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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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頁 次 :8-1 九 十 四 年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測 驗 試 題 測 驗 科 目 : 法 規 實 務 考 試 時 間 :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座 號 : 注 意 :( 一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 二 ) 本 科 目 共 100 題, 每 題 1 分, 須 用 2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題 號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三 ) 本 試 題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1.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對 於 在 因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涉 及 勞 方 多 數 人 權 利 之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期 間, 不 得 推 介 求 職 人 至 該 有 勞 資 爭 議 之 場 所 工 作 前 述 所 稱 勞 方 多 數 人 係 指 事 業 單 位 涉 及 勞 資 爭 議 達 10 人 以 上, 或 雖 未 達 10 人 而 占 該 勞 資 爭 議 場 所 員 工 人 數 多 少 以 上 者? ()2 分 之 1()3 分 之 1()4 分 之 1()5 分 之 1 2. 下 列 關 於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雇 主 有 提 出 解 僱 計 畫 書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與 勞 工 或 其 代 表 達 成 協 商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優 先 僱 用 經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之 義 務 () 雇 主 有 依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遵 期 給 付 所 積 欠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或 工 資 之 義 務 3. 勞 動 契 約 事 先 約 定, 受 僱 者 懷 孕 分 娩 或 育 兒, 應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者, 其 效 力 為 何? () 有 效, 受 僱 者 應 留 職 停 薪 () 有 效, 但 受 僱 者 得 事 後 撤 銷 () 有 效, 但 受 僱 者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訴 () 自 始 無 效 4.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如 雇 主 指 派 其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對 該 外 國 人 施 以 何 種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限 期 改 善 () 廢 止 其 聘 僱 許 可 () 因 雇 主 指 派 不 予 處 罰 5. 從 事 看 護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其 年 齡 應 在 幾 歲 以 上? ()16 歲 ()18 歲 ()20 歲 ()25 歲 6.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工 作, 累 計 最 長 工 作 期 間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5 年 ()6 年 7. 受 聘 僱 從 事 重 大 工 程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其 許 可 期 間 含 展 延 再 展 延, 最 長 可 達 多 久 期 間? ()3 年 ()3 年 6 個 月 ()4 年 ()6 年 8. 下 列 那 個 國 家 尚 非 屬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引 進 來 源 國? () 孟 加 拉 () 印 尼 () 蒙 古 () 菲 律 賓 9. 符 合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時, 應 准 許 其 最 優 先 接 續 聘 僱? ()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聘 僱 外 國 人 資 格, 但 無 聘 僱 外 國 人 且 有 缺 工 者 () 同 時 接 續 聘 僱 原 雇 主 所 聘 用 之 本 國 勞 工, 或 辦 理 國 內 求 才 期 間 聘 僱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失 業 之 本 國 勞 工, 仍 有 缺 工 者 () 在 招 募 許 可 函 有 效 期 間, 且 尚 未 足 額 引 進 外 國 人 者 () 已 聘 僱 外 國 人, 惟 人 數 未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比 例 或 數 額 上 限 者 10. 雇 主 聘 僱 私 立 大 學 之 外 國 留 學 生 從 事 工 作, 其 工 作 時 間 除 寒 暑 假 外, 每 星 期 最 長 頁 為 次 :8-2 多 少 小 時? ()16 小 時 ()20 小 時 ()24 小 時 ()36 小 時

11.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經 測 驗 合 格 取 得 證 書, 其 證 書 之 有 效 期 間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12. 雇 主 因 下 列 那 一 情 事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者, 無 須 發 給 勞 工 資 遣 費? () 業 務 緊 縮 () 勞 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勞 工 違 反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 歇 業 13.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如 其 延 長 在 2 小 時 之 內 者, 應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至 少 加 給 多 少? () 二 分 之 一 () 三 分 之 一 () 四 分 之 一 () 五 分 之 一 14. 