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九 期 二 七 年 九 月 半 年 刊 ( 第 一 期 為 年 刊, 自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起 改 為 半 年 刊 ) 主 編 侯 崇 文 (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 執 行 編 輯 黃 蘭 媖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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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九 期 二 七 年 九 月 半 年 刊 ( 第 一 期 為 年 刊, 自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起 改 為 半 年 刊 ) 主 編 侯 崇 文 (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 執 行 編 輯 黃 蘭 媖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編 輯 委 員 周 愫 嫻 吳 齊 殷 (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員 ) 劉 建 宏 ( 美 國 羅 德 島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 Liqun Cao ( 美 國 東 密 西 根 大 學 社 會 學 人 類 學 暨 犯 罪 學 系 教 授 ) Bill Hebenton (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 助 理 編 輯 黃 婉 琳 黃 喬 穎 出 版 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地 址 台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二 段 69 號 電 話 02-2500-9612 傳 真 02-2515-8189 網 址 www.ntpu.edu.tw/gradcrim 電 子 郵 件 crime@mail.ntpu.edu.tw 發 行 者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印 刷 者 國 硯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定 價 個 人 /250 元, 團 體 / 機 構 /500 元 GPN 2009202368 ISSN 1810-4045 ( 轉 載 及 翻 譯, 須 經 本 刊 同 意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本 期 編 輯 的 話 本 期 刊 篳 路 藍 縷, 從 2003 年 創 刊 到 現 在, 戰 戰 兢 兢, 一 方 面 希 望 維 持 好 的 品 質, 一 方 面 盡 量 給 予 年 輕 學 者 發 表 研 究 心 得 的 機 會, 在 兩 者 平 衡 中, 找 尋 自 己 的 特 色 與 道 路 對 台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而 言, 所 有 的 努 力, 都 是 期 待 能 夠 對 台 灣 犯 罪 學 研 究 發 展, 產 生 具 體 而 長 遠 的 影 響, 一 路 走 來, 輪 到 本 人 擔 任 主 編, 也 秉 持 這 樣 的 理 念, 繼 續 負 重, 往 前 邁 進 過 去 台 灣 犯 罪 學 研 究, 多 半 是 以 本 土 經 驗 驗 證 國 外 理 論, 但 本 期 四 篇 論 文 卻 有 不 同 特 色, 讀 者 可 以 從 中 讀 出 這 些 學 者 意 圖 突 破 過 去 研 究 的 框 架, 擺 脫 驗 證 西 方 理 論 的 路 徑, 另 走 一 條 道 路, 這 是 值 得 大 書 特 書 的 成 果 經 過 審 查 委 員 的 精 挑 細 選 與 修 改 建 議, 本 期 投 稿 論 文 通 過 率 約 67%( 六 篇 中 通 過 四 篇 ) 收 錄 刊 登 的 四 篇 論 文, 主 題 雖 然 不 同, 但 有 一 共 同 特 色, 那 就 是 各 自 在 台 灣 本 地 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特 定 領 域 裡, 根 據 資 料 證 據 經 驗 邏 輯 發 展 出 來 的 論 文, 不 但 符 應 了 文 化 特 色, 且 均 與 特 定 犯 罪 或 刑 事 司 法 機 制 之 情 境 有 關, 本 人 覺 得 特 別 欣 慰, 因 為 似 乎 看 見 了 台 灣 犯 罪 學 發 展 的 新 方 向 與 契 機 有 了 這 個 起 點, 在 學 術 全 球 化 的 路 上, 台 灣 犯 罪 學 不 但 可 以 走 得 抬 頭 挺 胸, 且 可 建 立 可 供 其 他 國 家 學 習 的 典 範 本 人 希 望 此 期 刊 未 來 也 能 努 力 被 收 錄 到 國 際 學 術 資 料 庫 中, 如 此 一 來, 更 能 提 高 國 際 引 用 率 與 影 響 率, 把 台 灣 犯 罪 學 研 究 成 果 犯 罪 預 防 經 驗 和 國 際 接 軌 最 後, 本 人 高 度 期 盼 未 來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之 研 究 領 域, 能 夠 有 更 多 年 輕 學 者 的 參 加, 更 期 待 其 他 領 域 : 如 理 工 領 域 環 境 學 區 位 學 心 理 學 教 育 學 學 者 對 犯 罪 議 題 有 興 趣 者, 亦 能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並 將 好 的 作 品 優 先 投 稿 給 本 刊, 讓 本 刊 有 此 榮 幸, 獲 得 刊 登 學 者 們 研 究 心 得 的 機 會 主 編 侯 崇 文 臺 北 大 學 校 長 室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i

ii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第 九 期 目 次 研 究 論 文 調 解 制 度 中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與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之 判 決 分 析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對 治 安 結 構 之 影 響 文 獻 選 粹 兩 岸 四 地 相 關 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英 文 論 文 書 目 與 摘 要 :2006 年 許 春 金 1 陳 玉 書 黃 政 達 紀 致 光 55 陳 曉 進 85 譚 子 文 113 廖 世 義 Bill Hebenton 163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出 版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 研 究 論 文 調 解 制 度 中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 ----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許 春 金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陳 玉 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黃 政 達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員 摘 要 調 解 制 度 在 我 國 已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屬 地 方 自 治 的 一 環, 並 具 有 輔 助 司 法 復 歸 社 會 避 免 訟 累 便 利 人 民 民 眾 接 受 度 高 等 功 能 本 文 的 目 的 在 探 討 現 行 的 調 解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修 復 式 正 義 精 神 之 實 踐 效 益, 並 試 圖 找 出 促 使 調 解 制 度 達 到 最 大 實 踐 效 益 的 影 響 因 素 研 究 過 程 中, 一 方 面 運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對 3 位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和 3 位 秘 書 進 行 訪 談, 以 瞭 解 調 解 工 作 執 行 者 之 調 解 制 度 的 態 度 以 及 理 念 ; 另 方 面 則 對 498 位 受 調 解 人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來 觀 察 影 響 刑 案 調 解 實 踐 效 果 之 因 素 訪 談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者 大 都 以 社 會 衝 突 觀 點, 而 非 法 律 觀 點 來 看 待 調 解 事 件, 並 認 為 調 解 制 度 具 有 紓 解 訟 源 情 緒 抒 發 充 分 溝 通 填 補 損 害 重 建 關 係 等 功 能, 因 此, 相 當 具 備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精 神 調 解 過 程 中 調 解 委 員 理 性 情 緒 及 公 正 立 場 對 於 達 成 調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並 應 給 予 受 調 解 人 情 緒 的 抒 發 及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有 關 受 調 解 人 調 查 結 果 則 發 現, 調 解 實 踐 效 果 ( 包 括 :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以 及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認 同 等 ) 均 得 到 正 面 之 回 應 此 外, 受 調 解 人 間 若 有 充 分 的 對 話 與 協 商 機 會, 則 調 解 制 度 的 實 踐 效 果 會 更 加 顯 著 ; 而 多 * 收 到 日 期 2007/04/04 修 改 日 期 2007/05/18 接 受 日 期 2007/06/05

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元 迴 歸 分 析 則 顯 示, 影 響 受 調 解 人 在 調 解 制 度 中 所 感 受 到 的 實 踐 效 果, 圍 繞 在 主 觀 ( 對 委 員 協 助 之 看 法 ) 客 觀 程 序 要 件 ( 場 地 隱 密 賠 償 金 額 調 解 次 數 及 時 間 等 ) 以 及 與 對 方 互 動 等 的 程 序 要 件 因 此, 在 一 個 隱 密 的 場 所, 創 造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情 緒 的 調 解 環 境, 同 時 調 解 人 能 以 更 關 懷 的 態 度 對 待 受 調 解 人, 可 以 增 加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的 力 量 與 意 願 而 受 調 解 人 間 的 充 分 對 話 與 協 商, 亦 能 提 昇 其 自 身 對 於 調 解 的 程 序 以 及 結 果 的 滿 意 度, 因 此 受 調 解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不 容 忽 視 藉 由 這 些 過 程 和 機 制, 具 修 復 式 正 義 精 神 之 調 解 制 度, 將 更 能 為 社 會 創 建 更 多 的 和 平 與 福 祉 關 鍵 字 : 修 復 式 正 義 調 解 調 解 委 員 會 情 緒 智 慧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修 復 式 正 義 (Restorative Justice) 雖 非 新 的 名 詞, 卻 是 近 二 三 十 年 來, 許 多 國 家 除 傳 統 的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外, 處 理 犯 罪 的 另 一 條 途 徑 Braithwaite(1999) 指 出, 未 來 的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應 有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轉 變, 不 應 再 以 應 報 性 思 考 作 為 刑 事 司 法 的 核 心 概 念, 而 應 建 構 修 復 式 正 義 與 懲 罰 式 正 義 的 雙 重 體 系, 彼 此 交 互 為 用 我 國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一 方 面 具 有 輔 助 司 法 之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地 方 自 治 事 務 之 一 環 ( 蘇 德 全,1986)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關 調 解 制 度 之 研 究, 多 以 質 性 訪 談 或 是 文 獻 探 討 作 為 研 究 的 方 法, 其 領 域 有 來 自 公 共 行 政 法 律 學 政 治 學 社 會 學, 甚 至 是 經 濟 學 ; 主 要 探 討 調 解 制 度 的 演 變 角 色 功 能 等, 但 是 幾 乎 很 少 從 犯 罪 學 的 角 度 做 出 發, 探 討 其 在 刑 案 調 解 上 的 功 能 應 報 主 義 雖 然 一 直 是 刑 事 司 法 處 罰 模 式 中 的 主 流, 刑 事 訴 訟 法 也 常 以 確 定 犯 罪 人 的 罪 責 與 刑 罰 為 中 心, 但 是 整 個 犯 罪 所 影 響 的, 並 非 僅 狹 隘 的 造 成 損 害 之 加 害 人 應 受 到 處 罰, 或 對 其 行 為 進 行 非 難, 仍 應 同 時 協 助 被 害 人 復 歸, 獲 得 其 應 有 的 補 償 ; 此 外,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關 係 則 須 回 復 和 修 補, 而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及 其 社 區 均 須 尋 求 復 歸 整 合 這 才 是 在 值 得 社 會 與 大 眾 去 追 求 的 刑 案 調 解 不 僅 息 訟 止 爭, 不 僅 具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精 神, 亦 為 國 外 修 復 式 正 義 實 踐 途 徑 中 最 多 的 實 務 型 態 ; 希 望 透 過 加 / 被 害 人 面 對 面 的 討 論 與 協 商 促 使 雙 方 弭 平 損 害, 回 復 原 有 之 關 係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等 (2006) 對 緩 起 訴 受 處 分 人 之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研 究 指 出, 緩 起 訴 制 度 具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實 踐 效 益, 受 處 分 人 之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主 要 圍 繞 在 主 觀 的 程 序 要 件 上, 亦 即 檢 察 官 在 整 體 緩 起 訴 制 度 中 表 現 的 態 度, 包 括 : 良 好 問 案 態 度 認 真 詳 盡 的 問 案 公 正 的 問 案 立 場 給 予 受 緩 起 訴 處 分 者 充 分 的 陳 述 閱 覽 筆 錄 重 新 做 人 對 處 分 內 容 表 示 意 見 的 機 會 等 同 時 加 / 被 害 人 若 有 充 分 對 話 和 協 商 的 機 會, 則 緩 起 訴 的 實 踐 效 果 更 加 顯 著 由 此 可 見, 當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具 備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要 素

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時, 加 / 被 害 人 之 修 復 或 復 歸 程 度 將 較 佳 基 於 上 述, 本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觀 點, 探 討 刑 案 調 解 之 基 本 特 質 與 理 念 為 何? 並 檢 驗 調 解 制 度 對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性 的 效 能 及 影 響 因 素 為 何? 最 後 就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提 供 有 關 刑 案 調 解 的 的 建 議 貳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一 調 解 制 度 的 意 義 起 源 與 功 能 從 狹 義 的 觀 點, 調 解 可 以 說 是 指 兩 造 當 事 人 因 法 律 關 係 之 爭 議, 經 第 三 者 之 參 與, 使 其 合 意 成 立, 以 完 全 達 到 解 決 爭 議 效 果 之 一 種 程 序 ( 羅 朝 勝,2004) 而 較 具 體 實 踐 面 的 定 義, 則 是 指 當 事 人 之 間 因 事 情 發 生 衝 突, 於 將 起 訴 或 是 訴 訟 前 先 行 約 明 相 互 讓 步, 各 舉 代 表 會 同 相 當 機 關, 就 紛 爭 的 法 律 關 係 協 商 解 決 之 道, 以 保 持 社 會 和 諧, 避 免 興 訟 ( 黃 翠 紋,2001) ( 一 ) 調 解 制 度 的 起 源 調 解 制 度 早 從 西 周 時 期 即 已 建 立, 且 對 後 世 的 影 響 極 為 深 遠, 在 當 時 調 解 人 員 稱 為 調 人, 為 地 官 司 徒 之 屬 官, 負 責 調 解 糾 紛, 其 主 要 職 掌 為 調 解 民 怨, 使 其 和 諧 相 處 ( 梁 德 超,1999; 胡 旭 晟 夏 新 華,2000) 而 到 了 秦 漢 時 期, 因 為 秦 朝 建 立 的 地 方 制 度 為 郡 縣 制, 所 以 縣 以 上 之 官 吏 才 有 審 判 的 權 利, 而 鄉 以 下 之 組 織 擔 任 調 解 民 間 糾 紛 之 工 作, 漢 代 亦 承 襲 秦 朝 的 體 制 並 使 當 代 的 調 解 制 度 運 用 更 加 完 善, 因 此 可 以 說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建 制 於 秦 漢 時 期 ( 胡 旭 晟 夏 新 華,2000; 羅 朝 勝,2004) 唐 朝 時 期 因 為 輕 微 案 件 係 由 官 方 所 主 持 調 解, 此 為 官 方 介 入 調 解 的 開 始, 元 朝 則 是 開 始 將 一 些 輕 微 的 刑 事 案 件, 運 用 調 解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明 朝 則 將 調 解 制 度 規 定 於 律 法 之 中, 且 有 民 間 調 解 的 常 設 機 構, 因 此 可 以 說 明 代 是 民 間 糾 紛 調 解 工 作 的 一 項 里 程 碑, 且 為 有 常 設 機 構 處 理 民 間 糾 紛 之 始, 清 代 鄉 以 上 實 施 保 甲 制 而 民 間 調 解 糾 紛 學 習 明 代 制 度, 且 民 間 組 織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 的 首 長 ( 例 如 : 甲 頭 保 正 ) 均 有 調 解 的 權 責 ( 梁 德 超,1999; 胡 旭 晟 夏 新 華,2000) 到 了 民 國 以 後, 一 切 制 度 都 未 完 善 建 立 民 間 糾 紛 能 由 民 間 人 士 所 辦 理, 一 直 到 了 民 國 二 十 年 我 國 鄉 鎮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立, 且 令 地 方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士 以 及 地 方 仕 紳 擔 任 公 正 人 士 辦 理 民 刑 事 調 解 業 務 歷 經 多 年 的 努 力 終 於 於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制 定 了 全 文 共 二 十 條 的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規 定 在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由 鄉 ( 鎮 市 區 ) 長 就 轄 內 推 薦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信 望 素 孚 之 公 正 人 士, 經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或 市 議 會 同 意 後 聘 任 為 調 解 委 員, 以 解 決 民 事 或 刑 事 糾 紛 ( 張 子 源, 1983; 胡 旭 晟 夏 新 華,2000) 至 2006 年,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修 正 後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則 改 為 有 地 方 法 院 及 檢 察 署 來 做 遴 選 的 審 查, 是 一 相 當 之 改 變 ( 二 ) 調 解 制 度 功 能 雖 然 調 解 制 度 已 施 行 多 年, 但 是 在 強 調 訴 訟 制 度 絕 對 優 位 的 現 代 環 境 潮 流 中, 調 解 制 度 顯 然 並 非 主 流 的 解 決 紛 爭 的 方 法 就 現 行 調 解 制 度 而 言,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乃 是 一 種 具 有 自 治 性 便 捷 性 雙 方 合 意 性 情 感 性 及 準 司 法 性 解 決 紛 爭 之 方 式 而 政 府 近 年 來 推 展 此 項 業 務 時, 確 實 已 有 相 當 基 礎, 對 於 定 紛 止 爭 亦 有 實 際 之 助 益 依 照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一 條 之 規 定, 目 前 的 調 解 案 件 可 以 分 為 民 事 案 件 及 刑 事 案 件 兩 個 部 分 其 中 民 事 案 件 可 調 解 部 分 為 債 權 債 務 之 清 償 房 地 產 買 賣 租 賃 佔 用 婚 姻 收 養 繼 承 公 害 賠 償 商 事 買 賣 其 他 有 關 民 事 事 件 ; 而 刑 事 案 件 則 包 括 : 妨 害 婚 姻 家 庭 妨 害 自 由 名 譽 信 用 及 秘 密 傷 害 毀 棄 親 屬 間 財 產 犯 罪 交 通 事 故 等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案 件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具 有 輔 助 司 法 的 功 能, 又 為 地 方 自 治 業 務 的 一 環, 在 地 方 上 理 應 受 到 重 視 但 受 限 於 刑 事 調 解 制 度, 需 為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且 需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等 限 制 下, 經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相 較 於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新 收 偵 查 案 件 而 言, 仍 有 極 大 進 步 之 空 間, 但 卻 可 以 減 輕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之 超 額 負 擔

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根 據 國 內 過 去 相 關 研 究 ( 羅 朝 勝,2004; 郭 元 宏,2005; 古 嘉 諄 蕭 美 玲,2005), 調 解 制 度 具 有 下 列 的 功 能 : 1 復 歸 社 會 調 解 制 度 使 當 事 人 復 歸 社 會, 不 必 因 此 而 受 到 刑 法 處 罰 或 矯 治 處 遇, 而 使 當 事 人 能 重 新 回 到 社 會 之 中, 同 時 刑 案 調 解 亦 是 一 項 人 性 化 的 刑 事 政 策, 其 以 更 加 公 平 的 方 式 來 對 待 以 及 重 視 被 害 人 和 加 害 人, 同 時 更 使 加 害 人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能 夠 迅 速 復 歸 社 會 之 中 2 避 免 訟 累 紛 爭 時 有 其 細 微 之 處, 如 果 每 次 的 紛 爭 都 以 法 院 的 訴 訟 來 作 最 後 的 裁 決, 無 異 增 加 法 院 工 作 量 和 降 低 司 法 素 質, 且 人 民 的 便 利 性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 因 此 由 地 方 仕 紳 來 調 解 紛 爭, 人 民 權 利 充 分 受 到 保 障, 訴 訟 所 引 起 的 麻 煩 及 爭 議 自 然 減 少 3 便 利 人 民 調 解 制 度 首 重 當 事 人 合 意, 亦 即 糾 紛 的 解 決 奠 基 於 雙 方 當 事 人 所 建 立 起 的 信 賴 原 則, 在 當 地 解 決 紛 爭, 不 必 受 限 於 法 院 管 轄 制 度 的 問 題, 且 亦 無 任 何 申 請 調 解 費 用 的 問 題 4 輔 助 司 法 調 解 於 進 行 之 時, 常 以 法 律 為 主 題 來 說 明, 此 亦 是 對 於 人 民 的 法 治 教 育, 有 助 於 司 法 系 統 的 運 作 ; 另 外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多 由 地 方 上 公 正 人 士 來 運 作, 所 處 理 的 事 件 亦 多 與 當 事 人 的 背 景 以 及 紛 爭 所 在 有 關 對 此 問 題 調 解 委 員 亦 較 能 深 入 瞭 解, 如 能 因 此 而 達 成 協 議, 則 事 理 的 平 衡 點 明 確, 亦 較 能 創 造 雙 贏, 此 為 司 法 系 統 難 以 達 成 的 目 標 5 民 眾 接 受 度 高, 不 受 前 例 所 影 響 以 及 不 是 僵 化 法 律 所 限 制 調 解 能 否 進 行 的 前 提 要 件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合 意, 調 解 成 立 與 否 則 是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 決 定 於 雙 方 積 極 主 動 參 與 和 協 調 後 所 形 成 因 此 一 旦 協 商 成 立 之 後, 民 眾 的 信 服 及 意 願 遵 守 的 接 受 度 會 較 高 且 之 前 案 例 的 結 果, 並 不 像 法 律 一 樣 有 其 拘 束 力, 因 此 對 於 過 去 發 生 的 爭 議 事 件 之 解 決 方 式 是 僅 供 參 考, 不 會 發 生 任 何 拘 束 力 最 後, 調 解 不 若 訴 訟 程 序 般 採 取 嚴 格 的 證 據 主 義, 而 是 尋 求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調 和, 因 此 不 受 僵 化 的 法 律 所 限 制 ( 古 嘉 諄 蕭 美 玲,2005) 二 刑 案 調 解 是 修 復 式 正 義 實 踐 的 一 種 途 徑 許 春 金 (2006:321-327) 指 出, 修 復 式 正 義 有 五 大 基 本 理 念 : ( 一 ) 不 以 法 律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現 象, 而 是 以 社 會 衝 突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問 題 ( 二 ) 是 一 種 回 復 損 害 的 關 係 式 正 義 (Relational Justice) ( 三 ) 修 復 式 正 義 主 張, 藉 著 發 現 問 題 治 療 創 傷 回 復 損 害 而 能 進 行 廣 泛 有 意 義 的 社 會 革 新, 從 而 為 社 會 創 建 更 多 更 好 的 和 平 及 福 祉, 以 達 到 復 歸 的 最 終 目 的 ( 四 ) 修 復 式 正 義 尋 求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及 社 區 的 共 同 參 與 修 復 及 治 療 ( 五 ) 犯 罪 處 理 的 場 域 在 社 區 而 Pepinsky and Quinney (1991) 指 出, 對 於 犯 罪 的 懲 罰 與 控 制 只 會 帶 來 更 多 的 犯 罪 國 家 對 於 犯 罪 的 處 罰 以 及 專 業 機 構 的 矯 治 執 行, 與 個 人 的 暴 力 行 為 並 無 不 同 他 們 認 為, 在 一 個 充 滿 衝 突 與 矛 盾 的 社 會 中, 懲 罰 與 矯 治 的 效 果 是 有 限 的, 衝 突 的 雙 方 應 尋 求 彼 此 間 良 善 的 互 動 而 非 強 制, 才 是 維 持 社 會 合 諧 的 基 石 因 此 犯 罪 學 應 追 求 於 較 人 性 化 的 犯 罪 解 決 方 式, 例 如 調 解 (mediation) 等, 而 非 懲 罰 與 監 禁 ( 許 春 金,2003) 刑 案 調 解 則 為 實 踐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主 要 途 徑 之 一 刑 案 調 解 的 運 作 模 式 是 使 被 害 人 及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加 害 人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會 面, 並 且 進 行 與 犯 罪 事 件 有 關 之 結 構 性 討 論 的 過 程 而 這 種

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討 論 往 往 是 由 一 位 有 訓 練 且 專 業 的 協 調 者 來 召 集 協 助, 被 害 人 能 夠 藉 此 機 會 告 訴 加 害 人 有 關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身 體 精 神 及 財 物 損 害, 也 可 以 直 接 參 與 討 論 發 展 出 由 加 害 人 來 賠 償 的 協 議 亦 有 稱 這 種 過 程 為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間 之 對 話 (dialogue) 機 制 另 外, 莊 忠 進 (2003) 針 對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原 理 內 涵, 有 下 列 的 核 心 主 張 : ( 一 ) 犯 罪 是 破 壞 人 際 間 信 賴 關 係 的 行 為 犯 罪 是 在 破 壞 人 際 之 間 的 關 係 會 導 致 社 會 鍵 消 失 或 減 弱, 因 此 唯 有 透 過 寬 恕 原 諒 和 解 等 方 法 來 做 填 補 損 害 的 動 作, 才 有 可 能 修 補 關 係 或 是 達 到 復 歸 社 會 的 目 的 ( 二 ) 處 遇 的 目 的 在 於 填 補 損 害 處 遇 所 欲 達 到 的 目 的 是 在 填 補 損 害, 並 避 免 關 係 再 次 受 到 傷 害 其 最 終 本 質 就 是 犯 罪 者 必 須 負 起 完 全 之 責 任, 並 履 行 對 被 害 者 和 社 區 的 賠 償 或 義 務, 才 能 真 正 復 歸 社 會 和 修 補 受 損 害 的 關 係 ( 三 ) 處 遇 的 場 所 在 社 區 社 區 的 立 場 和 法 院 以 及 矯 治 機 構 相 同, 有 義 務 提 供 並 強 化 支 持 的 力 量, 填 補 損 害, 使 犯 罪 者 成 為 一 個 有 責 任 的 人, 而 重 新 回 到 社 會 之 中 ( 四 ) 尊 重 被 害 者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要 讓 被 害 者 得 到 保 護, 身 心 傷 害 受 到 回 復, 被 害 者 不 應 受 到 任 何 的 勉 強 及 強 制, 是 要 自 願 且 合 意 的 參 加 程 序, 不 需 要 附 帶 任 何 條 件 的 同 意, 整 個 修 復 關 係 程 序 的 進 行 前 提, 是 要 被 害 者 的 同 意 的, 這 就 是 對 被 害 者 的 尊 重 實 踐 修 復 式 正 義 並 沒 有 一 定 的 模 式, 因 為 它 乃 隨 著 文 化 而 有 所 不 同 陳 祖 輝 (2003) 認 為, 被 害 人 - 加 害 人 調 解 計 劃 並 不 是 在 期 待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能 夠 從 事 傷 害 立 即 治 療, 或 是 將 悲 傷 解 除, 這 個 計 畫 期 待 對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 話 (dialogue) 機 制 可 以 作 為 一 個 療 程 的 第 一 階 段 而 對 於 該 項 計 畫 的 認 同 與 成 效 方 面, 以 英 國 和 美 國 的 多 數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調 解 計 畫 為 例, 所 謂 認 同 係 指 經 過 調 解 之 後, 他 們 所 認 定 的 正 義 是 有 意 義 的, 並 不 是 限 於 法 律 上 的 界 定 而 在 滿 意 成 效 方 面, 他 們 認 為 經 過 調 解 程 序 中 的 質 問 及 會 談 之 後, 均 可 以 獲 得 正 義 和 滿 意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修 復 式 正 義 有 其 實 踐 的 價 值 例 如, 根 據 Braithwaite(2002) 對 修 復 所 作 的 全 面 性 定 義 : 對 於 財 產 損 失 的 修 復 對 於 傷 害 的 修 復 對 於 安 全 感 的 修 復 對 於 尊 嚴 的 修 復 對 於 法 秩 序 和 平 的 修 復 對 於 社 會 支 持 的 修 復 據 此, 修 復 利 益 可 以 由 三 個 層 面 來 加 以 涵 蓋 : ( 一 ) 情 感 的 修 復 在 修 復 式 正 義 模 式 中 程 序 的 進 行 重 視 述 說 (narrative), 讓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可 以 擁 有 充 分 的 發 言 機 會, 而 非 由 專 業 人 士 所 主 導, 紛 爭 的 解 決 可 以 透 過 溝 通 另 外 雖 然 並 非 每 件 案 子, 被 害 人 皆 願 意 去 面 對 加 害 人, 也 不 一 定 會 原 諒 加 害 人, 但 是 只 要 雙 方 合 意 進 入 程 序 就 會 有 機 會 以 修 復 的 方 式 來 消 弭 情 感 所 受 之 損 害 而 被 害 人 情 感 受 損 可 以 藉 著 原 諒 加 害 人 而 得 到 修 復 而 原 諒 雖 是 對 於 錯 誤 的 行 為 加 以 非 難, 但 做 錯 事 情 的 加 害 人 亦 能 夠 說 實 話 並 真 誠 道 歉 得 到 被 害 人 的 同 理, 則 雙 方 關 係 才 能 逐 漸 修 復 只 有 原 諒 才 會 對 於 未 來 帶 來 良 好 的 情 感 關 係 ( 二 ) 物 質 的 賠 償 在 以 往 的 歷 史 中, 加 害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支 付 賠 償 金 一 直 是 解 決 紛 爭 問 題 的 重 要 方 式 藉 由 賠 償, 加 害 人 可 以 再 度 對 於 自 我 的 價 值 獲 得 肯 定, 也 可 以 讓 加 害 人 有 彌 補 過 錯 的 機 會 但 是 當 國 家 集 權 起 源 之 後, 賠 償 金 由 單 一 給 付 被 害 人, 到 罰 金 賠 償 金 並 存 的 情 形, 最 後, 賠 償 金 漸 由 國 家 罰 金 所 取 代 當 然 並 非 國 家 對 於 被 害 人 的 損 害 便 全 然 不 聞 不 問, 被 害 補 償 制 度 的 興 起 是 一 個 反 應 早 在 1957 年 被 害 補 償 制 度 之 母 Margery Fery 便 投 稿 為 了 被 害 人 正 義 一 文, 認 為 在 加 害 人 沒 有 資 產 的 情 況 下, 被 害 人 想 要 獲 得 加 害 人 的 賠 償 可 能 很 難, 不 符 合 正 義 為 了 積 極 強 調 犯 罪 所 受 的 被 害, 應 建 立 起 國 家 補 償 制 度, 這 樣 的 理 念 很 快 的 在 英 國 紐 西

1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蘭 實 施, 而 現 今 各 國 也 都 紛 紛 建 立 被 害 補 償 制 度 ( 張 甘 妹,1995) 但 是 這 樣 的 立 法 其 性 質 恐 怕 是 宣 示 的 效 果 大 於 實 際 效 果, 在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的 條 件 限 制 下, 被 害 人 想 要 從 補 償 制 度 中 獲 得 補 償 被 視 為 幻 想, 而 補 償 制 度 則 淪 為 政 治 上 的 安 慰 劑, 成 為 欺 騙 被 害 人 的 糖 果 ( 許 春 金 黃 翠 紋 譯, 1998) ( 三 ) 社 會 關 係 的 修 復 修 復 式 正 義 認 為 犯 罪 是 一 人 群 關 係 的 破 壞, 因 此 除 了 被 害 人 個 人 之 外, 被 害 人 的 家 庭 加 害 人 加 害 人 的 家 庭 社 區 和 社 會 等, 均 與 犯 罪 有 相 關 聯, 如 此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的 關 係, 其 社 會 關 係 的 修 復 當 然 也 必 須 要 在 當 事 人 與 社 區 之 中 來 解 決 因 此 必 須 使 社 區 內 部 的 互 動 轉 成 為 一 個 關 係 緊 密 的 有 機 體, 如 此 不 僅 可 以 解 決 紛 爭, 更 可 以 達 到 減 少 犯 罪 的 預 防 目 的 ( 陳 珈 谷,2003) 三 我 國 調 解 制 度 實 施 狀 況 初 步 檢 視 我 國 法 制, 可 發 現 我 國 目 前 法 制 中 某 些 條 文 或 法 規 已 經 具 有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精 神, 如 : 刑 事 訴 訟 法 中 之 緩 起 訴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行 政 程 序 法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補 償 條 例 等 在 此 僅 就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且 也 與 本 文 主 題 相 關 的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介 紹 如 后 :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是 由 特 別 立 法 的 專 屬 法 律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來 規 範 整 個 調 解 體 系, 其 由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解 實 務 之 執 行, 鄉 鎮 市 公 所 作 調 解 上 的 行 政 支 援, 並 由 法 務 部 縣 ( 市 ) 政 府 作 調 解 行 政 指 導 及 經 費 補 助, 及 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負 責 法 令 業 務 指 導 工 作, 最 後 由 地 方 法 院 作 判 斷 審 核 確 定 工 作 因 此, 整 個 調 解 體 系 乃 是 由 司 法 機 關 檢 察 機 關 上 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調 解 機 構 等 機 關 構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調 解 體 系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的 運 作, 係 依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之 規 定, 於 鄉 鎮 市 公 所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辦 理 民 事 事 件 及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事 件 之 調 解 事 項 調 解 由 當 事 人 聲 請, 並 應 表 明 調 解 事 由 及 爭 議 情 形 調 解 時, 由 調 解 委 員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 本 著 和 平 懇 切 之 態 度, 對 當 事 人 兩 造 適 當 之 勸 導, 並 徵 詢 列 席 協 同 調 解 人 之 意 見, 就 調 解 事 件, 酌 擬 公 正 合 理 辦 法, 力 謀 雙 方 之 協 和, 使 其 調 解 成 立 最 後, 若 調 解 經 當 事 人 合 意 而 調 解 成 立 者, 其 效 力 與 經 法 院 核 定 之 民 事 調 解, 與 民 事 確 定 判 決 相 等 ; 而 經 法 院 核 定 之 刑 事 調 解, 以 給 付 金 錢 或 其 他 代 替 物 或 有 價 證 券 之 一 定 數 量 為 標 的 者, 其 調 解 書 具 有 執 行 名 義 我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依 據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規 定,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其 主 要 組 織 係 由 委 員 7 人 至 15 人 組 成 委 員 會, 但 若 鄉 鎮 市 區 行 政 區 域 遼 闊 人 口 眾 多 或 事 務 較 繁 者, 其 調 解 委 員 得 由 縣 市 政 府 酌 增 之, 但 不 得 超 過 25 人, 並 互 選 1 人 為 主 席, 且 應 設 置 秘 書 1 人, 視 情 況 之 需 要, 得 增 置 幹 事 而 委 員 之 產 生 乃 由 鄉 鎮 市 長 就 鄉 ( 鎮 市 區 ) 內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信 望 素 孚 之 公 正 人 士 推 薦 並 提 經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同 意 後 聘 任, 其 任 期 四 年, 並 得 連 任, 其 於 任 期 中 非 因 法 定 原 因, 不 得 解 聘 ( 按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一 二 三 三 十 條 規 定 ) 民 國 93 年 設 置 的 鄉 鎮 市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計 有 : 台 北 市 12 個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178 人 高 雄 市 11 個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116 人 台 灣 省 336 個 鄉 鎮 市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3,744 人 福 建 省 10 個 鄉 鎮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97 人 全 國 總 計 369 個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委 員 總 人 數 多 達 3841 人 由 於 調 解 人 居 於 當 事 人 之 間, 促 成 雙 方 當 事 人 合 意 以 解 決 紛 爭, 其 調 解 委 員 會 均 不 強 調 以 法 律 為 專 業, 而 是 特 別 要 求 富 有 名 望 或 是 地 方 上 的 仕 紳 來 擔 任, 然 而 2005 年 以 前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的 限 制 更 有 以 黨 派 的 名 額 保 障 或 族 群 結 構 的 限 制 以 及 地 方 派 系 勢 力 的 分 配, 如 此 的 舉 才 方 式 似 乎 是 調 解 制 度 要 建 立 在 其 他 因 素 上, 其 影 響 使 調 解 制 度 之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近 年 來 鄉 鎮 市 調 解 的 使 用 率 大 增,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業 務 量 亦 大 增, 其 原 因 有 ( 蔡 文 育,1994): ( 一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與 人 民 較 接 近 且 業 務 相 關 辦 理 為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所 利 用

1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 二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調 解 場 所 不 如 法 院 氣 氛 嚴 肅, 使 人 民 不 具 恐 懼 心 理 與 排 斥 感 ( 三 ) 就 時 間 與 空 間 而 言, 較 具 彈 性 可 以 經 由 協 調 而 決 定 時 間 空 間 及 調 解 人 員 另 外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成 功 機 率 較 高 且 所 需 次 數 不 須 達 到 多 次 協 調, 反 觀 法 院 有 再 上 訴 的 前 提 且 法 院 案 件 量 高 漲, 常 為 了 訴 訟 而 需 要 費 時 曠 日, 效 率 性 的 問 題 是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一 大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調 解 委 員 會 委 員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影 響 層 面 是 很 廣 大 的, 因 此 實 有 必 要 檢 討 調 解 制 度 的 缺 點, 以 增 加 調 解 制 度 的 效 用 性 與 功 能 1991-2005 年 台 閩 地 區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如 表 一 所 示 : 表 一 1991-2005 年 台 閩 地 區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台 閩 地 區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刑 事 調 解 結 案 件 數 年 別 年 底 調 解 委 員 人 數 合 計 傷 害 及 毀 棄 損 壞 詐 欺 侵 佔 及 竊 盜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自 由 名 譽 信 用 及 秘 密 其 他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1991 3392 12710 83% 10788 85% 173 45% 288 62% 161 81% 179 74% 1121 80% 1992 3437 13654 83% 11252 85% 160 58% 359 61% 175 82% 134 67% 1574 84% 1993 3444 15195 83% 12309 84% 153 47% 458 54% 178 80% 247 70% 1850 85% 1994 3431 15218 81% 12331 83% 131 42% 398 60% 218 76% 164 70% 1976 82% 1995 3446 18521 83% 15311 85% 185 54% 328 51% 293 73% 148 67% 2256 82% 1996 3518 23613 84% 20588 85% 188 43% 426 51% 281 77% 159 67% 1971 83% 1997 3580 24900 82% 23229 83% 152 61% 419 60% 337 77% 235 63% 528 81% 1998 3677 27352 80% 24612 81% 184 38% 371 53% 424 78% 254 65% 1507 83% 1999 3755 34189 83% 30792 84% 476 54% 466 55% 303 79% 279 67% 1873 81% 2000 3758 35612 83% 31496 85% 521 44% 410 45% 431 70% 243 56% 2511 80% 2001 3715 34973 81% 30646 82% 679 53% 462 55% 301 87% 282 64% 2603 76%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 表 一 ( 續 上 頁 ) 台 閩 地 區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刑 事 調 解 結 案 件 數 年 別 年 底 調 解 委 員 人 數 合 計 傷 害 及 毀 棄 損 壞 詐 欺 侵 佔 及 竊 盜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自 由 名 譽 信 用 及 秘 密 其 他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總 數 成 立 比 例 2002 3762 39093 78% 33629 80% 1132 56% 361 45% 169 76% 310 58% 3492 77% 2003 3807 51624 81% 43480 82% 1041 49% 350 50% 126 65% 326 60% 6301 84% 2004 3841 56032 85% 48388 86% 770 55% 278 49% 116 68% 316 56% 6164 85% 2005 3811 57637 84% 51597 85% 876 53% 189 46% 96 71% 304 59% 4575 78%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網 站 (http://www.moi.gov.tw) 註 : 本 表 1995 年 以 前 數 字 不 含 福 建 省 調 解 委 員 會 在 刑 案 調 解 中 所 調 解 的 案 件 類 型 有 :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家 庭 妨 害 婚 姻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名 譽 妨 害 信 用 妨 害 秘 密 傷 害 毀 損 親 屬 間 財 產 竊 盜 交 通 事 故 或 其 他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案 件 依 據 內 政 部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 台 閩 地 區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概 況 表 ) 顯 示, 在 2005 年 地 方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結 案 108,451 件 中, 刑 案 調 解 結 案 為 57,637 件, 占 總 結 案 件 數 53.15%, 與 較 2004 年 刑 案 調 解 案 件 件 數 相 較 增 加 2.8%; 與 2003 年 相 較 增 加 11.6% 其 中 調 解 成 立 48,218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9419 件, 2005 年 刑 案 調 解 成 立 比 率 84%, 較 2004 年 減 少 1 個 百 分 點, 但 較 2003 年 提 高 4 個 百 分 點, 整 體 刑 案 調 解 成 立 比 例 自 1991 年 至 2005 年 均 有 八 成 以 上 的 刑 案 調 解 成 功 率 ( 僅 2002 年 為 78%), 調 解 績 效 顯 著 維 持 高 成 功 比 率 在 各 類 案 件 調 解 成 立 比 率 方 面, 傷 害 及 毀 棄 損 壞 方 面 的 案 件, 調 解 成 立 的 比 例 高 達 80% 以 上 在 詐 欺 侵 佔 及 竊 盜 方 面 的 刑 事 案 件 以 及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的 刑 事 案 件, 調 解 成 功 的 比 例 有 50% 左 右, 不 若 傷 害 及 毀 棄 損 壞 方 面 的 案 件 來 的 容 易 成 立 ; 在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自 由 名 譽 信 用 及 秘 密

1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以 其 他 可 以 調 解 的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案 件, 其 調 解 成 功 的 比 例 亦 皆 有 高 達 60% 70% 以 上 2005 年 刑 案 調 解 結 案 總 件 數 中, 刑 事 事 件 以 傷 害 及 毀 棄 損 壞 案 件 有 51,597 件 最 多, 其 比 例 高 達 89%, 其 次 為 其 他 刑 事 告 訴 乃 論 案 件 有 4,575 件, 佔 全 部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結 案 件 數 的 7.9% 而 從 1991 年 至 2005 年 刑 案 調 解 件 數 由 12710 建 增 長 為 57637 件, 幅 度 為 4.53 倍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我 國 刑 案 調 解 結 案 件 數 日 亦 增 加, 其 中 原 因 為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日 漸 複 雜, 糾 紛 的 發 生 因 而 增 加 迅 速, 另 一 個 可 能 性 即 為 調 解 制 度 的 運 用 被 人 民 日 趨 接 受 而 廣 為 解 決 糾 紛 所 使 用 另 外 在 調 解 人 力 資 源 的 部 份 的, 依 據 舊 的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之 規 定 ( 新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已 於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修 正 通 過,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之 任 用 資 格 有 些 修 正 ),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應 依 規 定 設 置 調 解 委 員 會, 辦 理 民 事 事 件 及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事 件 調 解 事 項, 其 調 解 委 員 會 組 織 方 式 為 由 鄉 鎮 市 ( 區 ) 長 推 薦 轄 內 具 有 法 律 常 識 信 望 素 孚 之 公 正 人 士, 經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或 市 議 會 ) 同 意 後 聘 任 其 人 力 資 源 的 配 置,2005 年 底 調 解 委 員 計 有 3,811 人, 較 2004 年 底 減 少 30 人, 但 較 2003 年 增 加 4 人 ; 平 均 每 萬 人 口 有 1.65 位 調 解 委 員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以 得 知, 雖 然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的 前 提 要 件, 必 須 是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以 及 需 要 雙 方 當 事 人 合 意 才 可 以 進 行, 也 就 是 說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實 行 有 其 限 制 所 在 但 是 這 套 制 度 仍 具 有 發 揮 的 空 間, 換 言 之, 國 內 調 解 制 度 雖 然 行 之 有 年, 且 所 調 解 之 刑 案 結 案 數 亦 年 年 增 加, 調 解 的 效 能 在 理 論 上 似 乎 有 所 顯 現 然 而 刑 案 調 解 仍 有 很 大 的 進 步 空 間, 雖 然 刑 事 案 件 調 解 成 功 率 始 終 有 80% 左 右, 但 是 從 台 北 地 檢 署 的 統 計 資 料 中 顯 示 2002 和 2003 年 轉 介 調 解 的 案 子 佔 終 結 案 子 的 比 率 為 2.9%c 和 3.04%( 施 茂 林,2005) 這 個 數 量 和 佔 所 有 的 檢 察 署 所 受 理 之 刑 案 偵 查 數 量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距 似 乎 仍 然 很 大, 所 以 透 過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有 其 效 能, 但 仍 有 努 力 之 空 間 無 論 是 基 於 修 復 關 係 理 念 或 疏 減 訟 源, 調 解 制 度 的 功 能 和 運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 作 仍 應 更 加 進 步 另 一 方 面, 雖 然 民 眾 對 於 鄉 鎮 市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接 受 度 是 穩 定 的, 刑 事 調 解 結 案 件 數 每 年 都 增 加, 而 且 調 解 成 功 的 件 數 也 隨 之 提 高 許 多, 其 調 解 成 功 率 始 終 高 達 八 成 左 右 然 而 自 1991-2005 年 來,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增 加 了 4.54 倍, 但 是 調 解 人 力 以 及 資 源 卻 未 相 對 增 加, 僅 增 加 419 人 ( 約 1.12 倍 ), 因 此 除 了 提 升 調 解 制 度 功 能 之 外, 仍 需 要 針 對 改 進 之 處 去 做 檢 討 一 研 究 架 構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根 據 蒐 集 的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及 文 獻 資 料, 本 文 建 構 調 解 過 程 中, 修 復 式 正 義 實 踐 效 果 影 響 因 素 及 其 關 係 之 架 構 圖 ( 圖 三 ) 從 研 究 架 構 圖 中, 可 探 討 個 人 特 性 調 解 事 件 的 特 性 在 調 解 制 度 中 所 經 歷 的 程 序 及 必 須 履 行 的 事 項 不 同 之 受 調 解 人, 其 在 參 加 調 解 程 序 之 後 達 到 的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與 對 調 解 機 制 和 制 度 的 認 同 程 度 等 有 所 差 異 而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受 調 解 人 之 個 人 特 性 其 對 程 序 感 受 和 協 議 之 達 成 與 感 受 等, 則 為 受 調 解 人 完 成 調 解 程 序 後, 對 於 程 序 與 結 果 的 滿 意 度, 以 及 與 修 復 程 度 和 對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認 同 等 修 復 式 正 義 實 踐 果 之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1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個 人 特 性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態 有 無 職 業 年 薪 所 得 調 解 經 驗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參 與 調 解 的 角 色 調 解 事 由 與 對 方 關 係 協 議 賠 償 方 式 案 件 受 理 方 式 陪 同 人 數 程 序 要 件 客 觀 程 序 調 解 的 次 數 時 間 地 點 場 所 主 觀 程 序 對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認 知 對 調 解 時 空 的 感 受 對 場 所 隱 密 性 的 滿 意 與 對 方 互 動 履 行 事 項 有 沒 有 握 手 是 否 向 對 方 賠 償 或 接 受 對 方 賠 償 實 踐 的 效 果 調 解 程 序 滿 意 度 調 解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圖 三 研 究 架 構 圖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 二 實 施 過 程 與 研 究 對 象 為 了 解 調 解 制 度 之 本 質 基 本 理 念 及 其 所 發 揮 之 效 能, 一 方 面 以 深 度 訪 談 法 對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進 行 訪 談, 另 方 面 則 對 受 調 解 人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法 ; 茲 就 實 施 過 程 與 研 究 對 象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深 度 訪 談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實 施 之 深 度 訪 談, 係 採 取 半 結 構 的 深 入 訪 談 方 式, 分 別 對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以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進 行 訪 談 共 訪 談 主 席 秘 書 各 3 人 其 中 包 括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和 桃 園 縣 的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與 秘 書 各 1 名 ; 受 訪 對 象 之 個 人 特 性 如 表 二 所 示, 其 中 A1-A3 為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而 B1-B3 為 秘 書 進 行 訪 談 前 均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允 許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同 時 採 用 錄 音 與 紀 錄 的 方 式, 將 其 陳 述 的 內 容 加 以 紀 錄 並 在 每 次 訪 談 結 束 後, 做 成 逐 字 稿 以 便 進 行 分 析 每 位 受 訪 者 訪 談 的 時 間 約 為 1~2 小 時, 一 次 訪 談 兩 位 受 訪 者 訪 談 地 點 則 以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的 會 議 室 或 調 解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為 主, 全 部 訪 談 於 2005 年 12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完 成 表 二 受 訪 者 個 人 特 性 代 號 受 訪 者 年 齡 學 歷 職 業 經 歷 調 解 經 驗 A1 中 山 區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40 多 歲 大 學 律 師 律 師 調 解 委 員 8 年 A2 土 城 市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60 歲 初 中 商 ( 公 司 負 責 人 ) 鄉 代 會 副 主 席 市 代 會 主 席 公 司 負 責 人 逾 10 年 A3 大 溪 鎮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55 歲 國 小 農 會 理 事 長 ( 自 耕 農 ) 農 里 長 逾 20 年

1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表 二 ( 續 上 頁 ) 代 號 受 訪 者 年 齡 學 歷 職 業 經 歷 調 解 經 驗 B1 中 山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40 多 歲 大 學 ( 非 法 律 ) 專 職 秘 書 公 務 員 B2 土 城 市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40 歲 碩 士 ( 商 研 所, 非 法 律 系 ) 專 職 秘 書 公 務 員 B3 大 溪 鎮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秘 書 34 歲 大 學 ( 法 律 系 ) 調 解 會 秘 書 兼 民 政 課 業 務 台 企 銀 員 工 法 官 助 理 公 務 員 ( 二 ) 受 調 解 人 之 調 查 為 了 解 受 調 解 人 在 調 解 後 之 感 受 與 看 法, 探 究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受 調 解 人 個 人 特 性 對 調 解 程 序 之 感 受 與 向 對 方 履 行 事 項 等, 是 否 會 影 響 調 解 的 程 序 以 及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對 調 解 制 度 的 滿 意 度, 進 而 驗 證 研 究 問 題 和 假 設 乃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提 供 之 各 鄉 鎮 市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名 冊, 抽 取 台 北 市 2 個 台 北 縣 7 個 桃 園 縣 1 個 和 新 竹 縣 ( 市 ) 各 1 個 調 解 委 員 會, 共 計 12 個 調 解 委 員 會 於 2006 年 3 月 至 5 月 間, 以 判 斷 取 樣 法, 透 過 12 個 委 員 會 之 秘 書, 對 符 合 研 究 條 件 之 受 調 解 人 實 施 無 記 名 問 卷 調 查, 調 查 回 收 後 立 即 彌 封, 以 確 保 受 調 查 者 之 隱 私 權 總 計 回 收 498 份 有 效 問 卷, 無 效 問 卷 為 44 份, 調 查 有 效 率 91.9% 四 個 縣 市 樣 本 之 分 布 如 表 3-2 所 示, 其 中 以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最 多 (25.1%), 其 次 分 別 為 三 重 市 (19.1%) 新 莊 市 (13.9%) 板 橋 市 (9.6%) 萬 華 區 (5.8%) 新 竹 市 東 區 (4.6%) 竹 北 市 (4.6%) 樹 林 市 (4.5%) 蘆 洲 市 (3.4%) 新 店 市 (3.4%), 而 中 山 區 則 最 少 (3.2%)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 表 三 研 究 樣 本 之 地 區 分 佈 地 區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16 3.2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29 5.8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69 13.9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95 19.1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48 9.6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125 25.1 台 北 縣 樹 林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22 4.5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14 2.8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17 3.4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調 解 委 員 會 17 3.4 新 竹 市 東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23 4.6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23 4.6 總 計 498 100.0 表 三 為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之 分 布,, 樣 本 的 性 別 分 配 以 男 性 佔 68.9%, 女 性 佔 30.9%; 其 中 未 滿 30 歲 者 為 最 多 (29.9%),40~49 歲 (25.1%) 次 之 ; 由 於 受 調 解 人 身 分 可 以 是 委 託 家 人 或 是 朋 友 代 替 出 席, 因 此 如 果 以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年 齡 之 分 層 來 看, 未 滿 30 歲 的 年 齡 層 會 比 研 究 中 所 呈 現 的 年 齡 層 來 的 多, 故 仍 以 未 滿 30 歲 者 為 多 數 樣 本 的 教 育 程 度 集 中 在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了 所 有 樣 本 的 71.7%, 而 國 中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之 樣 本 為 25.1% 有 57.4% 受 訪 者 為 已 婚,36.9% 為 未 婚, 離 婚 分 居 鰥 寡 者 則 為 少 數 (5.4%) 在 就 業 狀 態 上, 有 76.9% 為 工 作 穩 定, 而 22.9% 則 為 無 工 作 或 是 正 在 尋 找 工 作 中 在 有 工 作 的 樣 本 中, 以 農 工 商 職 業 類 別 最 多 (57.3%), 自 由 業 或 其 他 的 職 業 類 別 次 之 (24.5%) 在 調 解 經 驗 的 特 性 上, 則 大 多 數 屬 無 調 解 經 驗 者 (80.5%), 具 有 一 次 調 解 經 驗 的 次 之 (13.9%), 兩 次 以 上 調 解 經 驗 者 則 較 為 少 數 (5.2%) 而 在 訴 訟 經 驗

2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特 性 上, 則 樣 本 特 性 分 佈 與 調 解 經 驗 相 似, 以 無 訴 訟 經 驗 者 為 最 多 (84.3%), 有 一 次 訴 訟 經 驗 的 次 之 (12.2%), 兩 次 以 上 訴 訟 經 驗 者 則 較 為 少 數 (2.6%) 在 調 解 事 由 方 面, 主 要 是 以 車 禍 案 件 為 多 佔 84.3%, 傷 害 案 件 次 之 (9%), 其 餘 按 件 類 型 則 低 (5%) 表 四 樣 本 基 本 特 性 分 佈 情 形 變 項 名 稱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遺 漏 值 性 別 年 齡 男 性 343 68.9 女 性 154 30.9 未 滿 30 歲 149 29.9 30 歲 ~39 歲 123 24.7 40 歲 ~49 歲 125 25.1 50 歲 以 上 99 19.9 國 小 以 下 31 6.2 國 中 94 18.9 1(0.2) 2(0.4)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關 係 有 無 職 業 職 業 類 別 年 薪 所 得 調 解 經 驗 訴 訟 經 驗 高 中 職 188 37.8 大 學 169 33.9 研 究 所 13 2.6 未 婚 184 36.9. 已 婚 286 57.4 鰥 寡 / 離 婚 / 分 居 27 5.4 無 114 22.9 有 383 76.9 主 管 公 務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類 54 14.0 農 工 商 服 務 業 220 57.3 自 由 業 或 其 他 94 24.5 未 滿 30 萬 225 45.2 30 萬 以 上 未 滿 60 萬 180 36.1 60 萬 以 上 未 滿 100 萬 72 14.5 100 萬 以 上 19 3.8 無 401 80.5 1 次 69 13.9 2 次 以 上 26 5.2 無 420 84.3 1 次 61 12.2 2 次 以 上 13 2.6 3(0.6) 1(0.2) 1(0.2) 16(4.2) 2(0.4) 2(0.4) 4(0.8)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1 表 四 ( 續 上 頁 ) 變 項 名 稱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遺 漏 值 車 禍 案 件 420 84.3 傷 害 案 件 45 9.0 調 解 事 由 毀 損 案 件 21 4.2 0(0) 公 然 侮 辱 案 件 11 2.2 妨 害 家 庭 案 件 1 0.2 三 研 究 工 具 與 概 念 測 量 ( 一 ) 深 度 訪 談 大 綱 本 研 究 針 對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及 秘 書 之 訪 談 大 綱 主 要 有 七 部 分, 其 中 第 一 和 第 二 部 分 為 受 訪 者 個 人 基 本 背 景 ( 如 年 齡 性 別 學 經 歷 等 ) 與 調 解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 如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和 社 會 階 層 等 ), 其 他 四 部 份 為 調 解 程 序 執 行 面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念 與 本 質 調 解 委 員 會 與 其 他 機 構 或 外 在 環 境 之 互 動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效 用 與 功 能 其 他 有 關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建 議 表 五 為 訪 談 大 綱 第 三 至 第 七 部 份 之 主 要 內 容 調 解 程 序 執 行 面 程 序 與 限 制 調 解 類 別 問 題 與 改 進 空 間 案 件 來 源 基 本 理 念 與 本 質 復 歸 社 會 ( 修 復 關 係 ) 表 五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主 要 訪 談 大 綱 刑 案 的 調 解 其 程 序 和 步 驟 為 何? 針 對 刑 案 的 調 解 有 無 限 制 條 件? 其 原 因 為 何? 所 受 理 的 案 件 中 最 多 刑 案 地 類 別 為 何? 最 容 易 調 解 成 功 的 類 別 為 何? 最 不 容 易 調 解 成 功 的 類 別 為 何? 其 理 由 為 何? 在 進 行 調 解 中 所 遭 遇 到 的 最 大 問 題 為 何 ( 影 響 調 解 成 敗 的 問 題 為 何 )? 有 無 改 進 的 空 間? 其 理 由 為 何? 民 眾 對 於 刑 案 調 解 的 意 願 高 低? 是 否 需 要 針 對 目 前 刑 案 調 解 的 程 序 做 改 進, 以 增 進 當 事 人 參 加 刑 案 調 解 的 意 願? 其 理 由 為 何? 按 目 前 刑 案 調 解 的 案 件 來 說, 上 述 何 種 關 係 中 所 介 紹 或 轉 接 的 案 子 較 多? 其 理 由 為 何? 等 到 新 的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執 行 的 效 果 產 生 後, 案 件 的 來 源 是 否 產 生 變 化? 其 理 由 何 在? 調 解 方 式 是 否 為 一 種 符 合 公 眾 期 待 下 追 求 公 平 正 義 的 制 度? 相 較 於 司 法 審 判 的 結 果, 調 解 方 式 是 否 能 使 受 調 解 人 復 歸 於 社 會, 更 具 實 際 利 益? 其 理 由 為 何? 刑 案 經 過 調 解 後, 對 於 受 調 解 人 日 後 的 生 活 有 無 影 響? 是 否 能 原 諒 對 方

