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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体 系 和 行 政 执 行 竺 效 / 法 学 博 士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内 容 提 要 1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体 系 1.1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1.2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2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政 执 行 2.1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政 执 行 体 制 2.2 中 国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分 工 2.3 中 国 现 行 环 境 法 律 的 主 要 行 政 执 行 工 具

1.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体 系

环 境 法 律 体 系 终 向 : 主 要 根 据 各 类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的 效 力 高 低 排 列, 所 组 成 的 体 系,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横 向 : 根 据 环 境 法 律 规 范 的 内 容, 进 行 学 理 分 类 组 合 而 形 成 的 体 系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1.1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法 律 渊 源 sources of law 国 家 依 照 程 序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对 环 境 执 法 或 环 境 司 法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各 种 效 力 等 级 的 行 为 规 范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某 个 特 定 国 家 或 者 法 域 的 全 部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所 构 成 的 有 机 系 统

中 国 法 律 渊 源 一 般 结 构 图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of China 宪 法 Constitution 法 律 Act 行 政 法 规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地 方 法 规 Local Regulations 规 章 Administrative Rules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Local Rules

中 国 法 律 政 策 框 架 图 法 律 Act NPC 行 政 法 规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规 章 Administrative Rules 中 央 规 范 性 文 件 Central Normative Documents State Council OCSC 地 方 法 规 Local Regulations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Local Normative Documents LPC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Local Rules LG

1.1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中 国 现 行 环 境 法 律 渊 源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宪 法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法 环 境 单 行 法 律 环 境 行 政 法 规 环 境 规 章 地 方 环 境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环 境 规 章 环 境 司 法 解 释 国 际 环 境 条 约

1.2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中 国 目 前 已 经 形 成 了 环 境 基 本 法 统 领 下, 由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然 资 源 法 生 态 保 护 法 物 质 循 环 管 理 与 节 能 法 环 境 综 合 行 政 管 理 法 环 境 责 任 法 等 组 成 的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1.2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宪 法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范 环 境 基 本 法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然 保 护 法 物 质 循 环 管 理 与 节 能 法 环 境 责 任 法

1.2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体 系 环 境 法 律 内 容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综 合 性 的 环 境 基 本 法 依 据 法 律 所 调 整 对 象 所 进 行 的 分 类 ( 周 延 )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自 然 保 护 法 物 质 循 环 管 理 法 和 节 能 法 从 相 关 立 法 中 提 炼 总 结 而 得 出 的 有 关 环 境 行 政 管 理 的 综 合 性 手 段 法 律 制 度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机 制 的 法 律 制 度 这 部 分 内 容 有 的 已 经 进 行 了 专 项 立 法, 如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环 境 基 本 法 1989 年 制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该 法 对 环 境 法 的 法 律 目 的 环 境 法 的 基 本 法 律 原 则 环 境 保 护 法 所 调 整 环 境 的 范 围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的 基 本 体 制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规 定 在 中 国, 该 法 作 为 环 境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应 当 仅 次 于 宪 法 是 环 境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的 重 要 依 据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国 中 央 层 面 的 环 境 法 律 环 境 行 政 法 规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的 规 章 已 经 基 本 涵 盖 了 上 述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的 主 要 领 域, 包 括 : (1) 大 气 污 染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修 订 )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1990 年 )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 续 ) (2) 水 污 染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修 订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2000 年 ) 淮 河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暂 行 条 例 (1995 年 ) (3)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1999 年 修 订 ) 海 洋 倾 废 管 理 条 例 (1985 年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9) (4)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6 年 ) 航 空 器 型 号 和 适 航 合 格 审 定 噪 声 规 定 (2007 年 )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 续 ) (5)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 年 修 订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 (6) 化 学 物 质 污 染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11 年 修 订 )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修 订 ) (7) 放 射 性 污 染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2003 年 )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8) 电 磁 辐 射 控 制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 (9)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

自 然 保 护 法 自 然 资 源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订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1998 年 ) 土 地 复 垦 规 定 (1998 年 ) ;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矿 产 资 源 法 (1996 年 修 正 ) 煤 炭 法 (1996 年 )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1993 年 )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1997 修 订 )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 森 林 法 (1998 年 修 订 )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2008 年 修 订 ); 草 原 法 (2002 年 修 订 ) 草 原 防 火 条 例 (2008 年 修 订 ); 海 域 管 理 使 用 法 (2001 年 ) 海 岛 保 护 法 (2009 年 ) 对 外 合 作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资 源 条 例 (2001 修 订 ); 水 产 资 源 繁 殖 保 护 条 例 (1979 年 ); 野 生 药 材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87 年 )

