 勿 便 宜 行 事 如 審 計 部 監 察 院 教 育 部 調 查 局 地 檢 署 等 政 府 單 位 查 核 情 節 重 大 將 追 溯 刑 事 責 任 23

基 本 原 則 依 據 收 支 學 校 統 收 事 實 標 準 名 義 統 支 24

基 本 原 則 確 定 經 費 來 源 所 有 採 購 須 有 預 算 再 辦 理 請 購 核 銷 事 宜 簽 案 內 容 涉 及 經 費 時, 均 應 加 會 主 計 室, 並 請 註 明 經 費 來 源 25

基 本 原 則 核 銷 時 程 X 部 分 經 費 累 積 三 四 個 月 甚 至 有 半 年 始 辦 理 核 銷 付 款 o 所 有 經 費 均 應 於 採 購 後 儘 速 辦 理 核 銷 年 度 終 了, 請 留 意 本 室 最 新 公 告 之 各 項 經 費 核 銷 期 限 26

超 過 5 日 付 款 期 限, 應 加 註 原 因 說 明 27

基 本 原 則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未 達 90% 者,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需 受 議 處, 次 年 度 預 算 將 遭 教 育 部 刪 減 分 配 至 各 單 位 之 部 門 預 算 資 本 門 截 至 6 月 30 日 止 之 執 行 率 應 達 60% 9 月 30 日 止 之 執 行 率 應 達 90% 於 期 限 內 未 達 執 行 率 目 標 值 者, 按 其 實 際 執 行 率 與 目 標 值 差 額 之 百 分 比 計 算 預 算 額 度 後, 統 一 收 回 由 校 方 管 控 28

基 本 原 則 業 務 費 撙 節 今 年 度 已 分 配 予 各 單 位 業 務 費 可 結 轉 至 下 個 年 度 繼 續 運 用, 請 各 單 位 無 需 消 化 預 算, 務 必 配 合 撙 節 措 施 29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支 出 憑 證 的 種 類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7 條 ) 可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誠 信 原 則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相 關 書 據 二 聯 式 三 聯 式 紙 本 電 子 收 銀 機 電 子 計 算 機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開 立 之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正 本 影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支 出 證 明 單 統 一 發 票 1. 存 根 聯 影 本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2.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由 經 手 人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並 簽 名 由 經 手 人 書 明 不 能 取 得 憑 證 之 原 因, 據 以 請 款 30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憑 證 ( 發 票 收 據 ) 內 容 : 1. 買 受 人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 統 編 :08153719)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廠 商 加 註 買 受 人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2. 日 期 :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之 日 期 3. 品 名 : 僅 列 貨 品 代 號 或 以 外 國 文 字 呈 現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或 中 文 品 名, 並 簽 章 4. 數 量 : 應 填 寫 購 買 之 物 品 品 名 單 價 及 不 可 寫 一 批 等 量 詞 數 量, 或 是 請 廠 商 開 立 購 買 明 細 表 5. 金 額 : 實 付 金 額 小 於 發 票 合 計 數 時, 應 加 註 實 支 數, 並 由 經 手 人 簽 章 6. 無 統 一 編 號 之 營 業 人, 應 於 收 據 填 具 負 責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受 領 人 簽 章 並 於 其 背 面 貼 4 印 花 稅 31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為 非 營 業 單 位, 應 取 具 二 聯 式 發 票 核 銷, 若 取 具 三 聯 式 發 票, 應 將 扣 抵 聯 及 收 執 聯 一 併 黏 貼 核 銷 扣 抵 聯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 如 收 執 聯 遺 失 等 ) 單 獨 報 支 32

範 例 : 三 聯 式 發 票 買 受 人 應 為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三 聯 式 發 票 應 寫 學 校 統 編 :08153719 須 有 貨 品 名 稱 應 蓋 廠 商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三 聯 式 發 票 請 注 意 : 數 量 * 單 價 = 未 稅 金 額 第 二 聯 扣 抵 聯 及 第 三 聯 收 執 聯 都 要 附 上 33

