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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评 定 人 条 件 3.3.2. 评 定 人 权 利 3.3.3 评 定 人 义 务 3.4 评 定 书 3.4.1 评 定 人 评 定 结 束 后, 应 制 作 评 定 书, 并 鉴 名 3.4.2 评 定 书 包 括 一 般 情 况 案 情 介 绍 病 历 摘 抄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分 析 意 见 和 结 论 等 内 容 3.5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4 伤 残 等 级 4.1Ⅰ 级 伤 残 4.2Ⅱ 级 伤 残 4.3Ⅲ 级 伤 残 4.4Ⅳ 级 伤 残 4.5Ⅴ 级 伤 残 4.6Ⅵ 级 伤 残 4.7Ⅶ 级 伤 残 4.8Ⅷ 级 伤 残 4.9Ⅸ 级 伤 残 4.10 Ⅹ 级 伤 残

5 附 则 附 录 A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 补 充 件 ) A1Ⅰ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2Ⅱ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3Ⅲ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4Ⅳ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5Ⅴ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6Ⅵ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7Ⅶ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8Ⅷ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9Ⅸ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10Ⅹ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附 录 B 各 等 级 间 有 关 伤 残 程 度 的 区 分 ( 参 考 件 ) B1 智 力 缺 损 程 度 的 区 分 B2 肌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3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B4 视 力 和 视 野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5 听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6 心 功 的 区 分 依 其 体 力 活 动 受 限 的 程 度 B7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8 手 指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B9 手 掌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B10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程 度 的 区 分 --------------------------------------------------------------------- --------- 1 主 题 内 容 和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的 原 则 方 法 和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伤 残 程 度 评 定 2 术 语 2.1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遭 受 各 种 暴 力 致 伤 的 人 员 2.2 伤 残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人 体 残 疾 的 人 员 包 括 : 精 神 的 生 理 功 能 的 和 解 剖 结 构 的 异 常, 以 及 生 活 工 作 和 社 会 活 动 能 力 不 同 程 度 丧 失 2.3 评 定 评 定 人 在 客 观 检 验 的 基 础 上, 评 价 确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致 残 等 级 的 过 程 2.4 评 定 人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指 派 或 聘 请 的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承 担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的 人 员 2.5 评 定 机 构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成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的 机 构 2.6 评 定 结 论 评 定 人 根 据 检 验 结 果, 运 用 专 门 知 识 进 行 分 析 得 出 的 综 合 性 判 断

2.7 评 定 书 评 定 人 将 检 验 结 果 分 析 意 见 和 评 定 结 论 所 形 成 的 书 面 文 书 2.8 重 新 评 定 由 上 一 级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所 组 织 的, 对 原 评 定 材 料 进 行 重 新 审 查 评 定 的 过 程 2.9 治 疗 终 结 临 床 医 学 一 般 原 则 所 承 认 的 临 床 效 果 稳 定 3 评 定 总 则 3.1 评 定 原 则 伤 残 评 定 应 根 据 人 体 伤 后 治 疗 效 果, 结 合 受 伤 当 时 的 伤 情, 认 真 分 析 残 疾 同 事 故 损 伤 之 间 的 关 系, 实 事 求 是 地 评 定 3.2 评 定 时 机 评 定 时 机 应 以 事 故 直 接 所 致 的 损 伤 或 确 因 损 伤 所 致 的 并 发 症 治 疗 终 结 为 准 对 治 疗 终 结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可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伤 残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确 定 其 是 否 治 疗 终 结 3.3 评 定 人 3.3.1 评 定 人 条 件 : a. 法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b. 有 伤 残 评 定 知 识 和 经 验 的 事 故 处 理 人 员 3.3.2. 评 定 人 权 利 : a. 有 权 了 解 与 评 定 有 关 的 案 情 和 有 关 其 他 材 料 ; b. 有 权 向 当 事 人 询 问 与 评 定 有 关 的 问 题 ; c. 有 权 依 照 医 学 原 则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和 要 求 进 行 必 要 的 特 殊 仪 器 检 查 等 ; d. 有 权 因 专 门 知 识 的 限 制 或 鉴 定 材 料 的 不 足 而 拒 绝 评 定 3.3.3 评 定 人 义 务 : a. 严 格 认 真 客 观 地 对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检 验 和 记 录 ; b. 正 确 及 时 地 作 出 评 定 结 论 ; c. 回 答 事 故 处 理 部 门 所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