自 然 保 护 法 ( 续 ) 生 态 保 护 法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1994 年 )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1997 年 )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6 年 );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2004 年 修 正 )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农 业 部 1993 年 )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名 录 ( 国 家 林 业 局 2003 年 ) 引 进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 类 及 数 量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2005 年 );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1996 年 ) 农 业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办 法 ( 农 业 部 2004 年 修 订 );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 渤 海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规 定 ( 农 业 部 2004 年 修 订 );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 防 沙 治 沙 法 (2001) 营 利 性 治 沙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2004 年 ); 以 及 突 发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事 件 处 置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2005 年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2006 年 ) 进 出 口 环 保 用 微 生 物 菌 剂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10 年 )

物 质 循 环 管 理 与 节 能 法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02 年 )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修 订 )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2008 年 )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2009 年 修 正 ) 另 外,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4 年 修 订 ) 和 矿 产 资 源 法 (1997 年 修 正 ) 煤 炭 法 (1996 年 ) 的 部 分 内 容 也 具 有 物 质 循 环 利 用 与 能 源 再 生 类 法 律 的 性 质 此 外, 国 务 院 还 制 定 了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 (2008 年 ) 等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还 制 定 了 电 力 网 和 火 力 发 电 厂 省 煤 节 电 工 作 条 例 (1979 年 ) 燃 料 工 作 条 例 (1983 年 ) 中 央 企 业 节 能 减 排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 等 规 章

环 境 综 合 行 政 管 理 法 环 境 综 合 行 政 管 理 法 一 般 涉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境 标 准 环 境 监 测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环 境 信 息 排 污 收 费 限 期 治 理 环 境 监 理 环 境 督 察 环 境 科 教 等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和 环 境 行 政 复 议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环 境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环 境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环 境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内 部 行 政 责 任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45 条 规 定,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005 年 环 境 保 护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1996 年 行 政 处 罚 法 环 境 保 护 部 2009 年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八 章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41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 有 责 任 排 除 危 害, 并 对 直 接 受 到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赔 偿 损 失 环 境 单 行 法 2008 年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85 条 的 规 定, 因 水 污 染 受 到 损 害 的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排 污 方 排 除 危 害 和 赔 偿 损 失 1999 年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90 条 还 规 定,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的 责 任 者, 应 当 排 除 危 害, 并 赔 偿 损 失 ; 完 全 由 于 第 三 者 的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的, 由 第 三 者 排 除 危 害,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对 破 坏 海 洋 生 态 海 洋 水 产 资 源 海 洋 保 护 区, 给 国 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由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行 使 海 洋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 代 表 国 家 对 责 任 者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要 求

环 境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1997 年 修 订 刑 法 第 六 章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第 六 节 破 坏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犯 罪 的 规 定 共 9 个 条 款 组 规 定 了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 非 法 处 置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罪 ; 擅 自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罪 ; 走 私 固 体 废 物 罪 ; 非 法 捕 捞 水 产 品 罪 非 法 猎 捕 杀 害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 非 法 收 购 运 输 出 售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制 品 罪 ;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罪 ; 非 法 采 矿 罪 ; 破 坏 性 采 矿 罪 ; 非 法 采 伐 毁 坏 珍 贵 树 木 罪 ; 盗 伐 林 木 罪 ; 滥 伐 林 木 罪 ; 非 法 收 购 盗 伐 滥 伐 的 林 木 罪

环 境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 续 ) 刑 法 中 其 他 章 节, 也 有 一 些 规 定 可 以 适 用 于 危 害 环 境 的 犯 罪 环 境 监 管 失 职 罪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罪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罪 走 私 珍 稀 植 物 珍 稀 植 物 制 品 罪 走 私 固 体 废 物 罪 危 险 物 品 ( 化 学 品 ) 肇 事 罪

环 境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 续 ) 2011 年 2 月 通 过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对 刑 法 第 338 条 第 343 条 第 一 款 进 行 了 修 改 第 338 条 修 改 为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罪, 把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修 改 为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有 助 于 摆 脱 只 注 重 人 身 和 财 产 保 护 的 传 统 观 念, 更 好 地 突 出 环 境 资 源 的 生 态 功 能 和 生 态 价 值 对 第 343 条 第 一 款 的 修 改, 将 经 责 令 停 止 开 采 后 拒 不 停 止 开 采, 造 成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修 改 为 情 节 严 重, 将 非 法 采 矿 罪 由 结 果 犯 修 改 为 情 节 犯, 未 将 造 成 矿 产 资 源 破 坏 的 结 果 作 为 认 定 犯 罪 的 必 备 要 件, 更 好 地 体 现 了 重 在 预 防 的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理 念, 不 仅 更 好 地 发 挥 了 刑 法 的 预 防 作 用, 也 将 提 高 矿 产 资 源 行 政 执 法 的 效 果