範 例 : 二 聯 式 發 票 買 受 人 應 為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日 期 請 填 寫 完 整 應 蓋 廠 商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品 名 數 量 及 單 價 均 不 可 寫 一 批 34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憑 證 黏 貼 方 式 : 1. 請 以 同 性 質 或 相 同 底 層 科 目 之 單 據 用 膠 水 浮 貼 在 憑 證 粘 貼 處 ( 勿 使 用 訂 書 針 裝 訂 口 紅 膠 黏 貼 ), 由 小 到 大 ( 大 張 的 貼 在 最 下 面 ), 一 張 黏 存 單 請 勿 黏 貼 超 過 十 張 單 據, 並 勿 超 過 粘 存 單 紙 張 範 圍 ; 所 有 單 據 應 字 體 直 立 並 錯 開 黏 貼 抬 頭 及 日 期 勿 蓋 住 2. 收 據 上 之 金 額 文 字 一 經 塗 改, 應 由 原 開 立 憑 證 之 廠 商 蓋 章 於 塗 改 處 統 一 發 票 書 寫 錯 誤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24 條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不 得 於 統 一 發 票 上 塗 改 3. 黏 存 單 上 ( 除 憑 證 之 外 之 地 方 ) 之 金 額 文 字 一 經 塗 改, 應 在 塗 改 處 由 該 案 有 關 人 員 簽 章 證 明 4. 受 領 人 收 據 金 額 若 有 塗 改, 應 請 受 領 人 簽 章 ; 不 能 補 正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詳 細 註 明, 並 簽 章 證 明 之 5. 一 萬 元 以 上 款 項, 一 律 由 學 校 逕 付 廠 商 或 校 外 人 士, 並 以 存 帳 方 式 為 原 則, 並 附 上 受 領 人 存 摺 影 本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須 墊 款 須 填 寫 公 款 支 付 申 請 改 由 墊 付 款 請 示 單 ( 主 計 室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第 15 號 表 格 ) 詳 填 原 因, 奉 核 後 併 案 核 銷 35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14: 數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分 攤 之 支 付 款 項, 其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應 加 具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 主 計 室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第 9 號 表 格 ) 18: 支 出 憑 證 列 有 其 他 貨 幣 數 額 者, 應 註 明 折 合 率,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應 附 兌 換 水 單 或 其 他 匯 率 證 明 20 I: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 通 常 為 Invoice 或 Receipt), 如 有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得 依 其 慣 例 提 出 相 關 憑 證, 由 申 請 人 或 經 手 人 加 註 說 明, 並 簽 名 20 II: 各 機 關 向 國 外 採 購 於 網 路 完 成 交 易, 若 無 法 取 得 前 項 國 外 出 具 之 支 出 憑 證, 而 獲 有 記 載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之 電 子 憑 證 者, 可 由 經 手 人 列 印 該 電 子 憑 證 並 簽 名, 作 為 報 支 之 憑 證 36