d. 保 守 案 件 秘 密 ; e.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回 避 原 则 的 规 定 ; f. 妥 善 保 管 提 交 评 定 的 物 品 和 材 料 3.4 评 定 书 3.4.1 评 定 人 评 定 结 束 后, 应 制 作 评 定 书, 并 鉴 名 3.4.2 评 定 书 包 括 一 般 情 况 案 情 介 绍 病 历 摘 抄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分 析 意 见 和 结 论 等 内 容 3.5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本 标 准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伤 残 状 况, 将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程 度 划 分 为 10 级,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如 附 录 A( 补 充 件 ) 4.1Ⅰ 级 伤 残 4.1.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植 物 状 态 ; b.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20 以 下 )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全 靠 别 人 帮 助 ; c. 四 肢 瘫 ( 三 肢 以 上 肌 力 3 级 以 下 ); d. 截 瘫 ( 肌 力 2 级 以 下 ) 伴 大 小 便 失 禁 4.1.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眼 球 缺 失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伴 盲 目 5 级 4.1.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呼 吸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1.4 颈 部 损 伤 致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1.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双 侧 胸 膜 严 重 广 泛 粘 连 或 胸 廓 严 重 畸 形, 呼 吸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b.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Ⅳ 级 ; 或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Ⅲ 级 伴 明 显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4.1.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b. 双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4.1.7 肢 体 损 伤 致 三 肢 以 上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或 三 肢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1.8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90% 以 上 4.2Ⅱ 级 伤 残 4.2.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34 以 下 )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需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才 能 完 成 ; b. 完 全 性 失 语 ; c. 双 侧 面 瘫 难 以 恢 复, 容 貌 损 毁, 完 全 丧 失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d. 双 眼 盲 目 5 级 ; e.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2 级 以 下 ); f. 偏 瘫 或 截 瘫 ( 肌 力 2 级 以 下 ) 4.2.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眼 盲 目 4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伴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4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另 一 眼 盲 目 5 级 ; c. 双 眼 盲 目 5 级 ; d.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牙 关 紧 闭, 完 全 丧 失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e. 上 下 颌 骨 缺 损,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20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容 貌 损 毁,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f.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或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碍 障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g. 全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4.2.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4.2.4 颈 部 损 伤 致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4.2.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广 泛 严 重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 b.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Ⅲ 级 ; 或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Ⅱ 级 伴 明 显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4.2.6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4.2.7 外 阴 阴 道 损 伤 致 瘢 痕 挛 缩, 阴 道 闭 锁,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2.8 肢 体 损 伤 致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 或 二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2.9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80% 以 上 4.3Ⅲ 级 伤 残

4.3.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 b. 严 重 外 伤 性 癫 痫, 药 物 不 能 控 制,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四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七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三 次 以 上 ; c. 严 重 运 动 性 失 语 或 感 觉 性 失 语 ; d. 严 重 不 自 主 运 动 或 共 济 失 调 ; e.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3 级 以 下 ); f. 偏 瘫 或 截 瘫 ( 肌 力 3 级 以 下 ); g. 大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4.3.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3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伴 低 视 力 2 级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另 一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c. 双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接 近 完 全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5 ); e. 上 下 颌 骨 缺 损,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16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容 貌 损 毁,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障 碍 ; f. 重 度 张 口 受 限, 容 貌 损 毁,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g.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h.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i.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或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j.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75%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4.3.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4.3.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挛 缩, 颈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 b.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4.3.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广 泛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严 重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b.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Ⅱ 级 伴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 或 心 功 Ⅰ 级 伴 明 显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4.3.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障 碍 ; b.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 或 双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4.3.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双 侧 卵 巢 缺 失 萎 缩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b. 大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4.3.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完 全 缺 失 萎 缩 或 严 重 畸 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b. 双 侧 睾 丸 缺 失 萎 缩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3.9 外 阴 阴 道 损 伤 致 瘢 痕 挛 缩, 阴 道 严 重 狭 窄,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3.10 肢 体 损 伤 致 二 肢 缺 失 (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 4.3.11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70% 以 上 4.4Ⅳ 级 伤 残 4.4.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49 以 下 )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 b. 单 侧 面 瘫 难 以 恢 复, 容 貌 损 毁,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障 碍 ; c. 四 肢 瘫 ( 二 肢 以 上 肌 力 4 级 以 下 );d. 偏 瘫 或 截 瘫 ( 肌 力 4 级 以 下 ); e.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4.4.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2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伴 低 视 力 1 级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 c. 双 眼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极 度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10 );

e. 上 下 颌 骨 缺 损,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12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严 重 影 响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 f. 双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g.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h.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i.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或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另 一 侧 耳 廓 严 重 畸 形 ; j.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50%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4.4.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4.4.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挛 缩,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75% 以 上 ; b.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4.4.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 b. 明 显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4.4.6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4.4.7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掌 缺 失 90%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b. 双 手 十 指 完 全 缺 失 ;

