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编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一、资质申请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姓名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附 件 :1.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的 通 知 ( 川 教 资 号 ) 2. 宜 宾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计 划 宜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鄂考院﹝2016﹞2号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I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定 位 和 描 述 : 程 序 设 计 / 办 公 软 件 高 级 应 用 级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计 算 机 语 言 与 基 础 程 序 设 计 能 力, 要 求 参 试 者 掌 握 一 门 计 算 机 语 言, 可 选 类 别 有 高 级 语 言 程 序 设 计 类 数 据 库 编 程 类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GZ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C语言基础入门》课程教学大纲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附 件 1: 中 国 安 全 生 产 协 会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安 全 评 价 师 职 业 资 格 鉴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 中 安 协 安 评 委 号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8月份审查工作方案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行政许可

(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PDFᅲᆰᄏ커￷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附件8诚信手册年审资料清单.xls

玉师院党〔2005〕 号

知 ( 职 考 函 号 ) 要 求, 决 定 在 全 区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开 展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技 能 统 一 鉴 定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鉴 定 职 业 ( 工 种 ) 与 级 别 本 次 职 业 技 能 统 一 鉴 定 的 职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Microsoft Word - B01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doc

Transcription:

咨 询 通 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运 输 司 编 号 :AC-276-TR-2016-02 下 发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加 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保 证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安 全, 依 据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境 内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第 三 条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依 据 职 责 对 全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实 施 管 理,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依 据 职 责 对 辖 区 内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和 组 织 及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本 办 法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第 五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和 组 织 及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对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第 六 条 经 营 人 应 当 明 确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认 可 条 件 和 程 序, 确 保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相 关 员 工 按 照 所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七 条 需 要 接 受 危 险 品 培 训 的 人 员 范 围 应 当 与 国 际 民 航 组 1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 Doc9284 AN / 905,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细 则 ) 的 要 求 保 持 一 致, 包 括 : ( 一 ) 技 术 细 则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表 1-4 1-5 所 列 人 员, 其 中 第 九 类 旅 客 服 务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的 人 员 贵 宾 ( VIP) 服 务 人 员 行 李 查 询 人 员 问 询 人 员 航 空 公 司 派 驻 机 场 的 旅 客 运 输 保 障 人 员 ( 二 ) 与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有 关 的 客 货 预 订 工 程 维 修 应 急 处 置 等 其 他 人 员 第 八 条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在 独 立 履 行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前, 应 当 接 受 按 照 经 审 查 备 案 或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的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危 险 品 基 础 知 识 培 训, 掌 握 与 其 职 责 相 符 的 危 险 品 知 识 所 在 单 位 仅 需 留 存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的 相 关 证 明, 无 需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以 及 第 三 四 五 章 的 要 求 当 这 些 人 员 以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身 份 工 作 时, 适 用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培 训 要 求 第 九 条 以 个 人 名 义 从 事 危 险 品 托 运 或 托 运 代 理 相 关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按 照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的 培 训 并 合 格 第 十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包 括 初 训 和 复 训, 有 效 期 均 为 二 十 四 个 月 复 训 应 当 在 初 训 或 前 一 次 复 训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如 果 复 训 是 在 前 一 次 培 训 的 最 后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则 该 次 复 训 的 有 效 期 自 2

复 训 完 成 之 日 起 开 始 延 长, 直 到 前 一 次 培 训 失 效 日 起 二 十 四 个 月 为 止 第 十 一 条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保 留 危 险 品 培 训 记 录 三 年 以 上 培 训 记 录 应 当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受 训 人 员 姓 名 ; ( 二 ) 最 近 一 次 完 成 培 训 的 时 间 ; ( 三 ) 所 使 用 培 训 教 材 的 说 明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姓 名 ; ( 六 ) 考 核 成 绩 ; ( 七 ) 表 明 已 通 过 考 核 的 证 据, 如 试 卷 等 ; ( 八 ) 培 训 签 到 记 录 培 训 记 录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一 次 培 训 由 同 一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多 名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或 者 不 同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多 名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完 成 的, 培 训 记 录 中 应 当 载 明 所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和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实 施 培 训 的 情 况 第 三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第 十 二 条 以 下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并 作 为 编 制 教 学 资 料 和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的 依 据 : ( 一 ) 作 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的 企 业 或 3

