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 学 本 科 考 试 工 作 与 学 术 规 范 条 例 (2007 年 8 月 28 日 第 65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修 订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和 维 护 勤 奋 严 谨 求 实 创 新 的 优 良 学 风, 整 肃 考 纪 端 正 考 风, 使 考 试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高 等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规 范 ( 试 行 )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考 试 是 检 验 教 学 效 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其 目 的 在 于 指 导 和 督 促 学 生 系 统 地 复 习 和 巩 固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检 验 其 理 解 程 度 和 灵 活 运 用 能 力,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第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是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与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凡 属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都 要 进 行 学 期 考 试 或 考 查,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教 学 环 节 也 要 进 行 考 核 第 四 条 凡 本 校 在 籍 的 本 科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并 得 到 相 应 的 成 绩 评 定, 成 绩 合 格 者 方 可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第 五 条 加 强 本 科 生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是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中 的 重 要 工 作 本 科 生 学 术 规 范 的 培 养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贯 穿 于 本 科 生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之 中 第 一 章 考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领 导 第 六 条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务 部 依 照 本 条 例 和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组 织 和 协 调,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依 照 本 条 例 教 学 计 划 及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要 认 真 抓 好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期 末 考 试 统 一 组 织, 考 前 召 开 三 会, 即 : ( 一 ) 院 ( 系 所 中 心 ) 领 导 办 公 会 : 结 合 本 单 位 情 况 研 究 落 实 考 试 工 作 的 措 施 要 求 和 安 排 ; ( 二 ) 任 课 教 师 班 级 主 任 和 监 考 人 员 会 : 布 置 考 试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组 织 复 习 辅 导 答 疑 命 题 监 考 试 卷 评 阅 和 成 绩 的 评 定 等 ; ( 三 ) 学 生 动 员 会 : 申 明 复 习 和 考 试 的 目 的 要 求 和 纪 律, 重 申 学 术 规 范, 通 过 考 试 纪 律 学 术 规 范 的 学 习 和 典 型 事 例 的 警 示, 教 育 学 生 以 端 正 诚 实 的 态 度 对 待 考 试, 培 养 学 生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的 品 德 和 作 风 第 二 章 考 务 工 作 第 八 条 考 试 时 间 ( 一 ) 平 时 考 试 和 测 验 由 院 系 和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时 间 依 据 当 年 校 历 安 排, 一 般 在 学 期 的 最 后 两 周 进 行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提 前 考 试 的 课 程,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部 教 务 办 公 室 备 案 ; ( 二 ) 考 试 日 程 按 每 个 时 段 120 分 钟 安 排, 笔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主 考 教 师 可 以 延 长 30 分 钟 ; 口 试 时 间 每 人 至 少 30 分 钟 ;
( 三 ) 课 程 考 试 的 具 体 时 间, 由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员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经 教 务 部 排 课 室 统 一 协 调 后 确 定 ; 考 试 时 间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第 九 条 考 场 安 排 ( 一 ) 各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以 课 程 教 学 班 为 单 位 并 满 足 考 生 隔 位 就 座 的 原 则 安 排 考 场 ; ( 二 ) 考 场 由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在 规 定 的 考 试 日 程 内 统 一 安 排 并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经 教 务 部 排 课 室 统 一 协 调 后 确 定 ; 考 场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整 考 场 的, 应 提 前 向 教 务 部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条 监 考 ( 一 ) 所 有 考 试 考 场 须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监 考, 主 监 考 原 则 上 由 任 课 教 师 担 任, 考 生 30 人 以 下 的 考 场, 可 安 排 1 人 监 考 ;30-100 人 的 考 场, 须 有 2 人 监 考 ;100 人 以 上 的 考 场, 须 有 3 人 以 上 监 考 ; ( 二 ) 监 考 安 排 必 须 落 实 到 人, 公 共 课 和 多 个 院 ( 系 所 中 心 ) 学 生 合 上 的 课 程, 有 考 生 的 院 ( 系 所 中 心 ) 有 义 务 安 排 监 考 人 员,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人 员 安 排 并 通 过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向 