c. 双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4.4.8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60% 以 上 4.5Ⅴ 级 伤 残 4.5.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偶 尔 需 要 监 护 ; b. 外 伤 性 癫 痫, 药 物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三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二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四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 c. 严 重 失 用 或 失 认 症 ; d. 偏 瘫 或 截 瘫 ( 一 肢 以 上 肌 力 2 级 以 下 ); e. 单 瘫 ( 肌 力 2 级 以 下 ); f. 大 便 或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4.5.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1 级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且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伴 双 眼 低 视 力 1 级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低 视 力 1 级 以 上,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c. 双 眼 低 视 力 2 级 以 上 ; d. 双 眼 视 野 重 度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20 ); e. 舌 肌 完 全 麻 痹 或 舌 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50% 以 上, 发 音 和 进 食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f. 上 下 颌 骨 缺 损,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8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容 貌 损 毁, 影 响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 g.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h.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i.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伴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j. 双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k. 外 鼻 部 完 全 缺 损 ( 或 严 重 畸 形 ), 容 貌 损 毁 和 双 鼻 腔 正 常 通 气 功 能 丧 失 ;l.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25%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4.5.3 脊 柱 胸 段 损 伤 致 畸 形 愈 合,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4.5.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挛 缩,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50% 以 上 ; b.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4.5.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肺 叶 切 除 或 胸 膜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b. 器 质 性 心 律 失 常 4.5.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严 重 影 响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 b.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轻 度 障 碍 4.5.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双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b. 膀 胱 切 除 ; c. 尿 道 损 伤, 瘢 痕 形 成 闭 锁 ; d. 结 肠 损 伤, 肠 外 置 不 能 还 纳 ; e. 大 便 或 小 便 失 禁 难 以 恢 复 4.5.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缺 失 ( 或 畸 形 )80% 以 上,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b. 阴 茎 包 皮 瘢 痕 形 成,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5.9 肢 体 损 伤 : a. 双 手 掌 缺 失 70%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80%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90%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c. 一 上 肢 在 肘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一 上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d. 一 下 肢 在 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一 下 肢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5.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50% 以 上 4.6Ⅵ 级 伤 残 4.6.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但 能 部 分 代 偿, 条 件 性 需 要 帮 助 ; b. 严 重 失 读 伴 失 写 症 ;

c. 偏 瘫 或 截 瘫 ( 一 肢 以 上 肌 力 3 级 以 下 ); d. 单 瘫 ( 肌 力 3 级 以 下 ); e.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6.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或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伴 另 一 侧 眼 严 重 畸 形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伴 双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该 眼 视 力 接 近 正 常, 另 一 眼 低 视 力 1 级 以 上 ; c. 双 眼 低 视 力 1 级 ; d. 双 眼 视 野 中 度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60 ); e.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双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f.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g.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12cm2 攪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 h.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75%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 i. 头 皮 无 毛 发 75% 以 上 4.6.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完 全 丧 失 4.6.4 颈 部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25% 以 上 4.6.5 腹 部 损 伤 致 一 侧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另 一 侧 肾 功 能 轻 度 障 碍 ; 4.6.6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10cm 以 上 ;

b. 双 侧 输 卵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c. 子 宫 全 切 4.6.7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4.6.8 外 阴 阴 道 损 伤 致 瘢 痕 挛 缩, 阴 道 狭 窄, 功 能 障 碍 4.6.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掌 缺 失 50%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60%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70%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丧 失 功 能 90% 以 上 ; c. 一 上 肢 在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或 一 上 肢 腕 肘 肩 三 大 关 节 的 二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d.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缺 失 ; e. 一 下 肢 在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或 一 下 肢 踝 膝 髋 三 大 关 节 的 二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4.6.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40% 以 上 4.7Ⅶ 级 伤 残 4.7.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 智 商 70 以 下 )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 b. 外 伤 性 癫 痫, 药 物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六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二 月 二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周 二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二 月 一 次 以 上 ; c. 严 重 构 音 障 碍 ;

