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1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2 2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细 则 7 3 议 事 规 则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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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2016 年 05 月 25 日

Contents 1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2 2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细 则 7 3 议 事 规 则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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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Version v0.9 of 2015/05/22 这 是 一 份 指 南, 用 于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参 考 使 用 警 告 : 已 经 集 中 起 来 的 权 力 不 会 由 于 创 造 它 的 那 些 人 的 良 好 愿 望 而 变 为 无 害 弗 里 德 曼 Contents 1

CHAPTER 1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Version v1.0.0 of 2010/09/01 1.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院 学 代 会 ) 是 全 院 学 生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团 委 指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和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拓 宽 学 院 和 学 生 联 系 的 重 要 渠 道 第 二 条 院 学 代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是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第 三 条 院 学 代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 1.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教 育 方 针 路 线, 全 力 配 合 学 校 学 院 引 导 广 大 学 生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带 领 广 大 同 学 自 觉 地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 和 建 设 者 ; 2. 积 极 倡 导 和 鼓 励 我 院 学 生 进 行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民 主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和 主 人 翁 意 识, 配 合 学 院 建 设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 3. 大 力 开 展 以 提 高 学 生 的 学 术 水 平 文 化 修 养 和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为 重 点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和 健 康 成 长 ; 4. 代 表 学 生 参 与 关 系 到 广 大 同 学 切 身 利 益 的 学 院 公 共 事 务 的 民 主 管 理, 协 助 学 院 解 决 同 学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 第 四 条 院 学 代 会 是 在 院 党 委 领 导 下 和 院 团 委 指 导 下, 按 照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程 序 行 使 职 权 第 五 条 院 学 代 会 的 一 切 活 动 以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法 律 和 法 规 为 最 高 准 则, 在 法 律 的 允 许 范 围 内 开 展 第 六 条 院 学 代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1.2 第 二 章 职 权 第 七 条 院 学 代 会 行 使 如 下 职 权 : 1. 审 议 和 通 过 院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2. 审 议 和 通 过 院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计 划 ; 3. 讨 论 和 决 定 院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方 针 与 任 务 ; 4. 制 定 修 改 院 学 代 会 章 程, 并 监 督 章 程 的 实 施 ; 5. 选 举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 6. 选 举 新 一 届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 7. 院 学 代 会 有 权 罢 免 其 委 员 会 委 员 ; 罢 免 案 须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提 出,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通 过 2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8. 