监 考 人 员 发 出 书 面 监 考 通 知, 明 确 监 考 任 务 ; ( 三 ) 教 务 部 门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和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领 导 有 责 任 到 场 巡 查 监 考 和 考 试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试 卷 是 考 核 和 评 价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和 水 平 的 重 要 依 据, 成 绩 和 试 卷 管 理 是 教 务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应 对 试 卷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 一 ) 试 题 和 试 卷 用 纸 以 及 印 刷 格 式 要 规 范, 试 卷 要 求 字 迹 清 晰, 图 形 准 确, 无 漏 页 漏 题, 经 命 题 教 师 校 对 后,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内 打 印 密 封 ; ( 二 ) 做 好 试 题 保 密 工 作, 命 题 教 师 和 接 触 试 题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漏 试 题, 如 发 生 泄 漏 或 变 相 泄 漏 试 题 情 况, 要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变 换 试 卷 或 试 题 内 容, 同 时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 三 )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不 发 给 学 生, 由 任 课 教 师 连 同 成 绩 单 试 卷 分 析 等 材 料 交 开 课 单 位 教 务 办 公 室 登 记 封 存, 存 期 5 年 ; ( 四 ) 教 务 部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应 对 评 阅 过 的 试 卷 进 行 抽 查, 以 了 解 教 师 出 题 和 学 生 答 卷 情 况 第 三 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方 式 包 括 闭 卷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等 本 科 主 干 基 础 课 一 般 应 采 取 闭 卷 笔 试, 其 他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可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特 点 和 教 学 要 求 确 定 考 试 方 式, 报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非 闭 卷 考 试 应 在 考 试 安 排 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命 题 ( 一 ) 考 题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重 点 考 查 基 础 知 识 基 础 理 论 和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注 重 对 启 发 学 生 创 新 思 维 和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引 导, 考 题 难 度 和 份 量 适 中 ; ( 二 ) 公 共 必 修 课 ( 政 治 理 论 大 学 英 语 军 事 理 论 等 ),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应 该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统 一 命 题, 其 他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可 依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命 题, 并 报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审 定 ;
( 三 ) 课 程 考 试 根 据 需 要 准 备 难 易 程 度 题 目 份 量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供 考 试 使 用 ; ( 四 )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向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提 交 试 题, 主 管 领 导 应 当 在 考 试 前 通 过 抽 查 等 方 式 了 解 考 试 命 题 情 况 第 四 章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考 试 的 课 程 ( 包 括 实 验 课 和 毕 业 论 文 等 ) 均 实 行 百 分 制 记 分,60 分 以 上 为 及 格, 成 绩 及 格 方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 体 育 课 其 他 考 查 课 程 ( 生 产 劳 动 实 习 实 践 军 事 训 练 等 ) 成 绩 一 般 以 合 格 / 不 合 格 记 第 十 五 条 课 程 的 总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包 括 期 中 考 试 课 堂 讨 论 测 验 作 业 论 文 出 勤 情 况 等 )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一 般 为 30%-5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为 70%-50% 教 师 应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科 学 公 正 地 评 阅 试 卷, 合 理 控 制 试 题 难 易 程 度 和 成 绩 分 布 在 各 门 课 程 最 后 确 定 的 总 成 绩 中, 优 秀 (85 分 以 上 ) 率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30%,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率 一 般 不 超 过 10% 优 秀 率 超 过 40% 或 不 及 格 率 超 过 15% 的 课 程 成 绩, 须 经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学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教 务 部 备 案 后 方 可 登 录 第 十 六 条 跨 学 期 完 成 的 课 程 缓 考 旷 考 重 新 学 习 以 及 考 试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成 绩 登 录, 按 北 京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后 1 周 内 完 成 成 绩 评 定 工 作, 将 成 绩 单 签 名 后 交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录 入 ; 教 务 员 应 该 在 考 试 结 束 2 周 内 完 成 成 绩 录 入 ;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在 规 定 时 间 关 闭 成 绩 录 入 界 面, 同 时 在 网 上 向 学 生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至 