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2014 年 6 月 26 日, 协 会 举 办 二 届 二 次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上 将 审 议 中 国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协 会 潜 水 管 理 办 法 ( 草 案 ), 为 便 于 各 常 务 理 事 审 议, 现 将 中 国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协 会 潜 水 管 理 办 法 ( 草 案 ) 挂 于 外 网 供 各 位 常 务 理 事 审 阅 中 国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协 会 潜 水 管 理 办 法 ( 草 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潜 水 行 业 的 管 理, 保 障 潜 水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与 人 身 安 全, 促 进 潜 水 行 业 的 发 展,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水 域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水 域 ) 从 事 潜 水 活 动, 应 遵 守 本 办 法 军 事 竞 技 运 动 潜 水 除 外 第 三 条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应 遵 循 依 法 依 规 严 守 规 则 注 重 程 序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根 据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授 权, 并 在 其 救 捞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下, 全 国 性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组 织 负 责 实 施 潜 水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潜 水 活 动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服 从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主 管 机 构 监 督 和 执 法 工 作, 第 二 章 潜 水 职 业 保 障 第 六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建 立 管 理 体 系 和 潜 水 员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劳 动 保 障 制 度, 落 实 相 应 的 保 障 措 施 以 保 障 潜 水 员 的 健 康 与 人 身 安 全 第 七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潜 水 员 的 工 1
伤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并 依 法 按 时 足 额 交 纳 各 项 保 险 费 用 第 八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为 潜 水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及 生 活 的 保 障 条 件, 按 规 定 为 潜 水 人 员 进 行 检 查,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有 效 预 防 潜 水 事 故 及 职 业 疾 病 第 九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与 潜 水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潜 水 员 患 病 或 者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应 当 及 时 给 予 救 治 ; 潜 水 员 在 工 作 中 失 踪 或 者 死 亡 的, 应 当 及 时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做 好 相 应 的 善 后 工 作 第 十 条 任 何 个 人 或 从 业 单 位 不 得 聘 用 或 允 许 未 获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潜 水 从 业 资 格 或 无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或 持 失 效 体 检 证 明 的 人 员 进 行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持 非 经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资 格 证 书 或 持 运 动 潜 水 证 书 或 伪 造 或 无 效 资 格 证 书 等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商 业 潜 水 作 业 ; 第 十 一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当 据 潜 水 职 业 风 险 性 及 劳 动 强 度 等 因 素,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向 潜 水 员 支 付 合 理 的 工 资 和 津 贴, 并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克 扣 第 三 章 潜 水 从 业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潜 水 活 动,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潜 水 从 业 质 未 取 得 潜 水 从 2