d. 偏 瘫 或 截 瘫 ( 一 肢 肌 力 4 级 ); e. 单 瘫 ( 肌 力 4 级 ); f.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完 全 性 感 觉 缺 失 4.7.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侧 眼 球 缺 失 ; b. 双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c.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d.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10% 以 上 ; e. 外 鼻 部 缺 损 ( 或 畸 形 ), 严 重 影 响 容 貌 和 双 鼻 腔 正 常 通 气 功 能 ; f.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10cm 2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 g.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50%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 h. 头 皮 无 毛 发 50% 以 上 4.7.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75% 以 上 4.7.4 颈 部 损 伤 致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75% 以 上, 影 响 体 形 4.7.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双 侧 乳 房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b.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Ⅱ 级 4.7.6 腹 部 损 伤 致 双 侧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7.7.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8cm 以 上 ; b. 女 性 骨 盆 严 重 畸 形, 产 道 破 坏 ; c.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4.7.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功 能 障 碍 ; b. 阴 茎 包 皮 瘢 痕 形 成, 功 能 障 碍 4.7.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掌 缺 失 30%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40%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50%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丧 失 功 能 70% 以 上 ; c. 一 上 肢 腕 肘 肩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d. 双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 e. 双 足 十 趾 缺 失 75% 以 上 ; 或 双 足 十 趾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f. 一 足 跗 跖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g. 一 下 肢 踝 膝 髋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h. 一 下 肢 缩 短 10cm 以 上 4.7.10 皮 肤 损 伤 致 疤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30% 以 上 4.8Ⅷ 级 伤 残 4.8.l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深 感 觉 缺 失 ; c.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障 碍 4.8.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眼 盲 目 4 级 以 上 ; b. 一 眼 视 野 接 近 完 全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5 ); c. 口 腔 损 伤,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6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影 响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 d. 一 耳 极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双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e.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f. 鼻 尖 及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 或 畸 形 ), 影 响 容 貌 和 鼻 腔 正 常 通 气 功 能 ; g.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8cm 2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 h. 面 部 大 量 细 小 瘢 痕 (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25%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 i. 头 皮 无 毛 发 25% 以 上 4.8.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50% 以 上 4.8.4 颈 部 损 伤 致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50% 以 上, 影 响 体 形 4.8.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另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 或 畸 形 );

b. 8 肋 以 上 骨 折, 畸 形 愈 合 4.8.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影 响 消 化 吸 收 功 能 b. 一 侧 肾 切 除 或 肾 功 能 重 度 障 碍 4.8.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6cm 以 上 ; b. 双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或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 或 闭 锁 ), 另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 c. 尿 道 瘢 痕 形 成, 尿 道 严 重 狭 窄 4.6.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阴 茎 龟 头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75% 以 上, 严 重 影 响 功 能 4.8.9 外 阴 阴 道 损 伤 致 瘢 痕 挛 缩, 阴 道 狭 窄, 严 重 影 响 功 能 4.8.10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掌 缺 失 20%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30%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30%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丧 失 功 能 50% 以 上 ; c. 一 上 肢 腕 肘 肩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75% 以 上 ; d. 一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另 一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1/3 以 上 ; e. 双 足 十 趾 缺 失 50% 以 上 或 双 足 十 趾 丧 失 功 能 75% 以 上 ; f. 一 下 肢 踝 膝 髋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75% 以 上 ; g. 一 下 肢 缩 短 8cm 以 上 4.8.11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20% 以 上

4.9Ⅸ 级 伤 残 4.9.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或 精 神 障 碍, 日 常 活 动 能 力 大 部 分 受 限 ; b. 外 伤 性 癫 痫, 药 物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大 发 作 一 年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六 月 三 次 以 上 或 小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四 次 以 上 或 精 神 运 动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六 月 二 次 以 上 ; c.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浅 感 觉 缺 失 ; d. 严 重 影 响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4.9.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眼 低 视 力 3 级 以 上 ; b. 双 侧 眼 睑 下 垂 ( 或 畸 形 ); 或 一 侧 眼 睑 重 度 下 垂 ( 或 严 重 畸 形 ), 容 貌 损 毁 ; c. 一 眼 视 野 极 度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10 ); d. 口 腔 损 伤,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4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影 响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 e. 中 度 张 口 受 限, 容 貌 损 毁, 影 响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f. 舌 尖 缺 失 ( 或 畸 形 ), 影 响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g. 一 耳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另 一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 h. 一 侧 耳 廊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 i. 一 侧 鼻 翼 缺 损 ( 或 畸 形 ), 影 响 容 貌 和 鼻 腔 正 常 通 气 功 能 ; j.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6cm 2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

k. 面 部 细 小 瘫 痕 (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 面 积 30cm 2 以 上, 容 貌 损 毁 ; l. 头 皮 无 毛 发 40cm 2 以 上 ; m. 颌 面 部 骨 及 软 组 织 缺 损, 容 貌 变 形 和 器 官 功 能 障 碍 4.9.3 脊 柱 损 伤 致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合,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25% 以 上 4.9.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严 重 声 音 嘶 哑 ; b.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形 成 25% 以 上, 影 响 体 形 4.9.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缺 失 ( 或 严 重 畸 形 ); b. 5 肋 以 上 骨 折, 畸 形 愈 合 ; c. 肺 叶 切 除 ; d. 心 功 不 全, 心 功 Ⅰ 级 4.9.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部 分 切 除 ; b. 脾 切 除 ; c. 一 侧 肾 部 分 切 除 或 肾 功 能 中 度 障 碍 4.9.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4cm 以 上 ; b. 骨 盆 严 重 畸 形 愈 合 ;