者 其 他 组 织 ; ( 二 ) 国 内 经 营 人 ; ( 三 )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 ( 四 )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 ( 五 )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代 表 相 关 企 业 或 组 织 制 定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但 在 实 施 前 应 当 得 到 委 托 方 认 可 第 十 三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根 据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责 制 定, 包 括 初 训 和 复 训 两 个 类 别, 并 符 合 技 术 细 则 的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细 则 相 关 要 求 的 声 明 ; ( 二 ) 培 训 课 程 设 置 及 考 核 要 求 ; ( 三 ) 受 训 人 员 的 进 入 条 件 及 培 训 后 应 当 达 到 的 质 量 要 求 ; ( 四 ) 将 使 用 的 设 施 设 备 的 清 单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 ( 六 ) 培 训 教 材 ; ( 七 ) 考 核 试 卷 制 定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 ( 八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要 求 ; ( 九 ) 培 训 记 录 的 要 求 ; ( 十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修 订 分 发 和 保 存 的 程 序 及 责 任 部 门 ; ( 十 一 ) 颁 发 危 险 品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还 应 包 括 证 书 的 管 理 要 4

求 ; ( 十 二 )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仅 从 事 专 项 危 险 品 运 输 的 托 运 人 及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国 内 经 营 人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如 仅 交 运 感 染 性 物 质 的 托 运 人 仅 运 输 锂 电 池 及 含 锂 电 池 设 备 货 物 的 国 内 经 营 人 等, 可 制 定 危 险 品 专 项 培 训 大 纲, 大 纲 除 包 括 本 条 ( 一 ) 至 ( 十 二 ) 项 内 容 外, 还 应 包 括 专 项 培 训 的 课 程 设 置 和 实 施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的 培 训 课 程 应 当 满 足 技 术 细 则 第 一 部 分 第 四 章 第 二 节 的 要 求 ( 一 ) 一 般 知 识 培 训 : 旨 在 熟 悉 一 般 性 规 定,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及 配 套 文 件 危 险 品 的 标 记 标 签 未 申 报 危 险 品 的 识 别 旅 客 和 机 组 成 员 携 带 危 险 品 的 规 定 等 内 容 培 训 ; ( 二 ) 专 门 职 责 培 训 : 针 对 人 员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要 求, 如 第 六 类 人 员 需 接 受 的 危 险 品 收 运 程 序, 第 八 类 人 员 需 接 受 的 机 长 通 知 单 等 内 容 的 培 训 ; ( 三 ) 安 全 培 训 : 针 对 危 险 品 的 危 险 性 安 全 操 作 及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的 培 训 第 十 六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初 训 复 训 课 程 的 总 课 时 和 课 程 中 每 项 内 容 的 课 时 要 求, 以 及 课 堂 教 学 的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各 类 人 员 培 训 课 程 最 低 总 课 时 ( 含 考 试 时 间 ) 及 课 堂 教 学 时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如 下 : 5

人 员 类 别 初 训 最 低 总 课 时 ( 小 时 ) 复 训 最 低 总 课 时 ( 小 时 )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数 量 限 制 ( 人 ) 第 1 2 3 6 类 30 18 30 第 4 5 7 8 9 10 11 12 类 12 6 100 危 险 品 专 项 培 训 课 程 的 最 低 总 课 时 和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人 数 可 参 照 以 上 要 求 适 当 调 整, 但 初 训 总 课 时 不 得 低 于 12 小 时, 复 训 总 课 时 不 得 低 于 6 小 时, 课 堂 教 学 学 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100 人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的 考 核 要 求, 应 当 明 确 各 类 人 员 初 训 和 复 训 的 考 核 时 间 及 合 格 标 准 第 十 八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细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修 订 第 十 九 条 国 内 经 营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查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以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备 案 货 运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前, 应 当 得 到 所 代 理 的 经 营 人 书 面 认 可 第 二 十 条 国 内 经 营 人 申 请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 6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民 航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以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托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时, 应 当 向 其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 ( 二 )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 ( 三 )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及 本 办 法 要 求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向 国 内 经 营 人 出 具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通 知 国 内 经 营 人 补 正 第 二 十 二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对 外 公 布 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应 当 通 知 补 充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如 需 修 订, 应 当 将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查 后 方 可 实 施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发 生 变 更,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二 十 日 内 报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两 年, 但 不 应 跨 越 技 术 细 则 版 本 更 新 的 年 度 7

第 四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定 和 实 施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可 以 设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无 条 件 设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可 以 委 托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其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危 险 品 培 训 前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 ( 二 )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三 名 以 上 经 地 区 管 理 局 能 力 评 估 并 合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证 明 材 料 ; ( 四 ) 符 合 教 学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的 情 况 说 明 ; ( 五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的 备 案 材 料, 不 适 用 本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的, 民 航 局 应 当 在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备 案 并 对 外 公 布 ; 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应 当 通 知 补 充 第 二 十 八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二 十 日 内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外 培 训 时, 应 当 具 有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经 审 查 备 案 或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及 为 委 托 方 设 计 的 8