规 定 时 间 尚 未 录 入 成 绩 的 课 程, 教 师 或 教 务 员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情 况, 分 清 责 任,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报 教 务 部 批 准 后 补 录 原 始 成 绩 档 案 由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严 格 管 理, 不 得 遗 失 涂 改, 除 工 作 需 要 外 不 得 随 意 查 阅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通 过 校 园 网 查 询 本 人 成 绩 院 ( 系 所 中 心 ) 领 导 导 师 教 务 班 级 主 任 学 工 干 部 及 相 关 评 审 组 织 工 作 需 要 时 可 以 查 询 学 生 成 绩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对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以 申 请 核 查 试 卷 学 生 申 请 查 卷, 须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持 学 生 证 向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批 准, 由 任 课 教 师 和 教 务 员 在 教 务 办 公 室 核 查 试 卷 ;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或 非 本 校 课 程 的 考 试, 不 受 理 查 卷 第 二 十 条 经 核 查 试 卷, 确 系 教 师 判 卷 有 误 应 当 更 正 成 绩 的, 须 经 教 师 所 在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试 卷 和 原 始 成 绩 单 上 更 正 并 签 字 ; 教 务 员 在 第 三 周 内 统 一 汇 总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部 审 核 批 准 后 修 正 录 入 逾 期 或 材 料 存 疑 不 予 更 改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对 试 卷 评 阅 成 绩 评 定 负 责, 教 务 员 对 试 卷 和 成 绩 管 理 负 责, 任 何 人 不 得 应 学 生 的 要 求 提 分 加 分, 或 对 成 绩 做 不 当 处 理 第 五 章 监 考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事 先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按 监 考 任 务 通 知 书 要 求 提 前 10 分 钟 到 场, 关 闭 手 机 ; 开 考 前 向 学 生 申 明 考 场 纪 律 和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引 导 学 生 将 书 包 及 其 他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检 查 学 生 隔 位 就 座 情 况, 核 对 应 考 人 数 和 实 考 人 数 考 试 开 始, 准 时 发 卷 ; 考 试 结 束, 当 场 清 点 考 卷 第 二 十 三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认 真 检 查 核 对 考 生 学 生 证 和 试 卷 姓 名, 如 有 不 符, 应 立 即 查 实 ; 如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或 作 弊 迹 象, 应 立 即 口 头 警 告 予 以 纠 正 ; 发 现 考 生 的 作 弊 行 为, 要 当 场 认 定 并 收 好 作 弊 物 证 ; 如 实 填 写 考 场 记 录, 对 缺 考 违 纪 作 弊 的 学 生 及 其 主 要 情 节, 应 作 写 实 性 记 录 并 予 以 明 确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维 持 好 考 场 秩 序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迟 到, 监 考 期 间 不 得 看 书 看 报 聊 天 接 听 手 机 擅 离 职 守 给 学 生 暗 示 答 案 等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巡 考 小 组, 检 查 本 单 位 考 场 的 监 考 情 况 和 考 场 纪 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 教 务 长 办 公 室 教 务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门 检 查 组, 对 所 有 考 场 情 况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并 及 时 向 全 校 通 报 第 六 章 考 试 纪 律 与 学 术 规 范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生 要 按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提 前 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隔 位 就 座 或 按 照 监 考 人 员 的 安 排 就 座, 将 学 生 证 放 在 桌 面 无 学 生 证 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 迟 到 超 过 15 分 钟 不 得 入 场 ; 与 考 试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考 生 在 考 试 开 始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出 场 ; 未 交 卷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重 新 进 入 考 场 继 续 答 卷 ; 交 卷 后 应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交 谈 第 二 十 七 条 除 必 要 的 文 具 和 主 考 教 师 允 许 的 工 具 书 参 考 书 计 算 器 以 外, 其 它 所 有 物 品 ( 包 括 空 白 纸 张 手 机 等 ) 不 得 带 入 座 位, 已 经 带 入 考 场 的 必 须 放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位 置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试 使 用 的 试 题 答 卷 草 稿 纸 由 监 考 人 员 统 一 发 放, 考 试 结 束 时 收 回, 一 律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考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答 完 试 卷, 应 举 手 示 意 请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后 方 可 离 开 ; 考 试 结 束 监 考 人 员 宣 布 收 卷 时,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在 座 位 上 等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清 点 后, 方 可 离 场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独 立 完 成 答 卷 凡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作 