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为 规 范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账 户 管 理 和 基 金 交 易 在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方 面 的 处 理 流 程, 根 据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 特 订 立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在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皆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中 未 提 及 或 明 确 规 定 的 相 关 事 宜 应 参 照 业 务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投 资 者 仅 指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直 销 投 资 者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网 上 交 易 仅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且 授 权 的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系 统 ) 从 事 账 户 管 理 和 基 金 交 易 的 行 为 网 上 交 易 的 内 容 包 括 开 户 变 更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增 加 关 联 银 行 卡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提 交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撤 单 等 业 务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指 定 银 行 仅 指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授 权 并 与 本 公 司 有 合 作 协 议 的 银 行, 投 资 者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时 资 金 往 来 必 须 通 过 指 定 银 行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和 指 定 银 行 建 立 的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时, 其 交 易 资 金 通 过 该 渠 道 进 行 结 算 第 五 条 凡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签 订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风 险 揭 示 文 件 或 其 他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文 件 第 六 条 凡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与 本 公 司 和 指 定 银 行 签 订 有 关 资 金 结 算 相 关 协 议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第 七 条 投 资 者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必 须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且 已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相 关 协 议 第 八 条 未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并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一 并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相 关 协 议
第 九 条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提 供 真 实 姓 名 有 效 的 证 件 类 型 及 证 件 号 码, 并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验 证 身 份 第 十 条 投 资 者 若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必 须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且 对 其 内 容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并 完 成 风 险 测 试 明 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之 后 才 能 从 事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第 三 章 网 上 交 易 的 开 通 和 关 闭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需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联 系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并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相 关 协 议 后, 将 自 动 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第 十 二 条 开 关 闭 网 上 交 易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办 理 或 联 系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其 确 认 以 本 公 司 的 认 定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在 未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过 公 司 柜 面 网 站 电 话 进 行 查 询 业 务 ; 投 资 者 取 消 网 上 交 易 后, 也 仍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柜 面 网 站 电 话 进 行 查 询 业 务 第 四 章 投 资 者 信 息 变 更 第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可 办 理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E-mail 地 址 等 账 户 信 息 的 变 更 和 分 红 方 式 的 变 更 账 户 信 息 的 变 更 将 实 时 生 效, 若 投 资 者 当 天 在 代 销 机 构 也 进 行 过 信 息 变 更, 则 最 终 结 果 以 本 公 司 确 认 为 准 分 红 方 式 的 变 更 将 于 T+1 日 确 认, 投 资 者 可 在 T+2 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的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等 关 键 信 息 不 允 许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第 十 六 条 基 金 账 户 冻 结 时, 不 受 理 任 何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的 变 更, 因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具 体 规 定 见 电 子 直 销 换 卡 业 务 的 流 程 第 五 章 账 户 密 码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账 户 密 码 可 分 为 交 易 密 码 查 询 密 码 两 种 交 易 密 码 用 于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登 录 网 上 系 统 进 行 交 易 及 查 询 业 务 ;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未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的 客 户 登 录 网 上 系 统 进 行 查 询 业 务