c. 一 侧 输 尿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d.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 e. 尿 道 瘢 痕 形 成, 尿 道 狭 窄 4.9.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阴 茎 龟 头 缺 失 ( 或 畸 形 )50% 以 上, 影 响 功 能 4.9.9 肢 体 损 伤 致 : a. 双 手 掌 缺 失 5%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20%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10%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丧 失 功 能 30% 以 上 ; c. 一 上 肢 腕 肘 肩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50% 以 上 ; d. 一 足 弓 构 破 坏 2/3 以 上 ; e. 双 足 十 趾 缺 失 25% 以 上 或 双 足 十 趾 丧 失 功 能 50% 以 上 ; f. 一 下 肢 踝 膝 髋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50% 以 上 ; g. 一 上 肢 缩 短 10cm 以 上 ; h. 一 下 肢 缩 短 6cm 以 上 4.9.10 皮 肤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10% 以 上 4.10 Ⅹ 级 伤 残 4.10.1 颅 脑 脊 髓 及 周 围 神 经 损 伤 致 : a. 神 经 功 能 障 碍, 日 常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外 伤 性 癫 痫, 药 物 能 够 控 制, 但 遗 留 脑 电 图 中 度 以 上 改 变 ; c. 轻 度 不 自 主 运 动 或 共 济 失 调 ;

d. 视 觉 障 碍, 包 括 : 斜 视 复 视 视 错 觉 眼 球 震 颤 等 e. 半 身 或 偏 身 型 浅 感 觉 分 离 性 缺 失 ; f. 一 肢 体 完 全 性 感 觉 缺 失 ; g. 节 段 性 完 全 性 感 觉 缺 失 ; h. 轻 度 失 语 或 构 音 障 碍 ; i. 影 响 阴 茎 勃 起 功 能 4.10.2 头 面 部 损 伤 致 : a. 一 眼 低 视 力 1 级 ; b. 一 侧 眼 睑 下 垂 或 畸 形, 影 响 容 貌 ; c. 一 眼 视 野 中 度 缺 损 ( 直 径 小 于 60 ); d. 口 腔 损 伤, 牙 齿 脱 落 或 折 断 2 枚 以 上, 无 法 安 装 义 齿 或 修 补,? 影 响 咀 嚼 和 语 言 功 能 ; e. 轻 度 张 口 受 限, 影 响 容 貌 ; f. 颞 颌 下 关 节 损 伤, 中 度 张 口 受 限, 影 响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g. 舌 尖 部 分 缺 失 ( 或 畸 形 ), 影 响 进 食 和 语 言 功 能 ; h. 一 耳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 ; 或 双 耳 中 度 听 觉 障 碍 ; i. 一 侧 耳 廓 缺 失 ( 或 畸 形 )10% 以 上 ; j. 鼻 尖 缺 失 ( 或 畸 形 ), 影 响 容 貌 ; k. 面 部 瘢 痕 形 成 面 积 4cm 2 以 上, 影 响 容 貌 ;

l. 面 部 细 小 疲 痕 ( 或 色 素 明 显 改 变 ) 面 积 15cm 2 以 上, 影 响 容 貌 ; m. 头 皮 无 毛 发 20cm 2 以 上 ; n. 颅 骨 缺 损 直 径 2cm 以 上, 遗 留 神 经 系 统 部 分 轻 度 症 状 和 体 征 ;? 或 颅 骨 缺 损 直 径 4cm 以 上, 无 神 经 系 统 症 状 和 体 征 ; o. 颌 面 部 骨 及 软 组 织 缺 损, 容 貌 变 形 4.10.3 脊 柱 损 伤 致 : a. 颈 椎 或 腰 椎 畸 形 愈 台, 颈 部 或 腰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10% 以 上 ; b. 胸 椎 畸 形 愈 合, 影 响 呼 吸 功 能 4.10.4 颈 部 损 伤 致 : a. 瘢 痕 形 成, 挛 缩, 颈 部 活 动 度 丧 失 10% 以 上 ; b. 影 响 呼 吸 和 吞 咽 功 能 ; c. 颈 前 三 角 区 瘢 痕 面 积 20cm 2 以 上, 影 响 体 形 4.10.5 胸 部 损 伤 致 : a. 女 性 一 侧 乳 房 部 分 缺 失 ( 或 畸 形 ); b. 2 肋 以 上 骨 折, 畸 形 愈 合 ; 或 2 肋 以 上 缺 失 ; c. 肺 破 裂 修 补 ; d. 胸 膜 粘 连 或 胸 廓 畸 形 4.10.6 腹 部 损 伤 致 : a. 胃 肠 消 化 腺 等 破 裂 修 补 ;