业 资 质 的, 不 得 从 事 潜 水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潜 水 培 训,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并 取 得 潜 水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未 取 得 潜 水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的 不 得 开 展 潜 水 培 训 活 动 ; 第 十 四 条 公 民 申 请 并 获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潜 水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年 满 18 周 岁, 但 最 高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55 周 岁, 并 具 有 高 中 或 同 等 学 历 以 上 者 ; ( 二 ) 体 格 条 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职 业 潜 水 员 体 格 检 查 要 求 的 规 定 ; ( 三 ) 在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潜 水 学 校 或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按 规 定 系 统 地 完 成 各 类 潜 水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并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或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者 ; ( 四 )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院 校 潜 水 专 业 毕 业 生, 经 12 个 月 的 实 习 后, 可 直 接 申 请 相 应 的 潜 水 资 格 证 书 ; ( 五 ) 军 队 潜 水 员 可 自 愿 申 请 相 应 的 国 家 潜 水 资 格 证 书, 但 应 具 有 4 年 以 上 实 际 潜 水 经 历 并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潜 水 培 训 潜 水 经 历 潜 水 记 录 及 潜 水 员 体 检 合 格 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 六 ) 符 合 本 条 ( 一 ) ( 二 ) 款 规 定 条 件, 并 出 具 在 本 国 受 过 系 统 潜 水 培 训 有 效 证 明, 经 发 证 机 构 审 核 并 认 可 的 外 国 公 民 ; 第 十 五 条 潜 水 培 训 机 构 任 职 教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理 论 课 教 员 应 具 有 对 口 专 业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中 级 以 上 3
技 术 职 称, 并 有 2 年 以 上 潜 水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 ( 二 ) 具 有 扎 实 的 所 教 授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好 的 数 学 力 学 物 理 等 基 础 知 识 ; ( 三 ) 实 操 课 教 员 应 具 有 潜 水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潜 水 工 作 8 年 以 上, 或 从 事 潜 水 工 作 10 年 以 上, 取 得 潜 水 监 督 资 格 并 具 有 2 年 的 潜 水 教 学 实 操 经 验 第 十 六 条 潜 水 人 员 的 培 训 与 考 试 实 行 培 考 分 离 的 原 则, 由 培 训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潜 水 人 员 培 训, 由 考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培 训 学 员 理 论 和 实 操 课 程 的 考 试 第 十 七 条 从 业 资 格 适 任 条 件 ( 一 ) 实 习 潜 水 员 符 合 第 十 四 条 第 ( 一 ) ( 二 ) ( 三 )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者, 实 习 期 为 12 个 月 并 应 持 有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记 录 ( 二 ) 空 气 潜 水 员 获 得 实 习 潜 水 员 资 格 并 在 实 习 期 或 虽 未 实 习 届 满, 但 已 具 有 30 次 ( 或 30 小 时 ) 以 上 的 潜 水 作 业 经 历 ; ( 三 )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1 获 得 空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 2 在 具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完 成 了 规 定 的 理 论 和 实 操 课 程, 并 考 试 合 格 知 晓 其 负 责 监 督 潜 水 方 式 的 所 有 技 术 一 般 程 序 应 急 程 序 和 作 业 范 围 ; 4