院 学 代 会 有 权 罢 免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 罢 免 案 须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提 出,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通 过, 并 报 院 党 委 批 准 后 生 效 9. 讨 论 和 决 定 应 当 由 院 学 代 会 决 议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八 条 院 学 代 会 要 支 持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和 院 学 生 会 职 能 部 门 行 使 管 理 职 权, 协 助 他 们 开 展 工 作 1.3 第 三 章 代 表 第 九 条 代 表 条 件 : 1. 具 有 我 院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 2.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校 纪 校 规, 敢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作 斗 争, 能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 3. 具 有 全 局 观 念 和 良 好 的 群 众 基 础, 能 积 极 主 动 反 映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切 实 代 表 同 学 的 利 益 第 十 条 院 学 代 会 的 正 式 代 表 由 各 班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正 式 代 表 须 经 民 主 程 序 产 生 具 体 产 生 办 法 见 附 件 一 :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名 额 分 配 及 推 选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代 表 出 现 违 法 乱 纪 或 选 举 单 位 认 为 不 称 职 或 不 尽 代 表 义 务 的, 经 选 举 单 位 讨 论 获 全 体 学 生 半 数 同 意, 可 申 报 撤 销 或 免 去 其 代 表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代 表 出 现 缺 额, 需 要 增 补 的, 申 报 院 团 委 后, 经 院 学 代 会 常 委 会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按 缺 额 人 数 依 程 序 补 选 第 十 三 条 院 学 代 会 活 动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列 席 代 表 和 特 邀 代 表 列 席 代 表 一 般 是 未 被 选 为 正 式 代 表 的 校 团 委 院 团 委 老 师 以 及 校 学 生 会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院 学 生 会 主 要 负 责 人 特 邀 代 表 一 般 是 相 关 学 生 组 织 代 表 第 十 四 条 代 表 的 权 利 : 1.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2. 有 对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和 院 学 生 会 所 作 的 工 作 报 告 进 行 质 询 并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实 行 监 督 的 权 利 ; 3. 有 通 过 提 案 直 接 向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同 学 意 见 的 权 利 ; 4. 有 就 院 学 代 会 职 权 范 围 提 出 议 案 和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第 十 五 条 代 表 的 义 务 : 1. 努 力 学 习 并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理 论 水 平 个 人 素 质 和 民 主 管 理 的 能 力 ; 2. 积 极 参 加 院 学 代 会 的 活 动, 认 真 宣 传 贯 彻 学 代 会 决 议, 完 成 大 会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 3. 密 切 联 系 广 大 同 学, 正 确 代 表 同 学 利 益, 维 护 同 学 合 法 权 益, 如 实 反 映 同 学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做 好 同 学 工 作, 接 受 同 学 监 督 1.4 第 四 章 权 力 机 关 1.4.1 第 一 节 院 学 代 会 第 十 六 条 院 学 代 会 代 表 每 届 任 期 一 年 院 学 代 会 代 表 任 期 届 满 之 前,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必 须 完 成 下 届 院 学 代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进 行 选 举, 由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通 过, 可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变 更 本 届 院 学 代 会 代 表 的 任 期, 但 延 长 期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如 果 特 殊 情 况 在 延 长 期 内 仍 未 消 除, 经 院 党 委 批 准 后 可 再 适 当 延 长 1.3. 