b. 脾 破 裂 修 补 ; c. 肾 破 裂 修 补 或 肾 功 能 轻 度 障 碍 4.10.7 盆 部 损 伤 致 : a. 骨 盆 倾 斜, 双 下 肢 长 度 相 差 2cm 以 上 ; b. 骨 盆 畸 形 愈 合 ; c. 一 侧 卵 巢 缺 失 萎 缩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d. 一 侧 输 卵 管 缺 失 或 闭 锁 ; e. 子 宫 部 分 切 除 或 修 补 ; f. 一 侧 输 尿 管 严 重 狭 窄 ; g. 膀 胱 破 裂 修 补 ; h. 尿 道 狭 窄 ; i. 直 肠 肛 门 损 伤, 瘢 痕 形 成, 排 便 功 能 障 碍 4.10.8 会 阴 部 损 伤 致 : a. 阴 茎 龟 头 缺 失 ( 或 畸 形 )25% 以 上, 影 响 功 能 ; b. 阴 茎 包 皮 损 伤, 瘢 痕 形 成, 影 响 功 能 ; c.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失 ( 或 闭 锁 ); d. 一 侧 睾 丸 缺 失 萎 缩 完 全 丧 失 功 能 ; e. 阴 囊 瘢 痕 形 成,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4.10.9 外 阴 阴 道 损 伤 致 瘢 痕 形 成, 阴 道 狭 窄 影 响 功 能

4.10.10 肢 体 损 伤 致 : a. 一 手 掌 缺 失 5% 以 上 或 双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5% 以 上 ; b. 双 手 十 指 缺 失 5% 以 上 或 双 手 十 指 丧 失 功 能 10% 以 上 ; c. 一 上 肢 腕 肘 肩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25% 以 上 ; d. 一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1/3 以 上 ; e. 双 足 十 趾 缺 失 10% 以 上 或 双 足 十 趾 丧 失 功 能 25% 以 上 ; f. 一 下 肢 踝 膝 髋 三 大 关 节 的 一 关 节 丧 失 功 能 25% 以 上 ; g. 一 上 肢 缩 短 4cm 以 上 ; h. 一 下 肢 缩 短 2cm 以 上 4.10.11 皮 肤 损 伤 致 瘫 痕 形 成 达 体 表 面 积 5% 以 上 5 附 则 5.1 遇 有 本 标 准 以 外 的 伤 残 程 度 者, 可 根 据 伤 残 的 实 际 情 况, 比 较 本 标 准 中 最 相 似 等 级 的 伤 残 内 容 和 附 录 A( 补 充 件 ), 确 定 其 相 当 的 伤 残 等 级 5.2 受 伤 人 员 符 合 2 处 以 上 伤 残 等 级 者, 应 以 伤 残 程 度 重 的 等 级 作 为 最 终 评 定 结 论, 但 须 分 别 写 明 各 处 的 伤 残 等 级 5.3 评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程 度 时, 应 排 除 其 原 有 伤 病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定 5.4 本 标 准 备 等 级 间 有 关 伤 残 程 度 的 区 分 可 参 考 附 录 B( 参 考 件 ) 附 录 A 伤 残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 补 充 件 ) A1Ⅰ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全 靠 别 人 帮 助 或 采 用 专 门 设 施, 否 则 生 命 无 法 维 持 ; b. 意 识 消 失 ; c. 各 种 活 动 均 受 到 限 制 而 卧 床 ; d. 社 会 交 往 完 全 丧 失 A2Ⅱ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随 时 有 人 帮 助 ; b. 各 种 活 动 受 限, 仅 限 于 床 上 或 椅 上 的 活 动 ; c. 不 能 工 作 ; d. 社 会 交 往 极 度 困 难 A3Ⅲ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生 活, 需 经 常 有 人 监 护 ; b. 各 种 活 动 受 限, 仅 限 于 室 内 的 活 动 ; c. 明 显 职 业 受 限 ; d. 社 会 交 往 困 难 A4Ⅳ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间 或 需 要 帮 助 ; b. 各 种 活 动 受 限, 仅 限 于 居 住 范 围 内 的 活 动 ; c. 职 业 种 类 受 限 ; d. 社 会 交 往 严 重 受 限

