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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高 機 雄 關 是 市 於 非 其 組 題 織 教 律 育 修 正 局 生 所 效 或 屬 組 各 織 規 級 程 學 修 正 校 經 考 101 試 院 年 核 備 度 後 人 如 事 須 法 配 合 規 辦 測 理 職 驗 務 題 歸 系 庫 2 依 整 高 或 雄 註 市 銷 政 者 府, 人 應 事 於 處 三 暨 十 所 日 屬 內 人, 事 依 人 規 員 定 陞 辦 任 理 評 職 分 務 各 歸 別 系 選 調 項 整 標 或 準 註 表 銷, 現 職 或 同 序 列 職 務 期 調 3 之 該 最 研 近 習 於 5 年 內 訓 獲 練 薦 送 項 市 亦 府 採 儲 計 備 中 階 主 管 培 育, 薦 任 ( 派 ) 第 八 職 等 主 管 結 訓 人 員 採 計 1 分 間 4 教 務 成 師 在 績 涉 優 職 有 良 進 教 年 修 師 資 取 得 第, 較 在 14 高 本 條 學 職 第 歷 最 1 申 高 項 請 年 第 改 功 10 敘 薪 款 時 範 圍, 內 經 得 按 學 改 年 校 按 性 新 提 別 學 敘 平 歷 等 起 敘 育, 委 並 員 採 會 計 調 不 查 含 確 進 認 修 有 期 性 間 侵 之 害 服, 5 6 行 中 為 小 屬 學 實 兼 任 之 代 情 課 形, 代 理 調 教 查 師 屬 聘 實 任 者 辦, 法 應 經 第 教 2 師 條 評 規 審 定 委, 員 代 會 課 審 教 議 師 通 係 過 指 後 以 予 部 以 分 解 時 聘 間 7 現 編 在 職 制 同 公 內 務 教 師 各 員 職 之 規 系 調 定 及 排 曾, 課 經 簡 後 銓 任 尚 敘 第 餘 審 之 定 12 課 有 職 務 案 等 或 職 以 特 系 上 殊 之 類 職 科 務 之 間 在 課 得 各 務 予 職 者 調 系 間 得 予 調 任 其 餘 各 擔 職 任 等 學 人 校 8 各 定 機 有 關 職 組 稱 陞 織 及 遷 甄 依 審 之 委 律 適 員 任 會 用 對 象 派 置 用 係 委 指 員 機 各 要 5 級 人 之 政 至 人 府 員 23 機 人 關 及 人 公 事 立 主 學 管 校 人 組 員 織 為 法 當 規 然 中 委, 除 員 政, 務 委 人 員 員 每 外 滿 員, 10 9 公 人 等 教 務 應 之 師 人 有 經 在 員 驗 2 任 人 6 進 用 由 個 修 法 本 月 取 第 機 以 得 關 上 20 較 人 者 條 高 員, 規 學 票 應 歷 選 先, 申 產 予 初 請 生 試 任 改 之 用 各 敘 官 1 時 年 等, 人 其 休 員, 學 未 期 具 間 與 係 擬 屬 任 不 職 同 務 學 職 年 責 度 程 之 度 學 相 期 當, 或 可 低 就 一 不 職 同 4 11 12 身 學 心 年 障 度 礙 學 員 期 工 之 之 休 學 領 年 薪 資 資 併 未 計 達 一 勞 年 動, 基 據 準 以 法 提 按 敘 月 一 計 級 酬 13 丙 障 證 書 礙 日 者 前 人 最 辦 數 近 理 及 一 幹 員 次 事 工 之 公 總 銓 開 敘 甄 數 審 選 定 完 函 竣 函 原 報 職 該 派 任 令 用 案 最 時 近, 一 應 之 次 檢 基 之 附 本 考 當 工 績 事 資 通 人 數 知 學 額 書 經 者, 歷 不 證 計 明 入 進 考 用 試 身 及 心 14 各 人 機 事 關 單 職 位 務 列 代 冊 理 分 應 別 行 函 注 送 意 分 事 發 項 機 規 關 定, 銓 現 敘 職 機 人 關 員 等 代 機 理 關 及 查 約 考 聘 僱 應 每 員 半, 年 其 列 所 冊 支 一 酬 次 金 由 各 機 格 15 A 銓 員 校 敘 6 部 留 月 用 981 人 年 日 員 12 在 或 校 月 派 參 用 1 加 日 人 公 部 員 保 銓, 人 三 仍 數 字 得 為 第 代 112 理 0983135388 出 人 缺 之 勞 職 保 務 號 函 數 規 為 定 44, 人 未, 具 依 任 身 用 心 資 障 格 礙 之 者 現 權 職 益 機 保 要 障 人 關 法 第 38 條 之 規 定,A 校 當 月 應 進 用 5 名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1

18 16 17 有 具 核 除 各 關 原 給 該 教 住 公 原 師 民 假 住 罹 族 民 患 身 族 水 份 歲 痘 之 時 經 教 祭 學 師 儀, 校 放 於 勸 假 該 導 日 紀 居, 念 家 得 日 隔 申 及 離 請 節 者 放, 日 假 仍 實 不 施 所 宜 辦 遺 依 法 課 教 由 ( 師 行 職 請 政 ) 院 務 規 原 由 則 住 學 第 民 校 族 4 派 條 委 員 第 代 會 15 理 所 款 公 規 告 定 之 一 每 請 日 1 月 領 新 外 臺 16, 幣 日 自 1,143 屆 願 齡 退 休 元 人 之 或 員 標 屆, 準 齡 因 計 免 係 算 職 自 其 人 行 當 員 選 年 擇 度 當 退 之 年 休 最 度 日 高 得 期 補 選 助 擇 故 額 就 仍 度 休 應 假 適 補 用 助 休 費 假 或 改 未 進 休 措 假 施 加 規 班 定 費 擇 以, 19 留 服 職 務 停 機 薪 關 人 申 員 請 於 復 留 職, 停 服 薪 務 期 機 間 關 因 應 留 於 職 受 停 理 薪 之 原 日 因 起 消 三 失 十 應 內 於 通 原 知 因 其 消 復 失 職 之, 逾 日 期 起 未 三 復 十 職 日 者 內 向 21 20 初 按 張 有 任 到 師 不 教 職 可 95 師 當 歸 學 於 責 年 學 於 度 年 在 留 休 度 職 開 月 停 年 始 數 薪 資 一 比 人 個 12 例 員 月 核 之 年 以 給 事 後 休 由 原 到 假 外 應 職, 核 視 給 並 同 休 奉 辭 假 派 職 28 兼 任 日 行, 政 惟 職 於 務 96 者 年, 於 2 次 月 學 1 年 日 續 辭 兼 時 後, 得 除 22 101 當 渠 假 國 已 際 學 之 年 重 實 日 1 視 度 施 數 月 休 之 不 性 1 假 休 必 別 日 變 假 平 行 更 數 日 等 政 假 應 數 議 院 依 如 別 