下 列 關 於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主 管 機 關 應 組 成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 調 解 的 本 質 是 和 解 () 解 調 成 立 者 視 為 當 事 人 間 之 契 約 () 調 解 委 員 全 部 由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15. 勞 資 爭 議 調 整 事 項 之 仲 裁, 應 如 何 開 啟? ()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 爭 議 當 事 人 一 方 之 親 屬 申 請 () 爭 議 當 事 人 雙 方 共 同 申 請 () 主 管 機 關 經 當 事 人 一 方 申 請 應 即 交 付 1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0 條 所 定 之 保 險 給 付? () 提 早 就 業 獎 助 津 貼 () 失 業 之 被 保 險 人 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 失 業 給 付 ()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7.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 保 護 個 別 勞 工 之 利 益 () 勞 動 市 場 政 策 之 目 的 () 督 促 雇 主 履 行 關 廠 歇 業 所 應 負 之 義 務 () 使 雇 主 更 輕 易 的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18.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僱 用 多 少 人 以 上 之 雇 主, 必 須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30 人 ()40 人 ()50 人 ()60 人 19.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或 第 11 款 規 定 之 專 業 工 作, 應 負 擔 下 列 何 項 費 用? () 審 查 費 () 就 業 安 定 費 () 保 證 金 () 喪 葬 費 20. 雇 主 至 遲 應 於 所 聘 僱 之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2 日 ()3 日 ()5 日 ()7 日 21.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費 之 繳 交, 以 每 幾 個 月 為 1 期?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4 個 月 22.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應 備 我 國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醫 院 或 指 定 醫 院, 幾 個 月 內 所 核 發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3 個 月 ()4 個 月 ()5 個 月 ()7 個 月 23. 某 工 廠 聘 僱 53 名 外 籍 製 造 工, 雇 主 至 少 應 設 置 幾 名 生 活 管 理 人 員? ()1 名 ()2 名 ()3 名 () 未 明 文 規 定 24. 某 營 造 廠 聘 僱 125 名 外 籍 營 造 工, 其 中 具 有 雙 語 能 力 者, 至 少 應 有 幾 名? 頁 次 :8-3 ()1 名 ()2 名 ()3 名 ()5 名 25. 雇 主 聘 僱 從 事 下 列 何 項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無 須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 海 洋 漁 撈 工 作 () 家 庭 看 護 工 作 ()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工 作 () 家 庭 幫 傭 工 作 26. 外 國 法 人 為 履 行 承 攬 買 賣 技 術 合 作 等 契 約 之 需 要, 須 指 派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停 留 期 間 在 多 少 日 以 下 者, 其 入 國 簽 證 視 為 工 作 許 可? ()14 日 ()15 日 ()20 日 ()30 日 27.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1 年 內 受 幾 次 以 上 之 罰 鍰 處 分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處 1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28. 仲 介 本 國 人 至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工 作 之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每 增 設 一 分 公 司, 應 增 資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20 萬 元 ()50 萬 元 ()100 萬 元 ()200 萬 元 29. 有 關 女 工 於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須 經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 如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應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 ()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自 願 者 亦 得 從 事 之 30. 勞 工 於 同 一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至 少 滿 多 少 年 者, 始 得 請 領 勞 工 保 險 之 老 年 給 付?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 31. 就 業 安 全 體 系 三 大 支 柱 乃 下 列 何 者? ()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保 險 () 生 涯 規 劃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補 償 () 就 業 服 務 勞 動 條 件 失 業 保 險 ()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勞 動 基 準 32. 事 業 單 位 在 多 少 天 之 內 解 僱 大 量 勞 工 時, 方 有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之 適 用?