不 同 會 計 科 目 核 銷 時 請 附 經 費 支 出 分 攤 表 不 同 經 費 來 源 37

38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221 郵 費 凡 寄 發 郵 件 之 費 用 屬 之 檢 附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或 郵 資 單 236 貨 運 運 費 凡 運 送 貨 物 器 材 之 海 陸 空 運 輸 費 用 屬 之 檢 附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39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 231 國 內 旅 費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將 差 旅 費 合 計 金 額 於 請 購 系 統 產 生 購 案 編 號, 同 時 將 購 案 編 號 填 寫 於 差 單 之 右 上 角, 無 須 列 印 出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比 照 辦 理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工 作 記 要 每 天 行 程 均 要 填 寫 完 整 ; 具 領 人 處 應 由 出 差 人 簽 名 或 蓋 私 章 ( 勿 蓋 職 章 ), 差 單 上 如 有 塗 改 處 亦 同 ; 另 具 領 日 期 亦 要 填 寫 完 整 花 蓮 縣 境 內 距 校 地 三 十 公 里 內 之 鄉 鎮 市 洽 辦 公 務 者, 以 短 程 公 出 登 記, 交 通 費 以 鐵 公 路 票 價 標 準 支 給 花 蓮 縣 境 內 距 校 地 三 十 公 里 以 上 六 十 公 里 以 內 之 鄉 鎮 市 洽 辦 公 務 者, 以 短 程 公 差 登 記, 核 給 交 通 費 以 鐵 公 路 票 價 標 準 支 給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未 達 六 十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核 准,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0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 231 國 內 旅 費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其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除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依 據 簽 案 辦 理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出 差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 如 發 生 事 故, 不 得 以 公 款 支 付 修 理 費 用 及 對 第 三 者 之 損 害 賠 償 旅 費 應 按 出 差 必 經 之 順 路 計 算 之,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順 路, 並 經 機 關 核 准 者,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得 予 報 支 ( 嘉 義 ) 41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232 國 外 差 旅 費 & 233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原 則 : 1) 視 任 務 性 質 及 事 實 需 要, 以 僅 量 縮 短 行 程 為 原 則 2) 出 差 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其 出 差 行 程 及 日 數 3)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出 差 人 員 之 事 由 外, 非 經 事 先 核 准, 不 得 延 期 返 國 42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2.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項 目 及 內 容 : 項 目 內 容 一 交 通 費 二 生 活 費 (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 國 外 大 陸 ) 搭 乘 飛 機 船 舶 及 長 途 大 眾 陸 運 工 具 所 需 費 用 經 濟 艙 住 宿 費 ( 日 支 數 額 70%) 膳 食 費 ( 日 支 數 額 20%) 零 用 費 ( 日 支 數 額 10%) 1. 飛 機 :( 以 下 需 各 出 具 1 種 證 明 文 件 )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2. 其 他 交 通 費 :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搭 乘 之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需 扣 除 1. 早 餐 -4% 午 餐 -8% 晚 餐 -8% 合 計 20% 2. 報 名 費 用 中 已 附 帶 供 膳, 需 扣 除 市 區 火 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 汽 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個 人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以 日 支 數 額 30% 限 額 內 報 支 膳 食 費 + 零 用 費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保 險 費 綜 合 保 險 明 台 產 物 保 險 三 辦 公 費 行 政 費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所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費 用 禮 品 交 際 費 及 雜 費 ( 按 出 差 日 數 每 人 每 日 600 元 )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等 費 用 43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3.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 1)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銷 差 日 起 算 15 日 內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定 各 費 用, 詳 細 分 項 逐 日 登 載 於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連 同 有 關 單 據, 辦 理 報 銷 事 宜 2)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飛 機,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由 本 人 填 具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改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3) 換 算 匯 率 : 出 國 前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依 結 匯 匯 率 計 算 ( 檢 附 銀 行 結 匯 水 單 報 支 )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以 出 國 前 一 日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並 檢 附 該 匯 率 表 須 於 出 國 前 繳 交 報 名 等 費 用 者, 得 以 實 際 支 付 日 匯 價 辦 理 報 支, 該 費 用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者, 得 以 信 用 卡 結 算 匯 率 辦 理 報 支 無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該 貨 幣 即 期 匯 價 者, 以 現 金 匯 價 為 依 據 44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3.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 續 ): 4) 因 國 外 出 差 須 提 前 至 外 地 住 宿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者, 其 國 內 住 宿 費 屬 業 務 費 之 國 內 差 旅 費 5) 因 國 外 出 差 而 衍 生 之 國 內 段 交 通 費 ( 花 蓮 至 國 際 機 場 之 交 通 費 等 ), 屬 國 外 差 旅 費 6) 出 差 人 員 報 支 出 差 旅 費 日 期 時 間 之 計 算, 應 以 本 國 日 期 時 間 計 算 7)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每 日 之 行 程 均 要 詳 細 填 寫, 其 出 國 起 迄 日 期 原 則 上 以 登 機 證 之 去 程 及 回 程 日 期 為 依 據 並 附 會 議 日 程 表 附 案 45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 23Y 其 他 差 旅 費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校 外 人 員 外 聘 講 座 等 之 交 通 及 住 宿 費, 請 填 寫 印 領 清 冊 或 領 據 並 請 具 領 人 簽 名, 另 需 檢 附 演 講 公 告 稿 交 通 費 支 給 標 準 為 該 講 座 之 服 務 機 關 至 本 機 關 之 交 通 費 46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 241 印 刷 及 裝 訂 費 印 刷 及 影 印 費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應 請 廠 商 寫 上 單 價 數 量, 或 詳 細 價 格 分 析 之 明 細 表 等, 不 可 用 份 本 箱 為 單 位 僅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教 師 得 印 製 名 片, 核 銷 請 檢 附 名 片 樣 張 47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 244 廣 告 費 246 業 務 宣 導 費 核 銷 需 檢 附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另 附 刊 登 廣 告 當 日 報 紙 或 相 關 廣 告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L 型 夾 樣 品 之 照 片 ) 於 辦 理 平 面 廣 播 網 路 或 電 視 等 政 策 宣 導 案 件, 依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規 定, 各 單 位 預 算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宣 導,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辦 理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請 各 單 位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48