題 院 兼 多 登 之 本 記 任 於 潮 部 流 行 依, 組, 政 兼 已 織 特 職 任 請 改 於 務 行 領 造 行 月 政 之, 政 數 職 休 為 院 比 務 假 強 內 旅 例 月 化 成 遊 核 數 我 立 補 給 比 國 性 助, 例 推 別 費 其 應 動 平 也 休 核 性 等 假 給 不 別 處 日 之 需 平, 追 數 休 為 等 繳 依 假 我 工 比 日 國 作 例 數 第 之 計 時 一 措, 算 個 則 施 為 性 該, 14 並 別 等 呼 平 日 應 等 休 23 24 小 專 校 辦 華 責 長 ; 為 之 亦 制 進 計 101 修 入 比 部 公 照 分 務 本 辦 人 市 員 立 時 考 中 間 試 小 進 四 學 修 等 及 限 考 幼 制 試 稚 名 錄 園 額 取 教 內 人 師 進, 修 因 學 擔 位 任 學 停 分 業 實 施 之 要 民 點 營 有 公 關 司 規 負 定 責 報 人 本, 局 已 核 26 25 各 反 主 公 管 務 機 員 關 服 已 務 成 法 立 第 公 13 條 人 第 員 協 1 項 會 規 者, 定 其 績 委 員 會 指 委 員 中 應 有 2 為 該 協 會 之 代 表 違 27 教 條 核 師 第 或 於 如 另 1 考 因 項 予 核 違 各 成 年 法 款 績 度 失 規 考 內 職 定 核, 有 情 受 教 事 公 師 之 務 法 一 第 懲 經 14 戒 依 條 委 法 第 員 定 1 會 程 項 降 序 各 級 予 款 或 以 規 記 解 定 過 聘 情 處 或 事 分 不 之, 續 一 渠 聘 或 等 當 育 不 學 人 再 年 員 度 任 之 用 年 成 條 終 績 例 成 考 第 績 核 31 考 經 28 29 依 原 2 於 按 款 據 學 其 時 公 年 教 立 度 學 高 終 晉 級 訓 了 敘 中 輔 辦 限 等 理 制 服 以 之 期 務 下 ; 間 學 但 品 內 校 辭 德, 教 職 生 發 師 活 給 成 退 及 獎 績 休 處 金 考 理, 核 資 行 不 辦 遣 政 得 法 等 晉 第 死 情 敘 亡 3 形 條 或 覈 規 留 實 定 職 考 略 停 評 以 薪 後, 者 教 得 考 師 隨 列 另 時 第 予 辦 成 4 理 條 績 第 考 核 1 項, 第 俸 敘 一 委 級 任, 五 於 職 年 等 終 本 併 俸 資 五 辦 級 理 人 考 員 績, 考 當 列 年 乙 度 等 參 以 加 上 委 時 任, 升 不 薦 再 任 晉 考 敘 試 及 格, 改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應 本 2

31 30 32 有 各 國 獎 數 關 校 民 勵 實 專 平 小 基 際 任 時 學 差 準 考 教 距 者, 核 師 發 得 代 獎 給 先 勵 理 之 行 記 導 代 發 師 功 理 布 職 以 鐘 導 獎 務 下 點 師 勵 期 之 費 鐘 令 間 案 點 件 支 費 並 國, 於 中 成, 獎 小 績 得 勵 學 考 比 令 依 核 照 發 該 委 中 布 代 員 等 後 理 會 學 三 教 已 校 十 師 就 教 日 兼 相 師 內 導 同, 提 師 案 以 交 與 情 學 成 專 核 校 績 任 議 排 考 教 有 定 核 師 案 之 委 每 或 上 員 週 已 會 授 有 週 確 明 課 認 確 節 33 艾 按 及 斯 每 學 每 週 期 週 始 排 定 ( 末 定 之 ) 基 超 未 本 時 滿 授 一 週 時 節 之 數 超 計 時 16 算 授 節 發 課, 給 每 ; 數 星 其 期 三 超 包 時 括 授 適 課 逢 2 國 節 定 共 假 18 日 未 節 實 際 某 超 星 時 期 四 課 因 之 公 節 ( 差 數, 34 陳 本 假 複 琵 授 課 就 梅 課 讀 為 時 排 某 數 代 年 學 ( 級 16 當 校 節 日 陳, 依 師 課, 仍 表 其 得 發 排 就 申 定 讀 請 艾 之 大 其 斯 基 學 獨 本 的 2 生 節 授 獨 兒 超 課 生 子 時 節 兒 的 鐘 數 子 點 因 4 女 節 費 生 教 ), 涯 育 規 艾 補 劃 斯 助 而 當 費 延 週 畢 實 留 授 級 14, 節 其 未 於 授 同 足 一 當 學 週 制 基 重 ) 36 37 35 止 學 教 索 公 隆, 校 務 惟 教 係 人 學 職 新 校 員 任 資 教 退 特 遣 職 休 殊 給 員 條 教 與 例 育 辦 資 施 班 法 遣 行 教 給 細 師 配 與 則 兼 合 第 任 公 特 19 務 依 教 條 人 公 組 第 員 務 長 退 3 人, 項 休 員 其 法 資 有 之 遣 寒 關 修 暑 給 退 正 假 與 休, 辦 期 人 自 法 間 員 100 相 關 可 年 規 繼 同 1 定 續 時 月 辦 支 再 1 理 領 日 任 特 起 原 刪 服 津 除 務 貼 及 學 而 職 再 員 任 之 前 意 開 旨 職, 務 應 外 為 之 其 退 他 休 職 人 務, 員 仍 1 應 年 受 內 同 不 條 得 例 再 第 任 13 原 服 條 務 及 學 施 校 行 編 細 制 則 內 第 專 45 任 條 有 規 給 定 教 之 職 停 員 止, 廢 校 39 38 退 臺 納 灣 休 編 省 金 期 國 及 間 民 優 進 惠 小 用 曾 存 學 任 款 附 自 私 設 領 立 立 自 受 班 幼 權 立 教 稚 之 幼 師 園 限 稚, 教 制 園 因 師 ( 缺 班 之 乏 ) 年 試 法 資 行 源 要 依 適 點 據 用 於, 民 該 公 國 段 私 年 74 立 資 年 學 一 廢 校 律 止 校 不, 長 得 爰 採 民 教 計 國 師 退 相 74 休 互 年 轉 至 資 任 78 併 年 月 40 公 年 立 資 學 辦 校 理 教 退 師 休 或 校 長 退 休 資, 遣 除 作 特 業 殊 注 原 意 因 事 外 項, 其 之 退 規 休 定 生, 效 得 日 採 以 計 2 為 月 退 1 休 日 年 或 資 8 月 1 日 為 準 計 42 41 亡 某 關 現 者 公 於 行, 務 特 公 比 人 殊 務 照 員 原 人 病 任 因 員 故 職 之 撫 者 認 20 卹 辦 定 年 法 理, 因 相 得 病 關 卹 由 亡 規 當 故 定 事, 人 其 公 自 遺 務 行 族 人 解 為 員 釋 配 病 偶 故 及 或 母 意 親 外 共 死 2 亡 人, 給 遺 與 族 遺 如 族 依 撫 上 卹 開 金 規, 自 擇 殺 領 死 43 44 支 依 一 卹 喪 領 次 金 失 及 領 退 年 受 休 撫 權 金 卹, 等 公 金 則 情 務, 應 事 則 人 由, 配 員 祖 其 偶 亡 父 撫 及 故 母 慰 母,( 金 其 親 次 應 配 得 一 由 偶 分 順 配 與 別 序 偶 子 領 ) 及 女 受 領 其 共 二 受 子 同 分 女 領 之 人 受 一 數 撫 之 平 慰 一 均 金 次 領 時 及 受, 年 之 如 撫 無 卹 拋 金 棄 ; 母 或 親 因 如 法 拋 定 棄 事 撫 績 高 月 雄 成 市 績 政 均 府 為 所 考 屬 核 機 上 關 月 學 資 校 料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規 定, 待 遇 資 料 報 送 之 週 由 成 3