3 在 担 任 为 期 12 个 月 的 助 理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期 间, 有 60 工 作 日 担 任 100 次 助 理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并 有 200h 潜 水 控 制 面 板 操 作 的 记 录 ( 四 )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1 获 得 空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不 少 于 100 天 的 现 场 作 业 经 历, 完 成 至 少 60 次 的 潜 水 作 业 ; 2 在 潜 水 院 校 或 培 训 机 构, 完 成 规 定 的 混 合 气 潜 水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 3 参 与 不 少 于 50 天 以 上 的 现 场 混 合 气 潜 水 作 业, 其 中, 应 执 行 至 少 10 次 以 上 混 合 气 工 作 潜 水 ; 4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并 应 经 过 90 天 以 上 的 实 习 实 习 期 间 为 见 习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实 习 届 满 后 申 请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 五 ) 混 合 气 潜 水 监 督 1 获 得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 2 获 得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资 格 ; 3 经 历 不 少 于 350 天 的 空 气 或 混 合 气 潜 水 现 场 作 业, 具 有 150 次 以 上 空 气 潜 水 作 业 或 混 合 气 的 工 作 潜 水 ; 4 具 有 扎 实 的 混 合 气 潜 水 理 论 基 础 和 技 术 水 平, 熟 悉 其 负 责 监 督 潜 水 方 式 的 所 有 技 术 一 般 程 序 应 急 程 序 和 作 业 范 围 ; 5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并 经 过 不 少 于 35 个 工 作 日 的 混 合 气 潜 水 监 督 实 习 实 习 期 间 为 混 合 气 潜 水 助 理 监 督, 实 习 届 满 后 申 请 混 合 气 潜 水 监 督 资 格 ( 六 ) 饱 和 潜 水 员 5
1 取 得 空 气 潜 水 或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 2 具 有 参 与 不 少 于 200 天 空 气 潜 水 或 混 合 气 潜 水 现 场 作 业 经 历 并 参 与 100 次 以 上 的 工 作 潜 水 ; 钟 式 饱 和 潜 水 作 业 至 少 30 个 工 作 日 ; 3 在 潜 水 院 校 或 培 训 机 构 完 成 规 定 的 饱 和 潜 水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 4 具 有 一 次 以 上 的 饱 和 潜 水 实 习 经 历 后, 可 申 请 饱 和 潜 水 员 的 资 格 ; ( 七 ) 饱 和 潜 水 监 督 1 取 得 饱 和 潜 水 员 资 格 或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或 混 合 气 潜 水 监 督 资 格 ; 2 具 有 不 少 于 100 天 以 上 空 气 或 混 合 气 潜 水 现 场 作 业 监 督 经 历 ; 3 具 有 扎 实 的 饱 和 潜 水 理 论 基 础, 知 晓 和 熟 悉 其 负 责 监 督 潜 水 方 式 的 所 有 技 术 一 般 程 序 应 急 程 序 和 作 业 范 围 ; 4 具 有 参 与 不 少 于 65 天 钟 式 饱 和 潜 水 作 业 或 一 次 以 上 饱 和 潜 水 监 督 的 实 习 经 历 后, 可 申 请 饱 和 潜 水 监 督 的 资 格, 未 完 成 实 习 前 为 饱 和 潜 水 助 理 监 督 ; ( 八 ) 生 命 支 持 人 员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人 员 分 为 空 气 潜 水 混 合 气 潜 水 及 饱 和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人 员 三 类 1 各 类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人 员 应 完 成 规 定 科 目 的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6
加 压 舱 操 作 技 术 混 合 气 配 制 和 呼 吸 气 体 分 析 技 术 潜 水 钟 和 甲 板 减 压 舱 内 环 境 控 制 技 术 及 操 作 能 力 ; 2 具 有 对 潜 水 设 备 装 具 完 好 性 检 查 的 技 术 和 能 力, 能 正 确 选 择 和 使 用 各 类 减 压 表 对 潜 水 员 实 施 减 压 ; 3 各 类 生 命 支 持 员 应 用 实 习 实 习 经 历, 实 习 期 间 为 见 习 生 命 支 持 员, 实 习 届 满 可 申 请 相 应 的 生 命 支 持 员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潜 水 员 应 接 受 自 救 互 救 消 防 危 险 情 况 处 置 以 及 船 舶 潜 水 设 备 装 具 等 专 业 安 全 课 程 训 练,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安 全 操 作 证 书 第 十 九 条 潜 水 员 应 持 有 潜 水 记 录 簿, 并 记 录 包 括 培 训 情 况 潜 水 作 业 计 划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事 故 报 告 安 全 措 施 以 及 减 压 和 医 疗 等 潜 水 员 记 录 簿 的 记 录 应 由 潜 水 监 督 签 署,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五 年 第 二 十 条 潜 水 医 师 应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持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执 业 医 师 证 书 ; ( 二 ) 完 成 系 统 的 潜 水 医 学 理 论 培 训 和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 ( 三 ) 具 有 12 月 以 上 潜 水 医 务 保 障 经 历 ; ( 四 ) 具 有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进 入 压 力 环 境 内 救 治 或 守 护 伤 病 员 的 体 格 条 件 潜 水 医 师 培 训 学 员, 在 完 成 系 统 的 潜 水 医 学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的 培 训 课 程 后, 应 经 过 12 个 月 的 实 习, 申 请 潜 水 潜 水 医 师 资 格 7