2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疏 減 訟 源 機 關 內 外 互 動 外 部 互 動 的 不 法 行 為? 消 弭 受 調 解 人 間 的 嫌 隙? 對 於 受 調 解 人 間 關 係 的 重 建 有 無 幫 助? 其 理 由 為 何?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能 否 充 足 發 揮 其 疏 減 訟 源 的 功 能, 達 到 減 少 案 件 進 入 訴 訟 程 序 的 目 的? 其 理 由 為 何?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對 於 減 輕 司 法 機 關 訟 源 的 成 效 為 何? 效 用 高 嗎? 目 前 調 解 委 員 進 行 調 解 時 僅 處 理 告 訴 乃 論 的 案 件, 若 擴 大 調 解 範 圍 至 非 告 訴 乃 論 的 案 件 時, 是 否 亦 能 有 效 疏 減 訟 源 或 是 解 決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負 荷? 其 理 由 為 何? 與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有 無 隸 屬 關 係? 對 調 解 進 行 有 無 影 響 力? 是 否 有 業 務 上 的 相 關? 其 理 由 為 何? 與 立 法 ( 如 市 議 會 或 鄉 鎮 市 代 會 ) 司 法 ( 如 地 方 法 院 或 檢 察 署 ) 里 長 警 政 ( 如 分 局 ) 或 社 區 居 民 或 委 員 會 等 之 關 係 如 何? 進 行 調 解 時, 市 議 員 以 及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有 無 影 響 力 存 在? 其 理 由 為 何? 內 部 互 動 與 秘 書 或 其 他 調 解 人 員 之 互 動 關 係 如 何? 效 用 與 功 能 影 響 因 素 影 響 刑 案 調 解 成 功 與 否 最 大 的 因 素 為 何? 其 理 由 何 在? 調 解 委 員 們 的 自 身 條 件 ( 年 齡 學 歷 經 歷 名 望 地 位 等 ) 是 否 會 影 響 刑 案 調 解 的 效 能 ( 案 件 調 解 成 功 與 否 )? 其 理 由 何 在? 如 對 相 關 / 專 業 案 件 增 加 相 關 / 專 業 人 士 來 擔 任 調 解 委 員, 是 否 會 提 升 案 件 調 解 成 功 的 效 能? 其 理 由 何 在? 配 套 措 施 對 調 解 效 用 不 彰 案 件,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理 由 何 在? 其 他 有 關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的 建 議 改 善 建 議 如 要 提 高 調 解 委 員 會 處 理 刑 案 案 件 的 效 能,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其 理 由 何 在? 需 要 之 幫 助 與 支 援 希 望 政 府 機 關 提 供 刑 案 調 解 委 員 會 何 種 保 障 與 幫 助, 以 提 高 刑 案 調 解 的 效 能? 其 理 由 何 在? ( 二 ) 對 受 調 解 人 調 查 問 卷 編 製 與 概 念 測 量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架 構,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完 成 問 卷 初 稿 的 編 製 與 修 訂, 調 查 問 卷 主 要 包 括 受 訪 者 人 口 特 性 犯 罪 事 件 特 性 程 序 要 件 特 性 履 行 事 項 特 性 實 踐 效 果 特 性 等 並 以 因 素 分 析 和 Cronbach s Alpha 係 數 對 各 分 量 表 之 進 行 效 度 和 信 度 考 驗 主 要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1 人 口 特 性 包 括 受 訪 者 之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是 否 有 職 業 職 業 為 何 年 薪 所 得 有 無 接 受 調 解 之 經 驗 是 否 有 因 事 件 進 入 法 院 之 經 驗 ( 如 表 六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3 表 六 人 口 特 性 變 項 測 量 變 項 項 目 內 容 性 別 年 齡 (1) 男 (2) 女 民 國 年 出 生 教 育 程 度 (1) 國 小 以 下 (2) 國 中 肄 ( 畢 ) 業 (3) 高 中 職 肄 ( 畢 ) 業 (4) 大 學 / 四 技 二 專 肄 ( 畢 ) 業 (5) 研 究 所 以 上 婚 姻 狀 況 是 否 有 職 業 職 業 年 薪 所 得 (1) 未 婚 (2) 已 婚 (3) 離 婚 / 分 居 / 鰥 寡 (1) 無 (2) 有 工 作 為 (1) 未 滿 30 萬 (2)30 萬 以 上 未 滿 60 萬 (3)60 萬 以 上 未 滿 100 萬 (4)100 萬 以 上 是 否 有 接 受 調 解 之 經 驗 是 否 有 進 入 法 院 之 經 驗 (1) 否 (2) 是, 有 次 (1) 否 (2) 是, 有 次 2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包 括 在 該 調 解 事 件 中 參 與 調 解 的 角 色 調 解 事 由 與 被 害 人 關 係 協 議 賠 償 方 式 案 件 受 理 方 式 陪 同 人 數 事 前 有 無 見 面 或 溝 通 ( 如 表 七 ) 表 七 犯 罪 事 件 特 性 變 項 測 量 變 項 參 與 調 解 的 角 色 項 目 內 容 (1) 申 請 人 (2) 對 造 人 (3) 申 請 人 之 委 託 人 (4) 對 造 人 之 委 託 人 與 對 照 造 人 關 係 (1) 親 戚 (2) 熟 識 (3) 認 識 (4) 陌 生 人 (5) 其 他 協 議 賠 償 方 式 (1) 賠 償 金 額 元 (2) 當 面 道 歉 (3) 登 報 道 歉 (4) 辦 桌 請 客 (5) 回 復 原 狀 (6) 案 件 受 理 方 式 是 否 有 人 陪 同 參 與 調 解 事 前 有 無 見 面 或 溝 通 (1) 轉 介 (2) 申 請 (3) 其 他 (1) 否 (2) 是, 有 人 (1) 是 (2) 否

2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3 程 序 要 件 特 性 主 要 針 對 受 訪 者 在 歷 經 刑 案 調 解 程 序 運 作 的 過 程, 主 觀 與 客 觀 上 的 經 歷 與 感 受, 因 為 在 調 解 程 序 當 中 之 調 解 委 員 扮 演 穿 針 引 線 的 重 要 角 色, 故 在 程 序 要 件 上 乃 以 調 解 委 員 為 問 題 之 主 軸, 其 中 又 將 程 序 面 分 為 客 觀 程 序 以 及 主 觀 程 序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將 上 述 各 項 程 序 性 要 件 特 性 變 項 歸 屬 於 客 觀 程 序 要 件 主 觀 程 序 要 件 與 被 害 人 互 動 等 三 概 念 (1) 客 觀 程 序 : 主 要 為 對 於 此 事 件 的 調 解 次 數 調 解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調 解 的 地 點 以 及 調 解 的 場 所 型 態 ( 如 表 八 ) 變 項 對 於 此 刑 事 案 件 的 調 解 次 數 調 解 時 間 大 約 多 長 調 解 的 地 點 調 解 的 場 所 型 態 表 八 客 觀 程 序 變 項 測 量 項 目 內 容 (1)1 次 (2)2 次 (3)3 次 以 上 (1) 未 滿 30 分 (2)30-1 小 時 (3)1 小 時 - 未 滿 2 小 時 (4)2 小 時 - 未 滿 3 小 時 (5)3 小 時 - 未 滿 4 小 時 (6)4 小 時 以 上 (1)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2) 地 方 警 察 局 / 派 出 所 (3) 交 通 隊 (4) 其 他 (1) 小 型 且 獨 立 的 會 議 室 (2) 大 型 會 議 室 ( 兩 組 以 上 並 進 )(3) 大 場 地 (5 組 以 上 並 進 )(4) 其 他 (2) 主 觀 程 序 : A.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認 知 : 即 調 解 委 員 是 否 有 對 於 協 議 之 內 容 表 達 意 見 和 是 否 有 將 對 於 對 方 之 要 求 私 下 跟 我 談 等 2 個 問 項 以 是 否 各 種 兩 個 等 級 測 量 之 回 答 是 給 1 分, 回 答 否 給 0 分 累 計 各 項 分 數,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受 試 者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在 調 解 程 序 中 協 助 角 色 之 認 知 上 的 主 觀 感 受 愈 正 向 因 素 分 析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值 均 為 0.816, 特 徵 値 為 1.330, 信 度 係 數 為 0.4932 此 項 施 測 信 度 偏 低 之 緣 由,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5 可 能 係 因 題 目 的 問 項 過 少 之 故, 因 此 係 可 以 將 之 作 為 更 加 深 入 研 究 的 標 的, 同 時 增 加 對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認 知 此 變 項 中 的 相 關 問 項, 以 增 加 信 度 但 目 前 施 測 所 得 之 信 度 係 數, 亦 仍 可 作 為 研 究 之 參 考 B. 調 解 時 空 的 感 受 : 包 括 對 於 調 解 場 所 的 佈 置 是 否 滿 意 和 調 解 時 間 的 安 排 是 否 滿 意 等 2 個 問 項 以 是 否 各 種 兩 個 等 級 測 量 之 回 答 是 給 1 分, 回 答 否 給 0 分 累 計 各 項 分 數,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受 試 者 對 於 對 調 解 時 空 的 感 受 之 認 知 上 的 主 觀 感 受 愈 正 向 因 素 分 析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值 均 為 0.824, 特 徵 値 為 1.358, 信 度 係 數 為 0.5215 此 項 施 測 信 度 偏 低, 其 原 因 可 能 係 題 目 的 問 項 過 少 之 故, 因 此 可 以 增 加 問 項, 以 增 加 信 度 但 目 前 施 測 所 得 之 信 度 係 數, 仍 係 可 作 為 研 究 之 參 考 C. 場 所 的 隱 密 性 是 否 滿 意 : 深 度 訪 談 中 發 現 隱 密 性 對 於 受 調 解 人 在 調 解 效 能 以 及 能 否 降 低 彼 此 衝 突,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素, 因 此 將 獨 立 出 來 成 為 一 個 變 項, 以 探 究 在 施 測 問 卷 中 場 地 隱 密 性 與 否 對 於 調 解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的 認 同 滿 意 度 的 影 響 並 以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四 個 等 級 測 量 之 (3)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 包 含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機 會 與 對 方 對 話 和 否 有 充 分 的 機 會 與 對 方 協 商 兩 個 項 目 以 是 否 各 種 兩 個 等 級 測 量 之 回 答 是 給 1 分, 回 答 否 給 0 分 累 計 各 項 分 數,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受 試 者 對 於 與 對 方 的 互 動 上 的 主 觀 感 受 愈 正 向 因 素 分 析 各 問 項 之 因 素 負 荷 值 皆 為 0.913, 特 徵 值 為 1.666, 信 度 係 數 為 0.7997 4 履 行 事 項 特 性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之 履 行 事 項 特 性 指 的 是 經 調 解 程 序 之 後 的 受 調 解 人 之 間 有 沒 有 與 對 方 握 手 或 有 沒 有 賠 償 或 是 接 受 賠 償 ( 調 解 是 否 有 成 功 ) 由 於 受 測 的 對 象 角 色 有 四 種 可 能, 即 申 請 人 對 造 人 申 請 人 之 委 託 人 對 造 人 之 委 託 人, 所 以 無 法 完 全 的 認 定 就 是 被 害 人, 因 此 履 行 事 項 者 要 是 在 問 受 調 解 人 有 沒 有 握 手 以 及 受 調 解 人 有 沒 有 賠 償 或 是 接 受 ( 調 解 是 否 有 成 功 ), 如 此 就 可 以 避 免 因 為 受 調 解 人 身 分 產 生 無 法 作

2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答 的 情 形 各 項 履 行 事 項 以 有 無 作 回 答, 累 計 各 項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越 能 執 行 履 行 事 項 5 實 踐 效 果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實 踐 效 果 特 性, 主 要 針 對 刑 事 案 件 的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程 序 滿 意 度 與 調 解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量 表 對 調 解 機 制 的 滿 意 度 及 看 法 等 四 方 面 作 討 論 其 信 度 分 析 之 Cronbach α 值 約 在 0.767 至.929 之 間, 因 素 分 析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均 大 於 0.539, 特 徵 值 (Eigenvalue) 約 在 2.266 至 7.324 之 間,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各 概 念 之 特 性 ( 參 見 表 九 ) 表 九 實 踐 效 果 之 測 量 與 信 度 和 效 度 分 析 測 量 概 念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Cronbach α 程 序 性 滿 意 度 包 括 : 委 員 態 度 好 信 任 委 員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與 社 會 歷 練 調 解 技 巧 好 態 度 認 真 立 場 客 觀 公 正 給 予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協 議 書 簽 名 前 有 充 分 閱 覽 機 會 有 充 分 考 慮 時 間 只 聽 對 方 陳 述 等 10 項.553~.906 特 徵 值 =7.324 α=.929 結 果 滿 意 度 包 括 : 協 議 結 果 符 合 原 來 期 待 可 以 接 受 協 議 內 容 得 到 警 惕 而 會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類 似 的 事 件 家 人 能 接 受 協 議 結 果 等 四 項..539~.884 特 徵 值 =2.790 α=..767 修 復 程 度 包 括 : 對 方 有 歉 疚 感 覺 對 方 願 意 達 成 協 議 的 條 件 合 情 合 理 對 方 態 度 誠 懇 調 解 結 束 後 不 再 那 麼 討 厭 對 方 希 望 再 有 機 會 與 對 方 對 話 等 5 項.778~.885 特 徵 值 =3.415 α=.878 認 同 度 包 括 : 協 議 結 果 比 起 進 入 法 院 得 到 的 結 果 更 有 利 慶 幸 能 達 成 協 議 若 是 再 與 他 人 發 生 糾 紛 會 運 用 調 解 委 員 等 三 項.809~.908 特 徵 值 =2.266 α=.83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7 肆 研 究 發 現 一 訪 談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秘 書 之 成 果 與 發 現 有 關 調 解 模 式 的 研 究, 在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方 面 是 偏 重 於 組 織 以 及 運 作 程 序 的 觀 點 ; 在 法 律 學 的 領 域 中 則 是 注 重 其 調 解 的 程 序 以 及 調 解 效 力 的 呈 現 本 研 究 將 訪 談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重 點 置 於 五 大 方 向 : 第 一 部 分 是 有 關 調 解 程 序 做 訪 談 ; 第 二 部 份 為 調 解 組 織 的 基 本 理 念 ; 第 三 部 份 是 探 討 調 解 委 員 會 與 外 部 單 位 或 是 外 在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 第 四 部 份 為 探 討 調 解 效 用 的 問 題 ; 第 五 部 份 則 是 建 議 的 部 份, 主 要 是 要 了 解 主 席 以 及 秘 書 的 看 法 及 意 見 以 下 就 訪 談 資 料 做 分 析 並 與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理 念 做 比 較 : ( 一 ) 調 解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念 為 疏 減 訟 源 修 復 關 係 調 解 的 基 本 理 念 將 影 響 調 解 委 員 主 導 調 解 運 作 的 一 切 樣 態, 在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 調 解 委 員 應 本 和 平 懇 切 之 態 度, 對 受 調 解 人 兩 造 為 適 當 之 勸 導, 並 徵 詢 列 席 協 同 調 解 人 之 意 見, 就 調 解 事 件, 酌 擬 公 正 合 理 辦 法, 力 謀 雙 方 之 協 和 法 務 部 在 2002 年 12 月 20 日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修 正 總 說 明 中, 即 有 提 到 調 解 制 度 在 藉 由 調 解 委 員 之 威 望 與 信 譽, 動 之 情 理, 相 互 退 讓 以 促 進 鄉 閭 和 諧 並 疏 減 訟 源, 為 我 國 替 代 性 解 決 糾 紛 機 制 中 很 重 要 之 ㄧ 環 然 而 調 解 委 員 在 調 解 案 件 中 除 了 解 決 糾 紛 疏 減 訟 源 之 外, 是 否 存 有 部 分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觀 點 在 其 中, 是 必 須 更 加 深 入 探 討 的 到 了 法 院 之 後 大 家 話 會 越 講 越 難 聽, 很 多 關 係 是 沒 辦 法 修 復 的, 在 調 解 委 員 會, 有 時 候 調 解 成 立 大 家 握 手 言 和, 還 可 以 期 待 雙 方 可 以 再 見 面 或 是 再 有 談 話 的 機 會, 我 們 委 員 都 會 勸 雙 方 不 要 去 講 是 非, 只 要 把 自 己 心 中 的 感 受 講 出 來, 不 要 去 批 評 對 方 但 在 法 院 中 不 同 因 為 在 訴 訟 程 序 進 中 一 定 是 批 評 對 方 的 缺 點, 批 評 到 體 無 完 膚, 這 種 關 係 都 無 法 在 期 待 他 們 修 復 (A1) 我 是 覺 得 本 來 關 係 如 果 不 錯 的 人, 一 去 打 官 司 要 他 們 再 回 復 好 從 前

2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的 關 係 那 是 不 可 能 的, 所 以 如 果 回 到 調 解 會 來 調, 對 於 兩 造 關 係 來 說 是 比 較 有 幫 助 再 去 做 重 建 或 是 修 復 的, 就 算 當 初 不 認 識, 也 比 較 不 會 說 很 不 情 願 去 接 受, 這 邊 調 解 如 果 大 家 都 可 以 接 受 的, 彼 此 關 係 的 再 重 建 是 會 較 法 院 來 得 好 的, 所 以 說 應 該 盡 量 不 要 去 打 官 司 (B2) 然 而, 也 有 其 他 秘 書 以 及 委 員 認 為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理 念 只 是 一 個 理 想, 這 個 理 想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是 對 調 解 程 序 和 調 解 委 員 會 以 及 受 調 解 人 和 社 區 社 會 是 有 幫 助 的 有 良 善 的, 但 是 對 於 未 來 是 否 會 實 現 並 無 從 得 知 因 此 持 有 此 看 法 者 普 遍 都 認 為 目 前 刑 案 調 解 的 基 本 理 念 以 及 調 解 之 後 所 產 生 之 效 用, 目 前 僅 有 在 疏 減 訟 源 方 面 較 為 彰 顯 而 已 因 為 是 小 糾 紛, 所 以 上 法 庭 很 浪 費 時 間 以 及 成 本,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很 多 事 情 都 講 求 效 率, 也 許 有 在 拉 近 當 事 人 關 係 啦! 或 是 說 是 用 這 種 方 法 來 完 成 調 解 的, 但 是, 其 實 還 是 跑 不 掉 幫 法 院 減 輕 負 擔 的 目 的 (B1) 主 要 是 在 幫 助 法 院 的 工 作 量 減 輕, 是 透 過 溝 通 達 成 和 解 然 後 達 到 幫 助 法 院 減 輕 訟 源 的 目 的 (B3) 因 此 整 體 來 說, 從 立 法 例 以 及 法 條 的 解 釋 來 看, 吳 景 芳 (1999) 認 為 我 國 現 行 的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其 基 本 精 神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完 全 立 基 於 疏 減 訟 源 之 觀 點, 但 是 受 訪 者 亦 認 為 我 國 調 解 制 度 並 不 完 全 只 有 疏 減 訟 源 的 理 念 在 其 中, 在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使 用 的 調 解 方 法 以 及 技 巧 都 是 在 緩 和 或 是 修 復 彼 此 的 關 係, 此 亦 可 為 調 解 模 式 的 基 本 理 念 故 我 國 刑 案 調 解 的 基 本 理 念 除 了 疏 減 訟 源 之 外, 根 據 受 訪 談 的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秘 書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發 現 亦 有 修 復 關 係 的 部 份 成 分 在 其 中 ( 二 ) 調 解 中 給 予 受 調 解 人 情 緒 的 抒 發 及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這 是 調 解 委 員 會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功 能, 因 為 情 感 的 抒 發 是 法 院 難 以 提 供 的, 這 一 點 和 法 院 最 大 不 同 在 調 解 程 序 中, 調 解 委 員 基 於 本 身 是 協 調 者 的 中 介 立 場, 都 會 給 當 事 人 去 做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給 與 充 分 陳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9 述 的 機 會, 無 疑 就 是 希 望 受 調 解 人 好 好 說, 是 一 種 情 緒 的 抒 發 宣 洩 所 以 受 調 解 人 和 調 解 委 員 是 會 有 互 動 的 藉 由 充 分 的 陳 述 來 達 到 情 緒 抒 發 之 效 果, 進 而 產 生 和 調 解 委 員 以 及 對 方 的 善 意 互 動, 達 成 雙 方 最 後 的 協 議 以 平 復 彼 此 的 關 係 從 受 訪 者 中 發 現 以 下 的 討 論 及 論 點 : 情 緒 抒 發 是 一 定 要 的 啦! 因 為 遇 到 事 情 來 就 會 想 要 講 啊! 來 這 邊 講 事 情 就 是 一 種 情 緒 抒 發, 等 到 雙 方 講 完 後 再 來 協 商 賠 償 事 宜, 才 會 較 容 易 進 入 狀 況, 但 是 越 講 越 激 動, 罵 髒 話 要 打 架 的 也 是 有 啦, 所 以 調 解 委 員 扮 演 的 角 色,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A3) 當 事 人 情 緒 抒 發, 如 果 委 員 們 能 控 制 得 當, 有 時 反 而 容 易 讓 案 件 有 解 決 的 方 向, 如 果 去 法 院 都 是 一 問 一 答, 哪 有 可 能 給 你 做 情 緒 抒 發, 所 以 我 們 都 會 給 當 事 人 去 做 敘 述, 但 這 個 要 有 一 個 界 線, 不 然 過 度 的 話 反 而 會 影 響 調 解 的 成 立, 甚 至 會 被 認 為 我 們 在 偏 袒 (B2) 有 給 雙 方 講 話 的 機 會, 這 是 必 須 的, 去 法 院 沒 辦 法 這 麼 做, 來 這 裡 可 以, 而 且 來 這 裡 的 都 是 小 案 件, 因 此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或 是 做 抒 發, 對 調 解 有 幫 助 (B3) 張 平 吾 (2003) 引 述 Karen 之 論 點 指 出, 目 前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下, 被 害 人 的 立 場 往 往 要 自 求 多 福, 僅 可 以 透 過 自 己 的 努 力 去 爭 取 部 分 的 補 償 這 些 被 害 人 在 犯 罪 之 後 的 一 些 心 理 損 害 與 創 傷, 卻 沒 有 人 可 以 去 關 心, 甚 至 在 為 了 滿 足 程 序 正 義 的 情 形 之 下, 對 於 犯 罪 被 害 人 造 成 二 度 的 傷 害 因 此 在 調 解 中 必 須 避 免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再 顯 現 分 析 受 訪 者 之 訪 談 內 容, 可 以 發 現 法 院 的 弊 病 以 及 訴 訟 的 缺 點,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也 都 很 清 楚, 且 明 白 表 示 調 解 委 員 會 與 法 院 之 差 異 點 之 ㄧ, 就 是 在 於 有 給 予 當 事 人 去 抒 發 情 緒 以 及 充 份 去 作 陳 述 的 機 會, 這 也 是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念 當 中 想 要 去 避 免 的 弊 病, 讓 當 事 人 能 夠 充 分 去 陳 述 自 己 對 於 受 害 經 歷 以 及 訴 求 的 看 法, 抒 發 自 己 的 情 緒 以 及 感 情 並 且 提 出 相 關 所 需 要 的 權 益 保 障 因 此 在 調 解 當 中 被 害 人 能 夠 藉 著 調 解 的 機 會 告 訴 加 害 人 有 關 犯 罪 對 其 造 成 的 損 失 以 及 相 關 的 賠 償, 甚 至 可 以 藉 由 互 相 的 討 論 以 及 經 過 中 介 者 的 協 調 參 與 討 論, 達 成 最 後 的 賠 償 協 議, 以 彌 補 受 害 人 之 損 害 而 充 分 陳

3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述 以 及 情 緒 的 抒 發 在 調 解 程 序 豬 所 扮 演 的 功 能 以 及 角 色, 是 具 有 正 面 功 能 性 的 ( 三 ) 調 解 委 員 之 理 性 情 緒 及 公 正 立 場 調 解 程 序 當 中 調 解 委 員 本 身 之 情 緒 狀 況 以 及 態 度 很 重 要 居 於 中 介 協 商 的 地 位 必 須 聽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陳 述, 本 身 也 是 最 直 接 且 最 容 易 受 到 當 事 人 心 情 以 及 情 緒 抒 發 所 影 響 許 春 金 (2006) 指 出,Tyler & Huo(2002) 以 及 Sherman(2002) 的 觀 點 認 為, 在 新 的 情 緒 智 慧 刑 事 司 法 典 範 當 中, 國 家 必 須 盡 一 切 的 可 能 去 要 求 官 員 控 制 自 我 的 情 緒, 以 便 能 夠 對 被 認 為 是 情 緒 性 犯 罪 者 採 取 理 性 的 立 場 ; 也 能 以 理 性 的 態 度 去 看 待 社 區 以 及 被 害 人 之 情 緒, 以 便 能 說 服 所 有 的 百 姓 去 遵 守 法 律, 並 修 補 過 去 的 損 害 Karen(2000) 及 Morland(1995) 探 討 調 解 委 員 的 職 責 和 調 解 的 用 意, 均 強 調 調 解 委 員 應 擁 有 同 理 心 熱 忱 靈 活 和 超 然 中 立 原 則 的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知, 當 事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調 解 中 情 緒 狀 況, 的 確 是 調 解 成 功 的 一 個 關 鍵 要 點 Kemeny(1998) 特 別 著 重 於 暴 力 案 件 的 研 究, 從 收 集 的 資 料 中 列 出 能 重 新 修 復 的 指 標, 主 要 強 調 調 解 委 員 本 身 的 行 為 換 言 之, 二 者 均 在 強 調 調 解 委 員 在 調 解 過 程 和 成 果 上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因 此 調 解 的 模 式 當 中, 應 該 要 有 情 緒 智 慧 的 典 範 理 念 在 其 中, 雖 然 調 解 委 員 並 非 司 法 人 員, 但 其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屬 於 司 法 層 面 的 問 題, 故 調 解 程 序 中 必 須 具 備 情 緒 智 慧 模 式, 調 解 的 成 員 和 組 織 等 必 需 能 夠 管 理 自 己 的 情 緒 以 降 低 更 多 的 傷 害, 來 達 到 關 係 回 復 的 目 的 而 這 些 概 念 的 核 心 價 值 就 是 在 於 協 助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關 係 的 修 復 以 及 社 區 產 生 革 新 調 解 委 員 在 調 解 中 必 須 堅 守 自 己 的 立 場 應 該 要 中 立, 不 應 該 說 受 到 當 事 人 情 情 緒 之 影 響 而 改 變 自 己 的 態 度, 要 協 商 的 人 所 持 有 的 態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預 設 立 場, 也 不 能 說 受 到 哪 一 方 較 嚴 厲 之 情 緒 或 是 陳 述 來 影 響, 調 解 就 是 要 撮 合 要 協 商 如 果 受 當 事 人 情 緒 影 響 或 是 甚 至 因 此 調 解 委 員 失 去 理 智, 調 解 成 功 的 機 率 會 降 低 很 多, 更 不 用 說 會 去 修 復 (A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1 情 緒 的 掌 控 是 我 們 委 員 要 必 備 的, 激 動 沒 有 用 啊, 一 個 帶 有 情 緒 化 的 人 你 如 何 去 對 當 事 人 做 調 解, 這 樣 也 是 很 不 尊 重 當 事 人, 所 以 調 解 委 員 本 身 在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中 應 該 說 連 我 秘 書 也 一 樣, 當 事 人 感 受 要 顧, 但 本 身 不 可 以 在 處 理 事 情 中 夾 雜 個 人 情 緒 在 裡 頭, 這 樣 有 礙 調 解 之 進 行, 也 讓 當 事 人 不 舒 服 (B2) 許 春 金 (2006) 認 為, 羞 恥 或 是 悔 恨 等 情 緒 智 慧 比 較 可 能 在 法 院 以 外 的 程 序 中 產 生, 以 他 種 輔 助 司 法 模 式, 允 許 許 多 的 非 結 構 性 對 話 因 此 調 解 程 序 可 以 說 是 法 院 以 外 的 另 一 個 程 序, 這 種 輔 助 司 法 的 模 式 是 有 機 會 讓 當 事 人 產 生 對 話 並 進 而 產 生 羞 恥 等 效 應 的 Tyler & Huo(2002) 進 一 步 認 為, 司 法 人 員 對 嫌 疑 犯 講 話 的 態 度 與 語 氣 遠 比 他 們 所 做 的 懲 罰 或 是 相 關 決 定 的 嚴 厲 性 更 能 影 響 其 未 來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本 研 究 中 所 提 及 之 調 解 人 員 雖 然 並 非 文 獻 中 的 司 法 人 員, 但 其 本 身 所 處 理 以 及 面 對 的 當 事 人 卻 有 著 與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當 中 相 類 似 的 主 體, 因 此 本 研 究 發 現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或 是 秘 書 亦 有 與 該 論 點 相 適 用 之 處 調 解 是 給 予 當 事 人 一 個 談 話 的 機 會, 藉 由 這 個 機 會 抒 發 情 緒 以 及 陳 述 事 實, 在 這 個 程 序 當 中 受 調 解 人 抒 發 情 緒 不 應 過 度 情 緒 化, 調 解 人 員 亦 不 應 該 受 影 響 去 改 變 自 己 之 立 場, 甚 至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產 生 不 良 情 緒, 唯 有 受 調 解 人 適 度 抒 發 情 緒, 以 及 調 解 人 員 在 調 解 中 情 緒 的 智 慧 性 掌 控, 才 能 達 成 調 解 效 用 進 而 修 復 雙 方 受 調 解 人 之 關 係, 以 達 三 贏 的 地 步 ( 四 ) 以 社 會 衝 突 觀 點, 而 非 法 律 觀 點 來 看 待 調 解 事 件 本 研 究 發 現 調 解 組 織 非 法 院 之 一 環, 而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行 政 組 織, 僅 得 處 理 有 關 糾 紛 以 及 輕 微 犯 罪 現 象 另 外, 委 員 亦 非 法 官 無 法 針 對 案 件 事 實 去 做 價 值 判 斷, 同 時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素 養 者 亦 少 因 此 對 於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是 以 社 會 衝 突 的 現 象 以 及 糾 紛 來 處 理, 無 法 等 同 法 院 以 法 律 觀 點 視 之 此 亦 與 郭 元 宏 (2005) 以 及 夏 化 祥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相 同 我 是 認 為 委 員 本 身 應 該 是 要 站 在 社 會 觀 點 來 看 調 解 案 件, 畢 竟 我 們 不 是 法 院 的 一 環, 不 是 法 院 的 一 個 組 織, 如 果 是 法 院, 當 然 他 們 一 定 是 以 法 律 觀 點 來 看 待 每 個 受 理 案 件 (B1)

3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因 為 來 調 解 的 糾 紛 很 多 都 是 社 區 或 是 平 時 生 活 接 觸 所 造 成 的, 如 果 把 這 些 來 調 解 的 衝 突 或 是 一 些 意 外 事 件 的 糾 紛, 用 法 律 觀 點 來 看 太 過 於 嚴 重, 因 為 這 畢 竟 只 是 社 會 或 是 鄉 里 間 的 一 些 糾 紛 或 是 衝 突, 甚 至 說 我 們 也 無 法 處 理 有 關 法 院 的 事 情, 我 們 只 是 居 中 協 調 擔 任 中 介 者 的 身 分, 沒 有 法 官 那 麼 大 的 權 利 (A2) 修 復 式 正 義 中 提 到 犯 罪 為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間 的 衝 突, 因 此 應 該 從 這 一 個 基 礎 中 去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而 不 是 把 它 移 轉 到 與 此 基 礎 毫 無 關 係 的 專 業 團 體 本 研 究 訪 談 亦 發 現 相 同 之 結 果, 如 上 所 述, 面 對 地 方 或 是 社 區 以 及 團 體 上 的 糾 紛 時, 這 些 衝 突 的 產 生 是 奠 基 於 該 人 事 時 地 物 的 基 礎 之 上, 應 該 針 對 這 層 關 係 去 做 解 決, 調 解 委 員 會 就 是 扮 演 這 種 的 立 場 與 角 色 此 與 法 院 是 一 個 專 業 性 機 構, 是 以 法 律 觀 點 來 解 決 衝 突 案 件 是 不 同 的 ( 五 ) 刑 案 調 解 的 目 的 在 填 補 損 害 修 復 式 正 義 主 張 回 復 各 種 損 害 填 補 傷 害, 並 認 為 加 害 人 要 接 納 造 成 損 害 的 責 任, 承 擔 錯 誤 並 盡 一 切 的 努 力 減 少 犯 罪 的 傷 害 才 是 解 決 紛 爭 的 要 點 而 懲 罰 加 害 人 的 結 果 將 使 加 害 人 更 為 孤 立, 無 法 使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重 建 平 等 關 係 本 研 究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於 刑 案 調 解 的 目 的 是 填 補 損 害 回 復 損 害 其 理 由 以 及 原 因 不 外 乎 調 解 沒 有 法 院 強 制 到 場 效 力, 而 是 要 在 雙 方 合 意 下 進 行 調 解 委 員 會 非 法 院 之 ㄧ 部 分, 所 以 沒 有 權 力 去 懲 罰 犯 罪 人 懲 罰 是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環 調 解 案 件 沒 有 絕 對 對 與 錯 以 及 是 與 非, 只 能 就 協 議 進 行 協 商 賠 償 事 宜 另 一 方 面 在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條 文 意 旨 亦 明 白 規 定 到 : 調 解 事 件, 對 於 當 事 人 不 得 為 任 何 處 罰 這 個 條 文 規 定 亦 與 實 務 現 狀 相 符 合 調 解 委 員 會 不 是 法 院, 所 以 沒 有 強 制 力, 不 僅 無 法 強 制 雙 方 當 事 人 前 來 調 解, 也 無 法 針 對 調 解 之 後 的 東 西 去 強 制 執 行, 因 此 在 沒 有 強 制 力 的 情 形 下, 協 議 的 達 成 就 是 為 了 要 補 償 被 害 人, 填 補 損 害 (B1) 調 解 是 在 雙 方 合 意 的 情 形 下, 去 做 協 商 彼 此 堅 持 的 事 宜, 主 要 是 回 復 損 失 ; 而 法 院 是 司 法 制 度 的 環 節, 因 此 做 出 來 的 懲 罰 判 決, 也 是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3 司 法 制 度 才 有 的 這 跟 調 解 制 度 是 不 相 同 的, 所 以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A2) 當 事 人 受 到 傷 害 或 是 損 失 就 是 去 補 償 他 們 需 要 嘛, 賠 錢 或 是 道 歉 的 用 意 是 在 於 補 償 的 損 失, 且 這 個 損 失 是 可 以 協 商, 以 及 做 讓 步 的, 並 不 是 懲 罰 (B2) ( 五 ) 重 建 受 調 解 人 之 關 係 前 已 述 及, 在 修 復 式 正 義 當 中 對 於 處 理 犯 罪 的 目 標 主 要 是 回 復 損 害, 並 重 新 建 立 起 良 好 以 及 合 適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發 現, 調 解 委 員 認 為 調 解 在 於 協 助 雙 方 關 係 之 重 建 即 使 不 是 重 建, 也 是 避 免 讓 雙 方 關 係 惡 化 但 也 有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認 為 看 不 出 來 或 是 覺 得 並 沒 有 做 追 蹤 的 了 解 像 來 這 邊 調 解 之 後 當 事 人 大 多 是 很 和 氣, 應 該 是 說 可 能 可 以 讓 他 們 把 關 係 作 一 個 重 建, 所 以 說 如 果 本 來 就 有 認 識 的 話, 那 對 於 雙 方 當 事 人 關 係 是 有 辦 法 在 重 建 的, 如 果 是 沒 有 認 識 的 話 那 至 少 不 會 再 惡 言 相 向, 等 於 回 復 原 先 的 狀 態 (B1) 有 一 句 話 是 當 事 者 迷, 往 往 很 多 人 自 己 有 錯 也 不 知 道, 所 以 我 們 第 三 者 就 會 告 訴 他 們 較 客 觀 的 立 場, 盡 力 拉 攏 他 們, 讓 他 們 能 夠 磨 合, 有 第 三 者 去 措 合 彼 此 的 關 係 就 會 較 好 較 易 回 復, 而 且 有 助 於 重 建 彼 此 的 關 係 (A3) 不 曉 得 沒 感 覺, 因 為 調 解 後 就 沒 再 做 了 解, 但 是 也 許 會 有 畢 竟 很 多 都 是 社 區 中 的 事 或 是 鄰 里 糾 紛, 調 解 之 後 本 來 就 會 遇 到, 所 以 也 許 有 (B3) 經 過 法 院 程 序 的 犯 罪 人 以 及 被 害 人 關 係 之 重 建 是 較 難 的, 甚 至 是 造 成 被 害 人 二 度 傷 害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修 復 式 正 義 所 主 張 的 理 念 是 修 復 或 重 建 彼 此 關 係, 是 在 法 院 終 較 難 去 實 現 的, 甚 至 對 於 被 害 人 是 更 加 嚴 重

3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的 再 次 傷 害, 也 將 使 社 會 或 是 社 區 更 加 疏 離 這 些 影 響 因 素 都 將 使 社 會 產 生 更 多 的 犯 罪 現 象 以 及 社 會 問 題,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理 想 也 許 值 得 我 們 做 為 借 鏡 ( 六 ) 調 解 委 員 的 客 觀 中 立 及 對 於 事 件 被 害 人 的 同 理 心 郭 元 宏 (2005) 對 台 北 市 的 調 解 委 員 之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調 解 中 的 申 請 人 以 及 對 造 人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所 承 受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是 相 當 的, 調 解 委 員 是 秉 持 中 立 第 三 者 的 立 場 來 進 行 調 解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分 析 結 果 亦 與 之 相 類 似 但 是 亦 有 部 分 論 點 認 為 被 害 人 需 要 憐 憫 與 同 情 要 當 一 個 真 正 中 立 的 調 解 委 員 應 該 對 當 事 人 一 視 同 仁, 不 應 價 值 判 斷 或 是 憐 憫 在 其 中, 這 是 會 影 響 調 解 或 是 協 商 之 進 行, 也 會 影 響 另 一 造 當 事 人 的 觀 感, 所 以 說 我 們 會 希 望 或 是 要 求 調 解 委 員 要 客 觀 中 立 (B1) 被 害 人 有 時 候 看 起 來 你 會 於 心 不 忍, 所 以 能 夠 協 調 的 我 們 還 是 盡 量 幫 助 被 害 人 去 達 成 滿 意 的 要 求 (A2) 二 受 調 解 人 調 查 結 果 與 發 現 ( 一 ) 調 解 制 度 實 踐 效 果 之 分 析 首 先, 我 們 有 必 要 了 解 在 經 過 調 解 程 序 之 後, 是 否 會 影 響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程 序 之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和 對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的 認 同 然 後 再 針 對 受 調 解 人 之 基 本 特 性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實 踐 效 果 進 行 差 異 分 析 1 程 序 滿 意 度 調 解 委 員 是 整 個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當 中 的 主 要 角 色, 因 此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程 序 滿 意 與 否, 主 要 牽 繫 於 調 解 委 員 的 表 現 針 對 498 名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的 程 序 滿 意 度 的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如 下 表 十 所 顯 示, 表 示 同 意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5 或 是 非 常 同 意 的 總 和 高 達 90% 以 上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對 於 本 次 承 辦 的 調 解 委 員 只 聽 對 方 的 陳 述 的 變 項 是 一 個 反 面 的 變 項, 其 表 示 不 同 意 和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總 和 也 有 90%, 亦 即 不 同 意 調 解 委 員 只 聽 對 方 的 陳 述 這 個 選 項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是 對 於 調 解 程 序 的 滿 意 度 是 正 面 的 故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在 調 解 程 序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感 到 滿 意 的 此 外, 程 序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排 序 表 可 以 發 現,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調 解 程 序 中 滿 意 度 最 高 的 是 本 次 承 辦 調 解 委 員 態 度 很 好 ( 平 均 數 =3.44), 滿 意 度 最 低 是 本 次 承 辦 的 調 解 委 員 只 聽 對 方 的 陳 述 ( 平 均 數 =3.21) 但 仍 然 顯 示 多 數 受 調 解 人 並 不 同 意 調 解 委 員 只 聽 對 方 陳 述 表 十 程 序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變 項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總 計 平 均 數 排 序 調 解 委 員 態 度 很 好 226 (45.4) 266 (53.4) 6 (1.2) 0 (0) 498 (100.0) 3.44 1 信 任 調 解 委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信 任 調 解 委 員 的 調 解 經 驗 與 社 會 歷 練 調 解 委 員 的 調 解 技 巧 很 好 調 解 委 員 的 態 度 認 真 詳 盡 調 解 委 員 的 立 場 客 觀 公 正 調 解 委 員 有 給 予 您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在 調 解 協 議 書 上 簽 名 前, 有 充 分 閱 覽 機 會 207 (41.6) 226 (45.4) 201 (40.4) 227 (45.6.) 217 (43.6.) 207 (41.6.) 197 (39.6) 273 (54.8) 259 (52.0) 273 (54.8) 260 (52.2) 265 (53.2) 278 (55.8) 293 (58.8) 18 (3.6) 12 (2.4) 24 (4.8) 11 (2.2) 14 (2,8) 13 (2.6) 7 (1.4) 0 (0) 1 (0.2) 0 (0) 0 (0) 2 (0.4) 0 (0) 1 (0.2) 498 (100.0) 3.38 8 498 (100.0) 3.43 3 498 (100.0) 3.36 9 498 (100.0) 3.43 2 498 (100.0) 3.40 4 498 (100.0) 3.39 6 498 (100.0) 3.38 7

3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表 十 ( 續 上 頁 ) 變 項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總 計 平 均 數 排 序 在 調 解 協 議 書 上 簽 名 前, 有 充 分 考 慮 時 間 199 (40.0) 292 (58.6) 7 (1.4) 0 (0) 498 (100.0) 3.39 5 調 解 委 員 只 聽 對 方 的 陳 述 11 (2.2) 23 (4.6) 316 (63.5 ) 147 (29.5) 497 (100.0) 3.21 10 2 結 果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分 析 如 表 十 一 所 顯 示, 覺 得 協 議 的 結 果 符 合 您 原 來 的 期 待 可 以 接 受 協 議 的 內 容 因 為 此 事 件 有 得 到 警 惕, 而 會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類 似 的 事 件 家 人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協 議 結 果 等,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和 同 意 的 在 79% 到 97% 之 間, 可 以 認 定 是 很 滿 意 調 解 之 結 果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是 勉 強 接 受 協 議 的 結 果 的 變 項 是 一 個 反 面 的 變 項, 其 表 示 不 同 意 的 也 有 71 %, 亦 即 不 同 意 勉 強 接 受 協 議 的 結 果 的 選 項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是 對 於 調 解 結 果 滿 意 度 是 正 面 的 而 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排 序 表 可 以 發 現,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結 果 滿 意 度 最 高 的 是 因 為 此 事 件 有 得 到 警 惕, 而 會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類 似 的 事 件 ( 平 均 數 =3.20) 可 以 接 受 協 議 內 容 的 次 之 ( 平 均 數 =3.04), 最 低 是 勉 強 接 受 協 議 的 結 果 ( 平 均 數 =2.79) 表 十 一 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變 項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計 平 均 數 排 序 覺 得 協 議 的 結 果 符 合 您 原 來 的 期 待 50 (11.0) 312 (68.4) 86 (18.9) 8 (1.8) 456 (100.0) 2.89 4 可 以 接 受 協 議 的 內 容 50 (11.0) 374 (82.4) 27 (5.9) 3 (0.7) 454 (100.0) 3.04 2 得 到 警 惕, 會 避 免 再 度 發 生 類 似 的 事 件 107 (23.5) 337 (73.9) 9 (2.0) 3 (0.7) 456 (100.0) 3.20 1 勉 強 接 受 協 議 的 結 果 19 (4.2) 113 (24.8) 266 (58.5) 57 (12.5) 455 (100.0) 2.79 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7 表 十 一 ( 續 上 頁 ) 變 項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計 平 均 數 排 序 家 人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協 議 結 果 52 (11.5) 346 (76.4) 48 (10.6) 7 (1.5) 453 (100.0) 2.98 3 3 修 復 程 度 表 十 二 中 顯 示,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覺 得 對 方 願 意 達 成 協 議 的 條 件 合 情 合 理 覺 得 對 方 的 態 度 很 誠 懇 調 解 結 束 後, 您 不 再 那 麼 討 厭 對 方 希 望 再 有 機 會 與 對 方 對 話, 表 示 同 意 的 在 61% 到 82% 之 間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是 對 於 修 復 程 度 是 正 面 的 修 復 程 度 調 查 結 果 排 序 表 可 以 發 現,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修 復 程 度 最 高 的 是 調 解 結 束 後, 不 再 那 麼 討 厭 對 方 ( 平 均 數 =2.94), 這 是 非 常 有 意 義 的 發 現, 說 明 調 解 後 雙 方 關 係 的 解 凍 最 低 是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 平 均 數 =2.66), 其 中, 在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感 覺 的 這 個 選 項, 可 能 因 為 受 調 解 人 有 些 是 該 刑 事 案 件 的 被 害 人 或 是 被 害 人 之 受 託 人, 因 此 較 不 同 意 對 於 對 方 有 愧 疚 的 感 覺 變 項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對 方 願 意 達 成 協 議 條 件 合 情 合 理 覺 得 對 方 的 態 度 很 誠 懇 調 解 結 束 後, 您 不 再 那 麼 討 厭 對 方 希 望 再 有 機 會 與 對 方 對 話 非 常 同 意 61 (12.3) 66 (13.3) 59 (11.8) 76 (15.3) 53 (10.7) 表 十 二 修 復 程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同 意 147 (49.4) 330 (66.3) 313 (62.9) 330 (66.4) 268 (54.0) 不 同 意 244 (29.8) 86 (17.3) 103 (20.7) 75 (15.1) 136 (27.4) 非 常 不 同 意 42 (8.5) 16 (3.2) 23 (4.6) 16 (3.2) 39 (7.9) 總 計 平 均 數 排 序 494 (100.0) 2.66 5 498 (100.0) 2.90 2 498 (100.0) 2.82 3 497 (100.0) 2.94 1 496 (100.0) 2.68 4

3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4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調 解 制 度 跟 法 院 的 刑 事 訴 訟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進 入 法 院 彼 此 的 關 係 往 往 是 難 以 修 復 的, 案 件 進 入 訴 訟 程 序 即 是 對 於 犯 罪 人 予 以 刑 罰 的 處 罰 然 而 在 調 解 程 序 中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存 在, 同 時 反 而 可 以 使 受 調 解 人 能 夠 有 機 會 回 復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在 效 率 方 面, 訴 訟 程 序 往 往 是 很 冗 長 的, 但 調 解 程 序 從 排 調 解 日 期 到 結 案 的 時 間 是 不 冗 長 的, 所 以 在 效 率 上 調 解 程 序 也 更 加 便 利 如 表 十 三 中 顯 示, 覺 得 這 樣 的 協 議 結 果 比 起 進 入 法 院 得 到 的 結 果 更 有 利 您 覺 得 很 慶 幸 能 在 調 解 委 員 會 與 對 方 達 成 協 議 以 後 若 是 再 與 他 人 發 生 糾 紛, 您 還 是 會 運 用 調 解 委 員 會 來 解 決, 表 示 同 意 的 高 達 90% 以 上,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受 試 者 是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的 使 用 滿 意 度 是 正 面 的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認 同 調 查 結 果 排 序 表 可 以 發 現,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最 高 的 是 以 後 若 是 再 與 他 人 發 生 糾 紛, 您 還 是 會 運 用 調 解 委 員 會 來 解 決 ( 平 均 數 =3.23), 最 低 的 是 覺 得 這 樣 的 協 議 結 果 比 起 進 入 法 院 得 到 的 結 果 更 有 利 ( 平 均 數 =3.09) 變 項 覺 得 協 議 結 果 比 進 入 法 院 得 到 的 結 果 更 有 利 慶 幸 能 在 調 解 委 員 會 與 對 方 達 成 協 議 若 是 再 與 他 人 發 生 糾 紛, 會 運 用 調 解 委 員 會 來 解 決 表 十 三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認 同 之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非 常 不 非 常 同 意 總 計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93 (20.4) 106 (23.2) 128 (28.1) 321 (70.4) 325 (71.3) 312 (68.4) 31 (6.8) 24 (5.3) 11 (2.4) 11 (2.4) 1 (0.2) 5 (1.1) 平 均 數 排 序 456 (100.0) 3.09 3 456 (100.0) 3.18 2 456 (100.0) 3.23 1 綜 合 上 述, 可 以 得 知 本 研 究 之 受 調 解 人 在 進 入 調 解 制 度 之 後, 不 管 是 在 調 解 程 序 調 解 結 果 之 達 成 以 及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的 使 用 上, 受 調 解 人 均 表 示 相 當 滿 意 而 在 修 復 程 度 上 亦 達 到 相 當 理 想 的 成 效 換 言 之, 調 解 制 度 在 我 國 施 行 多 年 以 來, 在 調 解 的 程 序 以 及 結 果 和 調 解 機 能 的 使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39 用 及 滿 意 上 是 相 當 正 面 的 感 受, 具 修 復 式 正 義 精 神 的 調 解 制 度 其 中 的 實 踐 效 果 在 受 調 解 人 均 是 獲 得 正 面 的 回 應 ( 二 ) 受 調 解 人 基 本 特 性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實 踐 效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十 四 為 受 調 解 人 之 個 人 特 性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實 踐 效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除 在 受 調 解 人 之 性 別 不 同 在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外 ( 並 進 一 步 了 解 性 別 變 項 之 顯 著 差 異, 來 自 男 性 的 受 調 解 人 在 調 解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上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的 受 調 解 人 ), 其 餘 受 調 解 人 之 各 項 個 人 特 性 與 對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間 均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另 外 在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實 踐 效 果 方 面, 除 調 解 角 色 不 同 在 修 復 程 度 有 顯 著 不 同, 以 及 調 解 前 有 無 見 過 面 與 程 序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有 顯 著 不 同 外, 其 餘 受 調 解 人 之 各 項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對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間 均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然 而, 整 體 而 言, 不 論 受 調 解 人 個 人 特 性 與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為 何, 在 四 項 實 踐 效 果 皆 無 顯 著 差 異 此 顯 示 接 受 調 解 者 之 個 人 特 性 與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對 於 實 踐 效 果 並 無 顯 著 的 影 響 力 表 十 四 不 同 受 調 解 人 之 個 人 特 性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與 實 踐 效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項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個 人 特 性 年 齡 F = 0.485 F = 0.500 F = 0.555 F = 0.557 婚 姻 狀 況 F = 0.021 F = 0.750 F = 1.445 F = 1.893 教 育 程 度 F = 0.599 F = 0.153 F = 1.408 F = 0.728 年 薪 所 得 F = 2.270 F = 0.762 F= 0.427 F = 0.397 調 解 經 驗 F = 1.415 F = 1.464 F = 1.318 F = 0.309 訴 訟 經 驗 F = 0.915 F = 0.548 F= 0.548 F = 1.361 性 別 t = 4.298*** t = 0.2438* t = 3.593*** t = 1.899 有 無 職 業 t = -0.353 t = 1.112 t = -0366. t = 0.535 調 解 案 件 特 性 調 解 角 色 F = 0.281 F = 1.594 F = 2.739* F = 1.249 與 對 方 關 係 F = 0.606 F = 1.845 F = 1.434 F = 2.338

4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表 十 四 ( 續 上 頁 ) 變 項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協 議 賠 償 方 式 F = 0.229 F = 1.990 F = 0.871 F = 1.972 陪 同 調 解 人 數 F = 1.986 F = 2.392 F= 3.122* F = 1.359 案 件 受 理 方 式 t = -0.180 t = 1.623 t = 1.830 t = 1.923 調 解 前 有 無 見 過 面 t = 2.099* t = -0.658 t = -2.424* t = -1.407 調 解 事 由 t = 0.215 t = 1.112 t = -0.096 t = -0.241 * p<0.05;** p<0.01;*** p<0.001 ( 三 ) 不 同 受 調 解 人 之 參 與 調 解 程 序 履 行 事 項 與 實 踐 效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十 五 顯 示, 調 解 次 數 不 同 之 受 調 解 人, 其 結 果 滿 意 度 和 修 復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 認 為 調 解 時 間 長 短 適 宜 之 受 調 解 人, 其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和 機 制 認 同 則 較 佳 ; 而 調 解 地 點 和 場 所 不 同 者, 其 修 復 程 度 亦 有 顯 著 差 異 整 體 而 言, 在 客 觀 程 序 便 項 中, 調 解 時 間 和 次 數 為 影 響 實 踐 效 果 之 重 要 因 素 就 主 觀 程 序 變 項 而 言, 受 調 解 人 對 場 地 隱 密 性 滿 意 度 不 同 者, 其 在 4 項 實 踐 效 果 上 均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未 被 強 迫 接 受 調 解 之 受 訪 者, 其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和 機 制 認 同 感 均 顯 著 高 於 被 強 迫 接 受 調 解 者 因 此,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受 調 解 人 之 隱 私 權 和 自 主 權 的 尊 重 是 很 重 要 的 對 於 調 解 場 所 感 到 滿 意 者, 其 程 序 滿 意 度 和 修 復 程 度 則 較 佳 ; 對 於 調 解 時 間 安 排 滿 意 者, 其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和 修 復 程 度 則 顯 著 高 於 不 滿 意 者 此 外, 對 於 受 調 解 人 而 言, 與 對 方 互 動 和 履 行 事 項 為 影 響 實 踐 效 果 之 重 要 因 素, 一 般 而 言 獲 得 充 分 對 話 和 協 商 機 會 之 受 訪 者, 其 調 解 實 踐 效 果 顯 著 高 於 未 獲 得 充 分 互 動 機 會 之 受 調 解 人 ; 如 能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與 對 方 握 手, 亦 能 顯 著 提 高 其 對 程 序 結 果 修 復 和 機 制 認 同 的 程 度 ; 至 於 有 無 損 害 賠 償, 則 僅 在 結 果 滿 意 度 和 程 序 滿 意 度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41 表 十 五 不 同 受 調 解 人 之 參 與 調 解 程 序 和 履 行 事 項 與 實 踐 效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項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客 觀 程 序 變 項 調 解 次 數 F = 1.160 F = 6.981** F = 10.870*** F = 2.584 調 解 時 間 F = 1.515 F = 4.665*** F = 7.105*** F = 3.179** 調 解 地 點 F = 0.220 F = 1.873 F = 3.657* F = 0.432 調 解 場 所 F = 1.710 F = 2.463 F= 5.915** F = 1.962 主 觀 程 序 變 項 場 地 隱 密 性 F = 30.042*** F = 12.853*** F = 15.091*** F = 9.590*** 委 員 對 協 議 t = 0.439 t = 0.687 t = 3.106** t = 0.200 內 容 參 與 並 表 示 意 見 委 員 對 於 對 方 的 要 求 私 t = 0.530 t = 2.516 t = 0.619 t = 3.081** 下 與 我 談 滿 意 調 解 場 所 的 佈 置 t = -4.306*** t = -0.183 t = -3.734*** t = -0.414 滿 意 調 解 時 間 的 安 排 t =-3.595** t = -2.506* t = -2.957** t = -1.086 有 無 被 強 迫 接 受 協 議 之 t = -1.904 t = -7.081*** t = -3.698** t = -3.862*** 感 覺 和 對 方 互 動 有 充 分 與 對 方 對 話 的 機 t = -1.389 t = -3.833*** t = -5.619*** t = -2.693** 會 有 充 分 與 對 方 協 商 的 機 t = -2.808** t = -3.934*** t = -5.004*** t = -3.495** 會 履 行 事 項 有 無 與 對 方 握 手 t = 3.051** t = 5.995*** t = 8.931*** t = 4.427*** 有 無 向 對 方 損 害 賠 償 或 是 接 受 對 方 損 害 賠 償 t = 2.354** t = -3.028** t = 0.080 t = -1.908 * p<0.05;** p<0.01;*** p<0.001

4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 四 ) 調 解 制 度 實 踐 效 果 影 響 因 素 之 分 析 1 程 序 滿 意 度 影 響 因 素 之 分 析 表 十 六 程 序 滿 意 度 之 逐 步 線 性 迴 歸 模 型 的 分 析 顯 示, 場 地 隱 密 性 對 受 調 解 人 程 序 滿 意 度 最 具 影 響 力 (b=2.089;p<0.001),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中 的 陪 同 調 解 之 人 數 變 項 (b=0.563;p<0.01) 影 響 力 次 之, 在 其 次 為 在 其 次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的 (b=0.883;p<0.05) 在 結 果 滿 意 度 方 面, 對 場 地 隱 密 性 之 看 法 變 項 (b=0.649;p<0.001)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變 項 (b= 0.832;p<0.001) 影 響 力 次 之, 在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中 之 賠 償 金 額 的 變 項 (b= -0.189;p<0.05) 的 影 響 力 再 次 之, 在 客 觀 程 序 中 的 調 解 次 數 變 項 (b= -0.338;p<0.05) 與 主 觀 程 序 中 的 對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看 法 變 項 (b=0.244; p<0.05) 其 影 響 以 達 顯 著 就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程 度 的 影 響 因 素 觀 之, 主 觀 程 序 中 的 對 場 地 隱 密 性 之 看 法 變 項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b=0.927;p<0.001),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變 項 影 響 力 次 之 (b=1.448;p<0.001), 而 調 解 次 數 變 項 (b=-0.723;p<0.001) 和 調 解 時 間 變 項 (b=-0.508;p<0.001) 的 影 響 力 亦 達 顯 著 水 準 而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主 要 影 顯 因 素 分 別 為 : 對 場 地 隱 密 性 之 看 法 變 項 (b=0.345;p<0.001) 對 方 之 互 動 變 項 (b=0.481;p<0.01) 在 調 解 事 件 特 性 中 的 賠 償 金 額 變 項 (b=-0.126;p<0.01) 和 對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之 看 法 變 項 (b=0.194;p<0.05) 綜 合 上 述 研 究 發 現, 在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的 四 個 逐 步 迴 歸 的 模 型 中 可 以 發 現, 在 主 觀 程 序 以 及 客 觀 程 序 和 調 解 事 件 之 特 性 變 項 均 為 主 要 影 響 的 顯 著 因 子 換 言 之, 在 調 解 的 程 序 中 受 調 解 人 主 觀 對 於 調 解 場 所 隱 密 性 在 調 解 的 程 序 中 受 調 解 人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包 括 是 否 有 所 對 話, 有 所 協 商 受 調 解 人 主 觀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其 是 否 對 於 協 議 有 參 與 以 及 提 供 意 見 或 是 有 私 底 下 進 行 協 調 的 動 作, 在 客 觀 調 解 的 程 序 中 調 解 時 間 的 長 短 調 解 的 次 數, 甚 至 是 賠 償 金 額 等 都 與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程 序 之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與 機 制 之 認 同 等 息 息 相 關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43 表 十 六 調 解 制 度 實 踐 效 果 影 響 因 素 之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分 析 影 響 因 素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制 度 認 同 場 地 隱 密 性 2.089*** 0.649*** 0.927*** 0.345*** (0.340) (0.240) (0.239) (0.179) 與 對 方 之 互 動 0.883* (0.091) 0.832*** (0.188) 1.448*** (0.237) 0.481** (0.151) 調 解 次 數 -0.338* (-0.107) -0.723*** (-0.163) 陪 同 人 數 0.563** (0.116) 調 解 時 間 -0.508*** (-0.159) 賠 償 金 額 -0.189** (-0.131) -0.126** (-0.163) 對 委 員 協 助 角 色 之 看 法 0.244* (0.091) 0.194* (0.100) 常 數 34.227*** 14.677*** 12.486*** 9.243*** R 2.135.139.194.076 * p<0.05;** p<0.01;*** p<0.001 一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對 於 本 研 究 之 發 現, 可 以 就 對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訪 談 結 果 與 受 調 解 人 之 調 查 結 果 兩 部 分 加 以 討 論 : ( 一 ) 對 調 解 委 員 會 成 員 訪 談 之 結 果 與 討 論 對 於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學 理, 許 春 金 (2006:321-327) 指 出 有 五 大 基 本 理 念 :