二 1 45 人 依 實 事 選 際 主 高 到 擇 管 雄 職 題 人 市 或 員 政 卸 職 府 期 所 日, 屬 起 一 機 10 任 關 日 3 學 年 內 校, 報 人 得 送 事 連 其 資 任 人 料 一 事 管 資 次 理 料 績 有 效 下 考 列 核 情 計 形 畫 之 一 規 者 定, 報 新 人 任 事 或 行 卸 政 職 總 人 處 員 核 應 准 於 2 下 者 宜 列,(3) 為 得 人 暫 直 事 緩 系 人 調 親 員 任 屬 共, 重 同 請 病 願 問 需 景 何 長 與 者 期 策 為 照 略 非 料 績 (1) (4) 效 目 家 標 最 庭, 近 遭 何 二 遇 者 年 重 為 內 大 非 屆 變?(1) 齡 故 退 (2) 休 營 配 造 合 廉 政 能 策 辦 正 理 的 組 行 織 政 調 團 整 隊 事 3 提 能 凡 供 (4) 通 全 過 高 民 全 雄 第 策 民 市 一 略 英 政 流 規 檢 府 的 劃 高 公 組 級 事 共 織 或 處 服 目 多 暨 務 標 益 所 (2), 測 屬 並 驗 人 靈 800 事 建 活 機 分 運 構 以 合 用 人 上 理 事 者 化 力 人, 的 資 員 參 人 源 外 加 事 語 陞 措 檢 遷 施 測 時 (3) 陞 核 任 予 評 陞 激 分 任 發 計 評 公 分 務 標 (1)2 人 準 員 士 對 氣 分 照 與 (2) 表 潛, 5 4 依 各 天 2.5 據 級 (2)4 分 銓 學 (3)3 敘 校 部 主 天 以 管 (3)5 人 分 99 事 (4)3.5 年 人 天 7 員 月 (4)7 差 20 假 分 日 之 天 部 國 管 內 一 公 字 差 第 請 09932262391 假 連 續 幾 天 以 號 上 函 或 頒 出 訂 國 人, 應 事 報 人 本 員 局 服 備 查 守 (1)3 6 新 為 專 任 期 業 教 人 (2) 師 事 得 人 積 採 員 極 計 執 (3) 之 行 各 職 項 務 關 職 時 懷 前,(4) 能 資 秉 效, 持 尚 三 不 項 包 文 括 官 :(1) 核 心 價 軍 值 職 為 年 主 資 軸 (2), 約 下 聘 列 僱 何 年 者 資 為 (3) 非 公? 務 人 則 (1) 員, 7 教 優 提 資 師 良 敘 (4) 原, 之 任 職 嗣 未 私 後 前 滿 立 該 年 三 學 師 資 個 校 於 為 月 專 (1)97 100 之 任 代 教 理 學 師 教 年,97 98 99 度 師 (2)97 參 年 加 資 公 及 立 98 學 校 學 年 度 甄 (3)98 分 試 別 錄 支 及 取 180 190 200 99 自 學 年 190 度 起 (4) 敘, 元 99 則, 學 該 且 年 師 服 度 得 務 採 成 計 績 年 8 9 下 關 格 依 適 列 機 醫 據 用 何 關 師 教 :(1) 查 育 證 非 證 部 明 屬 行 教 實 精 處 為 師 神 (2) 不 法 病 高 檢 教 第 (4) 級 有 學 中 14 損 不 經 等 師 條 力 學 以 道 所 或 校 下, 定 不 性 學 經 不 能 別 校 有 得 勝 平 關 聘 任 等 適 機 工 教 任 關 為 作 育 教 查, 委 師 有 證 員 應 具 屬 之 會 行 體 實 情 調 注 事 形 查 意 實 (2) :(1) 確 事 或 認 項 違 經 反 學 行 性 規 聘 校 為 侵 定 約 性 不 害, 情 別 檢 行 何 節 平 有 為 者 重 等 損 屬 有 大 教 師 實 輔 育 道 (3) 導 委, 期 經 員 之 合 會 有 10 重 調 大 查 職 者 確 (4) 前 認 代 有 經 理 性 合 教 侵 格 師 害 醫 年 行 師 資 為 證 採 屬 明 計 實 有 之 (3) 精 規 神 教 定 病 學, 不 下 力 列 或 何 不 者 能 為 勝 正 任 確 工?(1) 作, 受 有 職 具 務 體 等 事 級 實 相 或 當 違 反 規 聘 範 約 (2) 情 節 11 有 累 同 關 積 一 約 月 滿 僱 份 一 人 得 年 員, 重 之 代 覆 報 理 計 酬 期 算 方 間 式 在 (4), 3 下 個 經 列 月 折 何 以 抵 者 下 為 者 教 是 應 育?(1) 予 實 以 習 併 年 僅 計 資 採 (3) 者 月, 計 採 不 (2) 計 得 應 採 作 以 月 為 計 採 日 為 計 原 提 為 則 敘 計, 之 算 亦 用 單 得 位 視, 實 且 須 際 4

12 下 員 之 需 薪 列 代 職 要 一 情 理 缺 以 年 形 該, 按, 職 得 時 何 務 僱 計 者 (2) 用 之 為 約 (3) 原 非 僱 任 採?(1) 人 月 員 計 代 原 請 為 理 任 娩 原 該 人 假 則 職, 員 缺 務 亦 (4) 得 僱 取 視 用 他 經 實 約 類 行 際 僱 公 政 需 人 務 院 要 員 人 以 代 員 事 按 理 分 行 日 該 發 政 或 至 總 以 他 處 按 (3) 機 列 件 關 入 原 計 時 公 任 酬, 務 人 得 人 (4) 員 僱 員 育 以 用 考 嬰 上 約 試 留 皆 僱 計 職 非 人 畫 停 14 13 公 各 日 於 務 機 內 幾 人 關 日 員 於 內 之 其 辦 考 組 理 試 織 職, 規 務 分 程 歸 高 修 系 等 正 調 考 並 整 試 經 或 考 註 普 試 銷 通 院 作 考 核 業 試 備?