標 示 廣 告 揭 示 辦 理 機 關

50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55 機 械 及 設 備 修 護 費 財 產 編 號 為 3 開 頭 之 機 械 設 備 (1341-101) 維 修 費 用 256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修 護 費 財 產 編 號 為 4 開 頭 之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351-101) 修 護 費 用 257 什 項 設 備 修 護 費 財 產 編 號 為 5 開 頭 之 什 項 設 備 (1361-101) 或 6 開 頭 之 非 消 耗 品 維 修 費 用 財 產 維 修 費 用 之 報 支, 請 註 明 本 校 財 產 編 號, 並 應 加 會 保 管 組 51

依 財 產 編 號 來 判 別 會 計 科 目 52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6Y 其 他 保 險 費 舉 辦 活 動 參 與 人 員 之 平 安 險 等 保 費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7 條,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但 依 下 列 各 款 辦 理 之 保 險, 不 在 此 限 : 一 依 法 律 或 法 規 命 令 規 定 得 以 辦 理 保 險 者 二 執 行 特 殊 職 務 期 間 得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辦 理 保 險 者 三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得 免 經 核 准,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逕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者 四 派 駐 有 戰 爭 危 險 國 家 之 駐 外 人 員 得 辦 理 投 保 兵 災 險 者 五 辦 理 文 康 旅 遊 活 動 得 為 參 加 人 員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者 核 銷 請 檢 附 投 保 人 員 名 單 要 保 人 為 本 校 抬 頭 之 收 據 及 保 單 正 本 53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27D 計 時 與 計 件 人 員 酬 金 凡 按 月 按 日 ( 以 1,000 元 / 日 為 限 ) 按 件 計 酬 等 人 員 之 酬 金 等 屬 之 727 獎 助 學 員 生 給 與 本 校 學 生 工 讀 金 工 作 費 及 補 助 學 生 出 國 短 期 進 修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旅 運 費 等 工 讀 金 之 計 算 應 以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 比 照 加 班 費 報 支 規 定 無 小 數 點 ) 核 銷 請 檢 附 工 讀 時 數 考 核 表 54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A 電 子 計 算 機 軟 體 服 務 費 凡 委 託 研 究 設 計 電 子 計 算 機 軟 體 系 統 維 護 及 購 買 未 達 一 萬 元 之 套 裝 軟 體 等 費 用 屬 之 ( 軟 體 保 管 單 2 份 ) 1512-101 電 腦 軟 體 單 價 一 萬 元 以 上, 買 斷, 列 為 財 產 屬 資 本 門 項 下 ( 軟 體 保 管 單 3 份 )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由 900 設 備 費 流 出 至 700 電 腦 軟 體 項 下 431 電 腦 硬 軟 體 租 金 及 使 用 費 軟 體 若 非 買 斷, 僅 擁 有 使 用 權 者 55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5 鐘 點 費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依 下 列 標 準 發 給 講 座 鐘 點 費 : 56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專 題 演 講 人 員 各 場 次 報 酬 標 準, 得 衡 酌 演 講 之 內 容 自 行 核 定 支 給, 依 據 簽 案 辦 理 核 銷 請 檢 附 講 座 公 告 稿 或 課 程 表 ( 須 有 講 座 日 期 時 間 幾 點 到 幾 點 講 者 等 資 料 ) 外 聘 講 者 等 之 鐘 點 費, 請 檢 附 印 領 清 冊 或 填 寫 領 據 並 請 具 領 人 簽 名, 領 據 上 計 算 標 準 欄 位 請 詳 填 講 座 日 期 時 間 幾 點 到 幾 點 之 資 訊 57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5 出 席 費 邀 請 本 校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會 議 ( 要 件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會 議 召 開 之 性 質,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依 據 簽 案 辦 理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核 銷 需 檢 附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出 席 簽 到 簿 ( 含 會 議 名 稱 日 期 地 點 出 席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等 ) 58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5 講 課 鐘 點 稿 費 出 