第 十 九 条 交 易 密 码 与 查 询 密 码 均 为 6 位 数 字 禁 止 使 用 过 于 简 单 的 密 码, 如 :6 位 相 同 数 字 6 位 顺 序 数 字 等 第 二 十 条 查 询 密 码 初 始 为 投 资 者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六 位, 不 足 六 位 的 前 面 以 0 补 齐, 字 母 汉 字 以 0 代 替 投 资 者 使 用 查 询 密 码 初 次 登 陆 时, 为 确 保 您 的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请 修 改 您 的 查 询 密 码 第 二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只 能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密 码 修 改 实 时 生 效 第 二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遗 忘 交 易 密 码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重 置 查 询 密 码 可 致 电 客 服 中 心 重 置 为 初 始 密 码 第 二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密 码 的 修 改 挂 失 重 置 补 办, 本 公 司 均 留 有 记 录 第 六 章 登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基 金 账 号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密 码 登 录 网 上 系 统, 进 行 交 易 查 询 相 关 操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凡 使 用 投 资 者 密 码 所 进 行 的 一 切 操 作, 均 被 视 为 投 资 者 亲 自 办 理 或 合 法 有 效 授 权 办 理 投 资 者 由 于 自 己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密 码 失 密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的 每 一 次 登 录 及 每 一 个 关 键 操 作, 本 公 司 均 留 有 记 录 且 以 本 公 司 所 留 记 录 为 准 上 述 记 录 将 作 为 进 行 交 易 申 请 的 唯 一 和 最 终 证 明 第 七 章 认 / 申 购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 申 购 申 请 认 / 申 购 上 限 以 指 定 银 行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的 限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若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 申 购 申 请,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所 认 / 申 购 基 金 的 类 型 给 与 投 资 者 必 要 的 提 示, 以 便 投 资 者 理 性 确 认 自 己 的 投 资 行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是 否 使 用 网 上 下 单, 线 下 汇 款 的 模 式 进 行 付 款 汇 款 操 作 具 体 请 见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转 账 汇 款 业 务 规 则
第 三 十 条 投 资 者 若 签 订 有 关 授 权 银 行 划 款 的 协 议, 在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 申 购 申 请 后,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申 请 和 事 先 授 权, 实 时 通 知 银 行 进 行 相 应 的 结 算 若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内 可 用 资 金 不 足 或 其 银 行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等, 投 资 者 的 认 / 申 购 申 请 即 视 为 无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若 未 签 订 有 关 授 权 银 行 划 款 的 协 议, 在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认 / 申 购 申 请 后, 投 资 者 必 须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向 本 公 司 主 动 支 付 相 关 资 金 若 投 资 者 用 于 支 付 的 银 行 账 户 内 可 用 资 金 不 足 或 其 银 行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等, 投 资 者 的 认 / 申 购 申 请 即 视 为 无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委 托 号,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撤 销 申 购 申 请 本 公 司 在 撤 销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后, 将 通 知 银 行 对 于 申 购 资 金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不 能 撤 销 第 八 章 赎 回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和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第 三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赎 回 申 请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委 托 号,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赎 回 资 金 将 依 据 投 资 者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的 状 态 ( 即 是 否 已 关 闭 ) 来 确 认 是 否 划 入 投 资 者 在 指 定 银 行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结 算 账 户 若 本 公 司 在 赎 回 资 金 发 放 日 发 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且 无 其 他 符 合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则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资 金 将 暂 时 留 存 在 本 公 司, 待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重 新 开 通 或 存 在 其 他 符 合 本 公 司 规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后 划 转 第 三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若 同 时 开 通 多 个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则 从 某 一 渠 道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经 过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赎 回 资 金 将 划 入 投 资 者 在 该 渠 道 预 留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第 三 十 七 条 从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起, 至 赎 回 资 金 到 账 之 前,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变 更, 否 则 该 笔 交 易 将 作 为 异 常 交 易 处 理 第 九 章 转 换 第 三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和 撤 销 转 换 申 请 第 三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转 换 申 请 时 系 统 返 回 的 委 托 号,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撤 销 赎 回 申 请