2.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政 执 行

2.1 中 国 当 代 环 境 法 律 的 行 政 执 行 体 制 体 制 : 由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统 一 监 管 各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地 方 政 府 分 级 负 责 组 织 体 系 五 级 管 理 ( 中 央 省 市 县 乡 五 级 政 府 ) 四 级 机 构 ( 中 央 省 市 县 乡 四 级 环 保 机 构 的 设 置 )

国 家 发 改 委 环 保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山 东 省 环 保 厅 青 岛 市 环 保 局 即 墨 市 环 保 局 机 关 处 室 直 属 单 位 办 公 室 规 划 与 财 务 处 政 策 法 规 处 人 事 处 科 技 标 准 处 污 染 控 制 处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处 监 督 管 理 处 国 际 合 作 处 机 关 党 委 纪 检 组 监 察 室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办 公 室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管 理 处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 山 东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信 息 中 心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学 校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中 心 山 东 省 环 境 监 理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山 东 省 环 境 监 察 总 队 山 东 省 辐 射 环 境 管 理 站 山 东 省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中 心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审 核 受 理 中 心 山 东 省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监 测 中 心

2.2 中 国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分 工 根 据 1989 年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7 条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环 保 部 门 对 全 国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的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对 本 辖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领 导 部 长 副 部 长 纪 检 组 长 党 组 成 员 总 工 程 师 总 工 程 师 核 总 工 程 师 环 保 部 部 机 关 办 公 厅 规 划 财 务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核 安 全 管 理 司 环 境 监 测 司 环 境 监 察 局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司 科 技 标 准 司 污 染 防 治 司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司 行 政 体 制 与 人 事 司 宣 传 教 育 司 政 策 法 规 司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驻 部 纪 检 组 监 察 局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司 部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部 派 出 机 构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对 环 境 保 护 实 施 分 工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的 机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7 条 还 规 定,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港 务 监 督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军 队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各 级 公 安 交 通 铁 道 民 航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土 地 矿 产 林 业 农 业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对 资 源 的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因 此,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设 置 的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也 依 法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享 有 一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权

国 土 资 源 部 下 设 国 家 海 洋 局 国 务 院 现 行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担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的 责 任 按 国 家 统 一 要 求,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拟 订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与 整 治 规 划 标 准 规 范, 拟 订 污 染 物 排 海 标 准 和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组 织 管 理 全 国 海 洋 环 境 的 调 查 监 测 监 视 和 评 价, 发 布 海 洋 专 项 环 境 信 息, 监 督 陆 源 污 染 物 排 海 海 洋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海 洋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海 洋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特 别 保 护 区

交 通 运 输 部 下 设 的 国 家 海 事 局 专 设 交 通 部 环 境 保 护 办 公 室 : 负 责 (a) 组 织 国 家 和 交 通 行 业 环 保 法 规 的 贯 彻 实 施, 并 检 查 监 督 实 施 情 况 ;(b) 组 织 拟 定 交 通 行 业 环 保 法 规 政 策 及 行 业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及 交 通 行 业 环 境 保 护 发 展 规 划 ; (c) 归 口 交 通 行 业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和 对 外 的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d) 组 织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实 施 和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工 作 ;(e) 监 督 和 指 导 交 通 行 业 环 境 监 测 和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f) 组 织 交 通 环 境 保 护 科 研 信 息 和 技 术 交 流 ;(g) 组 织 交 通 环 境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 (h) 承 办 交 通 运 输 部 环 委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i) 承 办 海 事 局 领 导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环 委 会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农 业 部 下 设 的 渔 业 局, 对 外 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政 局 负 责 渔 业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组 织 和 监 督 重 大 渔 业 污 染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组 织 重 要 涉 渔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 指 导 渔 业 节 能 减 排 工 作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政 府 设 置 的 宏 观 调 控 专 业 经 济 管 理 机 构 中 也 有 许 多 涉 及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如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 研 究 提 出 包 括 环 境 保 护 计 划 在 内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研 究 提 出 资 源 开 发 生 产 力 布 局 和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计 划, 推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和 循 环 性 社 会 的 构 建, 协 调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政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等 事 项

2.3 中 国 现 行 环 境 法 律 的 主 要 行 政 执 行 工 具 环 境 法 律 基 本 制 度 环 境 标 准 制 度 环 境 计 划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环 境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2.3 中 国 现 行 环 境 法 律 的 主 要 行 政 执 行 工 具 ( 续 ) 领 域 性 环 境 法 律 制 度 污 染 防 治 领 域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制 度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重 点 污 染 源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制 度 等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领 域 野 生 动 植 物 重 点 保 护 目 录 制 度 野 生 动 植 物 调 查 统 计 档 案 制 度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猎 捕 禁 止 制 度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禁 止 制 度 自 然 保 护 区 制 度 野 生 动 植 物 交 易 管 制 制 度 和 进 出 口 限 制 制 度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