(1)10 後 初, 等 如 考 日 須 試 配 三 合 (2) 等 辦 理 15 高 職 等 日 務 考 內 歸 試 (3) 系 按 調 學 30 整 歷 日 或 分 內 註 為 (4) 銷 一 者, 60 二 應 15 依 三 校 及 據 級 (2) 其 聘 所 原 用 及 屬 分 格 機 發 關 任 聘 用 於 學 之 條 服 校 主 例 以 管 及 外 1 機 其 年 之 關 施 內 機 行, 關 學 細 不 校 則 學 (3) 規 轉 校 定 調 任 原, 職 分 聘 發 用 原 任 人 分 用 員 發 之 約 任 機 聘 用 關 及 之 續 主 學 聘 管 校, 機 均 (4) 關 應 及 原 經 其 分 主 所 發 管 屬 任 機 用 關 之 核 機 准 學 關, 16 17 學 並 校 於 護 到 理 職 後 (1)1 請 假 個 未 月 達 (2)2 一 個 月 時 (3)10, 得 (1) 天 (4)15 天 內 人, 員 送 代 銓 理 敘 該 部 登 務 記 (2) 以 委 聘 助 有 僱 該 關 人 請 約 員 假 聘 (2) (3) 期 僱 間 約 所 聘 遺 之 僱 業 進 計 務 用 畫 (3), 經 下 市 以 列 府 上 何 核 皆 者 定 是 為 後 (4) 是, 以?(1) 於 上 約 皆 聘 約 非 僱 聘 名 僱 冊 計 經 復 畫 教 經 育 市 局 府 備 准 核 查 予 定 後 備, 查 即 後 外 得, 護 進 即 理 用 得 人 該 進 力 約 用 協 19 18 初 各 該 約 各 聘 僱 務 人 員 (4), 應 學 具 校 有 得 擬 逕 任 行 職 進 務 用 所 約 列 聘 僱 人 之 員 任, 用 資 須 格 陳, 報 未 核 具 定 資 在 等 機 格 範 (1) 關 條 圍 職 件 同 內 缺 等 官 得 外 資 等 予 補 料 高 權 公 於 二 理 開 報 職 甄 刊 等 選 或 (2), 網 同 應 路 官 將 公 等 職 告 高 缺 (1)1 三 之 職 機 日 等 關 以 (3) 名 上 稱 不 (2) 同 職 官 3 稱 等 日 高 以 職 二 上 系 擬 職 (3)5 任 等 職 日 (4) 等 務 以 職 不 上 辦 等 同 (4) 公 任 官 地 用 等 7 點 資 日 高 格 以 三 所 者 上 職 需, 20 21 Elimination 調 得 聯 公 任 免 合 務 其 經 國 人 他 甄 一 員 職 審 九 陞 七 務 ( 遷 九 of 時 選 法 (1) ) 年 All 第 頒 由 布 10 Forms 機 條 關 規 自 消 定 of 除 免 Discrimination 審 對 經 酌 婦 甄 女 審 (2) 一 ( 切 選 應 形 ) 免 式 職 經 歧 務 Against 甄 視 人 審 公 員 ( 約, 選 (Convention 依 ) Women), 公 務 人 應 員 請 經 問 任 甄 該 用 審 on 公 法 ( 約 the 律 選 之 規 ) 英 定 (4) 文 再 22 23 簡 低 依 寫 於 據 為 成 (1)CEDAW(2)CEADW(3)CEFDW(4)CAFDW 高 員 行 雄 人 政 市 數 院 政 所 府 屬 及 機 五 所 關 分 屬 及 之 各 地 一 機 方 (2) 關 行 任 政 務 四 機 編 分 關 組 之 推 作 一 動 業 (3) 性 原 別 則 主 三, 流 分 化 任 之 績 務 一 效 編 (4) 優 組 良 成 二 獎 員 分 勵 單 之 計 一 畫 性, 別 比 各 例 機 應 關 不 推 5

24 現 系 有 獎 動 職 專 該 公 長 再 項 務 人 調 事 人 員 任 蹟 員, 績 調 須 視 效 任 為 優 辦 該 同 良 法 職 一 者 第, 組 職 由 職 組 10 行 系 之 條 政 滿 其 規 院 (1) 他 定 頒 職, 1 發 組 年 調 (1) 職 (2) 任 系 職 金 6 視 務 個 質 為 之 月 獎 同 職 (2) 一 (3) 系 職 專 3 組 金 長 個 人 馨 月 員 獎 (4)1 及 (3) 依 個 第 金 月 5 鐸 後 至 獎, 8 (4) 始 條 得 取 得 認 金 職 為 品 25 26 依 校 學 駕 皆 駛 校 是 原, 其 住 工 僱 民 友 用 族 工 那 清 些 作 潔 權 人 工 (3) 保 員 障 之 法 總 其 額 他 第 不 每 四 須 滿 條 具 一 進 公 百 用 務 原 人 應 住 員 有 民 任 原 比 用 住 例 資 民 原 格 一 則 人 非 (1) 規 技 定 術, 約 性 非 僱 工 原 人 級 住 員 職 民 (2) 務 地 (4) 區 之 技 以 公 工 上 立 出 國 公 表 假 (2) 赴 大 赴 陸 大 陸 區 地 參 區 訪 申 除 表 差 (3) 假 請 示 核 單 定 暨 公 核 假 復 之 單 公 外 文, 及 應 行 檢 程 附 表 之 (4) 資 料 以 何 上 者 皆 正 是 確 (1) 28 27 某 三 延 局 師 等 長 申 (4) 病 請 假 服 規 特 務 定 等 獎 以 章 下 年 何 資 者 計 為 非 40 (1) 年, 請 應 問 檢 該 具 公 得 請 醫 頒 院 何 等 全 次 民 之 健 獎 保 章 特 (1) 約 醫 一 院 等 及 (2) 中 央 健 二 康 等 保 (3) 計 間 未 聯 設 合 有 門 上 診 列 中 任 心 一 醫 當 療 地 衛 構 生, 所 得 及 以 全 合 民 格 健 保 師 特 開 約 立 診 之 所 診, 斷 若 證 任 明 職 書 機 作 關 為 及 證 居 明 住 (2) 所 所 延 在 長 地 病 鄉 險 院 算 為 所, 所 2 年 不 在 (4) 扣 地 除 之 例 衛 服 假 生 務 日 主 機 (3) 管 關 機 對 關 檢 請, 具 延 函 之 長 請 診 病 該 斷 假 醫 證 已 療 明 滿 院 書 規 所 定 如 期 有 供 限 疑 其 義 仍 建 不, 議 能 得 病 銷 經 人 假 由 療 者 開 治, 立 之 應 診 期 予 斷 程 留 證 職 明 以 停 書 為 薪 之 核 期 醫 假 期 療 鎮 29 30 有 準 下 關 據 列 何 哺 種 乳 時 別 間 不 得 下 以 列 敘 計 述 (1) 何 者 事 錯 假 誤 (2)?(1) 生 理 依 假 性 (3) 別 工 作 陪 平 產 等 假 法 (4) 規 定 產 (2) 前 假 每 日 二 次 每 之 31 夫 三 妻 十 同 分 為 鐘 公 (3) 人 哺 員 乳, 時 因 間 家 只 庭 有 成 女 員 性 發 可 生 以 嚴 申 重 請 之 (4) 疾 病 或 哺 重 乳 大 時 事 間 故 視 須 為 親 上 自 班 照 時 料 間 時, 可 否 同 時 次 32 某 妻 日 君 家 子 之 庭 可 不 100 照 以 休 年 顧 提 假 休 假 出 加 假?