第 四 十 条 本 公 司 根 据 T 日 转 出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转 出 金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换 费 后, 再 根 据 T 日 转 入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转 入 份 额 然 后 为 投 资 者 调 整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第 十 章 定 期 定 额 第 四 十 一 条 定 期 定 额 交 易 包 括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第 四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签 订 有 关 授 权 银 行 划 款 的 协 议 后,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发 起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协 议 申 请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协 议 所 指 定 的 间 隔 周 期 触 发 时 点 交 易 类 型 和 交 易 的 具 体 内 容 为 投 资 者 触 发 定 期 定 额 交 易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就 近 原 则, 即 在 距 离 委 托 时 间 最 近 的 一 个 触 发 时 点, 为 投 资 者 触 发 第 一 笔 定 期 定 额 交 易 第 十 一 章 交 易 费 率 第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费 率, 按 照 各 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布 的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以 及 本 公 司 公 布 的 与 各 个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相 关 的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执 行,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保 留 对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修 改 的 权 利, 费 率 的 修 改 将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告, 并 按 照 公 告 中 规 定 起 始 时 间 开 始 执 行 修 改 后 的 费 率 会 在 后 续 的 各 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得 到 体 现 第 十 二 章 转 托 管 第 四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只 可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业 务 第 四 十 八 条 网 上 直 销 账 户 下 的 各 交 易 账 号 中 的 份 额 不 做 内 部 转 托 管 业 务 第 十 三 章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第 四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办 理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第 十 四 章 资 金 结 算
第 五 十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应 当 至 少 指 定 其 在 一 家 指 定 银 行 的 指 定 账 户 作 为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从 而 建 立 资 金 划 付 渠 道 第 十 五 章 查 询 第 五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系 统 查 询 基 金 信 息 本 人 账 户 信 息 和 交 易 申 请 的 申 报 和 确 认 结 果 第 五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电 话 系 统 查 询 基 金 信 息 投 资 者 账 户 状 态, 投 资 者 交 易 明 细 和 基 金 可 用 份 额 以 及 交 易 申 报 和 处 理 结 果 第 十 六 章 交 易 时 间 第 五 十 三 条 T-1 日 15:00 至 T 日 15:00 的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委 托 归 为 T 日 交 易 委 托,T 日 15:00 至 T+1 日 15:00 的 基 金 交 易 申 请 委 托 归 为 T+1 日 交 易 委 托, 以 此 类 推 第 五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T 日 的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交 易 申 请 可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撤 销 ;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不 可 撤 销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公 司 提 供 7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查 询 与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第 十 七 章 风 险 提 示 第 五 十 六 条 如 果 投 资 者 使 用 网 上 交 易, 投 资 者 即 被 认 为 已 经 完 全 了 解 且 能 够 承 受 网 上 交 易 的 风 险, 并 能 够 承 担 由 此 可 能 带 来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已 采 取 措 施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风 险 尽 管 如 此, 本 着 对 投 资 者 负 责 的 态 度, 本 公 司 在 此 郑 重 提 醒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仍 然 存 在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互 联 网 是 全 球 公 共 网 络, 并 不 受 任 何 一 个 机 构 所 控 制 数 据 在 互 联 网 上 传 输 的 途 径 不 是 完 全 确 定 的 互 联 网 本 身 并 不 是 绝 对 安 全 可 靠 的 环 境 2) 在 互 联 网 上 传 输 的 数 据 有 可 能 被 某 些 个 人 团 体 或 机 构 通 过 某 种 渠 道 获 得 3) 互 联 网 上 的 数 据 传 输 可 能 因 通 信 繁 忙 出 现 延 迟,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出 现 中 断 停 顿 或 数 据 不 完 全 数 据 错 误 等 情 况, 从 而 使 交 易 出 现 延 迟 停 顿 或 中 断 4) 互 联 网 上 发 布 的 各 种 信 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分 析 预 测 性 资 料, 可 能 出 现 错 误 或 被 误 导
5) 投 资 者 的 网 上 交 易 身 份 可 能 会 被 仿 冒 6) 投 资 者 自 身 终 端 设 备 的 性 能 质 量 病 毒 故 障 及 其 他 原 因, 可 能 影 响 交 易 时 间 或 交 易 数 据, 因 此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7)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疏 忽 造 成 账 号 或 密 码 泄 漏, 可 能 会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8) 由 于 网 络 通 信 系 统 银 行 结 算 系 统 或 业 务 变 更 等 原 因, 可 能 会 造 成 投 资 者 基 金 交 易 失 败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投 资 者 的 网 上 交 易, 本 公 司 有 权 对 投 资 者 的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保 留 并 作 为 投 资 者 行 为 的 证 明 第 五 十 八 条 任 何 通 过 密 码 验 证 后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都 将 视 为 投 资 者 自 身 行 为, 投 资 者 应 予 以 认 可 第 十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与 上 述 业 务 规 则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业 务 规 则 等 第 六 十 条 本 规 则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改 应 自 该 修 改 发 布 之 时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