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湖 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加 强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人 员 )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推 进 全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的 会 计 队 伍,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湖 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鄂 财 会 规 2013 9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湖 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紧 密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要 求, 统 筹 规 划, 强 化 服 务, 注 重 质 量, 全 面 推 进 会 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经 济 社 会 和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保 证 和 智 力 支 持 第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基 本 原 则 : ( 一 ) 以 人 为 本, 按 需 施 教 把 握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会 计 人 员 从 业 基 本 要 求, 突 出 提 升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引 导 会 计 人 员 更 新 知 识 拓 展 技 能, 提 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二 ) 突 出 重 点, 提 高 能 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面 向 会 计 人 员, 全 面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进 一 步 改 善 会 计 人 员 知 识 结 构 3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资 源,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逐 步 形 成 政 府 部 门 规 划 指 导 社 会 单 位 积 极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支 持 督 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新 格 局 第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享 有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义 务 第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全 省 范 围 内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自 取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开 始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第 七 条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本 地 区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 二 )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制 定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确 定 本 地 区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具 体 职 责 和 权 限 ; ( 四 ) 组 织 推 荐 适 合 本 地 区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或 者 选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开 发 推 荐 的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教 材 ; 4
( 五 ) 组 织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 ( 六 ) 指 导 监 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 ( 七 ) 监 督 检 查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八 条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林 区 县 ( 市 区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计 划 及 工 作 重 点, 制 定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推 荐 选 用 适 合 本 地 区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 ( 三 ) 组 织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 ( 四 ) 指 导 监 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 ( 五 ) 监 督 检 查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教 育 考 核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鼓 励 支 持 并 组 织 本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保 证 学 习 时 间,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条 件 第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会 计 理 论 政 策 5
法 规 业 务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道 德 等 ( 一 ) 会 计 理 论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应 用 理 论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用 理 论 指 导 实 践 的 能 力 ; ( 二 ) 政 策 法 规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训 练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备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等 专 业 知 识 内 部 控 制 会 计 信 息 化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务 技 能 ; ( 四 ) 职 业 道 德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形 式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主 要 有 : ( 一 )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门 ) 组 织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 二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 三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 ( 四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培 训 ; ( 五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总 会 计 师 素 质 提 6
升 工 程 培 训 ; ( 六 ) 参 加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培 训 ; ( 七 ) 参 加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 ( 八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其 他 形 式 培 训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定 期 公 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或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等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三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形 式 外,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还 包 括 : ( 一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考 试, 以 及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考 试 ; ( 二 ) 参 加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 ( 三 )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会 计 类 专 科 以 上 学 位 学 历 教 育 ; ( 四 ) 承 担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学 术 团 体 的 会 计 类 研 究 课 题, 或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 的 经 济 管 理 类 报 刊 上 发 表 会 计 类 论 文 ; ( 五 ) 公 开 出 版 会 计 类 书 籍 ; ( 六 ) 参 加 市 州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会 计 类 知 识 大 赛 ; ( 七 )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的 从 业 要 求, 综 合 运 用 讲 授 式 研 究 式 案 例 式 模 拟 式 体 验 式 等 教 7
学 方 法,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和 质 量 第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推 广 网 络 教 育 远 程 教 育 电 化 教 育 等 方 式,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的 信 息 化 水 平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采 取 学 分 制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得 少 于 24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形 式,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二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三 ) 参 加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四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五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总 会 计 师 素 质 提 升 工 程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 六 ) 参 加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培 训,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 8