4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1 不 以 法 律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現 象, 而 是 以 社 會 衝 突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問 題 2 是 一 種 回 復 損 害 的 關 係 式 正 義 (Relational Justice) 3 修 復 式 正 義 主 張, 藉 著 發 現 問 題 治 療 創 傷 回 復 損 害 而 能 進 行 廣 泛 有 意 義 的 社 會 革 新, 從 而 為 社 會 創 建 更 多 更 好 的 和 平 及 福 祉, 以 達 到 復 歸 的 最 終 目 的 4 修 復 式 正 義 尋 求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及 社 區 的 共 同 參 與 修 復 及 治 療 5 犯 罪 處 理 的 場 域 在 社 區 本 研 究 嘗 試 以 上 述 學 理 為 方 向, 從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秘 書 之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中 來 驗 證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學 理, 可 以 從 以 下 四 個 方 面 加 以 討 論 : 1 調 解 進 行 中 的 所 持 有 的 調 解 理 念 整 體 來 說, 從 立 法 例 以 及 法 條 的 解 釋 來 看, 學 者 吳 景 芳 (1999) 認 為 我 國 現 行 的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其 基 本 精 神 完 全 立 基 於 疏 減 訟 源 之 觀 點 但 是 從 本 研 究 受 訪 之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席 以 及 秘 書 卻 可 以 發 現, 我 國 調 解 制 度 並 不 完 全 只 有 疏 減 訟 源 的 理 念 在 其 中, 在 調 解 程 序 進 中 所 使 用 的 調 解 方 法 以 及 技 巧 都 是 在 緩 和 或 是 修 復 彼 此 的 關 係, 此 亦 為 調 解 模 式 運 行 中 調 解 委 員 的 基 本 理 念, 也 是 調 解 的 基 本 理 念 之 一 如 同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念 所 主 張, 藉 著 發 現 問 題 治 療 創 傷 回 復 損 害 而 能 進 行 廣 泛 有 意 義 的 社 會 革 新, 從 而 為 社 會 創 建 更 多 更 好 的 和 平 及 福 祉, 以 達 到 復 歸 的 最 終 目 的 2 對 於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性 質 之 觀 點 本 研 究 發 現 調 解 組 織 並 非 法 院 之 一 環, 而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行 政 組 織, 僅 得 處 理 有 關 糾 紛 以 及 輕 微 犯 罪 現 象 另 外 調 解 委 員 並 非 法 官, 無 法 針 對 案 件 事 實 去 做 價 值 判 斷, 同 時 調 解 委 員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素 養 者 亦 少, 因 此 對 於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是 以 社 會 現 象 的 衝 突 以 及 糾 紛 來 處 理, 無 法 等 同 法 院 以 法 律 觀 點 視 之 如 同 學 理 中 所 述 修 復 式 正 義, 不 以 法 律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現 象, 而 是 以 社 會 衝 突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犯 罪 問 題 3 調 解 進 行 中 扮 演 讓 受 調 解 人 產 生 互 動 的 角 色 調 解 委 員 會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功 能, 認 為 情 感 的 抒 發 是 法 院 較 難 提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45 供 的, 這 一 點 是 和 法 院 最 大 不 同 在 調 解 程 序 中, 調 解 委 員 基 於 本 身 是 協 調 者 的 中 介 立 場 都 會 給 當 事 人 去 做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給 與 充 分 陳 述 的 機 會, 就 是 希 望 受 調 解 人 好 好 說, 是 一 種 情 緒 的 抒 發 宣 洩 所 以 受 調 解 人 在 此 方 面 其 實 和 調 解 委 員 是 都 會 有 互 動 的 如 同 修 復 式 正 義 所 提 之 理 念, 是 一 種 回 復 損 害 的 關 係 式 正 義 因 此 藉 由 充 分 的 陳 述 來 達 到 情 緒 抒 發 之 效 果, 進 而 產 生 和 調 解 委 員 以 及 對 造 受 調 解 人 的 善 意 互 動, 達 成 雙 方 最 後 的 協 議 以 平 復 彼 此 的 關 係 4 刑 案 調 解 的 主 要 目 的 目 前 犯 罪 之 處 理 方 式 仍 以 懲 罰 及 填 補 損 害 兩 種 方 式 為 主 然 而 在 現 行 刑 案 調 解 中, 調 解 委 員 會 目 前 的 組 織 模 式 以 及 運 作 並 非 法 院 組 織 的 一 部 份, 亦 即 修 復 式 正 義 所 提, 犯 罪 處 理 的 場 域 在 社 區, 是 社 會 和 社 區 間 的 一 環, 理 念 上 不 是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一 個 特 徵 就 是 在 回 復 各 種 損 害, 填 補 傷 害, 並 主 張 加 害 人 要 接 納 造 成 損 害 的 責 任, 承 擔 錯 誤 並 盡 一 切 的 努 力 減 少 犯 罪 的 傷 害, 同 時 避 免 刑 事 訴 訟 對 被 害 人 之 不 利 處 理, 此 和 修 復 式 正 義 尋 求 加 害 人 被 害 人 及 社 區 的 共 同 參 與 修 復 及 治 療 之 理 念 相 同 懲 罰 加 害 人 的 方 式 可 能 使 加 害 人 更 加 孤 立, 難 以 使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重 建 平 等 關 係 本 研 究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於 刑 案 調 解 的 目 的 是 填 補 損 害 回 復 損 害 其 理 由 以 及 原 因 是 調 解 無 法 院 強 制 到 場 效 力, 是 要 在 雙 方 合 意 下 進 行 調 解 委 員 會 非 法 院 之 一 部 分, 所 以 沒 有 權 利 去 懲 罰 犯 罪 人 懲 罰 是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環, 調 解 案 件 沒 有 絕 對 對 與 錯 以 及 是 與 非, 只 能 就 協 議 進 行 協 商 賠 償 事 宜 ( 二 ) 受 調 解 人 調 查 結 果 與 討 論 在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中 發 現, 調 解 進 行 的 時 間 以 及 案 件 調 解 之 次 數 等 客 觀 程 序 變 項 和 對 於 場 地 隱 密 性 之 看 法 委 員 對 協 議 內 容 參 與 且 表 示 意 見 委 員 對 於 對 方 的 要 求 私 下 與 我 談 等 主 觀 程 序 變 項, 均 為 分 別 影 響 參 與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之 受 調 解 人 在 各 項 實 踐 效 果 上 的 最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因 此, 參 與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之 受 調 解 人 對 於 調 解 制 度 的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參 與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之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的 程 度 以 及 對 於 再 次 使 用 調 解

4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制 度 與 機 制 的 認 同 等, 皆 以 調 解 委 員 的 角 色 扮 演 為 關 鍵, 調 解 委 員 著 實 為 調 解 制 度 是 否 能 貫 徹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精 神 最 關 鍵 的 角 色 此 外, 研 究 中 亦 發 現, 受 調 解 人 間 充 分 的 對 話 與 協 商, 對 於 彼 此 間 關 係 的 修 復 具 有 提 昇 的 效 果 再 者, 受 調 解 人 間 的 充 分 對 話 亦 能 提 昇 參 與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之 受 調 解 人 自 身 對 於 調 解 程 序 以 及 結 果 的 滿 意 度 另 外, 受 調 解 人 間 的 對 話 協 商 更 是 實 踐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念 的 重 要 元 素, 在 本 研 究 中 亦 充 分 顯 示 出 其 影 響 效 力 此 現 象 乃 是 由 於 刑 事 調 解 案 件 性 質 所 致, 亦 即 進 入 調 解 的 案 件 多 有 被 害 人 來 參 與, 即 便 沒 有 被 害 人 親 自 前 來 參 與, 亦 有 被 害 人 之 受 託 人 參 與 調 解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中, 受 調 解 人 之 間 是 否 有 充 分 對 話 或 是 協 商 的 機 會, 對 於 其 關 係 的 修 復 與 否 是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的 為 呈 現 的 相 關 分 析 中 亦 可 以 發 現, 各 實 踐 效 果 依 變 項 之 間 ( 包 括 程 序 滿 意 度 結 果 滿 意 度 修 復 程 度 調 解 制 度 和 機 制 之 認 同 ) 亦 存 有 高 度 顯 著 的 正 向 相 關 關 係 換 言 之, 如 果 能 夠 提 升 滿 意 度 或 是 修 復 程 度 或 是 對 調 解 制 度 以 及 機 制 的 認 同, 也 將 會 提 升 其 他 各 項 實 踐 效 果 的 效 能 此 亦 與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結 果 相 當, 從 訪 談 資 料 中 我 們 可 以 歸 類 出 一 個 大 方 向, 即 在 調 解 程 序 進 行 上, 如 果 只 是 為 了 疏 減 訟 源, 忽 略 受 調 解 人 的 情 緒 感 受, 調 解 的 功 能 將 是 會 大 打 折 扣 受 調 解 人 之 感 受 也 會 有 差 別, 調 解 程 序 不 應 該 只 注 重 調 解 的 效 率, 受 調 解 人 間 之 關 係 以 及 受 調 解 人 與 調 解 委 員 會 之 間 的 互 動 也 是 值 得 去 注 意 的, 有 改 善 嗎? 有 修 復 有 回 復 嗎? 這 是 程 序 中 要 去 顧 及 的, 惟 有 多 方 兼 顧 才 能 讓 整 個 調 解 的 實 踐 效 果 彼 此 都 能 有 所 提 升 二 研 究 建 議 綜 合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可 以 知 道, 調 解 委 員 們 不 僅 認 為 刑 案 調 解 的 功 能 是 紓 解 訟 源, 更 能 情 緒 宣 洩 回 復 關 係 填 補 損 害 這 使 得 我 國 刑 案 調 解 制 度 事 實 上 具 有 修 復 式 正 義 之 元 素 而 對 受 調 解 人 之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亦 顯 示, 影 響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 您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您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您 對 於 對 方 有 歉 疚 的 感 覺 調 解 結 束 後, 您 不 再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47 那 麼 討 厭 對 方 希 望 再 有 機 會 與 對 方 對 話 ) 的 主 要 因 素, 皆 與 調 解 委 員 的 角 色 扮 演 有 關 ( 提 供 隱 密 場 地 調 解 次 數 愈 少 修 復 效 果 愈 佳 調 解 時 間 愈 短 修 復 效 果 愈 佳 ), 同 時 受 調 解 人 彼 此 間 之 充 分 對 話 亦 能 顯 著 提 升 彼 此 間 的 修 復 程 度, 因 此, 本 研 究 有 以 下 的 建 議 : ( 一 ) 可 以 增 加 受 調 解 人 間 在 隱 密 而 安 全 之 場 地 的 對 話 機 會 及 與 調 解 委 員 間 的 對 話 修 復 式 正 義 針 對 犯 罪 行 為 是 以 社 會 衝 突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的, 認 為 犯 罪 是 一 種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的 破 壞, 如 果 透 過 對 話 將 能 使 受 損 害 的 雙 方 關 係 較 易 達 到 修 補 因 此, 在 鄉 鎮 市 調 解 制 度 中, 於 調 解 委 員 的 居 中 協 調 之 下 以 及 受 調 解 人 的 認 同 以 及 合 意 之 下, 應 多 創 造 受 調 解 人 間 的 對 話 機 會 調 解 委 員 應 當 避 免 只 徵 詢 一 方 之 看 法, 而 忽 略 其 他 受 調 解 人 的 感 受 且 應 當 建 議 調 解 委 員 在 進 行 調 解 程 序 時 能 兼 顧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精 神, 而 非 僅 著 重 在 紓 解 訟 源 與 經 濟 效 益 上 如 量 化 分 析 所 顯 示, 在 隱 密 空 間 下, 調 解 的 效 能 以 及 滿 意 度 和 修 復 效 果 是 會 互 相 影 響 的, 因 此 應 同 時 兼 顧 調 解 效 能 以 及 修 復 效 果 ( 二 ) 給 予 受 調 解 人 講 話 以 及 情 緒 抒 發 之 機 會, 以 提 升 第 一 線 調 解 人 員 避 免 受 調 解 人 再 次 受 到 傷 害, 或 是 影 響 雙 方 調 解 成 立 的 可 能 性 糾 紛 之 解 決 必 須 要 雙 方 均 有 意 願 才 有 可 能 完 成 影 響 雙 方 去 調 解 的 可 能 性 因 素 很 多, 除 了 一 些 不 能 改 變 的 因 素 之 外, 其 他 會 干 擾 調 解 進 行 的 因 素, 應 該 盡 量 排 除 在 受 調 解 人 遇 到 糾 紛 或 是 案 件 要 調 解 時, 受 調 解 人 的 心 情 是 需 要 抒 發 的, 是 需 要 他 人 去 傾 聽 的 而 這 些 干 擾 因 素 亦 常 常 影 響 調 解 的 成 效 與 受 調 解 人 之 間 的 修 復 關 係 ( 三 ) 創 造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情 緒 的 調 解 環 境, 建 議 調 解 委 員 能 以 高 度 關 懷 關 心 的 態 度 對 待 受 調 解 人, 增 加 受 調 解 人 修 復 的 意 念 本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調 解 制 度 中, 調 解 委 員 本 身 對 於 調 解 程 序 之 實 踐

4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效 益 最 具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力 也 就 是 說, 調 解 委 員 如 果 能 夠 多 傾 聽 受 調 解 人 情 緒 的 抒 發, 多 製 造 雙 方 協 商 的 機 會 和 對 話, 或 是 提 供 意 見 給 雙 方 受 調 解 人 做 為 參 考, 都 將 影 響 調 解 的 實 踐 效 果 以 及 效 能, 則 調 解 制 度 中 的 修 復 式 正 義 精 神 亦 將 有 機 會 獲 得 實 踐 用 理 性 的 法 律 條 文 或 是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來 管 理 感 性 的 行 為 人, 一 直 得 不 到 很 好 的 結 果, 成 為 我 們 應 該 記 取 的 教 訓 因 此 營 造 出 一 個 充 滿 情 緒 智 慧 的 調 解 環 境 讓 雙 方 當 事 人 以 及 家 庭 和 社 會 能 夠 產 生 互 動, 可 以 發 展 整 合 社 會 衝 突 的 力 量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資 料 呂 宜 芬 2005 < 落 實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念 的 各 國 刑 事 司 法 概 況 >, 收 錄 於 二 O O 五 第 一 屆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吳 景 芳 周 思 嘉 1999 刑 事 法 研 究 台 北 : 五 南 2003 論 犯 罪 被 害 人 參 與 刑 事 司 法 機 制 的 建 構,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法 胡 旭 晟 夏 新 華 郭 元 宏 夏 化 祥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0 < 中 國 調 解 道 統 研 究 一 種 文 化 的 透 視 >, 收 錄 於 河 南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學 院 學 報 鄭 州 : 河 南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學 院 2005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探 討 調 解 委 員 會 刑 案 調 解 之 機 能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49 2005 具 修 復 式 正 義 內 涵 之 刑 案 調 解 研 究,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莊 忠 進 2003 < 論 回 復 性 司 法 > 警 學 叢 刊 33(4):55-74 張 平 吾 2003 被 害 者 學 概 論 台 北 : 三 民 陳 珈 谷 2002 論 修 復 式 司 法,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祖 輝 2002 < 談 應 報 式 正 義 的 轉 向 - 復 歸 式 正 義 的 復 出 與 實 踐 >, 法 令 月 刊 54(2):30-37 2003 < 論 修 復 式 正 義 在 刑 事 司 法 下 的 意 義 與 實 踐 >, 元 培 學 報 10:65-79 許 春 金 黃 翠 紋 譯,Ezzat A. Fattah 講 1998 < 從 幾 塊 錢 到 一 杯 茶 和 同 情 - 西 方 犯 罪 被 害 人 協 助 的 悲 慘 歷 史 > 警 學 叢 刊 29(1):151-168 許 春 金 2003a <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實 踐 理 念 與 途 徑 --- 參 與 式 刑 事 司 法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1:37-65 2003b 犯 罪 學 台 北 : 三 民 2006 人 本 犯 罪 學 台 北 : 三 民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黃 蘭 媖 等 2005 警 察 機 關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論 中 角 色 扮 演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研 究 報 告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柯 雨 瑞 游 伊 君 胡 軒 懷 呂 宜 芬 2006 <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探 討 緩 起 訴 受 處 分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5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研 究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7:141-190 黃 昭 峰 1999 高 雄 市 各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組 織 運 作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富 源 2002 < 被 害 人 理 論 及 被 害 人 運 動 的 反 省 >, 收 錄 於 甘 天 貴 教 授 六 秩 祝 壽 論 文 集 台 北 : 學 林 文 化 黃 翠 紋 2001 婚 姻 暴 力 調 解 措 施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1998 對 於 調 解 委 員 會 功 能 之 調 查 南 投 : 自 版 蔡 文 育 1993 調 解 制 度 之 研 究 - 從 訴 訟 外 紛 爭 解 決 制 度 的 角 度 出 發,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04 犯 罪 學 台 北 : 五 南 謝 臥 龍 2004 質 性 研 究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羅 朝 勝 2004 鄉 鎮 市 調 解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蘇 德 全 1986 市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組 織 與 職 能 之 研 究 - 台 北 縣 市 實 施 狀 況 之 比 較 為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施 茂 林 2005 < 檢 察 官 專 業 締 新 猷 > 法 務 部,2005 年 9 月 4 日 下 載 於 www.moj.gov.tw/upload/930609.pdf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1 英 文 資 料 Bazemore, G. and M. S. Umbreit 1998 Guide for implementing the balanced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model. Washington,DC: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quency Prevention. Braithwaite, J. 1999 A Future Where Punishment Is Marginalized: Realistic or Utopia? UCLA Law Review 46(6):1727-1750. Karen, P. 2000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in Norway, an updated version of paper presented at The European Forum for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Ed.), Leuve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281-305. Kurki, L. 2000 Restorative and Community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 Research, edited by Michael Ton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Marshall, T. 1996 The Evolu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Britain.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4:21-43.. Reno, J. 1998 Guide for implementing the Balanced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Model,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yler, T. and Y. J. Huo 2002 Trust in the Law: Encouraging Public Cooperation with the Police and Courts. NY: Russell Sage Publications.

5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Umbreit, M.., C.Fercello, and M.S.W 1997 Woodbury Police Department s Restorative Justice Community Conferencing Program. 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Client Satisfaction. Center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 Mediati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Umbreit, M.and J. Greenwood 1997 National Survey of 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 in the U.S. St. Paul :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Center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Mediation. Van Ness, D. 1997 Perspectives on Achieving Satisfying Justice: Values and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CCA Journal on Community Corrections 8(1): 7-12. Van Ness, D. and Strong, Karen Heetderks 1997 Restoring Justice. 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2002 Restorative Justice. Cincinnati: Anderson Publishing. Wachtel, T. and McCold, P 2001 Restorative Justice in Everyday Life. In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Heather Strang and John Braithwai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Zehr, H. 1995 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Waterloo:Herald Press.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3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STORATIVE AFFECTING FACTORS FOR PENAL MEDIATION-----A 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Chuen-Jim Sheu Professor,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Yu-Shu Chen Department and Graduate School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s,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Cheng-Dar Huang Investigator, 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R.O.C. ABSTRACT Penal mediation has a long history in Taiwan. It is part of local autonomy administration and has the function of auxiliary justice restoration diversion and high acceptance by the public. They are two purposes for this study: to find out whether the penal mediation contains the element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to find out the affecting factors that could maximize the benefits of penal mediation. Two research methods are used. It interviewed 3 mediation commission chairpersons and 3 mediation commission secretaries. It also surveyed 498 mediation participants. The results of in-depth interview show that interviewees used social conflict rather than crime to view the mediation case under mediating,and penal mediation contains the element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diversion, emotional release,harm reduction and relation rebuilt. It is very important that the mediation members hold an attitude of rationality and fair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mediation agreement. Survey results show that more than 80% percent of the respondents positively responded to procedural satisfaction,result satisfaction,resto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mediation system. In addition, if there are sufficient opportunity for interactive dialogues and conciliation among participants, the Received for publication April 04, 2007; final revision received May 18, 2007; accepted June 05, 2007 Data collection for this research is supported by a grant from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grant number: NSC94-2414-H-305-010

5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mediation results are better. Multiple regression indicates that subjective procedural factors(attitudes toward the mediation commission members), and the objective procedural factors(the meeting was conducted in a circumscribed location, the amount of monetary restitution, the number of times the mediation was conducted and the length of time the meeting was conducted) are the major affecting factors of penal mediation success. It is therefore suggested that mediation meeting which is conducted in a circumscribed location, participants are able to release their emotions, commission members are fair and rational, these factors are able to increase the power and will of participants restoration. It is also suggested that interactive dialogues among participants should be encouraged. Key Words: Penal Mediation Mediation Commission Restorative Justice Emotional Intelligen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5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與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之 * 判 決 分 析 紀 致 光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員 摘 要 為 了 防 制 貪 瀆 犯 罪, 政 府 特 別 訂 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將 公 務 員 觸 犯 侵 占 竊 盜 詐 欺 及 圖 利 等 罪 之 刑 責 大 幅 提 高, 希 望 藉 由 處 罰 的 加 重 來 威 嚇 貪 瀆 犯 罪, 但 實 際 的 效 果 如 何, 是 否 會 產 生 不 良 的 影 響, 則 較 少 關 注 本 文 對 88 89 年 起 訴 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及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判 決 分 析 後, 發 現 對 於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侵 占 罪, 法 院 常 援 引 各 種 減 刑 規 定 予 以 輕 判, 使 大 多 數 的 判 決 皆 低 於 該 罪 名 之 最 低 法 定 刑 而 當 國 家 及 被 告 皆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於 貪 瀆 案 件 的 訴 訟 時, 訴 訟 時 間 會 延 長, 實 質 定 罪 率 會 降 低, 對 貪 瀆 犯 罪 之 威 嚇 效 果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處 罰 特 別 加 重 後, 會 因 為 法 院 是 否 引 用 減 刑 規 定, 被 告 是 否 有 足 夠 資 力 選 任 辯 護 人, 以 及 輕 微 案 件 認 定 標 準 之 缺 陷 等 因 素, 使 判 決 產 生 不 公 平 的 結 果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第 476 號 及 第 551 號 解 釋 要 求 以 特 別 立 法 加 重 刑 責 者, 應 符 合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及 比 例 原 則, 觀 諸 本 文 對 判 決 之 分 析, 現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有 違 反 該 兩 項 原 則 之 虞 因 此, 在 刑 法 公 務 侵 占 罪 已 足 以 規 範 該 類 犯 罪 下, 廢 除 特 別 法 之 規 定 而 回 歸 刑 法, 應 是 可 考 量 之 方 向 關 鍵 字 : 貪 污 侵 占 威 嚇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 收 到 日 期 2007/04/22 修 改 日 期 2007/07/09 接 受 日 期 2007/07/16

5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壹 前 言 自 民 國 建 立 以 來, 因 時 局 動 盪, 對 於 貪 瀆 犯 罪 一 直 以 特 別 法 加 重 刑 責, 以 期 維 持 政 府 之 穩 定 及 人 民 的 信 賴, 現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係 52 年 7 月 5 日 針 對 貪 瀆 犯 罪 所 訂 之 特 別 法, 該 條 例 不 但 將 刑 法 瀆 職 罪 章 中 已 有 的 行 受 賄 圖 利 等 罪 之 刑 責 提 高, 亦 將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侵 占 竊 盜 詐 欺 等 非 刑 法 瀆 職 罪 章 之 罪 納 入, 並 加 以 重 罰 1, 期 望 藉 由 嚴 懲 貪 污 之 手 段 來 達 成 澄 清 吏 治 之 目 的 而 在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訂 定 之 後, 業 已 取 代 刑 法 的 瀆 職 罪 章, 成 為 我 國 對 抗 貪 瀆 最 重 要 的 刑 事 法 律 2 近 年 來, 受 新 古 典 主 義 復 興 之 影 響, 國 內 對 於 重 罪 之 刑 事 政 策 亦 趨 向 嚴 厲, 以 95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之 刑 法 修 正 案 為 例, 在 寬 嚴 並 濟 之 修 法 精 神 下, 我 國 參 照 美 國 三 振 法 案 所 採 之 社 會 防 衛 態 度, 不 但 延 長 無 期 徒 刑 假 釋 期 限 為 25 年, 重 罪 之 累 犯 亦 不 得 假 釋 3, 其 他 諸 如 連 續 犯 之 廢 止, 亦 可 能 使 犯 罪 人 在 法 定 刑 不 變 的 情 形 下 受 到 更 多 處 罰, 因 此,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在 此 一 刑 事 思 潮 下, 似 乎 仍 將 延 續 高 法 定 刑 之 政 策 雖 然 貪 瀆 的 問 題 目 前 仍 然 嚴 重, 但 在 以 特 別 法 加 重 刑 責 後, 是 否 能 防 制 貪 瀆 而 具 正 當 性 需 要 以 實 證 檢 驗, 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所 列 諸 罪 中, 又 以 非 屬 貪 瀆 核 心 概 念 的 公 務 員 侵 占 竊 盜 詐 欺 等 罪 最 值 得 觀 察 本 文 對 於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與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之 判 決 分 析 4, 是 藉 了 解 立 法 1 自 民 國 建 立 後, 與 貪 瀆 犯 罪 相 關 法 制 之 沿 革 可 參 閱 貪 污 犯 罪 及 其 防 制 對 策 之 研 究 (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1995) 2 2003 至 2005 年 調 查 局 所 移 送 之 貪 瀆 案 件 中, 超 過 85% 係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為 主 要 移 送 法 律, 因 此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已 取 代 刑 法 瀆 職 罪 章, 成 為 罰 處 貪 瀆 犯 罪 最 主 要 法 律 3 參 閱 2005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及 刑 法 施 行 法 全 文 暨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P128 頁 有 關 假 釋 規 定 修 正 之 說 明 4 在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訂 立 後, 由 於 特 別 法 優 先 適 用 於 普 通 法, 因 此 刑 法 公 務 侵 占 罪 受 賄 罪 圖 利 罪 等 普 通 法 之 罪 皆 無 適 用 之 機 會, 自 亦 無 法 產 生 判 決 與 特 別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7 加 重 貪 瀆 犯 罪 之 刑 罰 後, 法 院 是 否 會 依 立 法 之 精 神 重 判 被 告? 對 貪 瀆 犯 罪 是 否 能 增 加 嚇 阻 效 果? 有 無 其 他 不 良 影 響? 來 評 估 特 別 立 法 成 效 及 正 當 性 貳 文 獻 回 顧 本 文 所 要 討 論 的 三 項 議 題 中, 法 院 是 否 會 依 立 法 之 精 神 加 重 刑 責 而 重 判, 係 直 接 由 最 後 判 決 結 果 與 法 定 刑 間 之 關 係 來 了 解 ; 是 否 能 增 加 嚇 阻 貪 瀆 犯 罪 的 效 果, 係 借 助 犯 罪 學 古 典 理 論 中 對 處 罰 確 定 性 嚴 厲 性 及 迅 速 性 之 相 關 研 究 加 以 分 析 ; 有 無 其 他 不 良 影 響, 係 藉 由 影 響 訴 訟 結 果 的 中 間 變 項 來 了 解 而 對 於 研 究 發 現 可 能 涉 及 的 合 憲 性 問 題, 則 藉 由 大 法 官 會 議 對 刑 罰 權 限 制 之 解 釋 來 探 討 一 處 罰 確 定 性 嚴 厲 性 及 迅 速 性 之 研 究 貝 加 利 亞 在 論 罪 與 罰 中, 以 功 利 主 義 為 基 礎, 主 張 人 類 是 理 性 而 享 樂 的 動 物, 要 嚇 阻 犯 罪, 必 需 以 適 當 的 痛 苦 來 抵 銷 犯 罪 所 得 的 快 樂, 惟 處 罰 的 程 度, 僅 需 使 其 所 生 之 痛 苦 超 越 犯 罪 所 得 即 已 足, 換 言 之, 處 罰 若 能 迅 速 確 定, 並 具 備 適 度 的 嚴 厲 性, 即 可 使 犯 罪 和 可 能 的 處 罰 間 建 立 連 結, 進 而 嚇 阻 犯 罪 ( 許 春 金 2003) 對 於 處 罰 的 確 定 性 嚴 厲 性 及 迅 速 性 個 別 及 交 互 的 效 應, 在 1970 年 新 古 典 犯 罪 學 派 興 起 後, 有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整 體 而 言, 提 高 處 罰 確 定 性 可 加 強 威 嚇 犯 罪 之 效 力, 加 快 處 罰 迅 速 性 可 減 少 處 罰 效 果 因 遲 延 產 生 之 折 扣 (Nagin 和 Pogarsky2001), 惟 加 重 處 罰 嚴 厲 性 是 否 可 提 高 威 嚇 效 應, 由 死 刑 等 研 究 之 發 現, 其 效 果 並 不 明 確 ( 許 春 金 2003) 另 一 方 面, Gary Becker 在 1968 年 的 犯 罪 與 懲 罰 : 經 濟 學 觀 點 法 之 案 件 相 比 較 由 於 執 行 公 務 之 犯 罪 可 視 為 執 行 業 務 之 犯 罪 的 特 別 型 態, 兩 者 無 論 是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或 犯 罪 型 態 都 相 當 接 近, 因 此 本 文 選 擇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與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為 研 究 對 象, 從 兩 者 判 決 之 差 異 來 分 析 加 重 刑 法 之 效 果

5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Crime 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 一 文 中 提 出, 人 類 於 犯 罪 時 的 決 定 機 制, 與 購 買 電 視 機 等 其 他 經 濟 行 為 相 類 似, 皆 難 完 全 掌 握 所 有 的 本 益 資 訊, 僅 能 依 個 人 有 限 度 之 理 性 (limited or bounded rationality) 作 出 決 定, 因 此, 人 類 的 犯 罪 行 為 決 策 可 用 主 觀 期 望 利 益 模 式 (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 Model, 簡 稱 SEU) 解 釋 Opp(1997) 進 一 步 解 析 有 限 度 之 理 性, 認 為 犯 罪 人 在 決 定 犯 罪 時, 因 為 較 著 重 利 益 而 忽 略 成 本, 較 著 重 滿 足 而 非 最 佳 效 益, 所 以 犯 罪 人 常 常 做 出 愚 蠢 的 選 擇 類 似 相 關 的 研 究, 幫 助 我 們 理 解 何 以 加 重 刑 責 雖 能 加 強 可 能 的 處 罰, 但 是 在 人 類 理 性 受 限 的 情 形 下, 對 嚇 阻 犯 罪 之 功 效 仍 難 被 證 明 二 憲 法 對 刑 罰 權 之 限 制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476 號 揭 示, 人 民 身 體 之 自 由 與 生 存 權 應 予 保 障, 為 憲 法 第 8 條 第 15 條 所 規 定, 國 家 為 實 現 刑 罰 權, 將 特 定 事 項 以 特 別 刑 法 規 定 特 別 之 罪 刑, 其 內 容 須 符 合 目 的 正 當 性 手 段 必 要 性 限 制 妥 當 性, 方 符 合 於 憲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因 此 凡 以 特 別 刑 法 加 重 罪 刑 者, 俱 應 符 合 憲 法 上 比 例 原 則 的 檢 證, 方 屬 合 憲 的 立 法 在 毒 品 犯 罪 方 面, 由 於 毒 品 危 害 至 鉅, 當 非 一 己 之 生 命 身 體 法 益 所 可 比 擬, 且 因 其 暴 利 之 性 質, 以 長 期 自 由 刑 難 以 達 到 毒 品 防 制 之 目 的, 因 此 毒 品 危 害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對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第 一 級 毒 品 者, 處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之 重 刑 並 不 違 憲 此 號 解 釋, 明 確 表 達 凡 以 特 別 刑 法 加 重 罪 刑 者, 皆 需 符 合 憲 法 上 之 比 例 原 則, 而 具 備 目 的 正 當 性 手 段 必 要 性 及 限 制 妥 當 性 三 項 要 求 另 在 釋 字 第 551 解 釋 中, 大 法 官 會 議 認 為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16 條 中 栽 贓 誣 陷 或 捏 造 證 據 誣 告 他 人 犯 本 條 例 之 罪 者, 處 以 其 所 誣 告 之 罪 之 刑 的 規 定, 因 違 反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而 且 所 採 措 置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及 所 需 程 度 有 所 失 衡, 認 定 該 項 立 法 違 反 憲 法 第 23 條 所 定 之 比 例 原 則, 需 於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兩 年 內 通 盤 檢 討 修 正 此 號 解 釋, 除 了 再 度 確 認 釋 字 第 476 號 所 提 出 之 比 例 原 則 外, 且 亦 將 刑 法 學 界 普 遍 被 接 受 的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於 憲 法 位 階 中 確 認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59 對 於 現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所 採 取 之 重 罪 政 策, 刑 法 學 者 林 山 田 (1997) 劉 幸 義 (1991) 柯 耀 程 (2003) 及 檢 察 官 邢 泰 釗 (2003) 法 官 陳 志 祥 (2003) 等 人, 在 觀 察 實 務 運 作 後, 都 認 為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有 罪 刑 失 衡 之 現 象, 且 對 於 貪 瀆 犯 罪 防 制 未 有 具 體 的 功 效, 亦 即 認 定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有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及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之 虞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係 採 內 容 分 析 法, 對 象 為 88 89 年 間 起 訴, 至 94 年 6 月 研 究 完 成 前 判 決 確 定 之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及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之 起 訴 書 及 所 有 審 級 判 決 書 貪 瀆 案 件 判 決 確 定 者 共 41 案, 全 部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非 貪 瀆 案 件 部 分 則 因 案 件 數 遠 超 過 貪 瀆 案 件, 本 研 究 以 起 訴 之 地 檢 署 為 配 對 條 件, 在 已 取 得 貪 瀆 案 件 樣 本 之 地 檢 署 中, 抽 取 相 同 數 量 之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侵 占 罪, 包 含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侵 占 公 有 器 材 或 財 物 罪, 及 同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侵 占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器 材 財 物 罪 兩 者 ; 刑 法 之 侵 占 罪, 本 文 則 以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2 項 業 務 侵 占 罪 為 研 究 對 象 5( 如 表 一 ) 本 研 究 首 先 將 比 較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侵 占 罪 之 基 本 特 徵, 其 次, 再 以 侵 占 案 件 適 用 之 法 律 為 自 變 項, 以 減 刑 規 定 訴 訟 策 略 及 訴 訟 程 序 為 控 制 變 項 ( 如 圖 一 ), 以 訴 訟 時 間 定 罪 率 及 量 刑 為 依 變 項, 測 量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在 依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提 高 刑 度 後 之 效 果 其 中 由 依 變 項 中 的 量 刑, 可 了 解 法 院 是 否 會 依 立 法 之 精 神 重 判 被 告, 由 依 變 項 中 的 量 刑 訴 訟 時 間 及 定 罪 率 之 綜 合 分 析, 可 了 解 對 貪 瀆 犯 罪 是 否 起 增 加 嚇 阻 效 果, 由 減 刑 規 定 訴 訟 程 序 及 訴 訟 策 略 等 控 制 變 項 對 依 變 項 5 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未 將 侵 占 罪 納 入 規 範 之 範 圍, 目 前 依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及 第 6 條 侵 占 罪 判 決 之 案 件, 絕 大 多 數 都 將 依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1 項 公 務 或 公 益 侵 占 罪 審 理, 惟 目 前 因 法 條 競 合 之 緣 故, 公 務 或 公 益 侵 占 罪 在 法 院 之 判 決 很 少, 故 以 犯 罪 態 樣 上 最 接 近 之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為 對 照 組 抽 樣 分 析

6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之 影 響, 則 是 用 以 分 析 加 重 刑 罰 有 無 其 他 不 良 影 響? 表 一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及 刑 法 侵 占 罪 之 比 較 適 用 法 律 構 成 要 件 法 定 刑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2 項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依 現 行 法 律 自 行 整 理 竊 取 或 侵 占 公 用 或 公 有 器 材 財 物 者 竊 取 或 侵 占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器 材 財 物 者 對 於 業 務 上 所 持 有 之 物, 犯 前 條 第 1 項 之 罪 ( 即 侵 占 罪 ) 者 無 期 徒 期 或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期,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1 億 元 以 下 罰 金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0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61 自 變 項 適 用 之 法 律 : 1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之 侵 占 罪 2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之 侵 占 罪 3 刑 法 第 336 條 之 侵 占 罪 控 制 變 項 訴 訟 程 序 及 訴 訟 策 略 1 上 訴 第 三 審 2 委 任 律 師 減 刑 規 定 3 有 罪 折 服 依 變 項 量 刑 : 量 刑 關 係 值 訴 訟 時 間 : 起 訴 後 至 判 決 確 定 之 時 定 罪 率 : 定 罪 案 件 平 均 支 間 ( 月 ) 持 係 數 圖 一 研 究 架 構 圖

6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一 樣 本 基 本 特 徵 之 比 較 肆 研 究 發 現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41 名 被 告 中, 男 性 29 名, 女 性 12 名 其 身 分 有 5 人 屬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2 條 後 段 受 公 務 機 關 委 託 承 辦 公 務 之 人, 另 36 人 分 屬 國 營 事 業 監 理 學 校 警 察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等 單 位 之 各 階 公 務 員, 委 任 5 職 等 以 下 之 低 階 公 務 員 佔 絕 大 多 數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41 名 被 告 中, 男 性 31 名, 女 性 10 名 其 身 分 大 多 為 負 責 收 取 或 管 理 金 錢 之 業 務 員 會 計 人 員, 少 部 分 為 事 業 合 夥 人, 整 體 而 言, 業 務 侵 占 罪 被 告 多 屬 事 業 組 織 中 之 被 管 理 階 層 在 侵 占 金 額 方 面, 若 以 5 萬 元 50 萬 元 100 萬 元 500 萬 元 為 區 分 標 準,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和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兩 者 在 各 等 級 犯 罪 金 額 的 分 配 件 數 相 當 接 近, 例 如 侵 占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下 的 同 樣 是 23 件,50 萬 元 至 至 500 萬 元 間 的 非 貪 瀆 案 件 較 貪 瀆 案 件 略 多 1 件,500 萬 元 以 上 者, 則 是 貪 瀆 案 件 略 多 1 件 ; 在 平 均 犯 罪 金 額 方 面, 雖 貪 瀆 案 件 較 非 貪 瀆 案 件 多 出 100 餘 萬 元, 但 若 排 除 貪 瀆 案 件 中 兩 件 分 別 為 5,600 萬 元 及 3,500 餘 萬 元 非 貪 瀆 案 件 中 一 件 為 4,000 餘 萬 元 的 極 端 值, 貪 瀆 案 件 與 非 貪 瀆 案 件 每 案 平 均 犯 罪 金 額 相 當 接 近 ( 如 表 二 ) 由 以 上 的 統 計 可 知, 無 論 在 性 別 比 例 組 織 階 層 及 犯 罪 金 額 上,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案 件 兩 者 相 當 類 似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63 表 二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之 侵 占 案 件 起 訴 時 犯 罪 金 額 統 計 侵 占 金 額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件 數 (%) 平 均 金 額 件 數 (%) 平 均 金 額 未 及 5 萬 元 10(24.4%) 19,542 7(17.1%) 30,995 5 萬 元 以 上 未 13(31.7%) 247,507 16(39.0%) 210,576 及 50 萬 元 50 萬 元 以 上 未 3(7.3%) 755,381 5(12.2%) 657,392 及 100 萬 元 100 萬 元 以 上 未 11(26.8%) 2,041,876 10(24.4%) 2,480,497 及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以 上 4(9.8%) 26,571,029 3(7.3%) 18,398,433 合 計 41(100%) 3,278,632 41(100%) 2,118,864 二 量 刑 之 比 較 41 個 貪 瀆 案 件 中,32 件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起 訴 者, 有 29 案 判 決 有 罪 確 定,9 件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起 訴 者, 有 5 件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其 中 7 件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案 件 因 法 院 最 後 適 用 之 法 條 與 起 訴 法 條 不 同, 因 此 最 後 分 別 適 用 表 三 中 6 個 不 同 法 條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定 罪 之 23 案 中,8 案 被 告 獲 判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宣 告 緩 刑, 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僅 3 案 被 告 在 未 獲 任 何 減 刑 之 下, 獲 判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的 量 刑, 與 法 定 刑 的 範 圍 有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以 貪 瀆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定 罪 之 6 案 中,1 案 被 告 獲 判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宣 告 緩 刑,5 案 被 告 獲 判 2 至 5 年 有 期 徒 刑, 沒 有 任 何 案 件 判 決 在 法 定 刑 之 範 圍 內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法 院 的 量 刑 與 法 定 刑 間, 同 樣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至 於 以 刑 法 法 條 定 罪 的 5 案 中, 判 決 都 在 5 年 以 下, 也 都 在 法 定 刑 的 範 圍 內, 其 實 際 的 量 刑 與 立 法 者 的 預 期 較 為 一 致 總 計 在 34 件 定 罪 的 侵 占 案 中,2 件 判 決 6 個 月 以 下, 得 易 科 罰 金, 11 件 判 決 超 過 6 個 月 2 年 以 下, 且 皆 獲 得 緩 刑, 因 此 多 達 13 名 有 罪

6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判 決 的 被 告 無 需 入 監 服 刑, 而 3 件 超 過 10 年 的 有 罪 判 決, 其 量 刑 也 都 在 12 年 以 下, 屬 輕 度 量 刑, 由 此 可 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雖 加 重 公 務 員 觸 犯 侵 占 罪 之 刑 責, 然 經 法 院 最 後 之 判 決 未 必 使 被 告 都 得 到 嚴 厲 的 懲 罰 表 三 貪 瀆 侵 占 罪 起 訴 之 定 罪 案 件 量 刑 狀 況 定 罪 法 條 判 決 刑 度 案 數 褫 奪 公 權 緩 刑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刑 法 第 210 條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刑 法 第 335 條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1 項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2 項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小 計 6 個 月 以 下 0 0 0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8 7(2) 8 (4.3) 超 過 2 年,5 年 以 下 7 7(2.9) - 超 過 5 年,10 年 以 下 5 5(3.6) - 超 過 10 年 3 3(6.3) - 6 個 月 以 下 0 0 0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1 1(2) 1(3) 超 過 2 年,5 年 以 下 5 5(3.6) - 超 過 5 年,10 年 以 下 0 0 - 超 過 10 年 0 0 -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1 0 1(3) 6 個 月 以 下 2 0 0 超 過 2 年,5 年 以 下 1 1(2) -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1 0 1(2) 6 個 月 以 下 2 0 0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11 8(2) 11 (3.5) 超 過 2 年,5 年 以 下 13 13(3.1) - 超 過 5 年,10 年 以 下 5 5(3.6) - 超 過 10 年 3 3(6.3) - 合 計 34 29(3.2) 11 (3.5) 1 褫 奪 公 權 及 緩 刑 項 中, 括 弧 內 之 數 字 為 平 均 褫 奪 公 權 時 間 及 緩 刑 時 間, 兩 者 皆 以 年 為 單 位 2 各 判 決 法 條 下 括 弧 內 註 記 該 法 條 之 法 定 刑 範 圍, 不 包 含 罰 金 部 分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65 反 觀 以 業 務 侵 占 罪 起 訴 之 定 罪 案 件, 以 判 決 7 個 月 以 上 24 個 月 以 下 者 最 多, 計 25 案 ; 判 決 6 個 月 以 下 有 4 件, 其 中 3 件 判 決 6 個 月, 為 最 低 法 定 刑 之 量 刑, 僅 1 件 因 符 合 減 刑 規 定 而 判 決 低 於 法 定 刑 ; 判 決 在 25 個 月 以 上 從 重 量 刑 者, 也 僅 1 件 ( 如 表 四 ) 與 貪 污 案 件 相 較, 以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起 訴 之 案 件, 因 為 可 適 用 的 減 刑 規 定 較 少, 且 無 變 更 法 條 判 決 之 情 形, 因 此 即 便 其 侵 占 金 額 少 則 1 千 餘 元, 多 達 4 千 多 萬 元, 身 分 低 至 基 層 業 務 員, 高 達 公 司 負 責 人, 最 後 量 刑 大 多 在 法 定 刑 的 範 圍 之 內 ( 即 6 個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法 院 量 刑 相 當 穩 定 而 集 中 表 四 刑 法 業 務 侵 占 罪 起 訴 之 定 罪 案 件 量 刑 狀 況 定 罪 法 條 判 決 刑 度 案 數 褫 奪 公 權 緩 刑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2 項 6 個 月 以 下 4 0 1(3) 超 過 6 個 月,2 年 以 下 25 0 11(3.1) 超 過 2 年,5 年 以 下 1 0 - 合 計 30 0 12(3.1) 緩 刑 項 中, 括 弧 內 之 數 字 為 平 均 緩 刑 時 間, 以 年 為 單 位 為 了 解 各 種 減 刑 規 定 對 量 刑 之 影 響, 本 文 以 各 種 減 刑 狀 況 之 組 合, 統 計 其 案 數 及 平 均 量 刑, 並 以 減 刑 後 之 量 刑 空 間 及 原 始 量 刑 空 間 為 基 準, 計 算 法 官 最 後 量 刑 之 落 點 比 例 ( 即 量 刑 值 )6, 以 此 可 看 出 實 際 判 決 與 原 法 定 刑 之 落 差 由 表 五 至 表 六 可 知,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定 罪 之 23 個 貪 瀆 侵 占 罪 判 決, 共 引 用 37 次 減 刑 規 定, 其 中 14 個 依 刑 法 第 59 條 減 刑 之 案 件 中, 有 12 案 係 在 引 用 其 他 減 刑 規 定 後 再 為 減 刑, 全 部 僅 3 案 未 獲 得 任 何 減 刑 ;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6 案 中, 每 案 皆 獲 得 1 次 減 刑 若 以 依 原 法 定 刑 之 量 刑 值 分 析,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之 量 刑 多 遠 低 於 原 法 定 刑, 由 於 審 判 過 程 中, 法 院 大 量 引 用 刑 法 59 條 為 減 刑 依 據, 且 在 使 用 各 項 減 刑 後 仍 為 低 度 量 刑, 因 此, 法 院 在 審 理 貪 6 量 刑 關 係 值 的 計 算 方 式, 是 以 宣 告 刑 減 去 最 低 法 定 刑 之 值, 除 以 最 高 法 定 刑 減 去 最 低 法 定 刑 之 值

6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時, 確 實 已 背 離 立 法 之 原 旨, 未 對 納 入 重 罪 範 圍 之 貪 瀆 侵 占 罪 處 以 重 刑 表 五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定 罪 案 件 加 減 刑 及 量 刑 狀 況 類 別 連 續 犯 自 首 併 返 還 不 法 所 得 自 首 自 白 併 返 還 不 法 所 得 輕 微 案 件 犯 罪 之 情 狀 可 憫 恕 案 數 平 均 量 刑 ( 月 ) 加 減 刑 後 法 定 刑 範 圍 ( 月 ) 加 減 刑 後 量 刑 值 依 原 法 定 刑 之 量 刑 值 1 1 20 15-30 0.33-0.42 2 1 22 20-60 0.05-0.41 3 3 21(3) 20-60 0.03-0.41 4 2 45(4.2) 40-180 0.04-0.31 5 1 132 60-180 0.60 0.05 6 2 24(0) 15-45 0.30-0.40 7 4 34.75(2.5) 30-90 0.08-0.36 8 2 64(2.8) 60-180 0.03-0.23 9 1 62 60-180 0.02-0.24 10 3 124.7(4.2) 120-360 0.02 0.02 11 1 18 15-45 0.10-0.43 12 1 30 30-90 0-0.38 13 1 62 60-180 0.02-0.24 合 計 / 平 均 20 7 1 9 6 14 23 51.66-0.10-0.28 量 刑 以 月 為 單 位, 括 弧 內 為 標 準 差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67 表 六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定 罪 案 件 加 減 刑 及 量 刑 狀 況 類 別 連 續 犯 自 首 併 返 還 不 法 所 得 自 首 自 白 併 返 還 不 法 所 得 輕 微 案 件 犯 罪 之 情 狀 可 憫 恕 案 數 平 均 量 刑 ( 月 ) 加 減 刑 後 法 定 刑 範 圍 ( 月 ) 加 減 刑 後 量 刑 值 依 原 法 定 刑 之 量 刑 值 1 2 36 (17) 2 3 36.7 (9.9) 20-80 0.27-0.20 30-120 0.07-0.20 3 1 32 30-120 0.02-0.23 合 計 / 平 均 6 2 0 3 1 0 6 35.7-0.13-0.20 量 刑 以 月 為 單 位, 括 弧 內 為 標 準 差 三 訴 訟 時 間 之 比 較 在 各 審 級 的 訴 訟 時 間 方 面 ( 如 表 七 ),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貪 瀆 類 及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時 間 平 均 為 280.8 日 及 275.5 日 ; 高 等 法 院 審 理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的 平 均 時 間 分 別 為 188.9 日 及 235.8 日 無 論 是 地 方 法 院 或 高 等 法 院, 其 審 理 貪 瀆 或 非 貪 瀆 類 侵 占 案 件 所 需 的 時 間, 都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表 七 個 別 審 級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判 決 階 段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案 數 平 均 審 理 時 間 案 數 平 均 審 理 時 間 t 檢 定 地 方 法 院 41 280.8 (208.2) 41 275.5 ( 323.8) 0.087 高 等 法 院 30 188.9 ( 129.3) 19 235.8 ( 222.2) -0.834 最 高 法 院 22 149.5 ( 118.1) - - 更 一 審 8 195.9 ( 131.9) - - 更 一 審 上 訴 7 107.4 (38.42) - - 更 二 審 5 89.2 ( 19.9) - - 更 二 審 上 訴 5 129.4 ( 43.4) - - 更 三 審 3 168.0 ( 47.3) - - 更 三 審 上 訴 2 162.5 ( 54.5) - - 1 *0.01<P<0.05,**P<0.01 2 訴 訟 時 間 以 日 為 單 位 3 括 弧 內 之 數 值 為 標 準 差 4 非 貪 瀆 案 件 ( 業 務 侵 占 罪 ) 依 法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故 於 最 高 法 院 以 後 之 審 判 無 資 料

6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表 八 是 統 計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從 起 訴 至 各 審 級 判 決 確 定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由 表 中 可 知 41 件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中, 僅 有 11 件 在 一 審 確 定, 8 件 在 二 審 確 定, 有 22 件 在 上 訴 第 三 審, 其 中 8 件 進 入 更 審 程 序 比 較 各 審 級 確 定 案 件 之 訴 訟 時 間, 發 現 各 審 級 確 定 的 訴 訟 時 間 大 致 與 所 經 的 審 級 數 成 正 比, 部 分 審 級 較 少 而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反 而 較 多 的 情 形, 大 多 是 由 於 案 情 較 為 複 雜 共 同 被 告 或 被 告 逃 亡 等 原 因 非 貪 瀆 案 件 中, 有 22 件 在 一 審 確 定,19 件 在 二 審 確 定, 以 41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中,30 件 為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之 情 形 分 析, 許 多 非 貪 瀆 的 有 罪 案 件 是 在 被 告 折 服 之 情 形 下 確 定, 因 而 縮 短 了 相 當 多 的 訴 訟 時 間 檢 定 貪 瀆 與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至 一 二 審 確 定 時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兩 者 差 異 均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然 案 件 確 定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分 別 為 611.4 日 及 384.8 日, 則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因 此, 影 響 侵 占 案 件 全 部 訴 訟 時 間 的 主 要 因 素, 不 在 於 單 一 審 級 的 訴 訟 時 間, 而 是 經 過 了 多 少 個 審 級 表 八 各 審 級 判 決 確 定 案 件 累 計 訴 訟 時 間 判 決 確 定 階 段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t 檢 定 案 數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案 數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地 方 法 院 11 285.4(269.1) 22 202.1(198.6) 0.909 高 等 法 院 8 708.4(382) 19 596.3(528.3) 0.617 最 高 法 院 14 497.4(139.6) - - - 更 一 審 1 384.0(-) - - - 更 一 審 上 訴 2 1122.0(202.2) - - - 更 二 審 0 - - - - 更 二 審 上 訴 2 1220.0(462.4) - - - 更 三 審 1 1477.0(-) - - - 更 三 審 上 訴 2 1376.5(142.1) - - - 總 案 數 / 總 平 均 訴 訟 時 41 611.4(416.4) 41 384.8(431.2) 2.42* 間 1 *0.01<P<0.05,**P<0.01 2 訴 訟 時 間 以 日 為 單 位 3 括 弧 內 之 數 值 為 標 準 差 4 非 貪 瀆 案 件 ( 業 務 侵 占 罪 ) 依 法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故 於 最 高 法 院 以 後 之 審 判 無 資 料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69 表 九 至 表 十 一 係 檢 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對 侵 占 罪 加 重 刑 罰 後,3 個 可 能 影 響 訴 訟 時 間 之 變 項 所 產 生 的 實 際 影 響, 在 上 訴 第 三 審 方 面 ( 如 表 九 ), 貪 瀆 案 件 中 有 53.7% 的 案 件 上 訴 第 三 審, 上 訴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為 739.1 日, 較 未 上 訴 者 平 均 463.5 日 高 出 275.7 日, 是 否 上 訴 對 訴 訟 時 間 的 影 響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非 貪 瀆 案 件 則 因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76 條 之 規 定, 皆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而 無 法 比 較 表 九 上 訴 第 三 審 對 訴 訟 時 間 之 影 響 t 檢 定 項 目 上 訴 第 三 審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貪 瀆 非 貪 瀆 案 件 數 是 22(53.7%) 0(0%) - 否 19(46.3%) 41(100%)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是 739.1-2.229* - 否 463.5 384.8 差 距 時 間 275.7-1 *0.01<P<0.05,**P<0.01 2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及 差 距 時 間 以 日 為 單 位 3 差 距 時 間 係 上 訴 第 三 審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減 未 上 訴 第 三 審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4 是 否 上 訴 第 三 審 與 案 件 類 別 之 關 係, 及 非 貪 瀆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是 否 因 上 訴 第 三 審 而 有 差 異, 皆 因 非 貪 瀆 案 件 ( 業 務 侵 占 罪 ) 依 法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而 不 予 檢 定 在 自 選 辯 護 人 方 面 ( 如 表 十 ), 貪 瀆 案 件 有 63.4%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與 非 貪 瀆 案 件 僅 有 26.8% 選 任 辯 護 人 相 較, 高 出 36.6%, 經 卡 方 統 計 檢 定, 具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貪 瀆 案 件 中,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為 732.5 日, 較 未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401.5 日 高 出 331 日, 亦 具 有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可 知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在 貪 瀆 案 件 中 對 訴 訟 時 間 確 實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 在 非 貪 瀆 案 件 部 分,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為 569 日, 較 未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平 均 317.3 日 亦 高 出 251.7 日, 惟 可 能 因 非 貪 瀆 案 件 審 級 數 變 化 未 如 貪 瀆 案 件 那 麼 大, 其 差 異 不 具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7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表 十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對 訴 訟 時 間 之 影 響 項 目 自 行 選 任 辯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卡 方 檢 定 或 t 檢 定 護 人 貪 瀆 非 貪 瀆 案 件 數 是 26(63.4%) 11(26.8%) 11.08** 否 15(36.6%) 30(73.2%) 平 均 訴 訟 時 是 732.5 569 3.085** 1.753 間 否 401.5 317.3 差 距 時 間 331 251.7 1 *0.01<P<0.05,**P<0.01 2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及 差 距 時 間 以 日 為 單 位 3 差 距 時 間 係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減 未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在 有 罪 折 服 方 面 ( 如 表 十 一 ), 貪 瀆 案 件 有 罪 判 決 者 中, 有 44.1% 的 被 告 是 在 折 服 下 確 定, 與 非 貪 瀆 案 件 有 罪 判 決 者 中 的 63.3% 相 較, 貪 瀆 案 被 告 折 服 的 比 例 較 低, 經 卡 方 統 計 檢 定,P 值 為 0.071,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惟 由 於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依 法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難 以 從 判 決 書 中 得 知 當 事 人 是 否 對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因 此 本 統 計 推 定 所 有 非 貪 瀆 二 審 有 罪 判 決 案 件 被 告 皆 為 不 折 服, 相 當 程 度 地 使 非 貪 瀆 案 有 罪 折 服 比 增 加, 是 以 貪 瀆 與 非 貪 瀆 案 件 中 折 服 比 例 的 差 距 應 比 表 十 一 中 的 數 據 更 大 貪 瀆 案 件 的 15 件 折 服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為 359.4 日, 較 19 件 未 折 服 案 件 的 690.7 日 平 均 少 331.3 日,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經 t 檢 定 後, 具 有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可 見 有 罪 折 服 與 否 對 貪 瀆 案 件 的 訴 訟 時 間 具 有 相 當 之 影 響 非 貪 瀆 案 件 的 19 件 折 服 案 件,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為 189.2 日, 較 11 件 未 折 服 案 件 的 591.4 日 平 均 少 402.2 日, 其 差 距 亦 相 當 大, 惟 並 不 具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1 項 目 表 十 一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對 訴 訟 時 間 之 影 響 被 告 對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卡 方 檢 定 或 t 檢 定 案 件 數 是 15(44.1%) 19(63.6%) 2.363 否 19(55.9%) 11(36.7)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是 359.4 189.2 2.562* 2.13 否 690.7 591.4 差 距 時 間 -331.3-402.2 1 *0.01<P<0.05,**P<0.01 2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及 差 距 時 間 以 日 為 單 位 3 差 距 時 間 係 被 告 對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減 被 告 未 對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案 件 之 平 均 訴 訟 時 間 綜 合 前 述 分 析, 在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加 重 侵 占 罪 之 刑 責 後, 對 被 告 是 否 上 訴 第 三 審 是 否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都 造 成 影 響, 而 貪 瀆 案 件 受 上 訴 第 三 審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及 訴 訟 策 略 上 選 擇 不 對 有 罪 判 決 折 服 之 影 響, 訴 訟 時 間 相 當 程 度 地 延 長, 因 此, 貪 瀆 侵 占 罪 犯 罪 人, 在 特 別 法 加 重 刑 責 後, 受 處 罰 的 時 間 便 因 而 延 後 四 定 罪 率 之 比 較 貪 瀆 及 非 貪 案 件 定 罪 率, 因 個 案 起 訴 時 證 據 狀 況 有 所 不 同, 法 院 對 於 重 罪 及 輕 罪 之 心 證 標 準 亦 可 能 存 在 差 異, 表 十 二 顯 示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為 82.9%,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為 73.2%, 不 能 直 接 認 定 因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提 高 刑 責, 使 貪 瀆 侵 占 罪 之 定 罪 率 提 高 表 十 二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案 件 各 審 級 判 決 確 定 狀 況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確 定 之 審 級 有 罪 案 數 無 罪 案 數 累 計 定 罪 率 有 罪 案 數 無 罪 案 數 累 計 定 罪 率 地 方 法 院 10(29.5%) 1(14.3%) 90.9 19(63.3%) 3(27.3%) 83.4 高 等 法 院 3(8.8%) 5(71.4%) 68.4 11(36.7%) 8(72.7%) 73.2 最 高 法 院 14(41.2%) 0(0%) 81.8 - - - 更 一 審 1(2.9%) 0(0%) 82.4 - - - 更 一 審 上 訴 2(5.9%) 0(0%) 83.3 - - - 更 二 審 0(0%) 0(0%) 83.3 - - - 更 二 審 上 訴 2(5.9%) 0(0%) 84.2 - - - 更 三 審 上 訴 1(2.9%) 1(14.3%) 82.9 - - - 合 計 34 7 82.9 30 11 73.2 非 貪 瀆 案 件 ( 業 務 侵 占 罪 ) 依 法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故 於 最 高 法 院 以 後 之 審 級 無 資 料