A5Ⅴ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偶 尔 需 要 监 护 ; b. 各 种 活 动 受 限, 仅 限 于 就 近 的 活 动 ; c. 需 要 明 显 减 轻 工 作 ; d. 社 会 交 往 贫 乏 A6Ⅵ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但 能 部 分 代 偿, 条 件 性 需 要 帮 助 ; b. 各 种 活 动 降 低 ; c. 不 能 胜 任 原 工 作 ; d. 社 会 交 往 狭 窄 A7Ⅶ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 严 重 受 限 ; b. 短 暂 活 动 不 受 限, 长 时 间 活 动 受 限 ; c. 工 作 时 间 需 要 明 显 缩 短 ; d. 社 会 交 往 降 低 A8Ⅷ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生 活 有 关 的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远 距 离 流 动 受 限 ; c. 断 续 工 作 ;

d. 社 会 交 往 受 约 束 A9Ⅸ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活 动 能 力 大 部 分 受 限 ; b. 工 作 和 学 习 能 力 下 降 ; c. 社 会 交 往 能 力 大 部 分 受 限 ; A10Ⅹ 级 伤 残 划 分 依 据 a. 日 常 活 动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 b. 工 作 和 学 习 能 力 有 所 下 降 ; c. 社 会 交 往 能 力 部 分 受 限 附 录 B 各 等 级 间 有 关 伤 残 程 度 的 区 分 ( 参 考 件 ) B1 智 力 缺 损 程 度 的 区 分 B1.1 智 力 缺 损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一 个 人 的 智 力 明 显 低 于 一 般 人 的 水 平, 并 显 示 出 适 应 能 力 的 障 碍 B1.2 智 力 缺 损 程 度 的 区 分 以 智 力 商 数 (intelligence quotient, IQ) 及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来 区 分 a. 极 度 智 力 缺 损 :IQ 值 20 以 下 ; 适 应 能 力 缺 乏, 终 生 生 活 需 要 别 人 全 部 照 料 ; b. 重 度 智 力 缺 损 :IQ 值 20-34; 适 应 能 力 低 下, 生 活 需 别 人 协 助 ; c. 中 度 智 力 缺 损 :IQ 值 35-49; 适 应 能 力 明 显 削 弱, 生 活 可 自 理, 可 从 事 简 单 劳 动 ;

d. 轻 度 智 力 缺 损 :IQ 值 50-70; 适 应 能 力 减 弱, 学 习 和 工 作 效 率 低 下 B2 肌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2.1 肌 力 障 碍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肌 肉 主 动 运 动 时 收 缩 力 量 的 障 碍 B2.2 肌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以 Lovett 肌 力 分 级 法, 即 对 受 试 者 的 肌 肉 施 加 不 同 的 阻 力, 观 察 其 完 成 动 作 的 能 力 ( 见 第 208 页 表 B1) 表 B1 Loevtt 肌 力 分 级 肌 力 分 级 标 准 相 当 正 常 肌 力 的 % 0 测 不 到 肌 肉 收 缩 0 1 仅 有 轻 微 收 缩, 不 引 起 关 节 运 动 10 2 在 减 重 状 态 下 能 作 全 幅 运 动 25 3 能 抵 抗 重 力 作 全 幅 运 动, 不 能 抗 外 加 阻 力 50 4 能 抗 重 力, 抗 部 分 阻 力 运 动 75 5 能 抗 重 力, 抗 充 分 的 阻 力 运 动 100 B3 面 部 的 范 围 和 瘢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B3.l 面 部 的 范 围 面 部 的 范 围 指 前 额 发 际 下, 两 耳 根 前 与 下 颌 下 缘 之 间 的 区 域, 包 括 额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 部 颏 部 颧 部 颊 部 腮 腺 咬 肌 部 和 耳 廓 B3.2 面 部 瘢 疤 痕 面 积 的 计 算 本 标 准 采 用 全 面 部 和 4 等 分 面 部 以 及 实 测 瘢 痕 面 积 的 办 法 分 别 计 算 瘢 痕 面 积 B4 视 力 和 视 野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4.1 视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4.1.1 视 力 障 碍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双 眼 视 力 低 下, 而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他 活 动 B4.1.2 视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视 力 ( 指 远 距 视 力 ) 经 用 镜 片 纠 正 达 到 正 常 或 接 近 正 常 视 力 的, 都 不 作 视 力 障 碍 论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0.8 以 上 为 正 常 视 力 范 围,0.4-~ 0.8 为 接 近 正 常 视 力 范 围 视 力 障 碍 分 级 见 第 53 页 表 三 B4.2 视 野 缺 损 的 区 分 B4.2.1 视 野 缺 损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眼 球 注 视 前 方 而 不 转 动 所 能 看 到 的 空 间 范 围 的 缩 窄, 以 致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工 作 学 习 或 其 它 活 动 B4.2.2 视 野 缺 损 程 度 的 区 分 依 其 程 度 的 不 同 分 为 : a. 视 野 完 全 缺 损, 直 径 0 ; b. 视 野 接 近 完 全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5 ; c. 视 野 极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0 ; d. 视 野 重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20 ; e. 视 野 中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60 ; f. 视 野 轻 度 缺 损, 直 径 小 于 120 B5 听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5.1 听 力 障 碍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听 力 丧 失 而 听 不 到 周 围 的 声 响, 难 以 从 事 正 常 的 语 言 交 往 B5.2 听 力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听 力 障 碍 检 查 宜 用 纯 音 听 力 计 以 气 导 为 标 准, 听 力 级 单 位 为 分 贝 (db), 一 般 采 用 500 1000 和 2000 赫 兹 (Hz) 三 个 频 率 的 平 均 值 必 要 时 可 做 脑 干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测 定 依 照 听 觉 灵 敏 度 的 平 均 听 阈 水 平, 听 觉 障 碍 分 为 :