培 训 课 程 及 教 材 ; 对 内 培 训 时, 应 当 按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所 依 据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考 核 程 序 和 要 求, 在 培 训 结 束 时 对 受 训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测 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教 学 质 量, 并 记 录 测 评 结 果 第 三 十 二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个 人 履 历 授 课 记 录 岗 位 实 习 记 录 接 受 培 训 记 录 教 学 质 量 测 评 结 果 等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信 息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年 第 五 章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第 三 十 三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采 用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分 为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以 下 简 称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 和 对 外 培 训 机 构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以 下 简 称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 两 类, 每 类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分 为 I 级 II 级 不 同 级 别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授 课 范 围 如 下 :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讲 授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人 员 全 部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课 程 ;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 讲 授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除 第 一 二 三 六 类 之 外 人 员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危 险 品 培 训 课 程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可 以 按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授 课 范 围 开 展 对 内 9

培 训 ;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不 得 开 展 对 外 培 训 第 三 十 四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应 当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或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要 求 并 通 过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能 力 评 估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的 申 请 应 当 由 其 所 在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提 出, 并 在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确 定 的 能 力 评 估 日 期 二 十 日 前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 ( 二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 ( 三 )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五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 四 ) 被 评 估 人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证 明 ; ( 五 ) 被 评 估 人 通 过 经 审 查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第 六 类 人 员 培 训 并 考 核 优 秀 的 证 明 ; ( 六 ) 申 请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申 请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五 天 上 拟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内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 10

( 二 ) 被 评 估 人 是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雇 员 的 证 明 ; ( 三 )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 ( 四 ) 被 评 估 人 通 过 经 审 查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中 第 六 类 人 员 培 训 并 考 核 优 秀 的 证 明 ; ( 五 ) 申 请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申 请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被 评 估 人 具 有 五 天 以 上 拟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的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每 季 度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新 申 请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评 估 分 为 笔 试 考 核 和 试 讲 评 审 笔 试 对 危 险 品 法 律 法 规 及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等 知 识 的 考 核 应 当 不 低 于 第 六 类 人 员 的 要 求 对 外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的 笔 试 考 核, 应 当 包 括 英 文 内 容 试 讲 评 审 应 当 对 被 评 估 人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知 识 教 学 方 式 技 巧 态 度 和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笔 试 考 核 合 格 成 绩 不 低 于 卷 面 设 计 总 分 的 90%, 试 讲 评 审 合 格 成 绩 不 低 于 评 审 设 计 总 分 的 80%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在 评 估 完 成 后 二 十 日 内 公 布 评 估 结 果 第 三 十 八 条 通 过 能 力 评 估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必 须 且 只 能 在 一 家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注 册, 保 持 教 员 资 格 需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授 课 或 者 参 加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第 六 类 人 员 的 复 训 并 合 格 11

( 二 ) 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在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讲 授 第 一 二 三 六 类 人 员 中 某 一 类 人 员 的 课 程, 且 每 年 具 有 十 天 以 上 第 六 类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 ( 三 ) II 级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每 年 具 有 五 天 以 上 所 讲 授 某 一 类 别 人 员 岗 位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 ( 四 )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授 课 质 量 测 评 合 格 第 三 十 九 条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增 加 授 课 类 别 或 提 高 级 别 的, 应 当 重 新 接 受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危 险 品 监 察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危 险 品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发 现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责 令 大 纲 持 有 人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通 知 大 纲 持 有 人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失 效 并 取 消 对 外 公 布 的 备 案 信 息 ; 发 现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未 及 时 修 订 的, 应 当 责 令 大 纲 持 有 人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失 效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区 管 理 局 发 现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书 面 告 知 民 航 局, 由 民 航 局 通 知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失 效 并 取 消 对 外 公 布 的 备 案 信 息 ; 发 现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应 当 要 求 12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取 消 该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的 注 册, 并 办 理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第 四 十 三 条 民 航 局 及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办 理 备 案 时, 应 当 记 录 备 案 信 息, 保 存 备 案 材 料 地 区 管 理 局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备 案 信 息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公 布 第 四 十 四 条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需 要 时, 持 有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的 企 业 或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相 关 培 训 记 录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期 限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对 内 培 训 是 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其 内 部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或 者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所 属 法 人 内 部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 对 外 培 训 是 指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对 本 法 人 以 外 人 员 实 施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第 四 十 七 条 外 国 经 营 人 应 当 确 保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活 动 的 人 员 按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进 行 培 训 并 合 格 : ( 一 ) 外 国 经 营 人 所 在 国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认 可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或 者 其 他 等 效 文 件 以 及 中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二 )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以 及 外 国 经 营 人 的 13