第 三 章 代 表 3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第 十 七 条 院 学 代 会 每 一 年 召 开 一 次, 由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召 集, 时 间 定 在 每 年 6 月 中 旬 如 果 院 学 代 会 常 委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联 名 提 案, 经 院 党 委 同 意 后, 可 召 集 临 时 院 学 代 会 第 十 八 条 院 学 代 会 决 议 和 提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代 表 及 学 生 通 报, 院 学 代 会 的 工 作 情 况 应 向 学 生 公 布, 接 受 学 生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任 期 内 不 得 在 院 学 生 会 担 任 副 部 长 以 上 职 务 在 院 学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行 使 院 学 代 会 所 赋 予 的 职 权, 对 其 负 责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院 学 代 会 任 期 相 同, 它 行 使 职 权 到 下 届 院 学 代 会 选 出 新 的 委 员 会 为 止 第 二 十 条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应 当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参 加 才 能 召 开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第 二 十 一 条 委 员 会 进 行 选 举 和 通 过 决 议 实 行 表 决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名, 通 过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委 员 会 职 责 和 权 利 : 1. 审 议 和 批 准 由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提 名 的 院 学 生 会 部 长 以 上 人 选 ; 2. 审 查 院 学 生 会 年 度 工 作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监 督 检 查 主 席 团 成 员 工 作, 有 权 对 主 席 团 成 员 提 出 质 询, 被 质 询 者 必 须 予 以 答 复 ; 3. 听 取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阶 段 性 工 作 汇 报, 并 就 院 学 生 会 重 大 计 划 进 行 表 决 4.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提 案, 可 形 成 对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以 及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的 罢 免 案, 提 交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 5. 委 员 会 应 听 取 收 集 对 院 学 生 会 工 作 和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于 两 周 内 予 以 答 复 ; 6. 组 建 下 届 院 学 代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 7. 遇 有 特 殊 问 题, 由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院 学 代 会 代 表 提 议, 且 经 三 分 之 二 委 员 会 委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经 院 党 委 同 意 后, 可 临 时 召 集 院 学 代 会 ; 8. 解 释 本 章 程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实 施, 行 使 院 学 代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二 十 四 条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每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会 议 法 定 人 数 为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由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第 二 十 五 条 委 员 会 主 任 职 责 和 权 利 : 1. 在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执 行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决 议, 执 行 本 会 章 程, 制 定 本 会 总 体 工 作 计 划, 向 委 员 会 负 责 定 期 报 告 工 作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检 查, 对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及 时 解 决 ( 或 与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商 榷 ), 并 给 以 答 复 ; 2. 召 集 和 主 持 委 员 会 会 议, 负 责 检 查 督 促 委 员 会 委 员 出 席 有 关 会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必 须 向 委 员 会 主 任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 3. 委 员 会 在 进 行 表 决 时, 如 遇 表 决 结 果 均 衡, 委 员 会 主 任 有 加 一 票 权 ; 4. 决 定 其 他 的 重 大 问 题, 行 使 其 他 院 学 代 会 赋 予 的 职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院 学 代 会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院 学 代 会 交 办 的 有 关 任 务 : 1. 对 大 会 要 讨 论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2. 