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33. 下 列 那 一 項 權 利, 並 未 規 定 於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中? () 女 性 生 理 假 () 女 性 育 嬰 假 () 女 性 之 配 偶 陪 產 假 ()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假 34. 外 國 人 為 公 益 目 的 入 國 協 助 解 決 因 緊 急 事 故 引 發 問 題 之 需 要, 而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停 留 期 間 在 多 少 日 以 下, 其 入 國 簽 證 視 為 工 作 許 可? ()7 日 ()14 日 ()30 日 ()60 日 35. 外 籍 營 造 工 轉 換 雇 主 時, 如 已 逾 應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之 期 限, 而 尚 未 完 成 檢 查 者, 新 雇 主 至 遲 應 自 接 續 聘 僱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3 日 ()5 日 ()7 日 ()10 日 36.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公 告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轉 換 雇 主 作 業, 以 1 次 為 限 但 無 人 申 請 或 申 請 人 均 不 符 合 規 定 時, 得 再 公 告 辦 理 轉 換 作 業 幾 次?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37. 雇 主 申 請 遞 補 外 籍 看 護 工, 其 原 聘 僱 許 可 餘 期 不 足 多 少 期 間 時, 應 不 予 遞 補? ()6 個 月 ()7 個 月 ()8 個 月 ()9 個 月 38. 下 列 何 項 不 是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 含 精 神 狀 態 )()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 尿 液 中 大 麻 安 非 他 命 類 藥 物 檢 查 頁 次 :8-4 39. 雇 主 現 初 次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其 應 繳 納 之 就 業 安 定 費 為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500 元 ()2,000 元 ()2,400 元 ()2,500 元 40.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區 內 原 住 民 人 口 至 少 達 多 少 人 以 上 者, 得 設 立 原 住 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1 萬 人 ()2 萬 人 ()3 萬 人 ()4 萬 人 41.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依 規 定 應 備 置 或 保 存 之 求 職 登 記 及 求 才 登 記 表 職 員 名 冊 等 文 件 資 料,

應 保 存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42.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經 許 可 籌 設 者, 應 自 核 發 籌 設 許 可 之 日 起 多 久 期 間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 年 43. 勞 動 基 準 法 法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為 何? () 每 週 44 小 時 () 每 週 48 小 時 () 兩 週 84 小 時 () 兩 週 86 小 時 44. 下 列 有 關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勞 資 爭 議 包 括 權 利 事 項 與 調 整 事 項 之 爭 議 () 勞 資 爭 議 之 主 管 機 關, 在 地 方 是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勞 資 爭 議 經 調 解 成 立 或 仲 裁 者, 當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他 方 得 聲 請 法 院 裁 定 強 制 執 行 ()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是 一 法 定 強 制 程 序, 當 事 人 遇 有 爭 議 即 須 遵 行 45.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所 定 之 促 進 就 業 對 象? () 中 高 齡 者 () 青 少 年 () 身 心 障 礙 者 () 原 住 民 46. 雇 主 僱 用 年 滿 15 歲 以 上 60 歲 以 下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不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加 保 手 續 者, 按 自 應 為 加 保 之 日 起 至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日 止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處 以 幾 倍 罰 鍰? ()3 倍 ()5 倍 ()10 倍 ()15 倍 47. 事 業 單 位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應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法 定 應 予 通 知 之 對 象? () 勞 工 所 屬 之 工 會 () 勞 工 所 屬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勞 資 會 議 之 勞 方 代 表 () 全 體 勞 工 48. 雇 主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如 積 欠 勞 工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或 工 資, 經 命 限 期 給 付 而 未 給 付 者, 依 法 得 予 何 種 處 分? () 限 制 住 居 () 禁 止 通 信 () 強 制 執 行 () 禁 止 出 國 49.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受 聘 僱 於 甲 雇 主 從 事 藝 術 工 作, 如 該 外 國 人 未 經 許 可 利 用 下 班 時 間 及 假 日 至 乙 雇 主 處 受 僱 從 事 演 藝 工 作 並 領 有 薪 資, 則 該 乙 雇 主 違 反 情 事 為 何? ()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 聘 僱 許 可 失 效 之 外 國 人 () 聘 僱 他 人 所 申 請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 以 他 人 名 義 聘 僱 外 國 人 為 自 己 工 作 50.