7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本 文 所 討 論 之 定 罪 率, 是 觀 察 刑 責 提 高 後, 法 院 心 證 門 檻 是 否 隨 之 提 高, 使 被 告 被 處 罰 的 機 率 或 處 罰 的 強 度 降 低 因 此, 以 下 以 縱 向 的 角 度, 觀 察 樣 本 前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對 於 有 罪 與 否 及 適 用 法 條 之 一 致 性 對 於 有 罪 與 否 的 一 致 性, 本 文 針 對 起 訴 後 至 判 決 確 定 前 適 用 法 條 一 致 之 案 件, 分 析 其 案 件 綜 審 支 持 係 數 7 對 判 決 變 更 法 條 者, 因 所 認 定 之 犯 罪 事 實 並 不 一 致, 不 宜 以 此 來 認 定 有 罪 與 否 的 一 致 性, 留 待 適 用 法 條 的 一 致 性 來 討 論 由 表 十 三 顯 示, 貪 瀆 案 件 的 27 件 有 罪 案 件, 其 支 持 係 數 為 1, 表 示 這 27 案 無 論 經 歷 的 審 級 多 寡, 每 一 個 事 實 審 的 審 級 無 一 例 外 的 都 判 決 有 罪,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案 件 是 曾 判 決 無 罪 後 再 轉 為 有 罪 判 決 確 ; 貪 瀆 類 的 7 件 無 罪 案 件 中, 有 6 案 支 持 係 數 為 0, 表 示 這 6 案 無 論 經 歷 多 少 案 級, 每 一 個 事 實 審 的 法 院 都 一 致 地 判 決 無 罪, 有 1 案 支 持 係 數 為 0.8, 表 示 這 個 案 件 在 經 歷 5 個 事 實 審 的 審 判 中, 更 二 審 前 之 事 實 審 皆 判 有 罪, 僅 更 三 審 判 決 無 罪, 最 後 即 以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非 貪 瀆 案 件 中,30 件 有 罪 案 件 的 支 持 係 數 皆 為 1, 表 示 所 有 有 罪 確 定 案 件, 皆 得 到 一 二 審 法 院 一 致 的 支 持, 沒 有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二 審 改 判 有 罪 的 情 形 無 罪 的 案 件 中, 有 9 案 平 均 支 持 係 數 為 0, 比 對 表 12 可 知, 其 中 3 案 檢 察 官 在 一 審 判 決 無 罪 時 即 放 棄 上 訴, 有 6 案 是 檢 察 官 上 訴 二 審 法 院 後, 二 審 仍 為 無 罪 判 決, 與 貪 瀆 案 件 相 較, 檢 察 官 在 非 貪 瀆 案 中 的 上 訴 比 例 略 低 ( 貪 瀆 案 為 6 案 一 審 無 罪 案 件 中 有 5 案 上 訴 ),2 案 支 持 係 數 為 0.5 的 無 罪 案 件, 係 指 該 兩 案 在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後, 經 被 告 上 訴 於 二 審 法 院 後 改 判 無 罪 無 論 貪 瀆 或 非 貪 瀆 案, 對 於 有 罪 與 否 的 判 決 一 致 性 皆 相 當 高, 兩 者 的 定 罪 案 件 平 均 支 持 係 數 同 為 1.03, 亦 即 若 以 最 後 每 一 個 有 罪 判 決 獲 所 有 事 實 審 支 持 程 度 的 角 度, 來 衡 量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有 罪 心 證 的 門 檻, 7 一 案 之 事 實 審 有 罪 審 級 數 除 以 全 部 的 事 實 審 審 級 數, 稱 之 為 綜 合 審 級 支 持 係 數, 簡 稱 為 綜 審 支 持 係 數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3 兩 者 間 並 無 明 顯 差 別, 在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加 強 侵 占 罪 刑 責 後, 被 當 處 罰 的 機 率 並 未 減 低 表 十 三 貪 瀆 及 非 貪 瀆 案 件 各 種 判 決 結 果 之 支 持 係 數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支 持 係 數 案 數 支 持 係 數 案 數 定 罪 案 件 1 27 1 30 小 計 1 27 1 30 無 罪 案 件 0.8 1 0.5 2 0 6 0 9 小 計 0.11 7 0.09 11 定 罪 案 件 平 合 計 1.03 27 1.03 30 均 支 持 係 數 以 貪 瀆 起 訴 而 定 罪 案 件 中, 有 7 件 經 歷 法 條 變 更, 因 不 同 事 實 審 所 認 定 之 犯 罪 事 實 有 所 出 入, 故 不 於 本 表 中 統 計 在 適 用 法 條 的 一 致 性 方 面, 貪 瀆 案 件 有 7 件 變 更 法 條 案 件, 而 非 貪 瀆 案 件 則 無 任 何 變 更 法 條 的 案 件, 因 此 部 分 依 貪 瀆 侵 占 罪 起 訴 之 被 告 最 後 獲 得 的 處 罰 減 輕, 使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侵 占 罪 實 質 的 定 罪 率 低 於 刑 法 的 業 務 侵 占 罪 由 表 十 四 中 可 發 現 這 7 件 變 更 法 條 案 件 的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有 幾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現 象 : 其 一, 變 更 法 條 後 法 院 適 用 之 條 文, 其 法 定 刑 大 多 較 起 訴 或 前 審 為 低, 而 宣 告 刑 也 隨 之 較 短 在 表 中 的 7 個 案 件 中, 起 訴 的 法 條 皆 為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或 第 6 條 之 侵 占 罪, 在 變 更 法 條 後, 有 4 件 改 以 刑 法 的 侵 占 罪 判 決,1 件 以 刑 法 的 偽 造 文 書 罪 判 決,2 件 是 由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法 定 刑 較 高 之 罪, 改 判 為 第 6 條 法 定 刑 較 低 之 罪, 最 後 的 判 決 結 果, 有 3 件 緩 刑 宣 告,2 件 因 宣 告 刑 低 於 6 個 月, 得 易 科 罰 金, 僅 有 2 件 需 實 際 接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執 行, 因 此, 被 告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所 受 到 處 罰 的 強 度 明 顯 而 逐 步 地 降 低 其 二, 變 更 法 條 的 案 件, 於 法 院 的 認 定 並 非 一 致 在 7 個 變 更 法 條 的 案 件 中, 僅 有 2 個 案 件 係 於 一 審 變 更 法 條 後 維 持 至 終 局 確 定, 另 外 5 個 案 件 都 是 在 最 後 1 個 事 實 審 法 院 方 變 更 為 最 終 確 定 之 法 條, 其 中 在

7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A28 的 案 件 中,5 個 事 實 審 的 審 級 皆 未 維 持 前 次 事 實 審 所 適 用 之 法 條, 最 後 一 次 事 實 審 所 援 引 的 法 條 甚 至 在 之 前 各 審 皆 未 適 用 過, 由 此 顯 示 法 院 判 決 時 適 用 法 條 具 有 高 度 變 化 性 其 三, 變 更 法 條 之 原 因, 大 多 來 自 特 別 法 之 訂 立 由 變 更 法 條 後 適 用 的 條 文 來 看,7 個 案 件 中 有 6 案 仍 是 以 侵 占 罪 判 決, 惟 改 以 刑 度 較 輕 之 法 條 進 一 步 分 析, 特 別 法 之 侵 占 罪 與 刑 法 的 侵 占 罪 雖 然 行 為 態 樣 相 同, 但 構 成 要 件 有 差 異, 在 犯 罪 主 體 上, 貪 瀆 侵 占 罪 需 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2 條 的 依 法 令 從 事 公 務 之 人 員 或 受 公 務 機 關 委 託 承 辦 公 務 之 人, 在 犯 罪 客 體 上, 貪 瀆 侵 占 罪 之 被 侵 占 物 需 屬 公 用 或 公 有 財 物 及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器 材 財 物 前 述 以 較 輕 刑 度 侵 占 罪 改 判 的 6 案, 皆 非 證 據 上 有 新 發 現, 而 是 構 成 犯 罪 的 主 客 觀 事 實 處 於 不 同 法 條 適 用 的 交 界 處, 使 法 院 有 變 更 法 條 的 空 間 ; 相 較 之 下, 以 業 務 侵 占 起 訴 之 案 件, 雖 其 犯 罪 行 為 亦 可 能 被 判 斷 為 一 般 侵 占 公 益 侵 占 或 其 他 罪 名, 惟 其 一 方 面 在 構 成 要 件 差 異 的 複 雜 度 較 低, 判 斷 上 的 疑 惑 較 小, 另 方 面 也 可 能 因 數 種 可 能 適 用 的 罪 名 間 法 定 刑 大 致 重 疊, 使 變 更 法 條 對 實 際 量 刑 不 具 影 響, 故 樣 本 中 所 有 以 業 務 侵 占 罪 起 訴 而 獲 判 有 罪 的 案 件, 皆 無 變 更 法 條 之 情 形 表 十 四 變 更 法 條 案 件 各 事 實 審 判 決 情 形 編 號 起 訴 法 條 一 審 二 審 更 一 更 二 更 三 確 定 法 條 備 註 A6 貪 6Ⅰ 三 18 18 10* 刑 336Ⅱ 緩 刑 2 年 A7 貪 4Ⅰ 一 72 48* 刑 336Ⅰ A10 貪 4Ⅰ 一 48 24* 貪 6Ⅰ 三 緩 刑 3 年 A24 貪 4Ⅰ 一 60 60 60 60 8* 刑 210 緩 刑 3 年 A28 貪 4Ⅰ 一 60* 30* 14* 30* 3* 刑 335 A32 貪 4Ⅰ 一 32* 32 貪 6Ⅰ 三 A41 貪 4Ⅰ 一 4* 刑 335 1 一 審 至 更 三 項 下 的 數 字, 代 表 判 決 有 罪 時 科 刑 之 時 間 ( 以 月 為 單 位 ) 2 打 * 者, 代 表 該 判 決 與 起 訴 或 前 審 適 用 之 法 條 不 同 者 3 為 顧 及 排 版 之 需 要, 本 表 中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以 貪 4Ⅰ 一 表 示,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2 項 以 刑 336Ⅱ 表 示, 其 餘 各 法 條 依 此 類 推 4 編 號 A28 之 個 案,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起 訴 後, 一 審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購 辦 公 用 財 物 舞 弊 罪 判 決, 更 一 審 以 刑 法 第 213 條 公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罪 判 決, 更 三 審 以 刑 法 第 335 條 業 務 侵 占 罪 判 決, 二 審 及 更 二 審 則 以 檢 方 起 訴 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判 決, 前 後 5 次 事 實 審 之 判 決 雖 皆 判 決 有 罪, 然 卻 經 歷 5 次 變 更 法 條 之 過 程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5 對 於 分 析 影 響 訴 訟 時 間 的 因 素, 是 否 也 同 時 影 響 案 件 的 定 罪 率, 由 於 有 罪 折 服 的 案 件 皆 是 最 後 一 審 有 罪 的 案 件, 因 此 不 分 析 有 罪 折 服 對 定 罪 率 的 影 向 在 表 十 五 僅 就 上 訴 第 三 審 及 自 選 辯 護 人 2 個 變 項, 分 析 其 對 案 件 定 罪 率 之 影 響 在 上 訴 第 三 審 部 分, 貪 瀆 案 件 上 訴 第 三 審 後, 有 罪 的 比 例 為 95.5%, 明 顯 較 未 上 訴 三 審 的 68.4% 高, 其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檢 方 對 二 審 無 罪 案 件 皆 未 上 訴 第 三 審, 而 被 告 對 二 審 有 罪 案 件 上 訴 三 審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且 最 後 大 多 仍 為 有 罪 判 決 有 關 對 於 上 訴 三 審 後 定 罪 率 高, 而 被 告 仍 積 極 上 訴 的 原 因, 可 能 與 前 述 被 告 可 獲 得 變 更 法 條 之 訴 訟 利 益 有 關 在 自 選 辯 護 人 部 分, 貪 瀆 案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26 案 中,19 件 最 後 判 決 有 罪,7 件 判 決 無 罪, 定 罪 率 為 73.1%, 無 自 選 辯 護 人 的 15 案, 最 後 皆 判 決 有 罪, 經 卡 方 檢 定, 有 無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在 定 罪 率 上, 具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較 低, 再 檢 視 7 個 最 終 變 更 法 條 的 有 罪 判 決, 發 現 皆 是 有 自 選 辯 護 人 的 協 助 由 此 可 知, 雖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因 法 定 刑 較 重, 法 院 有 指 定 公 設 辯 護 人 之 義 務 8, 但 被 告 若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仍 有 助 於 獲 得 無 罪 或 較 輕 的 判 決 在 非 貪 瀆 案 中,11 件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案 件 中 有 5 件 最 後 判 決 有 罪, 定 罪 率 為 45.5%, 未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30 個 案 件, 定 罪 率 則 高 達 83.3%, 經 卡 方 檢 定, 有 無 自 行 選 辯 護 人 在 定 罪 率 上, 亦 具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亦 較 未 選 任 者 為 低 無 論 是 否 為 貪 瀆 案 件, 在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後, 定 罪 率 都 較 未 自 行 選 任 者 低, 且 非 貪 瀆 案 件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後, 定 罪 率 降 低 的 幅 度 較 貪 瀆 案 件 為 多 然 在 表 十 五 中, 發 現 貪 瀆 案 件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比 例 遠 較 非 貪 瀆 案 件 高, 最 可 能 的 原 因 應 係 貪 瀆 案 件 的 刑 度 過 高, 使 被 告 在 選 任 辯 護 人 後 的 期 待 訴 訟 利 益 較 非 貪 瀆 案 件 高, 因 此 在 與 選 任 律 師 所 需 之 訴 訟 費 8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1 條 規 定, 最 輕 本 刑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案 件, 審 判 長 應 指 定 公 設 辯 護 人 或 律 師 為 被 告 辯 護

7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用 衡 量 後, 貪 瀆 案 件 被 告 有 較 高 之 比 例 自 行 委 任 律 師 表 十 五 影 響 訴 訟 因 素 對 定 罪 率 之 影 響 貪 瀆 案 件 非 貪 瀆 案 件 定 罪 無 罪 定 罪 無 罪 卡 方 檢 定 上 訴 三 審 是 21(95.5%) 1 (4.5%) 30(73.2%) 11( 26.8%) 5.992* - 否 13(68.4%) 6(31.6%) - - 自 選 辯 護 是 19(73.1%) 7 (26.9%) 5 (45.5%) 6 (54.5%) 4.87* 5.883* 人 否 15 (100%) 0 (0%) 25(83.3%) 5 (16.7%) 全 部 案 件 34(82.9%) 7 (17.1%) 73.2%(30) 26.8%(11) 1 *0.01<P<0.05,**P<0.01 2 因 非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 業 務 侵 占 案 件 )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皆 不 得 上 訴 第 三 審, 故 無 法 檢 定 非 貪 瀆 案 件 定 罪 率 是 否 因 上 訴 第 三 審 而 有 差 異 伍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一 研 究 結 果 ( 一 ) 法 院 未 依 立 法 之 精 神 重 判 被 告 由 本 文 的 統 計 發 現,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罪 平 均 科 刑 51.7 個 月 9, 未 及 最 低 法 定 刑 (120 個 月 ) 的 一 半 ; 同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侵 占 非 公 用 私 有 財 物 罪 平 均 科 刑 35.7 個 月, 略 高 於 最 低 法 定 期 (30 個 月 ) 之 一 半 總 的 來 說, 平 均 每 位 貪 瀆 侵 占 罪 被 告 被 科 以 48.3 個 月, 與 業 務 侵 占 罪 的 10.5 個 月 相 較, 雖 已 相 對 地 嚴 厲, 但 與 特 別 法 的 法 定 刑 範 圍 仍 相 去 甚 遠, 顯 然 法 院 未 依 立 法 之 精 神 重 判 被 告 儘 管 立 法 者 當 初 特 別 加 重 刑 責 的 用 意, 是 認 為 重 罰 較 能 嚇 阻 犯 罪, 但 由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處 罰 嚴 厲 性 對 於 犯 罪 嚇 阻 的 效 力 並 不 明 確, 因 此, 在 解 讀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之 立 法 政 策 與 司 法 審 判 的 落 差 時, 應 著 重 在 被 告 是 否 得 到 了 適 當 的 處 罰, 而 不 在 於 犯 罪 嚇 阻 效 力 的 增 減, 而 這 也 是 9 依 司 法 院 對 88 年 各 地 方 法 院 宣 告 刑 低 於 法 定 刑 比 率 之 統 計,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罪, 有 68.33% 之 宣 告 刑 低 於 法 定 刑, 在 各 類 罪 名 中 排 名 第 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7 自 貝 加 利 亞 以 來, 古 典 主 義 犯 罪 學 理 所 一 向 主 張 的 觀 點 若 比 較 業 務 侵 占 案 與 貪 瀆 侵 占 案 的 犯 罪 人 組 織 位 階 犯 罪 行 為 態 樣 及 侵 占 金 額, 兩 者 實 無 明 顯 差 異, 法 律 之 所 以 異 其 處 罰, 應 是 考 量 前 者 侵 占 的 是 個 人 法 益, 後 者 侵 占 的 是 國 家 法 益 但 法 益 種 類 的 差 異 是 否 代 表 10.5 個 月 的 平 均 刑 罰 可 因 而 提 高 至 48.3 個 月, 則 不 無 疑 義 對 於 貪 瀆 侵 占 罪 是 否 有 刑 過 於 責 的 問 題, 刑 法 第 59 條 的 適 用 情 形 可 作 為 一 個 指 標 由 於 刑 法 第 59 條 是 減 刑 的 特 別 規 定, 其 適 用 應 屬 例 外, 法 院 在 適 用 時 無 不 謹 慎 為 之, 然 本 文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4 條 侵 占 罪 定 罪 的 23 案 中, 竟 高 達 14 案 引 用 該 減 刑 規 定, 例 外 反 成 了 原 則, 由 此 顯 示, 該 罪 確 有 刑 責 過 高 的 問 題, 而 由 引 用 該 條 減 刑 後, 法 院 仍 為 低 度 或 最 低 之 處 罰 來 看, 恐 怕 有 許 多 被 告 最 後 所 受 的 刑 罰 仍 是 過 重 因 此, 該 等 罪 名 之 刑 罰 可 能 刑 重 於 責, 有 違 反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551 條 所 揭 櫫 的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之 虞 ( 二 ) 對 貪 瀆 犯 罪 的 實 際 嚇 阻 效 果 有 疑 義 對 於 罪 刑 較 重 之 案 件, 因 誤 判 的 可 容 忍 程 度 較 低, 故 刑 事 訴 訟 法 給 予 較 多 的 救 濟 管 道 以 減 少 誤 判 ; 而 重 罪 對 被 告 的 影 響 較 大, 積 極 投 入 訴 訟 可 期 待 的 利 益 也 較 大, 重 罪 被 告 理 當 會 在 訴 訟 時 更 加 投 入 因 此, 重 罪 案 件 通 常 其 訴 訟 時 間 較 長, 定 罪 率 也 會 降 低 由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貪 瀆 侵 占 案 件 確 實 因 為 無 上 訴 第 三 審 的 限 制, 在 被 告 積 極 投 入 訴 訟 後, 訴 訟 時 間 大 幅 延 長, 而 被 告 積 極 訴 訟 的 結 果, 雖 少 使 有 罪 案 件 轉 為 無 罪, 但 有 相 當 的 比 例 案 件 得 到 變 更 法 條 的 利 益, 使 重 罪 的 實 質 確 定 率 下 降 若 依 犯 罪 學 古 典 理 論 認 為 嚇 阻 犯 罪 應 重 迅 速 性 確 定 性 而 輕 嚴 厲 性 的 看 法, 在 特 別 法 中 加 重 貪 瀆 侵 占 罪 的 刑 責, 可 能 反 使 刑 罰 威 嚇 的 效 果 降 低 進 一 步 從 憲 法 的 角 度 來 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制 定 本 即 欲 藉 嚴 懲 貪 污 來 澄 清 吏 治, 如 今 提 高 刑 責 後 對 貪 瀆 犯 罪 的 威 嚇 若 不 增 反 降, 即 是 不 能 達 成 其 立 特 別 法 之 目 的, 亦 就 不 符 合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476 及 551

7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號 解 釋 所 提 出 之 比 例 原 則 中 目 的 正 當 性 的 要 求, 而 有 違 憲 之 虞 ( 三 ) 提 高 法 定 刑 可 能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在 加 重 貪 瀆 侵 占 罪 之 刑 責 後, 檢 調 等 訴 追 機 關 及 法 院 都 會 投 入 更 多 人 力 資 源 來 確 保 訴 訟 之 正 確 性, 因 此, 若 加 重 刑 責 後 無 法 達 成 犯 罪 威 嚇 的 效 果, 即 會 造 成 訴 訟 資 源 不 當 浪 費 此 外, 提 高 刑 責 亦 使 判 決 公 正 性 受 到 影 響, 其 原 因 可 分 為 以 下 數 點 : 首 先, 被 告 可 投 入 訴 訟 的 資 力 不 同 會 影 響 最 後 訴 訟 結 果, 而 當 法 定 刑 提 高 後, 訴 訟 結 果 的 差 異 便 更 形 加 大 由 研 究 中 顯 示, 以 貪 瀆 侵 占 起 訴 之 案 件,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案 件 的 定 罪 率 為 73.1%, 未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的 定 罪 率 為 100%, 兩 者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而 7 件 經 由 變 更 法 條 使 被 告 獲 得 更 有 利 判 決 之 案 件, 被 告 皆 自 行 選 辯 護 人, 因 此, 雖 貪 瀆 侵 占 罪 之 被 告 依 法 皆 有 公 設 辯 護 制 度 加 以 保 障, 但 有 資 力 可 自 行 選 任 辯 護 人 之 被 告, 仍 可 能 獲 得 較 佳 之 訴 訟 結 果 當 一 罪 之 法 定 刑 不 當 提 高 時, 此 種 因 被 告 資 力 不 同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也 會 隨 之 提 高 其 次, 刑 法 第 59 條 減 刑 規 定 缺 乏 標 準, 導 致 不 同 法 官 審 理 之 結 果 殊 異, 科 刑 結 果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由 於 刑 法 第 59 條 之 成 立 要 件 並 不 具 體, 其 行 使 亦 由 法 院 單 獨 決 定, 因 此 適 用 與 否 本 易 產 生 質 疑, 由 研 究 之 樣 本 中 發 現, 引 用 該 條 減 刑 之 理 由 不 外 乎 一 時 失 慮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侵 占 金 額 不 高 或 素 行 良 好 等, 然 這 些 減 刑 理 由 應 屬 刑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之 量 刑 考 量, 或 已 依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12 條 ( 輕 微 案 件 ) 予 以 減 刑, 若 再 以 刑 法 第 59 條 減 刑, 不 免 有 違 反 重 複 評 價 禁 止 原 則 之 虞 而 情 輕 法 重 這 個 真 正 的 減 刑 理 由 雖 普 遍 存 在, 但 又 可 能 因 個 案 法 官 對 刑 法 第 59 條 要 件 寬 嚴 的 認 知 不 同, 而 產 生 不 公 平 的 結 果 第 三, 部 分 特 別 減 刑 規 定 本 身 的 缺 陷, 造 成 類 似 案 件 的 判 決 差 異 過 大 為 緩 和 刑 責 過 高 所 帶 來 的 不 良 影 響,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12 條 對 情 節 輕 微, 犯 罪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5 萬 元 以 下 者, 減 輕 其 刑 而 由 研 究 中 發 現, 因 罪 刑 差 距 過 大, 即 使 符 合 該 條 減 刑 者, 法 院 在 量 刑 空 間 下 移 後 仍 對 被 告 科 以 極 輕 的 刑 責, 由 此 推 論, 對 於 犯 罪 金 額 略 高 於 新 台 幣 5 萬 元 者,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79 其 所 科 之 刑 責 應 亦 遠 高 於 其 罪 所 當 值, 而 5 萬 元 這 一 刀 兩 斷 的 分 別, 造 成 類 似 案 件 之 判 決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二 討 論 許 春 金 教 授 在 人 本 犯 罪 學 (2006) 一 書 中 主 張, 大 多 數 的 犯 罪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且 不 具 長 遠 利 益, 我 們 常 因 媒 體 及 司 法 機 關 對 少 數 重 大 案 件 的 渲 染, 而 認 為 所 有 的 案 件 都 是 嚴 重 的 也 因 如 此, 民 眾 對 犯 罪 常 會 有 過 度 的 反 應, 認 為 皆 應 施 以 重 罪 來 嚇 阻 ( 侯 崇 文 許 福 生,1997) 但 是,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不 應 只 為 少 數 極 端 的 犯 罪 而 設 計, 它 應 該 能 與 其 他 控 制 犯 罪 的 力 量 相 配 合, 適 當 且 有 效 地 控 制 犯 罪 在 本 文 對 貪 瀆 侵 占 罪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多 數 貪 瀆 侵 占 罪 的 犯 罪 人 都 是 基 層 公 務 員, 其 犯 罪 多 是 個 人 所 為, 少 有 群 體 勾 串, 而 平 均 侵 占 金 額 亦 與 業 務 侵 占 罪 相 當 整 體 而 言, 此 類 犯 罪 即 便 不 是 微 不 足 道, 亦 絕 非 罪 大 惡 極, 與 受 賄 藉 勢 藉 端 勒 索 等 貪 瀆 的 核 心 犯 罪 相 較, 其 對 國 家 體 制 及 民 眾 信 任 的 傷 害 亦 明 顯 偏 低, 但 在 被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納 入 後, 卻 被 列 為 重 罪, 並 在 審 判 時 出 現 問 題 回 顧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的 歷 史, 其 前 身 懲 治 貪 污 暫 行 條 例 制 定 於 民 國 27 年 6 月 27 日, 係 因 應 抗 戰 時 期 之 需 要, 規 範 軍 人 公 務 員 及 辦 公 益 事 務 之 人 的 犯 罪 彼 時 因 為 適 逢 戰 亂, 社 會 解 組, 諸 多 控 制 犯 罪 的 力 量 皆 不 充 分, 刑 事 司 法 負 擔 著 相 當 大, 甚 至 是 過 多 的 責 任 但 時 至 今 日, 社 會 環 境 已 與 當 時 大 相 逕 庭, 不 但 政 府 的 組 織 較 當 時 穩 定, 社 會 的 公 民 意 識 司 法 的 審 判 制 度 也 較 當 時 成 熟, 因 此, 刑 事 司 法 已 該 回 到 它 原 本 的 位 置, 扮 演 正 義 的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而 不 是 急 先 鋒 使 刑 事 司 法 已 該 回 到 它 原 本 位 置 的 最 好 方 式, 應 就 是 移 除 特 別 法 的 處 罰 規 定, 回 歸 由 普 通 法 規 範 就 本 文 研 究 之 侵 占 罪 而 言,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的 侵 占 罪 是 刑 法 第 336 條 第 1 項 公 務 侵 占 罪 的 特 別 法, 倘 若 廢 除 特 別 法 之 規 定 轉 由 公 務 侵 占 罪 規 範, 不 但 不 會 有 規 範 力 度 不 足 的 問 題

8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10, 而 且 可 避 免 貪 瀆 侵 占 罪 被 過 度 評 價 及 處 罰 後 所 衍 生 的 不 良 影 響 而 當 刑 事 司 法 回 到 其 正 常 的 位 置 後, 方 能 與 其 他 控 制 犯 罪 的 力 量 相 互 結 合,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犯 罪 的 發 生 10 公 務 侵 占 罪 的 法 定 刑 為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責, 得 併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本 文 以 貪 瀆 侵 占 罪 定 罪 之 29 案 中,25 案 科 刑 在 公 務 或 公 益 侵 占 罪 之 法 定 刑 範 圍 內,4 案 雖 在 範 圍 外, 但 皆 為 連 續 犯, 依 94 年 刑 法 廢 除 連 續 犯 後 規 定 之 論 罪 方 式, 亦 足 以 為 適 當 之 處 罰, 故 公 務 侵 占 罪 應 足 以 規 範 所 有 樣 本 中 之 犯 罪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81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資 料 林 山 田 1997 刑 事 法 論 叢 臺 北 : 元 照 林 鈺 雄 2004 刑 事 訴 訟 法 臺 北 : 元 照 法 務 部 2001 新 加 坡 考 察 報 告 - 新 加 坡 檢 察 制 度 及 肅 貪 實 務 2004 年 2 月 19 日 下 載 於 http://www.moj.gov.tw 2003 九 十 二 年 犯 罪 狀 況 及 其 分 析 臺 北 : 法 務 部 2005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及 刑 法 施 行 法 全 文 暨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臺 北 :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4 九 十 二 年 廉 政 工 作 年 報 臺 北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5 九 十 三 年 廉 政 工 作 年 報 臺 北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6 九 十 四 年 廉 政 工 作 年 報 臺 北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 1995 貪 污 犯 罪 及 其 防 制 對 策 之 研 究 臺 北 : 法 務 部 犯 罪 研 究 中 心 周 愫 嫻 2003 影 響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與 判 決 結 果 之 實 證 研 究, 內 政 部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091000000AU691003 周 愫 嫻 譯, 法 蘭 克. 威 廉 斯 三 世 (Frank P. Williams Ⅲ) 著 1997 < 治 亂 世 用 用 重 典 社 會 意 向 之 研 究 > 犯 罪 學 期 刊 3 : 43-58 馬 克 蕭 (Marilyn) 2000 犯 罪 學 理 論 (Criminological Theory) 臺 北 : 桂 冠 圖 書 柯 耀 程 1999 變 動 中 的 刑 法 思 想 臺 北 : 元 照 2003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在 適 用 上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 月 旦 法 學

8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94:46-57 許 玉 秀 2005 < 公 務 員 概 念 的 立 法 定 義 - 第 十 六 次 修 正 刑 法 檢 討 系 列 (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 司 法 周 刊 1249 1250 臺 北 : 司 法 院 許 春 金 2003 犯 罪 學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2006 人 本 犯 罪 學 - 控 制 理 論 與 修 復 式 正 義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邢 泰 釗 2003 < 就 我 國 實 務 運 作 觀 點, 評 現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 月 旦 法 學 94:8-15 劉 幸 義 1991 惡 法 文 化 臺 北 : 自 版 陳 志 祥 1992 論 罪 刑 相 當 原 則,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3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在 內 容 上 之 評 估 與 檢 討 > 月 旦 法 學 94: 17-33 蕭 斐 全 1998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單 獨 立 法 必 要 性 之 探 討,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蘇 俊 雄 1999 < 量 刑 權 之 法 律 拘 束 性 > 月 旦 法 學 54:167-172 英 文 資 料 Gibbs, J. P. 1975 Crime,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New York: Elsevier. Kahan, D.M. 1997 Between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The new path of deterrence.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83 Michigan Law Review 95(8):2477-2497 Brewer, D. and M. Miller Kerlinger, F.N. 1964 Foundations Behavioral Research, 4 th ed., 1992, Orlando: Harcourt College Publishers. Nagin, D.S. and G. Pogarsky 2001 Integrating celerity impulsivity, and extralegal sanction threats into a model of general deterrence: theory and evidence. Criminology 39 (4):865-891 2003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deterrence: cheating, self-serving bias, and impulsivity. Criminology 41(1):167:193. Neter, J., Wasserman, W. and G.A. Whitmore 1978 Applied Statistics, 4 th ed., 1993. MA: Allyn and Bacon.Koo, H.K.. Opp, K.D. 1997 Limited rationality and crime.pp47-63 in G. Newman, R.V. Clark and S.G. Shoham(eds,).Rational Choice and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Dartmouth UK: Ashgate Shepherd, J. M. 2002 Fear of the first strike: The full deterrent effect of California s two-and three-strike legislation.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6:159-201. Shover, N. and J.P.Wright 2001 Crime of privileg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ang, H. M. 2001 Judicial sentencing decisions in Taiwanese economic crimes: Consequences of swift justic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35(3):607-635.

8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AN ANALYSIS OF SENTENCING ON EMBEZZLEMENTS OF ANTI-CORRUPTION STATUE AND CRIMINAL CODE Chih Kuang Chi Investigator, The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R.O.C. ABSTRACT The Anti-Corruption Statute (1963) is a special law enacted by our government to combat corruption. According to the statute, the punish of work-related embezzlement, larceny, fraud, and illegally profiting committed by the public official is substantially increased to deter corruption, but the effect is not clear. Prosecuted cases of embezzlement in the period 1999 and 2000 were taken as sample to examine the effect. Results show that courts usually cite varied commutation regulations so that the pronounced term of imprisonment substantially lower than the minimum term stipulated in applicable laws. When the defendants and government put more funds and efforts to the lawsuits, the trial lengths are prolonged, the conviction rates are lowered. After all, the deterrence to corruption is less efficient. On the other hand, resulting from the defect of some commutation regulations and the difference of defendant s finance support, some judges are unfair.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s No.476 and 551 of the Council of Justice of the Constitution Court, if special criminal laws place special restrictions on people s basic rights, the content of which shall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ness between offense and penal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Anti-Corruption Statute doesn t seem to fit these principles very well. Because the Criminal Code is enough to regulate the work-related embezzlement committed by the public official, it is better choice to abolish special regulation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atute and return to the Criminal Code.Keywords : graffiti, adolescent deviance, adolescent subculture. Key words: corruption, embezzlement, deterrence,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ness between offense and penalt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Received for publication April 22, 2007; final revision received July 09, 2007; accepted July 16, 200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85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陳 曉 進 杜 蘭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已 經 逐 漸 成 為 理 解 犯 罪 行 為 的 最 重 要 的 理 論 架 構 之 一 與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相 比 較,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研 究 個 體 在 整 個 生 命 過 程 中 ( 包 括 童 年, 青 少 年, 以 及 成 年 )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而 不 僅 是 研 究 幼 兒 及 青 少 年 時 期 個 體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別 在 本 文 中, 我 們 將 首 先 簡 要 介 紹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理 論 體 系, 包 括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歷 史 發 展 和 基 本 的 理 論 建 構 其 次, 我 們 將 要 探 討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在 犯 罪 學 中 的 發 展 和 相 應 的 實 證 研 究 ; 具 體 地 說, 我 們 將 要 瞭 解 個 體 在 生 命 過 程 中 犯 罪 行 為 的 兩 個 顯 著 特 徵, 即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性 和 變 遷, 以 及 犯 罪 學 家 如 何 用 不 同 的 理 論 去 解 釋 這 種 穩 定 和 變 遷 最 後, 我 們 將 簡 要 地 評 估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對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貢 獻, 並 勾 勒 出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將 來 的 研 究 發 展 方 向 關 鍵 字 : 犯 罪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收 到 日 期 2007/05/01 修 改 日 期 2007/08/08 接 受 日 期 2007/09/12

8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壹 緒 論 每 一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中 都 有 一 些 相 似 的 東 西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都 會 經 歷 生 老 病 死, 都 曾 經 或 將 要 體 驗 到 生 命 的 快 樂, 成 長 的 煩 惱, 以 及 生 死 輪 回 的 痛 苦 絕 大 多 數 人 都 有 著 相 似 的 生 命 軌 跡, 比 如 說, 少 年 時 期, 我 們 都 要 求 學 ; 青 年 時 期, 我 們 都 要 結 婚, 建 立 家 庭, 生 養 孩 子, 尋 找 合 適 的 工 作 ; 而 到 了 中 老 年, 我 們 中 的 大 多 數 都 會 體 驗 到 子 女 離 巢 時 的 不 舍, 親 屬, 朋 友, 或 配 偶 離 世 時 的 悲 傷, 以 及 對 自 己 健 康 退 化 和 生 命 將 要 消 逝 所 感 到 的 無 奈 同 時, 每 一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又 是 不 同 的 有 的 人 出 生 於 城 市, 有 的 人 出 生 於 農 村 ; 有 的 人 含 著 金 匙 出 世, 有 的 人 家 無 片 瓦 ; 有 的 人 婚 姻 美 滿, 有 的 人 以 離 婚 告 終 ; 有 的 人 一 輩 子 勤 儉 守 法, 有 的 人 成 為 監 獄 和 司 法 機 關 的 常 客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所 要 解 釋 的, 正 是 不 同 個 體 由 於 時 代 和 社 會 因 素 而 造 成 的 生 命 軌 跡 的 差 別, 以 及 同 一 個 體 在 其 整 個 生 命 過 程 中 特 定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應 用 到 犯 罪 學 領 域, 犯 罪 學 家 感 興 趣 的 是, 為 什 麼 有 的 人 在 一 生 中 從 不 犯 罪, 有 的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只 是 局 限 於 青 少 年 時 期, 而 有 的 人 終 其 一 生, 始 終 在 監 獄, 司 法 機 關 與 社 會 之 間 徘 徊? 為 什 麼 有 的 人 在 經 過 一 段 長 時 間 的 犯 罪 生 涯 後, 卻 會 在 某 一 個 時 期 懸 崖 勒 馬, 改 過 自 新? 究 竟 是 外 在 的 社 會 和 環 境 因 素, 還 是 個 體 其 本 身 的 某 種 特 性, 或 是 兩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導 致 了 個 體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別, 以 及 個 體 本 身 在 其 生 命 過 程 中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在 本 文 中, 我 們 將 要 討 論 這 些 問 題 首 先, 我 們 將 簡 要 介 紹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理 論 體 系, 包 括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歷 史 發 展 和 基 本 的 理 論 建 構 其 次, 我 們 將 要 探 討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在 犯 罪 學 中 的 發 展 和 相 應 的 實 證 研 究 ; 具 體 地 說, 我 們 將 要 瞭 解 個 體 在 生 命 過 程 中 犯 罪 行 為 的 兩 個 顯 著 特 徵, 即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性 和 變 遷, 以 及 犯 罪 學 家 如 何 用 不 同 的 理 論 去 解 釋 這 種 穩 定 和 變 遷 最 後, 我 們 將 簡 要 地 評 估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對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貢 獻, 並 勾 勒 出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將 來 的 研 究 發 展 方 向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87 貳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和 理 論 體 系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不 只 是 關 於 某 一 專 業 或 學 科 的 理 論 ; 這 一 理 論 是 建 立 在 諸 多 學 科, 例 如 社 會 學, 犯 罪 學, 歷 史 學, 生 物 學, 心 理 學 等 專 業 的 基 礎 上 發 展 而 來 因 此, 嚴 格 地 說,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不 是 一 個 解 釋 某 種 社 會 現 象 的 理 論, 例 如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而 是 一 個 理 論 典 範 (Paradigm) (Elder,1996) 與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相 比 較,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提 供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研 究 與 理 解 人 類 行 為 與 發 展 的 思 維 模 式 社 會 學 家 Glen H. Elder(1974) 是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主 要 代 表 之 一 六 十 年 代 初 期,Elder 來 到 伯 克 利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參 與 一 項 研 究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青 少 年 發 展 的 項 目 這 項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瞭 解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及 代 際 之 間 的 聯 繫 從 三 十 年 代 到 六 十 年 代, 研 究 人 員 追 蹤 調 查 了 185 名 1920 年 至 1921 年 出 生 的 個 體, 並 記 錄 了 他 們 從 少 年 到 中 年 時 期 的 生 活 和 成 長 歷 程 起 初,Elder 採 用 的 理 論 模 式 是 當 時 較 為 流 行 的 社 會 化 理 論 ; 也 就 是 說, 研 究 父 母 親 對 子 女 的 教 育, 規 範, 以 及 這 些 教 育 和 規 範 對 子 女 所 產 生 的 潛 移 默 化 的 影 響 但 同 時,Elder 意 識 到, 二 三 十 年 代 巨 大 的 社 會 變 遷, 尤 其 是 三 十 年 代 的 經 濟 大 衰 退, 對 這 些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這 些 青 少 年 的 成 長 將 產 生 不 可 避 免 的 影 響 比 如 說, 經 濟 大 衰 退 影 響 到 絕 大 多 數 家 庭, 導 致 這 些 家 庭 的 收 入 大 幅 度 降 低 ; 而 少 數 家 庭 則 倖 免 於 難 Elder 意 識 到,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不 是 一 個 靜 態 的 過 程 ; 要 瞭 解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和 代 際 間 的 聯 繫, 首 先 需 要 有 一 個 動 態 的 模 型 來 理 解 個 體 在 不 同 生 命 時 期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而 不 只 是 研 究 個 體 間 的 差 別 同 時, 由 於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個 體 和 周 邊 的 社 會 和 環 境 會 有 持 續 性 的 互 動, 這 個 模 型 需 要 包 容 宏 觀 的 社 會 變 遷 和 微 觀 個 體 發 展, 以 及 兩 者 之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在 經 濟 大 衰 退 中 的 孩 子 們 (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 一 書 中,Elder(1974) 嘗 試 著 用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來 解 釋 個 體 生 命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Elder 認 為, 生 命 歷 程 是 個 體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一 系 列 相 互 連 接 的 生 活 軌 道 生 命 歷 程 由 兩 部 分 組 成, 一 個 是 生 命 軌 道, 由 一 系 列 相 對 穩 定,

8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較 為 平 滑, 沿 著 一 定 軌 跡 和 方 向 發 展 的 生 活 狀 態 組 成 ; 另 外 一 個 是 轉 換 點, 這 些 轉 換 點 把 不 同 的 生 活 狀 態 連 接 在 一 起 比 如,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一 個 比 較 標 準 的 教 育 軌 道 對 絕 大 多 數 人 而 言, 我 們 的 教 育 軌 道 始 于 小 學, 然 後 初 中, 高 中, 一 些 人 上 大 學, 研 究 院, 並 取 得 不 同 的 學 位 在 這 個 教 育 軌 道 上, 每 一 段 學 業, 或 狀 態, 都 由 一 個 轉 換 點 連 接 而 成 高 中 畢 業 是 一 個 轉 換 點, 對 一 些 人 而 言, 它 是 連 接 兩 段 不 同 的 教 育 軌 跡 的 仲 介 點 ; 而 對 另 外 一 些 人 而 言, 它 意 味 著 學 業 的 中 斷 和 進 入 社 會 的 開 始 總 的 來 說, 生 命 軌 道 這 個 概 念 反 映 了 個 體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而 轉 換 點 這 個 概 念 則 從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個 體 生 命 的 變 遷 轉 換 點 存 在 於 生 命 軌 道 之 中, 而 生 命 軌 道 的 不 同 狀 態 則 由 轉 換 點 連 接 而 成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在 Elder 的 經 濟 大 衰 退 中 的 孩 子 們 一 書 中 得 到 初 步 的 闡 述 在 其 後 的 二 三 十 年 中,Elder 和 其 他 的 社 會 學 家 們 在 一 系 列 的 著 作 中 發 展 和 延 伸 了 這 個 理 論 時 自 今 日,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已 經 從 當 時 的 邊 緣 理 論 發 展 成 為 當 今 社 會 科 學 界 的 主 流 理 論 典 範 之 一 根 據 Elder 的 闡 述,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建 立 在 四 個 最 基 本 的 理 論 主 張 上 (Elder,1985) 首 先, 生 命 的 發 展 和 變 遷 應 該 是 貫 穿 個 體 生 命 的 整 個 過 程, 而 不 應 該 局 限 於 某 個 特 定 的 階 段 社 會 學 和 犯 罪 學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點 是 大 多 數 理 論 研 究 僅 僅 關 注 某 個 特 定 的 生 命 時 期, 而 忽 視 其 他 的 階 段 比 如 說, 犯 罪 學 主 要 研 究 青 少 年 時 期, 而 忽 視 中 年 及 老 年 時 期 由 於 這 種 研 究 視 角 的 局 限 性, 犯 罪 學 理 論 大 都 是 靜 態 的 模 型, 缺 乏 解 釋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和 變 遷 的 能 力 Elder 認 為, 生 命 的 發 展 並 不 僅 僅 是 一 個 老 化 的 過 程 儘 管 童 年 和 青 少 年 時 期 對 生 命 軌 跡 的 發 展 起 著 重 要 的 作 用, 中 年 和 老 年 的 變 遷 也 同 樣 不 可 低 估 在 成 年 時 期, 生 命 個 體 仍 然 會 產 生 生 理 的, 心 理 的, 及 社 會 的 變 遷 因 而, 儘 管 成 年 時 期 的 變 遷 速 度 會 下 降 很 多, 生 命 的 發 展 和 變 遷 仍 然 是 一 個 從 子 宮 到 墳 墓 的 持 續 性 過 程 另 外 一 個 和 生 命 的 發 展 和 變 遷 相 聯 繫 的 概 念 是 事 件 發 生 的 時 間 順 序 生 命 的 發 展 是 由 一 系 列 互 相 聯 繫 的 事 件 組 成, 而 這 些 事 件 的 發 生 順 序 是 由 一 整 套 社 會 規 則 和 價 值 體 系 所 指 導 當 這 些 由 社 會 規 範 所 指 導 的 事 件 發 生 順 序 錯 亂 時, 個 體 的 生 命 軌 跡 有 可 能 受 到 負 面 的 影 響 比 如,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89 結 婚 生 孩 子, 結 婚 在 前, 生 孩 子 在 後 ; 如 果 生 孩 子 在 前, 結 婚 在 後 甚 至 不 結 婚, 則 個 體 的 正 常 生 活 軌 道 會 受 到 影 響 未 婚 先 孕 的 母 親 不 僅 僅 會 受 到 社 會 的 歧 視, 同 時, 由 於 照 料 小 孩 所 需 要 的 精 力 和 時 間, 個 體 的 工 作, 學 習, 和 正 常 的 社 會 交 往 都 會 受 到 影 響 其 次, 生 命 軌 道 是 多 維 的, 而 不 是 單 維 的 這 些 生 命 軌 道 相 互 交 叉, 互 相 影 響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者 認 為, 個 體 發 展 通 常 由 不 同 的 生 命 軌 道 組 成, 包 括 生 理 的, 心 理 的, 以 及 社 會 的 這 三 種 軌 道 密 切 聯 繫, 相 互 影 響 比 如 說, 生 理 軌 道 的 變 遷 和 發 展 會 影 響 到 心 理 和 行 為 的 改 變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一 個 重 要 的 生 理 變 遷 時 期 是 青 春 發 育 期 過 於 提 前 或 者 滯 後 的 發 育, 對 於 青 少 年 來 講, 尤 其 是 對 於 女 性 來 講, 會 影 響 到 對 自 我 價 值 的 評 估, 以 及 產 生 其 他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例 如, 研 究 發 現, 青 春 期 提 前 的 少 女, 會 比 青 春 期 正 常 的 少 女 呈 現 更 多 的 越 軌 行 為 (Magnusson and Cairns,1996) 而 在 成 年 時 期, 不 同 的 生 命 軌 道 也 會 產 生 相 互 間 的 影 響 比 如, 婚 姻 軌 道 和 健 康 軌 道 之 間 相 互 影 響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和 諧 的 婚 姻 有 助 於 提 高 身 體 健 康 ; 而 健 康 的 身 體, 也 有 助 於 提 高 配 偶 之 間 的 婚 姻 品 質 (Wickrama, Lorenz, Conger, and Elder, 1997) 第 三, 個 體 發 展 受 到 社 會 和 歷 史 環 境 的 制 約 個 體 的 生 命 發 展 軌 道 受 到 一 系 列 社 會 因 素 的 影 響 和 制 約 家 庭 和 社 區 是 影 響 個 體 的 最 直 接 因 素 家 庭 結 構, 收 入 狀 況, 及 父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等 家 庭 背 景 都 會 對 個 體 生 活 軌 跡 產 生 不 可 忽 視 的 影 響 例 如, 單 親 家 庭 的 子 女, 相 比 較 於 雙 親 家 庭, 更 容 易 表 現 出 越 軌 行 為 同 時, 周 圍 環 境 的 變 化, 也 會 對 個 體 生 命 軌 跡 產 生 直 接 的 影 響 比 如, 一 個 十 歲 男 童 的 父 親 因 病 去 世, 這 個 事 件 將 必 然 對 這 個 男 孩 的 生 命 軌 跡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相 同 的 道 理, 社 區 環 境 的 變 遷 對 個 體 的 成 長 有 著 直 接 的 聯 繫 當 一 個 十 歲 的 非 洲 裔 兒 童 從 暴 力 嚴 重 氾 濫 的 城 市 中 心 搬 遷 到 郊 區, 他 將 來 從 事 犯 罪 活 動 的 可 能 性 因 這 一 遷 移 而 大 幅 減 少 然 而, 家 庭 和 社 區 因 素 只 是 諸 多 社 會 環 境 制 約 中 的 一 部 分 從 宏 觀 的 角 度 來 講, 每 一 個 人 的 生 活 都 受 制 於 我 們 所 處 的 時 代 當 社 會 在 短 時 間 內 經 歷 著 巨 大 的 社 會 變 遷 時, 個 體 的 生 活 軌 跡 將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到 影

9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響 Elder (1974) 對 三 十 年 代 經 濟 大 蕭 條 對 青 少 年 生 活 軌 跡 影 響 的 研 究 就 是 一 個 例 子 經 濟 衰 退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通 過 家 庭 為 仲 介 而 表 現 出 來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的 年 輕 人, 不 得 不 改 變 父 母 親 原 來 安 排 好 的 生 活 計 畫 中 國 六 十 年 代 末 到 七 十 年 代 初 的 上 山 下 鄉 也 是 一 個 例 子 對 這 些 上 山 下 鄉 的 整 整 一 代 青 年 人 而 言, 原 有 的 生 活 軌 跡, 例 如 教 育, 工 作, 家 庭 建 構, 都 統 統 被 打 亂 呆 在 農 村 的 時 間 越 長, 他 們 的 婚 姻 和 子 女 生 育 就 推 遲 的 越 久 (Zhou and Hou,1999) 第 四, 為 促 進 防 範 和 救 治 措 施 和 專 案 的 效 益 最 大 化,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者 必 須 考 慮 到 個 體 生 命 發 展 的 階 段 性, 以 及 在 特 定 階 段 個 體 的 認 知 程 度 和 發 展 需 要 的 不 同 相 同 的 防 範 和 救 治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專 案 和 措 施, 對 不 同 的 人 會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 即 使 對 同 一 個 人, 在 不 同 的 生 命 發 展 階 段, 效 果 也 會 有 不 同 例 如, 一 個 人 在 十 四 歲 時 犯 罪 並 被 判 刑 五 年, 和 其 在 三 十 歲 時 犯 罪 並 被 判 刑 五 年, 影 響 會 截 然 不 同 對 十 四 歲 的 少 年 而 言, 他 的 接 受 教 育, 學 習 工 作 和 社 會 技 能, 以 及 正 常 社 會 化 的 進 程 被 打 斷 當 他 從 監 獄 中 出 來 後, 由 於 缺 乏 教 育 及 基 本 的 工 作 和 社 會 技 能, 他 在 社 會 中 依 靠 合 法 方 式 生 存 的 機 會 將 大 為 減 少, 而 成 為 職 業 罪 犯 的 可 能 性 大 為 增 加 而 對 三 十 歲 的 成 年 人 而 言, 由 於 其 社 會 化, 教 育, 和 學 習 社 會 和 生 活 技 能 的 過 程 已 經 完 成, 五 年 的 監 獄 生 活, 對 其 而 言, 只 是 生 命 道 路 上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坎 坷 而 已 研 究 發 現, 穩 定 的 工 作 和 社 會 支 援 是 減 少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一 個 重 要 方 法 之 一 ; 但 這 個 方 法 對 於 生 理 和 心 理 還 未 穩 定 的 青 少 年 而 言, 則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Uggen,2000) 因 而,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學 者 認 為, 防 範 和 救 治 青 少 年 和 成 年 犯 罪 的 社 會 項 目 和 措 施, 應 該 考 慮 到 個 體 在 不 同 生 命 發 展 階 段 認 知 程 度 及 社 會 化 的 不 同, 並 在 不 同 的 階 段 對 症 下 藥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1 參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在 犯 罪 學 中 的 理 論 發 展 和 實 證 研 究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自 上 世 紀 八 九 十 年 代 開 始 被 應 用 到 犯 罪 學 領 域 當 中 應 用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犯 罪 學 家 廣 泛 研 究 了 歷 史 事 件, 個 體 事 件 的 發 生 順 序, 以 及 個 體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行 為 的 發 展 和 變 遷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影 響 例 如,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作 為 一 個 歷 史 事 件 對 整 整 一 代 美 國 年 輕 人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影 響 對 某 些 年 輕 人 而 言, 親 身 經 歷 殘 酷 的 戰 爭 和 直 面 死 亡 給 其 一 生 都 留 下 了 心 理 的 陰 影 ; 而 對 另 外 一 部 分 人 而 言, 參 軍 給 了 他 們 一 個 重 新 生 活, 加 強 自 我 控 制 和 規 範, 以 及 學 習 生 活 技 能 的 機 會 另 外, 二 戰 退 伍 的 老 兵, 可 以 享 受 到 政 府 提 供 的 免 費 教 育, 醫 療, 低 息 貸 款 和 其 他 的 福 利 政 策 對 於 從 貧 困 和 暴 力 社 區 中 走 出 的 年 輕 人 而 言, 參 加 軍 隊 給 予 了 他 們 一 個 重 新 獨 立 生 活 的 機 會 (Sampson and Laub,1993) 然 而,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對 犯 罪 學 的 最 大 貢 獻 在 於 研 究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以 及 生 理 的, 心 理 的, 和 社 會 的 各 種 因 素 的 變 遷 對 個 體 犯 罪 軌 跡 的 影 響 應 用 長 期 資 料 及 更 為 複 雜 精 緻 的 分 析 模 型,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學 者 研 究 了 個 體 犯 罪 軌 道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以 及 它 們 和 各 種 生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因 素 的 因 果 關 係 一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一 個 最 為 熟 知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恐 怕 是 年 齡 和 犯 罪 的 非 線 性 聯 繫 無 數 的 研 究 表 明, 年 齡 和 犯 罪 行 為 之 間 有 一 個 二 次 曲 線 聯 繫 (Curvilinear relationship) 犯 罪 行 為 在 少 年 時 期, 尤 其 是 青 春 發 育 期 之 後, 有 一 個 急 劇 的 增 長, 這 個 增 長 在 16 到 18 歲 之 間 達 到 頂 峰, 然 後 迅 速 開 始 下 降 而 三 十 歲 之 後, 犯 罪 頻 率 維 持 在 一 個 較 為 穩 定 的 低 水 準 (Farrington, 1986;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這 個 年 齡 犯 罪 的 二 次 曲 線 關 係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不 同 的 時 代, 以 及 年 齡 和 具 體 犯 罪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係 都 是 較 為 恒 定 的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儘 管 犯 罪 學 家 對 這 個 關 係 的 某 些 細 節 問 題, 例 如 不 同 時 代, 不 同 文 化 的 社 會 達 到