(1) (4) 班 日 費 雙 數 (1)10 方 為 夫 猜 妻 30 拳 可 決 日 以 定 (2)20 分 於 別 年 向 終 服 時 日 務,(3)15 機 合 關 計 提 請 出 休 日 申 假 (4)16 請 日 (2) 數 為 只 日 10 有 丈 日 夫, 可 請 以 問 提 該 出 君 (3) 得 申 只 請 有 幾 申 33 年 請 月 問 應 辦 迄 理 服 10108(2) 務 獎 章 請 私 頒 校 作 或 業 幼 時 稚, 園 下 納 列 編 敘 前 述 的 何 年 者 資 錯 可 誤 合 (1)101 併 但 以 取 8 得 合 1 格 教 退 師 休 證, 其 年 服 資 務 34 得 期 考 張 併 間 核 師 計 年 等 自 請 資 次 95 頒 可 年 服 採 8 務 計 月 獎 (4) 1 章 日 (3) 起 考 擔 績 留 任 等 職 教 次 停 師 系 薪 同 統 服 時 於 兵 兼 請 役 頒 任 期 如 輔 間 未 導 無 自 組 辦 動 長 理 帶 於 考 出 100 績, 應 年 惟 個 如 2 別 月 備 敘 註 1 明 日 服 無 至 務 考 成 101 績 之 優 年 原 良 1 因 者 月 或, 6

35 教 31 日 師 (1)14 日 經 辦 奉 理 核 育 准 日 嬰 部 (2)7 留 分 職 辦 停 公 日 薪 時 (3)21, 間 並 公 已 假 於 進 日 101 修 (4)0 者 年 2 日 月 按 編 1 日 制 復 教 職 師, 員 請 額 問 以 張 每 師 15101 名 同 學 意 年 1 度 名 有 為 休 原 假 則 幾 36 各 幾 同 理 直 意?(1)4 轄 以 學 市 上 校 在 縣 公 教 捨 ( 務 學 5 市 人 與 入 ) 員 行 (2) 機 所 政 關 發 工 無 公 起 作 條 務 執 件 籌 行 捨 員 組 均 去 協?(1)10 不 (3) 會 影, 響 係 之 無 由 人 前 條 各 提 件 直 (2)30 下 進 轄, 位 市 其 (4) 人 進 縣 修 (3)50 ( 由 名 市 校 額 ) 長 若 行 決 有 政 定 餘 (4)100 區 數 域, 內 該 地 如 方 何 機 處 關, 37 行 務 下 量 人 避 或 列 拜 敘 免 票 述 為 之 何 宜 (2) 行 者 為, 非 原 公 (1) 則 務 上 人 擬 不 員 參 受 不 選 公 得 人 務 利 於 員 用 登 職 記 務 為 中 上 公 立 權 職 法 力 候 第 選 機 9 人 會 條 前 或 第, 方 1 公 法 項 務, 第 人 要 6 員 求 款 為 他 之 其 人 限 公 加 制 開 入, 站 惟 公 台 仍 職 以 候 遊 粉 人 之 員 得 臉 於 書 下 班 或 噗, 浪 以 非 之 公 會 家 員 電, 腦 或 上 支 網 持 連 特 結 定 臉 之 書 政 黨 噗 浪 政 等 治 社 團 交 體 網 或 站 公, 職 加 候 入 選 公 人 職 (3) 候 選 公 儘 及 絲 職 團 務,) 或 支 具 持 銜 特 且 定 具 之 名 (4) 政 黨 未 政 兼 治 任 團 行 體 政 或 職 公 務 職 教 候 師 選 亦 人, 屬 但 公 不 務 得 具 員 銜 行 ( 政 足 中 資 立 辨 法 識 適 個 ( 人 準 身 ) 選 人 分 39 38 經 為 對 有 核 參 象 關 准 加 部 人 分, 學 辦 而 校 公 非 未 時 經 兼 間 營 行 進 者 政 修 (2) 職 者 務, 可 之 按 以 專 現 加 任 有 入 教 編 一 師 制 起 得 教 經 否 師 營 利 員 用 (3) 額 公 以 餘 擔 每 時 管 15 間 理 名 人 與 同 或 多 意 專 層 任 1 次 職 名 傳 員 為 銷 原 (4) 事 則 業 以,?(1) 上 並 皆 給 是 可 予 用 40 每 時 本 週 為 市 公 限 立 假 前 中 時 往 小 數 上 學 最 課 及 高 幼 幾 稚 小 園 時 限 進 前 修 往 學 上 位 課 學 ( 分 含 實 往 施 返 要 時 點 間 核 )(1) 准 參 8 加 部 (2) 分 辦 6 公 (3) 時 間 4 進 (4) 者 2, 小 41 士 及 4 年 班 學 及 校 博 進 士 修 班 名 分 額 別 以 餘 幾 裕 年 情 為 形 原 考 則 量 酌 必 予 要 延 時 長 得 之 經 (1)1 2 所 進 修 之 學 年 校 (2) 出 具 2 3 證 明 年, 在 (3) 規 3 4 定 修 年 業 年 (4) 碩 (1) 考 績 每 委 滿 員 4 會 人 置 應 委 有 員 25 人 (2) 至 每 23 滿 人 4, 人 又 應 委 有 員 3 每 人 滿 (3) 幾 每 人 滿 應 有 3 人 幾 應 人 有 由 本 1 人 機 (4) 關 受 每 考 滿 人 3 票 人 選 應 產 有 生 2? 限 42 43 依 下 人 皆 事 公 列 非 件 立 何, 高 者 未 級 不 依 中 得 規 等 作 定 以 為 通 下 評 報 學 定 者 校 教, 教 師 應 師 成 成 績 績 考 何 考 核 種 核 等 處 辦 分 法 之?(1) 第 考 量 6 條 記 規 素 大 定?(1) 過,(2) 教 師 依 記 執 法 過 行 令 (3) 職 規 務 定 知 日 申 有 數 誡 校 所 (4) 園 核 性 給 以 侵 之 上 害 44 教 次 庭 師 學 照 成 年 顧 績 度 假 考 第 (2) 核 一 結 個 依 果 月 法 應 起 令 自 (4) 規 何 以 定 時 上 給 執 皆 予 行 非 之?(1) 哺 乳 時 次 間 學 (3) 年 度 八 因 月 安 胎 一 日 事 (2) 由 所 次 請 學 之 年 假 度 (4) 八 月 以 十 上 五 皆 日 是 (3) 家 7