实 习 期 间 为 助 理 潜 水 医 师 ; 第 二 十 一 条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参 加 空 气 混 合 气 或 饱 和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培 训 并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 一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资 格 证 书 ; ( 二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空 气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员 资 格 证 书 ; ( 三 ) 持 有 医 学 院 校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或 执 业 医 护 人 员 ; ( 四 ) 自 获 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空 气 潜 水 员 资 格 证 书 之 日 起 潜 水 经 历 8 年 以 上 的 潜 水 员 ; ( 五 ) 体 格 条 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海 船 船 员 体 格 检 查 要 求 甲 板 部 船 员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学 员, 在 完 成 规 定 的 潜 水 医 学 基 础 理 论 和 实 际 操 作 课 程 的 培 训 后, 应 经 过 12 个 月 的 实 习, 实 习 期 间 为 助 理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实 习 届 满 后 可 申 请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资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潜 水 医 师 直 接 或 通 过 远 程 医 疗 方 式 的 指 导 下, 负 责 现 场 日 常 和 潜 水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医 学 保 障 工 作 第 四 章 证 书 及 其 有 效 性 第 二 十 四 条 潜 水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应 与 潜 水 员 有 效 健 康 证 书 合 并 使 用 ; 持 证 潜 水 员 应 每 年 出 具 体 检 合 格 的 有 效 证 明,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潜 水 员 健 康 证 书 应 每 年 向 发 证 机 构 报 检 一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潜 水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 除 超 龄 者 外 ) 与 潜 水 员 健 康 证 书 合 并 使 用 其 有 效 为 3 年 ; 身 体 不 合 格 的 或 未 提 8
供 或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或 健 康 证 明 超 过 12 月 的, 其 潜 水 员 证 书 将 随 之 失 效,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潜 水 员 身 体 恢 复 并 提 供 身 体 合 格 有 效 证 明 的, 发 证 机 构 可 重 新 核 发 潜 水 员 证 书 ; 但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4 个 月 第 二 十 七 条 潜 水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每 3 年 复 审 一 次 复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潜 水 员 身 体 条 件 合 格 与 否 ; ( 二 ) 潜 水 员 是 否 超 龄 ; ( 三 ) 严 重 的 不 当 行 为 或 诚 信 不 良 记 录 等 发 证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潜 水 打 捞 资 质 资 格 审 评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潜 水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复 审 复 审 合 格 者,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 经 复 审 身 体 不 合 格 或 未 申 报 复 审 或 潜 水 员 年 满 55 周 岁 者,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失 效 废 止 第 二 十 八 条 其 他 潜 水 的 从 业 人 员 证 书 每 5 年 审 核 一 次, 审 核 前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复 训 审 核 合 格 者,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 审 核 不 合 格 者, 证 书 失 效 但 潜 水 监 督 健 康 证 书 实 行 年 审 制 度, 年 审 合 格 者 其 潜 水 监 督 证 书 有 效, 年 审 不 合 格 者 其 潜 水 监 督 证 书 也 随 之 失 效 第 二 十 九 条 潜 水 医 师 从 业 资 格 5 年 复 审 一 次 复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适 应 潜 水 现 场 正 常 工 作 的 身 体 状 况 ; 9