对 大 会 提 案 进 行 分 析, 对 提 案 处 理 结 果 做 跟 踪 调 查 ; 3. 检 查 监 督 大 会 决 议 落 实 情 况 ; 4. 联 络 各 班 代 表 代 表 团 ; 5. 完 成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1.4. 第 四 章 权 力 机 关 4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1.5 第 五 章 执 行 机 构 1.5.1 第 一 节 院 学 生 会 第 二 十 七 条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会 ( 以 下 简 称 为 院 学 生 会 ) 是 院 学 代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对 院 学 代 会 及 其 委 员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八 条 院 学 生 会 实 行 主 席 团 集 体 负 责 制 主 席 团 由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1 名, 副 主 席 3 名 组 成 主 席 团 为 院 学 生 会 最 高 行 政 决 策 机 构 第 二 十 九 条 院 学 生 会 根 据 职 能 需 要 设 立 若 干 部 门 各 部 门 设 置 部 长 一 名,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配 置 副 部 长 等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三 十 条 院 学 生 会 职 权 : 1. 执 行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实 施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落 实 院 学 代 会 各 项 基 本 任 务 ; 2. 院 学 生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实 际 需 要 招 选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 3. 领 导 各 班 委 会 开 展 工 作 ; 4. 开 展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评 优 创 先 活 动 ; 5. 协 助 筹 备 院 学 代 会 ; 6. 组 织 和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 7. 建 立 和 发 展 与 其 他 院 校 学 生 组 织 的 友 好 关 系 ; 8. 行 使 全 院 代 表 大 会 赋 予 的 其 它 职 权 第 三 十 一 条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候 选 人 以 组 成 竞 选 团 的 形 式 参 加 竞 选 通 过 院 学 代 会 正 式 代 表 无 记 名 投 票 选 举 产 生 参 加 投 票 的 正 式 代 表 人 数 超 过 代 表 总 数 的 半 数 ( 含 半 数 ) 时, 选 举 方 为 有 效 具 体 产 生 办 法 见 附 件 三 :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候 选 人 资 格 要 求 推 选 办 法 及 主 席 副 主 席 选 举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职 责 和 权 利 : 1. 代 表 学 生 会 参 加 与 学 生 切 身 利 益 有 关 的 校 院 会 议, 定 期 向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汇 报 学 生 会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与 校 院 团 委 保 持 经 常 性 的 工 作 联 系 ; 2. 组 建 院 学 生 会, 并 将 院 学 生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部 长 人 选 提 交 院 学 代 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 3. 主 持 院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 4. 提 交 学 生 会 年 度 和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经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提 交 年 度 工 作 经 费 预 算 报 学 院 批 准 ; 5. 对 学 院 拨 给 的 学 生 会 年 度 工 作 经 费 拥 有 使 用 权 ; 6. 定 期 召 开 主 席 团 会 议, 对 院 学 生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与 安 排 第 三 十 三 条 院 学 生 会 副 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工 作 副 主 席 受 主 席 的 委 托, 可 以 代 行 主 席 的 部 分 职 权 第 三 十 四 条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出 缺 时, 由 副 主 席 递 补 ; 主 席 副 主 席 皆 出 缺 时, 由 院 团 委 临 时 任 命 第 三 十 五 条 院 学 生 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及 相 关 经 费 预 算, 报 学 院 批 准 拨 给 各 项 计 划 内 工 作 经 费 须 经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审 批 并 报 院 团 委 核 准 后, 予 以 报 销 各 项 计 划 外 工 作 经 费 须 向 院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另 行 拨 给 1.5.2 第 二 节 班 委 会 第 三 十 七 条 班 委 会 是 院 学 生 会 的 基 层 组 织, 受 院 党 团 组 织 的 领 导 和 院 学 生 会 的 指 导 班 委 会 是 落 实 本 章 程 所 规 定 任 务 的 基 本 单 位, 班 委 会 由 班 级 大 会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选 举 结 果 须 报 院 学 生 会 备 案, 班 委 会 对 全 班 同 学 负 责 第 三 十 八 条 班 委 会 工 作 职 责 : 1. 