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運 動 員 工 作, 除 應 經 國 家 ( 際 )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推 薦 外, 並 至 少 應 有 曾 任 運 動 員 幾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51. 原 雇 主 死 亡, 與 被 看 護 者 具 直 系 血 親 之 關 係 者, 得 於 原 雇 主 死 亡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內,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轉 換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頁 次 :8-5 ()10 日 ()20 日 ()30 日 ()40 日 52. 雇 主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者, 得 寬 限 30 日 ; 於 寬 限 期 滿 仍 未 繳 納 者, 每 逾 1 日 應 加 徵 其 未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何 者 比 例 之 滯 納 金? ()0.2%()0.5%()1%()2% 53. 外 籍 營 造 工 至 遲 應 於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5 日 ()10 日 ()15 日 ()30 日 54.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從 事 營 造 工 作, 於 取 得 初 次 招 募 許 可 後, 每 進 用 原 住 民 1 人, 得 申 請 引 進 幾 名 外 籍 勞 工? ()1 名 ()2 名 ()3 名 ()4 名 55. 受 聘 僱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有 連 續 曠 職 三 日 失 去 聯 繫 之 情 事, 雇 主 應 於 幾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警 察 機 關? ()3 日 ()5 日 ()7 日 ()10 日 56.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雇 主 之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時, 得 向 雇 主 收 取 費 用 之 項 目? () 登 記 費 () 介 紹 費 () 服 務 費 () 就 業 諮 詢 費 57. 某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從 業 人 員 共 有 7 人, 其 至 少 應 置 之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為 幾 人?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8. 辦 理 仲 介 外 國 人 至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之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時, 應 繳 交 由 銀 行 出 具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保 證 金 之 保 證 書, 作 為 民 事 責 任 之 擔 保? ()100 萬 元 ()200 萬 元 ()300 萬 元 ()400 萬 元 59. 勞 資 爭 議 在 調 解 或 仲 裁 期 間, 雇 主 得 為 下 列 那 一 項 行 為? () 歇 業 () 停 工 ()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申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再 行 調 解 60.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所 規 定 之 給 付? () 傷 病 給 付 () 殘 廢 給 付 () 職 業 訓 練 給 付 () 死 亡 給 付 61.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的 經 費 來 源 為 何? () 就 業 保 險 費 () 就 業 安 定 費 () 資 遣 費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62.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中 高 齡 者 應 訂 定 計 畫, 致 力 促 進 其 就 業, 必 要 時, 得 發 給 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 金 前 述 所 稱 中 高 齡 者 為 何? () 年 滿 35 歲 至 60 歲 () 年 滿 40 歲 至 65 歲 ()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 年 滿 50 歲 至 65 歲 63. 關 於 育 嬰 假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限 女 性 受 僱 者 享 有 () 至 多 至 子 女 滿 3 歲 止 () 受 僱 者 必 須 留 職 停 薪 () 雇 主 無 須 負 擔 育 嬰 假 期 間 之 社 會 保 險 費 64. 雇 主 應 於 所 聘 僱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入 國 工 作 滿 6 個 月 18 個 月 及 30 個 月 之 日 前 後 多 少 日 內, 安 排 其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15 日 ()30 日 ()40 日 ()60 日 65. 雇 主 依 法 資 遣 員 工 時, 至 遲 應 於 員 工 離 職 幾 日 前, 將 被 資 遣 員 工 之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等 事 項, 列 冊 通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5 日 ()7 日 ()10 日 ()15 日 66.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其 初 次 之 聘 僱 許 可 期 間 最 長 為 幾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頁 次 :8-6 67. 