45 以 得 下 酌 何 列 者 第 為 4 條 非 第 (1) 1 項 有 第 關 3 教 款 師 (2) 因 安 公 胎 立 需 學 要 校 致 校 全 年 長 度 可 未 請 到 休 校 假 上 赴 香 課 港 無 工 參 作 加 事 北 京 實, 師 其 範 成 大 績 學 考 博 核 46 依 班 辦 從 入 公 事 學 時 進 間 修 試 進 活 (3) 修 動 之 教 公 師 務, 於 每 就 週 性 公 騷 假 擾 時 事 數 件 8, 小 得 時 依 外 公 務 不 人 宜 員 再 保 以 障 事 法 假 提 或 起 休 救 假 濟 或 (4) 加 班 補 利 休 用 方 部 士 件 高 無 雄 須 市 報 立 局 各 核 級 定 學 發 校 布 及?(1) 幼 稚 園 記 教 大 職 功 員 (2) 工 獎 記 懲 大 案 過 件 (3) 處 理 要 記 點 功 規 (4) 定, 記 各 過 校 教 職 員 何 種 獎 懲 式 案 分 48 47 公 某 4 務 人 機 人 (3)5 關 員 考 於 績 12 委 人 員 (4)6 月 會 2 置 日 委 人 員 由 7 人 其, 他 則 該 會 調 須 任 有 現 委 員 者, 多 其 少 當 人 年 出 度 席 之, 年 始 終 得 考 開 績 會 由?(1)3 何 機 關 辦 人 (2) 49 至 (1) 關 下 國 以 列 民 新 年 由 中 職 資 新 學 務 何 任 暫 辦 者 職 占 理 不 機 兵 (4) 得 關 缺 採 以 擔 計 原 任 由 為 職 實 原 辦 務 習 任 理 辦 教 職 資 師 機 深 (2) 之 關 優 年 與 良 資 新 教 由 (2) 任 師 原 職 獎 任 機 勵 職 關 (1) 任 機 協 代 關 議 用 以 師 辦 或 原 範 理 試 職 院 用 務 校 教 辦 公 師 理 費, (3) 結 嗣 業 後 生 擔 由 因 任 新 超 專 任 額 職 分 任 理 機 發 合? 格 役 規 輪 教 定 師 代 敘 且 及 薪 懸 有 資 缺 案 連 代, 續 理 於 者 教 補, 師 實 其 ), 後 代 於 用 前 代 或 後 理 試 任 當 用 教 時 之 期 已 間 取 資 連 得 (3) 續 合 未 格 曾 教 中 任 師 斷 三 資 者 個 格, 其 以 且 代 上 經 長 主 期 管 師 代 教 之 理 育 年 教 行 資 師 政 (4) ( 機 含 關 兵 依 51 50 公 函 已 務 經 折 人 銓 抵 員 敍 教 年 部 育 終 同 實 考 意 習 績 展 之 期 服 於 辦 務 每 理 年 年, 資 但 年 以 終 不 辦 逾 理, 次 其 年 確 幾 有 月 底 為 情 限 形?(1)1 不 能 如 月 期 (2)2 辦 理 月 者 (3)6 得 月 由 (4)7 考 績 機 月 業 52 小 班 新, 為 其 某 曠 國 職 小 之 教 日 師 數, 其 為 自 :(1) 101 年 33 (2) 月 94 日 (3) 星 期 5 五 )(4) 曠 職 6, 至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恢 復 上 關 (2)600 元 專 (3)1200 任 教 師 兼 元 任 (4) 集 中 式 依 其 特 教 班 實 導 際 師 授 職 課 務 節 者 數 每 佔 月 應 授 課 節 數 貼 比 :(1)1800 例 元 53 54 特 專 殊 假 教 殊 任 教 在 育 教 育 津 1 育 師 星 班 貼 班 公 期 教 (3) 教 差 以 師 師 ( 上 請 假 請,( 特 ) 喪 ( 應 當 殊 喪 ) 停 日 假 教 ) 假 發 排 育 特 有 班 殊 超 其 教 教 時 特 師 育 授 殊 請 津 課 教 ( 喪, 貼 育 ) 未 (2) 津 假 行 貼 在 調 比 10 應 特 補 照 天 如 殊 課 導 以 何 教, 師 上 支 且 育 費, 給 未 班 從 應?(1) 實 教 寬 停 際 師 支 發 超 請 給 特 時 ( 喪 殊 授 ) 教 課 假 育, 之 津 班 即 節 貼 教 應 數 (4) 師 停, 請 發 其 ( 鐘 特 喪 特 點 殊 ) 55 56 下 娜 費 工 理 列 美 如 作 休 各 為 何 補 業 項 某 核 助 式 事 國 支 費 (4) 由 小?(1) 應 未 教 如 以 實 師 何 上 不 際, 計 皆 予 授 並 算 是 核 課 同?(1) 支 時,(2) 兼 仍 比 任 仍 得 照 學 可 支 校 核 領 軍 主 支 超 公 管 (3) 鐘 教 職 點 給 人 務 費 予 員 及 :(1) 兼 1/2 4 職 班 費 辦 以 超 及 理 下 時 講 校 之 鐘 座 慶 附 點 鐘 (2) 設 費 點 補 (4) 費 辦 習 以 支 理 學 上 給 畢 校 皆 規 業 校 非 定 典 務 禮 主 支 (3) 任 給, 標 其 辦 8

57 準 民 喬 巴 小 標 支 學 準 為 (2) 教, 機 師 每 關 鐘 週 薦 比 點 以 任 照 費 第 3 國 節 支 9 民 鐘 給 小 等 點 標 學 費 專 準 教, 計 員 師 每, 鐘 週 分 點 以 別 費 於 5 支 節 100 給 鐘 標 點 年 準 費 3, 計 月 每 支 1 週 (4) 日 以 至 4 同 節 比 年 鐘 照 月 點 國 31 費 民 日 計 小 及 支 學 (3) 教 100 師 鐘 年 比 點 9 照 費 月 國 支 支 給 日 分 主 數 至 計 管 額 同 算 ) 年 方 務 X 月 式 加 1/12 應 30 給 如 日 數 何 代 +( 額 計 理 ) 調 算 機 X (100 待 關 1/12 後 同 所 年 支 +( 等 7 主 科 調 月 管 長 待 1 職 之 後 日 務 主 所 起 加 管 支 調 給 職 主 整 數 務 管 額, 職 遇 ) 其 務 )?(1) ( X 年 加 1/12 終 給 工 數 作 額 X 獎 調 ) X 1.5 金 待 1/12 之 前 主 所 (2) 管 支 職 主 X ( 調 務 管 1.5 待 加 職 後 給 務 (3) 所 部 加 1 58 ( X 依 21/12 調 (4) ( 待 前 所 X 調 支 2 待 主 後 管 所 支 務 主 加 管 給 職 數 務 加 ) 給 X 1/12 數 額 ) +( X 1/12 調 待 後 +( 所 調 支 待 主 後 管 所 職 支 務 主 加 管 給 數 務 額 加 ) 給 X 1/12 17000 2 個 兼 軍 元 職 公 (4)18000 費 教 人 限 員, 兼 且 職 每 費 月 及 支 講 領 座 總 鐘 額 點 不 費 得 支 超 給 過 規 新 定 臺, 幣 基 :(1)15000 於 法 令 規 定 元 有 (2)16000 數 個 兼 職 者, 元 以 (3) 支 額 領 ) 59 60 關 問 得 魯 於 下 支 夫 為 列 領 不 某 何 新 符 國 者 台 合 小 為 幣 支 之 現 真 給 1200 行?(1) 特 各 殊 元 之 補 魯 育 特 代 助 夫 津 教 課 規 每 貼 津 教 定 月 規 貼, 師 得 定 (3) 下, 支 每 列 領 週 何 新 魯 授 者 台 夫 課 為 幣 每 節 真 1800 月 數?