席 審 查 及 查 詢 費 支 給 標 準 係 依 據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本 機 關 之 教 職 員 工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評 鑑 費 等 惟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如 所 作 審 查 僅 係 作 為 出 席 會 議 時 發 表 意 見 之 參 考, 屬 會 前 準 備 工 作, 其 與 書 面 審 查 仍 有 所 不 同, 不 得 支 給 審 查 費 59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以 字 數 件 數 為 計 價 標 準 之 費 用 項 目, 核 銷 需 檢 附 原 稿 件 之 首 頁 及 末 頁 影 本, 並 於 首 頁 影 本 加 註 總 字 數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除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未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之 稿 費 60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5 論 文 指 導 費 口 試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支 給 標 準, 碩 士 班 每 人 4,000 元, 博 士 班 每 人 7,000 元 論 文 口 試 費 支 給 標 準, 碩 士 班 每 人 1,000 元, 以 3 人 為 原 則 ; 博 士 班 每 人 1,500 元, 以 5 人 為 原 則 校 外 委 員 之 論 文 口 試 費 得 以 酌 增 500 元, 酌 增 部 份 及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由 系 所 業 務 費 支 應 支 付 校 內 老 師 款 項 一 律 以 存 帳 方 式 支 領, 不 得 借 款 ; 另 借 支 需 分 成 專 項 科 目 及 各 系 所 之 業 務 費 兩 張 借 支 單 據 核 銷 需 檢 附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影 本 61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Y 其 他 ( 專 業 服 務 費 ) 屬 專 門 技 術 從 業 人 員 及 專 業 廠 商 之 服 務 費 等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費 屬 之 資 料 檢 索 費 論 文 編 修 費 投 稿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費 委 外 攝 影 剪 輯 程 式 設 計 等 62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288 委 託 考 選 訓 練 費 補 助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等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等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報 名 費 註 冊 費 等 收 據 上 課 時 間 表 或 議 程 表 收 據 抬 頭 為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並 註 明 參 訓 同 仁 名 字 712 學 術 團 體 會 費 凡 參 加 學 術 團 體 會 費 屬 之 63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321 辦 公 ( 事 務 ) 用 品 凡 辦 公 用 之 消 耗 品 及 非 消 耗 品 屬 之, 例 如 : 文 具 紙 張 硬 碟 影 印 機 碳 粉 匣 等 送 出 核 銷 時, 請 先 會 辦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印 章 刻 印 費 用, 請 於 收 據 背 面 或 清 單 上 加 蓋 樣 章 向 臺 銀 採 購 部 請 購 之 物 品 設 備 者, 核 銷 時 請 列 印 該 購 案 之 訂 單 訂 單 上 有 顯 示 付 款 方 式 ( 人 工 支 付 / 電 子 支 付 ), 若 以 電 子 支 付 方 式 付 款, 請 單 獨 填 寫 一 覽 表 送 主 計 室 核 銷, 受 款 人 代 碼 處 鍵 入 12345 32Y 其 他 ( 用 品 消 耗 ) 其 他 無 法 分 類 之 用 品 消 耗 屬 之 購 買 禮 品 贈 予 受 訪 者, 核 銷 需 檢 附 購 買 之 原 始 憑 證 及 受 贈 者 之 領 據 或 受 贈 者 名 單 ( 含 受 贈 者 姓 名 學 號 系 級 服 務 單 位 親 筆 簽 章 等 資 料 ) 64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326 食 品 便 當 費 上 限 為 80 元, 且 核 銷 均 應 檢 附 用 餐 名 單 用 餐 名 單 表 頭 應 寫 明 會 議 名 稱 日 期 時 間 ( 須 超 過 中 午 12 點 或 晚 上 6 點 ) 如 係 屬 因 公 接 待 外 賓 之 便 餐, 請 填 寫 因 公 接 待 外 賓 食 品 申 請 單 ( 主 計 室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第 6 號 表 格 ), 每 人 每 日 便 餐 費 上 限 為 250 元, 並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101.04.11) 決 議 :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便 餐 時,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 含 陪 同 人 數 ) 避 免 浪 費 辦 理 65