弊 者, 按 本 条 例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应 当 在 考 试 前 书 面 向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申 请 缓 考, 因 病 请 假 须 有 校 医 院 证 明 ; 学 生 在 课 程 开 考 后 递 交 的 病 假 证 明 和 申 请 无 效 学 生 未 申 请 缓 考 或 申 请 未 准 而 不 参 加 考 试 以 旷 考 处 理 ; 学 生 旷 考, 而 考 场 出 现 写 有 其 姓 名 的 试 卷, 经 核 实 认 定, 按 代 考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完 成 作 业 论 文 报 告 及 其 他 作 品, 要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学 生 不 得 有 编 造 数 据 资 料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提 供 虚 假 论 文 发 表 证 明 等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学 生 在 论 文 或 作 品 中 借 鉴 或 引 用 他 人 观 点 材 料 和 数 据 的, 必 须 注 明 来 源 第 七 章 违 纪 作 弊 和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 一 ) 未 按 考 场 规 则 隔 位 就 座 或 未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座 位 就 座 的 ; ( 二 ) 至 监 考 人 员 分 发 试 卷 时 尚 未 将 书 包 或 其 他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三 ) 开 始 考 试 答 题 后 东 张 西 望 有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嫌 疑 的 ;
( 四 ) 开 始 考 试 答 题 后 把 试 卷 或 有 字 迹 的 草 稿 纸 竖 起 或 移 向 邻 座, 可 能 为 他 人 偷 看 提 供 方 便 的 ; ( 五 ) 开 始 考 试 答 题 后 向 他 人 做 手 势 或 其 他 示 意 性 动 作, 有 传 递 考 试 信 息 嫌 疑 的 ; ( 六 ) 开 卷 考 试 开 始 答 题 后 未 经 允 许 借 用 他 人 或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书 笔 记 资 料 计 算 器 等 物 品 的 ; ( 七 )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喧 哗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开 始 考 试 答 题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本 次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 一 ) 有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项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行 为 且 无 视 警 告 而 继 续 或 重 复 的 ; ( 二 ) 未 经 允 许 与 其 他 考 生 说 话 的 ; ( 三 ) 传 接 纸 条 或 试 卷, 在 传 递 过 程 中 被 发 现 的 行 为 双 方 ; ( 四 ) 其 他 考 生 强 拿 自 己 的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而 未 加 拒 绝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开 始 考 试 答 题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该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 一 ) 在 桌 内 座 位 旁 边 或 试 卷 下 面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复 习 材 料 等 物 品 ; ( 二 ) 夹 带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的 复 习 材 料 或 纸 条 ; ( 三 ) 在 桌 面 身 体 或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内 容 ; ( 四 ) 强 拿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 ( 五 ) 让 他 人 看 自 己 试 卷 草 稿 纸 或 者 看 他 人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 ( 六 ) 直 接 或 以 借 用 工 具 书 文 具 计 算 器 等 方 式 传 递 或 接 取 试 卷 或 纸 条 ; ( 七 ) 未 经 允 许 使 用 电 子 辞 典 或 有 文 字 存 储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等 电 子 工 具 ; ( 八 ) 利 用 上 厕 所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看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构 成 作 弊 行 为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 ( 二 ) 使 用 掌 上 电 脑 手 机 等 电 子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 ( 三 ) 组 织 作 弊 ; ( 四 ) 第 二 次 考 试 作 弊 第 三 十 六 条 以 各 种 不 正 当 手 段 在 考 试 前 后 要 求 老 师 提 分 加 分 或 隐 瞒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参 加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全 国 性 或 者 区 域 性 考 试, 以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中 发 生 违 纪 作 弊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参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三 十 五 条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学 习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的, 视 情 形 分 别 予 以 处 理 : ( 一 ) 已 提 交 的 平 时 作 业 小 论 文 实 验 报 告, 任 课 教 师 发 现 存 在 抄 袭 或 伪 造 数 据 事 实 的,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和 教 育, 本 次 作 业 或 报 告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无 视 警 告 再 犯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二 ) 已 提 交 的 课 程 期 末 论 文 或 报 告 本 科 生 研 究 课 程 论 文, 经 任 课 教 师 或 指 导 教 师 指 证 院 系 专 家 小 组 认 定 存 在 抄 袭 剽 窃 或 伪 造 数 据 事 实 的, 该 门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抄 袭 剽 窃 