( 二 ) 以 往 潜 水 医 学 保 障 工 作 记 录 ; ( 三 ) 潜 水 医 学 保 障 工 作 的 胜 任 能 力 的 评 价 复 审 合 格 的, 由 核 发 机 构 向 申 请 人 核 发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合 格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第 三 十 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条 件, 潜 水 培 训 教 员 的 教 学 资 格 证 书, 每 3 年 复 检 一 次, 复 检 前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和 考 试 复 检 合 格 者, 其 资 格 继 续 有 效, 不 合 的, 撤 销 其 资 格 证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条 件,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资 质 每 2 年 复 检 一 次 复 审 合 格 的, 其 资 质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 对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三 十 二 条 潜 水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每 3 年 复 审 一 次 发 证 机 构 组 织 潜 水 打 捞 审 评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复 审 合 格 的, 资 质 核 发 机 构 向 申 请 人 核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 对 不 合 格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五 章 潜 水 作 业 的 组 织 第 三 十 三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前 应 指 定 潜 水 作 业 项 目 经 理, 并 聘 任 具 有 资 格 的 潜 水 监 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应 根 据 作 业 深 度 和 任 务 选 择 不 同 的 潜 水 方 式, 并 组 成 潜 水 作 业 队 ( 组 ) ( 一 ) 自 携 式 潜 水 不 得 少 于 3 人, 其 中 潜 水 员 不 少 于 2 名 ; ( 二 ) 水 面 供 气 空 气 潜 水 不 得 少 于 5 人, 其 中 潜 水 监 督 1 名 潜 水 员 不 少 于 3 名 ; 10
( 三 ) 混 合 气 潜 水 不 得 少 于 7 人, 其 中 潜 水 监 督 1 名 生 命 支 持 员 1 名 潜 水 员 不 少 于 4 名 ; ( 四 ) 饱 和 潜 水 不 得 少 于 10 人, 其 中 潜 水 监 督 2 名 生 命 支 持 员 2 名 潜 水 员 不 少 于 6 名 第 三 十 五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在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通 用 规 则 的 规 定 指 导 下,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潜 水 作 业 实 际 情 况 和 特 点, 建 立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或 潜 水 作 业 指 导 手 册 潜 水 设 备 核 对 清 单 和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等 文 件, 供 潜 水 作 业 项 目 经 理 和 潜 水 人 员 随 时 查 阅 第 三 十 六 条 组 织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各 类 潜 水 现 场 应 指 定 预 备 潜 水 员, 需 要 时, 可 随 时 潜 入 水 中, 进 行 水 下 援 救 ; ( 二 ) 非 饱 和 潜 水 员 完 成 减 压 后 24 小 时 内 饱 和 潜 水 员 完 成 减 压 后 72 小 时 内 不 得 远 离 减 压 舱,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搭 乘 飞 行 器 时, 应 有 潜 水 医 师 指 导 意 见 第 三 十 七 条 潜 水 监 督 应 及 时 组 织 排 除 潜 水 现 场 水 下 及 附 近 的 任 何 异 常 危 险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否 则 不 得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可 航 水 域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的, 应 在 潜 水 现 场 3 米 以 上 高 处 悬 挂 潜 水 信 号 旗, 夜 间 作 业 时 必 须 打 开 潜 水 灯 号 在 航 行 和 移 动 中 的 船 舶 或 设 施 上 通 常 禁 止 潜 水, 若 确 有 需 要 潜 水, 应 遵 循 相 关 规 则 和 采 取 有 效 地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严 格 控 制 潜 水 作 业 周 期, 实 施 非 饱 和 潜 水 作 业 时, 潜 水 员 在 24 小 时 内,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2 小 时, 其 中 应 遵 11