a. 极 度 听 觉 障 碍,91 分 贝 以 上 ; b. 重 度 听 觉 障 碍,71-90 分 贝 ; c. 中 等 重 度 听 觉 障 碍,56-70 分 贝 ; d. 中 度 听 觉 障 碍,41-55 分 贝 ; e. 轻 度 听 觉 障 碍,26~40 分 贝 语 言 听 力 减 退 在 25 分 贝 以 下, 属 正 常 听 力 范 围 B6 心 功 的 区 分 依 其 体 力 活 动 受 限 的 程 度 分 为 : a. Ⅰ 级 : 无 症 状, 体 力 活 动 不 受 限 制 ; b. Ⅱ 级 ; 较 重 体 力 活 动 则 有 症 状, 体 力 活 动 稍 受 限 制 ; c. Ⅲ 级 : 轻 微 体 力 活 动 即 有 明 显 症 状, 休 息 后 稍 减 轻, 体 力 活 动 大 受 限 制 ; d. Ⅳ 级 : 即 使 在 安 静 休 息 状 态 下 亦 有 明 显 症 状, 体 力 活 动 完 全 丧 失 B7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B7.l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呼 吸 功 能 的 改 变 B7.2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的 区 分 本 标 准 依 照 体 力 活 动 受 限 的 程 度 分 为 : a. 呼 吸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 安 静 卧 时 亦 有 呼 吸 困 难 出 现, 体 力 活 动 完 全 受 限 b.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 室 内 走 动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体 力 活 动 极 度 受 限 ; c. 呼 吸 功 能 严 重 受 影 响, 一 般 速 度 步 行 有 呼 吸 困 难, 体 力 活 动 大 部 分 受 限 ; d. 呼 吸 功 能 受 影 响, 包 括 三 种 情 况 : 第 一 种 情 况 : 蹬 楼 梯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4.3.4a,4.4.3,4.4.4b,4.4.5a 属 此 情 况 );

第 二 种 情 况 : 快 步 行 走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4.5.3,4.5.4b,4.5.5a 属 此 情 况 ); 第 三 种 情 况 : 剧 烈 跑 动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4.10.3b,4.10.4b 属 此 情 况 ) B8 手 指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B8.1 手 指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指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手 指 失 去 或 虽 未 失 去, 但 无 功 能 B8.2 手 指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 一 手 拇 指 占 一 手 指 的 50%, 食 指 占 20%, 中 指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各 占 10%, 本 标 准 中 的 双 手 手 指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系 指 按 前 面 方 式 的 累 加 结 果 B9 手 掌 缺 失 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B9.1 手 掌 缺 失 程 度 的 区 分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手 掌 的 失 去 第 一 掌 骨 缺 失 占 一 手 掌 骨 的 40%, 第 2 3 掌 骨 各 占 20%, 第 4 5 掌 骨 各 占 10% B9.2 手 掌 丧 失 功 能 程 度 的 区 分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手 掌 功 能 的 丧 失, 但 解 剖 结 构 完 整 第 一 掌 骨 功 能 丧 失 占 一 手 掌 功 能 的 80%, 第 2 3 4 5 掌 骨 功 能 丧 失 各 占 5% B10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程 度 的 区 分 B10.1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指 因 事 故 损 伤 所 致 的 足 弓 缺 失 或 丧 失 功 能 B10.2 足 弓 结 构 破 坏 程 度 的 区 分 a. 足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 足 的 内 外 侧 纵 弓 和 横 弓 结 构 完 全 破 坏, 包 括 缺 失 和 功 能 丧 失 b. 足 弓 1/3 结 构 破 坏 或 2/3 结 构 破 坏, 指 足 三 弓 的 任 一 或 二 弓 的 结 构 破 坏 附 加 说 明 :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交 通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警 察 总 队 负 责 起 草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赵 新 才 何 茂 元 尹 小 平 黄 康 林 本 标 准 所 述 以 上 以 下 等 均 包 括 本 数 在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