组 织 安 排 各 项 班 级 内 活 动 ; 1.5. 第 五 章 执 行 机 构 5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2. 协 助 上 级 学 生 会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定 期 向 院 学 生 会 汇 报 工 作 ; 3. 班 长 有 权 代 表 全 班 参 加 院 学 生 会 的 有 关 会 议, 对 院 学 生 会 工 作 有 建 议 权 ; 4. 收 集 同 学 的 建 议 意 见 和 要 求, 并 及 时 向 院 学 生 会 组 织 反 映 ; 5. 协 助 校 院 学 生 会 解 决 同 学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问 题, 切 实 维 护 同 学 的 正 当 权 益 1.6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院 学 代 会 及 其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1.6. 第 六 章 附 则 6

CHAPTER 2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细 则 Version v0.9.0 of 2010/09/01 2.1 一 评 选 优 先 条 件 以 下 四 项 只 要 满 足 一 项 即 可 : 1. 连 续 三 年 荣 获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二 等 奖 ) 奖 学 金 者 ; 2. 在 校 外 参 加 各 类 专 业 竞 赛 获 三 等 及 以 上 奖 励 者 ; 3. 积 极 参 加 志 愿 义 工 服 务 工 作 并 获 得 4 星 级 以 上 者 ; 4.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干 部 ; 2.2 二 评 选 办 法 2.2.1 1. 奖 学 金 社 会 奖 学 金 国 家 奖 学 好 日 子 奖 学 大 新 / 仲 利 银 行 奖 学 永 亨 银 行 奖 学 恒 生 银 行 奖 学 金 金 金 金 金 10 9 8 7 6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学 业 奖 学 金 8 6 4 学 术 创 新 优 等 生 10 8 6 文 艺 体 育 优 等 生 5 3 1 优 秀 干 部 5 3 1 社 会 工 作 优 等 生 5 3 1 7

CHAPTER 3 议 事 规 则 Version v0.9.0 of 2016/5/17 3.1 第 一 章 根 本 原 则 第 1 条 每 个 参 会 者 的 意 见 以 及 表 达 意 见 的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尊 重, 每 个 参 会 者 也 应 该 尊 重 他 人 表 达 意 见 的 权 利 第 2 条 每 个 参 会 者 有 权 通 过 努 力 将 自 己 的 意 见 转 化 为 会 议 的 意 愿, 但 意 见 的 表 达 要 遵 循 约 定 的 规 则 与 流 程 第 3 条 每 个 议 题 应 经 过 参 会 者 充 分 的 表 达 讨 论 与 修 改 后, 才 可 进 行 表 决 第 4 条 在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会 议 承 认 多 数 方 的 意 见 为 会 议 的 意 愿 第 5 条 会 议 授 权 主 持 人 分 配 发 言 权 提 请 表 决 以 及 维 持 秩 序 第 6 条 会 议 遵 循 先 动 议 后 讨 论, 无 动 议 不 讨 论, 讨 论 只 针 对 当 前 动 议 的 原 则, 把 动 议 作 为 会 议 讨 论 的 基 本 单 位, 避 免 无 动 议 的 发 散 讨 论 第 7 条 参 会 者 应 在 会 前 仔 细 阅 读 会 议 的 相 关 资 料 3.2 第 二 章 会 议 筹 办 第 8 条 秘 书 在 会 前 进 行 议 题 收 集, 并 在 与 主 席 商 讨 后 整 理 出 会 议 的 议 程 第 9 条 秘 书 将 会 议 议 程 以 及 开 会 具 体 要 求 ( 时 间 地 点 等 ) 整 理 成 通 知 并 在 会 议 前 两 天 发 送 给 各 委 员 第 10 条 开 会 具 体 时 间 应 于 开 会 前 的 一 周 内 确 定 第 11 条 委 员 应 提 前 下 载 通 知 及 会 议 材 料, 并 阅 读 第 12 条 秘 书 应 准 备 会 议 程 序 供 主 持 人 使 用, 其 中 除 了 会 议 议 程 外, 还 要 列 出 每 项 日 程 的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第 13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默 认 为 学 代 主 任, 参 会 者 也 可 经 过 一 致 同 意 另 选 当 次 会 议 的 主 持 人 第 14 条 会 议 召 开 时, 主 持 人 首 先 判 定 出 席 人 数 是 否 满 足 法 定 人 数, 再 宣 布 开 会 与 会 议 程 序 第 15 条 秘 书 负 责 掌 管 所 有 的 委 员 会 报 告 正 式 的 成 员 名 册, 在 需 要 时 进 行 签 到, 并 负 责 记 录 和 整 理 会 议 纪 要, 在 需 要 时 提 供 给 所 有 成 员, 以 供 查 阅 第 16 条 在 主 任 缺 席 的 情 况 下, 秘 书 负 责 宣 布 会 议 的 开 始, 并 主 持 会 议 直 到 选 举 出 临 时 主 持 人 8