9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犯 罪 頂 峰 的 年 齡, 年 齡 和 具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曲 線 關 係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年 齡 犯 罪 的 基 本 非 線 性 關 係 卻 是 得 到 公 認 的 (Steffensmeier,Allan,and Streifel,1989) 問 題 在 於, 如 何 去 解 釋 這 個 二 次 曲 線 關 係? 一 個 解 釋 為, 每 個 個 體 都 有 著 同 樣 的 或 者 相 似 的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不 同 個 體 間 的 犯 罪 軌 道 都 是 相 同 的 ; 每 個 人 的 犯 罪 頻 率 都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增 長, 並 在 成 年 時 期 下 降 如 果 這 種 解 釋 成 立 的 話, 則 個 體 的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和 總 體 的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一 致 另 外 一 種 解 釋 為, 總 體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其 實 是 多 個 不 同 群 體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的 綜 合 產 物 比 如 說, 有 些 人 從 不 犯 罪, 他 們 的 犯 罪 頻 率 在 不 同 的 年 齡 階 段 始 終 維 持 在 零 的 水 準 ; 有 的 人 從 少 年 開 始, 犯 罪 頻 率 始 終 維 持 在 很 高 的 水 準 ; 而 絕 大 多 數 人 則 只 是 在 某 一 個 階 段 有 較 高 的 犯 罪 頻 率, 在 其 他 時 間, 則 很 少 捲 入 犯 罪 行 為 如 果 這 種 理 論 解 釋 是 正 確 的 話, 則 總 體 犯 罪 年 齡 曲 線 其 實 是 多 個 不 同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中 和 的 產 物 應 用 總 體 年 齡 犯 罪 年 齡 曲 線 去 解 釋 個 體 犯 罪 的 發 展 和 變 化 其 實 掩 蓋 了 不 同 群 體 間 的 異 質 性 (Heterogeneity)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的 爭 論 歸 根 到 底 是 一 個 個 體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的 問 題 是 什 麼 因 素 導 致 了 犯 罪 在 一 定 生 命 階 段 的 持 續? 又 是 什 麼 因 素 導 致 了 犯 罪 行 為 的 變 遷? 持 第 一 種 意 見 的 人 認 為, 所 有 個 體 的 犯 罪 軌 跡 都 是 相 似 的 Gottfredson 和 Hirschi(1990) 在 其 文 章 中 指 出, 由 於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在 不 同 的 時 代, 不 同 的 文 化, 以 及 不 同 犯 罪 類 別 的 恒 定 性, 年 齡 和 犯 罪 曲 線 是 不 能 用 社 會 和 文 化 因 素 來 解 釋 的 他 們 認 為, 犯 罪 學 家 發 費 時 間 和 精 力 發 展 不 同 的 理 論 來 解 釋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將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耗 費 鉅 資 收 集 長 期 資 料 跟 蹤 個 體 行 為, 以 及 應 用 複 雜 的 模 型 去 分 析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無 益 於 犯 罪 學 理 論 的 研 究 和 發 展 然 而, 有 限 的 長 期 資 料 表 明, 總 體 的 犯 罪 年 齡 曲 線 是 不 能 用 來 解 釋 個 體 犯 罪 軌 跡 發 展 的 個 體 的 犯 罪 軌 跡 並 不 是 都 從 青 春 發 育 期 開 始, 到 成 年 時 期 結 束 相 反, 不 同 的 犯 罪 軌 跡 有 可 能 存 在 犯 罪 學 家 發 現, 在 不 同 的 生 命 階 段, 只 有 一 小 部 分 人 ( 大 概 4% 到 9%) 表 現 出 反 社 會 行 為 例 如, 在 幼 兒 時 期, 大 概 5% 的 幼 兒 被 父 母 親 認 為 極 難 管 教 (McGee,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3 Partridge, Williams, and Silva, 1991); 大 概 4% 到 9% 的 小 學 生 被 診 斷 為 有 行 為 失 序 (Conduct disorder)(costello,1989);6 到 7.5% 的 成 年 男 性 成 為 職 業 犯 罪 者 (Wolfgang, Figlio, and Sellin, 1972); 而 大 概 5% 的 成 人 被 診 斷 為 具 有 反 社 會 行 為 (Robins, 1985) 儘 管 犯 罪 學 家 並 不 清 楚 在 不 同 的 年 齡 階 段, 這 一 小 部 分 人 (4 到 9%) 是 否 是 同 一 群 人 ; 大 量 的 研 究 表 明, 一 小 部 分 男 性 在 不 同 的 年 齡 和 環 境 下 表 現 出 高 度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Moffitt,1997,p.15) 儘 管 犯 罪 的 穩 定 和 持 續 性 得 到 大 量 的 證 據 支 持, 研 究 也 發 現 了 犯 罪 行 為 的 另 外 一 個 特 點, 即 犯 罪 行 為 的 變 遷 ( 非 持 續 性 ) 正 如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關 係 所 表 現 的, 從 總 體 上 來 說, 犯 罪 的 頻 率 隨 著 年 齡 階 段 的 變 化 而 變 遷 同 時,Robin(1985) 發 現, 幾 乎 所 有 的 表 現 出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成 年 人 在 兒 童 時 期 都 有 反 社 會 行 為, 大 多 數 反 社 會 的 兒 童 卻 並 沒 有 成 長 成 為 反 社 會 的 成 人 大 概 超 過 50% 的 具 有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兒 童 在 少 年 時 期 並 沒 有 成 長 為 長 期 的 或 職 業 的 罪 犯 因 此, 儘 管 兒 童 時 期 的 犯 罪 行 為 能 夠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預 測 成 年 人 犯 罪 (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 這 種 聯 繫 卻 遠 非 是 完 美 的 ( 犯 罪 行 為 的 變 遷 ) 迄 今 為 止, 解 釋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的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可 以 被 分 為 三 大 類 : 1) 主 要 解 釋 犯 罪 的 持 續 和 穩 定 性, 以 Gottfredson 和 Hirschi(1990) 的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為 代 表 ;2) 解 釋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或 者 變 遷, 以 Moffitt (1993b) 和 Patterson (Patterson,Debarshy, and Ramsey, 1989;Patterson and Yoerger,1997) 的 理 論 為 代 表 ; 和 3) 解 釋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以 Sampson 和 Laub (Sampson and Laub, 1993;Laub and Sampson,2003)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Theory of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為 代 表 儘 管 還 有 一 些 其 他 的 較 具 影 響 力 的 理 論, 如 Thornberry(1987) 的 社 會 互 動 理 論 (Social interactional theory,), 由 於 篇 幅 所 限, 本 文 主 要 闡 述 這 三 類 理 論 的 發 展 和 相 應 的 實 證 研 究

9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二 犯 罪 的 持 續 和 穩 定 性 :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在 1990 年 發 表 的 犯 罪 學 的 普 遍 理 論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一 書 中 闡 述 了 犯 罪 的 穩 定 性 他 們 認 為, 以 往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包 括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認 知 理 論, 壓 力 理 論 等, 都 忽 視 了 一 個 最 基 本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論, 即 預 測 個 體 犯 罪 的 最 直 接 和 有 力 的 變 數 是 個 體 的 犯 罪 歷 史, 尤 其 是 兒 童 時 期 的 問 題 行 為, 包 括 不 禮 貌 的 行 為 例 如 回 嘴, 大 聲 喊 叫, 推 搡 他 人, 阻 礙 他 人, 在 學 校 的 不 當 行 為, 以 及 糟 糕 的 成 績 等 他 們 指 出, 孩 童 時 期 的 不 當 行 為 和 青 少 年 及 成 年 犯 罪 有 千 絲 萬 縷 的 聯 繫 ; 而 這 種 聯 繫 是 由 一 個 因 素,Gottfredson 和 Hirschi 稱 之 為 自 我 控 制 (Self control) 決 定 的 自 我 控 制 程 度 高 的 人,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小 ; 相 反, 自 我 控 制 程 度 低 的 人,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高 同 時, 自 我 控 制 還 能 夠 預 測 其 他 的 越 軌 行 為 和 社 會 紐 帶 的 發 展 比 如, 自 我 控 制 程 度 和 吸 煙, 酗 酒, 以 及 交 通 事 故 聯 繫 在 一 起 在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的 理 論 中, 自 我 控 制 是 一 個 最 主 要 的, 甚 至 是 除 去 犯 罪 機 會 之 外 的 唯 一 一 個 影 響 犯 罪 的 變 數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認 為, 自 我 控 制 形 成 並 發 展 于 幼 兒 時 期, 並 在 8 到 10 歲 之 前 基 本 定 型 然 而, 它 並 不 是 由 生 理 因 素 決 定 的 ; 相 反, 它 是 社 會 化 的 結 果 個 體 自 我 控 制 的 發 展 基 本 上 是 由 家 庭 和 學 校 所 決 定, 尤 其 是 家 庭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認 為, 自 我 控 制 的 完 善 和 發 展 受 到 四 個 因 素 的 影 響 第 一, 父 母 親 ( 或 者 幼 兒 撫 養 者 ) 必 須 愛 護 子 女 ; 第 二, 父 母 親 ( 或 者 幼 兒 撫 養 者 ) 必 須 監 督 幼 兒 的 行 為 ; 第 三, 父 母 親 ( 或 者 幼 兒 撫 養 者 ) 必 須 能 夠 發 現 幼 兒 的 不 當 行 為 ; 第 四, 當 不 當 行 為 發 生 時, 父 母 親 ( 或 者 幼 兒 撫 養 者 ) 必 須 能 夠 懲 罰 並 糾 正 這 些 不 當 的 行 為 只 有 這 些 標 準 全 部 滿 足 時, 兒 童 才 能 夠 發 展 出 高 度 的 自 我 控 制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對 自 我 控 制 起 源 的 論 述 和 其 對 犯 罪 的 穩 定 性 的 闡 述 是 一 致 的 由 於 自 我 控 制 早 在 童 年 期 就 已 定 型, 因 而, 犯 罪 行 為 從 兒 童 時 期 直 至 老 年, 都 是 恒 定 的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並 非 否 定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變 遷 ; 相 反, 他 們 承 認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在 不 同 的 生 命 階 段 是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5 不 同 的 但 是, 他 們 認 為, 不 同 個 體 在 不 同 的 生 命 時 期 其 犯 罪 行 為 的 相 對 差 別 是 恒 定 的 也 就 是 說, 個 體 之 間 自 我 控 制 程 度 的 差 別 決 定 了 在 不 同 的 年 齡 階 段 犯 罪 頻 率 的 差 別 而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的 變 遷,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認 為, 由 於 年 齡 犯 罪 關 係 跨 時 代, 文 化 的 恒 定 性,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變 遷 是 社 會 和 文 化 因 素 不 可 解 釋 的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是 對 現 行 犯 罪 學 理 論 的 一 個 巨 大 的 挑 戰 如 果 他 們 的 理 論 是 正 確 的, 則 犯 罪 學 家 研 究 犯 罪 的 少 年 時 期, 成 年 時 期, 以 及 各 種 社 會, 心 理, 和 文 化 的 影 響 將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例 如, 社 會 紐 帶 理 論 (Hirschi, 1969) 認 為 個 體 和 傳 統 的 社 會 組 織 如 家 庭, 學 校, 工 作 單 位 的 紐 帶 是 阻 止 犯 罪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然 而,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認 為, 社 會 紐 帶 其 實 是 由 自 我 控 制 所 決 定 的 ; 因 而, 社 會 紐 帶 和 犯 罪 行 為 的 關 係 其 實 是 虛 假 的 自 我 控 制 影 響 著 個 體 發 展 社 會 紐 帶 的 能 力 ; 同 時, 自 我 控 制 影 響 著 個 體 的 犯 罪 行 為 三 犯 罪 的 持 續 或 變 遷 : 社 會 互 動 發 展 模 型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對 社 會 學 和 犯 罪 學 的 衝 擊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然 而,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大 量 的 事 實 證 明 個 體 在 其 一 生 中 犯 罪 行 為 會 有 所 變 化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則 從 根 本 上 忽 視 這 種 變 化, 並 否 認 從 理 論 上 解 釋 個 體 犯 罪 軌 跡 變 化 的 必 要 性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而 其 他 的 學 者 則 沒 有 持 這 種 激 進 的 看 法 幾 乎 在 同 一 時 期,Patterson 和 他 的 同 事 們 (Patterson 等,1989,1997) 提 出 了 他 們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的 理 解 : 社 會 互 動 發 展 模 型 (Social-Interactional Developmental Model) Patterson 和 他 的 同 事 們 (Patterson 等,1989,1997) 把 犯 罪 參 與 者 分 為 兩 類 : 早 期 開 始 者 (Early onset) 和 後 期 開 始 者 (Late onset) 早 期 開 始 者 反 映 了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 他 們 在 童 年 時 期 就 表 現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這 種 反 社 會 行 為 一 直 延 續 到 青 年 和 成 年 時 期 而 後 期 開 始 者 則 反 映 出 犯 罪 行 為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的 變 遷 ; 他 們 一 般 是 直 到 青 春 期 前 後 ( 大 概 14 歲 ) 才 參 與 一 定 的 犯 罪 活 動, 並 在 成 年 後 基 本 不 再 捲 入 犯 罪 行 為 Patterson 認 為, 理 解 這 兩 類 人 群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或 者 變 遷, 一 個

9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關 鍵 的 概 念 是 社 會 互 動, 即 個 體 和 周 邊 環 境, 包 括 家 庭, 學 校, 和 夥 伴 團 體 的 長 期 的, 持 續 的 互 動 關 係 早 期 開 始 者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可 追 溯 到 個 體 的 童 年 時 期 和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相 似,Patterson 把 早 期 開 始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和 兒 童 時 期 的 社 會 化, 尤 其 是 家 庭 環 境, 包 括 父 母 親 對 子 女 的 教 育, 監 督, 和 控 制 聯 繫 在 一 起 和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不 同,Patterson 並 不 認 可 控 制 理 論, 相 反, 他 認 為 反 社 會 行 為 是 習 得 的 結 果 他 認 為, 早 期 犯 罪 開 始 者 一 般 都 生 活 在 功 能 紊 亂 的 家 庭 (Dysfunctional families) 在 這 類 家 庭 中, 一 個 最 明 顯 的 特 徵 是 強 制 性 行 為 父 母 親 應 用 強 制 行 為 減 少 兒 童 的 哭 鬧, 子 女 間 的 爭 吵, 或 者 兒 童 的 其 他 惱 人 行 為 兒 童 在 與 父 母 親 和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交 往 和 互 動 中 認 識 到, 強 制 性 行 為 是 可 以 帶 來 利 益 的, 因 而 嘗 試 著 應 用 強 制 行 為 經 過 無 數 次 的 這 種 劣 勢 互 動, 兒 童 逐 漸 養 成 了 應 用 強 制 行 為 獲 取 自 身 利 益 的 不 良 習 慣 ; 而 在 這 過 程 中,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的 行 為 和 習 慣, 比 如 如 何 用 非 暴 力 手 段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巧, 則 被 家 庭 和 父 母 所 忽 視 也 就 是 說, 功 能 紊 亂 的 家 庭 成 為 兒 童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第 一 個 訓 練 基 地 當 兒 童 逐 漸 長 大 後, 他 們 從 家 庭 習 得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被 帶 到 其 他 的 場 所, 例 如 學 校 和 同 齡 夥 伴 團 體 由 於 他 們 的 行 為 問 題, 在 學 校 裏 他 們 很 有 可 能 得 不 到 老 師 的 喜 愛, 並 獲 得 糟 糕 的 學 校 成 績 而 且, 由 於 他 們 不 時 表 現 出 來 的 攻 擊 性 行 為, 他 們 很 有 可 能 被 同 齡 夥 伴 團 體 所 排 斥 這 兩 種 因 素 綜 合 在 一 切, 再 加 上 他 們 自 身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特 徵, 促 使 他 們 參 與 各 種 越 軌 或 犯 罪 團 體, 並 在 這 條 道 路 上 越 走 越 遠 總 而 言 之,Patterson 認 為, 犯 罪 的 持 續 性 是 由 多 種 原 因 造 成 的 惡 劣 的 家 庭 環 境 及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劣 勢 互 動 是 一 個 初 始 點, 也 是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而 對 於 後 期 開 始 者 來 說, 他 們 參 與 犯 罪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則 是 越 軌 或 犯 罪 團 體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Patterson 等,1997) Patterson 用 一 個 邊 緣 性 假 設 (Marginality hypothesis) 理 論 來 解 釋 後 期 開 始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後 期 開 始 者 的 父 母 親 具 備 基 本 的 ( 邊 緣 的 ) 教 育 子 女 的 技 能, 父 母 子 女 間 有 少 量 的 的 積 極 交 流, 同 時, 他 們 本 人 也 具 備 了 一 定 的 個 人 生 活 技 巧 與 早 期 開 始 者 相 比 較, 後 期 開 始 者 的 家 庭 背 景 和 個 人 生 活 和 社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7 會 技 巧 都 略 高 ; 但 又 低 於 那 些 從 不 參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青 少 年 當 這 些 青 少 年 逐 漸 長 大, 他 們 開 始 跳 出 家 庭 本 來 就 不 是 很 強 的 控 制, 而 參 與 到 越 軌 或 犯 罪 團 體 中 但 同 時, 他 們 的 參 與 度 又 是 相 對 短 暫 的 當 他 們 進 入 成 年 時 期, 意 識 到 犯 罪 行 為 的 相 對 代 價 要 遠 高 於 青 少 年 時 期, 由 於 他 們 仍 然 擁 有 最 基 本 ( 邊 緣 的 ) 的 教 育 水 準 和 社 會 生 活 技 能, 他 們 能 夠 逐 漸 轉 換 生 活 軌 道, 終 止 反 社 會 行 為 四 犯 罪 的 持 續 或 變 遷 :Moffitt 的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 少 年 限 制 型 理 論 Moffitt (1993b) 的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 少 年 限 制 型 (Life Course Persistent/Adolescence Limited) 理 論 和 Patterson 的 理 論 相 似, 但 相 比 而 言 更 具 影 響 力 Moffitt 認 為, 群 體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實 際 上 是 由 兩 個 性 質 完 全 不 同 的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綜 合 而 成 第 一 個 是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群 體 這 個 群 體 的 犯 罪 頻 率 和 年 齡 之 間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關 係 ; 從 兒 童 時 期 開 始 直 到 步 入 中 老 年, 這 個 群 體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一 直 表 現 出 較 高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例 如, 他 們 在 4 歲 時 踢 咬 其 他 小 孩,10 時 翹 課 和 偷 竊 零 售 店 物 品, 16 歲 時 偷 車 和 賣 毒 品,20 歲 時 強 姦 和 搶 劫,30 歲 時 從 事 欺 詐 行 為 和 虐 待 子 女 (Moffitt,1993b, p.695) 同 時, 他 們 的 這 種 反 社 會 行 為 也 表 現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他 們 在 家 裏 欺 騙, 在 商 店 偷 盜, 在 學 校 作 弊, 在 酒 吧 打 架, 並 在 工 作 中 挪 用 公 款 (p.697) Moffitt 認 為,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犯 罪 者 只 占 人 口 的 很 小 一 部 分, 大 概 是 5% 到 10% 的 男 性 人 口 相 比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犯 罪 者 所 占 的 比 例 更 低 第 二 個 群 體 是 少 年 限 制 型 群 體 相 比 較 於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犯 罪 者, 這 個 群 體 的 成 員 一 般 直 到 少 年 時 期 才 參 與 越 軌 和 犯 罪 行 為 同 時, 這 種 犯 罪 行 為 又 是 階 段 性 的 當 他 們 到 成 年 階 段, 絕 大 多 數 都 會 終 止 犯 罪, 重 新 開 始 常 規 的 生 活 方 式, 例 如 完 成 學 業, 參 加 工 作, 組 建 家 庭 實 際 上, 青 少 年 越 軌 和 犯 罪 行 為 的 比 例 是 如 此 之 高, 以 致 于 青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成 為 正 常 行 為, 而 那 些 從 不 犯 罪 和 越 軌 的 青 少 年 成 為 異 數 (Moffitt, 1993b) Moffitt 甚 至 認 為, 那 些 在 青 少 年 時 從 未 參 與 過 任 何 犯 罪 或 越 軌 行 為 的 人 存 在 某 些 生 理 或 心 理 缺 陷 比 如 說, 他 們 或 許 缺 乏 社 會 交 往 技

9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巧, 個 性 孤 僻, 不 善 於 交 友 總 的 來 說, 少 年 限 制 型 群 體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徵 是, 大 量 人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才 開 始 參 與 某 些 輕 度 犯 罪 行 為, 並 在 成 年 後 終 止 對 於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者 而 言, 他 們 犯 罪 軌 跡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徵 在 於 他 們 在 生 命 早 期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Moffitt (1993a, 1993b) 認 為, 要 理 解 這 一 早 期 反 社 會 行 為, 犯 罪 學 家 需 要 研 究 他 們 在 嬰 兒 時 期, 甚 至 未 出 生 時 個 體 生 理 的 缺 陷 和 家 庭 環 境 的 影 響 Moffitt 認 為, 兒 童 早 期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在 於 他 們 的 神 經 心 理 缺 陷 (Neuropsychological deficits) 神 經 系 統 發 展 的 滯 後 可 能 受 到 一 系 列 因 素 的 影 響, 例 如 懷 孕 時 期 母 親 的 不 當 行 為 ( 抽 煙, 喝 酒, 吸 毒, 營 養 不 良 等 ), 或 者 嬰 幼 兒 時 期 環 境 的 影 響 ( 鉛 中 毒, 頭 部 受 傷 等 ) 同 時, 神 經 系 統 發 展 的 滯 後, 則 可 能 導 致 嬰 幼 兒 心 理 健 康 發 展 的 滯 後 例 如, 兒 童 的 語 言 發 展 能 力, 認 知 能 力,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的 發 展 會 受 到 影 響 同 時, 不 幸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這 些 困 難 兒 童 又 出 生 于 貧 困 的 家 庭 和 社 區 對 缺 少 教 育, 居 住 於 暴 力 和 毒 品 充 斥 的 社 區, 自 身 也 可 能 具 有 神 經 心 理 缺 陷 的 父 母 親 而 言, 如 何 積 極 正 面 地 引 導 和 糾 正 子 女 的 越 軌 行 為 是 一 個 巨 大 的 挑 戰 實 際 上, 由 於 父 母 親 的 個 人 經 濟 社 會 背 景, 兒 童 的 神 經 心 理 缺 陷, 以 及 嚴 酷 的 外 在 環 境, 兒 童 父 母 的 互 動 不 可 避 免 地 轉 化 成 一 種 長 期 的, 負 面 的 互 動 家 庭, 正 如 Patterson 所 描 述 的, 成 為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訓 練 基 地 (Patterson 等, 1989)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者 犯 罪 行 為 的 另 外 一 個 顯 著 特 徵 在 於 他 們 犯 罪 行 為 在 生 命 過 程 中 的 穩 定 性 Moffitt(1993b) 認 為 兩 個 因 素 決 定 了 他 們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性 和 穩 定 性 一 個 是 現 在 持 續 性 (Contemporary Continuity), 也 就 是 說, 由 於 個 體 自 身 從 兒 童 時 期 所 養 成 的 反 社 會 性 格, 和 他 人 相 比 較, 他 們 更 具 有 犯 罪 性, 更 容 易 參 與 犯 罪 行 為 這 個 概 念 和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1990) 的 自 我 控 制 極 為 相 似 另 外 一 個 因 素 是 累 積 持 續 性 (Cumulative Continuity) 個 體 從 兒 童 時 期 開 始 的 反 社 會 行 為 帶 來 了 一 系 列 的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過 早 輟 學, 參 與 越 軌 / 犯 罪 團 體 活 動, 以 及 和 司 法 機 關 的 接 觸 ( 拘 捕, 判 刑 等 ) 這 些 活 動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99 強 化 了 他 們 和 犯 罪 團 體 夥 伴 之 間 的 聯 繫, 並 減 少 了 他 們 從 事 親 社 會 行 為 (Prosocial Behavior) 的 幾 率 也 就 是 說, 從 嬰 幼 兒 時 期 開 始 的 神 經 心 理 缺 陷, 導 致 生 命 過 程 中 一 系 列 的 鏈 式 反 應, 並 最 終 造 成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和 持 續 性 那 麼, 又 如 何 解 釋 少 年 限 制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呢? 少 年 限 制 者 犯 罪 行 為 的 顯 著 特 徵 是 變 遷, 具 體 反 映 在 青 春 期 後 犯 罪 行 為 的 急 劇 增 加, 以 及 成 年 時 期 犯 罪 行 為 的 終 止 Moffitt (1993b) 認 為, 少 年 限 制 者 犯 罪 行 為 源 于 青 少 年 在 成 長 和 發 育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問 題 具 體 地 說, 在 現 代 社 會, 青 少 年 的 身 體 發 育 年 齡 大 為 提 前, 但 被 成 年 社 會 所 認 可 並 享 受 相 應 權 利 的 時 間 則 大 為 延 後 Moffitt 稱 之 為 成 熟 間 隙 (Maturity Gap) 例 如, 儘 管 生 理 上 已 經 成 熟, 但 是 青 少 年 仍 然 不 能 享 受 到 成 年 人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 自 主, 性 愛, 抽 煙, 喝 酒 等 ); 相 反, 由 於 現 代 社 會 對 知 識 和 技 術 的 重 視, 青 少 年 在 學 校 的 時 間 大 為 延 長 ( 對 父 母 親 的 經 濟 依 賴 也 相 應 延 長 ), 而 加 入 成 年 人 社 會, 獲 得 自 主 的 時 間 則 大 為 延 後 Moffitt 認 為, 這 種 成 熟 間 隙 將 導 致 青 少 年 挫 折 感 的 增 強, 而 越 軌 和 犯 罪 行 為 成 為 他 們 宣 洩 壓 力, 減 低 挫 折 感, 和 獲 取 獨 立 的 方 式 正 如 Caspi 和 Moffitt (1995) 所 說, 代 數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宣 言 ; 它 不 能 表 明 這 個 年 輕 人 應 該 被 認 真 對 待 但 是 犯 罪 可 以 (p.500) 少 年 限 制 者 犯 罪 行 為 的 另 一 個 顯 著 特 徵 是 犯 罪 行 為 直 到 青 少 年 時 才 開 始 Moffitt (1993b) 認 為, 少 年 限 制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並 不 受 到 神 經 心 理 缺 陷 和 其 他 家 庭 因 素 的 影 響 ; 相 反, 它 是 一 個 習 得 的 過 程, 一 個 社 會 模 仿 (Social Mimicry) 的 過 程 具 體 地 說, 少 年 限 制 者 在 少 年 時 期 模 仿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者 的 越 軌 和 犯 罪 行 為 ; 因 為 這 些 行 為, 例 如 抽 煙, 喝 酒, 紋 身, 性 活 動, 違 規 等,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會 功 能 ( 例 如, 反 映 了 成 熟 和 獨 立 性 ) 然 而, 當 少 年 限 制 者 步 入 成 年 並 開 始 享 受 相 應 的 權 利 後, 這 些 行 為 的 吸 引 力 大 為 降 低 同 時, 成 年 人 為 犯 罪 行 為 所 付 出 的 代 價 也 大 為 增 加 這 兩 個 因 素 綜 合 在 一 起, 導 致 少 年 限 制 者 犯 罪 行 為 在 成 年 時 的 終 結

10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五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 犯 罪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Patterson 和 Moffitt 的 理 論 都 認 為 個 體 犯 罪 軌 道 的 特 點 在 於 持 續 性 或 者 變 遷 也 就 是 說, 某 些 群 體 犯 罪 特 點 在 於 其 持 續 性, 而 另 外 群 體 的 犯 罪 特 點 則 在 於 其 變 遷 然 而,Sampson 和 Laub(Sampson and Laub, 1993;Laub and Sampson,2003) 認 為,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既 有 持 續, 又 有 變 遷 一 九 九 三 年, Sampson 和 Laub 在 他 們 的 著 作 犯 罪 的 形 成 (Crime in the Making,1993) 一 書 中, 把 生 命 歷 程 的 基 本 框 架 和 Hirschi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相 結 合, 提 出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理 論,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Theory of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以 解 釋 個 體 犯 罪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紮 基 於 Hirschi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Hirschi 認 為, 每 個 人 生 來 都 是 自 私 的, 都 會 有 滿 足 個 體 私 欲 的 衝 動 ; 因 此, 犯 罪 學 家 所 需 要 理 解 的, 不 是 為 什 麼 人 們 會 犯 罪, 而 是 為 什 麼 人 們 會 服 從 各 種 社 會 規 範 Hirschi 指 出, 社 會 紐 帶, 也 就 是 人 們 同 社 會 人 群 和 社 會 機 構 間 千 絲 萬 縷 的 聯 繫, 是 人 們 服 從 社 會 規 範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Hirschi 1969 年 發 表 的 著 作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原 因 (Causes of Delinquency) 中, 他 提 出 社 會 紐 帶 主 要 由 四 個 基 本 部 分 組 成 : 依 附, 承 諾, 參 與, 和 信 念 例 如, 青 少 年 和 家 庭 和 學 校 的 紐 帶 是 阻 止 他 們 犯 罪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當 青 少 年 和 父 母 之 間 存 在 良 好 的 互 動 時 ( 例 如 父 母 對 子 女 嚴 格 管 教, 子 女 與 父 母 平 等 溝 通, 以 及 子 女 對 父 母 意 見 的 尊 重 等 ), 他 們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大 為 降 低 Sampson 和 Laub 修 正 和 延 伸 了 Hirschi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ampson 和 Laub 認 為, 社 會 控 制 不 僅 能 解 釋 青 少 年 犯 罪, 它 也 能 用 來 解 釋 個 體 在 其 生 命 過 程 中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和 變 遷 他 們 認 為, 在 一 個 人 不 同 的 生 命 階 段, 社 會 群 體 和 社 會 機 構 起 到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控 制 作 用 例 如, 童 年 時 期, 家 庭 是 個 體 的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機 構 因 此, 童 年 期 個 體 的 越 軌 行 為 和 反 社 會 性 格 的 發 展 主 要 歸 結 於 家 庭 因 素, 也 就 是 說, 父 母 親 的 疏 於 教 導 和 監 督 即 使 外 在 的 結 構 性 社 會 因 素, 例 如 貧 困, 嚴 酷 的 社 區 環 境, 和 種 族 都 對 犯 罪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這 些 影 響 也 是 通 過 家 庭 為 仲 介 的 而 在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01 少 年 時 期, 學 校 成 為 繼 家 庭 之 外 的 另 一 決 定 性 因 素 對 學 校 與 教 師 的 認 同, 學 校 活 動 的 參 與 程 度, 以 及 學 習 成 績 的 好 壞, 都 和 犯 罪 行 為 有 直 接 的 聯 繫 同 時,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長, 家 庭 和 學 校 逐 漸 淡 出, 而 夥 伴 團 體 成 為 青 少 年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無 數 研 究 表 明, 青 少 年 犯 罪 一 個 最 直 接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危 險 因 素 是 夥 伴 團 體 的 反 社 會 和 越 軌 行 為 當 青 少 年 進 入 成 人 階 段, 婚 姻 和 工 作 取 代 學 校 和 夥 伴 團 體 成 為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控 制 機 構 Sampson 和 Laub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的 一 個 重 要 貢 獻 在 於 他 們 對 成 年 期 個 體 犯 罪 持 續 性 和 變 遷 的 研 究 借 鑒 Moffitt (1993) 的 累 積 持 續 性 概 念,Sampson 和 Laub 認 為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性 源 於 多 種 危 險 因 素 在 生 命 過 程 中 的 積 累 和 疊 加 比 如, 少 年 時 期 的 犯 罪 行 為 有 可 能 導 致 一 系 列 的 鏈 式 反 應, 例 如 教 育 的 中 斷, 社 會 紐 帶 的 崩 潰, 就 業 的 困 難, 以 及 與 越 軌 或 犯 罪 團 體 聯 繫 的 增 強 ; 而 這 些 因 素 最 終 導 致 犯 罪 行 為 從 兒 童 到 成 年 時 期 的 持 續 性 但 同 時,Sampson 和 Laub 認 為, 即 使 是 最 頑 固 的 罪 犯, 他 們 也 是 會 改 變 的 在 成 年 時 期 發 生 的 某 些 生 命 事 件 (Life events), 例 如 參 軍, 戀 愛 和 結 婚, 以 及 找 到 一 個 穩 定 的 工 作, 都 可 能 成 為 生 活 中 的 轉 捩 點 (Turning point), 改 變 甚 至 是 長 期 犯 罪 者 的 生 活 軌 跡 (Laub, Sampson, 1993; Laub, Nagin, and Sampson, 1998) 也 就 是 說, 成 年 時 期 的 事 件, 和 兒 童 和 少 年 時 期 一 樣, 也 具 備 著 改 變 個 體 生 活 軌 跡 的 能 力 一 個 顯 著 的 例 子 是 婚 姻 婚 姻 有 助 於 提 高 個 體 和 社 會 傳 統 人 群 和 機 構 的 紐 帶 首 先, 由 於 女 性 的 犯 罪 行 為 遠 遠 低 於 男 性, 在 絕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婚 後 男 性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會 受 到 女 性 的 正 面 影 響 同 時, 婚 姻 意 味 著 責 任 感, 意 味 著 對 家 庭, 孩 子, 和 工 作 的 投 資 ; 而 犯 罪 行 為 則 有 可 能 傷 害 到 這 種 投 資 最 後, 婚 姻 改 變 了 個 體 的 日 常 生 活 方 式 他 們 的 生 活 更 為 規 範 化, 並 把 更 多 的 時 間 花 在 家 庭, 工 作, 和 孩 子 身 上, 而 不 是 和 舊 日 的 年 輕 夥 伴 在 一 起 (Sampson and Laub,1990,1992,1993; Laub and Sampson, 2003) 同 時,Sampson 和 Laub 認 為, 生 命 事 件 的 發 生, 儘 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個 體 性 格 特 徵 和 早 期 行 為 的 影 響, 仍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偶 然 性 也 就 是 說, 這 些 事 件 並 不 是 完 全 由 早 期 行 為 和 個 體 性 格 特 徵 所 決 定, 他 們 具 有 獨 立 的 對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的 預 測 價 值

10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肆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評 估 和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在 過 去 二 三 十 年 中,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在 犯 罪 學 中 的 應 用 有 了 長 足 的 進 展 相 比 較 于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最 大 貢 獻 在 於 它 以 動 態, 而 非 靜 態 的 視 角 研 究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犯 罪 學 中 占 主 導 地 位 的 理 論, 例 如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壓 力 理 論 等, 在 本 質 上 都 是 靜 態 的 ; 而 相 關 的 實 證 研 究 也 主 要 集 中 在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以 及 兒 童 和 少 年 時 期 家 庭, 學 校, 夥 伴 團 體, 和 社 區 等 社 會 因 素 對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影 響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則 從 動 態 的 視 角 看 待 在 整 個 生 命 過 程, 包 括 童 年, 青 少 年, 以 及 成 年 時 期 個 體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和 變 遷, 以 及 歷 史 的, 社 會 的, 社 區 的, 和 個 人 因 素 的 變 遷 對 犯 罪 軌 跡 的 影 響 換 句 話 說,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主 要 研 究 個 體 間 (Between individual)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異, 而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研 究 個 體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異 以 及 個 體 內 (Within-individual)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和 變 遷 所 以, 在 理 論 層 次 上,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提 供 了 一 個 研 究 犯 罪 行 為 的 全 新 的 理 論 視 角 這 個 理 論 視 角 強 調 各 個 生 命 歷 史 階 段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如 何 全 面 地 看 待 不 同 生 命 歷 史 階 段 之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聯 繫 同 時, 在 實 證 研 究 層 次,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發 展 促 進 了 長 期 資 料 的 收 集, 以 及 長 期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例 如 多 層 次 研 究 方 法 的 發 展 和 普 及 除 了 少 數 例 外, 幾 乎 所 有 對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實 證 研 究 都 是 建 立 在 對 長 期 資 料 的 收 集 和 分 析 基 礎 上 的 例 如,Sampson 和 Laub 為 了 驗 證 他 們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重 新 編 碼 和 分 析 了 四 十 年 代 Glueck(Glueck and Glueck,1950) 收 集 的 長 期 資 料, 並 應 用 這 些 資 料 完 成 了 他 們 的 著 作 犯 罪 的 形 成 其 他 為 研 究 者 所 應 用 的 長 期 資 料, 例 如 青 少 年 犯 罪 發 展 劍 橋 研 究 (The Cambridge Study in Delinquent Development), 杜 內 丁 多 學 科 健 康 和 發 展 研 究 (Dunedin Multidisciplinary Health and Development Study), 全 國 青 年 調 查 (National Youth Survey) 等, 都 是 耗 資 巨 大, 歷 時 長 久 的 項 目 與 此 同 時, 長 期 資 料 的 收 集 促 進 了 新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方 法 的 發 展 和 普 及 由 於 傳 統 的 分 析 方 法 主 要 研 究 個 體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異, 新 型 的, 以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03 分 析 個 體 內 犯 罪 行 為 的 持 續 和 變 遷 的 方 法, 例 如 多 層 次 分 析 和 事 件 史 分 析 開 始 得 到 廣 泛 的 應 用 一 個 典 型 的 例 子 是 Nagin 的 半 參 數 群 體 分 析 方 法 (semi-parametric, group-based approach) 的 發 展 (Nagin,2005) 為 了 系 統 地 分 析 不 同 群 體 間 犯 罪 行 為 的 差 別, 以 及 這 些 不 同 的 群 體 間 是 否 存 在 質 的 區 別,Nagin 發 展 了 半 參 數 群 體 分 析 方 法 並 應 用 這 種 方 法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實 證 研 究 與 傳 統 的 靜 態 資 料 及 相 應 的 分 析 方 法 相 比 較, 長 期 資 料 的 收 集 和 應 用 為 犯 罪 學 者 研 究 犯 罪 行 為 的 穩 定 和 變 遷, 以 及 犯 罪 行 為 和 各 種 社 會, 心 理, 和 生 理 因 素 的 因 果 關 係 的 分 析 提 供 了 一 個 堅 實 的 基 礎 然 而, 相 比 較 於 其 他 較 成 熟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而 言,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仍 然 處 於 發 展 的 初 始 階 段 大 多 數 有 關 生 命 發 展 的 研 究 仍 然 停 留 在 實 證 研 究 層 次, 而 非 深 層 次 的 理 論 探 討 而 一 些 近 二 三 十 年 發 展 出 的 理 論, 例 如 Patterson 和 Moffitt 的 發 展 理 論,Gottfredson 和 Hirschi 的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以 及 Sampson 和 Laub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起 因, 發 展, 及 終 止 都 有 不 同 的, 甚 至 是 完 全 對 立 的 看 法 因 而, 對 這 些 理 論 的 的 評 估 和 整 合 仍 然 任 重 道 遠 同 時, 如 Farrington (2005) 所 言, 儘 管 犯 罪 學 家 對 某 些 問 題 已 經 達 成 共 識 ( 例 如 年 齡 犯 罪 曲 線 ), 仍 然 有 很 多 熱 點 和 爭 議 問 題 有 待 理 論 和 實 證 的 研 究 首 先,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發 展 取 決 於 對 不 同, 有 時 甚 至 是 相 對 立 的 理 論 假 設 的 驗 證 和 評 估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間, 犯 罪 學 家 們 對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做 了 廣 泛 的 實 證 研 究 例 如, 多 位 學 者 對 Moffitt 的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 少 年 限 制 型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進 行 了 驗 證 Nagin 和 同 事 們 (Nagin, Farrington,and Moffitt,1995) 在 對 403 個 英 國 男 性 從 童 年 (10 歲 ) 到 成 年 (32 歲 ) 的 追 蹤 調 查 中 發 現, 這 些 男 性 可 分 為 4 個 性 質 不 同 的 群 體 : 從 未 犯 罪 型, 少 年 限 制 型, 高 頻 率 長 期 型, 以 及 低 頻 率 長 期 型 其 他 的 犯 罪 學 者 也 有 類 似 的 發 現 (Blokland,,Nagin,and Niewwebeerta, 2005; D Unger,Land,McCall,and Nagin,1998) 這 些 研 究 證 明, 儘 管 Moffitt 的 兩 分 法 理 論 ( 生 命 過 程 持 續 型 和 少 年 限 制 型 ) 簡 單 明 瞭, 這 個 理 論 顯 然 忽 視 了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的 複 雜 性 應 用 四 十 年 代 Glueck(Glueck

10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 (September) and Glueck,1950) 收 集 的 長 期 資 料 和 對 這 一 群 體 倖 存 者 的 追 蹤 調 查 (Laub and Sampson,2003),Sampson 和 Laub 也 對 他 們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做 了 大 量 的 實 證 研 究 然 而, 由 於 長 期 資 料 的 難 以 收 集,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中 的 絕 大 多 數 假 設 都 沒 有 被 驗 證 或 者 被 充 分 驗 證 例 如, Moffitt 認 為 神 經 系 統 的 缺 陷 和 犯 罪 行 為 息 息 相 關, 儘 管 她 提 出 了 這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假 設, 迄 今 為 止, 社 會 生 物 學 方 面 的 研 究 還 很 少 有 人 涉 足 另 外, 如 何 整 合 這 些 不 同, 甚 至 是 相 互 對 立 的 理 論?Gottfredson 和 Hirschi 的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其 實 是 反 發 展 的 (Anti-developmental), 因 而 基 本 上 和 所 有 其 他 的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相 對 立 同 時,Sampson 和 Laub 的 年 齡 序 列 非 正 式 控 制 理 論 和 Patterson 和 Moffitt 的 發 展 理 論 也 不 盡 相 同 例 如,Patterson 和 Moffitt 強 調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的 可 預 測 性, 而 Sampson 和 Laub 則 強 調 生 命 事 件 ( 如 結 婚, 穩 定 的 工 作, 參 加 軍 隊 等 ) 等 不 可 測 因 素, 生 命 主 體 的 主 觀 能 動 性, 以 及 生 活 中 純 粹 的 運 氣 ( 如 娶 到 一 個 好 妻 子 ) 對 犯 罪 軌 跡 的 影 響 (2003) 如 何 整 合 這 些 不 同 的 理 論? 一 些 實 證 研 究 試 圖 比 較 某 些 相 互 衝 突 的 理 論 假 設, 比 如, 究 竟 是 個 體 童 年 時 期 形 成 的 性 格 特 徵 ( 如 自 我 控 制 ) 還 是 一 系 列 的 越 軌 和 犯 罪 行 為 的 累 積 效 應 起 著 決 定 性 的 作 用 (Nagin and Paternoster, 1991)? 或 者, 婚 姻, 穩 定 的 工 作, 抑 或 其 他 生 命 事 件 究 竟 是 由 個 體 的 性 格 特 徵 和 早 期 的 行 為 所 決 定, 還 是 具 有 獨 立 的 對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的 預 測 價 值 (Sampson and Laub, 1993;Laub and Sampson, 2003)? 儘 管 犯 罪 學 家 試 圖 驗 證 和 評 估 這 些 相 互 對 立 的 理 論 假 設, 如 何 系 統 地 整 合 和 發 展 這 些 不 同 的 理 論 仍 然 有 待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最 後, 在 實 證 研 究 領 域, 仍 然 存 在 諸 多 的 熱 點 和 爭 議 問 題 有 待 解 決 (Farrington,2005) Farrington 提 出,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實 證 研 究 至 少 在 七 個 大 的 方 面 仍 然 存 在 爭 議, 包 括 個 體 犯 罪 的 頻 率, 犯 罪 行 為 的 嚴 重 程 度 和 年 齡 的 關 係, 早 期 犯 罪 行 為 和 後 期 犯 罪 頻 率 及 性 質 的 關 係, 長 期 犯 罪 行 為 和 犯 罪 性 質 的 聯 繫, 不 同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次 序 以 及 這 種 次 序 所 隱 含 的 理 論 含 義, 犯 罪 危 險 因 素 和 犯 罪 行 為 的 因 果 聯 繫, 以 及 不 同 的 危 險 因 素 是 否 具 有 獨 立 的 預 測 犯 罪 行 為 的 價 值 儘 管 犯 罪 學 家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05 對 這 些 問 題 進 行 了 研 究, 迄 今 為 止, 犯 罪 學 界 對 這 些 問 題 仍 沒 有 形 成 共 識 例 如,Sampson 和 Laub 強 調 生 命 事 件 ( 如 婚 姻 )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獨 立 預 測 價 值,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這 些 生 命 事 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又 是 個 體 性 格 特 徵 和 早 期 行 為 的 結 果 因 而, 生 命 事 件 和 犯 罪 行 為 的 聯 繫, 究 竟 有 多 少 是 真 實 的 因 果 關 係, 有 多 少 是 由 其 他 因 素 決 定 的, 還 有 待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一 個 挑 戰 在 於 提 供 對 這 些 爭 議 性 問 題 的 理 論 預 測, 並 在 進 行 充 分 的 實 證 研 究 後 決 定 這 些 理 論 預 測 的 可 信 度 儘 管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仍 然 存 在 諸 多 理 論 和 實 證 問 題 有 待 解 決, 在 過 去 二 三 十 年 間 這 一 理 論 體 系 在 社 會 學 和 犯 罪 學 界 得 到 了 長 足 的 發 展, 並 從 一 個 邊 緣 理 論 發 展 成 為 當 今 社 會 科 學 界 的 主 流 理 論 典 範 之 一 相 比 較 而 言,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的 研 究 在 中 國 大 陸 和 臺 灣 的 社 會 學 界 仍 然 處 於 初 始 階 段 然 而, 這 一 理 論 體 系 對 中 國, 尤 其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社 會 學 和 犯 罪 學 的 研 究, 具 有 積 極 的 指 導 作 用 例 如, 在 過 去 二 三 十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經 歷 了 急 劇 的 社 會 結 構 和 意 識 形 態 的 變 遷, 尤 其 表 現 在 工 業 化, 城 市 化, 和 農 村 到 城 市 的 移 民 潮 (Gaetano and Jacka,2004; Guldin,2001) 這 些 社 會 變 遷 對 個 體 的 生 命 軌 跡 會 產 生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比 如, 當 一 個 農 民 從 農 村 遷 移 到 城 市, 他 ( 她 ) 如 何 面 對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變, 以 及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如 果 他 們 的 子 女 一 起 遷 移 到 城 市, 這 種 環 境 的 改 變 會 如 何 影 響 到 他 們 後 代 的 心 理 和 行 為 的 發 展? 如 果 他 們 的 子 女 留 在 農 村 並 由 祖 父 母 代 為 看 管, 他 們 的 生 命 軌 跡 又 會 有 何 不 同? 通 過 聯 繫 微 觀 個 體 行 為 和 社 會 宏 觀 結 構 的 變 遷,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可 以 為 這 些 問 題 的 研 究 提 供 一 個 的 全 新 的 視 角, 並 為 相 應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執 行 提 供 一 定 的 理 論 指 導

10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8, 2007(April) 參 考 書 目 英 文 資 料 Blokland, Arjan A. J., D. S. Nagin, and P. Nieuwbeerta 2005 Life span offending trajectories of a Dutch conviction cohort. Criminology, 43, 919-954. Caspi, A. and T. E. Moffitt 1995 The continuity of maladaptive behavior: From description to understanding in the study of antisocial behavior. In D. Cicchetti and D. Cohen (Eds.), Manual of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pp.472-511). New York: John Wiley. D Unger, Amy. V., Kenneth C. Land, Patricia L. McCall., and Daniel S. Nagin. 1998 How many latent classes of delinquent/criminal careers? Results from mixed Poisson regression analys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3, 1593-1630. Judith, T. I. Elder, G. H. Jr.. 1974 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 Social Change in Life Experienc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Perspectives on the life course. In Elder, G. H. (ed.), Life Course Dynamics: Trajectories and Transitions, 1968-1980, 23-49.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Human lives in changing societies: Life course and developmental insights. In Robert B. Cairns, Glen H. Jr. Elder, and E. J. Costello (eds.), Developmental Science, pp. 31-62. New York: Cambridge. Farrington, David P. 1986. Age and crime. Pp. 189-250 in Crime and Justice: An Annual Review of Research, Vol. 7, edited by Michael Tonry and Norval Morri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Introduction to integrated developmental and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 In David. P. Farrington (Ed.), Integrated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07 developmental and life-course theories of offending (Advances in Criminological Theory, Vol. 14, pp. 1-14).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ing. Gaetano, A. M. and T. Jacka (Eds.) 2004. On the Move: Women and Rural-to-urban Migr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Guldin, G. E. 2001. What s a Peasant to Do? Village Becoming Town in Southern China.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Glueck, S and E.Glueck 1950. 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New York: Commonwealth Fund. Gottfredson, M. R., and T.Hirschi. 1990.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Hirschi, T. 1969.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irschi, T. and M. R. Gottfredson. 1983. Ag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crim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89 (3): 552-84. Laub, J.., D. S. Nagin, and R. J. Sampson. 1998. Trajectories of change in criminal offending: Good marriages and the desistance proces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3: 225-238. Laub, J. H., and R. J. Sampson. 1993. Turning points in the life course: Why change matters to the study of crime. Criminology 31: 301-25. 2003. Shared beginnings, divergent lives: Delinquent boys to age 7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gnusson, D. and R. B. Cairns

10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8, 2007(April) 1996. Developmental science: Toward a unified framework. In Robert B. Cairns, Glen H. Jr. Elder, and E. J. Costello (eds.), Developmental Science, pp. 7-30. Cambridge U. 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cGee, R. F. Partridge, Sheila Williams, and Phil A. Silva. 1991. A twelve year follow up of preschool hyperactive childre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y, 30: 224-32. Moffitt, T. E. 1990.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attention-deficit disorder: developmental trajectories from age three to fifteen. Child Development, 61, 893-910.. 1993a. Life-course-persistent" and "adolescent-limited" antisocial behavior: A developmental taxonomy. Psychological Review, 100, 674-701. 1993b. The neuropsychology of conduct disorder. Development and Psychopathology, 5, 135-51. 1997. Adolescent-Limited and Life-Course-Persistent offending: A complementary pair of developmental theories. In Terrence. P. Thornberry (ed.), Developmental Theories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 pp. 11-54.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 Nagin,D. S. 2005. Group-based modeling of Developme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Nagin, D. S. and R.Patternoster. 1991. On the relationship of past to future participation in delinquency. Criminology, 29(2):163-89. Patterson, G. R., B. D. Debarshy, and E. Ramsey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09 1989.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on antisocial behavior. American Psychologist, 44, 329-335. Patterson, G.R, and K.L. Yoerger. 1997. A developmental model for late-onset delinquency. In D. W. Osgood (Ed.), Motivation and delinquency: Nebraska Symposium on Motivation (Vol. 44, pp.119-177).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Robins, L. N. 1985. Epidemiology of antisocial Personality. In J. O. Cavenar (ed.), Psychiatry, Vol. 3, pp. 1-14.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Sampson, R. J.and John H. Laub. 1990. Crime and deviance over the life course: The salience of adult social bond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4, 609-627. 1992. Crime and deviance in the life course.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18, 63-84. 1993. Crime in the Making: 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teffensmeier, D.J., E. A. Allan, M. D. Harer, and C. Streifel 1989. Age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crim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4 (4): 803-31. Thornberry, T. P. 1987. Toward an interactional theory of delinquency. Criminology, 25, 863-891. Uggen, C. 2000. Work as a turning point in the life course of criminals: A duration model of age, employment, and recidiv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5(4): 529-46. Wickrama, K., F. O. L., Rand D. Conger, and Glen H. Elder 1997. Marital quality and physical illness of wives and husbands: A latent growth curve analysi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11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8, 2007(April) 59: 143-55. Wolfgang, M. E., R. M. Figlio and T. Sellin. 1987. 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Zhou, X. and L. Hou 1999. Children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state and the life course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4(1): 12-36.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1 LIFE COURSE THEORIES: CONTINUITY AND CHANG IN INDIVIDUAL S CRIMINAL BEHAVIOR Xiaojin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Dept.of Sociology, Tulane University ABSTRACT Life course perspective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eoretical frameworks in understanding criminal behavior.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which focus mostly o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 this perspective takes individual s full life span (including childhood, adolescence, and adulthood) into consideration and examines continuity and change of individual criminal behavior over time. In this chapter, we will briefly introduce the major concepts and theories of the life course perspective, includ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basic framework of these theories. Next, we will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life course perspective in criminology, as well as related empirical studies. More specifically, we will introduce the two major concepts in life course perspective,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individual s criminal behavior, and different theories developed specifically to explain the two concepts. Finally, we will briefly evaluate the contribution of life course theories to criminology research, and outline the direction of this perspective s future development. Key words: crime life course theory Received for publication May 01,2007; final revision received Agust 08,2007; accepted September 12, 2007

11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3 *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對 治 安 結 構 之 影 響 譚 子 文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警 務 佐 廖 世 義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所 長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個 縣 市 於 八 種 犯 罪 類 型 之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知 覺, 並 藉 由 衝 擊 感 受 的 印 象 知 覺 探 討 對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的 影 響, 進 而 提 出 對 應 之 治 安 策 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從 犯 罪 聚 集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同 的 縣 市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知 覺 具 顯 著 差 異, 顯 示 出 各 縣 市 間 的 治 安 結 構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與 治 安 結 構 間, 不 因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面 積 及 都 市 化 程 度 而 有 所 差 異, 每 一 縣 市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且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對 治 安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應 以 縣 市 為 單 位 分 別 探 討 及 擬 訂 治 安 策 略 在 各 犯 罪 類 型 印 象 知 覺 上, 仍 以 詐 騙 ( 財 ) 及 恐 嚇 取 財 案 件 為 最 多 縣 市 民 眾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印 象 最 深 的 犯 罪 類 型 在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上, 可 利 用 民 眾 的 印 象 知 覺, 將 同 一 屬 性 之 犯 罪 歸 納 劃 分 為 財 產 破 壞 型 : 毒 品 及 竊 盜 ; 財 產 侵 略 型 : 恐 赫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暴 力 破 壞 型 :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及 擄 人 勒 贖 ; 暴 力 侵 略 型 : 性 侵 害 案 等 四 類, 有 利 於 縣 市 政 府 針 對 犯 罪 類 型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本 研 究 應 用 跨 層 次 分 析 解 決 資 料 跨 層 次 結 構 的 問 題, 以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的 結 果 為 各 縣 市 成 功 定 位 出 屬 於 自 己 的 犯 罪 特 性 並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分 析 模 型, 此 將 有 助 於 警 政 單 位 擬 訂 治 安 策 略 及 成 為 勤 務 規 畫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關 鍵 字 : 犯 罪 類 型 治 安 結 構 策 略 分 析 多 元 尺 度 法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 收 到 日 期 2007/08/28 修 改 日 期 2007/09/11 接 受 日 期 2007/09/29