下 列 關 於 失 業 給 付 之 敘 述,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請 領 者 必 須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 請 領 者 必 須 向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而 仍 無 法 推 介 就 業 者 () 最 長 給 付 6 個 月 () 領 滿 6 個 月 給 付, 如 2 年 內 再 次 請 領 者, 最 多 以 發 給 3 個 月 為 限 68.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現 接 受 初 次 入 國 之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委 任,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時, 其 第 1 年 每 月 得 收 取 服 務 費 之 最 高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1,000 元 ()1,500 元 ()1,700 元 ()1,800 元 69.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分 娩 前 後, 雇 主 應 給 予 多 久 之 產 假? ()6 週 ()7 週 ()8 週 ()9 週 70.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工 作, 該 雇 主 除 應 取 得 建 築 師 開 業 證 明 外, 並

至 少 應 有 幾 年 以 上 之 建 築 經 驗?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71. 雇 主 應 於 收 受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外 籍 看 護 工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15 日 ()20 日 ()30 日 ()40 日 72.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每 季 終 了 後 至 遲 幾 日 內, 填 報 求 職 求 才 狀 況 表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5 日 ()10 日 ()15 日 ()20 日 73.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幾 年?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74. 意 圖 營 利 而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75. 勞 工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雇 主 應 給 予 特 別 休 假 ; 下 列 那 一 項 計 算 方 式 是 錯 誤 的? ()1 年 以 上 3 年 未 滿 者 7 日 ()3 年 以 上 5 年 未 滿 者 10 日 ()5 年 以 上 10 年 未 滿 者 14 日 ()10 年 以 上 者 一 律 30 日 76. 雇 主 依 勞 動 契 約 給 付 外 籍 營 造 工 工 資 時, 應 檢 附 印 有 何 種 文 字 之 薪 資 明 細 表? () 中 文 () 外 國 人 母 國 文 字 () 中 文 及 外 國 人 母 國 文 字 () 未 明 文 規 定 77.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入 國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其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行 職 業 別 薪 資 調 查 最 新 一 期 之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專 技 人 員 月 平 均 薪 資, 目 前 月 平 均 薪 資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4 萬 7,971 元 ()4 萬 8,971 元 ()4 萬 9,971 元 ()5 萬 0,971 元 78. 外 國 法 人 為 履 行 承 攬 買 賣 技 術 合 作 等 契 約 之 需 要, 須 指 派 外 國 人 入 國 從 事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之 契 約 範 圍 內 工 作 者, 如 該 外 國 人 停 留 期 間 在 15 日 以 上 90 日 以 下,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免 學 歷 限 制 () 免 工 作 經 驗 () 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 免 申 請 許 可 頁 79. 次 :8-7 下 列 何 種 外 國 人 欲 在 華 從 事 工 作, 必 須 經 由 雇 主 申 請 許 可, 不 得 由 其 本 人 逕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 獲 准 居 留 之 難 民 () 獲 准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連 續 受 聘 僱 從 事 工 作, 連 續 居 留 滿 5 年, 品 行 端 正, 且 有 住 所 者 () 經 獲 准 與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直 系 血 親 共 同 生 活 者 () 經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者 80.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工 作,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聘 僱 許 可 或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之 情 形?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 不 符 申 請 規 定, 經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 聘 僱 外 國 人 行 蹤 不 明 達 一 定 人 數 或 比 例 ()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81.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籌 設 時, 其 負 責 人 於 多 久 期 間 內, 曾 因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經 受 罰 鍰 處 分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許 可?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82. 雇 主 申 請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展 延 聘 僱 許 可, 每 件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之 審 查 費?