(1) 得 達 支 元 國 領 之 小 公 新 全 專 台 額 任 人 幣 特 員 教 600 養 津 父 元 貼 師 母 之 (2) 應 亡 特 授 故, 課 津 魯 得 節 貼 夫 請 數 (4) 每 領, 月 試 61 自 (3) 皆 屬 是 喪 公 葬 教 補 人 助 (2) 員 子 女 公 已 教 領 取 政 於 府 育 提 嬰 供 留 之 職 其 停 他 薪 補 期 助 間 者, 不 仍 申 再 請 申 結 請 婚 子 女 生 教 育 育 及 補 子 助 女 (4) 教 育 補 以 助 上 眷 支 領 101 下 年 列 何 1 月 者 鐘 1 日 點 起 費,( 不 高 含 中 假 職 日 及 國 寒 民 暑 中 假 小 輔 學 導 教 課 師 ), 及 幼 每 稚 月 園 合 計 不 於 超 學 過 校 70 下 小 班 時 者 間, 執 可 行 依 職 所 務 得 辦 費 (3) 稅 理 依 法 兒 第 童 國 高 課 民 14 級 後 中 條 中 照 第 學 顧 1 及 服 外 項 職 及 第 業 人 3 學 員 及 類 校 資 留 依 格 校 2 標 自 款 國 準 習 但 立 實 書 及 規 臺 定 原 灣, 則 免 發 省 納 給 私 發 所 立 給 得 課 高 中 稅 後 級?(1) 照 中 教 顧 師 人 課 之 國 員 業 第 民 鐘 輔 8 小 點 導 節 學 費 實 課 依 (2) 施 後 要 輔 國 點 導 民 國 鐘 小 民 點 學 62 小 北 學 擇 明 市 教 現 高 師 職 級 之 為 中 第 經 學 8 銓 節 學 敘 課 習 審 業 輔 輔 導 為 導 實 薦 鐘 施 任 點 要 第 費 點 七 (4) 職 及 等 高 年 以 雄 功 上 市 俸 皆 高 六 是 級 中 之 等 幹 學 事, 校 其 學 於 習 輔 101 導 年 實 施 8 月 要 點 1 日 發 給 時 臺 個 領 月 退 休 金, 其 新 制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為 14 8 個 月, 新 制 施 行 後 任 職 年 資 為 16 中 資 月 14, 年 則, 小 退 明 休 接 金 獲 給 核 與 定 月 函 退 時 休, 金 該 70% (2) 函 新 制 施 審 行 定 前 年 審 資 定 14 年 資 年 及 8 退 個 休 月 金, 給 退 與 休 為 金 何 給?(1) 與 月 退 審 休 定 金 年 1 9

63 理 時 73.3334% (3) 個 退, 英 月 休 該 於, 時 段 轉 退, 保 任 休 該 育 公 金 段 員 立 給 審 保 學 與 定 育 資 校 月 年 員 除 教 退 資 年 得 師 休 14 資 作 前 金 年 無 為, 29.3334% 論 成 曾 8 個 任 有 就 月 公 無, 立 經 退 托 過 條 休 兒 納 件 金 所 編 之 保, 給 育 皆 資 與 員 得, 月, 採 亦 退 下 計 休 列 退 計 金 敘 休 算 75% (4) 述 退 何 資 休 者 (2) 給 為 與 審 是 (3) 定 小?(1) 年 英 資 辦 小 14 小 理 英 英 退 辦 年 辦 休 理 8 64 退 小 78 休 華 年 時 現 8, 月 其 1 納 經 日 編 銓 起 時 敘 擔 點 審 任 須 定 公 介 為 職 於 薦 民 任 試 國 問 七 下 83 職 列 至 等 何 85 者 年 功 為, 俸 是 始 六?(1) 得 級 採 之 其 計 幹 得 事 於, 100 年 其 資 生 年 (4) 於 848 月 年 以 2 上 日 7 皆 辦 非 理 1 日 自, 願 於 65 下 (3) 之 休 一 並 其 次 選 得 退 擇 於 休 支 103 金 領 (4) 月 年 退 8 休 月 以 上 2 (2) 日 皆 辦 非 其 理 得 自 於 願 101 年 並 8 選 月 擇 2 支 日 領 辦 月 理 退 自 休 願 金 退, 休 且 並 得 選 一 擇 次 支 加 領 發 月 5 退 個 休 基 金 數 退 學 列 校 何 教 者 職 為 員 三 退 節 休 慰 條 問 例 金 施 發 行 給 細 對 則 象 第?(1) 9 條 規 任 定 職 25 並 年 有 且 主 年 管 滿 機 關 55 或 歲 醫 (2) 院 開 年 具 滿 證 60 明 或 歲 事 (3) 證 明 符 確 合 66 者 小 (4) 雨 於 96 以 年 上 皆 8 月 是 年 定 月, 為 1 則 日 80 下 施 萬 列 行 元 敘 之 述 優 依 何 1001 者 辦 日 正 法 退 確 規 休?(1) 定 時 計 擇 1 算 小 日 領 雨 月 施 60 於 退 行 休 之 100 原 金 優, 其 存 小 1 月 公 辦 雨 得 保 法 下 按 養 規 次 老 定 優 80 給 計 惠 萬 付 算 存 元 得 為 款 辦 換 70 理 約 優 惠 為 存 ; 101 款 依, 100 之 且 金 於 年 額 100 2核 萬 元 2 (2) 月 至 101 小 雨 年 於 7100 月 須 年 調 1 整 月 為 至 70 101 萬 年 元, 7 月 至 得 101 按 年 808 萬 月 元 辦 日 理 換 優 約 惠 續 存 款 時, 至 才 101 須 調 年 整 8 為 月 60 67 下 80 且 日 列 於 換 萬 何 約 元 100 種 續 辦 年 存 理 時 優 2 不 月 惠 才 存 1 採 須 日 款 計 調 以, 為 整 後 至 為 須 101 60 調 整 萬 年 為 元 8 教 (3) 60 月 師 1 萬 退 日 元 休 換 雨 (4) 年 約 於 資 續?(1) 100 小 存 雨 時 年 於, 1 才 100 81 月 須 得 調 按 8 整 1 月 80 為 1 萬 至 70 日 元 101 前 萬 辦 經 元 理 私 優 7 立 惠 月 學 存 得 校 款 按 進, 1 用 稚 62 合 格 為 教 格, 年 專 育 教 並 12 任 法 師 依 月 教 施 資 規 至 師 行 格 定, 74 後 以 取 其, 後 得 年 繼 經 之 合 7 續 各 年 格 月 於 級 資 教 間 私 (3) 主 師 依 立 管 證 臺 學 教 書 灣 曾 校 育 省 任 行, 國 公 教 政 其 民 立 之 機 曾 小 學 未 關 任 學 校 具 納 是 附 6 合 編 段 設 個 格 之 未 自 月 資 公 具 立 之 格 教 幼 懸 教 師 稚 缺 師 資 園 代 年 格 ( 理 班 資 合 之 教,) 格 私 試 師 嗣 教 校 行 年 後 師 服 要 資 取, 務 (4) 點 得 其 年 規 合 納 資 定 格 曾 編 (2) 進 教 任 前 用 師 立 於 具 幼 資 68 公 院 務 或 人 各 員 級 退 議 休 會 撫 議 卹 員 案 聘 件 用 自 之 公 100 費 年 助 理 12 年 月 資 20 日 起,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報 送 作 業 小 美 為 法 等 銓 時 相 敘 應 關 審 配 表 定 合 件 且 辦, 已 理 掃 辦 之 描 理 事 上 退 項 傳 休 中 至 登, 銓 記 以 敘 在 下 業 案 何 務 之 者 作 學 為 業 校 非 系 幹?(1) 統 事, (2) 蒐 若 集 您 至 小 為 銓 美 該 敘 歷 校 業 年 之 務 派 人 網 令 事 路 人 作 離 員 業 職, 系 證 為 統 明 小 之 及 美 服 辦 基 務 理 證 本 退 明 資 休 經 10