深 圳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学 代 委 执 事 指 南, 发 布 0.0.1 3.3 第 三 章 辩 论 规 则 第 17 条 参 会 者 举 手 表 达 发 言 需 求, 在 获 得 主 席 准 许 后 即 可 发 言 第 18 条 各 委 员 每 次 发 言 时 间 应 为 两 分 钟 发 言 人 超 出 时 间 限 制 后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决 定 是 否 打 断 其 发 言 除 外 不 得 随 意 打 断 其 发 言 第 19 条 发 言 人 只 能 面 对 主 席 进 行 发 言, 不 可 与 该 议 题 的 其 他 发 言 人 进 行 对 辩 第 20 条 动 议 分 为 可 辩 论 动 议 与 不 可 辩 论 动 议, 不 可 辩 论 动 议 直 接 进 入 表 决 环 节 第 21 条 辩 论 权 利 不 可 转 让 第 22 条 可 通 过 一 致 同 意 进 入 自 由 讨 论 状 态, 但 讨 论 要 控 制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第 23 条 1 提 出 动 议 的 动 议 人 2 没 发 过 言 的 成 员 3 提 出 他 有 对 同 一 问 题 有 更 好 解 决 办 法 时 的 成 员 具 有 优 先 发 言 权 第 24 条 会 议 可 对 所 要 讨 论 的 所 有 议 题 进 行 辩 论 限 制 的 调 整, 这 需 要 在 会 议 召 开 初 始 进 行 讨 论, 要 求 过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第 25 条 可 用 附 属 动 议 调 整 辩 论 限 制 来 调 整 当 前 动 议 的 辩 论 限 制, 也 可 用 来 确 定 辩 论 的 截 止 时 间 第 26 条 可 使 用 立 刻 表 决 立 刻 结 束 辩 论 第 27 条 从 根 本 上 阻 止 对 某 动 议 的 讨 论, 则 要 在 辩 论 开 始 之 前 提 出 反 对 讨 论 ( 需 要 过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 若 反 对 有 效, 被 反 对 的 动 议 在 整 届 会 议 期 间 禁 止 讨 论 3.4 第 四 章 表 决 规 则 第 28 条 成 员 只 有 在 出 席 表 决 现 场 的 情 况 下, 才 享 有 表 决 只 要 成 员 赶 在 某 议 题 提 出 之 前 到 场, 就 仍 享 有 对 该 议 题 的 表 决 权 第 29 条 每 轮 表 决 所 弃 权 名 额 如 下 : (1) 当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人 数 占 全 体 学 代 委 人 数 的 2/3 至 3/4 时, 该 轮 共 有 两 个 弃 权 名 额 ; 若 超 出 则 重 新 进 行 投 票 ; (2) 当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人 数 占 全 体 学 代 委 人 数 的 3/4 以 上, 该 轮 共 有 三 个 弃 权 名 额 ; 若 超 出 则 重 新 进 行 投 票 (3) 同 一 个 议 题 最 多 进 行 三 轮 表 决, 若 前 两 轮 表 决 都 失 效, 则 第 三 轮 表 决 不 设 置 弃 权 名 额 第 30 条 ( 回 避 原 则 ) 任 何 与 当 前 议 题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成 员 应 该 在 表 决 中 回 避 对 外 事 务 中 涉 及 其 利 害 的 成 员 必 须 回 避, 对 内 事 务 中 涉 及 其 利 害 的 成 员 可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回 避 第 31 条 秘 书 负 责 监 票 与 记 票 若 秘 书 不 在 由 主 席 指 派 成 员 负 责 监 票 与 记 票 第 32 条 表 决 过 程 一 旦 开 始, 就 不 可 以 中 断 3.5 第 五 章 动 议 规 则 第 33 条 处 理 一 件 事 务 的 基 本 流 程 : 1. 提 出 主 动 议 得 到 其 他 委 员 附 议 2. 提 议 人 征 询 有 无 必 要 对 其 议 题 进 行 修 改 3. 主 席 陈 述 修 改 后 的 主 动 议 4. 进 入 辩 论 阶 段, 委 员 轮 流 发 言, 并 可 追 加 辅 动 议 (5) 辩 论 结 束, 主 席 组 织 委 员 对 主 动 议 进 行 表 决 ( 若 议 题 得 到 委 托 搁 置 推 迟 等, 则 针 对 委 托 搁 置 等 进 行 表 决 ) 第 34 条 主 动 议 : 1. 要 求 有 至 少 有 一 名 委 员 附 议 2. 要 求 的 表 决 额 度 为 过 半 数 表 决 3.3. 第 三 章 辩 论 规 则 9

3. 除 外 情 况 ( 需 要 过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的 动 议 ): 章 程 规 定 变 动 针 对 暂 缓 规 则 剥 夺 成 员 议 事 权 利 的 动 议 改 变 已 经 通 过 决 定 的 动 议 4. 可 用 动 议 追 认 确 认 在 出 席 人 数 未 满 足 法 定 人 数 的 会 议 上 做 出 的 紧 急 决 定 生 效 第 35 条 辅 动 议 的 要 求 见 表 1 第 36 条 辅 动 议 委 托 要 求 : 1. 建 议 委 员 会 人 数 规 模 控 制 在 3 至 6 人 的 范 围 内 2. 会 议 可 以 指 派 某 成 员 进 入 该 委 员 会, 被 指 派 的 成 员 有 谢 绝 该 项 任 命 的 权 利 3. 委 员 会 必 须 选 出 主 席, 主 席 人 选 由 委 员 会 自 行 协 商 4. 如 果 是 委 托 给 某 个 临 时 委 员 会, 动 议 必 须 明 确 临 时 委 员 会 的 人 数 指 派 办 法 5. 待 决 的 修 正 案 与 主 动 议 一 起 进 入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由 委 员 向 全 体 会 议 作 报 告 3.6 第 六 章 名 词 解 释 法 定 人 数 1. 出 席 的 法 定 人 数 : 若 学 代 有 投 票 权 的 成 员 是 19 人, 则 出 席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全 体 学 代 委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即 13 人 2. 过 半 数 表 决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具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一 半 以 上 ( 不 含 半 数 ) 3. 过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具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