照 减 压 规 定, 水 下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 小 时, 并 保 证 至 少 有 8 小 时 的 不 间 断 休 息 时 间 实 施 饱 和 潜 水 作 业 时, 潜 水 员 在 潜 水 钟 内 的 停 留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8 小 时, 每 天 出 潜 总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6 小 时, 并 应 保 证 有 至 少 12 小 时 的 不 间 断 休 息 时 间 ; 饱 和 潜 水 员 在 饱 和 环 境 下 持 续 停 留 时 间 通 常 不 应 超 过 28 天, 经 28 天 的 常 压 下 休 息 后 方 可 再 度 进 行 饱 和 潜 水 ; 完 成 饱 和 潜 水 的 潜 水 员 至 少 72 小 时 后, 方 允 许 进 行 需 要 减 压 的 非 饱 和 潜 水 第 四 十 条 任 何 方 式 的 潜 水, 应 按 减 压 原 则 和 要 素, 正 确 选 择 和 严 格 执 行 减 压 方 案, 严 防 错 误 操 作, 不 得 疏 忽 失 职 ; 潜 水 员 必 须 熟 悉 潜 水 系 统 减 压 设 备 的 操 作 和 应 急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潜 水 员 自 感 不 适 或 因 其 他 理 由 认 为 不 宜 潜 水 或 不 宜 在 水 下 继 续 停 留 时, 应 及 时 向 潜 水 监 督 报 告 第 四 十 二 条 特 殊 潜 水 及 作 业, 应 建 立 专 门 的 操 作 规 则 和 程 序, 潜 水 员 应 进 行 专 业 培 训, 有 效 预 防 环 境 和 有 害 气 体 对 潜 水 员 的 伤 害 第 六 章 潜 水 医 学 保 障 第 四 十 三 条 建 立 潜 水 医 师 培 训 资 格 认 定 体 系 和 潜 水 医 师 注 册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视 潜 水 作 业 复 杂 程 度 和 需 要, 聘 请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潜 水 医 师 从 事 医 学 保 障 工 作 不 具 备 聘 请 潜 水 医 师 条 件 的 应 建 立 远 程 医 疗 方 式, 与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潜 水 医 师 保 持 畅 通 的 联 系 制 度 12
第 四 十 五 条 潜 水 医 师 负 责 或 指 导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执 行 日 常 和 潜 水 作 业 期 间 的 潜 水 医 学 保 障 及 现 场 急 救 潜 水 疾 病 的 处 置 负 责 审 核 并 签 署 潜 水 员 体 格 检 查 结 论 意 见 第 四 十 六 条 根 据 潜 水 作 业 需 要 及 在 饱 和 潜 水 期 间,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派 遣 潜 水 医 师 负 责 现 场 的 医 学 保 障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条 潜 水 员 每 年 应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二 级 乙 以 上 医 院 进 行 年 度 体 检, 经 两 位 以 上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潜 水 医 师 认 定 体 检 合 格 与 否 的 结 论, 并 填 入 潜 水 员 健 康 证 书, 体 检 结 论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第 七 章 潜 水 设 备 和 装 具 第 四 十 八 条 潜 水 设 备 和 装 具 应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检 验 机 构 认 证 ; 潜 水 钟 饱 和 居 住 舱 高 压 气 瓶 等 特 种 设 备, 还 应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法 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制 造 许 可, 或 由 该 机 构 认 可 的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检 验 任 何 单 位 均 不 得 非 法 使 用 无 合 格 证 书 或 应 该 报 废 而 未 报 废 的 潜 水 设 备 和 装 具 进 行 潜 水 第 四 十 九 条 在 船 舶 和 设 施 上 安 装 潜 水 设 备, 应 确 保 其 稳 固 性 和 统 一 性, 并 应 由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第 五 十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建 立 定 期 的 潜 水 设 备 和 装 具 检 测 制 度, 在 使 用 前 后 均 应 作 例 行 检 查 潜 水 设 备 的 改 进 修 理 试 验 或 保 养 后 应 进 行 检 测 上 述 检 查 检 测 结 果 应 作 相 应 的 记 录 并 13