( 七 ) 参 加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经 所 属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确 认 的,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形 式,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考 试, 以 及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高 端 会 计 人 才 考 试, 被 录 取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 二 ) 参 加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每 通 过 一 科 考 试,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 三 )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会 计 类 专 科 以 上 学 位 学 历 教 育, 通 过 当 年 度 一 个 学 习 科 目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 四 ) 独 立 承 担 财 政 部 门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学 术 团 体 的 会 计 类 研 究 课 题, 课 题 结 项 的,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4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 学 分 ; ( 五 ) 独 立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的 经 济 管 理 类 报 刊 上 发 表 会 计 类 论 文 的, 每 篇 论 文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发 表 的, 每 篇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4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 学 分 ; ( 六 ) 独 立 公 开 出 版 会 计 类 书 籍 的,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折 算 为 24 学 分 ; 与 他 人 合 作 出 版 的,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 24 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 学 分 ; 9
( 七 ) 参 加 市 州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或 其 认 可 的 会 计 类 知 识 大 赛, 成 绩 合 格 或 受 到 表 彰 的, 折 算 为 24 学 分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均 在 当 年 度 有 效, 不 得 结 转 下 年 度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管 辖 范 围 之 间 办 理 调 转 登 记 时,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的, 应 当 分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 ( 一 ) 会 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以 前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的, 应 当 在 调 出 地 完 成 以 前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后, 才 能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调 转 手 续 ( 二 ) 会 计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的, 调 出 地 应 当 在 其 调 转 登 记 表 中 予 以 注 明,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调 转 后, 应 当 在 调 入 地 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财 政 部 门 不 为 其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财 政 部 门 不 为 其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建 设, 构 建 分 工 明 确 优 势 互 补 布 局 合 理 竞 争 有 序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体 系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中 华 会 计 函 10
授 学 校 会 计 学 会 总 会 计 师 协 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培 训 基 地 ( 中 心 ) 等 教 育 资 源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鼓 励 引 导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备 承 担 培 训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场 所 和 教 学 设 施 ; ( 二 ) 拥 有 与 承 担 培 训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师 资 队 伍 和 管 理 力 量 ; ( 三 ) 制 定 完 善 的 教 学 培 训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和 其 他 相 关 制 度 ; ( 四 ) 能 够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培 训 任 务,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 ( 五 )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等, 改 进 培 训 方 式,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内 容,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第 二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并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所 在 地 财 政 部 门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较 高 的 理 论 政 策 水 平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基 础, 有 一 定 的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掌 握 现 代 教 育 培 训 理 论 和 方 法, 具 备 胜 任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建 11
设, 逐 步 形 成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体 系, 以 适 应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需 要 第 二 十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的 建 设 应 当 坚 持 开 发 与 利 用 相 结 合, 加 强 教 材 开 发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提 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开 发 社 会 化, 鼓 励 社 会 上 有 能 力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等, 参 与 编 制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第 二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的 编 写 评 估 推 荐 出 版 发 行 使 用 情 况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九 条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会 计 人 员 强 行 推 销 搭 售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第 三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两 种 途 径 : ( 一 )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经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属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 ( 二 )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或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信 息, 为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继 续 教 育 事 项 登 记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从 取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开 始, 每 两 年 办 理 一 次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逾 期 12 个 月 未 办 理 登 记 的, 需 通 过 相 关 培 训 后, 再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12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湖 北 省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如 实 记 载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由 于 病 假 在 境 外 工 作 生 育 等 原 因, 无 法 在 当 年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应 当 提 供 合 理 证 明, 经 财 政 部 门 会 计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后, 其 没 有 取 得 的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可 以 顺 延 至 下 一 年 度 取 得 第 三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先 进 会 计 工 作 者 评 选 颁 发 会 计 人 员 荣 誉 证 书 等 的 依 据 之 一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者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会 计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年 度 先 进 会 计 工 作 者 评 选,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第 三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所 在 地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采 取 虚 假 欺 诈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招 揽 生 源 的 ; ( 二 ) 以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名 义 组 织 境 内 外 公 费 旅 游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高 消 费 活 动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印 发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的 ; ( 四 ) 以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名 义 乱 收 费 或 者 只 收 费 不 培 训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各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13
作 为 会 计 法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情 况 检 查 的 内 容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省 财 政 厅 2006 年 4 月 13 日 发 布 的 湖 北 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鄂 财 会 2006 15 号 ) 同 时 废 止 省 财 政 厅 以 前 发 布 的 有 关 文 件, 凡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