11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壹 緒 論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的 多 元 發 展 過 度 都 市 化 現 象, 及 犯 罪 類 型 的 多 樣 化, 很 自 然 的 治 安 結 構 隨 之 有 了 大 幅 度 的 變 化, 使 得 治 安 問 題 也 產 生 了 巨 大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雖 然 近 年 來 多 項 實 徵 研 究 及 官 方 犯 罪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犯 罪 率 已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以 及 邇 來 接 連 幾 個 重 大 刑 案 的 發 生, 警 政 單 位 雖 均 能 即 時 偵 破, 但 犯 罪 案 件 已 發 生 的 事 實, 不 禁 使 國 人 對 社 會 治 安 產 生 了 疑 懼, 造 成 民 眾 心 裡 重 大 的 犯 罪 衝 擊 近 年 來 治 安 政 策 一 直 是 全 國 性 的 議 題, 使 得 治 安 維 護 的 政 府 組 織 層 級 愈 來 愈 高 各 治 安 單 位 都 不 斷 推 出 專 案, 也 相 繼 的 提 出 改 善 治 安 的 政 策, 不 過, 成 效 顯 然 都 極 為 有 限 分 析 其 中 原 因, 在 於 這 些 治 安 政 策 都 由 中 央 政 府 所 制 定, 並 且 設 定 執 行 專 案 及 具 體 工 作 目 標 和 獎 勵 績 效 評 比 標 準 這 種 作 法, 雖 然 可 以 顯 示 政 府 對 於 治 安 維 護 的 決 心, 但 是, 這 種 全 國 一 致 的 治 安 政 策 推 動 模 式, 除 了 缺 少 地 方 政 府 的 參 與, 政 策 內 容 亦 鮮 少 考 慮 到 地 方 政 府 的 差 異 性 如 此, 也 就 導 致 了 基 層 員 警 對 於 上 級 所 設 定 的 工 作 目 標 承 諾 不 高, 最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這 些 政 策 的 背 後, 都 難 脫 績 效 主 義 的 思 考 ( 范 立 達,2007)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衡 量 認 識 與 控 制 犯 罪 行 為 其 中 最 基 礎 的 衡 量 犯 罪 行 為 部 分, 就 在 於 衡 量 犯 罪 發 生 數 量 犯 罪 型 態 發 生 地 點 及 瞭 解 相 關 社 會 因 素 後,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供 當 局 擬 訂 犯 罪 防 治 計 畫 及 刑 事 司 法 單 位 資 源 的 規 劃, 並 協 助 犯 罪 學 家 瞭 解 犯 罪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成 因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04) 因 此, 實 務 上 在 進 行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時, 常 需 藉 助 犯 罪 類 型 的 研 究 ( 許 春 金,2003) 但 以 往 有 關 犯 罪 類 型 的 研 究, 大 都 係 針 對 犯 罪 類 型 本 身 屬 性 進 行 探 討, 如 犯 罪 類 型 對 個 人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 陳 玉 書 邱 炫 綿,2006; 陳 淑 娟 董 旭 英,2006;Pain & Townshend, 2002); 單 一 犯 罪 案 件 之 研 究, 如 殺 人 ( 廖 有 祿 粘 凱 俐,2006; 羅 時 強 曾 春 僑,2006;Judith, 1998) 住 宅 竊 盜 ( 許 春 金 邱 淑 蘋,2006; 吳 麗 珍 韋 愛 梅,2006;Yee & Martin, 1998) 搶 奪 犯 罪 ( 謝 文 彥,2006; Flanagan et al., 1990) 等 ; 失 業 率 對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的 影 響 ( 林 明 仁 劉 仲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5 偉,2006;Piehl, 1998;Levitt, 2004); 台 灣 地 區 或 縣 市 治 安 滿 意 度 的 研 究 ( 黃 翠 紋,2005, 2006; 內 政 部,2006) 等 然 而 觀 察 發 現, 一 般 的 犯 罪 類 型 研 究, 大 多 以 整 個 台 灣 地 區 的 犯 罪 資 料 作 為 分 析 的 樣 本, 或 是 以 單 一 縣 市 的 範 圍 探 討, 除 了 針 對 個 別 犯 罪 理 論 進 行 驗 證 外, 大 都 忽 略 了 先 行 分 析 理 論 的 差 異 之 處, 均 以 理 論 而 非 針 對 整 體 治 安 環 境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建 議 未 重 視 每 個 理 論 背 後 的 差 異 之 處, 貿 然 整 合 的 結 果, 反 而 變 成 了 理 論 拼 裝 車 (Einstadter & Henry, 1995), 只 有 理 論 上 的 空 談, 現 象 無 從 檢 驗 再 者, 常 以 片 面 概 略 式 的 解 釋, 將 背 景 不 同 的 受 訪 者 及 不 同 縣 市 的 受 訪 者 視 為 一 個 同 質 的 群 體, 因 此 在 資 料 分 析 過 程 中 將 兩 者 視 為 同 一 群 體, 合 併 分 析 的 結 果 會 產 生 加 總 誤 差 (aggregation bias) 的 嚴 重 偏 誤, 只 重 分 析 技 術 的 使 用, 將 使 知 識 無 從 累 積 所 以 瞭 解 一 個 縣 市 的 地 區 狀 況 民 眾 的 個 人 屬 性, 及 對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感 受, 將 有 助 於 人 們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治 安 的 看 法 和 爭 議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運 用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s, HLM ) 來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個 縣 市 受 訪 者, 以 求 能 更 精 確 地 估 計 不 同 層 級 的 研 究 變 數 和 它 們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個 縣 市 之 受 訪 者, 探 討 八 種 犯 罪 類 型 在 衝 擊 感 受 的 印 象 知 覺 及 對 治 安 結 構 之 影 響 研 究 模 式 主 要 是 利 用 多 元 尺 度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MDS) 來 處 理 民 眾 的 相 似 資 料, 將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的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作 為 各 個 不 同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的 推 論 依 據, 建 立 知 覺 圖 以 幫 助 瞭 解 民 眾 對 各 縣 市 的 治 安 結 構 印 象 及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以 提 供 警 政 工 作 者 在 決 策 的 評 估 面 上, 明 瞭 治 安 策 略 能 否 確 實 解 決 問 題, 是 否 符 合 民 眾 的 要 求 並 據 以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建 言, 以 提 供 治 安 單 位 作 為 犯 罪 防 治 之 參 考 一 治 安 結 構 與 治 安 策 略 貳 文 獻 探 討 犯 罪 是 一 種 規 則 的 社 會 現 象, 它 與 一 系 列 的 社 會 因 素, 均 有 所 關 聯 ( 林 山 田 林 東 茂 林 燦 彰,2002) 事 實 上, 犯 罪 是 一 種 非 常 複 雜 的 法

11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律 與 社 會 現 象, 面 對 不 同 的 社 會 及 時 空 變 遷, 對 犯 罪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涵, 而 其 形 態 隨 著 時 空 的 改 變 與 移 動, 在 犯 罪 的 質 與 量 上 產 生 不 斷 的 變 化 (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2002) 由 於 犯 罪 具 有 無 法 消 滅 的 特 性, 每 個 朝 代 每 個 社 會 均 產 生 特 殊 的 犯 罪 型 態, 亦 均 曾 想 方 設 法, 企 圖 有 效 控 制 及 預 防 犯 罪, 雖 然 預 防 犯 罪 措 施 各 有 異 同, 預 防 效 果 亦 隨 之 而 異, 但 目 的 都 相 同, 然 犯 罪 問 題 仍 存 於 社 會, 未 曾 間 斷 ( 呂 碧 宗,2005) 法 國 人 類 學 之 父 Durkheim(1858-1917) 在 所 著 社 會 學 方 法 的 準 則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s) 一 書 中, 提 到 所 謂 犯 罪 社 會 觀 :1. 犯 罪 存 在 於 所 有 社 會 結 構 中, 無 論 人 類 多 麼 討 厭 犯 罪 及 如 何 努 力 消 滅 犯 罪 案, 它 永 遠 與 我 們 同 在 2. 犯 罪 是 社 會 很 正 常 的 現 象, 而 且 具 有 教 化 的 功 能 如 果 沒 有 人 因 犯 罪 而 受 罰, 人 們 永 遠 不 知 道 社 會 內 的 道 德 界 限 何 在 ; 如 果 一 個 社 會 都 沒 有 犯 罪, 這 表 示 這 是 個 集 體 意 識 非 常 強 烈 道 德 及 行 為 規 範 非 常 僵 硬 的 社 會 由 Durkheim 對 犯 罪 概 念 所 顯 示 的 思 想 重 心 發 現, 他 認 為 犯 罪 現 象 所 反 映 的 是 社 會 的 變 異 以 及 不 同 社 會 所 呈 現 出 的 犯 罪 狀 況, 及 不 同 的 社 會 問 題 因 此, 不 同 樣 態 內 容 與 數 量 的 犯 罪, 是 決 定 於 犯 罪 所 依 附 的 社 會 結 構 及 其 發 展 程 度 當 社 會 上 發 生 犯 罪 問 題 時, 民 眾 最 直 接 的 反 應 即 為 社 會 治 安 正 在 惡 化 當 中 的 感 受 迷 思 林 燦 章 侯 崇 文 (1996) 將 社 會 治 安 概 念 劃 分 為 客 觀 和 主 觀 兩 個 構 面, 主 觀 構 面 包 括 民 眾 的 治 安 安 全 感 和 警 察 滿 意 度, 而 客 觀 的 構 面 則 涵 蓋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和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因 此, 狹 義 的 社 會 治 安 概 念 包 括 一 個 社 會 犯 罪 的 發 生, 而 廣 義 的 社 會 治 安 概 念 則 擴 及 政 府 對 犯 罪 所 採 取 的 抗 制 措 施 ( 陳 玉 書,2004) 綜 合 上 述 說 法, 凡 破 壞 或 威 脅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的 客 觀 存 在 事 實, 即 構 成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 吳 學 燕,1989) 然 而 治 安 的 好 壞, 除 了 因 社 會 大 眾 質 疑 官 方 犯 罪 數 據 統 計 的 準 確 性 之 外, 也 因 治 安 狀 況 的 衡 量 模 式 中, 長 期 未 把 社 會 大 眾 對 犯 罪 的 印 象 知 覺 列 入 考 量 也 就 是 說 過 去 一 直 是 執 迷 於 客 觀 犯 罪 數 量 的 增 減, 而 忽 略 從 民 眾 的 立 場 犯 罪 的 嚴 重 性 犯 罪 被 害 的 恐 懼, 及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感 受 等 方 面 去 剖 析, 以 致 於 有 官 方 說 法 與 民 間 調 查 結 果 不 一 致, 形 成 各 說 各 話 的 現 象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將 治 安 結 構 定 義 為 依 附 於 社 會 結 構 變 化 的 社 會 秩 序 ( 或 治 安 ) 及 犯 罪 狀 況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7 在 治 安 議 題 上, 政 府 部 門 都 在 追 求 低 犯 罪 率 的 社 會, 並 提 出 各 項 治 安 策 略 所 謂 策 略 對 當 前 行 動 有 明 確 涵 義, 是 指 策 略 分 析 與 決 策 的 結 果, 必 須 對 眼 前 的 行 動 方 向 產 生 具 體 的 指 導 作 用 ( 司 徒 達 賢,2005) Glueck(1976) 認 為, 策 略 是 為 達 成 組 織 的 目 標 而 設 計, 是 一 套 統 一 的 協 調 的 廣 泛 的 整 合 性 的 計 劃 如 果 一 項 策 略 決 策 對 現 階 段 的 行 動 或 作 為 選 擇 沒 有 指 導 作 用, 或 無 論 策 略 如 何 選 擇 對 現 階 段 的 行 動 或 作 為 都 不 受 影 響, 表 示 這 個 策 略 是 不 具 有 策 略 性, 或 是 時 間 尚 未 成 熟, 是 可 以 延 後 再 進 行 的 決 策 而 在 警 政 單 位 針 對 治 安, 則 有 學 者 提 出 相 關 策 略, 例 如 Newman(1972) 首 度 提 出 的 防 衛 空 間 觀 念,Jeffery(1977) 再 提 出 經 由 環 境 設 計 再 預 防 犯 罪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策 略,Krahn 和 Kenendy(1985) 建 議 採 行 共 同 生 產 (coproduction) 輔 助 生 產 (ancillary production) 與 平 行 生 產 (parallel production) 等 策 略, 研 究 如 何 提 昇 社 會 與 個 人 的 安 全,Clark 和 Homel(1997) 提 出 增 加 犯 罪 困 難 提 昇 犯 罪 風 險 降 低 犯 罪 酬 賞 及 削 弱 犯 罪 動 機 等 四 類 16 項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技 術 及 策 略 ; 國 內 警 政 單 位 近 期 的 犯 罪 控 制 策 略 則 有, 自 91 年 7 月 至 92 年 5 月 底 止, 執 行 治 安 紅 綠 燈 雷 霆 專 案 及 犯 罪 零 成 長 等 專 案 工 作,94 年 針 對 治 安 狀 況 提 出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等 治 安 策 略 針 對 上 述 學 者 對 治 安 策 略 的 闡 述 得 知, 由 於 研 究 對 象 與 研 究 目 的 不 同, 學 者 間 的 見 解 亦 大 不 相 同 但 可 以 觀 察 到 的 是 各 治 安 策 略 的 提 出, 大 都 是 從 犯 罪 案 件 的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環 境 情 境 生 活 空 間 犯 罪 率 的 壓 制 等 犯 罪 成 因 去 擬 訂, 甚 少 考 慮 民 眾 的 觀 感 而 治 安 策 略 的 規 劃 分 析 與 決 策 是 屬 於 邏 輯 思 考 的 過 程, 其 正 確 性 非 常 重 要, 更 應 考 量 其 周 延 性, 不 能 只 是 從 警 察 體 系 以 各 種 專 案 展 現 犯 罪 控 制 的 成 效, 這 樣 反 而 過 於 簡 化 犯 罪 深 層 問 題, 認 為 以 破 案 或 專 案 績 效 即 可 控 制 犯 罪, 而 忽 略 警 察 根 本 價 值 在 於 保 障 人 權 和 治 安 維 護 ( 謝 秀 能,2006) 二 犯 罪 成 因 與 社 會 變 動 基 本 上, 犯 罪 或 治 安 是 一 個 極 其 複 雜 的 社 會 問 題 犯 罪 不 僅 類 型 複 雜 現 象 複 雜 肇 因 複 雜, 社 會 大 眾 對 犯 罪 的 感 受 更 是 複 雜 的 ( 李 湧 清,

11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1998) 根 據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04) 對 台 灣 社 會 長 期 觀 察 發 現, 各 類 型 犯 罪 之 衍 生 與 陸 續 發 生, 與 下 列 各 項 因 素 有 關, 包 括 : 屬 鉅 觀 層 面 的 都 市 化 經 濟 發 展 貧 富 差 距 過 大 社 會 解 組 加 劇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提 昇 離 婚 率 增 加 等 ; 介 於 鉅 觀 與 微 觀 之 間 的 有 家 庭 學 校 其 他 社 會 控 制 相 關 機 制 功 能 不 彰 等 問 題 ; 屬 於 微 觀 的 為 個 人 生 物 ( 生 理 ) 之 缺 陷 與 心 理 偏 差 因 素 等 與 環 境 產 生 互 動 李 湧 清 蔣 基 萍 (1994) 利 用 民 國 53 至 69 年 社 會 發 展 指 標 及 刑 案 的 統 計, 以 迴 歸 分 析 觀 察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與 犯 罪 成 長 兩 者 間 之 關 係 發 現 只 有 吉 尼 係 數 對 總 犯 罪 率 及 暴 力 犯 罪 率 有 影 響, 而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失 業 率 則 無 法 解 釋 犯 罪 之 變 化 而 周 愫 嫻 (1996) 則 以 臺 灣 地 區 之 犯 罪 區 域 資 料 為 應 變 數, 分 析 其 與 各 項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發 展 條 件 之 間 的 關 係 發 現 各 類 型 犯 罪 率 與 相 對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不 平 衡 程 度 以 及 都 市 化 程 度 的 關 係. 顯 著 高 於 絕 對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犯 罪 率 看 似 與 經 濟 成 長 率 有 相 當 大 之 關 係, 但 實 際 則 受 貧 富 不 均 與 生 活 條 件 相 差 過 於 懸 殊 之 影 響 ; 貧 富 不 均 程 度 愈 嚴 重, 人 們 所 產 生 之 被 剝 奪 感 愈 大, 犯 罪 率 愈 高 ( 杜 靜 怡,2004) 國 外 亦 有 針 對 犯 罪 成 因 的 研 究, 如 Hindelang(1976) 對 全 美 八 個 城 市 進 行 犯 罪 被 害 調 查, 發 現 犯 罪 被 害 者 的 人 口 特 性 並 非 隨 機 分 布, 社 會 結 構 如 經 濟 家 庭 教 育 法 律 等, 會 影 響 個 人 對 居 住 環 境 休 閒 活 動 教 育 機 會 交 通 工 具 等 生 活 方 式 的 選 擇 在 角 色 期 待 和 社 會 結 構 的 交 互 作 用 下, 人 口 特 性 不 同 其 生 活 型 態 將 有 所 差 異, 使 某 些 人 有 較 多 機 率 暴 露 於 犯 罪 被 害 情 境, 而 這 些 的 人 口 特 性 大 都 與 犯 罪 人 類 似 Cohen 和 Felson(1979) 針 對 直 接 接 觸 掠 奪 性 犯 罪 (direct-contact predatory violation) 如 強 盜 搶 奪 而 提 出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認 為 非 法 活 動 的 發 生, 在 時 空 關 係 上 須 與 合 法 的 日 常 活 動 相 配 合, 犯 罪 者 與 被 害 者 需 在 同 一 時 空 下 接 觸, 才 能 促 使 犯 罪 機 會 的 發 生, 尤 其 是 當 有 動 機 的 犯 罪 者 (motivated guardian) 在 場, 合 適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s) 的 存 在 情 況 下, 卻 無 有 能 力 之 監 控 者 (capable guardian) 時, 犯 罪 或 被 害 就 很 有 可 能 發 生 探 討 社 會 變 動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是 不 能 忽 略 台 灣 各 地 所 面 臨 的 都 市 化 的 問 題 而 都 市 化 的 定 義, 依 美 國 出 版 的 社 會 學 詞 典 定 義 為 變 成 都 市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19 的 過 程, 人 口 的 都 市 區 域 遷 移 的 過 程, 都 市 面 積 人 口 或 過 程 的 加 強 在 Goued 和 Kold 主 編 的 社 會 科 學 詞 典 的 定 義 為, 都 市 中 心 對 鄉 村 附 庸 之 影 響 的 傳 播 人 口 中 都 市 特 質 或 特 徵 的 出 現 人 口 集 中 的 過 程 及 都 市 人 口 對 整 個 地 域 人 口 的 比 率 增 加 ( 龍 冠 海,1971) 蔡 勇 美 章 英 華 (1982) 將 都 市 化 定 義 為 都 市 化 是 一 種 大 量 人 口 集 中 之 過 程, 亦 即 都 市 化 社 區 人 口 數 目 較 多 ; 都 市 化 的 社 會 結 構 具 專 門 化 與 複 雜 化 的 特 性 ; 都 市 化 之 社 區 凝 聚 力 逐 漸 衰 退, 社 會 控 制 力 漸 弱, 社 會 問 題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施 鴻 志 (1997) 則 以 為 都 市 化 的 基 本 概 念 是 : 行 政 區 域 人 口 規 模 地 方 政 府 所 在 地 都 市 特 徵 與 生 活 方 式 等 由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中, 可 以 發 現 犯 罪 率 與 都 市 化 的 關 係 密 切 哥 本 哈 根 大 學 教 授 Christiomsen K.O.( 盧 秋 生 譯,1978) 的 研 究 指 出, 在 都 市 化 及 產 業 化 與 犯 罪 及 非 行 之 關 係 中, 大 致 肯 定 都 市 化 與 犯 罪 有 部 份 關 係, 但 兩 者 不 一 定 成 正 比 他 認 為 犯 罪 傾 向 比 都 市 傾 向 不 規 則 整 體 而 言, 一 個 區 域 在 逐 漸 都 市 化 之 後, 所 產 生 刺 激 犯 罪 增 加 的 因 素, 依 侯 崇 文 (1998) 許 春 金 (1990) 黃 富 源 (1985) 等 人 的 分 析 指 出, 都 市 生 活 的 特 性 對 犯 罪 影 響 有 極 大 的 相 關 性 存 在, 並 可 從 以 下 幾 點 探 討 :1. 高 物 質 誘 因 ; 2. 人 口 密 度 高 ;3. 人 口 流 動 性 大, 匿 名 性 高 ;4. 物 理 環 境 及 空 間 的 死 角 : (1) 形 成 加 害 者 動 機 手 段 之 地 理 環 境,(2) 形 成 被 害 者 之 地 理 環 境,(3) 形 成 犯 罪 處 所 之 地 理 環 境 等 犯 罪 因 素 另 外 都 市 之 空 間 型 態 有 立 體 化 高 層 化 個 別 化 高 密 度 化 之 趨 勢 ; 在 空 間 利 用 上 則 形 成 多 樣 化 流 動 化 ; 在 空 間 管 理 上 形 成 無 人 化 不 定 化 公 共 化 因 而 導 致 都 市 空 間 抑 制 犯 罪 發 生 之 監 視 性 及 領 域 性 功 能 的 喪 失, 形 成 散 布 犯 罪 之 空 間 死 角 社 會 死 角 心 理 死 角 時 間 死 角, 並 產 生 犯 罪 之 都 市 化 三 犯 罪 衝 擊 感 受 及 被 害 恐 懼 衝 擊 (impact) 是 指 某 種 活 動 或 相 關 一 連 串 事 件 對 於 不 同 的 層 面 所 引 起 的 變 化 效 益, 或 產 生 新 的 狀 況, 而 且 都 以 一 體 兩 面 的 方 式 存 在 ; 即 有 正 面 的 利 益 衝 擊, 也 會 帶 來 負 面 的 衝 擊 ( 楊 明 賢,1999) 侯 崇 文 (1995)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的 調 查 發 現, 遭 受 犯 罪 侵 害 時 民 眾 並 不 會 第 一 個 想 到 警 察, 因 此, 對 警 察 的 信 心 無 關 犯 罪 恐 懼 感 Maxheld(1988) 認 為 民 眾 對

12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警 察 的 印 象 通 常 與 交 通 違 規 的 舉 發 臨 檢 盤 查 勤 務 等 干 涉 取 締 的 負 面 行 動 有 關, 而 非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的 能 力, 因 此 並 不 會 降 低 其 犯 罪 恐 懼 感 反 而 會 衝 擊 到 對 政 府 維 護 治 安 的 信 心, 讓 民 眾 心 存 質 疑 政 府 施 政 能 力 Crawford(1998) 認 為 處 理 治 安 問 題 不 能 只 重 視 犯 罪 率 的 變 化, 必 須 去 觀 察 民 眾 對 於 犯 罪 恐 懼 感 的 反 應 警 察 工 作 兩 大 主 軸 治 安 與 交 通, 尤 其 治 安 要 項 更 為 政 府 部 門 最 為 重 視 的 施 政 要 項 之 一, 除 了 要 求 犯 罪 發 生 率 減 少 及 犯 罪 破 獲 率 增 加 外, 甚 而 將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列 為 重 要 治 安 績 效 評 核 依 據, 足 見 社 會 治 安 每 每 列 為 政 府 施 政 滿 意 度 之 重 要 參 考, 而 為 民 服 務 視 同 為 警 察 的 產 出, 有 了 良 好 的 為 民 服 務, 最 終 才 能 得 到 顧 客 滿 意 的 回 饋, 方 可 凸 顯 出 警 政 工 作 的 實 質 內 涵 及 目 的 ( 謝 秀 能,2001; 林 詮 騰,2000) 在 進 行 犯 罪 學 研 究 及 擬 訂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時, 是 必 須 藉 助 犯 罪 類 型 的 研 究, 來 協 助 瞭 解 犯 罪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原 因, 以 及 預 防 對 策 的 擬 訂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例 如 黃 翠 紋 (2006) 之 九 十 四 年 警 政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即 將 犯 罪 類 型 區 分 為 強 盜 / 搶 奪 毒 品 / 槍 械 竊 盜 / 偷 竊 等 十 二 類, 以 台 閩 地 區 為 調 查 範 圍, 進 行 民 眾 對 於 所 居 住 地 區 最 嚴 重 及 害 怕 的 治 安 問 題 調 查 ; 蔡 田 木 (2002) 研 究 國 內 被 害 相 關 因 素 指 出, 犯 罪 認 知 感 較 高 覺 的 治 安 較 不 好 者, 遭 受 重 複 被 害 扒 竊 被 害 竊 盜 被 害 及 搶 奪 被 害 的 可 能 性 愈 高 ; 楊 士 隆 等 人 (2005) 對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的 研 究 指 出, 擄 人 勒 贖 是 很 引 人 注 目 的, 可 能 產 生 強 烈 的 社 會 反 應 以 及 大 眾 媒 體 的 大 肆 報 導, 特 別 是 名 人 綁 架 時 或 與 恐 怖 攻 擊 有 關 時 典 型 的 擄 人 勒 贖, 是 由 有 組 織 的 集 團 藉 由 暴 力 的 手 段 來 從 事 犯 罪, 其 目 的 是 藉 由 威 脅 被 綁 架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來 獲 取 金 錢 (Bartol, 1999); 林 燦 璋 黃 家 琦 (1999) 則 藉 由 擄 人 勒 贖 恐 嚇 取 財 傷 害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強 姦 及 汽 車 竊 盜 等 犯 罪 類 型, 來 探 討 以 民 眾 的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警 察 服 務 滿 意 度 及 犯 罪 嚴 重 性 認 知 等 訊 息 建 立 主 觀 治 安 指 標, 及 比 較 官 方 犯 罪 統 計 與 犯 罪 被 害 統 計 間 的 關 係 ; 邱 顯 良 (2006) 以 暴 力 犯 罪 ( 殺 人 ) 財 產 犯 罪 ( 竊 盜 ) 及 藥 物 濫 用 等 三 種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探 討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差 異 ;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2006) 從 實 徵 研 究 中 深 入 探 索 台 灣 地 區 多 重 殺 人 犯 罪 之 特 性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 蕭 銘 慶 (2003) 以 一 般 竊 盜 故 意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恐 嚇 取 財 強 制 性 交 毒 品 傷 害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21 等 犯 罪 類 型,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四 十 年 來 整 體 及 各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率 之 變 化 幅 度 分 析 ; 國 策 研 究 院 (2006) 則 以 竊 盜 詐 騙 街 頭 飆 車 強 盜 或 搶 劫 綁 票 毒 品 氾 濫 職 業 性 賭 博 黑 心 食 品 或 產 品 黑 槍 氾 濫 職 業 性 賭 博 黑 道 入 侵 校 園 等 案 件, 調 查 民 眾 對 當 前 治 安 狀 況 感 受, 資 料 整 理 如 表 一 研 究 者 ( 年 代 ) 表 一 犯 罪 類 型 文 獻 彙 整 表 犯 罪 類 型 之 研 究 黃 翠 紋 (2006) 以 黑 道 / 幫 派 強 盜 / 搶 奪 毒 品 / 槍 械 竊 盜 / 偷 竊 等 十 二 類 犯 罪 類 型, 進 行 民 眾 對 於 所 居 住 地 區 最 嚴 重 及 害 怕 的 治 安 問 題, 其 中 以 強 盜 及 強 奪 最 高, 其 次 則 是 竊 盜 及 偷 竊, 第 三 則 是 毒 品 及 槍 械 林 燦 璋 黃 家 琦 (1999) 從 擄 人 勒 贖 恐 嚇 取 財 傷 害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強 姦 及 汽 車 竊 盜 等 犯 罪, 來 探 討 以 民 眾 的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警 察 服 務 滿 意 度 及 犯 罪 嚴 重 性 認 知 等 訊 息 建 立 主 觀 治 安 指 標, 及 比 較 官 方 犯 罪 統 計 與 犯 罪 被 害 統 計 間 的 關 係 邱 顯 良 (2006) 以 暴 力 犯 罪 ( 殺 人 ) 財 產 犯 罪 ( 竊 盜 ) 及 藥 物 濫 用 等 三 種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探 討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差 異 楊 士 隆 程 進 閏 王 中 擄 人 勒 贖 是 很 引 人 注 目 的, 可 能 產 生 強 烈 的 社 會 反 應 以 及 大 吟 郭 人 豪 (2005) 眾 媒 體 的 大 肆 報 導, 特 別 是 名 人 綁 架 時 或 與 恐 怖 攻 擊 有 關 時 羅 時 強 曾 春 嬌 (2006) 從 實 徵 研 究 中 深 入 探 索 台 灣 地 區 多 重 殺 人 犯 罪 之 特 性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蔡 田 木 (2002) 研 究 國 內 被 害 相 關 因 素 指 出, 犯 罪 認 知 感 較 高 覺 的 治 安 較 不 好 者, 遭 受 重 複 被 害 扒 竊 被 害 竊 盜 被 害 及 搶 奪 被 害 的 可 能 性 愈 高 蕭 銘 慶 (2003) 以 一 般 竊 盜 故 意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恐 嚇 取 財 強 制 性 交 毒 品 傷 害 等 犯 罪 類 型,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四 十 年 來 整 體 及 各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率 之 變 化 幅 度 分 析 國 策 研 究 院 (2006) 以 竊 盜 詐 騙 街 頭 飆 車 強 盜 或 搶 劫 綁 票 毒 品 氾 濫 職 業 性 賭 博 黑 心 食 品 或 產 品 黑 槍 氾 濫 職 業 性 賭 博 黑 道 入 侵 校 園 等 案 件, 調 查 民 眾 對 當 前 治 安 狀 況 感 受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Garofalo(1979) 曾 指 出, 一 般 民 眾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感 的 程 度 遠 高 於 實 際 犯 罪 的 嚴 重 程 度 Kease(1998) 將 被 害 恐 懼 感 分 為 兩 種 向 度 來 討 論, 第 一 種 是 概 化 想 像 易 受 到 傷 害 的 感 覺 或 是 對 於 鄰 里 安 全 感 的 知 覺, 這 種 稱 為 無 形 的 恐 懼 感 (formless fear), 第 二 種 是 評 估 自 己 成 為 受 害 者 的 可 能 性 或 已 經 受 害, 也 就 是 受 害 風 險 的 知 覺 或 受 害 者 感 覺, 可 用 預 期 的 受 害 指 標 來 形 容, 稱 為 有 形 的 恐 懼 感 (concrete fear) Box(1988) 等 則 認 為 被 害 恐 懼

12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感 並 非 具 體 發 生 的 犯 罪 事 件, 而 是 一 種 知 覺 或 認 知 情 感 的 反 應 定 義 性 特 徵 乃 為 描 述 概 念 時, 會 一 直 被 重 複 提 及 的 特 質 (Walker & Avant, 1995) 綜 合 上 述 文 獻 的 探 討, 本 研 究 將 衝 擊 影 響 定 義 為 犯 罪 類 型 對 個 人 有 形 的 ( 含 親 屬 )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及 無 形 的 心 理 精 神 受 傷 害 的 衝 擊 程 度, 進 而 影 響 犯 罪 印 象 並 對 現 行 治 安 產 生 恐 懼 或 不 信 任 感 另 外, 因 考 量 與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及 警 察 勤 業 務 切 身 關 聯 發 生 的 因 素, 從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及 相 關 文 獻 內, 將 本 研 究 擬 討 論 之 犯 罪 類 型 選 定 為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強 盜 搶 奪 性 侵 害 案 件 恐 嚇 取 財 竊 盜 詐 騙 ( 財 ) 及 毒 品 等 八 種, 以 利 於 衡 量 犯 罪 發 生 數 量 犯 罪 型 態 發 生 地 點 以 及 瞭 解 相 關 社 會 因 素, 提 供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擬 訂 犯 罪 預 防 計 畫 規 劃 四 治 安 結 構 研 究 的 疏 漏 在 組 織 的 領 域 中, 個 人 的 行 為 與 態 度 可 能 會 受 到 組 織 環 境 的 影 響, 組 織 行 動 亦 可 能 會 受 到 個 人 因 素 的 作 用, 因 此, 研 究 者 在 建 構 與 探 討 組 織 現 象 時, 不 能 不 注 意 到 這 個 基 本 的 前 提 再 就 實 務 現 象 的 觀 察 角 度, 若 只 侷 限 於 某 一 特 定 分 析 層 次 是 無 法 完 全 描 繪 出 組 織 間 的 實 貌, 因 此 在 探 討 個 體 行 為 或 態 度 時, 應 同 時 納 入 個 人 層 次 變 項 ( 如 個 體 特 徵 人 格 認 知 等 ) 與 脈 絡 層 次 因 素 ( 如 群 體 結 構 )(Hackman, 2003;Bryk & Raudenbush, 1992) Thorndike(1939) 以 英 國 著 名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Cyril Bert 1935 年 的 論 文 The Young Delinquent( 不 良 少 年 之 研 究 ) 為 例,Bert 針 對 倫 敦 在 內 的 29 個 城 鄉 進 行 青 少 年 犯 罪 和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的 研 究 ( 以 城 鄉 為 分 析 單 位 ), 發 現 貧 窮 和 犯 罪 有 高 度 關 聯 性, 其 中 最 高 的 相 關 係 數 是 介 於 犯 行 次 數 和 家 庭 擁 擠 程 度 兩 個 變 項 之 間 的 0.77, 因 此 Bert 得 到 一 個 結 論 : 從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貧 窮 的 家 庭, 亦 即 子 女 眾 多 空 間 狹 窄 生 活 仰 賴 政 府 補 貼 的 家 庭, 最 容 易 滋 生 青 少 年 品 行 不 端 但 Thorndike 則 指 出 此 一 研 究 的 推 論 是 謬 誤 的, 已 落 入 層 次 誤 用 的 陷 阱, 他 以 模 擬 的 數 字, 推 算 12 個 學 區 學 生 智 商 和 個 人 享 受 到 的 空 間 之 間 的 關 係, 做 了 不 同 層 次 下 的 相 關 分 析 第 一 個 以 學 區 為 單 位, 作 個 人 層 次 的 分 析, 結 果 12 個 係 數 都 不 顯 著 ( 接 近 零 ), 第 二 個 是 不 論 學 區, 所 有 樣 本 混 在 一 起 計 算, 這 一 個 人 層 次 的 相 關 係 數 為 0.45, 第 三 個 是 以 學 區 為 分 析 單 位,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23 個 人 分 數 彙 總 成 12 個 樣 本 得 出 的 相 關 係 數 是 0.90( 引 自 林 鉦 棽 彭 台 光,2006) 也 就 是 說 研 究 者 不 考 量 總 體 層 次 的 差 異 效 果 時, 將 可 能 犯 了 統 計 檢 定 上 的 第 一 型 錯 誤 1 (Goldstein, 1995) 相 同 的, 在 犯 罪 防 治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實 徵 研 究 上, 為 了 達 到 統 計 分 析 的 可 行 性, 也 經 常 發 現 研 究 者 忽 略 構 念 對 應 的 分 析 層 次 的 現 象, 對 於 縣 市 跨 層 級 的 問 題, 仍 採 取 單 一 分 析 層 次 的 作 法, 因 而 理 論 思 維 與 實 徵 策 略 的 不 一 致, 使 得 我 們 在 犯 罪 防 治 知 識 的 累 積 受 到 層 次 謬 誤 的 干 擾 例 如 上 述 例 子 中 29 個 城 鎮 的 青 少 年 犯 罪 率 相 同,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的 分 佈 比 率 也 相 同, 理 論 上 來 說 也 許 是 可 以 成 立 的, 但 事 實 上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存 在 的 社 會 學 家 Robinson(1950) 更 清 楚 地 說 明 分 析 層 次 誤 用 的 嚴 重 性, Robinson 指 出 高 低 層 次 相 關 係 數 兩 者 在 彙 總 程 序 中, 研 究 者 經 常 把 有 意 義 的 低 層 次 上 的 變 異 平 準 化 (average out) 後, 使 得 高 層 次 構 念 間 的 關 係 無 法 表 示 出 真 正 的 關 係 結 構 (Ostroff, 1993;Klein & Kozlowsk, 2000) 以 往 對 於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趨 勢 或 治 安 滿 意 度 的 探 討, 處 理 方 式 常 以 整 體 的 治 安 環 境 群 體 變 數 化 約 成 個 體 層 次 的 特 質, 而 採 單 一 層 次 的 分 析 作 法 ( 如 層 級 迴 歸,hierarchical regression analysis), 雖 然 已 考 量 群 體 分 析 層 次 變 數 的 影 響, 但 因 為 嚴 重 地 違 背 迴 歸 分 析 中 自 變 項 之 變 異 獨 立 的 假 設 ( 同 一 群 體 的 個 人 在 特 定 群 體 變 數 的 分 數 是 完 全 相 同 ), 導 致 統 計 上 複 共 線 性 與 方 法 論 上 的 謬 論 ( 林 鉦 棽,2005); 或 是 以 受 民 眾 質 疑 的 次 級 資 料 做 為 治 安 結 構 分 析 的 基 礎, 所 比 較 的 只 是 經 過 美 化 包 裝 的 數 據 增 減, 與 現 實 生 活 裡 民 眾 心 目 中 實 際 的 想 法 脫 節, 也 忽 略 了 縣 市 間 治 安 結 構 的 差 異 性 為 避 免 這 種 層 次 上 的 錯 誤 及 確 實 瞭 解 各 縣 市 的 治 安 構, 本 研 究 試 著 以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的 衝 擊 受 印 象 知 覺, 做 為 對 各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分 析 的 基 礎, 樣 本 共 區 分 為 兩 個 階 層, 分 別 為 Level-1 之 個 體 階 層 及 Level-2 之 縣 市 階 層 個 體 層 次 中 包 括 衝 擊 影 響 ; 縣 市 層 次 則 包 括 治 安 結 構 以 求 能 更 精 確 地 估 計 不 同 層 級 的 研 究 變 數 和 它 們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避 免 發 生 理 論 的 誤 用 與 推 論 的 失 焦, 而 對 實 務 現 象 做 出 錯 誤 的 結 論 1 當 研 究 者 的 虛 無 假 設 (H0) 為 真, 而 分 析 結 果 出 現 拒 絕 區 無 假 設 的 錯 誤 決 定

12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五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之 印 象 知 覺 在 有 關 犯 罪 類 型 或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的 研 究 當 中, 常 常 以 特 定 性 的 問 卷 調 查, 得 到 數 據 的 強 弱 或 變 異 數 來 表 達 對 某 一 事 項 看 法 及 辨 識 其 差 異, 或 是 僅 能 以 單 一 犯 罪 類 型 縣 市 或 區 域 來 探 討, 所 呈 現 的 結 果 侷 限 於 特 定 的 犯 罪 案 件 或 特 定 區 域 ( 事 件 ), 無 法 完 整 描 繪 出 整 體 犯 罪 類 型 在 縣 市 間 之 差 異 及 對 治 安 結 構 影 響 且 這 些 研 究 並 不 能 清 楚 的 表 達 受 訪 者 的 真 正 看 法, 及 找 出 隱 藏 在 觀 察 資 料 深 層 結 構 的 統 計 意 涵, 正 確 表 示 受 訪 者 的 印 象 知 覺 及 屬 性 通 常 的 作 法 是 以 繁 複 的 統 計 方 式, 或 是 以 受 民 眾 質 疑 的 次 級 資 料 就 縣 市 的 犯 罪 特 性 及 犯 罪 率 的 增 減, 逐 一 說 明 犯 罪 類 型 在 縣 市 間 的 犯 罪 差 異, 例 如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針 對 犯 罪 所 提 出 的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然 而 卻 往 往 忽 略 了 民 眾 的 主 觀 想 法, 造 成 與 民 意 之 間 的 落 差 政 治 學 者 提 出 民 意 (public opinion) 是 所 有 個 人 意 見 的 總 和, 政 府 對 於 這 些 意 見 有 必 要 慎 重 留 意 並 納 入 決 策 時 的 參 考 (Key, 1961;Ranney, 1993) 基 此, 本 研 究 欲 利 用 多 元 尺 度 法 (MDS) 進 行 更 細 致 與 科 學 性 分 類, 避 免 分 類 時 主 觀 判 斷 所 產 生 的 偏 誤, 試 著 瞭 解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的 問 題, 及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的 印 象 知 覺, 以 幾 何 結 構 表 示 的 圖 示 分 析 方 法 呈 現 各 變 項 的 關 係 因 為 圖 形 的 描 述 是 一 種 直 覺 的 方 法, 對 於 未 曾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來 說, 圖 形 比 數 字 或 符 號 性 質 的 原 始 資 料 更 容 易 被 接 受 ( 劉 正 昌 等 人,2005) 多 元 尺 度 法 係 指 N 個 主 體 (Subjects) 根 據 P 個 準 則 (Criterion) 評 估 M 個 客 體 (Objects) 之 統 計 方 法 其 中, 多 元 尺 度 係 指 P 個 準 則 而 言 ( 周 文 賢, 2004), 可 用 來 處 理 多 個 刺 激 物 間 的 接 近 性 資 料, 藉 此 建 構 刺 激 物 在 歐 幾 里 德 空 間 (Euclidean space) 中 的 結 構 圖 形, 幫 助 研 究 者 瞭 解 並 釐 清 觀 察 資 料 結 構 背 後 的 統 計 方 法 陳 順 宇 (2005) 認 為 多 元 尺 度 法 的 目 的 是 發 掘 一 組 資 料 集 所 隱 藏 的 結 構 Schiffman Reynoldshdr 與 Young(1996) 等 學 者 都 認 為, 多 元 尺 度 法 不 論 在 實 驗 上 數 學 上 及 其 解 釋 性 均 優 於 因 素 分 析 法 多 元 尺 度 法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可 以 將 受 測 物 依 據 受 測 者 的 相 似 性 矩 陣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25 (proximities matrix) 類 似 一 張 地 圖 般 地 標 記 出 來, 稱 作 知 覺 圖 (Perceptual Map)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便 可 以 將 受 測 物 在 受 試 者 心 中 的 樣 子 視 覺 畫 出 來 (Xlstat, 2004) 實 際 上,MDS 是 希 望 在 低 度 空 間 畫 構 面 圖 來 表 達 資 料 所 含 的 資 訊, 尤 其 資 料 很 多 時, 利 用 MDS 更 合 適, 因 為 以 圖 解 方 式 比 資 料 本 身 更 能 讓 人 一 目 了 然, 更 能 了 解 資 料 間 的 相 關 性 本 研 究 之 所 以 採 用 此 法, 主 要 是 著 眼 於 該 法 對 於 資 料 要 求 的 假 定 最 少 不 需 要 列 出 所 有 的 犯 罪 類 型 及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屬 性, 受 測 者 能 夠 以 自 己 的 準 則 來 判 斷 受 測 個 體 以 及 受 測 者 得 以 整 體 性 觀 點 來 判 斷, 不 需 要 經 由 各 項 屬 性 的 知 覺 再 加 總 等 優 點, 而 非 計 量 多 元 尺 度 法 最 有 價 值 的 一 個 特 點, 在 於 它 能 由 非 計 量 的 順 序 資 料 中, 導 出 計 量 的 產 出 結 果 ( 黃 俊 英,1999) 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與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個 縣 市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的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主 要 研 究 步 驟 如 下 :1. 首 先 對 衝 擊 影 響 變 數, 進 行 概 念 性 定 義, 再 以 此 發 展 操 作 性 定 義 ; 2. 初 稿 完 成 後, 再 以 此 版 本 對 民 眾 與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修 飾 ( 含 新 增 刪 除 與 修 改 ) 問 卷 項 目 此 步 驟 反 覆 進 行, 直 到 問 項 未 再 改 變 為 止 此 步 驟 主 要 用 以 增 進 問 卷 之 嚴 謹 性 完 整 性 與 用 語 措 辭 適 切 性, 使 問 卷 具 有 表 面 效 度 ;3. 決 定 受 評 之 縣 市 ;4.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與 資 料 整 理 ; 5. 利 用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及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技 術, 進 行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與 各 縣 市 定 位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二 問 卷 設 計 本 研 究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個 縣 市 發 放 問 卷 本 問 卷 共 包 括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認 知 評 價 問 項 與 整 體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問 項 合 計 12 題 問 卷 題 項 採 用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type scale), 將 每 題 分 成 五 個 等 級 程 度 為 瞭 解 調 查 問 卷 之 可 行 性, 及 促 使 研 究 結 果 更 趨 於 精 確, 本 研 究 於 問 卷 設 計 完 成, 即 將 問 卷 送 請 警 界 三 人

12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縣 議 員 兩 人 及 具 統 計 分 析 背 景 者 一 人, 合 計 六 位 實 務 界 資 深 專 家 進 行 審 查, 由 於 測 量 問 項 經 多 位 專 家 在 完 整 性 代 表 性 與 適 切 性 上, 認 為 具 有 相 當 之 實 務 與 學 術 意 涵, 可 確 切 測 量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治 安 結 構 之 衝 擊 影 響 的 考 量 準 則, 同 時 分 別 對 屏 東 縣 及 高 雄 縣 之 民 眾 各 發 出 30 份 問 卷 實 施 預 試 在 預 試 過 程 中 有 受 試 者 對 問 卷 部 份 內 容 提 出 疑 問 及 更 正 之 建 議, 經 彙 整 受 試 者 所 提 出 的 疑 問 與 更 正 之 建 議 及 實 務 界 專 家 審 查 之 意 見, 於 修 正 完 畢 後 才 正 式 發 出 問 卷 社 會 學 理 論 在 20 年 代 提 出 區 位 環 境 與 偏 差 行 為 關 係, 其 中 Shaw 和 Mckay(1972) 的 研 究 認 為, 都 市 環 境 的 退 化 與 解 組 是 犯 罪 問 題 產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犯 罪 學 家 Stark(1987) 則 提 出 更 為 具 體 的 偏 差 區 位 理 論 (deviant place theory), 強 調 人 口 密 度 高 流 動 性 大 貧 窮 住 商 混 合 使 用, 以 及 荒 廢 等 區 位 上 的 特 性, 會 降 低 民 眾 的 道 德 感 與 社 會 的 控 制 機 能, 進 而 助 長 了 犯 罪 的 問 題 這 些 理 論 說 明, 環 境 的 不 良 容 易 導 致 偏 差 行 為 的 產 生 許 春 金 與 楊 士 隆 (1993) 研 究 發 現, 經 濟 情 況 愈 差 人 口 結 構 異 質 性 愈 高 人 口 流 動 愈 頻 繁 家 庭 愈 破 碎, 青 少 年 欲 容 易 從 事 偏 差 的 行 為 楊 孝 榮 (1998) 之 研 究 顯 示,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品 質 差 與 空 間 窄 小, 對 於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影 響 甚 大 依 據 研 究 顯 示, 區 域 間 的 流 動 都 有 向 更 富 裕 地 區 遷 徙 的 特 質 存 在, 如 鄉 村 人 口 向 城 市 或 都 會 區 流 動 致 使 區 域 經 濟 結 構 產 生 變 化, 後 續 並 遷 動 居 住 就 業 治 安 的 問 題, 因 此 必 須 非 常 關 注 人 口 地 區 分 布 和 人 口 密 度 的 資 料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06) 綜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在 取 樣 部 份, 除 以 一 般 之 人 口 數 為 依 據 外, 同 時 亦 考 慮 人 口 密 度 都 會 性 人 口 流 動 性 為 取 樣 考 量, 且 以 HLM 分 析 涉 及 跨 層 級 的 數 據 之 解 釋 力 Kreft 和 Leeuw(1998) 指 出, 若 要 跨 層 級 交 互 作 用 有 檢 定 力, 在 第 二 層 樣 本 數 應 20, 第 一 層 則 應 夠 多 本 調 查 在 樣 本 配 置 方 面 採 用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2, 依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06) 編 製 之 各 縣 市 土 地 面 積 民 及 人 口 密 2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的 優 點 有 二 :1) 其 抽 樣 誤 差 較 簡 單 隨 機 抽 樣 小, 可 增 加 樣 本 代 表 性 ;2) 其 抽 樣 方 式 有 利 於 研 究 者 比 較 各 子 羣 體 間 的 差 異 ( 林 清 山,1999 ; 王 文 科,1999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27 度 概 率 抽 樣, 從 而 使 每 個 單 位 均 有 按 其 規 模 大 小 成 比 例 的 被 抽 中 概 率, 以 減 少 抽 樣 誤 差 根 據 學 者 Sudman(1976) 之 建 議, 認 為 以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調 查 研 究, 若 是 全 國 性 的 研 究, 其 平 均 樣 本 人 數 大 約 在 1,500 人 至 2,500 人 之 間, 若 是 地 區 性 研 究, 樣 本 人 數 大 約 在 500 人 至 1,000 人 之 間 本 研 究 為 全 國 性 的 研 究, 依 Sudman 之 建 議 與 成 本 及 若 干 原 因 限 制 下, 本 研 究 預 計 抽 取 1,600 份 樣 本 整 體 抽 樣 程 序 之 樣 本 配 置 與 抽 樣 誤 差 如 公 式 所 示 : n N i i = N n (1) 變 數 說 明 : N : 總 母 體 數 N i : 某 縣 市 母 體 數 n i : 某 縣 市 應 抽 之 樣 本 數 n : 總 樣 本 數 i: 表 縣 市 別 : 在 抽 樣 誤 差 方 面, 無 限 母 體 計 算 之 公 式 如 下 :( 信 心 水 準 1-α=0.95) d Z 4 1 (2) = α n 2 由 於 各 縣 市 均 為 有 限 母 體, 在 抽 樣 誤 差 方 面, 需 加 上 一 有 限 母 體 修 正 項, 其 計 算 之 公 式 如 下 :( 信 心 水 準 1-α=0.95) d = Z 4 1 n N N 1 n (3) α 2

12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問 卷 調 查 時 間 為 民 國 95 年 10 月 至 95 年 12 月, 總 母 體 數 為 二 十 四 縣 市 95 年 期 中 人 口 數 2286.7 萬 人 ( 戶 役 政 為 民 服 務 資 料 庫 ), 調 查 方 式 為 人 工 分 發 紙 本 問 卷, 係 由 各 縣 市 專 人 負 責 發 放 及 回 收, 不 設 定 發 放 對 象, 發 放 方 式 : 部 份 放 置 於 警 察 ( 分 ) 局 服 務 台 供 洽 公 民 眾 當 場 填 寫, 部 份 隨 機 選 擇 對 象 直 接 發 放 填 答 合 計 發 放 2,220 份 問 卷, 回 收 1,953 份 問 卷, 各 縣 市 之 樣 本 數 配 置 均 達 60 份 ( 20), 符 合 第 二 層 樣 本 數 之 需 求, 其 中 部 份 縣 市 在 人 口 密 度 都 會 性 人 口 流 動 率 之 考 量 下, 再 予 以 膨 脹 數 量 因 此 在 95% 信 心 水 準 下, 實 際 配 置 後 之 有 效 總 樣 本 數 為 1,849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83%, 總 抽 樣 誤 差 為 正 負 2.3%, 如 表 二 本 問 卷 經 由 統 計 軟 體 執 行 信 度 分 析 後 得, 標 準 化 前 的 Cronbach s α 為 0.952, 標 準 化 後 為 0.953, 問 卷 整 體 信 度 為 0.950, 根 據 Guieford(1965) 所 提 出 之 Cronbach s α 係 數 大 小 代 表 的 可 信 程 度, 當 α 大 於 0.9 時,, 表 示 十 分 可 信, 證 明 本 問 卷 各 構 念 之 測 量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信 度 表 二 本 研 究 施 測 問 卷 發 放 及 回 收 統 計 表 縣 市 發 出 回 收 有 效 無 效 縣 市 發 出 回 收 有 效 無 效 台 北 市 300 255 201 54 南 投 縣 60 55 54 1 台 北 縣 100 78 73 5 嘉 義 縣 60 52 52 0 桃 園 縣 60 58 56 2 嘉 義 市 60 44 37 7 新 竹 市 60 50 49 1 台 南 縣 100 85 83 2 新 竹 縣 60 60 60 0 台 南 市 100 97 95 2 苗 栗 縣 60 60 60 0 高 雄 市 300 267 253 14 基 隆 市 60 56 54 2 高 雄 縣 60 52 48 4 宜 蘭 縣 60 42 42 0 屏 東 縣 60 55 55 0 台 中 縣 100 67 67 0 台 東 縣 60 58 56 2 台 中 市 200 168 168 0 花 蓮 縣 60 56 55 1 彰 化 縣 60 60 59 1 金 門 縣 60 60 60 0 雲 林 縣 60 58 55 3 澎 湖 縣 60 60 57 3 總 計 發 出 :2220 回 收 :1953 有 效 :1849 無 效 :104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29 三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本 研 究 在 問 卷 回 收 完 畢 後 即 進 行 資 料 編 碼 建 檔 之 工 作, 並 依 據 本 研 究 之 概 念 性 架 構 與 假 設, 以 SPSS 15.0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工 作, 以 驗 證 本 研 究 之 假 設 本 研 究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如 下 : ( 一 ) 敘 述 統 計 分 析 主 要 是 在 瞭 解 本 研 究 樣 本 的 基 本 結 構 分 佈 情 況, 藉 由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以 瞭 解 樣 本 組 成 之 特 性, 並 做 為 對 本 研 究 結 果 之 概 括 性 描 述 ( 二 )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主 要 是 針 對 具 有 階 層 結 構 之 資 料 為 對 象, 解 決 傳 統 上 以 迴 歸 分 析 方 式 所 會 遭 遇 到 的 困 境, 進 而 避 免 產 生 標 準 誤 之 錯 估 忽 略 迴 加 總 誤 差 等 問 題 本 研 究 採 用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HLM) 做 為 組 內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工 具, 以 求 能 更 精 確 地 估 計 不 同 層 級 的 研 究 變 數 和 它 們 之 間 的 關 係 至 於 組 內 相 關 係 數 要 達 到 多 少 才 視 為 組 間 很 不 一 樣, 或 是 依 變 項 與 組 間 的 關 聯 強 度 大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是 不 可 忽 略 組 間 的 差 異, 依 據 Cohen(1988) 對 於 組 內 相 關 係 數 所 建 議 的 判 斷 準 則, 當 0.059 時,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就 是 造 成 依 變 項 的 組 間 變 異 是 不 可 以 忽 略, 亦 即 依 變 項 在 組 間 的 分 布 是 不 太 一 樣, 所 以 必 須 將 組 間 的 效 果 考 慮 到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裡 : 如 果 不 太 大, 則 可 以 不 考 慮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 三 ) 多 元 尺 度 分 析 進 行 MDS 分 析 時 通 常 以 壓 力 係 數 (stress) 作 為 衡 量 標 準, 根 據 Kruskal(1964) 的 解 釋, 對 於 構 面 數 多 寡 之 決 定, 則 根 據 壓 力 係 數 大 小, Kruskal 發 展 出 一 項 量 配 合 度 之 係 數, 用 以 衡 量 縮 減 構 面 時, 對 於 原 來 資 料 結 構 造 成 之 扭 曲 程 度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2 壓 力 係 數 = ( dˆ ) 0. 5 d ij ij (4) 2 ( d ij )

13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公 式 中,dij 為 能 夠 滿 足 原 投 入 之 相 似 ( 距 離 ) 次 序 關 係, 而 又 使 壓 力 係 數 Stress(q) 的 數 值 為 最 小 的 參 考 數 字, 通 常 可 用 單 調 迴 歸 (monotone regression) 的 方 法 來 求 得 dij 參 考 在 不 同 構 面 數 時 的 最 小 壓 力 係 數, 以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構 面 數 根 據 Kruskal 的 解 釋, 不 同 壓 力 係 數 水 準 所 代 表 的 配 合 度 如 表 三 所 示 本 研 究 採 用 多 元 尺 度 法 的 延 伸, 即 屬 性 空 間 知 覺 圖 與 偏 好 知 覺 圖 來 進 行 分 析 此 部 分 的 分 析 可 以 使 研 究 者 瞭 解 民 眾 在 八 種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上 的 各 評 分 項 目 的 得 分 情 形 表 三 多 元 尺 度 法 模 式 構 面 選 擇 指 標 壓 力 係 數 壓 力 係 數 配 適 程 度 0.200 0.100 0.050 0.025 0.000 Poor( 差 ) Fair( 普 通 ) Good( 好 ) Excellent( 優 ) Perfect( 完 美 ) 四 樣 本 屬 性 本 研 究 樣 本 背 景 屬 性 如 表 四, 男 性 佔 52.14%, 女 性 為 47.81%; 年 齡 以 31~40 歲 為 主, 佔 全 體 40.78%,21~30 歲 次 之, 佔 全 體 24.50%; 教 育 程 度 大 多 為 專 科 大 學, 佔 全 體 48.67%, 高 中 ( 職 ) 次 之, 佔 全 體 39.64%; 職 業 為 軍 公 教 之 公 職 人 員 居 多, 佔 全 體 30.39%, 服 務 業 次 之, 佔 全 體 19.20% 整 體 觀 察 發 現,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約 為 1.25:1, 年 齡 層 則 大 都 為 正 值 狀 年 服 務 業 等 非 公 職 身 分 人 之 員 ( 佔 全 體 69.61%), 是 一 群 有 專 業 生 產 力 的 群 眾, 對 本 研 究 結 果 具 有 一 定 解 釋 力 ; 其 次 則 為 教 育 程 度 為 專 科 以 上 的 公 職 人 員, 具 有 高 度 文 化 性 質 的 知 識 分 子 ( 張 茂 桂, 1989; 何 明 修,2001; 劉 素 珍,2004)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1 表 四 樣 本 屬 性 摘 要 表 (N=1849) 變 項 屬 性 人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性 964 52.14 女 性 881 47.81 20 歲 以 下 105 5.68 21~30 歲 453 24.50 實 足 年 齡 31~40 歲 754 40.78 41~50 歲 420 22.71 51 歲 以 上 116 6.27 國 中 含 以 下 145 7.84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 職 ) 733 39.64 專 科 大 學 900 48.67 研 究 所 含 以 上 70 3.79 農 林 漁 牧 業 100 5.41 軍 公 教 公 職 人 員 562 30.39 工 程 生 產 製 造 工 業 212 11.47 職 業 貿 易 金 融 保 險 業 184 9.95 學 生 151 8.17 家 庭 主 婦 194 10.49 服 務 業 355 19.20 自 由 業 或 其 他 90 4.87 一 跨 層 次 分 析 肆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樣 本 母 體 為 全 台 灣 地 區, 並 以 二 十 四 縣 市 為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為 驗 證 此 種 跨 層 級 數 據 之 代 表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採 HLM 分 析 方 法 中 的 零 模 型 進 行 探 討, 本 模 式 主 要 在 考 驗 各 組 之 間 是 否 有 差 異, 估 計 總 變 異 量 中 有 多 少 變 異 是 由 組 間 的 變 異 所 造 成 在 HLM 應 用 中, 最 多 的 是 二 階 層, 因 此 將 資 料 結 構 分 為 二 階 層 : 第 一 階 層 為 民 眾 階 層, 第 二 階 層 是 縣 市 階 層 在 第 一 階 層 中 以 X 來 預 測 Y, 意 即 以 民 眾 對 犯 罪 案 件 所 感 受 的 有 形 衝 擊 與 無 形 衝 擊 之 平 均 數 為 變 項, 來 預 測 犯 罪 案 件 對 個 人