經 費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414 場 地 租 金 凡 儲 放 貨 櫃 車 輛 車 架 等 室 外 場 地 之 租 金 屬 之 421 一 般 房 屋 租 金 凡 一 般 房 屋 及 室 內 活 動 場 地 之 租 金 屬 之 各 單 位 辦 理 一 般 性 會 議 或 內 部 會 議, 應 利 用 本 校 內 部 自 有 之 場 地, 不 得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並 不 得 供 應 點 心 水 果 442 車 租 舉 辦 活 動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等 所 支 用 之 租 車 費 核 銷 請 檢 附 活 動 當 天 搭 車 名 單 課 程 表 或 相 關 活 動 流 程 表 66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常 用 會 計 科 目 ( 續 ): 1341 機 械 及 設 備 1351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361 什 項 設 備 用 途 別 應 為 設 備 費 財 產 增 購 部 分 應 先 會 保 管 組 做 分 類 認 定 保 管 組 財 產 帳 與 主 計 室 會 計 科 目 帳 應 相 符 67

動 支 經 費 同 仁 就 源 輸 入 主 計 室 配 合 修 正 會 計 科 目 保 管 組 作 財 產 分 類 認 定 68

經 費 報 銷 注 意 事 項 金 額 10,001 元 以 上 適 用 金 額 10,000 元 以 下 適 用 69

範 例 : 一 萬 元 以 上 請 購 用 途 不 可 只 寫 教 學 研 究 用 籠 統 帶 過 經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1. 出 納 組 : 酬 勞 2. 保 管 組 : 設 備 非 消 耗 品 等 10 萬 元 以 下 由 一 級 主 管 代 決 ( 院 長 等 ) 經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10 萬 元 以 下 由 一 級 主 管 代 決 ( 院 長 等 ) 經 辦 驗 收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注 意 1 須 先 請 購 並 列 印 動 支 經 費 申 請 單, 請 購 核 准 後 方 可 進 行 採 購 請 購 核 准 日 期 要 早 於 憑 證 日 期 始 符 合 程 序 2 超 過 一 萬 元 未 滿 十 萬 元 者 應 附 一 家 以 上 估 價 單 ;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依 採 購 法 辦 理 70

範 例 : 零 用 金 ( 部 門 ) 相 同 底 層 科 目 為 一 類 用 途 不 可 只 寫 教 學 研 究 用 籠 統 帶 過 兩 種 方 式 擇 一 經 辦 人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院 長 代 決 經 辦 驗 收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憑 證 黏 貼 處 71