存 入 技 术 档 案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证 在 计 划 潜 水 范 围 内 的 充 足 气 源, 储 气 罐 可 满 足 供 应 两 个 潜 水 员 同 时 使 用,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定 期 进 行 测 试, 其 中 气 体 储 量 质 量 压 力 温 度 和 流 量 等, 均 应 足 以 保 证 潜 水 作 业 减 压 应 急 供 气 以 及 潜 水 疾 病 治 疗 的 需 要 第 五 十 二 条 潜 水 通 讯 系 统 应 具 有 双 向 通 话 功 能, 其 清 晰 度 和 稳 定 性 应 保 证 水 面 与 水 下 潜 水 员 的 联 系 畅 通 无 阻 采 取 其 他 的 联 络 方 法 时 应 保 证 信 息 传 递 准 确 无 误 第 五 十 三 条 潜 水 员 供 气 管 信 号 绳 以 及 相 关 索 具 工 具 等 的 强 度 耐 磨 性 阻 力 等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要 求 并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第 八 章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第 五 十 四 条 发 生 潜 水 员 伤 亡 或 病 患 事 故 后, 有 关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及 时 如 实 向 其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所 辖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港 航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的 同 时, 还 应 向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组 织 报 告 第 五 十 五 条 有 关 人 员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时,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证 据, 不 得 谎 报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事 故 调 查 机 构 在 调 查 取 证 结 束 后 30 天 内 依 据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作 出 调 查 结 论, 并 书 面 通 知 潜 水 事 故 当 事 人 第 五 十 六 条 发 生 潜 水 事 故 的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调 查 结 论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避 免 类 似 事 故 再 发 生 第 五 十 七 条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组 织 应 查 证 事 故 原 因, 提 出 案 例 分 14
析, 通 报 行 业 的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及 相 关 部 门, 引 以 为 鉴 第 九 章 违 规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行 业 组 织 按 照 本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警 示 限 期 整 改 经 警 示 仍 不 改 正 的 应 撤 销 其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资 质 和 潜 水 作 业 安 全 证 书 ( 一 ) 聘 用 和 允 许 未 获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潜 水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无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或 持 失 效 体 检 证 明 的 潜 水 员 进 行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 二 ) 聘 用 和 允 许 持 非 经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资 格 证 书 或 持 运 动 潜 水 证 书 或 失 效 证 书 或 伪 造 资 格 证 书 等 人 员 从 事 商 业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 ( 三 ) 因 租 借 买 证 卖 证 或 变 相 买 证 卖 证 而 造 成 潜 水 员 伤 亡 后 果 的 ; 第 五 十 九 条 培 训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由 发 证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给 予 警 示 限 期 整 改, 或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违 反 本 办 法,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后 果 的 培 训 机 构 还 应 承 担 民 事 和 法 律 责 任 ( 一 )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更 改 或 调 整 培 训 计 划 或 减 少 培 训 课 时 的 ; ( 二 ) 未 取 得 教 学 资 格 的 人 员 充 任 理 论 或 实 操 教 员 的 ; ( 三 ) 参 训 人 员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 四 ) 未 经 书 面 批 准 从 事 异 地 培 训 的 ; ( 五 ) 未 按 培 训 大 纲 和 教 材 进 行 培 训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 15