13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其 整 體 模 式 表 示 如 下 : 2 階 層 一 : Y = + β X + e, e ~ N( 0, σ ) j 1,2,3... n ij β (5) 0 j 1 j ij ij ij = 階 層 二 : β 0 j = γ 00 + γ 01W j + μ0 j, β 1 j = γ 10 + γ 11W j + μ1 j 完 整 模 式 (full model):(6) ij ( X ij X. j ) + γ 11W j ( X ij X. j ) + μ0 j + 1 j ( X ij X. j ) eij Y = γ + 00 + γ 01W j + γ 10 μ 然 而 在 實 際 估 計 時, 研 究 者 常 會 依 估 計 的 目 的 而 將 完 整 模 式 中 的 某 些 參 數 限 制 為 0, 此 時 就 會 形 成 許 多 不 同 的 次 模 式 (submodels) 本 研 究 以 具 有 隨 機 效 果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模 式 進 行 估 計 分 析, 假 設 公 式 (4) 的 = 0, 其 模 式 之 表 示 為 : 2 階 層 一 : Y = + e, e ~ N( 0, σ ) j 1,2,3 n β (7) ij 0 j ij ij =... 階 層 二 : β + 0 j = γ 00 μ0 j 分 析 模 式 為 : Y γ + e (8) ij = 00 + μ0 j ij 2 相 關 變 數 : Var ( e ij ) = σ, Var ( β 0 j ) = τ 00 變 數 說 明 : i : 表 組 內 第 i 個 數 j : 表 第 j 組 Y ij : 表 第 j 組 內 第 i 個 預 測 項 e ij : 階 層 一 的 隨 機 誤 差, 表 階 層 一 的 隨 機 效 果 2 σ : 階 層 一 的 變 異 數 ( 組 內 變 異 ) μ 0 j : 階 層 二 方 程 式 中 的 隨 機 效 果 (random effect) 00 γ : 階 層 二 方 程 式 的 係 數, 表 全 體 總 平 均, 亦 稱 為 固 定 效 果 (fixed effect)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3 τ 00 : 階 層 二 的 的 變 異 數 ( 組 間 變 異 ) 從 表 五 可 看 出 縣 市 間 之 變 異 達.01 顯 著 水 準, 代 表 各 個 縣 市 民 眾 在 治 安 衝 擊 感 受 上 有 顯 著 的 變 異 藉 由 縣 市 間 變 異 ( τ 00 ) 及 縣 市 內 變 2 異 ( σ ) 可 算 出 組 間 係 數 ρ I, 代 表 治 安 衝 擊 的 總 變 異 量 中 有 11.2% 是 由 縣 市 所 造 成 的 : ˆ ρ I ˆ τ 00 = 2 ˆ τ + σˆ 00 = 0.043 0.043 + 0.341 = 0.112 另 外, 各 個 縣 市 之 樣 本 平 均 數 之 信 度 的 計 算 公 式 為 : λ = reliabilit y( Yˆ ) = ˆ τ / + [ ˆ τ ( ˆ σ / n )] ˆ 2 j j 00 00 j 整 體 信 度 指 標, 為 各 個 縣 市 樣 本 平 均 數 之 信 度 估 計 值 的 平 均 數 : ˆ λ = ˆ λ / J = 21.295 / 24 = 0.887 j 變 數 說 明 : j : 表 第 j 組 n j : 表 某 一 組 內 總 數 量, 在 此 表 第 j 縣 市 的 問 卷 數 J : 總 組 數, 在 此 表 共 J 個 縣 市 表 示 以 各 個 縣 市 的 樣 本 平 均 數 估 計 值 做 為 真 實 縣 市 平 均 數 的 指 標 時, 可 信 度 非 常 的 高 表 五 隨 機 效 果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模 式 的 結 果 摘 要 表 零 模 型 固 定 效 果 治 安 衝 擊 得 分 β 0 截 距 項 γ 00 4.123** (0.045) 變 異 數 成 份 第 二 層 縣 市 間 縣 市 平 均 τ 00 0.043** 2 第 一 層 縣 市 內 σ 0.341 *p<0.05;**p<0.01

13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綜 上 可 知, 以 縣 市 分 組 之 跨 層 級 數 據 具 有 足 夠 的 代 表 性 及 解 釋 力 事 實 上, 國 內 過 去 有 關 地 區 層 次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影 響 研 究 顯 示, 犯 罪 並 不 是 均 勻 的 散 佈 在 各 個 角 落, 反 有 聚 集 的 現 象, 相 同 的 地 點 一 再 發 生 犯 罪 事 件 ( 孟 維 德,2002), 也 顯 示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與 發 生 犯 罪 地 點 分 佈 有 顯 著 的 不 同 ( 周 愫 嫻,1997) 心 理 學 家 Allport(1924) 指 出, 描 述 群 體 行 為 時, 可 把 群 體 視 為 一 個 加 總 的 整 體, 應 該 從 組 成 元 素 去 看, 才 能 真 正 解 釋 群 體 行 為 產 生 的 過 程 因 此, 本 研 究 推 論, 過 去 以 一 致 性 的 治 安 策 略 統 施 行 的 方 式, 是 無 法 在 縣 市 間 達 到 一 致 性 的 效 果, 因 為 每 個 縣 市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不 同, 其 對 治 安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是 必 須 予 以 分 別 論 斷 二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認 知 由 表 六 可 知 在 八 種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考 量 構 面 中, 民 眾 認 為 殺 人 案 件 (4.167) 對 治 安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最 高, 性 侵 害 案 件 (4.164) 次 之, 以 毒 品 案 件 (3.889) 最 低 整 體 觀 察 發 現, 民 眾 心 目 中 認 為 暴 力 性 犯 罪 ( 殺 人 性 侵 害 案 擄 人 勒 贖 強 盜 搶 奪 恐 嚇 取 財 )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最 大, 財 產 性 犯 罪 ( 竊 盜 詐 騙 ( 財 ) 及 恐 嚇 取 財 ) 次 之, 毒 品 (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 最 低 陳 玉 書 等 人 (2005) 為 瞭 解 台 灣 地 區 1973 年 至 2003 年 來 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及 社 會 統 計 指 標 的 趨 勢 及 關 聯 性, 採 取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的 研 究 指 出, 近 30 年 來 財 產 性 犯 罪 與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大 多 呈 現 逐 年 上 升 的, 而 多 數 的 暴 力 犯 罪 卻 是 呈 現 下 降 情 況 謝 文 彥 等 人 (2006) 也 以 同 樣 時 序 的 時 間 縱 斷 面,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暴 力 犯 罪 趨 勢 發 現, 國 內 各 種 暴 力 犯 罪 趨 勢 呈 現 愈 來 愈 嚴 重 的 現 象, 但 佔 刑 案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卻 是 愈 來 愈 低, 再 由 百 分 比 結 構 觀 察, 除 了 搶 奪 犯 罪, 近 30 年 的 暴 力 犯 罪 是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亦 即 整 體 的 犯 罪 結 構 逐 漸 改 變, 而 傳 統 的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似 乎 有 被 財 產 性 犯 罪 與 無 被 害 者 取 代 的 情 況, 亦 獲 得 同 樣 結 論 雖 然 在 實 際 數 據 的 調 查, 是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但 由 於 暴 力 性 犯 罪 的 手 法 日 趨 殘 酷, 對 民 眾 心 理 造 成 極 大 的 被 害 恐 懼 感, 但 相 較 於 一 般 刑 案 或 暴 力 性 犯 罪, 其 發 生 率 均 較 低, 然 而 一 經 發 生 即 成 為 社 會 上 注 目 之 指 標 性 案 件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5 我 國 毒 品 犯 罪 情 況 雖 不 及 美 國 嚴 重, 但 依 據 警 政 署 統 計, 相 較 與 我 國 情 相 近 之 日 本 南 韓, 我 國 毒 品 犯 罪 十 萬 人 口 率 是 日 本 的 14.7 倍, 是 南 韓 的 20 倍, 且 95 年 4 月 1 日 公 布 的 國 策 院 針 對 民 眾 對 當 前 治 安 狀 況 之 感 受 民 調 顯 示, 高 達 80.98% 的 民 眾 不 滿 意 目 前 的 治 安 狀 況, 在 應 該 優 先 改 善 的 治 安 項 目 上, 即 首 推 毒 品 氾 濫 再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毒 品 同 罪 名 再 ( 累 ) 犯 率 分 別 為 90 年 66.89% 91 年 65.62% 92 年 66.01% 93 年 67.64%, 及 94 年 的 70.42%, 顯 示 國 內 吸 毒 人 口 再 犯 率 高 居 不 下 因 此 本 研 究 推 論, 民 眾 在 毒 品 案 件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所 造 成 的 潛 伏 危 機 上 有 輕 忽 之 心 態, 因 此 而 衍 生 諸 多 竊 盜 強 盜 與 搶 奪 等 犯 罪 問 題 表 六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認 知 摘 要 表 犯 罪 類 型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竊 盜 3.992 0.744 6 殺 人 4.167 0.737 1 強 盜 搶 奪 4.128 0.724 4 擄 人 勒 贖 4.149 0.720 3 恐 嚇 取 財 4.060 0.737 5 性 侵 害 案 4.164 0.768 2 毒 品 3.889 0.838 8 詐 騙 ( 財 ) 3.965 0.776 7 綜 合 上 述 之 觀 察, 客 觀 的 實 徵 分 析 結 果, 指 出 國 內 治 安 狀 況 漸 有 改 善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2007), 且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的 比 較 尚 稱 良 好, 但 是 多 項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卻 指 出 多 數 民 眾 認 為 社 會 治 安 持 續 惡 化 中 ( 國 策 研 究 院,2006; 世 新 大 學,2006), 顯 然 社 會 仍 然 陷 在 治 安 惡 化 的 知 覺 迷 思 中, 以 致 客 觀 的 犯 罪 統 計 數 據 與 民 眾 主 觀 認 知 形 成 分 歧 警 政 單 位 似 乎 迷 失 在 犯 罪 數 據 的 統 計 當 中, 太 執 著 於 犯 罪 率 的 增 減, 卻 忽 略 了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感 受, 以 為 治 安 的 良 莠 是 構 築 在 刑 案 的 偵 破 上, 然 而 民 眾 心 目 中 最 深 層 的 感 受 不 應 是 數 據 的 安 撫

13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三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之 屬 性 知 覺 圖 本 研 究 將 民 眾 在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感 受, 透 過 多 元 尺 度 法 的 運 算, 即 可 得 到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縣 市 在 治 安 結 構 的 歐 幾 里 德 不 相 似 係 數 矩 陣 表 七 ( 表 中 的 係 數 愈 小 表 示 愈 相 似, 愈 大 表 示 愈 不 相 似 ), 及 民 眾 在 犯 罪 類 型 整 體 知 覺 圖 座 標 表 8, 其 壓 力 係 數 為 0.0707, 由 表 3 壓 力 係 數 解 釋 表 得 知, 此 壓 力 係 數 的 解 釋 性 與 配 合 性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内 多 元 尺 度 法 所 得 出 的 複 迴 歸 判 定 係 數 (RSQ) 則 為 0.98897, 在 衡 量 準 則 0.60 或 以 上 就 被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的 情 況 下, 表 示 其 配 合 性 良 好 ( 吳 萬 益 林 清 河, 2002) 表 七 治 安 結 構 之 歐 幾 里 德 不 相 似 係 數 矩 陣 縣 市 別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台 中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台 北 市 0.00 台 北 縣 0.63 0.00 桃 園 縣 0.47 0.56 0.00 新 竹 市 0.88 1.25 1.33 0.00 新 竹 縣 1.35 1.08 0.93 2.20 0.00 基 隆 市 0.30 0.61 0.30 1.12 1.14 0.00 宜 蘭 縣 0.61 0.40 0.45 1.37 0.89 0.54 0.00 台 中 縣 0.52 0.41 0.33 1.33 0.90 0.43 0.18 0.00 台 中 市 1.71 1.63 1.27 2.55 0.80 1.45 1.46 1.41 0.00 彰 化 縣 0.71 0.58 0.49 1.44 1.05 0.64 0.63 0.59 1.38 0.00 雲 林 縣 0.71 0.48 0.35 1.53 0.69 0.53 0.35 0.33 1.19 0.51 0.00 南 投 縣 0.36 0.59 0.17 1.23 1.03 0.24 0.44 0.33 1.38 0.54 0.45 0.00 縣 市 別 苗 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苗 栗 縣 0.00 嘉 義 縣 1.39 0.00 嘉 義 市 0.48 1.78 0.00 台 南 縣 0.30 1.19 0.63 0.00 台 南 市 0.34 1.15 0.65 0.16 0.00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7 表 七 ( 續 上 頁 ) 縣 市 別 苗 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高 雄 市 1.37 0.32 1.78 1.22 1.18 0.00 高 雄 縣 0.37 1.67 0.27 0.50 0.53 1.68 0.00 屏 東 縣 0.63 1.88 0.32 0.73 0.75 1.92 0.32 0.00 花 蓮 縣 0.28 1.64 0.32 0.49 0.54 1.62 0.18 0.46 0.00 台 東 縣 0.51 1.71 0.27 0.57 0.59 1.75 0.27 0.22 0.41 0.00 澎 湖 縣 0.37 1.59 0.32 0.44 0.47 1.61 0.18 0.39 0.27 0.32 0.00 金 門 縣 0.97 0.51 1.32 0.77 0.72 0.58 1.24 1.44 1.22 1.26 1.17 0.00 表 八 縣 市 民 眾 之 治 安 結 構 知 覺 圖 座 標 表 縣 市 別 空 間 構 面 構 面 1 構 面 2 縣 市 別 空 間 構 面 構 面 1 構 面 2 壓 力 係 數 判 定 係 數 1. 台 北 市 1.096-0.1616 13. 苗 栗 縣 0.1972-0.3715 2. 台 北 縣 0.2661 0.8319 14. 嘉 義 縣 -2.5761 0.7359 3. 桃 園 縣 0.1485-0.3666 15. 嘉 義 市 1.1283-0.1796 4. 新 竹 市 2.8961 0.2713 16. 台 南 縣 -0.1346-0.0109 5. 新 竹 縣 -1.8104-0.1863 17. 台 南 市 -0.1856 0.1614 6. 基 隆 市 0.6148-0.4417 18. 高 雄 市 -2.6938 0.2121 7. 宜 蘭 縣 -0.0213 0.5306 19. 高 雄 縣 0.869-0.2636 0.0707 0.98897 8. 台 中 縣 0.0737 0.2222 20. 屏 東 縣 1.4145 0.0838 9. 台 中 市 -2.1975-1.6973 21. 花 蓮 縣 0.7118-0.5284 10. 彰 化 縣 0.0313 0.7671 22. 台 東 縣 1.0638 0.2307 11. 雲 林 縣 -0.3784 0.0457 23. 澎 湖 縣 0.7207-0.1994 12. 南 投 縣 0.3731-0.3684 24. 金 門 縣 -1.6069 0.6825 同 樣 地, 再 利 用 多 元 尺 度 法 就 台 灣 地 區 二 十 四 縣 市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計 算, 亦 可 得 到 犯 罪 類 型 的 歐 幾 里 德 不 相 似 係 數 矩 陣 表 9 及 民 眾 在 犯 罪 類 型 整 體 知 覺 圖 座 標 表 10, 其 壓 力 係 數 為 0.06716 由 表 3 壓 力 係 數 解 釋 表 得 知, 此 壓 力 係 數 的 解 釋 性 與 配 合 性 在 可 接 受 範 圍 内 多 元 尺 度 法 所 得 出 的 複 迴 歸 判 定 係 數 (RSQ) 則 為 0.98812, 在 衡 量 準 則

13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0.60 或 以 上 就 被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的 情 況 下, 表 示 其 配 合 性 良 好 表 九 犯 罪 類 型 之 歐 幾 里 德 不 相 似 係 數 矩 陣 犯 罪 類 型 竊 盜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恐 嚇 取 財 性 侵 害 案 毒 品 詐 騙 ( 財 ) 竊 盜 0.00 殺 人 1.00 0.00 強 盜 搶 奪 0.80 0.41 0.00 擄 人 勒 贖 0.90 0.35 0.36 0.00 恐 嚇 取 財 0.49 0.80 0.67 0.65 0.00 性 侵 害 案 1.06 0.59 0.68 0.50 0.72 0.00 毒 品 0.93 1.72 1.53 1.68 1.21 1.76 0.00 詐 騙 ( 財 ) 0.48 1.23 1.07 1.13 0.60 1.13 0.80 0.00 犯 罪 類 型 表 十 民 眾 在 犯 罪 類 型 整 體 知 覺 圖 座 標 表 空 間 構 面 壓 力 係 數 構 面 1 構 面 2 判 定 係 數 25. 竊 盜 0.7849 0.2459 26. 殺 人 -1.2905 0.5492 27. 強 盜 搶 奪 -0.8162 0.6611 28. 擄 人 勒 贖 -1.183 0.1593 29. 恐 嚇 取 財 0.0517-0.5536 0.06716 0.98812 30. 性 侵 害 案 -1.2576-0.7791 31. 毒 品 2.5255 0.3625 32. 詐 騙 ( 財 ) 1.1852-0.6453 再 將 治 安 結 構 及 犯 罪 類 型 知 覺 圖 座 標 放 入 知 覺 圖 中, 則 二 十 四 縣 市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治 安 結 構 屬 性 知 覺 空 間 圖 即 可 完 整 地 呈 現 於 圖 1 中 觀 察 發 現 在 維 度 二 左 方 之 犯 罪 類 型 為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性 侵 害 案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39 等 具 暴 力 性 之 犯 罪 類 型, 維 度 二 右 方 則 為 毒 品 竊 盜 詐 騙 ( 財 ) 及 恐 嚇 取 財 等 財 產 性 犯 罪, 故 將 維 度 二 之 左 右 兩 軸 分 別 命 名 為 暴 力 性 及 財 產 性 ; 在 維 度 一 上 方 之 犯 罪 類 型 則 為 毒 品 竊 盜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及 擄 人 勒 贖 等 對 社 會 治 安 深 具 破 壞 性 之 犯 罪 案 件, 維 度 一 下 方 的 則 是 詐 騙 ( 財 ) 恐 嚇 取 ( 財 ) 及 性 侵 害 等 對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具 有 侵 略 性 之 犯 罪, 故 將 維 度 一 上 下 兩 軸 分 別 命 名 為 破 壞 性 及 侵 略 性, 並 依 各 犯 罪 類 型 所 在 象 限 特 性 給 予 命 名 及 討 論 下 : ( 一 ) 財 產 破 壞 型 所 在 縣 市 有 台 北 縣 新 竹 市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屏 東 縣 及 台 東 縣 等 六 個 縣 市 之 歐 基 里 得 直 線 距 離 相 當 鄰 近, 顯 示 在 此 象 限 之 縣 市 民 眾 普 遍 在 毒 品 及 竊 盜 案 件 對 治 安 的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知 覺 是 較 強 烈 明 確 的 其 中 又 以 台 北 縣 及 彰 化 縣, 屏 東 縣 及 台 東 縣 之 治 安 結 構 屬 性 相 似 新 竹 市 及 台 中 縣 則 與 此 象 限 之 其 他 縣 市 的 屬 性 上 的 差 異 性 最 大 觀 察 發 現, 在 此 象 限 之 台 北 縣 等 六 縣 市 民 眾 已 將 毒 品 案 件 等 同 於 竊 盜 案 件, 咸 認 為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感 受 及 被 害 恐 懼 感 相 同 財 產 性 犯 罪 不 僅 可 能 造 成 民 眾 財 產 之 鉅 額 損 失, 同 時 更 易 造 成 其 對 犯 罪 之 恐 懼 感 及 生 活 不 安 全 感 ( 楊 士 隆,1997) Lagrange 和 Ferraro(1989) 的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財 產 上 的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並 無 差 異, 但 在 個 人 因 素 上, 女 性 呈 現 較 高 的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本 研 究 就 此 集 群 縣 市 民 眾 性 別 分 析, 同 意 竊 盜 案 件 會 造 成 治 安 結 構 之 衝 擊 及 被 害 恐 懼 者, 在 男 性 族 群 佔 87.8%, 女 性 則 為 88.3%, 整 體 來 看, 則 分 別 為 53.6% 及 46.4%, 且 未 達 顯 著 性 差 異,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上 揭 國 外 學 者 調 查 相 符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九 十 五 年 各 縣 市 全 般 刑 案 犯 罪 率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竊 盜 案 件 為 各 縣 市 犯 罪 率 最 高 的 案 件, 進 一 步 觀 察 發 現, 在 此 象 限 縣 市 除 台 北 縣 及 新 竹 市 外, 一 般 竊 盜 案 件 犯 罪 率 反 而 高 於 汽 機 車 竊 盜 因 此, 本 研 究 推 論, 此 因 與 都 市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區 域, 人 口 密 集 故 汽 機 車 數 量 亦 多, 增 加 了 犯 罪 的 機 會 之 故

14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破 壞 1.5000 暴 力 破 壞 型 財 產 破 壞 型 暴 力 性 維 度 2 1.0000 0.5000 維 度 0.0000 二 -0.5000 18 14 24 強 盜 搶 奪 27 26 殺 人 28 擄 人 勒 贖 5 30 性 侵 害 案 11 2 10 7 8 17 16 13 12 29 3 恐 嚇 取 財 竊 盜 25 22 20 1 23 19 15 6 21 32 詐 騙 ( 財 ) 31 毒 品 4 財 產 性 -1.0000 暴 力 侵 略 型 財 產 侵 略 型 -1.5000 9-3.0000-2.0000-1.0000 0.0000 1.0000 2.0000 維 度 1 一 侵 略 性 圖 一 縣 市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之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整 體 知 覺 圖 3.0000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41 ( 二 ) 暴 力 破 壞 型 包 括 宜 蘭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及 金 門 縣 等 六 個 縣 市, 其 歐 基 里 得 直 線 距 離 相 當 鄰 近, 治 安 結 構 相 似 之 縣 市 為 雲 林 縣 及 台 南 市, 嘉 義 縣 及 金 門 縣, 但 宜 蘭 縣 及 高 雄 市 則 獨 立 於 此 象 限 其 他 縣 市 在 此 族 群 縣 市 民 眾 係 以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及 擄 人 勒 贖 之 暴 力 性 犯 罪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最 大 觀 察 發 現, 在 此 族 群 縣 市 除 台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為 都 市 化 程 度 較 高 城 市 外, 其 餘 縣 市 均 為 農 業 縣 市, 其 中 金 門 縣 又 為 離 島 縣 市, 但 都 對 暴 力 型 犯 罪 衝 擊 感 受 最 高 本 研 究 推 論 都 市 化 程 度 較 高 縣 市 商 業 行 為 較 多, 幫 派 組 織 介 入 較 深, 故 此 三 類 犯 罪 類 型 之 發 生, 對 民 眾 會 產 生 重 大 的 衝 擊 影 響 及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之 印 象 知 覺 農 業 縣 市 民 風 純 樸, 殺 人 等 案 件 雖 發 生 率 較 低, 但 一 經 發 生 極 易 在 當 地 造 成 震 撼, 是 兩 種 不 同 的 高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知 覺 ( 三 ) 暴 力 侵 略 型 台 南 縣 新 竹 縣 及 台 中 市 等 三 縣 市, 其 歐 基 里 得 直 線 距 離 相 當 鄰 近, 但 彼 此 之 間 之 屬 性 差 異 極 大 民 眾 一 般 認 為 性 侵 害 案 件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較 為 強 烈 黃 富 源 (2005)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民 國 84 年 至 91 年 強 制 性 交 與 共 同 性 交 被 害 人 年 齡 及 職 業 調 查, 年 齡 層 均 屬 年 輕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在 十 三 項 職 業 分 項 中, 可 分 為 三 個 集 中 的 職 業 別, 分 別 為 學 生 無 職 及 第 三 個 由 體 力 工 服 務 業 與 其 他 等 三 者 所 組 成 之 集 群, 是 為 強 制 性 交 被 害 的 高 危 險 群 本 研 究 就 抽 樣 樣 本 台 南 縣 新 竹 縣 及 台 中 市 等 三 縣 市 女 性 民 眾 年 齡 及 職 業 別 調 查 發 現, 年 齡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者 佔 女 性 的 42%, 其 次 為 三 十 一 歲 至 四 十 歲 者 佔 39%, 職 業 別 為 服 務 業 者 佔 女 性 的 55% 此 三 縣 市 女 性 民 眾 對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衝 擊 印 象 知 覺, 與 黃 富 源 的 調 查 相 似 ( 四 ) 財 產 侵 略 型 涵 蓋 有 台 北 市 桃 園 縣 基 隆 市 南 投 縣 苗 栗 縣 嘉 義 市 高 雄 縣 花 蓮 縣 及 澎 湖 縣 等 九 縣 市, 其 歐 基 里 得 直 線 距 離 相 當 鄰 近, 且 此 九 縣 市 之 治 安 結 構 屬 性 均 極 為 相 似, 並 為 本 次 調 查 治 安 結 構 屬 性 相 似 性 最

14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多 之 區 顯 示 在 此 族 群 之 民 眾 於 恐 嚇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程 度 較 強 烈 明 確 以 詐 騙 ( 財 ) 為 例, 根 據 蔡 田 木 陳 永 鎮 (2006) 的 研 究 指 出, 進 年 來 由 於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興 詐 欺 犯 罪 主 要 特 性 為, 犯 罪 者 將 自 己 隱 匿 藏 身 幕 後, 採 用 非 面 對 面 的 模 式 與 被 害 者 接 觸, 並 將 訊 息 傳 遞 給 被 害 者, 詐 欺 集 團 大 都 以 亂 槍 打 鳥 方 式 進 行 詐 騙 ( 財 ), 主 要 是 針 對 人 口 分 布 密 集 地 區 發 送 訊 息, 被 騙 機 率 相 對 提 高, 這 也 是 為 何 大 都 會 區 民 眾 接 到 詐 騙 ( 財 ) 訊 息 特 別 多 之 故 但 本 研 究 觀 察 發 現, 在 此 象 限 之 縣 市 並 非 均 為 高 都 市 化 之 縣 市, 如 南 投 縣 苗 栗 縣 高 雄 縣 花 蓮 縣 及 澎 湖 縣 等 五 縣 市 在 一 般 印 象 中 應 屬 農 業 或 都 市 化 程 度 較 低 之 縣 市, 且 在 此 象 限 之 縣 市 散 佈 於 台 灣 地 區 本 研 究 推 論 恐 嚇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案 件, 並 未 因 都 市 化 或 農 業 縣 市 之 差 異, 而 影 響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衝 擊 感 受 程 度 四 治 安 策 略 分 析 Ito(1993) 根 據 日 本 地 區 特 性 的 研 究 發 現, 造 成 日 本 農 業 地 區 居 民 高 犯 罪 恐 懼 感 的 主 因, 在 於 農 村 居 民 大 量 流 向 城 市, 傳 統 上 依 賴 綿 密 的 人 際 網 絡 所 形 成 的 非 正 式 防 衛 組 織, 日 漸 衰 敗 所 致 相 較 之 下, 都 市 居 民 的 疏 離 與 冷 漠 感 雖 較 強, 但 因 有 較 高 密 度 的 警 力 維 持 秩 序, 犯 罪 恐 懼 感 反 而 較 低 Stephan 和 McMullin(1982)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從 總 犯 罪 數 觀 察, 大 都 市 高 於 小 鎮 數 倍 之 多, 雖 然 大 都 市 總 人 數 較 多, 但 單 純 以 犯 罪 發 生 率 來 衡 量 民 眾 的 恐 懼, 從 表 面 顯 示 也 許 是 科 學 的, 但 事 實 上 並 不 一 定, 因 為 民 眾 在 接 受 媒 體 傳 播 時, 並 不 會 將 總 人 數 的 因 素 考 慮 在 內 從 上 節 圖 1 的 印 象 知 覺 圖 可 以 發 現, 縣 市 間 雖 然 有 都 市 化 程 度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面 積 及 犯 罪 率 等 差 距, 但 對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的 治 安 衝 擊 感 受 並 不 因 此 而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台 北 市 及 澎 湖 縣 的 恐 嚇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案 件 高 雄 市 及 金 門 縣 的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故 以 往 針 對 整 體 治 安 環 境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治 安 策 略 是 有 待 商 榷 的, 因 為 似 乎 忽 略 了 地 區 特 性 及 民 眾 心 目 中 最 深 層 的 感 受 而 策 略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使 組 織 瞭 解 它 的 策 略 定 位 與 決 定 它 可 能 選 擇 的 策 略 方 案, 策 略 分 析 為 策 略 的 可 能 選 擇 提 供 了 一 個 基 礎 因 此, 本 研 究 依 據 民 眾 的 印 象 知 覺 及 座 落 在 各 象 限 的 犯 罪 類 型 之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43 特 性 給 予 策 略 建 議, 並 針 對 警 政 單 位 在 進 行 選 擇 治 安 策 略 時, 分 別 提 出 訴 求 改 善 預 防 改 變 等 四 種 策 略 要 點,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分 析 模 型 圖 2, 分 別 討 論 如 下 : 宜 蘭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金 門 縣 改 善 重 點 ( 暴 力 破 壞 型 )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訴 求 重 點 ( 財 產 破 壞 型 ) 毒 品 竊 盜 台 北 縣 新 竹 市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治 安 策 略 台 南 縣 新 竹 縣 台 中 市 預 防 重 點 ( 暴 力 侵 略 型 ) 性 侵 害 案 改 變 重 點 ( 财 產 侵 略 型 ) 恐 嚇 取 財 詐 騙 ( 財 ) 台 北 市 桃 園 縣 基 隆 市 南 投 縣 苗 栗 縣 嘉 義 市 高 雄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圖 二 治 安 策 略 分 析 模 型

14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一 訴 求 重 點 ( 財 產 破 壞 型 )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民 國 93 年 執 行 定 罪 的 主 要 罪 名 中, 因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而 定 罪 者, 佔 所 有 案 件 之 12.71%, 毒 品 犯 罪 已 成 為 台 灣 地 區 嚴 重 的 治 安 問 題 毒 品 犯 罪 不 僅 與 其 他 相 關 犯 罪 有 密 切 相 關, 又 由 於 施 用 人 數 的 增 加, 也 將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的 健 康 與 活 力 ( 呂 豐 足, 2005) 另 外,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6) 彙 整 世 界 各 國 2005 年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竊 盜 案 件 在 世 界 各 國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現 象, 近 年 來 無 論 在 件 數 及 比 率 上 均 居 各 類 刑 案 之 冠 且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趨 勢, 也 是 世 界 各 國 在 抗 制 犯 罪 上 最 棘 手 的 問 題 之 一, 足 見 竊 盜 犯 罪 對 民 眾 之 命 財 產 威 脅 持 續 存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城 市 的 毒 品 氾 濫 與 搶 劫 案 件 以 及 竊 盜 案 件 成 正 比, 尤 其 是 愈 高 純 度 的 毒 品 ( 如 古 柯 鹼 ) 愈 氾 濫, 則 搶 奪 與 竊 盜 案 件 愈 猖 獗 (Baumer, 1998) 綜 合 上 述 分 析, 建 議 應 善 用 民 眾 的 印 象 知 覺, 繼 續 加 強 在 此 兩 類 犯 罪 類 型 的 治 安 維 護, 可 以 提 升 犯 罪 徵 候 與 嫌 疑 理 論 之 敏 感 度 強 化 偵 查 物 體 之 瞭 解 促 使 正 義 人 士 共 同 參 與 犯 罪 預 防 等 策 略 ( 林 容 如,2007), 以 怯 除 民 眾 對 竊 盜 及 毒 品 案 件 的 犯 罪 衝 擊 及 被 害 恐 懼, 提 高 治 安 滿 意 度 二 改 善 重 點 ( 暴 力 破 壞 型 ) 事 實 上, 在 各 類 型 犯 罪 中, 最 令 民 眾 感 到 恐 懼 害 怕 者 為 殺 人 等 致 命 性 案 件 之 發 生 (Zimring & Hawkins, 1997) 歷 年 暴 力 犯 罪 犯 罪 率 佔 全 般 刑 案 犯 罪 率 比 例 甚 低, 但 一 經 發 生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至 劇, 再 加 上 媒 體 的 大 肆 報 導 下, 易 成 為 社 會 注 目 的 重 大 指 標 性 案 件, 且 造 成 民 眾 心 中 極 大 的 被 害 恐 懼 感 及 犯 罪 衝 擊 故 在 治 安 策 略 上, 應 改 善 現 行 對 暴 力 性 犯 罪 的 治 安 策 略 許 春 金 (2000) 研 究 指 出, 無 論 從 官 方 或 被 害 者 調 查 統 計 發 現, 犯 罪 被 害 的 風 險 與 一 個 人 的 個 人 特 性 和 生 活 型 態 有 關, 強 盜 犯 罪 被 害 最 高 風 險 群 是 男 性 21-40 歲 國 中 畢 業 以 下 工 商 或 自 由 業 者, 而 他 們 在 家 庭 中 的 生 活 可 能 較 少, 反 而 經 常 於 深 夜 出 入 特 殊 的 公 共 或 不 良 場 所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45 擄 人 勒 贖 犯 罪 動 機 幾 乎 都 屬 於 工 具 性 的 挾 持, 以 針 對 物 質 上 的 獲 得 ( 金 錢 ) 為 目 的 楊 士 隆 等 人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近 十 年 來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低 學 歷 且 無 固 定 職 業 者, 仍 是 主 導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之 高 危 險 群, 被 害 人 則 以 工 商 界 人 士 為 多 數, 而 學 生 受 害 者 年 級 愈 低 被 擄 勒 索 之 機 率 愈 高 Singer(1981) 研 究 發 現,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者 也 易 成 為 犯 罪 者, 因 此, 建 議 針 對 上 開 人 口 特 性, 於 深 夜 及 上 下 學 時 段 加 強 勤 務 佈 署 防 範 未 然, 讓 民 眾 感 覺 巡 邏 密 度 頻 繁, 或 是 以 徒 步 巡 邏 方 式 降 低 民 眾 於 夜 間 走 在 鄰 里 的 不 安 全 感 (Bennett, 1991), 形 成 民 眾 知 覺 印 象 中, 警 察 主 動 出 擊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的 印 象 在 殺 人 案 件 部 分, 相 關 研 究 相 繼 指 出 暴 力 行 為 與 暴 力 犯 本 身 具 人 際 溝 通 拙 劣 及 憤 怒 情 緒 之 缺 乏 控 制 管 理 有 密 切 關 係 ( 楊 士 隆,1997), 故 可 在 學 校 及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中 強 化 社 交 技 巧 與 人 際 溝 通 之 學 習, 讓 民 眾 在 面 對 憤 怒 等 負 面 情 況 時, 能 妥 善 處 理, 以 減 少 暴 力 行 為 之 發 生 ( 羅 時 強 曾 春 嬌,2006) 三 預 防 重 點 ( 暴 力 侵 略 型 ) 性 侵 害 案 除 對 被 害 人 身 體 造 成 傷 害 個 人 心 理 產 生 嚴 重 創 傷, 政 府 部 門 對 此 亦 需 負 擔 醫 療 照 顧 心 理 衛 生 生 產 力 及 民 眾 的 不 信 賴 感 等 有 形 及 無 形 的 成 本 從 受 害 者 身 分 觀 察,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從 1998 至 2004 年, 平 均 每 年 約 發 生 2422 件 性 侵 害 案 件, 其 中 學 生 受 害 人 佔 總 受 害 人 口 之 46% 亦 即, 台 灣 地 區 發 生 的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約 有 一 半 與 學 生 有 關 受 害 人 屬 國 高 中 階 段 者 (12-17 歲 ), 約 佔 53%; 屬 大 學 生 階 段 者 (18-23 歲 ), 約 佔 14%; 屬 小 學 生 階 段 者, 約 為 10% 在 加 害 人 年 齡 部 分, 在 大 學 生 階 段 (1823 歲 ) 約 佔 26%; 在 國 高 中 學 生 階 段 (12-17 歲 ) 約 佔 18%;30-39 歲 之 間 者 約 佔 20% 整 體 觀 察 發 現, 台 灣 地 區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一 半 的 受 害 人 為 女 學 生, 並 大 多 集 中 在 國 高 中 及 大 學 生 年 齡 層 的 女 性 ; 而 加 害 人 則 逐 漸 低 齡 化, 大 學 生 年 齡 層 的 加 害 人 逐 漸 取 代 過 去 成 年 加 害 人, 成 為 最 大 宗 的 加 害 群 換 言 之, 國 內 性 侵 害 事 件 逐 漸 校 園 化 ( 羅 燦 瑛,2005) 從 暴 力 容 許 論 的 觀 點 與 實 徵 調 查 發 現, 以 良 好 的 親 職 教 育, 取 代 體 罰 教 育, 除 能 培 育 健 全 之 後 代 外, 更 有 附 帶 尊 重 異 性, 減 少 暴 力 之 重 要 意 義 與 功 能 ( 黃 富 源,

14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1997) 因 此, 建 議 採 取 之 治 安 策 略, 應 從 預 防 犯 罪 方 面 著 手, 加 強 校 園 有 關 性 犯 罪 的 預 防 宣 導, 實 務 上 統 計 顯 示 某 些 類 型 性 侵 害 犯 罪 具 有 高 度 再 犯 行 為 ( 黃 景 明,2007), 故 應 對 轄 內 有 性 犯 罪 前 科 者 加 強 監 控 四 改 變 重 點 ( 財 產 侵 略 型 ) 恐 嚇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犯 罪 者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不 法 受 手 段 獲 取 他 人 之 財 物 或 利 益, 因 此, 財 物 之 獲 取 是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主 要 原 因 研 究 發 現, 在 前 者 犯 罪 受 刑 人 中, 其 犯 罪 原 因 以 交 友 不 慎 人 數 最 多, 其 次 為 投 機 圖 利 而 犯 罪, 第 三 則 是 因 為 觀 念 錯 誤 而 犯 罪 一 份 針 對 台 北 市 國 中 生 的 研 究 發 現, 有 20.2% 的 學 生 表 示 被 威 脅 交 出 財 物 ( 林 孝 慈,1986), 另 一 份 研 究 則 指 出 桃 園 縣 國 中 生 有 16.1% 的 學 生 表 示 遭 恐 嚇 而 交 付 財 物,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恐 嚇 取 財 犯 罪 在 校 園 中 發 生 頻 繁 ( 鄒 立 宇,1995) 再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犯 罪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恐 嚇 取 財 案 件 發 生 場 所, 以 市 街 商 店 為 最 多 佔 41.22% 近 年 來 詐 騙 ( 財 ) 案 拜 科 技 整 合 電 腦 數 位 化 之 賜, 詐 欺 集 團 以 電 訊 金 融 轉 帳 方 式 進 行 詐 財, 已 成 為 目 前 新 興 之 犯 罪 模 式 ( 蔡 田 木,2006) 針 對 上 述 兩 類 犯 罪 案 件, 建 議 採 取 的 策 略 為 改 變 重 點, 改 變 重 點 具 有 兩 個 策 略 意 涵, 其 一 是 設 法 改 變 主 體 亦 即 民 眾 的 態 度, 例 如 增 加 民 眾 對 這 兩 類 犯 罪 的 重 視 程 度 以 免 受 騙 及 受 害 ; 其 二 可 能 是 要 減 低 並 重 新 檢 討 對 此 類 犯 罪 的 各 項 警 察 作 為 之 投 入 例 如 詐 騙 ( 財 ) 案 在 各 縣 市 雖 設 有 專 責 的 反 詐 騙 任 務 小 組 負 責 偵 辦, 但 因 層 級 過 低 致 無 法 整 合 各 相 關 單 位 之 資 源, 在 橫 向 聯 繫 方 面 出 現 問 題, 時 效 上 無 法 即 時 掌 控 各 地 方 警 察 單 位 也 因 囿 於 預 算 及 設 備 之 不 足, 難 以 發 揮 功 效, 應 再 重 新 檢 討 人 員 配 置 及 考 慮 其 定 位 以 求 能 適 時 反 應 民 眾 的 報 案 伍 研 究 結 論 及 限 制 本 研 究 先 利 用 跨 層 次 分 析 驗 證 本 研 究 層 級 關 係 後, 再 應 用 多 元 尺 度 法 (MDS) 指 出 各 縣 市 民 眾 在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之 衝 擊 影 響 印 象 知 覺 上 的 差 異 期 望 有 助 於 治 安 單 位 從 民 眾 角 度 瞭 解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及 將 各 族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47 群 縣 市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之 屬 性 作 認 知 歸 類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從 犯 罪 聚 集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同 的 縣 市 民 眾 對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知 覺, 顯 示 出 各 縣 市 間 的 治 安 結 構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與 治 安 結 構 間, 不 因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面 積 及 都 市 化 程 度 而 有 所 差 異, 每 一 縣 市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且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對 治 安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應 以 縣 市 為 單 位 分 別 探 討 及 擬 訂 治 安 策 略 在 各 犯 罪 類 型 印 象 知 覺 上, 仍 以 詐 騙 ( 財 ) 及 恐 嚇 取 財 案 件 為 最 多 縣 市 民 眾 對 治 安 結 構 衝 擊 影 響 印 象 最 深 的 犯 罪 類 型 以 往 對 詐 騙 ( 財 ) 案 件 的 認 知, 不 能 再 侷 限 於 主 要 是 針 對 人 口 分 布 密 集 地 區 發 送 訊 息, 被 騙 機 率 相 對 提 高 的 思 維 上, 應 體 認 到 該 犯 罪 已 無 地 域 限 制 在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上, 可 利 用 民 眾 的 印 象 知 覺, 將 同 一 屬 性 之 犯 罪 歸 納 劃 分 為 財 產 破 壞 型 : 毒 品 及 竊 盜 ; 財 產 侵 略 型 : 恐 赫 取 財 及 詐 騙 ( 財 ); 暴 力 破 壞 型 : 強 盜 搶 奪 殺 人 及 擄 人 勒 贖 ; 暴 力 侵 略 型 : 性 侵 害 案 等 四 類, 有 利 於 縣 市 政 府 針 對 犯 罪 類 型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警 政 單 位 可 能 較 執 著 於 犯 罪 率 的 增 減, 卻 忽 略 了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感 受, 以 為 治 安 的 良 莠 是 構 築 在 刑 案 的 偵 破 上, 然 而 民 眾 心 目 中 最 深 層 的 感 受 不 應 是 數 據 的 安 撫, 一 個 良 好 的 治 安 策 略 應 與 民 眾 的 生 活 密 切 結 合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分 析 層 次 的 概 念, 可 以 避 免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議 題 上 有 關 縣 市 跨 層 級 的 問 題, 犯 罪 防 治 知 識 的 累 積 不 會 受 到 層 次 謬 誤 的 干 擾, 確 保 理 論 思 維 與 實 徵 策 略 的 一 致 並 以 多 元 尺 度 法 定 位 出 各 縣 市 治 安 結 構 及 犯 罪 類 型 的 屬 性 及 提 出 治 安 策 略 分 析 模 型, 有 助 於 警 政 單 位 在 治 安 策 略 擬 訂 時 的 參 考 本 研 究 雖 然 從 民 眾 的 角 度 探 討 二 十 四 縣 市 在 犯 罪 類 型 對 治 安 結 構 的 衝 擊 影 響, 也 獲 得 各 縣 市 的 治 安 結 構 及 犯 罪 類 型 屬 性 的 衝 擊 影 響 印 象 知 覺, 定 位 出 各 縣 市 的 犯 罪 特 性, 提 供 警 政 單 位 制 定 犯 罪 防 治 策 略 參 考, 但 不 應 企 求 一 個 策 略 來 因 應 所 有 的 犯 罪 問 題, 既 然 犯 罪 的 型 態 複 雜 多 樣, 就 應 針 對 不 同 的 犯 罪 採 取 不 同 的 策 略 與 手 段 (Sherman, 1993) 本 研 究 並 未 就 各 犯 罪 類 型 在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方 面 深 入 分 析 以 瞭 解 其 間 之 差 異, 因 此 其 研 究 結 果 在 解 釋 上 應 更 加 謹 慎 所 以 本 研 究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希 望 加 入 人 口 特 性 因 素 後, 來 探 討 各 犯 罪 類 型 在 不 同 人 口 特 性 上 所

14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應 擬 定 之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並 加 以 比 較 民 眾 及 警 察 對 於 犯 罪 類 型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感 受 印 象 及 認 知 差 異, 以 瞭 解 其 間 之 落 差, 作 為 治 安 策 略 修 正 之 依 據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資 料 內 政 部 2006 94 及 95 年 對 縣 市 各 鄉 鎮 市 區 民 眾 對 於 居 住 縣 市 整 體 治 安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臺 北 :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06 戶 籍 人 口 統 計 年 報 臺 北 :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6 a 警 察 機 關 偵 辦 重 要 案 件 管 制 規 定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6 b 世 界 各 國 刑 案 統 計 比 較 提 要 分 析 九 十 五 年 版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7 a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96 年 第 4 號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007 b 警 政 統 計 通 報 96 年 第 20 號 臺 北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王 文 科 1999 教 育 研 究 法 台 北 : 五 南 世 新 大 學 2006 2006 年 總 統 聲 望 內 政 施 政 暨 治 安 滿 意 度 民 調, 世 新 大 學 民 調 中 心 司 徒 達 賢 2005 策 略 管 理 與 新 論 觀 念 架 構 與 分 析 方 法 台 北 : 智 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06 社 會 指 標 系 統 理 論 臺 北 : 主 計 處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49 呂 碧 宗 2005 台 灣 地 區 治 安 之 人 文 區 位 分 析,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呂 豐 足 2005 < 灣 地 區 毒 品 犯 罪 與 矯 治 政 策 之 檢 討 > 警 學 叢 刊 36(1):239-260 杜 靜 怡 2004 半 世 紀 來 臺 灣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研 究,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研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湧 清 蔣 基 萍 1994 < 犯 罪 與 經 濟 - 一 個 宏 觀 的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 警 政 學 報 24:127-146 李 湧 清 1998 < 治 安 維 護 策 略 之 問 題 與 思 考 > 警 學 叢 刊 28(5): 115-138 孟 維 德 1998 < 都 市 社 區 犯 罪 與 地 點 一 個 犯 罪 預 防 措 施 的 重 要 考 量 > 社 發 展 季 刊 82:70-85 2002 < 犯 罪 熱 點 之 研 究 >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5: 93-116 邱 顯 良 2006 <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比 較 研 究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7:1-33 周 文 賢 2004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台 北 : 智 勝 周 愫 嫻 1996 < 犯 罪 率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 八 十 五 年 度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成 果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99-13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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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1 吳 學 燕 1989 < 台 灣 地 區 社 會 變 遷 與 社 會 治 安 警 察 人 員 對 社 會 變 遷 過 程 中 社 會 治 安 的 認 > 刑 事 科 學 27:69 吳 萬 益 林 清 河 2002 行 銷 研 究 台 北 : 華 泰 吳 麗 珍 韋 愛 梅 2006 < 住 宅 重 複 竊 盜 被 害 與 防 治 策 略 文 獻 探 討 > 警 學 叢 刊 35(5):211-230 施 鴻 志 1997 < 二 十 一 世 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與 建 築 型 態 塑 造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范 立 達 2007 城 市 治 理 下 的 治 安 維 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高 新 建 吳 幼 吾 1997 <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在 內 屬 結 構 教 育 資 料 上 的 應 用 > 教 育 研 究 資 訊 5(2):31-50 國 策 研 究 院 2006 a 民 眾 對 當 前 治 安 狀 況 感 受 民 調 發 表 暨 座 談 會 ( 二 ) 臺 北 : 國 策 研 究 院 2006 b 民 眾 對 當 前 治 安 狀 況 感 受 民 調 發 表 暨 座 談 會 ( 三 ) 臺 北 : 國 策 研 究 院 許 春 金 楊 士 隆 1993 < 社 區 與 少 年 偏 差 社 區 解 組 理 論 之 實 證 研 究 > 警 政 學 報 23:183-218 許 春 金 2003 犯 罪 學 台 北 : 三 民 許 春 金 邱 淑 蘋

15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2006 < 住 宅 竊 盜 被 害 者 報 案 決 定 因 素 與 被 害 反 應 之 研 究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7:65-98 侯 崇 文 1995 < 社 會 失 序 自 我 保 護 與 害 怕 犯 罪 > 犯 罪 學 期 刊 1: 51-75 1998 殺 人 事 件 中 犯 罪 者 與 被 害 人 關 係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臺 北 : 法 務 部 候 崇 文 林 燦 璋 1996 犯 罪 測 量 與 社 會 治 安 指 標 之 製 作,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陳 玉 書 2004 < 社 會 治 安 與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感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5:39-58 陳 玉 書 蔡 田 木 施 雅 甄 2005 < 台 灣 地 區 犯 罪 趨 勢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6:149-176 陳 玉 書 邱 炫 綿 2006 <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感 影 響 因 素 之 分 析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7: 161-198 陳 淑 娟 董 旭 英 2006 < 個 人 犯 罪 被 害 恐 懼 感 因 素 之 研 究 > 犯 罪 學 期 刊 9(2): 31-52 陳 順 宇 2005 多 變 量 台 北 : 華 泰 張 茂 桂 1989 社 會 運 動 與 政 治 轉 化 台 北 : 國 家 政 策 中 心 黃 俊 英 1999 行 銷 研 究 管 理 與 技 術, 修 定 六 版 台 北 : 華 泰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3 黃 翠 紋 2004 a < 民 意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度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42:219-248 2004 b < 警 政 民 意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43:1-32 2006 < 警 政 民 意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度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43:1-32 黃 富 源 1997 < 強 姦 犯 罪 與 對 策 芻 義 > 法 務 部 八 十 六 年 度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90-121 臺 北 : 法 務 部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2005 < 我 國 性 犯 罪 現 況 與 防 制 對 策 之 分 析 > 國 家 政 策 季 刊 4(1):69-99 黃 富 源 范 國 勇 張 平 吾 2003 犯 罪 學 概 論 台 北 : 三 民 黃 景 明 2007 < 我 國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強 制 治 療 制 度 之 探 討 > 警 學 叢 刊 37(5):89-106 楊 士 隆 1997 a 竊 盜 犯 罪 - 竊 盜 犯 與 犯 罪 預 防 之 研 究 台 北 : 五 南 1997 b < 認 知 處 遇 在 暴 力 犯 罪 者 矯 治 上 之 應 用 > 法 學 叢 刊 42(2):14-26 楊 士 隆 程 進 閏 王 中 吟 郭 人 豪 2005 < 台 灣 地 區 擄 人 勒 贖 犯 罪 模 式 之 研 究 >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1(1):101-132 楊 明 賢 1999 觀 光 學 概 論 台 北 : 揚 智 楊 孝 榮 1998 < 復 興 公 園 少 年 犯 罪 社 區 處 遇 之 實 務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5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82:97-110 鄒 立 宇 1995 校 園 暴 行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蔡 田 木 2002 個 人 犯 罪 被 害 特 性 及 其 成 因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蔡 田 木 陳 勇 鎮 2006 < 新 興 詐 欺 犯 罪 趨 勢 與 防 治 對 策 之 探 討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7:309-331 蔡 勇 美 章 英 華 1997 台 灣 都 市 社 會 台 北 : 巨 流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04 犯 罪 學, 台 北 : 五 南 廖 有 祿 粘 凱 俐 2005 < 連 續 殺 人 犯 罪 之 研 究 以 謀 財 害 命 案 件 為 例 > 警 學 叢 刊 37(3):1-28 劉 正 昌 程 炳 林 陳 新 豐 劉 子 鍵 2005 多 變 量 分 析 方 法 統 計 軟 體 應 用, 四 版 台 北 : 五 南 劉 素 珍 2004 從 宜 蘭 反 六 輕 運 動 試 論 知 識 分 子 的 社 會 參 與, 佛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社 會 學 碩 士 論 文 龍 冠 海 1971 第 一 冊 社 會 學 雲 五 社 會 科 學 大 辭 典 台 北 : 商 務 盧 秋 生 譯 ( Christiomsen K.O.), 1978 < 都 市 社 會 之 特 質 與 少 年 犯 罪 > 司 法 通 訊 850:3 蕭 銘 慶 2003 < 台 灣 地 區 四 十 年 來 整 體 及 各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率 之 變 化 幅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5 度 分 析 > 警 學 叢 刊 33(6):93-116 謝 文 彥 2006 < 街 頭 搶 奪 犯 罪 動 機 與 決 意 歷 程 之 研 究 > 警 學 叢 刊 36(5):93-122 謝 文 彥 許 春 金 施 雅 甄 2006 < 台 灣 暴 力 犯 罪 趨 勢 之 研 究 >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7:1-42 謝 秀 能 2001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之 研 究, 元 智 大 學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6 < 我 國 當 前 強 化 治 安 策 略 之 探 討 > 警 學 叢 刊 37(1): 1-31 羅 時 強 曾 春 僑 2006 < 台 灣 地 區 多 重 殺 人 犯 之 初 探 研 究 > 警 學 叢 刊 36(6): 75-94 外 文 資 料 Allport, F. H. 1924 The Group Fallacy in Relation to Social Scienc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 60-73. Bartol, C. R. 1999 Criminal Behavior: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Upper Saddler River, N. J.: Prentice Hall. Baumer, E., Lauritsen, J., Rosenfeld, R. and R.Wright 1998 The Influence of Crack Cocaine on Robbery, Burglary, and Homicide Rates.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Bennett, T. 1991 The Effectiveness of A Police-Initiated Fear-Reducing Strategy.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1: 17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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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7 1979 Victimization and The Fear of Crim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inal and Delinquency 16: 80-97. 1981 The Fear of Crime: Cause and Consequences.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72 (2) : 839-859. Guieford, J. P. 1965 A Service Quality Model and its Marketing Implic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 18(4): 36-44. Glueck, W. F. 1976 Business Policy: Strategy Formulation and Management Action. 2nd ed. New York: McGraw-Hill. Goldstein, H. 1995. Multilevel Statistical Models. London: Edward Arnold. Hackman, J. R. 2003 Learning More by Cross Level: Evidence from Airplanes, Hospital, and Orchestras.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24: 905-922. Hindelang, M. J. 1976 Crime Victimization in Eight American Cities, Cambridge, MA: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Hofmann, D. A. 1997 An Overview of the Logic and Rationale of 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s. Journal of Management, 23(6): 723-744. Ito, K. 1993 Research on the Fear of Crime: Perceptions and Realities of Crime in Japa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9(3): 385-392. Jeffery, C. R. 1977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 Beverly Gill. CA: Sage Publication. Judith, K. 1998 Twisting in the Wind. The Murderess and the English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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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59 Miller, E. M. 1986 Street women.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Newman, O. 1972 Defensible Space: 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Urban Design. NY: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Ogg, S. 1999 The Impact of Situation on Fear of Crime: Assessing the Role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Graduate Thesis, Queen s University. Ostroff, C. 1993 Comparing correlations based on individual level and aggregate data.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78(2): 569-582. Pain, R. and T Townshend 2002 A Safer City for All? Sense of Community Safety in Newcastle upon Tyne. Geoforum, 33: 105-119. Piehl, A. 1998 Economic Conditions, Work and Crime, in Michael Thorny(ed.), The Handbook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Ranney, A. 1992 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6 th ed.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 Robinson, W. S. 1950 Ecological Correlations and The Behavior of Individual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5:351-357. Shaw, G.R. and H. D. Macky 1972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Urban Area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herman, L. W.

16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1993 Attacking Crime: Policing and Crime Control. In Tonry, M. & Morris, N. (eds.). Modern Policing. L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Seymour, S. 1976 Applied Sampling.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Stark, R. 1987 Deviant places: A theory of the ecology of crime. Criminology, 25: 893-909. Thorndike, E. L. Stephan, G. E. and D. R.McMullin 1982 Tolerance of Sexual Nonconformity: City Size as a Situational and Early Determinant. American Social Review, 45(3): 411-415. Thorndike, E. L. 1939 On the Fallacy of Imputing the Correlations Found for Groups to the Individuals or Smaller Groups Composing Them.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ology, 52, pp. 122-124. Walker, L.O., and K. C Avant 1995 Strat e Gies for Theory Construction in Nursing (3rd ed.). Norwalk, CT: Appleton & Lange. Xlstat. 2004 How Do I Run a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With XLstat? Retrieved 04/10/2004, 2004, from http://www.xlstat.com/demo-mds.htm Yee, J. L. and M.S. Greenberg 1998 Reaction to Crime Victims: Effect of Victims Emotional State and Type of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Social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17(2): 209-226. Zimring, F. E. and Hawkins, G. 1997 Crime is not the Problem-Lethal Violence in America. New York:Oxford.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61 THE IMPACT OF CRIME TYPES ON THE PUBLIC SECURITY STRUCTURE Tan, Tzyy-Wen Sergeant, Ping Tung County Police Bureau Liaw, Shu-Yi Associar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influence of eight types of crimes on the structure of public security from the perceptions of impact of crimes on general public who live in the twenty four cities and counties in Taiwan. Results reveal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ties and counties for structure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crime prevention strategy should be proposed according to local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classified the crimes into four groups: the property destruction type; the property plunder type; the violence destruction type; the violence plunder type, which will be a great help to police agencies in developing the public security strategy. Moreover, this study applies 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 to resolve the problem which is the data with a structure of cross-level, and applies the method of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to position crime characteristic with building a model of public security successfull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well provide concrete advice for decision maker of police agencies to refer to when establishing public security strategies. Keywords: Crime Type, Public Security Structure, Strategy Analysis,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 Received for publication Agust 28,2007; final revision received September 11,2007;accepted September 29, 2007.