範 例 : 核 銷 一 覽 表 逐 一 填 寫 各 請 購 單 編 號 用 途 摘 要 及 金 額 72

於 須 支 用 日 期 之 前 一 個 星 期 內 完 成 借 支 程 序 範 例 : 借 支 申 請 受 款 人 與 借 款 人 應 一 致 預 借 經 費 須 檢 附 奉 准 簽 呈 影 本 或 相 關 文 件 ( 含 預 計 支 用 經 費 概 算 ) 1. 借 支 時 之 會 計 科 目 : 預 付 款 項 1154-821 人 事 費 1154-822 業 務 費 2. 借 支 沖 銷 之 會 計 科 目 : 各 費 用 科 目 5131-xxx 預 借 款 項 的 用 途 說 明 處 須 加 上 借 款 人 :, 擬 定 於 : / / 清 理 完 竣 之 字 樣, 日 期 應 一 致 借 款 人 簽 章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10 萬 元 以 下 請 一 級 主 管 代 決 ( 院 長 等 ) 73

範 例 : 借 支 申 請 預 借 款 在 活 動 中 實 際 支 用 之 項 目 加 總 金 額, 要 等 於 下 方 之 沖 銷 預 借 款 金 額 借 支 款 項 若 有 剩 餘 金 額, 應 至 台 企 繳 回 ( 註 明 此 借 支 款 項 之 購 案 編 號 ), 並 檢 附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存 款 收 款 書 以 便 結 案 74

台 企 郵 局 其 他 轉 帳 銀 行 範 例 : 劃 帳 清 冊 1. 如 有 代 墊 款, 請 填 台 企 郵 局 或 其 他 轉 帳 銀 行 劃 帳 清 冊 1 份 ( 請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表 單 下 載 台 企 劃 帳 清 冊 郵 局 劃 帳 清 冊 或 其 他 轉 帳 銀 行 劃 帳 清 冊 ) 2. 入 戶 台 企 或 郵 局, 劃 帳 清 冊 應 分 開 填 寫, 不 可 寫 在 同 一 張, 並 於 一 覽 表 備 註 欄 之 受 款 人 明 細 填 寫 清 楚 3. 受 款 人 帳 戶 如 果 非 台 企 郵 局, 一 律 填 寫 其 他 轉 帳 銀 行 劃 帳 清 冊 4. 其 他 使 用 印 領 清 冊 者, 得 免 填 劃 帳 清 冊 75

錯 誤 態 樣 76

1. 錯 誤 態 樣 77

2. 錯 誤 態 樣 78

3. 錯 誤 態 樣 79

4. 錯 誤 態 樣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應 於 事 前 辦 理, 以 符 規 定 80

5. 錯 誤 態 樣 憑 證 請 直 立 黏 貼 81

動 動 腦 82

動 動 腦 Q1: 搭 乘 他 人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出 差 地 可 否 報 支 交 通 費? 83

動 動 腦 A: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 交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高 鐡 船 舶 汽 車 火 車 捷 運 費 用, 均 覈 實 報 支 ; 但 機 關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領 有 免 費 票 或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84

動 動 腦 Q2: 流 會 可 否 支 給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85

動 動 腦 A: 因 出 席 人 員 不 足 流 會, 由 於 並 無 會 議 之 召 開, 出 席 之 外 聘 委 員 自 不 能 支 領 出 席 費, 惟 如 係 由 遠 地 (30 公 里 以 外 ) 前 往, 得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覈 實 支 給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86

動 動 腦 Q3: 老 師 帶 學 生 至 校 外 參 訪, 可 否 幫 帶 隊 老 師 及 助 理 投 保? 87

動 動 腦 A: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10 條, 下 列 人 員 比 照 本 辦 法 發 給 慰 問 金 : 3. 教 育 人 員 4. 技 工 工 友 5. 約 僱 人 員 6. 其 他 按 月 按 日 按 時 或 按 件 計 酬 之 臨 時 人 員 第 7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後, 各 機 關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88

Q4: 如 何 填 寫 支 出 證 明 單? 若 具 合 法 支 付 事 實,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取 得 支 出 憑 證, 且 本 機 關 人 員 確 已 先 行 代 墊 款 項 者 姓 名 或 名 稱 欄 得 填 寫 本 機 關 實 際 支 付 款 項 人 員 之 姓 名 89

Q5: 如 何 填 寫 經 費 流 用 表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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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92

合 法 + 核 實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條 :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經 營 個 人 及 學 校 品 牌 ( 商 譽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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