69 小 應 料 人 師 志 以 維 員 6 考 護 退 即 績 休 6 將 功 個 核 事 辦 能 月 定 實 理 中 權 表, 退 組 責 (4) 維 休 長 機 護 之 關 7 小 公 年 核 美 立 定 的 主 國 後 前 歷 任 小 出 一 任 教 具 5 職 師 之 度 務, 考 8 其 資 個 績 曾 料 月 證 如 (3) 於 明 還 關 私, 有 於 立 提 至 晉 其 國 供 ECPA 級 小 銓 空 兼 敘 間 的 及 導 部, 主 師 WebHR 據 但 管 2 以 未 職 年 審 及 系, 務 定 經 統 後 退 銓 產 於 數 休 敘 製 公 之 等 部 小 立 計 級 審 美 國 算 定 的 小 時 公 兼 下, 務 導 導 何 計 資 師 者 採 5 年 為 計 1 (10 年 是 7 (1 年?(1) (10.5 ), 導 ), 師 畸 共 年 零 ), 29.5 資 月 採 主 數 計 任 全 點 捨 (3) 8 去 (8, 採 私 共 計 校 28.5 5 導 ), 年 師 (10 組 點 長 (2) 資 點 不 ), 得 導 畸 師 零 年 7 月, 資 數 公 採 (10.5 共 校 部 8 份 14 年 點 導 (8 個 ), 師 月 點 主,), 任 可 採 年 再 組 計 資 加 長 採 6計 年 列 70 有 去 長 加 (6 年 計 共 資 導 點 採 師 26.5 ), 計 1 年 組 7 點 年 (1 長 (4) (10.5 年 點 資 ), 私 採 校 點 計 共 導 ), 727.5 師 年 主 年 (10.5 任 點 資 年 不 資 得 點 採 ), 計 5 主, 年 任 公 (10 年 校 資 部 點 採 份 ), 計 導 師 5 畸 年 零 (10 資 月 採 數 計 點 共 ), 計 6 14 畸 (6 零 個 點 數,), 全 可 組 捨 年 前 關 任 12 公 懸 月 立 缺 31 學 校 日 教 前 師 任 曾 實 教 任 缺 師 代 理 其 ( 代 課 理 () 教 課 師 ) 期, 年 間 其 資 未 規 滿 定, 3 個 以 月 下 者 期 何, 間 者 不 未 為 得 滿 非 採?(1)96 3 計 個 為 月 退 者 休, 不 12 資 得 (2)96 採 31 計 為 再 71 小 退 短 起, 休 所 年 皆 有 資 可 代 (3) 採 理 計 ( 為 課 96 退 ) 休 年 12 資 月 ( 只 31 退 要 撫 日 依 新 前 規 制 任 定 實 兵 施 缺 後 代 補 須 理 繳 補 ( 繳 課 撫 ) 基 撫 教 金 基 師 費 金, 用 費 用 代 皆 ) (4)97 理 得 ( 採 課 計 ) 為 期 年 間 1 不 月 年 限 1 資 日 長 休 之 康 婷 金 要 狀 係 況 (2) 件 公, 不 立 亦 佳 其 學 得 而 校 擇 欲 辦 編 領 理 制 月 自 內 退 願 專 休 退 任 金 休 有 (3) 下, 給 列 且 合 何 如 其 格 者 能 無 教 為 證 法 師 是 明 辦,?(1) 其 理 任 退 自 職 休 願 其 24 時 退 得 年 符 休 辦 合, 理 6 個 施 惟 自 月 行 如 願, 細 其 退 年 則 病 休 齡 第 情, 未 達 惟 9 滿 條 公 僅 50 未 保 得 具 殘 擇 歲 工 廢 領 作 給 一 今 能 次 付 因 力 退 全 健 72 有 殘 應 逾 月 或 即 6 退 個 半 休 撫 月 殘 休 相 仍 標 並 關 無 準 擇 業, 法 領 務 經 銷 月 辦 公 假 退 理 立 上 休 時 醫 班 金 程 療, (4) 經 規 機 服 定 構 其, 務 證 無 以 學 明 法 下 校, 辦 何 並 開 理 者 經 具 自 為 服 不 願 非 務 堪 退?(1) 學 勝 休 校 任, 開 職 惟 具 務 如 不 證 1 4 7 10 其 堪 明 因, 勝 疾 得 任 病 辦 職 或 理 務 月 傷 應 證 當 害 即 明 月 退 者 連 10 休, 續 並 得 日 請 擇 辦 前 假 領 理 調 至 政 機 查 務 關 ECPA 表 人 辦 系 員 理 調 統 退 查 填 休 表 報 撫 人 系 卹 員 統 各 情 三 填 機 形 節 報 關 調 慰 ( 查 問 各 構 表 金 機 ) (2) 發 關 優 給 進 惠 情 用 每 退 形 年 離 調 休 12 辦 查 ( 職 理 月 表 情 (3) 當 形 伍 月 統 ) 5 再 計 日 每 任 表 前 公, (4) 12 職 至 月 人 ECPA 當 數 每 月 調 5 查 10 日 表 日 前 系 以, 及 統 前 至 填 須 各 ECPA 報 繳 機 納 關 各, 73 學 退 校 撫 教 基 師 金 在 費 職 用 亡, 故 遇, 例 任 假 職 日 (1)10 順 延 年 (2)15 年 (3)20 年 (4)25 年 以 上 者, 除 每 年 給 與 五 個 基 11

74 75 學 依 數 順 有 校 年 教 撫 師 卹 在 金 職 外 亡, 故 另, 按 其 遺 任 族 職 為 年 父 資 母 給 時 與, 一 為 次 (1) 撫 卹 第 金 一 國 序 營 5 高 種 事 雄 表 領 業 市 格 受 民 政, 撫 營 一 府 卹 化 般 所 金 調 地 屬 遺 查 方 機 族 表 機 關 (3) 關 學 須 校 填 人 技 報 事 工 資 4 項 料 工, 管 友 下 理 列 駕 績 何 駛 效 者 調 考 順 為 查 核 序 非 表 計 (2)?(1) (4) 畫 第 二 規 進 順 原 定 用 序, 住 身 (3) 人 民 心 力 進 第 障 資 用 三 礙 源 情 順 調 管 形 序 查 理 調 (4) 表 系 查 (2) 第 統 表 四 共 12