( 六 ) 未 取 得 资 质 或 超 越 资 质 允 许 范 围 开 展 培 训 的 ; ( 七 ) 以 培 训 学 员 名 义 虚 报 谎 报 申 办 潜 水 员 资 格 证 书 的 ; ( 八 ) 因 买 证 卖 证 或 变 相 买 证 卖 证 而 造 成 潜 水 员 伤 亡 后 果 的 ; ( 九 ) 严 重 违 反 其 他 有 关 潜 水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的 第 六 十 条 潜 水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由 发 证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给 以 暂 停 或 撤 销 潜 水 资 格 证 书 : ( 一 ) 无 健 康 证 书 或 健 康 证 书 过 期 或 未 提 供 健 康 证 明 和 使 用 逾 期 未 检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潜 水 作 业 的 ; ( 二 ) 持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与 所 从 事 的 潜 水 方 式 不 符 合 的 ; ( 三 ) 租 借 转 让 冒 用 涂 改 变 造 伪 造 潜 水 证 书 的 ; ( 四 ) 未 实 际 参 加 或 未 完 全 参 加 潜 水 培 训, 采 取 非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潜 水 证 书 及 买 证 或 变 相 买 证 行 为 的 第 六 十 一 条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使 用 不 具 备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的 船 舶 潜 水 设 备 或 装 具 实 施 潜 水 作 业 造 成 重 大 伤 亡 或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之 含 义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水 域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内 水 领 海 毗 连 区 专 属 经 济 区, 大 陆 架 等 水 域 ( 二 ) 可 航 水 域 沿 海 及 内 河 水 域 ( 三 ) 潜 水 人 类 在 水 下 或 高 压 环 境 中, 呼 吸 与 环 境 压 力 相 等 的 压 缩 空 气 或 人 工 混 合 气, 最 后 返 回 水 面 或 常 压 环 境 的 过 程 16
( 四 ) 潜 水 从 业 人 员 与 潜 水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的 总 称, 包 括 : 空 气 潜 水 员 ( 含 自 携 式 潜 水 ) 混 合 气 潜 水 员 饱 和 潜 水 员 空 气 潜 水 监 督 混 合 气 潜 水 监 督 饱 和 潜 水 监 督 空 气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员 混 合 气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员 饱 和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员 饱 和 潜 水 生 命 支 持 监 督 空 气 潜 水 机 电 员 混 合 气 潜 水 机 电 员 饱 和 潜 水 机 电 员 饱 和 潜 水 机 电 监 督 潜 水 医 学 技 士 等 ( 五 ) 潜 水 深 度 潜 水 作 业 中 潜 水 员 所 达 到 的 最 大 深 度, 单 位 以 米 计 ( 六 ) 潜 水 方 式 包 括 采 用 自 携 式 水 下 呼 吸 器 水 面 供 应 空 气 或 混 合 气 装 具 饱 和 潜 水 系 统, 连 同 相 关 程 序 和 技 术 的 一 种 潜 水 模 式 分 为 空 气 潜 水 混 合 气 潜 水 及 饱 和 潜 水 ( 七 ) 饱 和 潜 水 潜 水 或 在 压 力 环 境 下, 潜 水 员 身 体 组 织 中 呼 吸 的 惰 性 气 体 达 到 饱 和, 增 加 水 下 工 作 时 间 将 不 再 增 加 减 压 时 间 的 潜 水 方 式 ( 八 ) 潜 水 设 备 应 用 于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的 所 有 设 备 ( 九 ) 潜 水 装 具 潜 水 员 个 人 用 以 解 决 呼 吸 保 暖 和 作 业 所 穿 戴 的 服 装 及 佩 挂 的 全 部 物 具 ( 十 ) 潜 水 钟 一 种 可 在 水 下 或 水 下 作 业 场 所 之 间 往 返 运 送 潜 水 员 或 用 于 潜 水 作 业 时 潜 水 员 临 时 栖 息 的 可 加 压 的 ( 闭 式 ) 或 不 可 加 压 的 ( 开 式 ) 钟 型 舱 室 ( 十 一 ) 潜 水 监 督 由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书 面 任 命,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挥 潜 水 队 进 行 潜 水 及 水 下 作 业 的 负 责 人 17
( 十 二 ) 潜 水 项 目 经 理 由 潜 水 作 业 机 构 书 面 任 命, 对 该 单 位 承 接 的 潜 水 作 业 任 务 负 责 的 全 权 项 目 负 责 人 ( 十 三 ) 生 命 支 持 员 为 潜 水 员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的 工 作 生 活 环 境, 以 及 保 证 其 正 常 工 作 的 设 备 系 统 的 操 控 人 员, 多 见 于 饱 和 潜 水 作 业 ( 十 四 ) 脐 带 潜 水 钟 系 缆 潜 水 器 下 居 住 舱 或 潜 水 员 等 从 潜 水 站 获 得 电 能 联 络 信 号 气 体 和 热 水 的 软 管 束 ( 十 五 ) 饱 和 居 住 舱 备 有 生 活 设 施, 供 饱 和 潜 水 员 居 住 的 潜 水 压 力 舱 第 六 十 三 条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需 要 申 请 潜 水 从 业 资 格 和 进 行 潜 水 作 业 的,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潜 水 从 业 资 质 证 书 潜 水 培 训 资 质 证 书 潜 水 员 资 格 证 书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统 一 监 制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潜 水 打 捞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月 日 起 试 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