差 异 化 政 策 外 国 经 营 人 实 施 的 中 国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及 差 异 培 训 仅 需 留 存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的 相 关 证 明, 无 需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以 及 第 三 四 五 章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八 条 政 府 部 门 或 其 直 属 机 构 作 为 危 险 品 托 运 人 的, 其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可 统 一 制 定 并 备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国 民 航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中 心 为 危 险 品 培 训 活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附 录 中 的 申 请 表 和 备 案 表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政 府 网 站 ( http: / / www. caac. gov. cn) 下 载, 或 到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取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1 月 27 日 发 布 的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AC- 276-TR- 2014-02) 同 时 废 止 附 录 : 1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2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3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 样 例 ) 4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5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14

附 录 1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申 请 表 国 内 经 营 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a.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b.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c.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本 企 业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申 请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审 查 后,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开 展 人 员 培 训 四 经 审 查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如 有 修 订, 将 报 贵 局 审 查 后 再 行 实 施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填 写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适 用 的 人 员 类 别 ; 2)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再 次 申 请 审 查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申 请 企 业 盖 章 年 月 日 15

附 录 2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备 案 表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企 业 类 型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a.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地 面 服 务 代 理 人 从 事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的 企 业 托 运 人 / 托 运 人 代 理 人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b. 危 险 品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本 企 业 / 组 织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备 案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备 案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备 案 后,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开 展 人 员 培 训 四 经 备 案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发 生 变 更 的, 二 十 日 内 办 理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受 训 人 员 类 别 填 写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适 用 的 人 员 类 别 ; 3) 变 更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备 案 企 业 或 组 织 盖 章 年 月 日 16

附 录 3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审 查 合 格 通 知 书 ( 样 例 ) 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 经 审 查, 你 单 位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请 在 有 效 期 内, 按 此 培 训 大 纲 实 施 危 险 品 培 训 一 培 训 大 纲 编 号 : 地 区 管 理 局 缩 写 -TP- 机 构 代 码 - 年 份 及 四 位 数 字 编 号 ( 如 HB-TP-BGS-20140001) 有 效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你 单 位 可 依 据 该 大 纲 实 施 针 对 第 X/X/X 类 人 员 的 培 训 三 你 单 位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活 动 应 当 随 时 接 受 局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四 如 有 修 订, 应 当 将 修 订 后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报 我 局 审 查 后 方 可 实 施 五 持 有 人 放 弃 或 危 险 品 培 训 大 纲 未 及 时 修 订 且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本 通 知 书 失 效 XX 地 区 管 理 局 ( 盖 章 ) 年 月 日 17

18

附 录 4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备 案 表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类 别 对 内 培 训 机 构 对 外 培 训 机 构 教 员 情 况 姓 名 类 别 级 别 授 课 范 围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不 适 用 的 注 明 不 适 用 a.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b. 三 名 以 上 合 格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证 明 材 料 c. 符 合 教 学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的 情 况 说 明 d.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本 机 构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备 案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备 案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备 案 材 料,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三 经 备 案 后,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开 展 培 训 四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二 十 日 内 办 理 备 案 变 更 手 续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盖 章 19

20 年 月 日

附 录 5 危 险 品 培 训 教 员 能 力 评 估 申 请 表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传 真 地 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姓 名 申 请 类 别 申 请 级 别 授 课 范 围 申 请 能 力 评 估 教 员 情 况 对 外 对 内 对 外 对 内 I 级 II 级 I 级 II 级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在 适 用 的 栏 目 内 打 不 适 用 的 注 明 不 适 用 a.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b. 被 评 估 人 是 本 企 业 或 组 织 雇 员 的 证 明 c.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d. 被 评 估 人 从 事 民 航 相 关 业 务 五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e. 被 评 估 人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证 明 f. 被 评 估 人 符 合 要 求 的 危 险 品 培 训 证 明 g. 被 评 估 人 符 合 要 求 的 工 作 经 验 或 实 习 经 历 证 明 本 机 构 作 如 下 承 诺 : 一 申 请 表 所 载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完 整 真 实 合 法 二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运 输 技 术 细 则 要 求 以 上 如 有 违 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填 写 说 明 : 1) 申 请 事 项, 在 适 用 项 目 的 内 打 ; 2)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再 次 报 备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中 说 明 备 注 : 危 险 品 培 训 机 构 盖 章 21

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