()100 元 ()200 元 ()400 元 ()500 元 83.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經 查 獲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上 75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按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處 1 倍 至 5 倍 罰 鍰 () 按 收 受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之 費 用 處 10 倍 至 20 倍 罰 鍰 84.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下 列 何 項 專 業 性 工 作, 應 檢 具 該 外 國 人 之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申 請 許 可? ()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 醫 療 保 健 之 醫 師 () 運 動 教 練 ()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經 政 府 核 准 投 資 或 設 立 事 業 之 主 管 85. 雇 主 申 請 招 募 外 籍 看 護 工 經 許 可 者, 至 遲 應 於 許 可 通 知 所 定 之 日 起 多 久 期 間 內, 完 成 外 國 人 入 國 手 續?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 年 86. 短 期 補 習 班 申 請 聘 僱 專 任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其 每 週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多 少 小 時? ()12 小 時 ()14 小 時 ()16 小 時 ()18 小 時 87.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許 可, 每 件 應 繳 納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之 審 查 費? ()100 元 ()200 元 ()400 元 ()500 元 88.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入 國 從 事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在 原 聘 僱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內, 如 欲 兼 職 再 受 聘 僱 於 第 二 雇 主 擔 任 運 動 員 時, 應 由 何 人 檢 具 規 定 文 件 申 請 許 可? () 原 雇 主 () 新 雇 主 () 原 雇 主 與 新 雇 主 () 外 國 人 與 新 雇 主 89. 雇 主 應 於 所 招 募 之 外 籍 漁 工 入 國 後 幾 日 內, 申 請 聘 僱 許 可? ()5 日 ()7 日 ()15 日 ()30 日 90. 下 列 何 者 不 具 有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幫 傭 之 資 格? () 有 年 齡 3 歲 以 下 之 3 胞 胎 子 女 者 () 外 資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所 聘 僱 各 部 門 主 管 級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 上 年 度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5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所 聘 僱 總 經 理 級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 上 年 度 在 我 國 繳 納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薪 資 所 得 達 新 臺 幣 300 萬 以 上 之 外 籍 人 員 91. 下 列 那 一 類 受 僱 者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 礦 工 () 製 造 業 勞 工 ()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 外 籍 營 造 工 頁 次 :8-8 92.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請 轉 換 雇 主 時, 應 公 告 幾 日 並 接 受 申 請 接 續 聘 僱 登 記? ()1 日 ()3 日 ()5 日 ()7 日 93.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應 先 辦 理 國 內 求 才 登 記, 並 刊 登 求 才 廣 告, 其 招 募 期 間 至 少 為 多 少 日? ()3 日 ()5 日 ()7 日 ()14 日 94. 從 事 製 造 工 作 之 外 籍 勞 工 依 規 定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應 備 行 為 良 好 之 證 明 文 件 但 其 出 國 經 多 久 期 間 內 再 入 國 者 免 附? ()30 日 ()40 日 ()50 日 ()60 日 95.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並 有 再 承 攬 時, 如 最 後 承 攬 人 所 使 用 之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下 列 何 者 無 須 負 連 帶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責 任? () 事 業 單 位 () 中 間 承 攬 人 () 最 後 承 攬 人 ()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同 位 階 之 其 他 承 攬 人 96. 雇 主 因 歇 業 清 算 或 破 產, 積 欠 勞 工 工 資 者, 勞 工 於 何 等 範 圍 內 之 工 資, 有 最 優 先 受 清 償 的 權 利?

() 未 滿 6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9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12 個 月 部 分 () 未 滿 15 個 月 部 分 97.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在 多 少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98. 有 關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營 造 工 所 簽 訂 之 勞 動 契 約,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應 為 不 定 期 契 約 ()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應 以 中 文 為 之 () 應 作 成 該 外 籍 勞 工 母 國 文 字 之 譯 本 99. 下 列 何 種 文 件, 不 是 雇 主 申 請 外 籍 營 造 工 招 募 許 可 之 應 備 文 件? () 求 才 證 明 書 () 外 國 人 生 活 管 理 計 畫 書 () 聘 僱 契 約 書 () 審 查 費 收 據 正 本 100. 雇 主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從 事 演 藝 工 作,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獲 並 處 罰 鍰 後, 於 5 年 內 再 違 反 者, 應 如 何 處 罰? () 處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上 75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新 臺 幣 30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