16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63 文 獻 選 粹 兩 岸 四 地 相 關 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英 文 論 * 文 書 目 與 摘 要 :2006 年 Collections of English-language References Relevant to the Greater China Criminology Research: 2006 Series Edited by Bill Hebenton Professor,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UK. * 自 第 八 期 開 始, 本 期 刊 特 別 邀 請 編 輯 委 員 Bill Hebenton 教 授 定 期 以 專 欄 方 式, 逐 年 表 列 以 英 文 發 表 之 台 灣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等 兩 岸 四 地 犯 罪 問 題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相 關 論 文 摘 要, 並 輔 以 簡 要 中 文 意 譯, 目 的 是 協 助 讀 者 擴 充 對 於 英 語 文 獻 之 閱 讀 範 圍 本 期 首 先 登 載 2006 年 相 關 文 獻, 若 有 遺 漏 者, 亦 請 讀 者 惠 予 指 正 補 充 This new section is a compilation of English-language publications broadly of interest to the criminological community. Where possible, an abstract in addition to reference details are provided We hope to be as comprehensive as possible so if you are aware of a publication which is not included here within the given time period, then please e-mail the details to the compiler Bill.Hebenton@manchester.ac.uk

16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Is money laundering a true problem in China? ( 洗 錢 在 中 國 是 一 個 嚴 重 的 問 題 嗎?) 作 者 :Ping, H. 出 處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vol. 50, no. 1, pp. 101-116, 2006 摘 要 : Money laundering was stipulated as an offense by Chinese criminal law more than 10 years ago. However, the judicial situation is such that no one has yet been prosecuted for i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phenomena that are closely related to money laundering, namel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edicate offenses and other factors conducive to money laundering such as corruption, underground bank shops, and shell companies. Based on these facts, the article infers that money laundering is a real problem in China. Then it explores the reasons why case examples of money laundering are not available. Finally, this article presents some of the factors necessary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65 題 目 :Sources of variation in pro-death penalty attitudes in China: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Chinese students at home and abroad ( 影 響 中 國 人 贊 成 死 刑 的 因 素 : 以 海 內 外 中 國 學 生 之 態 度 為 例 ) 作 者 :Liang, B.; Lu, H.; Miethe, T. D. 出 處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 46, no. 1, pp. 119-130,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examines Chinese students' attitudes about the death penal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Data were obtained from samples of Chinese college students at home (n = 60) and abroad (n = 57). Both groups of students support the death penalty across different measures of this concept. Several individual and contextual factors are correlated with pro-death penalty attitudes, but the belief in the specific deterrent effect of punishments was the only variable that had a significant net effect on these attitudes in a multivariate analysis. As such, if the punishment system were able to ensure prevention of future recidivism with other alternatives, the support for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significantly reduced among the Chinese. Nevertheless, future studies using a larger sample and a more random selection process are necessary to examine more close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nishment practices and its sociopolitical context.

16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Modernization and crime patterns in China.( 中 國 的 現 代 化 與 犯 罪 模 式 之 關 係 ) 作 者 :Liu, J. 出 處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vol. 34, no. 2, pp. 119-130,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rate of change for property and violent crime in China. Annual time series data from 1978 to 2002 were obtained for the analyses. Overall, a general pattern emerged that property crimes increased at a faster rate than violent crimes during China's modernization process over the past 2½ decades. As such, the findings extend modernization theory and research on the general patterns of crime during modernization. However, caution must be taken while interpreting the results since that data were limited with only 25 observations. More research is therefore needed to increase confidence in these results.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67 題 目 :Conducting fieldwork in China: Observations on collecting primary data regarding crime, law,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 在 中 國 進 行 田 野 調 查 : 收 集 犯 罪 法 律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一 手 資 料 的 方 法 ) 作 者 :Liang, B.; Lu, H. 出 處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vol. 22, no. 2, pp. 157-172, 2006 摘 要 : Comparative research has rapidly grown t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viable perspectives and methodologies in contemporary criminology, particularly in studies with primary data collected through ethnographic fieldwork. This study examines major issues (e.g., access, informed consent, conceptual and cultural equivalence) confronted by comparative scholars conducting fieldwork in China. Data used in this study involve the authors' own research experience in collecting primary data regarding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several cities in China through methods such as courtroom observations, interviews, and surveys. Systematic documentary analysis serves as a main analytical strategy to enhance interpretive validity.

16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Female criminal victimiz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response in China ( 中 國 的 女 性 被 害 現 況 及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之 回 應 ) 作 者 :Lu, H.; Liu, J.; Crowther, A. 出 處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 46, no. 5, pp. 859-874,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issue of sexual assault against women, its legal definition, and the criminal penalties associated with it in transitional China. Specifically, four forms of this offense are discussed: rape, abduction, sexual assault, and forced prostitution. Data were obtained from criminal court cases conducted between 1992 and 2002.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legal punishment practices are deeply rooted in retributive and deterrent perspectives. The use and expan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o serious violent and moral offenses, including rape and forced prostitution, symbolize the country's resolve to curb the crime epidemic through severe punishment. Due to the wide range of criminal sentence proscribed by law for a particular offense,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gauge whether and to what extent the law is adhered to during adjudication. Nevertheless, the results of the current analysis reveal that discretion in most cases fell within the boundary of particular legal provisions. Chinese judges were also not afraid to use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s-life imprisonment and the death penalty-as permitted by law, and offenders have been sentenced to death for committing each of the four offenses examined.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69 題 目 :Delinquency a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s in the non-western world ( 非 西 方 國 家 的 少 年 犯 罪 與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 作 者 :Friday, P. C.; Ren, X. 出 處 :Monsey, NY: Criminal Justice Press, 2006. 253 pp. 摘 要 : This anthology addresses the rise of youth crim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examines how well their juvenile justice systems have responded to this trend. Part I, Introduction, comprises Different Legal Traditions and Patterns of Delinquency by Xin Ren and Paul C. Friday. Part II, Systems With Common Law Backgrounds, includes Juvenile Justice in India by S. George Vincentnathan and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Nigeria by Obi N. I. Ebbe. Part III, Systems With Civil Law Backgrounds, features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Macao: The Portuguese Tradition in the Chinese Context by Penny Y. Y. Chan, Juvenile Justice in the Philippines: An Overview by Donald J. Shoemaker, Child Justice in South Africa: Law Reform in Action by Ann Skelton and Hennie Potgieter, and Juvenile Justice in Turkey by Sevil Atasoy et al. Part IV, Systems With Islamic Law Backgrounds, is made up of Juvenile Justice in Saudi Arabia by Syed Nazir Gilani and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Pakistan by Fateh Muhammad Burfat and Abdul Razzaq Ahmed. Part V, Systems With Asian Philosophy Backgrounds, is composed of Introduction to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Traditional Crime Control Meets the Challenges of Modernization by Dai Yisheng and Pi Yijun, Juvenile Justice in Japan by Preston Elrod and Minoru Yokoyama, and Juvenile Justice in Thailand by Norakod Narkvichetr.

17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The Chinese concept of face a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中 國 的 面 子 文 化 與 女 性 暴 力 被 害 之 關 係 ) 作 者 :Chan, K. L. 出 處 :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 vol. 49, no. 1, pp. 65-73, 2006 摘 要 : The study examines the Chinese face embedded in marital violence. Results from the analysis of male batterers showed that the stronger the face orientation, the greater the masculine gender role stress and thus the greater the likelihood of using violence against a female partn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1 題 目 :Diversion from youth courts in five Asia Pacific jurisdictions: Welfare or restorative solutions ( 五 個 亞 太 地 區 少 年 法 庭 的 轉 向 制 度 研 究 : 福 利 模 式 或 修 復 模 式?) 作 者 :Lo, T. W.; Maxwell, G. M.; Wong, D. S. 出 處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vol. 50, no. 1, pp. 5-20, 2006 摘 要 : Since the 1970s, there has been a trend to move away from punitive and retributive approaches to reintegrative practice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account of how young offenders in five Asia Pacific jurisdictions are diverted from being prosecuted in the youth courts and where they are diverted. The five cases demonstrate that diversionary measures in the Australasian jurisdictions tend to be more restorative in their practices than are those in Chinese-dominated jurisdictions, which adopt welfare responses. It is concluded that although there is some progress in the areas of decarceration and delegalization, the diversion goals of decategorization and deprofessionalization in Chinese-dominated jurisdictions have yet to be achieved. Such diversionary strategies carry the risk that many more young people committing minor offences may be subject to more intrusive measures and disguised social control in the name of diversion, welfare, or the prevention of future offending.

17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The prevalen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a community study of Chinese American women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行 為 研 究 : 以 華 裔 美 籍 婦 女 為 例 ) 作 者 :Hicks, M. H. 出 處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vol. 21, no. 10, pp. 1249-1269, 2006 摘 要 : A community probability-sampled survey was done of 181 Chinese American women to investigate the prevalence and natur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PV) in Chinese Americans. Of participants, 42% knew a Chinese woman who had experienced IPV. Also, 14% had experienced IPV themselves in their lifetime (8% severe and 6% minor), 3% in the previous year, and 2% currently. In Chinese American women who were ever married, the lifetime prevalence of IPV was 17%. IPV resulted in physical injuries for 31% of women and affected their work and education. Exploratory analysis suggests that relationship problems and partner's alcohol use may be risk factors for IPV in this group.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3 題 目 :Triad-related homicides in Hong Kong ( 香 港 三 合 會 之 殺 人 犯 罪 研 究 ) 作 者 :Lee, K. W.; Broadhurst, R. G.; Beh, P. S. 出 處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vol. 162, no. 1-3, pp. 183-190,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first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riad-related homicide in a Chinese society. In the 10-year period from 1989 to 1998, 11.9% of all homicides or a total of 95 triad-related homicides were extracted from the Hong Kong Homicide Monitoring Database. These events resulted in 124 victims (13.2% of all victims) and involved 526 known offenders. Triad homicides were classified into various types based on different combinations of circumstances, motivation, and outcomes, including unintended outcomes.

17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Women's experiences of incarceration in Hong Kong: Doing time, doing choice, doing class-gender-culture ( 香 港 在 監 婦 女 經 驗 研 究 : 服 刑 選 擇 犯 罪 階 級 - 性 別 - 文 化 之 關 係 ) 作 者 :Gray, P. 出 處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vol. 34, no. 2, pp. 89-104, 2006 摘 要 : This article engages with socialist and postmodern feminist debates to theorize how classed, gendered, and cultured inequities structured the criminalization and incarceration of 24 Chinese offending women in the Hong Kong penal-welfare complex. In this process, the women were active agents who made reflexive choices in response to the substantial challenges posed by economic marginalization, gendered-cultured discrimination, and corrective attempts at disciplinary normalization. However, as the women exercised agency by drawing on their real experiences of inequality and the hegemonic discursive representations of the "work ethic," "normative femininity," and "filial piety" that legitimated them, they mobilized strategic elements that articulated the interests of powerful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orces and thereby sustained their disadvantaged position at the margins. The women's choices, therefore, were discursively constituted at the intersectionality of unequal classed-gendered-cultured relations and reflected negotiated actions framed by broader socioeconomic and cultural power structures.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5 題 目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physical maltreatment against children: A community study on Chinese parents in Hong Kong ( 體 罰 與 虐 待 兒 童 : 以 香 港 的 中 國 父 母 為 例 ) 作 者 :Tang, C. S. 出 處 :Child Abuse &Neglect, vol. 30, no. 8, pp. 893-907,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examines rates of parent-to-child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physical maltreatment in Hong Kong and the factors that are associated with them. Data were collected from cross-sectional and randomized household interviews with 1,662 parents. The rates of physical aggression were 57.5% for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4.5% for physical maltreatment. Mothers reported higher rates and more frequent use of corporal punishment than fathers, but this gender effect was not significant among older parents and those with teenagers. Boys were more likely to experience higher rates and more frequent corporal punishment than girls, especially between the ages of 5 and 12. Furthermore, parents perpetrated more frequent physical maltreatment on younger as compared to older children. Other significant correlates of both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physical maltreatment included unemployment, marital dissatisfaction, and children's externalizing behaviors.

17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Attitudinal differences between Taiwanese and American police officers ( 台 灣 與 美 國 警 察 之 態 度 差 異 ) 作 者 :Sun, I. Y.; Chu, D. 出 處 :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trategies and Management, vol. 29, no. 2, pp. 190-210, 2006 摘 要 : This research investigates whether Taiwanese and American police officers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 police roles and work. Interview and survey data were obtained from 288 officers in two Taiwanese departments and 638 officers in two U.S. departments. Multivariate regression analysis revealed that officers in the two countries differed significantly on all attitudinal scales. Compared to offic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ose in Taiwan tended to have a broader role orientation, more positive attitudes toward aggressive patrol, and negative perceptions of legal restrictions and citizen support. Taiwanese and U.S. police administrators should continue to cultivate attitudinal propensities that echo the underlying values and principles of community policing. In addition, administrators, especially those in Taiwan, should seek ways to improve officers' negative attitudes toward citizens. Future research should collect data that reflect variation i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ontext. Also needed are multilevel studies that incorporate both aggregate- and individual-level predictors in order to broaden understanding of police officers' attitudes from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7 題 目 :Is rigorous punishment effective? A case study of lifetime license revocation in Taiwan( 重 罰 有 效 嗎? 以 台 灣 終 生 吊 銷 駕 照 為 例 ) 作 者 :Chang, H.; Woo, T. H.; Tseng, C. 出 處 : 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vol. 38, no. 2, pp. 269-276, 2006 摘 要 :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lifetime driver s license revocation (ALLR) and its impact on offenders. Data were obtained from a two-stage survey of 768 offenders. After ALLR had been imposed, 23.4% of the offenders were driving almost the same as before, 59.8% drove significantly less frequently, and 16.8% gave up driving completely. Offenders compliance with ALLR is significantly correlated with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age, income), penalty status (incarceration, duration of ALLR), and the need to drive in their everyday lives. Elderly and low-income offenders were also more likely to abide by the ALLR restriction. Overall, ALLR is fairly effective in keeping offenders off the road, but it may reduce their ability to make a living, which only results in making the less fortunate more helpless.

17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Police practice in Hong Kong and New York: A comparative analysis ( 香 港 和 紐 約 警 察 實 務 比 較 分 析 ) 作 者 :Jiao, A. Y.; Silverman, E. B. 出 處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 Management, vol. 8, no. 2, pp. 104-118, 2006 摘 要 : Despite their geographic and national differences, there are remarkable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HKPF) and the 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 (NYPD).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ompare contemporary police practices in these two police organizations and thereby to obt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current policing issues in general. The authors offer this comparative assessment within the context of descriptions of the overall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s of the HKPF and the NYPD. Although they find some differences, these differences are eclipsed by 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two police forces in their hierarchical structure and their core police activities such as crime control, emergency response, order maintenance, and community relation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se structures and operations for policing in general are discus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79 題 目 :Book Review: The Monster That Is History: History, Violence, and Fictional Writing in Twentieth-Century China ( 書 評 : 血 腥 的 歷 史 : 二 十 世 紀 中 國 之 歷 史 暴 力 小 說 寫 作 ) 作 者 :Jiang, Shanhe Affiliation University of Toledo, OH 出 處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view, vol. 16, no. 2, pp. 126-128, September 2006

18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Dragon brothers and tiger sisters: a conceptual typology of counter-cultural actors and activities of American Chinatowns,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1912-2004 ( 龍 兄 虎 妹 :1912-2004 年 美 國 唐 人 街 中 國 香 港 與 台 灣 的 反 文 化 活 動 研 究 ) 作 者 :Huang,-Hua-Lun 出 處 :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06; 45(1): 71-91 摘 要 : In the past 20 years, criminal activities directed by Chinese, Hong Kongese, and/or Taiwanese have increasingly become a mainstream topic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Despite the fact that many books, reports, articles, and monographs on the Chinese, Hong Kongese, or Taiwanese organized crime enterprises (as well as gangs) have been published, a comprehensive conceptual framework which would assist criminologists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fessionals in examining the political, religious, so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structured counter-cultural activities and major players in China, Hong Kong, Taiwan, and American Chinatowns seems not to have been proposed ye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dvance a typology that would help academics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ts to identify and evaluate the diversities of underworlds of China, Hong Kong, Taiwan, and American Chinatowns. This taxonomy consists of three factor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or revolutionary movements, and ideology. Each of these variables is further divided into complicated/loose, frequent/infrequent/, and distinctive/indistinctive levels. Based on such a categorization, the counter-cultural elements of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during the period of 1912 to 2004 are classified as CFD, LFD, CFI, LID, CID, CII, LFI, and LII types, as can be characterized respectively by Republican Revolution-involved Triads and tongs; ultra-nationalists; the Shanghai Green Gangs of the 1920s and 1930s; modern Green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81 Gangs;organized Chinese refugee gangs; Chinese-controlled pirate groups; jiaotou brothers of Taiwan; and ordinary Chinese/Taiwanese street gangs.

18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News and ideological exegesis in Chinese online media: a case study of crime coverage and reader discussion on two commercial portals ( 中 國 網 路 媒 體 之 新 聞 與 意 識 形 態 評 論 : 以 兩 大 商 業 廣 告 出 口 報 導 之 犯 罪 新 聞 與 讀 者 討 論 為 例 ) 作 者 :Xiao,-Li ; Polumbaum,-Judy 出 處 : Asi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2006 March; 16(1): 40-58 摘 要 : Analyzing news stories, commentaries, and readers' discussions of a sensational serial murder case on China's two most popular commercial online portals, this study examines how the Internet's medium-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unlimited space and interactivity facilitate both reinforcement and challenges to dominant ideologies of crime coverage. The study finds that news accounts on the two portals, Sina.com and Sohu.com, to a large degree favored the interests of the powerful over the powerless, excusing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police and portraying causes of crime as individual; while readers contributing to online forums on the case voiced concern about social issues underlying crime, expressed standpoints of the poor and underprivileged, and questioned the authority and intentions of the powerful. The result was that, even as news accounts generally reinforced prevailing social relations, readers' comments upturned them with analyses of inequality, poverty and discrimination. The study lends additional weight to the assertion that the Internet's unlimited space and allowance for simultaneous interactivity among many voices are leading to qualitative changes in public communications as well as quantitative increases in information flow. Even with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information control, online forums open up new options for users that we characterize as exegetical, implying broad possibilities for explanation and exposition as well as for alternative ideological renderings.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83 題 目 :The violence of time and memory undercover: Hong Kong's infernal affairs ( 隱 藏 在 時 間 與 記 憶 下 的 暴 力 : 香 港 內 部 檔 案 ) 作 者 :Wing-Sang, Law 出 處 :Inter Asia Cultural Studies. 2006 September; 7(3): 383-402 摘 要 : 1997 as a global media spectacle about Hong Kong's handover of its sovereignty from Britain to China is now almost forgotten; yet Hong Kong is still caught between the politics of time and memory too complex to be captured under simple post-colonialist notion such as 'hybridity'. This paper tries to put in perspective a (post-)colonial cultural politics of counter-memory in Hong Kong cinema by investigating its decades-long investment in a sub-genre built around the motif of undercover-cop. Specifically, the example of the blockbuster Infernal Affairs series is analyzed in details, with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its innovative plot, to show how the 'structure of feeling' about Hong Kong's political fate is embedded in the films underpinning their local box-office success. The allegorical reading of the film series attempted in this paper also connects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political unconscious' of Hong Kong, now and in the past, with the wider problem of how the future political subjectivity of Hong Kong will take shape.

18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Cool masculinity: male clients' sex consumption and business alliance in urban China's sex industry ( 男 子 氣 概 : 中 國 城 市 裡 色 情 工 業 之 男 性 消 費 與 生 意 連 結 ) 作 者 :Zheng,-Tiantian 出 處 :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06 February; 15(46): 161-182 摘 要 : Nightclubs emerged in the post-mao era following the initiation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Although the consumption of sexual services of hostesses is illegal and subject to different degrees of harassment by local police, the patrons claim that their engagement in sex consumption represents their weapon against the socialist morality and socialist state. In my own analysis, I illustrate how sex consumption is a criterion to evaluate one another's deference, reliability, self-control, and sexual potency. Sex consumption becomes a business ritual for conducting the pre-selection of, and bonding with, potential partners to reach mutual trust in their social alliance in the current Chinese state-clientelism.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85 題 目 :Inexplicable wealth and illicit enrichment of public officials: a model draft that respects human rights in corruption cases ( 政 府 官 員 的 非 法 得 利 : 以 貪 污 案 件 為 例 ) 作 者 :Wilsher, Dan 出 處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2006; 45(1): 27-54 摘 要 : The employment of crimes of inexplicable wealth as an anti-corruption tool has been increasingly advocated 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calls for the creation of a crime of illicit enrichment. This paper seeks to evaluate the drafting of such crimes from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justice perspectives. The author considers the jurisprud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nd South Africa, as well as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paper also evaluates the Hong Kong inexplicable wealth offence and subjects it to criticism in terms of the rights of defendants and the lack of clarity in drafting.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re is no need for a specific crime of inexplicable wealth. A crime of corruption is perfectly adequate. All that is required is the use of a special rule of evidence which places the evidential burden upon the defendant. The use of a mandatory presumption of law is the most clear analytical method of drafting.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common law jurisprudence. Finally, regulatory offences requiring proper financial record keeping and declarations of wealth should be created alongside the more serious corruption offence. These could impose strict liability. Wealth previously declared by public officials should not be presumed to be corrupt funds for the purposes of any corruption prosecution. This approa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would represent an acceptable mode of implementing that treaty.

18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Intensive community mentoring scheme in Hong Kong: nurturing police-youth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 香 港 之 社 區 密 集 監 控 方 案 研 究 : 強 化 警 察 與 青 少 年 之 代 間 關 係 ) 作 者 :Chan, Charles; Ho,Wing-chung 出 處 : Journal of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2006; 4(2): 101-106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87 題 目 :Governing Buyers of Sex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中 國 管 制 色 情 交 易 之 研 究 ) 作 者 :Jeffreys, Elaine 出 處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35, no. 4, 571-593, Nov 2006 摘 要 :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developing body of Chinese prostitution law, & the nature of its implementation, with reference to mainstream media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case of a male academic penalized as a buyer of commercial sexual services in late 2004. It argues that the protagonist's highly public 'fall from grace' may owe more to the Chinese media's new capacity to act as part of a disciplinary apparatus that extends beyond the purview of the Party-state -- via its claim to promot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 than the presumed repressive ethos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18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Insecurity, Outlawry and Social Order: Banditry in China's Heilongjiang Frontier Region, 1900-1931 ( 治 安 敗 壞 非 法 行 為 與 社 會 秩 序 :1900-1931 年 搶 匪 在 中 國 黑 龍 江 邊 境 之 活 動 ) 作 者 :Shan, Patrick Fuliang 出 處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vol. 40, no. 1, pp. 25-54, fall 2006 摘 要 : By using copious primary sources, this article probes the banditry in China's northeastern most province of Heilongjiang during the period from 1900 to 1931. While the region was a developing frontier, bandits posed a major social problem. Factors such as ecological surroundings, loose political control, regional militant traditions, rapid social changes, & sex ratio imbalance each played a role in producing outlaws. Bandits organized themselves into bands, ranging from small groups consisting of several dozen men to large units of a few thousand brigands. They sustained themselves well, established many domains, & maintained ties with locals. Indeed, banditry became a subculture. However, the bandits were nevertheless the most hated by locals. Battles against them became an unending campaign, with civilians taking measures for self-protection, & officials adopting policies for military suppression. Regardless, bandits were never entirely rooted out; instead they continued to be an undesirable yet inseparable part of the life of this frontier society.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89 題 目 :Assessing & Explaining the Resurgence of China's Criminal Underworld ( 論 中 國 地 下 社 會 犯 罪 之 復 甦 ) 作 者 :Xia, Ming 出 處 :Global Crime, vol. 7, no. 2, pp. 151-175, May 2006 摘 要 : Based upon collected crime statistics, this paper provides a sketch of China's criminal underworld during the past two decades & 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its current state. Through examining the organised criminal groups, it also assesses the hardcore of China's criminal underworld -- the mafia-style criminal syndicates & their greater base -- the underworld society. It argues that a challenge from the criminal underworld has increasingly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Chinese society. It also provides explanations for the recent resurgence of the criminal underworld in China through a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science -- placing emphasis on the state-failure factors.

19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Gangster Capitalism' and Peasant Protest in China: The Last Twenty Years ( 近 二 十 年 中 國 資 本 家 的 結 盟 與 農 民 之 抗 拒 ) 作 者 :Walker, Kathy Le Mons 出 處 :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vol. 33, no. 1, pp. 1-33, Jan 2006 摘 要 : This article first reviews the alliance of money & power in post-socialist China, arguing that it has generated a peculiar form of the (so-called) primitive accumulation of capital-'gangster capitalism' -- based primarily on a plundering of public wealth by power-holders & their hangers-on. It then examines the tidal wave of peasant protest in China over the last twenty years. It analyzes this rural social movement, however, as not simply a reaction to the power of the market, but also an independent elaboration of community, articulation of socialist/non-capitalist vision, & critique of urban-centered development.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1 題 目 :Brides, Bruises and the Border: The Trafficking of North Korean Women into China ( 新 娘 暴 力 與 跨 境 犯 罪 : 非 法 進 入 中 國 之 北 韓 婦 女 ) 作 者 :Davis, Kathleen 出 處 :SAIS Review, vol. 26, no. 1, pp. 131-141, winter-spring 2006 摘 要 : Increasing poverty in North Korea is forcing many North Korean women to seek better lives in China. They become victims of cross-border trafficking through a number of means, including being sold by their families & acquaintances or illegally migrating into China. Women are often promised better jobs or a good life as a wife in China, but their situations rapidly deteriorate when they fail to find jobs or suffer abuse by their new husbands. Some women are kidnapped & forced to work in the highly exploitive sex industry. If a woman is able to extricate herself from the trade & return to North Korea, she is often treated as a criminal instead of a victim, in many cases being imprisoned & forced to do hard labor. If she finally returns to her village, she is treated as a social pariah, creating heightened vulnerability to re-trafficking. Both the Chinese & North Korean governments deny a problem exists, &, despite international pressure, are taking no corrective action.

19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題 目 :Keeping the peace in a changing regime: Police work in Taiwan (China) ( 在 變 動 政 權 中 維 持 和 平 : 台 灣 的 警 察 工 作 ) 作 者 :Martin, Jeffrey T. 出 處 :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 A: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67, no. 02, pp. 614, Aug 2006 PH.D. Chicago University 摘 要 : This dissertation is a study of policing in Taiwan, looking at how the island's recent political shift (1986-1996) from a single-party authoritarian state to a multipart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playing out in the practices through which local order is produced. I do this through an ethnography of neighborhood police work, examining how local claims to authority are framed, how warrants for action are generated, how interventions are legitimated, and how these social and cultural processes invoke and embody the newly democratic characteristics of Taiwan's government. This vantage point gives us a picture of police work as the management of ongoing tension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peace maintained by neighborhood policemen emerges at an intersection of centralized and localized authorities, formal and informal processes, bureaucratic procedure and cultural practices, legitimate and moral varieties of force, and public and particularistic tropes of social solidarity. Within this, I examine the skills that neighborhood patrolmen use to contain these tensions within an overall sense of order. I look at the way they rationalize their job as situated at a juncture of distinct legal, rational, and sentimental bases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I look at how one particular idiom of sentimental community--- brotherhood---is involved in integrating informal dimensio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to the wider political regime. And I look at how the management of appearances---the organization of what is made visible and what is tactfully (or tactically) obscured---is central to the maintenance of Taiwan's new democratic ord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3 The police always work in a chasm between imagined and actual community. Under conditions of political reform, this chasm yawns. Taiwan's case, I argue, shows us something of how the long term success of reform depends on those at the bottom of the bureaucratic order finding a way to uphold unrealistic ideal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long enough that they might become real.

19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本 期 刊 為 學 術 性 刊 物, 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主 編, 自 第 二 期 起 改 為 半 年 刊, 每 年 三 九 月 出 版 歡 迎 國 內 外 犯 罪 學 刑 事 政 策 法 律 與 社 會 問 題 等 相 關 領 域 實 徵 研 究 與 理 論 探 討 論 文 投 稿 但 已 在 他 處 發 表 之 文 稿 恕 不 刊 登 ( 研 討 會 論 文 不 在 此 限 ) 著 作 人 須 於 投 稿 時 同 意 授 權 本 刊 得 再 授 權 國 家 圖 書 館 遠 距 圖 書 服 務 系 統 或 其 他 資 料 庫 業 者, 進 行 重 製 透 過 網 路 提 供 服 務 授 權 用 戶 下 載 列 印 瀏 覽 等 行 為 並 得 為 符 合 遠 距 圖 書 服 務 系 統 或 其 他 資 料 庫 之 需 求, 酌 作 格 式 之 修 改 一 稿 件 格 式 : 來 稿 請 寄 一 式 三 份 以 及 著 作 授 權 同 意 書 ( 請 至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網 站 :www.ntpu.edu.tw/gradcrim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文 長 超 過 兩 萬 字 參 考 書 目 格 式 不 符 或 未 附 著 作 授 權 同 意 書 者 恕 不 送 審 稿 件 格 式 要 求 如 次 : ( 一 ) 首 頁 請 註 明 中 英 文 篇 名 作 者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與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二 ) 內 文 第 一 頁 應 註 明 篇 名 五 百 字 以 內 摘 要 關 鍵 詞 ( 以 上 均 為 中 英 文 並 列, 惟 不 諳 中 文 之 作 者 可 免 附 中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 其 後 為 正 文 與 參 考 書 目 ( 參 考 書 目 格 式 請 參 閱 本 刊 規 定 ) 二 審 查 修 正 : ( 一 ) 來 稿 刊 出 前 須 經 正 式 之 審 查 程 序 論 文 由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委 託 兩 名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審 稿, 若 兩 名 審 查 委 員 之 意 見 不 一, 則 另 尋 第 三 位 審 查 委 員 再 作 審 查, 綜 合 三 位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由 編 輯 委 員 會 做 出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 二 ) 凡 經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刊 登 者, 請 作 者 依 建 議 事 項 在 期 限 內 修 改 後 將 檔 案 (MS Word 7.0 或 以 上 版 本 ) 回 傳 超 過 期 限 視 同 作 者 自 願 放 棄 刊 登 三 版 權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5 自 第 三 期 起, 版 權 規 定 如 次 : ( 一 ) 經 同 意 刊 登 之 論 文, 作 者 須 同 意 非 專 屬 授 權 予 出 版 單 位 做 下 述 利 用 : 1. 以 紙 本 或 是 數 位 方 式 出 版 ; 2. 進 行 數 位 化 典 藏 重 製 透 過 網 路 公 開 傳 輸 授 權 用 戶 下 載 列 印 瀏 覽 等 資 料 庫 銷 售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行 為 ; 3. 再 授 權 國 家 圖 書 館 或 其 他 資 料 庫 業 者 將 本 論 文 納 入 資 料 庫 中 提 供 服 務 ; 4. 為 符 合 各 資 料 庫 之 系 統 需 求, 並 得 進 行 格 式 之 變 更 ( 二 ) 文 稿 經 接 受 刊 登 之 作 者 須 同 意 出 版 單 位 得 依 其 決 定, 以 有 償 或 無 償 之 方 式 再 授 權 予 國 家 圖 書 館 或 其 他 資 料 庫 業 者 除 無 償 合 作 之 狀 況 外, 出 版 單 位 應 以 本 同 意 書 所 載 任 一 連 絡 方 式 通 知 作 者 其 再 授 權 之 狀 況 ( 三 ) 作 者 須 保 證 本 論 文 為 其 所 自 行 創 作, 有 權 為 上 述 各 項 授 權, 且 授 權 著 作 未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刊 著 作 授 權 為 非 專 屬 授 權, 作 者 對 授 權 著 作 仍 擁 有 著 作 權 ( 四 ) 稿 件 一 經 採 用, 即 致 贈 當 期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期 刊 五 份, 不 另 支 付 稿 酬 四 來 稿 請 寄 : 臺 北 市 建 國 北 路 二 段 69 號 建 國 大 樓 4 樓,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期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收 五 對 本 期 刊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建 議, 請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聯 絡 : 聯 絡 電 話 :02-2500-9612 ; 傳 真 :02-2515-8189 ; e-mail : crime@mail.ntpu.edu.tw

19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The journal is published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evious volumes represent diverse research and analyses o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ies in Taiwan, Hong Kong, Macau, Mainland China, USA, the UK and other societies worldwide. It is a semi-annual (March and September), peer-reviewed publication that publishes a variety of articles in the field of criminology, victimology, policing, prosecution, sentencing, corrections, community treat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ll of the articles accepted will be subject to the copyright license agreement, starting from September 2004. At the time of first submission, the authors are required to offer their agreement to grant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to sublicense the READncl-Remote Electronic Access/Delivery of the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READncl System") or any other database provider to reproduce, transmit publicly by Internet, download, print and browse by authorized users. The submissions may be changed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READncl System or other database. 1. Submission of manuscripts: three copies double-spaced, no more than 20,000 words manuscript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Journal Editorial Committee. Please include a note to the editor indicating 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name of author(s), each author s affiliation, position, telephone no., address and e-mail address. The front page should include the title, an abstract of approximately 100 words, as well as key words,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unless the author s first language is not Chinese (in such cases, the author is not required to provide above information in Chinese). The first page should contain the title, abstract, keywords, then the article. Papers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 should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7 comply with our format guideline (see attached guidelines below or on website: http://www.ntpu.edu.tw/gradcrim/index_1.htm). 2. Review policies: all manuscripts are reviewed by two anonymous reviewers. If the reviewers comments disagree with each other, a third reviewer is called. The editorial committee reserves the final decision of publishing these articles. 3. Copyright: when submitting a draft, each author is required to provide a copyright license agreement: (1) To grant a non-exclusive copyright license to allow the publisher to publish the ARTICLE by paper or digital format, digital archive, reproduce, transmit publicly by Internet, or authorize users to download, print, browse, or conduct other sales or service providing of database; grant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or other database providers a sublicense to collect the ARTICLE, for the purpose of service providing, in its database; change the format of the ARTICLE to meet the system requirement of each database. (2) To agree that the PUBLISH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grant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or other database providers a sublicense whether or not the license fee is charged. Except the circumstances of free of charge, the PUBLISHER shall notify the Autho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uch sublicense by any one of the connection methods as listed in the end of this Agreement. (3) To warrant that the ARTICLE is an original work of the author s, and the author has the right to grant all kinds of license hereinabove without any infringement of rights of any third party. This Agreement is a non-exclusive license, and the copyright of the ARTICLE still remains with the Author after executing this Agreement. (4) If published, each contributor will receive 5 copies of the journal. 4. Submission Address: Please send all manuscripts to The Editorial Committee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69, Sec. 2, Chien-Kuo N. Road,

19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Taipei, Taiwan 104, Republic of China.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19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文 撰 稿 格 式 一 首 頁 請 註 明 中 英 文 篇 名 作 者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與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內 文 第 一 頁 應 註 明 篇 名 五 百 字 以 內 摘 要 關 鍵 詞 ( 以 上 均 為 中 英 文 並 列, 惟 不 諳 中 文 之 作 者 可 免 附 中 文 摘 要 與 關 鍵 字 ) 其 後 為 正 文 與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字 體 以 12 號 新 細 明 體, 英 文 使 用 12 號 Times New Roman, 雙 行 行 距 二 各 章 節 使 用 符 號, 依 壹 一 ( 一 ) 1 (1) 等 順 序 標 示 三 中 文 參 考 書 目 範 例 : ( 一 ) 圖 書 專 著 1. 一 般 格 式 周 愫 嫻 2. 再 版 書 籍 許 春 金 3. 編 輯 著 作 2004 少 年 犯 罪 臺 北 : 五 南 2003 犯 罪 學, 修 訂 四 版 臺 北 : 三 民 楊 國 樞 文 崇 一 吳 聰 賢 李 亦 園 編 1981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法 臺 北 : 東 華 4. 編 輯 著 作 中 的 單 篇 論 文 或 章 節 林 健 陽 黃 蘭 媖 1997 < 矯 治 機 構 民 營 化 之 研 究 >, 收 錄 於 楊 士 隆 林 建 陽 主 編, 犯 罪 矯 治 問 題 與 對 策, 頁 51-80 臺 北 : 五 南

20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5. 翻 譯 作 品 周 愫 嫻 譯, 法 蘭 克 威 廉 斯 三 世 (Frank P. Williams Ⅲ) 馬 玉 琳 馬 克 蕭 (Marilyn D. McShane) 著 1992 犯 罪 學 理 論 (Criminological Theory) 臺 北 : 桂 冠 ( 二 ) 期 刊 文 章 1. 連 續 編 碼 之 期 刊 文 章 許 春 金 2003 < 性 侵 害 犯 罪 被 害 情 境 與 要 素 之 分 析 > 警 政 論 叢 3:101-128 2. 各 期 單 獨 編 碼 之 期 刊 文 章 周 愫 嫻 2004 < 受 刑 人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之 實 施 與 成 效 評 估 >,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學 報 35(2):155-177 ( 三 ) 碩 博 士 論 文 陳 奕 全 2002 臺 灣 犯 罪 幫 派 的 法 律 抗 制,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四 ) 報 紙 文 章 吳 文 良 2005 < 臺 北 大 學 停 車 場, 將 成 轉 運 站 > 聯 合 報,2005 年 1 月 19 日,C1 版 ( 五 ) 會 議 或 研 討 會 論 文 1. 會 議 論 文 許 春 金 葉 俊 宏 2004 < 汽 機 車 與 侵 入 性 職 業 竊 盜 集 團 之 訪 談 研 究 > 2004 亞 太 地 區 犯 罪 問 題 與 對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63-101 2004 年 12 月 4 日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01 2.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陸 先 恆 胡 美 珍 1995 < 工 作 與 幼 兒 養 育 互 補 性 對 臺 灣 已 婚 婦 女 就 業 機 會 與 個 人 收 入 影 響 之 研 究 >, 發 表 於 大 型 社 會 調 查 研 究 經 驗 交 流 暨 變 遷 中 的 臺 灣 社 會 研 討 會,6 月 6 日 -6 月 10 日,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主 辦 ( 六 ) 調 查 / 研 究 報 告 邱 忠 榮 1999 等 成 員 人 數 與 經 濟 福 利 分 配,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NSC88-2415-H032-006 ( 七 ) 政 府 出 版 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995 中 華 民 國 時 間 運 用 調 查 報 告, 臺 北 : 中 央 文 物 供 應 社 立 法 院 1997 立 法 院 公 報,2904 期 臺 北 : 立 法 院 秘 書 處 ( 八 ) 網 際 網 路 1. 一 般 網 路 資 源 王 建 民 2004 < 著 名 幫 派 組 織, 臺 灣 洪 門 今 昔 > 中 國 網,2004 年 6 月 10 日,2004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於 http://www.investchina.com.cn/chinese/tcc/haixia/583578. htm 2. 網 路 電 子 報 胡 孝 誠 2004 < 揭 開 百 年 幫 派 面 紗 /319 為 紀 念 明 崇 禎 帝, 洪 門 稱 三 把 半 香 > 東 森 電 子 報,2004 年 5 月 1 日,2004 年 12 月 12 日 下 載 於

20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http://www.ettoday.com/2004/05/01/545-1624010.htm 四 英 文 參 考 書 目 範 例 : ( 一 )Books Gottfredson, M. and T. Hirschi 1990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kers, R. L. 1973 Deviant Behavior: A Social Learning Approach, 3rd ed., 1985. CA: Wadsworth. ( 二 )Journal articles Gonczol, K. 1993 Anxiety over crime. Hungarian Quarterly 129: 87-99. ( 三 )Technical Reports or Conference Papers Herrnstein, R. 1989 Biology and Crim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Crime File, NCJ 97216.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四 )Articles in Edited Books Merton, R. K. 1995 Opportunity structure: The emergence, diffus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a sociological concept, 1930s-1950s. In F. Adler and W. S. Laufer (eds.), The Legacy of Anomie Theory. NY: Transaction. ( 五 )Magazines Cannon, J. 1985 What about the parents of delinquent children? Parents Weekly, February, 19-2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03 ( 六 )Newspapers Hunt, M. 1999 City sees decline in burglary rates. Norman (Oklahoma) Transcript, 24 June, A15. Wall Street Journal 1999 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misleading. Editorial, B12.

20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Format Guideline 1. Cover sheet should include the title, an abstract of approximately 100 words, as well as key words,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unless the author s first language is not Chinese (in such cases, the author is not required to provide above information in Chinese). The first page should contain the title, abstract, keywords, then the article. Papers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 should comply with our format guideline. Manuscripts should be type-written, double-spaced in 12 New Times Roman. 2. Reference Styles: ( 一 )Books Gottfredson, M. and T. Hirschi 1990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Akers, R. L. 1973 Deviant Behavior: A Social Learning Approach, 3rd ed., 1985. CA: Wadsworth. ( 二 )Journal articles Gonczol, K. 1993 Anxiety over crime. Hungarian Quarterly 129: 87-99. ( 三 )Technical Reports or Conference Papers Herrnstein, R. 1989 Biology and Crim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Crime File, NCJ 97216.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05 ( 四 )Articles in Edited Books Merton, R. K. 1995 Opportunity structure: The emergence, diffusion and differentiation of a sociological concept, 1930s-1950s. In F. Adler and W. S. Laufer (eds.), The Legacy of Anomie Theory. NY: Transaction. ( 五 )Magazines Cannon, J. 1985 What about the parents of delinquent children? Parents Weekly, February, 19-21. ( 六 )Newspapers Hunt, M. 1999 City sees decline in burglary rates. Norman (Oklahoma) Transcript, 24 June, A15. Wall Street Journal 1999 National crime statistics misleading. Editorial, B12.

20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ume 9 Contents Research Articles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storative Affecting Factors for Penal Mediation-A 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Embezzlements of Anti-corruption Statue and Criminal Code Life Course Theories: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Individual s Criminal Behavior The Impact of Crime Types on the Public Security Structure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on Taiwan Collections of English-language References Relevant to the Greater China Criminology Research: 2006 Series Chuen-Jim Sheu 1 Yu-Shu Chen Cheng-Dar Huang Chih Kuang Chi 55 Xiaojin Chen 85 Tan, Tzyy-Wen 113 Liaw, Shu-Yi Bill Hebenton 163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Taiwan, R.O.C. September 200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07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出 版 品 出 版 品 名 稱 目 前 剩 餘 冊 數 單 冊 售 價 ( 不 含 郵 資 )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一 期 (2003) 40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二 期 (2004) 152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三 期 (2004) 292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四 期 (2005) 378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五 期 (2005) 452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六 期 (2006) 452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七 期 (2006) 295 本 250 元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八 期 (2006) 178 本 250 元 二 二 年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2002) 50 本 400 元 二 五 年 犯 罪 問 題 與 對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2005) 8 本 400 元 二 六 年 犯 罪 問 題 與 對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2006) 10 本 400 元 ( 有 興 趣 購 買 的 讀 者, 請 洽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林 助 教 電 話 :02-8674-7083; 傳 真 :02-2670-7100;e-mail:crime@mail.ntpu.edu.tw)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一 期 目 錄 索 引 理 性 選 擇 與 犯 罪 決 定 : 以 少 年 竊 盜 為 例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實 踐 理 念 與 途 徑 : 參 與 式 刑 事 司 法 侯 崇 文 1~36 許 春 金 37~66

20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臺 灣 殯 葬 業 犯 罪 問 題 初 探 周 愫 嫻 張 祥 儀 67~96 組 織 性 犯 罪 : 社 會 網 路 分 析 的 考 察 與 初 探 馬 財 專 97~124 犯 罪 學 理 論 建 構 : 整 合 與 闡 述 的 思 考 曹 立 群 125~147 警 察 對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採 取 擴 大 逮 捕 權 限 政 策 態 度 之 研 究 社 會 發 展 地 位 移 轉 不 良 少 年 問 題 : 美 國 模 式 王 佩 玲 148~204 Peter Iadicola 205~246 侵 犯 動 物 之 刑 事 判 決 研 究 : 以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為 例 Bill Hebenton, Ken Pease and Coretta Phillips 247~286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二 期 目 錄 索 引 英 美 刑 罰 發 展 與 臺 灣 經 驗 之 探 究 : 一 個 批 判 性 的 分 析 倒 會 重 複 被 害 之 研 究 : 以 大 臺 北 地 區 倒 會 重 複 被 害 人 為 例 許 華 孚 1~42 張 耀 中 43~77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之 處 遇 : 國 內 外 現 行 主 要 制 度 評 述 族 群 與 慢 性 犯 罪 人 : 族 群 因 素 重 要 性 的 下 降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家 庭 暴 力 之 關 係 鄭 添 成 陳 英 明 楊 士 隆 Matt DeLisi 黃 布 Blair A. Beadnell Sharon A. Baker 78~109 110~134 135~160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09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三 期 目 錄 索 引 性 侵 害 犯 非 自 願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 臺 北 監 獄 再 犯 預 防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成 效 之 初 探 李 思 賢 高 千 雲 1~24 連 續 殺 人 犯 於 我 國 刑 法 上 的 評 價 吳 景 欽 25~72 美 國 與 臺 灣 大 學 學 生 對 死 刑 態 度 的 比 較 John D. Hewitt Adam Regoli Robert M. Regoli Peter Iadicola 73~103 傅 科 (Michel Foucault) 對 於 當 代 犯 罪 控 制 的 啟 發 許 華 孚 105~150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功 能 自 我 控 制 與 兒 童 問 題 行 為 之 縱 貫 性 研 究 溫 淑 盈 151~200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四 期 目 錄 索 引 我 國 執 業 律 師 次 文 化 之 探 討 - 以 律 師 觀 點 為 例 張 居 自 1~40 公 務 員 貪 污 犯 罪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胡 佳 吟 41~82 國 中 校 園 暴 力 的 被 害 分 析 謝 志 龍 83~118 女 性 白 領 犯 罪 之 研 究 - 以 公 司 犯 罪 為 例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運 用 於 我 國 社 區 處 遇 可 行 性 評 述 林 莉 婷 119~166 鄭 添 成 167~207

210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五 期 目 錄 索 引 少 年 犯 罪 轉 向 計 畫 之 比 較 研 究 : 胡 中 宜 1~36 以 美 德 港 臺 四 地 為 例 殯 葬 服 務 流 程 之 犯 罪 型 態 研 究 - 以 臺 北 縣 市 為 例 張 祥 儀 37~92 扒 竊 被 害 者 報 案 決 意 歷 程 與 被 害 反 應 之 研 究 - 初 探 性 研 究 許 春 金 邱 淑 蘋 93~148 我 國 重 刑 化 假 釋 政 策 與 假 釋 出 獄 人 再 犯 預 測 之 研 究 監 獄 與 社 會 的 排 除 : 一 個 批 判 性 的 分 析 丁 榮 轟 149~198 許 華 孚 199~23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六 期 目 錄 索 引 保 險 詐 欺 決 意 歷 程 之 理 性 因 素 研 究 : 以 殺 人 詐 領 保 險 金 案 件 為 例 網 路 援 交 行 為 與 預 防 對 策 之 探 討 楊 超 倫 1~64 張 淑 中 65~98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多 巴 胺 基 因 系 統 群 的 關 聯 性 研 究 白 崇 彥 黃 景 明 陳 凱 華 楊 秋 和 詹 志 文 99~13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11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七 期 目 錄 索 引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質 之 比 較 研 究 邱 顯 良 1~34 男 性 安 非 他 命 濫 用 者 之 性 格 特 質 用 藥 非 理 性 信 念 用 藥 渴 求 與 復 發 意 向 之 研 究 江 振 亨 黃 秀 瑄 林 瑞 欽 35~80 監 獄 暴 行 之 跨 層 次 分 析 任 全 鈞 81~110 法 國 恐 怖 主 義 的 歷 史 回 顧 現 況 與 發 展 盧 艾 雯 111~140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探 討 緩 起 訴 受 處 分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游 伊 君 柯 雨 瑞 呂 宜 芬 胡 軒 懷 141~190 評 Borge Bakken 的 Crime, Punishment and Policing in China Bill Hebenton 191~195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八 期 目 錄 索 引 職 業 賭 博 犯 罪 發 展 歷 程 之 質 性 分 析 孫 義 雄 1~52 性 別 與 青 少 年 塗 鴉 行 為 之 關 係 楊 佩 燁 53~92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少 年 使 用 黑 話 之 社 會 語 言 學 分 析 涂 淑 瑩 93~132

212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少 年 觀 護 工 作 的 社 會 福 利 屬 性 與 困 境 評 Matt Ridley 的 天 性 與 教 養 - 先 天 基 因 與 後 天 環 境 的 交 互 作 用 (Nature via Nurture:Genes, Experience and What makes Us Human) 曾 華 源 133~156 黃 蘭 媖 157~165 兩 岸 四 地 相 關 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英 文 論 文 書 目 與 摘 要 :2005 年 Bill Hebenton 167~181 二 00 二 年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目 錄 索 引 主 題 作 者 頁 數 修 復 式 正 義 理 論 許 春 金 1~22 理 性 選 擇 與 犯 罪 決 定 : 以 青 少 年 竊 盜 為 例 侯 崇 文 23~32 中 國 大 陸 的 青 少 年 犯 罪 郭 翔 33~42 兒 童 虐 待 與 少 年 犯 罪 的 系 統 整 合 研 究 林 瑞 發 43~70 衝 動 性 格 認 知 控 管 缺 陷 與 兒 童 犯 行 之 發 展 : 追 蹤 至 少 年 階 段 的 貫 時 性 研 究 莊 耀 嘉 71~86 青 少 年 犯 罪 幫 派 形 成 之 影 響 因 素 與 特 質 之 研 究 周 文 勇 87~116 八 家 將 青 少 年 的 將 團 經 驗 張 紉 117~132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成 因 研 究 : 檢 驗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的 實 證 性 董 旭 英 133~148 青 少 年 以 對 立 性 方 式 處 理 人 際 糾 紛 之 研 究 關 秉 寅 149~174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13 臺 灣 地 區 少 年 殺 人 案 件 之 分 析 張 耀 中 175~184 What everyday life tells us about crime theory Marcus Felson 185~188 Explaining female delinquency:the application of differential oppression theory Bob Regoli 189~196 Reintegrative shaming,restorative policing,and Law enforc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roblems and Prospects Thomas Winfree 197~216 Are Career Criminals Born or Made? Matt Delisi 217~232 網 路 犯 罪 與 網 路 犯 罪 公 約 馮 震 宇 233~250 成 年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再 犯 預 測 之 研 究 陳 玉 書 簡 惠 霠 251~272 殺 妻 犯 罪 行 為 之 研 究 謝 文 彥 273~298 銀 行 從 業 人 員 對 洗 錢 防 治 認 知 嘹 解 詹 德 恩 299~318 個 人 犯 罪 被 害 相 關 因 素 之 研 究 蔡 田 木 319~330 The Role of Business in Security Development,Displacement, and Delinquency: The United States Model 獄 政 政 策 與 管 理 之 評 估 Marcus Felson Peter Iadicola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331~334 335~350 351~368 臺 灣 地 區 監 獄 矯 治 效 能 之 實 證 研 究 林 健 陽 369~398 羈 押 被 告 脫 逃 意 圖 之 研 究 楊 士 隆 399~422 性 侵 害 再 犯 預 防 團 體 治 療 方 案 之 評 估 李 思 賢 高 千 雲 423~434

214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基 層 員 警 生 涯 投 注 感 與 工 作 適 應 之 關 係 研 究 林 瑞 欽 黃 秀 瑄 435~472 公 私 夥 伴 組 織 承 諾 與 工 作 滿 意 : 臺 北 高 雄 兩 院 轄 市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和 保 全 人 員 之 比 較 研 究 蔡 允 棟 473~502 我 國 警 察 人 員 角 色 衝 突 問 題 之 研 究 黃 賀 503~518 社 區 鄰 里 空 間 類 型 與 居 民 安 全 感 關 係 之 研 究 李 素 馨 519~538 警 察 防 處 社 區 治 安 問 題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以 臺 北 縣 二 重 疏 洪 道 整 頓 為 例 我 國 警 察 組 織 司 法 環 境 變 遷 之 研 究 - 從 一 六 六 到 五 三 五 劉 勤 章 孟 維 德 張 國 雄 章 光 明 張 簡 維 典 539~566 567~592 警 察 逮 捕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臺 北 市 警 察 處 理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為 例 孟 維 德 593~618 Primary Prevention Efforts by Law Enforcement in the Community Policing Era Terrance Taylor 619~626 二 00 五 年 犯 罪 問 題 與 對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目 錄 索 引 主 題 作 者 頁 數 Shared Beginnings, Divergent Lives: Delinquent Boys to Age 70 John Laub 37~38 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ing and Adolescent Delinquency: A Group-Based Model Approach 自 我 調 控 行 為 對 少 年 犯 罪 的 區 別 效 力 研 究 陳 易 甫 吳 齊 殷 林 瑞 欽 黃 秀 瑄 41~70 71~96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15 蔡 崇 振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再 犯 危 險 評 估 量 表 之 建 立 動 態 危 險 因 素 之 探 測 Confidence in the Police: Where Does Taiwan Rank in the World? 沈 勝 昂 97~124 曹 立 群 125~144 我 國 假 釋 政 策 之 評 估 研 究 陳 玉 書 鐘 志 宏 147~182 警 察 工 作 績 效 支 持 度 研 究 侯 崇 文 183~202 警 察 與 民 主 社 會 警 察 角 色 的 實 證 分 析 孟 維 德 203~234 少 年 犯 罪 原 因 及 防 治 對 策 馮 銳 237~246 ATM 轉 帳 詐 欺 犯 罪 之 實 證 研 究 范 國 勇 江 志 慶 247~268 婚 暴 目 睹 兒 童 及 少 年 輔 倒 教 育 團 體 效 果 之 比 較 研 究 鄭 瑞 隆 269~290 臺 灣 殯 葬 業 者 的 違 法 行 為 研 究 周 愫 嫻 291~310 Lombroso s Legacy: Crime, Brain Mechanisms, and Development Adrian Raine 311 二 00 六 年 犯 罪 問 題 與 對 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目 錄 索 引 主 題 作 者 頁 數 新 興 毒 品 管 理 制 度 之 國 際 比 較 分 析 林 健 陽 柯 雨 瑞 29~62 監 禁 趨 勢 之 分 析 蔡 田 木 63~96 盜 採 砂 石 問 題 之 對 策 與 刑 事 法 規 範 鄭 昆 山 99~120

216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適 應 不 良 青 年 接 受 專 業 諮 商 成 效 之 評 估 :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觀 點 鄭 瑞 隆 121~138 CCTV 與 犯 罪 預 防 研 究 邱 豐 光 141~158 由 情 境 犯 罪 預 防 淺 論 我 國 機 車 竊 盜 之 防 制 劉 崇 智 159~190 從 修 復 式 正 義 觀 點 探 討 緩 起 訴 受 處 分 人 修 復 性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許 春 金 陳 玉 書 193~226 知 識 為 基 礎 與 證 據 導 向 的 刑 事 政 策 - 我 國 與 英 國 毒 品 政 策 個 案 比 較 黃 蘭 媖 227~257 Italian legislative tools to fight organised crime 義 大 利 打 擊 組 織 犯 罪 之 法 律 措 施 Gaming Crimes in Macao: An Overview 澳 門 博 彩 犯 罪 概 述 Dr. Ignazio Castellucci Dr. Salvatore Mancuso 261~270 271~283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9 期 2007 年 9 月 217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第 九 期 中 文 索 引 修 復 式 正 義 1 2 3 4 7 8 9 10 15 16 27 28 29 32 33 34 38 43 44 45 46 47 調 解 委 員 會 1 2 5 6 10 11 12 13 14 17 18 19 21 22 24 27 28 29 32 33 38 43 44 45 46 情 緒 智 慧 2 30 31 48 貪 污 55 56 59 60 62 63 64 65 66 69 71 73 74 76 77 78 79 80 侵 占 55 56 59 60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威 嚇 55 57 78 罪 責 相 當 原 則 55 58 59 77 比 例 原 則 55 58 59 78 犯 罪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生 命 歷 程 理 論 85 86 87 88 89 90 91 93 102 103 104 105 犯 罪 類 型 113 114 115 122 123 124 125 126 130 134 135 137 138 139 141 142 144 146 147 148 治 安 結 構 113 114 115 116 122 123 124 125 126 130 134 135 136 137 139 141 142 146 147 策 略 分 析 113 117 142 143 147 多 元 尺 度 法 113 124 125 130 136 138 146 147

218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 9, 2007(September) 階 層 線 性 模 式 113 115 125 129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ternational Volume 9, 2007 (September) Editor Charles Hou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Executive Editor Lan-Ying Huang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Editorial Committee Susyan Jou Chyi-In Wu Jiaohong Liu Liqun Cao Bill Hebenton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Academia Sinica) (Rhode Island University, USA) (Ea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 USA)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UK) Assistant to Editor Wan-Lin Huang, Chiao-Ying Huang Publisher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Address 69,Sec.2,Chien-Kuo N. Road, Taipei, Taiwan 104, ROC. Telephone +886-2-2500-9612 Fax +886-2-2515-8189 Web-site www.ntpu.edu.tw/gradcrim E-mail crime@mail.ntpu.edu.tw Printing Co. Gro Yuan co. etd Telephone +886-2-2226-1619 Price individuals/nt$250 per issue, or Groups/NT$500 per issue Date of Publication September 2007 Subscription Inquires and orders to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Tel: +886-2-2500-9612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the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