内 容 或 伪 造 的 数 据 未 构 成 该 作 品 主 要 立 论 基 础 或 主 要 观 点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抄 袭 剽 窃 内 容 或 伪 造 的 数 据 构 成 该 作 品 主 要 立 论 基 础 或 全 部 核 心 或 主 要 观 点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已 提 交 的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指 导 教 师 或 论 文 评 阅 人 指 证, 院 系 学 术 组 织 认 定, 存 在 抄 袭 剽 窃 或 伪 造 数 据 事 实 的, 参 考 本 条 第 ( 二 ) 款 所 列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该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 ( 四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作 品 或 参 编 的 书 籍, 经 相 关 学 术 组 织 认 定, 存 在 抄 袭 剽 窃 或 伪 造 数 据 事 实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在 学 术 界 和 社 会 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伪 造 论 文 发 表 证 明 或 相 关 学 业 学 术 水 平 等 证 明 的, 视 情 节 和 影 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 含 ) 以 上 处 分 ( 六 ) 由 他 人 替 自 己 撰 写 论 文 或 者 替 他 人 撰 写 论 文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七 ) 第 二 次 出 现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九 条 凡 在 考 试 中 违 纪 作 弊 或 严 重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在 受 到 处 分 6 个 月 后, 方 可 向 本 院 ( 系 所 中 心 ) 和 开 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教 学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报 教 务 部 批 准 后, 按 北 京 大 学 大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重 新 学 习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违 纪 作 弊 或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其 学 位 授 予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等 事 宜, 依 据 教 育 部 和 北 京 大 学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违 纪 作 弊 和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处 分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以 监 考 人 员 的 当 场 认 定 为 准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姓 名 学 号 违 纪 作 弊 主 要 情 节 在 考 场 记 录 中 如 实 记 录, 或 写 成 单 独 书 面 材 料 并 签 名, 连 同 试 卷 物 证 等 一 并 在 该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交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巡 考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应 立 即 向 考 场 监 考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由 监 考 人 员 按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巡 考 人 员 也 应 在 考 场 记 录 上 签 名 教 师 在 判 卷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 作 弊 和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问 题, 要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 连 同 物 证 ) 所 在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办 公 室 开 课 院 ( 系 所 中 心 ) 教 务 应 当 将 所 有 材 料 及 时 报 送 教 务 部 和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所 中 心 ) 第 四 十 二 条 以 上 记 录 或 反 映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或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材 料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所 中 心 )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查 证 核 实 后, 各 院 ( 系 所 中 心 )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条 例 及 时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由 院 ( 系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签 字, 报 教 务 部 审 核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程 序 处 分 审 批 权 限 处 分 决 定 的 告 知 归 档 及 学 生 申 诉 等, 依 照 北 京 大 学 大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及 北 京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任 课 教 师 监 考 人 员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工 作 中 的 失 职 行 为, 或 违 反 教 学 纪 律 和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构 成 教 学 事 故 的, 依 据 北 京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校 本 部 本 科 学 生 ( 含 留 学 本 科 学 生 ) 的 考 试 和 学 术 规 范 管 理,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经 2007 年 8 月 28 日 第 65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修 订,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条 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条 例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